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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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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文第1篇

          【關 鍵 詞】違章建筑 私權保護 合理利用

          一、違章建筑的法律定位和分析

          (一)違章建筑的界定和類型。由于各地在地理、文化、經濟等方面差異較大,且實務中法規、規章一直被作為規制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所以本文不區分違章建筑和違法建筑,且認為違章建筑的范圍應囊括一切違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建筑物,其分類及其邏輯聯系見表一。

          表一 違章建筑的分類及其邏輯聯系

          其中按違反法律法規程度的分類有重要意義,違法程度以及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損害程度不同,法律對建造人的私權保護態度及違章建筑的利用關系應有較大差別,應分別調整,本文也將分別討論。

          (二)違章建筑的法律性質和權屬。目前,對違章建筑的法律定性有不動產所有權說,動產所有權說及占有權說三種觀點。筆者贊成占有權說,即建造人僅以其占有的事實受到法律保護。

          首先,只要特定的人對特定物構成事實上的控制就被認定為占有。在權利人不方便或不可能行使權利的情況下,由占有人提起占有保護。即違章建筑建造人及其他占有人基于對違章建筑的實際控制這一占有事實,應當受到占有保護制度的調整。

          其次,對違章建筑不予以任何形式的保護,等同于置其于法律不予規制的“真空地帶”,既破壞了法律的權威性,也不利于定分止爭。因此,有必要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對占有人給予一定程度的保護。

          二、對違章建筑占有人的私權保護

          在相應的行政主管機關未對違章建筑進行認定及處罰之前,基于占有事實,可對其進行合同法和物權法兩個層面上的保護。

          (一)違章建筑占有人的合同法保護。就程序性違章建筑,標的物的違法性并不能簡單地推出法律行為的違法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之一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限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程序性違章建筑雖有悖行政管理,但違法層次較低且損害較小,故應排除在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適用范圍之外。再者,我國“由于私法精神的長期缺位,‘違法=無效’的觀念根深蒂固,司法審判中的合同無效甚至曾達到全部合同糾紛案件的40%-50%。”[1]因此簡單將以程序性違章建筑為標的物的合同視為無效,已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蓬勃現狀和迫切需求。因建造人對違章建筑無所有權而處于無權處分人的地位,故以程序性違章建筑為標的物的合同應被認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其中涉及的追認權應由相應有權行政主管部門享有,首先由最高主管部門制定認定追認權標準的規章,再在具體案件中由執法機關視合同相對人的主觀等情況做出是否追認的決定。

          就實質性違章建筑,由于嚴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嚴重侵害他人甚至公共利益,即違背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故不論公法還是私法層面都應采取嚴格否定態度,此類違章建筑為標的物的合同都應當視為無效。

          (二)違章建筑占有人的物權法保護。違章建筑占有人的物權保護,是指當占有人的占有狀態受到非法侵害時,賦予占有人在一定限度內類似物權尤其是所有權的保護手段。由于我國《物權法》確定的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占有人對違章建筑僅存在占有的事實狀態而不享有所有權,故無論程序性違章建筑或實質性違章建筑都無任何他物權的存在。

          由于對占有的保護是基于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和維護交易安全的考慮,違章建筑的占有人也相應地享有占有保護制度中的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和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而且受保護的占有人不限于違章建筑的建造人,還包括基于以違章建筑為標的物的合同而占有的其他占有人。另外,受到物權法保護的對象應及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作出處罰前的各類違章建筑,包括實質性違章建筑。

          三、對違章建筑的合理利用

          客觀上,違章建筑的建設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本身價值較大甚至可能進一步創造價值,從法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建構一個符合資源優化配置和經濟效益的違章建筑處理制度,是違章建筑社會關系效益性的內在延伸,也與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契合。

          (一)美國和臺灣地區經驗借鑒。我國經濟正處速發展時期,快速城市化引發的一系列矛盾也接踵而至,與戰后美國的發展歷程相似,其成功經驗有重要參考價值。同時,同屬大陸法系并具有一脈相承的傳統文化的我國臺灣地區的成功經驗更值得借鑒。

          美國對違章建筑的處理制度主要包括:[2]

          第一,美國在憲法層面授權了州政府沒收違章建筑的權力,并相對應地建立了相關的聽證程序以確保建造人的抗辯權。第二,美國設立了VBT計劃,即旨在將合法沒收的違章建筑予以轉讓的程序,并設置了相關配套措施,如通知程序等。第三,美國各地方立法又針對自身實際情況采取了不同措施,如:紐約地方立法將違章建筑轉讓給獨立的房屋公司;芝加哥地方立法則由行政機關直接在一定條件下以極低價格將違章建筑轉讓給第三方。

          我國臺灣地區對違章建筑的處理制度主要包括:[3]

          第一,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統一的“立法”體系,在“法律”的層面上明確界定違章建筑,從而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執法的混亂局面。第二,區分實質性和程序性違章建筑采取不同處理措施,并且對程序性違章建筑也區分不同情況處理。第三,將違章建筑所產生的環境外部性關系及其影響層面的差異作為其管理策略的考慮因素,“對應管理策略可包括、限期改善、或征影響費。”[4]

          (二)城鄉統籌規劃視野下的違章建筑利用制度。隨著城鄉統籌的快速推進,暴露出“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失地農民問題。”[5]違章建筑利用制度的構建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這一尖銳的社會矛盾,既可加強社會民生保障也能加快城市化進程。

          鑒于實質性違章建筑嚴重違法并損害他人甚至公共利益,且與城市規劃相悖而無法補正,本文僅探討程序性違章建筑的利用制度。

          2010年重慶開始推廣的公共租賃房制度對無住房或住房困難家庭無疑是一利好消息,但隨著公租房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加之其資金占用周期長和投資回報率低等特點,建設資金壓力之大可想而知。”[6]而在資源稀缺條件下必須考慮降低交易和制度成本,所以將違章建筑利用制度嵌入公租房制度既可解決違章建筑的后續處理問題,又能一定程度緩解公租房的建設資金問題。具體措施如下:

          第一步,由相關專業鑒定機構對沒收的違章建筑進行評估,確定其是否適合作為公租房。例如,若房源過于分散,會加大了管理成本,則不適合列入公租房的范疇。此時可將其轉讓給以低收入群體為代表的第三方,具體實施程序及細則可參照美國的VBT計劃。

          第二步,對于符合公租房制度標準的違章建筑,首先應當進行相應的通知程序和聽證程序,然后由有權行政主管部門將經鑒定合格的違章建筑統一補辦手續,予以轉化為合法建筑。轉化后其所有權人應該是國家,但仍需進行登記,因為它并非自然資源,該所有權的設立也非源自政府的征收決定,不屬于免于登記的情況;而且違章建筑還牽涉到合同相對人、相鄰權人等一系列主體。

          第三步,將補正后的違章建筑進行統一修葺。該行為應由公開的招投標程序確定具有相關資質的公司承擔,只有進行市場化的專業運作,才能避免執法效率低下以及權力尋租等問題。

          第四步,將修葺后的違章建筑納入公租房公開透明的統一運作模式。而運作過程中要公開各階段相關信息,讓公眾參與監督。例如,租住名額實行搖號分配,限制房屋自由流通,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復議或的權利等。

          違章建筑利用制度與公租房制度的有機結合,一方面,違章建筑得以有效利用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節約了公租房的開發成本,更重要的是一定程度地緩和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矛盾,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居住權,踐行居者有其屋的社會理想,進一步實現城鄉共同發展的目標。

          參考文獻:

          [1]吳衛兵,劉正.德、日等國違反合同效力認定及其借鑒[J],江西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2)

          [2]David T.Kraut.Hanging out the no vacancy sign:eliminating the blight of vacant buildings from urban areas,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1999(10)

          [3]黃錦堂.臺北市違法建筑處理法制之研究,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托研究課題期末報告,2001

          [4]曾鵬光,江哲銘,陳肇堯.違章建筑現象分類與其對外部環境沖擊之研究——以臺南市為例[J].住宅學報,第十九卷第二期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文第2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拆除違法違章建筑、營造依法建設氛圍為目標,計劃用100天的時間,依法整治城區影響城市景觀、危害公共秩序的各類違法違章建筑,真正做到“還路于民、還綠于民、還凈于民”,切實改善城市面貌。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整治原則。在整治過程中要嚴格履行法律程序,做到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要把思想教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執法行動緊密結合起來,做到曉之以法,喻之以理,努力把工作做實做細,確保在穩定的前提下實現集中整治目標。同時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堅持先易后難、先公后私、先主后次的原則。此次整治行動從城區主干道開始逐步向外擴展,各相關部門要服從服務于大局,服從指揮調度,積極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三)堅持標本兼治的原則。實行“拆、建、管”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整治要突出重點、建設要及時跟上、管理要落到實處,確保拆得快、建得好、管得住。

          三、工作目標

          本次整治行動總體目標是:堅決遏制違法建筑的蔓延,杜絕新的違法建筑,重點對頂風而上的違法建筑依法強拆,并以此為突破口,推動整個整治工作,營造依法、有序、科學的城市建設環境,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通過此次百日行動,最終實現“兩個并重”和“三個明顯變化”(“兩個并重”:整治違法建筑與綜合整治并重;整治違法建筑與強化管理并重。“三個明顯變化”:市容面貌明顯改觀,城市綜合管理水平明顯提高,群眾法制意識、城市意識、文明意識明顯增強)。

          四、整治任務及標準

          (一)整治重點。本次重點整治松山城區主次干道、城鄉結合部、居民小區、“城中村”改造區內堵塞消防通道、占壓城市道路、影響城市交通、侵占城市綠地、影響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已到期的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整治在耕地內違法建設的各類房屋以及未取得許可手續在院內新建、翻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整治標準。“兩個文明”現場會路線兩側違法違章建筑物(構筑物)必須全部拆除;對新發生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徹底拆除;對有違法建設動向的,前置介入,做好工作,消除僥幸心理,不給違建戶以可乘之機,確保不出現新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五、實施步驟

          此次整治行動從年4月20日開始到年7月31日結束,共分3個階段進行。

          (一)整治準備階段(年4月20日-年4月30日)

          1、宣傳發動階段。充分利用松山時訊、松山有線電視等新聞媒體,采取出動宣傳車、設立宣傳點等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宣傳百日集中拆除違法違章建筑行動目的、意義和要求,揭示違法建筑的危害性,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環境意識和文明意識,深入發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本次行動,為清理和整治違法建筑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形成良好的社會聲勢和整治氛圍。

          2、調查摸底階段。對松山城區內違法建筑進行全面細致的調查摸底,全面掌握違法建筑的基本情況(包括建筑人、建筑年代、位置、層數、面積、結構、功能等),逐一登記造冊,裝訂匯總后,報市規劃、區建設、區國土部門進行認定。

          (二)實施整治階段(年5月26日-7月15日)

          1、自行整治階段。向違法建筑單位或個人下達《告知書》,告知有違法建筑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指定期限內自行整治其違法建筑。

          2、強行整治階段。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依法對違法建筑進行強拆(本階段計劃開展6次左右集中拆除行動)。

          (三)鞏固提高階段(年7月16日-7月31日)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區規劃分局、各街道辦事處和穆家營子鎮要實行目標化管理,責任到人,防止產生新的違法建筑。違法建筑拆除后,根據規劃要求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建設、園林以及屬地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綠化、美化、亮化。

          六、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各部門履行工作職責。

          (二)區宣傳部負責制定整治違法違章建筑的宣傳、報道工作。

          (三)區監察局負責對整個整治過程進行監督,保證整治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四)區公安分局和新城區公安分局負責做好此次整治行動的治安工作。對違法建筑內的居住人口要停發暫住證,依法對妨礙整治工作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罰。

          (五)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對違法建筑、違章建筑進行認定,由區規劃分局下發認定《告知書》。

          (六)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對土地權和非法侵占土地建房進行認定。

          (七)區司法局、政府法制辦負責對整治工作進行法律指導。

          (八)區辦負責做好拆違過程中上訪人員的接待工作。

          (九)區環保分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保“三同時”制度,按照最高許可標準,對使用違法違章建筑從事個體經營的商戶,進行環評許可資格審查,根據環保有關規定,吊銷排污許可證,提請區政府責令停業、關閉、限期搬遷。

          (十)區法院與公安部門形成行政執法保障體系,對整治過程中存在的拒不執行有關規定的違建戶,依法強制執行;對暴力抗法的,依法嚴懲。

          (十一)區衛生局負責對使用違法違章建筑從事餐飲業的,依據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中止衛生許可或吊銷衛生許可證,不予年檢年審。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穆家營子鎮、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次集中整治活動,要始終把學習、宣傳、實施《城鄉規劃法》貫穿于違法違章建筑整治工作的全過程。為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區政府成立了開展百日集中整治違法違章建筑行動領導小組。集中整治時,由區監察、、建設、規劃、國土、城管、環保、衛生、公安、司法等單位再抽調專人組成綜合執法隊伍,確保違法違章建筑整治工作正常開展。

          (二)明確任務,強化責任。拆除違法建筑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的工作,因此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顧全大局,積極參與,密切配合,以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之勢,確保圓滿完成整治任務。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文第3篇

          關鍵詞:非法建筑;權利分析;居住權;救濟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0-0092-02

          一、非法建筑的由來

          從法律層面上看,“非法建筑”最早是以“違章建筑”形式出現的,在早期城鄉建設環保部門的《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原則》首次提到“違章建筑”一詞,由于當時立法缺位,所確定的“違章建筑”,主要是指違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規章制度所建構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之后隨著法制建設的進程,國家先后頒布了《城市規范法》及《城鄉規范法》,確定了“違法建筑”這一概念,從而逐漸取代了之前所用的“違章建筑”一詞。現實中不管是“違法建筑”“違章建筑”都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所建構的建筑物、構建物或者其他設施,其行為的特征具有一定的違法性。而我們這里所講的非法建筑,不僅包括一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構建物,還包括缺乏合法性要件建造的建筑物和構建物。因此,我們這里使用的既不是“違法建筑”,也不是“違章建筑”,而是用“非法建筑”。所謂“非法建筑”是指違反我國建筑物管理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或者法律規制以外的、沒有合法依據的建筑物和構建物。

          二、非法建筑的分類

          現實中,根據非法建筑的種類和性質的不同,對非法建筑進行不同的分類,行政機關根據不同性質的非法建筑對其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已建成非法建筑和在建的非法建筑

          已建成非法建筑,主要指在形態上非法建筑本身已經客觀存在,并且符合一個建筑物的標準,只是由于缺乏合法性要件導致其非法性。在建非法建筑是指非法建筑在形態上處于一種未完成狀態,客觀上沒有建成,不具備一個建筑物應有的結構。現實中,對這兩類建筑物的處理態度截然不同,對于在建的非法建筑,行政機關是一經發現一律拆除,把非法建筑扼殺在萌發狀態。而對已建成的非法建筑,行政機關只能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而不能直接采取強制措施,法律往往將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賦予了法院。

          (二)程序非法建筑和實質非法建筑[1]

          程序非法建筑是指沒有經過法定審批程序,而缺乏合法性要件的建筑物或構建物,對于這類程序性非法建筑,我國的處罰力度并不是很大,而是給予其合法化的機會,如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實質合法化。實質非法建筑是違反實體性法律,如違背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實質非法建筑無法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來補救,對于此類非法建筑是一經發現一律拆除。

          (三)農村非法建筑和城鎮非法建筑[2]

          農村非法建筑主要是指違反我國有關農村土地管理辦法和農村土地總體規范的有關規定,沒有經過合法的審批程序,擅自在農村土地上搭建的各類建筑物。城鎮非法建筑主要是指違反城市土地管理辦法和城市土地總體規劃的有關規定,沒有經過合法的審批手續,擅自在城市土地上搭建的各種建筑物。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對非法建筑的處理主要是對于城鎮非法建筑的處理,因此對城鎮非法建筑的處理力度遠遠大于對于農村非法建筑的處理。

          (四)居住性非法建筑和牟利性非法建筑

          居住性非法建筑主要是指用于居住的非法建筑。搭建者搭建此類非法建筑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居住需要,對于這一類非法建筑在拆除時,應該考慮到當事人的居住需要,在沒有給予合理的居住安排情況下不得拆除。而牟利性非法建筑是指以牟取利益為目的而搭建的非法建筑。搭建者搭建此類非法建筑的目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對于此類非法建筑應該嚴懲。

          三、非法建筑中的權利分析

          (一)非法建筑中權利存在的理論基礎

          近年來,我國學界對非法建筑上是否存在權利問題爭議比較大,主要有四種不同觀點。

          1.不登記無所有權說

          該觀點主要是根據我國《物權法》和《城市房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必須辦理有關產權登記,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依此解釋,房屋必須要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未經登記一律不發生法律效力。

          2.不動產所有權說

          該觀點認為,非法建筑是獨立于土地之上的不動產,符合法律關于不動產的規定,不因其不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而喪失原始構建者對其所有權資格。認為房屋的建造屬于事實行為,建造者自房屋建成之時即自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對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只不過是對權利的一種公示和房產部門對房屋管理的需要,并不影響搭建者對非法建筑的權利主張[3]。

          3.動產所有權說

          該學說認為由于非法建筑的違法性,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也不能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但如果非法建筑的建構者對建造非法建筑的材料是基于合法取得的,那么其就可以對非法建筑中的建筑材料享有合法的所有權。這觀點將非法建筑同非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分離,認為權利人對非法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動產所有權。

          4.占有權說

          該學說是對動產所有權說的一種否定,它認為基于《民法通則》第72條和《物權法》第7條規定有關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必須合法,非法建筑既然被認定為非法的,那么當然不能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雖然建筑材料是基于合法取得的,具有合法性,但它已經被使用,同非法建筑合為一體,那么在此基礎上再討論其所有權已經沒有意義[4]。

          (二)非法建筑中的權利內容

          雖然非法建筑缺乏一定合法性要件,但這并不能否認它的權利存在。筆者認為非法建筑中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文第4篇

          1主要法律糾紛類型

          1.1建筑活動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舊村和危舊房改造的總體思路和目標是“改造空心村、撤并自然村、建設新農村”,“連片拆除危舊房,重新規劃建新房,騰出空間促發展”,因此,該項工作中會發生大量的建筑活動和行為。比如,農民拆除舊房建新房、村委會組織修建道路等等。在這些建筑活動中存在諸多法律問題值得我們去思考,如:承包合同的效力問題、施工方的主體資格問題、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等,其中實踐中反映最為突出的是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應當說,當前我國農村建筑市場秩序還很不規范,有些鄉鎮建筑公司資質不全;有些企業承接工程之后隨意轉包或肢解分包,自己則根本不參與具體建筑施工活動;有些施工隊則是個體泥瓦工自行招募組織起來的,既沒有工商企業登記,也沒有建筑施工資質,是一支典型的農村建筑游擊隊。而許多建房者按照傳統習慣,圖一時節約和方便或礙于人情,將建設工程發包給這些建筑游擊隊或者其他本村人承建,在舊村改造和危舊房改造中同樣普遍存在這種現象。但問題是,一旦發生承包人或受雇人遭受人身損害的事故,法律糾紛即隨之產生。

          實踐中當事人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是施工人與建房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二者之間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以及如何確定賠償責任的主體。因為根據目前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雇傭與承攬關系中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和方式完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見,一般情況下,雇傭關系中雇主承擔的責任要比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建筑承包屬于承攬的一種)承擔的責任為重。因此,實踐中一旦發生施工人傷亡的事故,受害人往往主張其與建房人構成雇傭關系,而建房人則主張雙方是承攬關系。此種糾紛在實踐中較為常見,而且處理起來也較為困難。

          1.2建筑活動中的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糾紛

          在承包建房人、修路人等完成有關建筑活動后,業主應當及時支付工程款;在材料商供應完建筑材料后,購買人也應當支付材料款,這些均是有關民事活動中義務主體應當承擔的義務。但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經常會發生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糾紛。比如,有的業主或材料購買人以建筑工程或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其它原因拖付甚至拒付工程款、材料款,從而使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

          1.3拆遷及政策處理糾紛

          此類糾紛是目前舊村改造過程中的一大難題。根據舊村改造的要求,需要對某些建筑,包括臨時建筑、違章建筑等進行清理拆除。但因此而引起的此類糾紛處理起來非常困難,特別是如何處理違章建筑、政策補償數額、如何實施拆遷等問題都十分棘手。比如農村中存在著大量的違章建筑,由于長期以來沒有及時查處和拆除,有的甚至已成為部分村民賴以生存的居所,成為舊村改造中沉重的歷史包袱。從法律角度講,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但不予補償,被拆遷人又不同意拆除,有的被拆除人甚至漫天要價,造成建設成本的增加,資源嚴重浪費。

          1.4異地建房中的土地征用問題

          舊村改造的一個目標是“改造空心村、撤并自然村”,在改造空心村、撤并自然村的過程中,自然會涉及原空心村、自然村的村民如何搬遷安置問題。根據目前龍泉的政策,一般情況下是安置在集聚中心村居住。但根據目前我國的土地制度,農村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除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可以調劑轉讓外,尚不允許向集體組織成員之外的主體轉讓集體土地(包括宅基地)。

          因此,在另一村建房,就涉及到土地如何使用問題。鑒于目前的土地政策,龍泉市的做法是先征用需用地村的集體土地,待土地征用后再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需用地人。

          這個過程就必然涉及到土地征用費的補償、土地出讓金的確定等問題。舊村改造本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是在政府、搬遷村民資金有限的情況下,還需要支付土地征用補償費和繳納土地出讓金,這對于政府和搬遷村民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的負擔,其中極容易產生法律糾紛。

          1.5與政府承諾獎勵有關的糾紛

          在當前舊村和危舊房改造工作中,政府為了提高農民的積極性、加快改造進度,往往制定有關的獎勵措施。如龍泉市委出臺了龍委〔2009〕9號《關于推進農村舊村和危舊房改造的實施意見》,市財政安排農村危舊房改造和連片綜合整治專項資金1500萬元,按照“連片拆除危舊房主房50元/m2,輔助用房25元/m2,建設新房連片10幢以上5000元/幢,對原有危舊房進行修繕的每戶1000元(其中農村低保標準120%以下困難家庭每戶1500元),危舊房改造拆舊建新每戶500~2000元”的標準對進行舊村改造的村莊和農戶進行獎勵或補助。由于政府的獎勵要與拆除房屋的面積等因素直接掛鉤,因此,實踐中可能存在著政府與拆房戶主因對房屋的拆除面積存有爭議而起糾紛的情形。比如由于部分測量人員業務不精或者缺乏工作責任心、工作草率,導致所測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進而引發糾紛。

          1.6建筑活動中的質量糾紛

          在建筑活動中,由于個別施工人沒有取得施工資質、不負責任,或者使用劣質建筑材料,致使建筑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甚至是“豆腐渣”工程的情況在實踐中也屢見不鮮。

          2法律糾紛特點

          2.1政策性強

          農村舊村和危舊房改造本身就是一項政府主導下進行的工作,當地政府一般都會出臺有關政策,因此政策性很強。比如拆遷和政策處理、土地征用、政府獎勵等,當地政府都會制定政策措施,一旦糾紛發生,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都會納入考量的范圍: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被遵守等;處理這些糾紛,也往往因為涉及當地利益,而參照政府政策的規定。

          2.2關系錯綜復雜

          農村舊村和危舊房改造工作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關系。比如建筑活動中涉及建房人與施工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責任的承擔等。拆遷和政策處理活動中又會涉及村委會、政府與拆除戶之間的法律關系,甚至涉及到當地家族勢力的較量、新舊村委之間的矛盾、鄉鎮黨委政府的影響等深層次的矛盾,真可謂“剪不斷理還亂”。

          2.3矛盾容易激化

          由于舊村和危舊房改造中關系錯綜復雜,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和處置不當,極易導致矛盾激化。比如拆遷和政策處理中,有的被拆遷人法治觀念淡薄,漫天要價,一旦要求得不到滿足,就處處設置障礙,甚至采取極端行為阻撓拆遷,引起矛盾激化。

          2.4處理難度大

          農村舊村和危舊房改造中的糾紛關系復雜,矛盾容易激化,政府、法院處理起來難度相當大。有的當事人不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到處、上訪、纏訪,給處理機關施加壓力,處理相當困難。

          3法律糾紛成因

          3.1部分村民法律意識不強、安全質量等意識不夠

          建房人將建筑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個人承建,既容易出安全事故,又容易產生質量糾紛。

          3.2部分村民不講誠信、履約意識不強

          有的建房人在施工人完成建房并交付后,卻以種種理由拖延甚至拒付工程款。

          3.3歷史遺留包袱重,大量違章建筑已積重難返在農村中違法搭建、蓋房的現象較為嚴重,由于有關部門平時疏于管理和監督,導致在當前拆除時,這些違章建筑成為沉重的包袱。

          3.4部分村民存在不健康心理

          有的村民在土地征用以及拆遷過程中,不按照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到處纏訪告狀;有的協議簽了,錢也拿了,仍不停的上訪;有的人則認為只要“頂住”,成為“釘子戶”,得到的補償就更多。

          3.5有的政府行為不夠規范

          在拆遷和政策處理過程中,有的執法人員包括村兩委人員態度不端正、不謹慎,執法方式粗暴;在測量拆除房面積時,缺乏工作責任心、草率辦事;在兌現獎勵時,以種種理由推諉等。

          3.6有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只有針對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尚無針對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問題進行調整的專門法律,導致實踐中對農村房屋如何拆遷無法可依;再如前述,根據目前我國的土地制度,不允許外村人到本村購買宅基地建房,只能先由政府征地然后再出讓土地使用權,導致手續繁瑣、資源浪費。

          4解決對策

          4.1加強法制和政策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農民法律意識

          要利用新聞媒體和其它有效載體對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涉及的法律進行宣傳,提高廣大農民對舊村和危舊房改造重大意義的認識,樹立大局意識,從大局考慮,不過分計較個人利害得失;增強廣大農民的法律防范意識,樹立安全意識、質量意識、履約意識、誠信意識等,減少糾紛的發生。

          4.2加大對違章建筑的查處力度,降低拆遷和政策處理成本

          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加大對違章建筑的查處力度,對違反規劃的建筑要及時拆除;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群眾監督的作用,建立舉報機制,實行獎懲和懲戒考核制,遏制違章建筑的發生。要抓緊研究制定歷史遺留違章建筑的處理方案,對近期發生的違章建筑,在拆遷和政策處理中可不予補償;對長期以來未查處的違章建筑,可視具體情況、情節罰款,并從該違章建筑的殘存價值中扣除罰款的方法,使其所獲補償低于成本。

          4.3加大對少數不良農民的教育懲戒力度

          針對少數存在不健康心理的村民,要加強宣傳教育,促使其遵照法律規定程序解決問題;而對于那些無理纏訪、濫訪,拒不拆遷的村民,則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4.4規范政府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意識

          在執法過程中,公務人員要吃透法律和政策,文明執法、熱情執法,耐心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切忌衙門作風和工作態度簡單粗暴。在土地征用過程中,要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切實履行有關征地手續和程序,實事求是的確定補償標準和方案。在測量拆除房屋面積時,要當事人在場,并用照片固定證據,做到“當時無異議,之后無爭議”。政府要按照有關政策,及時兌現有關承諾獎勵,不能無故推諉推脫。

          4.5各有關單位通力協作,形成合力

          農村舊村和危舊房改造工作,涉及到政府、農業、國土、交通、公安、鄉鎮、村委會等各個部門,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對于可能發生和已經發生的糾紛要通力合作,盡力化解。對于已經到法院的糾紛,法院要按照“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發針,努力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要依照法律規定及時下判,并在判決書中做好說理工作。在法院終審判決后,仍有當事人不服上訪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審查,對于無理上訪人要做好說服教育、服判息訴工作。

          違章建筑的處罰依據范文第5篇

          一、私房建設管理范圍

          我鎮房屋理區域劃分為禁建區、控建區。禁建區:鎮區規劃區范圍內、鎮境內沿棗泗路、青年路兩側各50米范圍。控建區:鎮規劃區范圍內及邳賈路兩側各50米范圍。

          二、審批流程

          (一)房屋建審批辦法:

          建房戶首先向屬地村(居)寫出書面申請,由村出具初步意見,上報控建辦,控建辦聯系土地、規劃、供電等部門預審提出意見報鎮政府審批,待分管領導出具意見后正式辦理土地、規劃審批手續。

          (二)違規建房處理

          首先由各村予以制止處理,經村制止無效根據分管負責情況分別移交控建辦、規劃辦、土地所處理,對于未經審批強行建設的各類房屋。由土地、規劃和控建辦按程序立案處理,責令限期拆除。對拒不接受處罰的違建戶,依法依規予以。對阻礙執法、甚至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私房控建管理職責要求村居職責要求各村為控制違法建設主體,各村支部書記為禁止違法建設第一責任人。各村都要成立私房建設管理小組,明確專人具體抓好本轄區的私房控建管理工作,把各類違法建設控制在選點、放線、挖基礎之時。

          各村要明確禁止事項:

          轄區內堅決禁止在國有土地上、集體土地上、承包土地上私搭亂建及各種違章、違法建設用地發生。轄區內禁止無證、無審批手續違法建房,違法建筑由各村自行拆除拆除率為100%。轄區內不得有非法買賣宅基地行為。轄區內嚴控各類養殖設施建設,特大鼓勵類項目辦理相關手續審批后方可建設否則視為違法建設予以拆除。

          規劃辦職責:

          1、負責協調解決農村建房地糾紛和宅基規劃申報工作,堅持鎮區“一書五證”的發放。

          2、負責組織實施查處道路兩旁的違章建筑、建設,做好日常巡查工作,發現一例查處一例、拆除一例。

          3、符合規劃要求可以建設的,規劃辦根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程序和村里意見予以審批,待審批后給予定點放線出具準建手續。

          4、對不符合申報條件,堅決不批。

          5、未經批準私自建設的,規劃辦將配合上級部門予以拆除。

          (三)土地所職責:

          1、土地所對符合條件建設的私房戶,要嚴格按照建房申請及報批手續,在審批過程中要做到“三到場”即審批前到現場查驗,申請地塊是否符合條件;審批中到現場實地丈量定位;審批后到現場看是否符合批準的要求,并留有影像資料。

          2、對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批。

          3、對違規私建的堅決制止、取締、拆除。

          (四)控建辦職責要求

          控建辦實行統一分配工作、統一協調行動、對土地、規劃巡查執法進行監督,對反映的違建,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由控建辦組織相關各單位進行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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