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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交通管理;信息化;意義;問題;戰略
中圖分類號:F512;F4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17-0158-02
道路交通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內容之一,承擔著綜合運輸的重要工作,關系到國家各行各業的發展和經濟水平的提高。近年來,我國機動車使用量極度膨脹,道路交通系統建設的速度也不斷加快,但仍不能滿通運輸需求的增長,交通擁堵、事故頻發以及環境惡化等問題嚴重影響著社會的穩定發展。這就要求必須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推進交通管理系統建設,以保證道路交通系統功能實現的最大化。對此,本文主要針對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進行了研究,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了深入探討。
一、推進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的意義
道路交通是影響城市及區域經濟發展的基礎保障性因素之一,對于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水平有著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口數量的持續增加,我國城市現代化進程不斷加快,使得道路交通量急劇增長,造成了全國范圍內嚴重交通擁堵問題頻繁出現,給人們的正常生活以及運輸行業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了巨大的阻礙。日益增長的交通運輸需求與我國之后的道路交通生產力之間的矛盾是我國交通發展研究中的重大課題之一,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實現有效道路資源的高效利用。實時準確的交通統計信息是實現交通行業管理、宏觀調控和科學決策的依據,也是社會公眾了解出行信息和加強交通領域交流的基礎。因此,公路交通“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目標的實現,需要加強交通統計工作,不斷提高信息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這都是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實現交通現代化的前提和重要支撐。
在信息網絡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已成為公路交通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與傳統管理策略中加強道路建設的方法相比,運用現代化的管理技術、管理手段充分發揮道路網絡的潛在功能,全面提高運輸效率,緩解道路交通緊張局面,投入少、見效快,更具有現實意義。在交通信息化管理的過程中,充分利用先進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建設公路主樞紐信息系統,為交通主管部門的交通運輸規劃建設與管理決策提供了可靠依據,對于促進交通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科學化、現代化有著重要意義。面向社會提供及時、準確、動態的交通信息服務,有利于滿足人們對交通的需求,為道路交通管理思維智能化發展創造條件。與此同時,建設功能完善的公路交通樞紐信息系統,對于加強交通管理,進一步促進交通事業的發展也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中的問題
道路交通運輸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建設的重要內容,交通管理建設的一直我國社會建設發展的關鍵。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國高度重視信息技術對交通事業發展的影響,大力推廣現代信息處理技術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應用,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開展各項交通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取得了顯著成果,極大地提高了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服務水平。但就我國目前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現狀而言,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尚不完善,具體實施中仍存在著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認識缺乏系統性
目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認識的系統性嚴重缺失,直接導致了信息系統建設水平的落后,其自身功能得不到發揮。忽視管理思想與理念的轉變,過分依賴信息技術,認為高科技無所不能,計算機系統可以輕而易舉解決各種業務問題等錯誤認識的存在使得難以在交通管理中進行先進信息技術的有效應用。
(二)交通統計數據信息受人為影響嚴重
受人為因素的影響,交通統計的指標和數據不能滿足多主體、多樣化的需要。同時,信息化系統缺乏整體的規劃和設計,不能實現信息共享,造成信息資源的綜合利用率低。
(三)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缺乏資金保障
目前,我國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技術研究投入的資金嚴重不足,使得交通管理信息技術自主開發能力處于較低水平,信息化建設項目往往受經費來源不穩定的影響而被迫終止。此外,由于地區并未進行道路交通管理規劃,造成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資金來源不穩定,交通管理信息化發展甚至處于空白狀態。
(四)交通管理信息化技術水平低、設備落后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的內容較少、內容更新不及時、信息化管理的設施設備陳舊、落后等因素造成的交通流參數不準確、信號控制機故障頻率過高等現象是我國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完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戰略分析
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是解決現代道路交通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道路交通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面對我國目前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道路交通管理以及社會經濟建設的發展要求,必須完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交通管理的功能,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針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完善,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戰略分析。
(一)對交通信息化管理進行科學規劃
科學合理的規劃是保證交通管理信息化高質量建設實施的基礎,決定著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質量水平。因此,完善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要求必須做好統籌規劃,在體現權威性、綜合性和計劃性的基礎上明確交通信息化建設的方向、目標、基本原則和建設重點,實施統一的建設標準與規范。同時,必須明確各階段的建設目標,從而保證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有序、持續的發展。
(二)構建健全的信息應用系統
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完善需要構建健全的信息應用系統,并實行統一的規范標準。這就要求軟硬件建設的推行必須將運管業務的規范作為基礎,在機構調整的基礎上整合業務需求,優化業務設置,以保證各項工作流程能夠適應計算機處理的要求。要進一步規范數據采集、存儲、傳輸等業務操作,加快軟硬件更新升級,滿足運管行業的發展需要。此外,要統一數據采集的口徑,規范業務流程,實現數據一致、信息共享、綜合利用,提高數據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實現數據及軟件平臺的標準化,從而提高整個系統的標準化建設水平。
(三)確保交通管理信息、數據的安全
信息網絡系統的建設過程中,要同步建立安全保密體系,堅持內網外網分離,通過實時檢測與監控、數據備份與恢復、訪問控制、身份認證、病毒防護等手段的實施來保證信息網絡的安全。同時,必須進行定期培訓和教育,強化工作人員的安全保密和防護意識,避免安全隱患,確保交通信息及網絡運行的安全。
(四)及時更新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設備、設施
基層交通管理機關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信息資源,加強信息系統硬件設施建設,對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設備、設施進行及時更新,改變其陳舊、技術水平低的現狀,保證信息系統的有效性與準確性。
(五)提高人才隊伍素質水平
人才素質水平的高低是影響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關鍵因素,因此,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完善要重視行業信息化人員隊伍的素質建設。要求提高人才隊伍素質水平,加強對信息化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完善人才的使用、交流和激勵等機制,建立一支交通業務熟悉、信息技術水平較高、能夠適應交通信息化發展的復合型人才隊伍。
四、結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交通運輸業管理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國對于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設給予了高度重視,但尚存的諸多問題使得道路交通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并不完善,迫切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彌補交通信息化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推進交通信息化發展,為社會提供良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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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實現城市道路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法制化,使交通管理工作更好的為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轉建設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城市道路與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司《關于推進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暢通工程的意見》(公交管〔**〕198號)的有關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建設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與道路建設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建設,同步竣工驗收,道路交通管理設施建設投資及維護費用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成本。
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主要內容
城市交通管理設施主要包括停車場(點)、標志、標線、信號燈設施、隔離護欄、過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交通流檢測及交通技術監控設施等。
三、明確經費來源,進一步加大對交通管理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
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評價指標體系》中相應的評定指標,要確保我市達到二等(優秀)管理水平標準,我市實施城市道路新、改建工程,交通管理設施投資占道路基礎設施總投資的比例應不少于4%,由市財政撥專款解決。
四、理順關系,進一步明確管理職能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由建設部門牽頭,委托設計單位對城市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設計時,應對交通管理設施進行同步設計,通知交警部門組織會審并監督實施,交警部門參與道路的竣工驗收,對交通安全設施不齊全或明顯不合理,給行車安全帶來許多隱患的道路,實行交警部門一票否決制,不予驗收、啟用。未經驗收的不得開放通行,擅自開放通行,因此發生交通事故的,應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
在城區內實施大型項目建設開發時,建設部門應責成開發業主進行交通影響分析,并將《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報送交警部門審查備案。
對于一直處于交通設施不配套,事故多,秩序亂,群眾意見較大的城市道路,由公安部門牽頭,委托設計單位對交通設施進行設計,通知交警部門組織會審并監督實施,市政府將交通設施經費列入總投資預算,施工完畢后,由公安交警部門統一驗收。
城管部門負責交通設施的保潔工作和對已缺失的交通標線的施劃工作。交警部門負責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和對已損壞,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標志牌、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安全隔離護欄等進行更新或維修。
關鍵詞: 城市道路 交通設施 管理現狀 管理體制
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的重要保障。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按功能可分為三類:交通管理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服務設施。交通管理設施包括: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物理隔離裝置、交通信號控制設備、交通違法監控抓拍設備等。交通安全設施包括:防撞護欄及防撞柱、防眩裝置、視線誘導設施、顛簸路面(減速帶)、公路反光鏡等。交通服務設施包括:停車場、加油站、緊急電話等。
一、交通設施的作用及分類
交通設施的作用在于組織、管理、指導交通的運行,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員提供運行路線的環境條件,指示在具體情況下對運行操縱狀態的限制,以保障交通安全通暢迅速地行駛。交通設施包括兩類:一類為交通安全設施,即以工程手段保障交通安全,疏導車流人流的設施或設備;另一類稱為交通管理設施,用以體現交通管理規章,控制行車、行人的設施。
(一)交通管理設施。
1.交通標志包括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及起輔助說明作用的輔助標志,根據實際需要和具體情況合理設置,目的是為實現交通暢通和行車、行人安全服務。2.交通標線主要采用路面標線形式,是最主要的一種用以表示各種車輛行駛的車道線、人行橫道、停車地帶,以及組織運行車流、禁止警告等內容。3.本工程在主干道與主干道的交叉口、主干道與次干道的交叉口、次干道與次干道的交叉口處使用交通信號燈管理車輛運行。于支路交叉口處采用交通標志標線管理車輛運行。4.在車道側設立柱安裝橫臂或制線彎管,將信號燈伸入車道內,即懸臂式信號燈,信號式樣使用橫列式及豎列均可。管理行人橫過道路用的信號燈采用單柱式,燈箱裝置于柱頂或柱側。
(二)交通安全設施。
1.行人安全設施,采用立道牙及護欄,并設置無障礙交通設施,如人行道上應設有盲人通道,輪椅坡道。2.車輛安全設施,采用交通島,根據對各方向機動車及非機動車行駛路線的設計。在渠化交通路口的必要位置設置,采取路面標志線涂繪表示。
二、我國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現狀
(一)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現狀。
1.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現狀。1986年10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明確規定,由公安部統一起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對全國城鄉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和車輛檢驗、駕駛員考核與發牌發證、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設施的設置與管理等。2.標準及制度建設現狀。我國已制定了部分基礎性的交通管理設施標準和一些其他交通管理設施的技術標準。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道路交通信號燈》(GB14887-2003)、《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6-2006)、《錐形交通路標》(GA/T415-2003)、《道路交通防撞墩》(GA/T416-2003)等,建立了城市交通綜合協調機制。在新建、改建道路時做到了交通管理設施與道路基礎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過去道路建、管脫節的局面。公安、城建、規劃等相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緊密配合,整體作戰,認真落實各項措施。
(二)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存在問題。
1.尚存在體制不順,多頭管理道路交通設施的現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前,地方政府往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維護權屬,并延續下來,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維護交通安全暢通是公安交管部門的基本任務,迫使公安機關有主動參與交通設施建設與維護的動力,勢必造成多頭管理的客觀現實,地方政府往往會以文件的方式,重新明確交管部門在道路設計、建設、管理、維護方面的審核、監督權,客觀上造成多了一個部門參與道路設計、建設、管理、維護的現實。2.道路建設維護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脫節。《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但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其他職責,如管理道路的規劃、設計和建設等方面則歸屬交通部門或市政建設部門。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部門、交通部門或市政建設部門分別管理存在機制上的弊端,容易出現推諉現象。例如,對危險路段和黑點的整治就存在不易調和的體制性隔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時,較之交通部門或市政建設部門易于發現道路危險路段和黑點,但因沒有相應的整治職責,只能通過政府協調,或者與交通部門或市政建設部門溝通,整治危險路段和黑點,極易造成道路建設維護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脫節的現實狀況。
三、城市交通設施管理體制探討
(一)應建立以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建設部門為主導的道路交通設施管理體系。將道路交通設施管理與道路交通管理相統一,建立由城建部門或交通部門統一規劃、建設、管理的一體化管理模式。通過制定統一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體系,科學規劃、設計和管理道路交通,研制并實施較為系統的交通安全體系。另外,完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助管理道路交通設施工作的程序,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構職能,合理確定跨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必須把握好編制工作的幾個原則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管理水平,很重要的就是要以科學的態度、科學的方法編制好道路交通安全規劃。編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劃既是社會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在編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劃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原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點,應以人為本,就是一切從人民群眾的需要出發,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編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劃應站在群眾的角度去思考、去尋求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要充分考慮到國情、路情,特別要充分考慮大多數交通參與者的利益,回歸交通的本質要求和根本屬性,這就是意味著要把增進全社會和每個人的利益總量作為評價和衡量道路交通安全規劃的終極標準,反映普世規則,體現出以人為本的價值。通過編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劃,為公眾創造一個安全、便捷、舒適的出行環境。
二是堅持實用性原則。圍繞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十一五期間奠定的工作基礎,密切與當地交通安全意識水平相結合,與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實際情況相結合,與本地交通發展水平相結合,強調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加強道路交通違法分析、交通事故分析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測和交通事故預測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系統對策,以追求管理效率的最大化,用盡可能小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產出。
三是堅持長短結合原則。由于當前我國處于特定的發展時期,引發交通事故的隱患還大量存在;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交通供給與需求的矛盾進一步加劇,一、二、三線城市以及一些縣城區交通擁堵、停車難的問題日益突出;同時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管理服務要求愈來愈高。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編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劃,一方面要著眼當前,解決當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緊迫性問題。另一方面應遵循事物發展規律,體現階段性、漸進性特點,對未來幾年道路交通安全應當解決的問題提出可行性、實效性辦法,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短期行為,從而實現長效管理。
四是堅持系統性原則。道路交通要素構成的多元性、參與對象的廣泛性、管理主體的分散性以及政策技術支撐的復雜性,在編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劃時,針對道路交通違法事件、事故發生過程,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預防體系、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體系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及救援體系,必須從事物發展的整體和全局中去思考問題,把握規律,提出的具體目標、任務與措施應與當地交通發展規劃相協調,與未來規劃城區發展相一致,與交通發展相配套,與警力等保障相匹配,整體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斷深入發展。
二、必須納入重點專項規劃體系中
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規劃綱要在特定領域的延伸和深化,決定該領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資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劃是專項規劃。專項規劃又可分重點專項和一般專項兩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特性和特征,道路交通安全規劃應當納入重點規劃,便于統籌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問題,以增強規劃的權威性、指令性、計劃性。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要保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制定科學、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進一步明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這也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礎保障。
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道路交通管理的社會屬性決定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僅僅依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不夠的,還必須大力推行社會化管理,動員全社會力量,齊抓共管,綜合治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各個參與方通過有效的組織保證、法律保證、資金保證以及信息、技術等支持系統來共同完成,需要及時監控交通安全狀況,通過科學的數據分析和管理績效評價,及時調整交通安全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標準和對策,而這些過程的完成和終極目標的實現必須通過系統工程才能得到有效解決和控制。
三是道路交通保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道路交通需求的動態性、交通資源分配的動態性、交通事件的隨機性以及交通運行環境的不確定性決定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動態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只有起點,沒有終點。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經驗和啟示是經常抓、抓經常。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車、路矛盾愈來愈突出,交通參與者的素質與現代社會的發展、交通安全保障與交通安全需求不相一致的狀況在短時間內難以解決。不難看出,這些現象和狀況影響甚至決定著道路交通保障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四是道路交通暢通已成最大民生問題之一。衣、食、住、行是最基本的民生問題,而出行的安全便捷已成為人們廣泛關注的聚焦點。目前,城市擁堵已從上下班擁堵加劇到不分時段的擁堵,從一般性擁堵到嚴重擁堵。十二五期間,我國城市發展將進入一個新階段,城市化進程仍在快速發展中,加速居民消費結構從生存型消費向享受型消費轉變,群眾購車愿望增強,購買力提高,機動車保有量持續激增,城市交通擁堵矛盾將進一步加劇,今后城市交通將面臨新的更大的機遇和挑戰。城市兩難已成為最大的民生問題之一,也成為各地兩會的熱詞,緩解城市兩難已迫在眉捷。
三、必須解決交通安全中的突出問題
道路交通是經濟發展的大動脈,是社會進步的基礎。當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問題與老百姓的期望值,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與科學發展的要求存在著很大差距,集中反映在交通安全意識、基礎建設、管理機制、管理手段等方面的不協調、不對稱、不和諧、不穩定,而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必須通過法律、經濟、政策、制度等多種途徑,做到標本兼治,軟件硬件同步,內部外部互動,著力推進交通管理方式的轉型升級、提速增效。
一是突出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道路交通具有廣泛性、開放性和互動性,決定著人的因素始終是第一位的。當前,城市道路交通擁堵,道路交通事故多發,究其原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造成交通擁堵和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之一。據交通事故統計分析,因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造成的交通事故占90%以上,而查處的交通違法行為僅只占10%。毋庸置疑,提高交通參與者的素質,養成守法的良好習慣,這是解決交通問題的根本出路。同時,對執法管理部門而言,可縮小對立面,擴大教育面。
二是要突出通行條件的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既是確保安全通行的前置條件,也是預防重特大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線。要按照減少存量、不增新量的總體要求,將改善通行條件上升為政府行為,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一方面要將安保工程向農村公路延伸,逐步解決急彎、陡坡、臨水、臨崖路段的標志、標線和防護設施缺失的的問題;另一方面,在新建公路時要加大安全設施的經費投入,進一步明確職能部門的職責,確保道路安全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防止產生新的安全隱患。
三是要突出執法管理環境的改善。道路交通的根本任務就是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在當前交通參與者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相對薄弱,交通違法行為相對突出的情況下,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案件時有發生。為提高執法權威,減少行政成本,要進一步明確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社會在支持保障執法管理部門正確行使權力、保障權力的規定,從制度層面為執法管理創設良好的工作環境。
四是要突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機制建設。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出路在于進一步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綜合治理、全民參與的工作格局,這已是近十年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的經驗和啟示。編制規劃時,要加大綜合治理方面的內容比重,把落實交通安全責任體系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政府和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嚴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倒查和追究。在解決城市交通擁堵、解決交通安全問題時,必須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包括科學規劃道路路網、優化交通結構、重視政策調整與法制完善、科學組織交通、合理設置交通設施、重視道路交通安全評估等方面的投入,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過一個五年規劃甚至幾個五年規劃,逐步建立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交通管理組織保障體系。
五是要突出執法保障建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警務保障內容很多,但主要的是警力保障和科技保障,兩者的有機結合是構成戰斗力的重要方面,缺一不可。要借規劃的編制,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交通管理需要,會同機構編制、人事、財政等部門,根據公路里程和交通流量,綜合考慮人口、道路里程、機動車和駕駛人數量等方面情況,研究確定警力配置方案和增長辦法,想方設法解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警力嚴重不足的問題。科技保障說到底是經費投入,要通過規劃的編制,將公安交警的經費保障納入政府層面來解決,進一步加快交通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步伐,特別是要在深化信息化應用、創新交通管理工作機制、提高科學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四、必須處理好編制工作的幾個關系
道路交通安全規劃的編制要從管理權限和實際需要出發。規劃內容要體現道路交通管理的特點,對保障和需求進行分析和預測,發展目標盡可能量化,做到任務明確、重點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因此,要力求使規劃切合本地實際,符合科學發展規律,必須注意處理好四個方面關系。
一是部門之間的關系。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其實是一種法律需求、行為需求、技術需求、服務需求的綜合方案,它是道路交通管理機構通過系統規劃,對道路交通安全系統的要素進行最優匹配性耦合,達到要素之間相互協調、相互支持,保證人流、物流、信息流等安全暢通的循環。編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就是要解決或體現各職能部門的工作與任務,通過行為管理、建設管理、養護管理、路政管理、交通管理、控制管理等手段來實現對交通參與者的服務,使道路使用者最安全、最迅速、最經濟、最舒適地完成交通出行及運輸任務。因此,編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必須體現道路交通安全要素的多元化、管理的社會性、參與的廣泛性。
二是共性和個性的關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千差萬別,不同地區有不同的特點,必須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運用辯證唯物主義觀點,找準實現本地區、本部門跨越式發展的路徑圖,既要解決共性問題,也要解決個性問題,避免模式化、格式化,使規劃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三是專家意見和群眾訴求的關系。道路交通安全規劃的編制工作既是一個新課題也是一個老話題,各地、各部門都積累了正反兩方面經驗。過去一些地方花錢請院校或研究部門編制交通安全規劃或城市交通管理規劃,結果編制的規劃模式化、格式化問題十分突出,有的脫離實際,即使獲得批準,最后也束之高閣,成為一紙空文。編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必須堅持走群眾路線,立足于自身條件,讓清楚現狀、了解全局的業務骨干組成起草組,然后按程序、按規定包括必須經過專家論證這一環節,使規劃真正符合本地實際,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便于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四是繼承和發展的關系。編制規劃基本框架由分析部分、規劃部分和結論與措施部分三大塊組成,其中規劃、結論與措施部分涉及到繼承與發展問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也是一個動態過程,很多工作不可能一、二年甚至一個五年規劃來完成,需要通過若干年甚至長期的努力才能完成。因此,在編制規劃的過程中要將經實踐證明了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進行固化,并在實踐中加以深化,使目標更明確、內容更豐富、措施更有力。
五、必須注意的幾個節點問題
編制規劃按照一般程序,除要做好立項、組織規劃隊伍、搜集相關資料、對規劃進行評價、編制出正式規劃初稿、廣泛征求意見、修改論證以及報批等步驟外,還應注意以下五個環節。一是跳出部門行為。交通安全是全社會、全民性問題,也是人們交通行為規范化和資源分配及投資保障問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承擔道路交通安全規劃編制的起草工作,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牢固樹立大交通、大管理觀念,創新理念,統籌兼顧各地和各部門實際,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責、權、利相統一,做到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有部
門治理;交通安全投資有部門落實;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有部門開展;發生事故有系統妥善快速處理的工作格局,形成交通安全管理社會化參與、社會化監督、社會化保障。二是注重縱橫銜接。編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劃要體現整體性,其節點和關鍵點在于做到縱橫銜接、互為聯系。要做好專項規劃與總體規劃之間的銜接,在指導思想、發展目標、具體任務和政策措施等不得與總體規劃相矛盾,其內容必須是總體規劃在該領域的具體化和延伸。要做好上下級專項規劃和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的銜接,努力整合管理資源,形成管理合力,達成管理目的。
三是把握實踐性。規劃編制必須立足省力、市力、縣力,一切從實際出發,特別是目標的設定要科學合理,通過努力能實現或達到。從制定政策措施來說,不僅要明確執行主體,而且要明確執行方法和手段、執行時間和具體范圍、針對的群體。提出的政策措施要量力而行,符合實際,不能超越時空。同時,政策措施的實施目標要明確,不能含糊。從管理的層面來說,內容要體現層次性,省一級應從宏觀上把握,以政策調控為主,便于貫徹落實;設區的市和縣兩個層級措施內容應相對具體,便于操作和執行。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以適應城市發展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內的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道路交通管理應貫徹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開展道路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全體成員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管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自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舉報。
第五條*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實施行政處罰或實施綜合執法。
第二章機動車加強管理
第六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遵守下列規定,對違者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一)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貨運汽車、未載客的出租汽車、摩托車只準在最右側的機動車道上行駛;左側為小型機動車道。
(二)正三輪摩托車、農用機動三輪車、拖拉機不得擅自在二環路以內的道路及設有禁止通行標志的道路上行駛。
(三)大型貨運汽車和載質量在五百公斤以上的客貨兩用汽車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七條機動車行駛中遇前方車輛受陰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對違者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一)不準駛入實施交通管制的車道;
(二)不準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
(三)不準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
(四)不準在人行橫道或禁止停車的區段內停車。
第八條機動車行經路口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停止信號,不準通過;
(二)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機動車先行;
(三)遇入行信號時,右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非機動車先行。
對違反前款第(一)規定的,處以二百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九條加強機動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使用涂改、偽造或騙取、挪用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通行證和其他交通管理證件;
(二)不準駕駛車容不整、號牌不齊全或因遮蓋、污損造成號牌字跡不清的機動車;
(三)不準在加強進使用移動電話或向車外拋擲物品;
(四)不準占壓道路中心實線;
(五)不準壓速行駛,隨意掉頭;
(六)不準在行駛中上下人員;
(七)臨時停車不準影響其它車輛正常行駛、妨礙交通安全;
(八)出租汽車、小型公共汽車在設有專用或指定著站點的道路上不準隨意停車上下乘客,不準壓站攬客;
(九)長途客運汽車不準在站外攬客;
(十)應禮讓出入站的公共汽車;
(十一)出租汽車不得乘攬逆向乘車人的租乘業務;
(十二)應禮讓在人行橫道上的行人;
(十三)機動車后艙載有自行車或其它物品時,不準遮擋號牌和后視線。
對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除對車輛采取暫扣措施外,處以二百元的罰款;對違反第(八)、(九)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十條在設有禁止左轉彎交通標志的地點,機動車不準掉頭;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掉頭時須距掉頭地點一百米至五十米處駛入最左側機動車道,但不得妨礙其它車輛的安全行駛。對違者吊扣一個月駕駛證。
第十一條機動車排放的尾氣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對排放超標的車輛應限期改正,并吊扣一個月駕駛證。
第十二條在夜間路燈開啟期間,駕駛員須按規定使用機動車燈光。對違者處以三十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禁止機動車在體育大街以西,友誼大街以東,倉安路、元南路、東風路以北和平路以南區域內的道路和其它設有禁鳴喇叭標志的道路上鳴喇叭。對違者處以三十元的罰款。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禁鳴喇叭的區域進行調整并公德施行。
第十四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確實無法離開機動車道時,加強員須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方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處設置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并即時報警;無危險報警閃光燈的車輛,應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對違者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實施車輛牽引,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須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無危險報警閃光燈或牽引大型機動車的,須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并在被牽引車后部明顯位置安置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牽引車輛應靠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對違者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必須按公安部的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其它任何車輛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不準擅自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特種車輛在非執行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在二十二進至六時期間,只準使用標志燈具,不準使用警報器。
對非法安裝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并責令拆除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對違章使用的,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嚴禁機動車擅自裝置、擺設、標有執行公務的牌飾。對違者責令撤除牌飾,并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禁止機動車在道路上試剎車。對違者處以五百元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運載流體、散體物品的機動車輛,應裝載適當、封閉嚴密、捆扎牢固,不得沿途漏撒。對違者責令其清除,并吊扣一個月駕駛證。
第二十條輕便摩托車類的助力車應在最右側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道的最左側行駛,但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進進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對違者處以三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途經我市市區的外埠大型貨運汽車,應在二環路以外的道路上繞行;確需進入市區的,應辦理進市通行證。
第三章非機動車加強管理
第二十二條駕駛非機動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上或通過人行橫道橫穿車行道時騎行;
(二)人力三輪車不準在設有禁止通行標志的道路上行駛;
(三)非機動車須在存車處或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妨礙交通安全與暢通;
(四)不準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五)不準在車行道上滯留。
對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對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十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處以三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安裝機械動力設備。對違者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非機動車行經路口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對違者處以十元的罰款。
(一)遇有停止信號,不準通過或沿路口繞行;
(二)不準進入非機動車禁駛區;
(三)向轉彎時,須讓直行或左轉彎的機動車和直行的非機動車先行,并繞路口中心沿右側大轉彎;
(四)在劃有非機動車右轉彎車行道的路口除右轉彎的非機動車外,其它等候通行的非機動車不得擠占右轉彎車行道。
第二十五條在道路上騎自行車可帶一名十周歲以下的兒童,但在通過路口或橫穿車行道時須下車推行。對違者處以五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殘疾人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專用車行駛證;
(二)不準飲酒后駕駛;
(三)最高時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四)不準載客;
(五)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米,長度、寬度均不準超出車身,載質量不準超過五十公斤。
對違反前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處以三十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處以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非殘疾人不得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對違者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禁止畜力車、人力拉車擅自在二環路以內的道路上通行。對違者處以三十元的罰款。
第四章行人和乘車人管理
第二十九條行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不準在道路上從事散發印刷品廣告、滑行、嬉鬧等妨礙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動;
(三)在路口通過無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讓按車輛放行信號直行或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四)汪準翻越、跨起交通隔離設施。
對違反前款第(二)、(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處以十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推行摩托車或非機動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對違者處以十元的罰款。
(一)靠非機動車道右側邊緣或在人行道內順向推行;
(二)橫過車行道時,按照行人通行規則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條乘車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在機動車道上等候車輛;
(二)不準招攔逆向行駛的出租汽車;
(三)在車行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時,不準妨礙其它車輛或行人通行;
(四)明知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無駕駛證或飲酒的,不準乘坐;
(五)不準妨礙駕駛員駕駛員向車外拋擲物品;
(六)乘坐二輪摩托車時,只準在駕駛員座后騎坐。
對違反前款第(四)、(五)、(六)項規定的,處以三十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處以十元的罰款。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行至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協助交通警察搶救受傷人員以及運送財物。對拒絕協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強制征用其車輛,并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不準將機動車交給飲酒后的人員駕駛;不準放任、縱容、指使無駕駛證或飲酒后的人員駕駛機動車。對違者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一切車輛均應禮讓開顏人專用車和公交汽車通行。
對具備條件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施劃公交汽車專用車道。
第三十五條嚴禁占用人行道、廣場等道路從事經營性維修和清洗機動車活動。對違者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上施工作業,須經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從事挖掘作業或需堆積土方的,應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十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警告標志;
(二)夜間應在圍檔設施上設置照明設備,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三十米的地點設置施工中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三)在車行道上作業的人員應穿戴反光的服飾;
(四)作業人員橫穿車行道時,須直行通過,并注意避讓車輛;
(五)作業不得妨礙交通安全;作業完畢后應即時修復損毀的路面,并將現場遺留物清除干凈。
對違反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個人,處以五十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個人,處以二百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下面確需占用的行為,須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一)設置集貿市場、交易點、攤點;
(二)在道路兩側開辟通道,設置臺階、門坡;
(三)設置廣告、指路牌;
(四)設置、調整道路上公共交通及班車停車站點;
(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項。
對違者責令撤除,并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停車場、存車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或經營停車場、存車處。對違者責令撤除并處以三萬元以直的罰款。
停車場、存車處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不準遮擋、毀壞或擅自設置、拆除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設施;不得擅自在交通設施和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上張貼、懸掛任何物品。對違者處以一千元的罰款;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責令賠償。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員應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在出現違章時,應在交通警察指定的地點停靠車輛并等候處理。
對違章逃逸的,吊扣駕駛證三個月。
第四十一條建立和推行錯峰上下班制度,各單位應遵守有關通告的要求。對違者予以通報。
第四十二條在上學、放學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在主要道路上的小學校門前設崗維護交通秩序,護送小學生安全通過道路。
小學生放學時,學校須組織學生列隊橫過道路。遇有橫過道路的小學生隊伍時,各種車輛必須讓行。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執勤并能警察可以不予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后,執勤交通警察應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四條執勤交通警察對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處以罰款處罰的同時,應在駕駛證副證一記分。在年度內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應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和復考。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凡吊扣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員,須參加復考,經考試不合格的取消駕駛資格。
安全教育培訓和復考的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任何單位不得報銷。對違者按照違反財經紀律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第四十五條專業運輸單位和有十臺以上機動車的單位,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組織及有關制度,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駕駛對駕駛員交通法規知識和職業道德教育。
前款所列單位的駕駛員在年度內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出現五次以上建章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單位予以警告,并可組織專門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做到依法、科學、文明管理,并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交通警察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文明執勤,在執勤中遇到公民有危難時應積極予以救助;不得失職瀆職、、索賄受賄、枉法裁決。對違反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