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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項安全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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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項安全應急預案

          專項安全應急預案范文第1篇

          備案3年到期

          薛國強介紹說,2009年,繼17號令出臺之后,北京市安監局印發了工作方案,對全市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提出了要求。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26萬家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26萬份綜合應急預案、34萬份專項應急預案完成了備案。根據17號令規定,應急預案有效期為3年。截止到2012年底,部分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已到有效期,應當依法修訂完善。

          基于上述原因,2013年5-6月,北京市安監局分別組織了針對各區縣局和市屬國有大中型企業2個層面的應急預案管理專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論證、、培訓教育、預案演練和備案等。同時,在培訓中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和企業自查、進一步完善修訂應急預案等提出了要求,并對開展應急預案備案專項檢查進行了部署。

          暴露問題

          薛國強指出,北京市在檢查中發現了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問題。比如:部分生產經營單位2009年和2010年報備的應急預案已過有效期,但沒有按規定及時修訂完善和報備;有的企業僅制定了綜合應急預案,沒有專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種類不全;應急預案的專家評審論證綜合意見內容不全面,評審論證的內容和要素不全;應急預案演練的次數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是只開展綜合預案演練,沒有開展專項演練。

          對于這些問題,有的企業認為,總公司已經有綜合應急預案,下屬公司就沒有必要制定專項應急預案了。但17號令和GB/T29639—201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危險源辨識、風險分析,編制建立本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為什么必須要編制專項應急預案?薛國強解釋說,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生產經營單位某一類危險源和事故風險或某幾類風險制定的,主要是解決此類危險源、事故風險突發狀態下,由誰來應對、怎么應對的問題。通過培訓和檢查,大多數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明白了這個道理,認識到了建立本單位應急預案管理體系的必要性。

          北京市安監局在檢查中還發現,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對應急預案管理不夠重視,認為本單位多年沒發生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完成后基本用不上,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這恰恰說明了這些單位應急預案演練不到位。”說起應急預案演練的重要性,薛國強說,自2008年汶川地震后,四川雅安的天全中學每學期都會按照應急預案進行一次疏散演練。2013年4月20日8時2分,全校學生正在上課,突來的地震未讓老師學生慌了手腳,學生們迅速有序地按指定路線集中到了操場,整個過程只用了1.5 min,無一人傷亡。“這個案例充分說明了制訂實用性、針對性較強的應急預案,并按照要求對應急預案進行充分演練的重要性。”

          如何改進

          應急預案管理包括預案的編制、評審、、宣傳教育、培訓、演練、修訂和備案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編制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必須貫徹執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17號令、GB/T29639—201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

          以綜合應急預案為例,一個完整的綜合應急預案應包括編制目的、適用范圍、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預警與信息報告、應急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信息、后期處置、保障措施等9部分主要內容。“這9部分內容缺一不可,并且要緊密銜接和聯系。”

          薛國強表示,此次檢查的目的就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生產安全事故,都要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特別是工藝比較復雜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一個企業生產經營的危化品品種可能有好幾十種,每一種危化品的事故處置措施也不一樣。這就要求企業要提前進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每一個重大危險源都要按照規定編制一個專項應急預案,一旦發生這類事故,就要知道該怎么辦。”

          一些做得比較好的企業,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和事故風險分析透徹,制定了綜合應急預案和各種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以及現場處置方案,這些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較強,應急預案的要素較全,為有效預防和控制可能發生的事故、最大程度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提供了有章可循的預先行動方案。

          另外,應急預案的評審工作也十分重要。應急預案的評審論證工作要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中明確的評審論證方式、評審要素和內容進行,參加評審的專家必須具備高工以上資質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等,安全監管部門要對應急預案評審論證過程進行監督。

          關于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在本次專項檢查中也對問題單位提出了整改要求: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每年不得少于1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不得少于2次。

          檢查成效

          專項安全應急預案范文第2篇

          【關鍵字】:應急預案、準備充分、覆蓋全面、相互銜接、可讀性

          1、前言

          建筑業是危險行業之一,雖然各參與人員下大力氣預防事故的發生,但由于生產事故的不確定性和目前建筑行業生產力水平的限制,生產事故仍難于杜絕。既然事故的發生不可避免,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事故發生的緊急關頭開展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這樣才能避免或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為了確保救援行動開展及時、有效,企業應在事故發生前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由于應急預案工作在我國發展時間不長,多數施工企業的應急預案都存在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差、覆蓋面不全、相互銜接不暢、可讀性差等問題,現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結合本人體會,談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以期能起拋磚引玉的作用。

          2、編制預案前應做充足的準備

          要使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編制前應做充足的準備,這些準備包括資料搜集、事故分析、應急資源及能力評估等三方面內容。

          2.1編制應急預案應搜集各方相關的信息資料,并通過分析,從其中篩選出對預案編寫工作具有價值的信息,作為預案中的危險源與風險分析、預防與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等要素的編寫依據,應搜集的資料主要包括:

          2.1.1工程項目的相關資料,例如項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質、周圍環境、氣象條件、工程概況、結構形式、施工方法、施工機械等。

          2.1.2本企業相關資料,例如企業的應急人員技能、應急物質數量、應急設備的狀況、事故案例等。

          2.1.3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相關政府部門預案,例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本市的《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

          2.2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類型主要是坍塌、觸電、物體打擊、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火災、中毒等事故。事故是應急管理的對象,要使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就得對施工企業的事故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確定企業經驗范圍內各工程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發生原因及事故后果。例如以外架手架工程為例,編制前就應該對該工程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發生原因、事故后果進行分析,如表1。

          表1

          工程名稱事故類型發生原因事故后果

          外架手架火災違章操作起火、吸煙起火嚴重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坍塌連墻件設置不足,桿件銹蝕嚴重、超荷載等嚴重的,人員傷員,財產損失

          2.3應急資源及能力評估是單位建立應急組織和應急物質裝備保障系統的基礎,是編制應急預案的主要依據。企業應急資源包括應急人員、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質等;應急能力包括人員的技術、經驗和接受的培訓等。應急資源和能力將直接影響應急行動的有效性,應急預案制定前,應當對施工單位及各項目部的應急資源及能力做全面、客觀的評估。

          3、應急預案應能覆蓋企業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

          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應急預案應覆蓋施工現場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

          綜合應急預案是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文件。

          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的事故類別、危險源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計劃或方案,是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常見的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有:坍塌事故應急預案、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高處墜落事故應急預案、中毒事故應急預案等。

          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施工現場具體的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按照事故類型分,施工項目部現場處置方案主要包括:高處墜落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物體打擊事故現場處置方案、觸電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機械傷害事故現場處置方案、坍塌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火災事故現場處置方案、中毒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等。

          建筑施工企業公司一級應編制總體應急預案和各類專項應急預案,項目部一級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如圖:

          4、不同層次預案應相互銜接

          施工現場某一事故發生時,如果事故影響較小,可能啟動現場處置方案進行處理就可控制事故。但如果事故影響超出了現場處置方案的處置能力,就需啟動項目部專項應急預案,如果項目部專項應急預案也不能控制事故,就要啟動公司甚至政府一級相關預案。在依次啟動不同層次預案的過程中,實際所面對的是同一個事故,因此不同的應急預案在應對事故的程序、處置方案、指揮協調、應急資源的配置等問題應相互銜接、平滑過渡,只有這樣在對同一個事故的不同預案才能起到一個合力的作用,否則在啟動不同預案時不但沒能夠使問題得到更好解決,而且有可能使事態更加嚴重。

          建筑業與其它工業不同,不同的項目其產品結構、施工環境、施工方法、管理人員都不同,為了確保應急預案的有針對性,不同項目部在項目開工前都應根據本項目部的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而項目部是因工程開工而組建,隨工程結束而終止的,項目部的壽命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是一個臨時性組織。項目的臨時性決定了施工企業必須不斷制定項目級的應急預案,相對于項目級應急預案的臨時性來說,建筑施工企業公司級的應急預案較相對固定,因此新組建的項目部在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全面分析公司級的應急預案,以公司級應急預案為編制依據,這樣才能確保項目級的應急預案與公司級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在現場發生事故時事態才能得到有力控制。

          5、預案內容應有較強的可讀性

          建筑施工現場的工人主要來自農村,其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識別能力不強,而且其流動性又大,學習時間少,所以項目部在編制應急預案時更應該注意預案的可讀性,應做到語言簡潔、通俗易懂,特別是面向操作工人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應急組織、事故報告程序、處置措施等要素應盡量以圖表的形式表達,例如表2(某一現場處置方案的處置措施)。只有做到應急預案易學、易懂、易掌握,使工人不需接受太多的培訓就能掌握預案的內容,才能確保在工人頻繁“流動”情況下,各現場處置方案仍能穩定地起到作用。

          表2

          緊急情況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觸電1、迅速拉閘斷電,用木棒等不導電的材料將觸電者與觸電線、電器部位分離。

          2、將傷者抬到平整場地按照有關救護知識立即救護。

          3、撥打120,同時向項目部應急指揮部人員報告。

          高處墜落1、受傷人員或者最早發現人員大聲呼救。

          2、撥打120,同時向項目部應急指揮部人員報告。

          3、檢查傷者的受傷情況,然后采取正確的方式將傷者抬到平整場地按照相關救護知識進行急救。

          專項安全應急預案范文第3篇

          主題詞:應急預案編制實施

          中圖分類號:C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以下簡稱《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建筑施工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地方政府和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通過演練與實施達到預防事故,減少損失的目標。

          一、應急預案的編制

          建筑施工企業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觸電、高處墜落、坍塌等多種事故類型,應當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應急預案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應急預案編制的基本要求: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結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二、應急預案的評審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需要要組織有關專家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建筑施工企業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1. 評審方法

          應急預案評審采取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種方法。形式評審主要用于應急預案備案時的評審,要素評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組織的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應急預案評審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種意見進行判定。對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項目,應給出具體修改意見或建議。

          (1)形式評審。依據《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對應急預案的層次結構、內容格式、語言文字、附件項目以及編制程序等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應急預案的規范性和編制程序。

          (2)要素評審。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從合法性、完整性、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操作性和銜接性等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為細化評審,采用列表方式分別對應急預案的要素進行評審。評審時,將應急預案的要素內容與評審表中所列要素的內容進行對照,判斷是否符合有關要求,指出存在問題及不足。應急預案要素分為關鍵要素和一般要素。

          a)關鍵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必須規范的內容。這些要素涉及建筑施工企業日常應急管理及應急救援的關鍵環節,具體包括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組織機構及職責、信息報告與處置和應急響應程序與處置技術等要素。關鍵要素必須符合建筑施工企業實際和有關規定要求。

          b)一般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可簡寫或省略的內容。這些要素不涉及建筑施工企業日常應急管理及應急救援的關鍵環節,具體包括應急預案中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單位概況等要素。

          2. 評審程序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1)評審準備。成立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落實參加評審的單位或人員,將應急預案及有關資料在評審前送達參加評審的單位或人員。

          (2)組織評審。評審工作應由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主持,參加應急預案評審人員應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要求。生產經營規模小、人員少的單位,可以采取演練的方式對應急預案進行論證,必要時應邀請相關主管部門或安全管理人員參加。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討論并提出會議評審意見。

          (3)修訂完善。建筑施工企業應認真分析研究評審意見,按照評審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重新進行評審。

          (4)批準印發。建筑施工企業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論證,符合要求的,由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發。

          3. 評審要點

          應急預案評審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結合建筑施工企業工作實際,按照《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評審。

          合法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規范性文件要求。

          完整性。具備《導則》所規定的各項要素。

          針對性。緊密結合本單位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

          實用性。切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科學性。組織體系、信息報送和處置方案等內容科學合理。

          操作性。應急響應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切實可行。

          銜接性。綜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形成體系,并與相關部門或單位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三、應急預案的備案

          建筑施工企業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委員會備案。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應急預案的實施

          應急預案實施過程包括: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修訂、實施等。

          1、應急預案的培訓。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2、應急預案的演練。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3、應急預案的修訂。

          建筑施工企業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建筑施工企業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建筑施工企業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專項安全應急預案范文第4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各類緊急應對行動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編制、、備案、實施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逐級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我市應急預案體系由市、轄(市)區總體應急預案,市、轄(市)區專項應急預案,市、轄(市)區部門應急預案,街道(鎮)和社區(村)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6大類組成。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監督和指導工作,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相關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對轄(市)區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各轄(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協調和監督工作,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相關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單位負責。

          第七條市、轄(市)區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

          第八條市、轄(市)區總體應急預案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和公布。市、轄(市)區專項應急預案由市、轄(市)區政府指定的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報市、轄(市)區政府批準后公布。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編制和公布。

          街道(鎮),社區(村)應根據轄(市)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在轄(市)區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指導下編制和公布應急預案。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主管部門的要求,由企事業單位自行編制和公布。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組織制定。

          第九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成立有關單位和人員組成的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組織有關應急管理專家或相關部門、單位專業人員,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在應急預案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預案涉及單位的意見。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與公民權利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和市的法規、規章、標準及方針政策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充分考慮管理機制、風險狀況和應急能力;

          (五)內容完整,分工明確,措施具體,責任落實;

          (六)簡潔規范,具有科學性、實效性、可操作性。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測與預警和解除的程序及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應急聯動、信息、應急結束等;

          (五)恢復與重建,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救援隊伍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基本生活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人員防護、通信保障、公共設施、科技支撐、法制保障、地質和氣象水文信息服務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傳教育培訓、監督與檢查、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九)附件,包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組織管理體系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基層(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應當重點明確先期應急處置職責、信息報告、人員撤離路線以及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編制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或主要人員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的啟動和演練中發現問題和不足,需要修訂完善的;

          (五)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應急預案的修訂程序參照應急預案編制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應急預案之間應當保持協調一致、相互銜接。

          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負責協調;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其它應急預案以及同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十五條完成編制和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應及時報送備案,報送備案時應同時提供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基層(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或隸屬關系報上一級組織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受理備案的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涉及保密內容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秘密及密級的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八條市、轄(市)區總體應急預案的啟動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專項應急預案的啟動由牽頭部門提出建議,經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總體應急預案或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部門相關應急預案和基層相關應急預案自動啟動。

          部門應急預案和基層應急預案的啟動由部門及單位負責同志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各類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立即實施先期處置,按規定上報信息,發出預警。

          啟動Ⅱ級以上應急響應的,應急響應終止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經過和原因,總結應對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向同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規劃,適時開展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

          第二十一條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綜合性演練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會同有關牽頭部門制定演練計劃和演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主辦單位應在活動開始之前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實戰演練組織單位在應急演練結束后,應及時分析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得失,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形成應急演練評估報告,并報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鼓勵應急預案編制者單位建立健全有關危險源、危險區域、應急資源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和應急預案數字化管理系統,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十六條對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市、轄(市)區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有關部門及預案編制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和演練評估報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修訂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者危害擴大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專項安全應急預案范文第5篇

          提升預案編制質量

          提出預案編制總要求

          新《辦法》對應急預案的編制提出了總要求,即: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該要求雖然簡短,但是內涵豐富,對于提高預案編制質量具有重要指導作用。應特別注意把握“符合實際”“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等要求,保障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與可操作性。

          規范預案編制程序

          在舊《辦法》有關預案編制程序要求的基礎上,新《辦法》作出兩點新要求:

          一是明確要求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二是特別強調在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事故風險評估是編制應急預案的前提和重要基礎,只有通過風險評估,明確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事故可能產生的后果,以及后果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預案編制才會有的放矢,具有針對性、全面性。如不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僅憑主觀想象和經驗判斷,諸多應急情形就會考慮不全,應急處置措施就會通用性有余、針對性不足,自然無法滿足實戰需要。

          應急資源調查同樣是預案編制的重要基礎,只有進行充分的應急資源調查,摸清本地區、本單位的應急資源底數與協調機制,才會對應急資源進行統籌考量,對內實現應急資源合理配置,對外實現應急資源共享。

          突出先期處置

          突出先期處置,是新《辦法》對于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的一個新要求,具體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明確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要求

          新《辦法》在舊《辦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新增“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的要求。

          變更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的場所范圍

          舊《辦法》只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制定現場處置方案。而新《辦法》則對需要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的場所范圍規定得更具體:要求對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都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在生產實際中,特別是隨著自動化程度的提高,一個崗位可能要負責諸多場所、裝置或設施的管理。如果以崗位為基本單位編制現場處置方案,崗位處置方案就會有失處置措施的具體化與第一時間進行應急處置的高效性。這一變化,會促進先期處置效率的提高。

          強調編制應急處置卡

          新《辦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這是保障先期處置順利進行的重要舉措。

          因地制宜 簡化“瘦身”

          舊《辦法》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種類,按照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三個層級進行要求,即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在此基礎上,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延伸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總體而言,各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都要包含這三個層級。從實踐來看,由于諸多生產經營單位規模小,風險種類少,若嚴格按照這三個層級來編制,會出現內容重復、形式重過內容的現象。

          對此,新《辦法》從實際出發,作出了因地制宜、靈活設置層級的新要求。一是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也可以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對于專項預案內容比較簡單的情形很適用。二是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這兩項要求,如果運用得當,可以大大簡化預案文本,取得大幅“瘦身”、形式內容有機統一的效果。

          簡政放權 務實高效

          新《辦法》對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備案作出了諸多重大調整,總體體現了國家簡政放權、務實高效的執行理念。

          應急預案不能懸空,要“落地”

          舊《辦法》在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未再作進一步落實要求,造成諸多預案文本只發放至有關領導、部門的“懸空”現象。新《辦法》要求,必須將預案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同時,對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這兩點要求,將有力改變當前應急預案懸在空中不落地的現象。

          精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報備部門

          舊《辦法》要求,中央企業總部的應急預案要到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等多個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新《辦法》對此作出重大調整,備案部門大大減少,即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培訓注重全員、科學

          新《辦法》對應急預案的培訓從諸多方面進行了強化。

          擴大宣傳教育對象范圍

          舊《辦法》要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新《辦法》不僅要求對從業人員,而且要求對社會公眾也要進行相應的宣傳教育,同步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應急預案關聯知識納入培訓范圍

          舊《辦法》只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新《辦法》則在應急預案之外,另將應急相關知識納入培訓范圍,提出了新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應急培訓內容的擴容,對于活學活用預案將起到有力的促進作用。

          從“看墻學”到“隨身學”

          舊《辦法》要求,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這本是便于員工日常學習的一種方式。但是,在實踐過程中,這種張貼式做法,容易出現字體小、日久字跡褪色看不清,修訂更換費事、費錢等不足。

          新《辦法》取消了這一條,要求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便于從業人員攜帶。這種從“看墻學”到“隨身學”的轉變,是源于實踐的行之有效的好做法,會更有實效。

          規范應急培訓檔案管理

          新《辦法》對應急培訓檔案管理進行了規范,要求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規范檔案管理,對于循序漸進,持續提高應急培訓的質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預案修訂需定期評估

          改革修訂雙軌制,建立定期評估制

          舊《辦法》對于預案修訂采用的是定性、定量雙軌制。其中對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修訂實行定性制,即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而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修訂則實行定量制,即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

          新《辦法》對預案修訂進行了重大制度改革,明確要求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通過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由于評估周期未作統一規定,為重點保證高風險行業預案的適用性,對其預案評估周期作出了明確要求,即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對需修訂情形作出重大修正

          舊《辦法》對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的情形進行了列舉,但是有一些情形存在內容不適用、不完整、不準確的現象,新《辦法》對此作出了重大修改,如明確“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等重要情形,此次調整更切合實際,更準確。

          改革有修必備制度,調整重新備案要求

          舊《辦法》是按照有修必備的原則要求應急預案重新備案,即生產經營單位只要預案有修訂,就不僅要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要按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新《辦法》對此作出重大改革,只要求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重要內容變更的,才需重新備案。

          建立實戰評估制度

          2014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該辦法要求,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故單位的評估,應當包括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情況,應急預案的編制、培訓、演練、執行情況。據此規定,新《辦法》要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強化監督管理

          舊《辦法》對于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只規定了一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新《辦法》在舊《辦法》單一監管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了更為有力的監管措施。一是要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二是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加大處罰力度 嚴格責任追究

          對于責任追究,新《辦法》從追責情形、追責對象、處罰力度方面進行了大幅強化。

          擴大法律責任追究情形

          新《辦法》的追責情形由舊《辦法》的3種增加到9種,具體包括:

          (1)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2)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3)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4)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5)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6)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7)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8)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9)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擴大追責對象

          舊《辦法》只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新《辦法》對此作出重大調整,即不僅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進行追責,而且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加大處罰力度

          舊《辦法》只對違法單位進行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行政處罰4種類型的處罰。新《辦法》對此作出重大變化,一是取消警告,直接進行經濟處罰,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同時增加罰款額度。二是加大處罰力度,特別是罰款額度較之舊《辦法》大大提高。如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而舊《辦法》最高罰款上限僅為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