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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信網絡;犯罪
一、網絡犯罪的現狀
點開瀏覽器輸入網絡犯罪,彈出的數據、案例真的讓人觸目驚心。僅2015年第一季度,北京網絡安全反詐騙聯盟共接到網絡詐騙報案4920起,蟀缸芙鴝罡嘰1772.3萬元,人均3602元。并且,發案勢頭之猛,出乎人的意料。根據公安部門的統計,近幾年來,網絡和電信詐騙類案件以每年20~30%的速度快速增長。2015年1月至8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查處網絡和電信類詐騙案件31.7萬件,網絡和電信類詐騙給人民群眾的造成的損失超過100億元。據某互聯網公司不完全統計,全國“偽基站”案件潛在的犯罪數額高達1350億元\年。
二、網絡犯罪的特點
第一,犯罪成本降低,利益巨大,導致犯罪規模和危害急劇擴大,黑色利益鏈條盤根錯節,網絡犯罪形態成倍增加,更為頭疼的是,這些交易、勾連的雙方,甚至都不認識,也不會見面。
第二,犯罪分工明確,有專門負責收集公民信息的,有專門開發木馬軟件的,有負責發單的,有專門提供交易平臺的等等。
第三,虛擬性、隱蔽性和瞬時性。網絡上數字化的信息可被復制,而且不留痕跡,沒有質量上的消減,不易被發覺,這決定了涉網犯罪具有極高的隱蔽性;作案人在接受網絡信息過程中不需要任何登記,可以通過反復匿名登錄的辦法,直奔犯罪目標,匿名和化名的大量存在,決定了犯罪的虛擬性;作案人在設計好入侵計算機程序后,可以輕觸鍵盤,犯罪行為即可瞬間在任一計算機上付諸實施,表現為瞬時性的特點。
(一)完善網絡犯罪治理的法律
我國目前已經實施網絡犯罪治理的法律法規有:《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將網絡支付納入監管。《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針對網絡游戲進行管理的部門規章等等。以游戲為例,如果虛擬裝備或帳號被盜了,是可以去派出所立案的,但要求其價值達到一定標準。對網絡犯罪的處罰。目前多數辦法的處罰都不夠嚴厲,法律需進一步完善。
(二)提高網絡犯罪治理的執法能力
個人認為,應完善關于涉嫌網絡犯罪的罪名和罪狀,目前我國刑法關于網絡犯罪的規定范圍過于狹窄,所以在實踐中導致對于一些犯罪案件無法處理或打擊不力。從立法上解決這些問題,目前的刑罰規定的網絡犯罪的量刑相對比較輕威懾力不足,達不到預防網絡犯罪的目的。因此,適當提高相關法律的量刑,增加其法律威懾力,起到特殊預防的作用。
三、打擊網絡犯罪的困境
(一)案件受理難
涉網犯罪案件通常存在單案涉案金額小、辦案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等問題,以及受到人力、物力、財力、執法質量考核等因素制約,辦案機關通常會以單個案件涉案數額達不到立案標準或以案件管轄范圍不確定等理由不予受理,導致即使被害人在案發后第一時間報案,案件也未能進入偵查程序,從而使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錯失最佳偵查取證時機。
(二)何地立案難以明確
由于互聯網具有超時空的特性,網絡犯罪行為主體、行為發生地與現實社會的物理空間之間的關系具有多重性,其管轄權的認定上存在難度。在當前我國犯罪偵查工作“條塊分割”的體制下,何地立案常常找不到具體明確的依據。
一、網絡財產的概念及其財產屬性
筆者認為,使用“網絡財產”這個概念本身就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歧義,阻礙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順利進行。“網絡財產”概念的提出是以虛擬物品為基礎的,而所謂的虛擬物品是指通過網絡游戲客戶端技術,展現在游戲玩家面前的動態的數據組合。所以,虛擬物品實質是一組數據的組合。但是,這種數據的組合卻對人們的生活產生了實實在在的影響,如可以滿足玩家對歸屬和愛的需要,滿足玩家被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并且實際上,人們也可以通過一定的科技手段控制這些電磁數據,即虛擬物品,如可以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對于網絡財產的定義,理論界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筆者認為,所謂網絡財產是指特定人有權對一切存在于特定網絡虛擬空間內的、具備現實交易價值的專屬性的數據資料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那么網絡財產是否屬于財產的范疇?要判斷這個問題,需從精確“財產”這一基本概念入手。因為“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成語言,也無法以一種易懂明了的方式將這些思考傳達給他人。”①通過分析不同法系對財產的表述,我們對財產作如下定義:所謂財產,是指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滿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控制支配可能的客觀物。這里所謂的客觀物不僅指客觀存在的物質,還包括在此之上形成的權利關系。財產不單是某種物質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權利的表述。根據這一定義,財產具有以下屬性:客觀性、有用性、稀缺性和可控性。網絡財產同時具有上述四個性質。首先,網絡財產名為虛擬,卻擬而不虛,而是一種本質上為電磁數據記錄的客觀物質存在,是在虛擬物品的基礎上形成的社會關系,實實在在的存在于我們的現實社會中的。其次,虛擬商品作為玩家進行網絡游戲的必備物品,能夠滿足不同玩家對歸屬和愛的需要,滿足玩家被尊重的感覺和自我實現的需要,是具有主觀有用性的。
當不同的虛擬物品在玩家與玩家之間以及玩家與游戲供應商之間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交易時,虛擬物品的交換價值得到體現,其實質是虛擬物品上的權利關系發生了改變,即網絡財產的有用性———客觀有用性———得到了實現。再次,作為網絡財產客觀物質基礎的虛擬物品并不都具有財產意義,只有在經過稀缺性測試之后才能成為真正的網絡財產。這是因為:一方面,由于網絡游戲的開發制作需要透入較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游戲開發商在研發過程中加入了只能擁有虛擬物品才能進入游戲的程序,這樣,虛擬物品就成為游戲開發商持有的一種稀缺資源;另一方面,玩家對網絡游戲的心里需求越來越高,勢必造成對現有的虛擬商品的爭奪,這無疑更加彰顯了虛擬物品的稀缺性。而這當中真正反應出的是對網絡財產———虛擬物品使用權的不斷爭奪,客觀上體現了網絡財產的稀缺性。最后,網絡財產的可控性即虛擬物品的所有權的行使主要是通過帳號來實現的。游戲玩家可以通過帳號來取到、占有、使用和處分其帳號上的虛擬物品,從而實現其權利,這在客觀上體現了網絡財產的可控性,即通過帳號來實現這種控制的可能性。綜上所述,網絡財產具備了一般財產的所有基本屬性,與現實社會也發生著越來越密切的聯系,是現實世界財產法律關系的延伸。因此,現實世界的法律,應當關注和適用于網絡空間之中,而且能夠適用于網絡空間之中。
二、網絡財產刑法保護的必要性
網絡財產作為網絡空間中虛擬社會的產物,產生于網絡空間卻已蔓延到真實社會層面,不僅在整個現實社會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而且儼然將成為一類全新的財產,從而對傳統的刑法理論形成實際的打擊。
隨著網絡游戲的興起與風靡,隨之而伴生的涉及游戲內存在的網絡財產的案件越來越多,對于侵犯網絡空間中的網絡財產的行為,如盜竊、詐騙網絡游戲中使用的虛擬“貨幣”、“物品”、“武器”應當如何處理,屬于各國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論的真空地帶,而這類案件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到了無法回避的地步。侵犯網絡財產的網絡游戲違法犯罪無論是在內地還是境外,都已經成為一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引發不安定因素的違法犯罪類型,并已經收到各國的普遍重視。在我國,刑法的功能和任務在于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所調整和打擊的行為,從根本上講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當盜竊、搶劫網絡財產等危害行為發生后,被害人無論從物質上還是從精神上都受到了相應的損害,甚至是很嚴重的損害。這些侵權行為不僅擾亂了受害人的心理秩序,也擾亂了社會的社會秩序,從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②
其中一些行為如果不加以刑事處罰,將嚴重危害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因此,對各類嚴重危害社會的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和諧社會的建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相關法律的缺失,尤其是作為其他部門法最后保障法的刑法在此處的缺失,一方面使游戲玩家在受到侵害后求告無門,司法機關對屢屢發生的網絡財產案件無法有效地組織反擊;另一方面也使得違法犯罪分子更加肆無忌憚、毫無顧忌地實施侵犯玩家網絡財產的行為。正因為如此,刑法介入網絡財產的保護,這既是游戲玩家的客觀需要,也是客觀現實與法律精神,尤其是刑法本身機能與任務的共同要求。③
三、網絡財產刑法保護的可能性
有學者主張在刑法中保護網絡財產的安全有違反罪行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嫌疑,筆者對此不敢茍同,理由如下:
(一)運用刑法打擊侵害網絡財產的行為并不違反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公私財物”和《刑法》第91條、第92條的規定,并沒有對“財物”進行具體的限制,而且第92條第4項有“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的彈性規定,如果像部分學者所主張的那樣,只要是刑法中沒有具體列舉的財產類型都不屬于刑法的保護范圍,那該條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又有何意義呢?因此,筆者認為,將網絡財產理解為刑法規定的“公私財物”和“其他財產”并不違反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二)將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不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理論上,有學者反對將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的另外一個理由就在于,在現階段條件并未成熟的情況下,將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如果用之不當,則國家和個人兩受其害,有違刑法的謙抑性理論。④對此筆者存在著不同看法。刑法的謙抑性,根據日本學者平野龍一的觀點,是指“只有在其他社會手段不充分時或者其他社會統治手段(如私刑)過于強烈,有代之以刑罰的必要時,才可以動用刑法。”⑤換句話說,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即使行為人的行為侵害或威脅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需要必須直接動用刑法,可能的話,采取其他社會統治手段才是理想的,或者只有在其他社會統治手段不充分時,才可以動用刑法。在目前我國的網絡財產保護中,我們并沒有發現其他的法律法規能夠為解決網絡財產的保護問題提供合理的解決措施。也正是因為法律的無力,而導致了很多被害玩家采用過激的私立救濟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也引起了更多的糾紛,這就迫切需要刑法的及時介入,利用其威懾性來解決這一難題。因此,將侵犯網絡財產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不違反刑法的謙抑性理論。
論文關鍵詞 網絡犯罪 態勢 攻擊對象
隨著網絡應用的日益廣泛,網絡安全問題引起了更多的關注,除原有的計算機犯罪頻頻發生外,其他新型的網絡犯罪如網絡販毒、網絡詐騙也在擴散。網絡犯罪與其他犯罪相結合,對網絡的安全應用造成了威脅。因此,對網絡犯罪及其控制對策予以探討,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網絡犯罪的概念
關于網絡犯罪的概念,可謂眾說紛紜。有學者認為網絡犯罪是對計算機犯罪的另一種稱謂。還有學者認為網絡犯罪概念是指以網絡為犯罪工具或犯罪對象,實施危害網絡信息安全的犯罪行為。這里,網絡包括Internet網,我國境內的計算機互聯網絡,專業計算機網絡,企業計算機信息網絡以及其他通過專線與外國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相連接的計算機信息網絡。
網絡是一把雙刃劍,它的發展促進了經濟的迅速發展,但是也給社會帶來了負面效應——網絡犯罪。網絡犯罪必須借助網絡空間這一特殊媒介。行為人通過電腦等設備進入網絡空間,運用非法程序侵入他人的網絡系統,使用病毒妨礙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侵犯他人隱私,進行電子詐欺。
二、網絡犯罪的基本特征
網絡犯罪作為一種新興犯罪現象,有其特殊性。
第一,廣泛的犯罪危害性。危害的廣泛性是指危害領域、危害對象、危害結果都具有廣泛性。網絡的應用使得社會的各個部門、行業形成一個“網絡社會”,網絡犯罪的危害領域大到高科技產業,小到人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產業,如網絡購物等。
第二,虛擬化的犯罪場所。網絡把人們交往和行為的場所虛擬化,通過光纜、有線電視網、衛星傳送等方式進行。網絡犯罪沒有實際的犯罪場所,犯罪人通過虛擬場所進行犯罪行為,它的行為地和結果地往往是分離的。因此,網絡犯罪的場所如何確定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第三,隱蔽的犯罪行為。對于網絡犯罪來說,作案被逮的概率較低,而獲利則很高。網絡犯罪與搶劫等犯罪一樣可以獲暴利,但比搶劫安全得多。網絡犯罪的犯罪行為地與結果地通常是分開的。結果產生了,并不能及時查出犯罪人的信息。網絡犯罪也是一種快速完成的活動,有時用分秒計算,犯罪地在哪里,犯罪地是否有痕跡均是未知數。此外,網絡犯罪人,大多數都具備網絡方面的專業知識,有豐富的網絡操作經驗,與一般人相比,犯罪更具有隱蔽性。
第四,智能化的犯罪方法。網絡犯罪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具備這種知識,才能實施犯罪,才能達到其犯罪目的。正是由于掌握相關網絡技術知識以及網絡這一特殊的條件而產生了網絡犯罪。并且網絡犯罪人大多數都會提前進行周密性的安排,運用其專業知識從事智能型的網絡犯罪行為,犯罪人的故意因素較為明顯。
第五,信息化的犯罪本質。網絡是信息化的直接產物,在網絡環境中,信息無所不有,無處不在,尤其網絡技術的更新與發展成了信息流動交換的根本手段和重要途徑。網絡犯罪的就是通過侵害網絡的信息資源,或者篡改網絡的信息資源,改變信息的本質,為其犯罪提供條件。
第六,年輕化的犯罪主體。在網絡犯罪中,特別是黑客中,年輕人占了很大比例。這主要是因為年輕人對于新興事物有著更大的興趣,他們是網絡使用的主力軍。
三、網絡犯罪的發展態勢
第一,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將更加嚴重。由于網絡的迅猛發展、經濟市場失范和法律的不健全,網上偽造、盜版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屢屢發生,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特別是侵犯著作權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犯罪后果嚴重,損失巨大。
第二,網絡詐騙犯罪日益增多。行為人利用網絡這一媒介實施詐騙、謀求非法利益的行為均可稱之為網絡詐騙。電子商務為商人和消費者都提供了重要的商機,網絡的缺陷為不法分子行騙提供了便利。大量的網絡詐騙對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構成很大的威脅。
第三,網絡販毒愈演愈烈。網絡通訊技術不僅促進了社會的經濟、教育和文化的發展,而且還為追求非法收入的個人和犯罪集團網絡技術提供了條件,給販賣等犯罪行為提供了很多機會。與合法的商業組織一樣,犯罪組織也進行了新的調整。犯罪更為擴散,跨過了原來某些權限的管轄范圍,用一般的執法技術手段很難發現這些犯罪活動。
四、網絡犯罪的原因
網絡犯罪作為一種新型犯罪,其發生有著特殊的內在因素。
第一,網絡自身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一是網絡在通信線路上的安全缺陷,網絡通信設備和媒介品種較多,網絡易遭到電磁輻射、干擾、攻擊。二是網絡協議上的缺陷,不同國家有一套不同的管理網絡的措施,彼此之間存在一定矛盾,增加了系統的復雜性和脆弱性。三是網絡操作系統存在著安全缺陷。目前的操作系統主要是windows,這些軟件或多或少都存在著一定的缺陷,黑客正是利用這些缺陷,設計一些程序、病毒,攻擊他人的系統,并在網上傳播,危害他人的網絡安全。
第二,法律的滯后性。網絡高速發展,而法律卻相當滯后。這種滯后性比其他法律類型更為嚴重,而網絡犯罪正是基于法律滯后性而迅速上升的原因之一。并且各國制定法律時均是按照本國國情,缺乏與別國之間的溝通,在管轄權上也存在爭議,這使得法律的效能不能充分發揮。
第三,道德的缺失。網絡文化是一種虛擬化的文化,人們隱藏在一條條網絡線路背后,很難被人發現真實身份,這使得網絡犯罪人的安全感大大提升。人們的道德行為常常是對他人進行表現自己的方式,給他人“看的”。所以,一旦進入了“反正沒有人認識我”的網絡界面,奉行的就會是較低的道德標準,人的行為容易失控,往往會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四,犯罪的低風險。網絡犯罪的成本低、效益高。網絡犯罪有時僅僅需要計算機設備,并不需要行為人親赴犯罪場所或付出其他代價,這不僅使得犯罪難以偵破,還大大提升了犯罪人的“信心”,使其對犯罪所需承擔的后果有恃無恐。而且世界各國對大部分網絡犯罪不處罰或者罰款了事,降低了網絡犯罪的成本,使犯罪人膽大妄為,突破各種網絡安全障礙,實現其犯罪的效益。
五、網絡犯罪的控制對策
犯罪作為一種反社會現象,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是與人和社會的發展水平相關聯的。因此,要有效防控網絡犯罪,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第一,綜合治理網絡犯罪。對于網絡犯罪也必須進行綜合治理,綜合運用道德約束、技術防范和刑事懲治等措施。一是要加強網絡社會的道德教育。構建適應網絡社會的道德規范,充分發揮道德的調節功能,是控制網絡犯罪的第一道防線。網絡科技的發展給傳統社會道德帶來了很大的沖擊,造成網絡犯罪泛濫。二是強化司法人員的網絡專業技術訓練。網絡技術日新月異,司法人員應該定期進行知識培訓并提高其業務水平,對網絡犯罪實行“以技制技”的策略。許多國家設立了專門針對網絡犯罪的組織。例如,美國為打擊網絡上的犯罪行為,1996年設立了美國司法部電腦犯罪防范中心,該部門負責實施美國司法部網絡犯罪預防措施,來懲治頻繁發生的網絡犯罪問題。三是要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由于網絡犯罪的低風險高效率這一特征,因此,懲治犯罪的關鍵在于增大犯罪的風險成本,強化刑罰的及時性。
第二,遵循刑事一體化思想。應加強刑法學犯罪學之間的聯系,實證分析同規范分析相結合,尋求治理網絡犯罪的方法。加強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之間的溝通,使二者不脫節。刑事訴訟法是否完善不僅影響著刑法的實施,而且刑事訴訟法具有其獨立價值,程序正義同實體正義二者缺一不可。
論文關鍵詞 生產 銷售 偽劣產品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行為。假冒偽劣產品的大量涌現,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已成為了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成因分析
(一)犯罪手段技術含量低,成本低收益高
假冒偽劣商品遠遠不能達到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實商品的價值,不能按照正常用途進行使用,其成本低廉,但是其出售的價格卻能等同于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實商品的價格,利潤空間很大,高出正常商品利潤的幾倍或幾十倍。高額利潤是誘發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商品市場監管力度不強
目前我國的商品抽查制度還不完善、不全面。有部分市場管理人員對本身工作玩忽職守,或者不配合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調查和取證工作,這都助長了制假售假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三)執法力度不夠,打擊面過窄
實踐中,存在著行政執法部門對已構成刑事處罰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時僅停留于打擊現行犯罪的情形,而沒有采取積極措施,深挖細查。就海淀區而言,中關村轄區內的該類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銷售領域,而犯罪分子的進貨渠道多來自南方,就形成了明顯的“南產北銷”的犯罪體系。司法機關難以有效的“封殺”其進貨渠道,只能“治標”卻不能“治本”,最終使得該類犯罪多發,難以遏制。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司法懲治之困境
(一)實體方面
1.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詐騙罪的競合。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故意將價值低廉的物品當作價值昂貴的物品出售給不知情的被害人的行為,到底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還是構成詐騙罪是一個復雜的問題。許多詐騙案的行為人已不采用傳統的收了錢不給貨物的模式,而是選擇在被害人給付錢財后向被害人交付物品使買賣雙方之間的交付能夠順利完成,企圖掩蓋其詐騙行為的目的。所以如果以行為人是否向被害人交付貨物來判斷行為究竟是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還是詐騙罪是片面的。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和詐騙罪兩者本質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意義的交易行為,實質交易行為是指買方是否實現了基本交易目的。以郭志祥、李麗等八人銷售偽劣手機一案為例,該共同犯罪團伙在本市海淀區北京東恒融信科技有限公司內,通過電話聯系的方式,假冒三星、諾基亞廠家推廣部或以電視購物中心等名義,夸大產品功能,以次充好,向384名被害人銷售劣質手機及充值卡,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90余萬元。在本案中被害人之所以會選擇購買三星、諾基亞品牌的手機,按照一般價值觀念理解,被害人的交易目的在于購買質量比較好、能夠較長使用的手機,而行為人賣給被害人的實際上是劣質手機。雖然行為人賣出的手機質量上與被害人預期不符,但就產品的基本功能和使用目的來看,被害人是確實購得了能正常使用的手機,所以行為人的行為尚未違背被害人基本的交易目的。筆者認為,此案例中行為人的行為本質上講是一種銷售偽劣產品的經營行為。我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批捕、起訴并得到法院判決支持。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競合。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看,侵犯知識產權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與非法經營罪之間存在著交織關系。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則規定:行為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實踐中有眾多案件在犯罪構成上既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又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犯罪分子銷售的偽劣商品上往往會冒用他人在社會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冊商標,該行為究竟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還是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判例,應根據產品的價值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但是在量刑幅度相同的情況下,犯罪分子通過回收二手的硒鼓或者墨盒,經過簡單的清洗或者灌粉后繼續銷售,對于此行為究竟是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還是銷售偽劣產品罪,又或者犯罪分子銷售的硒鼓和墨盒就是二手的,只是冒充新品向外銷售,此行為究竟是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還是銷售偽劣產品罪,仍有待于司法的統一。
(二)程序方面
1.網絡化犯罪的出現,導致電子證據提取、固定困難重重。近年來,網絡銷售逐漸成為銷售的主要方式之一,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通過網站直接銷售假貨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假貨的廣告信息。電子證據難收集、難規定、易被篡改和刪除。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有時不能及時固定網絡犯罪的電子證據導致案件中的很多關鍵性證據難以及時保存、取得,或者提取電子證據的程序存在瑕疵,導致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存在瑕疵。在調取計算機數據過程中,有的偵查人員常常違反程序搜集扣押證據,導致證據的提取過程存在瑕疵。此外偵查機關在提交該類證據時,通常只是對此類證據簡單收集,裝訂成冊或刻錄光盤移送,也給電子證據的審查帶來了困難。
2.鑒定意見認識不統一,證明力存在瑕疵。鑒定意見是該類案件中不可缺少的一種證據形式,但在辦理案件中發現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往往會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是鑒定主體的適格性問題。鑒定意見用于鑒定涉案產品的真偽和涉案產品的市場價值,關系到產品是否系假冒和案件非法經營數額或銷售金額的認定。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因為被害單位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由被害權利公司出具的真偽鑒定證明能否作為鑒定意見存在爭議。在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也時常對此提出質疑。其次是鑒定內容太過籠統,在審查證據時發現很多鑒定文書的內容描述過于簡單,有的案件對于涉案物品的型號和外表特征描述缺乏詳盡的描述,有的案件甚至對于鑒定標的的名稱都沒有列全,只是概括使用“等”字樣,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機關對證據的全面細致的審查。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懲治對策研究
(一)實行批捕起訴職能合一制度,提高辦案效率
推行捕訴合一機制,在審查逮捕環節,細化證據審查、強化證據分析、增加量刑情節考量、詳列補充偵查提綱,以起訴案件的標準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這對鞏固案件證據、偵破上游及源頭型犯罪都具有積極意義。
(二)建立完善的行刑銜接機制,形成打擊合力
在辦案實踐中形成較為完備的刑事案件移送抄備制度、提前介入制度和聯系會議制度,既有利于行政機關在市場監管活動中發現案件線索并及時移交到司法機關,也有利于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公安機關依法偵查,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職能。同時應進一步完善管轄區域內的商品抽檢制度,定期委托國家認可的正規第三方質檢機構對實體交易市場及網絡交易市場進行商品抽檢等。
[論文摘要]:網絡是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介,它是相對于報紙、廣播、電視而言的一種新型信息傳播載體,網絡傳播信息更加自由,便捷,快速,成本也更為低廉,從當前網絡信息傳播的現狀展開分析,對網絡傳播的優勢與不足進行探討。
網絡是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介,網絡信息傳播手段的誕生,打破了以往信息傳播媒介易受時間和空間制約的局限性,網絡信息傳播以一種超常的魅力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在此背景下對網絡信息傳播現狀進行分析和探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指導意義。
一、網絡傳播
了解網絡傳播之前,我們需要對傳播進行科學的定義。郭慶光教授在《傳播學教程》一書中對傳播的定義為:“所謂傳播,即社會信息的傳遞或社會信息系統的運行”。網絡傳播就是指以多媒體、網絡化、數字化技術為核心的國際互聯網絡為媒介進行的信息傳播,它是現代信息革命的產物(《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中國現代媒體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詩蘭給網絡傳播下的定義是:以全球海量信息為背景、以海量參與者為對象,參與者同時又是信息接收與者并隨時可以對信息做出反饋,它的文本形成與閱讀是在各種文本之間隨意鏈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種意義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 根據筆者的研究和和總結,我們傾向于這樣定義網絡傳播:所謂網絡傳播其實就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的人類信息(包括新聞、知識等信息)傳播活動。在網絡傳播中的信息,以數字形式存貯在光、磁等存貯介質上,通過計算機網絡高速傳播,并通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閱讀使用。網絡傳播以計算機通信網絡為基礎,進行信息傳遞、交流和利用,從而達到其社會文化傳播的目的。網絡傳播具有三個基本的特點:①全球性,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是伴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成熟和計算機技術的普及而不斷發展的。成熟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低廉的網絡運行成本為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軟硬件保障;網絡操作的簡便化和大量網民的存在又為網絡信息瀏覽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網絡傳播相對于其它媒介的最顯著的特征之一,相對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介,網絡傳播的互動性更強,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間可以進行良好的、實時的、暢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鏈接方式。這是網絡傳播的獨有特征,網絡上的信息傳播是以網絡地址的形式存在,進行信息傳播和接受就是反復切換不同的超文本鏈接。網絡信息傳播實現了信息傳播媒介的多元化,實現了傳播手段的創新。
二、網絡信息傳播現狀分析
網絡自誕生以來便被迅速地運用于信息傳播,網絡傳播媒介的誕生豐富了信息傳播的媒介,當前網絡傳播媒介體現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網絡傳播的優勢分析
網絡媒介相對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傳播方面具有即時性(網上進行信息不需要煩瑣的制作程序,簡單、運行快速,從而保證了信息的即時性)、便捷性(在網絡上進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術,不需要特定的空間和時間,只需要一臺運行正常的電腦和聯通的網線)、低成本性(網絡傳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對設備、技術的要求簡單)、高參與性(網絡傳播的高參與性是與便捷性、低成本性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高互動性(高互動性是網絡傳播的一大特征,網絡傳播轉變了信息接受主體的被動地位,使其由被動的信息接受者轉變為主動的信息獲取者,可以在網絡的信息庫里任意索取自己感興趣的信息)。網絡傳播媒介的這些優勢使得網絡媒介在很短的時間內成為社會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應用。
(二)網絡傳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總是辨證的,網絡傳播也不例外。網絡傳播在體現出良好的應用前景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們在今后加以克服。
1.加強信息管理,營造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
網絡傳播與報紙、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時性、低成本性、高參與性和高互動性的特征,這同時會導致網絡傳播監管的復雜性。事實上,一臺電腦、一根網線就能實現的網絡傳播目前日益表現出其監管的難度。當前網絡上存在著大量的虛假信息(如詐騙信息等等)、違法信息(如黃、賭、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規進行的信息等)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壞了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給網絡用戶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對信息接受著傳遞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諧社會的建設。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嚴厲打擊網上黃賭毒信息就是網絡監管難的反映。因而必須加強對網絡傳播的監管力度,加快制訂網絡信息傳播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監管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嚴厲打擊不良網上信息傳播行為。
2.加強網絡技術安全保護研究,提高網絡信息傳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進行信息傳播的重要要求。當前由于大量黑客、計算機病毒等的存在網絡信息傳遞的安全性不強。信息者的信息可能會在信息傳輸過程中丟失,甚至被篡改,從而難以實現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來的信息儲存在電腦中也可能會由于木馬、病毒、黑客的攻擊而造成損壞無法使用。因而必須加強電腦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提高防火墻、殺毒軟件等在網絡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網絡媒體目前由于其良好的應用優勢而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應用,其存在的不足,我們相信將會隨著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完善而被克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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