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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海洋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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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海洋污染的措施

          防治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第1篇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hipping industry,ships to marine pollution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industrial and academic circles pay attention to Green transportation more and more. At first, analyzes the basic concepts about marine pollution and green logistics, and so on. Then,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reen transport measures, and finally, states the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關鍵詞: 海洋污染;綠色運輸;多式聯運;共同配送;防治措施

          Key words: marine pollution;green transport;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joint distribution;control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U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1-02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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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項目:中央財政支持物流管理(港口物流方向)專業建設項目。

          作者簡介:胡從旭(1969-),男,安徽明光人,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工商管理系物流管理教研室主任,物流專業帶頭人,副教授,物流師,研究方向為物流管理、運營管理。

          1 海洋污染概述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活動逐步由陸地延伸到海洋,對海洋環境造成深刻的影響,這些影響危害海洋動植物的成長,對海洋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同時,也會危害人類的健康,對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產生嚴重破壞,危急海洋生態系統食物鏈的平衡。人類活動對海洋污染種類很多,其中,對海洋污染較嚴重的因素是物流中的運輸。在我國,隨著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國際貿易額越來越大,在對外貿易運輸中,海運所占比重最大,對海洋污染也最嚴重。美國國家科學院的國家研究委員會于2002年出版的調查研究報告稱:“海洋環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物來自于船舶。”

          什么是海洋污染?不同機構、不同人觀點也不一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認為:“海洋污染指的是,人類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的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害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的有害影響。” 海洋污染種類很多,按照污染源分類,主要有3類,一是海上源,二是陸上源,三是空氣源。其中海上源污染主要是海洋船舶泄露、水產養殖污染、海上石油平臺污染和人類海上活動所傾倒的廢棄物等。

          海洋污染對生物危害極其嚴重,可造成魚類、鳥類、浮游生物、哺乳動物等死亡,使得生態平衡遭到嚴重破壞,臨港工業也會受到威脅,會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甚至危及人類自身安全。

          2 綠色運輸含義

          綠色運輸是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抑制運輸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同時,實現對運輸環境的凈化,使運輸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它要求從環境的角度對運輸體系進行改進,形成一個環境共生型的運輸系統。在物流的各個功能中,運輸功能最為重要,若運輸功能實現綠色化,整個物流活動也基本實現綠色化。隨著航運事業的發展,船舶密度增加,通航環境復雜,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潛在風險越來越大,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船舶對海洋的污染有多種,主要包括:各種油類污染、生活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包裝有害物污染、有毒液體污染、大氣污染等。在各種污染中,油類污染最嚴重,如船舶發動機油、機械油、油船的溢油等,特別是油船洗艙的殘渣混合物,以及混有油的壓艙水、洗艙水等,都是船舶排放到水中的污染物。

          3 發展綠色運輸的措施

          3.1 發展多式聯運 什么是多式聯運?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對國際多式聯運所下的定義是:“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把貨物從一國境內接運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多式聯運的好處在于:多式聯運由于采用了集裝箱,外包裝可以大大簡化,發貨人可以節省很大一筆包裝費用,貨損、貨差降低。可充分利用不同運輸方式的優點,揚長避短,經營人可以選擇最佳運輸路線,實現了運輸一體化,從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實現運輸過程的效率化。

          3.2 發展共同配送 2001年4月,我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中,對配送的定義是:“在經濟合理區域范圍內,根據客戶要求,對物品進行分揀、加工、包裝、分割、組配等作業,并按時送達指定地點的物流活動。”對共同配送的定義是:“由多個企業聯合組織實施的配送活動。”共同配送的實質是企業之間為了實現資源共享,在互信互利的合作基礎上,對不同商品進行優化組合后再進行配送,以此來提高物流服務水平,降低配送成本,快速反饋信息,促進整個社會商品高效流通的配送,其核心思想是在資源共享的理念下建立企業聯盟。

          通過共同配送,使得社會車流總量減少。由于集中了多家企業和用戶的貨物,可實行混合配載,將多家企業的零散貨物整合在一起,可提高車輛實載率,大大減少了配送成本。經過科學的路線規劃,可以消除迂回運輸、交叉運輸、重復運輸等不合理現象,從而減少了交通污染。

          3.3 采用綠色運輸工具 運輸工具性能直接決定運輸中所排放的廢氣量以及噪音量。為了減少運輸工具對環境的污染,盡可能選擇低污染的運輸工具,如天然氣汽車、液化石油汽車、太陽能汽車、電動車等。這就要求使用更清潔能源的發動機,比如將柴油和汽油發動機改為電動的,這樣就可以減少污染,更有效的利用能源。目前發展的“高鐵”是一種典型的低碳運輸工具。高鐵具有節能、環保、經濟的特點,是未來運輸工具的理想選擇。另外,在設計制造運輸工具時,盡可能降低自身重量,減重有利低碳節能,減少動力消耗,目前,日本在大力發展輕型化運輸工具,以達到低碳環保的目的。

          4 船舶海洋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制訂和完善我國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規體系 在我國,除了積極參與防治船舶污染的國際合作并加入了有關法律體系之外,還制訂了多部國內法律法規,與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有關的法律法規有:1979年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試行)》;1983年頒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5年頒布了《海洋傾廢管理條例》;1988年頒布了《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0年頒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內容上不協調,不能與世界相關法律接軌,影響了船舶防治污染工作的有效展開。因此,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本國國情,在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修改、完善,建立起內容全面、層次分明協調統一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律體系。

          4.2 大力研發“綠色”船舶 傳統的運輸船舶會對大氣和海洋造成大量污染,燃油消耗成本大;隨著全球經濟低迷,船舶公司經營成本越來越高,迫使船舶公司采用各種方法降低成本,加上各國對環境污染的管制越來越嚴格,對“綠色”船舶的要求已迫在眉睫。“綠色”船舶是指對環境無害,不污染或少污染海域和空氣的船舶。“綠色”船舶有下列一些特點:船體重量輕,燃油消耗少;采用新一代超低摩擦船底技術;船體形狀呈流水線形,船體受到水的阻力小;使用超導體材料以減少風的阻力;使用太陽能、風能等作為船舶能源;使用液化天然氣代替燃油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使用新的能源管理系統和控制技術,以幫助船舶減少燃油消耗。針對“綠色”船舶的一些特點,各個國家應鼓勵造船公司加大研發“綠色”船舶的力度,在資金上給予支持,對于船舶運輸企業來講,給予各種優惠政策,比如降低船舶停靠費、減少稅收等。

          4.3 回收處理船舶排放的污染物 鼓勵中大型港口建立廢水、廢油、廢渣回收與處理廠,集中回收處理漁業船舶和運輸船舶的污染物,嚴格按照標準凈化處理船舶排放的廢棄物,政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廢棄物處理廠進行補貼,維持廢棄物處理廠的持續運轉。也應通過立法,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

          4.4 加大對船員的環保意識教育 各國政府應加強對船員的環保意識教育,使船員們充分認識到船舶污染的嚴重危害性,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同時,加大對船員污染海洋環境的處罰力度,對一些污染嚴重的船舶,應采取處罰措施。執法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海域污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努力使海洋污染降到最低程度,加強全民環保意識,激發全民參與環保熱情,發動群眾參與監督、舉報,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獎勵。

          4.5 對政府部門領導實行環保考核制度 在海洋環境保護中,政府部門中的部分領導缺少環保意識,過于注重GDP增長,缺少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思維,這就要求國家對干部考核時,改革干部任用和考核制度,弱化GDP增長在干部考核中的作用,建立綠色GDP核算體系,把環境保護納入衡量政績和干部考核的范疇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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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第2篇

          關鍵詞: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制度法律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224-02

          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爆炸式增長,有限的陸地資源已無法滿足急劇攀升的人類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發展也為人類探索、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客觀技術條件。因此,近年來,地球迎來了新一波的海洋開發熱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次接一次,越來越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號油輪在英國附近海域因觸礁擱淺而發生嚴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影響。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所屬一個外海鉆井平臺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發生后,漏油點附近大范圍的水質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鳥類都受到嚴重影響,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馬州漁業更是陷入災難狀態。在中國,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顯示,僅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就發生海洋石油氣勘探開發污染事故41起。而剛剛進入“十二五”時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國康菲公司所屬蓬萊19-3油田出現嚴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對渤海海洋環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污染。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

          盡管我國早在2000年就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當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多處于試驗階段,對未來面臨的困難準備不足,一些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精確。特別是對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九十條做了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現在日益頻發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受損漁民求償過程中面臨取證,定損,費用等方面的困難。此外,信息披露的滯后與缺失不僅造成部分漁民的二次受損還使國家海洋局面臨著行政訴訟。甚至隨后由國家海洋局代為發起公益訴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障礙,凸顯出我現行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義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我國現行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立法

          3.1國內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并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在第九十條又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民法通則》第一一七條第二

          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然而,上述法律僅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3.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做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因海洋工程建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該條列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繳納排污費。”

          3.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地方性法規

          隨著全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部分沿海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來規定海洋污染賠償的相關事宜。2004年通過的《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同年,《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采取海洋環境保護或者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止違法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4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我國先后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但是,這兩個公約只適用于“污染損害系指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于何處”,對海洋油氣開發工程項目造成的的海洋環境污染并不適用。

          4現行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的缺陷

          4.1相關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相應實施細則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應當受到哪些懲罰,不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響的人所關心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國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其作出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決定。中國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或許現在可以適用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法律。反觀美國,墨西哥灣露油事件發生后,英國石油公司不僅花費巨資進行油污清理,還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保證任何可能受到的損失都在發生后得到合理賠償。

          康菲事件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然而,國家海洋局的求償主體資格和程序正當性卻招到質疑。一方面,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是“有關單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海洋污染賠償的求償主體,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機構;另一方面,按照中國海洋管理范圍劃分,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水生態環境污染,海事部門負責商船、港口水域,農業部負責漁船、漁業污染,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岸邊水域,近岸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出面,這樣一來,國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關方進行生態索賠令人心存懷疑。

          4.2賠償標準缺位

          如何確定海洋污染賠償及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賠償制度面臨的法律難題。因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凈化功能,部分污染物會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循環而自動消除,這部分是否應該賠償,怎么賠償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會持續較長時間,并由此帶來對海洋生態系統長期而潛在的影響,這種影響如何評估,如何補償?對此,我國也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給海洋污染賠償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礙。2002年“塔斯曼海號”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開庭審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員質問我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我方卻給不出。因此,盡快制定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義務缺失

          據媒體報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漁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質受到污染而引起養殖的魚蝦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隱瞞不報的時間段,又投入了新的魚苗進而造成了漁民的二次損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發現露油的第一時間及早通報,很多沿岸漁民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國際公約已就此做了相關或類似的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八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又如《油污防備公約》規定“締約各方同意確保將船舶、近海裝置、海港的油裝卸設施發現的油污事故,報告給最近的沿海國或主管當局,并告訴可能有被污染危險的鄰國和國際海事組織。”但遺憾的是,我國尚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4.4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對于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刑法中專門的海洋環境污染罪責,我國現行刑法對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僅在第三百八十八條和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情節嚴重的后果時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這兩條刑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給實際運用造成很大的困難,難以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

          5對完善我國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法律制度的建議

          (1)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完善相關法律,明確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的法律細則,增強其操作性。

          當今世界處理海洋油氣污染損害賠償主要存在三種法律體系,基金公約體系,美國完整國內立法體系及加拿大的二者并行體系。鑒于我國尚未加入《基金公約》,美國的此類法律制度是我們最好的參照。美國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瀕危物種法》,1977年《清潔水法》,1980年《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以及1990年《石油污染法》。《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規定了“誰污染誰負擔”的基本原則,而且實行“可追溯的、嚴格的和連帶多方的”責任,不僅直接污染者要負責,“潛在責任人”(包括污染項目以往的所有者、經營者和承租人)也要擔責。此外,母公司,其控股的股東、公司高管,都有可能被追責。《瀕危物種法》《清潔水法》和《石油污染法》具體地規定了確定賠償對象,范圍和數額的法律標準。我過完全可以借鑒國際社會和美國的成熟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機制。

          (2)加快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標準的制定。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難以量化是個世界性的問題。但是包括我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內的世界各地有權立法的部門都作了有益的嘗試。美國《石油污染法》規定了石油污染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該法規定賠償分三部分:一,修復、恢復、替代或獲取受損自然資源的類似等價物的成本;二,自然資源在修復期間價值的減少;三,評估費用。標準以“修復費用”計量,即不是計算石油污染造成的魚類資源損失的市場價格,而是計算如果采取措施把魚類資源恢復到污染前的水平要花多少錢。我國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指出,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應該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環境修復費計算(包括清污費、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計算、調查評估費等4個方面。《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繞開了難以計算的海洋非生物資源損失,把計算重點放在了漁類資源的損失量上,規定了相應的標準,即按照20年用海期限計算,每50公頃用海應當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筆者認為,我國的這兩個法規對當下如何確定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及生態補償標準都有其積極的意義,但是,前者只是部門規章,后者也只是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較低,應吸收其精華,盡快制定相關法律來應對日益復雜的海洋環境保護問題。

          (3)從法律上明確各方及時信息披露義務。

          為了避免因未能及時進行海洋污染事故信息披露而導致的損害,以及參照國際公約中相關的要求,建議從法律上明確責任各方的信息及時披露義務。將是否及時進行了事故信息披露作為有關部門對其處罰時的重要考慮因素,對由于未能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造成重大損害的責任方從嚴從重懲處。

          (4)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刑事立法。

          《刑法》是防止危害人類社會行為的最嚴厲的、最有效的屏障。在《刑法》中加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具體內容和量刑標準對防治海洋油氣開發污染,保證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將嚴重海洋污染行為入刑可以有力保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法律規范得到及時、正確的實施。因此,在《刑法》中補充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是完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機制的重要舉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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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第3篇

          我國海洋環境問題及指標體系研究進展

          海洋經濟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間為活動場所的經濟活動;二是以海洋資源的利用為對象的經濟活動。按照海洋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不同,海洋經濟可以分為三個層面:(1)狹義的海洋經濟,是指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的豐富資源、海洋的廣袤水體以及海洋的廣闊空間的經濟活動的總稱;(2)廣義的海洋經濟,是狹義海洋經濟的延伸,指為開發和利用海洋而產生的相關產業;(3)泛義的海洋經濟,不僅包括上述兩個層面,還包括海島陸域的經濟活動(海島經濟)、海岸帶的陸域經濟活動和河海體系中的內河經濟(沿海經濟)。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環境污染與海洋經濟的發展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忽視環境保護的過快海洋經濟增長,必然會帶來高污染和高消耗的粗放型經濟增長問題,這樣不僅會大大削弱我國海洋經濟的中長期可持續發展能力,還將面臨不斷加大的經濟和社會風險。海洋經濟增長不應該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必須在海洋資源與環境可承受的范圍與約束下進行,即海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密不可分。本文將海洋生態環境因素作為衡量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建立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層次結構由目標層、因素層和指標層組成,共包含4個因素層和18個指標,具體的指標見表1。

          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目標層T由4個因素層組成,分別為:海洋污染程度(E1)、海洋環境治理(E2)、海洋經濟損失(E3)、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E4)。海洋污染程度因素層描述的是海洋受到的各種污染和侵蝕,包含8個指標,分別為:(1)海洋污染面積比重I1,考察海洋受污染的面積占整個海洋面積的比重;(2)海洋主要污染的超標程度I2,考察海洋受污染程度的嚴重性;(3)水質質量指數I3,考察海洋海水的水質情況;(4)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量I4,考察廢水這種主要海洋污染物的單位面積的排放量;(5)工業污水未達標排放率I5,考察排放的工業廢水的污染強度;(6)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量I6,考察固體廢棄物這種海洋污染物的單位面積的排放量;(7)海洋生物多樣性I7,考察海洋中生物的品種多少,是否受到了污染;(8)海岸侵蝕比重I8,即海岸侵蝕的面積占總海岸面積的比重,考察海岸作為不可再生資源而遭受的破壞程度。

          海洋環境治理因素層描述的是人們在改善海洋環境和治理環境污染方面做的努力,包含4個指標,分別為:(1)單位海域面積污染治理費I9,考察單位面積的用于治理污染的經濟投入;(2)污水處理率I10,考察廢水作為主要污染源在排放之前的無害化處理比例;(3)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重I11,考察用于海洋污染處理的投資在GDP中所占的份額;(4)減災防災投入I12,考察為避免和防治海洋災害而投入的成本。海洋經濟損失因素層描述的是由于海洋環境的惡化導致的海洋面臨的直接的或間接的成本損失,包含2個指標,分別為:(1)海洋污染直接損失I13,考察海洋污染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2)海洋環境災害損失I14,考察由于海洋生態破壞而導致的海洋災害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因素層描述的是海洋經濟在后續發展中可能的能力大小,包含4個指標,分別為:(1)人均海洋環保費用I15,考察用于海洋環境保護費用的人均值,反映未來環保發展的經濟支持;(2)海洋科研人員占海洋從業人員比重I16,考察致力于海洋環境保護科技研發的研發人員的多少,反映未來在研發上有多少人力資源可以利用;(3)海洋科研支出占GDP比重I17,考察致力于海洋環境保護科技研發的支出比重,反映未來科技經費的投入;(4)公眾的海洋環保意識I18,考察公眾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認識。

          評價方法選擇

          在學者們對于指標體系的研究中,較常見的評價方法有多種,包括投入產出法、模糊評價法、層次分析法、專家咨詢法等。由于本文構建的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個包含多層次的多指標綜合模型,其評價方法的選擇必須具有實用性、可操作性和簡便性,因此,本文采用層次分析法對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層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icess,AHP)于20世紀70年代提出后,在經濟決策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該方法由美國匹茲堡大學的薩第(Saaty)教授提出,它是一種“無結構決策問題的建模”,對于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具有可行性。本文采取指標處理、指數權重賦值及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數計算三個步驟來完成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過程。1.指標處理。由于本文構建的指標體系中的18個具體指標具有量綱不同的特點,所以必須經過指標的標準化處理之后,變換成無量綱的指數化數值,再進行計算和加總,即無量綱化處理。本文采取閾值法作為無量綱化處理的方法。2.指標權重賦值。指標權重賦值是層次分析法運用的核心,也是影響一個指標體系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的最重要步驟。運用層次分析法計算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權重,首先需要將每個層次的各個因素進行比較和賦值,構造模型各層的相對重要度判斷矩陣。

          防治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第4篇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環境管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X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2)66-0057-01

          海洋是生命的起源,是各種生物賴以生存的基礎,也為人類提供各種資源。而人類在索取的同時卻忘了海洋也需要保護,盡管海洋是具有最強的自我凈化功能,但因為各國生產力的提高、人口的密集化,海洋環境的污染也日益嚴重。

          1 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

          海洋環境污染通常是指人類改變了海洋原來的狀態,使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有害物質進入海洋環境而造成的污染,會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捕魚和人類在海上的其他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環境質量等。海洋環境污染現階段明顯表現為石油污染、赤潮、有毒物質累積、塑料污染和核污染等。

          人類的海洋活動、日益增多的海上船舶、油輪事故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人類的海洋活動主要是航海、捕魚和海底石油開發,據統計,目前全世界各國有近8萬艘遠洋商船穿梭于全球各港口,總噸位達5億噸,它們在航行期間都要向海洋排出含有油性的機艙污水,僅這項估計向海洋排放的油污染每年可達百萬噸以上。而一次的油輪突發事故會使海水大面積被油所覆蓋,不但范圍廣而且危害時間很長,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

          目前海洋環境污染以陸源污染物為主的來源則包括工業廢水和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大型化工廠、造紙廠的增多直接導致大量的廢水和廢物排入河道,最終通過河水歸入海洋,而工業廢水其中則包括工業冷卻水在流入海洋后會提高海洋的局部水溫,使含氧量降低,影響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而工業固體廢物嚴重的則會影響海洋生物的居住環境,直接導致生物滅絕。人口居住的密集致使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排放的難度加大,尤其是濱海城市,于是海洋便成了他們傾倒生活垃圾及污水的最好去處。有英國媒體披露,在太平洋上發現“第陸”—巨型垃圾島,。這一巨型垃圾島位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和夏威夷之間。這里是世界上五大海洋渦旋之一,能將數千英里以外的垃圾逐漸“吸”過來。過去60年間,這個垃圾帶的面積一直在逐漸擴大。據報道,這里的垃圾多達1 000萬噸。它們種類繁多,有塑料袋、裝沐浴露的塑料瓶、拖鞋、兒童玩具、輪胎、飲料罐甚至塑料泳池。

          2 海洋環境污染的管理措施

          海洋環境污染的嚴重引起了國際組織及各國政府的極大關注,保護海洋環境已經刻不容緩,國際社會對海洋環境污染制訂了一系列國際公約,沿海各國政府也針對本國國情出臺了相應的措施來有效制止海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

          首先對海上作業船舶進行有效管理,我國于2011年1月28日最新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作業船舶明確規定作業船舶的污染物必須有相應的接收單位,做到集中回收船舶污染物,上岸處理凈化達標后再排放。對海洋石油開采在開發過程中要禁止溢油事件發生并制定相應的溢油應急方案,在作業過程中還要配備如排油監控裝置、油水分離設備、含油污水等處理設施,才能更好處理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并做到達標排放。

          其次要加強沿海工業企業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嚴厲控制企業的排污指標,有效整治或如有必要則關閉污染嚴重的排污出口,對于固體廢物的傾倒則要有具體的限定和管制區域。而企業自身通過提高生產技術和生產設備,對于生產工藝和流程進行改良做到有效減少和控制廢物的產生,盡可能對產生的廢物進行凈化再利用。對于沿海城市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來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惡化,現在很多城市已經實行垃圾分類處理,對分類的垃圾進行填埋或者焚化,將污染減少到最低。從多角度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倡導循環使用比如對包裝物、塑料、家用電器能夠回收再利用,最低限度地減少廢物的排放,而生活污水的處理凈化設備也在不斷提高。

          最后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各國對核的要求不斷增多而造成核輻射致使海洋環境達到一定濃度,造成污染已經不容忽視。之前日本的核電站泄漏導致放射性物質大量排入海洋從而使海洋環境嚴重污染就是給各國在對核的問題上敲響警

          3 結論

          地球是我們的家園,而海洋是家園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所以守護海洋環境不被污染更是責無旁貸。如今對于海洋環境污染的管理是一個浩大的工程,除了國家出臺相應措施進行有效管理和對海洋環境制定統一、規范的監測標準,有效、積極地掌握海洋環境污染情況,及時做出預防措施,并在合理利用海洋資源、開發海洋資源的同時也要提高個人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只有個人認識到海洋污染的嚴重性,才能對保護海洋環境起到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藍錦毅.港口建設對廣西海洋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及污染防治對策[J].廣西科學院學報,2011,2(6):3521-3522.

          防治海洋污染的措施范文第5篇

          如濱海砂礦,目前多屬中、小礦型,主要集中在廣東、海南、福建沿海,山東和遼寧也有一些礦點。海鹽鹽化工業雖然發展較快,但僅限于從鹵水中提取氯化鈉、氯化鉀、溴、鎂和芒硝等,而經濟價值高的微量元素,如鈾、碘等尚未開發利用。我國濱海旅游資源豐富多樣,但開發的很少。如山東有115處濱海旅游景觀。已開發的只有50處,占43%。上海140處古跡旅游點,開發利用的僅有17處,占12%。全國100多處濱海沙灘資源,只有39處作為海水浴場被利用。在多種海洋動力資源中,我國只開發了潮汐能,其它如波浪能、海流能等仍處于試驗和探索階段。

          2、海洋生物資源遭到嚴重破壞

          中國海域生態環境趨于惡化,海洋生物資源豐富度銳減。海洋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魚的過度捕獲、傳統漁業資源衰退。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規劃管理、捕撈失控以及海洋環境污染加劇。部分河口、海灣及沿岸淺水區,由于不適當的攔河筑壩、圍海造田、修筑海岸工程以及排污等,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加劇了漁業資源的衰退。沿海除漁業資源遭到嚴重破壞外,其它生物資源也未得到應有保護。如山東的膠州灣,1963年曾有141種生物,70年代還有30種,到80年代初只剩下17種。一些珍稀生物,如中華白海豚、斑海豚、海龜、文昌魚等,減少更加明顯。幾乎瀕臨滅絕的危險。

          3、近海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目前中國近海日益受到城市工業廢水、生活污水以及海港、船舶海上石油平臺作業或事故排污的污染。80年代初期,每年排入沿海海域的工業廢水達4.5億噸,生活污水約15億噸。其中以陸源污染為主。污水入海量以進入東海沿岸的最大,次為南海沿岸、渤海沿岸和黃海沿岸。

          石油是近海海水中最主要的污染物,污染范圍較廣,東海近岸區和渤海部分海區的港灣和河口污染較為嚴重。石油污染不僅能使魚、蝦、貝類等海產品變味,嚴重時能產生毒性效應。油污染還會使海濱風景瀏覽區及海水浴場的環境質量惡化。影響游覽和休養活動。1980~1995年間我國海域發現有一定規模的海面溢油事件115起。因污染對魚蝦產卵、繁殖及資源衰退等慢性影響造成的損失估計每年達數十億元。

          重金屬的污染主要見于錦州灣、遼河口、珠江口等近岸海區。重金屬易在底質中蓄積,不易降解,往往被生物富集,對人體健康具有潛在的威脅。

          由于大量生活污水排入近海海域,近幾年使浮游植物大量繁殖,形成“赤潮”。其發生的次數、規模和持續的時間有增加趨勢,對漁業造成影響。據不完全統計,1980―1997年在我國海域共發現赤潮災害380起,平均每年20起。90年代后,平均每年30多起。

          4、特殊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島嶼生態環境惡化

          珊瑚生長極為緩慢,造礁率僅為1~3mm/a,一旦遭到破壞,再行恢復很難。但由于挖礁制作工藝品和燒制石灰,我國的珊瑚礁資源破壞嚴重。海南島沿岸的珊瑚礁80%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既是海岸屏障,又是魚蝦棲息繁殖場所的紅樹林,由于大規模圍墾造田和肆意砍伐,面積銳減,全國現存紅樹林只有2萬hm2。同樣具有較高經濟和生態價值的濱海灘涂濕地,也在大規模的圍墾下嚴重破壞,累計喪失灘涂濕地約100多萬hm2,相當于原有灘涂濕地的一半。很多島嶼上的天然林和海岸紅樹林破壞嚴重。開采鳥糞、過量捕鳥、過分采石和工業廢物的傾倒已經使島嶼生態環境惡化。

          海洋資源與環境的保護

          1、海洋的開發要統籌規劃和管理

          海洋擁有生物、化學、礦產、動力及海洋空間等多種資源,這些資源處于同一環境之中,在開發利用時涉及眾多部門,彼此既緊密關聯,又互相制約,應有專門的組織機構,從全局觀點和長遠利益出發,統籌安排海洋的開發和管理,制定海洋的開發規劃,監督執行有關海洋的法規。

          2、加強海洋環境及資源的調查研究

          中國海洋環境復雜。資源儲量還不是很清楚,這給海洋的保護和利用帶來一定困難。為此,應進一步加強海洋水文、氣象、化學、生物及地質等基礎情況的調查研究。當前調查研究應以近岸和淺海大陸架海域為主,也要組織適當力量對大洋進行考察。為今后開發大洋公有資源做好準備。在海岸帶資源調查中,除對各類資源儲量進行清查外,還應重視生態系統功能和結構調查和研究。要加強災害性天氣的分析和預報,以便順利地和合理地利用各類資源。

          3、大力發展沿海水產養殖業,保護近海漁業資源,逐步發展外海和遠洋漁業

          近海主要經濟魚類資源已嚴重衰退,必須堅決采取保護措施。對于資源已遭嚴重破壞的種類,除應保護產卵場、設立幼魚保護區之外,對其中某些種類要采取禁捕和增殖的措施,以恢復資源。對于尚有一定資源數量的種類,則應加強管理,合理安排生產,控制捕撈強度,使其持續利用。對于與鄰國共同捕撈的對象,則有必要加強國際合作,共同加以保護。

          海洋水產增殖、養殖是今后增加水產品產量的重要途徑。中國有廣闊的淺海水域可利用,也有相當的技術力量,發展養殖可以減輕近海的捕撈壓力。發展外海和遠洋漁業,是開創海洋漁業新局面的一個重要步驟,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力爭近期內取得較大的進展。

          4、加強海洋環境保護,防止海洋污染

          1)加強海洋污染監測。根據中國海洋環境及資源的特點,劃定各海區所屬類別、范圍及界線,進行監視、監測。對已污染的海區,不僅要了解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水平,更應注意是否產生污染損害。

          2)控制陸地污染,實行對陸源污染總量控制。應確定沿海排污口和可接受的排放量水平,對陸源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可采用污水處理措施,消除和減少有可能在海洋環境中富集到危險水平的有機鹵化物和其他有機化合物以及引起沿海水域富營養化或赤潮的氮磷污染物的排放;開發實施無害環境的土地利用技術和方法,減少水道和港灣產生污染海洋環境的徑流量。

          3)控制與管理海上活動引起的海洋污染。應要求海運企業或海上活動作業者具備防治油污染和核放射事故的應急能力和設施。在港灣地區設立收集船上廢油、化學品廢物和垃圾的設施,逐步禁止在海上傾棄和焚燒危險物質。

          5、加強海岸帶、海島資源的開發與保護

          1)根據海岸帶與海島資源的種類、分布、集中程度和開發價值,優先開發綜合價值高的海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