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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行新經濟政策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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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行新經濟政策的主要目的

          實行新經濟政策的主要目的范文第1篇

          關鍵詞:低碳經濟 經濟杠桿 能源

          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自英國政府在2003年首次提出此概念以來,已獲得了美、日、德、意等眾多國家的廣泛關注。它的目標,旨在通過提高能源效率和改變清潔能源結構,從而減緩全球氣候惡化的趨勢、實現可持續發展。中國,近年來作為經濟迅猛增速的發展中國家,在取得舉世矚目的經濟成就的同時,也付出了犧牲生態環境的代價,受到了因全球變暖所產生的國際壓力。構建低碳經濟,是中國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它不僅為中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提供了思路,而且還促進中國承擔國際義務的積極性。目前,中國面臨著巨大的溫室氣體減排壓力和生態環境惡化的挑戰,因而,實現低碳經濟的發展是中國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

          一、經濟杠桿及其作用

          經濟杠桿是社會主義社會自覺地運用經濟規律作用,推動和調節社會再生產過程,使之按照最大的經濟效果,符合生產目的的方向運動的經濟范疇。

          對于中國低碳經濟的構建,很多方面需要著手培育,在確立低碳經濟發展戰略的宏觀設計后,我們還應關注微觀層面的構建方法。諸如法律保障體系、經濟政策手段、科研技術創新、國際間交流與合作等方面,都是建立低碳經濟的政策框架的核心。而經濟杠桿又是政府引導市場發展最為有效的工具,經濟政策手段是其具體的實施方式。它能夠在短時間內對經濟進行局部的調控和引導,從而對整體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這就是經濟杠桿效應。然而,不同的經濟杠桿會帶來不同的經濟效應,它們之間往往有著相互影響、取長補短的作用。政府作為杠桿的撬動者,應找準支點,對各種經濟杠桿進行配合,使其對中國碳經濟的發展發揮引導作用。

          二、經濟杠桿工具

          1、價格杠桿

          我國的資源資源結構現狀是富煤、貧油、少氣,決定了煤炭是能源消費的主體。由于煤炭的碳密集程度很高,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必然會產生較高的碳排放量。然而,在我國現行的能源定價制度下,煤炭的價格遠低于石油的價格。由此觀之,低的煤炭價格會給企業使用清潔能源帶來負的激勵。實現能源結構的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主要在于清潔能源研發的長久性。在此過程中,轉變的前階段應以轉變能源消費結構為主要目標。而價格是供求關系改變的一個誘因,比如國家通過提高煤炭價格來減少消費量,使能源使用企業轉向其他的清潔能源替代品,可以減少碳排放量。此外,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優秀經驗,比如意大利政府從1992年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廠以保證購買價格的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中國政府可在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銷售的各個環節制定詳細的價格依據,以培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環境。

          2、財政稅收政策

          在低碳經濟的導向下,企業在節能環保設備上的投資,在減少負的外部效應的同時也會導致成本的上漲。政府應鼓勵該類企業節能減排的積極性,對他們進行財政補貼。節能產品在進入市場初期可能以高于一般商品的價格進銷售,財政可對于使用節能產品的低收入家庭進行轉移支付,以彌補一定的額外開支,增強全社會居民的低碳生活意識。

          開征碳稅被認為是最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英國有氣候變化稅、德國有生態稅,這從經濟的角度遏制了企業進行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傾向。中國目前沒有針對能源使用的專門稅種,若開設,則需要從縱向和橫向填補空白。碳稅是一個混合型稅種,稅負的高低取決于能源的含碳量及發熱量,不同的能源有不同的稅率,因而不像增值稅、營業稅等有相對固定的稅率,這在稅收設計上有一定的復雜性。從稅收結果來看,低碳能源的稅負要低于高碳能源,因此,開征碳稅既能促使企業實現低能耗、低污染、低能耗的目標,也能減輕他們的稅收負擔。相反的一面,是對清潔能源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這也能調配能源結構和促進清潔能源技術進步。

          3、金融杠桿

          金融杠桿是包括信貸、利率、儲蓄、貨幣發行等金融變量在內的綜合性杠桿體系。金融杠桿效應的發揮離不開完善的金融市場,也即只有在金融市場中,金融變量才可能實現改變進而引起整體經濟的變動。碳金融市場是指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在內所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和交易活動的總稱。節能減排企業可以通過節能項目的減排量在碳金融市場上獲得融資而不需要以固定資產抵押,有利于節能和環保等新技術的開發和利用。然而,在目前面臨的高通脹形勢下,隨著存款準備金率不斷上調、加息的期望加強,市場的流動性收縮以及信貸規模的減小,加重了清潔能源企業的投融資成本。在現有的宏觀經濟形勢下,清潔能源的投融資困境可由碳金融市場的新興業務解決。比如,國家開發銀行等在探索針對清潔技術開發和應用項目的節能服務商模式、金融租賃模式等創新融資方案,一些中小型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嘗試發展節能減排項目貸款等綠色信貸,還有一些銀行推出了基于碳交易的理財產品。

          該市場在《京都議定書》的框架下,主要有三種交易機制:國際排放貿易交易機(IET)、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行機制。節從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現狀來看,目前主要的方向是CDM項目。隨著國際碳金融市場日益成熟,中國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我國應加快構建談金融市場的進程,積極參與到國際碳合作中。

          參考文獻:

          [1]金樂琴,劉瑞.低碳經濟與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研究,《經濟問題探索》2009年第1期

          實行新經濟政策的主要目的范文第2篇

          【關鍵詞】自由貿易 港區建設 一體化建設

          2013年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設立,進一步加快了我國政府職能的轉變,進一步探索創新的管理模式,推動貿易自由和投資的便利化,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改革開放的探索道路有著重要的作用。寧波作為我國一個重要的對外貿易口岸城市,要探索創新改革開放的新形式,推動自由貿易區投資貿易便利化,盡快適應經濟全球化,進而借助自由貿易區的建設[2]實現區港一體化建設。

          一、自由貿易區

          (一)概念

          自由貿易區是指由國家指定的交易貿易區,是比世界貿易組織相關規定更為優惠的貿易安排。在國內或是地區的關境內外劃出特定區域,允許外國商品免關稅自由進出口。其本質是自由港政策的關稅隔離區。

          (二)功能

          自由貿易區內允許外國船只自由進出、外國貨物免稅進口,取消對進口貨物的配額管制。同時,自由貿易區還能吸引外資設廠,發展進出口加工貿易,允許、鼓勵外資設立商業企業、金融機構等,從而促進區內經濟綜合、全面地發展。

          二、寧波自由貿易區區港一體化的行政管理分析

          寧波港是目前我國最為重要的港口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與東盟的貿易關系快速發展以及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立,我國在鞏固與東盟國家友好關系的同時,也進一步推動了寧波與東盟國家的貿易來往、擴大了雙方的合作規模,進而提升了寧波的國際競爭力。

          自由貿易區實施的原則的是開放、自由的管理。寧波港作為我國最為重要的港口之一,其保稅區倉庫、轉口貿易、出口加工等三大功能的進一步開發都離不開港口物流規模的擴大發展,而港口物流擴大規模發展不能脫離保稅區[3]的臨港產業的配套服務。在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的時代背景下,區港伴生發展已成為國際自由貿易的特定模式。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加快寧波區港一體化建設,從而促進保稅區充分利用港區的交通中轉作用,形成便捷的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加快國際貿易發展、金融保險業務以及咨詢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實現區內經濟的全面繁榮。

          我國的保稅區是經國家統一批準設立的特定范圍內的封閉式、綜合性對外開放的區域,實行統一的開放性政策,由海關實施監管;我國的港區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港務局根據港區實際情況來實施獨立管理。當前,推進區港一體化建設,則是為了有效地解決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管轄沖突,進一步的方便投資、貿易的順利進行。

          一直以來,寧波保稅區與港區都是由各自管理部門的領導下進行建設、營運以及行政管理。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應該加快實施區港一體化建設,將港口的功能進一步延伸到保稅區,擴大保稅區的管理范圍。實現區、港一體化管理能夠提高進出口貿易工作效率,降低貿易成本,進而實現更高的經濟效益。同時,港區有了保稅區企業的支持后能夠進一步提高管理效率,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擺脫“輔助港”[4]的傳統定位,實現主動貿易,進而推動我國的貿易發展。

          三、寧波自由貿易區區港一體化的功能管理分析

          自2002年我國提出保稅區與港區的一體化建設以來,大多數港口都實行了行政港區一體化經營管理。將自由貿易區的功能延伸至港口,將港口功能擴大到自由貿易區。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區港一體化建設進程也隨之不斷加快。寧波自由貿易區將寧波港作為貿易載體,充分發揮自由貿易區的轉口貿易、出口加工以及倉庫和國際貿易等特有功能,進一步推進我國與國際間的貿易來往,推動我國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進程。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實現區港一體化,形成“區港聯動”[5],才能夠進一步加強貨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凝聚力與擴散性,促進自由貿易企業與港區功能得到充分的開發,實現高效管理,提升經濟效益,進而推動臨港自由貿易區帶動、輻射的功能作用。

          同時,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下,市場競爭尤為激烈。建設寧波自由貿易區的港區一體化管理,可以保證其港口功能適應市場需求的不斷擴展;臨港企業在市場需求的推動作用下,可以憑借港口功能不斷地開發適應。同時,寧波應該利用市場競爭這一有力杠桿、依靠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控,通過進一步分析港區與自由貿易區的功能優勢,合理分配出口加工、倉庫、物流以及轉口貿易等功能分區,優化臨港企業的功能開發與建設,實現合理、統一地對寧波自由貿易區與寧波港區的進行建設開發和管理,加快一體化進程。

          四、區港一體化建設對寧波自由港建設的重要意義

          (一)概念

          自由港,同屬于自由貿易區的范疇,是依托港口的“自由港政策”[6]發展而來。其開放層度高、容納層次多、設立條件嚴格,一般港口都將其作為中心,向四周輻射40~80公里的腹地地區。

          當前,我國香港以及新加坡等世界集裝箱港中轉量較大的港區都實行著自由港政策。其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吸引世界大量集裝箱在港口中轉。自由港在世界范圍內的貿易自由區都有設立,從地域角度上來說也是自由貿易港區。是一種特定的港區概念。

          (二)港區一體化對自由港建設的意義

          自由港的功能包括對缸內進出口商品的豁免關稅、允許港內商品的自由存儲、展示、拆散、改裝、包裝以及整理、加工、制造等業務,其主要目的在于方便本地經濟與對外貿易的發展,進而增加財政與外匯收入。

          實行寧波自由貿易區的區港一體化建設,將保稅區的功能進一步融入自由港的功能,使得保稅區的行政管理政策以及管理功能盡可能的向港區延伸,從而提升港口的開放度與自由度,進一步推動寧波港港區自由貿易模式的建立,適應當前經濟全球化發展要求,推動我國經濟發展與國際貿易發展。

          從實際運作方面來講,保稅區的轉口貿易、出口加工、倉庫、國際貿易等功能的發揮都要依托港口才能得以實現。因此,區港一體化從實際意義上來講是港口自由貿易形式的具體體現。實現寧波港的自由貿易區的區港一體化,實行管理、運營的一體化,有利于推動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集聚與擴散,有利于保稅區的功能的充分發揮,進而向自由港推進。區港一體化將有效地提高運作效率,推動寧波港的港內發展,加快實現寧波市在國際經濟貿易合作中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的發展和競爭的目標。

          五、實現寧波自由貿易區區港一體化建設的具體措施

          寧波保稅區在地域位置上毗鄰北侖港,其在功能互補與政策聯動的要求下,早已實現港區的聯動發展。其在硬件與軟件設施上已經達到:保稅區的物流可直接在港口自由進出、港口物流可充分利用保稅區的功能政策;其運營模式豐富、靈活,有效的推動了寧波港的內外經濟發展需求。

          在此基礎上,結合當前經濟全球化特征和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要實現寧波自由貿易區的區港一體化建設,具體措施有:

          (一)加強投資貿易便利化

          1.擴大貿易功能創新,推動貿易便利化。加快寧波進一步向開放型經濟轉型,鞏固貿易發展。首先,要創新貿易方式,進一步跟蹤、創新寧波的貿易試點,加強海關監管。深入建設進出口商品采購貿易示范區,進而強化寧波港在物資、資金、貿易、集散等方面的功能,提升其貿易競爭力;充分利用現代化計算機互聯網信息技術,建設信息、交易、結算、評價一體化的網絡交易平臺。其次,要加大進口貿易,深化進出口貿易便捷化試點[7],出臺進出口便利化政策扶持。第三,大力發展服務貿易,進而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個方面服務業務的開發,推動港行內外包業務的發展,促進功能互補。

          2.創新口岸監督管理服務,提升口岸便利化。深化口岸通關建設,轉變服務觀念,優化通關流程與資源配置,進而實現高效利用資源,有效控制成本,提高服務效率。深化區港聯動,進而實現區港物資進出口一體化管理。

          3.加強航運功能生產培育。依托港口優勢,結合國家出臺相關政策,出臺寧波保稅港區相關航運優惠政策。大力發展航運服務業務,積極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管理以及國際航運經紀業務,同時也要充分發揮長三角腹地優勢推動內港航運業務的發展。

          4.創新金融業服務。創新建設區域性離岸金融服務中心,探究直接開展境外債權融資,積極實踐、探索符合條件的外匯股權基金。探索國際化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支持金融業務的創新發展,增強區港金融服務功能[8],進而推動寧波港區域內金融服務功能的整體優化,推動一體化建設。

          (二)加強法制保障建設

          1.重構外貿管理法律框架,完善外貿審批、管理相關規定。我國有關的外資管理法律體系為“外資三法”以及相關配套法律《公司法》的部分規定。在當前時代背景下要修訂、完善《公司法》中的企業相關規定,改變傳統投資管理制度;制定《涉外投資法》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吸納“外資三法”的相關法律內容,將國內有關外資法律條例上升至國際外資相關政策要求。

          2.完善國家安全和反壟斷審查的法律體制。按照《總體方案》、《負面清單》以及《反壟斷法》來對我國涉及國家安全、行業壟斷的法律體制進行完善改革,在現有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明確“外資”審查對象的審查標準;明確審查內容、外資進入標準以及進入控制標準。

          3.完善有關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法律。修訂完善貿易與投資便利化的相關法律法規,深入貫徹落實《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加強對自由貿易區內的貿易體制以及投資體制等機制的探索、創新與實踐。

          4.完善爭端解決機制。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要力爭公正透明、定界清晰。從而確保各類糾紛的解決受到完善的法律監督、約束,進而為自由貿易區內的各類交易提供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法律平臺。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實現寧波自由貿易區的區港一體化建設是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寧波保稅區與港區進一步發展的必然方向,有利于實現寧波臨港企業的轉型發展。因此,要貫徹落實投資與貿易便利化、加強相關法律保障構建,推動建設寧波自由貿易區和區港一體化,進而促進寧波的經濟建設和加快我國對外開放進程。

          參考文獻

          [1]徐劍華.區港一體化:建設寧波自由貿易區[J].開放導報,2004,03:43-45.

          [2]盧軍.區港聯動,建設寧波自由貿易區戰略研究[J].寧波經濟叢刊,2004,01:12-18+2.

          [3]呂晉津,孟廣文.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發展自由貿易區可行性及政策建議[J].城市,2010,01:61-64.

          [4]辛文琦.我國自由貿易區建設有待突破的幾個瓶頸[J].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大學學報),2010,08:81-88.

          [5]張漢林,蓋新哲.自由貿易區來龍去脈、功能定位與或然戰略[J].改革,2013,09:98-105.

          [6]張陽.王桂英.自由貿易港區的追逐與夢想[N].人民日報海外版,2013-03-13006.

          [7]李宇.以投資貿易便利化推進寧波自由貿易園區建設[J].寧波經濟(三江論壇),2014,11:36-40+44.

          [8]楊代新.建立寧波自由貿易園區問題初探[J].經濟叢刊,2012,04:22-25+2.

          實行新經濟政策的主要目的范文第3篇

          學術界關于循環經濟的含義已經有了比較一致的解釋。循環經濟是針對工業化以來高消耗、高排放的線性經濟而言的,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經濟體現,即以環境友好方式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發展經濟,逐步實現以最小的代價、更高的效率和效益,實現污染排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1]在人類的生產活動過程中,控制廢棄物的產生,建立起反復利用自然的循環機制,把人類的生產活動納入到自然循環中去,維護自然生態平衡。[2]所謂循環經濟,就是把清潔生產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融為一體的經濟,它要求運用生態學的規律來指導人類的經濟活動。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規律重構經濟系統,使得經濟系統和諧地納入到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中,建立起一種新形態的經濟。[3]循環經濟要求把經濟活動組織成為“自然資源產品和用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都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最合理的利用,從而使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減少到盡可能小的程度。[4]此外,李汝雄認為循環經濟是這樣的經濟,其所需資源的來源,大部分是可循環的或可再生的,產品經使用后,可以通過回收、再生等方法,只有少量的廢棄。

          循環經濟的含義應當是:以可循環資源為來源,以環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發展經濟并舉,把人類生產活動納入自然循環過程中,所有的原料和能源都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從而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控制在盡可能小的程度;經過相當長一段時間的努力,使生態負增長轉變為生態正增長,實現人類與生態的良性循環。所謂環境友好,是與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相比較而言的。傳統的生產力的定義是征服自然、改造自然,這表明傳統的生產是一種粗放型的非友好的人與自然的關系的經濟發展模式。在傳統的生產方式下,生產的結果是產品和廢棄物。循環經濟則要求在生產中實現零排放,生產的結果只有產品,這將大大減輕地球環境的負荷,維護生態平衡。可見,循環經濟不僅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也是一場物質變換的革命,更是一種新型的人與自然的關系。

          二、循環經濟的意義

          20世紀末人們提出了“循環經濟”和“知識經濟”兩大新的經濟概念。其中,知識經濟在全社會已經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得到了人們廣泛的關注和認同。而循環經濟在我國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我們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循環經濟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價值將不亞于知識經濟。

          (一)循環經濟適應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涉獵循環經濟的學者們比較一致地把發展循環經濟與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相聯系。循環經濟是可持續戰略的經濟體現。[4]只有當人們的行為從高排放的“牧童經濟”轉變為低排放的循環經濟的時候,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才真正來臨。發展循環經濟是特大型城市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和關鍵。[1]實施可持續發展,必須解決資源環境的制約問題。為此,人們提出了種種解決辦法,如:“環境友好”、“綠色技術”、“清潔生產”、“零排放”、高效生產、廢物回收利用、綜合利用……等解決辦法,這些都是好辦法,但是能夠比較全面的表達人類解決資源、環境問題的最簡潔的辦法或者說法,還是用“循環經濟”比較好。[5]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出版的《我們共同的未來》最早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可持續發展認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互聯系不可分割,并把環境保護作為發展進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發展質量、發展水平和發展進度的客觀標準之一。可持續發展呼吁人們改變傳統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即生產時盡量少投入、多產出,消費時盡量多利用、少排放。在傳統工業社會,人們大量生產廢物和排放廢物,只是在經濟活動的最后通過填埋或焚燒等方式對廢棄物進行被動的處置。由于大量生產,造成資源大量消耗,但是由于資源不是無限供給的,很多資源更是不可再生的,消耗得快,枯竭的也快。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解決資源環境的制約問題,這就要求在生產和消費活動的源頭控制廢物產生,一旦廢物產生則通過回收開發和再利用加以補救。可見,只有當高排放的傳統線性、開放式經濟轉變為以資源閉路循環、避免廢物產生為特點的循環經濟的時候,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才真正來臨。

          (二)循環經濟是遏制環境惡化的必然選擇

          我國在成為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的國家的同時,環境也受到嚴重的損害。長期以來只追求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保護造成的惡果,正在以城市為中心向農村蔓延。一般認為,人類活動的環境影響取決于人口數量,消費增長和技術能力。我國的環境承受能力面臨著來自這三個方面的嚴峻考驗。在人口方面,2000年我國人口已經達到13億,預計到2010年將達到14億,增長的人口需要相應的資源環境容量做支撐;在經濟方面,2000年我國人均GDP為800美元,在未來將以每年7%-8%的幅度遞增,社會經濟水平和人民消費水平的提高必然伴隨著相應的環境影響;在技術方面,我國當前仍具有高排放的明顯特征,尤其是經濟落后地區,不利于環境的技術效率將給我國的環境狀況帶來疊加的壓力。人類要生存、社會要發展、自然要繁榮,嚴肅地向我們提出節約利用資源、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要求。[2]循環經濟是善待地球的經濟發展方式,它要求以環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實現經濟活動向生態化轉向。可見,循環經濟是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兼而有之的的雙贏經濟,它不僅能帶來環境效益,而且能帶來經濟效益,是“點綠成金”的經濟。

          (三)循環經濟是先進的經濟發展模式

          在發達國家,循環經濟已經成為一股潮流和趨勢,很多國家甚至通過立法的方式加以推進,如德國于1996年就頒布了《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傳統的工業經濟模式可以概括為:自然資源粗放生產過度消費大量廢棄;與此相應的傳統污染治理思路,沒有從工業經濟系統的整體考慮,只是從環境的角度思考問題,沒有與經濟相聯系,僅僅從末端進行一些被動的消極處理,雖然可以減輕一些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循環經濟從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相結合的角度考慮問題,變消極的產品污染治理,為積極的產品全程管理。循環經濟模式可以概括為:自然資源清潔生產綠色消費再生資源[7],我們認為循環經濟模式不僅僅是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更是一種新型的物質變換方式,它是物質資料生產活動的革命,它必將引起產業升級、產業結構的大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改變。

          三、關于循環經濟的研究現狀

          (一)國外已處于實際應用階段

          循環經濟概念首先在國外出現,經歷了近十多年時間的發展,已經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在20世紀70年代,循環經濟的思想更多地還是先行者的一種理念,當時人們關心的是污染物產生之后如何治理以減少其危害,即所謂環境保護的末端治理方式。80年代,人們認識到應采用資源化的方式處理廢棄物,但對于污染物的產生是否合理這個根本性問題,是否應該從生產和消費源頭上防止污染產生,大多數國家仍然缺少遠見,從而缺少政策上的有力舉措。到了90年代,特別是可持續發展戰略成為世界潮流的近幾年,管段預防替代末端治理才成為國家環境與發展政策的真正主流,零敲碎打的廢物回收利用和減量化的做法,才整合成為一套系統的以避免廢物產生為特征的循環經濟戰略。[4]

          這方面,德國走在世界前列。早在1986年德國制定《廢物管理法》時,政府就強調要通過節省資源的工藝技術和可循環的包裝系統把避免廢物產生作為廢物管理的首選目標。1991年,德國首次按照資源到產品再到資源的循環經濟思路制訂了《包裝條例》,要求德國生產商和零售商對于用過的商品的包裝,首先要避免其產生,其次要對其回收利用。其目的是要大幅度減少包裝廢棄物填埋與焚燒的數量。1996年德國又公布更為系統的《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把資源閉路循環的循環經濟思想從包裝問題推廣到所有的生產部門。這部新的廢物管理法比以往更強烈地要求在生產中避免廢物的產生,同時要求對已產生的廢物進行環境可以承受的利用。德國政府、企業和公眾普遍認為,循環經濟能形成一種更有效益、更愛惜原材料、對環境壓力更小的生產方式。近年來,德國的循環經濟已取得初步但卻明顯的成效。以1991年為界,在此之前德國的廢物排放是逐年加速增長,在此之后則發生逆轉并呈逐年下降趨勢。德國的廢物處理新哲學和新經濟實踐對世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90年代以來,歐盟諸國、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都已先后按照資源閉路循環、避免廢物產生的思想重新制定了各國的廢物管理法規。[4]

          (二)我國仍處于概念引進階段我國對循環經濟的研究起步較晚。前幾年,我國的環境保護專家們把循環經濟作為一個專業概念在同行之間進行討論。目前,盡管循環經濟在學術界已受到較為廣泛的關注,但還沒有引起有關部門和企業界的廣泛關注和重視,既沒有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更沒有進行應用實施的具體推動措施。因此,無論從循環經濟研究的理論還是實踐來看,我國與西方國家都存在比較大的差距。

          目前,上海在循環經濟的研究方面走在前列。這是由于上海作為一個資源奇缺、環境容量有限的大都市,21世紀又面臨著繼續較大幅度推進經濟增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艱巨任務。[1]因此,發展循環經濟是上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在上海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策劃下,上海已經著手對上海發展循環經濟進行研究,編制循環經濟規劃,提出到2005年,要建立發展上海循環經濟的框架。提出到2020年,上海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社會支撐系統要全面確立并能夠正常運行,從體制上、技術上和觀念上為發展循環經濟提供良好的整體氛圍和機制,促使經濟社會發展納入資源使用集約化、生態環境無害化的軌道,為建設資源循環型國際經濟中心城市奠定基礎。

          (三)強化循環經濟的觀念

          觀念更新是推進實施循環經濟的重要環節。觀念深入人心,人們才可能有自覺的行動,同時觀念還具有方法指導的作用。

          1.進行綠色教育。所有政策最終的執行效果都和公眾的參與密切相關。為了提高循環經濟政策的實施效果,需要加強對公眾環境意識的培養。[11]通過學校教育、培訓和大眾傳媒等方式進行循環經濟意識教育,使循環經濟成為公眾的共識,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公眾自覺按照循環經濟的要求安排生產、生活是實現循環經濟的重要環節。

          2.引導綠色消費。消費在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產品或服務只有在被最終消費之后才能真正實現其價值。因此,倡導綠色消費是構建循環經濟最重要的環節。綠色消費有三層含義:一是倡導消費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眾健康的綠色產品;二是在消費過程中注重對垃圾的處置,不造成環境污染;三是引導消費者轉變消費觀念,注重環保,節約資源和能源,改變公眾對環境不宜的消費方式。倡導綠色消費一方面可以創造新的消費熱點,另一方面可以引導綠色生產。[11]通過在生活、生產領域提倡3R原則和避免廢物產生原則,把個人的消費行為提升為理性消費和清潔消費,把消費過程納入循環系統。

          四、循環經濟研究的技術領域

          (一)“3R”原則

          3R原則和避免廢物產生是在實踐中應用循環經濟戰略思想的兩個指導性原則。”3R”是英文Reduce、Reuse、Recycle三個單詞的縮寫。3R原則即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其中:減量化原則(reduce)要求用較少的原料和能源特別是無害于環境的資源投入來達到既定的生產目的和消費目的;再使用原則(reuse)要求制造產品和包裝容器能夠以初始的形式被反復利用,要求制造商盡量延長產品的使用期,呼吁抵制一次性用品;再循環原則(recycle)要求生產出來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變成可以利用的資源而不是不可恢復的垃圾,按照循環經濟的思想,生產者的責任應該包括解決廢棄制品的處理問題。[6]3R原則是循環經濟發展必須遵循的準則,它體現了循環經濟的基本要求,它們的重要性不是并列的,減量化原則是首要的原則,這是因為,循環經濟以避免廢物產生為經濟活動的優先目標。在1996年生效的德國《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中規定,對待廢物問題的優先順序為:避免產生循環利用最終處置。這個順序反映了人們對環境與發展問題的認識的質的飛躍,即從單純的末端治理、利用廢物到減少廢物。

          (二)技術載體

          技術是循環經濟的載體,它處于核心地位,主要是指以清潔生產技術和廢物資源化技術為內容的環境無害化技術(EnvironmentSoundTechnology)。環境無害化技術的特征是污染排放量少、合理利用資源和能源、更多地回收廢物和產品,并以環境可接受的方式處置殘余的廢棄物。環境無害化技術包括預防污染的少廢或無廢的工藝技術和產品技術,但同時也包括治理污染的末端技術。[6]其主要類型有:

          1.污染治理技術。即傳統意義上的環境工程技術,這是用來消除污染物質的技術,通過建設廢棄物凈化裝置來實現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凈化處理。[6]該技術僅對生產末端進行無害化處理,通過凈化廢棄物實現污染控制,不改變既有的生產系統或工藝程序。今天,專門進行廢棄物凈化處置的環保產業作為一個新興的產業正在獲得迅速發展。

          2.廢物資源化技術。這是用來進行廢棄物再利用的技術,通過這些技術實現產業廢棄物和生活廢棄物的資源化處理。[6]通過對循環經濟定義的研究,我們知道所有的廢棄物都有它的有效用途,廢物利用技術是循環經濟的重要技術載體之一。目前,已經產業化并產生實際效益的重要的廢物資源化技術有:廢紙加工再生技術、廢玻璃加工再生技術、廢塑料轉化為汽油和柴油技術等有害廢物回收利用技術。

          3.清潔生產技術。這是用來進行無廢少廢生產的技術。通過這些技術實現生產過程的零排放和制造產品的綠色化。它們在環境無害化技術體系中占據著核心位置。清潔生產技術包括清潔的生產和清潔的產品兩方面的內容,即不僅要實現生產過程的無污染或少污染,而且生產出來的產品在使用和最終報廢處理過程中也不會對環境造成損害。[6]清潔生產技術從源頭上控制廢物的產生,是一種積極的治理觀念,它既是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可盈利性的綜合體現,也是發展循環經濟在環境與發展問題上的雙重意義的充分體現。

          (三)構建循環經濟產業體系

          產業的環保化不僅僅是在工業,也包括第二產業如農牧業,甚至第三產業如旅游業都要解決環保問題。環保產業化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產業環保化中需要的技術設備產品形成的產業,二是環保過程中回收的物資形成的產業。[5]人們提出從三個不同的維度構建循環經濟的產業體系[6]:

          1.從企業內部循環的維度,要大力發展生態工業和持續農業。生態工業是以清潔生產為導向的工業,它根據循環經濟的思想設計生產過程,促進原料和能源的循環利用,實現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雙重效益。與生態工業類似,持續農業是一種符合循環經濟的農業模式。

          2.從生產之間循環的維度,要大力發展生態工業鏈或生態產業園區。生態工業鏈是要在更大的范圍內實施循環經濟的法則,把不同的工廠聯接起來形成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產業共生組合。這種循環經濟的生態鏈甚至可以擴大到包括工業、農業和畜牧業。

          3.從社會整體循環的維度,要大力發展綠色消費市場和資源回收產業。綠色消費和資源回收是必須與上述綠色生產銜接的兩個環節,只有這樣才能在整個社會的范圍內形成“自然資源產品和用品再生資源”的循環經濟環路。從產業構建的階段上來說,我們認為對傳統生產的生態化改造應包括三個階段:(1)廢物回收利用階段,(2)逐步減少排放階段,(3)一種全新的封閉式的零排放的資源利用方式最終確立。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如德國等國已進入第二階段。我國起步較晚,仍停留在第一階段,盡快進入第二階段是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首要目標。

          五、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立法與政策

          由于循環經濟的思想具有前瞻性和戰略性,并不是每個企業和消費者都能夠理解它的理念。因而,國家和政府在循環經濟的發展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通過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以引導,形成以立法為基礎,以行政措施為主,以經濟手段為輔的多層次結構。國外的經驗是經濟發展依靠市場,環境監督依靠政府,建立起與循環經濟發展相應的政策體系是政府職能的體現。

          (一)法律保障體系

          法律和法規作為一種強制手段可以有效的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它主要采取經濟懲罰的手段,也是所有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1991年,德國首次按照“資源產品資源”的循環經濟理念,制定《包裝條規》,1996年,德國又頒布了《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把資源閉路循環的循環經濟思想理念,從包裝推廣到所有的生產部門。此外,美國于1976年通過《資源保護回收法》,1990年通過《1990年污染預防法》。日本在制定了《廢棄物處置法》后,1998年又頒布《家用電器回收利用法》。[6]在我國,現行環保法律的立法觀念還局限于“污染治理”的思維模式上,1995年頒布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成為治理固體廢棄物污染的主要法律根據,但僅把廢棄物簡單作為有害物,人處于一種被動防御的地位,使得對于廢物的回收利用認識模糊。[8]我國應盡快對現行的環保法律進行系統的修改,以“減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環”原則為指導,促使環保法律成為循環經濟建設的有力保障。

          實行新經濟政策的主要目的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民工 離職意愿 勞動權益 工作嵌入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30多年的經濟發展,中國已進入一個勞工短缺時代。2004年初,“民工荒”首次在珠三角地區出現。最近兩年,“民工荒”愈演愈烈,2011年春天,甚至出現了中西部地方政府截留本地農民工和企業到車站“搶工人”的現象。2007年,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聯合的研究報告指出,近75%的農村地區已經沒有青壯年勞動力可以轉移,中國將逐步進入勞動力短缺的時代。蔡昉等(Cai&Wang,2005;蔡昉,2008;Cai,2008)通過對中國人口結構、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以及普通勞動者工資上漲的一系列實證研究表明,中國的人口紅利正在喪失,“劉易斯轉折點”即將到來。盡管學術界對這一現象有著不同的解釋(蔡昉,2010),但近年來勞工短缺在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都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民工荒”也不再僅表現為局部荒、季節荒和技工荒,而是全國性的不分季節的勞工短缺。

          2011年3-5月,筆者對廣東的廣州、順德和中山等地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進行了走訪調查。一位港資企業的人力資源部經理表示,2006年以前,他們從沒有為招工發愁,每年春節后的開工日,工廠門外都站滿了前來應聘的工人,而這兩年則寥寥無幾,且有大批工人不再返崗。目前,招工已成為占用他們精力最多的工作。為滿足生產需要,他們還經常到內陸地區招工,甚至使用一些實習生和勞務派遣工。同時,農民工的高度流動性更加劇了企業缺工。調查中的被訪者的工作經歷數據顯示,有過換工經歷的農民工第一份工作平均年限為2.4年,工作時間不足1年者占31.16%,1年以上但不足2年者占28%,工作時間在5年以上者僅占12.5%;就所在企業工齡來看,5年以上者僅占23%3。這說明,大多數農民工的職業都不穩定。因此與招工相比,穩定現有熟練工人隊伍,減少流失率更為重要。在走訪中,多位企業人力資源經理反映,他們企業每個月都會有10-15%的一線工人流失,其中主要以入職不到3個月的新員工為主。這給企業的生產和經營帶來巨大困難,迫使企業想盡辦法留住工人。為此,管理者盡量滿足工人對工作崗位的需求,比如有的工人反映不喜歡自己的工作,或者想與老鄉調至一個車間,這類需要基本都會被滿足。

          上述企業反映的情況并非個案,東部沿海地區許多企業都面臨同樣的問題。在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勞動密集型企業占絕大多數,這類企業主要依靠廉價勞動力獲得市場競爭力。過高的員工離職率不僅造成企業生產技術的流失,也會增加企業員工招聘和培訓的成本,影響企業的競爭力和生產效率。在勞工富裕時代,企業很少擔心農民工流失,員工高度流動性甚至還被企業用來降低用工成本,保障勞動力年輕化,這一問題也很少進入學術研究視野。如今在勞工短缺的背景下,如何提高農民工歸屬感、認同感和降低離職率已逐漸成為了企業管理者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因此,對農民工離職傾向及其影響因素的研究對理解中國農民工流動及勞工短缺的現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縱觀國內外的相關研究,盡管已有大量的理論或實證研究提出了員工離職模型,但絕大部分研究的結論都是來自于發達國家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實踐。國內的相關研究主要關注的是相對高端職業雇員的離職行為,處在低端勞動力市場的農民工離職行為很少受到關注,有關“民工荒”背景下農民工離職意愿的實證和理論研究更是寥寥無幾(丁守海,2009;甘滿堂,2010;李樺等,2011)。鑒于此,本文基于2010年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農民工的問卷調查數據,重點從工作嵌入的理論視角來探討農民工的離職意愿問題。

          二、文獻綜述與研究假設

          (一)員工離職:模型與實證

          員工離職問題一直是理論界與管理實踐中所面對的重要課題(Griffeth,Hom&Gaertner,2000;周小虎、馬莉,2008)。國外學者關于離職問題已積累了豐富的研究成果,并建構了多種離職模型。謝晉宇和王英(1995a;1995b)對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模型進行了詳盡的述評,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包括馬奇和西蒙(March&Simon,1958)的雇員流出過程模型、普萊斯(Price,1977)的流出決定因素及中介變量模型和莫布雷(Mobley,1979)的中介模型。張勉和李樹茁(2002)則對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主要研究進展進行了詳盡的述評,主要包括斯蒂爾斯和莫戴(Steers&Mowday,1979)的綜合模型、謝里丹和亞伯爾森(Sheridan&Abelson,1983)的“尖峰突變”模型、李和米切爾(Lee&Mitchell,1994)的員工離職多路徑模型以及普萊斯一穆勒(Price.Mueller,2001)的離職模型等。但這些離職模型主要來自西方發達勞動力市場的經驗數據,在中國的適用性有待檢驗。自21世紀初以來,隨著統計手段的成熟和調查數據的普及,國內學者對中國員工離職問題也進行了許多實證研究,研究對象涉及了企業高管(張龍、劉洪,2009)、國企員32(葉仁蓀等,2005)、醫務工作者(梁小威等,2005;王曉蕾等,2010)、民營企業經理人(張玉波,2001;鄧宏圖,2002;張建琦,2002;張建琦、汪凡,2003)、MBA與商學院進修學員(周小虎、馬莉,2008)、IT技術員工(張勉等,2003)、企業知識員工(張正堂、趙曙明,2007;徐榮、曹安照,2009)和大學畢業生(劉軍等,2007)等。

          綜觀國內外相關研究,無論是企業高管還是普通職員,影響離職意愿的解釋變量不外乎以下四類:一是人口特征變量,例如性別、年齡、教育和婚姻等;二是工作及組織內環境變量,例如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工作負荷、同事關系和人事制度等;三是外部環境變量,例如工作機會、就業率、可替換工作、搜尋成本、家庭和自然氣候等;四是員工態度變量,包括工作滿意度、組織承諾和成就動機等(Cotton&Tuttle,1986;Abelson,1987;Mitchell,et al.,2001;謝晉宇、王英,1995a,1995b;張勉、李樹茁,2001,2002;王婷、張海燕,2007;王振源、戴瑞林,2011)。有關離職模型的中介變量研究中,普萊斯(Price,2001)認為,工作滿意度和組織承諾是影響員工離職的最主要中介變量,這一思路影響了后來的諸多研究。當然,也有學者持不同的觀點,認為工作態度變量僅能解釋離職方差的很少一部分,甚至只有4-5%的解釋力(Hom&Griffeth,1995)。

          在農民工方面,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農民工近2.3億,其中在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就達6000多萬,幾乎占據了整個低端勞動力市場。眾所周知,受歷史、戶籍及福利制度影響,中國勞動力市場分割為以城市職工為主體的初級勞動力市場和以農民工為主體的次級勞動力市場(蔡昉等,2001;姚先國、賴普清,2004;喬明睿等,2009)。在次級勞動力市場,農民工從事的基本上是工資水平低、工作時間長、勞動負荷重、工作環境差、社會保障缺乏、就業不穩定以及缺乏培訓和晉升機會的工作,這意味著農民工在考慮自身離職問題的時候,與以知識精英為主的白領階層會有所不同,他們的離職往往是基于客觀環境的生存壓力下的選擇。早在2004年第一波“民工荒”出現時,就有學者指出,“民工荒”其實是“權利荒”,表現為農民工在工資、工時、福利和保險等諸多勞動權益方面所遭受到的侵害。因此,農民工離職或換工是農民工迫不得已的“用腳投票”(Hisrchman,1971),是農民工與企業和地方政府的博弈的結果,當然,農民工也在試圖通過離職找到更好的工作(Freeman&Medoff,1984)。有鑒于此,本研究將勞動權益放入農民工離職意愿模型。然而,僅僅從勞動權益的角度來看待農民工離職意愿是遠遠不夠的。正如Mitchell等(2001)所指出的,離職意愿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一定要進行多元和多路徑的綜合分析。基于Mitchel等所做的工作嵌入模型(Job Embeddedness Model),本研究將進一步對工作嵌入對農民離職意愿的影響進行分析和探討。

          (二)工作嵌入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工作滿意度和組織承諾為解釋變量的傳統離職模型由于缺乏令人信服的解釋力,受到很多學者的批評和質疑(Hom&Griffeth,1995;Maertz&Campion,1998),指出已有的離職模型實際上忽略了很多重要的解釋因素。與此同時,許多學者開始試圖突破以往基于態度變量的離職模型以發展“新離職理論”,即從社會聯系、個體差異和組織差異等方面來進行多元化、多路徑和多角度的深入探討(Barrick&Mount,1996;Chan,1996~Cohen&Bailey,1997)。在后續的研究中,Mitchell等(2001)提出的工作嵌入模型在學界引起了巨大反響。該模型揭示了工作嵌入對員工離職傾向和行為的新的解釋力,對拓展傳統基于員工態度的離職模型做出了重要貢獻,受到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和引用(Maertz&Griffeth,2004)。

          “嵌入”(Embeddedness)是新經濟社會學的核心概念之一,起源于波蘭尼(1957)對市場行為與社會結構關系的闡述。格蘭諾維特(1985;1992)進一步指出,人類的經濟行為嵌入在社會關系網絡之中,嵌入的作用機制是信任。人的經濟行動離不開社會關系網絡,并受到社會關系網絡的影響。這一概念成功地將經濟學與社會學聯系了起來,推動了新經濟社會學、新制度主義和組織理論等多學科交叉發展。正是受這一思想的影響,Mitchell等(2001)在其離職模型研究中引入了“工作嵌入”視角,他們認為工作嵌入就像一張網,這張網會將員工“卡住”(Stuck)。個人擁有社會聯接越緊密,其“嵌入性”越高。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工作嵌入是由一些環境和知覺要素構成的概念,這些要素將個體與組織和社區聯接起來(袁慶宏、陳文春,2008)。為了更好地操作化和測量“工作嵌入”概念,本文將工作嵌入以工作環境為分界,分為兩個中觀層面的子要素:工作內嵌入與工作外嵌入,前者指個體與工作所在的組織的嵌入程度,后者指個體與生活的社區的嵌入程度。總的來說,工作嵌入包括三個分析維度:(1)聯接(Links),表現為個人與組織或其他人之間正式和非正式的聯系。嵌入性視角認為,員工在組織中的各種社會關系將其在社會、心理和經濟上與企業聯結起來,這些社會關系包括工友、朋友、團體、社區和員工所生活的環境。所擁有的社會網絡規模越大,個人與環境的聯系越密切,受到工作或組織的束縛程度就越高,因而,就越不可能選擇離職。(2)適應(Fit),指個人與組織和其所在環境的相容性或適應性。根據這一理論,雇員的價值觀、未來的職業目標和規劃需要與組織的主流文化和其工作要求(工作知識、技能和能力)相適應,與此同時,個人與其社區和周圍的環境也要相適應。員工適應性越好,表明他們在職業、生活和個人特征上與組織聯結的緊密程度就越高,對組織的依賴感也更強。若個人選擇離職,無論何種變換都會使個人面臨難以適應的風險,因此個人的適應程度越高,離職可能性越低。(3)代價(Sacrifice),指個人因離職喪失的物質利益和社會心理上的預期利益,例如失去同事關系、項目、額外津貼、養老金、股息分紅以及隨任職期增長的各種利益損失(如工作穩定性和提拔機會、選擇部門的優先性、獎勵以及帶薪假期等);在社區方面,員工要離開一個具有吸引力、安全性和受到尊重并為其喜愛的社區是十分困難的,如果選擇離職,該社區所提供的便利交通、生活設施、醫療和教育資源也會隨之減少。簡言之,如果個人發現離職使其放棄的越多,個人就越不傾向于離職(Shaw,et al.,1998)。

          工作嵌入的思想來自于社會網絡,而與社會網絡強調其所帶來的社會資源所不同,工作嵌入更強調社會網絡對行動者的約束性,而不只是社會資本或社會支持。此外,工作嵌入包含的內容更為豐富,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社會網絡聯接,還有企業適應和離職代價等,有學者甚至把工作嵌入定義為促使員工不愿意離開他們的組織或社區的綜合性因素(Yao,et al.,2004)。與社會結構理論強調職位空缺(Rosenfeld,1992)的影響不同,工作嵌入理論認為,即使存在很多的職位空缺,如果工作嵌入程度較好,離職的可能性依然很低。已有的實證研究也表明,工作嵌入對員工離職傾向具有顯著的解釋力(Mitchell,et al.,2001;Lee,et al.,2004)。在國內的研究中,梁小威等(2005)對衛生保健行業員工離職意愿的研究發現,工作嵌入對員工組織績效與自愿離職具有顯著的影響,對核心員工自愿離職具有一定的制約性。周小虎和馬莉(2008)以南京400位管理人員為樣本,對員工中國文化取向、企業社會資本和組織承諾各概念進行了系統的探索性研究,發現組織社會資本在員工中國文化取向與員工組織承諾的關系中起完全中介作用,并有效降低了核心員工的離職意愿。

          管理學主要探討白領、經理或技術核心成員的離職問題,這部分人的文化水平較高,處于勞動力市場的上層,生存狀況較好,關注的問題往往是一些涉及個入職業發展的問題。農民工與白領不同,他們的文化水平較低,就業狀況較差,更關注自身的生存問題,離職所考慮的因素也更復雜多樣。工作嵌入理論為理解農民工離職問題提供了諸多啟示,使對員工所擁有的社會關系的分析從對企業內部拓展至企業外部,為員工離職研究打開了新的視野;此外,工作嵌入理論還強調職業和社區適應性,以及離職可能要付出的代價等。與以往單純將農民工離職視為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研究相比,工作嵌入理論是一個更為綜合、全面和多元的分析視角。

          (三)研究假設

          1.聯接

          Mitchell等(2001)認為,個體在企業內或社區的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聯接是工作嵌入的主要表現。本文將工作嵌入分為非正式關系聯接與正式的制度聯接兩個方面,并在此基礎上對農民工離職問題進行分析。由于外來工基本上不會參與本地社區的公共事務決策或管理,缺乏與打工地的制度性聯接,因此,在社區層面,本文主要分析農民工的非正式關系聯接對離職意愿的影響。

          關系聯接指雇傭關系主體所擁有的社會關系網絡,而個人的關系網絡往往會影響或約束勞資雙方的行為和態度。社會關系網絡對個體具有重要的價值,為個人提供功能性、情感性和社會交往的支持(Vandel Poel,1993;Sherraden&Martin,1994)。本文使用企業內有無朋友作為關系聯接程度的測量指標,這反映了個體在企業內部的社會網絡構建情況,是測量工作嵌入的核心指標之一。對農民工來說,在企業內有朋友就意味著擁有社會支持網,他們通過社會支持網而獲得的各種資源和支持,如求職信息、金錢和友情等,有助于個人更專心地工作(李樹茁等,2007)。社會關系網之所以能有效降低離職意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增強外來工對打工地和企業的社會適應和歸屬感方面,外來工的社會關系網有利于減輕其社會排斥感,增強他們對城市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在企業中有好朋友的外來工心理排斥感較弱(陳黎,2010);劉林平等(2011a)的研究也發現,在企業內有朋友有助于緩解農民工的精神壓力,降低心理問題發生的風險。當然,社區因素也應成為解釋員工離職意愿的重要考慮因素,在社區方面,筆者引入本地交往變量以反映外來工與本地人交往密切的程度。因此,提出:

          假設1a:關系聯接程度影響農民工離職意愿,聯接程度越高,離職意愿越低。具體而言,與在企業內無朋友的農民工相比,有朋友者離職意愿更低;與本地人交往越密切者,離職意愿越低。

          制度聯接主要存在于企業內部,指雇傭主體與正式管理制度的關系。勞動合同制度是反映“制度聯接”的主要方面,它有利于穩定了雇傭關系。具體而言,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重點是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同時也有利于企業有效地維護員工的穩定性(Gallagher,2005)。本文認為,勞動合同制度穩定員工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勞動合同具有附加價值,一旦簽訂勞動合同,就意味著要繳納社保金,員工一旦離職,由于社保金轉移非常困難,已繳納的社保金也將會隨之消失;第二,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契約,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合同中關于員工擅自離職也注明相關的約束或懲罰措施;第三,勞動合同不僅是書面契約,同時也是心理契約,對于背景離鄉的農民工而言,其內心的淳樸更容易滋生對工作的依附感,因此,這種法律約束賦予雇傭關系的穩定性,能夠有效穩定人心,使工人產生安定感,降低農民工的離職意愿。因此,提出:

          假設1b:企業內部的正式制度聯接狀況影響農民工的離職意愿,聯接程度越高,離職意愿越低。即與沒簽勞動合同者相比,簽合同者離職意愿更低。

          2.適應

          工作嵌入理論認為,員工與企業或社區的匹配性或適應性也是工作嵌入程度的重要表征。相對于社會聯接,適應更具有主觀性,體現了員工對自身處境的感知。盡管工作嵌入理論試圖超越工作滿意度模型,但工作嵌入中的適應性概念還是建立在傳統的工作滿意度概念基礎之上(Mitchel,et al.,2001),一旦員工適應了企業對員工技能和素質等方面的要求,從事這項工作就更加得心應手,也更有滿足感,離職意愿也較低。因此,農民工對工作和企業的滿意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們的適應程度。一般來說,滿意度越高,表明他們的適應性越好,因此本文用該變量反映農民工的適應程度。在社區層面,這種適應一方面表現為社會交往,這點將在假設1中進行探討。另一方面表現為農民工對所生活城市環境的評價,評價越高,表明他們對當地的認同度和適應性越高,這是個體與社區適應性的主要測量指標。因此,提出:

          假設2:農民工在企業和社區的適應性越高,離職意愿越低。具體而言,工作適應程度越高,離職意愿越低;城市適應程度越高,離職意愿越低。

          3.代價

          代價指個體選擇離職,尤其是離開所在的企業和城市后,將可能失去的精神和物質資源。這些代價包括了企業的各種福利待遇和社區的各種公共服務資源。如果在離職之后失去的越多,農民工的離職代價就越大,因而就越不可能選擇離職。在企業內部,最重要的就是各種社會保險。當前社會保險的跨省市轉移還非常困難,尤其是養老保險,一旦選擇離職,養老保險基本上不可能隨著本人轉移。因此,養老保險是一個測量離職代價的恰當指標。在社區層面,代價與聯接和適應往往是密切相關的,對任何人而言,離開一個相對安全、舒適和擁有良好服務的社區都是比較困難的(Mitchell,et al.,2001)。本文以對所在城市的社會治安與公共服務的評價作為測量社區代價的指標。據此提出:

          假設3:農民工離職潛在的代價越大,離職意愿越低。其中,購買養老保險者離職意愿較低,對城市公共服務評價較高者離職意愿較低。

          三、數據來源與統計描述

          (一)數據來源

          本文所用數據來自于2010年7-8月筆者在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六個城市進行的大規模問卷調查。調查對象為在珠三角和長三角兩地跨地域(縣、市、區)流動的大專學歷及以下的農業戶籍的外來務工者。由于缺乏兩個地區農民工總體的抽樣框,難以按照隨機抽樣的方式開展調查(Salganik&Heckathorn,2004),因此調查采用配額抽樣與偶遇抽樣相結合的方法。具體而言,首先以各省市所公布的各市外來勞動人口的相對比例作為樣本配額根據2,并重點控制了性別、行業和地區分布等指標進行抽樣。在樣本選擇方面給調查員較大的自主性,為進一步提高樣本分布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規定企業規模在30人以下的,只做一份問卷,企業規模在30-299人之間的可做三份,規模在300人以上的,可做五份。多份問卷須選擇不同性別、工種、年齡或來源地的農民工。由于部分樣本缺失,最終共獲得農民工樣本2 276個。

          (二)因變量:離職意愿

          以往研究中,離職意愿被視為一個連續變化的潛變量,測量方法很多,沒有統一的標準。一些學者設計了相應量表進行測量(Mobley,1979),也有學者通過是否有求職行為來間接測量(Felps,et al.,2009),或者詢問幾個相關的問題,在通過加權獲得離職傾向(趙西萍等,2003)。本次調查詢問了被訪者“未來五年有何打算”,選項包括“是否繼續做這份工作”等6項,這直接反映了農民工的離職意愿(見表1)。

          從表1可以知道,未來五年內,只有約三分之一的農民工打算繼續從事這份工作,絕大多數農民工都打算離職,其中打算回家鄉的占27.2%,換一份工作但留在目前打工城市的占18.5%,另外近10.2%的農民工打算創業,約6%的農民工打算去其它城市打工。總得來說,在未來五年內,有65.4%的農民工打算離職。離職意愿是一個二分類變量:“0=五年內繼續從事這份工作,1=五年內有離職打算”。作為二分變量,其概率密度函數服從邏輯斯蒂函數分布,因此使用二分Logit模型進行分析。

          (三)自變量描述

          本文納入模型的自變量和控制變量包括個體和工作特征、勞動權益、企業特征和地區等多個方面(具體見表2),解釋變量即工作嵌入。

          個體層面的變量,除了性別、受教育年限外,還根據出生日期,把農民工分為三個代際群體:“90后”(1990年以后)、“80后”(1980-1989年)和“80前”(1980年以前);婚姻狀況方面,除了未婚外,把已婚分為“與配偶在同一城市”和“與配偶不同城市”兩類;入職時間指到現在為止進入當前企業的年限;換工頻率指外出打工至今換工次數和外出打工年限的比。

          本文將檢驗勞動權益對離職意愿的影響,筆者選擇月平均工資、加班時間、強迫勞動與工作環境四個主要變量,這四個指標與農民工工作和生活密切相關,是最基本的勞動權益指標。工資是農民工收入的最主要來源,是保障農民工生存和家庭生活的基礎,農民工外出打工的盲接目的就是獲取工資,改善生活水平,2010年,農民工月平均工資為1 937元,模型中,筆者將工資進行了對數化處理。根據被訪者回答的加班時間,將其分為三類:沒有加班;每天加班時間小于3個小時;每天加班時間超過3個小時。強迫勞動是侵犯勞動者人權的行為,也是我國勞動法規明令禁止的,但調查顯示,仍有部分農民工被企業強迫勞動。工作環境是否有危害是指工作場所是否存在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氣體、聲音等,相當比例的農民工表示工作環境有危害。除了工作條件,城市遭遇也會影響其換工意愿,本研究中,城市遭遇是指過去一年在打工城市是否有下列遭遇負性生活事件(參見胡軍生、程淑珍,2008):被偷、被騙、被搶劫、被性騷擾、被、打架、交通事故、被執法人員抓、打和罰款、繳納保護費,有其中一項即為“有”。

          本次調查分別涉及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的四個省市,長三角含上海、蘇州和寧波三個城市,珠三角含深圳、東莞和佛山三個城市。各省市之間的自然氣候、社會環境、勞動力結構與產業結構有所不同,可能會影響到員工的離職意愿,因此,筆者納入地區變量以控制一些不可以預知的自然、社會和經濟因素。

          調查問卷中還包括員工所在企業的特征,主要為所屬規模和注冊性質兩個主要指標。企業規模主要分為四類:規模在100人以下;規模在100-299人之間,規模在300-999人之間和規模在1000人及以上。根據國家統計局2001年出臺的《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我們把所涉企業性質分為國有或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港澳臺企業、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

          根據工作嵌入理論,筆者進一步把工作嵌入操作為工作內和社區兩個層面,聯接、適應、代價三個維度。對工作嵌入的測量至今沒有統一的標準,米切爾等(Mitchell,et al.,2001)設計了包含40個項目的量表進行測量,但因測量方法的復雜、忽略了個體差異以及可能存在的共同方法偏差和共線性等問題受到批評,Cunningham等(2005)和Crossley等(2007)對工作嵌入的測量進行了簡化,并逐漸以單一項目和整體測量的方法取代了多項目合成測量法,以試圖最直接的反映工作嵌入的特征。本研究中,筆者以企業內是否有朋友、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購買養老保險、社區聯接程度l、工作適應2、城市適應3、公共服務評價等七項指標反映農民工工作嵌入狀況,這些指標均來自傳統的工作嵌入的量表,是其中的核心指標,直接體現了工作嵌入的各個維度,具有較好的效度。

          四、模型與結果

          表3為Logit模型估計結果,因變量為離職意愿,自變量主要為個體、企業和地區層面的客觀變量。針對控制變量和工作嵌入兩組變量,筆者分別做了8個模型。為了表格的簡潔,只報告回歸系數及標準差。

          (一)工作嵌入

          從模型2到模型8的數據顯示,在控制了個體特征、勞動權益、企業特征與地區變量情況下,反映工作嵌入的七項指標,除了“是否購買養老保險”外,均對農民工離職意愿有顯著影響。

          在聯接方面,模型2到模型4顯示,企業內有朋友的農民工,離職意愿會低,其發生比是沒朋友的0.81(e-0.021)倍;社區聯接程度越高,離職意愿越低,每增加一個標準差,離職意愿的發生比下降12.2%(1-e-0.130。);簽訂勞動合同者的離職意愿發生比是未簽合同者的77%(e-0.260)。這表明,無論是企業內非正式的人際關系還是正式的合同制度,或者社區的人際交往,均體現了農民工工作嵌入的聯接情況。工作聯接越好,農民工的離職意愿越低,假設1a和假設1b得到證實。

          在適應方面,模型5和模型6顯示,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工作內適應和城市(社區)適應狀況均非常顯著地影響農民工的離職意愿。其中,工作適應每增加一個標準差,農民工的離職意愿的發生比就會下降近40%(1-e-0.496),城市適應每增加一個標準差,其離職意愿的發生比就會下降18%(1-e-0.203)。這也證實了本文的研究假設2,農民工的適應程度越好,離職意愿越低,但是工作內適應對離職意愿的影響更大。

          在離職代價方面,模型7和模型8表明,在控制其他變量的前提下,農民工對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務的評價對他們的離職意愿具有顯著影響。每增加一個標準差,農民工離職意愿的發生比就會下降22.5%(1-e-0.254)。這意味著,一個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務越好,農民工離職潛在的代價也越高,也越不會傾向于選擇離職。是否購買養老保險盡管并不顯著,但其回歸系數為負,對離職意愿的降低作用也可能是存在的,假設3基本得到證實。

          (二)控制變量

          控制變量模型中一些非常有意義的發現,也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不同性別、代際、來源地區和企業特征的農民工的離職態度。

          模型1顯示,在個體特征方面,性別對離職意愿具有顯著影響,男性離職意愿的發生比是女性的1.37(e0.136)倍。農民工離職意愿的代際差異非常顯著,“80后”和“90后”農民工的離職意愿發生比分別是“80前”農民工的1.95(e0.667)倍和3.4(e1.232)倍。這表明,新生代農民工的離職趨勢更明顯,工作更具不穩定性。與老一代農民工相比,新生代農民工教育程度較高,較少從事農業勞動,個人主義導向更為普遍,更加向往城市生活(王春光,2001;楊菊華,2010;Pun&Lu,2010)。由于對社會和自我的期望較高,新生代農民工往往缺乏耐心,難以接受枯燥的勞動,總是試圖通過換工進行調節。在實地的調研中經常聽到企業管理者的抱怨,年輕農民工對工作挑剔,換工頻繁,本文的發現支持了這種看法。這究竟是“青年人”的普遍特征,還是新生代農民工獨有的特征,尚待進一步檢驗。受教育年限越長的人,離職意愿越高,但是顯著度較低,效應也不明顯,教育年限每增加一年,離職意愿的發生比就增加約4%(e0.0372-1)。此外,婚姻狀況具有顯著影響,已婚者的離職意愿較低,但如果是已婚并與配偶分居兩市的話,與未婚者的差異并不顯著,已婚且與配偶在一個城市者的人離職意愿的發生比很低,僅為未婚者的55%(e-0.595)。這說明,攜帶配偶一起外出打工有助于工作的穩定性,而配偶不在身邊不利于工作穩定。

          現在的職業是否是打工的第一份工作,這對離職意愿影響也非常顯著。與非初職的人相比,現職為初職的人的離職意愿更低,發生比約是非初職人的0.75(e-0.281)倍。有人認為,農民工初職的離職率比較高。在廣東佛山調研時,一位人力資源經理介紹說:“許多農民工只是把第一份工作當作一個跳板,他們利用企業提供食宿條件暫時穩定下來,繼續尋找工作,一旦找到待遇更高的工作就會辭職。”本文的發現并不支持這種說法,大部分農民工對初職還是比較珍惜的。

          入職時間與離職意愿也有密切關系。一般入職時間越久,個人對工作的適應程度就越高,由此得到的福利也越好,離職意愿也較低。對農民工來說也是如此,本文發現,入職時間每增加一年,離職意愿的發生比就降低8%(1-e-0.0778)。自打工以來的年換工次數對離職意愿沒有顯著影響。

          勞動權益指標中的工資水平和強迫勞動對離職意愿具有顯著影響。農民工工資水平越高,離職意愿越低,工資(取對數)每增加一個單位,離職意愿的發生比就會下降約40%(1-e-0.501)。遭到強迫勞動的農民工離職意愿更高,發生比是沒有受過強迫勞動者的1.63(e0.486)倍。盡管加班時間和工作環境對離職意愿的影響不顯著,但是長期加班(每天加班超過3小時)和工作環境有危害均可能增加離職意愿。

          在打工城市的遭遇對離職意愿具有顯著影響,遭遇過負性生活事件的農民工離職意愿的發生比要高30%(e0.268-1)。在企業特征方面,企業所有制性質對離職意愿具有顯著影響。與國有或集體企業相比,在港澳臺和私有企業的就業的農民工離職意愿的發生比更高,分別高出74%(e0.556-1)和62%(e0.438-1)。企業規模對離職意愿的影響不顯著,但是從回歸系數來看,企業規模越大,離職意愿越低。地區變量具有顯著差異,與珠三角地區相比,長三角地區農民工的離職意愿更低,發生比僅為前者的63.3%(e-0.458)。這可以間接說明為什么珠三角地區比長三角地區缺工更為嚴重。

          五、結論和討論

          (一)結論

          本文通過對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農民工離職意愿數據的分析發現,在未來五年內,65.4%的農民工打算離職,他們要么回家,要么換一份工作,要么到其他城市繼續打工。這意味著,按照現在的產業模式,在不改變用工制度的前提下,兩個地區的企業在未來五年內必須想辦法補充或更新近三分之二的勞動力,否則企業生產將難以為繼。

          與以往的研究相比,本研究使用了大規模的問卷調查數據,較為全面地考察了影響農民工離職意愿的多種因素:在個體特征方面,男性農民工和新生代農民工離職意愿相對較高;從來沒有換過工作的農民工離職意愿相對校低;入職時間越長,離職意愿越低;已婚且與配偶在同一城市者離職意愿相對較低。在企業特征方面,控制了個體特征和勞動權益之后,港澳臺企業和私有企業員工離職意愿相對更高。在勞動權益方面,工作收入越高,離職意愿越低,強迫性勞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離職意愿。在打工城市的遭遇過負性生活事件方面,遭受過類似事件的農民工的離職意愿相對更高;且離職意愿的地區差異顯著,珠三角農民工離職意愿相對更強。工作嵌入狀況對農民工離職意愿具有顯著影響,嵌入程度越高,離職意愿越低。

          本文將工作嵌入理論應用到農民工離職問題的分析中,考察了工作嵌入的企業和社區兩個層面,包括聯接、適應和代價三個維度。研究發現,企業和社區的聯接、適應和代價均在不同程度上的影響了農民工的離職意愿。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定的社會關系網絡、與本地人廣泛的交往、簽訂勞動合同、提高對企業和城市的適應以及提高城市的公共服務水平都能有效降低農民工的離職意愿,穩定雇傭關系。

          具體而言,本研究的主要結論和思考如下:

          第一,與以往重點強調社會網絡維度不同,本文將正式的組織制度視為工作內嵌入的重要維度。本研究把勞動合同作為工作制度聯接的操作變量。簽訂勞動合同意味著正式受到法律保護的雇傭關系的建立。而勞動合同法出現的主要目的也在于,讓企業適應市場化勞資關系的需要,穩定雇傭關系(Gallagher,2005)。本研究的結論表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確具有降低流動傾向的作用。一方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確立了正式的雇傭關系,并規定了擅自辭工或離職的懲罰措施;另一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也意味著工資待遇、福利水平和社會保險有保障,也增強了員工對未來的期待和安全感。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帶來的離職機會成本也起到穩定雇傭關系的效果。

          第二,本文綜合考慮工作內和社區適應兩個層面的因素,認為工作內適應更為重要。研究發現,社區聯接程度和對社區的適應水平均是影響農民工的離職意愿的重要因素。由于在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相當一部分農民工的生活起居都在工廠,幾乎不與外界接觸,即使離開工廠,也很少走出整個工業區。他們的日常活動也比較簡單,往往只限于在一些低檔店鋪吃飯或購買生活用品。因此,很難奢望他們能夠與本地人進行良好的社會互動。這種相對封閉的勞動機制與白領階層不同,白領階層往往具有廣泛的社會交往和商業活動,對他們而言,適應可能僅僅局限于企業內,因此工作內適應程度要比城市層面的適應對離職意愿的影響更大。

          第三,在離職的代價方面,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務水平越高,農民工的離職意愿越低。農民工離職不僅僅只考慮工作因素,也會考慮當地政府提供的就業、培訓、教育、醫療和居住等公共服務,這些服務是完成勞動力再生產的必備條件,同時也是支撐雇傭關系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好的公共服務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農民工的生活成本,提高生活質量。

          研究還發現,是否購買養老保險對農民工離職意愿的影響并不顯著,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購買意愿較低,大部分購買保險的都是企業購買的,說明農民工本身并不看重養老保險。

          第四,勞動權益仍然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影響因素。已有許多研究都闡述了勞動權益對農民工離職的影響,勞動權益甚至被視為研究農民工問題的基本的因素。本文認為,勞動權益關系著農民工的切實利益,保護農民工勞動權益也是降低離職意愿的基本前提。研究發現,珠三角地區的農民工離職意愿顯著高于長三角地區,從勞動權益的角度或許能夠進行解釋。劉林平等(2011b)的調查發現,在31項有關勞工權益的重要指標中,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有22項存在顯著差異,除工傷保險和帶薪休假外,長三角地區均好于珠三角地區,特別表現在工資水平、勞動合同簽訂率、社會保險購買率和工作環境等方面。因此,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的勞動權益狀況差異很可能是導致兩地農民工離職意愿存在差別的原因之一。

          2010年的調查數據還發現,珠三角農民工離職意愿更高。珠三角地區近50%的農民工所在企業存在缺工現象,而長三角地區僅為35%左右,遠低于前者;另外,在長三角地區的農民工樣本中,有16%曾經在珠三角地區打工,反之則很少。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還顯示,2009年珠三角地區農民工比2008年減少了22.5%,遠高于長三角地區農民工的減少比率。除了勞動權益差異外,兩個地區農民工的公共服務水平差異也是導致兩地區缺工程度差異的重要原因,調查顯示,長三角地區農民工對當地政府提供的就業、培訓、教育、居住和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公共服務的滿意度均顯著高于珠三角,也正因此,珠三角地區缺工狀況更為嚴重。

          農民工的離職意愿是一個綜合決策的結果,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涉及個體特征、婚姻狀況、打工經歷、工作條件、企業管理模式、組織和社區聯接、適應、離職代價,以及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水平,甚至總體的就業形勢等諸多因素,而這些因素對離職意愿的影響機制也是不同的。本研究發現,凡是能夠穩定雇傭關系或者向雇傭關系提供支持的因素,或多或少都能有效降低農民工的離職意愿;反之,則會提高農民工的離職意愿和離職率。需要指出的是,工作嵌入的理論盡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釋農民工的離職意愿,但僅僅從員工一方來理解是不夠的,雇主和政府行為也在其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本文的研究發現和結論有待進一步拓展。

          (二)進一步的拓展:脫嵌型雇傭關系

          雇傭關系是理解農民工現狀的重要視角(徐細雄、淦未宇,2011)。勞工問題的產生是由于雇傭關系運行不當或缺乏有效的平衡(Kaufman,1997:20)。因此,探討農民工離職問題也許必須回到雇傭關系中來。工作嵌入理論以及本文的實證研究結果為從雇傭關系的角度重新審視農民工離職問題提供了新的切入點。

          傳統計劃經濟時代并不存在勞動力市場(科爾奈,2007)。魏昂德(1996)在對單位制的研究中指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的城市工人高度依附于他們的工作單位,勞動力的流動很少。改革開放后,原有的高度嵌入性“單位體制”由于市場化而解體,使各類組織員工進人“脫嵌”時代,逐步形成市場對勞動力的配置格局(李漢林,2007)。其中首先走進勞動力市場的就是農民工。大批農民工來到東部沿海地區打工,從事勞動密集型的代工生產,為改善農民生活和農村經濟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隨著引進外資、放松戶籍管制和國企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的實施,雇傭關系開始擺脫各種社會制度的束縛,朝市場化和多元化方向發展。尤其在低端勞動力市場,受全球資本流動和經濟波動的影響,農民工的就業更加自由、靈活、短期化和不穩定。勞動力的市場化也帶來了勞資關系的不穩定。在實際管理中,企業總是試圖破壞農民工的社會聯接,將其原子化,防止同鄉幫派干預和影響正常的生產和管理。以富士康集團為例,2010年《“”高校富士康調研總報告》指出,工廠通過工作班次及住宿安排,將工人進廠之前的社會關系都盡量打散,使工人的社會關系呈現碎片化狀況。政府也總是逃避監管責任,放任資本對工人的剝奪,使勞資關系嚴重失衡。

          雇傭關系的狀況或條件來自于雇傭關系中的勞方、資方和政府的單邊、雙邊或三邊的構建,具體取決于某一個行為主體是否擁有足以單方面決定的力量,或者兩個行為主體之間是否通過相互妥協來達成一致,抑或國家(政府)作為第三方所建立的約束勞資雙方的法律、政策與制度(特勞普一梅茨,2010)。結合工作嵌入理論和中國農民工雇傭關系的現實,本文認為,當前農民工的雇傭關系的本質特征是“脫嵌性”,可以稱為“脫嵌型雇傭關系”(Disembedded Employment Relations),即雇傭關系的主體、形式和內容不再受到企業內部人際關系、組織結構、制度安排以及工作場所之外的社區、城市的社會聯接和文化風俗、社會制度及公共服務等因素的制約,這是導致農民工具有高離職意愿和離職率的重要原因。脫嵌型雇傭關系具體體現在三個層面:

          企業內部層面:這是雇傭關系的核心內容,企業內部的嵌入狀況是雇傭關系穩定的基礎。但是,現實中存在許多“脫嵌”的表現,一方面,農民工不能建立良好人際關系網絡,無法形成有效的關系聯接;另一方面缺乏制度嵌接,許多農民工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購買保險,勞動權益總是受到各種侵害,這增加了農民工的心理不確定性,降低了離職的代價,增加了雇傭關系的不穩定性。

          社區層面:一方面,企業通過實行“宿舍勞動體制”(任焰、潘毅,2006;魏萬青,2011)等手段將農民工工作和生活限制在工廠內部或者工業區范圍內,阻礙了農民工與工廠以外社區的交往和融合;另一方面,作為外來移民,受身份、語言和風俗的制約,農民工很少參與社區文化娛樂活動,更無法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決策。這導致了農民工對打工地缺乏認同感和歸屬感,這種低度的社區參與和社會融入既是雇傭關系“脫嵌”的重要原因,也是一種外在表現。

          宏觀制度層面:一方面,戶籍制度的存在阻礙了農民工的市民化,使農民工難以永久遷移到城市,導致他們無法享受到城市的公共服務。公共服務的缺乏增加了雇傭關系有效運行的成本,降低了雇傭關系的穩定性;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又奉行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沒有對雇傭關系進行有效管制,極大程度上使雇傭關系商品化。這兩個方面是導致雇傭關系的短期性與不穩定性的宏觀制度性原因,也是“脫嵌型雇傭關系”的宏觀表現。

          作為一個概念,“脫嵌型雇傭關系”的意義一方面來自于對當前農民工就業特征和雇傭關系現狀的描述與概括;另一方面也在于其解釋性,它為理解農民工離職問題提供了一種相對微觀的視角。雇傭關系在企業內、社區和制度三個層面的“脫嵌”現象,從心理、互動和制度等不同角度削弱了農民工與企業、社區和城市的情感和社會關聯,降低了農民工雇傭關系的結構約束,使其呈現私人化、個體化和孤立化,增加了農民工的離職意愿和離職風險。當前,“脫嵌型雇傭關系”普遍存在于珠三角和長三角等地區。總體來說,在勞動力充裕的情況下,“脫嵌型雇傭關系”是保證企業用工靈活性、適應市場變化和降低人力成本的工具,而在勞工短缺的背景下,就成為員工高流失率的原因之一。“脫嵌型雇傭關系”的給農民工造成的影響不僅僅是離職問題,也包括工資水平、福利待遇、勞動權益、社會融合和認同等多個方面,其影響機制也還有待進一步深入分析。

          (三)研究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