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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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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債權債務關系處理范文第1篇

          [關鍵詞] 債權 債務 管理 機制

          相對于個人的債權債務而言,企業債權債務無論是從金額上,或是從發生經濟往來的關系上,或是從數量上,都是比較多而且復雜的。它的范圍包括了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發生購銷產品、提供或接受勞務業務而形成的的暫收、暫付、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備用金等往來款項。對于企業而言,隨著自身的發展和業務規模的擴大,債權債務在整個經濟活動中發生的頻率越高。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加強企業的債權債務管理,解決債權債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僅能夠規范企業財務管理、降低經營風險,而且使企業資金得到合理使用,對于促進企業自身發展,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具有積極意義。

          一、當前企業債權債務管理的現狀

          從目前市場上的大多數企業對債權債務的管理情況來看,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于債權債務管理不夠重視。許多企業存在債權債務無專人管理,債權債務混雜不堪的現象比較嚴重,有的雖然成立了債權債務管理機構,但形同虛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至于企業該什么時候履行債務償還義務,該什么時候行使權利,無人問津。往往要等到對方催告履行債務時,才發現對外債務應該履行了。沒有事先的充分準備,債務到期時,因難以調度經營資金和其他資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債務,而產生額外的違約責任或經濟糾紛。此外,由于對債權債務的管理不夠重視,債權債務往往拖的時間比較長,這樣就很容易產生呆賬、死賬、以及無法消化的成本費用,造成長期掛賬的資金數額大,嚴重地制約了企業經濟的發展。二是企業內部務部門之間對于債權債務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協作。債權債務管理屬于企業綜合管理的范疇,不僅與財務管理聯系緊密,而且與經營管理等密切相關。企業應該改變過去認為債權債務管理只是財務部門的事情,賬務不清也是財務部門責任的觀念。只有加強企業內部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意識和整體觀念,才能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才能對債權債務形成系統化、程序化的管理。

          二、加強債權債務管理中企業應采取的對策

          企業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就是在對本企業當前的債權債務管理現狀進行認真分析后找出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辦法。同時應本著“合理、合法、盤整資金,按實際操作,盤整存量資產,激活僵化財源”的原則,建立一套全面、系統的債權債務管理機制,也就是企業建立橫向和縱向相結合的債權債務管理機制。

          債權債務的橫向管理就是企業內部之間可根據企業發展特點成立專職或兼職債權債務管理機構,對一些大的債權債務項目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同時,債權債務管理機構可負責對企業所有的債權債務進行分類,按類別擬訂不同的處理方法和程序,使問題的處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將問題分為主要應由經營部門負責處理或應由財務部門負責處理等。通過這些手段來提高債權債務的清償、清理回收率,減少企業的資金風險。

          債權債務的縱向管理就是建立債權債務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據債權債務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制定相應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實現高效運行的一體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確管理職責和對債權債務進行登記造冊,事中管理主要是通過對債權債務進行分析,有重點地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考慮改進債權債務發生的管理工作,確定近期應清理重點,制定清理方案,將其中部分債權債務列作壞賬,予以核銷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針對債權債務到期后所進行的清理。企業可按照分析的資料,對延期的債權債務明確清理目標,根據目標選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為提高清理人員的積極性而采取合理的獎勵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難度極大時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過程中有時會發生債權債務糾紛,企業可選用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甚至司法解決等各種法律手段,以維護企業的應得利益。

          三、加強債權債務管理,企業要始終明確兩個問題

          一是明確債權債務管理對于促進企業發展,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大意義。今天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能源、原材料等價格的急速上漲,企業的利潤空間越來越小。而通過加強債權債務管理,挖掘企業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來保障企業發展是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加強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對于企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是明確債權債務管理是當今社會企業長期發展中要始終抓好的一項工作。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的當今社會,企業的債權債務將始終存在于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企業應當把債權債務管理當作一項長期抓好,以便從長遠角度促使企業營運資金結構向合理化方面發展,從而不斷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增強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能力。

          參考文獻:

          [1]田美玉:公司債權債務管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5~48

          債權債務關系處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債權債務 內部控制體系

          債權債務一直是很多公司難以解決的問題。這是由于債權債務的特性決定的,其本質是公司同客戶及供貨商三者間關系的利益調整與維護。最近幾年,很多公司的經濟收益出現了嚴重的下降,其共同點之一就是大量呆賬、死賬、三角債等共同存在。所以,創建完善的債權債務控制系統就是當前公司內部會計控制的重要事情。

          一、進行債權債務控制的原因

          其原因主要分為兩點:其一,依照現實出現的經濟業務情況,根據《會計法》相關規定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來進行債權債務控制;其二,要確保債權債務所涉及的內容收錄真實、準確、全面和及時,推行債權債務責任劃分制度,開展債權債務追究責任原則。按照“誰掛賬,誰銷賬”的標準,進而確保資金回收及時,縮短債權時間。另外,建立相應的債權模式,降低公司債務負擔,從而確保資金的正常流通及運轉。

          二、公司債權債務的內部控制流程

          (一)將債權債務責任劃分到部門

          在進行債權債務的內容控制時,將其相關責任劃分到部門內。主要指的是同項目發生經濟往來或業務的相關部門,包含同對方進行溝通、商洽、簽署等,還包含已向財務部上交付款的部門。相關責任劃分的部門其主要辦理人就是其主責任人,負責清理所要處理的債權債務,相關責任劃分的部門中批次人及負責人是次要責任人。

          (二)將債權債務職責進行分工

          公司在對債權債務進行管理時,應根據其不同職責進行分工劃分。具體可分為后勤采購、相關業務、合同管理、財務等部門,通過相互分工、合作,保證公司經濟收益。其中,財務部門應安排專人對債務及債權的審核工作進行核算、簽署、清理。財務管理負責人負責對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進行監督、對債權債務的合理性進行審查等;后勤采購部門負責制定物資的購買規劃,簽訂采買相關合同等;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對相關的工程業務進行保證,按時完成項目工作,同時簽署勞務合同。

          三、公司債權債務的內部控制辦法

          (一)對債權債務進行審核

          財務人員在對債權債務進行核算工作時,首先要對初始資料進行檢驗,包含物資購買票據、訂貨單、項目驗收單、項目規格以及資金數量等。當確定其業務真實、有效后,找尋相關部門簽署章,確定其符合標準后再進行會計核算工作。

          (二)對債權債務進行確定

          財務人員依照現實出現的經濟業務對債權債務的內容進行確定,主要包含以下幾點內容:其一,對應收款項的確定,其過程是在勞動者已經履行其勞動義務,合同也已經生效,相關的手續已經全部齊全時進行的確定活動;其二,對票據的確定。當各種勞動及相關數據憑證都符合法律效益后進行票據確定工作,應用商業票據匯總的結算方法,對其內容,應收款項數目、債權票據等進行確定;其三,對預付款數目及項目的確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合同的簽署工作,同時由單位的責任人進行批準、授權,依照合同的內容為供貨方提供一定數額的貨款,對預付款的數目及項目進行確定;其四,對其他應收取的款項進行確定,其他應收取的款項指的是企業沒有經過經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主要包含各種保證金、賠款及備用金等,財務人員應依照單位主要負責人提供的批準,相關部門提供的初始數據及資料對其進行確定;其五,對沒有付清的款項進行確定,依照購銷合同把所要購買的商品權及沒有付清的款項進行確定;其六,對應該收付的票據進行確定,應該收付的票據來源與企業的購買貨物的環節,購買貨物的一方向售出貨物的一方提供的商業票據,在進行票據開具過程時,辦理人應對貨物的合同、清單及訂貨單、驗貨單都進行詳細的核實,同時核對發票數額,通過財務管理人員簽字蓋章后方可將票據交給簽發人進行簽發,另外,票據應在登記簿上進行記錄。辦理人不可以進行“應該收付票據”的核對工作;其七,對其他應該收付款項的確定。其他應該收付款項指的是非購銷或非接受勞務應付的款項,主要包含單位自身的承辦租金,暫時接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資金,保證金及養老金等,財務人員根據現實中的金額進行確定工作;其八,對應該繳納的稅金進行確定。在規定時間內,財務人員應對公司經營收入及利潤進行整理,按照相關規定對所應繳納的稅金數目進行確定。

          (三)對債權債務進行記錄

          公司會計人員在審核及確定債權債務內容后,在賬目中應進行詳細的記錄,保證以后有據可查。

          (四)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

          當發生債權債務以后,主要辦理人應盡快、積極地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財務人員有責任督促相關人員進行債權債務的審查、檢驗、簽認等工作。同時輔助主要辦理人盡快清理債權債務,在一段時間后對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進行檢查。主要包含以下幾點內容;其一,當應該接收的款項到達時限時沒有交付資金時,財務人員應事前通知相關部門及主要辦理人對其進行催款;其二,如果應該接收的款項超過三個月仍沒有進行清理,財務人員就要定期向主要經辦人及相關負責人提供催繳通知;其三,對于那些由于個人原因超支或預支的資金,主要辦理人在進行債權債務業務辦理后,應盡快辦理報銷手續,同時將剩余的款項全部結算清楚。如果主要辦理人在資金借支、預支一個月后仍沒有辦理報銷過程,財務人員應出示書面材料給部門負責人,監督借支人進行清帳;其四,公司應該依據自身的賬務償還能力控制債權債務模式,同時根據合同規定上的時限還清債務,不可以隨意拖延還款時間;其五,對于那些時間較長或跨年的債權債務來講,財務人員應在每年的年底開具對賬單,交由主辦人同對方進行數據核對,并取得對方的簽字,如果出現問題要盡快查明緣由。

          四、總結

          總而言之,公司在進行債權債務的內部控制體系時,應嚴格遵循國家相關規定,依照企業自身內部發展制定相應的方針策略,從而進一步促進企業發展,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因此,對構建公司債權債務的內部控制體系進行探討是值得相關工作人員深入思考的事情。

          參考文獻

          [1]陳晏燕.如何構建公司債權債務的內部控制體系[J].審計與理財,2005(10).

          [2]李紅.電力企業會計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的探討[J].時代金融,2012(23).

          債權債務關系處理范文第3篇

          一、清債工作目標

          按照國務院關于“制止新債、摸清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通過清理自查,摸清我鎮村級債權債務形成的原因、構成和存在的主要問題;通過核查審定、鎖定債權債務,為下一步按照中央有關政策化解村級債務,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促進我鎮農村經濟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二、成立機構、明確職責

          根據區政府規定,我鎮成立了清理鎖定村級債權債務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鎮政府鎮長;副組長:,鎮工會主席;成員單位由鎮財政所、社會事務綜合管理站等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清債辦),抽調專業人員組成工作組,負責組織指導和幫助各村開展村級債權債務的清理自查和統計上報等具體工作;各村委會成立有村民代表參加的清債工作小組,在區鄉兩級政府的政策指導下,具體實施村級債權債務的清理自查工作。

          三、清債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全面自查、摸清底數

          通過村自查清理、摸清底數,為鎮級核查提供翔實的基礎數據和有效依據。

          1、時間安排

          自查工作從2012年5月15日—5月底。由各村清債領導小組牽本村委會(包括村民小組)2011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種債權債務和村級資產按要求進行全面自查。

          自查工作務必于15天內內完成,自查結果按要求登記匯總后,報鎮黨委、政府審核。

          2、工作要求

          (1)自查統計工作應根據區統一設計表格(表樣見附件),結合本村實際,按照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用途、利率、經手人、證明人、債務人、債權人等項目進行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對村級集體所有的資產要按照資產名稱、數量、價值(估值)等內容登記臺帳,并在自查后實施動態管理,及時登記。

          (2)村級自查結果要經過村民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逐筆核對、審查、確認,經自查登記入冊的債權債務和村級資產必須具備充分有效的原始依據,確保帳冊相符、帳據翔實。

          (二)徹底核查、鎖定債務

          1、時間安排

          核查工作由鎮清債辦從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核查工作組,工作組根據各村自查結果,有針對性地選擇幾個有代表性的村組先行試點核查,同時區清債辦也要對部份村進行核查。根據試點結果總結經驗,研究制定明確的鎖定債務原則和方案,再在全區全面鋪開。核查試點工作從2012年6月開始,具體全面鋪開到核查鎖定工作結束時間,根據試點工作情況再另行確定。

          2、工作要求

          核查鎖定債務試點工作原則上按照以下工作原則確定,遇重大特殊事項或以下未列舉的事項,難以確定的,由鎮核查工作組報區清債領導小組討論研究后再確定。

          (1)核查工作以村級自查為基礎,以會計帳目為依據,帳內帳外相結合,同時注意聽取群眾的意見,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要重點進行核實。

          (2)對在賬面往來沒有的債權、債務,各村應出具有效原始依據,經核查組審核確認屬實的,憑有關依據按程序可及時補登有關賬表。

          (3)對由于時間較長或其他歷史原因造成原始資料不完備的,審核時除通過對債權債務相關記錄進行分析核對外,還應注重聽取群眾意見,審核其他能相互印證的資料,必要時進行實地核實,并由相關單位出具書面證明和資料缺失原因說明材料等。

          (4)經清查不實的村級債權債務,以及違反規定增加農民負擔形成的債權債務,原則上村級債權債務中剔除,特殊情況報區清債辦研究確定。

          (5)對債權單位或債權人已撤消或者主動放棄追債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有關協議后,按有關程序核銷雙方債權債務。

          (6)對村內過去興辦電力、通訊、交通、水利、教育等公益事業所欠債務,若其事權、財權、產權已上劃的,先對其債務單列,通過協商后,按有關程序劃轉給有關單位;對確屬用于集體生產、興辦公益事業形成的債務(對形成有形資產的必須到實地核查驗證),借貸手續齊全,使用開支合理的,可確認為集體債務,由集體逐步償還。

          (7)對村組集體在發展農業生產、興辦公益事業過程中形成的工程,其工程造價以決算審計報告為準,無工程決算審計報告的以項目中標價、合同價或驗收決算單為核實依據,同時要通過實地勘察和查賬相結合核實工程造價是否符合規定,工程造價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定額規定和公允市價,超過部分一律從債務本金中剔除。

          (8)對以村組集體名義為個人和其他單位貸款或擔保形成的債務,先對其債務單列,并通過認真協調,幫助其解除擔保關系,盡量從村級債務中剝離出來。

          (9)對村級管理費開支形成的開支,由村民代表逐步審核確認,與村集體事業無關、村民不同意的,按“誰舉債、誰負擔”的原則落實責任人,從村級集體債務中剝離。

          (10)對由村集體代墊代繳應由農民承擔的合理稅費而形成的債務,應將其債務分解落實到相應農戶,并明確稅改前、稅改后欠稅費項目、金額。對此類債務先分類統計匯總,再根據統計數據,報區政府研究后決定處理辦法。

          (11)對村級集體所有的資產,根據村級自查結果,通過實地調查驗證后可對其數量和價值進行初步確認,有必要的可請專業機構確認。經確認的集體資產由區核查組指導鄉鎮經管站會計人員按照有關確認文書和有關程序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并對資產的增減變化按有關管理要求,實施動態管理,實時登記。

          債權債務關系處理范文第4篇

          抵銷(日:相殺,英:Set-off,法:Compensa-tion,德:Aufrechnung,拉丁:compensatio)是存在于當今世界很多國家的一種債的消滅制度,在我國的日常生活及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有著不同的稱謂,銀行業實務中通常稱之為扣劃或劃撥存款,銀行間業務稱軋差[1]259等。抵銷的代表性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種:其一,抵銷者云,一債權由于他債權之相抵而歸于消滅之謂也[2]315;其二,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3];其三,抵銷是指在較小的債務數額范圍內解除相互之間的債務[4]5。以上定義中,第一種突出了相互債權的消滅,而第二、三種突出了相互債務的消滅,在本質上并沒有太大的區別。綜上,本文將“抵銷”定義如下: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得以其債務與他方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互相消滅[5]608。而銀行間抵銷權則可以定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銀行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當然在銀行實務中,資金結算給付種類不同出現的概率非常小,故該約束條件實際意義不大),得以其債務與他方銀行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互相消滅。銀行間抵銷可以分為法定抵銷、約定抵銷和破產抵銷三大類,其中前兩者是在雙方銀行存在給付能力的前提下的抵銷,而后者則是破產這一特殊情形下的法定抵銷。要理解銀行間的抵銷權,則首先必須了解銀行賬戶的法律意義。銀行賬戶表面上僅為會計文件,但其實質上是一種合同。法國學者Roblot認為其為雙重合同,其一為雙方債權債務的結算合同;其二為各種銀行業務履行方式合同……往來賬戶貸方余額并不是客戶的款項,客戶僅為銀行的一般債權人[6]。客戶在銀行的一般存款,表面上是一個委托關系,但實際上是客戶借款給銀行,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閑散的小額資金集中到銀行來,再通過銀行的資產業務,把資金投入到社會經濟領域中去[7],兩者之間為債權債務關系,與之相類似,銀行之間同業拆借,A銀行借款給B銀行,B銀行借款給C銀行,一方面是緩解銀行間資金融通的壓力,另一方面是銀行業務員完成拉存款額度的需要,均屬于債權債務關系。(一)銀行間抵銷的性質及構成要件。銀行間抵銷權的性質涵蓋五個方面:(1)銀行間抵銷權是私力救濟措施的一種[8],私力救濟是指在情況緊急來不及尋求公力救濟時,權利人徑直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銀行間抵銷權因兩個獨立主體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對方銀行違約行為的發生難以預料與知曉,信用風險一旦產生通常都具有緊迫性,賦予其抵銷權有助于更好地保護銀行自身財產,減少損失。(2)銀行間抵銷權是形成權,形成權可依當事人一方的單方意思表示而產生、變更或消滅權利,依我國《合同法》第99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當然各國法律在此處規定不盡相同,法國法上的抵銷被認為是一種事件,一旦符合條件自動發生,故其抵銷權不認為是形成權。(3)銀行間抵銷權是一種從權利,抵銷是當事人因為互享債權而使其互負債務歸于消滅的權利,所以抵銷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不得與債權分離單獨讓與。(4)銀行間抵銷權是一種實體性權利,而非程序性權利,這對于從事跨國業務的銀行來說具有重大意義,如果認定抵銷為程序性權利,則應當適用法院地法,而認定其為實體性權利,則可能適用外國法,銀行可以通過“最密切聯系原則”、“意思自治”等擴大中國法律的適用。自1984年以后,多個判例支持抵銷為實體性權利。如Gye.V.McIntyre案、Stein V.Blake案,在英國法律中,既無抵銷須經法院判決才生效力的強制性原則要求,也無這方面的權威解釋。抵銷從實質上講應是實體性的,它是一種救濟[1]21-22。從銀行間債權債務角度,作為實體性權利,銀行間抵銷就無須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來取得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而只需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行使,即可取得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效力。銀行間抵銷的構成要件主要有:(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銀行主動債權與被動債權客觀、合法地存在。(2)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被動債權是否需屆清償期視持有主動債權的銀行是否放棄期限利益為準,當然破產抵銷除外。(3)主動債權和被動債權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是相互對立的,從英美法的角度即具有相互性。傳統民法上的法定抵銷制度還存在著給付種類相同和抵銷數額確定或易于確定(ascertainable,with certainty)的問題,但在銀行間抵銷制度中極少存在以上問題,在此不予討論。(二)銀行間抵銷的限制。民法為私法,抵銷制度作為私法上的一項制度,法無明文禁止則可為,因此探討銀行間哪些債權債務關系不適于抵銷,從而將其排除出銀行間抵銷的客體,在立法技術上將更為可行與便利。依現行法條與學界通說,銀行間不適于抵銷的債權債務關系主要有如下十五種情形:(1)《合同法》第99條第2款規定,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因為附條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確定,有悖于抵銷的本旨[2]206。(2)已預先聲明放棄抵銷權的,銀行不得再主張抵銷。銀行間抵銷是一項私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當事人當然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而一旦放棄,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對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不應再次行使而違背對方銀行當事人的合理期待。(3)銀行知道或應當知道以借款人(包括對方銀行)名義開立帳戶中的款項為第三人所有,不得抵銷。當事人之間具有相互性是抵銷的一個構成要件,而名義上屬于對方當事人、實際上屬于第三人的款項,不符合相互性的構成要件,且該處銀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也不可能構成表見、表見代表等違法排除事項。(4)特別存款(Special Deposit)不得被抵銷。特別存款主要包括住房基金、企業公積金、企業工會存款等,其不同于普通存款(普通存款屬于債權債務關系),特別存款的所有權不轉移給銀行,在存款人和銀行之間設定的關系為寄托人(bailor)與被寄托人(bailee)之間的關系,特別存款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存款人,銀行不能以不屬于其所有的債權來抵銷其所欠債務。(5)禁止扣押的債權不得抵銷,主要是指日常生計所需的財產,表現為工資、撫恤金、最低生活補貼、失業救濟、社會福利、養老金、退休金等,這些資金注重的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補助以及一般群眾日常生活的需要,如依《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民事訴訟法》亦規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為了維護社會的整體穩定與和諧發展有必要對銀行抵銷權加以適當限制,盡管對方銀行破產的機率不大,但一旦破產,對方銀行員工的日常生計費用不得用于抵銷。(6)已設置負擔的款項不得主動抵銷。有些債權上附有負擔,如抵押、質押等,如果允許附有負擔的債權的銀行方主動發出抵銷通知,則無異于取消了其債權上之擔保義務,對于享有擔保權益的當事人是不公平的,但若對方銀行提出,則可視為其對于自身擔保利益的放棄,未嘗不可。(7)附有合法抗辯權的債權不得抵銷。依《合同法》第66、67、68條的規定,當事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三種,如果允許將這些債權債務抵銷,則相當于否認了當事人的抗辯權;同時《擔保法》第17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以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或者保證期間的債權等,當事人享有合法的抗辯權以對抗銀行的抵銷行為。(8)對被扣押的債權不得抵銷。本項在學術界與實務界存在著一定的爭議,從法條上來看,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文《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第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以收貸收息”。銀行間的抵銷權不能對抗司法權,但亦有人認為,在我國商業銀行債權保護制度亟待得到強化的今天,這種不加區別地否定銀行抵銷權對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對抗力,無視銀行的正當利益的司法行為,顯然對銀行是不公平的,這等于否定了商業銀行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地位,違背債權平等精神。許多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等通過完善抵銷法律制度,突出了抵銷的擔保功能。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1、63條的規定:在執行客戶的存款時,法院向銀行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允許銀行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提出后,法院不得對銀行強制執行,且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該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了銀行間抵銷權對抗司法權的效力,學者們認為,尤其在凍結的情況下,司法權只是阻止了在銀行中存有款項(即享有債權)的客戶提取款項的權利,但不應當影響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基于合法理由提取該筆款項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了抵銷。(9)銀行不得以對對方銀行享有的貸款債權抵銷對方銀行子公司在本銀行賬戶中的款項。盡管從經濟學角度看,母子公司之間存在著較大的關聯性,子公司的業務、決策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會受到母公司的影響與制約,但從法律角度上來看,即使是控股式全資設立的子公司,兩者仍屬于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銀行間抵銷因缺乏相互性而不符合構成要件;當然也有例外情形,若母公司濫用法人有限責任制度,不當控制子公司,則可適用《公司法》第20條“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加以規制。(10)從《合伙企業法》第41條規定可以看出,在允許合伙設立銀行的國家,合伙人的貸款銀行不得以其對合伙人享有的債權抵銷合伙企業在銀行的存款,因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并非同一主體,不具有相互性,當然這在我國的銀行間抵銷中是不存在的。(11)在聯合賬戶、共同賬戶等共同債務場合,銀行對其中一個客戶享有的貸款債權,與聯合賬戶、共同賬戶中的債權之間不具有相互性,除非該聯合賬戶、共同賬戶是可分的。共同債權可分為按份債權和連帶債權,共同債務也可分為按份債務和連帶債務。無論是按份債權還是按份債務,每一當事人以其份額內享有的債權或者債務為限,與對方銀行的債務或債權抵銷,不得就整個債權或者債務行使抵銷權[1]286-287。但是連帶債務(債權)人是否可以以其債權(債務)抵銷全部的連帶債務(債權)呢?我國立法上未明文規定,但從法理上應當加以認可。此外,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或多人對債權人享有交叉債權,其他連帶債權人可否主張其抵銷權呢?如果允許部分連帶債務人主張其他連帶債務人之債權,實際產生了強迫某連帶債務人還債之效果,這有失公平[1]286-287。本項適用于銀行團貸款案例中的直接參與式,在直接參與式下,各成員銀行單獨通過行直接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協議,銀團各成員均與借款人發生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各成員銀行互不承擔連帶責任[1]170,即如同上文所說的按份債權與債務,還包括共同保證等案例中的適用。(12)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包括依給付的性質不得抵銷,如果允許抵銷就不能達到合同的目的。例如以不作為的債務抵銷不作為的債務就達不到合同的目的,故不允許抵銷[9]。(13)未繳足的注冊資本不得抵銷。企業破產時,股東的破產債權不得抵銷其應繳納而未到位的注冊資本①,在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股東的出資義務與其對公司的債權可以相互抵銷,但我國銀行業實行法定資本制,必須于銀行成立之時實繳全部出資,因此從理論上來講應該不會存在銀行破產時股東出資尚未繳清的情況,但虛假注冊資本以及注冊后抽逃出資等行為的存在卻使這種情況成為可能,在企業破產時,股東仍有可能負有補足注冊資本之責任,不得與其對銀行持有的債權抵銷。(14)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附條件或附期限合同等效力現在或將來存在瑕疵的合同中,享有撤銷權或者是享有合同利益的銀行當事人能主張抵銷,主張即視為其對自身利益的放棄,但對方銀行當事人不能主張抵銷。(15)犯罪或者故意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不得抵銷。一方面從法條上看,我國現行私法中沒有一部統一的民法典,抵銷制度規定于《合同法》之中,而合同之債與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均屬于傳統民法中債權一編,地位相當,合同法上的制度并不能夠制約侵權法的實施;另一方面從實務上看,如果允許當事人以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來抵銷其債權,很有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三)銀行間抵銷權的行使與效力。銀行間抵銷權的行使與效力,縱觀各國立法,主要有三種立法例,即一般不允許在訴訟程序外作抵銷的英美法系、要求抵銷須作意思表示的德國法系以及抵銷條件一旦具備抵銷就自動完成的法國法系。在德國等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抵銷的溯及力;法國等國,由于采取自動抵銷,不產生溯及力問題,而在普通法國家,Ph.Wood的觀點是抵銷判決一般沒有溯及力,但如果本來是可以自地行使的交易上的抵銷,債務人未行使,只是在訴訟中作為一種抗辯提出的,那么這種判決具有溯及力,從債務人的交叉請求權適于抵銷之日消滅[4]112。而我國的作法與德國法類似,不過我國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而非意思表示,通知的含義較意思表示為狹,但更符合我國一貫的立法傳統,筆者認為應當將其作為意思表示的同義詞加以解釋。我國銀行間行使抵銷權產生的效力主要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雙方銀行互負的債務在抵銷額度范圍內歸于消滅,債權債務關系溯及到符合抵銷條件時消滅;對外則是當事銀行之間的抵銷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銀行間的約定抵銷

          以上討論的主要是法定抵銷,而同為具有給付能力前提下的約定抵銷在很大程度上與法定抵銷類似,同時也存在著自身的一系列特點。銀行間約定抵銷其實質是依銀行雙方的意思自治來擴大相互性的內涵或者說是弱化抵銷對相互性的要求。依我國《合同法》第100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我國法律將約定抵銷的適用范圍局限于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時可以約定,與各國立法例相比,不免有失狹隘,并且正如上文所述,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在銀行間的抵銷中極為罕見,本身并不是其考慮范圍。結合他國立法例,銀行間約定抵銷應當既可以約定排除法定抵銷的適用,也可以將本不具備抵銷條件的債權債務通過合同約定進行抵銷,還可以約定抵銷的行使方式,如無須通知或者必須于多少時間內通知等。同時對于從事大量跨國業務的銀行而言,約定抵銷適用的法律、將來爭議時管轄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抵銷是否包括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同國家的貨幣是否可以抵銷以及以什么時間內的匯率為準、加速債權到期的條件等,對于銀行正確行使抵銷權,維護自身利益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當然約定抵銷中雙方的約定也不是毫無限制的,如不得侵害第三人利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也可能因為破產程序的介入而受到影響甚至歸于無效。軋差(Netting)是約定抵銷在銀行日常業務中應用的主要體現,從經濟學上看,其是指系統參與人或貿易伙伴之間,通過協議相互換鎖其頭寸或義務,將單個參與人的頭寸或義務從大數額減至小數額,甚至為零的一種作法[1]217。從法學上看,其是指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之間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相互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10],其法律機制主要是抵銷或合同更新或兩者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多邊軋差是通過約定對債權債務關系相互性的弱化。多個銀行在業務結算時約定,于軋差階段計算出每個參與行的凈額總頭寸或義務,并于結算階段扣劃銀行款項,可大量節約資金劃撥量、減少風險?;诖?,各國及國際層面都已經和正在進行立法適用于雙邊軋差、多邊軋差、差額支付以及或者合同約定軋差[11]。當然盡管商業上對其相當認可,并且立法上也在尋求統一軋差制度,但軋差(無相互性的抵銷)制度存在著較大的法律問題,如果A銀行參與軋差后,在一定時期內破產(比如說破產法關于可撤銷期間的規定),則其軋差的結果是否在實質上影響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是否影響到了破產債權的平等原則,以及可否撤銷軋差,這還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且在我國,法律并未對此作出相應規定。

          三、銀行間的破產抵銷

          銀行間的破產抵銷是法定抵銷在破產程序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其實質是“向主張抵銷的當事人提供一種決算程序,憑這一程序,他和有擔保權益的債權人一樣,能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得到清償”[12],但首先是否允許破產抵銷在各國立法例中是不盡相同的。法國法系以及一些拉美國家法規不允許破產抵銷,其理由是認為破產抵銷有違比例平等原則(Pari Passu principle),有抵銷權的人獲得全額或者部分清償是以整體破產財產減少,其他無擔保、無抵銷權的債權人的可分配財產減少為代價的。而英美以及德國法系為代表的國家允許破產抵銷,其理由是認為破產抵銷的理論依據是基于“自然的公平”,違約者自己不支付或僅支付一部分而要求他人全額支付是不公平的。針對抵銷權人與普通債權人之間可能存在的不公平,許可破產抵銷的國家常常通過懷疑期②制度來實現兩者之間的實質公平。兩種觀點分別是從不同的立法政策出發,更突出地維護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利益。破產法上的抵銷與普通的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不同,其是在當事人一方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的特殊的抵銷,其既維護破產債權人與破產人之間的公平,更要突出地體現社會公平。從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0條可以看出,我國是允許破產抵銷的,并且對破產抵銷規定了一系列與普通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不同的構成要件。銀行間破產抵銷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三個:(1)銀行A與破產銀行B相互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必須在破產開始之前已經成立,并且若銀行A已知債務人銀行B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情況下承受債權或者債務的,時間間隔應當在一年以上;(2)銀行之間的債權應當是可申報的債權;(3)其他普通法定抵銷中的條件,但不再要求主動債權必須已經到期,破產程序的介入加速了債權的到期。與普通抵銷相比,銀行破產抵銷一方面沒有已屆清償期、金額確定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常常受到破產法律上的一些制度(如抵銷相互性的切斷、懷疑期抵銷)的限制,同時由于破產法具有強制性,銀行當事人之間的、在具備給付能力條件下達成的約定條款也可能會因為違反破產法的強制性規定而受到影響甚至歸于無效。因此銀行之間同業拆借或者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即使已經約定了抵銷條款等一系列債權債務消滅條款,仍不可高枕無憂,而應密切關注對方銀行的業務動態,同時合理利用懷疑期等制度,以防止破產程序突如其來地發生影響債權人銀行的資金鏈,進而影響銀行的生存與發展。

          四、銀行間行使抵銷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銀行間行使抵銷權應注意的問題主要包括銀行分支機構的抵銷問題、跨國銀行抵銷問題、外幣抵銷問題以及人抵銷問題等。(一)銀行分支機構的抵銷問題。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人為了在空間上拓寬其業務活動范圍,單獨出資在一定區域設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職能的業務活動機構[5]136。依《商業銀行法》第22條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我國銀行實行的是總分支行的管理模式,銀行的分支機構雖然被賦予了很多權利,如可獨立訴訟,但銀行的分支機構是銀行統一法人組織的下屬機構,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性,下屬機構的負債最終是要由總行來承擔的。因此從理論上講,如果A銀行的分支機構C與B銀行之間互負債權債務,則B與A之間也存在著相互性的債權債務關系,符合抵銷的構成要件。實踐中,不少銀行為了繞開這一抵銷權主體上的法律障礙,往往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來行使抵銷權[13],比如A銀行的分支機構C債權讓與于分支機構D,但從法律上講這并不是真正的債權讓與,因兩者并非獨立的民事主體,其實際上只是貸款債權管理權的轉移。從分支機構的理論已經可以得出銀行分支機構債權債務關系具備相互性的結論,無需再通過“債權讓與”或者貸款債權管理權的轉移來滿足相互性條件。(二)跨國銀行抵銷問題。隨著銀行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越來越凸顯,銀行的跨國業務日漸增長,跨國銀行也與日俱增,尤其是像處于新興期的中國商業銀行,加快發展跨國業務,搶占國際金融市場,對于發揮后發優勢、克服先天不足有著很重要的意義??鐕y行的抵銷問題實質上是外國銀行的總行與分支行或者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問題。少數國家將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視為一個獨立實體,而大多數國家將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作為一個實體,若外國銀行內部之間的關系是總分支行模式,則完全可以套用本文上一點的觀點,可以抵銷;若外國銀行內部的關系是母子公司模式,則從原則上來講,母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人格,A銀行對于B銀行子公司C的債權與B銀行本身不具有相互性,不得抵銷,除非B銀行母公司濫用法人有限責任制度而被法院否認法人人格。當然即使是可以抵銷的情形,跨國銀行抵銷也存在著較多的限制,主要如下:(1)環境表明當事人之間有不抵銷的默示約定……(2)債權分別以不同的貨幣表示,當地法律不允許多種貨幣之間由當事人自地行使抵銷權。(3)由于一個分支行所在地國家實行外匯管制,不能用該分支行的賬戶余額為另一個國家的分支行支付。(4)請求權位于不同國家,其中一個國家禁止抵銷或禁止未支付轉移費用而抵銷。同時依我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法律鼓勵外國銀行在中國開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其從事中資銀行同樣的業務,但對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代表處從事的業務則有限制并明確規定其民事責任由其總行來承擔。將來中國銀行與外資銀行間抵銷過程中,將會出現上述總分支行模式與母子公司模式并存的現象,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不得抵銷,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代表處可以抵銷,同一銀行不同處理未免有失偏頗。(三)外幣抵銷問題。從應然角度分析,貨幣從經濟學上看是一般等價物,從法學上看是種類物,不存在抵銷中標的物種類不同的問題,作為貨幣下位概念的外幣同樣也是種類物,具有相互替代性,應當可以抵銷;但是從實然角度分析,貨幣有著國家屬性,貨幣發行是一國國家的表征,不同貨幣的流通范圍和兌換上有著限制,由各國的外匯管制法加以管理。比如說我國就是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在現階段外幣的抵銷存在著較多的障礙,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匯率逐步市場化,外幣抵銷的法律障礙將會逐步消失。外幣抵銷涉及到一個確定外匯匯率的問題,存在著不同的規則,包括違約日兌換規則、判決日兌換規則、公平兌換規則和支付日兌換規則[14],各國在立法例上存在著較大的差別。英國法理論上講,應按實際支付日的匯率,但實踐中卻要求實際支付日為法院授權用英鎊執行之日……德國法規定抵銷時匯率之換算以意思表示之日為準……破產時匯率換算以相關破產日為準[1]80-82。我國立法上沒有規定,筆者認為,我國破產抵銷的行使方式以及大陸法系的立法傳統,應當采用德國法上外幣抵銷匯率確定的規則。(四)人抵銷問題。銀行間債權債務抵銷涉及到的關系主要是委托,大陸法系的可分為直接與間接兩種。在直接中,行為的法律效果產生于被人(principal)與第三人之間,人不享有行為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即債權債務的相互性只存在于被人與第三人之間,與人無關。在間接中,依《合同法》第403條,合同上簽字的“當事人”為人與第三人。在被人介入和第三人知道被人之前,債權債務關系的相互性只能存在于人與第三人之間,而介入之后或者第三人知道被人之后,第三人享有選擇權,可單獨選擇第三人或者被人,從而決定其債權債務關系的相對性。與之相類似,在再關系中,如果再人知道人的身份,則再人與被人直接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的相互性;若不知道則不然。銀行之間基于特殊目的,尤其是在全球結算、銀行團貸款、信用證等案例中,經常會使用人制度來簡化程序,規避風險,因此在存在人關系的抵銷案件中,行為的性質是銀行間抵銷所要首先面對的問題。

          五、結語

          現階段,從有利的一面看,我國通過《合同法》、《企業破產法》、《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貸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貸款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已經初步建立起我國的抵銷法律制度,形成了法定抵銷、約定抵銷和破產抵銷三個基本類別。銀行通過這三種形式抵銷制度的協調、補充運用,對于解決銀行間債權債務無疑有著莫大的意義;但從不利的一面看,我國缺少一部統一的民法典,《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債編的作用,但是無法與特別法,尤其是《企業破產法》加以協調統一,并且立法技術相對粗糙,體系性缺乏,對于新情況、新問題的解決能力尚有不足,使我國銀行在處理抵銷業務、處理日常業務過程中面臨著法律上的不可測風險,從而增加了競爭成本,降低了國際競爭力。

          債權債務關系處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第三人侵害債權;債的相對性;構成要件

          一、第三人侵害債權概述

          關于第三人侵害債權,目前世界各國尚未作出統一界定。英美法系國家稱之為妨害合同關系(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 relationship)。英美法系建立妨害合同關系(即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始于1853年英國的拉姆利訴吉厄一案。大陸法系國家首先承認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是法國。其通過1908年的RaudnitsV.Doeuillet案件確立了該制度,其也是大陸法系中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里程碑式的判例。[1]目前,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的主要國家都確立了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對于該制度在我國是否應該建立,多數學者持支持態度,也有個別學者認為該制度在我國無設立的必要。其認為現存債法中的代位權制度和不正當競爭法,足以給債權人提供充分救濟,設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這種理論創新是不必要的,其會導致民法理論走向債權和物權混淆的歧途。[2]其實,早在《合同法》出臺之前,我國學者就對該制度存在與否進行過爭論。1998年9月7日《人民日報》公布的《合同法》全民討論稿第125條規定:“第三人明知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采用不正當手段,故意阻礙債務人履行義務,侵害債權人權利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钡亲罱K通過的《合同法》中并沒有出現這一條款,只有第121條做出了對于該問題如何解決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從這條的內容可以看出,在合同之債中,仍然嚴格遵守相對性原則,對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持否定態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33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以及第37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的規定均表明,對于第三人侵害債權,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其實是予以認可的。

          關于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概念,各位學者有不同的看法。王利明先生認為:“侵害債權是指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或與債務人惡意通謀實施旨在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并造成債權人的損害?!盵3]這是將債從廣義的角度理解作出了內涵界定。從同樣的立場出發的還有楊立新。楊立新先生認為:“債的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妨害債權實現,使債權人因此遭受財產利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盵4]與之相對,梁慧星先生對此處的債權作了狹義理解,其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是“第三人以引誘、威脅、欺詐等方式使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權請求第三人賠償損失”的制度。[5]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從第三人侵犯的是權利還是利益,對之在構成要件上做出區分。其認為“根據侵害的權益之輕重,以及主觀構成要件來確立不同的法律適用,乃是臺灣侵權法的基本特色”。[6]

          比較各位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中的債權應做廣義理解。債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請求權,其客體是給付行為。不論是合同之債、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還是侵權之債,其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都存在一定的給付關系,這是第一層次的債權債務關系。而第三人侵害債權,則是由于第三人的某些行為對第一層次的債權債務關系造成破壞,從而在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建立的新的的債權債務關系,即第二層次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第二層次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存在新的給付關系。[7]因此,筆者試對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定義如下:第三人侵害債權指的是第三人妨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給付義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由第三人對債權人承擔新的給付義務從而彌補債權人的損失的制度。

          二、第三人侵害債權責任的理論依據

          對于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我國之所以尚未建立相應的制度,主要是部分學者的反對,而這部分學者的反對理由主要是下面兩點:第一,認為債權是相對權,權利義務關系只存在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即使第三人對債權加以侵害,也不會產生違反義務的問題。正是基于此,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只與債務人的義務有關。若非債務人實施妨礙債權實現的行為,債權人的利益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債權人的利益與第三人并無實質關系。第二,物權是對世權,債權是對人權。如果承認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等于承認債權也有普遍的對世效力。這將導致物權與債權無法區分,導致傳統大陸法系物權理論體系與債權理論體系的瓦解。

          且不論德國、法國這兩個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在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之后,民法體系依然穩固發展,筆者認為,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實際上并未看清物權與債權的本質區別,其所擔憂之處理由并不充分。界定一個事物需要對該事物的內涵、外延兩方面進行考察,重點是對該事物內涵當中最本質的東西進行發掘、提煉。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8]債權是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9]這就決定了物權的本質是支配權,支配一定的物;而債權的本質是請求權,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至于對世權、對人權只是在此基礎上關于兩種權利特點的一個方面,并不能夠作為二者區分的依據。包括侵權在內的各種債,都因為種種原因在債權人與債務之間形成了給付關系,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從而滿足自己的要求。債權不具有典型的社會公開性,存在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但這并不表示,這種債權關系不會被外界侵擾。事實上,在現代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債權人的權益很可能遭到第三人有意無意地妨害,侵權之債也不能幸免。而債權作為各種權利的一種,也是不容侵犯的。物權主體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作為義務,債權關系以外的任何人同樣負有不得侵害債權的不作為義務。從此意義上說,債權也同樣具有對世性,甚至可以說任何權利都是對世權,因民事權利主體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不作為義務。[10]可以看出,對世權、對人權的劃分細細推敲其實并不科學,只是方便人們對物權、債權做出一般的區分罷了。

          債權之所以需要獲得保護,其立足點在于權利的不可侵犯性。權利的不可侵犯性是對所有行為進行約束的邊際,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的不可侵犯性??档碌牧x務論表明:個人是目的,而不僅僅是手段;除非自愿,人不能被犧牲或者被用來達到其他的目的;個人是不可侵犯的。要維持人生存的尊嚴,就必須保障人的合法權益,債權所指向的權益不應例外。此外,還有一些學者提出,侵權法所保護的是諸如物權、知識產權、人格權等現實存在的權利,而債權中的財產權益是期待利益。對這種將來能否實現尚不明確的權益,不應納入保護范圍。我們認為,債權主要是通過期待利益的實現從而獲得消滅的法律關系。其存在是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指導下,敦促債務人積極全面履行債務,從而保障債權人利益能夠得到全面實現的產物。債權人期待債務人實踐一定積極或消極的行為,從而達到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結果。如果認為期待利益不應當獲得法律保護,等于否定了債權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存在的意義?!睹穹ㄍ▌t》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債權所指向的期待利益顯然屬于無形財產的范疇,應當獲得保護。侵害債權,造成債權人預期的財產利益即消極財產的損失,完全涵蓋在該條文之內。[11]

          債的相對性原則是與簡單商品經濟相匹配的的原則,但隨著貿易的繁榮及市場經濟的發展,一味的堅守相對性原則只會導致各方利益的不平衡,對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帶來消極影響。此外,承認第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屬于第二層次的債權債務關系,還有助于減少訟累,提高訴訟效率。如果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債權人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對或債務人或第三人,或者二者共同進行求償,從而免去以往債務人對債權人負責,再視具體情況對第三人追償所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總之,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應當是有益于我國社會發展的。

          三、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及抗辯事由

          第三人侵害債權中第三人妨害了債權人的權利正常權利實現,顯然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由《侵權責任法》調整。因此,其構成要件應當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吻合。但是,由于債權不具有典型的社會公開性,大多數人無法得知債權債務的內容。因此,該制度的構成要件又應當有自己的特別之處,盡量保障人們的行為自由。筆者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構成要件主要如下:

          (一)存在確定且合法有效的債權

          首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關系。一些非法債權自始無效,因此不受保護,自然不能成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所要保護的對象。對不同債權形態是否受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保護爭議問題較多地存在于合同之債中。雖然合同的形態復雜多樣,但是對于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可撤銷的合同的債權侵權保護目前已基本達成共識——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條件成就,期限屆至,合同生效的,當然受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保護;可撤銷合同在權利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業已生效,同樣應當受到該制度的保護。目前存在爭議的是第三人加害締約關系的侵權行為是否應當納入債權侵權保護的范圍。

          第三人加害締約關系主要表現為在要約生效后,第三人通過暴力、欺詐、脅迫、引誘以及破壞標的物等方式,破壞他人即將進行或正在進行的正常締約活動,從而給一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12]筆者認為,第三人加害締約關系的情況確實存在,但是此處的信賴利益與第三人侵害債權中第三人侵害的期待利益有所區別。簡而言之,第三人加害締約關系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是該方當事人為訂立合同所做的準備、以及錯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而本文所指的第三人所侵害的期待利益是債權生效后,一方當事人可以獲得的利益。兩者雖均非如物權般可直接支配,但是兩者在合同的成立生效中所處的階段并不相同。因此,我們不能用規制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制度來規制第三人侵害締約關系的行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于締約過程中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這一法律漏洞我們可以置之不理。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對第三人侵害締約關系單獨做出規定。對此,美國《第二次侵權法重述》為我們做出了示范,該法第766條中規定:“行為人如果故意且不正當地加害他人的預期合同關系(婚姻合同除外),無論其采用的是引誘手段還是其他方式,只要致使他人終止或不建立該預期合同關系,或阻止他人建立預期合同關系或繼續保持預期合同關系,那該行為人就應當就預期合同落空所造成的金錢損失承擔責任。” 總之,第三人侵害債權只調整確定的合法有效的債權。

          (二)加害人主要為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人

          債權債務關系遭到破壞主要有兩種情形:第一,債務人違約;第二,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妨害。第三人妨害債權實現又具體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單純的第三人的妨害,二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一同侵害了債權,可能是共謀,也可能是債務人遭到第三人的利用。債務人違約一般由其承擔違約責任,而第三人侵害債權則另行規制。債務人的人實施的侵害債權的行為是否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目前學界也已達成共識:若人在權限范圍內實施了債權侵權行為,則直接由債務人承擔責任;若人超越權限而又未得到債務人的事后追認,則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也并非此處所指第三人。通說認為,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處于合同關系內,其對合同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由違約責任調整。債權侵權可能單純由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也可能摻雜著債務人的行為,這導致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中民事責任的承擔形式多樣。下文具體闡述,在此不作討論。

          (三)第三人有加害債權人的故意

          鑒于債權不具有典型社會公開性,在債權侵權的場合,多數學者認為,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必須是故意方可。倘若要求侵權第三人對處于不公開狀態的債權債務關系具有預見的義務,將會對第三人的行為自由造成消極影響,甚至人人自危,無所適從。因此,只對第三人故意侵害債權的行為追究責任是合理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個別學者認為,這里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應當將間接故意包括在內。其認為在現代社會中,人們經常性地處于彼此連接的幾個甚至更多的債之關系中,極可能“牽一發而動全身”。此時,要求行為人對不具有侵害債權目的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往往會給第三人造成過重的負擔。另一方面,債權人所能獲得的救濟其實也有限,“甚至可能徒有侵權救濟之名而無獲得救濟之實?!盵13]筆者認為,間接故意應當包括在第三人侵害債權之內。間接故意指的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一定的危害后果,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第三人(部分情況下包括債務人,)在實施侵害債權的行為時,并不一定能夠知曉自己行為所會帶來的具體危害后果,但是根據一般理性人的認識能力,能夠預見到這種行為會對債權人帶來不利后果。但是第三人基于加害債權人的惡意,直接放任這種后果。此時,若不對侵害債權的第三人進行責任追究,有放任侵權的嫌疑,會對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因此,我們在考量第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時,應當考量其是否有意加害債權人,但不應當對第三人是否對行為的違法性有清醒的認識有要求。在判斷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是否違法、或者極不合道德時,我們通常是以一個“理性人”的標準來進行。第三人未能對行為的性質做出準確的界定并不影響司法實務中對其行為的評價。因此,我們認為,只要第三人在實施侵害債權的行為時是帶著加害債權人的目的、故意實施即可,至于行為的違法性,并不要求第三人有清楚的認識。

          (四)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失

          債權指向財產權,因此,這里的合法權益損失僅限于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的債權的消滅或部分消滅;間接損失包括債權人為彌補債權債務關系瓦解給其他人造成損害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債務部分不能履行或完全不能履行給債權人帶來的可得利益的損失,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增加的額外費用等。[16]這些損失于債權人而言,其應當增加的利益未能得到增加,相反,其不應當減少的利益反而減少。

          由于一個債權債務關系的瓦解往往會對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造成影響,為了防止第三人承擔一些不相干的責任,給其帶來過重的負擔,我們主張第三人所需承擔的間接損失必須與第一層債權債務關系直接相關。如上述RaudnitsV.Doeuillet案中,Raudnits為留下設計師所加付的薪水及其他額外費用即屬于此列。其余債權債務關系中的費用承擔,則與第三人無關。

          (五)加害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的存在是一般侵權行為所必須的,第三人侵害債權也不例外。在判斷第三人的加害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失時,我們應當采相當因果關系學說。在“相當性”的判斷上同樣采“理性人”的標準,并且主要考慮“理性人”處于第三人的環境、位置中所能獲得的知識,以及第三人在案件發生時已掌握和應掌握的知識。[15]如果根據“理性人”的認識標準,能夠得出第三人的加害行為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則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并非所有的第三人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行為都要承擔侵權責任,除了《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幾款抗辯事由外,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在下面的情況中,第三人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第三人實施正當的競爭行為。

          市場化的程度越充分,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就越激烈,而各主體采用的競爭手段也五花八門。一般而言,第三人如果憑借自身優勢,以優越于債權人的條件引誘債務人自己做出違約行為,從而與自己建立債權債務關系,不能認為是侵害債權的行為。即使第三人是與債務人私下磋商,只要其實施方式正當,就屬于合理的競爭行為。倘若第三人暗中挑撥,使債權人和債務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解除債務關系,可以認為第三人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第三人正常履行職責。

          另外,如果第三人為履行一定的職責而勸阻債務人履行債務,則該行為不構成侵害債權。如律師為了阻止處于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履行某些債務,會計師給客戶提供的建議,或第三人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善意地對債務人進行忠告而致債務人違約的,均應屬合法的致害行為而免于承擔侵權責任。[16]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利用自己享有的職權不當干涉債務人而導致其違約,則不能作為免責事由。[17]

          四、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三人侵害債權作為侵權行為的一種,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則承擔責任。但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往往與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交織,我們有必要對不同情況下,二者的責任承擔做出一定的區分。根據王利明先生的觀點,第三人承擔債權侵權責任的樣態主要有四種:一是第三人的單獨責任,二是第三人與債務人的連帶責任,三是責任競合,四是第三人與債務人的不真正連帶債務。[18]這里令人疑惑的是第二、第三種情形的劃分。我們知道,不論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是否存在,在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中,當債務人違約時,也是債務人對債權的侵害,尤其在合同領域表現較為突出。雖然在多種利益較量之后,習慣上都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來彌補債權人的損失,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債務人的行為本身就是違約與侵權的競合。既然債務人的行為可以看成是侵權行為,那么我們就沒有必要在討論第三人與債務人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對責任的競合做出專門討論。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將責任競合這一類別去除,而將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形態分為三種:

          首先,單純的第三人侵害債權,此時由第三人單獨承擔責任。只要符合上述構成要件,則個人侵權責任成立,債權人可以就其債權損失向第三人求償。必須注意的是,在第三人通過債務人侵害債權的場合,債務人必須沒有過錯,否則債務人或承擔違約責任,或與第三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實施侵害債權的行為,二者承擔連帶責任。典型的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共同侵害債權的意思聯絡,對損害結果有大體相當的認識,從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另外一種情況下,第三人誘使債務人違約,債務人佯裝反對,實則也有侵害債權人的故意,雖然二者并沒有共同的故意,但是共同實施,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故意指導下的共同實施、單方意思聯絡下的共同實施均應包含在內,因此,不論哪種情況都應當由第三人和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再者,第三人的債權侵權行為伴隨著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二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這里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從另一個角度看也是侵權行為,只是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意思聯絡。

          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19]第三人侵權而債務人違約,屬于不同的發生原因,符合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特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與真正的連帶責任不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內部不存在份額關系,一些情況下存在終局責任人,非終局責任人在承擔了責任之后可以向終局責任人追償。是否存在終局責任人,由何在承擔最終責任,往往由法律直接作出規定。但是,我們這里探討的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樣態中并不存在終局責任人,此時,不論是第三人承擔了侵權責任,還是債務人承擔了違約責任,均不可向對方追償。那么,就有可能導致債權人基于不同的緣由分別向第三人和債務人要求賠償,從而獲得雙倍的賠償數額。這種典型的不當得利是必須加以避免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存在,我們認為,賠償范圍應以違約損害的民事責任范圍為準。[20]雖然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意識聯絡,不存在共同故意,但是不論是債務人還是第三人,其主觀上均有過錯。在司法實踐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自由裁量,參照連帶債務各責任人內部責任份額比例的劃分方法來對雙方的責任大小進行劃分,原則上由各責任人在各自責任的范圍內進行賠償,但必須以第三人承擔較高份額的賠償數額為原則。債權人也可以選擇一個責任人要求全部損失的賠償。該責任人在承擔了所有的賠償數額之后,可以就不應當由其承擔的部分向其他債務人追償。為了防止個債務人之間推諉責任,筆者建議由法律直接規定,一旦被債權人選定,必須積極承擔賠償義務,否則加收一定比例利息的條款。以略帶懲罰性的規定,敦促債務人履行第二層次債務應當履行的義務,從而保障無辜債權人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得獲得賠償。

          鑒于違約責任一般以嚴格責任為歸責原則,因此我們認為,債務人承擔責任的主觀心理狀態并不重要,但是必須排除故意的情形,因此只能是一般過失或者重大過失。在債務人故意侵害債權的情況下,主觀惡性較大,由其與第三人承擔完全的連帶責任。在這樣劃分之后,第三人只要實施了債權侵權行為,即須承擔責任;債務人則根據主觀過錯的大小承擔不同形態的責任。并且,在特別的責任承擔規則下,可以更加抑制債務人侵害債權的行為,從而保障債權債務關系的穩定。

          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全面的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早已存在相關案件和支持的判決;理論界對于該制度也多持贊成態度。該制度的建立完善是我國債權法律關系發展的基本趨勢,應該得到重視。

          注釋:

          [1]參見祝國平:《論我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中國政法大學2012年碩士學位論文。拉姆利訴吉厄案的基本案情:戲院老板拉姆利與歌星維格簽訂了維格在其戲院獨臺演出三個月的協議,但是在履行期間,維格被另一戲院老板吉厄高薪挖走,后來雖然拉姆利從法院獲得維格的禁演令,但是維格也不愿意在拉姆利的戲院演出了。因此拉姆利向法院吉厄要求賠償損失。法院最后判決拉姆利勝訴。法國RaudnitsV.Doeuillet案的基本案情: Doeuillet是一位時裝設計師,他以加薪代替支付違約金為條件引誘Raudnits的設計師離職,因此RaudnitsDoeuillet要求其賠償他為留下設計師所額外支付的費用。最后最高法院支持了Raudnits的請求,要求 Doeuillet為其自己的故意、為自己的私利的準侵權行為負責,因為這種行為導致并促使了前一合同被違反。

          [2]參見魏盛禮:《第三人侵害債權理論:理論創新還是法學歧途?》,載《河北法學》2005年第9期。

          [3]王利明:《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責任》,載《民商法研究》第3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0頁。

          [4]楊立新:《侵權法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99頁。

          [5]參見梁慧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侵權行為編、繼承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頁。

          [6]參見王澤鑒:《侵害他人債權之侵權責任》,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五)》,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7]參見余塵:《我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建構》,載《社會科學家》2013年第3期。

          [8]江平主編:《民法各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頁。

          [9](俄)E.A.蘇哈諾夫主編:《俄羅斯民法 第3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745頁。

          [10]參見李敏:《第三人侵害債權法律制度探析》,載《寧夏社會科學》2005年第5期。

          [11]馬強:《侵害債權制度及其在審判實踐中的適用》,載《法律適用》2005年第4期。

          [12]郭平宜:《第三人加害締約關系的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構造》,載《學術論壇》2010年第7期。

          [13]齊曉霞:《試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載《理論界》2011年第1期。

          [14]參見劉小玉:《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責任研究》,云南大學2010年碩士學位論文。

          [15]葉金強:《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的展開》,載《中國法學》2008年第1期。

          [16]參見李敏:《第三人侵害債權法律制度探析》,載《寧夏社會科學》2005年第5期。

          [17]參見焦富民:《第三人侵害債權責任制度的比較研究》,載《學海》2004年第6期。

          [18]張華《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責任》,載《商場現代化》2007年第6期。

          [19]李敏:《第三人侵害債權法律制度探析》,載《寧夏社會科學》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