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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是審計理論和實踐中的重要內容,本文從審計的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出發,討論了廣義與狹義審計重要性的定義,分析了審計風險的構成要素及其產生的技術原因,并具體分析了三種審計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關鍵詞 審計重要性水平 審計風險 關系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現代審計中的兩個核心概念,二者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兩個概念,他們互為存在條件,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的描述都顯得毫無意義。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指出: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變動關系。
一、審計重要性概述
1.廣義審計重要性與狹義審計重要性
審計是根據相關標準對客觀事實的判斷,審計判斷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始終。審計判斷主要是圍繞著有關被審計項目材料的取舍,以及被審計項目的定性工作展開的。
審計的重要性,首先是指審計工作中涉及到的主次之分的問題,即判斷哪些問題是重要的,哪些問題是次要的;其次是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①第二條所規定的:“被審計單位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嚴重程度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和判斷。”
廣義的審計重要性概念包括上述的兩個方面,而狹義的重要性概念僅僅包括后者,指的是被審計單位中財務報表的錯報或漏報程度,以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后果。
2.重要性與重要性水平
首先,從狹義重要性概念來看,當本審計單位出具的會計報表中的錯報和漏報程度足以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做出的決策和判斷時,這種錯報或漏報即為重要的;反之,則為不重要的。在這種概念框架下,會計報表中的錯報或漏報的程度是可以定性的,也是可以定量的。錯報或漏報的定性判斷是從性質上去判斷的,更多側重于因果分析,判斷哪些原因是主觀造成的,哪些是客觀原因造成的,哪些屬于技術性錯誤,哪些屬于舞弊行為,由此決定錯報漏報性質的輕重程度。至于錯報或漏報的定量判斷,要具體考慮錯報或漏報的金額,但不管原因如何,當錯報或漏報的金額超過一定限度是,即判斷其為重要的。作為一般規律,錯報或漏報的金額越大,其性質就越嚴重。但有時即使是小金額的錯報漏報,若是涉及到舞弊或是合同義務,其性質也會被判斷為是十分嚴重的。
會計報表中的錯報和漏報,應該有一個標準。定性的標準主要是法規標準和因果標準;定量的標準即為重要性水平,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即重要性水平是注冊會計師在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的前提下,所確定的注冊會計師在發表審計意見時,可接受的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錯報或漏報的最大金額②。在這里,重要性水平是根據財務報表錯報或者漏報對報表使用者錯報或者漏報的影響程度而確定的。如果報表中的錯報或者漏報超過這一重要性水平,即會對報表使用者的決策產生影響,那么這樣的錯報或者漏報就是重要的;反之,則是不重要的。
這一定義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判斷重要性水平是必須考慮以下因素:第一,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不同的單位面對不同的狀況,具體判斷標準也不同。所以,同樣的錯報漏報金額在不同的單位中,注冊會計師對其重要性的判斷也不同。第二,會計報表各項目的性質及其相互關系。各單位在會計報表上的不同項目及其相互關系的錯報漏報的重要性判斷也不盡相同。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開始時,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必須對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的判斷,從而為數量上的重要性錯報確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這種判斷也稱“計劃重要性”.由于環境變化或檢查過程中的一些其他情況出現,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評價結果與計劃重要性相比,有時審計評價的重要性遠遠超過計劃的重要性水平。
注冊會計師在判斷審計的重要性水平時,應根據審計人員的工作經驗,綜合上述因素,對重要性做出準確合理的判斷
二、審計風險概述
1.審計風險的構成因素
《國際審計準則400:風險評估與內部控制》③將審計風險定義為:“當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誤時,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規定:“審計風險是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中國獨立審計準則與國際獨立審計準則對審計風險的定義基本相同,審計風險的概述實際上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注冊會計師認為錯誤的報表實際上市公允的。二,注冊會計師認為公允的會計報表實際上是錯誤的。審計工作要本著成本效益原則,日益復雜的審計環境客觀上要求注冊會計師采取措施,盡量避免或控制風險。
審計風險主要由固有風險,檢查風險和控制風險構成。
固有風險是獨立于會計報表之外的,注冊會計師無法控制的一種風險,具體是指在不考慮被審計單位相關的內部控制程序和政策的條件下,其會計報表上某項認定產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固有風險取決于會計報表對于會計處理中錯誤或舞弊的敏感程度,大的產生與注冊會計師無關,而與被審計單位有關,固有風險水平收被審計單位的外部經營環境的間接影響,它客觀而又獨立存在于審計過程中。
控制風險與固有風險一樣,審計人員也不能降低或影響他的大小,而只能評估其水平。具體是指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未能發現或防止其會計報表的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控制風險與注冊會計師無關,與固有風險的大小也無關,它是審計過程中的一個獨立的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與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水平有關。
檢查風險是指通過特定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者漏報的可能性。它是審計風險中唯一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進行管理和控制的要素。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直接相關,它不受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影響,獨立存在于審計過程中。所謂的審計風險高就是檢查風險高,控制審計風險也就是控制檢查風險。
2.審計風險產生的技術原因
按照審計風險產生的技術原因看,審計風險包括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因為采用不恰當的審計程序或方法,或因誤解審計證據而未能發現重大錯報漏報的可能性。抽樣風險是指審計人員根據抽樣的結果得出的審計結論與審計對象總體特征不符合的可能性。
抽樣風險與樣本量成反比,樣本量越大,抽樣風險越小。在符合性測試中,抽樣風險體現為信賴不足風險和信賴過度風險;在實質性測試中,抽樣風險體現為誤受風險和誤拒風險④。信賴不足風險和誤拒風險一般會使審計人員執行額外審計程序,降低審計效率;信賴過度風險和誤受風險可能會導致審計師形成不正確的審計結論,導致實際的審計風險。
三、三種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1.客觀重要性水平
客觀重要性水平是相對于每一被審計會計報表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將會影響重要性水水平,具有客觀性。但是注冊會計師無法知道每一會計報表的客觀重要性水水平的具體數額,只能通過自己的職業性判斷對被審計會計報表的客觀性水平做出評估,給出一個相對確定的區間。因此,實際重要性水水平也具有不可知性的特點。
審計重要性水平⑤是審計人員發表審計意見的依據標準。當被審計會計報表的錯報或者漏報程度小于客觀重要性水平時,可以發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錯報或者漏報程度大于客觀重要性水平時,應該發表保留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報表的錯報或者漏報程度已經超過了客觀重要性水平,而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程序之后,低估了報表存在的錯報漏報,從而認為報表的錯報漏報未達到重要性水平,從而發表錯誤的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就是審計風險。
2.計劃重要性水平
計劃重要性水平是指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對重要性水平所作出的初步判斷,并根據這一初步判斷確定所需要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并決定實施審計程序的時間,性質和范圍。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
如果計劃重要性水平偏高,則根據該重要性水平所確定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就會偏少,審計范圍會偏小,審計抽樣規模會偏小,在實質性測試中樣本部分實際發現的錯報漏報會偏少,非樣本部分推斷的錯報漏報會偏多,抽樣風險較大,最終增加審計風險。反之,如果計劃重要性水平偏低,則根據該重要性水平所確定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就會偏多,審計范圍會偏大,審計抽樣規模會偏大,在實質性測試中樣本部分實際發現的錯報漏報會偏多,非樣本部分推斷的錯報漏報會偏少,抽樣風險較小,最終降低審計風險。
3.評價重要性水平
評價重要性水平是指注冊會計師最終在評價審計結果時所使用的重要性水平。評價重要性水平可能不同于計劃重要性水平,在很多情況下,需要在計劃重要性水平的基礎上進行再次修正。
如果評價重要性水平偏低,會降低審計風險。若評價客觀性水平小于客觀重要性水平,只有當注冊會計師合理確信會計報表中未調整錯報或漏報匯總數小于評價重要性水平時,才會發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而只要會計報表中未調整會計錯報或漏報小于客觀重要性水平,無保留審計意見就是正確的。在客觀重要性水平與評價重要性水平之間存在著一個安全的空間,因此,審計風險會進一步降低。反之,如果評價重要性水平偏高,會增加審計風險。當評價重要性水平高于客觀重要性水平時,若注冊會計師合理確信會計報表中未調整錯報或漏報匯總數小于評價重要性水平時,就會發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只有當會計報表中的錯報漏報低于實際重要性水平時,發表的無保留審計意見才是正確的,當會計報表中未調整的錯報和漏報匯總金額小于評價重要性水平而大于實際重要性水平時,其審計意見是錯誤的。在客觀重要性水平與評價重要性水平之間存在著一個危險的空間使審計風險進一步增加。
注釋:
①尤家榮.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及審計證據關系之解析.財會通訊.1998.7:8.
②紀鴻晨,周義.會計報表審計中重要性水平的確定.遼寧財稅.2003(12):51-52.
③朱錦余.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審計證據的關系及其圖解.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2.1:16.
④田利軍,郭化林.審計抽樣風險研究.事業財會.2005.6.
⑤段興民,張連起,陳曉明.審計重要性水平.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參考文獻:
[1]鄔建文.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我見.前沿.2005(2).
[2]馬曉峰.論審計重要性對審計風險的影響.中華女子學院.2006(6).
(一)重要性
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對重要性的定義是:“本準則所稱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的判斷或決策。”可見重要性是指一種錯誤的程度,是報表中的錯報和漏報是否會影響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的臨界點。它不僅包含數量上的,還有性質上的。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情況下是針對會計報表的。
(二)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就是重要性的具體標準,是指會計報表中允許錯報或漏報的最高限額。在審計實務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重要性水平:實際重要性水平、計劃重要性水平、估計重要性水平。這三種水平的內在邏輯是:報表使用者總有一個決策點對他來說是重要的,但這個點相對于審計人員又是客觀存在的,同時在實務中由于報表使用者可以接受的重要性標準各不相同,所以這種客觀僅是相對的。我們把這個相對來講是客觀的決策點稱為實際的重要性水平。在編制審計計劃階段,由于必須確定重要性水平,以便于確定審計程序性質、時間和范圍,在審計計劃后評價審計結果。所以審計人員必須在計劃階段根據各種情況,利用自己的專業判斷,評估出計劃的重要性水平。估計的重要性水平是指評價審計結果時,由于對被審計單位的進一步了解,審計人員會對原有的計劃水平進行調整,從而形成估計的重要性水平,作為評價審計結果的依據。由此可見,實際的重要性水平相對于審計人員是客觀存在的,審計人員只能利用專業判斷在不同的審計階段對這個實際重要性水平進行估計,從而產生了計劃重要性水平和估計重要性水平。
(三)判斷審計事項重要性應考慮的因素
審計重要性原則要求審計師在考慮審計環境、審計資源、審計風險、審計成本等各因素的基礎上,關注重要審計事項。審計重要性原則能否得到有效地貫徹執行,將直接關系到審計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審計資源的節約,關系到審計質量的提升。判斷審計事項重要性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 以往的審計經驗。重要性水平的判斷是審計師的一種專業判斷,審計師可以過去所運用的重要性水平為依據,考慮被審對象經營環境的變化加以修正,判斷本次審計事項的重要性水平。
2 內部控制與風險評估結果。如果內部控制較為健全,可信賴程度高,審計風險相對較低,可以將重要性水平定得高一些;如果評估的審計風險較高,審計重要性水平就低,需擴大審計測試。
3 經營規模及業務性質。被審單位規模越大,確立審計重要性水平應該越高;不同行業執行的會計規范不一樣,也直接影響審計師對重要性水平的判斷。
4 涉足新業務。若基本業務發生重大變化,那么就有理由重點關注,并適當降低重要性水平。
5 數字異常波動。會計報表項目的金額及其波動幅度可能促使使用者做出反應,審計師應重點關注變動較大事項,深入研究這些金額及其波動幅度,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審計人員還應根據錯、漏報的性質,錯、漏報原因判斷其重要性。某項錯、漏報從數量方面或許并不重要,但就性質而言可能是重要的。具體來說,金額相同的情況下,以下幾種錯報與漏報對信息使用者的影響更為重大:舞弊或違法行為造成的錯報與漏報;可能影響履約義務的錯報與漏報;影響收益趨勢的錯報與漏報;不期望出現的錯報與漏報,如現金和實收資本賬戶若出現較小錯報與漏報,也應引起相關利益者的高度重視。
二、審計風險
風險的本質是不確定性,或者說是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我國新的審計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
審計風險實質上強調的是會計報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由于審計測試和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將所審計報表中所有的錯報或漏報都審查出來,所以審計風險始終存在,但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又總是希望通過執行合理的審計程序,盡可能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這就需要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二者之間的關系。
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于1983年的第47號審計準則公告《審計業務中的審計風險和重要性》給出了著名的審計風險模型: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2003年國際審計和鑒證準則委員會(AIASB)了一系列新的審計風險準則,對審計風險模型重新描述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模型變遷的原因主要是原來的模型只重視控制風險的評估卻忽視固有風險的測試。這種風險導向模式可以發現一般的員工舞弊和財產盜竊行為,但是目前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舞弊是高層管理人員的舞弊,而內部控制對高層管理人員很難起到監督作用。因此“風險導向審計”中的風險實際上指的是“企業舞弊風險及經營風險”,而不是事務所的經營風險。企業的經營風險越高,則財務舞弊的可能性越大。
三、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相互關聯。審計風險的高低往往取決于重要性的判斷,而重要性的確定又常常依賴于對審計風險的評估,兩者互為條件。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聯關系
我國新的審計準則(1221號第11條)把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描述為: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
從會計報表使用者角度而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成反向關系。這里的重要性是指實際重要性,這里的審計風險是指終極風險。即會計報表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低,從而較大的錯、漏報對其判斷或決策影響不大,實際重要性水平為高,審計人員所面臨的終極水平就低,反之亦然。
從審計人員角度而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有可能成正向關系。這里的重要性水平為估計重要性,這里的審計風險依然指終極風險。當審計人員所估計的重要性與實際重要性相差不大時,重要性與審計風險關系如前所述;當估計重要性水平嚴重偏離實際重要性水平時,重要性水平確定的越高(也即偏離越多),審計人員所面臨的終極風險就越大,因為把原本是重大的錯報或漏報認定為不重大。相反,重要性水平確定得越低,審計人員所面臨的終極風險相對越低,因為此時多花的審計成本可能已經查出了正常情況下由于確定低水平重要性而查不出的那部分錯報或漏報。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概念界定
重要性概念在會計審計理論中,指會計報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嚴重程度。《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定”。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
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場合是針對和首先針對會計報表的。
審計風險由審計行為帶來,指由于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被市項目真實情況不一致而承擔審計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概念的意義不僅在于提請審計人員注重審計質量,承擔審計責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確評估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內在關系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
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計算確定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研究。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極因,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的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總資產的0.5%一1%”,等等。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評價所發現問題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企業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從而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
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對于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關系我們有理由進一步作如下推斷:
1、如果檢查風險水平趨向0時;即在審計中幾乎不允許遺漏任何錯弊,則重要性數量水平也應接近0;
2、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取值范圍均在0一100%之間;
3、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格查風險水平在取值范圍內的變化是連續的;
4、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不一定是均勻的。尤其在兩者接近100%時,重要性數量水平變化速度應小于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速度。因為對任何一個審計項目,從理論上講、即使審計人員愿意承擔極高的審計風險,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換言之,即使檢查風險水平為100%,審計人員也不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定為100%、容忍所有的錯誤,而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對必要的內容進行審查后,方能提出審計報告,結束審計項目。
根據上述推斷,試建立如下數學模型:
Z=f(d)=ek/d
其中:Z表示重要性數量水平;k為系數、且必須小于0;d表示檢查風險水平。
該指數函數曲線圖示如下:
各項數值確定方法如下:
(l)審計風險水平
期望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多大范圍內才算合理?目前尚未達成統一認識。有人認為,通常情況下,可允許的審計風險不超過5%,可以定為5%時。但在一定條件下,則要把審計風險走得更低。我認為,5%的審計風險水平還是太高。因為它意味著有1/20的引發審計風險的可能性,以我國一個中等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接受20項左右的審計項目為例,則該事務所每年就有一次引發審計風險,遭致審計訴訟的可能性。應該說,比較穩健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為0.5%-2%范圍內。
(2)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水平
確定審計項目的固有風險水平,既要考慮該項目的內容、性質,又要充分考慮該項目所面臨的環境。目前作為國民經濟主要成分的國有企業尚未走出困境,其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還未健全,其它企業造假作假現象也很普遍,因此將固有風險水平定為10%-50%,比較符合穩健性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超過50%時,審計人員應改變審計方式,采用詳細審計或拒絕接受審計業務,以使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檢查風險水平必須依據上述3個方面計算確定。結合審計風險決策模型,試列表一如下:
表一:
對上表一說明如下。根據前述所確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固有風險水平、控制風險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圍,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種特例進行組合,以對應考察檢查風險水平的情況。第一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低,但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許的檢查風險水平較高;第二種情況,審計風險水平仍為最低,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處在最高水平,此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謹慎行事,將檢查風險水平控制在極低的2%以下;第三種情況,準備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高,同時又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控制制度,計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為200%,超過100%。由于風險水平以100%為上限,放在此改為100%。這種情況意味著審計人員充分信賴被審單位,主觀上又準備接受極大的風險,因而檢查風險水平就很高;第四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高,但被審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很高,因而檢查風險水平較低;第五種情況,前三個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檢查風險水平也為中等。
(3)K值
目前,除澳大利亞外,其他國家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審計準則都沒有明確規定重要性的量化標準。以下是實務中用來判斷重要性的一些指標:(1)稅前凈利5%-10%;(2)總資產的0.5%一1%;(3)權益的1%(4)總收入的0.5%-1%。
上述項月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最高為10%,最低為0.5%,和上表一計算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對比,計算K的數值如表二:
表二:
(K的計算公式推導如下:對z=ek/d,等式數,得InZ=k/d,因此k=dlnZ)
由上表二可知:k的取值范圍大致在A-0.1—2.7之間,最佳取值范圍為一0.4一1.4之間。在具體運用中,審計人員可根據使用者對會計審計信息的依賴程度、被審單位陷入財務困境可能性的判斷、對審計風險的偏好程度來具體確定k的數值。
三、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客觀連接點
重要性一般是對會計報表而言的,但完整地講,重要性應分為以下4個層次:報表總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報表項目金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負擔;賬戶余額,如現金帳戶余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等;業務發生額,如差旅費等支出類業務的金鎖。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重要性所針對的項目有稅前利潤、總資產、權益、總收入等。根據本文前論,可由審計風險水平計等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但最后計算出的這個重要性數量水平應該首先對應什么性質、哪個層次的項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項目不同,評價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究竟以什么性質的項目作為入手處,我贊成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作為運用重要性數量水平的入手點的觀點,理由是:(1)損益表上當期凈損益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也就是資產負債表中事實上已包括了當期的凈損益。尤其我國現階段國企效益狀況不佳,成本利潤不實現象嚴重,以資產總額代管稅前利潤或凈利潤有其合理性。(2)根據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關系,負債權益共中的錯誤,又都能反映在資產類總額上。
將重要性數量水平作為評價資產總額的標準,然后將該數量水平按每一項資產項目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為依據進行分配,接下來就進入實質性測試,審查各項目,判斷各項目的錯誤金額。最后加總計算全部錯誤金額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將其與總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進行比較。如前者小于后者,說明該項目審計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否則應修改審計計劃和審計風險水平或采取其它的措施。
四、說明
1、以上論述是建立在以下審計假設的基礎上
(1)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可定量評價假設。如,將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定在0.5%-2%,將固有風險、擔制風險水平定在10%-50%。
關鍵詞:審計;風險;程序
一、審計風險的具體內涵
盡管目前對重要性原則的表述不盡相同,但其認識基本一致,即如果信息的錯報或漏報影響到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那么該信息就是重要的。在理解重要性的具體內涵時,必須認識到由于審計方法或審計成本的限制,財務報表審計只能起到合理保證的作用,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必須站在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上,考慮在具體的審計環境下,財務報表的某項錯報是否足以改變或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的相關決策,所以運用重要性的關鍵是確定多少金額及以上的錯報會影響到信息需求者的決策。在我國的審計實務中,結合重要性標準的具體含義做進一步延伸界定為重要性水平,這也是審計實務工作者對重要性的習慣性表述,而這種做法與重要性的含義邏輯上一致。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實務模式下,注冊會計師確定兩個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就某一特定的被審計單位而言,出具真實公允的財務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而報表中的錯報漏報到多大程度會影響到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決策是客觀存在的,這個尺度只有管理當局最清楚。但這個客觀的重要性水平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標準,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具有不可確知性,只能利用對被審計單位的理解和職業判斷進行評估。目前沒有尺度去評價CPA所估計的重要性水平是接近還是偏離客觀重要性水平,所以伴隨CPA這種職業判斷的審計風險接踵而來,不僅如此,不同的報表使用者容許報表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嚴重程度不盡相同,但在實踐中,注冊會計師用統一的量化的重要性判斷標準來指導審計實務,將承擔一定的審計風險,實踐中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注冊會計師承擔審計風險存在必然聯系。
針對具體認定層次風險嚴重性和可能性,確定進一步的審計程序,CPA通過實施具體的審計程序,收集到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來控制檢查風險水平,所以從審計人員角度看,確定各個認定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但能否查出各個認定層次的錯報漏報是否超過重要性水平這本質上屬于審計檢查風險。對重大錯報風險水平進行恰當評估基礎上,只有將審計檢查風險降到可接受范圍之內,才能達到審計后的報表容許的錯報或漏報在重要性水平之下,審計風險在可承受范圍之內。
二、審計程序的界定
審計計劃階段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終都是在為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范圍的大小服務。而隨著審計程序實施范圍的不斷加深及對被審計單位具體情況的不斷了解,注冊會計師不斷修正審計計劃階段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所以審計程序范圍與計劃階段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水平具有相對應的關系。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審計程序按實施的目的分為風險評估、控制測試、實質性測試。風險評估程序是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進行恰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為起點和導向,獲得包括對企業外部、內部環境的風險的初步了解和識別,并根據初步評估結果,計劃和實施控制測試程序,然后根據風險評估程序和控制測試的結果,計劃和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新理念是增強風險評估的新導向和進一步審計程序的針對性。如果初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水平較高,則CPA應實施更多實質性測試而相應減少控制測試的范圍,把從宏觀著眼識別和評估出的重大錯報風險與微觀的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及列報認定相聯系,通過實施具體的細節測試和分析性測試,將認定層次的錯報或漏報查出,控制檢查風險水平,通過將組成財務報表三個認定層次的超過重要性水平的錯報或漏報查出,才能合理保證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審計風險也能降低到可接受范圍之內。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程序的關系
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一定的前提下,初步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與檢查風險水平成反向關系。檢查風險是指CPA未能發現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可能性小,即該錯報在重要性水平之下,這樣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檢查風險水平會很低。如果注冊會計師發現某項認定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認定發生超過重要性水平的錯報的可能性大,CPA需要實施的審計范圍就越大,實施的審計程序類型就要更多一些。當重大錯報風險水平偏低,CPA估計的重要性水平可以偏高,雖然重要性水平判斷風險增加,但由于重大錯報風險水平降低,也可抵消重要性水平估計偏高所帶來的審計判斷風險,從而使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融合前者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成反向關系,利用層次分析法界定評定重要性水平、重大錯報風險水平和檢查風險水平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審計風險;審計失敗;風險控制
所謂風險,即損失的機會和概率。它以概率的形式來衡量,藉以表達各種損失發生的機會。審計風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審計中,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和審計證據等概念密切相關;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在制定審計計劃、執行審計程序、出具審計報告等階段必須隨時加以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探討審計風險的含義、種類、存在形態以及審計風險、審計證據與重要性水平關系,對控制審計風險及避免審計失敗有重大意義。
一、審計風險的基本含義
關于審計風險,理論界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全一致的定義。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47號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適當修正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以上三個定義,雖然對誤報的界定范圍有所不同(如國際審計準則界定為“實質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界定為“重大”,而美國審計準則界定為“無意”行為,而非有意為之),但基本概括了審計風險的內涵,即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存有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審計后卻認為該重大錯報和漏報并不存在,從而發表與事實不符的審計意見的風險。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審計風險由兩方面構成:一方面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表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也就是說,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合——客觀存在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去調節,但主觀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
二、審計風險的三種形式及其相互關系
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具有如下具體表現形式:固有審計風險——被審計單位業務本身及會計處理已經存在舞弊和差錯的水平估計。不同類型的經濟業務或賬務處理發生錯誤或差錯的可能性大小不一。控制審計風險——內部控制制度沒能有效防范經濟業務發生錯弊的可能性。檢查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對賬戶、經濟業務及審計證據進行收集、檢查、和評價后用來查出重要差錯水平的估計。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它體現了固有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及檢查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其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確定和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通常情況下,我們把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稱為估計審計風險,把檢查審計風險又細分為可容忍審計風險和終結審計風險。估計審計風險主要與被審計單位本身的各方面情況有關。被審計單位的規模越大、經營性質越復雜、內部控制越弱、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越低,則評估審計風險也就越高。估計審計風險是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錯報和漏報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它不受審計人員的和控制。而可容忍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它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控制:(1)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可容忍審計風險也就可以越高。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則主要取決于事務所的規模、經濟實力以及責任的承擔能力等。(2)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情況。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素質越高、范圍越廣,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容忍審計風險就越低。(3)行業之間的競爭情況。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可容忍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可容忍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主觀確定的,其與估計審計風險的差異,即為需要主觀努力的程度,是決定審計項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終結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所實際形成或審計人員實際承擔的審計風險。終結審計風險主要與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情況有關。審計程序設計和執行得越好,終結審計風險就越低。終結審計風險在數量關系上、理論上應與可容忍審計風險一致,但實際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容忍審計風險,因為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受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某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審計過程中,應盡量按計劃規范操作,以使終結審計風險控制在可容忍審計風險范圍內。
總之,固有審計風險和控制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檢查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果。因此,審計人員在決定是否承接某一審計項目時,可以將固有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與檢查審計風險進行比較,然后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決定取舍。如果接受該項目,在審計過程中應盡量嚴格執行所設計的審計程序,使終結審計風險等于或小于預先設定的可容忍審計風險。雖然終結審計風險取決于可容忍審計風險,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共同作用的結果。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審計證據的關系
(一)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2條指出:“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簡單地說,審計重要性就是錯報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標準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說,在重要性水平之內的錯報,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察覺,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審計人員據此評價所發現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二)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的關系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對實質上錯報的財務資料提供不適當意見的可能性就越小,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因而審計證據與審計風險之間也有著密切的關系。
估計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是正向關系,即估計審計風險越高,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應越多,就越可以降低終結審計風險。可容忍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則為反向關系,即可容忍審計風險越低,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越多。因為搜集的證據越多,越容易發現財務報表中的錯誤,因而越容易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審計風險也就越小。終結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也為反向關系,即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終結審計風險越小。
雖然到今天為止,我國的民間審計機構除驗資報告外遭起訴的還較少,但回顧世界審計的尤其是最近發生的安然事件和銀廣夏事件,我們有理由相信:驗資報告的今天,就是審計報告的明天!
四、控制審計風險的措施
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使審計結論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是不可能的。但我們可以采取措施來控制審計風險,努力提高審計結論的公允性,增加審計結論的安全程度。
(一)建立一套合理公認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并嚴格按審計準則辦事,加強質量控制
不按審計準則執業,注冊會計師將面臨犯重大過失的指控,在法律訴訟中很難不負賠償責任。加強質量控制,有助于減少會計師事務所發表不適當審計意見的風險。面臨審計訴訟的巨大壓力,回避不是出路,拒絕對“公允”發表審計意見也不是辦法。惟一的出路是以公眾利益為導向,努力提高執業能力,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按獨立審計準則辦事。
(二)以公眾利益為導向
為了闡述這一問題,我們首先需要弄明白審計職業界與公眾在一些觀念上的分歧。
審計存在的價值是什么?信息觀、觀和保險觀有不同的解釋。信息觀認為,審計信息屬于一種附加信息(AdditionalInformation),它通過增進財務信息的可信(Credibility)來增加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觀認為,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資產所有者(即委托人)無法觀察到資產經營者(即人)的行動,因而委托人聘請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當然,也可能人會主動聘請“審計”,以向股東證明自己付出努力的有效性。總之,觀認為,審計是促進股東和管理人員利益最大化的產物。不論是信息觀還是觀,更多的是強調審計的鑒證作用。既然審計是一種鑒證,那么,注冊會計師就只能對會計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而不是絕對的擔保。但為了社會穩定或出于保護弱小投資者的需要,法律界作為保險觀的支持者,其傾向觀念是:審計人員有義務向尋求避免財務損失的投資者擔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會計師事務所堅持認為自己不是保險公司,只能提供鑒證而不是保險。但社會公眾期望審計成為投資損失的“保險鎖”。
不論是信息觀、觀還是保險觀,其核心都是:審計應為公眾提供服務。注冊會計師應該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對公眾用于決策的會計信息發表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與客戶達成的任何妥協,都要以不傷害公眾利益為前提。雖然審計費是由客戶支付的,違反客戶的意志可能失去客戶,但注冊會計師必須明白,公眾才是其服務的真正對象。從服務于客戶轉到服務于公眾,這是事務所減少審計風險的基本前提。如果某項信息按會計準則可以不披露,但按照充分與公允的要求需要披露,注冊會計師就不能只顧討好客戶,而應促使客戶披露有關信息。
(三)努力縮小公眾與審計執業人員之間的期望差
一方面,審計職業界應該努力提高執業能力,盡量保證審計報告結果的真實,減少審計風險;另一方面,職業界有義務向社會公眾、界講清楚審計的固有局限,講清楚責任與審計責任、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的不同,從而減少公眾對審計的過高期望。審計是一種鑒證而不是一種保險,審計只能提供合理的保證而不是絕對的擔保。如果社會公眾能普遍接受這種觀點,就有可能減輕事務所的訴訟壓力。
(四)加強質量控制,重視公允性
對于公允(Fairness),1992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在69號審計公告中指出,會計報表的公允性要求做到:(1)所選擇和的會計原則是公認的;(2)所應用的會計原則在的經營環境中是適當的;(3)財務報表(包括有關的附注)有助于使用、理解和解釋;(4)財務報表所表現的信息的分類與匯總是比較合理的;(5)財務報表所反映的基本交易與事項是在表現一個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可以接受的限度之內的。葛家澍教授認為,如果會計處理所依據的憑證、程序或符合法定或公認的會計準則,那就表明它是公允的。
投資者對公允的理解比專業人士簡單得多。對他們而言,公允意味著會計報表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利益,能公正地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可見,公允是對會計信息信賴的基礎。對許多注冊會計師而言,卻要在三個“合法性”上花費很多時間而無暇顧及公允性。過多關注“合法性”而忽視“公允性”是危險的。對一份缺乏公允性的會計報表發表肯定意見,將面臨巨大的審計風險甚至導致審計失敗。
(五)借鑒國際經驗,避免審計失敗
所謂審計失敗,是指企業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了錯誤的審計意見。審計失敗可能來自企業的錯誤與舞弊或經營失敗,也可能來自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工作過失或欺詐,或兩者兼而有之。
審計失敗成因包括:
企業錯誤、舞弊、違法行為或經營失敗。首先是客戶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要判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必須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與舞弊》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護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審計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的在于通過其審計,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作出合理保證,而非百分之百的保證。所以,注冊會計師只對其工作結果即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不承擔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查出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給報表使用者造成了損失,就會遭到訴訟,遭到訴訟的注冊會計師如果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在審計過程中確實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是客戶的經營失敗。注冊會計師遭到訴訟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報表使用者不理解客戶的經營失敗和審計失敗之間的差別。企業由于蕭條、決策失誤或同業競爭等無力歸還借款或無法達到投資人期望的收益,這就是經營失敗。審計失敗是指注冊會計師由于沒有遵守《獨立審計準則》而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一般來說,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采取適當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就會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但也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注冊會計師確實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卻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這就稱為審計風險。在審計未能發現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誤、漏報項目并提出錯誤的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有兩種情況:(1)如果是由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能盡到應有的謹慎,就屬于審計失敗,注冊會計師應承擔法律責任。(2)如果注冊會計師能夠使他人相信自己在審計過程中確實盡到了應有的謹慎,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而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以及基于審計報告不是對會計報告可靠性的擔保,就不應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或欺詐。注冊會計師因過失、欺詐或違約等行為給客戶和有關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注冊會計師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過失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過程中沒有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按其沒有遵守的程度可分為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欺詐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有重大錯報、漏報事項卻加以虛假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無論過失還是欺詐,都是由于注冊會計師沒有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形成錯誤的審計意見,給報表使用者造成損失,這是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另外,注冊會計師未能履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如未能在約定的日期內提交審計報告,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對上述審計失敗的,注冊會計師規避審計失敗的措施包括:
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根據以上所述,注冊會計師僅對緣于自身的過失、欺詐,承擔法律責任。而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具有過失、欺詐,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因此,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專業標準,對于避免法律訴訟異常重要。
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質量控制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的核心。如果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可能因某一個人或某一部門的原因而導致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破產。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注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的要求,建立、健全一套嚴密、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并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去,保證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
謹慎選擇客戶。客戶如果對其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他方面不誠信,則出現法律糾紛的可能性就高。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在決定是否承接業務時,評價客戶的正直程度很重要。一旦發現客戶缺乏正直的品格,就不應與其打交道。
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是確定注冊會計師和委托人責任的重要文件。在注冊會計師與委托人之間的訴訟案件中,業務約定書尤為重要,它可以將口舌之爭減少到最低限度。
深入了解客戶的經營業務。不熟悉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業務,注冊會計師就不能了解會計資料中容易出錯之處,容易發生失誤,從而加大審計風險。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深入了解客戶的業務特點。
保持獨立性。只有保持獨立性,注冊會計師才不會屈從于外來壓力,才能保持客觀、公正的執業態度。因而這一點對于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是很重要的。
聘請懂行的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應聘請熟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律師擔任顧問。這樣,在審計過程中遇到可能承擔責任的事項,可以同律師商量,尋找避免途徑。一旦發生訴訟,有經驗的律師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幫助也很大。
(六)培養審計人員綜合全面的知識能力
審計工作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它對審計人員知識和能力的要求很高。審計人員知識豐富,業務能力強,工作作風細膩,他在同樣的時間內就可能收集到更充分合理的審計證據,降低檢查風險。
(七)正確處理審計風險與審計效益之間的關系
為了降低審計風險,就應該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但證據的增多,也就意味著審計成本的增加從而審計效益。因此必須處理好審計風險與審計效益之間的關系。
以上簡要論述了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種類及相應的控制措施。審計風險具有潛在性的特點,顯化過程慢,不便于用定量的數學方法來,研究它有一定的難度。在審計實務中應針對其發生的原因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以便達到綜合治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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