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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金繳存比例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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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金繳存比例新規范文第1篇

          關鍵詞:軍隊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管理

          中圖分類號:E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碼:1674-3520(2014)-02-00212-02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我國軍人住房公積金是從軍隊預算中統一安排,由總后勤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集中存儲、統一管理,專項用于軍隊人員住房消費的保障性、互資金,是軍隊住房資金的主要組成部分。隨著國家住房改革政策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住房公積金在解決國民購房困難上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地方公積金管理機構的成功做法更為軍隊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借鑒。

          一、軍隊住房公積金制度現有問題的分析

          隨著我軍自有住房建設、住房補貼等一系列住房改革措施陸續出臺,住房補貼數額的逐漸增加,住房公積金作為軍隊人員購房建房的重要資金基礎的地位逐漸被取代。按照現行軍隊住房公積金歸集標準,官兵最終支取到的公積金數額較少,且不說滿足官兵購房建房的需要,就連實現基本的住房保障也已經力不從心,在提高廣大人官兵住房待遇方而起到的作用已經很小。

          (一)軍隊住房公積金貸款軍地脫軌

          軍隊住房公積金雖然是屬于軍人解決住房問題的專項資金,但其不能作為軍人購買住房的貸款擔保卻似的軍人的住房壓力大大高于地方人員。目前我軍現役人員在復原轉業制度上,主要采取轉業到地方企事業單位的途徑,但是隨著我國的經濟水平不斷增長,不少軍內人員在離開現役會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也就使得軍人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要作用于轉業退伍后的地方住房的購買上去。基于這種情況的出現,在軍人離開現役后,服役期間所歸集的住房公積金不能用于住房購買的貸款,就有別于地方所實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造成了軍地差異的出現。又由于軍人收入的單一性使得軍人在購買住房時沒有其他的經濟來源作為保障,使得在同級別待遇的軍人于地方公務員在住房問題的解決上出現了嚴重的不公平。

          (二)軍隊住房公積金資金支取制度不合理

          軍隊住房公積金是用于解決軍人住房問題的專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集中統管于總后勤部財務部,而各級部隊在進行有關的財務業務時只進行掛賬處理。這樣規定是為了集中有限的住房公積金,通過低風險的投資確保其保值增值,但是相對衍生的問題也是十分明顯的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支取制度的不合理性。軍人在申請動用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時,首先由本級單位通過對其軍產住房騰退情況調查,由政治部門出具相關證明。財務部門審批納入本年度決算后逐級上報至總后勤部財務部,再由總后勤部財務部依據審查情況視情況逐級下撥住房公積金。這樣的操作流程首先制約了住房公積金使用的時效性,其次嚴重降低了住房公積金所使用的功能性,造成把錢放在銀行里會導致資金的縮水,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的局面出現。

          (三)經濟適用房建設資金沒有歸口管理

          經濟適用房一項被稱作“民心工程”,是我國新型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軍隊實現經濟適用房建設對解決中低收入軍人家庭住房困難、保障軍人住房權益有著很大的作用。然而,關于軍隊經濟適用房的建設資金的規范化管理并沒有歸口管理,這就導致了經濟適用房建設資金監督的盲點,長期以往會不利于完善住房公積金的信息披露等。

          (四)利益分配關系失衡

          軍隊住房公積金的分配切實關系到每一為軍人的利益,住房公積金管理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小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日常管理,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發放,都與官大軍人的利益密切相關。而當前,由于存在一些個人本位主義和局部利益的為題,在住房公積金的公平分配方面還存在一些漏洞,比如,有些單位為了自己單位的利益,給不符合規定的個人建立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而住房補貼資金,損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帶來了惡劣的影響。

          (五)個人賬戶資料管理未規范統一

          個人賬戶資料管理的不統一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料不完整。與個人賬戶密切相關的材料缺少相關部門審核和官兵本人的簽字確認,程序不嚴密。從目前的情況看,很少會有單位真正地履行審核簽字手續,大部分是經由相關管理賬戶人員打印后直接存檔,有些僅僅只是簡單加蓋財務章,更有甚者,干脆都沒打印。因此。軍隊住房個人賬戶的管理存在很大漏洞。還有就是,因為賬戶建立的時間和享受、停止住房的補貼時間混亂,導致資金補貼金額不準確。

          二是個人賬戶資料的手續不完備。由于每年年底,要根據本年度的按月計算住房補貼匯總情況,打印出本年度的《軍隊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核對表》并交由本人見面核對,有的單位和個人沒有進行規范化操作,這樣就造成了資料的不規范登記。

          二、軍隊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規范化管理政策落實不到位

          目前,我國軍隊住房公積金規范化管理工作,沒有設立專門規范管理及監督機構,而直接由軍隊的財政部門進行負責管理軍隊住房的資金管理工作。而諸如經濟適用房建設、現有住房的出售管理等軍隊房改政策的制定則有營房部門制定。這樣,在不斷深化軍隊住房改革的情況下,就會出現政策落實難的問題。并且,由于相關管理部門對于軍隊住房改革政策認識不清,導致軍隊住房公積金管理審批程序不規范,甚至存在資金支取監管盲點,導致政策難以落實。

          (二)管理責任分工不明確

          由于我軍現行的實施統一的住房管理制度,各部門、各項工作室一個有機整體,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各項工作之間就存在廣泛的聯系性和密切的交叉性,一旦進行住房公積金規范化管理工作出現紕漏,就很難找出相關的具體責任人,這樣,就很難保障落實軍隊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為理順好各部分之間的關系,防止各部門推脫責任,從制度上進行軍隊住房公積金規范化責任分工就顯得很有必要。

          (三)規范化管理績效考評機制不完善

          進行軍隊住房公積金規范化管理,必須制定具體嚴密的管理績效考評機制,以便確保軍隊住房公積金的規范管理。現階段,關于軍隊住房公積金規范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方面還沒有確定的指標,相應的配套政策也沒有完善,因此,有必要建立軍隊住房公積金規范化績效考評制度,以便調度各管理部門的積極性,從而規范我過的軍隊住房公積金管理。

          (四)對個人賬戶的審核管理不嚴格

          在我軍實行住房公積金貨幣化管理的過程中,由于某些歷史原因,導致當時建戶的原始資料不全,賬戶的建立條件把關不嚴,以至于導致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建立了個人賬戶。另外,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過程中,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大、干部檔案分級保管,個人信息資料查找、核對困難和個人賬戶管理人員工作不實等原因,導致部分賬戶基本信息不全,引起提取金額有誤,賬戶數據不準確現象。此外,由于軍隊人員調動沒有嚴格按照要求轉移個人賬戶,存在一次性算清基本住房補貼明細表中的信息與個人賬戶檔案信息不一致;計算標準新老脫節,使得住房公積金賬戶按月計算的以前年度數據不準確,影響了接供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建立。還有就是,對于一些流動性的軍人培訓等衍生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更新問題沒有及時的修正,最終導致了造成個人賬戶管理與實際的嚴重脫節。

          三、重構軍隊住房公積金體制的建議

          目前,我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尚未完善,功能作用發揮并不明顯,因此,借鑒地方公積金貸款的成功經驗,結合軍隊住房改革實際,對公積金制度做進一步規范非常重要的。完善軍隊住房公積金制度,應構建軍隊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監督等系統。

          (一)建全配套的監督機構

          在軍隊住房公積金的運行過程中,建立更直接的監督管理機構,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現階段我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依然只停留于總部層面,下屬基層單位只能對其資金的歸集進行簡單的掛賬處理。若將監管機構設立于師旅級層面,這樣不僅在資金管理的細節上更加突出靈活性,同時也能即使準確的反映出軍隊住房公積金的實際實用效果,為今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有力依據。

          (二)細化各部門之間的分工

          軍隊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的是軍人住房待遇,這就需求多部門之間有效的配合,才能發揮出最優的效果。細化在住房公積金保障過程中的分工,有利于提高各部門在保障過程中所能發揮的實際效力,減輕業務人員工作壓力,提高保障效益。細化的重點在于設計有效的流程程序,改變以往的被動要求模式,主動通過協調各部門間的職能優化整個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初步設想的流程為:

          在接到有關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時,由財務部門上報后勤機關,再由后勤部依據軍隊住房公積金有關規定,同時對干部部門、營房部門、財務部門下達任務并設定時間節點,最后由后勤部門依據所上報的數據匯總形成有效的住房保障數據。其中對于同年限的現役人員可分批次集中辦理。這樣不僅加快了業務處理速度,也為軍內人員提供了便利條件。

          (三)建立績效評估平臺

          軍隊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都一直處于按標準歸集、使用、管理的模式,在對其保障的實際效果評估卻一直是我軍所存在的空白。若建立針對軍隊住房公共積金使用效果的評估平臺,在對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實用效益上有著明顯的加強。

          擬定的績效評估平臺,應由軍區級單位設立負責部門,在結合干部部門、財務部門、營房部門所提交的具體使用情況,針對各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以半年為時間節點對所管轄的各單位的軍隊住房公積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依據所得出的結論對所存在的不足進行彌補和修正。

          我國軍隊住房公積金的規范化管理工作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果,關于軍隊住房問題的研究也有很多,在一定時期下對我軍規范住房資公積金金制度提供了指導作用。本文在分析軍隊住房公積金問題和管理過程中的問題基礎之下,從制度和實踐中來探索規范化解決之道,希望對規范我軍住房公積金的規范化管理有一定幫助。

          (四)是調整住房公積金歸集方式

          參照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應恢復由軍隊和個人按工資收入比例共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方式,個人繳存部分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工資中直接扣除,與軍隊繳存部分共同計入個人公積金賬戶,逐級匯總到總部住房資金管理機構進行存儲和運營。一方面提高軍人住房公積金歸集的總體規模,為實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資金支持,同時也加強了軍人的住房資金積累;另一方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公積金繳存額在工資收人12%以內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使軍人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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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金繳存比例新規范文第2篇

          (一)企業(單位)繳費基數。

          1、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1)結算企業(單位)(指所得稅查賬征收企業,下同)按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目前暫按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對尚未參保或者參保人員比例較低的繳費單位,若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有困難的,可以按“最低申報比例”的辦法確定單位繳費基數。計算公式為:

          單位月繳費基數?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申報比例

          “最低申報比例”暫按下列標準執行:建筑行業(不含外地工程應付工資款)、工藝品行業按不低于15%比例申報;紡織、服裝生產行業按不低于20%比例申報;其他行業按不低于30%比例申報。

          “最低申報比例”由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狀況以及省政府下達的擴面要求,適時調整,逐步提高。

          (2)非結算企業(單位)按上一年度營業額為依據核定每月繳費人數:即上年(新辦的按當年)營業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參保人數不少于1人(含),商業企業營業額每增加100萬元的加1人;其他企業營業額每增加50萬元的加1人。繳費工資基數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確定。

          (3)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定期定額戶按原辦法征繳。

          (4)結算和非結算企業(單位)按新辦法計算的應繳費額少于原來繳費數額的,按原來繳費數額繳納。

          2、工傷保險費

          (1)企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企業上一個月應付職工的工資總額確定。沒有工資總額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總額確定,臨時用工人員以本人工資額為繳費基數。應征數由社保中心產生并傳送給地稅部門征收。

          (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1、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調入和新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本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基數按本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2*0元/人。

          2、企業(單位)必須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統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上一年度每個職工的工資額,確定每個職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一經確定,從當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變。20*年各企業(單位)須在12月25日前以統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確定20*年11月至2008年6月的個人繳費基數。

          (三)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企業(單位)按規定計算的單位繳費基數少于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應按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自20*年12月1日(費款所屬時期為20*年11月)起,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收采用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相分離的辦法。企業(單位)征繳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企業(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企業(單位)按有關政策和本通知規定要求,按月自行計算企業(單位)繳納部分的應繳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在次月納稅期內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企業(單位)分別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登記,確定個人繳費額,按月由企業(單位)代扣并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暫按原辦法由地稅部門征繳。

          三、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7%,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不含事業單位正式職工);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

          工傷保險:企業單位繳費比例按行業(行業分類詳見附件)分別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三類行業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費比例為0.2%,其臨時用工人員繳費比例為0.5%。職工個人不繳工傷保險費。

          上述繳費比例如有新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四、應繳費額計算

          (一)單位繳納

          應繳費額=單位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

          (二)職工個人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應繳費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

          五、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企業(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用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應付職工工資總額是企業應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工資額,包括已計入應付工資科目而未發放部分和企業應向職工收回的款項(例如:企業代墊的房租、水電費,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社保費,職工借款等)。具體按照《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249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參保登記、注銷

          (—)登記

          l、新辦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確定社保編碼,持地稅確定的社保編碼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

          2、已參保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發生參保人數(包括事業單位臨時用工人員)增減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增減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3、己參保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發生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等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分局、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填報《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臨時用工人員)參保的,應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手續并確定社保編碼,然后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并分別到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二)注銷

          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社會保險費結算手續并繳清費款,然后在地稅分局辦理注銷手續(包括注銷其社會保險編號),終止社會保險繳費關系。地稅分局應將注銷的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相關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和紙質)及時傳送給地稅局規費科,由規費科統一送給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企業(單位)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相關手續。

          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其職工需要續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及時到區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七、多繳退費

          由于參保企業(單位)計算差錯造成企業(單位)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單位)向地稅分局提出申請并填報退費申請書(以退稅申請書代替),經地稅分局審核并附費款結算結論、稅票復印件,報地稅局計財科辦理退費手續;個人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單位)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出具證明并附稅票復印件,報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相關手續。

          八、征繳措施

          (一)繳費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以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手續。

          (二)繳費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繳費申報的,按照《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三)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繳費申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派員實地檢查,經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繳費義務的,發出公告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被列為非正常戶后超過3個月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其欠繳的費款按規定追繳。

          (四)繳費單位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按當地最低職工工資標準發放職工工資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五)繳費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個人應繳費額或調整金額有異議的,當月先按照核定的應繳費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或由地方稅務機關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實,確有誤差的,從下月起調整。

          (六)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當年單位繳費基數如大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允許在3個月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增補參保職工人數,并補繳個人繳費部分,逾期未報的,所征繳的單位繳納部分費款劃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繳費單位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及時申報繳費人員和繳費基數。

          (七)繳費單位參保登記后,發生參保職工增加或者減少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隨人員增減變動而調整。繳費單位應當自人員增加或者減少之日起30日內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逾期未申報的,該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從實際受理增減登記之月起調整。

          九、待遇享受

          社會保險參保職工均實行實名制,繳費單位應如實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報送參保職工名單。待遇享受對象以繳費單位向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并履行繳費義務的職工人數和名單為準,待遇享受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執行。

          十、工作要求

          社會保險涉及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協調配合。要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齊抓共管,及時協調溝通、交換信息,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確保社會保險費擴覆征繳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