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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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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區別范文第1篇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范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范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二)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三)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四)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窘F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規劃中屬于《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須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五)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六)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批準,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進和完善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制定相關法規,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合格擔保機構對項目融資的擔保方式進行研究創新,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規范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七)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應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中央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跨流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并制定合理的競爭規則;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頒布實施。

          (五)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準,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服務管理,對咨詢評估、招標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

          (六)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

          (一)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引導社會投資。制定并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制度,及時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手段。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國家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制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進一步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并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二)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于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予以懲處,并公開披露,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

          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區別范文第2篇

          一、財務通則對財政性資金的

          主要規定按企業財務通則的解釋,企業取得的五大類財政資金從性質來看基本上分為三種情況:(一)第1、2兩項屬于國家投資性質,即政府的資本性投入,應增加企業權益。兩類資金的區別在于是否由國家獨享該權益。對國家直接注入企業的如基本建設投資、國債項目資金,屬于國家對重點項目的資助,主要由國家進行投資掌控,故國家常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對企業進行資本性投入,因此,應當增加國家資本,對于超過注冊資本的金額則增加國有資本公積(國家獨享);對屬于投資補助的財政資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補助、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補助等,是對企業原股東投入資本的補助,大部分時候國家不以投資者身份出現,而是為了貫徹宏觀經濟政策或實現調控目標,給予企業具有導向性的資金,企業收到這類資金最終應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如果撥款時對形成的資本做出了明確的權屬規定,則按其規定執行。

          以上兩項投資補助實際是有償的,政府或以投資者的身份,或隱身于全體投資者中,投入的資金是要求回報的。企業在取得該類資金時要注意,在增加權益資本時要按照企業章程規定履行相關的法律手續,如上市公司要按照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要求和公司法等法規要求進行,對于企業集團,如下屬單位通過總部取得財政資金,應增加國家對總部的權益,總部在撥付給下屬單位使用時再根據程序作為對外投資,增加下屬單位的權益,對于由此引起的股權比例變動要妥善處理。實踐中,資金的使用常與最終形成的長期資產相對應,例如2008年國家為應對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采取積極擴大內需的應對措施,增加基礎建設等投入,某企業因技術改造項目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取得了5000萬元擴大內需資金,項目建設終了根據形成資產的情況,該資金轉為實收資本,作為國家對企業的追加投資。

          (二)第3、5兩項屬于補貼性質,企業取得后應作為收益處理,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可分為遞延收益或當期收益。專項經費補助中第3項包括技改項目貸款貼息、進口貼息、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技術創新基金等;第5項包括對國有企業虧損補貼、補償政策性造成的損失等。該類資金通常是國家對企業特定經濟活動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損失的政策性補償,政府不要求投資回報,企業在收到這兩類資金時應作為收益處理,實踐中,如果最終可形成非流動性資產,應當作為遞延收益,在資產使用壽命期內分期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不對應形成資產或形成流動資產,則應當作為本期收益處理。對于通過總部取得該類資金的單位,直接增加最終使用單位的收益,對于總部只通過往來款過賬,不形成收益。

          (三)第4項屬于負債性質,即政府的信貸資金支持,需要歸還。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財政資金,如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等,一般與某些市場化較高、投資較大、收益較好、具有償還能力的項目對應,根據政府安排使用資金后要求歸還本金,應當作為企業的負債管理,通常都是無息或者低于市場化利率的借款。

          二、企業會計準則對財政資金的

          有關規定根據財務通則的指導意見,五大類財政性資金在財務處理時可以簡單劃分為權益性與收益性兩種,在具體會計處理問題上,對收益性的財政資金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中有相應的會計處理規定,對“政府補助”外的財政資金只有零星的規定,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有拆遷款性質財政資金的規定,但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規范。在會計處理上,區分權益性與收益性兩種資金時主要看資金的性質,資金的給予是否是雙向的、互惠的交易,即政府是否要求得到回報,不要求回報的屬于政府補助準則規范的收益性資金范疇。

          政府補助準則規范的補貼性質的財政性資金,一定要符合兩個原則,即無償性和直接取得,無償性是政府不因為對企業進行補助而享有所有權,企業也不需要償還資金,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政府采購、借貸等互惠的經濟活動不同。直接取得資產是直接從政府取得貨幣性或非貨幣性資產,從而形成企業的收益,如稅收返還、先征后返的稅收等都是直接取得,而直接減免稅款、抵免、出口退稅因為沒有涉及直接轉移的經濟支持,就不屬于直接取得資產,實踐中要把握好同為稅收補助但形式不同因而規范的會計處理不同。

          政府補助實質上是國家對企業在特定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非市場因素等可能發生的費用或造成的損失給予的財政性資金補償。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會計核算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總額法,要區分與收益有關和與資產有關的補助區別,實際都是與企業的損益有關,只是收益的確認時點不同而已。直接與收益有關的補助在收到當期或項目期間計入損益,與資產有關的補助按公允價值先計入遞延收益,從資產可供使用開始平均分攤計入當期損益,不能取得公允價值的,按名義金額1元入賬。

          對于不屬于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主要是應計入權益類的資金,雖然沒有專門的會計制度規定如何進行核算,但企業在收到的重要、大額、非經常性的財政性資金時一般都會在批復文件中規定如何進行處理,通常先通過專項應付款核算,對資本金投入按企業章程規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增加實收資本,或對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未形成部分予以核銷,節余資金按國家規定退回或留作企業發展資金使用。

          三、稅收法律制度對財政性資金

          的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在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解釋為該財政撥款是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不是補貼),與企業無關。對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由此可以看出,對于財政性資金,稅務上通常不是無償的,即收到后應繳納相應的所得稅,對于不征稅的收入要經國務院批準方可執行。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財政性資金出臺了一些具體政策,目前比較有代表性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以及《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區別范文第3篇

          資本作為生產活動的基本要素,在經濟增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奠基者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認為,國民產出的增長是由兩個因素決定的:一是資本的不斷積累;二是社會分工。分工是經濟增長的起點,資本積累則是經濟持續增長的動因。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完成者、英國經濟學家李嘉圖把資本看成是“間接的”或“物化的”勞動,是價值增長的源泉。英國經濟學家穆勒在《政治經濟學原理》中也非常強調資本積累的重要意義,并集中分析了資本積累問題,認為儲蓄率是經濟發展的主要約束條件。

          在早期的發展經濟學文獻中,資本更是被賦予了壓倒一切的重要意義,以致唯資本是論。經濟學家認為,資本是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高度稀缺資源,資本的形成、規模、結構是影響和制約廣大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和基本約束條件。

          根據英國的羅·哈羅德和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的埃弗賽·多馬提出的哈羅德——多馬增長模型:

          由于資本——產出比例被假定不變,產出的增長率取決于儲蓄率,從而論證了要想獲得持續的經濟增長,必須要有穩定的資本形成,否則就會阻礙經濟的增長。哈羅德——多馬模式得出了一個十分明確的理論:資本的不斷形成,是經濟持續增長的決定因素。

          在此理論基礎上,美國經濟學家諾克斯于1953年提出了“貧困的惡性循環理論”。他將發展中國家長期貧困的原因歸結為經濟增長停滯和人均收入低下,而經濟增長停滯和人均收入低下的根源又在于資本匱乏和投資不足,正是總供給和總需求兩方面存在的“惡性循環”阻礙了經濟增長。正如諾克斯所說的:“一國窮是因為它窮”。

          瑞典著名經濟學家繆爾達爾于1957年提出的“循環積累因果關系理論”與諾克斯理論大意相近。他指出發展中國家陷于累積性循環困境的原因在于資本形成不足和收入分配不均等所導致的收入水平過低。美國經濟學家納爾遜、羅森斯坦—羅丹和利本斯坦等認為貧窮國家要擺脫惡性循環,必須在投資上努力“大推進”,通過“臨界最小努力”跳出貧窮的“低水平均衡陷阱”,以求得平衡增長。

          美國歷史學家W.W.羅斯托在《經濟增長的階段》一書中認為經濟起飛的條件之一就是把投資率提高到國民收入的10%以上。劉易斯在所著的《經濟增長理論》中認為“經濟增長理論的中心問題是要理解一個社會從儲蓄為5%變為12%的過程,以及伴隨著這種轉變而來的態度、制度和技術方面的一切變化”。

          1949年~1951年,在由美國當代杰出的經濟學家W.A.劉易斯、T.W.舒爾茨所作的題為《對不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措施》報告中,突出強調了資本積累問題,認為如何提高資本形成率是發展中國家極其緊迫的問題。美國經濟學家安古斯·麥迪遜系統地考察了1950年~1965年間22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增長情況,分析結果表明,資本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為55%。納迪里對同一時期的不同發展中國家的研究得出了類似的結論:資本投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在發展中國家要大于發達國家,資本形成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主要源泉,是影響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縱觀有關經濟增長的理論,我們不難看出:在很大程度上,一國或地區經濟增長的啟動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該國或地區如何解決好資金來源問題,二是自身資金積累能力和引進外部資金能力。發展中國家要想取得經濟騰飛,必須克服資金的“瓶頸”制約。

          二、西部地區的融資現狀

          8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從大局出發,實施了優先發展東部的區域經濟非均衡發展戰略。西部地區經濟基礎原來相對薄弱,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供給缺乏,自然資源稟賦上的相對優勢也因區位、政策劣勢和投資收益率低下而嚴重削弱,即所謂的“貧困的惡性循環”,從而出現了東西部發展不均衡,從東至西經濟走弱的區域特征。與東部相比,西部地區經濟落后主要表現在經濟總量小和經濟增長速度緩慢等方面。

          1999年、2000年占全國國土面積56.85%,全國人口23%的西部地區的GDP比重僅接近于全國的14.8%。導致西部經濟落后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投資不足顯然是其中的重要一項。1999年、2000年西部的固定資產總額分別為4494.32億、5103.74億,僅占全國15.05%、 15.5%。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更是少得可憐,1999年、2000年分別僅占全國的2.8%、3.0%。儲蓄率和投資率的低下影響了資本形成,導致西部地區資本存量及增量的不足。在區域資金配置方面明顯呈現東西部配置不均衡的特點:1999年末西部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為14498.68億元,貨款余額為 13886.74億元,僅占全國金融機構存貨款余額的13.33%和14.81%。這遠遠不能滿足西部大開發對于資本的需求。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資本市場作為融通資金、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途徑,極大地促進了經濟增長。西部地區在資本市場上偏居一隅,遠遠滯后于其它地區,見表2、表3。

          表2 1999年西部籌資情況

          地區

          新股(億元)

          配股(億元)

          總額(億元)

          西部

          67.41

          48.35

          115.76

          全國

          531.35

          288.93

          820.28

          比例

          12.69%

          16.73%

          14.11%

          表3 歷年西部與全國上市公司數量

          地區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西部

          35

          42

          84

          127

          148

          164

          全國

          291

          323

          530

          745

          851

          954

          比例

          12.03%  13.00%

          15.85%  17.05%  17.39%  17.19%

          注:表2、表3均引自《中國證券報》2000年3月3日18版。

          西部地區本身資金積累尚且不足,然而在資金追逐利潤的情況下,一部分西部資金通過銀行間融資體系流向收益高而且安全的東部,另外一部分資金又通過資本市場上購買東部大量的證券等方式流向東部。資金逆流的“虹吸效應”使得西部資金“貧血”更為嚴重。

          西部大開發需要巨額資金,然而傳統的融資方式已不可能解決西部發展的資金缺口。如果單純依靠西部地區的自身資金積累或者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都是不現實的。當今國內外經濟形勢已經發生深刻變化,導致西部地區發展經濟的不利條件明顯增加。90年代以來世界主要能源、原材料及其他資源產品的全球性生產過剩,使西部地區寄希望于憑借資源優勢,進行大規模資源開發,依靠粗放式經濟增長方式以加快西部經濟發展的設想面臨嚴峻挑戰。生態環境的脆弱與惡化,工業化與可持續發展的矛盾加劇,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使

          得工業化水平擴張模式存在的條件不復存在,從而大大限制了西部地區的工業化進程。其次,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進入攻堅階段,西部大開發依靠改革釋放動力的難度加大。隨著改革的深化推進和國際形勢的變化,國家必須著手解決一些迫切的全局問題,如解決再就業,確保經濟增長,規避金融風險,加強國防等發展難題。中央財政收支更為緊張,國家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不斷下降。國家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由1978年的31.2%下降至1995年的10.7%,2000 年這一比例也僅為15%。近年來,國家所直接掌握的預算內資金已經十分有限,財政預算內資金占全社會固定投資的比重已由1981年的28.1%下降為1996年的2.7%,2000年雖有所回升但也僅占6.4%。國家財政收入回旋余地小,國家主要財政目標指向被迫調整,用于支持西部開發的能力因而受到限制,即使國家把其所掌握的全部資金投向西部地區,也只能是杯水車薪。因此,西部地區若仍抱著“等、靠、要”的固有思想,企圖依靠中央政府大規模投資啟動西部地區經濟是不切實際的。

          三、西部融資與經濟增長的互動

          西部經濟增長的推動力是資本要素的積累和流入,而資本要素的凈流入在市場經濟運行體制中,關鍵取決于資本要素在西部收益率的高低,資金收益率的提高相應會帶動技術、人才的流入。目前西部地區由于本身不能克服的區位劣勢以及歷史遺留的經濟弱勢,難以吸引資本流入。

          要加快西部經濟增長,解決制約西部經濟發展的資金問題,西部地區必須樹立改革創新意識,運用新思維、新方法,依靠市場機制,培育資本市場,采取多方位、靈活有效的融資方式和渠道,通過國家資金的注入,以“四兩撥千斤”,啟動并誘導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和社會資金,使之流向西部地區,從而帶動西部經濟騰飛。

          (一)通過對西部財政稅收的扶持促進西部經濟增長

          適時提高中央財政投資資金在西部地區的比例,建立規范化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有目的、有重點地將財政資金集中于一些具有較強的外部效應和規模效益的項目,比如公路、鐵路、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政府投資要充分發揮先導性投資作為“領頭羊”的作用,將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為后續的資本創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充分帶動全社會投資。

          1.發揮財稅政策的杠桿作用,引導東部地區的資金向西部轉移。允許西部實行差別稅率制,對符合國內產業結構調整、關聯度高、帶動外部效應強的投資給予稅率優惠。稅收返回的政策,以扶持支柱產業和高科技產業?;蛘咄ㄟ^一部分財政資金以財政貼息、財政參股等多種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社會公共設施投資,發揮財政政策的杠桿作用和“乘數效應”,創造能與東部地區競爭的條件和環境,彌補市場缺失,提高西部地區的資本利潤率,增強對外部資金的吸引力,為東部地區的經濟向西擴散創造條件。

          2.發行長期性西部開發特別國債,保持西部經濟增長??梢钥紤]中央賦予西部地區省一級政府一定的融資權限,以省級財政為擔保,發行區域性中長期建設債券,吸引社會閑散資金,用于能源交通基礎建設、重點行業的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科教基礎設施建設等。通過將一部分儲蓄直接轉為有效需求,發揮更好的財政擴張效應,保持經濟增長,還可優化產業結構,為經濟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3.在西部地區或全國發行多種形式的彩票募集資金,為西部經濟增長奠定良好基礎。在加強管理的前提下,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發行方式,加大返還比例,吸引廣大群眾參與,將社會閑散資金聚集起來,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以支持西部大型重點工程建設或加強社會保障體系,使西部經濟的增長有后勁。

          (二)開放西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促進西部經濟增長

          在金融方面,國家必須改變貨幣資金配置的不平衡狀態和金融政策“一刀切”的做法。應考慮對西部實施有區別的貨幣政策,進一步開放西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以促進西部經濟發展。

          1.強化信貸支持力度,為企業提供融資的方便。在西部中心城市建立中國西部金融中心,成立西部開發銀行,統一組織經營西部大開發所需的投資項目,信貸融資等銀行業務。強化銀行信貸支持,包括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信貸投入。將籌集到的資金作為重大基礎的資本金,重點企業技術改造的配套資金,以及支持私營、個體等非國有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貸款。

          放寬投資領域,大力支持西部地區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尤其要充分利用BOT融資和資產證券化融資這兩種國際上通行的融資手段,使企業融入到國際資本大市場,學習國外市場先進的資本運營理念和管理手段與經驗,加快國內外信息市場溝通的步伐,提高我國大型企業在國際上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對于外資從事農業開發與基礎設施建設,國家在配套資金、經營權、外方控股權等方面給予優惠,鼓勵東部地區的“三資”企業“西進”。這對西部經濟增長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這些西進企業往往是所在產業的技術領先者。他們為西部所帶來的高新技術直接促進所投資地區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通過技術擴散對當地的國內企業起技術創新的示范作用。

          2.優化區域金融組織體系。一個地區的金融機構越多,那么引入的資金也會越多。入世后,央行在市場準入限制上應向西部傾斜。目前西部金融機構數量偏少,應對西部實行有差別的金融機構設置管理條件,適當降低西部地區設置區域性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資金、營運規模等方面的要求,大力促進西部地區各類金融機構的發展。同時加大西部地區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力度,在若干中心城市設立外資銀行。積極引導外資金融機構“西進”,使其享有相當甚至高于滬、粵的金融政策。

          設立國家西部開發專項基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多渠道籌集資金。中央財政專項撥款占主要部分,各省市根據其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能力劃分不同等級確立出資比例。將專項基金用于西部基礎設施和重點產業的投資補貼,以彌補市場失效。

          3.建議實行差別法定存款準備金政策。賦予西部區域的人民銀行分行一定的準備金浮動權和再貸款權,對存貸款利率也可允許有適當幅度的浮動。在利率尚未市場化的條件下,中央銀行對中、西部地區的貸款利率應有別于東部地區,使其與西部地區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適應。為了增強西部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可適當調低中央銀行對西部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同時對西部金融機構在稅收和利潤留成上給予一定優惠,提高其貸款積極性,支持西部企業建設。

          4.加速培育資本市場,通過資本市場解決西部地區的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的戰略性調整,促進西部地區經濟增長。資本市場具有資本聚集的功能,能夠在短期內增加企業的長期資金來源,適合大規模的西部經濟開發和建設。首先,大力發展股票市場,擴大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的數量。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繁榮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西部地區政府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樹立改革創新意識,要在規范運作,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力爭更多的公司上市。當地政府必須樹立新思維,舍得“靚女先嫁”,把一批質量高、效益好的規范化企業推薦上市,而不能像過去一樣以企業脫貧解困為目的“圈錢”。而且,應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殼”資源,支持現有上市公司進行資本運營,通過產權、股權、債權等交易實現企業資產重組和整合,優化資源配置,將固有資產盡快退出

          并變現,并帶動關聯企業的發展。通過創造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的良好示范效應,以增強國內外資金進入西部的信心和吸引力,同時也為自己及其他西部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創造有利的條件,以形成“雙贏”局面。其次,鼓勵高科技風險企業在創業市場融資。風險投資是高科技企業的“孵化器”。體系健全、資金實力雄厚的風險投資機構,能為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提供經費支持和服務,促進西部地區的科技創新,加大西部企業的科技化,提升其競爭力。對于一些外向經濟程度高,競爭能力強的企業,可以認真遴選,積極推向海外市場,如美國納斯達克市場,香港創業板市場等。一些規模較小、改制規范,但暫時不夠交易所上市資格的股票,可創造條件,爭取在區域內證券交易中心開展柜臺業務,安排區域內尚未公開上市的股票進行柜臺交易,活躍本地的資本市場。第三,建議在西部地區中心城市開辟期貨市場交易所。我國西部地區資源豐富,自然稟賦得天獨厚,大量的有色金屬、石油、天然氣等自然資源急待開發和利用,西部期貨交易所的運行有著天然的優越條件。因此可考慮在資源主要集散地建立期貨交易所。如在昆明成立中國有色金屬期貨交易所,在烏魯木齊成立棉花期貨交易所。在風險控制的前提下,西部地區應加大對期貨市場的扶持,培育實力雄厚的期貨經紀公司,積極引導企業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回避或分散價格波動的風險,以達到鎖定收入成本、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充分利用中心城市的區位優勢,發揮其作為物資、信息集散地的幅射功能,加快商品物資流通,促進區內外經濟循環,穩定與發展社會經濟。第四,為扶持高科技風險產業和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積極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積極穩妥地建立產業投資基金,尤其要大力發展以股權方式直接投資的中外合作產業投資基金。投資資金不足和資金使用效率低下,一直是制約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主要因素,發展產業投資基金特別是中外產業投資基金是實現科技產業化和加強基礎產業的有效途徑。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融資方式日顯重要,是加快基礎產業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等的強勁助推器。中外合作產業投資基金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通過規范、透明的市場化操作吸引國內外社會閑置資金,分散市場投資風險,還可以向企業注入資金,將企業從巨額債務中解脫出來,按照市場機制塑造新型投融資主體,改變以前財政撥款或銀行貸款的軟約束投資方式,因而有利于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轉換經營機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四、結論

          西部大開發,是國家調整區域經濟結構、縮小地區間差距的重大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總體上屬于一種投資推動性經濟,保持著“高儲蓄、高投資、高增長”的良好態勢。資本的積累對整體經濟的增長有著決定性的作用。

          資金匱乏是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關鍵問題。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西部大開發就是一個資本不斷積累和流入的過程。當然,根據全要素經濟增長模型以及重視人力資本的新經濟增長理論,一個地區的經濟成長還離不開技術、人才、知識等的相關因素的推動。但是,這些生產要素最終都要歸結為資本收益的高低。資金收益率提高會相應帶動技術、人才收益率上升,吸引技術和人才要素。資本和其他生產要素的良性互動就會將經濟增長的列車推上持續增長的快車道。

          收稿日期:2002-01-18

          【參考文獻】

          譚崇臺.發展經濟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

          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區別范文第4篇

          【關鍵詞】工程管理 技術前期 模式 分析 研究

          0引言

          我國的投資項目審批管理體制在計劃經濟時期和改革開放初期一般采取投資審批制的模式。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政經濟體制日趨完善,市場經濟的主體左右日益顯現,各類項目的投資模式也發生了變化,企業投資在整個國民經濟投資體制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對項目審批的模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2004年國務院出臺《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后,對投資審批體制進行重大改革,一般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審批制,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項目法人責任制。

          企業經營性項目一般是由企業作為獨立法人,不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等并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方式以外,企業通過自有資金、銀行貸款融資等方式投資的項目。

          工程項目技術前期階段工作主要是依據國家及相關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文件,一般內容包括參與(組織)項目預(工)可的研究工作。全過程參與項目建設規模、線位論證、技術標準、建設工期、投資的確定,組織或參與重大方案技術研究,落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時跟蹤和推進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落實與有關方面專題論證和行政許可辦理。做好規劃選址、環保、水保、土地預審、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礦藏評估、地震安全性評估、通航論證、文物保護等相關工作,并指導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設計工作。

          工程項目技術前期階段工作作為項目投資的重要組成分,其工作成果分析的深度,直接決定到項目投資的可行性。通過項目專題論證,最大程度的反映項目投資可能產生的一系列涉及經濟、環境等方面的影響程度,對決定項目投資起到科學指導性。

          1之江大橋工程概述

          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線(之江大橋)工程,路線起點順接杭新景高速公路杭州南收費站,在大橋西端設置之浦路互通與國道G320、之浦路相接, 跨過錢塘江后,設置新浦路互通連接新浦路,并與規劃中的彩虹大道相接,是杭州市十一五規劃建設的過江通道之一,路線橫跨杭州之江度假區和濱江(高新)區。工程采用交通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設計速度為80km/h的全立交、全封閉、全部控制出入口的雙向六車道高速公路標準進行設計,兼顧城市橋梁功能,其中江中橋梁增設慢行系統,橋面寬度不計布索區已達到38.0m,主橋橋寬40.4m。本項目總投資約26.02億元,項目性質為企業經營性建設項目(核準制)。

          之江大橋主橋為空間雙索面拱形塔斜拉橋,橋跨布置為116+246+116= 478m,為主體采用全鋼結構的雙塔斜拉橋,塔高90.5m。江中東側非通航孔采用60+11×86+60=1066m十三孔一聯預應力混凝土變截面連續梁橋, 效果圖如下:

          2之江大橋工程技術前期特點

          之江大橋及接線工程的建設長度不長,但工程投資較大,橋梁結構形式新穎,技術難度大。同時由于地處城市核心區,受周邊建設環境條件制約,因此項目的技術前期階段專題論證工作尤為重要。

          2.1 工程技術前期專題多

          本項目橫跨錢塘江,處錢塘江的下游,于杭州市重要飲用水源上游,水資源保護要求極高,每年5月-10月為河道汛期,防汛要求也為重要。同時橋梁兩岸為城市核心區域,對建設規劃與環境保護要求高。為此,建設單位前后經歷了近三年時間,先后組織辦理了項目服務聯系單、區域規劃分析、橋隧方案論證、橋型風洞試驗、水土保持、防洪評價、環境評價、飲用水源保護論證、通航論證、地震評價、文物調查、地質災害評估、礦產壓覆礦、項目申請報告等近十幾項技術專題分析與論證,涉及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錢塘江管理局、市文物局、市港航局等近十幾個政府審核部門,相比一般工程建設項目專題要多,報批流程也相對復雜。

          2.2工程技術前期專題編制要求高

          受項目建設環境條件制約,本項目的技術前期階段工作相比一般工程建設項目復雜,不僅前期論證專題多,同時對專題的編制、論證的要求也很高。不僅需要考慮到點,更需從項目整體角度出發,通過項目技術前期論證,更加全面的分析、反映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經濟性、科學性,為政府審核部門、項目法人、投資人提供科學的意見參考。

          3、之江大橋技術前期工作模式

          為確保之江大橋工程技術前期階段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項目技術前期工作質量,之江大橋工程在項目初期便強化技術前期工作,注重技術前期工作的資源投入,通過采取有效的工作模式,加強與省市部門的溝通聯系,較好的完成了項目的技術前期工作,優化了工程規模,控制了工程投資,降低了工程風險,最大程度的保障了項目投資利益最優化。

          3.1 采取全委托的代建管理模式

          在項目初期,項目法人充分分析項目的建設特點,綜合分析后采取全委托的代建模式,即將工程技術前期階段和工程實施階段的建設任務委托給一家有豐富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和代建資質的專業化代建管理單位,代建管理單位成立指揮部在項目法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表項目法人全權辦理項目的技術前期和工程實施。通過這一代建委托模式,最大程度的將工程技術技術前期階段與工程實施階段的建設代建有機結合起來,將技術前期階段的專題論證成果與工程實施階段設計、建設管理相結合,發揮代建單位專業化的管理素質,有利于優化設計方案,控制工程造價投資,調動代建單位的管理積極性,加強工程實施過程的代建管理,提高項目綜合建設管理水平。

          3.2成立技術前期工作結構

          由于之江大橋的工程技術要求高,建設條件復雜,對技術前期工作人員的組成及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指揮部在項目技術前期啟動前,便抽調具有豐富工程管理經驗和協調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前期工作小組,并保持工作小組成員的穩定。在工程實施階段再轉入工程實施過程代建管理,利于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熟知工程技術前期內容的優勢,更好的將工程技術前期內容與工程實施內容相結合。

          3.3委托專業編制單位與知名科研院所合作研究

          由于之江大橋主橋設計處錢塘江跨中區域,對防撞、抗風、防洪等都有很高的要求,為此,指揮部委托有關行業資質高、信譽好、經驗豐富的專題編制單位,針對之江大橋的工程特點,編制水土保持、防洪評價、環境評價、通航論證等專題報告。同時與中國水點顧問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船舶運輸科學研究所等全國知名科研院所合作研究。通過“借力”,很好的編制了工程技術前期專題,提高了專題編制的針對性、科學性。

          3.4成立專家咨詢委員會

          在加強與科研院所合作的同時,指揮部邀請全國知名橋梁、水運等行業專家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通過不定期組織專家咨詢會、邀請專家現場指導等方式,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專家建議,指導了工程技術前期專題編制工作,提高了工程綜合技術前期工作水平。

          4、結語

          之江大橋工程已于2009年12月正式開工,目前已處于全面收尾階段,2012年底建成通車目標實現在即。通過近兩年的工程技術前期專題研究,很好的控制了工程投資,優化了工程建設規模,降低了工程投資與建設風險,指導了項目實施階段的代建管理,積累了工程技術前期工作經驗,取得了良好的建設管理效果,也對全委托代建管理模式進行了很好的實踐與探索,為類似工程的技術技術前工作提供了參考。

          參考文獻:

          [1] 喬永愛. 可行性研究在項目建設中的作用[J].《山西科技》 ,2009年05期

          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區別范文第5篇

          創業投資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

          從創業投資運作的內在要求和國際經驗看,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應當包括五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與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的主體按其組織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和“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兩大類。前者系由分散的個人或非專業機構以其名義直接或通過委托方式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后者系由兩個以上的多數投資者通過“集合投資”形成新的財產主體,再以新的財產主體的名義進行投資,由于它具備了國內所俗稱的“投資基金”的本質內涵,故本質上即是創業投資基金。在以上兩大形態的創業投資中,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組織化的創業投資”既有利于實現投資運作的專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專業的創業投資市場。根據創業投資的特點,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設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是發展創業投資的首要前提。由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等企業具有區別于一般加工貿易類企業的特點,所以,往往需要根據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點,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進行適當修訂;有時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關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別法。

          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臺灣的公司法比較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并于1983年根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特點,制定了《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這部專門調整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國作為最早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的國家,其創業投資之所以在上個世紀70年代受阻,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投資公司法》這部調整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在內的特別公司法,主要僅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卻并不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按照《投資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資顧問法》的規定,投資者超過14人的投資公司,不得實行業績報酬。這一限制雖然有利于抑制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的冒險投機動機(在證券市場上冒高風險通常能獲得高收益,基金經理也隨之將獲得高業績報酬;而一旦冒險失敗,投資虧損卻完全由投資者承擔),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但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卻是不夠公平的。因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單位凈值可以通過市場得到體現,借助于市場本身即可較好地激勵基金經理人(基金業績好時,基金經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資產;否則,基金經理將很難再管理更多的資產);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由于它所從事的是長期投資,往往要5~7年后才能體現業績,只好更多地借助于業績激勵來盡可能地解決基金經理與投資者的收益一致性問題。正是這種人為的業績報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導致美國的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受阻。幸虧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逃避“投資者超過14人即不得實行業績報酬”的人為法律限制并被視作免稅主體,加之通過數次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進了不少公司制度的運作機制;所以,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基金得以發展起來。

          二、與創業投資基金募集方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且不具有公開信息的長期投資活動,所以,創業投資基金更適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資本。因此,完善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樣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與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類型證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貿易類公司通過私下發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對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對募集對象的保護等方面都具有相同點,所以,世界各國均不是通過制定單行的《創業投資基金法》或《投資基金法》來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問題,而是通過《證券法》來對“私募條款”進行統一規定。

          從國際經驗看,為了切實避免并不具有風險鑒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眾投資者被卷入各類私募活動中,有關私募活動的法律通常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規定:一是規定私募只能針對“合格投資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資者不超過一定人數(100人)。其中,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通常又是依據不同的國情而采用不同的標準。在財產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通常以個人或機構的已有資產和目前每年可獲得的收入來界定;在財產制度不不夠健全的國家,則通常以投資者一次性以其名義購買相當規模的私募證券(比如100萬美元)來界定。

          三、與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相關的法律制度

          與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的自身特點相適應,創業投資的資本來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資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長期投資理念,最好是對創業活動也具有一定的興趣;二是具有較高風險鑒別能力;三是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按照這些要求,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個人,尤其是那些曾經創業成功的富有個人;(2)大型企業;(3)人壽基金等各類保險基金;(4)銀行等金融機構。

          在以上四大主要資金來源中,人壽基金等各類保險基金作為一種典型的風險資產,隨時處于“理賠”風險中,對“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們的資金規模大,故以較小比例(如不超過5%)的資金從事創業投資并不會造成整體性風險。銀行資金對“安全性、流動性”的要求較高,所以,一般意義上的銀行資金不適合從事創業投資。但由于銀行具有“資金規模大、資本實力雄厚”的優勢,因此,將少比例的核心資本用作創業投資,并不會對銀行總體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構成威脅。但是,由于保險基金和銀行資金的使用往往要適用于特定的行業性法律,因而使得這些行業性法律制度直接影響著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所以,在考察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時,還必須將《保險法》、《銀行法》等行業性法律制度也包括進去。例如,在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國家,都傾向于禁止商業保險基金(包括人壽基金)、銀行資金直接從事投資業務。而隨著金融業內部系統管理技術、風險控制藝術的提高和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不少國家也正在逐步放開商業保險和銀行運用部分資金從事投資業務的限制,從而拓寬了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美國的創業投資基金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輪快速發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過兩次修訂《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壽基金能夠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記為“投資顧問”方面獲得特別豁免。在英國,商業銀行由于可以通過另行成立附屬性創業投資公司或參股社會性創業投資公司的方式從事創業投資,故已經成為僅次于人壽基金的第二大創業資本來源。

          四、與創業投資的投資運作方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為了分散創業投資過程中的高風險,一家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對多個項目進行組合投資,因此,只有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具有一定的資本規模,才可能保證創業投資基金具有起碼的組合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但創業投資作為一種謹慎而有耐性的投資,通常需要在對擬投資項目進行謹慎調查之后才會決定實際投資,因此,在法律上允許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資本分期到位,對于避免資本閑置具有重要意義。

          創業投資的一項重要使命是發揮創業投資家的資本經營優勢,為創業企業提供包括制定長期發展戰略與市場營銷策略、物色戰略合作伙伴和關鍵人才、部署融資安排和重構財務結構等多方面的創業管理服務,以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快速成長和發展。美國和英國的創業投資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們特別注重在為創業企業提供股權性資本支持的同時,還提供重要的創業管理服務。美國的《投資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將創業投資基金定名為“企業發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將其界定為“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證券,并且向這種證券的發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幫助……”(見“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節第48款),即是為了引導“企業發展公司”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為了使“企業發展公司”切實履行提供創業管理服務的職能,《投資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業發展公司”所必須提供的“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即:“(A)企業發展公司通過其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或一般合伙人,向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經后者同意確實提供了有關管理、運作、經營目標與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導與建議;(B)獨自或與其他企業發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并對其經營管理與經營策略之制定具有決定性影響;(C)若企業發展公司是一家經小企業管理局批準并依據《1958年小企業投資法》運作的小企業投資公司,則可以向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提供貸款”(見“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節第47款)……此外,為了避免企業發展公司所提供的“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詢服務,有關條款還就滿足“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條件作出具體界定。若僅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詢服務,則仍只能被視為“沒有達到提供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要求。

          創業投資公司應當參與所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為了避免其蛻化為控股公司,有關法律又通常規定其必須按照組合投資方式進行運作。例如,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其創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這樣,也便于創業投資公司適度地分散風險。

          五、與創業投資的投資退出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區別于產業投資的顯著特點是,產業投資以投資經營產品(或服務)為手段,以獲取產品(或服務)銷售收益為目的;而創業投資則以投資經營企業為手段,以獲取轉讓企業股權后的資本增值收益為目的。因此,在所投資企業發育相對成熟后,創業投資就一定要適時退出。雖然創業投資退出的方式有推動所投資企業上市、私下轉讓所持股權,整體并購、創業者回購和清算等五種,但通過推動所投資企業上市的方式實現投資退出是最利于投資收益實現的方式,由于傳統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為成熟企業提供上市融資的場所,上市門檻較高,通常必須有持續盈利業績,因此,如果僅僅寄希望予主板市場,不僅不利于快速成長的創業企業上市融資,也不利于創業投資比較快地實現投資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在設立有主板市場的條件下,還紛紛設立創業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的上市門檻較低相對應,創業板市場的運行風險也相對較高,故對創業板市場往往需要另行制定專門的運行與監管規則。所以,在構建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時,還必然地涉及與創業板運行與監管規則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

          我國創業投資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與創業投資業發達國家與地區都建立有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不同,盡管我國已制定有與創業投資相關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這些法律時沒有考慮到創業投資的特點,導致現行法律體系并不適應創業投資業發展的要求,不僅較難為創業投資提供特別法律保護,反而在若干方面構成法律障礙,具體表現為:

          一、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構架、資金募集以及創業投資運作與退出等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構架、資金募集及創業投資運作與退出等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不利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采用多樣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創業投資公司所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這種委托—關系既可以體現在董事會與其經理班子之間,也可以體現在公司董事會與另一個專業的投資顧問公司之間。尤其是隨著創業投資家隊伍的發育成熟,一些規模較小的創業投資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別的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顧問公司代為其管理資產。這樣,既可以避免因為自身資本規模小、難以請到一流的創業投資管理團隊的問題,又可以提高創業投資管理的規模效應。但現行《公司法》卻僅僅為董事會與經理班子之間的委托—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2)多重公司行政機關可能導致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過高的制度成本。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律都已實現權力結構中心從傳統“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向現代“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轉變。為了更好發揮經理人員的專家管理的積極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機制的前提下,正在賦予經理人員更多的經營自。為了提高運轉效率、降低運作成本,可以授權股東大會自行決定精簡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機關。例如,當公司委托其他機構管理資產時,公司董事會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時起著監事會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設監事會。但是,按照現行《公司法》,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一律必須同時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這不僅增加了運營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資決策的高效率。

          (3)缺乏對經理人員或其投資顧問公司的激勵機制安排。激勵機制是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管理過程中信息高度不對稱性問題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現行《公司法》并未為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可以實行業績報酬提供法律依據,從而使得許多國有控股創業投資公司很難實行國際通行的業績報酬機制。

          (4)缺乏促進創業投資公司建立責任約束機制與成本約束機制的條款。創業投資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勵約束機制外,還通常必須建立起嚴格的約束機制。例如,通過設立有限的存續期(通常為10—15年),存續期一到便予以清盤,使得經理人員的經營業績很快就水落石出,從而強化出資人對經理人的責任約束。通過規定固定的“管理運營費用”,約束經理人員將開支控制在一定幅度,從而建立起成本約束機制。但現行《公司法》卻缺乏針對創業投資公司特點的類似條款,從而使得一些創業投資公司有可能通過做假賬的方式將虧損無限期地掩蓋。一些創業投資公司剛剛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購買豪華寫字樓和汽車,肆意揮霍投資人的錢。

          2.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如前所述,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設立,但按照現行《公司法》,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卻無法以私募方式設立。盡管《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設立,但這里所謂“募集方式”特指“公開募集”;除“公開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發起方式”設立。對有限責任公司,則只能采取“出資方式”設立。就加工貿易類企業而言,只能以“發起方式”、“出資方式”設立倒也并不構成大的法律障礙。因為,加工貿易類企業通??梢韵扔缮贁祹讉€創業者以共同出資方式或共同發起方式設立后,再逐步增資擴股。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公司而言,在設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資本規模,而僅僅靠少數幾個投資者以共同出資方式或以共同發起方式設立則較難形成規模,所以,往往還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參與具體設立事宜的投資者的投資。但由于這兩類不同投資者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所實際擁有的權利并不完全相同(具體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擁有更多支配權,不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的權利則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如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應受到必要的監督并履行更多義務)來均衡這種權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難吸引更多投資者的參與?,F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對出資方式和發起方式的規定過于籠統,才導致難以吸引民間資本加盟。目前已經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主要僅限于少數幾家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共同出資或共同發起,其原因即緣于此。

          3.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的投資運作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沒有為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提供法律依據。為了保證公司擁有一定的責任能力并達到一定的經營規模,現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質,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做了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于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創業投資公司作為一種專門從事資本經營的特殊類型的公司,顯然屬于需要對其最低資本限額另行做出特別規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沒有相應的法規來對其最低資本限額做出特別規定,導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規模過小。有些創業投資公司只有幾百萬的資本,由于抗風險能力極低,很難進行有效的組合投資,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項目。

          (2)實收資本制度造成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閑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應該說,在中國現行社會信用狀況與法律制度環境下,這種實收資本制度還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盡管它有可能導致資金閑置,但對于一般加工貿易類公司而言,這個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因為加工貿易類公司完全可以以較小資本金注冊,然后再慢慢增資。然而,對于創業投資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資本規模才具有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現行的實收資本制將所有資本在注冊時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導致資金閑置問題。

          (3)對外投資限制與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設立宗旨相違背。現行《公司法》第十二條所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边@一規定不僅不適合于大型公司開展“公司附屬創業”活動,更不適合于創業投資公司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投資能力。因為,創業投資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資本對外投資,即使對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適當范圍;而且創業投資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過對外投資來獲取資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貿易類公司那樣對外投資只是副業,主業仍是從事產品經營。所以,要求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不僅沒有必要,也有違其設立的初衷。

          (4)沒有為以特別股票方式投資創業企業提供法律依據。與創業投資能夠以可轉換優先股等特別股權方式進行投資相適應,創業企業應當可以向創業投資機構發行特別股票。但我國現行《公司法》目前還只是為公司發行普通股提供依據。盡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公司發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迄今為止,國務院并沒有就公司發行特別股票作出過規定。在這種法律環境下,如果創業投資公司以可轉換優先股等形式進行投資,就必然面臨缺乏法律保護的問題。

          (5)沒有為創業投資公司的組合投資方式提供法律規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針對創業投資公司制定組合投資規范,導致了不少創業投資公司在實際運行中演變成了投資控股公司。

          4.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的投資退出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關條款,公司只有具備了3年持續盈利業績后方可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這種高門檻顯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長中的創業企業通過公開上市的方式融資,也不利創業投資快速實現退出。盡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時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可另行規定”,但由于無法對“高新技術”進行準確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為公司能否上市的標準,所以,這種修改并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不得不決定分兩步建成創業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推出“中小企業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門檻建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

          二、《合伙企業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和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目前國際上的合伙企業立法紛紛借鑒公司的三大機制來實現合伙企業的自我完善:一是賦予合伙企業以法律實體的地位,便于合伙企業更好地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二是允許合伙人會議在一定程度上發揮類似公司股東大會的作用,從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條件下參與合伙事務的重大決策;三是允許合伙人對合伙進行派生訴訟,從而更好地保護各類合伙人的權益。但我國現行的《合伙企業法》還僅僅停留于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貿易類企業提供法律規范的地步,無法滿足創業投資基金對企業組織結構的要求。

          2.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按照現行的《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設立的話,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業形式,而無法按有限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由于合伙人僅僅限于自然人,從而使得最適合創業投資基金特點的機構投資者無法參與創業投資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業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須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使得并不具體參與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由于懼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不敢投資于合伙企業。

          三、《證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私募作為一種與公募相對應的直接融資方式,在西方資本市場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場上的投資者通常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和較高風險鑒別能力,所以,只需規定投資者的資格,以確定誰是“合格投資者”,投資風險就完全可以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對發行主體,則通常是豁免審查。由于通過私募發行的證券仍然屬于證券范疇,因而在國外普遍通過《證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另一方面設立“發行主體豁免審查”條款。這樣,既充分發揮成熟投資者的風險自擔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預,而且還能確保正常的市場秩序。但在我國,由于出臺較早的《公司法》沒有為公司私下發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據,導致后來出臺的《證券法》也僅限于對公開發行證券進行相應的規定,對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股票在內的各類證券的私募則未能設置任何規范性條款。因此,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證券法》的法律支撐。

          四、《保險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在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根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盡管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這一活口,經國務院批準,目前保險資金可以部分地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但要使之能夠通過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則又受第三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的限制。盡管2002年我國對保險法作了一些修訂,但修訂后的保險法依然禁止保險資金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依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2003年,該條雖然被修訂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紀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沒有為商業銀行可以向創業投資(基金)企業投資制定特別規定,使得商業銀行還無法成為創業投資資本的現實來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資來我國設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許多的障礙。本來,國外資金通過創業投資公司來我國從事創業投資,在性質上已經不同于外商直接來我國投資辦廠或是設立以投資辦廠為目的的產業投資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種直接投資行為,可能直接控制國內企業,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前者卻只是一種財務性投資,即投資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從財務上獲得資本增值,一旦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長性時就會立即撤出,因而不會造成對所投資企業的控制,不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就此而言,以創業投資方式吸引外資可以說是引進外資的一種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們對外資以創業投資方式來中國投資的意義缺乏足夠認識,導致不僅沒有任何鼓勵性政策,反而對其存在著種種歧視。例如,在我國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但根據2003年出臺的《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卻“不得享受稅法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國創業投資法律體系的對策

          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當前應當從以下五個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法律體系。

          1.盡快出臺《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部分解決創投基金的設立與投資運作問題。

          從根本上講,必須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進行全面修訂,才能徹底解決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設立與運作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律問題。但是,由于全面修訂《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非一日之功,比較現實的選擇便是根據《公司法》中的“國務院另行規定”條款,另行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以部分解決創業投資基金按公司形式設立與運作的法律依據問題。

          為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對組織結構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現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許創司可以聘請投資顧問機構等法人擔任“經理”的條款,以實現創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下,分清董事會和經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資顧問機構)的權利義務,通過賦予后者更多的經營權來提高投資決策效率。三是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實行業績報酬的條件與方式,幫助創業投資企業建立激勵機制。四是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事先設定固定的存續期限和管理運營費用比例,從而為創業投資公司建立有效的風險約束機制和成本約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由于《公司法》并沒有禁止可以設定如上規定,所以,通過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來設置如上條款,并不違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為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募集資本的要求,可考慮創業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和出資設立過程中,由“主要發起人”和“主要出資人”對創業投資公司的設立承擔主要責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補“主要發起人”和“一般發起人”、“主要出資人”與“一般出資人”存在權利義務不對稱性的問題。

          為了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投資運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據“國務院另行規定”條款,設定創業投資公司在設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規模的資本額,從而確保創業投資公司具有起碼的抗風險能力。二是實行與實收資本制并不必然沖突的認可資本制,即允許創司在設立之初必須注冊一定規模資本的前提下,可以在運作過程中隨時增資擴股,每一次增資擴股之后只需報管理部門認可,而無需經管理部門審查批準。這樣,既減少了審批環節,又不至于導致資本閑置。三是可以依據現行《公司法》所設置的“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對外投資比例限制的條款,明確“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以全額資本對外投資”,從而更充分地發揮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功能。四是根據《公司法》的“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股票,另行作出規定”條款,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可以對創業投資企業發行“可轉換優先股”,“特別投票權普通股”等特殊類型的股票,以促進創司以股權形式進行投資,并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五是在組合投資規范方面,以創業投資公司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司總資產的15%較為合適。這樣,既避免其蛻化為產業投資性質的控股公司,又使創業投資公司能夠相對集中地投資。

          2.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相關條款的修訂工作。

          如果《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能夠盡快出臺,則可以比較從容地在《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實施過程中,結合創業投資的特點,研究如何修訂《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在修訂《公司法》時,應積極研究借鑒國際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立”原則,適當下放董事會的權力,以便更充分地發揮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對于另行委托專業性管理顧問公司管理的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不再設立監事會,而是由董事會代行監事會之職,從而降低創業投資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業法》時,應當借鑒國際社會有限合伙立法的經驗,允許新創設的有限合伙制度從起步伊始即可借鑒公司的制度優勢來實現自我改造,從而較好地克服傳統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確有限合伙的法律實體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業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和責任。二是強化合伙人會議制度,使之有條件地發揮類似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合伙事務,三是借鑒美國的“有限責任有限合伙”經驗,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擔有限責任。四是借鑒引進美國公司的“派生訴訟”制度,允許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進行訴訟,從而更好地保護有限合伙的權益。

          3.修訂《證券法》,從根本上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問題。

          在適當時機修訂《公司法》,允許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時,借鑒國外制定《證券法》的經驗,在我國的《證券法》中規定各類證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對象,以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在國內尚未建立起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設立最低投資額度(比如500萬元人民幣),來確保只有相對富有的個人或機構成為私募對象,為了避免私募范圍過大,還可設定投資者人數不超過100人。

          4.進一步修訂保險法、銀行法,拓寬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

          隨著國內保險資金運用越來越成為突出問題,以及保險機構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應不失時機地進一步修訂《保險法》,允許保險公司可以以不超過5%的比例,將資金投資入股到創業投資公司或通過委托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顧問公司運作。在國內銀行體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后,還應進一步修改《商業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可以將它的資本金投資入股到創業投資公司或通過委托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顧問公司運作。在《商業銀行法》未進一步修訂前,可考慮通過《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這種特別行政法規,允許銀行以不超過5%的資本投資于創業投資企業。此外,應盡快修訂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鼓勵外商以創業投資方式來我國投資。

          5.結合“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的進程,修訂《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開招股條件款項,為建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掃除法律障礙。

          在“中小企業板”試運行一段時間后,應及時總結經驗,研究制定一個比較適宜的創業板上市資格標準,并基于該標準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長性的創業企業能夠通過創業板融資,并更充分地發揮創業板市場對于創業投資退出的作用。

          我們相信,通過以上五個方面的工作,我國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一定能夠扎扎實實地構建起來。至于國內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風險投資法》,則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沒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調整范圍都只能限于可以準確界定的對象,所以將包括“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在內的各種形態創業投資都囊括進《風險投資法》就勢必無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對創業投資基金這種組織化的創業投資需要通過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之類的法律法規來調整它的組織結構外,對各種“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則只需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就足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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