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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金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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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金繳納情況

          公積金繳納情況范文第1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財務運作 創新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長期的,強制性的住房儲蓄制度,它的實施加快了我國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在摸索中完善了住房體系,這對于中低收入的家庭來說是非常中要的存在。截止至2005年年底,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總繳納額為9759.5億元,較比上年增長了31.88%,但是我們卻不能只注意眼前,忽視了住房公積金在其財務運作模式上存在的問題。

          一 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一) 住房公積金在收繳上存在缺陷

          1. 覆蓋面小,融資渠道狹窄,雖然全國各地大多都已經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但是任舊有部分職工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帶來的成果,截止至2005年年底,全國繳納公積金的職工人數有6329.7萬人,只占在崗職工人數的58.4%。可想而知公積金制度在覆蓋面上還具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2. 繳款比率單一,畢竟居民住房消費占家庭消費的比例,是按照家庭收入來劃分的,家庭收入情況不同,住房消費的比例自然也會不同,然而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收繳卻沒有充分的考慮到這一點,這顯然無法適應與我國住房公積金參加者的收入水平層次。

          3. 相關法律不健全,雖然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立法,但是相關法規卻不夠健全,在執法力度上明顯不夠嚴格,缺乏一些力度大的制約措施。

          二 創新公積金財務運作的模式——由靜態收繳模式向動態收繳模式轉變

          1.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

          此次轉變是根據了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特點進行的,無形中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無論其存在的崗位,都應該納入繳納的范圍。此外,我們還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實行自謀職業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制度,以此來達到鼓勵自主創業的同時有為其解決了住房問題提供出了資金支持。同時我們還可以根據繳納者自身的情況進行調整,例如面對一些退休之后任舊可以保障創造收入的人員,可以在資源的基礎上,允許其繼續參與繳存公積金。

          雖然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繳交率已經進行了一定的調整,但是任舊無法做到與工資增長同步。為了能夠更好的完善自身情況,我們可以借鑒其他發達國家的優秀方案,根據住房公積金不同繳納者的收入水平及其增長情況,對照企業工資成本及社會公眾對于公積金的評價等因素,設計一個多樣化的動態收繳模式。是按照實行的繳納率為基礎,根據繳納者每增長一定的數額,單位和個人所繳納的比例均提高一定比例方式,當然我們也要根據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單位在進行一些細微的調整。

          2.強化單位及個人按時足額繳納的義務

          有關部門一定要大力的宣傳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法規,讓企業認識到建立住房公積金對于一個企業的改革是多么重要的一項內容,它是企業必須要履行的職責,讓員工認識到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既是自己的權利又是自己的義務,是我們在享受單位資助的同時需要長期承擔的儲蓄義務。

          3.加大執法的力度

          我們應該要對現存的住房攻擊經制度法規進行完善,同時面對一些違反攻擊經法規的單位加大執法的力度,例如有的企業拒繳,遲繳,我們可以通過罰款通知等方式進行催繳,如果該企業或個人任舊不理會,則可以通過司法部門以法律手段來強制執行。

          三 創建新模式——為住房公積金保值

          1.可以增加購買債券的種類,適當的擴張國債投資的規模

          合理的運用基金投資的機制,不斷打完善開放住在公積金的保值投資渠道,讓持有者可以有序的進入到資本市場,選擇自己適合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就目前從優化資產結構來說,還是需要提高使用資金的效率來進行的,適當的提高購買國債的比例,壓縮沉淀資金量,盡可能的在低風險下獲取高收益。當然,我們還可以選擇購買信用等級與國債在理論上存在的微笑差別的債券,這些都是安全型較好收益也不低的類型。

          2.大力的發展個人的住房貸款業務

          發展個人住房貸款是體現建立住房攻擊經制度的一種方式,既可以做到實現了公積金的保值,又能保證政策性和收益性的統一。在發展個人住房貸款的時候,要注意擴展貸款的范圍,既要積極發展職工購買商品房,二手房等住房貸款,又要盡可能的將這些手續簡化,縮短辦理的時間,為員工提供真正的便利。當然,我們還是需要解決個人住房貸款的形式,擴大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貸款之間的利差,建立一個全國性的貸款擔保體系。

          3.完善住房公積金的監督體系

          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將公積金管理透明化,這就需要我們定期的向社會公布公積金的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分配等,完全受民眾的監督。建立國債風險評估制度,將購買國債的行為規范化。面對國債的憑證,利率,期限,兌付等都需要形成一套規章。

          4.將委托制度最大化的完善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由商業銀行運作的,所以我們在選擇銀行的時候,一定要以競爭機制例如公開招標方式來代替通過行政的方式哎進行制定,且我們與銀行委托關系的時候一定要明確的標定委托的年限,到期的時候要進行重新的確定,最后也是最為四 實現住房公積金的高效運作

          1.運用住房公積金與漏洞產生之間的互動規律,畢竟住房公積金生成的參數,是會直接決定或者影響到公積金的形成數量,時間和結構的。住房公積金流出的參數,也將直接決定或影響公積金的使用數量,方向和結構等的各種變量,例如說公積金的提取量,貸款的利率等等。住房公積金生產和流出參數之間的規律,就是指生產參數和流動參數之間本身存在的相互性,調整公積金生產參數,流動參數也會受到影響發生改變。公積金生產和流出參數互動也是為了保障公積金運行機制的內在規律,完善住房公積金在收繳模式上和使用模式上的規律性指導。

          2.建立收繳和使用的互動機制,二者只有平衡協調才可能促進公積金制度的發展。因此,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的時候,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的同時,也是需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的,必須充分的考慮到公積金的繳交率變化,合理的利用公積金生產與流出參數之間的互動規律,建立收繳和使用的互動機制。在他們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變沉淀保值增值為使用保值,最大程度的完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結語:綜上所述,只有充分了解公積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問題,并創新和完善公積金的財務運作模式,才能更好的服務于社會。

          參考文獻:

          [1]張秦安 《住房公積金制度支撐理論---梳理與啟示》2002年第7期 財貿經濟

          公積金繳納情況范文第2篇

          ?髵查住房公積金發放貸款的合規性。按照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的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為了繳存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繳存人翻建、大修、購買自住住房資金不足問題,要關注貸款對象的真實性,是否存在為不符合條件的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發放其他項目貸款,對發放貸款的原始資料要認真審查。

          ?髶查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的準確性。一是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的準確性,是否按照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后的余額上繳同級國庫,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二是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計提的管理費是否符合規定,查明提取數與財政批準數是否一致,有無存在超預算提取的問題;三是查增值收益的使用是否合規,是否用于城鎮經濟適用房、城鎮廉租房保障性支出,有無平衡財政預算或挪作他用。

          ?髷查住房公積金核算及開戶的規范性。一是查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間繳交住房公積金專戶,有無滯留擠占挪用問題。二是查銀行對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利息計算的準確性,有無少計利息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應統一按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算;三是審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銀行開戶情況,按照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統一在指定的商業銀行開戶,不得在非商業銀行開戶繳存,主要審查有無在農村信用社等非商業銀行開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公積金繳納情況范文第3篇

          1、如果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話,是可以給個人繳納公積金的,因為我國國家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為自己繳納公積金。

          2、假如個人是單位職員的話,如果公司沒有繳納公積金項目,你可以嘗試和公司領導溝通繳納公積金的事宜,但是如果公司無法替你出的話,你可以自己來全部繳納。

          3、假如個人是無業、做微商或者做淘寶的話,你不是單位職業,同時也不是個體工商戶的話,是無法繳納公積金的,這種情況下你只能通過掛靠單位來自己繳納公積金。

          (來源:文章屋網 )

          公積金繳納情況范文第4篇

          1、公積金一次性補繳是否可以申請貸款,具體是要以當地的政策來看的。

          2、如果公積金一次性補繳,算作連續繳納公積金,那么用戶在補繳以后就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而一次性補繳后,公積金繳納的時間是重新計算的,那么用戶就無法申請公積金貸款。

          3、在職工已經存在公積金賬戶的情況下,解除合同后轉為個人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中斷三個月之內的可以補繳,如果超過三個月就不能再補繳了。按照條件補繳成功后,符合貸款條件的,就可以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也就是說,補繳后不影響申請公積金貸款。

          (來源:文章屋網 )

          公積金繳納情況范文第5篇

          一、企業主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規避行政處罰風險

          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訂。《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企業職工的權利,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條例》規定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進行行政執法。隨著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力度加大,職工維護自身權益意識不斷加強,各類私營企業主動按《條例》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避免被行政執法和處罰的風險,同時對企業來說也是規范管理、長遠發展的需要,可以穩定員工隊伍,樹立職工的責任感和榮譽感。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為職工積累購建房資金、增加收入同時也可以利用住房公積金稅收相關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二、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策劃

          策劃思路:一是通過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費用支出總額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降低企業所得稅額。二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交金額、比例,最大限度減少納稅額。

          案例:某私營企業從業職工30人,實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010年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得額為35萬元,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35×25%=8.75(萬元)。

          策劃方案一: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員工收入同時減少當年企業應納所得稅。

          政策依據:一是《條例》第十六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條例》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成本中列支,《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適當提高。二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假設2010年該企業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假設為1000元)、按政策最低的繳交比例5%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可以增加扣除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出1.8萬元(1000元×12%×30人×12月,人均50元/月),應納所得額為33.2(35-1.8)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8.3萬元(33.2×0.25),減少企業所得稅0.45(8.75-8.3)萬元。企業通過增加1.8萬元的支出費用為職工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0.45萬元,同時平均每位職工每月增加了50元的住房公積金收入。實際上也可以說是企業只花了1.35(1.8-0.45)萬元就可以實現依法保障職工權益,為職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私營企業可以根據政策規定最低標準以較少的支出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少交企業所得稅的效果,同時還可增加職工的住房收入。如果企業職工普遍持有企業股份,更可以通過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收入同時減少企業所得稅支出。

          策劃方案二:通過調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減少應納所得額申報小型微利企業減少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如上例,該企業可以通過增加住房公積金月繳交金額(不能超過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繳存上限,工資基數一般是當地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最高為12%)。假設該企業將職工平均工資定為3000元,按12%標準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可以增加扣除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出12.96萬元(3000元×12%×30人×12月,人均360元/月),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為22.04萬元(35-12.96),按小型微利企業申報應納所得稅額為4.408(22.04×20%)萬元,與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相比減少4.342(8.75-4.408)萬元,減少了49.62%;與按最低工資及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相比減少3.892(8.3-4.408)萬元,減少46.89%。如果企業原應納所得額大于30萬元、企業職工較多、未繳或繳存住房公積金不高的企業利用此方案進行策劃效果明顯。當然月繳存額調整方案要結合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要求進行。

          三、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個人所得稅策劃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策劃思路:一是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收入,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通過合理確定職工繳存金額將職工收入調減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以下或較低檔次的應納所得額,達到不交或少交個個所得稅。

          方案一:假設上述企業員工月工資收入3000元,暫按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3000元/月來計算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現企業增加員工收入500元,則企業員工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00×5%=25(元),如果增加的500元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形式給職工則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方案二:假設上述企業某高級管理人員月工資收入6000元,暫按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3000元/月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3000)×10%-75=225(元),該員工實際收入為6000-225=5775(元)。如果員工月繳存住房公積金2000元(假設未超當地住房公積金規定標準),單位和個人各1000元,此時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1000-3000)×10%-75=125(元),比沒交住房積金可減少個人所得稅225-125=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