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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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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處罰條例范文第1篇

          1999年9月《沈陽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行人有本條例規定的五種違章行為之一,發生交通事故,而司機沒有違章者,由行人承擔全部責任,此次條例一經頒布,便在輿論界掀起軒然大波,時一年有余,但質疑之聲不絕于耳,從“強者對弱勢群體的侵害”,乃至“侵犯行人通行權”、“漠視生命”等等,相關評論令筆者熱血沸騰,然而“熱切的心情,冷靜的思考”,借助經濟學工具對此條例進行剖析,卻發現表面上不盡合理的規定背后蘊涵理性的因子。

          “撞了白撞”之爭的法理闡釋的實質是在交通事故中對司機的歸責原則采取嚴格責任主義抑或相對責任主義,即存在行人違章,發生交通事故時,司機無過錯,則不承擔任何責任的例外。上述兩種歸責原則的經濟模型化,是“撞了白撞” 問題經濟分析的前提。

          一、“撞了白撞”的成本分析。侵權責任的法律經濟分析中有著名的利爾德· 漢德法官過失公式(the Negligence Formula of Judge Learned Hand),即假設事故發生率為P,損失額為L,預防成本為B,則B<PL時,施害人構成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其經濟內涵可歸納為,侵權事件中,預防成本最小的一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借此思路可以對交通事故中的司機行為進行成本分析。如果將事故中行人的損害視為經濟學上的外部性問題,則社會成本是預防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且x是司機注意程度,則單位預防成本w時,預防成本為wx,當A為事故發生的損失額,則外部成本為P(x)A,交通事故中社會成本函數為SW=wx+P(x)A,并顯然有x﹡時,全部成本最小。法律規范的變化不會對社會成本形成影響,僅為司機的程度不同的預防行為設計一系列價格,但是法律科以司機大于x﹡的注意義務時,理智的決策者仍選擇 x﹡,因為此時自身成本最小。但是,交通事故是典型的雙邊預防的侵權事件,即司機和行人的預防行為都會使事故發生的概率下降,此時的法律規則削弱了行人的預防激勵,盡管從邊際成本角度看,行人的預防具有較高的效率。

          二、“撞了白撞”的博弈分析。司機與行人的決策構成一組博弈模型,即任何一方的行為決策依賴于另一方并對其產生影響。假設事故發生造成損失額100的,而雙方參與人保持謹慎的成本均為10,并且雙方都不謹慎,則事故必然發生,一方持謹慎另一方持不謹慎心態,則事故發生概率50%,但雙方都謹慎,則事故發生概率下降到10%,依據嚴格法律責任,可得下表1的博弈戰略組合,此時行人有占優戰略(Dominant

          司機 司機

          不謹慎 謹慎 不謹慎 謹慎

          行人 不謹慎 0,-100 0,-60 行人 不謹慎 0,-100 -50,-10(表1) (表2)

          Strategy),即無論司機選取何種戰略,行人的不謹慎行為都是最優選擇,相應地,司機有重復占優戰略(Iterated Dominant Strategy),即司機認為行人必然選擇不謹慎,并且依據最優原則采取謹慎行為,但本博弈的社會成本最小化的最優解是右下的戰略組合,而不是右上的博弈解。當改變法律歸責原則,規定交通事故中行人違章,司機無違章行為,便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時,各戰略組合的成本之和不變,但成本在雙方間的分配發生變化,可得上表2的博弈戰略組合,此時司機有占優戰略,選擇謹慎,相應地,行人的重復占優戰略是謹慎,則本博弈的納什解是社會成本最小的最優解。這證明交通事故處理中,相對責任原則的法律規范是一種經濟理性的制度設計。

          交通事故處罰條例范文第2篇

          摩托車無牌無證駕駛處罰標準

          對于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根據所提供駕駛證的不同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1、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并且在駕駛時無任何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2、如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但在駕駛時有違法行為的,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并及時退還機動車;

          3、如駕駛人不能提供真實、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視為無證駕駛,可按照以上情形處罰。

          一方無證無照駕駛交通事故責任怎么算

          1、交通事故責任怎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 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

          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2、一方無證無照駕駛處罰:無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處罰應當都適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無證駕駛摩托車肇事處罰標準

          無證駕駛撞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來說沒有加重情節的話應該判刑3年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無證駕駛肇事逃逸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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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處罰條例范文第3篇

              原告:王麗英,女,1969年10月生,漢族,信豐縣糧食局職工,現住信豐縣加定鎮水東天麗美容美發院。

              被告:江西省信豐縣公安局消防科。

              法定代表人:李隆甫,信豐縣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兼)。

              1996年2月8日凌晨1時30分,信豐縣加定糧管所職工宿舍樓原告王麗英住房發生火災。經撲救滅火后,從當日上午開始,信豐縣公安局消防科組織人員對火災事故進行了調查。經詢問原告及有關證人,進行現場勘查,于2月14日作出《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這起火災是從原告王麗英房內燒起的,起火點在房內北面距房門2.35米的低柜處,由于原告王麗英使用電器不慎,導致低柜燃燒引起火災。但被告信豐縣公安局消防科未將《火災原因認定書》送達給王麗英,亦未告知原告王麗英如對火災原因認定不服,可以要求重新認定。便于1996年3月13日作出了第96002號《消防管理處罰裁決書》,以王麗英使用電器不慎造成火災事故為由,依據《江西省消防條例》第四十八條,決定給予責任人王麗英罰款1500元的處罰。王麗英不服,以被告處罰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向信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對其所作的處罰決定。

              「審判

              信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公安部有關規章規定,被告依職權對火災事故責任人原告王麗英進行處罰時,理應向王麗英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及告知原告如對火災原因認定不服,可以提出重新認定,但被告卻未依照執行。其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參照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以及公安部《關于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屬于申請復議范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該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

              撤銷被告信豐縣公安局消防科在1996年3月13日對原告王麗英作出的第96002號消防管理處罰決定。

              一審宣判后,信豐縣公安局消防科不服,向贛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上訴人所作出的處罰裁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審判決顯失公正。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維持上訴人的消防管理處罰決定。被上訴人王麗英辯稱,上訴人信豐縣公安局消防科認定火災原因是由于被上訴人使用電器不當所致,這是沒有事實依據和科學道理的錯誤結論。因為發生火災時被上訴人家中無人在家,也根本談不上使用電器。上訴人在執法程序中沒有依照《消防監督程序規定》及時按《火災責任認定書》送達給被上訴人,便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剝奪了被上訴人依法應具有的申請復議權。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贛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信豐縣公安局消防科在處理火災事故中,應按照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將火災原因認定書送達給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對火災原因認定不服,可以向當地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重新認定。上訴人信豐縣公安局消防科未依法定程序進行消防管理處罰,使被上訴人王麗英失去了申請重新認定的機會,應當由上訴人信豐縣公安局消防科依法定程序對火災事故進行重新處理,保障被上訴人王麗英可以重新申請認定的權利。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原審信豐縣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信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9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四個問題:

              一、關于被告實施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本案是以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為主要理由而作出撤銷判決的。從《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可以看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既是作出維持判決的必要條件,也是作出撤銷判決的充分條件。因此,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的合法性是審理行政案件的一項重要內容。就行政處罰來說,應著重審查處罰程序是否遵循了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是否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是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是否保障了當事人申請復議(包括重新認定)的權利,以及是否貫徹其他一些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在本案中,被告未按有關規定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及告知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而作出處罰決定,實質上違反了向當事人告知處罰事實和理由,保障當事人申辯權、申訴權的基本程序要求。顯然,是一種嚴重的程序缺陷,明顯的程序違法。一審法院據此作出撤銷判決是正確的。

              二、關于被告是否適格的問題行政訴訟的被告通常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主要是具體辦理本機關的各項行政事務,而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因此,一般不具有被告的資格。但是當內部行政機構在獲得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條件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外行使職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時,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該行政機構具有被告資格。就本案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已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工作。據此,本案被告??信豐縣公安局消防科屬于法律授權實施消防監督工作的行政機構,在以其名義實施行政處罰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中,由其作被告是適格的。

          交通事故處罰條例范文第4篇

          一、總則

          1、為了加強車輛管理,保證行車安全,增強駕駛員的安全意識,杜絕特大,重大傷亡和一般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增強對公司、對他人、對自己的責任心,增強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始終要做到安全生產警鐘長鳴,認真吸取別人血的教訓,確保行車安全。

          3、服從交通民警指揮,積極配合交通民警的管理工作。

          4、積極參加交通安全學習和宣傳教育活動,并按時參加公司召開的安全例會。

          5、不闖紅燈、不超越黃線、不酒后駕車、不違法變道、不疲勞駕駛、不超速、不超載、不違法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違法會車、不違法使用燈光、不亂停放車輛。

          6、車輛因故障等原因確不能行駛時,須立即將車輛移至不影響通行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警示措施。

          7、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求傷者及時報警,通知有關部門聽候處理。

          二、駕駛員崗位職責

          1、謹慎駕駛,保證安全,正點行車,努力完成各項技術指標。

          2、遵守交通規則,服從民警的指揮與管理。

          3、行車中做到“三穩五不”(起步穩、行車穩、停車穩、起步不闖、換擋不響、拐彎不晃、進站不猛、停車不沖)。

          4、不爭不搶,速度適當,不開“英雄車”、不開財氣車、不開冒險車,安全滑行,節油節料。

          5、認真執行“三檢”(出場前、行駛中、回場后)制度,做好車輛例行保養。

          出場前

          1、查看車輛報修登記及檢修后的完好通知,堅持帶病車不出場。

          2、遇雪天應清除車頂、擋風玻璃上的積雪,保證視線良好。

          3、做好出場前的安全檢查工作。

          (1)輪胎氣壓,輪胎螺絲及半軸螺絲。

          (2)腳、手、制動。

          (3)轉向機及橫直拉桿。

          (4)檢查各種儀表、指示燈、指示器械。

          運行中

          1、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認真執行安全駕駛操作規程,不違章、不斗氣、不超速行駛、不強行超車、不酒后開車、不讓非司機開車。

          2、駕車時精神集中,姿勢端正,不閑談、不吸煙、不飲食、不轉移視線,不雙手同時離開方向盤。

          3、根據車速和交通情況同其它車輛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遇有車輛超越要按規定減速讓道,隨時注意車輛行人動態。

          4、車輛進、出站,注意車輛行人動向,不截頭猛拐,不搶行進站,按規定靠邊、停直、停正,后門對準站牌,停穩開門,注意關門及發車信號,關好門后起步,車輛出入非機動車道時,要注意避讓非機動車。

          5、行車中注意觀察各種儀表、指示燈,注意發現各部機件有無異響或氣味,發現車輛有影響安全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故障,要及時排除。

          特殊情況下的安全事項

          1、冰雪道路,霧天行車應注意事項:嚴格控制車速,保持縱橫向間距,不得空檔滑行。

          2、要隨時清除擋風玻璃上的積雪,保證視線良好。

          3、車輛進站時應提前減速輕踩剎車,汽車可利用發動機制動,防止車輛側滑。

          4、必要時應裝防滑鏈條。

          5、遇大霧或大風塵土飛揚,視線受到限制,應開霧燈或近光燈,同時按交通規則控制車輛,視線在5公尺以內,車輛暫停行駛。

          6、雨天行車視線受阻剎車效能降低,涉水行車車速不得超過10公里,涉水深度超過軸頭中心以下100毫米時,應暫停行駛或改道通過。

          7、雨天公路行車,會車或停車要在有效路面上,防止路基塌陷,造成事故。

          三、線路長崗位職責

          1、線路長在本單位,要全面細致的掌握車輛和駕駛員的情況,做到對每輛車每年駕駛員都心中有數。

          2、線路長必須對車輛出車前、回場后進行細致的檢查,做好安全檢查,不漏查一輛車,并對行車日志進行監督,做好填寫工作。

          3、在營運中,線路長要在安全處的領導下,到各條線路進行全面細致的安全檢查,并對不安全駕駛員進行處理。

          4、在天氣惡劣的情況下,各分公司線路線路長必須提前到達線路,對駕駛員進行安全駕駛的宣傳,確保線路安全營運。

          5、線路長到線路檢查,要做好檢查記錄,以備查驗。

          6、各分公司線路長要在每周二上午8:30分到安全處,對一周檢查進行匯總,針對有安全隱患的,安全處將協助分公司重點檢查和處理。

          7、各分公司線路長要在每月的30號把本月的各種事故匯總,交安全處備案。

          四、交通事故的處罰

          1、駕駛員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后剩余損失部分,根據責任大小由總公司安全處對駕駛員進行處罰,負全部責任的駕駛員承擔30%;負主要責任駕駛員承擔25%,負同等責任駕駛員承擔15%,負次要責任駕駛員承擔5%。

          2、事故發生后,應由駕駛員承擔的事故費,2000元以內的一次交清,超過2000元的列出還款計劃,按計劃交清。3、發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4、發生死亡事故,負全部和主要責任的駕駛員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按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5、事故處理不完,駕駛員罰款交不清的,不安排工作(特殊情況,由分公司寫出書面申請報安全處,由安全處根據情況進行處理)。

          6、凡發生無責任事故和照顧性賠償的,駕駛員不承擔經濟損失。

          7、以上所有罰款均由安委會處罰,并上繳財務統管中心。

          五、安全違紀處罰

          1、行車中,穿高跟鞋、后底鞋、托鞋、裙子、光背者,每項處10元罰款。

          2、行車中,吸煙、接打手機、開門行車、時速超過35公里/小時者處20元罰款。

          3、酒后駕駛車輛的,無駕駛證駕駛車輛的,將車交給無駕駛證或外單位人員駕駛的,帶實習駕駛員私自離崗的,處200元罰款。

          交通事故處罰條例范文第5篇

          “斑馬線,這就是你的不對了。這樣吧,干脆,我宣判,把你撤了,你也省事,節約資源嘛!”

          斑馬線被弄得一頭霧水,喪氣地出了法庭。路上,與紅綠燈不期而遇。

          “斑馬兄,你為何如此沮喪呀?”

          “燈兄,我命苦啊。剛被炒了魷魚。你又為何來法庭呀?”斑馬線不解地問。

          “一言難盡。我來找法官評理!”紅綠燈邊說邊走進了法庭。

          “法官大人,法官大人,我冤啊!人們亂闖紅燈,根本忽視我的存在呀!”

          “紅綠燈,干脆,你也歇著吧。回家吧,我要睡覺了。”法官說完一揮手,“砰”的一聲把關上了門,把紅綠燈逐走了。

          “法官大人……我話還沒說完呢!”紅綠燈的聲音逐漸遠去。

          交警抱怨路人不聽指揮;路人埋怨道路阻塞、寸步難行。法院里多了厚厚一疊交通事故案卷,法官終于從夢中驚醒了。

          他把斑馬線、紅綠燈、交警、行人全部召集到了法庭。

          法庭上。

          行人開口了:“法官大人,沒了斑馬線,沒了紅綠燈,交警又不指揮,交通完全癱瘓,我們的日子該怎么過呀?”

          交警不服氣,憤怒地說:“我哪沒指揮了,是你們根本不聽我的!”

          行人又說:“不是我們不聽,是我們根本不懂你們指揮的內容。”

          法官說:“不要喧嘩!”

          紅綠燈憤憤不平地對行人說:“是你們亂闖紅燈,法官撤了我們,才使得你們有如此多的借口!”

          “是呀!”斑馬線也站了起來,“要是你們不亂穿馬路,會發生這么多事故嗎?會讓我們待業在家嗎?會把這一切都搞得如此糟嗎?”斑馬線顯然有些激動了。

          法官慚愧地低下頭,向前邁了一步:“好了,我懂了。陪審團的結果也出來了。”

          “本庭宣判如下:

          一、斑馬線恢復本職工作。規定在各路段有斑馬線處設置減速欄,以方便行人穿越馬路!”

          二、紅綠燈恢復原位。規定延長綠燈時間,使車子不用等太久。

          三、交警要勤懇端正,聯合各傳媒加強交警手勢解讀,宣傳交通知識,普及交通法規。

          四、處罰條例。交警開罰單,注意將車攔在路邊;若情節不嚴重,可以讓違章司機在原地大聲朗讀相關法規十遍,讓他們印象深刻。

          五、各有關人員注意遵守交通法規,多關注交通知識,將生命安全進行到底。

          六、根據市區普遍違章停車現象。現規定,各區多設免費停車定位線,方便市民也有助于美化市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