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農村集體經濟政策

          農村集體經濟政策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農村集體經濟政策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農村集體經濟政策范文第1篇

          關鍵詞:農村環境;環境治理;對策;環境污染

          中圖分類號:X5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為加快農村環境治理步伐,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2010年,中央和國務院了關于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財政部、環保部不斷深化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獎促治”政策,將連片整治作為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主要方式和中央農村環保資金的重點支持方向,并把2011年至2013年作為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的示范期,經過為期兩年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使農村環境質量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在農村環境治理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本文就農村環境污染的特殊性及環境連片整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議,便于以后的農村環境治理工作借鑒。

          1、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特殊性

          由于農村在教育上比較落后,環保意識較弱,鄉鎮級政府管理上得不到跟進,所以,農村居民對于農村的整體環境問題認識不深,再加上農村村民可支配性收入較少,不愿投入環境整治資金,再加上政府管理不夠,基礎設施不完善,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當前,我國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

          1.1 垃圾圍村,生活垃圾隨意傾倒

          農村生活垃圾主要由廚房垃圾、煤渣、廢紙、廢塑料、廢織物、廢金屬、廢玻璃、建筑垃圾等構成,所有垃圾未經分類收集,且垃圾收集—轉運體系尚未建立,收集—轉運嚴重滯后,生活垃圾棄置在路邊、房前屋后的空地、山邊、洼地、池塘邊、河岸邊。有許多多年沉積的垃圾污染環境,使大氣、地表和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垃圾堆周圍,夏季蚊蠅滋生。

          1.2 農村環保基礎設施落后,運行管理機制不完善

          農村基層組織用于環境治理工作的資金相對較少,一方面,一味的追求經濟效益使的村民更愿意將資金投入到建設公路、水渠等見效快、經濟效益高的工程,而環境整治工程就被忽視,甚至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的舊路。另一方面,資金投入不足,整治項目所需資金有超過50%是來自中央財政資金,其余為省、市、縣負擔,配套資金缺乏,配套設施建設投資、青苗補償、占地賠償等導致環境整治項目難以實施。

          1.3 村民環境保護意識缺乏,政府重視力度不夠

          通過以上的各種現狀,我們可以看出,一系列的問題追本溯源,就是因為村民們對環境保護的認識不夠,沒有意識到環境保護對于他們的生活來說是多么重要,對于他們的發展是多么的有意義。還有就是政府的重視不夠,宣傳和教育強度低,對于農村的環境保護的管理力度低,導致農村環境問題不斷加重,而呈現出今日這種狀態。

          2、農村環境連片整治中存在的問題

          2.1實施方案脫離實際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實施方案》是項目實施之前,編制單位首先到示范村莊進行調研,包括飲用水源地水井個數、周圍環境(有無住戶、農田、離公路遠近等)、供水方式(自來水入戶、挑水等),現有污水排放方式,周圍是否有污水處理站,現有垃圾堆放、收集、處理方式,示范村莊是否有大型養殖廠、各戶畜禽養殖量等等,要摸清示范區內這些情況,就需要編制單位與示范區鄉鎮村委及農戶溝通了解、并實地勘察,有的編制單位為了方便,只向鄉鎮政府索要相關資料,有的資料是幾年前的資料,并沒有實地勘察,導致所編制的實施方案與實際脫離實際,例如人口變動誤差,使污水處理站設計規模偏大或偏小,造成投資浪費或不足。

          2.2選址不當

          污水處理站、垃圾填埋場等環境整治工程都需要占地,選址不當則可能帶來負面影響,事與愿違,得不到當地村民的支持,將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甚至導致無法實施。例如污水處理站占用耕地、林地,需要盡早和當地村民進行溝通,確認是否可行。選址不當也將導致投資估算存在偏差,影響項目順利進展。

          2.3技術選用不當

          農村環境治理不同于城市,農村經濟實力及技術力量很難滿足常規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填埋場技術要求,且基礎設施不完善,沒有專業運行維護人才,導致很多污水處理工程成了“曬太陽”工程,并不能發揮其作用。

          2.4鄉鎮政府重視力度不夠,欠于溝通協調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程通過招標后,一般以總承包形式承包于工程設計施工企業,由總承包企業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相關部門便不再或疏于與當地村民的溝通協調,村民對項目存在誤解,致使項目不能順利進行。

          3、建議

          3.1科學編制實施方案

          編制實施方案的單位應當具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資質,在詳細了解、現場勘查、收集資料的基礎上完成,要重點摸清示范區內社會經濟狀況、產業現狀、基礎建設狀況、飲用水源、污水排放、畜禽養殖情況等。環保設施應盡量選擇在荒地、廢棄坑塘等地建設,力求達到施工量少、投入少、效果好、群眾滿意。

          因地制宜,立足于源頭消減,資源利用和全過程控制,緊密結合農業生產,結合當地生態環境,合理選用處理技術。污水處理工藝的選擇與村莊的經濟發展水平、村民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力求處理效果穩定可靠、運行維護方便、經濟合理。

          3.2 加快環保基礎設施的建設,建立農村環境治理長效機制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中應著重建設排污管網系統和垃圾清運、處理系統,而資金短缺是制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瓶頸”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轉變觀念,通過各種途徑多渠道利用資金積極利用社會資金,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另一方面,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通過合理的價格體系,征收生活污水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多渠道地加大環保投入。積極探索新辦法,著力構建農村環保長效機制,確保設施建有所成、成有所用。

          3.3 繼續加大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

          在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實施中不難發現發現,農村環保資金投入依然不足,要徹底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還需加大環保投入。環保投入的實質是對環境的一種補償,是實現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保證。發達國家環境治理的經驗表明:要控制環境惡化的趨勢,環保投入須達到GDP的1.5%;要使環境改善須達到GDP的2.5%。而我國環保投入一直以來都低于GDP的1.5%,這從另一個側面表明我國的環境“透支”已相當嚴重。因此,要使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就必須加大環保資金的投入,以實現環境保護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雙贏。

          3.4加強督促檢查、強化溝通協調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實施方案編制階段要與當地政府村民進行溝通,了解所需,解其所急,工程實施階段更要加強各鎮區、村民及施工單位的溝通協調,指導村居科學選址、化解矛盾,努力為工程建設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3.5 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力度,普及農村居民環保知識

          要改變現狀,就一定要從根本做起,也就是說,一定要從農村居民的思想抓起,要讓他們主動認識到他們是生活在怎樣的環境中,讓他們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對于維護他們生存是具有多么重大的意義。所以,相關部門應該要做到定期地為村民們提供相應的環保講座、知識普及大會等,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參與農村環境整治的積極性,努力形成合力推進農村環境整治的良好氛圍。

          結束語

          通過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的方式有效的改善了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取得了不少成績,但是要徹底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還要走很長一段路程,本文結合農村環境污染特點,分析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農村環境治理一些建議。總之,農村環境治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的戰斗,任重而道遠,需要我們工程技術人員不斷改革、不斷創新,開創農村環境治理新面貌。

          參考文獻

          [1]李書舒,陳銳.農村環境治理關鍵問題分析.生態經濟.2012(6).

          農村集體經濟政策范文第2篇

          一、村級集體在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管理不規范。個別村組集體經濟的合同簽訂不夠規范,發包費、租金回收不力,造成集體雖有經濟收入,但收入太低,有個別承包者長期拖欠承包費,村、組收取承包費困難。個別村委會只考慮當前,對長遠發展考慮不夠,土地低價出租等資源長期發包、收入提前消費等情況突出,缺乏具有“造血功能”的集體經濟項目、收入,造成后來班子無可開發利用資源的被動局面。

          2、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近郊村依托區位優勢發展村辦企業,村級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強,而遠郊的多數邊遠鄉村,既無村辦企業,又無土地(含水面)資源,無自主創收能力,收不抵支。

          3、是村級財務管理不規范,導致集體資金使用不當。由于缺乏正確的引導和有效的監督,有少部分集體經濟收入較高的村委會不把資金合理用在發展集體經濟上,而是用在吃喝玩樂上,致使集體經濟無從發展。

          4、思想落后。有的村干部文化水平較低,思想保守,觀念陳舊,缺乏開拓進取精神,不善于因地制宜發展本村的集體經濟;有的村干部忙于“中心工作”,還要顧及自家的生產和生活,很少把時間和精力用于發展集體經濟上;有的村干部“等、靠、要”的思想嚴重,對發展集體經濟不熱心,不主動去想點子,找路子;有的村干部目光短淺,只顧眼前利益,容易滿足于出租房屋、土地、林地等微小的租金收入,對發展集體經濟缺乏長遠的規劃和思路。

          5、缺少政策支持和扶持

          集體經濟發展不僅缺乏總體規劃,而且有關集體經濟發展狀況的基礎數據也模糊不清,給政策制定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當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比較混亂、集體經濟發展缺乏規范指導等問題。當前,農民群眾迫切希望政府給予土地使用、啟動資金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落后的,因資金短缺,普遍感到起步難;發展到一定規模的村級集體企業,因建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沒有產權,面臨隨時拆遷的窘境,對今后的發展感到很困惑。

          6、整體水平低且發展不平衡。一方面我縣大多農村集體經濟年收入不高,村委會辦公益事業的能力不強;另一方面各鄉鎮普遍存在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交通便利、自然資源豐富的村委會收入高,發展較好,偏遠鄉鎮發展滯后。

          二、村級集體經濟的對策和措施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區鄉村組各級領導干部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緊迫感和自覺性。尤其是鄉(鎮)領導干部要進一步提高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重要性的認識,把如何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增加集體經濟收入、增加資本積累、增強集體經濟實力、增強農村發展后勁,推動“三農”工作健康發展,作為當前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高基層執政能力的重要課題,認真加以研究和解決。通過抓創新、抓發展、抓項目、抓效益,不斷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的“造血”功能,并從信息、資金、政策、人才、技術等方面給予幫助,真正實現農村基層組織“有錢運轉、有錢辦事”。

          2、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村級集體經濟薄弱,一方面是由于昭蘇地處偏遠,氣候條件惡劣、信息閉塞等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和村干部思想解放程度不夠、眼界不夠寬闊、觀念陳舊造成的。因此,要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首先要解決村干部思想認識偏差的問題,要努力使村干部牢固樹立四種思想觀念:一是樹立村富民富、村民共富的思想觀念;二是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的思想觀念;三是走出去、引進來的市場經濟觀念;四是集體主義觀念。要加大對村干部的宣傳力度,通過會議、廣播、電視等各種渠道,提高村干部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緊迫性、重要性的認識,同時,繼續深化和實施“三百工程”,加大鄉村干部“走出去”的力度,通過到發達省市學習觀摩,開闊眼界,增長見識。

          農村集體經濟政策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 審計工作 新農村建設

          農村審計與注冊會計師開展的社會審計不同。社會審計是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以審計服務為主要職能,不具有強制性,只有在接受委托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實施審計。而農村審計機構是靠國家財政撥款,以審計監督為主要職能,是有計劃安排的例行審計、受委托或根據群眾舉報進行的審計,不管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是否同意,都有權對其進行強制審計。

          一、當前基層農村審計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農村審計機構不規范。農村審計沒有正式列入國家法律法規,法律地位不明確。而農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發文(農經辦〔2005〕12號)規定,農村審計由農村經管站負責組織實施,工作體系是由農業部門牽頭負責,農村審計由農經站直接實施。因此導致現階段我國農村審計缺少明確的、獨立的審計機構。

          第二,農村審計人員整體素質偏低。農村審計工作的特性決定了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豐富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會計、法律等相關知識。但目前,農村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政策水平參差不齊:他們中有大、中專畢業生;有在村合作經濟組織中從事過財會工作的;有鄉鎮其他部門調入的;也有文化程度較低的“皇親國戚”等等。有相當一部分審計人員對黨在農村的各項經濟政策,農村財務管理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及農村會計專業技術知識等掌握得還不熟練,甚至是一片空白。這離實際業務工作的需要還相差甚遠。

          第三,農村審計環境不理想。審計工作是一種監督方式,從根本上看是一種監督制約方式,而這種方式勢必會對某些地區或群體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響,這也就導致了整個農村審計環境不理想。首先,鄉鎮沒有建立關于運用審計結果的方式、要求、責任和考核辦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沒有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建立起審計聯動機制,致使審計結果的運用大打折扣,對審計提出的整改建議和要求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落實。其次,對責任人追究缺乏法律依據,導致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責任人用黨紀政紀處理較難,在向司法機關移交的行政案件中,往往以違法違紀問題界定不清或達不到立案標準而不立案,問題久拖不決,難以采取實質性措施對其處罰并促其整改,從而造成審計工作的無奈,難以有效遏制個別人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四,農村審計立法滯后。農村審計不同于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國家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農業部1992年頒發的《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中的個別條款,已不適應農村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而地方出臺的一些規范性文件又不能作為法律依據,這樣造成農村審計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工作中存在極大的不便。

          二、開展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保障措施

          自1991年開始,我國開始實行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之后,國家農業部、省、市相關的審計規章制度相繼出臺,各地區逐漸重視起農村審計工作,將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作為新時期工作的一個切入點。

          1.逐步完善農村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考核、培訓。要逐步完善農村財務審計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縣、鄉(鎮)兩級審計機構,保證縣鄉級審計部門的工作職能。同時, 由于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都非常強的工作,因此要求從事農村財務審計的工作人員要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過硬的業務素質,所以一定要切實加強對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的考核、培訓及監督,從根本上提高財務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2.建立健全審計體系,切實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農村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客觀上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業務能力、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過去,由于審計隊伍長期不穩定,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工作隨意性大,審計質量不高,審計工作難以形成氣候。要逐步建立健全縣、鄉(鎮)兩級審計機構,充實審計人員。同時,加強對農村審計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從整體上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嚴格對審計人員的監督管理。

          3.嚴格審計紀律,樹立審計權威。隨著審計面的逐步打開,要把提高審計質量、樹立審計權威作為審計工作的生命來抓。要求并監督審計人員做到“四不”,即:審計賬簿不留死角;核查手續不留漏洞;定性是非不偏聽偏信;處理問題不留情面。在此基礎上,我們借助各方面力量,運用各種手段加大審計結果的執行力度,樹立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4.突出重點,把握環節。在審計中,要始終抓住審計工作重點,做到“六審,六查”,一審財產物資,查賬、物是否相符;二審存款現金,查賬款是否相符;三審各基收支,查是否符合規定;四審集體積累,查去向是否清楚;五審承包上交,查合同是否兌現;六審各項往來,查債權債務是否落實。

          總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地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充分認識到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安全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保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參考文獻:

          [1]侯人和,呂民法.農村財務審計應處理好四個關系[J].中國審計,1994(06).

          農村集體經濟政策范文第4篇

          1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農村干部的清正廉潔,可以有效杜絕或避免貪污、挪用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集體的財產屬于集體成員共有,任何個人不得侵占、挪用。但是,目前農村一部分人尤其是有些村干部,利用職權侵占集體資產、大吃大喝、奢侈浪費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削弱了集體經濟力量。如果任其發展,必然會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通過加強農村財務審計,能及時發現并糾正農村基層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促進農村干部依法、依規、正確、全面地落實農村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

          (2)有利于增強農村集體經濟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程度,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保護和激發廣大農民對發展集體經濟的積極性。目前,仍有一些村的財務公開不及時,或是公開的內容和帳目反映的內容不一致。因此,有必要開展農村財務管理離任審計工作,對村財務一屆來的情況實施審核、檢查,并把審核、檢查的審計情況向村民公開。這樣,有利于村民了解村財務一屆來的收支狀況,有利于改善和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3)有利于端正村干部的經營思想和經營行為,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目前,大部分農村財會人員在實際財務管理操作中僅限于“理理帳”、“報報帳”,對財務處理隨意,沒有認真地執行農村財務管理相關制度。通過農村財務審計,幫助農村財會人員提高業務素質,促使其按照《農村財務新會計制度》要求,完善審批程序、監督程序、報賬程序、公開程序,確保帳目規范、合法、合規、合理,促進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按照新會計制度報帳、建帳和記帳,保證會計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和規范性[1,2]。

          2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范圍和內容

          (1)按照規范化、法制化、經常化的目標,逐步加大審計力度,提高審計覆蓋面。隨著農村審計工作的不斷深化,其審計范圍由原來的農民負擔(一事一議)專項審計、承包合同審計、群眾舉報審計、重點財務審計拓展到村干部離任審計。各種審計范圍是日常業務重點審、農民負擔(一事一議)定期審、群眾舉報專項審、重點問題隨時審、班子調整離職審。

          (2)農村財務審計的內容共分為6個方面:一審財務收支帳目。查收入是否入賬,是否開具統一收據,查是否漏收、少收,開票人是誰,支付是否合理;查憑據的時效性、審批手續、用途說明、經手人;查大額開支是否經集體研究。二審貨幣資金。查現金、存款情況。三審財產物資,查賬、物是否相符。四審債權債務。查應收款、應付款、內部往來等。五審項目承包合同的簽訂、結算和兌現情況;查項目的招投標、合同、預決算情況。如是集資項目,還必須查項目集資或收費是否按照“一事一議”程序執行,是否有亂收費、亂集資行為,項目款是否專款專用。六審財務管理制度與村務財務公開執行情況。查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通訊費、干部報酬、招待費等具體規定。財務公開方面,查公開資料是否齊全,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干部誤工及招待費是否逐筆公開。同時在各個環節上,力求做到查清、查深、查透,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章進行審計和檢查。

          3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審計程序。分為3個階段:一是準備階段。被審計的村,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后,要組織好村里的相關財務人員,迎接審計人員的審計。二是實施階段。由審計人員確定審計的重點和擬訂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可采取主地審計或報送審計,重點審查財務收支帳目和經濟活動及其他有關事項,實行內查外核。三是終結階段。由審計人員對被審計村的財務帳目情況撰寫審計報告,并由農村財務審計組作出審計處理結論或決定。

          (2)審計方法。著重抓住3個重點,把牢4個環節。“三個重點”:一是財務收支帳目,采用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進行順查與逆查;二是貨幣資金和有形資產,采用直接盤點現金、存款和實物的方法;三是債權債務,包括承包合同結算兌現,采用核對、復核、查詢的方法。“四個環節”:一是把牢各項收入帳的清查,是否有漏收;二是把牢各項費用,尤其是招待費開支的票據,是否有虛假;三是把牢貨幣資金盤點核對,銀行帳戶、庫存現金是否帳實相符,審計一開始,就立即盤點現金,是否有白條抵庫及挪用公款等違紀問題;四是把牢債權債務帳戶核對,是否與帳戶相一致[3]。

          4開展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幾點建議

          (1)農村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財務審計工作,做到親自參與審計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政策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界限

          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與傳統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著“天然”的聯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國經濟法的要領時所指出的:“經濟法應位于商法與行政法之間。它與商法分享對經濟事務的調整,與行政法分擔政府管理的職能。”[1]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界限,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學界的看法已基本趨于一致了。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劃分,這仍然是一個有待探討的問題。有不少專著、文章都對此問題進行了論述,但顯得過于抽象,本文意在通過對土地管理法的分析來具體論述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關系,使經濟法的本質特征能被較直觀地把握。

          對土地可從不同角度進行觀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對象。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資源”及“管理對象”的多重屬性進行綜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規范于一體。而其中經濟性規范占著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總則(第1 章)、法律責任(第7 章)、附則(第8 章)外,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2 章)主要由民事規范構成,監督檢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規范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3 章)、耕地保護(第5章)、建設用地(第6 章)基本上是經濟性規范,只是個別兼具行政性規范屬性。

          土地管理法中這些經濟性規范所涉及的內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 條)、基本國策(第3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 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第17 條)、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制度(第24 條)、土地調查制度(第27 條)、土地統計制度(第29 條)、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進行動態監測制度(第30 條)、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第31 條)、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34 條)、土地劃撥制度(第54 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使用制度(第55 條)等。此外,還有一些關于促導性措施的規定,如關于獎勵的規定(第7 條)、鼓勵開發未利用土地(第38 條)、鼓勵土地整理(第41 條)、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50 條)等。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關于增加安置補助費的規定(第47 條)、征地補償方案須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的規定(第48 條)等。

          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經濟法的一些特性,以此為基礎可分析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如下差異: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調整的社會活動領域及其調整宗旨不同。經濟法,又可稱之為經濟政策法,是國家管理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宗旨是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如國家針對耕地嚴重流失,建設用地外延式擴張的現狀,基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認識,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為了執行這一國策,于是進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將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規范化。由此可見,經濟法帶有極強的經濟政策性,是國家貫徹經濟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為社會公益的。如為了確保現有耕地規模,防止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農用地內,又劃出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這都是基于我國耕地面積有限、開墾潛力不大、農村人口眾多這一現狀考慮的,以期達到確保農民生活水平、農業發展、農村穩定及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公益目的。因此,國家一定階段特定的經濟政策是經濟立法的依據,保證該經濟政策所確定的社會公益目標的實現,是經濟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著特定的、具體的經濟內容。行政法則與此不同,行政法以國家行政主體的設置及其職權行使為其調整領域,其宗旨是保障國家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由于歷史傳統不同,關于行政的認識也存在著差異。英美法系側重于控權說,重視程序規則,認為“行政法涉及對行政機關的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必須遵從的方式(主要強調法定程序規則);以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2].而大陸法系側重于保權說,以行政職權及其行使作為研究中心,“強調的是行政行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補救和違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責任,以及緊急狀態下的意思表示問題”[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還是大陸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關心行政管理活動的具體社會經濟內容及其要實現的社會經濟政策目的。這是行政法區別于經濟法的一個根本點。以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 章“監督檢查”為例,該章規定了監督檢查的主體(第66 條)、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職權(第67 條)、關于身份公開的程序規則(第68 條)、其他職權及公法上負擔的義務(第 68、70、71、72 條)等。這些規定充分關注的只是行政組織及其權力設置、行使、制約、監督,而不大關心活動的具體經濟內容和要實現的經濟政策目標。總之,經濟法和行政法都分擔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但其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管理的具體內容和要實現的目標,后者側重于管理主體及其職權。

          轉貼于

          其次,經濟法與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學原理不同。經濟法主要以經濟學的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統計制度、土地利用監測制度等,就是在經濟學原理的指導下,將一定的經濟技術手段運用于土地管理,以期達到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在這里,立法只不過使其獲得了強制執行和一體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則主要以政治學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的規定(第21 條)、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的規定(第25 條)、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規定(第44 條)、關于監督檢查的規定(第6 章)以及關于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的規定(第7 章)等,體現了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之間,行政機關上下級和管理相對人之間相互監督的關系,這些都是政治學分權制衡原理的運用。

          再次,經濟法與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實施所要達到的社會效果不同。法律的實施效果指法律的實施對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產生的影響。這種影響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則是積極的影響。經濟法的實施追求的是,它所執行的特定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整個社會經濟呈協調有序持續發展的狀態。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過實施實現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科學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實有效的保護,整個社會經濟在此基礎上能夠得以持續發展。而行政法實施要追求的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體言之,就是行政主體的設置、職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活動做到合法、合理,一旦違法,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是以土地管理法為例,它的實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實現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國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職能得到實現。總之,經濟法追求的是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國家政治生活的規范和進步。

          最后,從經濟法與行政法既相區別又相滲透的客觀現實和辯證關系出發,應該注意到二者間的界限具有相對性。就法律部門的劃分而言,具有主觀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現象客觀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導致的。這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門劃分是相對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是由立法和法學的主觀性決定的。這種相對性主要表現為法律部門之間的交叉性和層次包容性,也表現為同一項法規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時期可以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4]而一個時期以來,我國的一些法學者卻未能足夠認識這種法的部門劃分的相對性。有的行政法學者基于經濟法調整手段的不完備、無獨立的責任制度等,就否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而一些經濟法學者則從論證經濟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獨立的、完整的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出發,沒有令人信服地論證經濟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這些傳統的法的部門那樣所具有的全部特征。與此不同的是,有的學者獨辟蹊徑,從反思和重新確立法的部門劃分標準出發,既看到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差異,又看到了兩者的交叉、重疊,既論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同時也”純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圍。更難能可貴的是,他們從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興法律部門對傳統法律部門在制度上大量借鑒的客觀現象[5].總之,經濟法與行政法二者間的界限是相對的,經濟法在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鑒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樣,也不能以此否認二者是不同的獨立的部門法。得注意的是,現代法律更加關注特定的社會活動領域和特定事項。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門不斷出現;另一方面,法律部門相互滲透和綜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這在法學上,既要求具有開拓意識的新領域的法學工作者的涌現,也要求不同部門的法學者對同一立法文件從各自的學科背景出發進行研究和闡釋,不是相互否定,爭奪地盤,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進,共同繁榮法學事業。

          注 釋:

          [1] (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趙秀文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頁。

          [2] (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