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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職權范圍的問題或其他重大問題、重要情況、信息,必須及時請示報告,不得擅自作主,貽誤時機。
2、辦事人員在工作中遇有需請示報告的問題,應隨時向科室負責人請示報告,科室負責人向辦公室領導請示報告,請示應當一事一報,條理清楚,表述準確,除急辦事項和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報告。
3、對基層請示的問題,應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和規定的口徑及時答復;凡領導批示的,按批示的意見辦理,辦理情況及時向領導反饋。
現將2011年上半年市政府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如下:
完善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機制
(一)及時出臺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為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計劃性和前瞻性,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出臺了《市人民政府2011年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積極做好了計劃的督促和落實工作。
(二)大力加強規范性制定工作制度建設。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草稿,在征求了各市區、各部門意見后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已提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三)努力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水平。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十二五”規劃起步年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嚴格審查把關,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工作力度,上半年共審查《市實施文化市場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涉法性文件30余件,召開協調會、論證會20多次,確保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四)切實做好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上半年分別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備規范性文件3件,對各市區報備的25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備案登記,通報了各市區和市政府部門上半年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
(六)認真開展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評估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對實施滿一年的6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實施情況評估,提出修改意見,進一步改善制度建設質量。
二、貫徹實施省“五五”依法行政規劃,進一步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一)積極貫徹省“五五”依法行政規劃。在學習借鑒省“五五”依法行政規劃(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認真總結我市“四五”依法行政規劃實施工作經驗,組織專人赴各市區和部分市直部門進行了重點調研,起草了市實施《省“五五”依法行政規劃》意見,通過召開全市法制工作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了意見。目前,草稿正在進一步完善當中,待省“五五”依法行政規劃正式印發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印發。
(三)切實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與市監察局、市編辦聯合印發了《行政權力事項清理審核工作實施方案》,積極開展了包括行政處罰權力在內的行政權力清理審核工作,確定行政權力審核清理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目前正在進行第二階段,對各部門和單位行政權力清理結果進行審核確認,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創造了重要條件。細化了對市直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考核指標,重點考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典型案例制度等制度,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推動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大膽實踐,不斷探索林權制度改革新路子
市是典型的集體林區,林農是林業建設的主體。為真正把廣大林農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把農村的各種生產要素聚集起來,促進林業產業的發展。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先后開展了林業“三定”生產責任制,推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林業股份制改革,1999年實行了“明晰產權、分類經營、落實承包、保障權益”為重點的集體林經營體制改革。2003年市各級政府和林業部門認真按照省里部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精神要求,在對過去歷次改革“回頭看”的基礎上,開展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進展順利。截止2003年11月30日,全市有440個村開展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其中有122個村已經完成深化改革任務,占有改革任務總村數的7.1%;全市已完成深化改革面積662.7萬畝,占應改集體商品林總面積的37.9%。全市已完成林權登記宗地區劃1338.5萬畝,完成公示1053.9萬畝,完成登記854.7萬畝,完成林權證打印188.8萬畝,分別占全市應登記發換證林地面積的49.2%、38.7%、31.4%和6.9%。通過二十多年不斷的探索,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得到深化與完善,從而有效地促進全市林業經濟快速發展。
二、責權落實,全面促進林業經濟發展
市積極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使一部分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真正落實到所有者身上,責權落實,從而全面調動了林農生產積極性,在全市各地掀起發展林業生產新,林業經濟發展呈現出種、采、產、銷全面發展,林農收入明顯增加、農村更加穩定的新局面。
一是社會投資造林積極性明顯提高。通過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所有權歸屬集體的前提下,深化林改的村所有山林權屬都按規定落實到農戶或聯合體,放活林地使用權,明晰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建立權、責、利相統一的新的集體林業經營機制,并通過核發林權證,以法律形式保障村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使大家吃下了“定心丸”,真正把廣大村民發展林業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各地造林營林投入逐步由過去的集體為主、國家補助,向外資、個體、聯合體、集體等多種經濟成份一起上的營林投入多元化格局轉變。許多地方出現了“爭山造林,爭苗造林”的喜人局面。在全市掀起一輪速生豐產林建設新。2003年1-9月全市共完成人工造林更新21.38萬畝,占年度計劃的133.63%。主要呈現四個特點:一是速豐林建設成為一大熱點。全市新建速豐林基地12.23萬畝,比上年增加4.38萬畝,比增61%,其中省級示范片5.96萬畝,占申報數的106%。二是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和非公有制成為造林投資主體,分別占全市造林更新面積的29.5%和29.0%,全市個私造林面積5.01萬畝。預計年內將有6家萬畝以上規模的個私林場掛牌運作。三是闊葉樹、混交林比重加大。全市闊葉樹、混交林以及茶果竹等新造面積15.86萬畝,占造林更新面積的74.6%,比增32.3%。四是非林業用地造林有了良好開端。全市非林地造林面積1.32萬畝。
二是林業經濟快速發展。木材產銷兩旺。2003年1-9月全市完成木材生產130.61萬立方米,占年計劃的86.63%,比增42.71%;木材銷售128.65萬立方米,占年計劃的85.42%,比增46.8%;生產鋸材14.98萬立方米,比增148.84%;木片9.73萬噸,比增17.49%;人造板26.93萬立方米,比增64.61%。主要林產品產銷率均達到92%以上。竹業發展步伐加快。2003年完成新造竹林面積3.6萬畝,占計劃3萬畝的120%;完成“兩高一優”竹林培育15.3萬畝,占計劃15萬畝的102%。全市累計竹林面積達到400萬畝,其中中小徑竹32.31萬畝。截至2003年9月30日,實現竹業總產值16.35億元,預計全年竹業總產值可以突破20億元,比上年16.38億元,增長22%以上。據統計,2003年1-9月全市林業產值14.05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5.2%,增幅比農林牧漁總產值高出0.9個百分點,林業產值對第一產業增長的貢獻率達37.9%,拉動第一產業增長1.6個百分點。
三是森林資源得到有效保護。改革后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明晰,林業經營者權、責、利關系明確,農民保護森林資源的意識和積極性有了顯著提高,森林火災的損失明顯下降,盜伐、濫伐林木現象得到較好遏制。森林資源質量明顯提高,林木蓄積量得以較快增長。2003年市開展深化改革的村,從未發生盜伐案件,在2003年的異常干旱天氣下也未發生森林火災。2003年1-9月全市共發生森林火災5起,過火面積466.5畝,受害面積367.5畝,比上年同期大幅下降。
四是林農收入穩步增加。農民增收難度大,是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最突出的問題,也是“三農”問題的核心。解決農民增收問題,雖然途徑很多,但發揮優勢、增創特色卻是一條捷徑。林地是農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之一,市農民人均林地面積12.5畝,約為耕地的10倍。從某種程度上說,增加農民收入優勢在山、潛力在林。目前,市林業在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中已經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竹業、名特優經濟林和速生豐產用材林建設,對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作用已逐步顯現。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必將極大地調動廣大農民耕山育林積極性,在造林營林中拓寬渠道、增加收入,從體制、機制上為林農靠山養山、依靠林業奔小康創造條件。
五是緩解了矛盾,確保農村的穩定。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黨在農村政策的基石,也是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核心。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就是為了落實中央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在保持林地所有權歸集體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權,明晰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不但使農民“耕者有其田、務林有其山”,為農村富余勞動力提供興林致富的廣闊領域,而且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減少林地林木權屬爭議和盜砍濫伐林木案件的發生,特別是解決歷次改革遺留的自留山證山不符、“誰造誰有”林木產權未明晰、林木轉讓不規范等復雜問題,緩解農村的干群矛盾,維護農村的安定穩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農民“耕者有其山”,吸納了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減少了林區不安定因素。2003年1-9月全市森林公安共查處各類森林案件2041起(其中刑案156起),處罰2224人(次),查獲犯罪團伙19個73人,收繳木材7479立方米,竹類24225株,野生動物445只(頭),比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
六是增強了集體經濟實力,加強了基層組織建設。村級集體經濟薄弱一直是影響基層組織凝聚力和戰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長期以來,由于集體山林產權不明晰,挫傷了廣大林農耕山育林的積極性,導致集體林木砍多造少、造而不管,森林資源增長緩慢,林分質量越來越差,村級集體從林業中獲得的收入越來越少。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激活農村經濟細胞,促進多種所有制的林業發展,村級集體不僅可以從林地使用費和現有林承包經營分成以及林木轉讓中獲得比較穩定的收入,而且隨著林業集約經營水平不斷提高,村級集體的利益將得到保障并逐步增長,從而為基層組織建設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
三、進一步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對策思路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多方利益的調整,從市前一階段的改革情況來看,普遍反映工作量大、難度不小、問題不少。確保在200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市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重點抓好以下七項工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把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擺上重要議事日程,2005年前,在部署安排農村及林業工作時,必須把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列為重點,在人員和資金上給予適當傾斜,從人力、物力、財力等各個方面確保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多做調查研究,多掌握實際情況,多解決具體問題,全力推動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強工作隊伍力量。各縣(市、區)當前應著力解決工作隊伍力量不足的問題。必須按照“縣直接領導,鄉(鎮)組織,村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把鄉(鎮)和村的力量調動好、發揮好,使之在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起到主力軍的作用。
(三)積極籌措工作經費。市完成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及林權登記發換證工作任務,包括現場勘測、制作圖表冊資料、購置林權檔案及打印設備、開展宣傳等成本費用,需要大量資金。要堅持上級補助與本地自籌相結合,實行省、市、縣、鄉、村各出一點的辦法,多方籌措工作經費,確保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
(四)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全市各地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有效載體,并通過張貼標語,通告、發放宣傳小冊子、召開群眾大會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做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尤其要聯系當地實際,有針對性地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廣大群眾消除疑慮,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為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礎。
(五)嚴格規范操作程序。每一個縣(市、區)改革的總體方案應該有一個時間表,分年度、分階段抓好落實,要充分考慮改革的復雜性,堅持進度服從質量,做到先易后難,循序漸進。但對于一個具體村而言,則不一定把改革的時間限得過緊,要做到成熟一個村推進一個村,嚴格按照目標要求,認真組織實施,防止片面追求進度,搞大呼隆,留下隱患。對于改革時機和方案尚未成熟的,寧可把前期準備工作做得充分一些,不倉促改革,不搞一刀切,不要因急于求成而影響質量。
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的調研報【1】 積極推動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維護廣大職工基本權益的現實需求,對提高職工健康水平、工作效率,增強勞動者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進一步了解全市各機關、企業、事業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實情況及廣大職工對帶薪年休假的真實要求,運城市總工會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的專題調研。
一、基本情況
此次共調研不同類型的單位275家,其中機關事業單位111家、國有企業48家、民辦非公企業及個體工商戶116家,涉及職工17706人,發放并收回調查問卷2220份。在調查的275家單位中,有80%以上的職工知道國家帶薪年休假制度,不清楚的人較少;有60%的單位目前能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40%的單位不執行或執行得不好。從單位性質來看,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效益好的私營企業落實得比較好。從休假形式來看,機關事業單位一般采用一次性或分段休假;企業的年休假則相對靈活,一般采用企業生產淡季或停產檢修期間集中休假、分段休假、農忙季節或紅白事假抵消休假等方式。從參與問卷調查的2220人的身份來看,職工對帶薪年休假普遍持期待和歡迎的態度;部分領導和企業負責人還存在認識不到位,怕休假多了影響工作和正常生產,不自覺或不愿意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275家調研單位中將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相關條款列為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必備內容的有131家;將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作為職代會專題議案的有61家;對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應享受300%工資報酬的寥寥無幾。
二、原因分析
(一)宣傳力度不大、領導重視不夠,導致職工休假權益受到侵害。自帶薪年休假條例出臺后,由于種種原因,相關部門對該項制度的宣傳普及力度不夠,導致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知曉率不盡如人意。在調研了解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民營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對該項制度不了解,有的略微了解但不透徹,對于不執行該項制度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更不清楚;一些黨政企事業單位領導沒有站在以人為本、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提高職工幸福指數的高度,認識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各種理由和借口不落實職工的帶薪年休假權利。據不完全統計,近四成單位的職工享受不到國家帶薪年休假制度,該休未休應享受300%工資報酬也成為“紙上福利”。如不少企事業單位以經濟下行壓力大、企業生存困難為由,為追求效益最大化,不愿增加用工成本,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有的企業實行計件工資,件數越多、工資越高,不少職工為了拿到高工資而主動放棄休假權;有的企業以崗定責,一個蘿卜一個坑,沒有把年休假作為制度規范給予安排,職工也怕“下崗”或崗位被替代,所以不敢要求休假;還有些企業用職工的病假和事假抵消年休假的辦法,變相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個別黨政事業單位,關鍵崗位人員由于工作任務繁重,長期加班加點,使得帶薪年休假制度很難落實。
(二)勞動者維權意識不強,導致休假權被打折。由于職工維權意識淡薄,加之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社會就業壓力大,競爭異常激烈,職工有崗已屬不易,即便知道用人單位的做法違規,往往也默不作聲。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些企業的職工需要努力工作來養家,為了提高收入,寧愿選擇犧牲年休假;在機關事業單位中,部分單位領導不帶頭執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一般職工又害怕提出休假領導會對自己產生看法而影響升職,故主動放棄休假權;有些勞動者維權意識不強,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就被明確告知不能休年休假,為了得到工作,只好答應用人單位的要求,導致其帶薪休假權利形同虛設;而對于多數農民工來說,沒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流動性很大,打工就是為了養家,只要能掙到錢,很少有人關注和享受休假權,這部分人對年休假既無概念又無要求,成為空白、盲點。
(三)不同類型的單位工作性質差異較大,導致落實年休假制度困難重重。在調研中,該市總發現,不同單位面臨的執行難、落實難的問題也有所不同。具體來說,一是個別黨政單位因忙不休。調研中發現,多數黨政單位領導可能會犧牲自己的年休假,但對下屬人員享受年休假給予支持;而有些工作任務繁重的單位則是越忙越需要休息,可就是不能休,長此以往,將會影響職工的身心健康。二是事業單位缺人難休。比如醫療機構專家少,醫院還靠這支隊伍支撐門面,增加收入;護士崗位更是工作量大,倒班、加班是常事,工作超負荷,很難安排年休假。三是不少民企強勢禁休。職工帶薪年休假是權利而不是福利,但是相當比例的民營企業由于勞資雙方在權利與地位上處于不平等狀態,勞動者明顯屬于弱勢群體。在權衡“飯碗”與“權益”時,勞動者只能通過犧牲“權益”來保證“飯碗”。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僅靠勞動者自己維權是不夠的。
(四)基層工會話語權有限,導致推動作用不明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六條明確指出,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可見,維護職工帶薪年休假權利是工會的一項重要職責。在調研中,該市總發現各級工會組織在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過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推動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實上,黨政機關單位工會組織的作用發揮得較好,不僅能督促單位執行制度,而且還能協助單位按照本單位實際,做好職工帶薪年休假的統籌工作。而企事業單位工會在推動制度落實上作用發揮得還不夠。不少企事業單位不是從制度和監督層面上去落實帶薪年休假而是寄希望于老板和領導的開明和施舍。這固然與現階段企事業單位工會話語權有限有關,但也暴露了一些基層工會組織不會作為、不敢作為的缺位現象。
(五)相關部門的監管和懲處力度偏小,導致職工帶薪年休假不能依法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但是在實踐中監管工作的執行還有很多障礙。有的企業內部規定職工不能要求帶薪年休假。當勞動者不提出異議時,行政監管機關很難發現企業的違法行為,即便發現但由于處罰措施不夠嚴厲,有些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寧愿先違法再賠償。條例對用人單位不落實帶薪年休假的法律責任規定模糊,在司法執行中難度較大,對用人單位缺乏威懾力,導致監管缺位。
三、相關對策與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用制度來保證休假權的落實。要進一步加大對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宣傳力度,人社、工會、宣傳等部門要將宣傳帶薪年休假制度納入職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一方面加強對企業管理者的宣傳,使他們認識到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維護職工休假權利、調動職工積極性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強對職工的宣傳,使職工了解關于帶薪年休假的政策與法規,意識到帶薪年休假是職工應該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積極爭取而不是輕言放棄。調研中發現,帶薪年休假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大多數是缺少制度的制約。省人社廳、省總工會、省企業聯合會、省企業家協會、省工商業聯合會共同下發文件規定: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公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要將本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相關條款列為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必備內容,嚴格執行,確保職工享受休假權,從源頭上依法保障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并通過職代會的方式公布于眾,約束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各級人社部門要將企業執行年休假情況納入企業勞動保障年檢內容,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等履行規定或約定義務,讓勞動者享受休假權。
(二)不斷創新方法,增強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要推動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全面實施,可創新方法,對不同類型的單位和職工實行分類指導,逐步推進,不能實行“一刀切”。特殊崗位、特殊工種的職工可采取靈活多樣的休假方式,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劃整為零休,在工作間隙隨時休;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情況制訂年休假實施細則,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和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訂出一套適合本單位實際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從而更好地保障帶薪年休假制度得以實施;探索將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規模以上非公企業以及和諧企業納入優先實施范圍,制訂指導意見,加強督辦檢查,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三)發揮各級工會組織的作用,督促年休假制度的落實。各級工會組織要明確責任,加強對職工的普法教育,增強職工行使權利的意識,幫助職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基層工會組織要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注重教育工會干部敢于履職、善于履職,切實維護好職工的權利,當好職工的“娘家人”。工會組織要積極參與制訂本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積極調解勞資雙方在落實帶薪年休假過程中的勞動爭議,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建議將年休假落實情況納入評優評先條件,在開展評選先進模范企業時,嚴格審核年休假的落實情況,對不執行年休假的單位和企業,一票否決。各級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各類企業和單位認真執行條例。如果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受到侵害,職工有權向當地人社部門投訴,也可向當地工會反映,申請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的調研報【2】 根據《廣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轉發省人社廳的通知》(廣安人社發〔2017〕179號)精神,我局組織人員對本縣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等制度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調研情況
(一)制度落實的現狀。根據文件精神,我局通過問卷調查、召開企業和職工代表座談會、網上征求意見等方式了解本縣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實的基本情況。通過反饋的信息,顯示大部分企業都會主動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無論是私企還是國企大多數都保障了員工的年假福利,只有一小部分企業由于各種原因未落實。
在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企業中,制藥業因規模較大、資金較雄厚,帶薪年休假制度得到了落實;而少數企業由于職工數量少、資金緊張、對制度了解不透徹等原因,未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二)企業落實年休假的主要措施。一是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召開全體職工大會,通過大眾意見確定帶薪年休假的落實方向。二是制定年度計劃。召開管理人員商討會,討論并制定當年的休假制度計劃。三是落實相關安排。安排人員落實年休假制度,并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三)主要困難和原因。一是員工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帶薪年休假的實施存在著落實不全面的問題,主要原因是員工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他們珍惜來之不易的就業機會,憂于管理者權威,害怕提出帶薪年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響晉升,故主動放棄這項本屬于自己的權利。二是雙方利益關系不平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現狀無論對于勞動者自身還是企業而言,都是出于經濟利益的理性考慮。“薪水打折”是阻礙帶薪年休假的一大原因。據了解,目前我縣大多數企業員工的薪酬都與績效水平的高低有著直接關系,休假情況或多或少會影響到個人的薪酬水平。近的來看,休假當月的薪水和獎金會減少;遠的來看,本季度或本年度的績效評估會受影響,從而造成經濟上更大的損失。因此很多人寧愿放棄休假而選擇繼續上班,而企業也有相應的顧慮:職工休假勢必造成崗位空缺,要填補空缺顯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因而不愿意實施員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三是企業內部管理中的沖突。帶薪年休假的實施,會對企業內部管理產生一定的影響,如:上級的休假情況直接影響著下級的休假情況。在放棄年休假的人群中,職務級別同請假人數成反比,職務越高者請假的越少。隨著企業中工作職責的劃分越來越明確,企業內部更是“一個蘿卜一個坑”,如果一個崗位出現空缺便會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直接影響企業生產的正常進行,所以企業管理者一般不會輕易允許員工的帶薪年休假。
(四)下步打算。一是加強企業勞動管理,妥善安排企業職工年休假。大力督促我縣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規定,加強企業勞動管理,落實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制定本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并結合生產經營實際,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計劃,保障職工帶薪年休假權利。用人單位應當鼓勵職工個人依法安排個人帶薪年休假,支持職工與法定節假日相結合,實行彈性休假安排。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額,職工依法享受相應的工資報酬。二是加強監督檢查,保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將帶薪年休假情況納入企業勞動保障年檢內容,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年休假制度的監督檢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力度,依法處理違法行為,確保年休假制度的貫徹落實。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我局將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三是加強對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重要性和相關規定,引導社會形成正確的休假意識和促進職工年休假制度落實的社會氛圍。結合“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務到企業活動”,對企業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和管理服務,指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健全的帶薪年休假制度,處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關系,保證生產經營正常運轉和帶薪休假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 國有企業探親假制度調研情況
(一)制度落實的現狀。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通過對探親假制度的調查發現,我縣范圍內的國有企業的休假制度中基本都已有探親假一項,但在實際執行上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一些國有企業空有探親假之名,卻無探親假之實。
國有企業對國家政策了解透徹,因此基本都將探親假納入了休假制度,但部分國企雖然有著探親假的名目,卻無人執行,使得探親假制度形同虛設。
(二)國企落實探親假制度的主要措施。一是宣傳相關政策。宣讀《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加強員工的法律意識。二是制定休假計劃。將探親假納入休假制度后,還要制定每年的休假計劃,使探親假得到落實。三是鼓勵員工使用探親假。對符合探親假制度規定的員工,采取鼓勵措施,商定休假時間后,安排其進行休假。
對于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的落實,對于一個臨床藥師來講,長期以來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每一個醫療機構專職做此項工作的人員(大多是臨床藥師)都有這樣體會。通過筆者幾年工作及許多有識之士的指點,做以下總結,與大家共同探討。
1 老百姓對不良反應的誤區
1.1 中藥也有不良反應 利巴韋林、抗病毒顆粒是西藥,魚腥草注射液和板藍根則是中藥針劑或傳統中藥。人們習慣性認為:中草藥是無毒無害的純天然藥品,但新聞背景中報道的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恰恰是由中藥魚腥草注射液引起的。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任何藥品,包括中藥,其不良反應都是客觀存在的,對此我們根本無法避免,而只能考慮如何把不良反應降到最低。有關中藥沒有副作用的觀念是錯誤的。從國家不良反應監測報告中可以看出,由中成藥引起的不良反應,約占藥品不良反應10%~15%或更高,并呈較明顯的上升趨勢。一些常用中成藥,如壯骨關節丸、感冒通片等,均可引起肝腎損害、出血等不良反應甚至死亡。中藥應用已有上千年歷史,古代中藥書籍中對其所存在的毒性或不良反應也有所記載,中藥取材也不僅限于人們常見的草藥,還包括動物、礦物等,尤其是來源后者的中藥材,若誤服濫用則很有可能引起不良反應。
1.2 常用藥并不等于保險藥 板藍根是中成藥,也是防治感冒的常用藥,這類藥品也有不良反應?越是常用藥,因其使用面廣,發生不良反應的幾率更大。以板藍根為例,其服法、用量必須嚴格遵照包裝上的藥品說明,濫用也可能出現副作用。有患者因連續服用了板藍根沖劑,出現頭昏、胸悶等癥狀。人在健康狀態下過多服用板藍根,會傷及脾胃;極少數過敏體質患者,也可能因服藥引發過敏等不良反應。魚腥草注射液是一種中草藥復方制劑,臨床上使用也較普遍。該注射液中含許多大分子物質,若經靜脈輸入后,未除盡的半抗原有可能與血漿蛋白結合,才可能導致過敏反應。使用該注射液前,應認真檢查藥物,如果出現混濁、沉淀、變色、漏氣等問題不得使用。此外還要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控制給藥劑量、濃度、滴注速度、給藥途徑。注射后觀察病人尤其是老人、兒童用藥后的反應。
1.3 有不良反應不等于無安全性 藥品出現不良反應,并不意味著其安全性大打折扣。因為,不良反應是所有藥品都可能出現的情況,藥品不良反應只是個概率問題,即它總會出現,無非是出現多少的問題。只是這種藥品對絕大多數患者而言,依然是安全的。用藥產生不良反應基本無法預測,因為一種藥物往往具有多重的藥理作用,藥物的劑量、劑型、用藥途徑的不同,藥物的相互作用及賦形劑的影響,不同種族、不同年齡、不同性別,還有胖瘦程度、營養狀況、血型、遺傳因素、病理生理狀況的不同,以及環境因素,都會使每個人反應的情況不一樣,對藥物產生的敏感性不一樣,而產生不盡相同的不良反應。但其實,如果藥品本身不是假劣藥品,再排除以下情況:誤服誤用,超量服用,服用時間過長,服用方法不當(如一些中藥煎煮時間不足),用藥途徑不當(如作為肌肉注射用的中藥注射液被用于靜脈注射)等等,正確服用藥物,還是能夠保障用藥安全的。
1.4 假劣藥品才會引起不良反應的誤區 許多人認為,只有使用了假藥、劣藥,或用藥不當,才會引起不良反應。事實上, 許多經過嚴格審批、檢驗合格的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的情況下,也可能在一部分人身上出現不良反應。據介紹,由于受到醫學發展水平的限制,許多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在審批上市前難以完全掌握,包括有些原來不知道的、嚴重的不良反應。由于個體差異,不同的人對同一種藥品的不良反應表現會有很大差別,有的人反應輕,有的人反應重;有的人是這種反應,有的人是那種反應。
1.5 說明書里列舉不良反應少的就是好藥的誤區 目前,國際上對于藥品使用說明書中描述不良反應的部分要詳細到什么程度,還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有的藥品說明書中對藥品可能引起的不良反應敘述很少,實際發生的不一定少。一個負責任的生產企業,才會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把產品可能引起的不良反應盡可能詳細地告訴用藥者。
1.6 非處方藥不會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的誤區 非處方藥本身也是藥,總體來說其不良反應比較少、比較輕,但這不是絕對的。有些非處方藥在少數人身上也能引起嚴重的不良反應,甚至能導致死亡。因此,非處方藥也要嚴格按照藥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服用,不能隨便增加劑量或增加服用次數,改變用藥方法或用藥途徑。
1.7 中藥的不良反應比西藥少 現在許多中成藥、中藥新劑型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反應并不少。使用中藥講究辨證施治、合理組方、一人一方、隨證加減,還需要質量好的藥材、科學的炮制方法。在這樣的情況下服用中藥,有助于減少和避免不良反應。但如果不遵守辨證施治的原則或辨證不當,組方不合理,或中藥材質量有問題,也可能引起不良反應。例如,不少人用人參滋補身體而引發不良反應。
1.8 新藥比老藥的不良反應少的誤區 總的來說,必須證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國家才會批準一種藥品成為新藥。但是,新藥的優點不一定都表現為療效高、不良反應少。新藥上市時間短,有時難以發現一些罕見不良反應、遲發性反應、發生于特殊人群的不良反應。因此,新上市藥品的不良反應更要警惕。
近年來,人們對藥品不良反應的關注與日俱增,但目前,作為我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中最基礎部分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工作,卻存在著報告主體上報意識不強、積極性不高、報告的數量和質量與國際先進水平相差甚遠等諸多不足,導致遲報、漏報的狀況時有發生。
針對這樣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現狀,有關專家表示,站在醫療前沿的廣大臨床醫師以及藥師,應負起更大責任,成為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尖兵;同時,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也應積極參與到藥品不良反應報告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2 醫生對不良反應報告的誤區
醫師顧慮重重。臨床上如果出現不良反應,醫生的觀點是:患者出現的癥狀有可能是藥品不良反應,但如果上報,不僅過程麻煩,而且調查起來也有很多說不清的東西,究竟是用藥不當,還是后續輸液的方式不當很難說清;不僅如此,藥物使用過程涉及不同的醫生、不同的護理人員,如果因為報告而引發糾紛,處理起來會很麻煩。尤其是已經處理完了,患者的癥狀好轉、無大礙時,就不再自找麻煩去報告了。經調查示:我國臨床醫生在處理不良反應上報時,態度十分消極。
曾有人調查,了解我國臨床醫生對藥品不良反應上報的一些情況。調查發現,參與調查的500名臨床醫生中,46%的醫生在藥品不良反應發生后選擇“等一等,看看能不能解決,能解決就不上報”,11%的醫生選擇“不會上報”。不上報的理由中,占較高比例的是:醫生、藥企和患者本身的責任劃分不清晰(23%);上報機制不完善,報了也沒用(23%);醫患關系緊張,上報了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21%)。可見,臨床醫生在處理藥品不良反應過程中顧慮重重,是影響不良反應報告的重要原因。臨床醫生普遍認為:在處理疑似與用藥相關的病例時,肯定會考慮究竟是藥品不良反應,還是患者的原發疾病發展的結果,在這個過程中,由于醫師缺乏藥理、藥物代謝、藥品配伍等專業知識,判斷較為困難。之后醫師還會進一步考慮,這些結果是否與自己對病程發展的判斷失誤有關,尤其是引起嚴重后果的事件,醫生的顧慮會更多。因此,他們在處理類似情況時,大多會選擇“冷處理”,不會選擇及時上報。
3 藥師難為無米炊
發現并上報藥品不良反應是目前國內醫院開展臨床藥學服務的基礎工作之一,也是臨床藥師的重要工作內容,體現了臨床藥師在合理用藥中的關鍵作用。但是,目前醫院藥師所獲得的一手不良反應資料非常少,質量又差,使醫院藥師不良反應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難以順利開展。
醫院發現藥品不良反應主要是通過以下幾個途徑:臨床醫師主動上報給藥劑科;門診用藥咨詢時,以及為患者提供藥物服務咨詢時發現;藥劑科在處理退藥時發現;醫院藥師深入臨床,了解用藥情況時發現藥物相互作用和不良反應等。
上報渠道中,最主要的本來應該是臨床醫師的主動上報,但是由于臨床醫師的顧慮,這條通道卻成為獲得不良反應報告最不可靠的途徑。相比之下,藥師直接在用藥咨詢、處理退藥及下臨床參與用藥指導時,直接與用藥終端接觸所獲得的不良反應報告更加可靠。但遺憾的是,這些報告由于藥師隊伍人力及工作精力的限制,數量很少,而且相對于醫師的報告顯得更為被動和滯后。
即使藥師能夠從醫師手中得到一些不良反應報告,但是由于報表質量較差,很可能會出現報表不具研究意義的情況。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要求:《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的填報內容應真實、完整、準確。但是,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價中心曾經對基層不良反應報表質量進行過相關研究,發現比較規范的4級和3級報表僅占61.3%,基本沒有使用價值的2級以下報表占38.7%之多。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是藥品不良反應臨床資料記錄比較簡單,突出表現在藥品不良反應過程及處理情況兩方面。藥品不良反應過程要求詳細記錄患者用藥后多長時間出現反應,對不同的表現要有詳細的描述,如“皮疹”,要對皮疹的形態、部位、面積等內容詳細記錄。在北京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收到的報表中,有的僅僅記錄了“皮疹”。不良反應處理情況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治療不良反應用藥記錄不詳細或未記錄,二是不良反應好轉或治愈時間未記錄。尤其后者,直接影響對藥品不良反應嚴重程度的評價。
其次是用藥情況記錄不規范。如使用“先鋒4號”、“左氧”、“硝甘”等簡稱,致使藥品商品名、通用名記錄不規范;藥品的劑型選擇錯誤,如把“膠囊”寫成“片劑”等;藥品生產企業名稱使用不規范的簡稱;用藥原因未使用規范的醫學術語,如“抗感染、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