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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融資和融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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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融資和融資的區別

          未融資和融資的區別范文第1篇

          一、資產賬面余額與賬面價值的區別

          資產賬面余額就是資產的歷史成本,而資產賬面價值是資產賬面余額扣除了累計折舊、累計攤銷以及減值準備等金額后的凈額。資產賬面余額與資產賬面價值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相等。(1)資產賬面價值與資產賬面余額相等。比如,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賬面價值相等;庫存現金的賬面余額與賬面價值相等。(2)資產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不等。資產賬面價值與資產余額不等,主要居于三個原因:一是資產因使用發生了價值減損,二是資產發生了減值,三是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常見的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不等的情形歸納如表1。

          [例1]說明長期應收款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的關系

          甲公司2011年1月1日銷售一臺大型設備給乙公司,售價為3000萬元,分別在2011~2012年末等額收取。按照稅法規定,在約定收款日期按約定的收款金額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收取增值稅稅款;該設備的成本為1600萬元。則2011年1月1日確認的收入為長期應收款的現值,假設折現率為6%。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2011年1月1日銷售時

          長期應收款現值=1000÷(1+6%)+1000÷(1+6%)2+1000÷(1+6%)3=943.4+890+839.62=2673.02(萬元)。

          長期應收款3000萬元與收入2673.02萬元之間的差額326.98萬元計入“未實現融資收益”,相當于在銷售日甲公司為乙公司代墊資金2673.02萬元,按市場利率6%收取利息,三年應收利息為326.98萬元。

          借:長期應收款(本+息)3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本金)2673.02

          未實現融資收益(利息)326.98

          借:主營業務成本1600

          貸:庫存商品1600

          (2)2011年12月31日

          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1170

          貸:長期應收款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確認2011年利息收入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60.38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160.38

          各年利息收入計算過程見表2。

          2011年12月31日長期應收款賬面價值=長期應收款賬面余額(3000-1000)-未實現融資收益(326.98-160.38)=2000-166.6=1833.4(萬元)。

          假設2011年末該長期應收款計提壞賬準備100萬元,則2011年12月31日長期應收款賬面價值=長期應收款賬面余額2000-未實現融資收益166.6-壞賬準備100=1733.4(萬元)。

          二、負債賬面余額與賬面價值的區別

          負債賬面余額就是負債賬戶的賬面余額,在一般情況下,負債賬面價值與負債賬面余額相等,比如應付賬款賬面價值等于其賬面余額。但是,在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后,負債賬面價值不等于賬面余額。常見的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不等的情形歸納如表3。

          [例2]說明長期應付款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的關系。

          甲公司2011年1月1日從乙公司購入大型機器作為固定資產使用,該機器已收到。購貨合同約定,大型機器的總價款為1000萬元,分3年支付, 2011年12月31日支付500萬元,2012年12月31日支付3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支付200萬元。按照約定付款日期支付增值稅;假定折現率為6%。則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2011年1月1日

          計算總價款的現值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2011年1月1日的現值=500÷(1+6%)+300÷(1+6%)2+200÷(1+6%)3=471.70+267.00+167.92=906.62(萬元)

          總價款與現值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即未確認融資費用=總價款1000-現值906.62=93.38(萬元)。

          借:固定資產(本) 906.62

          未確認融資費用(息) 93.38

          貸:長期應付款(本+息)1000

          (2)2011年12月31日

          支付貨款

          借:長期應付款(本+息)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

          貸:銀行存款585

          確認2011年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54.39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54.39

          各年利息費用計算過程見表4。

          2011年12月31日長期應付款賬面價值=長期應付款賬面余額(1000-500)-未確認融資費用(93.38-54.39) =500-38.99=461.01(萬元)。

          [例3]說明應付職工薪酬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的關系。

          翠花是甲公司的一名員工,在2010年12月31日內部退休,將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退休。假設在每年年末甲公司應支付翠花內退工資和福利5萬元,并假定折現率為6%。則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2010年12月31日

          應付職工薪酬現值=5÷(1+6%)+5÷(1+6%)2+5÷(1+6%)3+5÷(1+6%)4+5÷(1+6%)5=4.72+4.45+4.20+3.96+3.74=21.07(萬元)。

          借:管理費用 21.07

          未確認融資費用 3.93

          貸:應付職工薪酬25

          2010年12月31日應付職工薪酬期末賬面價值=應付職工薪酬賬面余額25-未確認融資費用3.93=21.07(萬元),在2010年年末資產負債表中,應列示應付職工薪酬21.07萬元。

          (2)2011年12月31日

          支付內退工資和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5

          貸:銀行存款5

          確認2011年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1.26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1.26

          各年利息費用計算過程如表5。

          計算應付職工薪酬賬面價值

          2011年12月31日應付職工薪酬賬面價值=應付職工薪酬賬面余額(25-5)-未確認融資費用(3.93-1.26)=20-2.67=17.33(萬元)。

          其余各年略。

          三、各種資產盤盈、盤虧的會計處理區別

          資產在使用或存儲過程中,有時會發生盤盈和盤虧。盤盈、盤虧的會計處理方法歸納如表6所示。

          未融資和融資的區別范文第2篇

          【關鍵詞】資產支持票據 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支持票據定義

          根據《資產支持票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資產支持票據(ABN,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與傳統信用融資方式不同的是,它憑借支持資產的未來收入能力獲得融資,支持資產本身的償付能力與發行主體的信用水平分離,從而拓寬了自身信用水平不高的企業的融資渠道。

          二、資產支持票據特點

          資產支持票據與短期融資券和企業債券等其他債權融資方式相比,具有審批周期短、產品期限靈活、融資成本低等優點。作為一種直接融資的渠道,其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發行人擔任票據發行人,基礎資產通過特定目的信托隔離;

          二是雙重追索權,即首先由基礎資產現金流提供中期票據償付,其次當特定事件發生后,由發行人整體信用進行償付;

          三是通過交易結構設計實現票據持有人對基礎資產享有優先于發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權利;

          四是發行人表內融資,即基礎資產留在發行人報表內;

          五是設置交易管理人,定期監測基礎資產現金流量及其超額抵押率,確保正常情況下基礎資產規模足以覆蓋中期票據未償本息余額;

          六是由于有基礎資產優先受償等信用增級措施,資產支持中期票據的債項評級將高于發行人的主體評級。

          資產支持票據屬于資產證券化的范疇,產品設計采取的是證券化技術。但由于交易結構、信用增級、流動性支持方面有所不同,其與普通的ABS產品有所區別。根據《指引》內容以及國際成熟的資產支持票據市場,將資產支持票據與普通的資產支持證券的區別作出如下比較分析:

          一是信息披露。普通的ABS產品的信息披露完全,基礎資產的數量、規模、信用質量、期限、現金流等信息,以及基礎資產的相關統計信息都會詳細披露。資產支持票據通常不披露這些信息。

          二是風險隔離程度。普通的ABS產品通常需要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風險隔離程度較高,破產風險和法律風險相對較小。ABN的風險隔離程度較弱,通常通過渠道的滾動式融資償還到期的現金流。一旦出現無法滾動式融資時,基礎資產的現金流未必能夠實現ABN現金流的完全償付。這種情況發生時,往往通過流動性支持方和信用支持方提供現金流補償,但此時資產出售方往往并不能做到完全的隔離,可能仍需承擔一定的融資義務以滿足ABN的償付。此外,由于渠道往往不斷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用以購買新資產,如果資產轉讓正在進行中,資產出售方、原始債務人等參與人卻破產,那么由于資產的轉讓并未完成,能否被認定為“真實出售”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三是發行成本。ABS產品由于發行過程比較復雜,時間較長,成本較高,通常成本約為50~60bp左右。從國際市場來看,資產支持票據發行時間相對較短,程序相對簡單,成本比較低,通常成本約為6~13bp左右。

          資產支持證券與其他債務融資工具比較有以下區別:

          一是與現有短期融資券相比,二者比較類似,但短期融資券被限制在一年以內,ABN與之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可以在銀行間市場獲得更長期的融資渠道。資產支持中期票據的期限均在1年以上,最長期限可達到10年。從這個意義上看,央行通過金融創新的形式實際上是突破了短期融資券在發行期限上的限制。

          二是與目前的企業債相比,資產支持票據使央行在推動企業直接融資方面將獲得更大的話語權。按照現行的《企業債管理條例》,企業債實際上是多頭管理:企業債發行的資格需經過發改委審批,發行上市由證監會監管,央行實際上只負責發行利率的監管。相比之下,資產支持中期票據的監管則在更大范圍上由央行來負責,甚至是只需要央行的審批,從而打破企業債多頭監管的格局。

          三是ABN與ABCP(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資產支持商業票據)原理上基本相同,在期限上各有長短。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期限較短,一般期限短于1年(美國通常短于270天,有時365天),ABN期限更長,期限越長對“資產池”的質量要求就越高。

          三、小結

          資產支持票據作為一種低成本的、便利的融資手段,如果合理運用,可以為很多機構尤其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的融資手段。當前中國金融市場還存在諸多弊端不利于資產支持票據的推行,筆者認為,必須采取合理性措施,努力營造適合于該產品發展的金融環境,例如,加強對風險評級機構的審核和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資者對投資產品有更充分的了解和認識等,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資產支持票據的作用。

          參考文獻

          未融資和融資的區別范文第3篇

          出口押匯與議付在許多方面有相似之處,國內企業有時甚至把押匯和議付混為一談、不做區別。我國銀行在辦理議付結匯中使用的多是出口押匯,使用議付的不多,甚至堅持只做出口押匯不做議付。那么議付與出口押匯有什么區別呢?以下結合一個案例來進行分析。

          一、案例簡介

          1999年3月30日,被告(韓國)國民銀行開立以原告上海蘇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人為(韓國)國民銀行,可由任何銀行議付。1999年10月11日,原告通過另一被告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向被告(韓國)國民銀行提交了規定的單證。同年10月16日,(韓國)國民銀行致函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稱,基于以下不符點:1.未提交單據原件(發票和裝箱單未顯示原件);2.提單上無裝船日期;3.提單上的修改未簽字;4.匯票由兩個出票人簽發,拒絕結算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并持單留待處理。同年10月18日,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回函表示不能接受(韓國)國民銀行提出的不符點。后雖經多次交涉,但由于被告(韓國)國民銀行不能接受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的觀點,故于同年12月6日,將單證退還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在本案的信用證交易中,僅審核并傳遞單據,并未向原告支付信用證項下任何款項,因此被告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不構成議付行。開證行(韓國)國民銀行負有承兌信用證的義務。(以下略)判決如下:一、被告(韓國)國民銀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蘇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信用證項下款項,并支付相關利息;二、駁回原告上海蘇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訴訟請求;(以下略)

          判決后,(韓國)國民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被上訴人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已經承諾議付涉案信用證,該銀行以議付行身份參與了整個信用證結算過程,因而被上訴人蘇豪公司只能以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作為唯一的被告,而無權對上訴人提訟。

          被上訴人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辯稱:(一)我方只是審查和傳遞相關單據,不構成議付;(二)我方在本案中是中國民法中的委托人,并且在過程中沒有過錯,依法不因承擔責任;(三)本案焦點在于被上訴人蘇豪公司提供的相關單據不符點,上訴人將我方列為被上訴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一直堅持自己僅審核并傳遞單據,并未向原告支付信用證項下任何款項,不構成議付,從而避免了承擔相關責任。那么,銀行為什么不愿做議付,而更愿意做出口押匯呢?

          二、出口押匯與議付的區別

          要弄清楚上述案例中提出的問題,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出口押匯與議付的概念以及它們之間的區別。綜觀目前國內銀行的實踐,出口押匯是指出口商憑進口商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將貨物發運后,按照信用證要求制作單據并提交其往來銀行要求押匯,即以出口單據的權利為質押,要求銀行提供在途資金融通,這種融資方式即稱押匯。議付,是出口地銀行“買進”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及所附單據,并將票款“付給”受益人的過程。就是出口地銀行在審核單據無誤后,扣除本身的手續費及轉讓匯票之日起到開證行付款之日前這段時間的利息,并將其余貨款付給出口商的一種行為。

          兩者的區別可以歸納以下幾點:

          (一)法律性質不同

          議付所構建的是一種票據買賣關系,議付行支付合理對價后就成為正當持票人,擁有了票據項下的一切權利。議付行和受益人受國際慣例、信用證有關法律、票據法的約束。

          出口押匯所構建的是一種質押關系和借貸關系。銀行給予出口方的融資是一種借貸關系,這種借貸是以出口方提供的貨物單據作為質押擔保為基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權利包括(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如果出口商不能如期償還銀行提供的融資,銀行對出口方可以根據質押關系對質押物主張優先權。

          (二)銀行的地位不同

          議付關系中,銀行通過預付或同意預付款項買入了單據,銀行對單據享有所有權,銀行享有議付行的地位,應該承擔議付行的義務并行使議付行的權利。

          在押匯關系中,押匯申請人是將全套單據質押給銀行,銀行享有的是債券和質押權。

          (三)融資額度評估和核放標準不同

          議付的融資額取決于受讓匯票票面記載金額及其付款期限。議付銀行是按匯票的面值扣除從議付當日起到預期實際收匯日的利息以及相關的手續費后,把凈額支付給出口商。

          出口押匯的融資額主要取決于出口商品的類別,品位以及其市場價格,所以它有相當大的伸縮性。銀行通過寬嚴有別的彈性尺度衡量標準來控制其出口貿易融資風險。

          (四)兩者與銀行審單責任的聯系程度不同

          議付項下銀行的權利直接與審單聯系起來,銀行未按照《UCP600》的要求履行議付的審單義務,則直接影響到議付行權利的實現。

          出口押匯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不直接與銀行的審單責任聯系在一起,其主要是基于押匯協議要求申請人償還押匯款項或行使擔保物權以保障自己的債權。

          三、銀行愿做出口押匯的原因分析

          從法院認定的事實及判決中,以及對出口押匯與議付的區別分析,我們可以總結出是以下原因導致銀行愿做出口押匯而不愿做議付:

          (一)做出口押匯,銀行可以不承擔審單過失的責任

          根據《UCP500》的規定,議付行在作出議付之前必須合理地謹慎地審查單據和信用證條款是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議付行必須在向開證行交單之前或在交單的同時書面告知開證行自己已經審查了單據并付出了對價。根據《UCP600》的規定,議付的前提是:議付信用證、單據相符、交單到指定銀行、指定銀行給予“預付款”或“同意預付款項”。根據《UCP500》及《UCP600》的上述規定,銀行做議付時就有審單的義務,如果審單有誤,將承擔審單過失責任。

          銀行如果做的是押匯業務就沒有審單義務,只是審查和傳遞相關單據,不會承擔審單過失的責任。

          上述案例中,因為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不是議付行,所以沒有審單的義務。該案件的焦點在于被上訴人蘇豪公司提供的相關單據不符點,所以對于僅負責審查和傳遞單據的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來說,不需要承擔議付行的相關責任。

          (二)做出口押匯,銀行可以避免卷入國際訴訟中

          議付是由銀行審核并購買單據,銀行議付以后就成為單據的所有人,如果開證行拒付,議付行就必須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訴訟。

          如果做的是出口押匯業務,銀行只是審查和傳遞單據,當單據被國外付款行拒付時,因為銀行并沒有支付價款,所以不構成議付行,可以避免卷入復雜的、費用昂貴的國際訴訟中去。

          上述案例中的比利時聯合銀行上海分行正是基于此而避免了被卷入該案件中。

          (三)當國外付款行拒付時,辦理押匯的銀行較易從出口商處索回押匯款。

          出口押匯的性質是借貸和質押的結合,當出口押匯的單據被國外付款行拒付時,辦理押匯的銀行可以依據借貸法律關系直接要求出口商返還貸款,如果出口商不償還押匯融資貸款,銀行可以依據質押法律關系將質押的單據或貨物拍賣、變賣,獲得優先受償。

          如果做的是議付,當國外付款行拒付時,議付行能否要求出口商清償,即議付是否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需要區分情況。由于議付行對受益人的追索權問題會涉及到票據法問題、議付行和開證行之間是否是關系的問題以及議付行和受益人的自行約定,ICC認為需要留給各國國內法去解決,以避免UCP與國內法的沖突。另外,銀行在審單有誤的情況下不能要求出口商清償,原因是議付行與出口商存在著單據買賣關系,一旦議付行接受單據支付對價,則認為議付行已經認可了出口商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從而單據不符的風險轉移到議付行。一旦出現因單據不符被拒付的情形,出口商可以以議付行審單過失為由拒絕返還議付行的融資。

          (四)我國的法律制度使開展國際結算業務的銀行愿做出口押匯而不愿做議付。

          由于UCP對議付涵義界定的模糊性以及我國法律在議付問題上的空白,我國法院對議付行的法律地位的認識還存在一定的偏差,議付行為本身還缺乏成熟的操作指導,一旦發生拒付,議付行往往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出口押匯業務法律性質明確,可操作性強,以信用證項下合格單據作質押,風險相對可控,押匯行追索押匯款項時有法可依,因此這種方式越來越受到銀行業的親睞并已成為我國銀行信用證業務中一種最重要的融資方式。

          綜上,出口押匯與議付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業務、不是同一概念,二者的區別很大。盡管我國銀行出于自身利益原因多愿意做出口押匯,但出口商在進行國際結算業務時,還是應當要求銀行按照國際上真正意義的議付行為辦理,即議付行審單后,在單證一致的前提下立即對受益人付款或對受益人允諾預付款項;另一方面,我國銀行在開展國際結算業務時,也應轉變傳統觀念,按照國際慣例,積極開辦真正的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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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趙凌,議付與出口押匯在我國的規范與統一,發展研究,2005年第8期.

          未融資和融資的區別范文第4篇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我國會計準則日漸趨同于國際會計準則。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CAS22)正是與國際會計接軌的產物。根據新準則規定,企業在取得除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所規范的股權投資等金融資產以外的企業金融資產時,應根據CAS22相關規定,將金融資產劃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中,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它包括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債券、股票、基金、權證等,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之一。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此類金融資產的目的不是很明確。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具有諸多相似之處,致使實務處理過程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此問題引起了學術界廣泛的關注,并對其進行了深入地研究,一部分學者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進行了重點探討,另一部分則對兩者各自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但對二者的差異性及其存在缺陷的關聯性研究不足。本文在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重點探討了二者的差異性和存在的缺陷。

          二、兩者的差異及缺陷

          (一)定義和持有意圖的差異及缺陷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定義比較明確,持有目的也很清楚。根據CAS22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中一種。因此,它的處理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處理是相同的。但準則并沒有詳細地解釋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除交易性金融資產外還包括哪些內容。如果其包括的內容很多,那如何與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區分,若其包括的內容就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卻為何不將兩者并為一類。相對而言,從CAS22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定義并沒有采取直接定義法,而是通過采用“逆向思維”的方式給出其定義,據定義,不屬于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才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準則沒有給出明確的列舉。各類教科書講到此處時,也是直接敘述某公司購買的股票、債券或基金直接認定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致使初學者在實務中不知該將什么類型的金融資產歸屬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此外,從持有目的看,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的目的比較明確,所有者持有的目的是從二級市場中通過低價買高價賣而獲取差價收益,屬于投機類的短期資產。這類金融資產一般認為持有期限不超過3個月,但在實務中如果金融市場比較低迷時,一般企業如不是急需資金,持有期限勢必會超過3個月,甚至一年。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有者持有的目的不明確,實務中,某項金融資產具體應劃分為哪一類,主要取決于管理層的風險管理、投資決策等因素,它的分類應是管理層意圖的如實表達。因此,一家企業在購入金融資產時無明確持有意圖的說法是不可信的。企業購買的某金融資產不知該歸為哪類金融資產時,才將其劃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在企業資金周轉日趨緊張的時代是不可能出現的。

          (二)會計核算的差異及缺陷 (1)初始確認的處理。在初始確認中兩類金融資產都是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不同之處在于購買過程中交易費用的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其計入當期損益中的“投資收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將其計入初始投資成本。兩者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從資產的劃分上交易性金融資產歸屬于流動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所以交易費用也順理計入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歸屬于非流動資產,企業至少不準備近期出售,因此交易費用計入初始投資成本。這看上去很合理,但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這種處理方式和其他資產的處理方式(比如存貨購買過程所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等也是計入成本)截然不同,會計準則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

          (2)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根據CAS22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都要按照新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根據新公允價值的變化,市價上升時,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市價下跌時,則作相反的會計處理。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市價上升時的會計分錄為: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市價下跌時,則要分情況處理。如果屬于暫時性的減值則作相反的會計處理。對比二者的處理方式可發現,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計入了當期損益,即:“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計入了利得和損失(屬于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但是,如果兩種金融資產都未出售,那么由于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其實都為未實現的損益。既然都是未實現的損益,前者計入當期損益,后者計入所有者權益,這不免讓人疑惑。從現有的研究來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比較合理;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處理卻是存在很多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問題是未實現損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致使利潤表中利潤高估或是低估,誤導報表使用者做出錯誤決策。

          (3)減值及回升的處理。根據CAS22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無論企業購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再低,企業只需要做出,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而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方面的規定卻比較復雜,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下跌的幅度到達甚至超過其成本的20%,或連續下跌的時間到達或超過6個月,導致下跌的因素是客觀存在且非暫時的,就應合理地判斷該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并計提減值準備。在市價回升時,交易性金融資產只需做相反的會計處理。而對于可供出售的債務工具,計提減值后如果價值回升,原確認的減值損失可以通過當期損益予以轉回,增加當期利潤;對于可供出售的權益工具,計提減值后如果價值回升,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只能增加資本公積。可見,兩類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最大區別就是對市價回升金額的確認不同。前者將市價回升形成的潛在收益計入了當期損益,而后者將市價回升形成的潛在收益計入了所有者權益。這方面處理較復雜的當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及回升。首先,暫時性減值和非暫時性減值的判斷標準不詳細,給企業提供了一定的利潤操縱空間;其次,市價回升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債務工具和權益工具的處理不一致,又給實務處理造就了一定的困難。

          (4)處置過程的處理。CAS22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一方面將收取價款和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將原先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中的金額轉入“投資收益”,即: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獲得的凈損益通過“投資收益”賬戶來反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一方面也是將收取的價款和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將原先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的累計金額轉入“投資收益”賬戶。由此可見,兩者處置的結果都是未實現損益最終實現的過程,都是通過“投資收益”賬戶來反映。而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卻是不同的處理,這種前后不一致的處理方式,將會影響報表使用者的理解和應用。

          (5)重分類的不同。CAS22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同時,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也就是說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其他三類金融資產是不可以重分類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和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的。如,一項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必須具備相應條件,如果其中之一不具備,那就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相關規定,必須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此處理,雖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那部分不屬于持有至到期投資了,但又產生了另外一個問題,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這部分金融資產又變成了持有目的不明確的金融資產。

          (三)會計核算衍生出各自存在的缺陷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二者的會計核算是重點,同時兩者各自又存在一些缺陷。

          (1)交易性金融資產存在的主要缺陷。第一,“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存在的缺陷。可歸結為兩點:一是CAS22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如有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賬戶,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投資年份和處置年份一致,會計處理比較合理;如果不一致時相關會計處理會導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沒有信息含量;二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如有余額,實為未實現損益,這樣直接轉入利潤表會誤導報表使用者。有很多的研究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進行了改造,改造的方向主要是將此賬戶包含的已實現和未實現的利得或損失分開。這樣更符合明晰性原則,有助于報表使用者的理解和應用。第二,對未實現損益的思考。“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存在諸多問題的一個關鍵原因就是它核算的主要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產生的潛在損益,即:未實現損益。這既是金融資產用公允價值計量的一大亮點又是其最大的缺點所在。如果不記錄公允價值上升形成的潛在收益或是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潛在損失,會在一定程度上誤導報表使用者,但記錄它們也會給財務報表造成一片繁榮或是一片黑暗,由此引發的一個問題就是“未實現損益”是否應該進入利潤表,這是今后應重點研究的問題。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存在的主要缺陷。第一,債券、股票投資處理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如購買的是債權工具按照面值計算利息,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購買債權工具則按攤余成本計算利息,這就出現了兩個問題:一是公允價值變動時用新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比較還是和攤余成本比較;二是發生減值時應該以攤余成本還是初始成本作為計提減值準備的基礎。這些問題目前都是眾說紛紜,尚無統一定論。第二,減值判斷標準不清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如果市價下降是暫時的,則按公允價值變動處理;如果市價下降是非暫時的,則按減值損失處理。這樣的判斷標準看起來合理,但很難準確把握,給會計實務帶來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另外,無論是發生減值還是公允價值變動,會計分錄的貸方都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無法從會計科目區分相關內容,致使其提供的會計信息籠統、模糊。第三,債務工具和權益工具價值回升時處理不一致。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轉回時,根據CAS22相關規定,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債券等債務工具,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借記“可供出售金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股票等權益工具時,原已確認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而通過權益轉回,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但CAS22中也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股票等權益工具時,發生減值時計入“資產減值損失”,和轉回時計入“資本公積”相比,前后處理不一致,有悖于明晰性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

          三、結論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新會計準則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諸多相似之處,而新準則卻沒有給出兩者明晰的定義和處理規范,致使在概念理解和實務處理中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本文在二者差異性分析的基礎上,詳細地列出了二者存在的缺陷,這在一定程度上對相關概念理解和實務處理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若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能期待我國會計準則的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會計準則研究組:《最新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與操作指南(第1版)》,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未融資和融資的區別范文第5篇

          【關鍵詞】 財務會計報告;公允價值;財務報表附注

          2006年2月,財政部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會計準則體系,標志著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形成。對于財務會計報告所披露的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附注,除了采用常用的比率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等對企業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價外,筆者認為,對財務會計報告中的一些特殊項目也應予以充分關注,判斷這些信息給企業帶來的潛在影響,以便社會公眾作出理性決策。

          一、關注資產負債表中以公允價值計價資產的范圍及合理性

          (一)關注資產負債表中可能以公允價值計價資產的范圍及影響

          新會計準則變化最大的是多種資產可使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如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生物資產、政府補助收到的非貨幣性資產等均可在一定條件下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這也使得上述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列示的資產余額可能反映的是公允價值。公允價值作為新會計準則中廣泛采用的一種計量屬性,它的優點體現在滿足了財務信息的決策有用性,使會計信息更加可靠,可以有效避免或減少企業掩飾投資失敗造成的損失,尤其是金融產品的市場價格已經大幅下降,但企業使用歷史成本計價從而誤導社會公眾的情形。但公允價值也有它的缺點,比較突出的是公允價值的合理確定,帶有市場客觀性和主觀判斷性的雙重屬性,盡管可以采用市價法、類似項目法和估價技術法進行確定,但是對于那些需要按照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進行估計的現值技術,都離不開對未來事項和主觀不確定因素的主觀判斷。主觀上的可操作性就造成了公允價值計量技術操作上的困難,也給企業進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操作空間。因此,在閱讀資產負債表時,非常有必要對以公允價值計價的資產予以充分關注,判斷其應用的合理性。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劃分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均采用公允價值。但在核算公允價值的變動金額時,兩者卻有很大區別:假設期末股票投資的公允價值下降,若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則借記損益類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這樣會使企業本期利潤減少;若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則借記所有者權益類科目“資本公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種投資市價的波動沒有在利潤表中體現,除非是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并確認減值損失,這種隱藏的浮虧才會在利潤表中的“資產減值損失”項目中體現,僅是公允價值的變動是不影響企業利潤的。從以上的比較中可以看出,企業可以通過金融資產的分類來進行利潤調節,如將低價買入的股票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將較高價格買入的股票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尤其在現在的金融危機情況下,更應關注資產負債表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數額變化及可能對企業的損益產生的潛在影響,防止企業企圖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來體現利潤,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來隱藏虧損的情況。

          (三)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采用成本計量還是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規定,企業可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這兩種后續計量方式的區別在于:如按成本模式后續計量,企業要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若發生減值還要計提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這樣會使得資產負債表中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降低,由于費用的增加必然使利潤表中的利潤減少;若采用公允價值后續計量,企業無需計提折舊或攤銷,也不計提減值準備,但在期末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需要將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同時調整期末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假設期末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上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后續計量,企業的資產總額會增加,利潤表中的利潤也會增加。從以上的比較中可以看出,這兩種后續計量方式的區別帶給企業的影響是不同的,企業很有可能采用上述后續計量方式的選擇或轉換調劑利潤。因此,報表使用者在閱讀投資性房地產項目時,一是關注上述后續計量模式采用的合理性及其對財務狀況和損益的影響;二是關注企業有無將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為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情況,影響企業的利潤是多少;三是必須關注投資性房地產的增減原因,了解企業有無將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與自用房地產進行轉換的情況,如果有,影響當期損益的金額是多少。

          二、關注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范圍及其謹慎性

          盡管新會計準則體系中規定了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范圍和方法,但對于計提條件、計提比例、計提金額等方面,也需要會計人員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進行職業判斷,這也給企業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間。所以,在閱讀財務會計報告時必須充分關注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謹慎性。在財務會計報告的列示中,資產負債表中各項資產均按扣除對應準備后的差額列示,同時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各項減值準備的詳細情況,包括期初、期末余額,本期的增減變化等信息。在閱讀財務會計報告時,應關注以下幾點:一是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采用會計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比性,如壞賬準備的計提是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還是賬齡分析法或銷貨百分比法、提取比例確定的合理性,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是按單項、類別還是產品系列計提等;二是企業當期是否發生有關減值準備的會計政策變更,變更的理由是否合理,調整的金額是多少;三是是否有減值準備的轉回情況,是否有人為操縱利潤的可能性。盡管新資產減值準則規定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轉回,但對于存貨、金融資產等計提減值準備還是可以轉回的,若存在減值準備的轉回情況要予以充分關注;四是資產減值金額確定的謹慎性,如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是否合理,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企業濫用準備的情況。

          三、關注利潤表中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構成及金額變化

          (一)關注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損失項目潛在的風險

          新準則中引入了公允價值,對大部分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并單獨體現在利潤表中,使利潤表體現了全面損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損失的本質是未實現的資產持有損益,如按公允價值計價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持有期間的變動損益。這部分未實現的損益將來可能會因為公允價值的下跌而減少,尤其是金融危機下更會對企業的利潤產生極大影響。因此,在進行上市公司的業績評價時,需考慮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損失項目可能的變化,潛在地利用其進行平滑經營業績,操縱利潤的可能性。

          (二)關注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項目金額的構成

          新會計準則大大擴展了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的核算內容,如將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政府補助、取得的捐贈收入等內容發生的當期損益計入兩項目。盡管利潤表中在營業外支出下單獨列示了“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但也主要包括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處置損失,這還遠遠不夠。財務會計報告的閱讀者還應通過財務報表附注了解更多的信息,分析其項目構成,分析其對當期利潤及以后各期利潤的影響及潛在的風險。

          (三)關注資產減值損失項目的金額變化

          新會計準則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均應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為一個項目,“資產減值損失”項目可代表企業當期計提的各種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在分析該項目時,可將本期金額與企業其他各期金額進行縱向比較,分析其變化的原因,同時可與財務報表附注中列示的各資產減值準備項目的詳細信息進行結合分析。

          四、關注財務報表附注中一些潛在的危險信息

          財務報表附注作為財務會計報告的一部分,是對財務報表的補充說明,它提供與財務報表所反映的信息相關的其他財務信息,為決策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在新會計準則下,閱讀財務報表附注應關注以下可能傳遞一些潛在危險信號的內容。

          (一)或有事項的披露是否充分

          新《或有事項》準則中明確規定了需披露的預計負債、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情況及披露內容,而或有事項的披露中經常會出現企業披露不充分的情況。或有事項由于其潛在的風險,往往會成為企業危機的導火索。因此,在閱讀財務報表附注時,需要關注對預計負債方面的揭示是否存在不明確或回避揭示情況;債務擔保的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沒有披露而為子公司等關聯方的擔保事宜;披露內容上是否存在沒有披露或有事項產生的財務影響和補償的可能性,也沒有解釋未披露的原因等問題。

          (二)關聯方交易的內容及關聯方交易占該類交易的比重

          新《關聯方披露》準則擴大了關聯方的范圍,對關聯方交易的披露作了詳細規定。而關聯方之間可能通過虛構交易、轉移或出售資產、關聯方費用分攤等做法來調劑利潤,關聯方交易往往會成為企業粉飾財務報表的常見手段。因此,有必要分析財務報表附注中的關聯方披露內容、關聯方交易的內容、關聯方交易金額在企業所占的比重,若所占比重較大,則要引起投資者的警惕。

          (三)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的適當性及其影響金額

          企業若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則需要財務會計報告閱讀者對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選擇的適當性和變更的合理性進行判斷。不同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會導致財務報表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較大差異。在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中尤其要關注企業自愿進行的變更,如改變存貨計價方法、改變折舊方法、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等。

          (四)企業分部報告信息所反映的風險

          《分部報告》準則要求多種經營或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披露分部信息,包括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若企業披露分部報告,為了評價企業整體的風險和報酬,有必要結合各分部所處的區域經濟條件、行業的發展趨勢、產品生命周期、國內外的政治經濟發展情況等各種因素對分部報告進行分析, 以確定各分部發展前景及對整個企業的預期報酬與承擔的風險產生的影響。

          總之,財務會計報告是了解企業的一個途徑,有必要對其容易存在潛在風險的項目進行分析,注重企業資產的質量和營運效率,更多地考慮企業未來的發展,更加關注企業所面臨的機會和風險。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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