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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 廉租房 實證調查 保障體系
一、我國城市廉租房政策實施現況
(一)我國城市廉租房制度構建情況
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最近五年來,住房市場化的程度明顯加快,住房私有率逐步提高。此外,市場在住房分配過程中作為資源配置的工具作用也在逐漸增強。當前我國住房政策中涉及到住房保障的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制度:第一個是自1994年開始實施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二項制度則是面對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適用房制度,始于1995年;而涉及住房保障的第三項制度則是廉租房制度。與以上兩種制度不同的是,廉租房的適用對像是城鎮中的最低收入者,其針對性強、涉及利益群體多、覆蓋面廣,所以政府對這種制度實施的介入程度最深。
1998年國務院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首次明確提出了廉租住房制度的概念,并明確了對不同收入水準的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同時,建設部則在1999年制定了《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廉租房制度正式在我國生產。2003年建設部聯合其他部委又頒布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廉租房保障體系得以進一步確立。
(二)我國城市廉租房政策取得成績
其實我國的廉租房制度實施時間并不很長,即是從1999年正式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實施算起,我國廉租房政策實施的年限也不是很長,但其取得的斐然成績卻是令很多人都為之側目的。
截止到目前最新的統計數據表示,在全國657個市鎮中,已有超過500個以上的市鎮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占到了全國市鎮總數的80%以上;同時,這一制度的惠及人口已累計覆蓋了超過60萬戶的低收入家庭,改善了他們的居住環境,其中租賃住房補貼有18萬戶,實物配租9萬戶,租金核減30萬戶,其他方式約3萬戶;此外,根據建設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在城鎮廉租房領域投入的資金已超過80億元。
二、我國城市廉租房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廉租房制度實施數年來,已在全國大部分城市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效果,使一大部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受益,但其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1.建設資金來源有限,成為廉租房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由于我國的廉租房制度的資金保障并未納入國家的公共財政體系,其來源資金是極其有限的,基本局限于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財政撥款和社會捐贈,其中由于財政撥款的投入不足和其他投入的不確定性,成為了制約廉租房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2.廉租房數量有限,房源信息缺乏有效的交流機制
我國目前廉租房的數量與需求相比還是嚴重不足,我國廉租房的來源基本為:原有公房、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現有公房、政府籌資建立的廉租房和其他來源的廉租房等。這對于我國需求量巨大且在不斷上升的需求人群中,明顯是遠遠不夠的。同時,這在事實上給了提供廉租房信息的中介機構以牟利的機會,相關法制的不健全使得中介往往以牟利為先,不顧需求的緊迫程度,這也是交流機制缺失的現實缺憾,這使配租的家庭難以在市場上找到適合的廉租住房。
3.缺乏有效的統計與監管機制
廉租房的制度構建一般都致力于保障機制的完善,對整個廉租房體系沒有一個全面統一的制度構建規劃,沒有健全的信息資料儲備庫區,同樣的對于廉租房的準入、退出等級工作并不到位。加上原有事業單位運行效率的過低,造成了居民使用廉租房時,往往因為缺乏有效的統計與監管機制而無法對保障對象的收人進行標準的核定,這就造成了居民在機會前的不平等,罔顧了廉租房建立最初的本意。
三、完善我國城市廉租房制度的建議
(一)未來城市廉租房的發展趨勢
就廉租房在城市的影響力而言,它不僅是廣大渴望在社會安家的“80后”群體、收入不夠支付城市昂貴房價的“農民工”群體等關注的焦點,也是中國房地產泡沫嚴重下的樓市發展必然。同時,廉租房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住房保障問題也是目前政府工作的重點之一。針對調研課題,通過小組對幾地城市廉租房問題的實證調查,我們對城市廉租房在中國發展的總體趨勢預測如下:
1.相關法律制度將會逐步健全完善
我國中央和相關部門制訂了詳細的規章制度,為廉租房提供了政策的保障,主要政策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正趨于完善,其中最為重要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為廉租房提供了最基礎的保障措施。《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對廉租房的保障方式、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申請與核準、監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
2.社會兩極分化問題將得到緩解
社會貧富不均與兩極分化是一個困擾政府與社會的嚴重問題,如何消除社會的兩極分化問題也是當今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從目前的發展情況來看,房價過高成了困擾普通百姓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因此,通過廉租房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可以將廉租房在社會中所起的作用進一步提高。對于貧富不均與兩極分化這一長期以來人們十分關心的問題進行一定的緩解。
3.房產泡沫危機將得到抑制
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過熱、泡沫嚴重也是目前社會的一個嚴重問題,隨著房價的不斷攀高,社會對于房地產泡沫的擔憂越來越高。從我們目前的情況來看,產地產泡沫的隱患已經成為眾多專家擔心的一個重要問題,而廉租房制度的推行與發展也對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一個解決機制。
4.收入房價比例將得到調整
居民收入提升有限,但房價增長迅速,如何對于居民收入與房價進行合理的調節顯得至關重要,而目前對于過高的房價雖然政府采用了很多新措施,但是相比而言,居民收入與房價還是存在較大差距,廉租房制度的發展對于緩解這一問題有很重要的意義,我們從廉租房的發展看出,低收入居民也可以通過政府提供的廉租房解決住房難的問題,做到“居者有其屋”,廉租房對于調節過低的居民收入和過高的房價起到重要作用。
(二)關于完善城市廉租房制度的一些思考
通過對我國日后城市廉租房制度發展的趨勢進行一定的推測,必然要符合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同時兼顧到我國的國情,在這一背景下,總結我國切實要進行路徑構建方面的改革,我們通過一系列的實證調研后發現以上海為典型代表的城市廉租房保障制度具有極其鮮明的代表性,故我們對這一制度的改良產生了如下思考:
1.積極拓寬融資途徑,切實加強財政投入
廉租房保障體系無疑是社會福利的重要內容,其資金的短缺使得其在職能的體現上處處受制,未來要不斷加強廉租房的社會價值,就必然要明確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不斷加強財政投入力度,切實將其納入我國的公共財政支出,通過規范化的財政手段將每年的資金投入比例固定化。同時針對融資渠道,我們同樣要加大社會參與的程度,通過擴大參與面積的方式,拓寬資金與資源投入的范圍,使得廉租房保障體系的構建更加富有保障性。
2.加大公共住宅的建設力度
由于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社會過度重視市場化運營原則,使得政府的主導作用部分缺失,尤其是在住宅領域,造成了我國低收入人群住房難的現實困境。但是一般來講,政府在住房構建方面,除了商品房之外,還應大力保障公共住宅的構建力度。這也是國際上解決低收入人群住房難的一條顯著經驗。廉租房作為我國轉型時期特定的政策,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但是從根本上說,我們還是要加大住房的供給量,從根本上滿足居民的住房需求,這才是我國城市廉租房問題得到根本解決的最好途徑。
3.建立有效的統計與監管機制
一、我國廉租房法律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層次偏低
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指國家以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住房以及進行租金核減等方式向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所提供的一種住房保障。我國廉租房方面的立法起步較晚,1999年建設部出臺了《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提出由政府實施住房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權利。此后在2005-2009年間,各部委單獨或聯合了《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廉租住房建設貸款管理辦法》等10余個規章性的文件來管理我國的廉租房建設問題。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層次由其制定主體的法律地位所決定。這些主要法律制度基本都是由相關部門以管理辦法的形式進行規定的,其制定主體的法律地位相對來說較低。低等級的法規在執行的過程中由于效力低下,因此在協調與保障方面都不如高級別的法律或法規。同時住房問題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會日益加劇,牽涉面會更廣,層次會更深,效力低的法規恐怕難以進行有效調控。
(二)收入核準困難,監督難度大
建設部2005年制定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其人均收入應符合當地實際制定的收入標準,現在的人均住房面積應該符合所在地政府確定的面積標準。根據這項規定,各地方政府規定申請人向政府申請廉租房時必須由擁有城鎮戶口的申請人持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以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在廉租房的申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核準因素就是申請人的收入狀況,只有符合城鎮低保的人才能夠提出申請,但是由于我國沒有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和個人收入申報機制,所以我們很難對居民的真實收入狀況進行核準。此外,申請廉租房的居民還必須沒有住房或是人均住房面積不符合當地政府所規定的面積標準,但是目前這方面并沒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
(三)保障覆蓋范圍狹窄
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周邊出現了大量的的失地農民,這些失地農民喪失了房屋但由于基本都保留了農村戶籍,因此他們不符合申請廉租房的條件。此外除了失地農民外,我們在城市中還存在這樣兩類人,一類是收入高于低保戶,但是沒有固定工作,不能夠購買經濟適用房,同時又沒有能力購買商品房,另一類是雖然擁有住房,但是住房面積達不到城市人均住房面積標準。這兩類人屬于城市生活的“夾心層”,這部分人群該如何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這在我們國家現行法規中是沒有提到的。
(四)承租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輕微
2007年12月1日中央實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指出:(1)對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4)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從這個法規中可以看出各級政府要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定期進行核查,并按核查結果確定是否對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房進行調整。如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則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在面對承租人違反法律規定時的懲處措施是相當輕的,這就很難形成約束機制,這極容易造成了有人利用法律在審查和監管方面的漏洞利用廉租房謀利。
二、其他國家和地區廉租房法律制度經驗總結
廉租房問題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著,由于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立法較早并且對于法律的實踐檢驗時間較長,因此經驗較豐富,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這些國家和地區是如何對廉租房進行立法的。英國于1919年英國便頒布了《住宅法》,是世界上最早實施住房保障的國家。1924年,工黨政府提出《住宅金融法》,對住房建設進行大規模的投入。1950年后,英國采取房租補貼替代原來的建筑補貼政策,使窮人成為補貼的最大受益者,被稱作“真實租金政策”。1962年,政府為規范當時民間興起的建房社團的活動,頒布了《建房社團法》,規定建房社團的宗旨是為社團成員籌集資金,并以完全所有或租賃保有房地產證券形式貸給社員等。美國對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特色就在于其各項保障措施的法制化。美國政府先后通過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國民住宅法》、《住房與城市發展法》等,對住房保障作了相應的規定。對利用抵押貸款購買、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家庭,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減免抵押貸款的利息支出;對擁有自己住房的家庭,還可以減免所得稅和財產稅;對出租屋的家庭實行稅收減免政策。法國早在1894年,法國政府就出臺了建立廉價住房制度的法律。1906年,政府頒布的法令對廉價房的建設作了補充規定。日本早在1951年6月,日本就頒布了《公營住宅法》,根據《公營住宅法》,東京都政府作為一項福利事業每年都在投資建房,由都政府建造并管理的這類公營住宅叫"都營住宅"。日本有超過220萬公共“廉租房”,占全部住宅的4.7%,另這種公營住宅保障了日本的貧困家庭“居者有其屋”。可以說,法律保證了公房租賃制度的公平合理,保證了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普遍受惠。在香港,政府將土地免費劃撥給房屋委員會,由房委會招標建設公屋并分配給有需要的市民。法律規定只要年滿18歲并且在香港居住滿七年且仍繼續在港居住;沒有私人住宅物業;家庭月收入不超過1.6萬港幣,家庭資產凈值限額不超過38.4萬港幣的就可以申請;同時實行輪候配屋制,輪候時間平均為兩年左右;實行公屋退出機制,當租戶戶主及其配偶去世后,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必須接受全面的經濟狀況審查,才可獲批新租約;公民住戶須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家庭資產,如家庭收入和資產凈值超過指定限額,須遷出所租的公屋單位;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居于公屋十年以上,并被界定為”富戶”的住戶,應繳交雙倍租金。
三、關于完善廉租房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立法層次
如前所述美國的《國民住宅法》,日本的《公營住宅法》等,都是從法律上保證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構建與完善。而我國目前關于廉租房制度的有關文件還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這是與“和諧社會關注最低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戰略架構是不相適應的”。同時立法層次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法的執行的效力和覆蓋面。因此建議高層次的立法機關在對我國城市化進程、人口流動現狀及變化趨勢、居民收入和財政收入的積累、城市土地和住房供應總體狀況這幾方面問題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統的廉租房保障法規,從立法上規定廉租房的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水平、保障資金的來源、專門管理機構的建立、以及騙取保障優惠行為應當承擔的補償性和懲罰性法律責任等。從而提高保障和執行的力度。
(二)制定行之有效的收入核準方案和法律監管措施
我們可以在民政局設立一個專門的收入申報系統,要求已經登記在冊的廉租戶定期申報的住戶人口、住房面積、個人資產、收入變化等情況,從而準確掌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狀況,同時建立全國聯網電腦系統監管居民住房動態檔案。這樣有利于對廉租房租戶進行收入核準監督。同時還應當充分發揮社區的功能,每個街道辦事處每個月必須負責核準本轄區內是否有新增加的城鎮低保戶,如果有,那么必須在第一時間上報民政局備案;對于已登記在冊的低保戶要進行嚴格審查是否仍然具備成為申請廉租房的條件,以保障最困難的人的住房問題。此外,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如果廉租戶或者是新的申請人沒有按照規定對自己的收入狀況進行動態登記,或是在登記過程中存在惡意隱瞞等情況,將被罰在一定年限內不得申請廉租房,同時還要處以一定的罰款。
(三)擴大保障覆蓋面
我們應當在有效的核準收入狀況的前提下,對在本區域內生活的住房確實面臨嚴重的人群進行保護,因此,我們應當對現行管理辦法做出相應的調整,把覆蓋面擴大。比如說,將失地農民和“夾心層”納入保障范圍。并且我們要在民政局建立專門的數據庫系統,對于每年城市的雙低人群進行復核,將新增加的雙低人群加入系統,對已經不符合條件的清除系統,并且將不符合申請廉租房條件的人但仍然居住廉租房的,及時讓其搬離。
論文關鍵詞:廉租房;問題;對策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制度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經濟適用房制度是我國目前住房保障體系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為我國城鎮中低收入者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途徑。在城市化的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城市失業、城市移民和城中村改造等形成大量的城市弱勢群體,收入很低是他們顯著的特征。顯然后兩種住房保障制度無法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在制度失衡的市場背景下,完全依靠市場來解決這部分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無疑是行不通的。因此他們住房問題的解決政府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1 我國廉租房制度問題現狀及原因分析
作為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廉租房制度非常重視,也配套出來了一系列相應的法規政策,許多地方也推行了針對性的地方性廉租房政策。在政策制度的指引下,各地開展了行之有效的廉租房制度。但囿于種種因素制約,廉租房制度依然躺在襁褓之中。困擾廉租房建設躊躇不前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
1.1 土地和資金瓶頸制約廉租房制度實施
廉租房建設一般有兩個條件,一是土地,二是資金,這二者構成了廉租房建設的瓶頸。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設的用地總量是確定的,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設廉租房的土地必須是劃撥而不是出讓,但是如果用于建設廉租房的土地劃撥多了,那么用于出讓而獲得財政資金的土地就會減少。這對于各級政府來說是一個兩難問題。政府面臨著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項發展急需的資金,把這些資金用于投資建設,加快本地區的GDP增速,還是放棄這個利益,給老百姓無償建房,同時又貼進去更多資金的兩難處境。就資金而言,作為地方主要財政收入的土地出讓金及公積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如果沒有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地方政府注定會缺乏提供資金的動力,繼而會造成房源難以為繼并形成惡性循環。這種狀況在現實情況下是難以避免的。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情況就是廉租房源的供應量和當地的房價成反比,供應越多,房價就越不可能上漲,這也意味著也越不可能為當地政府帶來更多的稅費收入。另外,在廉租房建設過程中,公共住房的購建和維修、租金補貼等都需要有大額、穩定、持續的資金作保證。因此,我國雖然在很多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資源的有限,城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穩定的廉租住房資金來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實施面臨著許多困難。
1.2 廉租房準入與退出機制尚未完善
(1)廉租房準入機制尚不完善。
廉租房準入機制尚未解決租住標準的制定、申請資格的認定這兩個技術性問題。廉租房的現行保障對象的確定是根據建設部2005年制定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該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應具備一系列條件:申請保障家庭其人均收入應符合當地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收入標準:申請保障家庭現在的人均住房面積應該符合所在地政府確定的面積標準:申請保障家庭成員中最少要有一人是非農業常住戶口:申請保障的家庭成員之間應該具有法定的撫養、扶養或者贍養關系以及符合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各自的保障標準。根據這些標準,我們國家現在的廉租房保障對象,約占整個城市家庭的十分之一左右。國務院在2007年下半年頒布的《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計劃到2010年即“十一五”規劃期末,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二者合計達整個城市家庭的五分之一。隨著覆蓋面的擴大和實現日期的日益臨近,廉租房保障任務的壓力也越來越大。不完善的廉租房準入機制為廉租房建設發展設置了障礙。 業形象并加以宣傳倡導。
(2)廉租房退出機制尚不完善。
廉租房退出機制必須進行科學的設計,以避免有人從中謀取不當利益。這是因為廉租住房的市場租金有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差價,這也意味著其中具有巨大的獲利空間。廉租房保障對象即使在最嚴格的審批程序下獲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著道德風險謀取利益并將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條件。如何防范和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在滿足保障目的的同時,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為新的牟利工具,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設計時應予考慮的重要內容。然而目前我國廉租房退出機制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從而影響廉租房建設的發展。
(3)保障對象覆蓋率偏低,城鄉一體化保障體制缺失。
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廉租住房主要解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按照中國統計年鑒采用的城鎮家庭收入分組方法,最低收入家庭占城鎮家庭總戶數的10%。這種方法只能測算出最低收入家庭的大致數量范圍,無法提供具體哪些家庭是最低收入家庭。這也就是說,最低收入家庭實際上只具有概念意義,沒有明確指向,因而無法具體指導廉租住房政策的實施。在各地實踐中,在沒有其他更科學的衡量標準的情況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了一個判定城市居民貧困程度的收入標準。這對于在短期內確定廉租對象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廉租對象普遍被限定在城市低保戶范圍之內,這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范圍。
2 對策分析
(1)加大對政府參與監督力度,保證廉租房制度的實施。
廉租房制度濃厚的保障色彩決定了政府在廉租房制度中的主體地位。其主體地位意味著兩點一是政府必須積極的參與,以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為己任,認真履行其主體地位。因此必須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將廉租房制度作為考核其地方政績的一部分:二是不能僅僅依靠政府來完全解決廉租房問題。地方政府一方面利用其對土地所有權的控制,通過優惠條件與開發商、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共同完成廉租房建設,同時對廉租房地段進行控制,避免廉租房集中建設現象的出現:另一方面通過稅收的形式實現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補貼,防止貧富差距的拉大,實現社會公平。
(2)不斷完善實物配租退出機制。
各地政府要建立動態管理制度,特別是加強統計和調查工作,全面、準確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情況,完善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和退出機制。對廉租房保障對象實行動態跟蹤管理,用更加靈活多樣的手段建立、完善廉租房租賃管理體系。要切實加大審核力度,聯合社區、街道、民政部門等,每年對廉租房住戶進行審核,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政府給予一定的租金補貼,增加其造血功能,促使其到市場上去租房,打破在廉租房保障過程中的“終身制”現象。對確實不愿意搬出的住戶,可以考慮將廉租住房市場化,以市場價格出售給租住戶,政府可以利用這些售房資金繼續修建廉租住房。同時,進一步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鼓勵群眾舉報他人瞞報收入的行為,將個人收入納入社會監督網絡。建立有效的懲罰機制,一旦發現虛報收入,通過非法渠道租住廉租房的,要嚴厲懲罰,并與個人信用掛鉤,記入個人檔案。通過完善可行的退出機制,讓更多真正有困難的家庭居有其所,從而確保廉租住房制度的順利實施和國有資產的有序使用。
關鍵詞:廉租房;瓶頸;突破策略
中圖分類號:F29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廉租房跟經濟適用房及商品房是不同的,它是指政府以實物配租或者租金補貼的方式,向城鎮常住居民中收入較低且住房困難的家庭來提供租金低廉并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廉租房能夠有效地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我國從1998年相繼出臺了一些有關廉租房的政策,雖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遇到了一些問題。
一、我國廉租房發展中的瓶頸
1.我國廉租房的覆蓋對象較為狹窄
我國的廉租房分配的對象大多是城鎮中的雙困家庭,對于那些在保障標準之上,但購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卻顧及不上,并且在很多地方制定了嚴格申請標準,以使廉租房的覆蓋范圍太過狹窄,廉租房對城市的打工者、農民工及剛畢業大學生等都沒有涉及,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這些群體將會不斷的擴大,對于廉租房的需求將會越來越大,僅有解決這些群體的住房問題,或者說廉租房的公平問題,才能有效地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2.我國廉租房發展中的資金短缺問題
我國的廉租房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土地出讓金的提成、住房公積金的收益提成及財政的專項補助。但在廉租房的建設中是沒有這個土地出讓金的,政府是要自己出錢的,當政府財力不足時是很難進行資金落實的,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收益很少,并且不穩定,支付完其他費用之后就所剩無幾了,對很多地方政府來說,發展廉租房不能帶來財政收入及政績上的表現,對此熱情并不高,再加上開發商建設商品房的利潤較多,經濟房能夠得到優惠政策,而建設廉租房是沒有利潤可圖的,很多開發商的反應是比較冷淡的,在這種情況下,僅靠政府的財政補貼進行廉租房建設是比較困難的,這是廉租房發展中的主要瓶頸問題。
3.地方政府貫徹力度不夠且機構不完善
在廉租房的定位上不太準確,很多地方政府總會流露出廉租房成為貧民窟的擔憂,認為當貧困的人口聚在一起,會讓城市的環境及治安等變得混亂,影響了城市文明的形象,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貧困的人口并不是低素質人口,更不是犯罪人口,是不應該對他們進行這種有罪推定的,而很多地方政府有這種擔憂而限制了廉租房的發展;還有我們所提到的廉租房不能給政府官員帶來政績上的表現,反而會引起GDP的下降,為考核帶來影響,同時還要地方政府投入大量的物力、財力及人力,這就使得他們對廉租房的建設積極性不高。再加上現在廉租房并沒有專門管理機構,而是在各房產管理局的名下,所需的管理人員都是從房產管理局里抽借的,在沒有工作經費,人少事多的情況下,廉租房的發展是很難有效堅持下去的,這也是廉租房發展中所遇到的瓶頸問題。
4.監督及退出機制不夠完善
在我國的廉租房發展中,并沒有建立起有效科學的低收入標準、監督及審核的管理辦法,盡管在申請廉租房時,會經過很多部門的層層把關,但很多部門僅是對其申請條件進行檢查,并沒有相應的管理及監督系統,這樣就所提供的信息無法進行核對,其真假性難以辨別,這就讓有些人鉆了空子,一些人平時開著豪車,卻以無正當職業為理由向政府來申請廉租房騙取低保,這反映了我國廉租房發展中監督環節存在著漏洞。另外,還存在著一些租戶因廉租房使他們的生活帶來了改善,當他們的經濟條件得到好轉并且不符合標準時,也不愿意搬出的情況存在,依據現在的法律,政府管理部門很難讓不符合標準的租戶搬離,若強行讓其搬離,又會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我國廉租房發展的突破策略
1.擴大我國廉租房的保障范圍
政府應該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住房水平、市場的需求情況及人口等,把城鎮的人均收入標準和最低收入的保障標準結合起來進行考慮,并且還可依據實際情況把戶籍政策取消,將一些非戶籍低收入人群包括進來,像剛畢業大學生及外來務工人員等,并主動制定長遠規劃及有效措施,政府還要依據人多房少的狀況,采取適度調整的原則,對廉租房進行調整以擴大它的覆蓋面。
2.廉租房的資金的多渠道補充
我國的廉租房發展的資金問題除了政府財政的補貼,還要積極地擴展資金來源的渠道,方法有:建設住房金融機構,對于低收入的家庭要給予稅收的優惠及購房貸款總額的貼息等優惠;采取優惠政策吸收民間資金,鼓勵個體房地產企業建設發展廉租房,并運用金融創新的方法把原有的政府主導融資方法裝變為政府引導的商業運作形式,從而加快廉租房的建設發展;政府可從土地的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提取,按照市場機制來獲取土地資源的收益以彌補廉租房資金的不足;還可從社會福利籌集中來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作住房保障的需要;還可實行廉租房的開發貸款的證券化及房地產的信托投資基金等,以拓寬廉租房的資金來源渠道。
3.完善廉租房的相關政策管理體系,加強監督審核工作
要提高政府部門建設廉租房的積極性,需要把廉租房的發展歸于政績考核的內容,廉租房要由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統一的規劃與建造,并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加強對廉租房申請、審核及復查的監控力度,同時要建立相應的管理部門,使其從房產管理部門分離出來,成立專門的廉租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還要對收入低且居住困難需要進行保障的家庭進行電子化的收入記錄。要管理好廉租房工作需要進一步的完善準入及退出機制,這需要加快相關信息系統的建設,加強申請、審核及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并且要年年進行廉租房的審核及結果的公式,從而確保廉租房的公正透明。
三、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及經濟的不斷發展,住房問題越來越受到國家的關注,為了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我國積極地推出了廉租房政策,但在廉租房的發展中遇到了一些瓶頸問題,要突破這些問題需要從多方面來采取策略進行完善。
參考文獻:
一、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全市整體規劃,主要建設在望花區、露天區、城東新區、榆林地區東部和戈布地區。適用對象為工薪階層及住房困難戶。
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定價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實際建設成本經測算后確定。
三、設計采取普通住房設計標準。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各房地產開發企業都應承擔一定規模的建設任務,并在降低工程造價的同時,確保工程建設質量達到市合格標準。
四、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的各種收費要嚴格控制。凡國家、省、市宣布取消的各種收費,一律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
五、經濟適用住房在工程結算前可實行預售,預售價格暫定為每平方米不超過850元。物價部門可根據成本變動情況,隨時調整并預售價格。各開發企業預售時不得超過物價部門的預售價格,待工程結算后,按政府定價和用戶正式結算,多退少補。
六、各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撫順市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辦法》(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規定,在工程結算后,向市物價局申報銷售價格。對于亂攤成本,加大費用的要堅決剔除;對于委托開發企業代收的各種費用,一律要從成本中扣除,代收費用必須如數上繳財政,不得截留。
七、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由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建設費(含小區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構成。
八、經濟適用住房只允許保本微利,開發企業利潤應按照《撫順市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辦法》中成本費用1-4項之和的3%計算,管理費按2.6%計算。
九、經濟適用住房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向購房者價外收費。工程設計中允許安裝鋁合金窗、防盜門、座便、瓷磚、地磚的,應進入工程成本和造價;設計中沒有的,不得進入成本,也不得向用戶額外收取這筆費用。按批準的價格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在進戶時收取的進戶費按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十、各公用配套建設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并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工程建設周期,保證工程進度。對施工用電、上水、下水等必須裝表計量,實施計量收費,不得按工程量估算收費;煤氣、暖氣、電力、上水、下水外線施工和道路挖掘等工程收費,應按實際發生額計算,不得靠壟斷行業的權力卡、要、勒索和事前收預付款。
十一、房產部門每年要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拿出一定數量的房源用作廉租房。廉租房由本人申請并經房產部門批準后,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用。廉租房租金在公有住房正常租金的基礎上減半收取。鼓勵企業出資建設廉租房。租用廉租房的職工,人均收入解困后,應交回該房或按該租用房屋重置價格購買。
十二、市房產部門和建設廉租房的企業要及時將廉租房房源和租用情況匯總后,抄送給市物價部門;市物價部門要按國家房租租金政策適時調整租金和確定出售給租賃人廉租房的重置銷售價格。
十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向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收取有關費用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持物價部門頒發的《遼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遼寧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收費員卡》,并填寫《企業交費登記卡》后方可收費。對無證(卡)收費的,各開發建設單位有權拒交。
十四、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遼寧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1、不執行政府定價,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
2、超過規定的預售價格,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的;
3、在物價部門確定最終價格之外收費的;
4、在銷售過程中所收房款與分配面積不符,短尺少米的;
5、不執行政府規定廉租房租金標準的;
6、代收費用不按規定如數上繳財政或挪作他用的;
7、憑借壟斷地位,在室外配套管網建設中隨意要價,加重開發企業負擔的;
8、不按實際用量向用戶多收水、電、煤氣等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