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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家長們:
今年冬天,霧霾天氣籠罩全國,重度污染的空氣嚴重地損害著人們的身體健康。現在全國人民都在關注著我們每時每刻都要呼吸的空氣質量,都在擔憂著自己、家人的身體健康。據全國腫瘤登記中心統計,現在我國每10秒鐘就有1人被確診為癌癥,其中肺癌占第一位。現在,一些外國醫生對到過北京后就出現咳嗽的患者癥狀叫北京咳。如果我們不立即采取行動,那么,北京咳就會變成中國咳。這是多么殘酷的數據,多么恥辱的稱呼,多么嚴酷的現實!為扭轉當前空氣污染日趨嚴重的趨勢,國家和各級政府都在積極采取措施。
節日放煙花是我們民族的傳統風俗,它會給節日增添歡樂氣氛。但是燃放煙花爆竹會釋放大量的有毒、有害氣體,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使我市的空氣質量在已經較差的情況下,變得更加差,會給我們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威脅。這讓我們深感憂慮!
銅川市的空氣質量和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讓銅川市的空氣保持清新干凈,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責任!雖然我們人數很少,但我們認為我們的行動是有利于銅川市全體人民的、是高尚的。我們懇切地向您們提出倡議:
一、希望廣大家長盡我們的能力為政府分憂,為凈化銅川的空氣出力,在春節期間和燃放煙花爆竹說不!同時積極主動做朋友和鄰居的工作,告訴他們:煙花爆竹燃放時,會釋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或有毒氣體,并產生碳粒等煙塵。這些氣體和煙塵彌漫于空氣中,使空氣混濁,刺激人的呼吸道,傷害肺組織,對神經系統,眼睛有一定的損害作用,真是個無形的殺手!為了自己快樂,而使我們城市的空氣污染更加嚴重,是一種可恥行為。呼吸不到清新空氣,健康會有威脅;請求他們移風易俗,不燃放鞭炮。
二、希望各位家長,為了讓我們少呼吸有毒空氣,懇請您們在不要燃放煙花爆竹。認為燃放鞭炮會給自己帶來財運、帶來福氣的想法是愚昧的,因為恰恰相反,燃放鞭炮會浪費你的錢財、損害您和大家的身體健康。時代在變,不符合時代要求的舊習俗就一定要扔掉!現在燃放鞭炮就和在公共場所肆意吸煙一樣是一種不道德行為。
所以希望您們支持我們的倡議,為了自己,為了家人,也為了子孫后代,請不要再燃放煙花爆竹了!我們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不做煙花爆竹,不買煙花爆竹,不放煙花爆竹 !看到有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上前勸!我深信,只要我們人人做到禁放、禁燃,我們的城市將會變得更加美麗繁榮!
xx市新區上高埝小學
xx市新區上高埝幼兒園
二〇一七年x月x日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倡議書二
尊敬的居民們:
你們好!
隨著榮成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曙光社區也變得越來越漂亮了。小區內草木蔥蘢,環境清潔。小鳥也喜歡來這空氣清新的地方休憩。可個別居民沒有提高意識,隨意破壞這優美的環境,燃放煙花爆竹就是其中之一!請廣大居民引起高度重視,不要影響到您的誠信等級!
燃放煙花爆竹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每逢結婚慶典、過年過節,人們為了增加喜慶歡樂氣氛,都會燃放煙花爆竹。但是,燃放煙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危害!
大家知道,火是無情的惡魔,它燒毀了多少財物,吞噬了多少生命!一棟壯觀的大樓,人們可以在里面快樂的生活,但一場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瞬間將這些化為灰燼。綠油油的草坪,枝繁葉茂的大樹,小鳥在枝頭歌唱,這美麗的社區綠色畫卷,也會因煙花爆竹引起的火災瞬間消逝!
煙花爆竹簡直比惡魔還兇狠,它讓一個幸福的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難道我們還有理由再去燃放它嗎?
煙花爆竹還會污染空氣。燃放時,會釋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或有毒氣體,并產生碳粒等煙塵。這些氣體和煙塵彌漫于空氣中,使空氣混濁,刺激人的呼吸道,傷害肺組織,對神經系統,眼睛有一定的損害作用,真是個無形的殺手!現在我們空氣質量大幅下降,與燃放煙花爆竹也有直接的關系!
居民朋友們,為了你們自己,為了家人,也為了子孫后代,請不要再燃放煙花爆竹了!我們要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不做煙花爆竹,不買煙花爆竹,不放煙花爆竹!看到有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上前勸!我深信,只要我們人人做到禁放、禁燃,我們的社區將會變得更加美麗!
一、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2017年xx經濟技術開發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規定,按照“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的原則,面向中小學校、幼兒園、衛生醫療機構、敬(養)老院、文化經營場所、宗教寺廟全面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切實保障我區公共安全,預防火災事故,改善大氣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全面推進依法治理進程。
二、工作范圍
區屬各中小學、幼兒園,衛生醫療機構,文化經營場所,敬(養)老院,宗教寺廟
三、組織領導
社會事業局2017年度“禁放”工作在區局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王軍同志任組長,中小學、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人及局相關工作人員為成員的“禁放”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全面負責實施本方案。
四、工作內容
1.逐級簽訂《xx市煙花爆竹禁售禁放承諾書》,區局與區屬學校、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文化經營場所、宗教寺廟負責人簽訂《xx市煙花爆竹禁售禁放承諾書》。中小學、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教職工、醫護人員簽訂禁放承諾書;文化經營場所、敬(養)老院、宗教寺廟等單位與工作人員、從業者簽訂禁放承諾書。
2.各中小學、幼兒園必須在放假前向全體師生發出《春節期間不燃放煙花爆竹的倡議書》,加強對全市中小學生禁放宣傳教育,使廣大中小學生遵守《xx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并向家長宣傳禁放規定。舉報違反《規定》和《通告》的行為。把“禁放”宣傳教育做為“安全最后一課”和《寒假至家長的一封信》的重要內容,全面開展對廣大中小學生宣傳教育。
3.各單位要將《xx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和《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告知書》打印張貼到單位顯眼位置。利用LED或宣傳欄等宣傳《xx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告知書》和《禁止燃放經營煙花爆竹宣傳口號》。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成立“禁放”工作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禁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落實 “禁放”工作。各單位要切實做好工作保障,根據工作需要,確保禁放工作人員落實到位、經費落實到位。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區,下同)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城區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及其管理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條市公安機關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商務、供銷等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教育、引導和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城區下列區域、場所,劃定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禁放區):
(一)勝利三路、東山大道、西陵二路、沿江護岸防護欄所圍的區域;
(二)區以上黨政機關辦公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影劇院、圖書館等公眾聚集場所及文物保護單位;
(四)重要軍事設施,供油、供氣、供電等重要設施,**水利樞紐工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療養院、敬老院、殯儀館(火葬場)及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七)經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小區,以及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根據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地帶的合理范圍,由產權單位或使用管理單位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規范的禁放標
志。
第五條在禁放區內禁止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六條城區從**路**高速公路、**路至長江北岸岸線所圍的區域及**全部區域(已劃定為禁放區的除外),劃定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限放區)。
第七條在限放區內,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從當日六時至次日凌晨一時,允許燃放、銷售規定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第八條在禁放區、限放區以外的城區范圍內,允許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舉辦或者依法核準舉辦的重大節慶活動需要燃放焰火的,主辦單位應向有批準權的公安機關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向社會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條城區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由市**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供銷社,按照安全、環保的原則和煙花爆竹質量標準,在聽取有關協會和基層群眾組織的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不屬于城區允許燃放的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禁止在城區燃放、銷售、儲存。
第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的要求,在空曠場所正確、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及居民樓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車輛、輪船、建筑物、公共綠化地帶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規定,維護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安全。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做好安全、合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安全、合規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條在城區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并對煙花爆竹零售點提供定點配送服務。
市供銷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的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按規定采購、銷售、儲存合格的煙花爆竹;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煙花爆竹,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交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回收,不得繼續銷售、儲存。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設方案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擬定,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依據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經確認的網點布設方案。
第十五條在禁放區或在限放區規定時間之外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其停止燃放,沒收其煙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按下列規定并處罰款:
(一)單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0元罰款,并可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燃放允許的品種、規格之外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其煙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并處500元罰款,對個人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清除;情節嚴重的,并處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其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對違反銷售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對制止、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對打擊報復制止人、舉報人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侵犯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金華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及省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本市其他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組織銷毀、處置沒收的煙花爆竹和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第五條 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實行區域責任制。區域責任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責任區域內的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巡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場予以制止,并向公安部門舉報。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學校和其他組織,應積極開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市區二環線范圍內(東至二環東路、西至二環西路、南至二環南路、北至二環北路)、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金華山旅游經濟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本市其他縣(市)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需對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進行調整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燃放煙花爆竹:
(一)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及其周邊范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周邊范圍;
(四)軍事設施保護區;
(五)森林防火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機構;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八)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商品交易市場、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十)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宜燃放區域。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燃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禁燃區域外,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者《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網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布設,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后確定。
第十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確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并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不得銷售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應當組織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等有關單位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在警示標志上載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點和時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在禁燃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的,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向人群、車輛、樹木、公共綠化地等處拋擲燃放;
(二)妨礙行人、車輛、船舶的安全通行;
(三)采用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監督業主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公約,對于管理區域或者責任范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并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提供宴席服務活動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提前向宴席舉辦方書面告知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提供宴席服務活動的經營者對在其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禁燃區域內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或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銷售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銷售行為,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對經營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出許可地點范圍在禁燃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銷售經營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在禁燃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燃放本行政區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燃放,可以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組織銷毀沒收的煙花爆竹和被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的,應選擇遠離城區的合理地點進行集中銷毀。如銷毀行動可能對周圍群眾造成影響的,應提前進行公告,避免產生不良影響。
鼓勵相關企業探索煙花爆竹無害化銷毀技術。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燃放煙花爆竹不良檔案,記載單位或者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情況。不良檔案記載的信息由相關部門納入社會征信體系。
第二十條 對違法銷售、燃放、運輸、存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勸阻,并向公安部門舉報。
公安部門在接到舉報后,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及時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的及時移交有權部門處理。
公安部門對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經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環保、市場監管、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本市市區指本市婺城區、金東區行政區域范圍。
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指沙畈、金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安地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九峰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的原因20xx年12月24日下午,德州市德城區黃河涯鎮發生一起煙花爆竹爆炸事件,目前造成5人死亡,事故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
20xx年12月24日13時許,河北唐山豐潤區白官屯鎮燕子河村發生爆竹爆炸。當地公安部門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系由個人非法私存煙花爆竹爆炸所致,已造成2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全力偵破之中。發生爆炸的農戶房屋已成廢墟,其周邊10多戶人家的房屋一片狼藉,玻璃被震碎,門窗已經變形。
20xx年1月28日,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通報了20xx年除夕至初一(1月27日19時至1月28日5時)全國城市空氣質量狀況。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建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市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條本市允許經營和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種類(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除外)參照*市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20*年春節允許在我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規格和品種》的規定執行,并由市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局規劃。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網點布局規劃由市*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本市城市市區不得設置煙花爆竹批發場所。
煙花爆竹零售點規劃按每2-3個相鄰村(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內布設1-2個零售店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經營煙花爆竹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本市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網點布局規劃,并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方可經營。
本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的煙花爆竹零售點為臨時銷售點,其零售許可期限為農歷臘月二十四日至正月二十四日。其余銷售點的銷售許可期限為一年。
第九條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許可的期限、地點、種類和限制存放量銷售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條煙花爆竹銷售點銷售的煙花爆竹由批發企業實施配送服務,承運人應當依法報經*部門批準,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臨時銷售點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銷售,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由批發企業收回。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
(七)商場、超市、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八)風景名勝區和林地、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城市木屋毗鄰區;
(十)市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第十二條本市中心城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其四至為:
東至瑞亭街——瑞云塔一線;
南至龍江北岸;
西至福塘路及元洪路(至霞盛)兩側;
北至清榮大道——玉屏山——教育路——龍山一線;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在農歷臘月二十四日至正月二十九日允許燃放,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在其他節日和重大慶典活動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以外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
第十三條單位、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從具有經營許可證的零售點購買,并按照*部門有關規定安全攜帶和運載。
煙花爆竹應當按照說明以正確、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四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允許燃放時間外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沒有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的,由*部門或者相關部門予以制止,并對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其他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徇私枉法、、貪污受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