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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經濟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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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經濟的特點

          商品經濟的特點范文第1篇

          一、零售商品經濟的創業成本非常低廉

          零售商品經濟的低成本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進入成本相對較低,二是退出成本也比較低。作為創業者來講,無論是生存性創業還是發展性的創業,如果進入成本過高,或者退出成本過高,都會影響創業的積極性。目前我國關于創業者成本的負擔還主要是創業者自身負擔的模式,這樣的一種成本負擔模式,妨礙了創業機會的擴大。投資者創業的初始成本主要是借貸或者多年的儲蓄,如果創業失敗,可能比目前的狀況還要悲慘或者更加糟糕,尤其在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是低水平,不完善的條件下,這樣的擔憂更是不可避免。這也是很多創業設想者最終沒有付與實施的原因。創業可能失敗,也可能成功,建設全民創業性城市,創業既帶有個人得利的性質,同時,如果創業成功,也具有巨大的社會價值,具有公共性質。推進創業性城市建設,讓更多的人參與創業是題中之意,為了讓更多的人參與創業,就必須有合理的成本負擔模式。針對不同的創業對象,不同的行業,政府要做的事情是盡量從政策或制度層面甚至資金層面降低創業者的創業成本。同時,政府也需要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等機構對創業組織或者個人的支持。上海復旦大學在支持學生創業上很有成效,雖然他的范圍和對象僅僅是復旦大學的學生,但是其意義卻具有延伸性。復旦大學的具體做法是設立創業基金,在學生申請的創業項目中有選擇的進行支助,如果失敗了就是創業基金的沉沒成本,如果學生創業成功了,創業基金就變成了股份,在適當的時候退出。創業基金并不以贏利為目的。復旦大學的創業基金減少了學生的初始投入成本,如果學生投資失敗,承擔的也僅僅是初始成本,退出成本也較低,對學生的生活或者學習并無大的影響。在創業基金會的支持下,創業已經成為復旦大學學生生活的一部分。借鑒復旦大學的經驗,減少創業者的成本,可以考慮將城市看成一個復旦大學,設立共同基金,共同基金由財政納入預算,每年進行財政補充,共同基金不以贏利為目的。也可以將城市劃分成若干個復旦大學,由社區或者其他政府或社會組織管理共同基金,支持管轄范圍內的創業者創業。當然共同基金也要接受社會的監督管理,避免成為腐敗的新土壤。

          二、零售商品經濟消費需求旺盛

          零售商品經濟具有很強的需求,這也是零售商品經濟具有生命力的原因。零售商品攤主賣的商品以日常消費品還有其他的一些裝飾品居多,這樣的產品具有廣大的市場。零售商品經濟相對其他賣場的價格要便宜的多,并且常常設置在人流量比較大的地方。所以零售商品經濟就具有了競爭力,能夠從其他的賣場中分得市場。作為創業者來講,要順利的創業成功,選對行業非常重要。古人云:“女怕嫁錯郎,男怕入錯行”,可見行業的重要性。投資者要創業,要結合行業對自身作個正確的定位,這是提高創業成功率的需要,也是對家庭的一種責任。著名的管理大師波特留給我們的五力模型是重要的參考依據。許多零售商不僅站穩了腳跟而且生意相對紅火,正是其不知不覺的運用了波特的五力模型。一是零售商品經濟基本上沒有新進入者的威脅,很難看到賣同樣產品的攤主在同一個零售商點出現,即使出現,價格上也是驚人的一致,沒有惡意的競爭。二是作為零售商品經濟的替代品,其他賣場的產品對零售商品經濟有著直接擠壓。但零售商品經濟往往可以“避實就虛”,零售商品經濟由于其流動性,消費者往往擔心質量問題,所以零售商品經濟往往選擇一些耐用消費品,或者其他低價裝飾品,零售商品中基本上看不見需要經常維修或者維護的產品,一旦出現了質量問題,消費者也不會因為是“一錘子”買賣而懊悔不已。三是零售商品經濟面對的是直接的消費者,消費者的談價還價能力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提高。零售商品經濟消費者具有很強的談判能力。零售商品攤主面對強大的談判對手,也練就了更強的談判能力,能對產品進行識別,對消費者進行識別。四是零售商品經濟所選擇的商品基本上是飽和商品,由于攤主一次購買量比較大,具有很強的討價還價能力。五是零售商品經濟由于價格低廉,并且經常出入于消費者容易接觸的地方,給消費者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所以自身有著比較強的競爭力。創業者在創業的時候,要對行業作慎重的選擇,如果能夠選擇市場大或自身競爭力強的行業,創業成功的概率就會大大增加。

          商品經濟的特點范文第2篇

          關鍵詞:當代文學發展商品經濟關系

          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文學作品的發展一次次受到來自于經濟方面的巨大沖擊。關于文學發展與商品經濟之間關系的問題上,到目前為止已經有了很多的研究,面對日益發展的經濟社會,在新的機遇下,文學界一定要調整好心態,適應好社會的發展,從而提升文學作品的質量。下面將對當代文學發展與商品經濟之間的關系進行詳細的分析和討論。

          1商品經濟下文學作品的性質

          可以說在商品經濟的發展環境下,文學作品也是一種商品,當前這一點已經成為了文學界的共識。文學作品出了本身具有文學價值意外,當中還包含著一定的商品特點,有著一般商品的形態。在現代社會中文學的傳播與其他的商品一樣也要經過生產、流通和消費的過程。無論作者創作文學作品的初衷是什么,一旦作品形成并推入到市場中以后,就會形成交換的形式,從而使得文學作品中的商業價值逐漸凸顯。可以說并不是誰想要主動地將文學作為一種市場上的推廣形式,而是文學作品本身的流通性促使其必然的走向了市場。文學作品的傳播自從脫離了口耳相傳的模式以后,就逐漸的在紙張和絹布等材質上被傳播,并被納入到了商品流通的行列中去,成為了商品的一種。隨著社會市場的逐漸發展,人們對于刊物的需求逐漸加大,從而形成出版行業。書籍從走入市場的一刻起就是作為商品的形式在進行流通,也正是因為這樣的流通形式才促使文學作品得以持續發展和保留[1]。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文學作品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客觀性條件,正是文學作品這樣的商品化形式轉變,給作家們的創作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間,同時也促使作者更加愿意貼近于社會的發展和讀者的需求,在進行創作的過程中考慮到讀者的喜好和審美需求,從而創作出不同時代下不同的文學作品。

          2商品經濟給文學發展帶來的沖擊

          在我國的自然經濟發展和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商品經濟對社會生活所產生的影響和沖擊是十分巨大的。隨著文藝協會的經費緊張和刊物發行困難等問題的出現給文學創作者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的問題,經濟問題已經成為現代文學發展中的重要話題,也促使二者之間的關系越來越緊密。文學被帶入到商品經濟當中之后,市場機制的影響也對文學作品的社會流通產生了一定的效果,文學在雅和俗以及義與利之間出現了分歧[2]。同時,各種關于純文學和俗文學的內容也紛紛出現,不同的觀點之間毫不妥協,促使文學走向了今天這樣無可適從的地步。從純文學的角度上來看,當前對于純文學的知音已經越來越少,嚴肅的文學作品不僅稿費低,出版困難,同時所獲取的效益也比較少,這使得一些在文學作品上嚴謹的作者們開始顯得囊中羞澀。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通俗的文學作品在當前市場上的銷售量卻十分可觀,無論是武俠小說還是言情小說,都能在市場中獲得一席之地。尤其是一些寫作風格低俗的文學作品,由于能帶來很高的銷路和利潤,所以導致出現了文學行業當中的一些暴發戶。在當前的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背景下,文學應當怎樣接受挑戰、怎樣進行更進一步的發展,是現代文學作者們所面臨的重大難題[3]。

          3商品生產與文學消費的關系

          沒有生產就沒有消費,同樣沒有消費也無法帶動生產的發展。從市場的發展規律來看,消費對于生產有著最為直接的影響和作用。文學作為一種商品,它的發展有賴于消費者的直接性購買和消費。如果沒有了讀者的消費行為,那么文學作品當中的價值也自然難以體現[4]。因此可以說,讀者所進行的文學作品消費給文學創作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在現代社會發展環境中,我國的文學作品讀者從心境上以及閱讀的期待性等方面都產生了一定的變化。隨著近年來我國的經濟快速發展,原本以農業為主的人們很多都涌入到了城市中進行工作,這使得我國的城市人口數量劇增。這些涌入城市當中的人們,由于原本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并不高,因此在文學消費上他們只是一種快餐式的享受,并不能對于一些深刻性的文學作品進行細致地品味。一般在閱讀過程中追求的只是精神上的愉悅以及功利性的滿足。這也是為什么通俗性的文學作品得到暢銷的主要原因。讀者在閱讀文學作品的過程中由于受到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壓力,因此更加樂于感受閱讀所帶來的輕松感受以及心靈上的放松,因此所追求的文學作品內涵并不高。在經過了數十年的發展后,我國在當前的社會發展中人們對于文學作品的閱讀已經逐漸的開始成熟,同時審美和消費上也產生了一定的變化,可以說,在近幾年人們閱讀文學作品正處于一個上升的階段,并逐漸的向更好的方向發展。在商品經濟的發展中,文學作品處于一種消費生產的環境中,因此讀者與作者之間的關系和地位也發生了變化,原本的讀者只是被動的接受市場中的文學作品,而隨著時代的發展,讀者已經可以任意挑選自己所喜歡的種類,甚至可以說讀者的興趣愛好以及審美觀念會給作者們帶來一定的影響,促使他們開始創作更加適合大眾的文學作品[5]。這種社會形勢有利于作者更加貼近于讀者的內心,從廣闊的社會發展環境中來提取文學素材,對社會中的文學事業發展來說將產生一定的積極意義。

          4商品經濟促使社會民主化

          民主化指的是對行政化以及壟斷化的一種超越的形式。也就是說人民的個人意識逐漸的明朗化,這種民主化的發展形式將對文學藝術的發展產生重要的影響,是促使文學發展更加個性化、豐富化的重要推動力。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文學作品逐漸呈現出了多樣化的趨勢,文學作品的題材上也更加的新穎,可以說是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文學的繁榮提供了廣闊的發展前景。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來的十分突兀,這使得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生活了多年的人們,在沒有思想準備的情況下就來到了一個不一樣的社會形勢中。文學作品以及文學作家很多都不能接受自己傾盡全力所創造的作品成為了一種商品的現實。但由于社會的壓力,使得一些作家們不得不采取不同的形式開始突出重圍。當然,在當今社會形勢下,各種不同的文學作家所選擇的發展形式也是不同的,他們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在實施著競爭,但隨著社會的完善和發展,相信總會分出勝負,最終呈現在人們的面前[6]。從20世紀90年代以后很多的文學作家開始逐漸的觀察到了城市生活,同時也關注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關注事實上是一種好的事情,正是因為這樣的觀察才促使在社會中出現了更多的都市題材作品。但從現實的角度來看,關于都市題材的作品大多數都沒能成為經典,或者市場的占有率并不高,出現這樣的問題原因在于作家們對于都市生活的把握存在著一定的偏差。由于很多的作家都來自于農村地區,長時間的農業文化促使他們的內心更加傾向于這個方向,面對全新的生活和燈紅酒綠的社會,會出現一種隔膜。導致這些都市題材的作品中描述的盡是些嘲諷以及敵視等內容,揭示了城市當中的一些墮落現象。城市是經濟生活發展的關鍵點,因此,作為一名作家,一定要持著一種良好的心態來看待這些城市中的現象和生活的本質,從而把握住當中的主旋律,為人民大眾創造出更好的文學作品。

          5商品經濟下的當代文學發展

          現代社會中很多人對于文學的商品化形式抱有反對的態度,但這并不意味著文學作品就要回歸到一切經濟手段沒有出現之前的原始道路上去。在社會經濟發展十分迅速的今天,文學作品還想像以前那樣由國家進行控制,顯然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已經有了很多的文學作品已經到達了讀者的手中,其商品本質的性質已經難以產生改變[7]。因此,將社會主義市場中的商品經濟發展起來,打破傳統的自然經濟狀態是一種時代的進步現象,只有促使社會中文學作品和商品經濟之間協調發展才能促使社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從長遠的角度來看,文學與商品經濟之間的不適應性應當是短暫的。雖然這種短暫的現象會給文學作品發展帶來一定的壓力,但只要能對商品經濟進行更加認真以及全面的分析,真正地融入到商品經濟發展中去,文學作品就一定能在商品經濟發展中找到適合自己的發展形勢,從而順應時代的發展變化,促使文學得到歷史性的突破。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文學市場的形成提供了足夠的理論條件,一方面文學的商品屬性在當前已經被社會普遍認可,另一方面文學本身的價值也逐漸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在長時間以來人們看重的只是文學作品當中的精神層面,忽視了文學作品創作過程中作者所付出的辛苦和勞動[8]。當作者將文學作品進行出版以后,文學自然就會以一種商品化的形式融入到市場中去,并且通過貨幣交換的形式再流入到讀者的手中。因此,文學價值的體現需要通過市場消費的形式來實現。文學作品市場的形成真正擺脫了傳統只講創造而不講消費的思想,文學在市場中只有實現了經濟價值才能促使其文學價值進一步突出。這不僅在客觀上肯定了文學的價值,同時也促使文學發展形成了獨立的能力,是促使文學事業進一步發展的根本所在。

          6結語

          商品經濟與當代文學發展之間的關系十分密切,同時商品經濟也給文學發展提供了更多的機遇,因此只要我們能正確地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適當地利用商品經濟,就一定能促使二者得到更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章培恒.經濟與文學之關系[J].學術月刊,2012(05).

          [2]許建平.文學生成與傳播的經濟動因[J].學術月刊,2006(05).

          [3]張巖冰.市場經濟下的文學嬗變[J].廣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04).

          [4]朱國華.經濟資本與文學:文學場的符號斗爭[J].社會科學,2004(09).

          [5]陳尚榮.商品經濟與文學藝術的世俗化[J].廣東社會科學,2004(5).

          [6]王宏甲.我看經濟發展與西方文學[J].國外文學,2003(1).

          商品經濟的特點范文第3篇

          戰國秦漢以后中國進入封建地主制。我曾經提出,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是由相互依存的小農經濟、地主經濟、國家經濟以及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和干預所組成的動態的體系;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下商品經濟的發展,也可以從這樣一個體系去分析和理解,考察小農、地主、國家在商品經濟發展中各自擔任的角色,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首先,考察小農的市場角色。

          地主制經濟體系下的主要產業部門是農業,基本生產單位是小農家庭。封建地主制下的小農和封建領主制下的農奴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規模狹小的個體小生產,生產目的主要是為了自給。但前者較之后者,人身依附關系減輕,經濟獨立性增強,在個體家庭生產單位之上沒有一個具有內部生產分工和共同經濟生活的封閉的經濟共同體,其再生產所不能完全自我滿足的部分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需要直接從市場上獲得補充。所以,地主制經濟下農民與市場發生較為密切的聯系,流通成為小農經濟再生產過程中的必要環節。戰國時代非常突出的兩種現象——集市的興起和商人插足小農再生產過程,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出現的。地主制經濟下的小農的這種經濟地位決定它必然是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農業與家庭手的結合。這是戰國以后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最深層的根源,考察中國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經濟,不能離開這樣一個基本的事實。

          在地主制經濟下,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不同階層的小農,其經濟中商品生產的成分或多或少,但一般而論這種商品生產都是以自給生產為基礎和依托的,其生產的主要目的是謀生,是取得使用價值。因此,小農的經濟行為并不完全按照價值行事,甚至主要不是按照價值規律行事。例如,農民種什么,不種什么,首先是根據自身消費和交納租賦的需要;他們經營的家庭副業往往視糧食生產的豐嗇為盈縮,而且是“不計工本”的;他們出售農產品的價格也往往低于其價值,等等。關于這個,學界已有較多的論述。

          地主制經濟下小農的市場行為還有一些十分重要的特點,例如,小農一方面向市場提供農產品和手工業品,另一方面向市場購買商品,在他們向市場購買的商品中,不但有他們所不能生產的手工業產品(如鐵農具、食鹽等),而且有它們能夠生產的農產品(如糧食、種子等),這就是說,他們既是農產品的供應者,又是農產品的需求者;小農經濟再生產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的部分,往往遠遠超過其按勞動生產率自給有余的部分或商品生產的部分。《管子》曾經說過,農民的生產是“年有余而月不足”。這是因為農業生產的基礎是再生產,它是以年為周期的。收獲季節有富余,播種季節和青黃不接時緊缺。這就導致在同一生產年度的不同生產季節中,農民與市場存在著不同的供求關系。中國又是一個自然災害發生比較頻繁的國家,豐歉無常,因此,在不同地區和不同年份中,農民與市場也存在不同的供求關系。同時,農民不但是生產者,而且是備受地主、商人和國家租賦、債利剝削的被壓迫者,這種情況大大加劇了農民與市場供求關系的不平衡。在收獲季節或豐收年份,農民為了完納租賦、清償債務,往往不得不賤價出售包括部分必要產品的糧食和其他農產品(這也和儲藏手段不足有關),在播種、青黃不接季節或歉收年份又不得不高價買進必須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為此,他們又要賤價出售其手工業產品,以至高息舉債。在這一進一出中,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量大為增加,但它卻不能反映勞動生產率商品生產率的真實水平。這就是說,在地主制經濟下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商品經濟,商品流通和商品生產并不是完全對應的,在某種意義上說,甚至是脫節的。我們說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經濟包含某種虛假的成分,主要就是指商品流通和商品生產在某種程度的脫節。這種脫節導致一些“悖論”現象的發生: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民的相對富足有時并沒有導致農民市場行為的增加,而是相反;貧苦農民比之富裕農民對市場的依賴程度似乎更大些;在一些封建王朝的后期,一方面是農業生產的萎縮,另一方面卻出現商業的畸形繁榮,等等。學術界對中國封建地主制時期農業商品率有不同的估計,有的高達50—60%,有的只有10—20%左右,重要原因之一是口徑和不同:前者一般是按農戶實際買進賣出在農戶總收支中所占的比例計算的,后者則往往是按農業生產能供養多少非糧食生產人口計算的。兩者都有根據的,后者更符合按勞動生產率計算的商品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而它們的差額正可視為商品經濟中的虛假成分所占的比重。

          其次,考察地主的市場角色。

          小農生產規模狹小,他們對商品的需求有限,難以單獨創造出大的市場。事實上,在封建地主制下,除了市場基本上是為農民的再生產服務以外,其他的各級市場基本上是為地主階級的消費服務的。封建地主制下的“大市場”或“大流通”是以地主階級的消費需求和消費欲望為基礎和動力的。因此,需要考察封建下地主的消費需求和消費欲望與封建領主制下的貴族領主有什么不同。

          封建領主制下實行勞役地租,農民不但要在領主的“公田”上耕作,而且要提供其他各種勞役服務。“公田”和“私田”有固定的比例,各級領主貴族擁有“公田”(祿田)的數量由他所處等級所決定。這樣,各級領主的收入是相對固定的,由此決定的消費也是相對固定的,并且受到“禮”的種種制約;有人稱之為“凝固性”的消費制度。領主的領地是自給自足的封閉的共同體,一般的消費可以自身獲得滿足。較高級的領主也豢養一些為他們服務的商人,主要是遠途販運一些當地不能生產的珍奇物品,所謂“奇怪時來,珍異物聚”(《管子小匡》語)。

          封建地主制下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地主主要收取實物地租,實物地租主要是谷物,這就產生了經君健先生所說的“使用價值形態收入的單一(少樣)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需要出售部分租谷來換取其他物資。在封建地主制下,不但貴族官僚可以占有土地,庶民也可以占有土地,占有土地的數量并沒有嚴格的等級限制,與此相應的地主階級的消費實際上也是不受限制的,起碼是沒有嚴格限制的。《鹽鐵論散不足》突出反映了封建地主制下各階層,尤其是富人消費水平的提高和消費欲望的膨脹,完全突破了領主制等級消費的限制。在實行比較單一的實物地租的條件下,地主階級的消費資料,相當大一部分要從市場上取得。《史記貨殖列傳》描繪了一幅商品熙熙攘攘的繁榮圖景,他把欲望(主要是消費欲望)視作經濟的根本動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正是地主階級的消費欲望促進了戰國秦漢市場的繁榮。

          在封建地主制下,地主是市場活動的積極參與者,不但一般要出售部分租谷,以換取所需的其他物資,而且往往直接從事的贏利活動。這種市場活動是建立在對農民剝削的基礎之上的。地主在市場上出售的租谷是農民為地主的需要而生產的,本質上是一種自給性生產;地主出售它實際上是把自給性產品轉化為商品。地主賤買貴賣的對象是個體小農,是地租剝削以外的商業剝削。

          地主的市場角色還表現在它與商人的關系上。封建地主制打破了領主制下“工商食官”、商人完全依附于貴族領主的格局,出現了私人工商業者。不過商人與地主實際上是“通家”。新興地主階級的基礎是庶民地主,庶民地主是土地已經私有化、作為國家編戶齊民的自耕農分化的產物,首先是從商人兼并自耕農土地中產生的。商人地主是漢代豪民地主的主體。從戰國秦漢的材料看,工商業者往往經營土地,地主也熱衷于商業活動,庶民地主是這樣(仲長統有典型的描述),身份性地主也不例外(晉代江統的話可以作證)。甚至可以說,地主、商人、官僚早就三位一體了。把秦漢封建政權稱之為“商人地主政權”,是有一定道理的。

          秦漢時代農村集市已經普遍存在,城市市場十分繁榮,區域內和區域間的商業粗具規模,在一定意義上說,區域性市場和全國性市場亦已形成。但我同意唐文基的說法,這是一種“非統一的全國市場”。重要的一點是各地區的物價(尤其是糧價)相差懸殊,反映了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地區之間經濟聯系水平的低下。在戰國秦漢的封建市場中,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是最重要的商品之一。由于糧食在商品市場上的重要性,對年成豐歉的預測成為當時商人進行商情預測的基礎;而政府亦有以平抑糧價為中心的“平糶”政策的出臺。不過由于運輸成本太高,戰國秦漢糧食還很少進入長途販運。長途販運的商品以各地的土特產品為主;其中既有供統治階級奢侈消費的珍異之物,也有作為“養生送死之具”的民生日用品,這和封建領主制時期的長途販運商業是有所不同的。

          封建地主制下的商業是為封建統治者和地主階級服務的,帶有嚴重的封建性。這種商業雖然也有維持小農再生產的一定功能,但同時又利用小農的弱點和農業再生產的特點買賤賣貴,無情吮吸小農的膏血,獲取幾乎不受限制的高額利潤,從而加速了農民的貧困破產和“棄本逐末”。這就是說,在封建地主制下,商人與農民、商業與農業,自始就存在著矛盾,這種矛盾,是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矛盾的一種表現。

          復次,考察國家的市場角色。

          封建國家直接經營某些生產事業、直接參預市場活動,并負擔著某種經濟職能,這是封建地主制經濟的重要特點之一。以前我們對國家管理和干預經濟的活動,對國家的市場行為和市場角色,對國家財政政策對市場和流通的等不夠,近來一些學者著重在這方面進行了很有意義的論述,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

          有的學者認為,中國戰國以后的流通是由市場的流通和全國性物資流通組成的,而后者則是由統一國家的財政所組織的物資流通及由此誘發的遠距離流通中形成的,因而可稱之為“財政性物資流通”。這一觀點十分新穎,它提醒我們應該主意國家財政在封建商品經濟中的作用,不過似乎把國家財政的作用夸大了。因為第一,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國家的建立雖然對全國性流通的發展有著重大的促進作用,但從根本上說,不是中央集權統一封建國家創造了全國性的流通,而是某種程度上打破了地區局限的“全國性流通”的一定程度的發展為中央集權統一封建國家的建立創造了必要的條件。例如,在荀子時代,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北海”、“南海”、“東海”、“西海”的土特產品,中原地區“可得而有之”。又如由于各地區之間商品流通的發展,各地區的金屬鑄幣已經出現“相通”或“趨同”的趨勢,秦始皇統一貨幣只是順應了這種趨勢。第二,在統一國家的財政收入中,直接進入流通領域的部分是很小的,它拉動流通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賦稅,賦稅的主要負擔者是農民,它是地租的再分配,農民所交的賦稅本質上是農民為了國家的需要而生產的自給性產品。國家的賦稅收入主要是滿足統治者的直接消費,支付皇室消費、官俸、軍餉和其它各項開支。貢賦進入流通領域的只是一小部分。例如實行“平糶”法或“常平”法時,以部分租谷為底本,視市場上糧食或其他商品的豐嗇而拋售或購進,用以平抑物價。又如實行均輸法時,將各郡國運往京師的貢物的一部分折合為當地土特產品就地交給均輸官,再由均輸官運到價高地區出售,實際上是把部分貢納轉化為官營商業經營的物資。不過這部分在貢賦中所占的比例是有限的,貢賦的絕大部分是直接消費而不進入市場。貢賦對市場的作用還表現在它迫使農民為了完納貢賦而把更多的產品投放市場,西漢貢賦中貨幣稅占的比重很大,這種情形就更為明顯,甚至可以說西漢商品經濟相當大程度上是賦稅拉動的。不過,西漢賦稅貨幣化的政策雖然在一定時期內增加了商品經濟表面繁榮的程度,但由于它超出了以自給性生產為主的小農經濟的負荷能力,到東漢中期以后就難以為繼了。 因此,從總體上看,我們不能說中央政府的財政創造了一個全國性的流通或全國性的市場。中央政府的財政確實促進了全國性的物資流動,如各地貢賦和漕糧向中央的調運,京都或各地的糧食和其他物資向邊防地區或受災地區的調運等,但這些都是依靠行政調撥,基本上不通過市場進行。一些日本學者喜歡用“物流”這個詞,如果用它來表示封建社會中不同于市場流通的物資流動,這倒是一個比較貼切和有用的概念。“物流”對商品流通會有所帶動,但作用不宜夸大。

          封建國家直接經營的生產事業基本上也是自給性的生產,如屯田收入主要是為了供應邊防軍的需要,官營紡織業主要是為了滿足宮廷和百官的消費。鹽鐵等的官營情況與此有別,除國家機器自給部分外,主要是供應民間的,這就是所謂“專賣經濟”,它主要屬于國家對經濟的控管的范疇。專賣經濟的確不同于自由市場經濟,國家權力起主導作用,價值的作用是微弱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弊端。不過,不同時期不同部門專賣經濟的作用,還需作具體。如《鹽鐵論》對漢代的鹽鐵官營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御史大夫和文學賢良各執一詞,或褒或貶,但從西漢中期實行鹽鐵官營以后耦犂獲得推廣,牛耕從此普及看,它的作用恐怕不完全是負面的。

          商品經濟的特點范文第4篇

              1.監督管理與鼓勵競爭的關系

              社會主義經濟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有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必然就會有競爭.因此,在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運行中,必須創造有效競爭的環境,以便企業在市場上直接接受廣大消費者的評判和檢驗,實現優勝劣汰,促進企業不斷改進技術設備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開拓進取,爭取打入國際市場,不僅在國內,而且要在國際竟爭中獲得勝利,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為國家創造更多的外匯。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競爭也會出現一些消極現象和違法行為。如套購國家計劃商品,倒賣重要生產資料,走私販私,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等。為了維護正常的競爭,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反對不正常競爭,打擊違法行為,使所有的商品生產經營者都能奉公守法,通過誠實勞動開展社會主義競爭。

              2.監督管理與搞活的關系

              “活”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市場交易活動在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正常進行,達到市場縈榮活躍,實現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亂”是破壞了國家政策、法規,制造和販賣偽劣商品,投機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販私,造成了生產經營運行的紊亂。有亂就要管,管就是治亂。搞活與治亂兩者雖然不同,但目標是一致的,是辯證的統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與進一步改革開放和發展有計劃商品經濟方針相悖。沒有整個市場的繁榮和活躍,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就發展不起來,最終會導致經濟活動的停滯不前,阻礙社會進步與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規范參與商品經濟活動的行動主體—商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導致經濟活動的混亂無序。經濟越繁榮活躍,社會化大生產程度越高,越需要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越離不開監督管理,這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規律的內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既有促進經濟搞活的任務,又有監督管理的責任,使經濟搞活與監督管理互相結合,相互促進,在搞活中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又通過維護秩序,搞活經濟。長期以來,工商管理工作在管理與搞活的關系上,考慮行政干預、監督管理多,研究疏導服務、促進搞活少,不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在企業登記方面,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放寬政策,允許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允許在國家政策范圍內一業為主兼營他業;允許工業系統門市部兼營省內外同行業自銷產品;允許個別企業使用兩個牌子;縮小特種行業的管理范圍;簡化申請審批手續,一般登記不超過半個月.在市場管理方面,支持鼓勵販運,撤銷農副產品檢查關卡,對計劃產品在完成國家計劃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許邊出售、邊上市、邊販運。對計劃外產品,稱重價值規律,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允許多渠道經營,搞活商品流通.在市場建設上按照“政府決策,統一規劃,多方興建,工商統一管理”的辦法,走多渠道籌集資金、多元化建設市場的路子,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城鄉市場建設。

              3.監督管理與搞好服務的關系

              工商行政管理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要為經濟基礎服務,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服務。它不僅要監督管理,而且要通過搞好服務來正確引導和影響工商企業經營人員,促進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此,必須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把加強管理與搞好服務結合起來。基于這種認識,改變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預的觀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傳教育、疏導服務、經濟監督、促進發展、增強活力這樣一個綜合的、完整的、系統的過程。實行“疏導—服務—搞活”的管理方式,糾正單純“管理—查扣—處罰”的管理方法,實現“活—管—活”的目標,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種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納入國家政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幾年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真做好為企業服務的工作。例如:協助工商企業經營人員搞好市場調查、預測和引導他們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改善經營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商品經濟的特點范文第5篇

          一、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自給自足還是自給性生產?

          經君健同志的《試論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聯系》一文[①a],撇開以往經濟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說法,試圖從一個新的思路解決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統治與商品經濟發達這種理論上的“矛盾”。他認為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歐中世紀早期以莊園制為主要內容的領主經濟的主要特點,至于以地主制經濟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封建制度,則與商品經濟有本質的聯系,從總體上說來不存在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的特點。應該說,經君健同志的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學者雖然也認為戰國秦漢以后自然經濟不占統治地位,但他們大都是從商品經濟的發展(有的甚至認為是由于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出現)引起自然經濟的瓦解來論述這個問題的。經君健同志認為,封建地主制經濟根本不可能自給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條件。在他看來,中國商品經濟很早就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但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關系產生、發展,就是因為這里的商品經濟與地主經濟相適應。

          認為地主制經濟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條件,當然也就取消了我們一開頭所說的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統治與商品經濟發達的理論上的矛盾。但這實際上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因為它帶來了一系列新的難以解釋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經濟從一開始就與商品經濟有本質聯系,而與自然經濟沒有必然的關系,那么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類型是不是就應定性為商品經濟?既然商品經濟的繁榮和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完全適應,為什么秦漢以后歷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農抑商的思想和主張?其次,倘若說中國封建經濟結構從總體上說屬于商品經濟而不是自然經濟,為什么這種與地主經濟相適應的商品經濟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和發展?再有,既然自然經濟從中國地主制封建社會一開始就不占統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礙近代中國資本主義關系發展的內部經濟因素,究竟是自然經濟還是商品經濟?這些問題,從理論上顯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釋的。

          經君健同志的論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歐洲中世紀的經濟模式來套中國封建社會歷史實際的教條主義。從方法論上說,這無疑是應該肯定的。但是他對“自然經濟”范疇的界定,卻完全根據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歐洲中世紀早期經濟生活某些特點的論述來加以概括,而沒有考慮這些特點在中國封建社會是否也同樣存在,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論的用意。經君健同志承認,馬克思并不曾給“自然經濟”范疇下過定義。他根據馬克思的有關論述,把自然經濟的內容歸納為三點:一、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二、賴以建立的生產方式的條件,是要有作為農業副業的家庭工業和工場手工業;三、產品根本不進入或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較小的部分進入流通過程。在經君健同志看來,“‘自給自足’是這種獨立的封閉的經濟個體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點都是由此派生的”。也就是說,只有經濟單位的生產與消費在使用價值形態上保持平衡時,自然經濟才得以實現。他把這稱為“自然經濟平衡律”。

          按照經君健同志所論述的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必要條件來衡量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生活,當然得不出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的結論。但問題是,從馬克思的有關論述看來,能不能說“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最基本的特征?經君健同志在分析自然經濟必須具備的五個條件時,是以西歐中世紀早期的領主莊園為考察對象的。但我們知道,即使在西歐中世紀早期,完全自給自足的領主莊園為數也不多,更不用說中期和晚期了。在領主莊園之外,歐洲中世紀還有許多分散的依附農民和自由農民,他們更不可能具備經君健同志所說的自然經濟的五個條件。這就是說,如果用經君健同志所說的“自然經濟平衡律”作為衡量的標準,則不僅中國地主制封建社會,就連西歐領主制封建社會恐怕也很難說是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事實上,如果我們全面地考察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自然經濟的論述,就不難發現,他們更多地是強調經濟單位的生產或者是“為了生產者本身的直接消費”,或者是為了“封建領主的直接消費”[①b]。應該說,自給性生產才是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前者是自給性的生產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產。我們可以認為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表現得最完整和純粹的形態,但不能把自然經濟歸結為自給自足。同樣是自給性生產的經濟單位,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以什么形式滿足本單位生活消費和維持簡單再生產的需要,可能表現出具體的差異,但這并不改變自然經濟的本質。

          方行同志在《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一文中,認為小農經濟是一種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多層次結構,亦即有自給型、半自給型和交換型等不同生產類型的農戶。這個思路是正確的。但他一方面說:“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另方面又承認“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②b]這就不免使自己的理論前提陷入矛盾而難于自圓其說,因為“自給性生產”和“自給自足”畢竟是兩回事。

          自給自足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經濟單位可以獨立實現本單位所需要的農副產品和手工業產品的生產。這種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在中國古代是存在過的。《鹽鐵論·水旱》說:“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農民不離畦畝,而足乎田器。”《淮南子·主術訓》說古代人君“教民養育六畜,以時種樹,務修田疇,滋殖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險不生五谷者,經樹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為民資。是故生無乏用,死無轉尸”。上述材料雖說都帶有理想化的成份,但在春秋戰國以前,生活在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中的農民基本上可以自給自足,而與市場很少發生聯系,大致是事實。

          春秋戰國時代,生產力的發展引起了社會關系的巨大變動。原先作為基本經濟單位的家庭公社和農村公社瓦解了,各諸侯國普遍形成以一家一戶為一個生產單位的個體小農農村。鐵農具的推廣和牛耕的使用是個體小農經濟形成的物質基礎,而這些生產資料卻是大多數個體農民家庭無法自給自足的。許行及其門徒號稱自食其力,“必種粟而后食”。但是他們卻做不到“織布而后衣”,而且做飯的鍋甑和耕田的鐵農具都需要用粟去交換。原因很簡單,“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①c]從戰國到秦漢,無論是農民家庭或地主田莊,與市場都有不同程度的聯系。它們的生產和生活消費,都需要通過市場得到補償和調劑。但是經濟生活的這種變化,并沒有改變大多數經濟單位仍然從事自給性生產的性質,因而也就沒有改變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基本特點。在本文往后的敘述中,我們對此將作具體的說明。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都是反映經濟生活運行機制的特定范疇。在經濟史的研究中,需要應用經濟學的一些范疇、模式和原理來說明問題,因為只有通過這種理論的抽象,才能深刻闡明經濟現象的本質。但是我們又要注意歷史現象是非常復雜的,不能簡單地用一些范疇、模式和原理來剪裁歷史。恩格斯說:“歷史從哪里開始,思想進程也應當從哪里開始,而思想進程的進一步發展不過是歷史過程在抽象的、理論上前后一貫的形式上的反映;這種反映是經過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現實的歷史過程本身的規律修正的,這時,每一個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發展點上加以考察。”[②c]按照這種歷史方法和邏輯方法的統一,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理解不能從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對歐洲中世紀歷史的一些論述出發,而應該從中國的歷史實際出發。自給性生產是自然經濟的本質,它并不排斥與市場的一定聯系,而是以后者為自己的補充,這就是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基本認識。轉貼于   二、“男耕女織”:封建自然經濟的特色

          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是封建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我們通常所說的封建自然經濟,主要也是就小農經濟而言的。在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小農的生產能力并非一成不變,相互之間也不是完全沒有差別的。有條件生產較多剩余勞動產品的農民家庭,也就有可能從事部分的商品性生產。但對于大多數的小農來說,基本上都是從事自給性生產。在封建社會前期,尤其如此。孟子說:“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饑矣。”[③c]能夠達到溫飽的小農家庭并不多,而即使是這樣的家庭,也仍然屬于自給性生產的類型。

          小農的自給性生產,具體表現為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亦即“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這是中國封建自然經濟的特色。歷史文獻談到小農的生計時,經常耕織并提。《淮南子·主術訓》:“人之情不能無衣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織,萬民之所公見也”。《鹽鐵論·園池》:“夫男耕女織,天下之大業也。”農民男耕女織的勞動生產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費之外,還要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有的農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專心讀書,婦女也有從事田間勞動的。如劉邦為亭長時,“常告歸之田”,而平時鋤草一類的勞動則由呂后承擔。[①d]東漢高鳳“少為書生,家以農畝為業,而專精誦讀,晝夜不息。妻嘗之田,曝麥于庭,令鳳護雞”[②d]。但一般說來,男子總是農民家庭田間耕作的主要勞動力。還有的農民家庭由于某種特殊原因(如父家長死亡而子女幼小,或丈夫外出游學),婦女不得不單獨承擔維持家庭生計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婦女所從事的家庭手工業的產品,可能有相當大的一部分要拿到市場上出售,用以換取其他的生活必需品。如樂羊子外出游學,思家返歸,其妻引刀以裂織相勸,“羊子感其言,復還終業,遂七年不反。妻常躬勤養姑,又遠饋羊子。”[③d]樂羊子之妻所以能夠獨力奉養婆母,還“遠饋羊子”,顯然靠出售家庭手工業產品維持一家生計。但這個例子對于廣大小農家庭來說,畢竟沒有代表性。相反,孟光嫁給梁鴻,“求作布衣、麻屨,織作筐緝績之具”。其后夫妻“共入霸陵山中,以耕織為業”[④d],倒是反映了當時一般農民家庭男耕女織以自給的實際情況。

          正因為男耕女織是小農經濟的基本支柱,所以封建國家維護和扶植小農經濟的政策,著眼點往往也是加強和鞏固小農的耕織結合。商鞅變法獎勵“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⑤d]。秦始皇碣石刻石夸耀統一的秦帝國“男樂其疇,女修其業,事各有序。惠被諸產,久并來田,莫不安所”。[⑥d]而秦帝國的崩潰,恰恰是由于“內興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⑦d],亦即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被拖入絕境的結果。西漢一些政論家在談到秦朝滅亡的原因時,大都要指出這個深刻的歷史教訓。[⑧d]漢代皇帝屢次下詔勸課農桑,甚至親耕籍田以供宗廟粢盛,皇后則親自蠶織以奉祭服,作為編戶齊民男耕女織的表率。當時的一些“循吏”,也都把勸課農桑當作自己的一項重要任務。例如黃霸為潁川太守,“為條教,置父老師帥伍長,班行之于民間,勸以為善防奸之意,及務耕桑,節用殖財,種樹畜養”[⑨d]。龔遂為渤海太守,“勸民務農桑,令口種一樹榆,百木畦五十本蔥、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雞”[⑩d]。王景為廬江太守,”驅率吏民,修起蕪廢,教用犁耕”,“又訓令蠶織,為作法制,皆著于鄉亭”[①①d]。茨充為桂陽太守,“教民種植桑柘麻紵之屬,勸令養蠶織屨,民得利益焉”。[①②d]漢代的畫像石、畫像磚和壁畫,常見有男子扶犁和婦女采桑的圖像。山東、江蘇、四川等地的畫像石,還有普通的織機的圖像。文獻記載和考古發現的這些材料,都說明耕織結合的小農經濟在封建經濟結構中的重要地位。

          我們說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是封建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這并不等于說當時所有農民家庭的衣著都由家庭紡績業得到替換和補充。《漢書·食貨志》載李悝計算魏國農民的收入和支出,其中衣著費用是以貨幣計算的。可見早在戰國時代有些農民家庭已從市場購置衣服。秦漢時代當亦如此。農民衣著不可能全靠家庭生產自給,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桑麻的種植受到地理條件的限制,紡績技術的推廣則與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前引《后漢書·循吏列傳》,茨充為桂陽太守“教民種植桑麻紵之屬,勸令養蠶織屨。”說明在此之前,桂陽地區尚不知桑麻種植和紡織技術。同書《崔實列傳》載:“〔實〕出為五原太守。五原土宜麻枲,而俗不知織績,民冬月無衣,積細草而臥其中,見吏則衣草而出。實至官,斥賣儲峙,為作紡績、織絍、綀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可見五原到東漢后期家庭紡績業才得以推廣。大體說來,關中、關東和巴蜀這三個基本農業區,家庭紡績業比較普遍,因而歷史文獻經常談到這些地區“農桑衣食之本甚備”,“頗有桑麻之業”,“女工之業,覆衣天下”,等等。[①e]《后漢書·廉范列傳》載,“成都民物豐盛,邑宇逼側,舊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災,而更相隱蔽,燒者日屬。范乃毀削先令,但嚴使儲水而已。百姓為便,乃歌之曰:廉叔度,來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無襦今五褲。”說明成都家庭紡績業覆蓋面很廣。但即使在一些農業生產比較發達的地區,也并非所有農民家庭都存在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東漢初年禁民二業,劉般上疏說:“今濱江湖郡率少蠶桑,民資漁采以助口實。”[②e]可見家庭紡績業不能不受到地理條件的限制。但上述這些情況,都不能否定男耕女織在全國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意義。漢武帝時,一歲之中,“諸均輸帛五百萬匹”。武帝東封泰山,巡海上,“所過賞賜,用帛百余萬匹。”[③e]這樣大量的絲織品,都是廣大農民家庭手工業的產品。東漢末年,曹操平定冀州后,下令“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④e]。如果說這還只是限于曹魏統治地區的話,那么西晉平吳實現全國統一之后,“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⑤e],就足以說明從東漢后期到三國,家庭紡織業已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推廣,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也結合得更為緊密了。   三、小農的經濟狀況及其與市場的聯系

          說小農經濟具有自給性質,并不意味著農民的勞動生產物在維持簡單再生產和全家生活消費之后就不可能有剩余了。小農的生產條件不同,經濟狀況和生活消費的水平也會有差別。西漢初年封建國家實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不少農民家庭不但可以過上溫飽的生活,而且多少有些積蓄。《史記·平準書》說:“漢興七十余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稟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鹽鐵論·結和》也說,漢武帝即位之前,“上求寡而易贍,民安樂而無事。耕田而食,桑麻而衣。家有數年之蓄,縣官余貨財,閭里耆老或及其澤”。但是農民經濟狀況的改善,并沒有改變他們自給性生產的性質。漢武帝即位以前,農民和市場的聯系一般說來是比較少的。《史記·律書》說:“文帝時,會天下新去湯火,人民樂業,因其欲然,能不擾亂,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嘗至市井,游敖嬉戲如小兒狀。”又《鹽鐵論·國疾》載賢良曰:“竊所以聞閭里長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溫暖而不靡,器質樸牢而致用。衣足以蔽體,器足以便事,馬足以易步,車足以自載,酒足以合歡而不湛,樂足以理心而不,入無宴樂之聞,出無佚游之觀。行即負羸,止作鋤耘。用約而財饒,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華,養生適而不奢。”賢良所謂“往者”,即指武帝之前。他所說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較殷實的農民。這一幅生活圖景,正是與市場較少聯系而自給程度較高的小農經濟的寫照。

          漢武帝時期是西漢社會經濟由盛轉衰的時期。這個時期一方面由于社會財富的增長,出現了商品經濟繁榮的局面;另一方面隨著貧富分化的加深和封建國家賦稅徭役的加重,出現了大批農民破產外出流亡。有的學者從農民的“背本趨末”,得出了自然經濟已經解體的結論。我們很難同意這樣的觀點。因為所謂農民“背本趨末”,并不能理解為農民都去從事商業活動,更不能認為他們已經從自給性生產轉為商品性生產。昭帝始元四年詔曰:“比歲不登,民匱於食,流庸未盡還,往時令民共出馬,其止勿出。”師古注:“流庸,謂去其本鄉而行為人庸作。”[①f]說明離鄉外出的農民,很多是從事暫時性的雇傭勞動。恩格斯在談到古代的雇傭勞動時說:“那時雇傭勞動是一種例外,一種副業,一種救急辦法,一種暫時措施。不時出去打短工的農業勞動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幾畝土地。”[②f]漢代許多外出庸作的農民,也具有這種性質。他們所從事的雇傭勞動,只是彌補生計不足的一種“暫時措施”和“副業”。一般說來,過一段時間以后還是要回鄉務農的。即使有些人從事只需少量資本的販運性商業,也都帶有暫時性和季節性的特點。他們并沒有完全脫離農業勞動,與其說他們是“背本趨末”,不如說是“以末補本”。有些從事販運性商業的農民,其實也是雇傭勞動者。居延漢簡所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③f],就為我們提供了這樣一個例子。寇恩原是潁川昆陽市南里人,寄居居延,簡文稱他為“客民”。甲渠令史華商、尉史周育本當為鄣候粟君載魚去觻得出售,他們因故不能去,雇用寇恩與粟君的妻子同去,約定“載魚五千頭”,“賣魚沽出時行錢*[原字廿加廿]萬”。但是到了觻得之后,賣魚所得不足四十萬。寇恩把原來談好給他作為僦值的一頭黑公牛賣了,湊成*[原字廿加廿]二萬給了粟君妻子,尚欠八萬。回來后,寇恩以粟君雇他兒子捕魚應得的庸值相抵,認為粟君還應給他兒子庸值余谷六石一斗五升。可是粟君不給,反而向居延縣廷告寇恩負債。寇恩為粟君去觻得賣魚,帶有包銷的性質。但他并沒有能夠獲利,反而是把自己和兒子的工錢都賠了進去。這個事例,有助于我們了解漢代那些所謂“背本趨末”的農民的實際情況。

          商品生產的基礎是社會分工。秦漢時代專門從事園圃業和畜牧業的農民基本上屬于商品性生產,因為他們生產的目的是為了交換。秦漢之際的召平,“故秦東陵侯。秦破,為布衣,貧,種瓜于長安城東,瓜美,故世俗謂之‘東陵瓜’”[④f]。像召平這樣的種瓜專業戶,當然就屬于商品性生產的農戶。但是從事谷物種植業(這是農業生產的主體)的農民,情況就不一樣,他們生產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交換,而是為了養家糊口。以種植谷物為生的廣大農民家庭,并不具備從事商品性生產的條件。即使有些農民家庭有可能把剩余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我們也不能把這些農民家庭列入從事商品性生產的經濟單位,因為他們出售的剩余產品不但是很有限的,而且這種交換行為是不經常和非預定的。晁錯在談到農民生活的困苦時說:“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①g]農民為了應付水旱之災和封建賦斂,有時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產品乃至一部分必要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他們的這種交換行為并非經常和預定的性質是十分明顯的。

          秦漢時代廣大農民之所以只能從事自給性生產,而不能從事商品性生產,這是小農經濟低下的生產能力所決定的。戰國秦漢時代糧食的單位面積產量,由于土地豐度不同,加之當時畝制和量制都有大小之別,史書記載出入較大,要得出精確的估算有一定困難。以漢代而言,大致說來,平均一小畝可產粟2石,一大畝可產粟3石。[②g]耕種百畝(小畝)土地的農家,每年可收獲糧食200石左右。這個收入維持全家的生活是否還有剩余呢?不同經濟狀況的家庭,消費水平會有差別,但各個時代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生存消費,大體上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標準。晁錯說:“人情一日不再食則饑,終歲不制衣則寒。”[③g]從文獻記載和漢簡的有關材料,我們可以推算出漢代普通農民家庭為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消費。《鹽鐵論·散不足》說:“十五斗粟,當丁男半月之食。”《汜勝之書》說:丁男丁女“歲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論衡·祀義》說:“中人之體七八尺,身大四五圍,食斗食,歠斗羹,乃能飽足,多者三四斗。”崔實《政論》說,長吏及其奴從二人每月“食粟六斛”。這些記載都說明漢代成年勞力每月口糧大致需要谷三石。漢簡所載邊塞吏卒的廩食,每月基本上是粟“三石三斗三升少”[④g],比上引一般勞力的口糧略高,這大概是因為邊塞吏卒勞動條件比較艱苦的緣故。漢簡還載有吏卒家庭成員每月的廩食標準,大女和子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邊塞戍卒在服役之前,基本上都是農民,封建國家供給戍卒家庭的食糧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農民家庭為保證生存和繁衍后代所必需的食糧消費量。根據上述材料,我們可以推算出漢代不同規模和結構的農民家庭為維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糧食月消費量和年消費量。一個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兩個大男,兩個大女,一個使男,其糧食月消費量為12.48石,年消費量為149.76石;如果有三個大男,兩個大女,其糧食月消費為13.32石,年消費量為159.84石。一個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兩個大男,兩個大女,其糧食月消費量為10.32石,年消費量為123.84石;如果有一個大男,兩個大女,一個使男,其糧食月消費量為9.48石,年消費量為113.76石。漢代農民家庭的飲食非常簡單,通常是“餅餌麥飯甘豆羹”,“園菜果蓏助米糧”。在估算農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飲食消費時,我們甚至可以不考慮菜蔬,但食鹽的費用則是不可缺少的。漢簡所載官府供應邊塞吏卒及其家屬的食鹽,基本上是每人每月三升。據此估算,四口之家每月需要食鹽12升,全年144升;五口之家每月食鹽15升,全年180升。農家食鹽要從市場購買。漢簡有關于粟價和鹽價的記載,假定鹽價每斗30錢,粟價每石100錢,四口之家全年用鹽折糧4.32石,五口之家全年用鹽折糧5.4石。至于衣服費用,這是一個比較難于估算的項目,因為南方和北方需要的服裝不同,各種衣服耐穿的程度也不一樣。有手工業的家庭可以自己解決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衣服的替換,而另外一些家庭的衣服則需要全部或部分從市場上購買。如果按照《漢書·食貨志》所載李悝估算戰國時代農民家庭全年衣食費用約為1∶1.8的比例來測算,漢代五口之家一年的衣服費用相當于82石糧食,四口之家相當于68石糧食。這樣,我們大體上可以估算出漢代普通農民家庭所需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費:有兩個大男的五口之家全年約需口糧149石,食鹽折糧5.4石,衣服費用折糧82石,共需236.4石。有一個大男的四口之家,全年約需口糧114石,食鹽折糧4.32石,衣服費用折糧68石,共需186.32石。有了這樣一些參照數字,我們對于漢代小農家庭的生產能力究竟能有多少剩余產品用于交換,就可以作出比較接近實際的估計。每年收獲200石谷物的四口或五口之家,如果只計算口糧和食鹽消費,應有富余;但如果加上衣服費用,則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而這還沒有扣除種子、農具等生產費用和封建國家賦稅的支出。可以想像,農民怎么可能經常有剩余產品投入市場出售呢?貢禹有田百三十畝,自稱“年老貧窮,家貲不滿萬錢,妻子糠豆不贍,裋褐不完。”元帝征召他為諫大夫,他不得不“賣田百畝以供車馬”。[①h]像貢禹這樣有130畝土地的農家,尚且不能保證全家溫飽,土地不滿百畝的農民就更可想而知了。事實上,漢代農民占有土地不足百畝的很多。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鄭里廩簿竹簡記載的25戶農民,占有土地的狀況多數是二、三十畝,最少的才八畝。其中占地最多的一家,是“戶人勝能田三人口五人”,也只有“田五十四畝”。[②h]以他家的情況來看,如果只靠土地收獲,沒有別的謀生之路,顯然也是無法度日的。

          農業的副業是農民家庭的一項重要收入。農民種植谷物入不敷出,其生計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副業來彌補的。這就決定了副業的性質基本上也是自給性生產。紡績業主要是為了供給家庭成員的衣著和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果蔬種植和牲畜飼養也是為了生活和生產消費的需要。黃霸、龔遂、茨充、崔實等人在郡太守任內勸民畜養雞豚、種植果蔬和養蠶紡績等,都屬于在農民中推廣自給性副業生產的性質,而談不到是商品生產。崔實《四民月令》說:八月“趣織縑帛,染彩色。擘絲治絮,制新浣故。及韋履賤,好豫買,以備冬寒。”反映了當時一般農民家庭手工業基本上是為了滿足自身衣著替換的需要。

          我們說秦漢時代絕大多數農民的生產具有自給性質,而沒有從事商品生產,這并不排斥他們和市場保持著程度不同的聯系。把農民與市場有聯系,在市場上出售部分農副產品,與商品生產混為一談,這其實是一種誤解。農民和市場之所以有各種各樣的聯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農家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并不完全具備維持再生產和滿足自身消費的必要生產條件。鐵農具和食鹽是農民家庭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但這兩項皆“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③h]。即使是衣著之類的消費品,如前所說,也并不是所有農民家庭都能自行生產的。

          第二,封建國家的賦稅并不完全征收實物,漢代的算賦、口錢和更賦都需要用貨幣支付。農民為了繳納賦稅,不得不把農副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換取貨幣。漢武帝置均輸官,對農民“釋其所有,責其所無”,也迫使農民不得不“賤賣貨物以便上求”[①i]。

          第三,無地少地和生計艱難的貧苦農民,為了謀生,不得不長年或在農閑季節外出從事雇傭勞動。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農民家庭,大都要從市場上補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資料。

          總之,秦漢小農和市場的聯系,不論是出售商品或購進商品,在多數情況下都是出之生產和生活需要的一種不得已的交換,并不是為了牟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經常的交換。也就是說,這是一種使用價值的交換,而不是價值的交換。價值規律對農民投入市場的產品雖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賤傷農”),但農民的生產品種和耕種面積并不會因此而有所變動。小農經濟的資源配置不受價值規律支配,說明農民和市場的聯系并沒有改變小農經濟的自然經濟屬性。   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

          秦漢大土地所有者的地產有兩種經營方式,一種是把土地出租,另一種是自營田莊。這兩種經營方式既有自給性的生產,也有商品性的生產。從事商品性生產的地主田莊,是秦漢時代農業中商品生產主要的經濟單位。

          租佃制地主經濟并不是一個統一的經濟單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預租佃農民的生產過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經濟實際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農民家庭兩個經濟單位。就租佃農民來說,他們交納的地租雖然是自己的剩余產品(有時也包括一部分必要產品),但他們生產這些產品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出售,而是為了租種土地這一必要的生產資料,因而這些產品并不具有商品的性質。租佃制的農民經濟,應該說和自耕農經濟一樣,基本上也屬于自然經濟類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經濟,情況就比較復雜一些。按照“見稅什五”的地租率,一個擁有200畝(小畝)土地的地主,在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只能相當于有100畝土地的自耕農家的全年收獲。假定這個地主每年地租收入有200石左右谷物,如果他沒有其他的經濟來源,這個地主家庭的生活消費只能相當于有100畝土地的自耕農家庭的生活水平,并沒有多少剩余產品可以投入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地租只不過是從農民自給性生產的剩余產品轉變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費品,租佃地主經濟顯然具有自然經濟的性質而非商品經濟。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決于他出租土地的數量。漢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達數百頃,甚至千頃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寧成,因犯法抵罪髡鉗,他回到家鄉后,“乃貰貸買陂田千余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②i]仲長統《昌言·損益》篇指出,“豪人貨殖,館舍布於于郡,田畝連于方國。身無半通青綸之命,而竊三辰龍章之服;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這些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觀了。一個擁有1000畝土地的地主,按照“見稅什五”的地租率,每年可收租谷1000—1500石左右。如果擁有100頃土地,則地租量可增加10倍。這樣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當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費,而會投放市場換取巨額的貨幣,以便過上豪奢的生活,并且進一步擴大土地的占有。寧成把土地出租之后,幾年之間“致產數千金”[①j]。馬援在隴漢間役屬賓客田牧,“至有牛馬數千頭,谷數萬斛”[②j]。《昌言·理亂》篇說:“漢興以來,相與同為編戶齊民,而以財力相君長者,世無數馬。……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琦賂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這些身兼地主和商人的“豪人”,他們投入市場流通的商品,有許多本來就是從租佃農民那里榨取來的剩余產品。這樣,地租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也就是說,當地租量在滿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費之后還有富余時,以谷物為主要形態的實物地租對于地主來說,已經不再只是具有使用價值,它還代表著一種交換價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經濟也就不能再簡單歸結為自然經濟,而是在一定意義上帶有商品經濟的性質了。正是地租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誘使大土地所有者不斷擴大土地兼并和租佃制的經營。土地越多,意味著可以用來交換的地租量越大。這也是為什么漢代一些權家豪民熱衷于從封建國家那里假得大量公田,再轉手出租給貧民的原因。《鹽鐵論·園池》篇中的文學曾指出:“今縣官之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歸權家。”

          秦漢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營田莊,有的屬于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經濟單位。如秦漢之際的宣曲任氏“力田畜,田畜人爭取賤賈,任氏獨取貴善,富者數世。然任公家約,非田畜所出弗衣食”[③j]。又如西漢末年的南陽著姓樊重,其田莊“波陂灌注,竹本成林,六畜放牧,魚蠃梨果,檀棘桑麻,閉門成市”[④]j]。不但規模很大,而且農、林、牧、副、漁生產俱備。《后漢書·樊宏列傳》說:

          〔樊重〕世善農稼,好貨殖。……三世共財,子孫朝夕禮敬,常若公家。其營理產業,物無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財利歲倍,至乃開廣田土三百余頃。其所起廬舍,皆有重堂高閣,陂渠灌注。又池魚牧畜,有求必給。嘗欲作器物,先種梓漆,時人嗤之,然積以歲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貲至巨萬,而賑贍宗族,恩加鄉閭。

          樊家田莊不但“閉門成市”,“有求必給”,而且連制作日用器物所需的梓樹和漆樹,都在田莊之內種植。像這樣高度自給自足的田莊,比之歐洲中世紀一些自給自足的領主莊園可以說毫不遜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貨殖家,他不但從事商品生產,還兼營商業和放高利貸。秦漢時代像樊重那樣高度自給自足的地主田莊是很少的,但在不同程度上實行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地主田莊卻不少。這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另一特色。它說明,不能把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與自然經濟理解成完全對立和相互排斥的兩種經濟類型,它們在實際生活中可以在同一經濟單位中并存,并且相互補充。

          秦漢時代完全從事商品性生產的地主田莊,大多生產地區性的土特產。《史記·貨殖列傳》說:“陸地牧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澤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魚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蜀、漢、江陵千樹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濟之間千樹qiū①③;陳、夏千畝漆;齊、魯千畝桑麻;渭川千畝竹;及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畝鐘之田,若千畝卮茜,千畦姜韭。”谷物和姜韭不屬于土特產,但也必須土地肥沃又靠近城市,生產才有利可圖。值得注意的是,司馬遷到談到上述這些從事商品生產的大土地所有者時,說他們是“不窺市井,不行異邑,坐而待收,身有處士之義而取給焉”。可見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經營商業,其產品是由專門從事販運貿易的商人收購而投放市場的。而這也就意味著上述大土地所有者所經營的商品生產的規模及其獲得的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商人對他們的產品收購的數量。由于多數農副產品容易腐壞和不易貯存,在交通不發達的情況下,它們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場或附近的都市銷售,這不能不使得農副產品的商品生產受到很大限制。《史記·貨殖列傳》在談到“通邑大都”的商人每年出售的商品數量時,列舉了“千石”、“千鐘”、“千鈞”、“千足”、“千皮”等等。論者或據此認為當時商品的營業額很大,說明市場廣闊。其實,《貨殖列傳》的這段材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說明漢代市場的歷史實際,是很值得研究的。商品形態各種各樣,司馬遷一概以“千”計算其銷售量,這不過是形容其多而已。即使我們相信司馬遷的話有一定可信性,也需要再具體分析。就以《貨殖列傳》所說的“販谷糶千鐘”而論,一鐘六斛(石)四斗,千鐘6400石。大都市的商人一歲之中可出售如此數量的谷物,這個營業額可以說不小。但按照當時一般人每月需要口糧3石計算,6400石只相當于供應178人全年的口糧。這樣的供應量對于大都市的商人來說,就不見得很大。又《貨殖列傳》說,擁有“帶郭千畝畝鐘之田”的素封之家,其收入“與千戶侯等”。如此看來,大都市商人全年銷售的千鐘谷物,相當于一個素封之家千畝良田一年的糧食收入。有了上述這兩個參照數字,我們對于“販谷糶千鐘”所反映的商品銷售規模,就有可能作出比較實事求是的估計。其他一些商品的銷售,也有類似的情況。如一歲之中出售“鮐鮆千斤”,乍一看來數量也不少。但如對照前引居延漢簡所載寇恩一次長途販運賣魚5000頭,則大都市中的商人一年賣魚千斤,這個營業額也就不足稱道了。總之,對《貨殖列傳》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市場規模,不能望文生義而作過高的估計。   五、民間手工業與官府手工業的商品生產

          與農桑并舉的家庭手工業不同,獨立的民間手工業的產品基本上是為了出售。不論是個體手工業者的手工作坊或是豪強大家的手工工場,都屬于商品生產的經濟單位。

          與編戶齊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手工業,主要是釀造、紡織、煮鹽、冶鐵、鑄錢、制陶等業。其中,鹽鐵關系民生尤其重大。在封建國家實行壟斷經營之前,鹽鐵生產主要掌握在豪強大家手中。有些豪強的手工工場“一家聚眾或至千余人”[①k],生產規模相當可觀。這些鹽鐵工場主大都兼營商品生產和銷售,亦即成為鹽鐵商。他們“公擅山川銅鐵魚鹽市井之人,運其籌策,上爭王者之利,下錮齊民之業”[②k],因而皆致巨富。但是鹽鐵商“決市閭巷,高下在口吻,貴賤無常”[③k],卻反映市場機制很不健全。《鹽鐵論·水旱》說:“民得占租鼓鑄煮鹽之時,鹽與五谷同賈。”這種不正常的現象,更說明價值規律的作用有限。個體手工業者的生產規模很小,其產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場出售。《鹽鐵論·水旱》說,有些生產鐵農具的個體手工業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務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農事急,轉運衍之阡陌之間。民相與市賈,得以財貨五谷新弊易貨,或時貰民,不棄作業”。這種在田間以貨易貨的交換方式,則顯然帶有自然經濟的痕跡。

          西漢中葉以后,“公卿大夫爭于奢侈,室廬車服僭上亡限”[①l]。消費觀念的變化,刺激了某些手工業商品生產的繁榮。以衣著而言,過去高級絲織品民間是很少服用的,而到了武帝、昭帝時期,“富者縟羅紈,中者素綈冰錦,常民而被后妃之服,褻人而居婚煙之飾”[②l]。由于消費需求擴大,錦繡冰紈這類高級絲織品的生產有了較大發展。齊地、蜀郡和陳留郡的襄邑都以高級絲織品的生產而馳名。《論衡·程材》篇說:“齊部世刺繡,恒女無不能。襄邑俗織錦,鈍婦無不巧。”《漢書·地理志》說,齊地“織作冰紈綺繡純麗之物,號為冠帶衣履天下”。左思《蜀都賦》描寫成都織錦生產的情況說:“圜圚之里,伎巧之家,百室離房,機杼相和。”其他供統治階級和富人享受的奢侈品生產也很發達。但這類奢侈品生產的增加,并不足以反映整個社會商品生產的發展水平,因為它們畢竟不是廣大農民所能享用的。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在抨擊“女極纖微,工極技巧”的侈靡風氣時,就指出“夫紈素之賈倍縑,縑之用倍紈。”[③l]。民間需要量最大的紡織品是縑布,而縑布的主要來源是與農業相結合的家庭手工業。

          官手工業的產品大致有三類:一是供皇室和貴族享受的奢侈品,如東西織室和齊三服官生產的高級絲織品,各地工官生產的高級漆器、玉器、金銀器和銅器等。這類產品基本上不是為出售而生產的商品。二是軍國之用需要的產品,如錢幣、士兵的武器和裝備、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和用品等。這類產品也不是為出售而生產的商品。三是與人民生活有關的產品,如食鹽、鐵農具、舟車、日用漆器和銅器、陶器等。這類產品是為出售而生產的商品。由于封建國家實行壟斷,官手工業的鹽鐵生產獲得巨大的發展。我們應該承認鹽鐵官營在某種程度上有保障人民供給的作用,但是這種體制也存在許多弊病。《鹽鐵論·水旱》載賢良說:“縣官鼓鑄鐵器,大抵多為大器,務應員程,不給民用。”“縣官作鐵器,多苦惡,用費不省,卒徒煩而力作不盡”。“今總其原,壹其賈,器多堅*[原字石加堅],善惡無所擇”。“鹽鐵賈貴,百姓不便。”“鐵官賣器不售,或頗賦與民,卒徒作不中呈,時命助之。發征無限,更繇以均劇,故百姓疾苦之”。賢良所說的這些弊病,在官營手工業中帶有普遍性。封建國家經營商品生產,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只要有利可圖,根本不考慮維護商品生產的經濟條件。官手工業的勞動者主要是征發來的農民。他們的勞動帶有封建勞役制的性質。由于被征發的農民生產積極性不高,負責管理的官吏又不負責任,只求產品數量達到上面規定的指標,不考慮質量,因此成本很高而質量很差。產品賣不出去,官吏就強行配賣。凡此種種,都給人民帶來了許多不便和痛苦。昭帝時召開的鹽鐵會議上,雖然賢良文學反對鹽鐵官營的主張未被當政者采納,但王莽末年終于被迫廢除包括鹽鐵官營的六管之禁。東漢初年曾一度恢復鹽鐵官營的政策,而自和帝之后,就實行私營而由國家征稅了。鹽鐵官營這種商品生產之所以不能長期維持下去,其根本原因就是因為它完全違反價值規律。也可以說,它其實還帶有很深的自然經濟的烙印。

          六、從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看封建經濟的特點

          在討論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問題時,不應當把某些經濟單位的經濟類型和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經濟類型混為一談。

          我們可以確認封建社會中有些經濟單位具備商品經濟的運行機制,但不能據此就推論整個社會經濟結構都具有商品經濟的性質。同樣,肯定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自然經濟性質,也不必否定有些經濟單位具備商品經濟的運行機制。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于對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作絕對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因而不免在總體判斷上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

          一般說來,在前資本主義社會,由于商品生產建立在對勞動者的超經濟強制的基礎上,因而不論某些生產部門商品經濟有多大發展,總免不了要帶有自然經濟的痕跡。馬克思曾經指出:

          自然經濟在任何一種依附農制(包括農奴制)的基礎上都占優勢,在帶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摻雜著依附農制關系或奴隸制關系)的基礎上,更是占優勢。

          他還以希臘、羅馬的奴隸社會為例說:

          奴隸制度,只要它在農業、制造業、航運業等等方面是生產勞動的統治形式(就像在希臘各發達國家和羅馬那樣),也保存著一個自然經濟的要素。奴隸市場本身是靠戰爭、海上掠奪等等才不斷得到勞動力這一商品的,而這種掠奪又不是以流通過程作為媒介,而是要通過直接的肉體強制,對別人的勞動力實行實物占有。[①m]

          秦漢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雖然不同于古代希臘羅馬,但是剩余勞動的占有不是以交換為中介,而是以社會上的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統治和超經濟剝削為基礎則是一樣的。如上所述,秦漢官手工業(并非全部)和私營手工業是從事商品生產的部門,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營田莊通常也從事商品生產。但是它們的直接生產者主要是奴隸、有人身依附關系的雇傭勞動者和被征發來的農民,因而這種商品生產同樣也保存著自然經濟的要素。更重要的是,農業是古代社會決定性的生產部門,秦漢農業中從事自給性生產的經濟單位(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以及一部分租佃制的地主經濟)占絕大多數,這就決定了自然經濟在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中占有統治地位。只不過這種自然經濟不但不排斥商品經濟,反而是和商品經濟結為一體。

          秦漢時代商人資本活躍,這是人們容易得出自然經濟已經被商品經濟所取代的結論的重要根據。歷史文獻對于秦漢商人的活動確實有許多生動的描寫,如“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②m];“舉俗舍本農,趨商賈,牛馬車輿,填塞道路,游手為巧,充盈都邑”[③m];等等。我們從這些材料誠然可以看到當時商人資本的活躍,但又不能完全相信其中的夸張之詞。試設想一下,如果真是“舉俗舍本農,趨商賈”,社會生產還有可能維持下去嗎?有的學者認為秦漢時代已形成全國性的統一市場,這種說法很難成立。《史記·貨殖列傳》說,“洛陽東賈齊、魯,南賈梁、楚”;邯鄲“北通燕、涿,南有鄭、衛”。可見即使像洛陽、邯鄲這樣的都市,也只是區域性市場的中心。《鹽鐵論·通有》云:“今吳、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勝用,而曹、衛、梁、宋,采棺轉尸;江湖之魚,萊、黃之鮐,不可勝食,而鄒、魯、周、韓,藜藿蔬食。”說明各地的土特產流通范圍有限。當時的民諺:“百里不販樵,千里不販糴。”[④m]也反映了農副產品交換沒有越出區域性市場之外。漢武帝通西南夷,“發巴蜀廣漢卒,作者數萬人。治道二歲,道不成,士卒多物故,費以億萬計”[①n]。實行均輸法之前,各地所輸賦物運至京師時,“或不償其僦費”[②n]。為了供應京師官員和官奴婢的口糧,“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③n]。上述事實說明當時許多地區交通很不便利,甚至連封建國家需要的物資供應都遇到很大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談得到已經形成了全國性的統一市場呢?至于司馬遷所說的“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④n],能不能說是形成了平均利潤率,也是值得商榷的。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商業主要是建立在賤買貴賣和欺詐性買賣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基于價值規律的正常利潤率的基礎上。秦漢時代的市場機制不健全,價值規律作用的范圍有限,前文已經有所論及。有的學者指出,《史記·貨殖列傳》所說的“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的諺語,恰恰說明當時沒有形成支配整個社會經濟的平均利潤率,價值規律也不可能負擔起調節社會總勞動合理分配的任務,這個觀點是很有見地的。[⑤n]

          商品生產不發達,商品交換的范圍有限,市場機制發育不成熟,歸根到底是由自然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結構中占統治地位所決定的。這種情況與商人資本的活躍并不矛盾,因為“商人資本的獨立發展,是與社會的一般經濟發展成反比例的”[⑥n]。商品經濟包含商品生產、商品交換和貨幣流通幾個環節。一般說來,商品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商品經濟的正常繁榮必須建立在商品生產發展的基礎上。而在秦漢時代,由于商人資本的活躍,卻帶動了商品經濟的畸形發展。馬克思曾經指出,在商人資本得到獨立而優先發展的條件下,“正是商業使產品發展為商品,而不是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⑦n]他還說:“貨幣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夠對組織極不相同、按其內部結構主要仍然是從事使用價值生產的那些生產部門起中介作用。”[⑧n]秦漢社會的情況就是如此。如前所述,秦漢小農和一部分租佃地主的經濟本來都屬于自給性質,但是由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向封建國家繳納賦稅的需要,他們不得不把一部分產品投入市場換取貨幣。從一個農民家庭或一個地主家庭來說,這些產品的數量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場上集中起來,經過商人轉手出售的商品數量卻是相當可觀的。于是我們看到,盡管從事商品性生產的經濟單位數量并不多,但是活躍的商人資本卻源源不斷地把眾多的產品轉化為商品。眾多的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就形成了商品經濟的畸形發展。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相結合,而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這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一個重要特點。這種結合不是一種簡單的并存關系,它不僅表現為封建經濟既有自給性生產的單位,也有商品性生產的單位,而且表現為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這兩種經濟運行形式能夠互補和互相制約。無論是地主經濟或農民經濟,在自然經濟中都包含著商品經濟的成份;而在商品經濟中,又都帶有自然經濟的因素。因此我們可以說,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是不完全的自然經濟,而其商品經濟則是不發達的商品經濟。之所以說自然經濟不完全,因為它與市場有或多或少的聯系。之所以說商品經濟不發達,因為商品生產不發達,市場發育不健全,價值規律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局限。

          了解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結合的這種特點,我們對中國封建社會的某些現象就不難作出合理的解釋。由于封建經濟既有自給性生產的單位,也有商品性生產的單位,而自給性生產的單位又與市場有或多或少的聯系,因而中國封建社會從一開始商品交換就比較發達,不像歐洲早期中世紀那樣,產品很少進入流通過程。但是,盡管中國封建社會從一開始商人資本就非常活躍,商業也相當繁榮,由于商品生產并沒有相應的發展,是商業使產品變成商品,而不是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因此商品經濟的發展并沒有瓦解自然經濟,反而是延長了自然經濟和封建生產方式的壽命。因為作為封建生產方式廣闊基礎的一家一戶的個體小農,可以通過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的交換,彌補生計不足,從而使男耕女織的自給性生產繼續維持下去。廣大農民的消費能力低下,對市場的需求有限,又無從刺激商品生產的發展,社會生產和勞動生產率得不到擴大和提高。這樣,封建經濟結構就得以長期延續下來。由于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土地在中國封建社會始終被視為最重要的財富,“以末致財,用本守之”成為人們治生的信條。商人的貨幣財富往往不是用于增加商品生產,而是用于擴大土地占有。農民因為對市場有所依賴,不得不在受地主和封建國家和剝削之外,再受商人的一層剝削。中國封建社會的農民維持再生產的能力特別脆弱,與他們受三層剝削有關。還應指出的是,由于中國封建生產方式與商品經濟有天然的聯系,這就為封建國家掌握大量財富創造了必要的條件。封建國家征收的賦稅既有實物,又有貨幣。地主經濟和農民經濟與市場的聯系,保證了貨幣的征收得以實現。封建國家把征收的實物投入市場,又可以換取大量貨幣。不僅如此,封建國家通過壟斷鹽、鐵、酒等與民生有密切關系的日用品的生產和銷售,又大大擴充了政府的財政收入。這就為封建國家機器的運轉(龐大的官僚隊伍的俸祿、士兵的給養等等)以及它內外職能的發揮提供了雄厚的物質基礎。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這些現象,都與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相結合的封建經濟結構有密切關系。  ①a 《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①b 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29、430頁;馬克思:《資本論》第2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頁。

          ②b 《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①c 《孟子·滕文公上》。

          ②c 恩格斯:《卡爾·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35頁。

          ③c 《孟子·梁惠王上》。

          ①d 《史記·高祖本紀》。

          ②d 《后漢書·逸民列傳》。

          ③d 《后漢書·列女傳》。

          ④d 《后漢書·逸民列傳》。

          ⑤d 《史記·商君列傳》。

          ⑥d 《史記·秦始皇本紀》。

          ⑦d 《漢書·食貨志》。

          ⑧d 參看《漢書》《嚴助傳》、《主父偃傳》、《嚴安傳》、《伍被傳》。

          ⑨d 《漢書·循吏傳》。

          ⑩d 《漢書·循吏傳》。

          ①①d 《后漢書·循吏列傳》。

          ①②d 《后漢書·循吏列傳》。

          ①e 參見《史記·貨殖列傳》、《漢書·地理志》。

          ②e 《后漢書·劉般列傳》。

          ③e 《漢書·食貨志》。

          ④e 《三國志·魏志·武帝紀》裴注引《魏書》。

          ⑤e 《晉書·食貨志》。

          ①f 《漢書·昭帝紀》。

          ②f 《反杜林論》,《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1頁。

          ③f 釋文見《文物》1978年第1期。

          ④f 《史記·蕭相國世家》。

          ①g 《漢書·食貨志》。

          ②g 參看寧可:《有關漢代農業生產的幾個數字》,《北京師院學報》1980年第3期;又林甘泉主編:《中國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2編第4章。

          ③g 《漢書·食貨志》。

          ④g 漢簡所載吏卒的廩食,有每月粟“三石三斗三升少”、“三石二斗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少”等不同記載,而以“三石三斗三升少”記載最多,陳直先生曾指出“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見《居延漢簡研究》第23頁,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①h 《漢書·貢禹傳》。

          ②h 參看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

          ③h 《漢書·食貨志》。

          ①i 《鹽鐵論·本議》。

          ②i 《史記·酷吏列傳》。

          ①j 《史記·酷吏列傳》。

          ②j 《后漢書·馬援列傳》。

          ③j 《史記·貨殖列傳》。

          ④j 《水經注》卷29《泚水注》。

          ①k 《鹽鐵論·復古》。

          ②k 《漢書·貨殖傳》。

          ③k 《鹽鐵論·禁耕》。

          ①l 《漢書·食貨志》。

          ②l 《鹽鐵論·散不足》。

          ③l 《鹽鐵論·散不足》。

          ①m 《資本論》第2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9頁。

          ②m 《史記·貨殖列傳》。

          ③m 王符:《潛夫論·浮侈篇》。

          ④m 《史記·貨殖列傳》。

          ①n 《漢書·司馬相如傳》。

          ②n 《漢書·食貨志》。

          ③n 《漢書·食貨志》。

          ④n 《史記·貨殖列傳》。

          ⑤n 參看葉茂:《傳統市場與市場經濟研究述評·封建地主制前期(以戰國秦漢為中心)》,《中國經濟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⑥n 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