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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標準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目錄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管線輸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并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執行,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機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組織工作。
第六條(信息通報)
安全生產、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信息)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相關媒體,及時登載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定期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護的有關知識,適時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情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的相關信息,并公布社會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八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條(行業協會)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一條(生產和儲存的規劃)
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布局規劃,由市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除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內進行;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向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集中。
第十二條(生產和儲存企業的審批)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在企業注冊所在區、縣以外設立生產場所。
第十三條(審批部門)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二)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
(三)國家有關部門所屬企業投資的生產、儲存項目。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生產和儲存的其他許可)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五條(安全制度和人員配備)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在生產車間和儲存庫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作業班組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標牌和圖示)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前款規定的標牌和圖示的設置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監測、報警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條(重大危險源監控)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等主要技術參數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
第十九條(生產裝置和存儲設施的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防爆設施和設備的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每3年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進行一次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包裝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第二十二條(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分類、分隔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少量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安全管理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特殊場所作業管理)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采取有效的隔離、通風等措施,并對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分析、監測;
(三)有兩名以上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通訊、救援設備;
(四)作業人員正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廢棄處置管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現、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發現、收繳的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并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繳處置費用。
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證)
設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兩處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辦理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的經營范圍分為甲、乙兩種。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在其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審批部門)
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的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從事危險化學品零售的企業可以在其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條(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應當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離等規定,又無法拆除、遷移的,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技術。
第二十九條(零售配送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和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由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實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條(劇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
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無購買憑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向個人銷售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銷售記錄和月報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按規定記錄購買單位、購買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購劇毒化學品、強腐蝕性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和用途。相關記錄應當保存1年以上。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公安部門報送有關銷售記錄;零售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零售記錄。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二條(運輸單位資質)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包括使用自備車輛為本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下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三條(運輸工具)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車輛,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運力、安全技術和設備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載衛星定位系統。
本條規定的車載和船載衛星定位系統等設施、設備,應當納入專用車輛和船舶定期審驗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專用停車場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有與運輸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地。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的I類包裝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不得新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地;已設立的,應當按照規劃遷移。
第三十五條(運輸專業人員)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以下統稱運輸專業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專業人員更換從業單位的,應當由更換后的單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備案登記)
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駐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持企業資質證書,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運輸監控)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保證車輛、船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全程監控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托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二)向承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書面告知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等情況;
(三)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三十九條(承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卸,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
(四)在運輸車輛、船舶的規定位置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六)符合國家和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運輸經營者的責任)
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者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服務。
第四十一條(發送和接收單位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承運人運輸車輛或者船舶的營運證件以及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還應當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門進行查處:
(一)運輸車輛、船舶無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的;
(二)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的;
(三)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運輸的;
(四)從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的。
第四十二條(告知和申報)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并由外省市單位承擔運輸的,應當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保存書面告知的相關記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提前24小時向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申報承運人名稱、危險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運輸起訖地、運輸路線和時間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路線和時間)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環保、市政等部門確定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因運輸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道路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指定行車路線和時間,并發給臨時通行證明。
第四十四條(特殊天氣道路運輸)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時至下午4時進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遇災害性天氣,市公安部門可以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等有關部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道路臨時禁運公告。
本條規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五條(劇毒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四十六條(道口檢查)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本市,應當經指定道口接受檢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的營運證件、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并在運輸單證上加蓋驗證簽章或者發給其他驗證證明;公安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裝載情況,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對未按規定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無營運證件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暫扣,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對超載、超限、混裝、夾帶、匿報、瞞報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本條規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十七條(船舶載運和航行管理)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積載、隔離等安全技術規范。
進出黃浦江水域的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并向海事部門辦理導航或者護航手續。
海事部門可以對本市水域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水路運輸的禁止和限制)
黃浦江和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遇災害性天氣,海事部門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在黃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
前款規定水域的范圍,由海事部門會同市港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九條(港口進出和作業)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區、碼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報告手續。
第五十條(鐵路、民航和郵政管理)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郵寄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的;
(二)未按規定對防爆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整改,或者未將檢測、整改情況報送備案的;
(三)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未按規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生產車間、儲存庫區、作業班組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法經營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或者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實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記錄強腐蝕性化學品銷售的有關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報送劇毒化學品銷售、強腐蝕性化學品零售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未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或者未按規定采用阻隔防爆技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運輸監控和從業變更登記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者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為更換從業單位的運輸專業人員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托運、承運、發送、接收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托運人未按規定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二)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未查驗運輸車輛、船舶的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三)危險化學品接收單位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四)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違法行為未立即采取妥善處置措施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有關規定,并保存告知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提前申報相關運輸安排情況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道路禁運和指定道口通行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特殊天氣道路禁運規定的;
(二)車輛未經指定道口進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水路運輸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其油輪或者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黃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的;
(二)違反災害性天氣禁止或者限制運輸規定的;
(三)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的。
第五十七條(相關處罰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風險抵押金)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投保商業性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
《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實施進展
《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至2018年最后一批現有物質注冊完全結束,將歷時12年。
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實施方面,很多專家專門介紹了相關情況。德國Evonik Industries公司的Volker Soballa回顧了《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注冊第一階段的情況。根據以前注冊的經驗,從注冊的步驟、信息交換的準備、時間進度的控制、機構的選擇等方面給企業提出了具體的操作經驗。歐盟化學品管理局的Christel Musset介紹了2013年注冊截止日期前化學品注冊和評估的工作安排,提出了幾點重要建議。2012年的行動計劃包括:將為注冊收集市場情報、為注冊人提供建議、尤其是強調準備高質量技術卷宗和化學品安全報告、強化卷宗提交過程和現有工具、組織更多的交流推廣活動等。在2012年第一個季度將要被注冊的物質數目、物質名稱和每個物質的牽頭注冊人(LR)等信息,而這些統計信息將會對2013年要注冊的企業產生很大的幫助。2012年的重點工作包括:完成對注冊指南文件和數據共享指南文件的更新以及國際統一化學品信息數據庫(IUCLID)、Chesar等相關軟件工具的升級;在網站公布物質信息交換論壇組成進展和注冊相關的最新動態;2012年2月和秋季分別舉辦牽頭注冊人研討會;2011-2013年就卷宗提交具體步驟開展系列網絡研討會等。歐洲化學品管理局Christel Musset指出,化學品注冊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作,但只要及時了解物質信息交換論壇的通知和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的支持,還是易于管理的;注冊者不要認為只要提交了注冊卷宗就完成了任務,還要及時更新卷宗,并參與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提供的交流機會。
《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信息交換論壇主席Szilvia Deim介紹了《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的執行情況。目前,來自歐洲經濟區域19個國家的近800家企業接受了審查,其中包括449家制造商、278家進口商、38家唯一代表以及436個下游用戶。整個審查計劃中,大約20%受檢企業不符合《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要求。這次審查數量大約是上次的一半,不符合企業的概率(20%)也比2009年審查結果(24%)有所降低。
第二階段執法延長至2012年4月,主要檢查供應鏈信息的傳遞。第三階段執法于2012年6月啟動,主要關注中間體和限制物。Szilvia Deim主席最后指出,執法是沒有限制的,但也有重點關注,安全數據表將是重點檢查的部分,注冊將是長期的問題。同時,企業不要忘了歐盟《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CLP)、供應鏈的信息傳遞、注冊的細節信息等。EPPA管理咨詢合伙人Julius Waller重點講解了2012年2月29日的首批歐盟滾動計劃(CoRAP)和列入高關注物質的候選名單物質的情況,指出企業要關注列入計劃的90種物質的評估進展情況,保證注冊卷宗順利通過評估。Julius Waller同時提醒企業,與滿足分類為高關注物質的要求相比,《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注冊過程顯得容易。因此,企業要立即開展工作應對高關注物質帶來的挑戰。
《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實施進展
聯合國環境發展會議(UNCED)與國際化學品安全論壇(IFCS)于1992年通過決議,建議各國開展國際間化學品分類標簽協調工作,以減少化學品對人類和環境造成的危害,同時減少化學品跨國貿易必須符合各國不同標示規定的成本。為此,國際勞工組織(ILO)、聯合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專家委員會(UNCETDG)聯合制定了《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由聯合國于2003年通過并正式公告。2003年7月,聯合國經濟社會委員會會議正式采用《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并要求各成員國2008年前通過立法實施。
《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按危險類型對化學品進行了分類,并就統一危險公示要素(包括標簽和安全數據表)提出了建議,其目的是通過提供一種都能理解的國際制度來表述化學品的危害,提高對人類和環境的保護;為尚未制定相關系統的國家提供一種公認的系統框架;減少對化學品的測試和評估;為國際化學品貿易提供方便。《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已于2011年9月8日由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了第四修訂版,修訂了化學不穩定氣體和不燃氣溶膠的危險分類等多個條款,使危險化學品的防范說明進一步合理化,同時為避免理解上的差異,對一些標準作出了澄清。
來自奧地利化學工業協會(FCIO)的Christian作了《歐盟:統一分類還有很長的路》的報告,介紹了歐盟落實《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的情況。歐盟利用5年多時間,在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基礎上,結合《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實施進程以及1999/45/EC(即DPD指令,針對配制品)和67/548/EEC(即DSD指令,針對物質),建立了一套化學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
2008年12月31日,歐盟以公報的形式正式刊登該法規,并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與現有的物質(DSD)和配制品(DPD)指令相比,《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引進了新的分類標準、新的分類標簽。《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的實施也是逐步完成的,其中規定物質DSD指令的廢止時間是2010年12月1日,配制品DPD指令的廢止時間是2015年6月1日。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建立了化學物質的分類和標簽目錄(即C&L目錄),目錄下大約有8000個物質的分類信息,分類信息可以通過歐盟化學物質信息系統ESIS數據庫查詢獲得。
巴斯夫公司亞太區的Caroline介紹了亞太區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加波等國家落實《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的情況。日本先后頒布了JIS Z 7250:2010《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制》、JIS Z 7251:2010《基于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和JIS Z 7252:2009《化學品分類》3個工業標準,并對2200個化學物質進行了分類,分類信息可以在日本國家產品評價技術基礎機構(NITE)網站上獲得。韓國修訂了《工業安全與衛生法》(ISHA)、《有毒化學品控制法》(TCCA),頒布了KSM 1069:2006《基于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的化學品標簽》。根據《工業安全與衛生法》,要求對化學物質和混合物分別從2010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根據《有毒化學品控制法》,對于已經生產和上市的現有化學品和混合物分別從2011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新西蘭根據《危險物資和新生物法》的規定,對于新化學物質從2010年7月2日起施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要求的分類和標簽。對于生產和上市的現有化學物質從2006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給予了5年過渡期。
來自SAP公司的Ulrike介紹了美國、加拿大、巴西、烏拉圭、墨西哥等國實施《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的情況。美國職業安全健康局(OSHA)在2009年就已經提出要將《危害傳遞標準》(HCS)與《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進行統一,之后也對《危害傳遞標準》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并于2011年10月25日提交給白宮。目前,美國依據《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制定的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已比較完善。新標準涵蓋了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關于化學物質分類和標簽要求的相應條款,尤其是工作場所的化學物質分類和標簽要求,對《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中的標簽、危害類別和安全數據表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尤其給出了針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分類標準和混合物的分類標準等。
收獲與體會
通過參加此次歐洲化學品管控會議,我們既介紹了中國政府在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所采取的行動,也了解了世界各國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最新進展,主要收獲有以下幾點。
歐盟基于風險的化學品安全評估的理念。歐盟實施的化學品安全評估將化學品整個生命周期的風險評估要素(包括危害識別、暴露評估、風險表征等)與風險管理措施相結合,并將安全評估的結論形成化學品安全評估報告(CSR)在化學品供應鏈中傳遞,從而有效保障了化學品在生產、運輸、使用等過程中的安全。對于需要提供擴展安全技術說明書(eSDS)的物質,應將物質在生命周期中的制造及使用直至成為廢棄物這一系列操作條件和風險管理措施作為附件,提供給下游用戶。歐盟化學品安全評估,引導著整個歐洲共同體乃至全球在化學品安全管理中由僅考慮危害評估的管理逐漸過渡到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風險管理。
按照化學品危害實施分類管理的思路,歐盟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點是高關注物質(SVHC),即對人類和環境存在嚴重的及不可逆危害的物質,包括具有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的物質(CMR,第1類和第2類);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的物質(PBT);具有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的物質(vPvB)以及其他有科學證據證明會對人類或環境引起嚴重影響,與CMR物質、PBT物質或者vPvB物質具有同等關注的物質,如內分泌干擾物質(EDCs)。歐盟《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和《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明確規定,對高關注物質建立識別和評估制度。
歐盟針對《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和《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的施行,制定了嚴密的執法監管計劃。歐盟各成員國的執法力度,關系到《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和《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的實施效果與進度。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建立了執法信息交流論壇,統一協調執行相關的活動,確定執法的策略,提出統一的執法項目并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同時,成立了論壇工作組,向歐盟成員國提供《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和《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執法情況的詳細指南文件,培訓執法人員,開發用于執法的軟件工具,允許檢查人員對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所構建的數據進行訪問等。與此同時,針對一些成員國因為國內缺乏設施和檢測設備在執行限制條款時存在困難的情況,歐盟正在制定適合執行的分析方法,并創建一個涉及27個成員國現有實驗室能力的數據庫。
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推進《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建立化學品分類目錄。遵照2002年約翰內斯堡世界首腦會議所作的決定,歐盟、中國、美國、日本、韓國、新西蘭、新加坡、南非等國家和地區的主管部門都積極修訂了本國化學品相關的法規和標準,并將《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的分類標準轉化為本國標準。目前,《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已在歐洲、美洲、亞洲等地區得到廣泛實施。同時,因《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的實施涉及化學品的職業健康和安全、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部門,各國都成立了跨部門的專家工作組,進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分類指南的研究,并公布了化學品的分類結果,供企業查詢參考。
建議與啟示
學習借鑒歐盟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經驗。歐盟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全球較為科學、系統的管理體系之一,我們應重點學習參考借鑒他們是如何開展化學品安全評估技術研究,特別是暴露評估技術,推動化學品風險評估技術的發展;加強重點化學品的安全監管,針對重點化學品開展全面的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的結果在整個供應鏈中傳遞,確保化學品生命周期的安全;強化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保證各項制度的有效執行;加強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信息傳遞功能,確保化學品使用者能夠安全地使用化學品。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促進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的同步協調發展”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與“和諧發展”的理念,圍繞全市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提高各類生產裝置控制水平,繼續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斷深化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全面壓降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二、工作目標
認真落實省、市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要求,各項指標控制在省、市下達的指標內。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持證率100%;
2、劇毒化學品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驗收達標率100%;
3、建立并執行專家檢查制度達到100%;
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工藝自動控制、自動報警、自動連鎖達到100%;
5、化工生產企業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達到省、市時序進度要求;
6、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達到“四無”(無死亡、無重傷、無火災、無爆炸)。
三、重點工作
2009年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重點工作是:以全面提高企業本質安全為重點,督促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積極有序地推行安全標準化,繼續完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信用體系,認真扎實地改造提升危險工藝控制水平,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提升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質量和水平;以全面強化安全監管和服務為抓手,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強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受經濟形勢影響而停產、復產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過程中安全工作的服務和指導;進一步強化生產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嚴格重大危險源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管,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堅決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化工生產企業,堅決查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各類違法行為。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全面提高各項基礎管理工作水平。要不斷督促和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建立、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加強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積極有序地推行安全標準化。要按照*市安監局《關于在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中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的通知》(通安監[2008]186號)文件精神,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積極有序地推行安全標準化,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劇毒化學品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在2009年底前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驗收。
3、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不斷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力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要按照國家、省、市要求提取安全費用和繳納風險抵押金,沒有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和繳納風險抵押金的,在領(換)證時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加大對員工職業病防治的投入。
4、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1)2009年6月30日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將相關崗位從業人員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條件要求調整到位;
(2)2009年底前,具有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至少要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3)有關企業要充分利用因金融危機而導致的停產停工時段加強對職工的培訓教育。
5、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1)有關企業負責人要按照省安監局蘇安監[2009]12號文件要求,及時向安監局報告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和危險化學品新改擴建設項目情況等;
(2)各地要把企業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對企業安全監督檢查的內容之一。
(二)進一步提升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本質安全水平。
6、繼續改造提升危險工藝控制水平。
(1)督促具有危險工藝且控制水平低的企業改造提升控制水平,通過裝備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切斷系統、集散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等,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2008年未完成自動化改造的企業要于2009年6月底前改造完成;
(2)有條件的企業要在自動控制的基礎上裝備安全儀表系統,進一步提高本質安全度。
7、繼續排查治理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
(1)繼續完善企業自查、專家檢查和政府督查相結合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2)企業要建立并實行專家檢查制度,由企業聘請專家,定期組織專家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隱患的排查與治理;
(3)企業要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態化;
(4)繼續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紅色等級企業的制度化檢查,幫助企業排查生產工藝、單元操作、重點反應裝置、應急救援預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隱患。
8、繼續加大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管力度。
(1)制定我市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實現對全市重大危險源的規范管理;
(2)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監控力度,對重大危險源實行掛牌制度;
(3)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力度,及時整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4)督促企業加大對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的投入,全面提高重大危險源的本質安全度;
(5)與相關部門加強聯動,切實加強對移動危險源的監管。
9、繼續完善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
(1)定期組織實施對企業安全生產信用狀況的核查,實現將企業安全生產實際狀況及時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平臺;
(2)通過企業信用等級與評先評優掛鉤、與銀行信貸掛鉤制度的實施,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生產違法成本;
(3)繼續完善企業信用等級升降級制度,對于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企業要予以降級。
10、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1)制訂《2009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2)進一步加大力度,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堅決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化工生產企業;
(三)進一步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11、從嚴把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源頭關。
(1)以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證工作為契機,涉及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完成生產裝置的自動化改造,自2009年7月1日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必須達到規定的安全生產基本從業條件,否則不予換證;
(2)加大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種證和有倉儲的乙種證的現場核查力度。
12、繼續開展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
(1)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的日常工作,組織專項檢查;
(2)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監局關于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力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以及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的督促力度;
(3)對于未登記注冊的將不予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進一步加大安全違法行為追究力度和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13、不斷加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查處力度。
(1)加大事故查處力度,強化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較大以上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
(2)加強對重點企業的安全監管,把工作重點放在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范重特大事故上,做到關口前移,提高事故綜合防范能力;
(3)加大危險化學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杜絕各類事故苗子和事故隱患。
14、不斷提高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1)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完善應急救援處置預案,在對重點崗位和關鍵裝置的危險程度進行充分評估的基礎上,針對可能發生的崗位和裝置的異常情況制定和完善處置措施,加強對員工進行危險工況下應急處置技能的培訓和演練,提高企業事故狀態下有效處置、科學施救的能力;
(2)繼續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督促化工企業集中的鎮依托重點企業建立應急救援互助體系,實現相關事故的有效救援。
(五)進一步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服務的水平。
15、做好對化工企業搬遷工作的服務和指導。
(1)督促指導搬遷企業做好老廠區生產裝置的安全生產工作,堅決杜絕安全設施帶病運行;
(2)及時排查治理裝置和建筑物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廢棄生產儲存裝置處置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3)做到特事特辦,幫助企業及時完善相關行政許可手續。
16、注重對危險化學品停產復工企業的檢查和服務。
(1)針對金融危機對我市化工企業的影響,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停產復工企業出現的新問題并予以解決;
(2)嚴格停產企業備案制度和復工企業專家組檢查制度的執行。對于復工企業,要組織3-5人組成的專家組對企業生產裝置和相關文件資料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才能同意復工生產;
(3)加強對化工裝置開車時的現場檢查,督促企業嚴格執行開車方案和崗位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隨著我國現代工業的發展,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量逐年增多,由此引發的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也日益增多。現階段每年發生的各類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已多達上百起,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帶來巨大的損失。公安機關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負有公共安全監管職責,其監管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安全。因此,如何有效預防危險化學品在公路運輸中發生事故或在事故發生時采取有效措施使損失和災害程度降至最低,對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亦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存在的不足之處
由于我國從事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的研究剛剛起步,相關領域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尚處于空白狀態,大部分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模式只能沿用甚至直接套用普通貨物的運輸操作,致使運輸事故不斷發生。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安全運輸管理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公路安全運輸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大量的法律、法規與目前的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法規層次較低,約束力不夠。公安機關也僅是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二)運輸企業安全現狀差
我國現階段大多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企業的規模小、專業化程度低;無證非法營運現象大量存在,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市場秩序較混亂;車輛技術狀況不合格率居高不下,運輸設備、設施落后;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專業技術人員,無證上崗現象嚴重;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沒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運輸信息化滯后
目前的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管理大多是依靠經驗進行管理,運輸工作的信息化嚴重滯后,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運輸工作的信息化帶來的后果是:(1)難以全面、準確掌握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基本情況;(2)難以為從業人員提供全面、正確的技術支持和應急處理指導;(3)難以全面、準確把握存在的問題,難以適時制定恰當政策、法規推動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
(四)運輸技術咨詢服務薄弱
隨著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量的增大,各種運輸方式與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要求的不一致性產生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事故也隨之發生。然而,國內至今沒有一個全國性的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咨詢機構及完善的應急資料數據庫。作為對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負有監管職責的公安機關,在大多數情況下也只能是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例行檢查一些明顯、突出的問題,卻難以提供太多的技術咨詢服務。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存在不足之處的原因分析
發生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的原因往往十分復雜,總體來說,引發事故的原因主要分為:人為失誤、設備設施原因、管理原因、交通事故原因、外界環境原因等。[1]
(一)人為因素
根據我國目前的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狀況,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專業技術人員,且大多數人員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對所裝運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方法等知之甚少,從而導致思想麻痹,放松警惕,違規操作。因此,他們的任何失誤都可能導致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的發生。
(二)設備設施原因
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安全狀況是決定危險化學品能否安全運輸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的基礎。如果車況不好,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會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導致事故發生。設備設施的缺陷一般可分為3類,即車上的危險化學品容器或危險化學品包裝固定的缺陷;車下的公路設施的缺陷;車本體(主要包括制動系統、轉向系統、行駛系統、發動機系統等)的缺陷。
(三)管理原因
公安機關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監管不力、資質認定不嚴,致使部分不具備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和個人參與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導致事故發生。另一方面,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企業的自律性缺失,如:把危險化學品等同一般貨物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包裝、裝載不合格;選擇運輸路線不當;車輛日常維護不力,存在安全隱患;沒有制定相應應急措施等。
(四)交通事故原因
根據對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的統計分析,有一半以上的運輸事故是由交通事故引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會引發危險化學品泄漏,甚至引發大規模的火災、爆炸事故。
(五)外界環境原因
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的發生,很多時候與道路狀況、天氣狀況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在山道、彎道較多的路段容易發生打滑、失控等而引發事故;道路路況較差時,汽車顛簸,危險品相互間容易發生碰撞,從而引發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的控制對策
為降低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風險,杜絕或減少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的發生,必須加強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安全管理,選擇優化的運輸路徑和操作方式。結合公安機關所負有的監管職責及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現狀和國外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安全管理經驗,建議采取以下控制對策和措施:
(一)采取預防性措施
采取預先的防范措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從運輸企業、車輛、從業人員三個方面入手。[2][3]
1.運輸企業
首先,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必須嚴把市場準入關,公安機關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購買、使用、運輸許可證的審查核發工作以及公路運輸的各項安全檢查工作;其次,作為運輸企業自身也要合法營運,決不運輸營運許可范圍之外的危險化學品。同時,運輸企業在運輸危險物品時,其運輸的時間、路線應事先報請當地公安部門批準并按公安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不得擅自改變行駛的時間、路線。與此同時,公安機關應協同其它部門加強對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的檢查,可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檢查方式,考核其是否具備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資格以及是否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各項操作;各項制度是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具有應急預案和演練記錄等。對不具備從業資格的單位要堅決取締,對在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操作過程中違規的單位予以嚴懲。
2.車輛
公安機關必須嚴格執行車輛安全達標才能發放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許可證的規定,并要求運輸單位保持其安全狀態。經營單位必須對已獲得運輸許可證的車輛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和保養,安裝必需的安全裝備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同時,公安機關應積極推行危險化學品車輛上路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明顯的危險化學品標識,以警示其它車輛和行人。
3.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知識的培訓,具備與其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基本素質,具有強烈的安全責任感,遵章守紀,通過相關部門的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持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操作證》或從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通過對從業人員的崗前安全培訓,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掌握一般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消防常識及處置突發事故的應變技能。
(二)建立危險化學品的計算機管理體系
1.建立安全技術數據庫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數據庫可根據國際標準“ISO11014SafetyDataSheetforChemicalProducts”規定的數據模式建立,[4][5]其中每種物質數據分大項16項,小項72項,內容包括:標識、危險特性、防護、理化特性、活性反應、燃爆特性、毒理學資料、環保資料、運輸及儲存以及相關法律等信息。該數據庫的建立可參考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全書》和《化工產品理化特性檢驗與檢測手冊》等。
2.建立安全運輸數據庫檔案
每一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都應建立計算機安全管理檔案,對所有的危險化學品都有詳細的記錄,并由專人管理。使所有危險化學品的進出、流向等信息都記錄在計算機中,從而可隨時查看各危險化學品的分布、流向和進出等情況。當前,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管理,公安機關應協同危險化學品儲運單位,搞好危險化學品的統計工作,依據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項標準編注,進行數據庫管理,把危險性大、易發生事故的儲運場所編制到若干軟件中;把企業自防自救措施、存儲的易發事故點以及各單位的管理制度和可能出現的災害隱患存儲于計算機管理軟件中,以便于檢查和監督相關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
(三)建立安全運輸的風險預警機制
在危險化學品識別和監控體系的基礎上,在共性技術的支持下,開發多介質的風險現場模擬系統,確立預測、預警指標體系,對相關技術進行集成,構建預警技術平臺。[6]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設計危險化學品風險預警系統,包括前端預警和末端預警,分別對應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件發生前及發生后的風險預測,檢測出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件發生的早期“信號”并及時預報,從而指導潛在風險承受者采取科學的風險控制對策。前端預警系統在事故出現之前提供警告信息,以便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發生,有助于決策者選擇適宜的應急控制對策,并使應急系統進入戒備狀態;也可為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等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末端預警系統在事故發生時以最佳應急方案和最快的處理速度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處理,從而對事故進行有效控制,及時切斷風險源,減少受害范圍,使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危害最小化。
(四)制定安全運輸行業制度和標準
參考國外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技術及管理經驗,[7]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行業標準:(1)對不同危險化學品從運輸操作的角度進行分類,給出不同類別的危險化學品適宜操作的環境,不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規范、運輸設備要求等,以降低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系數;(2)對從事危險化學品操作的從業人員根據其工作性質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并進行定期考核,以檢驗其是否具備從業資格;(3)建立健全各項安全運輸制度,如安全運輸責任制度和獎懲制度,安全運輸監督檢查制度等。
(五)建立安全運輸信息平臺
建立基于3G技術的安全運輸信息平臺,通過對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車輛、貨物、運輸路線、人員等進行實時監控及事故后果的實時模擬,實現運輸過程中事故的先期預測及預警,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惡性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發生的目的。在此基礎上,還可以構建相應的事故應急輔助決策系統,動態優化應急資源調度和應急響應方案。
(六)做好安全運輸宣傳工作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工作,最重要的是讓廣大群眾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的意識,充分理解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的重要性,自覺關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工作,積極主動采取各種防護措施,時刻注意消除事故隱患。通過對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的大力宣傳,讓每一個生產、運輸、使用者都認識到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掌握其使用、存儲、運輸方法,做到遵章守紀,提高其安全意識,把執行規章制度變成自身的自覺行為,變被動為主動,實現從“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轉變。
(七)建立運輸事故應急系統
近年來,國內外發生了多起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許多事故是由于處置技術不合理,致使事故規模擴大,導致損失慘重。因此,為了及時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害人員,指導人群防護和組織撤離,消除危害后果,在公安機關的主導下宜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成立安全運輸應急技術中心
依據各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技術中心,中心作為應急技術和信息的支撐單位,為社會各界提供應急技術咨詢服務。其中包括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化學品事故提供相應的應急電話服務,現場應急監測和影響預測等服務。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過程中,若發生泄漏、燃燒、爆炸、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應急技術中心匯報。
2.建立運輸過程風險控制體系
建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過程風險管理控制體系,可以有效地控制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的內在風險,提高處置事故的應急響應能力,有效避免或減緩事故后果的不利影響。
3.制定應急疏散預案
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發生后,影響范圍內的居民和其它人員可能需要大量疏散。為此,必須建立有效的應急疏散預案。應急疏散過程一般為計劃、組織和實施人員安全疏散轉移,即在有限的疏散時間內,優化所有可行公路的最大人員疏散量。
4.集成化應急決策與指揮綜合信息平臺
采用先進的計算機和通訊技術,整合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預警技術系統、應急決策指揮系統和模擬預測演練系統,集成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風險模型庫、案例庫、專家庫、危險化學品數據庫、監測方法庫、應急處置知識庫等,形成應急技術決策管理系統,建立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風險事故技術決策管理系統,打造成為具有信息查詢和管理、模擬評價和預測、決策支持和指揮調度、事后反饋評價等多種功能的應急決策與指揮綜合信息平臺,為科學、快速處理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件提供技術支持。應急決策與指揮綜合信息平臺的主要功能有:(1)有效減少危險化學品釋放的規模;(2)改變危險化學品的時空分布格局;(3)降低危險化學品的危害程度;(4)對危險化學品風險環境和風險受體進行人為隔離,即在危險化學品風險場形成之后,將危險化學品風險受體撤離該地區。這是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事故應急過程中經常采用的一種回避策略,特別是在前三種功能失效或不能及時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受體回避是十分有效的。(5)對某些受體,特別是靜態受體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
(八)建立安全運輸咨詢服務中心
組織相關的專家、學者成立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咨詢服務中心,向社會各界提供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咨詢服務,如:日常咨詢服務、開通咨詢服務熱線及建立營運的網絡計算機專家咨詢服務系統等,并面向社會開展一系列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知識競賽等活動,努力提高社會各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知識和技能,從而使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咨詢服務工作落在實處。
街道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
二、整治目的
通過整治,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管理,持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技能和素質,杜絕“三違”現象;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事故預案的演練提高事故防范和控制能力,促使企業的本質安全水平進一步提升;全面開展伴有危險化學品反應的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安全評價,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三、整治內容
1、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安全生產投入情況。要求企業建立、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加強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建立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不斷強化企業安全管理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條件。
2、企業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安監總局第16號令,建立和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相關臺帳,做到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經常化。繼續推行企業自查、專家檢查和政府督查相結合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檢查)制度和“事故隱患整改告示牌”掛牌制度。
3、積極推行化工生產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配合區相關部門認真做好化工生產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的組織、宣傳和試點工作,提高行業整體安全生產控制水平。
4、企業開展員工安全教育和化工生產技能培訓工作,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安全從業資格。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危險作業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和知識且做到持證上崗。要求企業嚴格執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開展“反三違”和向員工“安全技術交底”活動,發動員工開展查身邊隱患、“反三違”活動,繼續加大對無證上崗行為的查處,實現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轉變。
5、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6、加強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管理。嚴格實行劇毒化學品使用登記備案制度和劇毒化學品準購審批制度。強化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劇毒化學品丟失、被盜事件的發生。參照重大危險源“二牌一箱”做法,在劇毒化學品使用、儲存場所設置醒目的劇毒化學物質告知牌和應急救援資料箱,有針對性的配置應急救援器材和藥品。
7、穩步推進安全標準化工作。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為重點,全面推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標準化工作,督促企業按照安全標準化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風險評估、評價,落實有效防范措施,切實提升企業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8、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持證生產經營。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持有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動員摸底階段(3月-4月)。街道成立以李登興主任為組長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領導。各從業單位要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監管狀況進行全面的自查。4月份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街道配合區相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管理狀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集中整治階段(5月初至9月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對其自查和安監部門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相關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街道安監中隊配合區相關部門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落實隱患整改。同時,指導企業抓好隱患整改,強化服務意識。對檢查中發現未取得安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由上級相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三)檢查驗收階段(10月初至11月中旬)。企業完成整改后,由街道配合區級相關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和專家進行驗收,確保整治到位,迎接區安委辦進行的重點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面對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企業生產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但越是在這樣的環境下越不能放松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相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認真分析本單位的生產形勢、任務和存在的問題,充分認識開展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為此,街道成立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街道辦事處主任李登興擔任組長,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各企業也要結合自身實際成立相應的整治工作領導機構,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同時經常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全面發動,有序推進。將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與“安全生產年”活動緊密結合起來,促使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加快隱患整改治理工作,及早消除事故隱患。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出現“上熱下冷”,層層遞減現象,努力克服和消除對安全生產的疲勞和消極厭戰情緒,及時通過會議、文件等形式和渠道布置開展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的各項工作,做到全員、全過程、全覆蓋,確保不漏查隱患,不留有死角。
(三)結合實際,務求實效。在企業做好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街道安全生產專家庫的作用,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交叉檢查,幫助服務企業抓好專項整治工作。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企業,現場審查階段要重點檢查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對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在未完成隱患整改之前,報請上級部門,堅決不予換證;將專項整治與醫化企業ABC分類動態管理和危化品生產(倉儲)企業全面推行安全標準化達標、復評活動緊密結合起來。提高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專項整治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專項整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