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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產業行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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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產業行業報告

          農業產業行業報告范文第1篇

          (一)種植業生產平穩增長

          1.糧食作物播種面積略有下降。三季度糧食作物播種面積,同比下降1.3%。其中晚稻及單季稻面積為4.86萬畝,下降1.9%;除秋玉米面積有所增長外,豆類和薯類面積都有所下降。

          2.藥材、蔬菜面積和產量增加。受藥材種植效益提高推動,部分鄉鎮種植面積擴大,1-3季度全縣藥材播種面積185畝,同比增長9.1%;蔬菜種植面積為18433畝,增長0.7%,產量比上年增加,實現產值9356萬元,同比增長12.7%。

          3.茶葉和水果產量增加。今年受春凍等自然災害影響少,茶葉和水果產量好于上年。茶葉產量比上年略增,價格高于上年,實現產值57699萬元,同比增長13.7%;柑桔、犁子、桃子、楊梅、果用瓜等產量分別比上年增長7.2%、6.3%、6.5%、4.5%和7.4%。

          4.食用菌效益較好。今年以來食用菌價格一直居高不下,菇農種植效益較好,實現產值9780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2.7%。

          (二)畜牧業生產形勢不容樂觀

          “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對下半年畜牧業生產造成較大影響,畜牧業生產形勢不容樂觀。畜禽整治專項行動的開展,使各鄉鎮屬禁養區范圍內的養殖場必須限期拆除,養殖戶只能選擇重建養殖場或轉產,能繁母豬存量下降,加上新養殖場建設進度偏慢,養殖戶不能及時補欄,季末生豬、家禽存欄減少。預計四季度生豬、家禽等存量會繼續下降。

          1.生豬存出欄大幅下降。季末生豬存欄7.24萬頭,下降11.5%;能繁殖的母豬0.35萬頭,下降3.1%;出欄數9.23萬頭,下降15.6%。

          2.家禽存出欄下降。季末家禽存欄49.32萬只,減少2.1%;出欄65.21萬只,減少1.5%。

          3.牛、羊存出欄數有所增加。由于養殖牛、羊效益好,對環境、水源污染較少,專業戶增加,因此,牛、羊出欄同比分別增長4.5%、7.9%。

          (三)林業生產有所增長、漁業生產平穩發展

          林業生產有所增長,其中人工造林未成林撫育和成林撫育面積比去年同期有較大幅度增長,分別為1522公頃和905公頃,同比增長7.5和13.6%;木材產量同比增長7.4、而毛竹產量較去年同期降低。漁業生產比較平穩,實現產值1406萬元。

          二、當前農業生產中的主要問題

          一是受“五水共治”及禽流感雙重沖擊,對我縣農業生產產生較大的影響。隨著“五水共治”的全面推進,全縣生豬和家禽等養殖業遭遇發展瓶頸。前三季度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明顯下滑,生豬養殖受禁限養區劃分、生豬價格低迷影響,下滑明顯;家禽受禽流感影響,生產恢復不明顯。

          二是土地流轉仍然比較困難,規模發展速度緩慢,產業規模過小、綜合效益低,示范帶動能力不強,是農業產業發展瓶頸。

          三是農業基礎設施薄弱。當前由于農業基礎設施陳舊、老化、不配套,農業產業抵御自然災害能力比較脆弱,容易因高溫干旱、暴雨水災等自然災害而遭受損失。

          四是農業生產成本繼續增加,化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出現普遍上漲,土地流轉租金和農業勞動用工漲幅較大,此外,受禽流感等突發事件影響,農民增收壓力仍然較大。

          三、下一步對策建議

          農業產業行業報告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規范**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根據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9部委聯合印發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和自治區農業廳、發展改革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等11個廳局聯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系,帶動農戶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產業化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在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過程中,實行競爭淘汰機制,遵循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

          第四條凡**市轄區內,愿意申報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申報

          第五條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和農民合作社,正常經營二年以上。

          2.企業經營產品。企業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的50%以上。

          3.企業規模。總資產(以企業注冊登記地為準)500萬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1億元以上。

          4.企業效益。企業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職工工資、不欠繳社會保險費、不欠折舊、不虧損。

          5.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應低于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6.企業帶動能力。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地區農戶500戶以上。

          7.企業利益連接。企業在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銷貨物量的70%以上。生產、加工、銷售等各環節利益聯結機制健全。

          8.企業競爭能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產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區、市內領先水平,產品質量穩定,近兩年內產品未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主營產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環保政策,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產銷率達到85%以上。

          第六條符合以上條件要求的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和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農民合作社可以申報市級龍頭企業。種源農業企業、高新技術開發企業、農業技術服務推廣企業及本地特色農產品加工企業,其資產規模、企業效益、企業帶動能力等項,可以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七條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材料,并按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主管部門或中介組織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裝訂成冊。申報材料包括:

          1.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六條要求提供有關申報材料。

          2.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附:上一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報告)。

          3.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

          4.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須由所在地的農村經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說明。

          5.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鄉級以上農經部門出具的帶動農戶數,內容包括是否拖欠農民原料款,是否存在壓級壓價現象等方面的證明。

          7.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納稅狀況證明。

          8.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

          9.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縣級以上工會出具的企業對職工參保、工資等情況的證明。

          第三章認定

          第八條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程序:

          1.由申報企業將申報材料直接報送**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產業化辦公室)。市產業化辦公室對企業報送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對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匯總,一并提交市產業化領導小組進行評審。

          2.市產業化領導小組根據市產業化辦公室提交的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打分和評審。

          3.市產業化辦公室將打分結果,送市產業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

          4.市產業化辦公室匯總市產業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報市產業化領導小組最終認定。

          5.經市產業化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作為龍頭企業。認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和牌匾。被認定的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運行監測

          第九條對市級產業化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做到可進可出。

          第十條建立龍頭企業動態監測機制,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發展情況,并進行運行監測評價,通過監測評價的企業可繼續保留“市級龍頭企業”稱號,并享受扶持重點龍頭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未能通過監測評價的企業將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的稱號。被取消“市級龍頭企業”稱號的企業,不再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運行監測是企業被認定為龍頭企業后從次年開始并實行一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辦法是:

          1.企業報送基礎材料。每年6月底前,龍頭企業將反映企業變化情況的基礎材料報送市產業化辦公室。材料包括:龍頭企業監測表和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2、3、4、5、6、7、8、9款要求的材料。

          2.材料匯總。當年7月20日前市產業化辦公室對龍頭企業所報的材料進行匯總、核查。根據核查結果,提出監測意見,報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審定。

          3.根據審定結果,市產業化辦公室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二條監測合格的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企業,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龍頭企業及申報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的稱號;未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價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的工作人員,由其單位按照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農業產業行業報告范文第3篇

          (一)《保障措施協定》內容分析

          《保障措施協定》由序言、14個條款和1個附錄組成。該協定第11條第1(a)款規定:“成員方不得對特定產品的進口,采取或尋求GATT第19條所規定的任何緊急措施,除非此類行動符合依照本協定的規定實施該條。”可見,保障協定已經成為實施保障措施的唯一合法依據。下面依次分析其實施的實體與程序等要件。

          1.實施保障措施的實體要件。《保障措施協定》第2條第1款規定:“一成員(包括關稅同盟)只有根據下列規定才能對一項產品采用保障措施,即已確定該產品正以大為增加的數量(較之國內生產的絕對增加或相對增加)輸入其領土,并在此情況下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或嚴重損害的威脅。”由此可見,采取保障措施的要件包括進口增加、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或威脅、以及進口增加與產業損害的因果關系。茲分述如下:

          (1)有關產品的進口數量大量增加:包括絕對數量的增加與相對數量的增加。所謂絕對增加,即產品進口絕對值的增長;相對增加是指盡管進口數量的絕對值未見增長,只要進口國國內同類或直接競爭產業生產的產品減少了,相對地也就增加了進口產品。

          (2)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此處國內產業應理解為一成員領土內進行經營的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者全體,或指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總產量占這些產品全部國內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者,其范圍廣于反傾銷協定和補貼及反補貼協定中所規定的產業范圍。

          所謂嚴重損害系指對國內產業的情況有全面性的嚴重損害:而嚴重損害的威脅,系指對于損害的造成,有明顯而立即的可能性(clearlyimminent)。主管機關在決定國內產業是否由于進口的增加而遭受嚴重損害或有遭受嚴重損害的威脅時,必須將對所有與產業的有關情況,并屬于客觀且可以量化(objectiveandquantifiable)的因素加以評估。

          (3)因果關系:實施進口保障措施需證明有關產品增加與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causallink)。雖然其進口的增加不須為國內產業損害的主要原因,但其他造成損害的因素不得歸因于進口增加。

          2.保障協定的程序及其它規范

          (1)案件的調查。保障程序的進行,通常系基于相關利益方的申請,并且必須經過調查,調查程序包括對利害關系方的通知、召開聽證會、利害關系方提出證據、意見及辯論;主管機關應公布調查報告,記載裁決及時與法律爭論作成的結論。

          (2)臨時措施。保障措施原則上必須在最終調查確定后方可實施,但有時情況緊急,若遲延將導致無法彌補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臨時性的保障措施。其實施要件為:須初步裁定有明顯證據顯示進口增加;造成嚴重損害或威脅;采取增加關稅稅率的方式;適用期限應不超過200天。

          (3)實施方式及程度。由于采取保障措施的條件主要在于成員方履行關稅減讓和取消數量限制義務而導致的國內產業的損害,因而保障措施最常用的方式應為實施數量限制或提高關稅,不過,進口國亦有搭配實施關稅配額者。

          就實施保障措施的程度方面,保障措施以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并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必要范圍為限。若采取數量限制,不得減少進口數量使之低于最近三年期間平均進口水準。

          (4)存續期間、延長適用與逐步自由化。烏拉圭回合制定保障措施協定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為保障措施設定落日期限,以減少一成員將保障措施用作延長國內夕陽產業存續期限的方式。任何保障措施適用期間不超過四年,經過延長不得超過八年(包括實施臨時措施的期間、實施保障的最初期間、以及延長的期間)。

          保障措施延長適用的前提是進口國主管機關認為有繼續保障或救濟嚴重損害的必要且產業正進行結構調整,且措施的延長不得較最初實施期間終止時有更大限制,而應繼續放寬。

          保障措施實施期間一年以上,應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步自由化。若適用期間三年以上則應在實施的中期以前檢查適用情況,在適當情況下撤銷或加速自由化。

          (5)通知、協商和補償、報復。實施保障措施的成員方應對有關嚴重損害或威脅的調查過程、結論和實施或延長保障措施的決定通知保障委員會,各有關成員方應將臨時性保障措施的協商結果及時經過保障委員會通知貨物理事會。

          提議實施或延長保障措施的成員應向對其有實質利益關系的有關產品的出口方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機會,對受不利影響的成員方提供適當貿易補償,以維持實質相等的關稅減讓水準及既有義務。若協商在三十日內無法就補償事宜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成員方在保障措施實行九十日內,在商品貿易理事會未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暫停實質相等減讓義務,進行報復。

          (6)實施保障措施時,必須遵守不歧視的原則,保障協定第2條第2款規定:“保障措施的適用,應不問其產品的來源(irrespectiveofitssource)”,明確肯定保障措施實施的無歧視性,但作為例外保障協定允許進口成員方在特定情況下,以某種歧視性方式分配配額。

          (二)農業特別保障條款

          農業協定第5條即農產品“特別保障條款(specialsafeguardprovisions)”允許成員方在進口量超過某一觸發水平(atriggerlevel),或進口價格低于一成員公布的觸發價格的情況下,課征額外關稅。該條款適用于已將非關稅措施轉換為等效關稅的成員。

          任何成員采取特別保障措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應盡可能預先即在采取此類行動后十日內通知農業委員會,凡成員采取此類行動應給予有關國家協商適用這些行動的條件的機會。

          (三)紡織品及服裝過渡性保障條款

          為避免進口成員國某項紡織品及服裝進口量增加造成產業嚴重損害或威脅,紡織品及服裝協定(ATC)第6條允許成員國援用具有特定性、過渡性的保障機制(transitionalsafeguard)。

          過渡性保障措施與GATT第19條及保障協定最大的不同之一在于實施對象的選擇性。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第6條第4款規定:“依照本條例所采取的措施,應在成員對成員的基礎上實施(onaMember-by-Memberrbasis)”,可見,過渡性保障措施是以歧視原則為指導的,它允許實施對象的選擇,而在GATT第19條以及保障協定之下,保障措施的實施必須遵守不歧視原則。

          實施過渡性保障措施的方式為限制進口數量,并且采取過渡性保障措施的成員,并無義務對受影響的國家進行補償。

          (四)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緊急保障措施

          GATS第10條第1款規定:“在不歧視原則下,應就緊急保障措施問題進行多邊協商。此類協商結果應自WTO協定生效后三年內施行”。此項規定為將來制定的服務業緊急保障制度所設的唯一條件,保障措施必須基于不歧視原則行使。

          在服務貿易的緊急保障機制尚未實施前,若發生成員的國內產業由于服務市場開放競爭的承諾而受到損害時,第10條第2項規定了替代緊急保障措施的暫時方式,其方式為準許成員方修改或撤銷特定承諾。

          二、我國入世后的應對措施

          加入WTO在對我國經濟帶來重要利益的同時,亦會對我國的經濟,特別是對我國的產業發展造成相當大的沖擊,其沖擊不僅涉及面廣泛(包括農業、工業和服務業),而且影響程度很深,所以在遵循WTO自由貿易原則開放市場的同時,如何充分利用保障制度這個合法武器為我國產業建立起“安全閥門”,確保經濟安全,如何在WTO框架下,汲取美、歐等國家的法制實踐,建構起我國的產業保障機制實屬必要和緊迫。

          (一)健全、完善進口救濟的法源依據。《保障措施協定》沒有針對每個成員規定具體的實施方式,這就需要各成員在不違反該協定的前提下,由各國國內法加以具體規定,我國應兼顧WTO規則和國家利益,加快我國的保障措施立法,以保護依循明確的實體及程序性規則保障我國的產業,這也是WTO透明度原則所要求的,具體來說其內容主要包括:嚴格的產業保護程序,如通知、調查、協商等步驟;科學的判斷標準,確定國外產品對本國造成損害,需要有一定的標準才能作出判斷,如損害認定的考慮因素等;明確執行機構,從國外產業保護實踐看,產業保護主要負責部門是該國負責工業和貿易的部門,我國的產業保護機制應以綜合經濟部門如國家經貿委負責為主,由行業協會、海關、工商等參與配合。申請主體方面,除主管機關得主動調查外,行業協會、產業團體、地方政府均可向主管機關提出。

          我國的保障措施立法要涵蓋農業、服務業和紡織業等,加入WTO后,我國面對的將是世界最發達的資本主義大農業,我國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將受到嚴重挑戰;而作為未來經濟發展潛力最大的服務業,我國面臨的挑戰也是前所未有的,所以,針對農業、服務業等產業,依循WTO的特別保障措施制訂具體的部門產業保護辦法實屬必要和迫切。

          另外,亦應規定相關的積極調整的補救措施,以協助國內產業在受到外來競爭時,能加速進行調整而恢復競爭力;同時建立進口監視系統,當發現進口有大量增加的情形時,經簡單的程序和召開聽證會,即可要求與出口國進行協商,這樣就防患于未然,變被動為主動,相應地亦要建立起行業報告制度,以便主管機關及時掌握信息。

          (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所謂行業協會,是指“某種產品的國內生產者總體,或其產量占該產品國內產量大部分的生產者團體”,按此定義,一國的行業數量成千上萬,而不是我國與部門管理體系相連的為數有限的行業的概念。

          保護措施協定規定,進口國只有在通過確定大量進口對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才能采取措施限制進口。實際上,單個或幾個企業一般是不能提出這種申訴要求的,只有那些產量在該國國內同類行業的生產總量中占有重要比重的產業才有這種行為能力。事實上,要求政府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訴,大都有國內企業的行業協會或代表提出。從20世紀70年代初期以來,在美國、歐共體及其他一較多使用貿易保護法律的國家中,申訴人絕大多數是行業協會或類似組織,僅此一點可看出行業協會的重要作用。

          在開放性市場經濟中,行業組織在保護國內產業、支持國內企業增強國際競爭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提供WTO所需的有關國內廠商受損的全面、詳細、可靠的數據資料。顯然,這種工作不可能由一個或幾個廠商來完成,政府也不可能及時而詳盡地關注每個行業的情況,并對有關行業的情況及時作出全面而詳盡的調查。正是因為在這一問題上,單個企業和政府管理部門的作用受到限制,行業組織才能夠在各國使用保障條款保護本國產業的行動中起到發動者和提供證據者的重要作用。

          (三)積極參與國際競爭、進行產業的戰略調整。保障協定第5條第1項規定,保障措施以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必要范圍為限。進口救濟制度的目的在于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利用貿易保護措施提供本國產業一暫時的舒緩空間,加速本國產業的調整以提高其競爭能力,使其能與外國產業從事有力的競爭,進而促進其產業升級。對喪失競爭力的夕陽產業過多保護,將無法達成競爭力的維持或提升,將導致貿易及生產活動的扭曲,而使生產者增加其成本。依此,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加速國內產業的結構調整,充分發揮我國的比較利益和競爭優勢,創造我國產業競爭優勢。

          世界范圍內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轉移,是同世界性的改革開放浪潮,人類社會從工業經濟時代向知識經濟時代過渡,世界經濟一體化不斷深化融合在一起的。從一定意義上說,經濟發展是通過結構的規律性調整和轉移而實現的。在結構調整中,通過技術進步、產業轉移、體制和組織創新,一方面淘汰落后的生產力,另一方面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從而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提供動力。我國新一輪結構調整應當有兩個基本目標:一是通過“升級型”調整和“適應型”調整,我國經濟獲得一個時期保持較高發展速度的動力。遵照產業演進的一般規律,大力發展我國的優勢產業、勞動密集型產業等;對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進行徹底改造和重組,放棄對大部分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保護、扶持,采取市場導向,盡快實現跨地區、跨部門和所有制界限的產業重組,做到優勝劣汰,提高競爭能力。

          農業產業行業報告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業經濟;新形勢;發展途徑;研究分析

          農業經濟發展應緊密結合具體國情,選擇現代化的生產設備與技術,遵循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的基本原則,強化資源使用率。現階段,農業經濟應在發展過程中兼顧生產模式、生態環境、經濟效益等因素科學統籌安排,合理調節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農業經濟發展要依據國家頒布的環保政策,更應在滿足日常生活生產要求的同時,進一步提升農業生產效益。

          一、發展現狀

          (一)相對單一的農業生產模式

          不斷創新的科學技術,能夠為農業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也是推動農業穩速發展的重要動力。可是基于我國農業經濟發展現狀,不僅現代化技術利用率偏低,并且農業生產模式較為單一,在農業生產期間受限于氣候變化,對生產效率造成影響。

          (二)仍存在自然環境破壞問題

          以往粗放型的發展模式,以自然資源的消耗為代價帶來的經濟增長,導致對自然環境造成的破壞很難恢復。而為保障農業經濟有效發展,當前不能只看到農業經濟效益,需加大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的力度。

          (三)相對較低的農業生產技術水平

          在農業生產過程中運用現代化技術,在促進生產效率提高的同時助力農業經濟的持續性發展。目前,由于相對有限的農業技術的適用范圍,直接影響到農業生產力,減緩了發展步伐。依據我國農業當前發展形勢分析,化學用品及機械設備的使用范圍最廣,針對化學用品若是沒有嚴格依據標準使用,極易影響到農業生產質量和效率,如過度應用化肥農藥土壤很容易發生鹽堿化、富營養化的問題等。另外,加工農產品的過程中,如果無法有效處理及妥善安置廢棄物,也會帶來嚴重的環境污染;過度應用化學用品或是農藥,會增大農作物的化學藥物殘留,間接影響人體健康。

          二、發展途徑

          (一)積極改革農業供給側結構

          為提高農產品質量及農業生產的標準化程度,可以建設標準化農業生產示范園區。促進節水農業發展,大范圍普及滴灌、噴灌等相關節水基礎,生態脆弱區域要限制抽取地下水,加大培育抗旱節水農作物力度。降低化肥農藥應用量,如將瓜果蔬菜等重點栽培領域作為試點,同時依據國際上的農藥殘留標準,將國內現行標準不斷完善,以此增強農產品出口的國際競爭能力。[1]

          (二)采取“互聯網+農業”發展模式

          第一,搭建農產品電商平臺。基于高度發展的互聯網技術,提供給農產品交易的一個全新思路,以往農業企業主要通過零售或是線下團購的方式進行銷售,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為農產品銷售提供了新的平臺,在提升產品銷售效率的同時為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提供便利。進入“互聯網+”時代,可以將電商平臺作為農產品的主要交易載體,而且還能作為農產品的集散地以實現產品與信息交互的平臺,實現消費者與生產者時刻相連。對此,應汲取成功的平臺建設經驗,立足農產品建立以電商平臺為支撐的生產鏈及供應鏈,調整農產品的傳統交易方式,即便是偏遠地區也擁有快速的農產品流通渠道。第二,完善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經濟為更好地和互聯網相融合,則應通過“互聯網+農業”這一發展模式,為農業經濟發展帶來巨大動力,而實現這一目標的基礎是完善的基礎設施。為保障互聯網的有效使用,應將現有通信設備進一步完善,在農村地區提高互聯網入戶普及率,創設良好的網絡環境,在提供技術支持的基礎上還需做好網絡設備管理,及時找出潛在故障并對設備問題及時處理。第三,構建網絡化服務體系。網絡信息技術還能運用到生產服務平臺,實時對農產品有效監控,一方面農產品生產會更為快捷便利,另一方面還可以發現農產品生產中產生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該服務平臺幫助消費者掌握農產品整個生產過程,了解各個生產環節,在確保產品安全的基礎上得到廣大消費者的認可和信賴。進入互聯網時代,農民可通過互聯網平臺接受學習教育,在具體生產中滲透網絡信息技術。遇到的生產問題應將其及時上傳至服務平臺,在將問題快速有效處理的同時,提供給農業生產所需的信息數據,從而提供農業經濟發展和互聯網相互交融的農業服務。在具體生產環節,農民會提出很多信息要求,如農資、種苗供求信息等。通過農業信息標準,可以規范信息的處理、采集和。依托有效整合各類信息資源,提升農業信息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并整合涉農信息,定期向農戶相關信息,從而為廣大農民提供全面且權威的行業報告,在規范農業信息制度上發揮重要的推動作用。

          (三)發揮農業政策的支持及激勵作用

          第一,優化農業保險制度。對比非農生產,農業生產會更加依賴自然條件。面對自然災害問題,美國政府出臺了自然災害補貼政策,那么我國也應汲取美國制定農業政策的經驗,提供給農民相應的農業保險。針對因為突發事件、自然災害引發的損害,多數單個農戶難以應付這些損失。通過保障農業生產機制等措施降低農業生產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農業現代化與產業化發展速度。農戶可以在農業投資獲得穩定收益,吸引其積極參與農業營利性投資。第二,加大補貼力度,革新補貼模式。國家有必要加大農業補貼投入力度,予以糧食產業充足支持,讓補貼的保障作用真正體現在種糧農民收入上。基于不斷提升的補貼標準,補貼政策會增強家庭增收、糧食增產等方面的促進效應,對此可汲取發達國家經驗,將現有補貼方式調整創新。我國各地區依據國家提供補貼標準,按照地區整體財力情況、機會成本適當將現行補貼標準追加。

          (四)培養農業經濟協調發展主體

          關于農業經濟發展應重視服務實體建設。以農村合作社為代表的相關中介組織,形成功能多元更加開放的服務體系。依托服務實體提供資金、技術及項目服務,提高整體運作的產業化、市場化及社會化水平。其一,政府相關部門針對已有中介組織,依據低污染、低能耗的基本原則指導其分類并服務“三農”。其二,中介組織依據科學的操作規程,形成科學的生產技術規程,在進行生產培育時做到有章可循。另外,中介機構還要對農產品追溯,上市之前由縣質量檢測中心嚴格檢測,而且要出示準出證明。通過檢驗的農產品,在進行粗加工之后進行統一包裝再銷售,同時還應清楚標示品名、生產者、質量等級等,這樣產品能夠餐桌追溯到農田。其三,進行價格、稅收等方面的改革,為中介組織的建設發展提供支持與政策優惠。其四,做好制度建設并優化其運行機制。為推動中介組織更好的發展,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需為其自身建設提供指導,如依據《經濟合同法》等法律條文,將現行的制度規章加以完善修改;重視民主監督規章,定期組織會員大會落實民主管理及決策。

          三、新形勢下農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一)提高農產品市場占有率

          在新形勢時代背景的影響下,為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促進作用,能夠保障我國經濟體系建設的完善性,針對我國現階段的農業市場發展格局予以完善和升級,為其提供明確的轉型趨勢。其中,在農業經濟的實際發展過程中,大多數農產品的生產產量普遍較高,但由于受到了客觀性干擾因素所帶來的影響,導致我國目前的農產品占有率在國際市場中的占比普遍較低。為了能夠有效提高農產品的占有率,并在國內市場發展過程中占較大的份額,需要結合新形勢的時展特點予以全面分析,積極地引進國外的先進農產品及生產技術,打造新型優良的農業產業品牌,并在新形勢時代背景的助推作用下,促進農業經濟逐漸增長。

          (二)完善我國經濟體系

          在社會經濟高效化的發展過程中,促使我國的經濟形勢產生一定程度的變化,在農業經濟的發展和建設階段,有助于提高農民的日常生活質量,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經濟體制。不僅如此,在農業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由于受到了客觀性因素所帶來的影響,所以導致相應的農業經濟發展模式無法得到有效創新,阻礙了農業經濟水平的提升。在農業經濟長久化的發展過程中,能夠有效提高社會各界的日常生活質量,這就需要相關政府部門能夠積極順應新形勢的革新趨勢,針對農業經濟的發展特點予以全方位的分析,采取完善有效的改革措施,突出農業經濟發展體系建設的重要作用,為農業經濟的發展提供有力保障。[2]在新形勢的影響下,為農業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助力支持,不僅能夠結合傳統的農村經濟模式予以完善,還可以在多樣化創新改革措施的支撐作用下,為農業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前提條件,并且能夠使農業經濟在我國經濟體系當中占據較大的份額,維持了社會經濟體系發展的穩定性。

          (三)提高農產品生產質量

          對于傳統的農業經濟來說,在實際的發展過程中,由于相關監管部門并未對此方面的經濟發展予以高度重視,導致農業經濟監督工作無法有效開展,并且失去了原有的效用,在缺乏有效監督方式的情況下,對農產品的發展項目帶來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新形勢下,社會各界對于農產品的生產質量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需要基于標準化和規范化的農業產品生產形式,要求相關生產部門能夠采取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加大對農產品生產質量的監管力度,從而生產出優質的農產品。通過對監督工作體系的完善和優化,不僅提高了農產品的生產質量,還可以為農業經濟的增長與發展起到促進作用,有助于維護農業經濟在社會發展體系當中的穩定性,為農業經濟增長奠定了有利基礎。

          四、結束語

          農業產業行業報告范文第5篇

          文獻提出了一種以多主體的順序“接力”為主要特征的創新模式,并稱之為“接力創新”。文獻[2]預測在生物制藥業、生物農業、信息業、納米業等新興產業中廣泛存在接力創新。其中,接力創新在生物制藥產業的普適性已被文獻[1,3-4]等證明。文獻[5]驗證了信息產業(主要是新一代信息技術)中也大量存在接力創新。那么,農業生物技術、納米技術等是否也如預測的那樣遵循接力創新呢?如果遵循,那么是否具有自身的特性以及為何會形成這種特性呢?這些問題尚未得到回答①。與生物制藥產業相類似,生物農業產業同樣建立在現代生物技術的基礎上,并且是除生物制藥產業以外運用現代生物技術最為廣泛、發展最為迅猛的產業,也是中國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重點產業。從理論層面看,研究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可以拓展接力創新的應用范圍、深化和完善接力創新的相關理論。從實踐層面看,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生物農業產業的發展對于促進中國農業技術現代化、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揭示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的特性,為中國生物農業的產業創新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可以幫助相關創新主體明確定位、科學決策,指導產業集群、創新網絡、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研究。本文采取多案例研究方法,通過與生物制藥技術等的接力創新進行對比,探索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②。下文安排如下:在文獻回顧的基礎上提出研究變量;進行研究設計;通過案例分析得出主要發現;探討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形成機理;總結研究結論和政策啟示。

          2文獻回顧與研究變量

          2.1文獻回顧

          接力創新的淵源可以追溯到Pavitt對“基于科學的高科技部門”的論述[6]以及國家創新系統中“基于科學的體制”[7-8]。“模式2”等理論也強調了“后現代”社會中科學研究與創新的交互作用[9],并進而形成“三螺旋”模型所描述的大學承擔企業功能、企業承擔學術功能的現象[10]。這些經典研究(但不限于這些研究)事實上分離出一類基于科學的創新。例如:Pisano認為科學的深度參與導致生物制藥是“基于科學的商業”[11];陳勁、趙曉婷和梁靚指出生物制藥等領域的創新是“基于科學的創新”[12];對納米產業的研究也佐證了這種特性[13]。那么,這類基于科學的創新如何才能獲得成功?生物制藥創新研究逐步揭示出接力創新這一新型創新模式,給這個命題提供了較為完美的答案。①文獻[3]提出:專家型公司是建立在科學研究的基礎上的、專注于分子生物學研究和現代生物技術研發前端的小型生物技術企業;而核心公司是在新藥的研發、生產和營銷等方面具有綜合組織能力的大型一體化公司。生物制藥源于20世紀70年明的DNA重組技術[14],當前已成為涉及分子生物學、基因組學、蛋白質組學、遺傳學、生物化學、組合化學、生物信息學、計算科學和納米技術等眾多科學技術的復雜體系[11]。文獻[15]指出生物制藥創新主要來自大學,大學、公共研究機構、盈利性公司等不同類型的組織在創新過程中建立聯系、共同參與創新[16-18],大型制藥公司與利用生物技術開發新藥的專業化企業之間是合作關系[19]。李天柱、銀路和石忠國等最早提出生物制藥創新中專家型公司與核心公司之間合作的本質是兩者的接力創新,技術轉讓、合同研究、并購、聯盟等常見的合作方式其實是實現接力的具體手段[3]①。在此后的研究中,李天柱等進一步針對生物制藥起源于基礎科學研究的特性,將大學等公共研究機構納入接力創新框架,提出了接力創新的完整概念,分析了“大學-專家型公司-核心公司”之間的主要接力關系和接力方式[1],并探討了接力創新的一般規律和發生機理,比較了接力創新與合作創新(包括產學研合作)、開放式創新和二次創新等其他典型創新模式的異同及應用思路[2]。雖然接力創新概念的提出時間較晚,但是由于它對基于科學的創新具有重要價值,已引起了一些學者的關注。文獻[5]驗證了信息產業中廣泛存在接力創新且它具有自身的特性;有學者運用接力創新研究了區域創新平臺、新興產業載體等[3-4,20-21]。然而,總體來看,目前關于接力創新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生物制藥產業開展的,而生物農業產業等其他基于科學的產業是否遵循接力創新及其特性則尚無專門研究。

          2.2研究變量

          本文旨在驗證前人對接力創新的推斷,但是由于針對農業生物技術的類似研究尚屬空白,因此本文實際上屬于對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探索。針對這一研究目的,首先,本文將研究問題明確為“農業生物技術是否遵循接力創新,如果遵循,那么是否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形成機理是什么”,以避免被海量數據所“淹沒”[22];其次,除了可從研究問題直接推出的研究變量外,本文并未事前指定其他變量,以防止在研究過程中束縛思想、阻礙新理論的構建;最后,本文借鑒現有文獻的邏輯,但盡量保持開放心態,以免限制研究發現和產生偏差[22]。基于上述思想,根據代表性文獻[1-3]鋪墊的理論基礎,本文利用如下變量研究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1)接力創新。接力創新的本質是:能力顯著異質、優勢明顯互補的創新主體共同參與創新,但各主體加入創新過程的時間有先有后,且它們承擔不同的任務,在創新過程中地位平等、缺一不可、各司其職、很少“越界”,主體間的順序接力推動創新獲得成功。也有文獻指出,在新興技術的創新中,能力互補的創新主體通過聯盟等組織間合作方式共同完成創新是一種普遍現象[23],因此不能認為只要多個主體共同參與的創新就屬于接力創新。為了使研究更加嚴謹[24],針對接力創新變量,本文提出一個競爭性解釋:農業生物技術不遵循接力創新,實際上只是采取了戰略聯盟等合作創新模式。2)接力關系。接力關系這一變量是參照當前接力創新最為典型的生物制藥產業而提出的,其存在的前提是接力創新變量能夠得到較好的解釋。具體而言,農業生物技術創新過程中可能存在如下接力關系:第一,以不同創新主體之間的知識創造接力為主線;第二,以不同主體之間的知識產權接力為實現手段;第三,以金融接力為支撐,即創新過程中存在不斷有新的資金加入、原有資金退出的接力現象;第四,創新過程中政府支持政策也具有與金融支撐類似的接力現象。3)接力方式。接力方式是上下游創新主體之間實現接力的具體手段。參照生物制藥技術的接力創新,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的主要接力方式應包括授權許可、平臺技術轉讓、合同研究、并購、聯盟等多種方式。與接力關系變量相類似,接力方式變量存在的前提也使接力創新變量得到較好的解釋。

          3研究設計

          3.1研究邊界

          按照一般理解,農業生物技術是運用基因工程、發酵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及分子育種等生物技術改良動植物及微生物品種的生產性狀,培育動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種,生產生物農藥、獸藥和疫苗的新技術[25]。該定義指出,農業生物技術建立在以DNA重組為核心的現代生物技術體系的基礎上,從而與其他農業技術區分開來。例如,袁隆平院士發明了“雜交水稻”技術,為中國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該技術沒有利用DNA重組及其他現代生物技術,因此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農業生物技術①。

          3.2研究方法

          案例研究最適合于研究“怎么樣”(how)和“為什么”(why)的問題[24]。案例研究以案例為基礎,從中歸納產生理論,理論的產生完全根植并升華于案例內或案例間的構念之間的關系及這些關系所蘊含的邏輯論點[26]。案例研究可分為單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27],其中多案例研究在有效性和普適性方面比單案例研究更具優勢[28-29],特別是當多個案例同時指向同一結論時,案例研究的有效性更會顯著提高[24]。本文對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探索正屬于“how”和“why”的問題,適合于采用案例研究方法。考慮到歸納理論的有效性,本文采用多案例研究方法。

          3.3數據收集

          案例研究中常用的數據來源包括文獻、檔案記錄、訪談、直接觀察、參與性觀察和實物證據[30],本文采用文獻分析作為數據收集方法。數據收集按照下面步驟進行:第一階段,研讀有關行業報告和資訊收集,找出已進入商業化階段的農業生物技術。在這一階段,國家科技部高新技術司編寫的《中國生物產業發展報告》等權威報告、生物谷②等專業網站提供了最初的篩選范圍。第二階段,針對收集到的農業生物技術名錄,廣泛收集其技術創新過程的信息,獲得大量零散的技術創新片段。在這一階段,除了論文、研究報告等文獻外,維基百科③、谷歌、果殼網④等網站也是豐富信息的重要來源⑤。第三階段,使用三角驗證法確認數據的質量,即研究者可利用多重證據來源和多重研究方法以減少偏見的影響[31]。第四階段,將經過驗證的創新案例片段進行拼接,從而得到完整的案例。在收集數據資料的過程中,筆者還建立了案例檔案和證據鏈以保證案例質量。不可否認,諸如文獻分析這種二手數據收集方法與訪談法、觀察法等相比確實并非最優選擇,這是在現有研究條件約束下所做出的一種滿意決策。由于本文是從總體上對農業生物技術創新進行研究,不以研究每個案例的微觀過程為目的,因此通過上述過程收集的案例資料可以滿足研究要求。待條件成熟時,再進一步利用一手資料驗證本文研究。3.4案例簡介多案例研究所需的案例一般以4~10個為宜[22],所選取的案例要具有較大的典型性和極端性,并具有獨特的研究價值[32]。本文選擇表1中的8個案例作為研究對象。案例選擇主要基于3個標準:一是盡可能廣泛覆蓋生物農業的相關領域,以提高研究結論的普適性;二是盡量針對典型的農業生物技術及企業,以提高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三是在滿足前兩個標準的前提下,盡量采用涉及中國企業的案例,以增加對中國的指導價值。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拼接案例受到數據來源的限制,因此肯定還有其他典型案例無法得到,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本文的研究質量,但筆者認為表1中的案例已可以較好地滿足研究需要。

          4研究發現

          4.1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特性

          表1中的案例具有一個共同特征:一項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的全過程主要表現為,不同企業先后加入創新過程,分別完成創新鏈上不同環節的任務,創新是通過上下游企業之間的接力傳遞而逐步推進的。這一特征與接力創新的本質是一致的,因此可確定接力創新是農業生物技術的重要創新模式。例如,NaturalIndustries公司在成功研發了生物抗蟲害技術后于2012年被諾維信公司(Novozymes)收購,諾維信公司將此技術應用于水果、蔬菜等農作物種植市場。在這項創新中,NaturalIndustries承擔上游的研發任務,諾維信公司在NaturalIndustries的基礎上繼續完成商業化,屬于典型的接力創新;在諾維信公司和孟山都公司(Monsanto)的聯盟中,諾維信公司負責研究提高抗病蟲害能力、作物產量和土壤肥力的生物土壤改良技術,孟山都公司在諾維信公司研發的基礎上完成田間試驗、注冊與商品化,這也是典型的接力創新;孟山都公司收購Asgrow、Holden等公司的目的是利用這些公司的市場網絡將其玉米、大豆等轉基因育種技術推向美國、比利時等國家的市場,本質上是孟山都公司完成上游的技術研發、Asgrow等公司完成下游的商業化,這也是接力創新的具體表現。表1中的其他案例也遵循類似的接力創新模式。事實上,筆者所收集的案例數量遠超表1中的案例數量,只是很多案例因不夠完整、不夠具體或不夠典型等而未被納入分析,但其中很多案例也表現出上下游創新主體順序接力的特性。必須承認,表1中的案例確實存在多個創新主體參與并廣泛運用聯盟、并購等合作方式的事實,但本質上還是上游主體完成其承擔的任務后,像接力賽跑那樣傳遞給下游主體繼續開展后續任務,因此屬于接力創新而非一般意義上的合作創新,變量1的競爭性解釋可以排除,對生物農業中廣泛存在接力創新現象的支持進一步加強。但是,與生物制藥技術等相比,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表現出自身的顯著特性。1)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主要發生在轉基因作物、生物防護等領域,而在生物農藥、獸藥和疫苗等領域出現得較少。即便在轉基因作物等接力創新的易發領域,接力創新也是最近10余年才逐步興起的,一些生物農業巨頭曾獨自在這些領域取得了成功,如孟山都公司推出了保鈴抗蟲棉花等。因此,筆者認為,接力創新是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的新趨勢,該發現修正了文獻[1]的結論———文獻[1]曾推測生物農業應像生物制藥業那樣普遍遵循接力創新模式。2)文獻[1]和文獻[2]指出,生物制藥技術的創新基本上遵循“大學—專家型公司—核心公司”(如忽略掉大學,則為“專家型公司—核心公司”)順序接力的單一模式。但是,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明顯分化為3類(如表1所示):第一類,專家型公司與核心公司的接力,如“NaturalIndustries-諾維信”和“TJTechnologies-諾維信”,這與生物制藥技術的接力創新基本一致;第二類,核心公司與核心公司的接力,如“諾維信—孟山都”、“孟山都—禮來(EliLilly)”及“孟山都—拜爾作物科學(Bayer)”,這與生物制藥技術的接力創新有差異較大;第三類,核心公司與其他中小公司的接力,如“孟山都-Asgrow、Holden”、“孟山都—中國種子集團、河北中業集團”及“杜邦先鋒(Dupont)—山東登海種業”,這與生物制藥技術的接力創新恰好相反。3)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極少涉及大學,或者說鮮有直接利用大學科學發現的情況———這進一步修正了文獻[1]的結論。文獻[1]曾猜想,農業生物技術與生物制藥技術一樣,創新應直接建立在大學科研的基礎上。同時,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對專家型公司的依賴相對較弱,很多重要技術都是核心公司研發的。理論上講,農業生物技術與生物制藥技術一樣,其前端研發工作最適合由專家型公司承擔,但這一特性并未得到案例的支持。

          4.2接力關系

          農業生物技術創新中的接力關系大體上符合變量定義中對接力關系的陳述,但又有不同表現。1)以知識創造接力為主線。接力創新的本質是通過上下游創新主體之間的順序接力,逐步完成創新中最基本的知識創造過程[1]。已證明農業生物技術的創新遵循接力創新模式,因此創新生態系統必然圍繞知識創造及其順利接力進行構建。例如,在“諾維信—孟山都”的接力創新案例中,諾維信公司將自己研發的土壤改良技術知識傳遞給孟山都公司,由孟山都公司繼續創造田間試驗、注冊及商業化等方面的知識。表1中的其他案例也是如此,不再贅述。2)以知識產權接力為手段。在接力創新中,知識產權也是一個與知識創造協同發展的接力過程,知識產權轉移成為創新主體實現接力的手段。在這一點上,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符合接力創新的一般規律[1](具體的接力方式詳見下文分析)。3)對金融支撐的接力需求不強。接力創新對金融支撐通常有強烈的需求,如生物制藥需要公共財政、天使投資者、風險投資、核心公司、資本市場等復雜資金接力支撐整個創新過程[1]。在農業生物技術的第一類接力創新中,位于創新鏈上游的專家型公司主要依靠風險投資和公共財政的資金,在創新任務被傳遞到核心公司后主要依靠核心公司的資金和資本市場的資金,因此整個過程表現出一定的金融支撐接力性質。在農業生物技術的第二類和第三類接力創新中,整個創新過程都主要依靠核心公司的資金和資本市場的資金,金融支撐接力的特性并不顯著。總體來看,雖然農業生物技術創新面臨高度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投入巨大、周期漫長,但是對金融支撐接力的需求卻不強烈———這與接力創新的現有理論相比可謂大相徑庭。4)強烈依賴政策支持接力。政府政策在農業生物技術創新中發揮重要作用。以轉基因作物為例:實驗室研究階段需要有利于轉基因實驗、動植物新品種專利保護等方面的政策;育種研究階段需要政府開放對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試驗管制、大規模田間試驗審批等方面的政策;更突出的是,生產和商業化階段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申報審批、品種審定和證書發放、大規模種植許可及國際貿易管制等一系列有利政策。只有在創新的不同階段分別配置合適的政策且各政策之間無縫銜接,才能為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奠定良好基礎,任一環節上的政策變化都可能給創新造成重大影響。2012年歐盟質疑孟山都公司的“NK603”轉基因玉米的安全性,曾造成孟山都公司所有的轉基因作物都面臨被歐盟禁止的威脅。政府政策對新興產業創新普遍具有重要意義[33],但是像農業生物技術這樣對政策支持接力的依賴如此之高是罕見的。

          4.3接力方式

          農業生物技術的3類接力創新具有相對穩定的接力方式,不像生物制藥創新的接力方式那樣動態復雜。下面針對3類接力創新分別論述。在第一類接力創新中,上下游企業間的接力方式主要是并購。通常是下游的核心公司并購上游的專家型農業生物技術公司,這與生物制藥創新中專家型公司整體出售這一接力方式的相似度較高。采用這種接力方式的一般情況是,上游企業提出創意且技術研發已成型,而下游企業擁有田間試驗、申報審批、市場推廣等一系列加速技術商業化的能力,且下游企業的營銷網絡和顧客基礎規模較大,能使技術在商業化環節發揮更大價值。同時,上游的專家型公司大都是借助風險投資創辦的,通過并購可獲得較高的企業價值溢價,風險投資愿意推動這樣的并購;而下游的核心供公司則擁有充足資金可為并購支付較高價格。諾維信公司收購NaturalIndus-tries和TJTechnologies都屬于這種情形。在第二類接力創新中,上下游企業間的接力方式包括聯盟、技術轉讓、授權許可等,這些方式的本質都是通過簽訂某種契約將知識產權從上游企業傳遞到下游企業,我們統稱為協議合作。協議合作普遍發生在核心公司之間,一般是上游的核心公司提出研發創意且完成基礎研究和實驗開發,而下游的核心公司完成申報審批、市場推廣等商業化工作。其中,如果采用聯盟方式,則會按照企業對創新的貢獻預先約定好利益分配辦法,上下游企業通過分割創新的終端收益獲得各自的回報。“諾維信—孟山都”的接力創新聯盟即是如此;如果采用技術轉讓或授權許可,那么上游企業通常事先劃定下游企業使用技術的范圍和條件,上游企業除了獲得一筆技術轉讓費(或技術許可的門檻費)外,通常還能在未來創新成功后獲得從創新收益中分成的權利。孟山都公司將其轉基因抗除草劑大豆技術許可給拜耳作物科學就采用了這種方式。在第三類接力創新中,上下游企業間的接力方式包括股權收購、合資等途徑,我們統稱為資產聯結。使用資產聯結這一名詞是因為這種接力方式一般發生在上游企業為核心公司而下游企業規模較小的情況下,核心公司掌控全部技術研發及田間試驗、申報審批等后期創新工作,但在最終拓展市場(尤其是拓展國際市場)時面臨較大障礙,因此以股權收購或合資方式控制下游企業,借助下游企業擁有的市場網絡以及對特定市場熟悉等優勢加速技術創新擴散。這種情形與第一類接力創新中核心公司收購上游專家型公司的方向恰好相反、目的也不同,為區別方便稱之為資產聯結。杜邦先鋒與山東登海種業合資成立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將其轉基因玉米種子推向中國市場就是以資產聯結方式實現創新接力的實際反映。此外,接力方式變量中包含的合同研究、平臺技術轉讓等典型接力方式并未在生物農業產業中發現相應的案例,這也反映出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不同之處。

          4.4其他發現

          除了上述基于3個變量得到的發現外,筆者在研究過程中還發現中國企業在農業生物技術創新中主要參與第三類接力創新,基本上是承接跨國公司已研發成功的技術并將之拓展至中國市場。從企業創新管理的角度看,中國企業采取這種方式可以規避生物技術研發的高度不確定性和風險,且可獲得相應的創新收益。然而,從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中國生物農業發展的角度看,這種接力創新愈演愈烈可能使中國企業逐漸喪失自主研發的動力和熱情,并使中國生物農業的核心技術受制于人,因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5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形成機理

          以轉基因作物為例的農業生物技術創新過程可抽象為圖1。圖1農業生物技術的創新過程(以轉基因作物該過程由上游的實驗室研究、中游的育種研究和下游的大規模生產與商業化3個序貫相連的階段構成,每一階段又可細分為更多階段。3個階段的主要任務和所需能力存在顯著差異:實驗室研究的目標是克隆目的基因,創造轉基因作物品系,因此基礎研究能力在這一階段最為關鍵②;育種研究的目標是開發育種工藝和方法,并通過小規模田間種植試驗對工藝方法和安全性進行檢驗(試驗面積約為100m2),這一階段也有較強的科學研究成分,但更接近生產技術和工藝的研發;規模生產和商業化階段的目標是,通過大規模田間釋放試驗確定穩定的育種技術和工藝,并對試驗成功的作物品系進行申報審批和開展商業推廣,因此,除了研發能力外,對政府的公關能力和商業化能力也至關重要。平均而言,農業生物技術的創新周期長達13年、投入超過1.3億美元。其中,創新鏈上游的實驗室研究能否成功具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創新鏈下游的大規模生產和商業化面臨的風險同樣驚人,尤其是能否通過品種審批具有巨大的不確定性,整個創新周期中約三分之一到一半的時間用于通過政府審批,平均審批費用超過3500萬美元。此外,商業性推廣還面臨不同國家在政策、社會和國際貿易方面的嚴格壁壘[34]。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的過程和特點與接力創新發生的一般規律十分吻合[2]。具體而言,受規模、資金、公關能力和市場網絡等因素的限制,專家型的農業生物技術公司基本上不具備完成整個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的能力,也無力承擔創新過程中的風險(尤其是下游風險),因此通常聚焦于從事創新中前段的實驗室研究或育種研究,或在創新后段的商業推廣、大規模種植等環節參與進來,因此此時不確定性已很低。孟山都、諾維信這類核心公司擁有完成整個創新過程的能力,但創新的不同階段所需的能力存在較大差異,由核心公司獨自完成創新仍是低效率的。特別是在實驗室研究環節,核心公司的能力有時明顯弱于專家型公司。而在創新后端,單獨一家核心公司———不論其規模和影響力如何巨大———突破不同國家的政策、社會及國際貿易等方面的障礙都顯得力不從心。因此,根據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在不同階段的特點,由優勢能力各異的企業分別承擔創新任務,通過接力合作推動創新成功無疑是更好的選擇。

          但是,農業生物技術自身的特殊性又使其接力創新具有如下自身的特性:1)農業生物技術體系龐大、涉及領域較多,不同細分領域存在一定差異。我們觀察到,一些農業生物技術(如生物農藥技術、獸藥技術等)的研發難度不像轉基因作物那樣大,其創新風險相對較低,尤其是遭受的政府管制相對寬松。這些技術的創新可能在一家規模較大的公司內部或采取其他合作創新方式即可完成,因此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發生范圍不如生物制藥技術那樣普遍。同時,根據我們的不完全觀察,在生物技術產業發展早期,專門從事農業生物技術研究的專家型公司相對較少,因此孟山都等核心公司只能自己開展技術研發并完成創新過程。近十幾年來,從事農業生物技術研發的專家型公司的數量開始增加,這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最近10余年接力創新(尤其是第一類接力創新)在農業生物技術領域才大規模興起的原因。2)生物制藥技術創新所需的異質性能力嚴格分布在不同的創新主體中,只能采取“大學—專家型公司—核心公司”的接力方式[1]。而農業生物技術創新所需能力的分化并不像生物制藥技術創新那樣嚴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階段有目的、有選擇地配置不同類型的創新主體,這加速了接力創新的分化。有些技術研發專家型公司的能力突出,而商業化能力掌握在核心公司手中,從而形成第一類接力創新。例如,對于“TJTechnologies—諾維信”的接力創新,諾維信公司的副總裁Videbk表示:“TJTech-nologies的生物解決方案提高了作物產量、業內領先,可與諾維信形成互補”。有些技術的研發能力掌握在一家核心公司手中,而商業化能力掌握在另一家核心公司手中,從而形成了第二類接力創新。例如,對于“諾維信—孟山都”的接力創新,諾維信公司的首席執行官Nielsen認為,這“很好地將諾維信的微生物研發能力與孟山都的田間試驗和商業化能力結合起來”,而孟山都公司的首席技術官Fraley認為,“這是技術推向成熟發展的催化劑”。還有一些技術從研發到商業化的能力都掌握核心公司手中,但在技術擴散過程中運用其他公司的資源和網絡更易克服市場拓展過程中的障礙,從而形成了第三類接力創新。例如,山東登海種業的規模遠小于杜邦先鋒,但前者在開發中國市場時卻具備杜邦先鋒所沒有的本土化優勢。3)大學科研更熱衷于針對人類健康醫療的研究(如干細胞等),直接滿足生物農業創新需要的最新前沿科學成果相對較少。這造成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只能更多地利用相對成熟的現代生命科學發現,大學主要提供基礎理論和基本的技術手段,所給予的是間接支持。這可以解釋為何在農業生物技術創新中大學進入接力環節的案例較為罕見。而生物制藥技術創新的前端離不開大學的參與,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生物制藥的研發不僅直接建立在大學科研的基礎上,而且大學也樂于為生物制藥提供直接可用的最新成果。此外,由于大學科研更重視人類健康醫療,因此大學衍生的專家型公司聚焦于農業生物技術的就相對較少。這可以解釋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對專家型公司的依賴性不強的現實,其實質是缺乏可以依賴的專家型公司。在前述分析的基礎上,結合生物農業的其他特點,可進一步解釋農業生物技術接力創新的其他特性。就接力關系而言,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對資金的需求無疑是巨大的。由于僅有一部分新技術是由專家型公司開發的,很多農業生物技術都是由核心公司負責研發、生產和商業化的,因此核心公司的資金實力、從資本市場融資的能力完全可以支撐整個創新過程。這造成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對金融支撐接力的依賴遠低于生物制藥技術。但是,農業生物技術(尤其是轉基因作物)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是社會爭議的焦點,更是政府嚴格監管的對象。針對轉基因生物的政策法規不僅嚴格,而且相關政策法規密集地分布于從實驗室研究到商業化的各個環節,政策變動對于創新進程而言可能是致命的,這種特性導致農業生物技術創新高度依賴政府支持政策的接力。就接力方式而言,在第一類接力創新中,核心公司理論上也可以像生物制藥技術創新那樣采取協議研究、平臺技術轉讓、授權許可等方式從專家型公司那里獲得技術,但是表1中的案例全部采用并購方式。我們認為,這是核心公司出于對風險規避的考慮。在我們觀察到的農業生物技術創新案例中,核心公司并購的專家型公司均為已成功完成技術研發甚至開始初步商業化的公司,這使得核心公司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開展商業化的不確定性大為降低。雖然并購需要付出較高的溢價,但是可一并得到新技術和專家型公司的技術平臺、研發團隊等重要的創新資源,能夠顯著提高核心公司的吸收能力,給技術的商業化進程提供技術保障。如果采用協議研究,那么核心公司一般需要在研發前期就介入,這不僅要支付給專家型公司一筆固定費用,而且要依據技術研發進程支付里程金,并可能需要在商業化成功后付給專家型公司以一定比例的利益分成,更重要的是技術研發能否成功仍是不確定的。如果采用平臺技術轉讓、授權許可等方式,核心公司除了要一次性付出固定費用及未來商業化成功后的利益分成外,所面臨的最大風險是在商業化過程中很難得到專家型公司的專有技術能力的保障。在第二類接力創新中,上下游企業為勢均力敵的核心公司,并購這種接力方式很難被雙方接受,協議合作自然成為更明智的選擇。第三類接力創新采用資產聯結實現接力,主要是因為核心公司要掌控商業化過程。中種迪卡公司總經理汪泓在談到與孟山都公司的合資時曾表示:“商業育種企業必須保證從育種、制種到銷售全過程不脫節,否則企業的運營風險很大”。但是,下游的小公司本身不擁有核心技術,并購這類公司往往不符合核心公司的戰略,技術轉讓、授權許可等接力方式在控制方面又面臨風險,此時資產聯結就成為較好的折中選擇。

          6結語

          6.1研究結論

          本研究發現,接力創新是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的最新趨勢,其形成機理遵循接力創新的一般規律。農業生物技術創新管理應以接力創新為理論指導,同時重點考慮本文所揭示的一些特性,主要包括:第一,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主要發生在轉基因作物、生物防護技術等領域,并分化為“專家型公司-核心公司”“核心公司—核心公司”及“核心公司-其他小公司”3種類型,且接力鏈條的前端極少涉及大學,創新過程對專家型公司依賴不強,核心公司在農業生物技術創新中發揮很大作用;第二,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對金融支撐接力的需求并不強烈,但高度依賴政策支持接力;第三,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主要采用并購、協議合作和資產聯結等方式實現接力,而合同研究、平臺技術轉讓等典型的接力方式則罕有出現。農業生物技術的接力創新之所以會形成自身特性的原因是:首先,農業生物技術的不同細分領域存在差異,即有些領域迫切需要接力創新,而有些領域的需求不大明顯;其次,農業生物技術創新所需能力的分化并不嚴重,可根據創新的實際情況在不同階段有目的、有選擇地配置不同類型的創新主體,這加速了接力創新類型的分化;最后,大學科研中直接針對生物農業的最新前沿成果相對較少,因此無法將大學納入接力創新鏈條,由大學衍生的專家型公司較少承擔前端的技術研發任務。上述這些因素進一步造成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核心公司,而核心公司自身的能力決定了創新對金融支撐接力的依賴不強。然而,由于轉基因作物等農業生物技術具有高度敏感性,因此政府對之嚴格管制,這致使其創新過程非常依賴政策支持的接力。而在具體的接力過程中,為了規避技術研發、商業化等環節面臨的各種風險,并購、協議合作和資產聯結成為主要的接力方式。

          6.2政策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