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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與懲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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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與懲罰條例

          獎勵與懲罰條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農藥;風險;調查;培訓

          農藥作為農業重要的生產資料,在農業增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也給人類帶來了很大為害。大部分農藥是有毒的,有些農藥還是劇毒、高毒,如呋喃丹、甲拌磷、久效磷等。農藥毒性直接表現為對環境造成污染,對家畜、魚類和人類安全造成為害,間接表現為殘留于食物中威脅人類身體健康。據歐美國家研究,經常接觸農藥的人更容易患抑郁癥、精神錯亂甚至自殺。農藥主要通過皮膚、被農藥污染的空氣和灰塵進入肺或通過帶有農殘的食物進入人體。據調查表明,在不使用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配農藥的過程中手接觸農藥的幾率為100%;在施藥過程中,吸煙導致中毒的幾率為35%,若逆風施藥,有50%的機會接觸農藥,如果使用中出現噴霧器泄漏,則幾率達100%。

          社區培訓的目標是降低農藥使用風險,是一種應用剖析式、參與式的調查方法,對農藥接觸者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調查和分析,從而設計培訓的形式和內容,組織一些降低農藥使用風險的社區行動對農藥的安全使用有重要作用。

          通過調查使用者接觸農藥的途徑和農藥的使用過程,分析了存在的風險,提出降低農藥使用風險的方法,以期為培訓者提供參考性意見和建議。

          1 調查地點、內容與方法

          采取參與式調查和個體訪談相結合的方式對云南省陸良縣三岔河、小百戶、小漠古3個鄉鎮的12個農藥銷售商店,以及社區周圍的12家農戶和3個鄉鎮周圍的農田進行了調查。調查項目為:農藥商店經營的農藥品種、種類、標簽等;農戶在進行病蟲害防治時的信息來源、施藥過程中的習慣;以及農田周圍廢棄農藥包裝物。

          2 結果與分析

          2.1 農藥銷售商店室內環境條件風險

          對12個農藥銷售店室內環境條件調查結果表明,從通風條件來看,有11個農藥點通風條件較好,整體上風險不大;從經營范圍看,有2個農藥銷售點與日用百貨在一起銷售,存在污染百貨店的風險;從是否設有農藥倉庫來看,僅有7個店設有專門的農藥倉庫,占總數的60%。

          通過對12個農藥銷售店銷售商銷售過程中是否戴手套、穿白大褂、使用鉗子、銷售后是否洗手等減少農藥使用風險的措施進行觀察和個體訪談結果表明,僅有一個店的銷售商有防護設備,但在銷售過程中也不使用;男性受調查者均有抽煙習慣,說明該地區的農藥銷售商在銷售農藥過程中存在極大的風險。

          對3個鄉鎮農藥銷售種類、數量等的調查發現,三岔河、小百戶、小漠古3個鄉鎮12個農藥商店銷售的農藥種類均比較齊全,均未出現國家禁止銷售的農藥品種,農藥標簽的平均合格率分別為70%,90%和74.4%,化學農藥的比例分別是91%,95%和89%,中等及以上毒性農藥所占比例為46%,45.5%和40.7%。

          2.2 從農民接觸農藥的過程分析風險

          通過對農戶個體訪談的結果進行分析發現,年齡、文化教育水平的差異對產生農藥使用風險的影響較小,但與該農戶的經濟狀況以及是否受繼續教育(如農民田間學校培訓)之間的關系密切。

          對農民使用農藥劑量的決策因素進行分析表明,根據經驗用藥的農民人數占調查人數的46%,有25.4%的農民按照銷售商推薦的農藥劑量使用,23.0%的農民是根據別人所告訴的經驗使用農藥,而按照標簽說明來確定用藥量的僅占調查總數的5.6%。受調查的人員中95%以上都超劑量用藥。

          對施藥時間、農民使用農藥過程以及施用后的行為調查結果表明,有66.6%的農民施用時間是合理的;25%的農戶在施藥過程中戴橡膠手套和口罩,41.6%的農戶穿雨衣作為簡單的防護;在調查的男農戶中有80%在施用過程中有抽煙習慣,有41.6%的農戶農藥落到身上后會及時進行處理,16%的農戶在使用過程中有喝水的習慣。農藥施用后,所有的農戶均進行洗手,75%的農戶進行洗澡換服,對于施用后剩余農藥的處理,有41.6%的農戶選擇再噴一次,16%的農戶會直接倒入田中。對于農民施藥后的農藥包裝物,三岔河鎮的農民均把包裝袋廢棄物帶回統一處理,而其他的均丟棄在配藥地點。

          對農戶家中是否長期儲藏農藥以及使用后的噴霧器擺放位置的調查發現,在所有接受訪談的農戶中,90%以上農戶均采取現買現用的做法,僅有少部分農戶將農藥帶到家中但放在與食物隔離的地方,而極少數的農戶放在窗臺以及與食物較近的地方。從使用后的噴霧器擺放位置來看,僅有1戶農戶將噴霧器放在臥室,其他的農戶均放在柴房、工具室等產生風險較小的地方。

          對農藥中毒情況進行調查分析表明,有8.3%的農戶有中毒史,主要表現為頭暈,中毒以后的農戶一般不采取任何處理措施。

          對社區周圍的農田進行調查發現,所調查到的田塊的田埂邊以及附近河邊的所謂配藥點均有廢棄的農藥包裝袋。

          3 小結與討論

          通過對農藥接觸者經銷商和農戶產生的風險以及目前銷售的農藥種類、毒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表明,農民用藥盲目性較大,對農藥知識了解少,沒有進行必要的防護措施,部分農民有中毒史,有近1/4的農民用藥依賴于農藥經銷商的引導、田間配藥點包裝袋亂丟現象嚴重;經銷商在銷售農藥的過程中有80%以上不使用任何防護措施,許多農藥店與百貨店合為一個,廚房與農藥倉庫在一起,飲用水也在農藥店里,甚至許多經銷商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推薦農民使用大量的對病蟲害防治無用的農藥。

          從農藥產生的風險分析,農藥風險等于農藥毒性與接觸機會的乘積,為此,筆者考慮從接觸者的防護和減低毒性兩方面入手,提出降低農藥使用風險的措施。如農民在使用前應檢查噴霧器是否正常;農藥配制時應采用二次稀釋方法;施藥過程中應盡量均勻施藥,使用過程中要做好安全防護;施藥后施藥器械要清洗干凈,廢棄農藥包裝物要做好處理;建立農藥包裝袋回收點;出現人員中毒要及時處理。經銷商在購進農藥時一定要購進合格的農藥,并提高自身的病蟲害防治知識,以便引導農戶正確購買和使用合格農藥。農藥銷售商在銷售時直接將農藥裝進袋子發給農戶,袋子費用直接加在農藥費用里。

          4 降低農藥風險的社區培訓課程開發

          4.1 社區農民培訓

          農民培訓課程開發和設計時應主要考慮農藥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風險,提出開發和設計開展農民培訓減小農藥使用風險的內容。包括通過試驗、專題等形式實現降低農藥使用的風險。

          農民培訓課程的內容主要針對農藥風險進行調查,在課程設計上將農藥使用中將超劑量使用、農民防治信息來源缺乏、防護措施差、包裝廢棄物亂丟現象嚴重等問題作為培訓重點內容。從使用前、使用過程以及使用后存在的問題分析預計產生的風險,最后提出相應的培訓內容(表1)。

          時間的設置上可以選擇集中培訓3~5 d,每次培訓2.5 h。培訓時間設計上,可以按基礎知識內容培訓占65%左右,試驗占20%左右,團隊活動占15%。培訓的地點選擇農戶集體活動的場所。選擇在整個社區中比較有威望的以及用藥量大戶,每小組20人左右為宜,以小組的形式參加培訓。

          制作社區行動計劃。降低農藥風險社區培訓的最終目標是通過對社區的一部分農民培訓來帶動整個社區,實現降低農藥風險,以達到減少農藥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社區行動計劃應包括內容、時間以及誰來做等方面。

          培訓后輔導員通過培訓前后以調查表的形式對培訓質量進行評估。

          4.2 農藥銷售商培訓課程開發

          與農藥接觸最多的另一個群體人員便是農藥銷售商,針對他們的培訓課程開發主要側重于安全防護措施和病蟲害的基礎知識。

          培訓內容主要針對農藥銷售商在接觸農藥后產生的風險進行調查,主要考慮農藥銷售商往往傾向于同時推薦多種農藥給農民,銷售時防護意識、防護措施差,將強調農藥對生態環境的不良影響以及銷售商思想道德的提高作為重點內容,開展相關知識的培訓,培訓時間的設置可以借鑒農民培訓。

          參考文獻

          [1] 何小平.關于控制農藥污染確保農作物質量安全的提案[OL].省略/technology/display/article/17125.

          [2] 孫祖雄.農戶在無公害水稻生產中IPM應用現狀的調查研究[J].中國植保導刊,2008,28(7):37-40.

          [3] 袁會珠,王忠群,孫瑞紅,等.噴灑部件及噴霧助劑對擔架式噴霧機在桃園噴霧中的霧滴沉積分布的影響[J].植物保護,2010,36(1):106-109.

          [4] 李亞紅,呂建平,韓忠良,等.發展農民田間學校促進農民素質提高[J].云南農業,2009(6):45-46.

          [5] 李亞紅,桂富榮,呂建平,等.農民田間學校的實踐與農民教育的思考[J].中國植保導刊,2008,28(10):42-44.

          Investigation on Pesticide Risk Reduction and Discussion Curriculum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Training Course

          LI Yahong1, GUI Furong2, LUO Rong1, MA Tingchu1, SHAN Xunan3

          ( 1.Yunnan Plant Protection and Quarantine Station, Kunming, Yunnan 650034; 2.College of Plant Protection, Yun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3.National Agriculture Technical Extension and Service Center )

          獎勵與懲罰條例范文第2篇

          一、勞資關系存在的問題

          目前用人單位處分勞動者的合憲性、合法性、人道性、合理性以及科學性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問題,作為兩個利益并不完全重疊甚至相對對立的利益范疇,實務中的不規范現象亟待解決,這是我國各種使用勞動力的經濟實體所面臨的共同的人力資源的管理難題。

          1、處罰的范圍存在的問題。在我國的各類企業中,企業對員工實施罰款司空見慣。

          2、處罰的依據存在的問題。《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全民所有制公司職工管理規定》、《關于貫徹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實施辦法》以及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的復函作為企業處罰勞動者的依據,但是由于年代久遠,其不適應性早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3、處罰合理性存在的問題。《獎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但是沒有嚴格的實施界限,企業自由裁量的范圍較大,有的企業只是選擇性的將這些懲罰措施變通使用,甚至有的企業與行政處罰法中的人身罰,行為罰、申誡罰、經濟罰的處罰方式混同,這些模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內部處分條例有著明顯的行政痕跡,且各企業中普遍存在獎懲不對稱的問題。

          4、處罰的程序存在的問題。雖然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但總的來看,我國勞動法律對用人單位如何“依法”制定內部規章制度規定的較為簡略,對于內部規章制度的調整缺乏一整套的法律規范,如應遵循哪些原則、應包括哪些內容、如何保證法定程序得到遵守、違法責任等問題,我國目前的勞動立法都存在著空白。

          5、懲罰的救濟存在的問題。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仍然是謀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無的活動。因此勞動者只能通過與生產資料相結合,以獲得生活的條件。而對于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謀生的問題,而存在獲利與否的問題。

          6、處罰的主體存在的問題。勞動者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指法律規定有權設定處罰規章以及執行處罰的主體或部門。

          二、縮小處罰范圍

          首先,因為經濟懲罰手段一方面會對員工心理造成沖擊,一方面企業和勞動者對當時情景是很難進行舉證的,在這種勞資糾紛中,事實很難澄清,容易引起勞資矛盾。其次,本文前面已經分析了企業員工管理處罰系統的具有可替代性的。再次,應當立即讓罰款和經濟性處罰淡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處罰的范疇,嚴禁侮辱歧視性的處罰手段。我國勞動法應當明確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采取罰款和經濟性處罰措施。最后,應當吸收行政處罰法的處罰原理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同一個錯誤行為進行兩次處罰,并規定雇員錯誤免除處罰的期限。

          三、再造對勞動者處罰的流程

          逐步取消或者集中收回處罰勞動者的權力戰略。首先應改變對勞資矛盾樂觀和放縱的態度,貫徹《勞動法》不利于企業發展和生存的想法。有的片面認為《勞動法》只替工人說話不顧企業利益。地方政府不同程度的存在僅考慮企業對地方經濟的貢獻以及個人的政績的問題,將勞資關系事實上交給了勞動力市場供求制約以及依賴于企業主的自律,事實上這是非常不可靠的。

          獎勵與懲罰條例范文第3篇

              原告甲金店系個體工商戶,自1982年起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成立。其經工商局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為飾品經營。后原告見經營金銀首飾有利可圖,便利用“首飾”一詞不十分明確的含義,逐步轉向以金銀首飾為主要的經營范圍,其中包括加工、銷售金銀及其制品。為整頓黃金市場秩序,2000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乙市支行與乙市公安局組成聯合執法隊,對非法經營黃金的行為聯合進行查處時,發現原告及其它四家個體金店仍然將黃金飾品擺在柜臺上公開銷售。乙市公安局進行檢查后,作出了刑事扣押決定,扣押了擺在柜臺上銷售的黃金飾品,給當事人出具了刑事扣押清單。乙市公安局經調查后認定,甲金店非法收購、倒賣黃金犯罪事實證據不足,遂于2000年11月8日將扣押的黃金飾品交由中國人民銀行乙市支行處理。2001年1月15日,甲金店以中國人民銀行乙市支行和乙市公安局為被告向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被告雙方訴訟請求

              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從1982年起,原告就已經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合法經營金銀飾品的執照,其經營范圍為加工金銀飾品,并依法繳納工商管理費和稅款。乙市公安局將扣押的黃金飾品移交中國人民銀行乙市支行后,乙市支行無權做出貶值收購處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同時原告還認為被告中國人民銀行乙市支行未做出任何書面處理決定,也違反了法定程序。故要求法院撤銷被告做出的收購處理的決定,并責令被告將該飾品返還原告。

              被告在答辯中則認為被告依據法律的規定,對被告做出貶值收購的行政處罰,行為合法有效,程序合法,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的審理和判決

              經審理查明,2000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民銀行乙市支行牽頭,乙市公安局派出干警,聯合檢查乙市非法經營黃金行業情況。在檢查中,發現原告在無專營黃金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公開地將標有重量的黃金飾品明碼標價擺在玻璃柜臺內銷售,乙市公安局認為原告的行為涉嫌非法經營黃金,當即扣押了原告的金項鏈七條、金戒指三十三個、金耳環十五對、金耳丁十二對,共225克(毛重),經詢問原告,其承認無證經營,并有少量收購銷售金飾品。十一月四日,原告向省公安廳地方公安處申請復議。在復議期間,乙市公安局審查認為原告非法收購、倒買倒賣黃金犯罪事實證據不足,將扣押物品移交人民銀行乙市支行處理。十一月十六日,被告人民銀行乙市支行以原告計價使用金銀,變相買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七條(以下簡稱《條例》)之規定,依據《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對原告作除了行政處罰決定,將原告的黃金飾品作了貶值收購處理,60%價款歸原告,40%上繳國庫。

              后經審理,法院做出如下判決:

              維持被告乙市公安局二年九月六日對原告甲金店黃金飾品的扣押行為;維持被告中國人民銀行乙市支行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簡要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也是行政訴訟中法院審理案件主要應解決的問題,一是中國人民銀行乙市支行是否有權貶值收購甲金店的黃金飾品,即乙市支行是否濫用職權;二是收購程序是否合法。下面對此作詳細分析。

              (一)乙市人民銀行的貶值收購行為是否違濫用職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這一條款明確確立了對金銀這種作為限制流通物的特殊物品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排除了其它行政機關作為金銀主管機關的地位。《條例》第七條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變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條例》十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制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經營。《條例》又在獎勵和懲罰一章中明確規定,違反第七條的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強制收購或貶值收購;違反第十九條的,由工商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沒收。由此可見,如果適用《條例》第七條,則人民銀行有權處理;如果適用第十九條,則人民銀行無權處理,本案中人民銀行的行為也就構成濫用職權。這個問題是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

              從表面上看,似乎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管理局在金銀管理中都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但是,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主管機關,其管理權限與工商機關的權限是不同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金銀的管理權限是全面的,居第一位的,是其它一切管理機關介入管理的前提,它包括對金銀收購、金銀配售、經營單位和個體金銀的管理以及進出境管理等全方位的管理,這是由《條例》所規定的,同時也是由經營金銀作為特種行業所決定的。而工商局的權限卻是限于某一方面的,居第二位的,是一種后序管理。這種區別可以從條例第四章中看出來。在這章中,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管理局都對金銀經營市場享有一定的管理權限,存在著一定的分工。但是,這種分工式的管理是建立在兩個部門的不同的行政管理職能上的。在對金銀市場的管理中,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是主要的、在先的,是工商管理機關介入管理的前提,其主要表現在對金銀市場的準入方面,即申請經營金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機關審查批準”。這種市場準入的審查和批準,是其它一切管理介入的大前提。換言之,如果沒有中國人民銀行的入市管理,包括審查、批準,則根本談不上工商機關的管理。更進一步說,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入市申請在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后,其是否領取執照后再經營,或者能否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是否在法定的營業范圍內經營,則應由工商管理機關管理。因此,最基本的原則是,先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后由工商管理機關管理,這種先后順序是不能顛倒的。在本案中,作為原告的甲金店,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也沒有取得《經營黃金制品許可證》就私自經營黃金及制品,屬于非法經營,破壞了國家對金銀及其制品的統一管理,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故應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管理。如果不對其進行管理,則中國人民銀行就沒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就是一種失職的行為。因此,在本案中,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活動根本就不是濫用職權,其行為正是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的一種行為。

              (二)關于中國人民銀行乙市支行貶值收購的程序問題

              在行政活動中,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以確保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保證行政行為的效率。依照一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也是行政機關的一項義務,行政機關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依據行政法學理論和行政執法的實踐,行政行為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而不同種類的行政行為是具有不同的程序要求的。有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定的程序,行政機關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嚴格進行,任何方法、步驟、順序、時限上的違反便會構成對程序的違反。有的行政行為并沒有嚴格的要求,而沒有法定的程序,只要求行政機關在程序上做到一般的合理或者正當。因此,要確定何種行政行為遵循何種程序,首先就得對該種行政行為定性。在明確該行政行為的性質以后,行政機關才能根據該行為的程序要求實施。

              在本案中,對于中國人民銀行乙市支行的貶值收購行為的定性,原告、法院,甚至包括被告中國人民銀行乙市支行都沒有爭議被告對原告黃金飾品貶值收購采取的是行政處罰的形式,即都一致認為是行政處罰行為。當然,在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及法院也未對該行為的性質作任何的分析和論證。但是,將中國人民銀行的這種貶值收購行為定性為行政處罰行為是很值得商榷的。我們認為,不能僅僅因為它是出現在行政法規中的附帶有一定懲罰性質的行為就將其定性為行政處罰;它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而是一種行政強制執行行為。

              從理論上分析,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行是有本質區別的,這主要表現在:

              從性質上看,行政處罰是在行政相對人違反法律的規定,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為其設定新的義務或進行權利限制,本質上是一種懲罰性的、制裁性的法律責任表現形式。而行政強制執行本質上不對當事人科以新的義務,而是為保障行政決定而采取的執行行為。從目的上看,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為了制裁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的行為,其著眼點在于對“過去”違法行為的懲罰;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敦促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義務相同的狀態,其著眼點在于“將來”義務的實現。

              對于強制收購的定性,行政法學理論上都認為是直接強制執行,這已是共識,行政實踐中也是按照直接強制執行來操作的。但是,對于貶值收購的定性,理論界并未提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規定的精神,對貶值收購的性質進行分析,我們認為,貶值收購也是行政直接強制執行。因為,同強制收購相比,貶值收購在性質上、特征上并無本質的區別。從性質上看,貶值收購并沒有科以新的義務,其本質上是為了保證行政決定而采取的執行行為。其目的在于敦促義務人履行義務,而不在于制裁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在于對相對人過去違法行為的懲罰。從貶值收購的特征上看,同強制收購一樣,這種由中國人民銀行代表國家進行的購買具有強制性,不象一般的民事上的交易活動那樣,買賣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意。它是一種強制購買,因而它排除了一般買賣活動中的意思自治這一根本特征。同時由于這種購買還是在貶值的基礎上進行的,它就具有更明顯的強制性。當然,貶值性的購買,也具有一定的懲罰性,但懲罰性只是附屬的特征,并不影響它的本質。實際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31條第五項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同時,緊接著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即情節嚴重的,由工商管理機關(下轉42頁)(上接37頁)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這里,同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相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就是一種明顯的懲罰性和制裁性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7條的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懲罰和制裁時,才對當事人科以行政處罰即罰款或沒收。

          獎勵與懲罰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教育 懲罰 過失 責任 素質 有理 有據 有度 有情

          鞭策,原意表示用鞭和策趕馬。現比喻鼓舞、督促、推動人前進。《禮記·曲禮上》:“乘路馬,必朝服,載鞭策,不敢授綏。”“鞭策”意為“馬鞭子”;宋 秦觀《代工部文侍郎謝表》:“臣敢不鞭策駑蹇,淬礪鈍頑。” “鞭策”意為“鞭打”; 宋 陸游《自勉》詩之二:“旦暮勤鞭策,塵埃痛洗湔。”中“鞭策”意為“督促、激勵”。由此可見 ,鞭策是對懈怠者的懲戒,懲戒對懈怠者有激勵作用。

          然而,在中國教育工作中,懲戒卻是一塊燙手的山芋,讓人談之色變。稍有不慎,就會被推向風尖浪頭。教育部近日對教師的專業標準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有一條是:中小學教師、幼兒園教師不得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在實際利益面前,“體罰”已經變成一個模糊的尺度,看到這條規定,不少教師擔憂,這種規定會不會演變成教師不能再懲罰學生?如果教師開始害怕學生,那么教育該怎么進行?教育與懲罰,究竟是什么關系?

          蘇聯教育家馬卡連科說過:“合理的懲罰制度不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這種合理的懲罰制度有助于形成學生的堅強的性格,能培養學生責任感,能鍛煉學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養學生抵制引誘和戰勝引誘的能力……適當的懲罰,不僅是一個教育者的權利,也是一個教育者的義務”。人類文明史是伴隨著人類的教育史發展起來的。大概世上有了教育以后,教育便與懲戒相伴而行,同生共存。教育離不開懲戒,正如教育離不開獎勵一樣。如果說教育是一張紙,那么,懲戒和獎勵就是這張紙的正反兩面。懲戒和獎勵都是教育者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

          在英國,一些學校有專門的懲戒室,而在亞洲和西方少數國家,懲戒教育更是被作為一種教育手段列入有關法律制度。如韓國《教育處罰法》中,明確規定對學生的處罰條例,女生可以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因此,國內外教育界幾乎一致認為,教育懲戒權是教育者擁有的一種權力。北京師范大學公民與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傳寶認為:“獎勵和懲罰都是教師的專業權力。如果非要強制教師放棄這種權力,我認為最終受害的是學生和社會。”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與咨詢中心譚曉玉博士認為,“懲罰權是一種權力,而非權利,它是教師用于懲罰違反學校學習、生活規范的學生的權力,針對的是學生違反校規的行為,是基于教師職業地位而擁有的一種強制性權力。”所以,在教學實踐中,懲戒在中外各國的校園中都很常見。在我國,由于法律法規的缺陷和模糊,以及社會上一些人對教育的錯誤認識,造成了對教育懲戒認知上的誤區,也造成了許多不必要的家、校之間的矛盾。

          其實,懲罰于教育,就如法律于社會,應該是學校教育的一條底線。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孫云曉說過:“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藝,表揚批評獎勵懲罰,什么都應有。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一種虛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負責任的教育。”必要的懲罰將有助于學生在將來面對人生的挫折與失敗。在人的一生中,肯定會遇到許多挫折與失敗。所以,一個人在學生時代,有了缺點或錯誤,就要正確地面對,接受處罰和教育,從思想深處認識到自己的缺點與錯誤,進行反思和借鑒,以便今后可以避免再犯類似的錯誤。

          但懲罰要講究方法,、科學的懲罰是教育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種輔助手段,是促進孩子成長的加速器。可是現在的學校普遍提倡“賞識”教育、“激勵”教育,少用懲罰性處罰手段,認為處罰只能打擊學生的自尊心,使學生喪失上進和改正缺點的動力。這些其實都是一些非常片面的說法。其實正確的懲罰在教育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最主要是如何做到正確這兩個字。

          懲戒教育的真正價值就是培養學生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素質。我們要明確一點,懲罰不等于“體罰”。懲罰以 “施罰使犯過者身心感到痛苦,但不以損害受罰者身心健康”為原則,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產生后果上都與體罰有本質區別,其中最關鍵的在于體罰者的身心健康。懲罰要做到以下幾個原則。

          首先,罰之有方。古人云:“治人如治病,得其方,藥到病除,不得其方,適得其反”。懲罰一定要講究藝術,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公正無私,獎懲結合。著名教育家魏書生規定了五種懲罰方式:①為別人或為集體做一件好事以補償歉疚心理。②輕微“違法”,如當天作業不夠500字,則為大家唱一支歌,在輕松愉快的氣氛中增強自覺學習的意識。③寫一份說明書。④寫一份心理病歷。⑤寫一份個人“法院”審判程序。這些都是他懲罰學生的方式,并不是懲罰就得打學生,或者體罰學生。因此,與體罰只有一字之差的懲罰,是學校以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為宗旨的一種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它能有效防止學生從違紀到違法,從違法到犯罪,而體罰卻是一種違法行為。懲罰,不是懲治,而是讓學生經受鍛煉的過程。

          其次,罰之有度。也就是說懲罰必須掌握適當、適度、適量。所謂“適當”即不能用體罰、精神懲罰的辦法:“適度”即顧及孩子的承受能力,不能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適量”是根據孩子的年齡大小、錯誤性質的狀況而采取懲罰量的大小。如何把握“三適”是家長和老師的教育技巧和藝術,我們必須很好地掌握。

          再次,罰之有情。“請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孩子看待吧。”把學生真正當成自己的孩子,學生犯了錯誤,就應該該管則管,該罰則罰,其根本宗旨就是“治病救人”。在蘇霍姆林斯基成功的懲罰中,有罰學生“畫畫”的,有罰學生“寫作”的,與其說是一種懲罰,倒不如說是一種特別的關愛。要讓學生明白老師為他著急,老師希望他盡快改正錯誤,轉入正確的軌道上來。

          懲罰也好,賞識也罷,都是必要的教育手段,是彼此兼容而并非對立的,關鍵是必須有彼此平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稱之為教育。一個教師,要了解懲罰,還要學會適當的、正確的、藝術性的運用懲罰,要罰之有理,罰之有據,罰之有度,罰之有情,這樣的懲罰才合情合理,深入內心,觸及靈魂,這樣的懲罰才有教育意義。

          讓我們帶著愛心,揮起手中的“鞭”和“策 ”,鼓舞、督促、推動孩子們奮勇前進吧。

          參考文獻:

          [1]段云成.懲戒需要天時地利與人和[N].中國教師報2011年11月23日

          獎勵與懲罰條例范文第5篇

          以下是部分員工的事跡材料。

          1、

          姓名:麥長美

          性別:女

          部門:物業部

          崗位:中安·藍天大廈保潔員

          事跡材料:

          麥長美身為藍天大廈一名普通保潔員,兢兢業業,對自己的本職工作一絲不茍,認真對待。每天早晨,麥長美都準時來到工作崗位,清掃著藍天大廈的每一個家落,從23層的公共樓梯、公共走道,一直打掃到一樓。日日如此,特別是天氣炎熱的時候,她總是揮汗如雨,但從未聽到她說過一個“累”字。另外,她還身兼綠化護理工,藍天大廈的每一寸雜草,都是經過她的親手拔除,親自整理,她天天如辛勤的園丁一般,默默無聞地灌溉著小區里面的每一寸綠化地。記得小區剛種下花草時,都是呈枯萎狀態,經過麥長美一段時間的精心護理之后,小區已經一片春*,這都是她辛勤勞動的成果,業主們每次接待來訪的的朋友都回說:“我們小區一點垃圾都找不到,都是紅花綠草,環境又干凈又舒服,你也趕緊來和我做鄰居吧!”對于領導安排的保潔工作,麥長美總是以高效率、高標準,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她默默無聞的勞動精神值得我們每個人去學習。

          2、

          姓名:黃建華

          性別:男

          部門:物業部

          崗位:中安·藍天大廈保安班長

          事跡材料:

          黃建華對自己的本職工作認真負責,對新來的每一個同事都做詳細的言傳身教,使藍天大廈的保安素質迅速提高。在他的帶領下,藍天的保安在物業部保安評級中名列前茅,這與他平時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是分不開的。有一次805房業主在大廈前聊天,離開時把錢包掉在椅子底下,內裝有現金600多元,黃建華巡查時發現后,為避免業主擔心,馬上打電話給該業主,讓其下來認領物品。業主很感激地說:“藍天大廈有這樣的保安,我們真的能高枕無憂了。”在小區內看到花草需要修剪時,他總是主動幫助保潔員修剪,在炎熱的夏日下滿身大汗也沒有埋怨一聲。他就是這樣任勞任怨地工作著,同時經常帶領同事們義務為小區打掃衛生死角和清理垃圾,得到業主的一致好評。領導分配下來的任務,他都能積極地配合同事圓滿完成。在工作中,他經常說的一句話就是:“要做就做好,讓業主滿意。”他用實際行動兌現他的這句簡單樸實的話。

          3、

          姓名:張愈斌

          性別:男

          部門:物業部

          崗位:桂豐·桂苑小區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