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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邏輯學;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策略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與推理和論證相關的法律類工具學科,其主要的任務是讓學生能夠厘清各種邏輯理論的具體內涵,以及靈活地運用各種邏輯方法于司法實踐當中。而法律思維是指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認真地觀察和分析各種法律案件的思維方式,其與法律邏輯學的主要任務具有相關性,所以法律邏輯學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法律邏輯學可以培養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是社會公眾的行為規范準則,其承擔保障社會正常運作的職能,同時人們還要依靠法律來保證自身的權益不受侵犯,同時懲治社會犯罪行為。所以法律的嚴謹性和準確性非常重要,否則法律的權威性就會受到質疑,這也就要求法律的各個環節都必須具有嚴密的邏輯。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很難完全依據傳統的邏輯方法來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而法律邏輯學就是為了解決這一狀況而產生的,其主要的教學內容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分別是法律邏輯的基本規律、基本概念、邏輯推理、邏輯論證、案例論證和反駁等知識,學生通過學習法律邏輯學能夠掌握普通的邏輯分析方法,同時形成較強的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能力是指以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職業思維方式,主要表現為觀察、分析法律事實的能力,搜集和判斷法律證據的能力,歸納、概括案件爭執焦點的能力,判定案件性質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正確闡釋法理和適用法條的能力,嚴謹進行法律推理和論證的能力。一般來說,法律思維能力必須要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才能形成,但是學生通過學習法律邏輯學,可以初步形成法律思維能力。
二、法律邏輯教學的開展策略
法律邏輯學的主要教學目的就是讓學生能夠將法律邏輯的知識轉化為實際的法律思維能力,所以學生必須要掌握將邏輯理論知識轉化為法律思維的技能和方法。但是從當前的法律邏輯學來看,其教學內容普遍以“形式邏輯原理”+“法律實例”的形式展開,但是從實質上來看,這種教學模式并沒有脫離形式邏輯的范疇,并沒有有效地將法律邏輯理論與司法實踐結合在一起。筆者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現重點探究法律邏輯教學的具體開展策略,希望能夠切實達到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目的。
1.將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方法有效地結合在一起
法律邏輯學包含的教學內容非常豐富,比如法律推理的標準,法律推理的技術準則,演繹、歸納、類比推理的形式推理方法等。其中形式邏輯推理是法律中最基本的、普適性最高的推理方法,但是在實際的案件當中,單純運用法律形式推理的案件幾乎不存在。辯證邏輯推理是對法律形式推理的必要補充,學生通過學習辯證邏輯推理,能夠有效地拓展法律職業思維的廣度和加深法律職業思維的深度,進而保證法律思維的邏輯嚴密性。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當中,也應當將形式邏輯方法與辯證邏輯方法結合在一起,使得學生能夠靈活地運用這兩類方法開展法律推理。
2.強化批判性思維訓練
批判性思維是指在理性思維基礎上產生的一種帶有懷疑性質的、創新的思維,其存在的目的就是通過分析和推理已有的認知和事實,而形成一種與別與常理的見解,從而達到探求真理的目的。批判性思維屬于創新性思維的核心內容,其既具備強的邏輯分析性,又具有高度的辯證性,所以強化學生的批判性思維訓練,就是強化學生對于多種思維方法和思維方式綜合運用的熟練程度。
在法律邏輯學的教學當中,教師應當有意識地滲透批判性思維,讓學生能夠養成自由思考的習慣,通過長期自覺理性的判斷,使得學生不會盲目迷信“標準答案”,走出傳統的思維定勢的局限。在課堂上,教師可以經常出一些存在錯誤的案例,讓學生主動地糾正其中存在的法律邏輯錯誤,從而讓學生形成辯證的法律邏輯思維形式,增強學生法律邏輯思維的準確性和嚴謹性。另外,教師還要讓學生學會提出恰當的問題,學會對所列示的證據材料提出合理的質疑,能夠及時地識別其中存在的錯誤,并且用可靠的證據進行論證,最終得出合理的、具有說服力的結論。
3.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邏輯學的教學內容主要包括形式邏輯訓練和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當中應當重視這兩方面內容的講解。在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方面,教師首先要開展生活化教學,選擇實際生活中出現的真實案例與教材的文字知識結合起來,在課堂上為同學們詳細地分析一些現實中發生的事情、社會熱點問題及有趣的邏輯典故。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得書面知識直觀化,使得法律邏輯學教學更加靈活、更加具有實用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學生將抽象化的理論知識轉化為實際的理性認識,提高學生的知識實踐運用能力。其次是采用案例教學法,教師要選擇一些案例來開展法律邏輯教學,選擇的案例必須具有法律專業性、真實性以及可討論性,能夠引發學生產生不同的觀點。只有教師在課堂上引用具有可討論性的案例,才能使得學生之間產生不同的思維碰撞,以此來對學生進行邏輯思維訓練,培養學生的批判性思維和法律實踐能力。最后是運用論辯教學法,即引導學生針對某個具體的理論、實際的事例進行辯駁與爭論,以此充分鍛煉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教師在采用論辯教學法的過程中,必須要給予學生充分的時間獨立地思考問題,并且讓學生能夠在課堂上充分地表達個人的思考和理解。教師要鼓勵學生大膽地思考和分析,通過課堂所學的知識去發現其中的規律和方法,最終得出合理的結論。這樣的論辯過程,可以很好地考察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邏輯分析的能力、語言表達的能力、思維的敏銳程度,能夠很好地提高學生運用所學法律知識論證個人論點或反駁他人觀點的能力,同時對于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綜合思維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張靜煥.法律思維、法學教育與法律邏輯學教學[J].重慶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21(12).
[2]宋玉紅.法律邏輯教學的三個注重[J].法律與社會,2011(10):236-237.
[3]繆四平.批判性思維與法律人才培養[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4):146-147.
1.試驗因素
由于本試驗測試的是教學方法對教學成果的影響,以對照組與試驗組的試驗方式進行,因此除兩組所使用的教學方法不同外,其余的測試題、問卷、進度、課時、教學內容、授課教師等均相同。
對照組:使用傳統教學方法,以教師為教學主體,按照教材對課程內容進行講授,對課程內容中的問題進行提問,并在課程結束時進行總結歸納。
實驗組:使用案例教學法,在教學活動中以學生為教學主體,使用在課前精選的經典案例,采用小組探討的方式,讓學生分組對案例進行提問、分析和總結,然后再以小組為單位發言,并提出本組的觀點,最后由教師進行總結與點評。
在試驗進行時,需要注意幾點:
第一、案例準備需全面。衛生法律法規課程各個章節中的內容是不同的,實驗組的教師應依據教學目標、教學大綱、教學內容,結合教師的經驗、知識以及學生特點,對案例材料進行精心準備,在準備時,應以課堂教學內容為前提,為案例準備思考題與相關問題。
第二、課堂實施需標準化。在進行案例教學法時,應對教學的流程進行制定,以實現試驗的對比效果。首先進行理論教學,之后進行案例展示,通過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探討,使學生了解衛生相關的法律理論與法規常識,分組對案例進行分析探討,各抒己見,并以小組為單位總結談論結果,提出問題與解決方法,并將其想班級全體成員公布,成員可對其進行補充,最后有教師進行點評,并給予指導。
第三、布置課后案例練習作業。要求學生對課后案例作業獨立完成,對案例進行獨立分析,并在查閱資料的基礎上運用法律知識將其完成。
2.評價方法
評價結果是衡量與對比教學效果的重要依據,所采用的評價方法包括教學滿意度調查與成績考核兩方面。結束課程后,使用統一的教學滿意度調查統計表對對照組與實驗組的學生進行調查,問卷共發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課程結束后,還需對兩組學生的學習成果進行考核,以統一的試卷、統一的考試時間對學生的案例分析與理論知識進行閉卷考核。
3.數據統計
為比較兩種教學方法的教學效果,需要對兩種教學所得的數據結果進行分析,由于是對組間差異進行比較,所以針對計量數據資料,統計分析方法選用t檢驗法;針對計數數據資料,選用的統計分析方法為卡方檢驗,P<0.05,處理方式使用SPSS11.0軟件進行數據處理。
二、試驗結果
對兩組學生的教學方法滿意度進行調查,結果為:對照組人數為256人,實驗組人數為256人,在激發學習興趣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90.6%,不滿意者占9.4%,對照組滿意者占71.9%,不滿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學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5.9%,不滿意者占14.1%,對照組滿意者占68.8%,不滿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問題的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1.3%,不滿意者占18.7%,對照組滿意者占64.1%,不滿意者占35.9%;在提高解決問題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2.8%,不滿意者占17.2%,對照組滿意者占67.2%,不滿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檢驗分析,差異顯著。
三、討論
1.案例教學法的優勢
案例教學法,以實際的經典案例為學生展現出了具體、生動、直觀的衛生法律法規現實,是學生對相關方面規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確切,提高了學生的學習效率,調動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培養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
2.案例教學法在衛生法律法規教學中的應用
在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點,正確、合理、適時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學實踐中的重要技巧,通過將案例與衛生法律法規理論的結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學模式,使教學具體化,易于理解和記憶。
四、總結
1.法律學習的根本目標是法律思維能力:法學教育的核心價值觀就是能夠通過專業法學訓練以及學習,能夠使學習者具備基本的從業資質以及從業技能,在對相關理論知識熟練掌握的基礎上,能夠以法律相關的職業要求作為基本標準來對學生能力和素質進行具體培養。法律知識只是法律從業者需具備的基本內容之一,是相關法律工作的理論基礎,通過法律知識能夠對相關問題作出更加明確的定位和判斷,在此基礎上,通過對事物的具體認知與思考,并通過全面系統地對問題的分析,透視出事物的本質,并在法律體系中做出最終的定位,這種能力就是所謂的法律思維能力。在法律的相關工作過程中,需要以法律知識為基礎,并通過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對事情進行法理分析,根據不同的實際狀況,做出有針對性的不同的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具備這一專業能力,才能夠應對相關的法律工作。
2.思維能力是法律專業必備素質:與法律相關的職業屬性特殊,首先,特殊的工作對象,在絕大多數法律案件中,人是勾連起整個案件的核心內容,而且關系錯綜復雜,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只有通過自身的直覺與經驗才能夠做出最真實的判斷。其次,特殊的活動,總體來講,職業活動不僅需要理論更需要時實踐,同時還需要抽象思維與經驗結合,不僅需要過硬的專業水準,還需要豐富的社會經驗以及社會認識。最后,就是需要具備完備系統的法律儲備,不僅是知識、素養,還有技能。
二、刑法特點與思維方式
作為法律體系中的重要部分,刑法特點極為鮮明,其已經涵蓋了所有的法學原理以及基本知識,法律的所有構成以及特征在刑法中都能夠體現出來。而且這項法律是建立在實踐基礎上,需要通過科學嚴謹的實際行動過程,才能夠使這項法律發揮作用,以理論指導實踐,通過實踐執行理論。不僅如此,刑法的法學原理構成最為系統,同時也最為完備,而且覆蓋面積極為廣泛,涉及到了國家建設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并且所有執行標準基本都已成熟,而且形成量化標準。這樣看來,刑法自身的種種特質和屬性,使得學生能夠在刑法的學習過程中,能夠培養出更加科學嚴謹的做事以及思考態度,同時還能夠形成完整系統的思維邏輯。在這種情況下,學生就能夠以這幾項基本素質為基礎,形成更加豐富更加全面法律思維能力。
三、利用刑法促進學生形成法律思維的方式
1.確立正確的刑法觀念首先,要引導學生能夠正確認識刑罰。在我國長久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已經形成了系統完備的刑法體系,并且確定了刑罰的御民作用,而且這種刑罰觀念流傳至今,使得學生在具體的法律學習過程中,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錯誤觀念。刑罰是刑法的主要方式,從罰金到限制人身自由,從剝奪人身自由到剝奪生命,毋庸置疑,刑法是最為嚴厲的。但是學生們應該從法學的形而上學原理出發對法律展開系統的思考,認識到法律的本質意義,刑罰不是法律的最終目的,其最終目的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民人身安全。其次,明確罪刑法定的觀念。具體是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定罪、不處罰,所有的犯罪定性,以及刑罰標準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為準繩,只有法律中有明文規定才能夠進行具體的定罪和處罰。但是在這一原則的具體學習過程中,學生很難對其進行充分全面的理解,思維一直處于僵化狀態,從而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具體來講,對于單位領導慫恿員工偷竊別單位財務應作出何種判斷時,學生普遍認為不能夠定為盜竊罪,因為刑法中沒有針對單位作出規定。
把“法理學”視為“法學理論”的代名詞,也許是可以成立的。但它同樣沒有解決這門學科的知識體系問題。因為,當前流行的各種版本的“法理學”,幾乎都是若干理論板塊(法的概念、法的歷史、法的價值、法的運行、法與社會等)的簡單堆積,至于各個理論板塊之間的邏輯關系是什么,卻很少有人深究。
近幾年,在思考“法學理論”的知識體系的過程中,一些學者又把關注的焦點聚集在“法理學”與“法哲學”的關系問題上,并由此引發了多種不同的觀點。比如,有學者相信兩者是一回事,即法理學就是法哲學;也有學者認為它們是可以截然分開的兩碼事,即法理學與法哲學各有自己的研究領域;還有學者認為,二者之間是種概念與屬概念的關系,即法哲學是法理學的一個組成部分,等等。
其實,單從字面上看,“法理學”之“理”與“法哲學”之“哲”,在漢語中,都是含義寬泛的術語。比如,傳統中國有“理學”,后來還有“新理學”。但傳統中國卻無“哲學”這個概念,更無“法哲學”概念可言。概而言之,“哲學”是一個西方傳來的概念,“理學”倒是一個中國本土的范疇,二者分別出自兩種截然不同的文化傳統。因此,如果僅僅通過詞義上的辨析來厘清漢語中“法理學”與“法哲學”這兩個概念的關系,并進而為“法學理論”學科找到一個相對確定的知識體系或理論體系,恐怕將難以得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同時也很難在短期內達成一個普遍認同的基本共識。
當然,我們也可以通過其他的路徑來深入細致地探討“法理學”與“法哲學”的關系,比如,從學術史的角度、“知識考古學”的角度、中西文化比較的角度,等等,也許都會推進學術界對于這兩個概念的理解。但是,如果只想更有效地理解“法學理論”這門學科的知識體系,則不妨通過一種更古老的視角,即從價值與事實二元劃分的認識論出發,來重新審視“法學理論”的內容到底包含了什么。
簡單地說,所謂“法學理論”,就是關于法的基本理論或一般理論,也可以簡稱為“法理學”或“理論法學”。在本文看來,它的內容大致可以一分為二:法律哲學與法律科學。
其中,法律哲學關注的對象是法的應然問題,即關于“法律應當是什么”的問題。研究法律哲學的基本方法是價值分析。有關法的本質問題、本位問題、倫理問題、價值問題;有關自然法、上帝法、神法、人法的問題;有關天理、天道的問題;有關權利、正義、自由等等之類的問題,甚至女性主義法學、批判法學等等西方后現代主義法學關心的問題,只要它涉及到“法律應當是什么”這一主題,都可以歸入“法律哲學”的范圍。對于這一類問題的探討,沒有終點,也不大可能獲得某種“科學”的結論。研究這些問題的目的和意義在于,通過反復的交流與不斷的對話,有可能促使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類群體,在越來越多的領域內達成共識。
至于法律科學關注的對象,則是法的實然問題,即“法律是什么”的問題。研究法律科學的立場是價值中立,它堅持實證主義的或科學主義的研究路徑。這里的實證主義既可以是邏輯實證主義,也可以是經驗實證主義。從邏輯實證主義出發,可以獲得關于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法律推理、法律論證、法律解釋等問題的認識,這部分內容,大致可以歸屬于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研究范圍。從經驗實證主義出發,關注的主要領域是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現實主義法學等等,當然還有各種各樣的交叉科學研究,比如:法律與科學技術、法律與經濟發展、法律與生態環境,等等。在關于“法律科學”的研究過程中,大致可以獲得一個實證意義上的“科學”結論。
論文摘要:新時期高校如何順應時展變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大學生的權利直接關系到和諧校園的建設,關系到高等教育的科學發展。本文概括了新時期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依據與具體內容,為進一步探討大學生的權利的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撐。
在我國當前的高等教育中,存在著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那就是高校及其管理者往往十分強調大學生應盡的義務而忽視他們所享有的權利。事實上,大學生作為一個獨特的社會群體,擁有非常廣泛的權利。積極探討新時期大學生權利的具體內容,是保障大學生權利的根本前提與基礎,對于研究如何保障大學生的權利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高校切實貫徹“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
一、大學生權利的涵義
權利是一個詞義非常廣泛的詞匯,它可以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如“自然權利”、“習慣權利”、“道德權利”、“法律權利”等。本文談到的權利,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界定的,即法律權利。所謂法律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川其特點在于:第一,權利是由法律確定的,是得到國家的認可和保障的。這就意味著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國家可以通過制裁侵權行為以保證權利的實現。第二,權利是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愿望來決定是否實施的行為,因而權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權利與利益是緊密相連的。
在社會生活中,一個人的法律權利與其法律身份密切相關,不同法律身份的人具有不同的權利。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存在著雙重身份,也就有著不同的身份所規定的不同的權利。首先,他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因此享有作為一個中國公民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權利。其次,他們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還可作為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享有特殊的法定權利。本文所探討的大學生的權利,是指大學生作為一個受教育者在接受高校的管理教育過程中應享有的法律上的權力和利益。
二、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依據及其主要內容
大學生在接受高校的教育管理的過程中與高校發生的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教育管理關系,也包括一些民事上的法律關系,如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等方面的內容,我國的憲法、民法和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對此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一)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利
作為受教育者,大學生最主要最重要的權利表現為受教育權利,是其合法權利的核心部分。受教育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及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利主要體現在我國的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規之中?!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9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修訂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對大學生享有的受教育權利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新《規定》增加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專章,首次明確了大學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權利。
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可以將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概括為以下九個方面。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資源權?!督逃ā返?2條明確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新《規定》第5條第1款也規定大學生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的權利”。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資源權是保障大學生享有良好教育權利的前提和保證。
2.參加社會活動和結社權。《高等教育法》第57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新(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的權利,同時第44條規定:“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參加社會活動和結社的權利體現了大學生全面、自由發展的要求,維護了大學生的自我管理的自由,為鍛煉大學生的綜合素質與能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3.知情權。知情權是指大學生對學校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學校對學生的獎懲情況等有全面了解的權利?!督逃ā返?9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學生有權要求學校說明對其作出處分決定的理由,有權了解、知悉學校作出與自己權益相關決定的依據、程序等。知情權是大學生全面了解學校情況,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
4.自主選擇權。自主選擇權是指大學生有自主選擇專業、課程和教師的權利。隨著高校學分制的全面實施,大學生對課程和教師有了更多的選擇余地。新《規定》第18條規定:“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苯刑厥馇闆r下大學生還有轉學、休學的權利。第19條規定:“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第22條規定:“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第23條規定:“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這些規定充分考慮了學生求學過程中的可能存在的不同需求,體現了對學生的受教育權的充分尊重。
5.獲公正教育評價權。學生在接受教育教學的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新《規定》第31條規定:“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第33條規定:“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同時,對于不符合畢業要求的大學生,第32條規定:“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對于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第34條規定:“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6.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權利?!陡叩冉逃ā返?4條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第55條規定:“國家設立獎學金.并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規定的專業的學生以及到國家規定的地區工作的學生給予獎勵。新《規定》第5條第3款也規定了大學生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7的權利。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權利是高等教育收費體制下大學生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直接關系到大學生尤其是貧困大學生的受教育權的實現。
7.獲就業指導與服務權?!陡叩冉逃ā返?9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近年來,大學生的就業形勢越來越嚴峻,對高校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應當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及時為畢業生提供就業信息,切切實實為畢業生的就業做好指導和服務工作,以滿足大學生豐富就業知識和提高就業能力的需求。
8.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權。隨著高等教育收費制度和辦學模式的改革,學費在高等教育成本中的比例逐步提高,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開始關注教育質量。新《規定》第41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大學生通過合法的途徑和形式參與學校管理活動,對學校的教學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進行評枯與監督,是新時期大學生的基本權利。
9.申訴權和起訴權。新(規定》第5條第5款規定,大學生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蛘呓逃姓块T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新《規定》在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中從程序上對如何保障大學生申訴權作出了具體規定。申訴權和起訴權的有關規定為大學生的維權提供了法律途徑上的保障,是大學生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大學生的其他權利
1.財產權利。財產權是財產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稇椃ā返?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大學生在校期間對其依法取得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如大學生對依法取得的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以及自己的生活資料、學習用品等擁有的所有權。學校應當尊重學生的合法的財產權利,不得侵害或非法剝奪學生的合法的財產權利,在教育管理的過程中保障學生的合法的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2.人身權利。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上所體現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的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稇椃ā返?7條至第40條規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8條至第102條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作出了保護性規定。除此之外,新《規定》中,關于大學生的戀愛、婚姻問題只字未提,也沒有禁止大學生在校結婚后懷孕。這些規定,為大學生的人身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大學生的人身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人身自由權。《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m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作為被管理者,大學生必須接受、服從高校的教育管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高校的教育管理行為必須充分尊重大學生的人格尊嚴,保護大學生的身體不受非法侵害。
(2)姓名權。姓名權是指公民依法決定、使用和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大學生的姓名權受法律保護,任何濫用、假冒、干涉他人姓名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3)名譽權。名譽是社會公眾對特定人的道德品質、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大學生的名譽直接關系到其在校的地位、人格尊嚴及老師、同學對他的信賴度,因此,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權力時一定要謹慎從事,充分尊重大學生的名譽權,維護大學生的名譽權。
(4)隱私權。隱私權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與一般隱私權相比,大學生隱私權主要表現為:大學生應享有保守姓名、肖像、電話、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開或傳播的權利;大學生有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監視、監聽、窺視、調查或公開的權利;大學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人、窺視、騷擾或搜查的權利;大學生享有家庭關系、親朋關系不受非法調查或公開的權利;大學生享有學習成績或名次、處理或評議結果不被非法公開或擴大知曉范圍的權利;大學生享有純屬私人情況(如戀愛史、疾病史)或私人數據不受非法搜集、公開、傳輸、處理和利用的權利?!稇椃ā返?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人公民的住宅。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這是來自于憲法的保護。新《規定》取消了一些涉及大學生婚戀的強制性規定,對學生能否結婚不再作特殊規定,這些規定更順應了新時代的要求,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健全了對大學生隱私權利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