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海關處罰法實施條例

          海關處罰法實施條例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海關處罰法實施條例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海關處罰法實施條例范文第1篇

              根據《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海關行政處罰有以下幾種:

              一、警告

              海關警告,是海關向海關行政違法的當事人提出譴責和告誡,使其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處罰。警告屬于申誡罰,是國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正式作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警告的影響主要是給當事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壓力,造成名譽的損失,面對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

              警告是所有行政處罰種類種最輕的一種,適用于那些違法行為較輕、危害程度不大的違法行為。在許多違法行為責任的階梯性設定中,警告是作為最低的一個處罰階梯。警告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相配合適用。

              警告屬于一種無裁量幅度的處罰種類。

              二、罰款

              海關罰款是指海關強迫違法的當事人繳納一定的金額,通過使其在經濟上受到損失,警示其今后不再發生違法行為。

              罰款是海關行政處罰適用中比較普遍,適用頻率較高的處罰種類。這也是和海關行政違法行為多涉及經濟利益有關,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種牟利行為,剝奪當事人一定的財產權利,正是擊中其要害的一種處罰手段,以警士其今后不犯。

              罰款屬于一種帶有自由裁量的處罰種類。法律、行政法規在設定或規定處罰的同時,一般作出了處罰幅度的規定。對處罰幅度的規定有兩種方式:(1)直接規定具體限額范圍,例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并出100萬元以下罰款。”此處,就直接設定了100萬元的最高處罰限額。(二)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相關聯,例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這里罰款的數額與走私分子偷逃的稅款相關聯,一般偷逃稅款越多處罰越重。這種處罰設定較好地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

              另外,從罰款處罰本身來講,它往往也是可以選擇的。從海關目前的罰款條款規定來看,一般是作“可以并處……罰款”的規定。所以,罰款經常和其他處罰種類配合使用,海關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罰決定或者不處罰決定。

              三、沒收

              沒收處罰是海關依法將違法當事人的非法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以及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收歸公有的處罰。沒收包括兩部分:一是沒收走私貨物等非法財產;二是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屬于一種無自由裁量的處罰種類。凡是查證的非法財產和違法所得應當全部沒收。確實無法實現沒收的,也要追繳相當于沒收財產的等價價款。

              海關應予沒收的非法財產主要有: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境環節查獲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當事人非法持有的“紅油”、“三無船舶”、“無進口證明的汽車”等。

              “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實施走私行為、違規行為,以及其他應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收益。它屬于違法行為的不當得利。違法者不應當通過違法行為獲利,這既是人們的普遍價值觀念,也是法律的一種原則。所以,海關對任何違法行為只要有違法所得的,都應當沒收。

              沒收和罰款都屬于財產罰的種類,有時他們的客觀表現形式是相同的。例如,當海關沒收違法當事人的違法所得時,在執行中可能和罰款的執行并無區別,都是要求當事人交付一定的貨幣。但它們在法律上存在兩點本質的區別:(1)罰款處罰的對象事人:而沒收更針對非法貨物和非法財產本身。也就是說,罰款肯定是非法當事人的財產,而沒收就不一定。例如,沒收走私貨物,在很多案件中,走私分子走私他人的財產,這些財產便作為走私貨物被沒收,而不論此前是否為走私分子所有;再如,沒收多次走私的運輸工具,有的走私分子多次利用他人的船只進行走私,那么海關有人不論船只的所有人是否為走私分子而對船只予以沒收。(2)罰款一般需要由違法分子在其合法財產中進行支付,使剝奪當事人對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而沒收的財產帶有“非法”性質,所以,一般認為剝奪的是當事人對非法財產的占有。

              四、暫停給當事人某項權利

              暫停給當事人某項權利,是指企業或者自然人經海關允許從事有關業務后,由于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而由海關作出在一定期限內剝奪其從業或者執業權利的處罰。根據《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可以暫停報關企業的報關業務,暫停報關人員的報告執業和暫停經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存儲、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從事有關業務。暫停期限一般是6個月以下。

              暫時停止給當事人某項權利,是在保留當事人從業或執業資格前提下,暫時停止其一段時間的從業或執業,使其蒙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促使其進行整改或者反省,以達到懲罰目的。這種處罰屬于行為罰的一種,處罰力度往往要大于罰款和沒收等財產罰,當事人所承受的經濟損失往往更為嚴重。因為罰款和沒收使違法當事人損失的財產價值是一定的,違法當事人可以通過以后的生產、經營來繼續積累;而行為法中的責令停產停業使違法當事人在一定時期喪失經營、從業的權利,其業務開展將受到極大的沖擊。

              五、終止當事人的某項權利

              該項處罰是指海關依法剝奪當事人從事某項經營活動的權利或者執業資格,也是行為罰的一種。海關一般是撤銷海關注冊,取消報關從業資格。針對主體也是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和經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存儲、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終止當事人的某項權利時海關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懲罰,甚至可能直接導致企業的破產,報關員失業。所以,只能針對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主要對以下違法行為采取這種措施:

              (1)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和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存儲、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構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2)1年內3人次以上被海關暫停執業的;

              (3)被海關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執業,恢復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后1年內再次發生《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4)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他人報關或者超出海關準予的從業范圍進行報關活動,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5)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或取得報關從業資格。

              六、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實施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處罰。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在全國設立分支機構。在法律、行政法規等的授權范圍內,其既可以行使公安機關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實施海關的部分職權。

              2004年11月1日新實施的《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即賦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的治安處罰權。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處罰條例》第六條規定:“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國家授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該項權利,主要是由于在現實執法中緝私警察遇到抗拒、阻礙執法的情事后,限于過去職權所限,不能對違法人員及時給予制裁,必須請求地方公安機關協助,可能造成執法被動和錯失良機。同時,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屬于公安機構的序列,所以,在執行治安處罰權上不存在執法主體資格的障礙,只是尚未有職權授予。

              緝私警察實施行政拘留和海關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雖然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兩者有所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是對確定的違法行為給予制裁的措施,目的是現實懲罰教育功能;海關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時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尚處于不確定狀態,目的是排除和防止海關調查可能出現的執法妨礙或者社會危害,例如嫌疑人潛逃、銷毀證據,甚至繼續實施違法行為,使保障調查順利進行的手段。

              七、收繳

              國家授權海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行使收繳的權利。收繳類似于沒收,但不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往往是在作出行政處罰存在障礙,但有關財務又必須收歸國有的情況下采取的。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收繳適用以下情況:

              (1)不滿14周歲或者不予處罰的精神病人,攜帶、郵寄國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這些當事人由于生理的原因,國家法律規定不得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海關又不能允許違禁品過關,所以就適用收繳。

              (2)走私違法事實基本清楚,但無法查清當事人的,海關可以收繳走私貨物。此類案件多發生在水上偷運環節,有的走私分子為了逃避懲罰,在海關緝私艇上船檢查前就跳船逃跑,海關無法查清走私當事人,但走私事實基本清楚。因為當事人不清,所以難以作出行政處罰。但走私貨物必須及時處理,所以,國家授權海關予以收繳。

          海關處罰法實施條例范文第2篇

          東南亞和南亞地區(包括東盟10國和南亞的孟加拉、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和馬爾代夫6國)是我國大蒜出口的主銷市場,占我國大蒜出口總量的60%以上。隨著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建立,我國大蒜在東盟市場更具競爭力。但是多年來, 我國大蒜出口存在的無序競爭、低價競銷等問題一直比較嚴重,使得大蒜出口數量雖持續增長, 價格卻不斷下滑, 造成了美國、加拿大、巴西、南非先后對我國大蒜實施反傾銷,韓國嚴格限制我對韓出口數量,歐盟、印度和泰國對我實行進口配額限制。這些貿易壁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國大蒜市場空間,加大了主銷市場的出口壓力和國際市場的開拓難度,因此我國對大蒜采取出口限價,對于網袋包裝的最低限價每噸為250美元,對于紙箱包裝的直徑5cm的大蒜限價為370美元,而直徑6cm的則是420美元。

          在產地證的簽發過程中,簽證人員發現企業申報的FOB(離岸價)值明顯低于最低限價和報檢的價格。在我國以往簽發的各類原產地證書中,FORM E是首次將商品的FOB價格反映在證書上的。根據有關出口企業的反映,憑借FORM E證書報關,不僅可以享受關稅的優惠,獲得便利的通關條件,而且在向某些國家出口時,還能在海關計價方面享受到一定的便利。例如由于越南按照其海關自定的估價計征關稅,估價往往高于實際成交價格。但對持有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證書的產品,越南海關將按該產品實際成交價而不是高估了的價格計征關稅。

          根據《框架協議》“早期收獲”的降稅安排規定,東盟國家的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和文萊在2005年就將大蒜的稅率降為零。FORM E證書的作用就是減免關稅,既然享受的是零關稅,按照道理沒有理由故意降低申報價格。

          實際上,在貨物進口時,海關除了征收關稅以外,一般還代征法定的其他稅費,即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例如產品稅、銷售稅、增值稅、工商統一稅和特別消費稅等,具體稅種根據各國的稅制不同而不同,例如我國海關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泰國海關征收的7%增值稅,馬來西亞海關征收的0%~25%的增值稅和服務稅、消費稅等。這些稅費一般也是以價格為基礎,因此,一些進口商為了降低這些稅費而要求我國出口商虛報價格。

          為避免因進出口國的統計相差過多而引起貿易爭端或國外對我進行反傾銷、反欺詐的專項調查,各簽證機構在對出口東盟大蒜等農產品簽發FORM E原產地證書時,均采取相應的措施,如認真審核企業提供的發票,調閱該批貨物的出口報檢信息,核對通關單,嚴格按照報關、報檢的貨值簽發FORM E原產地證書,對低報貨值的,及時糾正后簽發原產地證書。

          但隨著簽證產品越來越多,簽證量越來越大,如實申報光靠檢驗檢疫機構的“堵”、“糾”是遠遠不夠的,企業的誠信申報行為需要法律來保障。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48條的規定,對于發貨人或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有關單證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撤消其報檢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

          這里提到的違法行為包括報檢義務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商品的實際情況,但所提供的商品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并由此而得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關單證的行為。

          因此,企業在申報東盟原產地證書FORM E時,應該知道其真實價格。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故意降低申報價格以在進口國逃避關稅或其它稅費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由于違法所得主要是由進口商獨享,因此,對于我國的出口商而言,沒有違法所得,但是,也依然要面臨商品貨值5~20%的罰款,而對于情節嚴重的,可以一并撤消其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

          此外,如果企業申報的產地證為我國的一般原產地證書,則其處罰方法不能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而只能依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的第23條: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或者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低開出口發票也是應不法進口商要求提供票面價格低于實際出口報關價格的發票,以供進口商報關,達到逃漏進口稅的目的;一般產地證書要與其一起提交進口國海關。

          海關處罰法實施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 卷煙市場監管; 監管體系; 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 F203.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973(2012)04-0044-03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將“監管市場”作為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背景下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意味著政府要從以往對經濟活動的深度介入中抽身退出,轉向為市場經濟良好運行提供各類條件。煙草作為一個特殊行業,鑒于其獨特性,政府對其監管具有明顯的行政壟斷色彩,而行政壟斷又會帶來監管效力、效能的不足。筆者結合我國目前卷煙市場的監管現狀,探討卷煙市場監管體系如何創新與完善。

          一、卷煙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及其目標

          監管(regulation),又稱管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管制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管制者(主要是企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1] 對被管制者進行監管,有不同的理論基礎,主要有市場失靈理論、帕累托原則、公共利益理論、規制俘獲理論、公共政策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等,其中市場失靈理論影響較大。該理論認為,對于古典經濟學家所強調的構建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和通過市場上自由、自愿的供需關系,使資源達到最佳配置,從而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假定,在現實世界中不可能達到。由于市場交易中并不能做到買賣雙方都是價格的接受者,買賣雙方并不一定具有完全的信息,以及各種資源并不能夠自由地在不同企業、行業和地區間轉移,因此,市場無法達到完全競爭的自由狀態,也不可能使供需達到平衡與產生最合理的價格,因而市場失靈不可避免。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既損害了效率,又破壞了公平,因此,需要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通過強制性的政策、法規手段以及提供充足高效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來改善彌補市場失靈,確保自由市場的正常運行。換言之,市場失靈是政府介入社會經濟活動的基本理由,也由此延伸出政府的經濟職能,市場監管是政府經濟職能中一種非常重要的職能。

          在我國,市場監管特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市場運行的監督管理,也就是對市場主體及其所從事的市場活動或行為及市場經濟關系進行的監督和管理。[2]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市場秩序和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以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其基本的價值追求是市場秩序,包括市場公平、市場正義、市場效益和市場安全等。

          煙草及其制品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品,具有對人身健康一定的危害性(包括吸煙者和被動吸煙者);作為一種嗜好品,具有短期內難以戒除性和不可替代性;用途單一,制作簡單而容易被制造性;由于國家對其實行高稅收政策而具有暴利性等特點。基于此,世界上多數國家均對煙草實行專賣制度,即由國家壟斷經營。具體講,就是由國家對煙草及其制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控制煙草的生產和流通,并寓禁于征,課以重稅。從根本上講,煙草專賣制度是市場規律要求反壟斷與國家政策促進壟斷之間博弈的產物。

          實行國家煙草專賣制度,對煙草實行高稅收政策,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是我國現階段實行國家煙草專賣制度的重要目的。但問題是,煙草專賣涉及到國家、消費者和公眾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現行的專賣體制下,如何從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出發,創新和完善現有的專賣制度,發揮好政府監管卷煙市場的作用,是在實踐中需要不斷探索的問題。

          二、我國卷煙市場監管體系的現狀

          目前,對煙草行業的管理包括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兩個方面。宏觀調控主要通過相關的經濟政策、措施、計劃、價格、稅收等方式進行。市場監管則主要通過對參與市場交易活動的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和許可,以及對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的監督與管理兩方面進行。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煙草的監管推進明顯。1991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2007年頒布的《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都對煙草及其制品的監管提出了明確要求。在長期的監管實踐中,形成了以政府宏觀調控為基礎,以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為主,工商、公安、物價等部門配合,以經濟性監管為主,以行政執法為中心的市場監管模式,初步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基本符合煙草專賣體制、較為完整的卷煙市場監管體系。

          這種市場監管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在管理機構設置上,按照行政區域和管轄權限建立了中央、省、市、縣四級煙草專賣機構和煙草經營企業,下級專賣機構受上級專賣機構的領導。此種層級節制有利于指揮統一和嚴密控制。從管理職能看,中央、省級煙草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領導決策職能;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履行管理職能;區(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執行職能。但是,具體到煙草專賣專營管理機構的設置,中央、省、市則是一套人馬,兩個機構。也就是說,煙草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在扮演兩種角色。而在縣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設置則是分立的。顯然,這種煙草行政主管部門與經營企業合二為一的管理體制帶有極強的壟斷性,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壟斷。[3]在具體的市場監管中,主要通過煙草專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方式,對卷煙市場的進入、數量、價格、質量等方面進行監管。在國家專賣體制下,這種以行政執法為主的監管模式,能夠較好地對卷煙市場中出現的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有效查處,較好地保障了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

          從學理上看,這種執法模式明顯帶有“效率主義”的色彩,未能超越傳統公共行政以政治——行政兩分為前提、以效率為中心、以官僚制為重點的公共行政模式,也即“威爾遜范式”。該模式雖然在效率方面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官僚制等級結構的效率合理性論斷卻失之偏頗,[4] 而且這種以政府為中心、以強制為主的行政模式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中存在著低效與公共目標錯位和目標置換的風險。具體到我國卷煙市場監管實踐,多年來各級監管部門雖在持續不斷地探索創新市場監管方式,也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基于該執法模式自身的缺陷,導致卷煙市場的監管暴露出諸多問題。如:市場監管的理念滯后于現代公共管理發展的基本取向;市場監管主體比較單一,與當代多元治理的民主行政范式不合拍;監管制度的依據和設計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上重經濟性監管而忽視社會性監管等等。這些不足不僅制約和影響著卷煙市場監管執法的效能和水平,也影響著市場作用的發揮。因此,在堅持國家專賣的基礎上,需要對卷煙市場的監管體系予以完善。

          三、建立和完善卷煙市場監管體系的路徑

          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實施煙草國家專賣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卷煙市場監管體系的基本思路是:以現代公共事務的多元治理為理念,以完善市場體系、規范市場秩序為目的,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從政府單中心的監管模式轉向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市場監管模式,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以政府為主導的多元化監管主體

          在卷煙市場監管中,基于政府能力的有限和監管手段的單一而導致卷煙市場監管的低效,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多主體監管模式能夠有效彌補這一缺陷。所謂政府主導,就是以政府宏觀調控為基礎,形成以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為主,工商、公安、物價、質監、海關等職能部門、直屬機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政府監管模式,充分發揮政府在卷煙市場監管中的規范、監督和執法主導作用。社會廣泛參與,即在卷煙市場監管中,煙草行業協會、企業、社會輿論、包括消費者及社會公眾等多元主體廣泛參與到卷煙市場監管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企業的自律,新聞媒體的監督和影響力,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在多元主體互相補充又互相監督中提升卷煙市場監管的整體效能和監管效果,以推動和促進市場的發育成熟和市場體系的逐步完善。

          (二)多元化監管的法制保障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監管必須依法進行。目前,在卷煙市場的監管中,政府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相對較為健全,主要有《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部分規章,這些法律制度為政府監管卷煙市場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對于行業組織、企業、輿論、公眾等多元主體參與市場監管還缺乏制度依據和保障。因此,加快制定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輿論監督、公眾參與的制度規定是當務之急,以此來保證多元主體參與市場監管的嚴肅性和有效性。[5]

          (三)經濟性監管和社會性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手段

          目前,我國對卷煙市場監管主要運用經濟性監管手段,社會性監管手段較少甚至缺失。所謂經濟性監管,通常是指政府通過價格、產量、進入與退出等方面而對企業自由決策所實施的各種強制性制約。[6]社會性監管則是指以保障勞動者和消費者的安全、健康、衛生、環境保護、防止災害為目的,對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伴隨著提供它們而產生的各種活動制定一定標準,并禁止、限制特定行為的管制。[7]煙草作為一種對人體有害,且具有較大負外部性的嗜好品,強化其社會性監管包含著關愛生命,以人為本的理念。我國的《煙草專賣法》雖然從保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角度對煙草制品的質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因欠缺具體的、操作性強的執行措施,從而對消費者和社會公眾權益的保護難以落實到位。因此,對于卷煙市場監管應在保證經濟性監管的基礎上,具體和細化社會性監管的規定,加大社會性監管的力度和范圍,以充分維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權益。

          (四)保障市場監管有效的執行力

          卷煙市場監管的目的,是通過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以滿足和維護公眾、消費者的權益以及國家利益。而市場秩序的形成,是政府干預市場的公權和市場主體擁有的經濟私權相協調、整合后的公私交融的秩序,[8]因此,提升市場監管的執行力,不僅要有公權力的合理行使,還要有為私權保護提供的服務。因此,這就首先需要將服務理念作為卷煙市場監管活動的一個重要價值導向和行為標準。[9]其次,創新執法方式。卷煙市場的監管是以國家的強制力來維護其權威性,但現代行政管理在管理方式上的變化,是將剛性的強制與柔性管理相結合,如在傳統的以強制性監管為主的執法中更多的引入激勵和協商,以使管理對象能夠更好的、更主動地參與到管制活動中來,從而提高管制的效率。[10]最后,市場監管效率、水平的高低,還與執法隊伍的素質緊密聯系。目前我國煙草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還普遍較低,尤其是基層專賣執法隊伍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因此,需要系統地制定煙草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進一步提高煙草專賣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水平。

          應當看到,我國卷煙市場監管體系的完善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需要監管理念轉變,監管體制、方式手段的創新,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同時也離不開良好的社會環境,包括市場體系及其發育程度,社會組織的發育和成熟,公眾參與意識和能力的提升等等。但只要我們找準目標,通過深化改革創設和營造卷煙市場監管的各種內外部條件,我國卷煙市場的監管效力和效能肯定能得以較大提升。

          (課題組其他成員:張妍、胡筠)

          參考文獻:

          [1]王俊豪.管制經濟學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

          [2]宋晶.構建市場監督管理理論體系的思考[J].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1,(3):19-22.

          [3]劉建華.論中國煙草專賣體制下的行政壟斷[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4,(4):21-24.

          [4]薛冰.歷史與邏輯:公共性視域中的公共管理[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18.

          [5]唐立軍,李書友.建立和完善我國市場監管體系的思路、目標與措施[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1-7.

          [6]Viscusi W.K.,J.M.Vernon,J.E.Harrington,Jr.,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M].Cambridge:The MIT Press,2005:357.

          [7]植草益.微觀管制經濟學[M].朱紹文,等譯.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22.

          [8]劉大紅,廖建求.論市場規制法的價值[J].中國法學,2004,(2):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