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的關系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通常簡稱年報審計,是注冊會計師審計中最重要的業務。根據新審計準則,年報審計實施風險導向審計。風險導向審計是以審計風險為出發點,通過對產生風險的各個環節進行評價,調整審計策略和審計資源分布,使審計成為一個不斷克服和降低風險的過程。可見審計風險在審計中居于中心位置,與審計過程的許多事物存在密切聯系,因此不能孤立研究審計風險,需要從審計風險內在構成要素與外部相關要素之間的關系來研究審計風險的規律,我們用審計風險結構一詞來概括審計風險內在構成要素與外部相關要素之間的關系。
一、研究審計風險結構的意義
2006年公布、2007年開始實行的審計準則并沒有明確提出審計風險結構,但通過分析可以發現新審計準則中還是包含了審計風險結構。年報審計屬于鑒證業務。鑒證業務風險在審計準則中被表達為在鑒證對象信息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提出不恰當結論的可能性,它包括注冊會計師不恰當地提出鑒證對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標準的結論的可能性,可分為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之間的關系用模型表示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這個等式將重大錯報風險作為審計風險的構成項目,視為一個達到控制審計風險的中間環節,并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以及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年報審計風險結構既包括審計風險源、審計風險構成項目與審計失敗等審計風險結構內部要素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審計風險與審計風險外部要素,如直接關聯的財務報告錯報、投資者損失等之間的關系。研究審計風險結構對審計理論和方法都具有積極意義。從實務操作來看,審計風險結構連接被審計對象認定、審計證據和審計意見,界定應該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數量和質量,進而決定了審計質量和審計成本。從理論研究角度來看,審計風險結構是聯系審計目標、審計責任的中間環節,對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界定注冊會計師的權利和義務,研究審計的性質都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
顯然,在現有的審計準則中審計風險結構的內部要素是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相應的審計風險源也被分為兩類:審計人員之外的其他主體的事務和審計人員的檢查事務兩類。審計風險的外部要素也僅僅注意到財務報告自身,沒有考慮其他相關的事物,所以應該進一步深入研究審計風險結構。
二、重大錯報風險的判斷結論應該是審計結果而不是審計風險的中間環節
投資者在做投資決策時,會使用經過注冊會計師鑒證的信息。這樣投資者就容易將投資失敗與審計聯系起來。實際情況可能信息是可靠的,但投資者錯誤理解了意思;也可能是信息本身確實存在缺陷,但注冊會計師卻未發表合適的意見。可見,一旦發生了投資失敗,為財務會計報告提供合理保證的審計報告和注冊會計師也就自然會成為焦點之一,將會面臨更高的審計風險。從這個角度來看,審計風險與投資者失敗之間存在關聯,審計風險主要來自于投資者的壓力。年報審計風險就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未能提示投資人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風險、并導致被追究審計責任的可能性。
有了這個認識后,就需要重新審視審計準則中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審計準則中,注冊會計師鑒證的目的按鑒證業務的保證程度分為合理保證和有限保證,但不管是哪種鑒證保證程度,目的都是使投資者獲得比單純財務報告更為可靠的信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導目標不是提高會計信息使用者對確實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的信賴程度,而是應當告訴會計信息使用者面對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的程度。因為,投資者利用審計報告的最終目標是判斷財務會計報告“可用”程度,而不是“可信”程度。
重大錯報風險可以分為環境風險和控制風險。其中環境風險實施主體是公司所處的行業和利益相關者,在審計工作實施時,企業內部管理團隊與審計人員都對其無法改變,環境風險在審計時已經是一個常量。控制風險實施主體是企業內部管理團隊,投資者希望獲得的是利益,內部控制狀況良好只是實現投資者利益要求的手段,而且不是主要的手段,只是輔助工具。投資者的利益主要來自于未來的收益,所以在審計時企業仍然可以通過改變自身的經營活動來改變未來收益。控制風險對審計人員來說,只能通過影響企業管理團隊行為才能將其改變。
重大錯報風險是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的程度,這不是控制審計風險的中間環節,而是整個審計風險的起因。注冊會計師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年報存在的錯報承擔責任,這是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審計報告中是否恰當提示被審年報中存在重大錯報風險。所以在風險結構中,審計風險與重大錯報風險兩者不是從屬關系,而是平等的事務,而且兩者存在因果關系,審計風險是果,重大錯報風險是因。
三、重要性作為判斷標準應該從屬于審計風險,而不是與審計風險對等的、前置的事務
新審計準則單獨列示了重要性準則,其中界定了重要性的含義,指出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原因,并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即首先為財務報表層次確定重要性水平。同時,還應當評估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及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以便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將增加。在評價審計程序結果時,注冊會計師確定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可能與計劃審計工作中評估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確定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并考慮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準則顯然是將重要性水平作為審計風險對等的事務。
結合審計風險來看,重要性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自我設定的一個標準,這個標準被用來衡量被審財務報告中的錯報是否屬于重大錯報,即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會導致投資人決策錯誤。所以重要性并不直接帶來審計責任,而是審計風險中的一個判斷標準,用來判斷審計后的財務報告中存在錯報漏報的程度。
審計報告的類型包括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除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外,其他三種審計報告說明將要公布財務報告存在三種不同程度的錯報漏報,但是重要性水平只有同一程度的,所以重要性作為判斷財務報告錯報漏報的標準也應該區分為多個層次的具體指標。比如: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或漏報使得相關信息完全不可信賴,審計人員本來應該發表否定意見審計報告,但實際發表的卻是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這導致投資失敗的可能性比實際發表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導致投資失敗的可能性要大得多,這兩種狀況中包含的審計風險存在巨大差異。
那么,重要性水平應該分解為三種情況: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相關信息完全不可信賴,一般投資者都會做出完全錯誤的決策;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可能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賴,部分投資者會做出錯誤決策;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部分信息不可信賴,少部分投資者產生錯誤理解做出錯誤決策。
相應的審計風險就會被分為多個層次:一級風險,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相關信息完全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沒有提示。二級風險,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可能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沒有提示;或者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相關信息完全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提示為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僅僅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賴在;三級風險,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部分信息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沒有提示;或者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可能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提示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部分信息不可信賴。
由于重要性也被區分為多個層次,審計風險可以更為精確地定義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中表達的被審計財務報告的錯報漏報程度比實際狀況更好的可能性。可見,在風險結構中,重要性水平的主要目的就是為審計風險提供判斷標準,應該從屬于審計風險。
四、新審計風險結構模型
1.審計風險的內在構成要素:檢查風險、質量控制風險和道德風險
經濟活動中的風險始終是一些主體對另一些主體的利益要求或者責任。識別風險應該從這些主體相互之間的關系出發。審計風險存在于投資者、公司和審計人員之間的關系。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那么會沒有主體通過訴訟向審計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審計風險實際上不存在,可以說審計風險是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審計報告導致投資者失敗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在投資者面臨重大損失時,并且審計報告沒有提示財務報告中的重要錯報才有可能變為現實。對于審計人員來說發現并在審計報告中提示被審計財務報告的重要錯報是降低審計風險的唯一可控的良性解決問題的辦法。
那么,凡是能夠導致審計人員不能向投資人提示財務報告中應有的錯報漏報的情況都屬于審計風險來源。了解和控制審計風險來源是控制審計風險的關鍵。審計風險來源按主體特性可以分為:檢查風險、質量控制風險和道德風險。
檢查風險實施主體是審計人員,指審計人員通過自己的審計檢查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存在的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質量控制風險是審計單位自身的質量控制程序和監督機制沒能發現審計人員未發現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的可能性。審計道德風險,是審計人員在審計檢查或質量監控中發現被審計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錯報,但是在審計報告中未能提示投資者這些錯報的可能性。
審計風險=檢查風險×質量控制風險×道德風險
這三個風險要素不僅僅代表了三個最重要的審計風險來源,也是審計人員可以控制的主要程序,還能夠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各個崗位的工作人員在審計風險中應該承擔的責任。檢查風險主要取決于審計小組團隊的職業能力,質量控制風險主要是由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決定,而道德風險在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面審計意見購買時比較高。
2.檢查風險應該進一步細化至具體審計程序執行人
在上述三個內部主要風險要素中,檢查風險是最主要的風險要素,也是審計工作的主要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設計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并有效地執行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通常無法將檢查風險降低為零,其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注冊會計師通常并不對所有的交易、賬戶余額和列報進行檢查;二是注冊會計師可能選擇了不恰當的審計程序,或是審計程序執行不當,或是錯誤理解了審計結論。第二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適當計劃、在項目組成員之間進行恰當的職責分配、保持職業懷疑態度以及監督、指導和復核助理人員所執行的審計工作得以解決。
注冊會計師工作是團隊工作,一個鑒證業務項目往往需要數十人團隊協作。工作團隊中的工作人員執業能力和素質及所從事的工作將會影響檢查風險。如果能夠將檢查風險分解至具體的審計工作,并據以評價為降低檢查風險應該安排的工作人員,而不僅僅是審計程序,那么檢查風險可以得到更好的控制,也能夠為審計團隊業績評價提供依據。
年報審計的審計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被審計財務會計報告各項認定的檢查,那么檢查風險就可以分解到具體認定,根據各個企業具體認定的評價檢查風險水平,相應的檢查風險也就可以細化至執行具體認定檢查的審計人員。
3.審計風險的外部構成要素: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者決策
[關鍵詞] 審計風險模型 缺陷 重構
一、有關審計風險模型的理論回顧
(一)國外有關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D.H.羅伯茲(D.H.Roberts)于1978年提出了最早的審計終極風險模型,即:終極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1981年,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ICPA)的第39號準則公告《審計抽樣》認為: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等四個子風險組成,其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表示財務報表中發生重大錯誤的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表示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未被發現的風險。1983年,AICPA在第47號審計標準說明《審計業務的審計風險和重要性》(SAS47#)中對審計風險模型又做出了修改,其提出的審計模型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由于該模型涵蓋了主要審計風險要素,并表明了其間的數量關系,便于計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因而被國際上大多數審計組織及會計師事務所采用,修訂前的國際審計準則以及我國目前的獨立審計準則都采用了該模型。2003年,修訂后的國際審計準則提出了全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將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合并為綜合風險,用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表示,認為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進一步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除上述幾次對審計風險模型有著重大意義的修改外,其他一些學者和機構也針對審計風險模型提出了自己的見解——霍爾斯坦姆(G.S.Holstrum)和柯林蘭(J.l.kirtland)在1983年提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實質性測試風險;英國審計實務委員會(APC)也在1987年提出了一個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抽樣風險。
(二)我國審計理論界有關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雖然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審計理論界對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起步較晚,但也有許多的專家學者對其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在1996年版的上海財經大學會計教材系列叢書《審計》一書中,主編周勤業等提出了一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非抽樣風險(USR)×抽樣風險(SR),該模型對除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外的其他影響因素提出了自己的見解,是對D.H.羅伯茲所提出的審計風險模型的一種完善,得到了我國審計界的一定認可。周家才(2002)在《試論審計風險概念及審計風險模型的重建》一文中將審計風險模型定義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訴訟風險,該模型將審計界正越來越不可回避的“訴訟風險”考慮了進去,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得到了國內審計界的廣泛認同。
此外,其他一些學者也對審計風險模型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張仁壽(2000)認為,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三個風險因素之間不是相互獨立關系,并對模型進行了適當修改,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呂博(2002)將隨機擾動因素引入審計風險模型,構建了一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隨機擾動項。這些新的風險模型也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提出后也得到了學術界一定程度的認同。
二、我國現行的審計風險模型及其缺陷
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在其第一章第二條中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該定義與國際審計準則的定義基本相同,涉及三個要素,即:行為、行為后果、產生后果的原因。定義中的行為是“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行為的后果是發生了“風險”,產生后果的原因是“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基于這一定義,我國在制定審計準則時也接受了SAS47中所提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這一模型的特點在于:從風險控制程序上分解審計風險,并用連乘的形式表明了審計風險在不同階段的數量關系。這種審計風險模型為進行基礎審計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也使得進一步定量評估審計風險成為可能,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實務中,審計人員也往往根據該模型和對控制風險的評估結果決定審計程序或審計范圍,因而,該模型還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審計事業的不斷進步,審計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原有的理論模型在審計實踐運用中暴露出一些缺陷:
首先,該模型中的固有風險沒有包含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在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評估固有風險”項目中,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的評估被排除在外。事實上,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確實在危及審計執業界,原因有二:一是現代審計只限于抽樣,審計并不能發現財務報表中的全部錯誤項目,特別是難發現隱蔽較好的欺詐,所以存在審計不能發現重大錯誤項目的風險;二是由于審計工作自身的復雜性,在實踐中很難確定審計人員是否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
其次,該模型涉及的風險只與審計過程和審計順序有關,即只從審計主體的審計檢查方法和審計對象的經營、內部控制方面考慮審計風險因素,未充分考慮審計風險產生的其他原因,如報表使用者的訴訟請求因素、社會宏觀法律環境因素等,而這些因素與審計風險的發生息息相關。
第三,該模型對審計風險的表達不完整。隨著審計風險含義的不斷擴大,審計風險控制就不能只局限于審計過程和審計對象,必須把審計風險的控制放在一個系統中全面把握,還應考慮審計環境、審計人員素質等因素。審計風險范圍應擴大為審計主體風險、會計師事務所風險和會計行業風險,還應包括審計結論利用中產生的法律風險以及賠償風險等。
第四,在日常審計案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并非完全是由于技術上或程序上的失誤造成的,審計主體的日常行為和工作態度有時也會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除應關注審計技術和程序的發展外,也應關注審計主體的自身行為。但是,該審計風險模型無法描述由于審計人員不道德行為所產生的風險,例如:企業與審計主體合謀舞弊而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等。
三、對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重構
(一)新風險因素的引入
本文將從審計風險的成因角度入手,提出另外兩個與審計風險模型相關的風險因素,即:
(1)主觀風險因素,主要包括:
1. 由審計人員工作經驗和能力的差異或不足而引發的審計風險。由于種種原因,在我國目前的注冊會計師隊伍中,很多有經驗的注冊會計師不具備計算機審計知識,其審計能力的發揮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致使審計所能完成任務的能力難以達到社會的全部期望,或者導致社會與審計執業界對審計內容和要求認識的不一致,最終使注冊會計師陷入不愉快的責任訴訟糾紛之中。不可否認,審計所能滿足的社會需求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現有審計能力與社會公眾的需求或期望必然存在一定偏差,而這一偏差所導致的審計風險正是由審計人員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而引發的。
2. 由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心不足而引發的審計風險。民間審計是一種專門的技術服務,審計人員有責任計劃自己的審計工作,以查出可能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差錯,并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運用應有的技術和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由此可見,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要求審計人員德才兼備,既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絲不茍的工作態度,又具有扎實的會計、審計、法律知識和審計基本技能,還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準確的判斷能力。毋須諱言,在我國,審計人員并不是人人能夠達到上述要求,這勢必會限制審計工作的開展,影響審計質量。
3. 由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而引發的審計風險。有些審計風險的產生與審計人員執業時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有關,例如:審計人員制定審計計劃脫離實際,審計人員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疑點未進行擴大范圍的審計,進行抽樣審計時對樣本及抽樣方法選擇缺乏深思熟慮,編寫審計報告措詞不當等,這些都與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有關,都將直接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4. 由審計人員對現代審計方法的掌握程度低或應用不當而引發的審計風險。現代審計的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采用抽樣審計方法,即根據總體中的部分樣本的特征來推斷總體的特征,推斷結果可靠與否,與是否遵循“隨機原則”抽取樣本高度相關。如果審計人員破壞隨機原則或還沒有十分把握所抽取的樣本能否代表總體,則必然會產生抽樣風險。毫無疑問,抽樣風險是導致審計檢查風險的原因之一。因此,審計人員對現代審計的掌握程度低或應用不當也會引發審計風險。
(2)客觀風險因素,主要包括:
1. 由被審計單位內外部環境復雜多變而引發的審計風險。現代市場經濟的顯著特征在于不穩定性的增強,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中謀生存、求發展,不斷擴大經營規模,所進行的交易也日趨復雜化。隨著業務數量的增多,特別是一些經濟業務已超出現有會計準則、會計規范的規制范圍,會計核算中出現記錄不當的可能性亦隨之增加,而且這種不當很容易被大量的其它信息所掩蓋,在抽樣審計中不被發現的可能性較大。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被審計單位所處的宏微觀經濟環境及政治、法律等經營環境的變化都可能導致企業出現經營風險,進而影響到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
2. 由審計影響范圍擴大及社會對審計意見的依賴或關注程度提高而引發的審計風險。現代審計發展到今天,審計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人們對審計的理解和認識也越來越深刻。不僅是政府,投資者也將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一些“潛在的投資者”對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表現出了極大的興趣和關注。與此同時,人們更加重視審計報告書的可靠性,一旦審計報告使用者發現審計失敗,就會控告審計人員,轉嫁投資損失。社會公眾對審計的促進了審計事業的發展,也在無形之中加大了審計風險。
3. 由現代審計內容的廣泛性而引發的審計風險。早期審計的重點多放在處理現金的職員的誠實與否上,幾乎不顧其它事項。由于審計范圍較小,業務較為簡單,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出現錯誤的可能性也較小,審計風險較小;其后,由于企業的資金周轉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銀行要求申請貸款者提供可靠的財務數據,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審計成了審計的重點,審計的范圍和責任也隨之擴大;而隨著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在已有的審計范圍之外,社會公眾要求審計人員揭示出所有重大的錯報和舞弊,并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做出評價,對企業財務方面的狀況做出報告——審計范圍擴大,不確定因素勢必增多,審計風險也自然隨之增大。
(二)對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重構
依據上述分析可知:影響審計風險模型的構成因素并局限于傳統審計風險模型中所包括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等三類因素,審計風險模型的建構還應與上文所分析的主觀風險因素和客觀風險因素相關。鑒于以上分析,在考慮了主觀風險和客觀風險這兩個因素后,將審計風險模型修正為:
AR=IR×CR×DR×SR×OR
式中:AR為審計風險;IR為固有風險;CR為控制風險;DR為檢查風險;SR為主觀風險;OR為客觀風險。
下面用數理統計的方法論證此模型。
首先,定義以下幾個隨機事件:I為無相關內部控制時,某賬戶或交易產生重大錯報;C為某賬戶或交易產生錯報事實,內部控制未成功發現;D為發生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沒有發現;S為由于注冊會計師主觀原因出具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O為由于客觀原因而使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由以上定義可知:D、S、O三個事件之間是一種相互獨立的關系,即D、S、O三個事件發生的概率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根據以上定義有:
IR=P(I) CR=P(C?I) DR=P(D?IC)
OR=P(O) SR=P(S) AR=P(D×S×O)
由于D、S、O為三個相互獨立的事件
所以AR=P(D×S×O)=P(D)×P(S)×P(O)=DR×SR×OR……………..……①
又因為D 所以有P(D)=P(D∩C∩I)=P(D)P(C?I)P(D?IC)=IR×CR×DR…………②
將②式代入①式可得:AR=IR×CR×DR×SR×OR
由于考慮了主觀風險和客觀風險,以上模型計算出的審計風險將會和實際的審計風險更加吻合,能更好的指導實際的審計工作。
四、結束語
研究審計風險模型的目的,主要在于增強人們的風險意識,并以風險作為規劃審計的起點和歸宿。但審計畢竟是一種依靠經驗和知識進行判斷的職業,多數情況下,各審計風險要素的評估,審計證據的收集數量和審計證據的收集方法還需要依靠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來確定,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很難依靠數學模型進行審計規劃。盡管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時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對固有風險、控制風險、主觀風險和客觀風險的評估不可能是絕對準確的。再好的審計風險模型,真正運用起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研究審計風險模型的重要意義僅在于其指導性。
參考文獻
[1] 2005年全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審計.[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
[2] 胡春元.審計風險研究.[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 肖典鰲等.審計風險管理.[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 秦海青等.審計風險的計量.[J]科學與管理,2005(1).
[5] 馮義秀等.國際審計準則審計模型的變更及我們的借鑒.[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 2005(1).
[6] 王素梅.論我國審計風險模型的重構.[J]財會通訊,2004(12).
[7] 周家才.試論審計風險概念及審計模型的重建.[J]財經問題研究,2002(6).
[關鍵詞]審計證據數量;重要性,審計風險,抽樣風險,預計總體誤差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獨立審計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在審計理論與實務中,諸多方面影響著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也影響著審計證據的數量。本文利用圖表形式,對審計證據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直觀分析,旨在提高對審計證據數量影響因素的感性認識。
一、重要性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即影響報表使用者作出判斷和決策的錯報程度就是重要性水平。根據獨立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進行評估,以有助于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收集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由此可見,重要性水平影響收集審計證據的范圍,從而影響審計證據的數量。
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也稱為“可容忍錯報”。它是在不導致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確定的可接受的最大錯報。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可以轉化成可容忍錯報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在抽樣審計中,可容忍錯報與樣本量即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反向變動關系:可容忍錯報越大,樣本量越小;可容忍錯報越小,樣本量越大。而樣本量越小,審計證據越少;樣本量越大,審計證據越多。因此,可得出推論:在計劃審計階段,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證據越少;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證據越多。這里所指的重要性水平是指重要性的數量特征,即20000元的重要性水平比10000元的錯報重要性水平高。而為合理保證存貨賬戶的錯報或漏報不超過10000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比為了合理保證該賬戶錯報或漏報不超過20000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要多。
二、審計風險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風險模型可以表述為: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該式表明,在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成反向關系: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計劃的、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當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一定時,三者之間的關系可以表示為: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
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從而設計審計程序,收集審計證據。
這一關系式從表面看,解釋的是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卻是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前提下,重大錯報風險越大,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小,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未被審計師發現的可能性越低,審計范圍越大,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多;重大錯報風險越小,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大,會計報表中錯報未被審計師發現的可能性越高,審計范圍越小,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少。也就是說,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同向變動關系:審計風險越高,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多;審計風險越低,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少。
三、審計風險、重要性對審計證據的動態影響
(一)三者問的關系
根據獨立審計準則,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變動關系,由上述分析已知,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反向變動關系,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呈現同向變動關系。
(二)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隨著審計過程的推進,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對重要性的判斷是否仍然合理,從而確定是否面臨過高的審計
風險,審計證據的數量是否滿足了充分性要求。
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確定接受的重要性水平接近計劃階段重要性水平,則意味著初始重要性水平確定適當,審計風險控制適當,審計證據數量適當。
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高的重要性水平,則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對于初始重要性水平的估計過于保守,注冊會計師執行了過多的審計程序,收集了超過充分性最低數量要求的審計證據,雖不影響審計效果,但影響了審計效率。
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例如初步評估的重要性水平為20000元,而再次評估的重要性水平為10000元,則意味著隨著注冊會計師對被審單位了解的深入,對被審單位的會計報表各個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做出了重新估計。此時注冊會計師認為,10000元的錯報就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而原來按照重要性水平為20000元所設計的審計程序沒有收集10000元~20000元之間的錯報。此時較低的重要性水平使得重大錨報風險水平提高,注冊會計師實際面臨的審計風險水平超過了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這就使得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增加。此時,根據初步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的審計程序將不再適用。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方法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從而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1如有可能,通過擴大控制測試范圍或實施追加的控制測試,降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
2通過修改計劃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降低檢查風險。
四、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抽樣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得出結論和對總體項目實施同樣的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存在差異的可能性,也就是樣本不能夠代表總體特征的可能性。例如抽樣風險為10%,則意味著即使注冊會計師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對樣本進行審計,其結論也不代表總體特征的可能性為10%。
非抽樣風險是指由于某些同樣本規模無關的因素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錯誤結論的可能性。例如注冊會計師選擇的總體不適合審計目標,未能適當定義誤差或錯報,選擇了不適于實現特定目標的審計程序,未能適當評價審計發現的情況等等原因所導致的未能發現重大錯報或控制失敗。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采用適當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對審計工作進行適當的指導、監督和復核以及實務的改進,將非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共同構成審計風險,即: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審計風險
注冊會計師若想要求樣本代表總體特征的可能性越大,即抽樣風險越小,則樣本規模必然越大;樣本規模越小,代表總體的可能性越小。即抽樣風險越大。也就是說,抽樣風險和審計證據數量之間呈現的是反向變動關系。
審計風險由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共同構成。非抽樣風險不受審計方式的影響,不隨樣本規模而發生變化,無論注冊會計師采用抽樣審計還是非抽樣審計,非抽樣風險都客觀存在。而抽樣風險隨著樣本規模的增加而逐步減小。在非抽樣風險一定的前提下,注冊會計師愿意接受的抽樣風險越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要求越低,樣本規模通常越大,審計證據數量越多;而注冊會計師愿意接受的抽樣風險越高,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要求越高,樣本規模越小,審計證據數量越少。當樣本規模等于總體時,即在N點處,也即詳細審計時,抽樣風險為零,審計風險全部由非抽樣風險所構成。新晨
五、預計總體誤差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抽樣審計中,預計總體誤差即注冊會計師預期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誤差。其他條件既定的前提下,預計總體誤差越大,可容忍誤差也應當越大;預計總體誤差越小,可容忍誤差也應當越小。在既定的可容忍誤差下,當預計總體誤差增加時,所需的樣本規模越大。也就是說,此時預計總體誤差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同向變動
六、總體變異性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關鍵詞] 審計風險 審計模型 審計準則
審計風險模型是審計風險的直接體現,是審計理論與實務領域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于2006年頒布了新的審計準則,2007年執行此準則。這次準則的修訂是更好更快地適應了現代審計環境的變化并逐步與國際審計準則接軌,本次修訂的核心是啟用現代審計風險模型,以提高注冊會計師發現財務報表中大錯報的能力。
一、傳統審計風險模型
傳統審計風險模型將審計風險分為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風險模型表述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并要根據此模型來計劃和執行會計報表審計工作,以最終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固有風險是指在不考慮內部控制結構的前提下,由于內部因素和客觀環境的影響,企業的賬戶、交易類別和整體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誤的可能性;控制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型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或交易類型產生錯誤或漏報,而未能被內部控制防止、發現或糾正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型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型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在這三個構成要素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產生源于被審計單位,不易改變,所以,注冊會計師只能將工作重點放在實質性測試上,以便將審計風險的檢查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內,進而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范圍內。在既定的審計風險下,檢查風險可計算如下: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根據上述模型,審計主體在確定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時,首先要評估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在此基礎上推算可接受的檢查風險。
傳統審計風險模型曾一度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實務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但隨著審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逐漸顯露出缺陷,主要表現在:首先,傳統審計模型對審計風險及其三要素做了概念性的解釋的基礎上,對風險模型的評估做了指導性的描述,但是基本上處于定性分析階段,相對客觀的量化方式難以對固有風險做出準確的評估,由于忽略了對固有風險的評估,使檢查風險不能很好體現,這對審計風險評估工作造成了偏差。
其次,傳統審計風險模型要求在評估固有風險時應當從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兩個方面加以考慮,但在評估控制風險時卻并不涉及報表層次,只要求注冊會計師對主要賬戶或交易類別的相關認定所涉及的控制風險進行評估。因此,控制風險的評估無法和會計報表層次的固有風險評估相匹配,不利于注冊會計師對風險的整體把握和控制。
二、現代審計風險模型
新審計準則引入了“重大錯報風險”概念,在新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第十八條中明確規定:“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至此審計風險模型重構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并規定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是首要的必要審計程序。
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并不實簡單地將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并稱為重大錯報風險。在謝榮,吳建友(會計研究2004)中提出,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一種新的審計基本方法,它是審計技術方法在系統理論和戰略管理理論基礎上的重大創新。它從企業的戰略分析入手,通過“戰略分析――經營環節分析――會計報表剩余風險分析”的基本思路,將會計報表錯報風險與企業戰略風險之間的關系緊密聯系起來,從而提出了審計師從源頭分析和發現會計報表錯報的觀念。可見,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提出是重大的實質性改進,其進步主要表現在:
首先,為注冊會計師從整體上把握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了基礎。在新審計準則《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第二十條中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總體應對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充分體現了審計過程中整體和局部的關系,使得注冊會計師對風險的識別和控制有了更清晰的對象和內容,便于指導實務操作。
其次,強調了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重要性。在新審計準則《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中專門強調注冊會計師必須從宏觀上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以充分識別和評估會計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并強調無論內部控制是否有效,都要對各類交易、重要賬戶余額和重要披露進行詳細審計,有利于注冊會計師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最后,強調注冊會計師要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在現代審計風險模型下,評估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將成為整個審計工作的先導、前提和基礎,新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充分考慮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因此,注冊會計師的職業懷疑態度就顯得更加重要。
綜上所述,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以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分析為導向進行審計,是評估審計風險范圍的延伸,是傳統風險導向審計的繼承和發展。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是現代審計發展的更為完善,并且使審計過程和結果更具操作性和可靠性,這都標志著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趨同。
參考文獻:
[1]劉愛琴:中國新舊審計準則體系的審計模式基礎分析.會計之友(上),2006年12期
[2]謝榮吳建友: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論研究與實務發展會計研究,2004年04期
[3]韓曉梅:社會責任觀視角下審計風險的演變.中國注冊會計師,2006年11期
[4]喻小明:審計風險的成因及防范控制對策.江西審計與財務,2002年06期
關鍵詞:防范審計風險;必要性;審計風險的評估;執行風險控制;方法手段風險控制
評價防范審計風險的過程是立足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并以此作為出發點,制定審計戰略,制定與企業狀況相適應的多樣化審計計劃,使審計工作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審計風險的存在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對控制風險進行評價,而且要對產生風險的各個環節進行評價,用以確定審計人員實質性測試的重點和測試水平,確定如何收集、收集多少和收集何種性質的證據。需要大量運用了分析的方法,這種分析的方法貫穿于審計的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終結階段,使審計風險理論和整個審計過程聯系更為緊密,使審計人員能夠重視產生審計風險的各個重要環節,使審計過程成為一個不斷克服和降低審計風險的過程。一旦審計人員認為審計風險已經控制在可容忍的水平范圍內,審計人員就可以出據初步的審計結論。
一、審計風險的評估
確定審計風險體現的審計思路,是以審計項目的審計風險為質量控制依據,首先研究理解企業經營及所從事經濟活動、企業的內部控制及其運行,然后,通過對有關數據、信息的分析和檢查,由概括到具體,由表及里地認識賬務與企業實際狀況關系,確定會計準則的遵循狀況。審計全過程所搜集到的證據、信息,構成審計結論的合理保證。
從我國目前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目標來看,一方面,國家保持一定的行政手段指導國民經濟運行,并愈來愈多地依靠法律規范各種經濟主體的行為,依法建立法治經濟;與此同時,企業被推向市場,從社會取得需要的各種資源,獨立地進行經營與管理,求得生存與發展。各種市場,特別是資本市場的有效運作與發展完善,對于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至關重要。適應新的經濟架構的內在要求,通過審計人員的審計,提高企業向社會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的質量,創造通過市場進行社會資源有效最優分配的基本條件;及時提醒利益相關人可能出現的企業失敗,發揮微觀預警作用;促使企業遵紀守法,保障國家對國民經濟穩定運行的有效控制。依靠賬項基礎審計或制度基礎審計,難以保障上三方面目標的實現。伴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現代高科技的迅速發展和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速,我國企業的規模迅速膨脹,經濟業務更加復雜,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多元利益方關系多元化,這一切給審計人員在企業審計中合理把握質量規避風險帶來新的問題和挑戰。
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是每個審計項目都要涉及的工作內容之一,是從整體上控制審計風險的有效手段,目前這項工作已逐步規范,被看成是搜集審計證據的有機組成部分。審計風險意識的應用,要求將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看作是減少審計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審計人員通過了解,形成對被審計單位固有風險的評價。這種評價從企業整體講包括它的行業風險、環境風險、經營風險、管理風險、財務風險,這些風險的評估,是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安排足夠的審計資源。了解的結果及相應的風險評估,應該形成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提高此類證據的可靠性,審計人員應該以書面形式將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進行溝通。
二、執行風險控制
有效利用內控評價結果,合理選擇測試的性質、時間與范圍。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評價的必要性已逐步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認可和利用, 利用內控評價提高審計效率并在審計程序、審計工作中予以體現,合理的實質測試策略,應該是建立在綜合考慮固有風險評估、內控風險評估、審計計劃的分析性測試,以及需進行100%檢查的關鍵性項目逐項因素基礎之上。實質性測試中樣本的選定,應盡可能采用統計抽樣方法,抽樣檢查不能有意地回避或放棄某些項目,以提高抽樣檢查結果的客觀性。
三、風險控制方法手段
1、在專業技術方面,充分利用分析性復核技術,科學地把握審計質量,就是通過財務數據關系的比較和研究而對財務消息進行的實質性測試,分析性測試主要包括:(1)本期財務信息同前期可比財務信息的比較。(2)財務信息通預期的比較。(3)研究財務信息各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4)財務信息與同行業信息的比較。審計人員對于各種分析性復核技術十分熟悉,在審計實踐中時有應用。但是,由于觀念上認為分析性測試結果直接作為審計證據,其客觀性、可靠性容易令人懷疑,因而應用的積極性不高,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也很少見到分析方法的應用及其結果。應該看到,分析方法的運用對提高審計質量至關重要。另外,分析方法的應用可以減少實質性測試數量,提高抽樣檢查的針對性。從整體上把握審計質量,同時,在各類經濟業務(循環)及賬戶余額的檢查中,也應盡可能運用分析方法取得相應的審計證據,為在保證審計質量前提下減少實質測試工作奠定更可靠的基礎。
2、在應用工具方面,借助科技手段,積極運用計算機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水平。目前,計算機審計的優勢已顯而易見,首先,對被審計單位固有風險的評估,要求我們建立內容廣泛的數據資料庫,其中不僅要包括有關的法律法規,而且應包括行業發展的狀況,國家經濟發展的政策,各種經濟統計數據,市場有關價格信息等。運用計算機技術,可以使內控風險的評估工作及其成果運用變得更為容易。再次,運用計算機軟件進行分析性測試,其速度和準確性都會大大超過人工操作,而且計算機分析的范圍和方法也會大大擴展。最后,運用計算機進行統計抽樣,工作效率可以大大提高,特別是可以方便地利用客戶已實現計算機處理數據的存儲媒介,彌補人工操作方式下抽樣檢查的不足之處。從整體上講,運用電腦技術,可以更方便地將審計風險中各項因素有機聯系在一起,根據實際評估結果調整審計作業計劃,保證審計的質量和效率。
合理評價審計風險作為一種審計基本方法,已經在理論與實務中表現了它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我們應積極研究和利用審計風險評價結論,有效規避審計風險。在實務中逐步推廣和完善,推動審計事業的發展,再創審計實踐的新局面 。
參考文獻:
[1]陳毓圭.對風險導向型審計方法的由來及其發展的認識.會計研究,2004(2)
[2]趙斌.關于規避審計風險的幾點思考.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