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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設監理的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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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設監理的安全責任

          工程建設監理的安全責任范文第1篇

          Abstract: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unit.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unit should be clear about their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in safety management, be clear about their management methods and management content, and shall establish perfect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code of conduct.

          關鍵詞: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安全管理;管理體系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unit;safety management;management system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04-0124-02

          0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市場空前繁榮,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隨處可見。據國家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統計:2011年全年,建筑業總產值11.8萬億元,同比增長22.6%;全社會建筑業實現增加值3.2萬億元,同比增長10%,已占國內生產總值6.78%;同時,具有建筑工程資質等級以上企業總數超過10萬家,從業人員高達4300萬人。這些數字非常耀眼,我們國家取得的成績非常顯著,但是在這些數字、成績的背后,仍然存在著許多讓人傷心、不安的斑點—建筑工程安全事故。2011年,全國共發生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傷殘人數近萬人。為了真正實現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并取得滿意的管理成果。建設單位應切實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1 認真貫徹法律、法規,明確自身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作為建筑工程的發起人,在《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行為規定。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中,對建設單位安全責任有這明確的規定。

          1.1 如本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也就是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看似簡單的規定,往往被建設單位所忽略,但卻含有重大的安全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未向施工單位提供上述資料,而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恰恰發生與上述事件有關的安全事故,那么這個安全責任自然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小事故損失不大;但如在開挖時,碰到高壓電,出現傷人、死人及造成大規模停電,損失將不可估量。

          1.2 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為節約投資費用或要求建筑物提前投入使用,通常會向勘察、設計單位提出降低設計標準的要求;向施工單位降低工程合同價格,縮短工期要求,這將直接導致施工單位對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投入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工程安全、安全管理無從談起,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的發生機率大大將劇增。事故一旦發生,之前的所謂“節約”將不復存在,同時,建設單位還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本條例第七、八條有明確規定)。

          1.3 由于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加之自身缺乏安全管理意識和管理體制。建設單位或工作人員為獲得星星點點的利益、好處,常常會(明示或暗示)要求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自己提供或介紹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至于是否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卻全然不顧。一旦由此出了事故,這點蠅頭小利在責任與法律追究面前將蕩然無存。這正是本條例第九條明確禁止的。

          1.4 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堅決執行行業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各種規定,確保工程的各項手續完備和程序合法。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對此有著明確的規定,如建筑施工許可證的申領、安全施工資料的報送、備案及對特殊工種、拆除工程的有關規定等。在現階段,對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主要集中于程序是否合法和手續是否完備,并對參建各方是否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和費用支出。為此,建設單位出于對自身的保護,也應堅決執行行業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各種規定。

          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雖然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但往往在安全管理的技術力量上,投入不夠或本身就不具備相關的管理能力。在現實生活中,常存在著這樣的現象:班子是臨時湊的,人員是臨時招的,相關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及敬業程度、思想品質都不得而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依靠人員的自覺性,同時,又要實現對工程的良好管理,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那么,建設單位就必須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通常應包括以下部分:

          2.1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明確崗位職責 建立強有力的組織機構是建設單位實現安全管理的先決條件。組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要具有一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技術、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和強烈的責任心。其次,管理組織中各級管理人員,需要選調那些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且思想品質優秀的人參加,這里的責任心、業務水平、思想品質缺一不可,任何一項的缺失,都有可能導致安全管理的失控。第三,管理組織內部的職責與權限界定一定要明確與落實,這關系到安全管理工作能否全面開展和安全管理體系的能否有效運行。

          2.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工作死角 在安全管理過程中,靠人管人很難做到有效管理,只有通過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從根本上實現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實管理目標。

          2.2.1 保證建筑工程手續完備和程序合法 建筑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實現對工程的安全管理。首先要從自身做起,這也是對建設單位自己的有力保護。①施工前,完成設計、審圖、規劃的相關程序,并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文件,切勿干“三邊工程”,一旦出事,建設單位將承擔全部安全責任。②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程序,確定合理招標條件和控制價,不可暗箱操作,或惡意壓低工程價。施工單位承接工程是要盈利的,暗箱操作選擇的施工企業可能不具備施工水平和管理能力,這樣的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如出現安全事故,無力賠償或不愿賠償,建設單位將“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對于惡意壓低工程造價的,《招投標法》有明確的禁止條款,但由于目前的建筑市場競爭激烈的緣故,有的企業在微利的情況下,不得不勉強承接這些項目,為了盈利,施工企業就會在多個方面減少投入,安全設施的投入往往被首當其沖,由此,安全事故的發生就成立偶然中的必然,事故發生后,施工企業會以建設單位惡意壓低工程造價為由,拒絕對事故的賠償和善后,如果責任重大,主管部門還可追究建設單位的責任,對于建設單位則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2.2.2 加強巡查力度,及時檢查、通報,消除安全隱患

          建設單位要抓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就要加大安監人員巡回檢查力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把可能出現的安全危害消滅在萌芽狀態,真正做到“以防為主”。杜絕“以包代管”,對承包方的安全管理進行全過程的檢查,督促和指導,并加強安全考核,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的承包方進行處罰并提出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承包方予以警告、停工整頓,直至清場,也絕不允許可控事故的發生。明確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并對監理單位的工程安全管理進行全過程的檢查,督促,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進行聯合安全檢查,通報情況,確定整改意見和期限,提出處罰決定等,可以以安全簡報的形式向各施工單位及被監督的施工隊伍傳遞交流安全監督情況。

          3 總結

          總之,建設單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無論出于對自己或是對社會負責的角度,還是出于對降低工程風險系數與安全成本的角度,都應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1]王東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M].北京:中國礦大出版社,2010,6.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工程建設監理的安全責任范文第2篇

          關鍵詞:工程;建設;監理

          建設工程安全監理是建設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保障,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中加強安全管理,控制重大傷亡事故的一種新模式,是建設監理目標管理的“四控制”(造價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安全控制)重要內容之一。

          一、工程監理的認識

          1.1工程建設監理組織機構是一個依據監理委托合同進行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按工程項目或部位分別設置的,由監理單位組成的工程建設監理體系。他在服務工作內容上實行著“全過程的監理”,監理單位在施工合同簽訂前,主要協助業主單位做好施工招標準備的各項工作;在施工合同簽訂后,監理單位則在業主的委托和授權范圍內,以施工承包合同為依據,對工程的施工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即對所監理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造價的全面控制,對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對工程項目參與各方進行組織協調工作等。

          1.2安全監理是工程建設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建筑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狀況所實施的監督管理。現就如何有效地開展工程建設安全監理工作,進行下一步探討。

          二、安全監理工作的現狀

          2.1在已經實施工程建設監理的建設項目中,部分監理單位只注重對施工質量、進度和投資的監控,沒有把安全監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加以監控,監理單位沒有配備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只是由專業工程師代管,使得施工現場違章指揮、作業而發生的傷亡事故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2要扭轉工程建設項目事故多發的被動局面,就要加強安全監理工作,使安全監理作為工程建設監理的一項單獨監控項目,配備這方面的人才,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三、安全監理的任務

          3.1所謂安全主要指建造“實物”的人在建造“實物”過程中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以及不合格工程對人們生命安全的威脅。質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設中永恒的主題。安全是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而工程質量的好壞,也是為了安全。如果說質量是所追求的最終目標,那么安全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基本環境條件,而安全監理則是這一環境條件的保護神。

          3.2安全監理的任務

          3.2.1安全監理工作是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規定的要求,完成授權范圍內的工作。

          3.2.2安全監理的任務主要是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組織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有效的杜絕各類不安全隱患,杜絕、控制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實現安全生產。

          3.3制定具體監理工作

          3.3.1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3.3.2督促施工單位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及部分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交流。

          四、安全監理的工作程序

          4.1監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劃》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要求,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4.2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單位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資料,并由項目總監在有關報審表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五、安全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未履行以下規定的職責,將依法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5.1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進行審查的;

          5.2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未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報告的;

          結束語:施工安全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上述內容是每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都會遇到的安全監理工作方面的細節問題,當然,不可能面面俱到,目的是拋磚引玉,與監理同行進行交流與切磋,共同提高監理水平。但要真正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工作,在施工安全中發揮真正的作用,監理人員不但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專門知識,學習相關法規和技術規范,

          工程建設監理的安全責任范文第3篇

          (1)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范圍狹窄盡管目前的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這些法律法規仍然存在立法質量不高、范圍狹窄以及與國際慣例有一定差距等問題。一方面,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僅僅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宏觀原則進行了規定,并沒有深入建設工程監理實踐的各個環節。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絕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對質量問題的的負責問題的界定和規范,而缺乏工程建設設計階段的監理規范,造成工程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監理服務范圍的擴展。

          (2)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條款不完備目前,國內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工程合同條款相比,差距仍然較大。許多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還沒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時化的標準,使得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開展具體的監理工作時,無法嚴格履行合同。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文本編制水平較低、條款不健全等問題,將直接影響到監理工作的執行。

          (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不協調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后,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一個責任方,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5]。盡管《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都有所規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時間和調整范圍不同,導致現行法規制度的協調性存在一定問題,對建設監理單位應承擔安全責任的深度沒有具體、清晰的界定。

          (4)防范風險的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風險無處不在,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失控的現象時常發生;而建設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領域中的“三元主體”之一,其注冊資金不高,固定資產又少,獨立承擔責任能力不強,面臨各類風險也是必然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面臨的風險大體有自然風險、監理企業自身原因產生的風險、建設單位引發的監理風險、承包商帶來的風險。工程保險和擔保是建設市場經濟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國的一些利用外資或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部分重點工程才進行工程保險,尚缺少能夠防范風險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二、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既是政府調控建設工程監理服務的有效手段,也是對外開放建設工程監理市場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因此,在分析了我國現有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后,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按照社會經濟發展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議。

          (1)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深度和范圍國際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任何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都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律、用于規范監理者與被監理者的行為的行業行政法規、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據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國應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盡快出臺全國性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主要調整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問題,彌補《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規定過于簡單的問題。同時,擴大立法深度和范圍,在工程監理領域頒布專項法規,用以調整監理工作所涉及領域的法律關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招投標、設備采購、竣工驗收、保修等各個階段,尤其是設計階段的法律制度。

          (2)參照國際慣例和行業協會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各自的標準格式,國際建筑市場普遍采用FIDIC合同條件。為了國際工程領域的合作和開拓國際市場,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也應參考國際上通行的合同條件和相關行業規范,以便與國際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相接軌。首先,要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一致,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質量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寫進合同,還應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添進合同;其次,要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加建設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等相關內容;最后,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當參照新版FIDIC合同條件,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監理的范圍、監理服務的內容和期限、監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監理報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3)協調和完善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為了更有效地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使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促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繁榮發展,國家應該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保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完善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依據。同時,出臺全國性的安全監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深度、工作標準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力爭以監理工作事實為依據,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處理監理責任問題,防止把監理責任無限擴大。

          (4)建立與推行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所謂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是指承包監理人(即監理企業)對因自身工作的過失或疏忽,而給委托方(即業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部分進行投保的一種職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可以FIDIC白皮書為指導,結合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具體情況,將職業責任保險的思想滲透在監理工作中。基于我國現有的監理環境和社會風險防范意識,我國應采取國家強制性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模式,通過在《保險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增加要求監理工程師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條款,大力推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三、結語

          工程建設監理的安全責任范文第4篇

          一、對監理安全責任的三個典型案例的思考

          1、2000年10月25日,南京電視臺演播廳施工中發生垮塌事故。調查認定工程監理方未對支撐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認真審查,在條件不具備時同意施工方澆筑混凝土(甚至在事故發生后補簽混凝土澆搗令);工程監理方發現工期不合理、存在事故隱患時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結果總監被追究安全責任,獲刑5年。

          2、上海地鐵4號線的坍塌事故。施工單位對施工方案作了變更,將隧道冷凍施工的冷凍管數量、長度作了減少,工程監理方未認真復核審查;現場巡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現場總監被追究安全責任,獲刑4年。

          3、2005年9月,北京西西工程4號地項目工地,施工人員在澆筑混凝土時,模板支撐體系突然坍塌,造成重大事故。工程監理單位的總監和土建監理員被追究安全責任,案件目前正在審理中。

          這三個項目安全事故的責任處理表明,監理很難規避安全監理不到位的責任,隨之的責任追究更要引起我們全體監理工程師的高度重視。

          二、安全監理責任風險嚴重的外部原因

          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競爭激烈,建筑開發商和承包商都在努力追求各自的經濟效益。一方面部分開發商存在 “低價招標”,低價招標實際上在某種程度取消或壓縮了安全措施費用;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不但爭搶“低價中標”,而且還要墊資,中標后為了獲得利潤,便縮減各種費用支出,一些安全生產措施費形同虛設,該設置的安全防護不設置,該實施的安全措施被取消。

          2、“片面追求進度”造成的后果。有的業主,為了追求進度,在招投標中縮短定額工期,在合同中又壓縮工期,直接導致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實。

          3、“掛靠”投標,違法分包。目前國內施工投標絕大部分是掛靠,中標后老板自己聘請幾個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安全方面幾乎缺失,而受掛靠單位一般也不會真正對其進行安全管理。

          4、項目被多次發包,有些業主為了節約時間,把樁基和主體分開發包,還有的以節約總包管理費為由肢解工程,這樣總包與分包無合同關系,無法約束,安全方面自然就會出現漏洞。

          三、安全監理責任風險嚴重的內部原因

          1、監理工程師人員不足。目前存在現場監理人員與中標備案人員不一致現象,真正參與管理的監理人員無簽字權,只有代簽,因此對施工安全的責任心和安全問題的判斷是不一樣的。

          2、急需提高監理人員的整體素質。目前有些業主為了節約費用,并不采用國家監理費取費標準,刻意壓縮降低監理費,監理單位為了能夠有利潤自然會少派人或派的人員水平不高,因此存在監理人員缺乏安全管理知識和經驗,無法真正承擔安全監理的重任。

          四、安全監理責任風險的規避

          監理工程師必須加強風險意識,提高對風險的警覺和防范,減少和控制責任風險。但如何正確規避責任風險呢?可以考慮從以下六個方面著手:

          (I)嚴格執行合同。這是防范監理行為風險的基礎。監理工程師必須樹立牢固的合同意識,對自身的責任和義務要有清醒的認識,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隨時隨地以合同為處理問題的依據,在業主委托的范圍內,正確地行使監理委托合同中賦予自身的權力。

          (2)提高專業技能。專業技能是提供監理服務的必要條件。努力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是監理工程師所從事的職業對自身提出的客觀要求,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給自身帶來的風險。

          (3)提高管理水平。監理單位和監理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是否健全、運作是否有效,是發揮監理工程師主觀能動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風險的重要保證。損失實際上是由具體的監理工程師造成的,但是由監理單位對業主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因而在監理單位內部,總監與監理機構其他成員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同樣應該制定明確,這對于提高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責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完善法律體系。迄今我國建設領域法律體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是,存在的問題也不少。主要表現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之間,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許多不協調乃至矛盾抵觸的地方;法律、法規還大量存在覆蓋不到的范圍,不少法律的定義不明確。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的覆蓋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順現有法律的關系,對相互矛盾之處要進行修訂。政府行業主管理部門及有關的行業協會,需要自覺執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并且在社會上積極宣傳有關的監理法律、法規,使社會能對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責任有個正確的認識。

          (5)推行職業責任保險。監理工程師可能因工作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損失,因而需對其承擔賠償的職業責任進行投保,一旦由于職業責任導致了業主或第三方的損失,其賠償由保險公司來承擔,索賠的處理過程也由保險公司來負責。也就是說,通過市場手段來轉移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有形的物質載體,其保險的是你的責任。因此,要開展這種保險,必須一首先對監理工程師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職業責任和其他責任的區別。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監理工程師的任何責任風險都能夠通過保險來解決。職業責任保險所針對的僅僅是職業責任,即只針對監理工程師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在提供服務時由于疏忽行為而造成業主或依賴于這種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且這種行為在主觀上必須是無意的,并僅限于監理工程師專業范圍內的行為,而不負責和專業范圍無關的疏忽行為造成的損失,職業責任保險在國內尚無開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經在工程設計等領域開始試點。

          工程建設監理的安全責任范文第5篇

          【關鍵詞】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法理分析;研究

          對安全監理是否應該納入監理工作范圍,似乎在業界已成共識,其原因很簡單,因為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質量、進度、成本是密切相關的,是無法截然分開的,要全面實現項目的質量目標、進度目標和投資目標,就必須做好施工安全,形成安全的施工環境。關于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業內人士在其提法和稱謂上仍有所不同,有的人稱安全監理,有的人叫做安全監督,也有的人叫做安全服務等等。不管對其怎么稱謂和提法,意思基本上是相同的,那就是要求監理單位在對工程實施“三控、兩管、一協調”的基礎上要增加監督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既然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范圍已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那么,發生事故后工程監理單位是否應該承擔事故的安全責任,一直成為社會和業內人士爭論的焦點。

          一、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在法律上的認識

          從《建筑法》來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職責在政府主管部門。施工安全的責任主要由施工企業負責。但這并非意味著監理企業可以置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顧。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第57 條對工程監理單位與責任人有具體的法律責任規定與要求,在《建設監理規范》的規定中,監理企業或總監工作范圍也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這就有可能發生因行為失當而產生安全責任事故。另外也不能排除因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過錯導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刑法》第 137條規定: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表明,如果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因失職、瀆職或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將承擔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二、工程監理人員的安全責任范圍

          (1)工程監理單位要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根據安全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施工單位拒不按監理要求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5)工程監理單位為依法履行建設工程中監理安全責任而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發生的工作聯系,應當以書面形式反映。

          三、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落實

          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認真開展《條例》和安全生產管理法規的學習工作; 通過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深刻領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精神實質,提高對安全生產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制定監理安全責任措施,落實監理安全責任,切實提高依法履行監理安全責任的能力和水平。工程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監理安全責任負總責。工程監理單位要建立健全落實監理安全責任的規章制度,確定落實監理安全責任的分管領導和歸口管理的部門,在單位各級崗位職責中落實監理安全責任。加強對有關監理安全責任的考核工作,尤其要加強對項目監理機構的考核工作。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監理安全責任負責。項目監理機構要落實監理安全責任的分管人員并明確其職責,要把監理安全責任的落實工作作為項目監理機構的重要工作內容來抓,《條例》中規定的監理安全責任內容要列入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制定相應的實施措施,并嚴格落實。

          四、監理工作中的難點

          (1)安全管理的授權。監理單位要正確選擇工程項目,要了解監理的工程工作難度,不能只圖經濟效益,本身不具備專業技術能力還承擔工程項目,把安全責任寄托在施工企業和政府管理部門。監理單位與業主簽訂安全管理的授權與委托,不能只停留在業主期望的監工程度上,應采取有效的監督機制,達到安全監理目標任務。業主選擇分包或監理單位時應該考核技術能力。

          (2)安全管理的到位。安全監理目標任務。從任務的劃分來看,可按工程階段及監理人員職責劃分。按工程階段性可分為:招標階段的安全監理任務; 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監理任務;施工階段的安全監理任務:竣工缺陷責任期階段的安全監理任務。按監理人員的職責劃分為安全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安全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安全監理員的職責等。

          (3)安全管理的實力。在現階段監理單位確實面臨著許多困難,要擺脫困難,工程監理公司應樹立良好企業形象,加強監理人員責任心并提高專業水平,樹立良好的職業素質,加大對涉及施工現場安全的監督管理力度,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用優質服務開拓市場,壯大企業。監理單位要建立監理人員學習與培訓制度,對監理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監理法規學習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監理人員有與監理工作相應的知識理論水平,有較強的責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體素質,有敢于承認錯誤的勇氣,有敢于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氣魄,要敢于講真話、講實話,教育監理人員熱愛監理工作,維護監理單位的形象。建立監理人員持證上崗與注冊制度是維護監理秩序、保證監理人員質量和監理工程質量的有效措施。

          (4)安全管理的創新。監理單位應不斷學習新的施工工藝和技術,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技術水平,不斷創新進取,盡可能的選擇先進的安全管理設施與建立可靠安全管理監督機制。創建樣板工程,促進交流,不斷提升安全監理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這也是企業發展的基本要求。落實好建筑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才能認真貫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我們要積極探索,下決心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條例,強化安全監理管理工作,杜絕特大事故,遏止重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為目標,真正做好建設工程的安全質量衛士,努力為我國建設工程的監理做出更大的貢獻。

          五、結束語

          建設工程安全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工程安全事故的發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發性,應該說,監理單位承擔一定安全責任可以使安全生產更加有保證。但監理企業的定位是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力度不大,監理企業和企業的監理人員應認真貫徹《條例》,強化安全管理監理管理工作,杜絕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真正做好建設工程的安全衛士,努力為我國建設工程的監理做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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