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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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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范文第1篇

          為切實提高我區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更加及時、有效地組織對轄區內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的救助,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與健康,為我區建立和諧社會的環境創造良好的條件,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2.1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與紅新月災害救濟原則與條例》、《中國紅十字總會自然災害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

          1.2.2地方性法規:《*省紅十字會自然災害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市紅十字會自然災害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3遵循原則:

          市中區紅十字會救災工作作為區政府救災工作的補充,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責任到人政策,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為指導,及時有效地開展活動,為受損害群體提供更多的人道主義救助。

          1.4適用范圍

          1.4.1本預案適用于轄區內各類自然災害及突發事件。

          1.4.2因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分類和分級

          2.1自然災害與突發事件分類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轄區甚至更大范圍的經濟穩定和政治安定的局面,有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按照自然災害與突發事件的性質、演變過程和發生機理,我區自然災害及突發事件主要分為四類:

          2.1.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等。

          2.1.2事故災害。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2.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食品安全與職業危害事件等。

          2.1.4突發社會事件。主要包括重大、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2.2按照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公共事件的原則劃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

          2.2.1一般災害及響應(四級)

          對轄區內較小范圍內的社會財產、人身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級響應時,我區紅十字會立即啟動災區援助方案;并向市紅十字會報災。

          2.2.2較大災害及響應(三級)

          對轄區一定范圍內的社會財產、人身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

          三級響應時,立即向市紅十字會報災,組織區內社會募捐。

          2.2.3重大災害及響應(二級)

          對一定范圍社會財產、人身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等后果。

          二級響應時,立即向市紅十字會報災,配合市紅十字會開展社會募捐,聯合是專業應急機構、區政府相關單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2.2.4特別重大災害及響應

          在我區發生的,對全市的政治穩定、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等后果。

          一級響應時,及時向市紅十字會報災,配合市突發事件委員會,開展各項救助活動。

          2.3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預警信號總體上分成四級(IV、III、II、I級)標準,按照災害的嚴重性緊急程度,預警信號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同時以中英文標識,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根據政府的預警信號,進入分級響應。

          3組織機構和職責

          3.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3.1.1應急領導機構:*市市中區紅十字會執行委員會

          3.1.2應急指揮機構:*市市中區紅十字會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3.1.3辦事機構

          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市市中區紅十字會應急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作為應急工作的辦事機構。

          應急辦工作職責包括:

          1、在應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紅十字系統對市內自然災害的救助及其它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協調落實國家、省、市、區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方針、政策,不斷完善區紅十字會應急預案體系。

          3、負責建立統一、規范、科學、高效的紅十字系統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響應、處置、保障、善后處置等工作機制。

          4、負責全區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指揮保障、信息、技術以及基本救援隊伍建設;督促檢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5、組織修訂《*市市中區紅十字會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督促檢查預案的執行情況;指導各基層紅十字會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工作。

          6、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練和培訓工作。

          7、應急辦的日常工作由*市紅十字會負責。

          3.2組織體系框架

          3.2.1*市市中區紅十字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組織體系圖(見附件)。

          3.2.2應急執行機構及職責任務

          區紅十字會機關、各基層紅十字會為應急執行機構。

          辦公室:按照區委、區政府統一宣傳口徑,負責擬定災害救助的宣傳方案,組織救災活動的宣傳報道工作和新聞(通報),公布信息圖片和募捐情況;組織開展救災募捐、義演、義賣等專題活動。

          賑濟業務科:負責組織協調具體的災害救助工作;根據相關信息擬定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救助方案;及時收集、掌握災情信息,組織災情考察,對救助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總結,對重大救助個案進行評估分析;協調國內外捐贈救助款物的管理,擬定分配計劃;統計上級紅十字會和基層紅十字會接收捐贈款物數額等信息,通報救助情況,提供對外公告、公示的相關資料;按照救災物資采購計劃,與事業發展科共同完成救災物資的招標、采購任務。

          事業發展科:組織紅十字會員和志愿工作者參加救援活動。負責救助款項的管理和撥付;負責接收各種渠道的捐款;向賑濟科通報到賬的捐款信息;組織、協調接受財務審計工作;按照救災物資采購計劃,與賑濟業務科共同完成救災物資的招標、采購任務。

          各基層紅十字會:根據市、區紅十字會應急預案編制本地紅十字會應急預案,并報區紅十字會應急工作辦公室備案;成立轄區救災應急工作小組,協調指揮轄區做好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及時匯總災情數據、并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做好災害救助物資的接收、管理及發放工作。

          4預測和預警

          4.1.1預警

          各基層紅十字會負責向同級政府相關部門收集本轄區災害信息并及時將災情報送區紅十字會,區紅十字會將情況匯總后以紅十字會系統使用的災情報表的格式報送市紅十字會。

          4.1.2預防預警行動

          與民政、氣象和地震等有關部門加強合作,了解相關災情預測和分析;在轄區內備災倉庫及災害多發地區儲備救災物資,做好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救助的準備工作;加強對紅十字會救災干部和災害多發地區群眾的救助知識培訓,提升轄區各基層紅十字會的綜合救災能力。

          4.1.3應急辦對報警事件的風險系數、發展趨勢等及時分析,科學預測,提出一般處置或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建議,并按照職責向市紅十字會及有關部門報告分析結果。

          4.1.4各基層紅十字會,轄區各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應根據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分析結果,及時向區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由區紅十字會匯總后向市紅十字會匯報,預警信息按照市紅十字會預警機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4.2.5預警信息后,區應急辦、各基層紅十字會應根據市紅十字會的預警級別及時按照專向預案做出部署,并迅速通知有關單位采取行動,防止事件的發生或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5應急響應

          5.1災害分級及響應

          5.1.1在轄區內發生的一般、較大級別的突發事件由我區紅十字會按照有關規定啟動區相應應急預案并組織轄區各方面的力量處置。并將災情及時向市紅十字會應急辦公室上報。

          5.1.2發生重大級別的突發事件,及時向市紅十字會應急辦公室上報,并提出相應的救助建議,主動配合市紅十字會和市相關單位,聯合所在區主管部門,開展社會募捐活動,救助受災群眾。

          5.1.3發生特別重大災害時,及時向市紅十字會應急辦公室上報,并提出相應的救助建議,按照市紅十字會規定及時啟動預案,并配合市紅十字會協調轄區各方面力量參與。

          5.2基本相應程序

          5.2.1在轄區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15分鐘內啟動先期處置機制。30分鐘內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控制現場、救護、搶險等基礎工作;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對初步判定屬于重大或特別重大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在事發30分鐘內向市急辦報告。

          5.3信息報送和處理

          5.3.1報送內容

          1、災情信息:包括受災人口、死亡人數、受傷人數、轉移安置人數、房屋倒損情況、毀田面積、經濟損失等,并附媒體報道和圖像資料。

          2、自救情況:區紅十字會、基層紅十字會及其他社團在災害發生后開展的自救工作。

          3、救助需求:災區的救助工作需要上級紅十字會給予的援助。

          5.3.2各基層紅十字會通過傳真報表及時向區紅十字會上報災情。

          5.3.3信息處理:各基層紅十字會將災情信息報送至區紅十字會應急辦,由應急辦負責及時核實災情,并根據所報數據評估災害級別,制定緊急救助方案,上報市紅十字會審批執行。

          5.3.4救助熱線

          緊急救助熱線電話:0531-82569233

          0531-82569234(傳真)0531-82569235

          郵箱:nbgao@

          5.4緊急處置

          5.4.1配合市紅十字會及時向災區或事發地調撥救災物資或緊急救災備用金,派出緊急救援隊。

          5.4.2赴災區或事發地考察災情,并及時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災情。

          5.4.3開通24小時救助熱線值班,暢通信息渠道。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理

          應急工作結束后,配合市紅十字會在災區開展重建家園、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現場等善后處置工作

          6.2社會救助

          善后處理組應做好安置場所的設置、救濟物資的接收、使用和發放等情況,并上報市紅十字會。

          6.3調查總結

          6.3.1區紅十字會辦公室對事發原因、處置經過、損失、援助等做出綜合調查評估,擬出考察報告或應急處理工作總結,報送市紅十字會審議。

          6.3.2基層紅十字會應對應急處置工作及時總結并書面報送市應急指揮中心。

          6.3.3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區紅十字會對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并將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報送上級紅十字會;對在事件中有瞞報、漏報、遲報信息及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應急保障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遭受一般災害事件,應及時向區紅十字會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負責人聯絡電話。

          7.1.2遭受較大及其以上程度的災害事件,我區紅十字會安排24小時救災值班,并將救災熱線電話等聯絡方式報市紅十字會。

          7.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7.2儲備一定數量的救災物資,包括帳篷、棉被、衣服、凈水劑、消殺藥及社會募集的物資等。

          7.3應急隊伍保障

          7.3.1應急隊伍保障,應急隊伍由我區紅十字會、紅十字醫療救援機構以及紅十字會會員、志愿工作者等組成。

          7.3.2依據職能組建相應的應急隊伍,增強隊伍實戰能力,同時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志愿者團體等社會力量,做好供給保障等輔助工作。

          7.4交通運輸保障,救災物資運輸費用通過募捐或爭取政府支持等途徑解決。

          7.5醫療衛生保障,醫護人員來源于參加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單位的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的無償志愿服務;醫療藥品、器械主要來源于社會捐贈。

          7.6安全保障,協調公安部門,做好救災物資的安全保障工作。

          7.7物資保障,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的有關要求采購物資,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障救災物資的及時調撥。

          7.8經費保障,救災資金主要來源于社會捐贈、政府資助、紅十字救助金等。

          7.9社會動員保障,紅十字會依法開展募捐,招募志愿工作者投入救援工作。

          7.10為受災群眾提供緊急救災帳篷等物資。

          7.11技術儲備與保障

          整合社會資源,逐步建立市中區紅十字會備災救災信息網絡系統,紅十字緊急救援隊伍。

          8.宣傳、培訓和演習

          8.1公眾信息交流,大力宣傳紅十字會法和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在群眾中普及初級衛生救護知識;開展備災救災項目交流,組織學習交流活動等。

          8.2培訓,逐級培訓紅十字會專兼職干部,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素質。

          8.3演習,制定專項或轄區演習方案病組織或紅十字救護演練和競賽。

          9附則

          9.1預案管理與更新

          應急領導小組結合救災工作適時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評審及修訂,并報市紅十字會、區委、區政府備案。

          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范文第2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全州經濟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促進全州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針對我州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和種類,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本州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包括水旱災害、地震災害、氣象災害(冰雹、沙塵暴、雪災等)、地質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與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涉及州內跨縣(鄉)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縣(鄉)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州政府負責處置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州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州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3)州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4)州突發公共事件縣、鄉(鎮)應急預案。

          (5)州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

          (6)州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以上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第二章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州人民政府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

          在州長的領導下,通過州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為加強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州人民政府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按照突發公共事件類別,下設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四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指揮部。

          2.2 辦事機構

          州政府辦公室是全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州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州政府信息中心),主要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 工作機構

          州政府各有關部門是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歸口管理的工作機構。

          2.4 縣、鄉(鎮)應急機構

          縣、鄉(鎮)級人民政府是本級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

          州、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要建立各類人才庫,根據應急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2.6 分級應對

          州人民政府和事發地縣、鄉(鎮)級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各類較大以上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同時,要向省政府、州委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事發地鄉(鎮)級人民政府做好本級行政區域各類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縣級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測預警系統

          縣級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

          3.1.2 預警級別和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確定預警級別,主要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較大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一般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機構作為第一響應隊伍,要迅速趕到事發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事態核實、應急救援等工作,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2.3 基本應急

          重大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專業應急隊伍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外,醫療衛生部門要按規定啟動醫療救治工作方案,做好救治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做好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護工作,并協助做好人員疏散;事發地鄉鎮、村社、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積極協助搶險,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3.2.4 應急響應

          當突發公共事件趨向擴大、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或事態難以控制時,由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向州人民政府請求援助。州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要組織、協調各有關方面給予支持幫助;需要由政府處置的,由州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州政府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省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5 應急結束

          較大級別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后處置

          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州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3.3.2 調查和評估

          要對較大以上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 恢復重建

          較大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的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州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上報省政府有關部門請求支援。

          3.4 信息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簡要信息,隨后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工作。信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國辦函[]63號)規定執行。

          第四章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要按照軍警民相結合、自救和互救相結合的全州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基本原則,健全各領域、各行業的應急救援隊伍。

          4.2 經費保障

          州政府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州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州級財政部門根據我州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規律進行審核,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縣級人民政府也要對本地區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做好預測,經費列入預算。

          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眾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保障

          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具體負責州級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州民政局、州經貿委、州財政局、州交通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

          4.4 市場秩序保障

          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牽頭,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參加,負責維持工商企業和市場正常運營,嚴厲打擊哄抬物價、囤積緊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為。

          4.5 基本生活保障

          州民政局等有關部門要會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證災區群眾吃、穿、住、用、醫等方面的需要。

          4.6 醫療衛生保障

          州衛生局會同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疫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州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災害情況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7 交通運輸保障

          州經貿委、州交通局、州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4.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

          4.9 通信保障

          州通信部門、州文體廣電局、州經貿委、州人防辦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和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10 設備保障

          按突發公共事件類別、性質的不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要掌握本地區、本部門和本行業各種搶險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做好救援和搶險設備的配備和保養,建立各種救援搶險設備的數據庫,保證在應急處置中調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4.11 公共設施保障

          州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2 社會動員保障

          要明確實施社會動員的具體條件、范圍、程序、時間、提供救助的內容、方式和相關保障制度等,做好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法律救助要在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進行。

          4.13 人員防護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鎮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協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5.2 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及時開展全社會范圍內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各行各業的公眾都了解應急預案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掌握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方法和報警方式,知曉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方面的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學要開展防災減災教育。

          5.3 培訓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督促,政府各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培訓工作要因地制宜,靈活開展。職業技校要開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知識講座;各類干部培訓要增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方面的學習內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要向公眾普及應急常識。

          5.4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應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6.1 預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