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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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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補貼政策

          住房公積金補貼政策范文第1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使用效益 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 TU113.5+41 [文獻碼] B[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10-266-1

          1住房公積金使用風險分析

          關于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風險,產生的原因可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風險的能力低,目前我國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公積金貸款的風險,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僅僅依靠公積金的收益維系業務工作,根本不具備承擔潛在信用危機和社會危機的能力,甚至可能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一旦出現危機,沒有任何資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然會把風險轉移到儲戶的資產上。其次是住房公積金的低存低貸利率政策存在缺陷,如果長期脫離市場利率,面對住房公積金的機會成本和通貨膨脹風險,就會直接侵害儲戶的利益,而且會影響住房公積金的提率和籌資工作,違背了住房公積金的互原則。再次是在宣傳、收繳和執法等方面的力度不足,住房公積金屬于新興的社會保障產品,但由于宣傳不足,很多單位和職工并沒有意識到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收繳,而且沒有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處罰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不力的單位。最后是公積金容易出現巨額缺口,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沒有遵守銀行“以存定貸,存貸掛鉤”的金融風險防范原則,在將住房公積金讓渡給借款人的時候,未能全面考慮借款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目前我國很多城市在配貸住房公積金的時候,過于重視借貸者的還貸能力,對貸款者住房儲蓄的貢獻評估不足,既沒有最低儲蓄的年限要求,也沒有最低存款額的限制,使得住房公積金的積壓量很大,諸多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風險逐漸暴露出來。

          2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提高的建議措施

          鑒于住房公積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風險,我們需要在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金融地位的基礎上,加大公積金的籌集力度,并建立公積金的補充儲蓄制度和收益憑證等,采用高存低貸的方法,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水平。

          2.1明確金融機構地位

          為了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資金使用方面職能,譬如審查發放貸款,筆者認為有必要調整《住房公積金條例》中的“直屬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規定,并參考借鑒新加坡等國家的先進經驗,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和事業單位化職能,轉變成為政策性的房貸金融機構職能,負責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保值增值、政策性貨幣補貼政策性保險等方面的工作,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由住房公積金中心承擔資金風險。

          2.2加大公積金籌集

          鑒于目前住房公積金籌集方式的單一性,我國要基于城鎮居民住房需求增長的實情,調動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積極性,建立完整的住房公積金籌集模式,不斷提高征集比例和擴大覆蓋面。首先是借助法律手段,強制性要求職工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嚴厲懲罰不按照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促使企業及職工能夠主動繳納。其次是合理確認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比例,基于企業職工、單位、政府不同主體的利益,綜合目前城鄉人均工資的收入水平,以及家庭生活基本消費支出能力等,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存比例。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在做好單位職工參與率的同時,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進行確認,以及認定職工的工資基數,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環節的監督管理。

          2.3建立補充儲蓄制度

          目前城市的住房消費水平越來越高,現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經開始不能滿足住房的消費需求,為此我們需要盡快建立補充儲蓄制度,通過對住房合同儲蓄模式的參考借鑒,將合同儲蓄的模式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結合起來,為自愿補繳住房儲蓄的職工開設補充儲蓄賬戶,并給予自愿補充儲蓄者一定的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譬如免收個人所得稅、存款利息稅等。筆者認為,目前住房公積金補充儲蓄制度建立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以收入較為穩定和較高的職工作為貸款主要對象,以緩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壓力。

          2.4采用高存低貸法

          目前住房公積金實行低存低貸款的利率政策,這種利率長期低于市場利率,這對于住房公積金主體來說,會直接損害其利益,以及影響住房公積金提率、擴面、歸集等工作的開展。為此,我們需要盡快將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調整到接近市場利率的水平,提高住房公積金存儲的有利水平。在此,筆者認為“高存低貸”的做法值得我們思考,高存低貸的利率具有一定的優勢,表現為通過提高存儲的利率,降低通貨膨脹帶來的貶值效應,確保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會因為沒有進行貸款買房而出現利益受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貸款的比例,促使住房公積金的資金處于良性的循環狀態。然而,高存低貸存存在利差的問題,即高存和低貸之間存在差額,可能造成資金流入和流出的不平衡,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拓寬住房公積金的投資渠道,通過動用公房出售資金和調整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等方法,減少高存低貸產生的差額。

          2.5開展房貸證券化試點工作

          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家通過房貸證券化,形成住房信貸資金的籌集渠道,不僅提高了抵押貸款的流動性水平,而且有效地分散了抵押貸款的風險。筆者認為我國也應該開展房貸證券化的試點工作,通過住房信貸資金需求的預測,對證券發行的品種、數量、利率和期限等進行適度調整。目前我國已經具備了房貸證券化的基本條件,表現為我國的住房抵押貨款機制相對完善,只需要解決利率補貼問題,以及通過財政補貼和完善法律法規,就能夠保證證券在市場上的有效流動。除此之外,房貸證券化的試點工作,還需要借助金融技術、工程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等,形成完善的證券化硬件環境。

          3結束語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職工住房水平改善方面,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在大方面講,符合廣大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此我們需要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水平。筆者通過研究,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金融機構性質進行定位,并提出了加大公積金籌集、建立補充儲蓄制度、采用高存低貸法、開展房貸證券化試點工作等實質性的建議。

          參考文獻

          [1]鄭青.論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的優化措施與風險控制[J].商品與質量:學術觀察,2013,(8):2.

          住房公積金補貼政策范文第2篇

          (一)促進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提高住宅質量,改善住宅環境,不時提高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穩定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城鎮住房新制度。

          (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統一政策的指導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三)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點,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完善住房交易市場,進一步拉動我市經濟發展,建立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從年月日起,全市已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

          (一)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形式。

          對年月日之后參與工作的無房職工,從年月日起,采取提高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的方法增加職工個人住房專項資金。

          對年月日之前參與工作的無房或未達到規定的補貼面積規范的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職工購房時,按住房貨幣分配的發放方法采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

          (二)住房貨幣分配的規范

          職工個人按自己每月平均工資的5%所在單位對年月日前參與工作的職工按職工自己月工資的5%繳存;對年月日之后參與工作的職工,從年月日起按職工個人月工資的15%繳存,以后將適當調整繳存比例。

          住房補貼規范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18元,住房貨幣分配不對家庭而對職工,家庭成員可在各自的單位申請補貼。

          (三)職工住房面積補貼規范

          行政人員住房規范暫定為:

          縣處級130平方米,付縣處級110平方米,科局級90平方米,付科局級80平方米,科員70平方米。專業技術職稱與行政人員職務相對應,國家有關知識分子待遇政策,具體由各單位自行掌握。企業職工住房面積可參照執行。

          (四)住房貸幣分配的資金來源

          住房貨幣分配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及住房貸款等資金渠道解決。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由單位原有的解決職工住房的資金渠道解決,依照規定提取維修金之后的售房款也可作為單位的補貼資金的一個來源。

          有條件的企業可按本方案實行補貼。經濟困難的企業,可降低住房規范和補貼標準,虧損企業可暫時不實行住房補貼。允許困難企業利用自有土地,運用組織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的變通措施解決住房補貼。

          (五)住房貨幣分配的審批順序

          1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填寫《住房補貼資金申請審批表》統一報市房改辦審批。

          2職工自行選購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購房協議及已購局部房款發票及相關手續,由財政部門審批后,單位直接將住房補貼劃入售房單位帳戶。企業由市房改辦審批后可直接將補貼款轉入售房單位帳戶。

          (六)住房貨幣分配的管理

          1各單位要按規定要求建立住房檔案,如實記載職工住房情況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并設專人統一管理。職工調動,售方檔案與人事檔案一并轉入新單位,對于不按要求建立住房檔案和沒有建立檔案的單位,不批準其發放住房補貼。

          2住房補貼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手中,未經市房改辦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補貼住房資金。

          3申請住房補貼資金的職工,必需如實申報住房情況,對隱瞞和弄虛作假,冒領套取住房補貼的按行政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置。對職工所在單位不認真審查把關,出具弄虛作假審批意見的三年內停止審批其住房補貼工作,并對主管領導和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三、全面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年底以前,全市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和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在職職工,均應按《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二)住房公積金繳交額度以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每年調整一次。年度職工個人和單位繳交比例兩個5%不變。經濟條件好的單位也可適當提高繳交比例。對年月日之后參與工作的職工,各單位一律按職工月平均工資15%比例繳存。

          (三)根據《條例》及房改工作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單位(含國、省、市直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必需統一納入市房改資金管理中心管理。

          (四)加大住房公積金繳交力度。住房公積金代辦銀行受市房改資金管理中心和企事業單位委托,可在核撥職工工資時直接扣繳住房公積金。人事、勞動部門應根據市房改公積金繳交證明審批單位工資額度,財政部門將公積金補貼列入預算執行。

          (五)加大住房公積金清繳力度。各級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單位的公積金執行情況。凡未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應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60日內料理繳存登記。各單位每年度要對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自檢自查,市房改資金管理中心每年度要對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自檢自查,市房改資金管理中心每年度要根據各單位自查情況全面清理整頓欠繳、停繳、擠占、挪用的公積金。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單位,要采取行政、法律的手段搞好清欠,維護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六)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發展住房金融。依照“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規范公積金管理,加強對公積金管理的監督。依照《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專項用于職工購買、改選、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要擴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支持個人住房消費。積極開辦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組合貸款業務,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服務質量,完善住房貸款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平安和住房貸款擔保業務,增強貸款風險防范能力。

          四、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水平,推進現有住房改革

          (一)根據省政府年住房租金達到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10%租金改革目標,年對全市公有住房實行新的租金規范,平均租金達到1.17元/m2/月,四)根據屬地管理原則。達到雙職工平均工資8%租金改革目標。

          公有平房租金:0.9元/m2/月,火炕樓租金:1.1元/m2/月,暖氣樓租1.5元/m2/月。

          (二)對單位和職工合資建房或集資建房的按當年建房決算價,劃分單位和個人投資比例確定應有面積,公有面積按新租金規范起租,對愿購買公有局部住房的按利息價一次性購買,料理私有產權證。

          (三)凡附合政策規定出售范圍的公有住房,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賣。對不執行售房政策的單位,市房改辦可直接為購房人料理售房手續。

          (四)對年房改以前售出的公房,可采取特事特辦的方法,只要按規定交足維修在金,即可料理房改手續,補辦私產證。

          (五)根據國務院文件和省房改辦[]1號文件要求,調整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有關政策:

          1取消一次性付款30%優惠。

          2取消10%建筑面積優惠。

          3職工購買現已使用的公房優惠折和率由5%調整至2.5%

          五、加快住宅小區物業管理

          (一)加快改革現有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建立業主自治和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二)物業管理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務質量。物業管理要引入競爭機制,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警惕。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管。

          六、加強領導,統籌布置,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一)市政府要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要相互配合,協調動作,確保深化房改工作的順利進行。

          住房公積金補貼政策范文第3篇

          一、明確制度定位,將“保障公平”作為制度建設的核心內容

          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融合了住房金融、住房補貼、稅收減免和支持公共住房供應體系四種功能,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公平性,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覆蓋面以及存貸關系之中表現出對已受市場化住房排擠的中低收入群體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社會排斥。住房公積金制度進一步發展必須對制度進行明確定位,同時將“保障公平”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核心內容,從而有效發揮提高中低收入群體購買自住住房能力的作用,充分體現建立制度的設計目標,維護社會公平。

          二、加強法制建設,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

          新加坡之所以成功推行了公積金制度,與其嚴格而系統的立法是分不開的。我國也亟待出臺高效力層次的法律規范,以此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缺失現象。

          1、通過立法強制城鎮單位為進城務工人員繳交住房公積金

          非公經濟領域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是當前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的重點,應把外資、民資、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等更多的在實際執行中未納入到住房公積金保障體系中的單位和個人納入進來。通過自愿的原則,逐步將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由現行的在職職工擴大到包括城市靈活就業人員、流動人口等社會群體在內的各類人員,“制度全覆蓋”向“人群全覆蓋”轉變。

          2、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惠及低收入者

          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目標是解決和改善城鎮職工的住房條件,而購房并非住房消費的唯一方式。可將部分城市好的做法加以推廣,多渠道的用好住房公積金,滿足職工群眾住房需求。如對部分低收入群體,買不起住房,只能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困難的,全國絕大多數住房公積金中心都制定了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政策,特別是國家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出臺以后,各地公積金中心跟隨著出臺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以用住房公積金全額支付的扶持政策。對于家庭特殊變故、有特殊困難的職工,沒有錢應付家庭的特殊困難時,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作為應急資金使用。

          3、建立更為合理的貸款機制

          一是應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可以平等獲得個貸權利的機制。可定期評估所有繳存職工的公積金個人賬戶資金積累情況、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個人信用狀況等,計算出他們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貢獻值,然后根據評估值的高低來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人的資格、其獲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及其公積金貸款的先后順序。

          二是創新貸款業務品種,將部分城市好的做法向全國推廣。如大連市近年來推出的還款方式轉換、保險費補貼、轉公積金貸款、房屋互換置換貸款、貸款貼息、回遷房貸款等。

          三是適當推行個貸差別政策,在確保貸款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向中低收入人群傾斜。住房公積金個貸政策的調整,可在額度、利率、貸款成數、還款方式、購房情況等方面,設計向中低收入人群傾斜政策。例如可嚴格購房套數的認定標準、根據較合理的貸款評估條件對高繳存者降低貸款額度、對低繳存者提高貸款額度等。另外,可設計基本政策和附加政策疊加的個貸政策。基本政策面向所有繳存職工,是與職工繳存義務相對等的貸款權利的體現;附加政策是對符合特定條件的繳存職工給予優惠貸款的政策。

          4、拓寬投資渠道提高保值增值功能

          全國社保基金成立以來,年收益率達9%,基本是住房公積金的8倍。建議在投資管理上,給住房公積金和全國社保基金同樣的待遇,拓寬其投資渠道,允許其投資資本市場,既可提高收益,又解決資金沉淀問題。

          三、 建立全國統一的資金市場,調劑資金余缺

          現有的管理體制下,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管理,一方面因地區發展不均衡可導致出現住房公積金發展不平衡的現象;另一方面資金不能跨區流動,會導致一些地方資金不足而另一些地方資金閑置的極端情況,資金流動缺乏平臺,使用效率不均衡。建議在一定范圍內,甚至全國范圍內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統一調配,有利于提高資金的運作效率,解決目前因地區發展不均衡所引發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公平問題。

          四、探索通過利率自由化將增值收益返還給儲戶

          建議適度放松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管制,使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實現利率自由化,并通過運作,以更高的公積金存款利率或者更低的公積金貸款利率使廣大職工享受到增值收益帶來的實惠,實現最大范圍的公平。

          一是根據住房公積金不同于商業銀行其他存款的特殊性,適當提高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使其不低于各檔期普通儲蓄存款利率,或者按繳存時間長短采用浮動利率政策,例如繳滿5年者,可提高其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這樣,既保證了所有參繳職工的權益,同時也可調動私企及個體工商戶等游離于政策之外的“非正規”就業者參繳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

          住房公積金補貼政策范文第4篇

          關鍵詞:住房補貼;合理性認識;完善住房補貼制度的措施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5-0-01

          住房補貼是住房保障的一種形式,住房保障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其中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與住房公積金不同,住房補貼主要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無住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資金來源于三個方面:一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單位售房資金;三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我國住房由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并不為大多數人所了解,所以我認為有必要,針對住房補貼的合理性和完善措施展開探討。

          一、對住房補貼的合理性認識

          (一)對發放方式的合理性認識

          目前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存在三種形式:即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從現階段許多單位對于新進職工的發放現狀來看,主要采取的是按月補貼的形式;但部分單位針對高層次的人才,也以住房購買資助的名義采取了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形式。單從發放方式來看,本身具有它的合理性。首先,住房補貼作為住房公積金的重要互補形式,扮演了靈活、可變現的功能。其次,有利于實現住房實物分配和住房貨幣化分配的銜接。再就是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相結合,推進了住房補貼工作的順利進行。但也造成新老職工由于發放方式的不同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

          (二)對住房補貼標準的合理性認識

          老職工按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基本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的合計享受住房補貼,且為一次性發放。新職工按工資的一定比例折算,按月領取住房補貼額,以后隨著職稱、職務的變動,從變動的次月起按新的職稱、職務領取住房補貼。此標準兼顧了享受住房實物分配的老職工和享受住房貨幣化分配的新職工之間負擔和受益的基本一致,促進了社會公平。而且直接補貼到個人名下,滿足了職工的福利要求。

          (三)住房補貼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住房補貼被定性為一種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用于解決中低收入或貧困家庭基本居住條件的政府財政補貼,幫助中低收入家庭獲得合適的住房,不僅穩定了社會,也兼顧了社會公平。

          1998年7月,國務院發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住房的實物化分配逐步讓位于貨幣化、市場化分配。此通知提出了三個方面的住房政策,一為高收入者提供市場化住房,二為中收入者提供“經濟適用房”以及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原有的單位住房分配的福利保障制度逐漸被摒棄,居民的住房問題主要由市場進行配置,市場機制的運作提高了住房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住房補貼是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重要支撐條件之一,也是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有效條件和必然選擇。

          (四)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主要聯系

          1.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2.單位用于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分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3.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5.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無房或未達標老職工而言,領取的住房補貼多少與職工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

          6.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工資及積蓄在內的資金,并通過住房貸款的支持來解決。即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

          以上對住房補貼合理性的認識,不過由于住房市場結構性的失衡,政府還需在不同發展階段進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完善。

          二、完善住房補貼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國家監督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住房補貼管理、運作、監管活動進行過程監督,及時發現和依法制止違法違規問題。住房補貼,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新聞媒體要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加大宣傳力度,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

          (三)提高住房補貼標準。當前的住房補貼標準較低,不能達到職工的購房資本。政府應考慮物價上漲等因素,采取隨行就市的原則,實現與房地產市場的良性互動,發展可持續的住房補貼標準。對不同收入者區別對待,實現國民平等住房權利。

          (四)政府多建一些小戶型為主的經濟適用房。政府通過建設經濟適用房,以較低的價格投入市場,保障居民需求的同時也平抑了房價的增長。小戶型的住房還可以緩解急需住房人員的經濟狀況,進行平穩過渡,逐步提高住房條件。

          (五)加強和完善對房地產市場的相關統計工作。對真實的住房價格、建筑面積、房屋租金等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統計出切實有效的房地產指標,指導住房補貼工作的實施。

          (六)逐步加以完善稅收制度、產權制度和二級住房市場的狀況。

          綜上所述,我國應結合實際,統籌規劃,以市場為導向,不斷完善住房補貼制度,讓國家、單位和個人安定、和諧。

          參考文獻:

          [1]徐虹.城市公共住房供應方式的比較研究[J].經濟體制改革,2012(02).

          住房公積金補貼政策范文第5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改革;功能再定位;資金屬性;歸屬權;區域化管理

          中圖分類號:F293.3

          住房公積金制度從1991年在中國實施以來獲得了廣泛的運用。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已經超過1.2萬億元,繳存人數超過7700萬,累計為961萬戶家庭發放了1.06萬億元優惠個人住房貸款,無可置疑地成為中國住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上也得到了很多矚目和稱贊。但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中,有一些是枝節問題,如住房公積金被用于避稅、貸款手續麻煩、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管理不善、監督不到位等現象,以及包括世界銀行(2006)所指責的運行和使用中的不公平、存款利率過低、中低收入職工使用機會少,造成“劫貧濟富”等問題,都是通過加強管理可以完善或改進的。但有些問題是制度的根本性問題,以前一直被忽視,而如今已經發展到了威脅制度生存的地步,急需盡快處理。筆者試著對最重要的一些問題進行梳理和討論。

          一、住房公積金的功能再定位

          從住房公積金的原始定位來說,設立當初包含歸集住房資金、強制性讓居民養成進行住房儲蓄用于住房消費、推進住房制度貨幣化改革等重要出發點。但目前城鎮住房的貨幣化和市場化改革都已經基本完成,不再有這些需要,那么住房公積金的發展目標和定位何在?在目前居民住房消費已經養成、住房金融手段已經比較豐富的時候,住房公積金存在的意義何在?這些可能都需要重新思考。

          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所服務的目標客戶對象,現有政策法規都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在1994年《暫行規定》中提到實施住房公積金是為了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能力。1999年《條例》提到的是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但這里的職工或居民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從經濟學來說,個人可支配收入是影響住房消費的決定性因素。由于市場經濟下個人收入差距的客觀存在,必然造成住房可支付能力的差別。由于可以從市場自由選購,高收入者一般不存在住房問題,存在住房問題的主要是中低收入者。那么,市場經濟下,住房公積金到底應該為“哪些”職工解決自住住房能力或居住水平提供幫助?是否應該定向為服務于中低收入職工?

          如果目標定位不明確,仍然實行最初開始的“普惠制”,現有的“配比繳存”、“繳存免稅”、“低存低貸”、“貸款以余額倍數計算”等原則和優惠措施,在實際中都更有助于中高收入居民,其結果是不僅將不能促進中低收入職工住房問題的解決,還可能惡化,而且會對社會公平產生深遠的影響。

          有研究者認為,住房公積金應該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內容,當前的主要問題是防止“劫貧濟富”,不能讓住房公積金的好處都給了中高收入階層,而應該偏重于低收入者(世界銀行,2006)。但也有研究者認為,住房公積金應該定位為服務所謂“夾心層”,本身不是住房保障體系的內容。

          住房公積金目標客戶模糊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還是住房保障不夠清楚。

          如果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是一種(職工/繳納人內部)解決住房問題的融資機制安排,那么其目標群體就應主要是中等和中高收入群體,這樣可以降低住房公積金的運營風險。但住房問題主要存在于廣大中、低收入職工中,這種定位對于解決民生問題的貢獻是有限的。如果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保障,那么其目標群體主要應是中低收入群體,這可能存在住房公積金繳存不足和運營風險過大的問題,現行的無住房補貼的住房公積金運營機制與目標定位存在矛盾。如果目標定位不明確,現有的政府強制、單位配比、資金免稅等優惠鼓勵政策存在的必要性就都要重新反思了。

          之所以當初很適合國情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當前出現問題,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積金制度沒有“與時俱進”。在制度設計和推出之初,20世紀90年代初期,中國市場經濟還沒有開始,居民收入差距相對不大,如1990年基尼系數為0.348(其中,城鎮居民內部為0.24),處于國際公認的相對合理的水平。在這種背景下,住房公積金那種人人有份、戶戶貼補的制度是合適的,不會引起什么異議。但問題是,市場經濟給中國帶來的不僅是人均收入的大幅度增長,也帶來了各階層收入差距的兩極分化。1995年中國基尼系數上升到0.38(城鎮居民內部為0.28),2000年更一舉突破0.4的警戒線,達到0.417(城鎮居民內部為0.336),2006年更達到0.47(城鎮居民內部為0.356)。2007年城鎮居民收入最高10%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達到4.02萬元,而最低10%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則只有4604元,不到前者的12%(以上資料根據《中國統計年鑒》)。

          在這種背景下,住房公積金一視同仁地“普惠”性補貼,顯然已經不合時宜了,必然要改變,以適應新時期的社會變化。

          我們的意見是:定位問題,涉及到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需要慎重和全面思考。住房公積金從根本性質上來說是住房金融的一種,因為其目標與功能都是以作為住房開發與消費服務的融資機制而存在。因此,無論其將來是定位為以服務中間以及中上收入人群住房消費為主的普通住房金融業務,還是側重中低收入群體住房保障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其未來發展方向都必須和中國公共住房政策的目標宗旨、中國公共住房金融體系的構建協調一致,并要符合中國住房市場和宏觀金融體系的發展進程。但基于我國商業住房金融已經取得比較蓬勃的發展,住房公積金未來總的原則應該是從“普惠”轉向“特惠”,集中為部分人服務,尤其是需要通過公共部門力量來幫助解決住房問題的那部分人。否則,住房公積金在整個住房金融體系中就喪失了特色和立足點,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和必要性。在這個原則指導下,未來住房公積金應積極為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

          雖然住房公積金將來的立足點在于為中低收入群體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融資服務,但從住房公積金目前已經擁有的良好的廣泛群眾基礎和社會認可度來看,肯定不應該輕易放棄現有的群眾基礎,尤其是中高收入階層的參與。而且,從其擁有穩定資金來源的天生制度優勢來看,只要有關政策設計得當,完全有可能為多個收入層次的居民群體的住房改善需求提供不同程度的服務,完全可兼顧大眾性和保障性。

          二、住房公積金的資金屬性再思考

          住房公積金的資金屬性到底是怎么樣的?是像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那樣的社會保障制度,還是個人性質的儲蓄計劃?或是建立在個人儲蓄計劃基礎上的互助基金?長期以來,這個問題并沒有一個明晰的答案。1994年《暫行規定》在第二條中提出,“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住房儲金”,后來各版本《條例》一直沿用這個說法。但何為“長期性儲金”,本身也是一個模糊的說法。

          結合歷史背景,這里總體上體現出長期住房儲蓄的意思。所謂長期住房儲蓄并不稀奇,個人可以自己獨自進行,也可以和別人合作進行,如德國式合同住房儲蓄。但住房公積金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政府通過法律強制要求職工個人有義務進行長期住房儲蓄。這其中有特定的歷史背景。政府希望職工個人能進行長期住房儲蓄,以便在需要職工個人對住房消費獨立負責的時候,職工個人能自覺地同時也有能力把住房消費放在生活開支中的較優先地位,這正是當時推進房改的迫切需要。但問題是,當今天很多人已經能獨立承擔較高水平住房消費的時候,還要不要強制呢?強制的依據何在?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對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性質給予明確答案。

          我們以為,住房公積金雖然由于政府強制參與而看起來像養老金這種類型的社會保障金,但其本身不能看作是社會保障資金的一種,其根本性質應該定義于“個人儲蓄計劃基礎上、有政府力量參與的共同互助基金”。因為其制度設計中沒有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那樣有成員之間交叉補貼的要求和收入再分配的效應①。如果觀察住房公積金的模板――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就可以更認同這個論斷。盡管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國內得到很高的評價,但有學者明確指出,這種制度安排“不是社會保障制度,只是一項國家強制執行的儲蓄計劃,成員之間沒有互濟性,與社會保障的本質即社會性和互濟性不相吻合”(童星,2002:125)。

          那么,既然不是社會保障,政府還有什么理由去強制參與呢?我們以為,在當前條件下,政府對本該屬于個人行為的住房儲蓄進行強制性要求,仍是適宜的公共政策。這不僅是出于引導個人住房消費優先確保得到穩定資金來源的考慮,也是互基金壯大發展的內在需要。

          強制性的儲蓄計劃,讓我們很容易聯想到養老金。養老金的目標是為所有人提供退休之后的最低社會保障,這里既有代際支付轉移(即工作者為退休者出資),也有橫向支付轉移(即高收入者補貼低收入者)。如果政府不進行強制,穩定的高收入者肯定選擇自己為自己提供養老保障,只有高風險的低收入者才會自愿參加社會統籌的養老金,逆向選擇機制下的養老金體系很快會崩潰(袁志剛,2005)。基于類似的道理,住房公積金如果要發揮住房融資方面的作用,必須要堅持廣泛參與,特別是讓高收入者參與,才能匯集足夠的資金池。否則,單靠低收入者自己的個人儲蓄計劃,是永遠沒有辦法解決自身的住房困難的。當然,如前所述,兩者的差別是顯著的。養老金體現為高收入者補貼低收入者,有隱性稅收的含義,而住房公積金只是通過廣泛參與來形成住房資金的規模效應從而讓每個人都得益,是建立在基本平等基礎上的互助。事實上,目前還有很多抱怨和指責,認為現行規則下高收入者得利多于低收入者(世界銀行,2006)。堅持強制要求意味著,從公共利益角度來看,即使一些個人已經享有較高的居住水平,也仍然有義務參與長期住房儲蓄,發揚互助精神,幫助更多的人共同提高居住水平。當然,雖然是強制參與,但參與也是符合他們利益的,從中他們也可以受益。這個目前是通過政府強制企業配比、繳存免稅等優惠鼓勵政策來實現的。

          從這個角度說,如果住房公積金足夠成熟、資金規模足夠大,只要制度設計合理合適,未來取消強制,住房公積金改為自愿或半自愿參與,也未嘗不可。

          因此,雖然我們提出當前住房公積金有為住房保障服務的內在要求,但不代表其本身是住房保障制度。就如商業銀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保險公司都可以為住房保障體系服務,但它們本身都不是住房保障制度的內容。雖然住房公積金不是住房保障制度,但為住房保障體系構建提供服務和支撐的潛力是巨大的。

          三、住房公積金的歸屬權

          住房公積金的產權界定是當前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研究中另外一個很棘手的問題。由于住房公積金最初是作為房改的配套措施被提出來的,其制度設計帶有很多特殊的時代背景,雖然后來幾經修訂,但仍有很明顯的時代局限性。如1994年《暫行規定》第二條中明確,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提出住房公積金全部歸于個人,顯然是為了推進貨幣化房改的方便,為把之前一向是單位與政府負擔起來的住房消費責任轉移給個人提供前提。這樣的做法,雖然適應了當時特殊的歷史背景,但為后來住房公積金的發展留下了隱患。如2002年《條例》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設,二者產生了沖突。

          張泓銘等學者認為,“既然住房公積金本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那么在當前條件下,這部分增值收益也只能屬于全體儲戶共同所有”。因而,他們認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設很不合理。在2009年初建設部提出用沉淀住房公積金資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甚至寫進政府工作報告之后,更是在社會上引發了住房公積金資金包括增值收益分配到底誰有權動用的激烈爭論。有很多人提出,既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所有,那么住房公積金所服務的目標群體就應當只能是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資金包括增值收益也只有繳存人才有資格動用。住房保障是社會公益事業,理應由政府財政出資,而不應染指具有私有屬性的住房公積金。

          這個問題如果回答不清楚,住房公積金為住房保障服務的任務就很難推進。

          我們的看法是,住房公積金有“半公共品”性質。其中“公”的成分來自國家對1:1配套的強制力和對于帳戶歸納資金的免稅優惠,這在法律上保證了國家有權利征調借用住房公積金資金用于保障性公共住房的建設與運營。也就是說,雖然繳存人是原始出資人,但公共部門對資金池的形成所起到的貢獻與作用絕不可忽視,也要得到體現。然而,畢竟“私”的成分更為根本,這就要求具有穩健的安全性和一定的投資回報性。

          因此,我們主張,政府或公共住房部門可以通過借用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設,但必須是以有償的方式。有關公共部門不僅要還本,也要付利息。利率應至少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以廉價貸款的形式支持住房保障建設,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為公共利益作出的最好貢獻。同時,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也應做到循環利用。

          四、住房公積金區域化管理體制是否應改革

          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是以市為管理單位的,由于不同地區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時間不同,城市規模與居民收入水平存在差距、住房市場的發育程度高低不等,最終造成了不同地區、不同城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規模、使用規模存在較大差異。如,我國東、中、西部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和繳存額呈現明顯的差異,東部地區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額度高,而中西部地區少。

          公積金的地區發展不均衡與屬地化管理之間存在內在矛盾。在經濟發達地區,房地產市場繁榮,貸款購房普遍,貸款規模持續擴大,甚至出現了資金不足;在相對欠發達地區,貸款規模較小,資金大量沉淀。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封閉管理,地區間的資金不能相互調用,導致了局部地區有錢無貸,部分區有貸無錢的局面;同時,公積金的貸款組合沒有進行充分的風險分散。在經濟發展相對緩慢的西部及中部地區,住房公積金總體資金運用率平均不足50%。住房公積金屬地化管理造成了我國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較低、資金沉淀較大以及資金的低效配置。2007年,全國住房公積金扣除必要的備付資金后的沉淀資金為2186.55億元。

          住房公積金地區間流動性不足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住房公積金地區運營風險大,風險無法有效分散。在沿海和經濟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發放率較高,資金運用率平均達到75%以上,上海、北京、天津、南京、杭州等城市的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率達到80%以上。尤其是2009年以來,各地政府在救市風潮中紛紛出臺了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以刺激住房需求的政策。因此,這些地區住房公積金中心蘊含的流動性風險正在一步步超越危險的臨界水平(陳杰,2008) 。

          我們的對策建議是:協調地區繳納比例,增加全國統籌,利用規模效應對抗風險和服務更多居民需要。必要且可行的改革方向在于把目前各地分散的住房公積金體系逐步轉變整合成為一個全國統一的專業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在執行政府規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的基礎上,嚴格實施規范的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在這一體系下,各地分支機構在業務管理上可以根據本地情況有一定的自裁權利和自由度,但仍需要全國中心和統一的運作原則。更重要的是,資金要實施全國統一集中調度,以強化整體的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