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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的資產隔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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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的資產隔離功能

          保險的資產隔離功能范文第1篇

          經過近30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金融體制和金融體系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已經基本建立起多類型、多元化的金融機構體系,多層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場體系,多目標、多工具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以及專業化、國際化的金融監管體系。

          上述改革對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保持中國金融的安全穩定,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中國的金融改革還遠遠沒有完成,在金融業務的準入、資金價格的形成、金融高管人員的管理及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處置等方面,還存在著較多的行政色彩,金融體系的結構、功能和效率還有待于進一步改善,市場機制在金融資源配置、供求調節、經營約束、風險處置等領域的作用還有待加強。

          改革重心、核心、重點及難點

          金融市場化改革的主要目標及重點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金融體制,讓市場機制在社會資源的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讓資金價格(利率)決定于市場資金供求,調節市場資金供求,在金融資源的配置中發揮杠桿作用;讓經濟與市場手段在金融宏觀調控中發揮主導作用;讓金融機構真正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發展,真正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經營,在公平公正的競爭中實現優勝劣汰;讓股東、高層管理人員承擔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失敗風險與責任,最大程度地實現金融風險處置和金融機構退出的市場化,最大程度地強化市場紀律的約束作用。

          在邏輯關系上,金融機構經營的市場化和利率的市場化是金融市場化改革的重心,金融宏觀調控手段的市場化是金融市場化改革的核心,而金融風險處置與金融機構退出的市場化則是金融市場化改革的重點,也是金融市場化改革的最大難點。

          之所以將金融機構的市場化退出視為金融改革的重點,主要是因為:它不僅是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機制,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前提,同時也是建立市場競爭規則,促進市場有效運行的重要前提;它不僅是放松金融管制,促進金融創新,提高金融體系效率和競爭活力的重要前提,同時也是強化市場紀律和市場約束,促進公平公正競爭,防止道德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的重要前提;它不僅是金融機構實現商業化、市場化經營的重要前提,同時也是有效實施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重要前提。

          而之所以將金融機構退出的市場化視為金融改革的難點,主要是因為:在金融機構的市場化經營和競爭中,總會有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失敗而應退出市場,特別是經濟和市場環境惡化的情況下,會有更多企業和金融機構面臨生存的困境與危機,要退出市場。

          問題或難題就在于,既要讓高風險或危機的金融機構及時順暢退出市場,解決金融機構經營失敗而不倒、發生危機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銀行和各級財政實施救助的道德風險問題,真正實現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最大程度地強化市場紀律約束;同時又要最大程度地保護存款人和納稅人的權益,保持金融業務與服務的連續性,隔離退出機構的風險傳染,防止發生金融擠兌風潮和金融系統性風險,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

          建立完善的退出機制

          為解決上述難題,真正實現危機金融機構的穩妥處置,實現市場化而非行政化的退出,從而推進金融的市場化改革,就需要圍繞金融機構的市場化退出,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配套的法規、制度、機制和措施。其中包括:

          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高效的執法機制。應建立和完善專門針對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的法律法規;同時應建立專門處理危機金融機構破產及金融資產處置的專業律師、法院或法庭,以提高司法的專業性和效率性。

          對那些已經陷入嚴重資不抵債和支付困難、面臨清償能力和支付能力危機的金融機構,必須及時進行處置,包括關閉破產,使其及時退出市場,以防止演變成區域性或系統性的金融危機。

          建立和完善危機金融機構的有序破產清算機制。借鑒歷史的經驗教訓,對危機金融機構的處置,應當盡可能少用停業整頓和下令關閉等行政性的手段與方式,而應更多地運用市場和法律的手段,如依法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以降低危機金融機構處置的經濟、政治及社會成本。

          應明確危機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條件、程序、裁定、執行等,例如,在什么情況和條件下應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由誰決定和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由誰裁定和執行破產清算,以及資產負債的處置和損失的承擔等。

          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存款保險機制。應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實踐經驗與教訓,并立足中國國情,結合歷史與現狀,盡快建立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包括保險的范圍、保險的金額,保險基金的來源與運用,繳納存款保險費的依據和標準,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治理與職能等。

          存款保險制度與機制的建立,既要有利于保護公眾存款的安全,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防止發生銀行存款擠兌風潮,同時也要有利于建立危機金融機構的市場化退出機制,在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同時,使危機金融機構及時穩妥退出市場。

          建立和完善金融危機傳染的隔離機制。應盡可能防止由于個別或單體金融機構的危機而導致金融系統性危機,防止或降低金融風險的傳染效應,包括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跨地區、跨國界的傳染,就必須建立金融風險和危機的隔離機制、金融風險與危機的有效處置機制。

          這種隔離機制包括降低金融業務及風險的集中程度、金融業務的復雜與交叉程度、金融資產負債對市場的依賴程度、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震動傳導程度。

          保險的資產隔離功能范文第2篇

          據理財專家的說法,最低投保保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保險產品,可以稱之為富人險。富裕人士為什么會舍得投保上百萬元甚至上億元保額的保單呢?究其原因,無非是看中了大額保單的資產保全與隔離等功能。高財商的人會利用保險轉移風險、保全資產、規避稅收。世界上幾乎所有的產品都是錦上添花,只有保險既可以錦上添花又雪中送炭。

          規避風險,以小博大

          風險無處不在,特別是資產豐厚、賺錢能力超強的富裕人士如企業主群體,他們往往是一個家庭的最重要經濟支柱。一旦發生人身意外,對于富裕人士來說失去的不只是生命,更會使其家庭瞬間失去頂梁柱,喪失了繼續高品質生活的基礎。通過購買足額保障型保險產品,相當于鎖定了大量資金,可保障在喪失掙錢能力或是發生意外身故時,為自己及親人挽回損失、保全資產,最大程度上保證生活質量。

          人壽保險有異于其他資產種類的地方,是它最基本的保障作用,這是保險產品特有的屬性,它能夠提供極佳的財務杠桿作用。對于一位健康成年人而言,一張年付幾百元的人壽保單,保額可達幾十萬元甚至更高。也就是說,其中的財務杠桿可高達100倍或以上。

          養老保障,子女教育

          相對于其他理財工具,人壽保險具備長期保證性,這是保險獨有的功能。

          可以通過保險工具提前鎖定未來養老和教育花銷,指定妻子和子女作為受益人,為自己和妻子提早構建養老保障,同時為子女盡早購買教育金產品。中國富裕人士喜歡買高額保險還有一個原因是他們的年齡。2013年8月“胡潤百富榜”上富豪們的平均年齡為52歲,其中有相當大的比例還不到40歲。這意味著他們家庭成員的年紀還小,一些支出大頭比如子女的教育費用還需要支付。

          富裕人士逐漸增多,如何將自己辛苦攢下的家業順利傳承給下一代,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當前,富二代多為80后、90后的年輕人,這批“幸運兒”中的一些人對財富的意義不甚了解,往往過著不善節制或無節制的奢侈生活,這樣下去,資產很容易消耗掉。

          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富有的父母不妨為“富二代”度身定制,購買一份合適的、高額的、偏儲蓄型的保險(如年金險、逐期返還型的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等),父母通過短期交費或躉交的形式,為子女一次性購買一份大額保險,合同生效或滿幾年后,就可在15年、20年、30年或終身期間每年給予子女一筆保險金。如此一來,子女可以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獲得穩定的收入,以保證生活質量。

          實力體現,生意所需

          購買巨額保單,有時候會出于生意上的需要。業內流傳著這樣的一個故事:有家年營業額超過9億元的企業,海外一位新客戶要求他提供資信證明。這位客戶說,老板個人的人壽保單就是一種資信,但通常的門檻是“1000萬美元的保額,每年保費要20萬美元以上”。為此,這位老板投了百萬級的保單。

          隔離風險,規避債務

          普通人買保險是為了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因為他們不能承受風險帶來的財富損失;而富裕人士雖然可以用自己的錢來承擔風險帶來的損失,但保險的意義在于,把辛苦賺到的錢,打拼下的江山安全地保留下來。

          法律規定,保險單是以人的生命、器官和壽命為代價換來的將來收益的期權,不作為追償對象。封條可以查封各種財產,卻不能查封保險。如果發生債務糾紛,個人資產將會被用來償還債務,身家被沒收、查封;如果用這些錢買保險,即使房產、汽車都被追償,這張保單是可以保留的;而如果此前購買的是天價保單,即便公司破產,財產被查封,也依然有可能延續自己的富裕生活。所以,只有保險才是你真正所擁有的東西。

          案例1:美國安然創始人肯尼斯在2001年公司破產之前,就花費400多萬美元購買了多重商業年金保險。雖然肯尼斯已于2006年7月去世,但這并不影響他的家人從2007年開始每年享用90萬美元的年金返還。而這些年金受法律保護,債權人無法以此為由向肯尼斯家人追償。

          案例2:1998年重慶萬縣出了一場車禍,有一對年輕夫婦當場死亡,留下一個10個月大的孩子。這對夫婦都買過保險,保險公司需要支付的賠償金額是105.2萬元。就在這個時候,當地的一家銀行找上門來,因為夫妻倆生前為了做生意,曾借了不少貸款,銀行要求先還貸款。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認定,1995年頒布《保險法》里有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對保險金進行保全或凍結,于是,100多萬元就踏踏實實地留在了這個嬰兒手里,沒有拿去還銀行。這個案子后來成為類似案件的經典參照案例?!侗kU法》中這些相關條文說明了一個道理:受益權大于債權。

          案例3:王先生擁有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年業務往來在5000萬元左右。包括個人房產在內,王先生的個人資產在1000萬元左右。由于宏觀經濟形勢不景氣,王先生的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他擔心隨時有可能因為某筆款項出現意外而外債纏身。為此,王先生希望通過保險計劃,來實現合理避債。保險業專家表示,人身保險金不屬于破產債權。王先生的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均可以通過保險在保證正常商業往來的同時,實現合理避債。5000萬元的業務往來,需要較強的流動性,可選擇投保萬能險,指定受益人。

          對于保險給付金是否能夠免債,華泰人壽的理財專家認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死亡,其購買的保險又有明確指定的受益人,不作為遺產處理,也不會被用來償還債務。但如果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或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須先用于清償被保險人的債務。另外,非人壽保險如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不具有避債功能。同時,如果購買保險資金屬于違法所得,或在公司出現問題之后投保,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現金規劃,應急準備

          企業主通常都會準備一筆儲備金存到銀行,以備生意的周轉。當債權債務問題出現,發生法律訴訟時,銀行的這些錢以至包括股票、房地產等都可能被凍結,生意上的往來或運作可能會因為缺少周轉的現金流而導致停業甚至瀕臨破產。

          如果提前擁有人壽保險的保單,這個問題就會輕易解決。他可以將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抵押品,向保險公司貸款。保單貸款利率與銀行商業貸款利率不同。最常見的就是“參照同期人民銀行短期貸款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來計。各家保險公司對貸款的最高比例規定不同,一般在保單現金價值的70%~80%,最高的能達到95%。

          案例4:王先生于2004年投保了某款理財型保險,保費是躉交100萬元。2008年北京奧運會前期,酒店用品的生意迎來機會,他想向銀行貸款,折騰了3個月未果,后經保險人提示做了保單貸款。他的貸款情況是這樣的:保險公司為他提供5.6%的貸款利率,期限為半年,同時保險公司反過來還要給他大約4%的投資回報,所以實際上他得到了利率僅為1.5%的貸款70萬元。而且保險公司在一周內就把款打到了他的賬上。

          業內流傳著這樣一種現金規劃方法:假設一個企業家擁有個人資產1億元,加上其他運作資金,每年拿出500萬元用于購買人壽保險,遠低于總運作資金的5%,不會影響其投資計劃。又假設在第10年,因為種種原因,企業面臨破產。此時,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如果只是短期資金周轉,可以通過保單貸款的方式解決,相信5000萬元可以讓一個企業家東山再起;二是如果已對企業經營徹底失去信心,5000萬元應該可以讓一個企業家在企業破產之后維護尊嚴甚至盡享奢華。

          財富傳承,合理避稅

          在國外,很多國家都征收遺產稅,而且額度很高。根據國務院2013年2月上旬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是加快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的重點工作之一。盡管十八屆三中全會沒有進一步作出明確,但遺產稅的征收是遲早的事情。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人壽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不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受益人無須清償被保險人生前所欠的稅款和債務。這是因為,在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的索賠權已明確為受益人所有。

          壽險還具備了一定的遺囑替代功能,這表現在通過保單可以指定多名受益人,同時還可以指定受益份額和受益順序。這樣,事前若能安排好受益人順序及確認每一受益人的受益份額,即便被保險人遽然離世沒有留下遺囑,也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避免家庭內部的紛爭。

          業內流傳著一則猶太人傳承財富的故事:祖父花200萬元為自己購買了2000萬元的保險,在他離世那天,保險公司送來了2000萬元;父親從中抽出400萬元配置了4000萬元保險,當父親離世時,兒子拿到了4000萬元的保險金,遺產稅分文未交……

          案例5:中國臺灣地區首富蔡萬霖2004年9月去世,留下超46億美元的龐大遺產。按照臺灣地方法律,他的子女需要交納782億新臺幣的遺產稅。不過,蔡萬霖對于避稅之道很有心得,曾經購買數十億新臺幣的巨額壽險保單,將資產通過人壽保險的方式安全合法地轉移給了下一代。最終,當局只收到了5億元新臺幣的遺產稅金。

          但臺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的后人就沒有那么幸運。王永慶與2008年10月去世,臺灣稅務部門核定其繼承人須交遺產稅119億新臺幣,創下臺灣地區最高遺產稅紀錄。為拿到巨額遺產,王家12名繼承人不得不以“質押股票”或“借款”等方式籌措稅款。

          保險的資產隔離功能范文第3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SPV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6)03-0044-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3.09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制度自上世紀70年代于美國問世以來,便作為一項偉大的金融創新風靡全球。這是因為,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巧妙的結構化設計,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換為流動性強的優質資產,實現企業表外融資,在不提高企業資產負債率的同時,又為企業帶來擴大生產經營所需的現金流。但由于資產證券化制度同樣處于變動不居的市場環境,不可避免地面臨諸多系統性、非系統性風險,若不采取適當的風險隔離機制,適時適地構建多層“防火墻”,資產證券化的效用必將大打折扣。

          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目前尚無一致說法[1]。中國證監會于2014年11月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其中第二條指出:“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蓖瑫r第四條還規定,現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中,由證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擔任“特定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簡稱SPV)角色。

          通常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具有穩定現金流的金融或非金融資產(即基礎資產)出售給SPV,SPV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對該資產進行信用增級之后,再以該資產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證券,SPV將由此獲得的投資者資金支付給發起人,并以該資產日后產生的穩定收益償付投資者本息。不難看出,資產證券化的運作程序往往較為復雜,需要多方專業主體、中介機構的共同參與,并經一系列流程操作,才能構建相應的完整架構。其中,主要參與主體包括發起人、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主要流程包括組建或選擇SPV、選擇合格的證券化資產、SPV以信用增級后的資產為依撐自行或委托發行證券產品組合、投資者認購后定期收取本息這四個環節。

          資產證券化制度之所以被認為是一項偉大的金融創新,最重要的原因是它開拓了一條嶄新的融資路徑,即強化局部資產的效率,從而解決籌資者因整體信用不足而無法籌措足額資金的問題[2]。在可供企業選擇的傳統融資方式中,貸款機構往往是商業銀行,而商業銀行對企業的貸款資質審查近乎嚴苛,通常只有實力雄厚的國有企業等大公司能通過審核,取得商業銀行的資金支持,而那些真正需要資金的中小企業卻時常因為資金鏈斷裂、現金流匱乏而經營岌岌可危。在這樣“千呼萬喚”擴大企業融資渠道的時機,資產證券化無疑是籌資者的福音。相較傳統融資,它只強調那些擬用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否符合條件,而在一定程度上無視企業本身的資質優劣。

          沒有哪一種金融創新產物的成長道路不是布滿荊棘,資產證券化同樣面臨著諸多風險的威脅。有學者將這些風險分為兩類:傳統資產證券化風險和現代證券化風險,前者包括隔離風險、現金流風險、提前償付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其中獲得較多關注的是隔離風險、現金流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后者包括評級風險、監管風險、道德風險[3]。這些風險無一例外均發生在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四個環節中,因此,要進一步發揮資產證券化在企業融資中的作用,降低其中風險,當務之急便是在這四個環節中建立起“防火墻”,完善風險隔離機制。

          在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機制的設計中,SPV被認為是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隔離風險的絕對核心所在。因此,在下文中,筆者將圍繞SPV,探究資產證券化“防火墻”的構建。

          二、SPV的構建

          SPV的構建是資產證券化制度的“妙筆”,組建或選擇SPV是資產證券化的第一環節。從法律意義上看,SPV作為一個獨立實體,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而無其他一般意義上的公司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它更像是一個“殼公司”,主要工作、業務基本由其他主體完成,如證券化資產由發起人管理,信用增級由擔保機構進行,信用評級由評級機構負責,證券化產品仍由券商投行發行和承銷。可見,SPV不僅作為發起人與投資者之間的橋梁,還連接著擔保機構、信用增級、信用評級、證券承銷商等,是整個結構性融資的核心。由于SPV作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環節,各國在法律法規及市場實踐兩個層面上,都不約而同地對其設有若干特殊要求。

          (一)SPV必須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SPV設立方式包括信托型、公司型,另有美國一家獨用的有限合伙型,但因其特殊性較強,可移植借鑒之處頗為有限,本文不作探討。

          1.信托型SPV

          信托型SPV又稱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即引入信托公司作為證券化資產的受托人和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發起人將基礎資產轉移給SPT,并與之建立信托關系,再由SPT作為發行人,向投資者發行代表對基礎資產享有權利的信托受益憑證[4]。SPT模式現由許多國家、地區廣泛采用,得益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一是在英美法中,當信托財產由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之后,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亦隨之移轉給受托人,受益人享有相應的利益;我國《信托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也具有類似規定,信托財產不僅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也與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財產相區別。由此,信托財產得以穩固特殊的“第三方”獨立地位。二是我國《信托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還對信托財產的強制執行、抵銷做出了限制,進一步加強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通過信托型SPV進行的資產證券化,符合風險隔離要求,具有長期規劃性質,又能充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應用普遍。在我國實踐中,特定目的信托主要是由金融機構發起,將其信貸資產予以證券化,并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進行認購投資。

          2.公司型SPV

          公司型SPV又稱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SPC),也是實務中常用的載體之一。不同于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份公司,它是專為資產證券化而設,有很強的工具性,其業務范圍特定并且往往已經事先確定,不需要進行積極的商業經營行為。就公司形態而言,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則主要是考慮到SPV需與資產本身的風險相隔離;若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因為SPV需發行證券,而股份公司可以支持多種證券的發行[5]。另外,SPV更像一個“殼公司”,因此降低運營成本是SPC的重任之一,法律對其多以強制性規定為主,以此保護投資者。

          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公開發行證券資格的獲取、公積金提取的強制性規定等,使得我國尚不具有設立公司型SPV的法律條件[6]。另外以公司形式設立SPV需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對于業務范圍受限、收入本就“拮據”的SPV來說無疑是一大難題。由此可見,公司型SPV在我國現有法律環境和市場背景下難以存繼,必將有礙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應在將來的立法、實踐中予以修正。

          (二)SPV的業務范圍應受到嚴格限制

          無論是信托型SPV,還是公司型SPV,毫無疑問均是專為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可以認為,SPV是聯系發起人與投資者的一個平臺,通過這個平臺,發起人可以獲得融資的通道,而投資者也可以取得投資的渠道。這便要求法律與市場將SPV的權利能力限定在特定范圍,由此限制其業務種類,即只允許從事法律和資產證券化計劃確定的相關業務。

          對SPV的業務范圍進行嚴格限制是現今多國的通用做法。一是若不嚴格限制SPV只能從事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很可能誘發SPV作為平臺的道德風險,引起投機行為,如SPV可能利用基礎資產開展其它“圈錢”活動,資產證券化很可能就此“流產”,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切實保障。二是出于擴大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等政策考慮,各國往往賦予SPV諸多稅收優惠政策,若允許SPV從事與資產證券化不相關的業務,不僅立法初衷無法實現,SPV不履行“本職”,還會導致國家稅收蒙受損失,市場秩序混亂。

          (三)對SPV的其他限制性規定

          由于SPV構建的成功與否直接決定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敗,因此各國往往還會對SPV有其他限制性規定。常見的一是在SPV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有助于大大提高SPV的整體獨立性,以此防范SPV內部控制人做出不利于投資者的舉動,損害投資者權益。二是禁止SPV隨意、惡意“死亡”。實踐中,當投資者的本息未清償完畢時,SPV往往不被允許進行兼并、清算、重組、解體等,從而防止因SPV本身產權的變動而對投資者造成損害。

          正是得益于上述關于SPV獨到的設計,令其在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中功不可沒。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機制

          (一)構建破產隔離防火墻

          在SPV所能發揮的諸多風險隔離作用里,破產隔離被認為是SPV的核心功能。甚至有人認為,SPV的設立就是為了將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破產風險相隔離,以確保該資產產生的收益、現金流,仍能按證券化交易契約的約定,向投資者償付本息,而不受發起人破產與否的影響,以此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資產證券化流程中,在發起人與基礎資產、發起人與SPV之間建立“防火墻”顯得舉足輕重,前者表現為“真實銷售”要求,后者則表現為“防止實質合并”。

          1.真實銷售

          資產證券化的魅力之處在于它可以將發起人信用不足之處予以屏蔽,將某個特定質優資產的效用最大化,并不受發起人經營結果優劣、財務狀況好壞,乃至破產的影響[7]?!罢鎸嶄N售”要求的存在便是為了實現這一追求。它要求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轉移給SPV時,必須滿足《會計法》、《破產法》的一定條件,使得就該特定資產而言,發起人與SPV之間建立起了“防火墻”。這里的條件主要是指會計準則上對資產確認原則的規定[8]。就此而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均經歷了從風險報酬分析法到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轉變,我國也正處于其中的“轉軌期”。

          風險報酬分析法是將資產的風險和收益是否完全移轉作為資產是否“真實出售”的判斷標準。只有當與該項資產有關的風險和收益都由發起人轉移到SPV時,發起人才能終止確認資產。相反,若發起人在轉移資產時還保留一定的追索權,就不能認為該交易符合銷售的標準。風險報酬分析法為資產轉移的確認提供了一個便于操作的標準,但并不全面,特別是由于金融市場的日益發展,金融產品設計愈加繁雜,在此情境下該方法并不能完整地反映資產轉移的實質。如期權的出現使得資產的風險和收益相分離,買方選擇權使得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價格下降的收益則由買方享有,此時就無法用風險報酬分析法來判斷交易的性質。此外,風險報酬分析法由于強調風險和收益的不可分割性,會導致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處理的傾向,不利于發揮資產證券化的積極作用,從而會損害金融市場、金融產品的創新性。

          金融合成分析法正是為了迎合金融市場的發展應運而生的,相比較風險報酬分析法,它更符合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只有在對交易進行實質分析的基礎上,做出該資產的控制權已經轉移的判斷之后,才能認為實現了真實出售?!翱刂茩唷陛^為抽象,因此各國往往還會通過會計準則等做出更細致的規定,如美國FASB就《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及債務清償的會計處理》指出,可以對資產經濟利益的控制權作為判斷的基準,即當受讓人獲得收取與該資產有關的未來現金流量的權力時,就可認為該資產的控制權發生了移轉。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相輔的條件,如轉讓人與受讓人對該資產轉讓的處理應該相互對稱,資產的確認不應受交易順序的影響等[9]。

          比較上述兩種方法,后者偏向于將資產轉移作為真實出售處理,而前者則有將資產轉移作為融資擔保的傾向?;叵胭Y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之所以煞費心思對其進行復雜而精巧的結構設計,無非是受資產證券化所能提供的表外融資空間所鼓舞。從這個意義上講,從風險報酬分析法到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轉變,體現了會計界與法律界的規則制訂者做出的妥協,畢竟“真實出售”要求是資產證券化成敗的基石[10]。

          縱觀國際做法,對“真實出售”的識別與認定往往僅通過會計準則對資產轉移的規定作出,而缺乏法律標準作為統一的判定基礎。如何完善相關法令,既不扼殺資產證券化乃至金融創新蓬勃的生命力,又在發起人與基礎資產之間建立起保護的“防火墻”,以免殃及池魚,這是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資產證券化實踐給法律界、會計界提出的一大難題。

          2.防止實質合并

          若SPV與發起人實質合并,那么資產證券化所作的一切努力都將付諸東流,不僅發起人與SPV之間的破產隔離機制被打破,連發起人與基礎資產之間的隔墻也會被。這不僅意味著發起人的債權人可以對已經證券化的資產行使追索權,投資者利益受到威脅,而且企業想要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表外融資的目的也落空。凡此種種,都為資產證券化在發起人與SPV之間建立“防火墻”提出迫切要求。

          SPV設立方式包括自行組建和委托獨立第三方設立。通常而言,發起人自行組建的SPV被合并的風險較大,因其獨立性往往易受質疑。英美國家就曾出現如下判例,當發起人破產時,SPV由于缺乏與發起人之間充分的隔離(通常表現為追索權的存在),獨立人格被否定,法院因此將SPV與發起人實質合并,并由此重新確認資產轉移的性質,將整個交易認定為擔保融資。如此一來,經證券化的資產將被納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直接面臨著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比較而言,在獨立第三方設立的SPV中,法院通常無法基于實質合并否認SPV的獨立人格,極大地提高了SPV的風險隔離作用,而這也正是資產證券化追求的目標。

          為了防止SPV被實質合并,除了采取上述委托獨立第三方設立的方式,還有更為重要的方面,即SPV必須具有業務運營上的獨立性。它應該在法律地位和經濟利益上都保持獨立,既不與發起人混同,也與投資者保持間隔。在會計上,SPV應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如果同時開展不同項目,還應該在各個項目的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劃清嚴格的界線。此外,SPV還應該獨立于信用增級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增級和評級結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以免投資者受到誤導或者傷害。

          無論是真實出售,還是防止實質合并,無不彰顯了資產證券化制度的意義所在。在資產證券化的實際操作中,必須構建好發起人與基礎資產、發起人與SPV之間的“防火墻”,才能“避”開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破產法“實質合并”、會計法“資產確認”等原則的修正,從而達到表外融資的目的。

          (二)證券化資產合格

          選擇合格的基礎資產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環節。如果說破產隔離是對一項證券化計劃的外在要求,那么合格的基礎資產則更多是對其提出的內在要求,它好似整個計劃的“源頭之泉”,稍有差池,整個證券化過程難以維繼。理論上說,基礎資產的優劣應由市場自主進行“優勝劣汰”。然而,為了防止資產證券化被濫用,發起人、SPV等惡意欺騙投資者,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等市場失靈現象,國際上通用做法仍會對基礎資產提出一定要求,以保護投資者免受無辜傷害。

          1.基礎資產的法律標準

          首先,基礎資產應具有可轉讓性。鑒于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即是發起人將資產轉移給SPV,而證券化資產通常是應收款項等債權,因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原則上可以轉讓,但不能出現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及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情形。進一步而言,資產證券化中的債權主要系普通金錢債權,因此鮮有來自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的限制,多是源于當事人約定。值得一提的是,基礎資產具有可轉讓性,不僅僅是要求法律上允許其自由轉讓,更深層次的要求是,受讓人在這樣的資產轉讓過程中居于安全、受保護狀態。我國現行法律過分強調債權財產的靜態安全,如《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痹摋l款表明,若保證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則債權的轉讓需經保證人同意。這將置債權受讓人于不利地位,很可能到手的受讓債權不再享有擔保,從而會挫傷債權的轉讓性。因此,SPV除了審查基礎資產是否具有可轉讓性,還應該審查該轉讓是否遵循必要的法律手續和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等。

          其次,基礎資產應該具有長期規劃的屬性,即具有可預期性。這要求在選擇基礎資產時,需深入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債務人的信用,表現為債務人的支付行為、習慣是否良好。債務規模大小、債務人信用記錄以及債務人未來是否有再融資計劃往往會影響債務人的信用。二是債務人的支付能力,表現為債務人違約的風險大小。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金的健康流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債務人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從而保證投資者如期收取本息,使得整個項目得以良性運作。

          2.基礎資產的經濟標準

          證券化資產必須具有收益性,有能力帶來穩定的現金流,即未來收益持續可估。實踐中,基礎資產主要分兩類。一類是應收款項,即企業基于已出售商品或已提供服務而產生的債權。這類資產符合會計上的資產確認原則,系過去交易或者事項的結果,債權人因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從而享有法律上的付款請求權。另一類是未來收益,尤指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形成的未來收入,這是因為該類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往往具有政府調控性質,法律上的確定性和經濟上的穩定性均很強,因此可預測性強,可以輕易且準確地預測預期現金流入。理想的證券化資產還應該在上述兩類資產的基礎上,具有足夠大的規模,以產生規模效應降低證券化成本。不僅如此,與基礎資產相關的現金流應是分期支付的,才能產生持續穩定的未來收益。

          此外,基礎資產應具有安全性,即其風險應限定在一定范圍內,SPV對超過風險水平“紅線”的資產應不予納入資金池[11]??煽紤]因素主要有:(1)債務人的分散化。證券化資產的債務人若擁有廣泛的地理、人口和行業分布,債務數額分散,則會有效降低整體違約風險,從而保證現金流動。(2)資產的信用。通??梢酝ㄟ^觀察發起人持有資產期間,資產的信用記錄是否良好,是否有影響資產質量的相關不良歷史記錄。此外,與該資產相關的擔保物若效用或變現價值較高,且易于變現,則資產的安全性也會較高。

          值得一提的是,基礎資產的合同條款標準化程度高,將大大提高某資產組合符合證券化的水平。實際操作中,發起人往往將一系列同種類的資產打包出售給SPV,從而形成資金池。如被認為最具資產證券化條件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由于每份合同基本上系由某銀行統一印制的標準格式合同,條款清晰,且債務人通常沒有修改合同的權利,因此在證券化過程中,當事人容易對資產進行分組、計算,進而捆綁、組合、發售,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資產穩定性的效果。

          總之,基礎資產只有同時滿足法律標準和經濟標準,才能率先在符合條件的資產與其它資產之間構建起天然的“防火墻”,隔離可能發生的風險。

          (三)信用增強、信用評級客觀公正

          在市場經濟中,信用既作為交易的基礎,又規范著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如果沒有信用,交易將無法達成,即使達成,交易成本也會很高,資源無法得到合理配置,更談不上效率。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金融市場的參與者,不可避免地要進行信用增強及評級。經過信用增強,可以有效隔離證券化資產可能發生的種種風險。而信用評級同樣可以幫助投資者在眾多金融產品中選擇“績優股”,降低風險。

          信用增強是指發起人或第三方為了擔保基礎資產能夠如期償付投資者本息所做的諸多努力,從而使通過SPV發行的證券產品比發起人直接發行的更有信用,達到吸引投資者、實現證券化融資的效果。其中,若主體為發起人,則為內部信用增強;若主體為發起人以外的第三方,則為外部信用增強,常見的第三方包括發起人的關聯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常見的信用增強措施包括:

          一是SPV對發起人的直接追索權。即發起人直接為基礎資產的損失提供全部或部分擔保。一旦基礎資產出現問題,到期無法如約支付投資者本息,甚至雖未到期,但債務人出現喪失償債能力的情形,SPV可對發起人索要相應的賠償,以此保證投資者利益不會受損。二是第三人提供信用支持。即由財力雄厚、信譽高的公司或機構(如中國工商銀行)通過信用證、安慰函等方式,在證券產品出現虧損時提供補償。三是SPV向保險公司投保。即SPV就與基礎資產有關的風險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從而在發生不可預見的損失時獲得賠償。

          信用評級是指SPV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評級機構對發行的證券化產品進行評級,并將結果予以公布,以供投資者對產品加以判斷、選擇。實踐中為了提高評級結果的可信度,SPV往往委托獨立的評級機構。公布評級結果的同時,評級機構還應將相應的評級標準、評級方法、發行人情況報告等信息一并。由于我國評級機構發展較晚,以及特殊的政治、經濟因素,國內資產證券化面臨更為艱巨的評級風險,一方面是因為國內信用評級體系不健全,缺乏成熟的機構;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有關部門對評級機構的監管不力,極易出現尋租風險和機構的道德風險。因此,亟需在信用評級過程中構建“防火墻”,加強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并加強監管力度,構建合理的評級機構責任承擔機制,嚴懲不實、欺詐信息的機構,建立評級機構的“退市”制度,就嚴重違規的機構堅決予以取締[12]。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提高信用評級信息的質量,構建保護投資者的風險隔離屏障。

          總而言之,在信用為王的市場經濟社會,特別是金融市場上,信用增強、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重要基石。只有保證兩者的過程和結果客觀公正,為任何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尋租風險的環節設立“防火墻”,才能有效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

          四、結語

          作為金融創新浪潮中的“璀璨明珠”,資產證券化發揮著擴大融資渠道、風險轉移、提高流動性、信用增強等創新功能。但在處處充斥著“驚濤駭浪”的金融市場,風險隔離機制的構建已然成為資產證券化結構中的核心。SPV作為資產證券化制度的“妙筆”,當之無愧地成為整個隔離機制的樞紐。值得注意的是,構建SPV需保持其獨立的法律人格,并限制權利能力,僅允許其在嚴格限定的業務范圍內活動。同時,還需在發起人與基礎資產之間建立起“真實出售”的防火墻,在發起人與SPV之間“防止實質合并”,選擇符合法律、經濟標準的基礎資產,這些主要是為了防范資產證券化的外在風險。資產證券化本身的風險隔離,則需保證信用增強、信用評級的過程及結果盡可能客觀公正。唯有這樣多管齊下,才能為資產證券化積極發揮效用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陳裘逸.資產證券化定義和模式的檢討――以真實出售為中心[J].金融研究,2003(10).

          [2]張文強.論資產證券化中風險隔離機制的構建[J].當代經濟科學,2008(1).

          [3]王保岳.資產證券化風險研究[D].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2009.

          [4]伍治良.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理論和實踐之兩大誤區――兼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J].現代法學,2007(2).

          [5]王紹凱.試析我國資產證券化SPV的法律組織形式[J].商業時代,2008(21).

          [6]高峰.我國資產證券化結構中SPV的法律構建問題[J].當代經濟管理,2009(7).

          [7]黃荷懿.資產證券化“真實出售”之探析與完善芻議[J].法學雜志,2010(10).

          [8]付同青.資產證券化中的核心會計問題研究[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6(6).

          [9]胡志成.資產轉移確認中風險報酬法同金融合成法比較研究[J].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10(5).

          [10]劉燕.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的法律視角[J].四川會計,2000(9).

          保險的資產隔離功能范文第4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撐證券特定交易機構融資方式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將原始權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進行資產轉化的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稱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Originator)。發起人把持有的各種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售給特定的交易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簡稱SPV),即金融資產的買方(主要由投資銀行承擔),再由交易組織根據購買下的金融資產為擔保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以下簡稱ABS),以收回購買資金。交易機構管理的存量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資者回報,而發起人則得到了用以進一步發展業務的資金。

          一、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1.“破產隔離”和融資安全性。當貸款、應收款等資產按照規范的證券化融資標準設計后,發起人收回現金,實現了融資。發起人其他資產的信用風險以及發起人本身的各種風險因素,都不會影響到已經證券化的資產和證券化的融資結構,即資產證券的投資者無須承擔發起人的風險。即使發起人破產了,但由于發起人已經出售了用于證券化的資產,所以這部分資產已經不會被當成發起人的資產用于償還發起人的債務。用一個資產證券化經濟學的專業術語,就是“破產隔離”。破產隔離有兩個含義:一個含義是上述資產證券化的融資結構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另一個含義是指SPV無破產風險。SPV被設計為一個不會破產的機構,SPV除了進行證券化業務外,不可進行其他業務,不得舉債。

          2.發起人擴大了融資對象。資產證券作為一種特殊的結構融資品種,吸引了屬于它自己的投資群體,擴大了融資來源。在資產證券的投資者隊伍中,一些人可能是發起人原來的投資者或貸款人,而另一些人則可能是新的投資者。由于資產證券經過信用增級,所以在信用評估中它一般會獲得高于發起人公司本身的信用級別,從而被新的投資者所接受。這些投資者不會對發起人公司投資,因為發起人的信用級別達不到投資者要求的級別,但是可以對發起人的資產證券進行投資。結果,發起人既擴大了融資對象,也提高了自身在資本市場中的聲譽。

          3.資產證券化延長了融資期限。一個企業直接融資的最長期限,依據其信用等級狀況不同而有所區別。即使對于最高信用級別的企業,銀行也很少提供7年以上的貸款,原因是銀行本身的負債項目大多數是來自居民的儲蓄,其期限較短。資產證券的發起人,通過證券化融資獲得新的投資者隊伍。這些投資者擁有更高的信用級別和長期的投資期限,從而可以延長融資期限。而且,資產證券本身的期限結構可以設計成復合的多期限結構,以適應不同投資者的需要。

          4.資產證券化有助于發起人進行資產負債管理。這是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最有吸引力的一個原因。這種融資技術為發起人的中期和長期應收款、貸款等資產提供了相匹配的負債融資來源。證券化的融資可以在期限、利率和幣種等多方面幫助發起人實現負債與資產的相應匹配,使得發起人可以和不同情形的債務人,開展更大的業務量。如果沒有這種融資技術,同樣大的業務量是不可能完成的。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面臨的問題

          (一)缺乏合格的專業人才

          1.缺乏深入掌握資產證券化理論的研究人員。對我國來說,資產證券化還是一個比較新鮮的事物,必須首先對之加以正確認識,抽絲剝繭,理清線索,還其本來面目。但是,由于缺乏一定規模和深度的研究隊伍,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理論認識尚處于較淺層次,難以為實踐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

          2.實務從業者的素質還有待提高。資產證券化是個系統工程,不但需要掌握資產證券化操作技巧的人員,還需要與之配套的其他領域的專業人才。目前,熟悉證券化相關法律的專業人才在我國還很缺乏,具備符合國際標準的信用評級和增級機構還很缺乏等等,這都制約著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進程。

          (二)缺乏合格的基礎資產

          合格的基礎資產應具備七個條件:(1)現金流——資產具有明確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2)統計記錄——持續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3)期限相似——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活期間,資產的到期日相似;(4)分散化——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有廣泛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5)信用——原所有者已持有該資產一段時間,有良好的信用記錄;(6)抵押物——金融資產的抵押物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它對于債務人的效用很高;(7)同質性——金融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這些條件實際上就是從不同側面對資產本質屬性的表現。

          合格的資產既是證券化的基礎,也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機制——風險—收益真實化機制賴以存在的基礎之一。因此,合格的基礎資產對于證券化而言如同金字塔的塔基,塔基不牢,塔身不穩;塔基不大,塔身不高。但是,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符合上述資產證券化七點要求的現實資產還很缺乏,能夠適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有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保費收入、大型公用基礎設施收費、大型公司應收賬款等。對這幾類資產,筆者認為:

          1.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有兩方面問題:一方面,對于商業銀行的優質房地產抵押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而言,這部分貸款總量不大,但卻是商業銀行不愿放棄的優質資產。沒有相當規模的住房抵押貸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只能是紙上談兵;另一方面,對于不良住房抵押貸款而言,雖然無論是業界還是政府都希望借資產證券化來實現不良資產的處置。但是,由于這些不良資產基本以國有企業負債及由此形成的企業資產形式存在,且多數是信用貸款,沒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擔保,又缺乏大量、持續、穩定的長期資金供給,不符合證券化的基本要求。即便是通過信用增級,在現有體制下,也會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極易形成新的表現形態的不良金融資產?!安涣假Y產無法證券化,優良資產不愿證券化”是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困境的形象描述。

          2.保費收入的主要問題是規模偏小。截止2006年底,全國保費收入合計為5641.44億元①,無論是從保費收入的絕對額,還是從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②等相對指標來衡量,與發達國家相比,都存在著很大差距。同時,受我國居民收入水平、居民保險意識、保險產品開發程度以及保險服務水平等方面的制約和入世后保險業競爭加劇的影響,這一局面很難短期內得到根本改善。因此,保費收入目前還很難扮演證券化的重要角色。

          3.大型公用基礎設施和大型企業應收賬款等資產。從資產特性上看,這部分資產數量巨大,歷史資料較為完備,收益預期穩定,信用記錄可信度較高,并且較易剝離,因此比較適合充當基礎資產。同時從證券化需求上看,企業和公共事業機構也需要利用資產證券化來盤活資本、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增加收益。因此,這部分資產有望成為近期我國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首選目標。

          (三)資本市場體系不完善

          1.資本市場發育滯后

          資本市場是資產證券化的依托。資產證券化雖然有著獨特的操作機制,但它的發展和完善離不開完善的資本市場。然而,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還很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資本市場發育不平衡。資本市場主要由證券市場、債券市場和中長期信貸市場三部分組成。從現狀看,一方面,后兩者發育相對滯后;另一方面,證券市場和債券市場內部發育也不平衡。證券市場主要以深滬證券交易所為主,適合不同層次企業證券融資和流動需要的多層次的交易體系有待形成。同時,企業債券發展相對緩慢,政策限制較多。

          (2)資本市場的參與主體也不均衡。主要表現在國有大型企業為主體,其他非國有企業和中小企業參與度較差。就信貸市場而言,非國有企業和中小企業缺乏暢通的中長期信貸融資渠道。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對非國有企業貸款的歧視性政策,包括執行不同的貸款條件和不同的利率水平。就證券渠道而言,長期以來我國非國有企業和中小企業很難獲得上市資格,國有大型企業擁有天生優勢。企業資本市場運作的政策也不平衡,不能做到對非國有企業一視同仁。

          (3)資本市場秩序混亂。資本市場違規操作問題突出,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導致投機心理盛行,缺乏長期投資驅動。在高風險、高投機的環境下,企業和投資者的行為都嚴重扭曲。

          2.金融中介組織有待完善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復雜的金融業務。為保證證券化的順利實施,需要多種金融中介組織為之服務。例如,需要資產評估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參與。但是目前我國金融中介機構缺位現象嚴重,致使相關工作很難順利開展。我國的資信評級業尚缺乏完整、科學、統一的行業標準管理體系;評級機構的體系、組織形式以及運作都不太規范,資信評估機構獨立性不強,其信用評定缺乏信譽,從而減弱了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吸引力。

          3.市場投資主體缺乏

          市場投資主體從需求角度決定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敗。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投資主體主要集中在社?;稹⒈kU公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個人投資者等主體上,而這些主體的發育還不充分:

          (1)社?;稹I绫;鹬饕B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我國社?;鹨幠S邢?,基金余額占GDP的比率也僅為1%左右,遠低于發達國家35%-75%的水平,也低于轉型國家10%-20%的水平。而且近年來社?;鹗詹坏种КF象十分普遍,“空賬”③現象嚴重。社保基金有多大能力參與到資產證券化中來還是個疑問。

          (2)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基本職能是組織經濟補償和融通運用資金。因此,為了滿足保險公司的給付義務,就客觀上要求實現保費收入的保值增值。為了實現這一目的,以便為實施資產負債管理奠定基礎,保險公司迫切希望涉足更廣泛的資本市場,包括資產證券化市場。但是,目前的主要障礙是,一方面近年我國保險公司在保費收入普遍增長的情況下,資產質量卻普遍下降,有些甚至出現了虧損;另一方面,我國實施的是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業經營管理體制,保險公司的經營領域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其投資領域也被嚴格限制在銀行存款、國債、中央企業債券范圍內,不久前才被允許可以在一定比例內通過投資證券投資基金間接投資證券市場。這樣,從投資能力和投資準入上,保險公司都面臨著一定的困難。

          (3)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國內的證券投資基金為數不多,總規模不大,其成立的主要目標是投資于證券和債券市場,目前還很難將主要投資目標集中于資產證券。但是,從國外實踐歷史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步成熟和投資基金的發展壯大,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會逐步成為資產證券的強有力的需求者。

          (4)商業銀行。它擁有雄厚的資產和強烈的投資意愿,但是,與保險公司一樣,受制于分業經營的投資限制,商業銀行目前還無法參與資產證券化。但是,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隨著我國金融業的逐步規范和行業風險度的逐步降低,商業銀行有望獲得投資于證券業的資格,從而很快扮演起重要角色。

          (5)個人投資者。在近年居民儲蓄余額持續居高不下的局面下,個人投資者擁有較強的投資意愿。特別是在目前投資渠道狹窄,投資風險較大的狀況下,投資者迫切需要擁有較高信用水平的投資工具。顯然,資產證券可以滿足這一需求。但是,從目前看,由于資產證券日趨復雜,個人投資者很難單槍匹馬的從事投資;同時,由于投資基金在我國發展還很緩慢和滯后,個人投資者也很難通過投資基金實現間接參與。所以,短時期內,個人投資者還很難真正參與進來。

          (四)法律體系有待完善

          1.法律體系既是資本市場有序運作的保障,也是資本市場發展的限制?,F有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不完備主要體現在現有法律要求與資產證券化發展要求的不協調上。例如,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企業破產法》、《國有企業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還很不完善。在擔保方面,我國擔保法律制度不完善,至今沒有建立統一的登記機關,登記事項缺乏明確的規范和標準。而《擔保法》對國家機關充任擔保人所作的禁止性規定又使政府提供信用擔保支持制造了障礙。因此,擔保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權威擔保機構的缺位必定會制約資產證券化的開展。

          2.除了證券化相關法律不相匹配外,還存在著司法環境不完善的問題。地方保護主義、司法腐敗等因素導致的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嚴重損害了資產證券化的信用。

          3.對于結構復雜的資產證券化而言,符合實際、完善的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是成功實施的重要保證。它們直接關系到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也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切身利益。

          就會計制度而言,主要涉及資產證券化資產出售、資產組合的構造以及資產組合的現金流的分配三方面。因此,如何進行證券化資產的表外處理、SPV和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問題、證券化資產的定價以及資產證券發行的會計處理問題等都需要通過財務會計制度來規范,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會導致不同的經濟后果。但是,目前我國的證券化會計體系基本上還是一片空白。

          就稅法而言,稅收通過收入的再分配實現了對資產證券化各參與主體經濟利益的調節。因此,如何建立既能保護各方利益,也能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稅制是個很重要的問題。在現行稅制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可能會面臨雙重課稅的問題,從而帶來資產證券化成本的增高,繼而削弱其融資效率。例如,由于資產出售的確認,發起人和SPV都將面臨營業稅和印花稅的征收。此外,對投資者而言,在持有過程中所收到的證券利息是否繳稅,在變現過程中的變現收益是否需要支付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等,目前的稅法都沒做出相應規定。

          三、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政策建議

          1.通過金融創新,將住房抵押貸款與資本市場銜接,將住房抵押擔保證券作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在引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中,不宜操之過急。這不僅是因為目前還有許多障礙要克服,而且在各方面準備都不充分的條件下即倉促開展現有抵押貸款的證券化試驗,很可能會導致整個證券化行為變得極不規范,甚至可能有失敗的危險,從而對今后證券化業務的大規模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為了確保證券化試驗成功,就必須使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建立在規范、原始資產基礎之上。具體操作時,可以考慮在上海、深圳等金融環境較好的城市中,選取大型房地產商開發的標準住宅小區,由一家實力雄厚的商業銀行發放針對該小區的住宅抵押貸款,并確保貸款合約的完全標準化。然后,該銀行把這些標準化的貸款合約組合成證券化的目標資產池,并將其出售給由這家銀行與一家業績良好的券商合資成立的特設機構SPV,最后由特設機構通過券商發行抵押支撐證券,從而最終實現抵押貸款的證券化。上述運作的關鍵在于規范重塑資產池,確保證券化過程中的每一步都能規范運作。當然,只要運作過程規范,交易架構嚴謹,證券化的實現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

          2.引入國際合作。目前直接在國內開展大范圍證券化的條件并不成熟,一方面國內對資產證券化不十分了解,要在短期內說服政府部門同意在國內發行資產支撐的證券非常困難;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在法律、稅收、會計等方面缺乏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的具體規定,有些現行的法規甚至直接阻礙證券化業務的開展,這一現狀在短時間內也難以改變。因此,比較切實可行的辦法是引入國際合作,方案的基本構想是:中方與國際上著名的投資銀行合作,在境外成立特設機構SPV,由特設機構出面買斷國內的基礎設施項目,然后特設機構通過該投資銀行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以國內項目為支撐的證券,從而達到利用證券化為國內基礎設施建設籌資的目的。

          3.大力發展我國的債券市場,為提高ABS的流動性與合理定價奠定基礎。資產證券化是以流動性來實現收益和分散風險的,沒有一定規模的債券市場,資產證券化就不可能得到順利實施。因此,結合當前市場化取向的利率機制改革,以及優化企業資本結構對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要求,大力發展我國的債券市場,形成一定的市場規模,這是資產證券化的必備基礎。

          4.建立符合市場機制運行規范的特設載體(SPV),實現標的資產的“真實出售”。在美國,SPV是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獨立的信托實體,SPV與需要資產證券化的機構是市場上公平的交易者。它們在開展業務時,不受銀行等相關利益機構以及財政等政府職能部門的影響和控制。而我國目前的信托投資公司與投資銀行遠非SPV,包括專門的幾家資產管理公司也不是SPV。要實現ABS,要形成市場、形成規模,真正把它作為解決銀企問題的一種途徑,就必須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建立SPV。

          5.支持機構投資者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政府應在加強監督管理的前提下,為資產證券化構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逐步允許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資金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使機構投資資本能成為該市場的主體。應當看到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復雜性、風險性、期限性,僅依靠個人資金很難形成市場規模。

          6.政府應大力支持,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給予稅收優惠。政府應該認識到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既是經濟行為,也是政治行為,因此對其證券化操作應予以減免稅收。美國為發展資產證券化,尤其是為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實施了優惠稅收政策,建立了一系列融資擔保機構,諸如聯邦住宅管理局(FHA)、聯邦全國抵押協會(FNMA)、聯邦住房貸款銀行(FHLB),形成了完善的抵押貸款保險體系。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也需要政府在初期予以大力支持,建立相關機構,實行有效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盡快以法律形式規范資產證券化流程,保證資產證券化有序進行。

          注:

          ①參見中國保監會統計數據,。

          保險的資產隔離功能范文第5篇

          我的信條是:精英=精通理財+精明消費+精彩生活。一個“精”字讓我結識了很多優秀人士,無論是生活、事業還是家庭,他們的故事總能帶來示范意義。

          陳先生今年45歲,某著名IT企業高管,太太37歲,鋼琴教師。家庭年收入150萬元,有3套房產,其中1套自住,2套出租,無房貸按揭,市場價約2400萬元。女兒10歲,上小學,計劃以后出國留學。兒子1歲。陳先生有社保和補充商業保險,太太有社保,無其他商業保險,子女均無商業保險。

          陳先生的家庭理財目標:

          (1)10年內為女兒、兒子準備足夠的教育儲備金。

          (2)將部分房產根據市場情況分別擇機出售,手上有足夠現金。

          (3)投資某些安全性、靈活性較強的金融產品,實現財富穩定增長。

          (4)3年內儲備好品質退休金。在50歲退休后,每月除社保養老外,能獲得等同于當前1.5萬元的生活費用。

          現階段陳先生面臨最大的問題是子女教育基金的籌備以及夫妻兩人今后的養老退休金的儲備,外加3個家庭成員的保險保障規劃。財務規劃的順序按重要性依次為保險保障規劃、教育金規劃、退休金規劃及投資規劃。

          家庭財務分析

          配置前陳先生的家庭資產狀況見表1所示??梢院苊黠@看出,陳先生的資產集中度偏高,房產占到家庭總資產的92%以上。

          從安全性上來看,房屋本身面臨火災、地震等自然風險。

          從收益性來看,一方面隨著國家對房地產宏觀調控的進一步深入,房企去庫存化的壓力逐步顯現,房價上漲的趨勢明顯放緩,房產的增值空間相對有限。另一方面,從租售比指標來看,租金相對于房價的比例如果低于1∶300,意味著房產的投資價值變小。此外,房屋受自身折舊等因素的影響,價值也會打折扣。從流動性來看,房屋作為實物資產,變現能力相對于銀行儲蓄、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較弱。從資產傳承角度來看,未來的贈予、遺產等稅負也是陳先生不得不提前考慮的問題。

          財務規劃

          配置后陳先生夫婦的家庭資產狀況見表2所示(出售了房產一套,市場價700萬元)。

          安全性分析 房產、固定收益類信托、金裕人生(養老儲蓄)、子女教育金、壽險以及銀行儲蓄共2215萬元,低風險資產占比85%,家庭資產足夠安全。

          收益性分析 房產8%,PE投資年化收益率保守估計30%,陽光私募10%,固定收益信托12%,金裕養老5%,子女教育6%,每年收益281萬元,相當于總資產年化收益11%。

          流動性分析 銀行活期儲蓄50萬元可隨時支配,用作日常生活;萬能險和其他保險解決人生突發風險,遇其他問題緊急用款時可利用保單和房屋抵押貸款、高額信用卡、陽光私募贖回等,足以應對人生任何問題,且各種投資之間根據市場變動可隨時做調整。

          保障性分析 保險是家庭理財規劃中必不可少的風險管理工具。為陳太太補充了200萬元的人壽加重疾險以及200萬元的意外險,為兩個子女補充30萬元現金賠付的重疾及意外傷害醫療險。陳先生另加100萬元現金賠付重疾險及500萬元意外險。保險的杠桿原理不僅可以解決高額醫療費用的問題,還可以釋放出更多現金,實現投資增值。對于普通家庭,一份醫療保障本身,并不能阻止疾病、意外等風險的發生,也不能完全消除因此帶給家人和自己的心靈傷痛,但一份及時足額的現金保障,卻是我們和最親近的家人共同度過人生艱難時刻的重要資源和支撐。對于高收入階層,一份保單,就可以釋放出儲備的大量醫療費用,讓這筆資金可以放心地用于其他投資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