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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專業對法學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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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專業對法學的認識

          轉專業對法學的認識范文第1篇

          關鍵詞:成人教育;職業教育;專職教師;職業規劃

          中圖分類號:G7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4156(2013)10-022-02

          一、成人學歷教育面臨的不利發展形勢

          (一)全日制教育的擴招擠壓了成人學歷教育的發展空間

          工業化和知識經濟的發展對我國國民素質提出了新要求,加上對高等教育日益高漲的需求,為了實施“科教興國”,自1999年以來,全日制高等教育連續多年大幅度擴大招生規模,昔日精英型的高等教育已實現了大眾化,絕大多數愿意進入各層次高校學習的學生基本上都能夠滿足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意愿。同時,隨著我國職業教育的蓬勃發展,很多考不上全日制高等教育的中學畢業生也順利進入各類職業教育機構。這兩種教育的擴招和壯大使得以彌補文化知識和彌補崗位職業技能的“雙補型”成人學歷教育生源急劇減少,規模不斷縮小,嚴重影響了成人學歷教育的發展空間。

          (二)當前社會和市場對成人學歷教育需求逐漸減少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快速推進,我國當前社會結構變革和“城鎮化”步伐不斷加快,進入了新世紀,成人教育又尋求到了發展的新突破和新契機。但是,基于現實的成人教育新增長點主要存在于三個教育領域:一是為提高國民現代化素質和為學習型社會構建服務的社區教育和社會文化生活教育;二是提高職工技術技能水平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三是提高勞動者職能素質和就業能力的再就業培訓或適應“城鎮化”進程中需要的“農民工”培訓,還有一些干部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需求。成人學歷教育雖然當前還有一些需求,但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的變革和經濟轉型,成人學歷教育社會和市場需求將會不斷減少。

          (三)國家教育管理部門調整了成人教育的關注重點

          在1998年教育部的機構改革中,原成人教育司與職業教育司“合并”為“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而原成人教育司的大部分職能則被“分解”到發展規劃、基礎教育、高等教育、高校學生等四司當中。成人教育的管理方式由集中而分散,管理力度大減弱,整個成人教育管理特別是成人學歷教育的重要性在客觀上大幅度削弱。同時,從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近些年的工作要點中也可以明顯看出,國家教育管理部門對成人教育的關注重點主要在職業教育上,十多個工作要點中絕大多數是關于職業教育發展方面的內容,僅有一兩個要點涉及成人學歷教育。

          (四)成人學歷教育發展中自我體系和發展機制構建的缺失

          與改革開放共同起始的我國成人學歷教育在三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成人教育特別是成人學歷教育一直沒有形成和組建自身發展體系,一直以全日制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補充者或彌補者的身份存在,這種沒有自我發展體系的依附者其本身的發展就受制于他人。當全日制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基本能夠滿足社會需求時,成人學歷教育自身存在的必要性必然要大大減弱。同時,成人學歷教育在這么多年的發展中也沒有未雨綢繆地思考和探索未來的發展方向,在辦學職能上受制于全日制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前提下,也沒有進行功能的轉變和發展,完全沒有進行自身發展機制的構建,導致在當前職業教育、社區教育以及其他教育存在大量需求的契機下也無法尋求與它們融通的發展渠道和發展空間。

          二、成人學歷教育發展問題對其教師職業發展的消極影響

          (一)照搬普通教育教師職業發展的標準和規劃模式

          一直以來,成人學歷教育僅作為全日制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補充者和彌補者,沒有形成自身發展體系,更談不上成人學歷教育專職教師擁有自身體系內部的職業發展途徑和發展規劃模式。因此,成人高等教育專職教師的職業發展只能照搬普通全日制教育和普通高校教師職業發展的標準和規劃模式。而受制于國家對成人學歷教育的定位以及人財物投入的不足,再加上成人學歷教育被撤并后各級各地成人學歷教育機構沒有統一的歸屬和機構體系,造成主管機構各異、管理不統一和定位的邊緣化,其教師職業發展所需的軟硬件環境以及職業發展平臺都遠遠不能與全日制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明顯處于劣勢狀態。

          (二)教師自身職業發展理念固化陳舊

          由于成人學歷教育發展中地位劣勢和定位的不準確,使得很多成人學歷教育專職教師本身缺少對自身職業發展的正確認知,一直固化地認為應該和全日制教育以及普通高等教育教師存在一樣的職業發展,在實際教學和教育管理中也秉持與全日制教育以及普通高等教育一樣的教學模式和教學理念。而實際情況是,與改革開放初期成人教育真正的“雙補型”教育不同,近年來隨著我國整體教育形式的發展和社會需求的不斷變化,成人學歷教育的教育目的和教育目標已發生質的變化,應該由以前的與全日制教育和普通高校一樣的教育標準和教學目的轉化為符合自身生源特點的實用型和應用型的教育,而不是原來的文化知識型教育。然而,很多成人學歷教育專職教師并沒有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固守陳舊的教學標準和教學理念,與學生實際需求和社會以及市場對成人學歷教育的要求不符,教學成績和教育效果不理想,嚴重影響對自身職業發展的信心。

          (三)生源減少和生源素質降低造成的悲觀情緒

          隨著全日制教育和普通高校的不斷擴招,在成人學歷教育生源減少的同時,其生源素質不斷降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對很多長期從事成人學歷教育的教師來講,在科研和學習研究發展上不具備全日制教育和普通高校的軟硬件環境以及資金和政策的支持,本身從內心來講就存在一種心理劣勢,再加上當前在生源和教學規模受限的前提下生源的文化素質和各方面素養又在降低,很多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面對日益難管理和難教育的學生群體,在面對需要不斷降低考核評價標準才能勉強通過考試的大多數學生,容易產生越教越降低自身水平和價值的想法,認為在這樣不利的教學下不僅不能達到師生間的“教學相長”,而容易產生越教越易形成師生間的“教學相落”這種悲觀情緒。同時,常年把自身視為高等學歷教育體系中的一員,多數教師又不肯俯身去從事與自身專業和教學特長相關的職業或崗位培訓。在這種兩難的處境下,很多教師很難提高進行自身職業規劃發展的積極性。

          (四)缺少合適的職業規劃和發展平臺

          由于成人教育發展的波折性和管理體制方面的原因,與全日制教育和普通高校體系相比,在成人學歷教育范圍內缺少促進其教師學習進取的激勵平臺以及學習發展空間,缺少提升教師職業素養提升的各種教科研活動或各類評比活動。處于邊緣化的地位,面對職業發展的狹窄空間,很多教師數十年以自己所教的幾門課進行著毫無變化的教學,很容易形成職業倦怠。

          三、促進成人學歷教育專職教師職業發展的建議

          (一)克服悲觀消極情緒,堅守教育者自身職責

          作為國家的教育機構,成人學歷教育也承擔著政治、社會和教育責任。作為成人學歷教育的教師,面對當前不利的外部環境和內部困難,務必克服悲觀消極情緒,堅守教師職責。正確認知成人學歷教育雖然面臨著一系列的發展困難,但目前還是我國整體教育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價值性。作為成人學歷教育教師,要樹立事業心,端正職業態度,優良的職業成就取決于良好的職業態度。面對文化底子薄、教育素養低的生源要有同情心,以符合實際的工作準繩幫助他們提高文化水平和整體素質,實現為人師表的崇高價值。

          (二)深入思考工作特點,不斷提高職業能力

          舍棄與全日制教育和普通高校統一的教育教學標準,深入研究成人學歷教育學員特點和實際需求,研究適應成人學歷教育學員特點的教學方法和管理模式,創新教學手段,相對弱化抽象的理論性內容,適當增加實操性和實踐性教學比例,改革考核評價標準,通過教學實踐,形成成人學歷教育自身的教學特點和教育標準。同時,對自己的教學充滿信心,樂觀看待學生的點滴進步和水平提高,不倦怠,不隨波逐流地想當然地認為成人學歷教育會“教學相落”,在教學實踐中提高職業能力。

          (三)改善心智模式,努力拓展教學領域

          面對成人學歷教育發展空間逐漸縮小的必然,需要教師居安思危,為了自身職業的持續發展,在做好當前教育教學工作的同時,改善心智模式,關注成人教育當前和未來發展的熱點領域,結合自身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進一步學習職業教育的教學方法,爭取成為“雙師型”教師,探尋在職業教育、社區教育、農民工教育、老年教育、家庭教育等成人教育領域的發展空間,有備無患地通過學習培訓增強自身教學水平,提升教育教育能力,擴展職業發展新空間,為成人教育整體事業貢獻出應有之力。

          (四)堅持終身學習,成為學習型教師

          知識技術更新日益加快,任何人不學習都跟不上時展步伐。為了職業更好發展,教師更需要在制定科學的職業發展規劃基礎上,進行包括專業業務知識、新的教學手段、通信信息技術、創新的教學方法和教學理論等各個方面的學習,通過學習提升師德修養,豐富知識結構,探尋實踐教學新方法,逐步成為研究型和學習型的教師。這樣,不但能提升自身職業能力,促進職業發展,更能提高自身進行多類型教學的適應性,拓寬職業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1]朱濤,成人教育:一波五折的歷程及啟示[J],湖南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報,2003,(2).

          [2]張明明,新時期成人高等教育的若干思考[J],繼續教育研究,2011,(8).

          [3]李燕,成人高等教育的發展現狀與改革思路[J],中國成人教育,2007,(1).

          轉專業對法學的認識范文第2篇

          [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司法考試;法律職業

          [中圖分類號]D90-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5 — 0151 — 03

          “法學院距離法院到底有多遠”,這無奈心酸的一問,折射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嚴重脫節的現實,從2002年開始的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從某種程度上彌補了法學本科教育的這一缺憾,然而不少法學院校開始步入另一歧途,把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大量刪減司法考試考查范圍之外的法學課程。筆者認為,此種觀點與做法是錯誤的,本文將從法學本科教育誤入“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歧途的背景入手,進而分析出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之弊病所在,最后將對如何構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略陳管見。

          一、法學本科教育誤入“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歧途之背景分析

          眾所周知,法學專業再也不是熱門專業或者就業時的緊缺專業,就業難、找工作難成了學生和家長共同的心病,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已成為整個社會十分關心的問題。據《2012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2011屆本科生畢業半年后就業率最高的專業門類是工學93.3%,最低的是法學86.7%;在2012年本科就業紅牌警告專業中,法學排名第二。法學畢業生就業難意味著法學教育“產品”的滯銷。在勞動用工市場化的今天,法學畢業生“滯銷”動搖了法學教育興盛的根基。那么,法學教育出現困境的根源是什么,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無非有兩大理由:第一,供過于求;第二,質量不符合要求,這兩大“滯銷”理由也恰恰反映出當前法學本科畢業生的現狀。

          法學院校培養的學生,可能從事法律實務,亦可能從事法學教學或理論研究,然而當前的情況是,法學專業畢業的學生,連就業尚存在問題,何談從事法律實務、教學或科研工作。作為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國家司法考試,無疑在法學本科教育身處窘境之時,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在校期間,法學學生如能順利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就不僅獲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更重要的是將會有更廣闊的就業空間和發展前景,因此,司法考試對法學專業學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集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證于一體的國家司法考試,由于其難度較大,通過率一直較低①,很多人甚至包括法學畢生都很難理解,為什么經過了四年的法學專業學習,仍然很難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面對社會的種種質疑,身處尷尬境地的法學院校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開始將就業難歸咎于法學教育的培養方法問題,開始把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把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作為攸關生死存亡的頭等大事,甚至有些學者之間也相互進行論戰,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爭論持續不斷,觀點難以統一。教育圍著考試轉,向來是中國教育的一大特色,司法考試原本只是選拔法律專門人才的一種方式,近年來,已成為法學畢業生檢驗其法學專業功底的考試,如何正確處理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之弊端

          首先,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司法考試命題的低水平”???勢必降低法學教育的整體層次,影響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法學教育有自己的任務和目的,通過司法考試并不是其唯一目的,甚至對于培養法學研究人才的各類法學研究所來說,通過司法考試根本不是其教學目的。“以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教育的導向,無疑降低了對法學教育的要求,也使各類原本有不同定位的法學院系被同質化,甚至有淪為司法考試培訓機構之虞”。從題型上看,我國司法考試的客觀性命題有450的分值,約占司法考試總分的75%,而最能考查學生綜合法學理論素養和邏輯思維分析能力的主觀題僅占了25%;從考查的知識點看,單純的記憶性法學知識占有相當多的分數,以至許多記憶力好的非法律專業學生經過短期突擊式復習,也能屢屢輕易得手;從考查的學科數量上看,我國司法考試可謂全球之冠,有14門法學科目之多,過多的科目列入司法考試,使得命題考點極其分散,以致許多學科的命題一直停留在淺嘗輒止的程度,因而,有些學者稱司法考試僅僅是“匠人考試”。

          另外,在信息高度發展的今天,法律條文極易通過網絡獲取,單純講授法學知識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已不再重要,而司法考試過多地注重考查法條知識,此種檢測方式日益受到質疑。富勒說過,“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體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訓練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因此,司法考試高度依賴標準化命題的方式,使得“背功”能力強的學生在考試中戰無不勝,而把那些具有良好素質、適合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優秀法學人才拒之門外,司法考試的此種模式長期實行下去,不僅背離了考試的目的,同時將會對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產生久遠的不利影響。

          其次,法學本科教育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導向,顯然是在提倡應試教育。法學院校培養的學生不能全都是法律匠人,只能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還應同時具備法律人的法律思維與法律邏輯以及評價各種問題的能力,從而能夠主動地,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能夠創造性地司法。無論持不同觀點的人是否承認,一旦法學本科教育以通過司法考試為目標,那么,整個教育的應試性勢必居于突出地位,“司法考試不可能脫離應試的本質”。一切與司法考試無關的課程,在實際教學中勢必會被弱化,而應試技巧方面內容的講授,則會占據教學的重要地位。也許有人會提出,通過改革司法考試,可以使其避免成為應試教育的產物。但是,只要將考試作為目標,無論如何調整考試范圍,也改變不了教學工作圍繞考試結果展開的命運,應試教育的模式就不可改變,畢竟應試教育與素質教育是兩個完全相反的方向。“假若未來司法考試作為職業準入規制手段,特別是作為法學教育的指揮棒角色得到進一步的加強,那么,它對法學教育產生的消極影響也會愈加深重:它會迫使法學教育的主流遠離具備真才實學的高素質法學人才的培養目的;迫使法學教育的主流為了保持畢業生的高比例的司法考試通過率,而有意忽視當下社會對法律服務做高度專業化和多元分層的要求”???。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教學模式,對法學本科教育是災難性的,有悖于大學教育的本質與初衷。

          最后,從性質上看,司法考試僅僅是“選拔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法律專門人才”的資格考試,而不是法學思維分析能力和理論素養的考試,法學教育所具有的多功能性是司法考試所無法比擬的。法學教育具有“傳遞與創新法律知識;訓練和提升法律技能;養成和改善法律思維方式;培育法律職業道德;培植法律信仰”等眾多功能與價值,法學院校在課程設置與教學方式上,較注重法學理論素養的培養,而司法考試不具備像法學本科教育那樣全面的功能,其只能考查出學生的部分法律應用能力,無法檢測出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因此,司法考試不應動搖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性地位,以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作為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不科學的。

          當前,一些法學院系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將其通過率作為教學質量的衡量標準之一,甚至作為法學教育的目標,把教學重心轉移到與其有關的課程上,以司法考試大綱為藍本修改與制定教學計劃,對法學核心課程的開設有所側重,增加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課時量,削減小部門法的課時量,取消部分與司考無關的課程,為追求好的考試成績,在實際教學過程中亦注重司法考試題型的練習。更有甚者,部分法學院校力求通過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來提高影響力和知名度,并在招生中作為優勢進行宣傳以求獲取優秀生源。在此種法學教育背景下,法學專業的學生必然會在學習過程中更加注重司法考試分數比例高的科目,對于分數比例低的科目則會喪失學習的積極性,盡量少花或不花時間學習。因此,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法學本科教育模式,雖培養了學生的應試與記憶能力,但加重了學生參加考試的功利色彩,降低了學生擴展閱讀法學專著與論文的興趣。長此以往,勢必影響學生法學知識框架的構建,導致法學基本功不扎實、法學邏輯思維不嚴謹,削弱法學素養的培育。

          三、建構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之良性互動關系

          法學本科教育不能也不應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純粹的司法考試制度難以實現國家選拔高素質法律人才的目標。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應通過優勢互補,協調發展,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兩者是有機統一的,一方面要求法學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試的規律與本質,以司法考試為契機,加快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考試重視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實際,聯結好與法學教育現狀的關系,完善司法考試制度,實現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動。

          (一)在司法考試背景下改革與完善我國法學本科教育

          1.以司法考試為契機,順應時事,重新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目標。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的定位,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其一為職業教育說;其二為精英教育說;其三為通識教育說。???筆者亦認為,鑒于法學教育的分層以及社會對法律人才的多樣性需求,應定位為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學術型人才為輔的通識教育更為妥帖,而不應以通過司法考試作為其目標。遍觀世界各國法學教育,都非一個階段完成,其共同點在于都將法學教育分為兩個階段: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前者主要培養學生在人文社科基礎上構建法學的知識體系,后者主要是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操作能力。“無論如何,優秀的律師或法官是無法直接從法學院校中生成的,需要在律師事務所或法院中長期磨煉,法學教育對于實踐性法律人才的培養確實鞭長莫及、有心無力”。畢竟不是所有法學畢業生都能從事與法律直接相關的工作,事實上,我國大部分法科生都未能真正從事法律職業。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我國對法學畢業生的需求逐步多層次化、多類型化,相應地,法學教育也應滿足畢業生即將從事多種不同工作的思維方式和知識結構之客觀要求,而不應只是盯在過關司法考試的需求上。法學本科教育應具有教授或培育“信息型知識、言辭文書技術、法律方法和倫理信仰”等多方面功能,重視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和現象的相互關系,重視法律思維的訓練,這才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學術型人才為輔的通識教育”所具有的當然內涵。

          2.適當兼顧司法考試,改進法學教學方法,嘗試法學理論教育者與實務家共同授課、聯合培養的方式。傳統法學本科教育以課堂講授為主,主要是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抽象議論等,基本上停留在理論分析、法律詮釋層面上,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色彩濃厚,法律實務知識與操作技能方面的培養相當缺乏,以致許多法學院校的畢業生因未學習到法律職業者所需的基本技能,一旦走上職場仍需從零開始。改革后的法學課堂教學,應多重視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教學法等實踐性教學方式,聘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實務家授課,既有利于學生理論的提升,也有利于學生對法律實務的操作,二者相得益彰。另外,在授課過程中,亦可有機融入司法考試的部分內容,適當通過講解有爭議的試題,向學生展示法律解釋學的基本技巧,培養學生獨立判斷、推理的法律思維能力。但要避免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將其當作教學指揮棒,一味逢迎司法考試,甚至將其通過率作為法學本科教育成功與否的標準。

          哈佛大學法學院自19世紀就引進案例教學,將上訴法院的判決匯編成冊作為教材,開展診所式法學教育,內容包括各種判例及其所作注釋、所提問題、所附論文及所列參考文獻等,教學與考試主要圍繞這些判例進行,學科設置和課堂教學主要通過研究判例以掌握法理與法條,同時培養學生像法官、檢察官、律師一樣思考、分析和處理問題,其考試內容與方式,主要是判定考生是否具備法律職業所必需的知識和綜合實踐能力。我國曾于2002年召開過關于診所式法學教育的國際研討會,期望引進此種教學方法,但到目前為止,真正開展診所式法學教育的法學院系并不多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最早成立法律診所,通過開設專門的診所教育課程,實現了對學生進行法律職業知識和執業技能的培訓,同時又為法學學生提供了法律援助的平臺,可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這些作法值得我們學習、參考與借鑒。

          因這些年法學教育迅速發展,學生數量急劇增加,師資力量顯得相當缺乏,同時基于評職稱的要求,法學教師更多地注重科研,對法律實務問題缺乏相應的實踐。如果法學專業教師本身尚未獲得法律實踐技能,缺乏法律實務知識,就不可能培養出適應社會要求的法律實務人才,在法學實踐教學環節中,也無法實施有效合理的措施。因此,法學教師也應不斷充電,提高自身的法學理論水平與法律實務能力。世界一流的許多大學如美國的哈佛大學,英國的牛津大學、劍橋大學等,其法學院教授都會從百忙之中抽出一定時間從事具體的律師實務工作。

          (二)在法學教育基礎上改革與完善司法考試制度

          1.消除“一考定終身”的弊端,我國司法考試應分兩次進行,第一次為全國統一筆試,第二次為口試,即在考生通過第一次考試之后,并在法院、檢察院等法律實務部門實習1年后進行,促進司法考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當前的司法考試模式,低能高分現象突出,在一些從未接觸法律實務的在校生身上,此種現象體現得尤為顯著。增加口試內容,可以考察學生的溝通能力、表達能力及法律思維能力,彌補某些考生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只會背不會說,甚至“一問三不知”的缺陷。“法律技術乃一項論辯、對話的技術,律師、法官及檢察官的法庭辯論或法庭審判效果之優劣,主要取決于他們是否具備高水準的法律功底及口頭表達能力。”從國際趨勢看,不少國家都實行嚴格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例如,德國法律職業人員的選拔要經過兩次嚴格考試,而且都采用口試筆試兼試的方法,兩項全部通過的人員方能成為“完全法律人”,才可以申請從事法律職業工作。

          轉專業對法學的認識范文第3篇

          對基層法官素質提升、司法能力推進的阻抗,主要有以下七個層面:

          1觀念層面。首先,我國傳統中的國家行為一體化觀念視司法為大一統的“官治”的一部分,司法行政合一模式使司法成為行政首腦貫徹政治意愿和道德原則的堂皇手段,司法的存在始終沒有實現從工具到價值的轉變,其政治附屬地位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在司法權成為國家行政權力的延伸時,任何糾紛事實上都會由強大的行政力量加以解決同時又披以司法的外在形式如在行政干預下形成的法院判決,司法人員素質的決定意義微乎其微,因而也就不可能造就卓越的司法隊伍。其次,近代以來對大陸國家體系的移植使我國得以完好無損地保留了演繹適法的思維方式。大陸法系國家嚴密周至的成文法嚴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使其身份獲得獨立的同時其思維的自治卻受到相當的限制。法官成了法律規范體系下純粹的實證主義者,無法能動地適應生活的變化和引領法律的價值走向,其職業素質也因個性和創造思維的受限而無法產生質的飛躍。大陸法系國家推行成文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因法官濫權擅斷而危害其民主基礎。傳統政治觀念也排斥法官的獨立,以免造成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對峙而導致既有政治系統的失衡,這一點與大陸國家對法官活動方式和限度的預設有某種形式上的一致性。因此大陸法的規范體系移植到中國以后,中國法官雖然獲得了身份上的標志,其實質地位并未有根本改變,這也是制約法官隊伍素質改善的一個重要因素。

          2社會層面。基層社會特別是廣大中具有豐富個性的、尚未格式化的、并因此難以規則化方式處理的現實世界。與上一級法官最大的差異是,基層法官每天都會直接面對大量的具體案件。中國社會在某種程度上仍是一個傳統文化烙印很深的鄉土社會,是各種民風、民俗、鄉規、民約交織之處,也是基層法官所處的特殊社會背景。民間樸素的思維方式常與法治的價值取向不相統一,民眾多是關注司法的結果,而對裁判過程、理由并不在意。社會穩定需要司法保障,司法權的行使也需民眾理解和支持,置身于現實社會進行司法的基層法官與社會的聯系最為直接、密切,若脫離社會遠離民眾,會使基層法院失去安身立命之本。諸如損害賠償、離婚、借貸、宅基地等類型案件,這些類型案件標的小、瑣碎,且絕大多數發生于熟人、親戚之間,無法或很難獲得真實可信的公文化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對訴訟非常陌生,沒有受過專門的法律,其法律思維或是殘缺的,或是道德化的,或是感性的,和司法的理性思考可能存在一定偏離。他們既不認為收集證據是自己份內的事情,也不太知道應該怎樣去收集證據和應該收集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同時也更不能接受自己有證據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而成為“失權證據”,而案件的處理結果對當事人非常重要,不僅有物質利益,且有精神利益如第三者介入導致家庭破裂,一方有“無法在村子里活下去”的感覺。因此,許多現實中審判機關認為很公正的裁判,老百姓卻接受不了。在這種法律語境下,基層法官不僅要掌握法律發現、法律推理、法律解釋、價值衡量、漏洞補充以及法律論證等法律思維方式,還要考量公共政策、社情民意、民風民俗等各種因素,平衡各種權利沖突和利益碰撞,解紛止爭,息事寧人有時可能犧牲程序或實體規則的制約和困擾。主要有以下思路:

          第一,“三果合一”的思路。基層法官都希望所辦案件圓滿解決。即雙方當事人對判決或調解結果都比較滿意或至少是能夠接受,不就判決上訴。從主體需求的角度而言,人們對訴訟的期望或者說需要不僅是獲得最終的勝訴,更希望獲得一個“滿意”的判決。“滿意”的判決更看重從心理或行動上解決糾紛,即確保糾紛解決過程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當事人及公眾從心理層面“服判”,就顯得十分重要了。所以,基層法官考慮受眾的時候應更多地限于當事人、特定公眾和上級法院,目的則基本限定于如何將案件處理正確,如何使得自己的判決更經得起上訴法院的終審及當事人“滿意”足矣。,在基層社會存在一種特殊司法效果倒流現象,有時,即使是為了平息上訴人對裁決結果不滿,了結案件,上訴審法官有時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如賠償金額或欠款額度這樣的做出沒有充分法律理由甚至沒有任何理由的改判。只要案件被改判或發回,不論原因如何,基層法院年終案件考核就受到限制,原承辦人就被取消評先資格或扣發其獎金。更為嚴重的是,把改判或發回重審作為衡量基層法官原承辦人素質能力與司法認知能力的基本評價標準。

          第二,“多、快、好、省”的思路。就是指訴訟效率高、省時省力、結案質量高,原因有二:一是制度上的。法院領導通過辦案數量、質量來展示衡量一個法官的能力高低及水平大小,至少目前一些法院辦案數量一直與法官的“升遷”及“效益”掛鉤。二是人性化的。日而復始的大量的、瑣碎的、類型極為相似的案件,對于基層法院來講,很容易產生一種單調的、重復的、機械的感覺。沒有什么理由可以促使他們提高自己的司法知識、邏輯推理等法學去,所以,基層法官都會用“多、快、好、省”的方法減少投資成本、罷紛止爭。而當事人更為關心的甚至僅僅關心的只是案件結果判決主文,而不是案件事實或法律適用無論是程序法或是實體法。所以,基層法官對法律的關注,主要是行為的正當化及判決結果的實現。究其原因,法律的正當化至少起到兩個層面的作用。一是這種法律的正當化被用來對雙方當事人施加某種象征性的壓力,充分考慮老百姓對“法”的傳統符號理解主要理解為刑罰或“法”同國家暴力緊密聯系即具有國家強制力,以此增強法官調解或裁判的威權,促成裁判文書的實際履行。二是,通過法律正當化來實現自我保護,無論是針對當事人對裁判的不滿,還是針對上一級法院更為挑剔的法律審眼光。

          3規則層面。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必須靠法治予以規范調整,構建和諧社會更需要規則之治,不成規矩不成方圓,司法審判更是為法律則所調整、規范。法官之所以有權解決糾紛,首先主要來源于他她們在現代國家的政治制度中的以及附著與這一職位的授權。法官已經主要不是內在于其所在社區的治理機構的一部分,而主要是現代國家的法理型統治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權利和合法性主要來源是國家壟斷了暴力的使用,并以暴力作為最后支撐保證現代法官行使其解決糾紛的職能。如果現代法官不按照或無法按照這個法理型統治國家機器的要求運作,不按照規則行事,那么他她們的這種權利身份、利益就可能喪失或被剝奪。然而,法官并不是通常的、簡單的協調員、解紛機器。國家并沒有賦予法官以一切他她認為便利和必要的手段來解決糾紛的權力,而是要求他她們作為現代國家機器的一員,以某些被立法認定是現代化、規則化、理性化、系統化的合法方式程序規則和實體規則,依據規則、秩序來解決糾紛。否則,他她的法官職務或法官權力也會被剝奪。正是在這些因素、困惑引導和制約下,基層法官以自己的現實能力和素質運用自己現有的、掌握的一些基本的技術、知識、技巧來處理、解決具有濃厚鄉土文化積淀的各種沖突與糾紛。

          4經驗層面。如果僅僅從目前公布出來的裁判文書來看,基層法官素質能力確實有待提高,尤其是論證能力很弱。但是根據我們在基層法院的工作經歷及互相評查一審卷來看,這一判斷似乎很難成立。中國法院內保存的案件卷宗內,除了正式的判決書副本外,都有一份結案報告。這份報告對案件處理都有詳細的介紹,有比較詳細的關于裁判理由的分析論證。就我經歷過的、看過的結案報告來看,即使是文化、業務水平相對說來比較低的基層法院法官實際具有的分析論證能力要比根據已公布的裁判文書推斷他們具有的能力要強的多。各級法官基層法官每年一次判決書評比及最高法院每年在各種刊物上公布的裁判書已證實了這一點。非不能也,乃不為也。他們也許還比不上英美法官甚至歐陸法官,但他們的能力可能遠遠超過界對其現有實際能力的估計和判斷。這也就進一步支持了面前的分析和判斷得出的結論,中國法官在公開發表的判決書中表現出來的“分析判斷不足”不是一個法官的個人能力問題,而是制度使然。但是千萬不要以為這一發現僅僅是對法學理論界之判斷的一個批評。應當說,這其實也是對法學理論界對法官素質及能力提升之要求的一個支持。假如我們的法官有足夠的能力進行細致分析判斷,那么提高基層法官的基本素質及司法能力就不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幻想。這種追求不僅是應當的,而且是可能的。

          5管理層面。中國司法制度從總體上來看,畢竟還是屬歐陸法傳統的國家性質,是以制定法為主的國家。中國社會一方面在如何解決分歧求得一致的程序性價值之分享不夠。中國法院畢竟是近代的衙門中分離出來的,威權主義的色彩比較濃厚。盡管法官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官員,其管理仍受“公務員法”的約束,但是,用“我說你聽”的方式、行政的方式、命令的方式、決斷的方式處理糾紛還是為許多法官接受,并認為是天經地義的,理所當然的。他們不僅是不大會說理,他們更不大習慣說理,因而,其司法能力注定偏低。另一方面,中國的法院和法官特別是基層法官,在中國社會中的地位也比歐陸法院和法官在他們社會中的地位更低。不僅司法獨立的傳統不夠,而且司法機構內部的行政色彩相當濃重。法院的外部行政化除了其在設置上影隨行政區劃外,主要指因其在財政和人事方面受制于地方行政,而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地方行政外在的“政策配合”和人員接收站,造成法官來源的多元化和非專業化,阻滯了法官改善的步伐。所以法院和法官往往會受到來自各方的各種形式的干預,包括內部的層層審批,包括社會中波動的輿論干擾,包括地方各職能部門的干預。例如:某甲訴某乙一案,經查乙下屬公司丙成立時,其注冊資金300萬元,由其主管部門乙撥付,但乙只撥付30萬元。丙在經營中欠甲40萬元,后又查明丙將其注冊資金變更為50萬元。法院依據事實確認丙給付甲貨款40萬元,乙在注冊資金不足差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因乙為政府某職能部門,由于其干涉,經多次協調該案至今未果。在這樣一種環境中,坦白地說,至少有一些時候,說理論證在法官看來是沒有意義的。如果論證的結果是如此,但如果當地政府或是院長要你得出另一種判決哪怕是這些要求并不錯誤,也并非徇私枉法,僅僅是由于認識不一致——而這是常有的,或者是社會民情或大眾傳媒普遍要求法官這樣做,那么法官有什么可能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論證呢﹖司法能力如何體現呢﹖要對這樣的案件作出某種法理上的正當性論證,只能是自欺欺人。

          6培訓方向層面。關于法官的培訓,應按對象不同區別對待。對已進入法院的大學生來講,應增加職業道德,尤其是司法技能的培訓;而對已任法官來講,應在鞏固其法律知識基礎上,培養其職業道德,尤其是重點應培養其司法技能和司法方法。但是,目前法官培訓,出現三個極端。第一個極端。一是法學理論界包括法學院校高等教育中法律專業教育的教育,只停留在理論知識的灌輸上,更多的還是一種知識傳授,不注重司法技能的培訓,對司法方法的培訓也是一帶而過,缺乏系統的理論和整體素質的培養,大學畢業生按現有規定30歲之前即可成為最高司法機關的正式法官,相對于法官這一特殊職業而言,其本身的社會閱歷和經驗與其所擔負的重任顯然不協調。二是實務界的法院系統內培訓,也停留在法學知識淺層次的培訓上,對職業道德、司法技能及司法方法等技能、技術,不進行任何培訓,這不能不說法官的培訓已陷入一個誤區。第二個極端,在目前中國法官培訓上,一提到培訓,就知道是請高等學府的教授或知名法學理論家進行法學知識的傳授,或者是聘請最高法院的學者型法官對下級法院的法官進行“司法解釋式”的灌輸,但是沒有任何一個培訓的老師是從基層法官挑選,為什么不能讓基層法官走上演講臺,把其長期積累的帶有鄉土氛圍的文化、知識、司法技能傳授給其他法官呢﹖特別是基層法官,通過調處基層社會各種沖突時,獨創的技術、知識、技能是書本上沒有的,高級法院以上法官也不可能具有的,甚至沒有經歷過的。第三個極端,目前的最高法院舉行法官培訓,與當前要求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存在沖突。一是主體的培訓。最高法院每一次舉行的培訓,主要對象均是高級法院以上法官,中級法院以上法官有資格的也寥寥無幾,從現實看,目前教育的對象主要限于在地市級法院以上任職的法官,基層法院法官是根本不可能得到培訓的。其接受教育培訓的法定權利卻得不到真正落實,這與他們所承擔繁重工作應加快知識更新的客觀需要不相適應。二是培訓內容,基本上都是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已頒布實施后在實踐中產生疑異的或是與當前經濟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不舉行培訓,不進行統一思想,出現相同類型的案件,產生不同結果,民眾對法律是否“公正”產生合理性懷疑。三是培訓順序。一般都是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參與人或起草人,講授給各高級法院有關人員,然后由各高級法院受益人傳授給各中級法院聽課人員,然后由中級法院受益人傳授給各基層法院包括基層法庭人員。這種培訓制度弊端為基層法院的法官不可能也絕對不可能有機會聆聽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起草人或參與人對法律知識的傳授,基層法官得到的知識都是經過二道工序一是起草人或參與人傳授給省高院有關人員再傳授到中級法院有關人員,再到基層法院有關人員,這樣受益人基層法官難免產生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誤解,由于傳授人員的知識、水平、能力的局限性,可能將立法本意、字面涵義誤聽、誤解、誤傳、誤導,因此,受益人得到傳授的知識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可能不相一致,加上已頒布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在實踐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制定機關又不能及時作出統一的解釋,因此,造成法律的適用不統一,致使案件處理結果也可能出現矛盾或相反的后果。四是培訓、模式相對滯后。表現在功利性太強,學歷教育重及格拿文憑,沒有突擊能力培訓。五,培訓、教育方式缺乏活力,古板的學院方式課堂教學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國統一編定,沒有結合基層實際,不突出崗前、任職、晉級、續職資格培訓,不重視傳授方法論和相關專業知識,不注重技能培訓,“高分低能”成為一種教育通病。因此,法官的培訓應是多維的、多視角的,應引起法律院校及法院高層次決策機構的重視。

          7準入制度層面。關于初任法官的資格,《法官法》第9條、第12條作出明確規定。從制訂的標準中可以看出,法官的學歷較低。尤其是允許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進入法官隊伍,這顯然是混淆了法律教育與其他類型教育的區別,擁有其他專業的學位并不必然具有法律知識。所謂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規定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沒有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是為大量不具備法律素養的人進入法院系統開了方便之門。另外,我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從法官和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選任。顯然,“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又為不具備法律知識與學歷的人員進入法官隊伍敞開了大門,且是擔任法院領導職務,真可謂法院準入制度的誤區。

          基層法官素質能力之提升

          提高基層法官素質及司法能力,在現有的司法環境下,從不同層面有不同路徑。綜合不同的視角,其主要途徑有以下幾種:

          1制度層面之提升。由于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的司法體制內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不僅在外部即機構設置和人員構成上依附于行政機關,司法管轄區域與行政區劃完全一致,法院的人、財、物供應也統統仰賴于地方行政,司法權運作中的類似行政化趨向,使法院的司法活動喪失了基本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司法權威面臨著質疑,產生廣泛的司法信任危機。因此,希望通過相關制度的調整和構建,逐漸淡化法院管理體制中的行政化色彩,而建立司法相對獨立于行政的法院管理體制。

          第一,應取消法官管理行政模式。我國盡管有法官法,且已修訂,但是,法官法如形同虛設,法官管理仍然行政化,其一,雖然法官各有等級,但是沒有任何價值,圖有虛名,法官個人能力、水平、利益與法官等級無任何緣源;其二,法官級別仍然套用行政所謂“科員、副科、正科……”等行政級別,行政級別與法官本人利益息息相關,而法官的行政化級別待遇則造成了人才流動的功利性。優秀人才對中高級以上法院趨之若鶩,而設置在審判第一線的基層法院被漠然置之,出現“人才稀缺”現象,了法院素質的均衡分布。而今年年初出臺公務員法,與法官法應該是同級的,盡管法官不屬公務員,但是法官必須受公務員法的約束。這可以說是“一法笑一法”。就會使《法官法》無法以法律的方式運作,而成為無法之法。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實行“干部”制與現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違反司法獨立原則,法院內部大量官職的配備,起到了一個誤導性符號的作用,法官管理“干部”化造成責任不清,案件質量不高,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破壞法院裁決的終局性。因此,對法官“干部”管理模式必須改革,嚴格按照法官法的規定,對法官進行管理、使用,取消法官行政級別,使用法官等級制。法官級別應當與法官的審判實績、業務水平、工作年限有關。建立起上一級法官從下一級法官中晉升的機制,但審判業績突出的可以越級晉升。建立職務晉升與級別晉升相配合的機制。級別晉升一般不改變其原有的職務,實行年資制,在法官服務一定年限后自動晉升,這樣可以保證法官地位的遷升不受外界干擾,使其潛心審判業務的提升,對法官是一種保障。

          第二,嚴格法官準入,建立法官遴選制。

          一是提高初任法官條件。修改后的法官法正式明確初任法官的任職資格與工作年限,規定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同時提高司法考試報名條件,由原來的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提高到本科。由于法官這一特殊職業而言,其本身的閱歷和經驗與其所擔負的重任應該協調一致,因此,應考慮適當提高資歷年限,在“兩考一培訓”的基礎上,嚴格資格考試的后續選拔標準和鍛煉期限。結合最高院提出“兩考一培”設想,通過司法考試之后,應經過3—5年的法律工作實習,期間,每年應向省院考核部門提交實習報告并完成相應司法調研任務,期滿合格后,參加由省院考核中心舉辦的崗位職業考試,重點考核法律實際運用能力及從事法官職業的適職性,通過者被授予候選法官資格,經國家法官學院或省一級法官學院培訓,待屆滿考核合格,視各地法官缺額情況報權力機關正式任命法官。

          二是權力機關設立正式的法官選任機構、規范選任法官的程序、條件,將人大對法官的任命落實到實處。

          考慮到現實國情及體制改革的漸進性,法官提名的權限和程序可以采取逐步過渡的改革方案。當前可考慮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任命和提請任命法官在履行干部管理程序和法律任命程序前,報上一級法院審核,報最高院備案。由此過渡到地方各級法院的院長、法官人選由高級法院提名推薦,再由享有提名權的法院的同級權力機關予以任命。

          三是建立法官逐級選拔制。

          上級法院的法官缺額逐步做到從下級法院擇優選任。從而保證法官在進入上一級法院時能以扎實的法律功底和豐富的司法經驗適應更廣闊的社會視野和更高層次的法制把握。逐級選任后的基層法院法官缺額由被任命的初任法官填補。

          2知識層面之提升。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進一步規范了包括法官在內的法律職業群體準入門檻。應該說,這是提高法官整體素質的重要一步,也是培養高素質職業化法官隊伍的必然趨勢。但是由于全國區域與文化的巨大差異及不平衡,特別是基層社會經濟、文化差異更突出,使得統一的法官準入制度在短期內有效提高法官素質面臨很大困難。 (下轉第20頁)(上接第47頁)因此,加強對法院在職人員的職業培訓和繼續是提高法官素質的一個重要舉措。

          第一,應建立基礎培訓。法官法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對此也作了規定,但是培訓力度、培訓人員層次不夠,全國各地培訓對象仍為中級法院以上法官,而基層法官由于審判任務繁重,培訓名額的限制很少有機會參加上級法院組織的法律業務和培訓,迫切需要知識學習和更新,因此,應側重基層法官知識水平、職業道德、審判技能、司法方法的培訓,加大基層法官的培訓力度。

          最高法院每年應舉行不少于兩次的法官培訓。應盡量減少中間環節,由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參與人或起草人直接到某一個省法官培訓中心,進行傳授講解,舉辦培訓班,且培訓主體應側重于基層法官。培訓方法程序為,不需要經過省高院一級的“二傳手”,減少中間環節,這樣受益人可以直接獲悉第一手的信息,理解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及其字面含義。除此之外,最高院還應對已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在審判實踐中新出現的,或法律法規有漏洞,或出現與現實環境有沖突時,應指訂統一的解釋標準,貫穿于培訓中去,使基層法官在適用法律、法規時有一個統一尺度,使案件處理結果不會因不同法官審理,出現不同結果,因此,法官培訓的主體、法官培訓的內容、法官培訓的方法,是法官素質培訓的基礎,必須引起足夠重視。

          第二,應建立靈活多樣的教育培訓。

          一是上級法院應指導基層法院采取各種形式加強教育培訓。基層法院應針對專門的法律問題進行研討,除此之外還應采取以考促學、以會代訓的形式學習,如某法院按照季度對全院法官實行閉卷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這樣以考促學,以學促用,法官素質可以慢慢提升。

          二是推行法官上下交流和掛職鍛煉,促進學習交流。每年伊始,中院機關應選派業務知識強的人員到基層法院掛職,期限一年,專管辦案,提高了基層法院辦案的理念;同時,將基層法院的業務骨干上調中院學習中院的好做法、好經驗,促進了上下法院的學習交流。

          第三,建立法學的培訓方法。案例就是每位法官對社會的答卷。它不僅反映各種社會現象、經濟發展狀況、法制建設水平,而且如實地展示了法官對立法的理解、法律意識、執法精神、能力、司法技能等等,換言之,案例是法官素質的真實表現。在法官的培訓中,尤其是基層法官的培訓教育中,更應當注重案例的教學。案例分析是部門法法理闡釋的最好途徑,是提高法官,尤其是基層法官素質最簡捷方法之一。從語境的角度看,案例教學法提供給教師與法官一個溝通的情景,利用這樣的情景設定問題的語境,進而形成討論、爭辯的氛圍,并且經歷一種法律角色轉換的體驗,纏綿在法律規范與法律事實之間的關系中。在培訓教育中,必須精心設計法律問題,巧于提問,盡量讓法官多思多論,漸入案例語境。這種問題情境的設立,激發了法官的好勝心,紛紛發表自己的見解,起到了啟發智力的作用,鍛煉了思維的廣泛性和深刻性。在問題情境的創設時,還可以從事物的反面提出。這種問題的設立,既訓練了法官靈活多變的法律思維能力和知識潛移能力,又培養了創造性思維,激發了法官的好奇心,提升了法官的司法技能及定紛止爭的法學的方法。培訓實踐證明,創設問題情境,能使法官綜合自己全部的知識經驗、實踐經驗,在頭腦中形成新的暫時神經聯系,組成新的認識系統,促進認識的發展。實現了培訓教育的課堂語境到培訓教育的社會語境的延伸。如此,在對法律語境的重要功能取得共識的基礎上,全國法官培訓教育應側重案例分析、司法的方法論、司法技能和司法社會學等教育語境的構造技術,從而把法官培訓教育的重點集中到法律的司法適用上,使法官在內心深處體認到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現代法治社會就是司法社會。這樣,法官素質觀、能力觀就通過教學中介而成為一種全球化的基本理念。

          第四,應建立提倡交流互動式的培訓方法。

          一是法院內部的互動式培訓。目的是將單個法官的學術連接成學術共同體。可以采取專題研討、高級論壇、經驗交流等方式,形成一定的學術成果。這樣不僅法官的知識水平、能力水平得到提高,而且還可以培養和形成法官學術團體,保持法官在法學領域的前沿水平。

          二是法官和法學教授的互動研討。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每屆學術論文研討會都有不少界的參與,從獲獎情況來看,法官在對法律實務問題的上具有明顯的優勢。在當前來說,法學教授仍然比法官在整體上具有學術上的優勢,特別是在法學理論上,更具頂端優勢,在交流互動式培訓中,可以邀請該相關領域的法學教授參與,互相學習,也可以展示法官的研究水平;也應該鼓勵法官參加各種學術研討會,從而掌握最新的學術動態,特別是有關法學前沿方面的知識、信息。

          三是法官到法律院系承擔教學課程。教學是最好的學習方法之一,因為教學遠遠超出了學習的高度。法官到法學院系講課,個人自尊心必然促使其對審判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細致的研究,這是其他因素所很難達到的效果。由于法官的職業特點,他們的授課也可以為傳統的原理式的教學模式注入實踐性的成分,也可采取由實踐性的案例分析,引申出所含法學原理,這樣,必然受到法生的歡迎。由于教學活動的擴散效應,法官授課對于扭轉社會尤其是法學院系對法官的不確切認識、不準確定位,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這對法學人才進法院,構建一個適度的旋轉平臺。

          轉專業對法學的認識范文第4篇

          目標的堅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量源泉之一,也是成功的利器之一。沒有它,天才也會在矛盾無定的迷徑中徒勞無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畢業生自我鑒定函授本科五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閱讀參考學習!

          畢業生自我鑒定函授本科1時光飛逝,光陰荏苒,轉眼間我參加的歷時三年的煤師院本科函授學習已近尾聲,即將畢業的我回顧過往的足跡,點點滴滴依然清晰分明。

          三年的函授學習的過程,是我在社會實踐中不斷的挑戰自我的一個過程,也是我充實自己的一個過程。畢業之即,現對自已三年來的學習和生活作一個鑒定和鑒定:

          一、思想認識方面:

          本人在參與函授學習的同時也注重政治理論學習,尊重領導,團結同學,認真遵守函校的相關制度。上課期間,堅決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要事則向班主任請假。工作上,亦能正確處理好“工學”矛盾,以此保證工作與學習兩不誤。

          二、學習方面:

          自參加煤師院本科函授學習以來,本人能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利用業余時間自學各門課程,并保持以往學生時代的歷來風格,勤做筆記,做到不懂就問。積極參加集中面授,按時完成各科作業。通過學習,掌握了所學課程的部分知識,并通過了所學課程的考核。

          三、業務知識方面:

          在函授學習的這段時間,從不忘學校的工作。我堅持一邊認真備課,做好自己的教學本職工作,努力把學生教好;一邊不忘任課教授的囑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閑暇時間,把函授時不能作具體解說的書本知識理解消化。一分耕耘,一分收獲。學習上的毫不懈怠使我能從容應付每一次考試,并取得不錯的成績。雖然面授時間短,平時教學任務繁重,但我還是有較大的收獲:特別是通過對《西方文論》、《中國古代文論》、《語言學概論》等課程的學習,使本人在過去的基礎上,自己的教育教學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并保證這些知識為我所用。

          畢業生自我鑒定函授本科2作為一名函授法學專業的學生,我熱愛法學專業并為其投入了巨大的熱情和精力。在幾年的學習生活中,系統學習了法理學、行政法模塊、經濟法模塊等專業知識,通過實習積累了轉豐富的工作經驗。

          大學三年,經過老師的精心培養和我的個人努力,我已經完全具備了當代大學生應有的各方面素質和能力。在擁有較廣博的人文社會科學知識面的基礎上,我系統地掌握了法律學科的專業知識,而且通曉一定的理工科知識,精通外語,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在課余時間我努力學習英語,提高自己的英語能力,并使英語的聽、說、讀、寫能力具有了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實的學業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競爭激烈的社會。銳意進取,永不自滿是我的座右銘。

          在法學專業課之外我又輔修了許多跨專業選修課,它們使我獲得了豐富的文學,社會學,英美文化等知識,并使英語的聽、說、讀、寫能力具有了較高的水平,扎實的學業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競爭激烈的社會。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對于我來說同樣重要。我在校期間積極參加社團活動,鍛煉了組織與協調能力,利用課余時間作兼職家教、營銷員,爭取自強、自立。在寒、暑假期間,我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實習,并撰寫了實習報告和論文,做到了理論聯系實踐。

          總之,我珍惜每一次實際工作的機會,積累了一定的社會經驗。

          畢業生自我鑒定函授本科3時光走過三個年輪,即將畢業的我回顧過往的足跡,點點滴滴依然清晰分明,自從20__年7月為理工學院成教院漢語言文學專業錄取后,充滿信心的我即以滿腔的斗志全身心地投入函授學習中。

          上課期間,我保持以往學生時代的歷來風格,不遲到、不早退,勤做筆記,有要事則向班主任請假。在單位工作期間,我一邊認真備課,一邊把自己的本職工作做好!一邊也不忘理工大的任課教授的囑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閑暇時間,把學的理論和實際工作相聯系,把函授時不能作具體解說的書本知識理解消化。一分耕耘,一分收獲。學習上的毫不懈怠使我能從容應付每一次考試,并取得不錯的成績。

          在單位工作期間,我一邊認真備課,一邊把自己的本職工作做好!一邊也不忘理工大的任課教授的囑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閑暇時間,把學的理論和實際工作相聯系,把函授時不能作具體解說的書本知識理解消化。

          通過三年的本科函授學習,本人在思想認識、業務認識、專業技能等方面都有較大的提高,先概括如下:

          (一)思想認識:

          本人在函授學習期間,認真學習了學院開設的專業課,通過對學院開設的專業課程的學習,使我受益匪淺,本人明白了,合格的教師不僅關注學生的學習,更關注學生的心里,塑造健康的人格和培養樂觀上進的心態是我們共同的目標。

          (二)業務認識:

          東莞理工大學函授學院的授課老師業務精湛,教學認真、負責,使本人在函授學習期間收獲頗多,大大提高了業務能力。使本人的業務大大提升,本人把所學理論運用到教學和教育實踐中,效果效果相當不錯。

          (三)專業技能:

          本人是一名幼兒教師,在校通過學習讓我學會了很多以前自己對文學上不足的地方,對自己以后在事業上的提升有很大的幫助。

          短暫的兩年半的學習過去了,我不僅學到了豐富的專業文化知識,重溫了快樂的大學生活,提高了教育教學能力,而且更加堅定自己的追求,我將充分挖掘人生價值,發揮個人潛力,有效地服務于教育事業,服務于社會。

          畢業生自我鑒定函授本科4一、政治思想方面。

          本人在這兩年的時間里,無論是在學習上還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認真學習馬列主義,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一是遵紀守法,按法律人的思想武裝自己。通過法律知識的學習,樹立了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同時,我的政治理論水平進一步加強。團結同學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學們及同事們的關系。在校期間,我能和同學們很好的處理關系,互相幫助和照顧。回到單位,在工作上,我能夠很好的和同事們處理工作上的關系,得到了同事們一致好評。

          二、專業學習方面。

          古人云:“才須學也,非學無以廣才,非志無以成才”,為此,本人在幾年前就對法律產生了濃厚的興趣,積極報名參加法律專業自考考試,并在三年的時間里拿到了法律專業專科文憑。由于自己對法律知識的摯愛,我更加珍惜這個好的學習機會,養成了課堂上系統的學習和課外理論實踐相結合的學習方法,通個上網搜索、遠程視頻聽課及周未現場授課等多種渠道吸取法律養分,在學習期間,我嚴格要求自己,對待法律的學習力求臻善臻美,學習積極主動,虛心向老師、同學求教,不恥下問,為自己樹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能力培養方面。

          本人在學習之余,充分利用空閑時間,以學促學、活學活用,積極去法院旁聽相關案件審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實務能力,曾在__年7月某天在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外為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告提供現場咨詢,得到了當事人的肯定。回到單位,我主動向單位領導請纓,擔當單位的煙草方面行政案件的辦理員,同時在工作上,還及時解答同事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問題,深得領導和同事的認可。通過這一系列的法律實踐,目前,本人的法律思維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及法律理論水平明顯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處。

          因本人非正規全日制大學出身,僅僅靠自學通過法律專業大專學習,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論、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斷的強化學習,不斷進步。

          五、奮斗目標。

          畢業后,積極參加司法考試,爭取早日成為一名法律職業人。

          畢業生自我鑒定函授本科5光陰如箭,歲月如梭,急匆匆地走過兩年半年輪,即將函授畢業的我,點點滴滴依然清晰分明。

          自從__年年被山東理工大學成教學院學前教育專業錄取后,充滿信心的我即以滿腔的熱情投入函授學習中。上課期間,我堅持不遲到、不早退,勤做筆記,按時完成作業,有要事則向班主任請假。在單位工作期間,我一邊認真備課,一邊把自己的本職工作做好!一邊也不忘理工大的任課教授的囑咐函授英語本科畢業自我鑒定函授英語本科畢業自我鑒定。充分利用自己的閑暇時間,把學的理論和實際工作相聯系,把函授時不能作具體解說的書本知識理解消化。通過兩年半的本科函授學習,本人在思想認識、業務認識、專業技能等方面都有較大的提高,先概括如下:

          思想認識:本人在函授學習期間,認真學習了學院開設的專業課,特別是對學院開設課程《教育學》、《心理學》的學習,使我受益匪淺,本人明白了,合格的教師不僅關注學生的學習,更關注學生的心里,塑造健康的人格和培養樂觀上進的心態是我們共同的目標。

          業務認識:山東理工大學函授學院的授課老師業務精湛,教學認真、負責,使本人在函授學習期間收獲頗多,大大提高了業務能力。使本人的業務大大提升,本人把所學理論運用到教學和教育實踐中,效果效果相當不錯。

          轉專業對法學的認識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劃分 經濟法的地位 重構

              在經濟法地位問題的研究上,長期以來由于陷入傳統部門劃分理論的誤區,一直沒有突破性的進展。筆者期望對此問題做一些探討。

              一、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

              理論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生活現象,反映了法的統一性和系統性。

              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于立法來說,有助于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對于司法來說,有助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使研究范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并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于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是很有必要的。

              當然,在法律部門的劃分上,既不是越細越好,也不是還是越粗越好,而應該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于單薄,拖后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一個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和原則的問題。

              所謂法律部門的劃分,又稱部門法的劃分,是指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對法律規范進行分門別類的活動,劃分的結果——同類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則和標準的共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我國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是從前蘇聯引進的。前蘇聯曾經就法律體系問題進行過三次較大的討論。通過第一次討論,人們普遍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應當是調整對象,而不應當將調整方法作為輔助標準。第二次討論的結果是,承認將調整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輔助標準。現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個:其一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進行分類,例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行政法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樣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其二為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具體社會關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民法與刑法都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調節為主要方式,刑法以強制性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民法和刑法劃分開了。同時認為,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僅依靠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這兩個客觀標準是不夠的,還應考慮一些原則,這樣才能使法律部門的劃分更加科學、更加合理。多數學者達成共識的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主要有:粗細恰當(應注意在粗細之間適當平衡,以利于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全部現行法)、多寡合適(要考慮有關法律、法規的多寡)、主題定類(考慮以主題或主導精神來定其部類歸屬)、邏輯與實用兼顧(劃分法律部門,既要有一定的邏輯根據,又不必過于拘泥,從實用出發,還應該考慮正在制定或即將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發展趨勢)。

              以上是我國法學界現在在法律部門劃分問題上的一些公認的觀點,我的問題是這些理論是絕對科學和正確的嗎?在經濟法地位,即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認識上,是否這些理論存在某些局限性?那應該如何認識呢?筆者試圖就此談一些初淺的看法。

              二、調整方法或調整手段是否是劃分法律部門的一個必需標準?

              所謂法的調整方法,是指法據以對社會關系進行規范和引導、糾正的方法或途徑。按照法律調整方法的性質,可以將其劃分為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和準司法程序4種方法。按照法的制裁方式或法律后果的形式,則可以將其分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褒獎、專業即社會性制裁5種。將方法和對象結合起來區分法律部門,就意味著任何一個法律部門的調整方法,“首先是它所特有的,因為它同所有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方法有重大區別,其次又是萬能的,因為沒有任何其他方法能夠調整構成此一法律部門對象的社會關系。”這樣一來,便出現了一個問題:法律調整的方法只有極為有限的幾種,而社會關系和所對應的法律規范是極為繁多和龐雜的,面對這么多的法律規范,我們應該如何進行有效的分類呢?這一理論在經濟法地位的認識上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必須予以徹底的改造。

              毫無疑問,區分法的調整對象,對于合理區分法律部門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現今的立法實踐表明,國家或立法者順應某種客觀必然性或出于某種主觀目的,而將傳統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程序法的規范和手段緊密、有機地結合起來,對某一社會活動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加以統一調整,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和不可逆轉的現象。

              還有一個問題是,法律調整的方法或手段究竟包括哪些呢?

              總之,將調整方法或調整手段作為一個標準本身就存在著很多問題。

              筆者認為,在法律部門的劃分中,堅持將調整對象作為一個標準是必要的。但調整方法或調整手段不應該作為一個基本標準。在進行法律部門的劃分時,應該更關注實踐的需要,而不是一味拘泥于理論。服務于實踐是理論研究的最終價值體現。法的部門劃分應當最大程度地回歸社會經濟和立法的實踐。理論只有不脫離實踐并有效地服務于實踐才會更有生命力。

              三、據此認識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是經濟法學中的一個基本問題,它指的是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以及它在法的體系中的重要性的問題。經過了近二十年的爭論,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越來越清晰,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經濟法已被普遍認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占據其一席之地。

              經濟法不但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且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分。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法律部門,是因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因此,每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都必定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為了對這些特定的對象加以調整,就需要通過各種手段或者方式來進行。如果沒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就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沒有特定的調整手段,不一定改變某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的地位。因此,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應當是調整對象,而不是調整手段或方法。

              經濟法到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關鍵是看經濟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具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并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了探討。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 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具體界定為四類: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 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分為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四類。不管人們對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存在怎樣的差異,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樣的不同,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它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有一定范圍的,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即不象有的人所想象的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的觀點之所以是錯誤的,就是因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不只是經濟法,實際上基本所有的法都從一定程度上調整經濟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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