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邏輯學在法學中的重要作用

          邏輯學在法學中的重要作用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邏輯學在法學中的重要作用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邏輯學在法學中的重要作用

          邏輯學在法學中的重要作用范文第1篇

          一、邏輯學課程教學的若干問題

          從最近幾年我校的教學情況來看,筆者覺得當前普通高校《邏輯學》課程教學過程中存在著兩個困惑:第一,教學內容的增加與學時數減少之間的矛盾。《邏輯學》最初是作為漢語言文學的專業必修課開設的,我校最高曾經達到64學時,后來隨著專業培養計劃和教學計劃的調整,該課程從必修課變成了限定性選修課,學時數也多次變化,,現在基本維持在每周2節課的32學時。針對《邏輯學》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上述困惑,筆者結合本校實際情況,最近幾年對該課程嘗試了一些相應的教學改革措施,通過幾年的摸索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去年下半年,本課程被列入學校重點建設的核心課程,由于本課程開設涉及不同學院不同層次的多個本科專業,筆者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教改舉措。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二、邏輯學課程教學的改進措施

          (一)案例教學法“在普通邏輯學課程教學中可以實行在其他學科中行之有效的案例教學法,這種方法是普通邏輯學教學理論聯系實際的最佳方法,是提高普通邏輯學教學質量的有效方法。”在該課程的教學中實施案例教學法,目的是為了使邏輯理論緊密結合邏輯應用,使邏輯應用密切聯系社會生活。通過來源于現實生活中的各種案例,教師可以把原本枯燥乏味的普通邏輯學知識講得生動活潑,通過案例講解課本原理,可以使學生信服,讓學生感到學有所用。在院校邏輯學課堂教學中,可以大量引入工作實踐中的經典案例進行邏輯分析,把“學”和“用”緊密結合起來,克服學用脫節的弊端。如果我們的學生在長期的思維實踐中,通過反復應用邏輯知識去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就可以使邏輯知識轉化為邏輯思維能力,并且最終內化為較高的邏輯思維素質。

          (二)趣味教學法“興趣是最好的老師”,激發學習熱情首先要設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注意實施趣味教學法,讓邏輯學習成為充滿趣味的學習過程,這樣才能充分調動他們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使“要他學”轉變為“他要學”。教師在串講邏輯基礎知識的過程中,可以適時穿插一些有趣的故事、典故等,這樣可以活躍課堂氣氛,激發學生的興趣,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例如,有這樣一個故事:有一天,阿凡提從市場上買回來三斤肉,吩咐妻子說:“今天晚上你包頓餃子,咱們美美地吃一頓。”然后就出門辦事去了。等他回來后,妻子把肉全吃了,還說是被貓偷吃了。結果阿凡提把貓捉來,放在秤盤上一稱,剛好三斤。他就問妻子說“:妻啊,你瞧!如果這是貓,那么肉呢?如果這是肉的話,貓又哪里去了?”這實際上是一個省略的復雜構成式二難推理。如果把這個完整的推理過程表達出來就是:如果秤盤上是貓的話,那么肉就沒有了;如果秤盤上是肉的話,那么貓就沒有了;秤盤上要么是貓,要么是肉;所以,不是肉沒有了,就是貓沒有了。阿凡提巧妙地使用這樣的二難推理來責問妻子。同學們聽后就會積極主動地去思考這個推理的過程是如何形成的,接下來教師順勢介紹二難推理的相關知識。這樣的教學既生動有趣,又便于理解,記憶深刻。

          (三)考核方式要不斷變化由于課程性質的改變,《邏輯學》課程原先是必修課,所以采用閉卷考試的方式進行考核,題目類型比較全面;后來變成了選修課,筆者采用了期末開卷考試的形式,客觀題減少,適當增加了分析和推導類題目。不管采用何種方式,學生本課程總評成績都是平時30%+期末70%構成的。以歸納推理為例,我們知道,邏輯中的歸納推理是指由個別前提過渡到一般結論的推理,即由個別知識推出一般性知識和結論的推理。歸納推理在案件偵查中被廣泛應用,可以概括犯罪事實情況,根據事實材料推測犯罪過程,進行并案推理。在偵查破案工作中,現場勘查收集到的材料往往是支離破碎的,要想案件定性準確,必須把材料進行歸納,然后概括出犯罪事實中的共同特點,從而得出結論。例如,某市在幾個月間,連續發生15起婦女手提包被搶案件,被搶錢物價值1萬多元。犯罪嫌疑人就像幽靈一樣,時隱時現,攪得當地婦女,尤其是青年女子惶惶不安,搶包案成為市民廣泛關注的焦點問題。警方通過調查,發現這些搶包案有以下共同特點:(1)被搶對象多是青年女性;(2)被搶者騎自行車,手提包放在自行車前筐內;(3)作案者騎摩托車,選擇好目標后,突然貼近,伸手抓起前筐內的手提包,然后猛加油門,呼嘯而去。根據以上情況,警方運用不完全歸納推理認為系列搶包案系一人所為,民警在附近蹲坑設伏,終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四)教學方法的靈活運用邏輯學的學習方法主要是做到兩點,一是轉變固有的思維方式和方法,既要準確把握邏輯學中某些專業術語的特定涵義,又要學會養成只看形式不看內容的分析模式;二是在課后要及時消化所學內容,因為邏輯知識之間具有銜接性,前面內容沒有消化,后面內容是很難理解的。所以,在教學方法上,筆者主要嘗試了“三個結合”:一是理論傳授與能力訓練的結合,既常規講授邏輯學各種基礎理論和基礎知識,又結合教學進程及時訓練學生的邏輯能力,比如對古今中外文學作品中某些現象、對日常語言表達中出現的各種錯誤、對前幾年兩種考試試題涉及的知識點以及解題思路等內容進行邏輯分析等;二是課堂練習和課后書面作業的結合,為幫助學生消化和理解教學內容,在講授完每個章節以后總會騰出一定時間進行課堂練習,比如三段論格和式的辨析、換質換位法的練習、邏輯方陣的真假值分析、邏輯基本規律的分析應用、演繹推理能力的綜合練習等,此外還針對不同專業布置了一到兩次課后書面作業,重點要求學生畫出相關幾組概念的歐拉圖、找出10句存在邏輯錯誤的例子并進行分析、舉例說明邏輯語法修辭對語言表達的不同要求等內容,以期通過練習和作業,真正幫助學生達到學以致用的目標;三是課堂學習和課外全方位互動答疑的結合,有限的課堂教學時間主要用來講授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由于不同學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不一,所以課后答疑顯得比較關鍵,筆者嘗試了通過班級QQ群、微信群、微博互動、QQ空間、網絡課程平臺等多種方式與學生進行全方位答疑互動,事實證明效果良好。

          三、結語

          邏輯學在法學中的重要作用范文第2篇

          關鍵詞:司法三段論 法律解釋 法律論證 法律方法論

          Abstract : traditional legal methodology represented by judicial syllogism has been challenged from variousaspects and is becoming less acceptable. On the basis of discussing major theoretical trends in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the author argues that a deep transformation is going on in contemporary ethodology , thatis , judicial syllogism is gradually replaced by legal methodology characterized by such dimensions as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legal argumentation.

          Key words :judicial syllogism legal interpretation legal argumentation legal methodology

          一、趨向衰落的方法論

          三段論演繹系統最早可以追溯到亞里士多德。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近代以來在科學領域獲得極大成功的邏輯三段論就一直主宰著法律推理的思維。可以說, 近代法治理論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這種嚴格邏輯。[1]依照實證主義的基本特征: (1) 只有,而且只能有,一種實在,即感官可以把握的個體對象。(2)因而只有感官經驗為人類認識的源泉。(3) 必存在著本質上互有區別的認識方法。(4) 將非描述性陳述———在它們不是邏輯—陳述的范圍內———從知識和科學領域中清除出去。這種做法引人注目的結果是價值判斷被驅逐出知識的范圍。[2] 司法三段論即立足于這種哲學認識論。經典的司法推理(即涵攝subsumtion) 就是在法律規范所確定的事實要件的大前提下,尋找具體的事實要件這個小前提,最后依三段論得出判決結論的過程。從學理上,一個法律規范通常被分為“要件事實”和“后果”二部分。只要一個具體事實滿足這個規范所規定的所有事實要件,則可運用邏輯推理得出相應的結果。因而其突出優勢在于,在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二分格局下,法律適用之操作過程極為清楚。并且由于法律推理乃直接自既定規則出發,無須觸及那些具有不確定性的價值判斷如正義等。[3]故如此似乎足以消除法官的恣意裁判,從而保障了判決的客觀性和確定性。

          實際上,這種推理模式早在二十世紀初就遭到美國霍姆斯、弗蘭克等人的挑戰。不過,這種批判乃出于對傳統法律實證主義和形式主義本能的反叛,缺乏論證的系統性和嚴密性。更重要的是,這種理論往往只“破”不“立”的一般立場往往易威脅乃至顛覆近代法治的根基。只是到了當代,西方法才不僅從理論上全面省思了司法三段論的利弊得失,而且提出若干解救其弊的理論策略,從而在一個更高的層次上完善了法律適用理論。當然,這跟1970年代以來西方法學界開始普遍關注法律推理問題的背景有關。在阿爾尼奧、阿列克西和佩策尼克那篇著名的《法律推理的基礎》文中,他們認為,法律推理問題成為近年來國際法理學和法哲學界探討的中心課題的原因有三:第一個涉及到當今法律理論的狀況;第二個原因涉及到一般的科學哲學、哲學和社會學的狀況;第三個原因他們從理論和實踐上做了具體分析。尤其是第二個原因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實踐理性的復歸;分析哲學和詮釋學傳統差異和對立的式微;科學哲學中社會和因素的納入以及分析哲學和批判理論的接觸。哲學思想的新發展使得法律理論易于獨立地采取不同哲學背景的思想觀點。[4]

          針對傳統的司法三段論,學者們提出了各種各樣的理論。如德國法學家普維庭認為,經典的三段論推理模式“在今天仍然占據主導地位。”另一方面認為“, 這種邏輯推理模式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如有人認為,那種推理模式無法正確地描繪法律適用的過程,掩蓋了真正的觀察問題的角度。這個觀察問題的角度實際上就是對大前提和生活事實進行處理和比較。甚至有些學者(如Esser) 則完全放棄了推理的過程。這種觀點認為,要進行判決,首先要進行不受規范制約的純粹的認知活動;然后進行第二步———依據法律規范和方法論對第一步的認知進行檢驗。[5] 考夫曼從解釋學的視角認為,[6] “法律發現實質上表現為一種互動的復雜結構。這種結構包括著創造性的、辯證的、或許還有動議性的因素,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僅僅只有形式邏輯的因素,法官從來都不是‘僅僅依據法律’引出其裁判,而是始終以一種確定的先入之見,即由傳統和情境確定的成見來形成其判斷。”然而傳統的形式主義卻對此視而不見。針對三段論,考夫曼指出:“我們絕非能夠分別獨立地探求所謂法律推論的‘大前提’或‘小前提’,法律發現絕非單純只是一種邏輯的三段論??。”拉倫茨[7]則對三段論涵攝模型的適用范圍提出質疑,認為“某些案件事實不能劃屬特定法規范的構成要件,尚未必導致該法效果的否定,因為同一法效果可以另一構件為根據。” 從語言學的立場,拉倫茨認為:“如果精確的審視就會發現不是事實本身被涵攝(又如何能夠呢?),被涵攝的毋寧是關于案件事實的陳述。”不過盡管如此,拉倫茨仍然堅持認為,在法條的適用上,涵攝推論模式仍然扮演重要角色。相比之下,凱爾森的法律適用理論頗為獨特。在他看來,司法判決既是法律的創造又是法律的適用,“法院的判決永遠不能由一個既存的實體法一般規范決定到這樣一種程度,以至法院所適用這一一般規范,仿佛只是由判決的個別規范加以仿造而已。”因此,在判決內容永遠不能由既存實體法規范所完全決定意義上,法官也始終是一個立法者。不過凱爾森是以一種奇特的方式即認為上述“授權”是經過一個虛構的方式———法律秩序有一個間隙(gaps Lacunae) ———給法院,結果:一方面,這給法官的自由裁量余地太多,另一方面,凱爾森認為這一虛構也限制了對法官的授權,尤其是這種間隙虛構公式“只具有心理學上的而不是法學上的性質”。[8]而晚年的凱爾森側重于對規范理論的,更是提出了令人驚異的結論:邏輯三段論(Syllogismus) 并不適用于規范。[9]荷蘭法學家Hage 則認為即使在簡單案件上,規則適用三段論模式也不正確。[10]其實,二十世紀的實證主義法學均承認法律的未完成性(Unfertigkeit des gesetzes) 或如哈特所言規則的“空缺結構”。在此情形下,法律實證主義以為法官應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正因如此,這遭到德沃金的批判并提出法律推論中規則和原則的區分問題。他認為規則是以要么有效要么無效的方式適用,并且規則表達越明確,其效力也越分明;而原則則帶有較大的彈性與不確定性。原則具有規則所沒有的分量和重要性的程度,因而帶有“權衡”的性質。并且當規則和原則發生沖突時,原則的效力高于規則。更重要的是,當德沃金確認了原則等準則同樣具有法的性質時,法官在裁判中就無須行使如實證主義者所主張的自由裁量權。另外,德沃金還對實證主義作為一種“法律的語義學理論”,從語言哲學的角度對其法律推理理論進行了反駁。[11]在世界,波斯納法官主張區分三段論的有效性和它的可靠性。“其可靠性不僅取決于個別三段論的有效性,而且取決于前提的真實性。”三段論的功能只是表明某個推理過程是正確的而不是確定這一過程的結果的真理性。此外,不僅小前提的確定即發現事實不是一個邏輯過程,而且法官將規則適用于事實的過程事實上也是一種不斷地對規則的重新制定。波斯納更注重實踐理性諸如軼事、內省、想象、常識、移情等的作用。總之在他看來“, 在法律推理上,科學方法幾乎沒什么用,故與科學相比,法學與神學和形而上學更為接近。”[12]

          不過,在批判的熱潮中,也應當看到某些法學家依然對涵攝三段論的肯定立場。除了上文提到的拉倫茨以外,德國法學家Koch 和Russmann 就回頭轉向———已經被一些人宣告死刑的———“古典的”方法論。Pawlowski也認為,在說明裁判理由時,不能棄置涵攝模式。但是對正確地做出裁判一事,其幫助不大。[13]Hage 自以為提出的“基于理性的邏輯”(RBL) 是“初級斷言式邏輯”( FOPL) 的一種延伸,所有演繹性論辯皆可同樣適用于基于理性的邏輯。[14]美國法學家Branting 也提出一個綜合了“基于規則的推理”(Rule -based reasoning)和“個案推理”(Case - based reasoning) 的法律分析模型。[15]

          從總體上可以說,傳統的科學方法論正日益失去解釋力和說服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當代西方法學家對傳統的三段論又提出若干替代性和修補性的主張。其實,早在拉德布魯赫就曾提出借助“事物的本質”在法的發現中架起從應然通向實然的橋梁。還有人提出一種由演繹和歸納組合而成的推理形式:類比和設證。考夫曼認為法律發現是一種使生活事實與規范相互對應,一種調適,一種同化的過程。這種過程從二方面進行:一方面,生活事實必須具有規范的資格,必須與規范產生關聯,必須符合規范。并且在此,“涵攝”的類推性格完全表露無遺。“涵攝”在此不能被理解為邏輯的三段論方法,而應理解為規范觀點下對特定生活事實的篩選。另一方面,規范必須與生活事實進入一種關系,它必須符合事物。這就是我們所稱的“解釋”:探求規范的法律意義。在此基礎上考夫曼提出一種不同于傳統的普通的概念思維的思想形式:從“事物的本質”產生的類型式思維。[16]Hage 提出的法律推理理論也頗具啟發。[17]針對傳統的將規則于論辯(arguments) 所產生的諸多缺陷,hage主張最好將法律規則理解為產生于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目的。然后他拓展出一種根據原則和目的推論的模式。最后將這一模式整合進一種較傳統“初級斷言式邏輯”更為完善更具說服力的“基于理性的邏輯”。

          二、哲學上的反思:邁向法律論證理論

          上述科學三段論的重大轉變必須置于更深的哲學層次上予以解釋和闡明。正如朱慶育博士所論:[18]不與科學分享其本體論的法學,如何能夠在方法論上有效的援引科學推論方式?倘不從包括本體論在內的整個法學理論來重新檢討法律推理問題,而一味的希望科學方法論能夠支撐起法學的學術品格,那么,法學家們無論表現得如何殫精竭慮,或許都不過是在追求海市蜃樓式的幻覺。實際上,當今西方哲學與社會科學思想的巨大進步已經為法學領域將科學方法論重新置于牢固的本體論框架提供了可能。在西方哲學向現代哲學邁進中,哲學家們對于“社會科學的哲學”問題(或理解和說明的關系問題)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19]一種是以卡爾納普、紐拉特、亨普爾等邏輯經驗主義者和分析哲學家為代表的“統一科學派”(或科學一元論)觀點,大多強調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在方法論上的統一性,他們主張按照自然科學的方法對人的行為等社會現象作出因果說明。另一種是以德雷、P·溫奇、泰勒、馮·賴特等為代表的“精神科學派”(方法二元論)的觀點強調社會科學(及人文科學)的研究對象不同于自然科學的研究對象,后者所采用的說明方法不適用于社會科學,社會科學需要采用理解的方法。所以他們主張把理解和說明區別開來。他們從后期維特根斯坦觀點出發,把這二種概念形成的語言游戲區別開來,一種語言游戲討論那些嚴格的可以觀察的事件及其原因和性。另一種語言游戲說明人的行為和那些人的行為相關聯的意義、意向、理由和目的、以及與此相關的規則和規范等等,[20]他們致力于后一種語言游戲。而這種精神科學派的主要觀點“與韋伯的看法很接近:社會行為具有一種”意義性“(Meaningfulness) ,它不是由觀察者設想或設計的,而只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行為本身;正是這種意義性使得其他人能夠理解該行為。意義性與受法則支配有關;但是,理解支配某現象的法則并不等于是賦予該現象一個原因。”[21]而P·溫奇竟然極端到主張社會科學不是科學學科而是哲學學科。“這種‘理解性的社會學’(這是在德語中得到廣泛使用的名稱)。最近,它往往在‘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名目之下得到倡導??。”[22]相對于這兩種立場,美國哲學家羅蒂的觀點也值得注意, [23]在基礎認識論撤除后,羅蒂并非提出解釋學來作為認識論的一個“繼承主題”,作為一種活動來填充曾經由以認識論為中心的哲學填充過的那種文化真空。不過他同時也區別了哲學家發揮作用的兩種方式:一種是博學的愛好者、廣泛涉獵者和各種話語間的蘇格拉底式調解者所起的作用;一種是起文化監督者的作用,他知曉人人共同依據的基礎。前者適于解釋學,后者適于認識論。解釋學立場上,談話不以統一諸說話者的約束性模式為前提,但在談話中彼此達成一致的希望絕不消失,只要談話繼續下去。而認識論則把達成一致的希望看作共同基礎存在的征象,這一共同基礎也許不為說話者所知,卻把他們統一在共同的合理性之中。不過羅蒂同時也反對那種認為解釋學特別適用于精神或“人的科學”,而客觀化的實證的科學方法則適合于自然。羅蒂從其實用主義立場認為“情況僅僅只是,解釋學只在不可公度的話語中才為人需要,以及,人需要話語,事物則不需要。”于是,解釋學就不是“另一種認知方式”———作為與“說明”對立的“理解”。最好把它看成是另一種對付世界的方式。總之,西方哲學上的對科學認識論的反思和討論其實印證了哲學家鮑曼的看法,即“立法者”角色這一隱喻是對典型的現代型知識分子策略的最佳描述;而“闡釋者”的角色的隱喻則最適于典型的后現代型知識分子。[24]相應地,在法學領域,皮爾斯(Pierce)邁出了這一大步,即“從僅僅認識特征評價的亞理士多德和康德邏輯學,發展到了關聯評價必須在法哲學和法律理論中才可以理解。”[25]上述哲學爭論及轉向的一個重要后果是哲學詮釋學之為人文科學對抗傳統科學認識論和方法論的合法性地位日益牢固,同時也為法學尤其是法律推理理論擺脫傳統科學認識論走向作為自身學科的存在論提供了重大契機。

          另一方面,基于近代科學認識論上的法律實證主義在倫理學上通常堅持一種不可知論立場。法律和道德相分離的根本立場使之放逐對價值(善惡)的探求,而在法律適用的形式邏輯三段論思維模式下,法官只需做是非、真假的形式判斷而絕不能做價值判斷。否則即超出這一科學方法論的認識框架和理論初衷。可以說,本體論與方法論上的嚴重背離乃是基于主客體二分的科學認識論和方法論到后來趨于衰落的重要原因。問題的關鍵似乎不在于法律和道德是否分離,而在于人的理性如何來判斷倫理價值問題的對錯。其實,實證主義分離命題無非是希望正本清源,維護法律本身的體系自足,防止法官專斷。達到這樣的目的未必非得采取這種思維進路。肯定認知者在價值問題上能夠有所作為也不失為一種可取的研究路徑。在西方法學史上這就涉及“實踐理性”的問題:[26]有實踐理性嗎?實踐理性如何作用? 通過實踐理性能夠得到實質性的價值命題嗎?亦或只能解析價值命題之邏輯關聯?自七十年代以來,國際法哲學的發展呈現出所謂“實踐哲學的復歸”。法哲學家們通過對康德“實踐理性”的再審思,為法與道德哲學尋找到新的理論生長點。[27]在英國,實踐理性的再發現,推動了法學家對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推理、法律和道德等問題的探討。在德國、奧地利等國,一種新的理論趨向———法律論證理論也逐漸興起。這種理論很大程度上受到哈貝馬斯和阿佩爾等人的商談理論或實踐商談理論(practical discourse theory)的。該理論旨在確證、道德和法律論辯。從這種意義上,它取代了古老的自然法理論。所不同的是,自然法關于道德和法律理論的實質內容在這里等而下之,而程序成了最基本的正當性根據。亦即,這些實質性命題或規范只有經過理性的商談過程達致合意始為有效。[28]值得注意的是,在這里“推理”的含義已經不同于科學方法論上的用法,而是“成了一種說服或反駁對手,并根據一個決定的正當性與對手達成一致的討論技術。”因此“,實踐推理使人的動機、意圖具有一種規范或一種價值的特征。”[29]

          不過,如哈貝馬斯指出,實踐理性是一個帶有強烈現代意義,以主體哲學為基礎的概念。它在理論上取代了亞里士多德的實踐哲學傳統,具有一定負面作用,所以建議以“溝通理性”來取代實踐理性的地位。在其交往行動理論中,法律和道德就可以通過言說原則(diskursprinzip)加以聯結。[30]哈貝馬斯認為“真理”不是超驗存在,而是內在于人類經驗中的并且是由理性的、自由個人組成的共同體成員經過討論和對話獲得的知識。“其理論的目的僅僅是要保證理性探討的前提,而不是要預知這一探討的結果。”[31]所以,哈貝馬斯批判德沃金理論乃一種出于獨白的觀點“,由于Hercules是一個孤膽之英雄,缺乏對話的層面的考量,因此其整體性最終仍將落入法官具有特權地位之認識。” [32]為擺脫這種理論困境,應將其理論導向一種商談式程序性的法概念,探討一個理性判決是如何作出的。這就需要一種法論證理論。[33]因此,從知識論上,法律論證理論已然擺脫了僅局限于邏輯和語義的層次,而延伸到語用學(pragmatics)的領域。[34]另外,法律論證理論更凸顯出判決結果的可接受性,因此,它不僅依賴于法律論據的品質,而且依賴于論證過程的結構。在解釋規則時,在各種可能解釋當中選取一種之后,法官尚需對其解釋作出充分的說明即對其判決進行確證。而法律論證在此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近年來人們對法律論證可接受的標準研究的興趣日益高漲。阿列克西認為,法律論證必須成為法學理論之根基。“論證理論并不僅限于法律領域,論證理論研究者試圖拓展一種對論證進行分析和評價的一般模式,并且這也適于特殊領域。”[35]總之,法律論證理論是在西方法學“解釋學轉向”以后,學者們在實踐理性、商談理論等知識基礎上拓展出的法學新的領域。同時,這一研究觸角兼及當今西方邏輯哲學、政治哲學、倫理學等知識領域。

          三、解釋學轉向背景下的法律論證初探

          在法律方法倫上,無論是近代自然科學還是實證主義法學都不脫離司法三段論的思維模式。“二者對法律發展或適用的過程的理解在方法上是一致的。二者均致力于客觀的認識概念、實體本體論的法概念、概括的意識形態和封閉的法體系的理念。”[36]隨著近年來本體論轉向后的詮釋學理論和語言哲學大規模的進入傳統的法律解釋理論,法學研究的基本范式和話語被深刻地改變了。其中最重要者,恐怕是解釋由最初作為一種簡單的方法或技藝,至此上升到法概念的本體地位, 即“詮釋學的法律本體論”( hermerneutische rechts- ontologie) .在此背景下,學者主張“在敞開的體系中論證”(阿列克西) .此時,法律適用的整個過程開始普遍被區分為法律發現的脈絡(context of discovery) 與確證的脈絡(context of justification) .[37]前者關涉到發現并作出判決的過程,后者涉及對判決及其評價標準的確證。一如科學哲學上區分所謂科學發現和科學證明。發現的邏輯和證明的邏輯,在某種意義上,就是羅素所說的熟而知之者和述而知之者。英國哲學家賴爾在《心的概念》一書中,提出了區別兩類知識范疇的一種有用分法:知道如何 (Knowing how) 和知道是何( Knowing that)。很好地說明了發現和辯護的關系。[38]這一區分同樣對于理解司法裁判過程中法律論證的作用十分關鍵。因為它提出了評價法律論證規格的標準。判決作出的過程固然是一個精神的心理過程,但也正因如此,在現代社會它也成為另一種研究的對象。無論判決是如何作出的,為使其判決能被人接受,法官必得對其法律解釋予以充分闡明,由此確證其裁判的正當性。而法律論證即關系到這種確證的標準。至此傳統司法三段論模型從整體上被具體化為法律解釋和法律論證的推論模式。這在西方法律解釋思想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近代西方法哲學傳統固有的關于民主和法治、合法和正當等敘事的對立和緊張,由此至少從理論上得以緩解乃至克服。法律解釋和法律論證的結合能夠有效地克服科學與人文、理性與經驗、邏輯與修辭、[39]形式合理性和實質合理性、目的理性與價值理性此類的二元對立。解釋和論證的關系可以套用考夫曼關于“詮釋學”與“分析學”的公式:[40]沒有解釋的論證是空洞的,沒有論證的解釋是盲目的。

          相較于傳統的三段論,詮釋學和法律論證在新的基礎上運用更為廣泛的和手段,如論題學、修辭學、邏輯哲學、符號學等。法律推理過程也擺脫了那種嚴格、呆板、機械的決定論的思維模式而呈現為全方位、立體式和動態化的結構圖式。法律詮釋與法律論證對上述知識的運用也不盡一致。如關于修辭學方法,在法律論證理論產生中,修辭學是其重要思想來源。法律論證理論所注重的可接受性即取決于論辯本身對受眾(Audience)所產生的效果。而修辭術是就每一事物覓出所有可能的說服方式的技能。“他既不是科學意義上的知識Episteme ,也不是Techne ,而是技能Dynamis.”[41]而修辭學與解釋學關系也頗為密切。加達默爾即力倡“解釋學與修辭學同出一源說”。[42]哲學解釋學在形成之際就十分關注語言,因為語言同時關系到解釋學的存在論維度和實踐哲學維度,而修辭學則是一種說服技能。加達默爾強調解釋學與修辭學同出一源,目的就是為了將語言中這些稟賦再度結合起來。不管這一觀點能否成立,解釋學和修辭學確實在不少方面有共同之處。相比之下,解釋學與邏輯方法就較為懸殊。魏因貝格爾批判解釋學依然是個沒有完全的科學分支。它雖然已經拓展出一種類型學的推理模式(typology of models of reasoning),但沒有分析不同推理過程的相關性。雖然已經確定了不少規則,但對規則在邏輯和認識上的多元性未予注意。[43]為此,他提出一些矯正意見。從解釋學看,所有解釋都是主張某規范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言說行為,而后者又是一種規則導向的行動。實際上,在法學知識共同體經過長期論述已經逐步形成一套基本的、共同的概念和規則體系,此即法學中法教義學(Rechts dogmatik)的作用。若無法教義學的指引,那么法制度運作之論述將極易陷入浪漫的修辭,而無法產生合理的說服力和共識。從這種意義上,法律解釋學和修辭學雖然共同有利于致力語言之自然稟賦,但法律裁判畢竟旨在達成合理和有說服力的結果。法律解釋必須遵循某種邏輯的制約。在批駁三段論形式邏輯時,切不可矯枉過正。所以解釋學與邏輯學還應當攜手并進。當然,法學又不能僅限于法教義學的操作,“因為規范性概念之聯結主要不是透過邏輯而是透過提出理由(論據)之論證來加以支持。”[44]而在法律論證理論中是否應包含邏輯,一種看法是將法律論證跟邏輯或邏輯分析區分,因為他們擔心,邏輯的嚴格將傷及法律的適應性,妨礙法官在個案中發現公正的解決辦法。不過許多論者還是肯定邏輯在論證理論中的地位。“論證理論主要源于分析學,這仍為今天幾乎所有的論證理論家們所確認。”[45]如魏因貝格爾認為,作為現代法學理論的兩個標志,其一是以凱爾森和哈特為代表的法律結構理論,其二是法律理性論證理論。二者都涉及將邏輯于法律的問題。邏輯論辯部分是邏輯演繹,部分是佩雷爾曼意義上的修辭論辯。[46]季衛東認為:“雖然有一些學者站在反對決定論的立場上否認法律議論(即法律論證———引注) 也具有三段論的結構,但是一般認為,既然合乎邏輯是合理性的最低標準,合理性的法律議論很難也沒有必要拒絕法律三段論的幫助。實際上,在有關法律議論的新近中,人們所看到的卻是三段論的復興。當然那是按照法律議論的要求改頭換面了的三段論。”[47]

          不過,論證理論和解釋學并不盡一致。如考夫曼曾經談到二者的差異,“論證理論是反詮釋學的??論證理論是反本體論的??論證理論并不贊同詮釋學對主體-客體圖式的摒棄,而是堅持客觀性”。[48]當然,考夫曼也對這種看法提出了某些不同意見。

          按照荷蘭學者Feteris對當今西方法律論證研究所做的一個概覽式的綜括:主要涉及托爾敏的論證理論、佩雷爾曼的新修辭學、哈貝馬斯的交往理性論、麥考密克的裁判確證論、阿列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阿爾尼奧的法律解釋確證論以及佩策尼克的法律轉化理論(ory of t ransformation in the law) .[49]當然,其中有些學者也涉及其他領域,如托爾敏就涉及倫。七十年代,法律論證被視為法律邏輯即一種法學方法論或法律判決的制作,而不是法律論證本來的意義。自產生后,法律論證理論獲得很大發展。學者研究的具體領域涉及如立法過程、法官作出判決的過程等。法律論證一詞有不同說法,Neumann 認為當今日本、德國法學界使用“法律論證”這個用語時,其含義尚未確定,但可以歸為三大類:邏輯證明的理論、理性言說的理論和類觀點-修辭學的構想。 [50]法律論證理論研究適用于對作出理性裁判予以確證的條件問題,而對法律論證合理性之研究具體涉及對法律判決進行理確證的方法、用于法律判決進行重構或評價的方法及其適用的合理性的標準等。法律論證理論乃法學中一門獨特的學問。跟其他法教義學、法學和法哲學等研究路向不同。[51]總之,法律論證理論是一種以論證為基礎的法律解釋理論,其主張以事實和邏輯為論據,在主張-反駁-再反駁的“主體間”的論證過程中,通過說服和共識的達成來解決法律爭議問題。因此“,法學之理性在于它的論證之理性,或具體說,在于依據理性論證的標準去考察法律論證的可能性。于是,法學的科學理論遂匯入法律論證理論之河。”[52]

          [1] 當代英國哲學家Hare 對實踐三段論(practical syllogism) 的界定是:由一個規范性前提與非規范性前提推出的一個規范性結論之推理。芬蘭哲學家馮·賴特(G. H. von Wright) 則認為實踐三段論跟意圖(intentions) 和行動(actions)相關。見Robert Alexy , A Theoryof Legal A rgument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88. 荷蘭法學家Hage將傳統司法三段論依據的邏輯稱為“初級斷言式邏輯”(first order predicate logic) ,以與其主張之“基于理性的邏輯”( reason - based logic) 相區別。見Jaap C. Hage , Reasoni ng withRule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 130。

          [2] 參見[奧]魯道夫·哈勒:《新實證主義》,韓林合譯,商務印書館1998 年版,第18-19 頁。

          [3]參見[美]史蒂文·J·伯頓:《法律和法律推理導論》,張志銘、解興權譯,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1 頁。

          [4] Aulis Aarnio ,Robert Alexy and Aleksander Peczenik , The f oundation of Legal Reasoni ng ,該文發表于德國的《法律理論》(Rechtstheorie) 12 (1981)。

          [5] [德]漢斯·普維庭:《現代證明責任問題》,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71頁。

          [6] [德]考夫曼:《后現代法哲學———告別演講》,米健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 - 22 頁;[德]考夫曼:《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吳從周譯,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95 頁。

          [7] [德]Larenz :《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68 - 174 頁。

          [8]參見[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 - 168 頁。

          [9] 顏厥安:《法與實踐理性》,臺灣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版,第280頁。顏厥安進而評價說:“Kelson的這種規范反邏輯主義并非其獨創,也并非毫無問題。但是晚年Kelson規范論的作品則為法理學研究開創另一個重要的研究領域———規范存有論及規范邏輯,其與法學方法論及法論證論的結合更成為當前法理論界最為重要的課題。”同書,第281頁。

          [10] Hage , Reasoni ng with Rule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 2。

          [11]參見[美]羅納德·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信春鷹、吳玉章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章; [ 美]德沃金:《法律帝國》,李常青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一章。

          [12]參見[美]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年版,第55-90 頁。

          [13]參見[德]Larenz :《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7-46 頁。

          [14]前引Hage , Reasoni ng with Rule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158。

          [15] L. Karl Branting , Reasoni ng with Rules and Precedents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0。

          [16]參見[德]考夫曼:《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吳從周譯,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五、六章。

          [17] Hage , Reasoni ng with Rule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 130。

          [18]朱慶育:《意思表示解釋理論———哲學解釋學-修辭學視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2 年。

          [19]參見涂紀亮:《現代西方語言哲學比較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33 頁;另見王巍:《 科學說明與解釋》,《中國社會科學》2002 年第5期。

          [20]在法學上麥考密克和魏因貝格爾的“制度法論”即是一典范。“必須用解釋學或內在的觀點來理解的東西就是與規范有關的行動的概念。”見[英]麥考密克、[奧]魏因貝格爾:《制度法論》,周葉謙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1 頁。

          [21] [法]保羅·利科主編:《哲學主要趨向》,李幼春、徐奕春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08 - 209頁。鄭戈博士也曾作過這方面的理論努力。見鄭戈:《法律解釋的社會構造》,載梁治平主編:《法律解釋問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2] [美]歐內斯特·內格爾:《科學的結構》,徐向東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649 頁。

          [23] [美]理查·羅蒂:《哲學與自然之鏡》,李幼蒸譯,三聯書店1987年版,第七章:從認識論到解釋學。

          [24]參見[英]鮑曼:《立法者與闡釋者》,洪濤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5 - 6頁。

          [25] [德]考夫曼:《后現代法哲學———告別演講》,米健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 頁。

          [26]顏厥安:《法與實踐理性》,臺灣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版,第227 頁。

          [27] 舒國瀅:《戰后德國法哲學的發展路向》,載《比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有那么一段時期,許多哲學家似乎忽略了實踐理性的統一性,然而只是到了現代邏輯和邏輯哲學興起以后,哲學家們開始認真對待道德推理和道德以外的實踐推理的關系。人們對實踐推理的興趣還因人們日益意識到它在解釋人類行為的特殊性。另外,許多數學和心理學在“決策”問題的研究也是其一重要原因。參見Raz, Practical Reasoni 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p. 1。

          [28] 跟傳統自然法不同,通過程序達致正義原則是羅爾斯正義論的重大貢獻。其思想在德國也頗有。1993年出版的《自由主義》一書中,羅爾斯已經明顯意識到并重視社會多元化的事實,正義原則被限縮到只適用于康德式的個人理想社會。而越來越強調政治正義是多種合理的廣泛的議論的“交疊共識”。參見何懷宏: 《從〈正義論〉到〈政治自由主義〉》,載《讀書》1996年第6 期。

          [29] [法]保羅·利科主編:《哲學主要趨向》,李幼春、徐奕春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420 - 421 頁。

          [30]顏厥安:《法效力與法解釋》,載《臺大法學論叢》第27 卷第1 期。

          [31][美]波斯納:《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 頁。

          [32]見顏厥安:《法效力與法解釋》,載《臺大法學論叢》第27 卷第1 期。

          [33]在大陸法系法學譜系中,傳統的科學方法論由于涵攝模式對法律解釋學的支配,從而視論證理論“沒必要”;另一方面,決斷論則強調法律決定的非理性主義,從而視論證理論為“不可能”。關于決斷論,見顏厥安:《規則、理性與法治》,載《臺大法學論叢》第31卷第2 期。

          [34]哈貝馬斯的規范語用學即立足于人文主義立場,力圖修正科學主義的傳統,消解形式語義分析和實踐語用分析之間的隔閡并構架由此達彼的橋梁,從而為意義和真理問題提供了一種語用學的解決路徑。見郭貴春:《哈貝馬斯的規范語用學》,《 哲學研究》2001年第五期。

          [35] Eveline T. Feteris , Fundamentals of legal argumentation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9 ,p. 6.

          [36]鄭永流:《法哲學是什么》,載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1)》,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年版。

          [37] 這一區分最早由Reichenbach 于1938 年提出,后來被普遍接受。見Eveline T. Feteris 上引書, p. 10 ;Alexy 前引書,p. 229 ;Maccormick and Summers , Interpreti ng Stat ute : A Comparative Study ,Dartmouth ,1991 ,pp. 16 - 17 ;另見[德]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4 頁。

          [38]劉大椿:《科學活動論互補方法論》,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 年版,第364 - 365頁;關于科學發現和科學證明的區別,另參見沈銘賢、王淼洋:《科學哲學導論》,上海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 - 108 頁。

          [39] 在波斯納看來,“我看起來可能像是在說,只存在兩種形式的說服方法:一方面是邏輯,它不能用于決定困難和重要的案子;而在另一方面是修辭的伎倆。并非如此。在邏輯說服同感情說服這兩個極端之間還有很多種方法可以取得合理真實的信念??這就是實踐理性的領地。”見[美]波斯納:《法律與文學》,李國慶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 頁。這種實踐理性相當于寬泛的亞里士多德意義上的“修辭”。

          [40]參見[德]考夫曼:《后現代法哲學———告別演講》,米健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 頁。

          [41] [德]尼采:《古修辭學描述》,屠友詳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8 頁。

          [42]張鼎國:《經典詮釋與修辭》,“中國經典與詮釋研討會”(威海·2002)論文。當然,加達默爾的觀點也受到哈貝馬斯等人的反駁。

          [43] Ota Weinberger , L aw , Instit ution and Legal Politics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1 ,p. 89. 而在西方哲學史上,“詮釋學一直曾被隸屬于邏輯學,成為邏輯學的一個部分。”見洪漢鼎:《詮釋學———它的歷史和當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9 頁。

          [44]見顏厥安:《法效力與法解釋》,載《臺大法學論叢》第27 卷第1 期。

          [45] [德]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 頁。

          [46] 見Weinberger , L aw , Instit ution and Legal Politics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1 ,p. 70 - 71。另外有學者以為,“法律推理邏輯的性格為實踐話語領域中形式化限度的討論,提供了極好的檢驗標準。”而“法理邏輯是義務邏輯支持者(卡里諾斯基,馮·賴特)和‘新修辭學’支持者(佩雷爾曼) 之間相互爭奪的一塊地盤。”見[法]保羅·利科主編:《哲學主要趨向》,李幼春、徐奕春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419 、423 頁。

          [47]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第105 - 106 頁。

          [48][德]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 頁。

          [49]見Eveline T. Feteris , Fundamentals of Legal A rgumentation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9。

          [50]張鈺光:《“法律論證”構造與程序之研究》,http :/ / datas. ncl. edu. tw。

          邏輯學在法學中的重要作用范文第3篇

          【關鍵詞】法理學/法律推理/人工智能

          【正文】

          一、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歷史

          計算機先驅思想家萊布尼茲曾這樣不無浪漫地談到推理與計算的關系:“我們要造成這樣一個結果,使所有推理的錯誤都只成為計算的錯誤,這樣,當爭論發生的時候,兩個哲學家同兩個計算家一樣,用不著辯論,只要把筆拿在手里,并且在算盤面前坐下,兩個人面對面地說:讓我們來計算一下吧!”(注:轉引自肖爾茲著:《簡明邏輯史》,張家龍譯,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54頁。)

          如果連抽象的哲學推理都能轉變為計算問題來解決,法律推理的定量化也許還要相對簡單一些。盡管理論上的可能性與技術可行性之間依然存在著巨大的鴻溝,但是,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速度確實令人驚嘆。從誕生至今的短短45年內,人工智能從一般問題的研究向特殊領域不斷深入。1956年紐厄爾和西蒙教授的“邏輯理論家”程序,證明了羅素《數學原理》第二章52個定理中的38個定理。塞繆爾的課題組利用對策論和啟發式探索技術開發的具有自學習能力的跳棋程序,在1959年擊敗了其設計者,1962年擊敗了州跳棋冠軍,1997年超級計算機“深藍”使世界頭號國際象棋大師卡斯帕羅夫俯首稱臣。

          20世紀60年代,人工智能研究的主要課題是博弈、難題求解和智能機器人;70年代開始研究自然語言理解和專家系統。1971年費根鮑姆教授等人研制出“化學家系統”之后,“計算機數學家”、“計算機醫生”等系統相繼誕生。在其他領域專家系統研究取得突出成就的鼓舞下,一些律師提出了研制“法律診斷”系統和律師系統的可能性。(注:SimonChalton,LegalDiagnostics,ComputersandLaw,No.25,August1980.pp.13-15.BryanNiblett,ExpertSystemsforLawyers,ComputersandLaw,No.29,August1981.p.2.)

          1970年Buchanan&Headrick發表了《關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問題的考察》,一文,拉開了對法律推理進行人工智能研究的序幕。文章認為,理解、模擬法律論證或法律推理,需要在許多知識領域進行艱難的研究。首先要了解如何描述案件、規則和論證等幾種知識類型,即如何描述法律知識,其中處理開放結構的法律概念是主要難題。其次,要了解如何運用各種知識進行推理,包括分別運用規則、判例和假設的推理,以及混合運用規則和判例的推理。再次,要了解審判實踐中法律推理運用的實際過程,如審判程序的運行,規則的適用,事實的辯論等等。最后,如何將它們最終運用于編制能執行法律推理和辯論任務的計算機程序,區別和分析不同的案件,預測并規避對手的辯護策略,建立巧妙的假設等等。(注:Buchanan&Headrick,SomeSpeculationAbout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egalReasoning,23StanfordLawReview(1970).pp.40-62.)法律推理的人工智能研究在這一時期主要沿著兩條途徑前進:一是基于規則模擬歸納推理,70年代初由WalterG.Popp和BernhardSchlink開發了JUDITH律師推理系統。二是模擬法律分析,尋求在模型與以前貯存的基礎數據之間建立實際聯系,并僅依這種關聯的相似性而得出結論。JeffreyMeld-man1977年開發了計算機輔助法律分析系統,它以律師推理為模擬對象,試圖識別與案件事實模型相似的其他案件。考慮到律師分析案件既用歸納推理又用演繹推理,程序對兩者都給予了必要的關注,并且包括了各種水平的分析推理方法。

          專家系統在法律中的第一次實際應用,是D.沃特曼和M.皮特森1981年開發的法律判決輔助系統(LDS)。研究者探索將其當作法律適用的實踐工具,對美國民法制度的某個方面進行檢測,運用嚴格責任、相對疏忽和損害賠償等模型,計算出責任案件的賠償價值,并論證了如何模擬法律專家意見的方法論問題。(注:''''ModelsofLegalDecisionmakingReport'''',R-2717-ICJ(1981).)

          我國法律專家系統的研制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起步。(注:錢學森教授:《論法治系統工程的任務與方法》(《科技管理研究》1981年第4期)、《社會主義和法治學與現代科學技術》(《法制建設》1984年第3期)、《現代科學技術與法和法制建設》(《政法論壇》)1985年第3期)等文章,為我國法律專家系統的研發起了思想解放和理論奠基作用。)1986年由朱華榮、肖開權主持的《量刑綜合平衡與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研究》被確定為國家社科“七五”研究課題,它在建立盜竊罪量刑數學模型方面取得了成果。在法律數據庫開發方面,1993年中山大學學生胡釗、周宗毅、汪宏杰等人合作研制了《LOA律師辦公自動化系統》。(注:楊建廣、駱梅芬編著:《法治系統工程》,中山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44-349頁。)1993年武漢大學法學院趙廷光教授主持開發了《實用刑法專家系統》。(注:趙廷光等著:《實用刑法專家系統用戶手冊》,北京新概念軟件研究所1993年版。)它由咨詢檢索系統、輔助定性系統和輔助量刑系統組成,具有檢索刑法知識和對刑事個案進行推理判斷的功能。

          專家系統與以往的“通用難題求解”相比具有以下特點:(1)它要解決復雜的實際問題,而不是規則簡單的游戲或數學定理證明問題;(2)它面向更加專門的應用領域,而不是單純的原理性探索;(3)它主要根據具體的問題域,選擇合理的方法來表達和運用特殊的知識,而不強調與問題的特殊性無關的普適性推理和搜索策略。

          法律專家系統在法規和判例的輔助檢索方面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解放了律師一部分腦力勞動。但絕大多數專家系統目前只能做法律數據的檢索工作,缺乏應有的推理功能。20世紀90年代以后,人工智能法律系統進入了以知識工程為主要技術手段的開發時期。知識工程是指以知識為處理對象,以能在計算機上表達和運用知識的技術為主要手段,研究知識型系統的設計、構造和維護的一門更加高級的人工智能技術。(注:《中國大百科全書·自動控制與系統工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1年版,第579頁。)知識工程概念的提出,改變了以往人們認為幾個推理定律再加上強大的計算機就會產生專家功能的信念。以知識工程為技術手段的法律系統研制,如果能在法律知識的獲得、表達和應用等方面獲得突破,將會使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制產生一個質的飛躍。

          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發展源于兩種動力。其一是法律實踐自身的要求。隨著社會生活和法律關系的復雜化,法律實踐需要新的思維工具,否則,法律家(律師、檢察官和法官)將無法承受法律文獻日積月累和法律案件不斷增多的重負。其二是人工智能發展的需要。人工智能以模擬人的全部思維活動為目標,但又必須以具體思維活動一城一池的攻克為過程。它需要通過對不同思維領域的征服,來證明知識的每個領域都可以精確描述并制造出類似人類智能的機器。此外,人工智能選擇法律領域尋求突破,還有下述原因:(1)盡管法律推理十分復雜,但它有相對穩定的對象(案件)、相對明確的前提(法律規則、法律事實)及嚴格的程序規則,且須得出確定的判決結論。這為人工智能模擬提供了極為有利的條件。(2)法律推理特別是抗辯制審判中的司法推理,以明確的規則、理性的標準、充分的辯論,為觀察思維活動的軌跡提供了可以記錄和回放的樣本。(3)法律知識長期的積累、完備的檔案,為模擬法律知識的獲得、表達和應用提供了豐富、準確的資料。(4)法律活動所特有的自我意識、自我批評精神,對法律程序和假設進行檢驗的傳統,為模擬法律推理提供了良好的反思條件。

          二、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價值

          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制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的價值和意義,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是方法論啟示。P.Wahlgren說:“人工智能方法的研究可以支持和深化在創造性方法上的法理學反思。這個信仰反映了法理學可以被視為旨在于開發法律分析和法律推理之方法的活動。從法理學的觀點看,這種研究的最終目標是揭示方法論的潛在作用,從而有助于開展從法理學觀點所提出的解決方法的討論,而不僅僅是探討與計算機科學和人工智能有關的非常細致的技術方面。”(注:P.Wahlgren,AutomationofLegalReasoning:AStudy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ComputerLawSeries11.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DeventerBoston1992.Chapter7.)在模擬法律推理的過程中,法學家通過與工人智能專家的密切合作,可以從其對法律推理的獨特理解中獲得有關方法論方面的啟示。例如,由于很少有兩個案件完全相似,在判例法實踐中,總有某些不相似的方面需要法律家運用假設來分析已有判例與現實案件的相關性程度。但法學家們在假設的性質問題上常常莫衷一是。然而HYPO的設計者,在無真實判例或真實判例不能充分解釋現實案件的情況下,以假設的反例來反駁對方的觀點,用補充、刪減和改變事實的機械論方法來生成假設。這種用人工智能方法來處理假設的辦法,就使復雜問題變得十分簡單:假設實際上是一個新的論證產生于一個經過修正的老的論證的過程。總之,人工智能方法可以幫助法學家跳出法理學方法的思維定勢,用其他學科的方法來重新審視法學問題,從而為法律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新的途徑。

          二是提供了思想實驗手段。西蒙認為,盡管我們還不知道思維在頭腦中是怎樣由生理作用完成的,“但我們知道這些處理在數字電子計算機中是由電子作用完成的。給計算機編程序使之思維,已經證明有可能為思維提供機械論解釋”。(注:轉引自童天湘:《人工智能與第N代計算機》,載《哲學研究》1985年第5期。)童天湘先生認為:“通過編制有關思維活動的程序,就會加深對思維活動具體細節的了解,并將這種程序送進計算機運行,檢驗其正確性。這是一種思想實驗,有助于我們研究人腦思維的機理。”(注:轉引自童天湘:《人工智能與第N代計算機》,載《哲學研究》1985年第5期。)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研究的直接目標是使計算機能夠獲取、表達和應用法律知識,軟件工程師為模擬法律推理而編制程序,必須先對人的推理過程作出基于人工智能理論和方法的獨特解釋。人工智能以功能模擬開路,在未搞清法律家的推理結構之前,首先從功能上對法律證成、法律檢索、法律解釋、法律適用等法律推理的要素和活動進行數理分析,將法理學、訴訟法學關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成果模型化,以實現法律推理知識的機器表達或再現,從而為認識法律推理的過程和規律提供了一種實驗手段。法學家則可以將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推理過程、方法和結論與人類法律推理活動相對照,為法律推理的法理學研究所借鑒。因此,用人工智能方法模擬法律推理,深化了人們對法律推理性質、要素和過程的認識,使法學家得以借助人工智能科學的敏銳透鏡去考察法律推理的微觀機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BryanNiblett教授說:“一個成功的專家系統很可能比其他的途徑對法理學作出更多的(理論)貢獻。”(注:BryanNiblett,ExpertSystemsforLawyers,ComputersandLaw,No.29,August1981.note14,p.3.)

          三是輔助司法審判。按照格雷的觀點,法律專家系統首先在英美判例法國家出現的直接原因在于,浩如煙海的判例案卷如果沒有計算機編纂、分類、查詢,這種法律制度簡直就無法運轉了。(注:PamelaN.GrayBrookfield,ArtificialLegalIntelligence,VT:DartmouthPublishingCo.,1997.p.402.)其實不僅是判例法,制定法制度下的律師和法官往往也要為檢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耗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而且由于人腦的知識和記憶能力有限,還存在著檢索不全面、記憶不準確的問題。人工智能法律系統強大的記憶和檢索功能,可以彌補人類智能的某些局限性,幫助律師和法官從事相對簡單的法律檢索工作,從而極大地解放律師和法官的腦力勞動,使其能夠集中精力從事更加復雜的法律推理活動。

          四是促進司法公正。司法推理雖有統一的法律標準,但法官是具有主觀能動性的差異個體,所以在執行統一標準時會產生一些差異的結果。司法解釋所具有的建構性、辯證性和創造性的特點,進一步加劇了這種差異。如果換了鋼鐵之軀的機器,這種由主觀原因所造成的差異性就有可能加以避免。這當然不是說讓計算機完全取代法官,而是說,由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為司法審判提供了相對統一的推理標準和評價標準,從而可以輔助法官取得具有一貫性的判決。無論如何,我們必須承認,鋼鐵之軀的機器沒有物質欲望和感情生活,可以比人更少地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正像計算機錄取增強了高考招生的公正性、電子監視器提高了糾正行車違章的公正性一樣,智能法律系統在庭審中的運用有可能減少某些現象。

          五是輔助法律教育和培訓。人工智能法律系統凝聚了法律家的專門知識和法官群體的審判經驗,如果通過軟件系統或計算機網絡實現專家經驗和知識的共享,便可在法律教育和培訓中發揮多方面的作用。例如,(1)在法學院教學中發揮模擬法庭的作用,可以幫助法律專業學生鞏固自己所學知識,并將法律知識應用于模擬的審判實踐,從而較快地提高解決法律實踐問題的能力。(2)幫助新律師和新法官全面掌握法律知識,迅速獲得判案經驗,在審判過程的跟蹤檢測和判決結論的動態校正中增長知識和才干,較快地接近或達到專家水平。(3)可使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律師和法官及時獲得有關法律問題的咨詢建議,彌補因知識結構差異和判案經驗多寡而可能出現的失誤。(4)可以為大眾提供及時的法律咨詢,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素質,增強法律意識。

          六是輔助立法活動。人工智能法律系統不僅對輔助司法審判有重要的意義,而且對完善立法也具有實用價值。(注:EdwinaL.Rissl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SteppingStonestoaModelofLegalReasoning,TheYaleLawJournal.(Vol.99:1957-1981).)例如,倫敦大學Imperial學院的邏輯程序組將1981年英國國籍法的內容形式化,幫助立法者發現了該法在預見性上存在的一些缺陷和法律漏洞。(注:EdwinaL.Rissl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SteppingStonestoaModelofLegalReasoning,TheYaleLawJournal.(Vol.99:1957-1981).)立法輔助系統如能應用于法律起草和法律草案的審議過程,有可能事先發現一些立法漏洞,避免一個法律內部各種規則之間以及新法律與現有法律制度之間的相互沖突。

          三、法理學在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研究中的作用

          1.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法理學思想來源

          關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統之法理學思想來源的追蹤,不是對法理學與人工智能的聯系作面面俱到的考察,而旨在揭示法理學對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發展所產生的一些直接影響。

          第一,法律形式主義為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產生奠定了理論基礎。18-19世紀的法律形式主義強調法律推理的形式方面,認為將法律化成簡單的幾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這種以J·奧斯汀為代表的英國分析法學的傳統,主張“法律推理應該依據客觀事實、明確的規則以及邏輯去解決一切為法律所要求的具體行為。假如法律能如此運作,那么無論誰作裁決,法律推理都會導向同樣的裁決。”(注:(美)史蒂文·J·伯頓著:《法律和法律推理導論》,張志銘、解興權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3頁。)換言之,機器只要遵守法律推理的邏輯,也可以得出和法官一樣的判決結果。在分析法學家看來,“所謂‘法治’就是要求結論必須是大前提與小前提邏輯必然結果。”(注:朱景文主編:《對西方法律傳統的挑戰》,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292頁。)如果法官違反三段論推理的邏輯,就會破壞法治。這種機械論的法律推理觀,反映了分析法學要求法官不以個人價值觀干擾法律推理活動的主張。但是,它同時具有忽視法官主觀能動性和法律推理靈活性的僵化的缺陷。所以,自由法學家比埃利希將法律形式主義的邏輯推理說稱為“自動售貨機”理論。然而,從人工智能就是為思維提供機械論解釋的意義上說,法律形式主義對法律推理所作的機械論解釋,恰恰為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開發提供了可能的前提。從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研制的實際過程來看,在其起步階段,人工智能專家正是根據法律形式主義所提供的理論前提,首先選擇三段論演繹推理進行模擬,由WalterG.Popp和BernhardSchlink在20世紀70年代初開發了JUDITH律師推理系統。在這個系統中,作為推理大小前提的法律和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被計算機以“如果A和B,那么C”的方式加以描述,使機器法律推理第一次從理論變為現實。

          第二,法律現實主義推動智能模擬深入到主體的思維結構領域。法律形式主義忽視了推理主體的社會性。法官是生活在現實社會中的人,其所從事的法律活動不可能不受到其社會體驗和思維結構的影響。法官在實際的審判實踐中,并不是機械地遵循規則,特別是在遇到復雜案件時,往往需要作出某種價值選擇。而一旦面對價值問題,法律形式主義的邏輯決定論便立刻陷入困境,顯出其僵化性的致命弱點。法律現實主義對其僵化性進行了深刻的批判。霍姆斯法官明確提出“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注:(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478頁。)的格言。這里所謂邏輯,就是指法律形式主義的三段論演繹邏輯;所謂經驗,則包括一定的道德和政治理論、公共政策及直覺知識,甚至法官的偏見。法律現實主義對法官主觀能動性和法律推理靈活性的強調,促使人工智能研究從模擬法律推理的外在邏輯形式進一步轉向探求法官的內在思維結構。人們開始考慮,如果思維結構對法官的推理活動具有定向作用,那么,人工智能法律系統若要達到法官水平,就應該通過建立思維結構模型來設計機器的運行結構。TAXMAN的設計就借鑒了這一思想,法律知識被計算機結構語言以語義網絡的方式組成不同的規則系統,解釋程序、協調程序、說明程序分別對網絡結構中的輸入和輸出信息進行動態結構調整,從而適應了知識整合的需要。大規模知識系統的KBS(KnowledgeBasedSystem)開發也注意了思維結構的整合作用,許多具有內在聯系的小規模KBS子系統,在分別模擬法律推理要素功能(證成、法律查詢、法律解釋、法律適用、法律評價、理由闡述)的基礎上,又通過聯想程序被有機聯系起來,構成了具有法律推理整體功能的概念模型。(注:P.Wahlgren,AutomationofLegalReasoning:AStudy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ComputerLawSeries11.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DeventerBoston1992.Chapter7.)

          第三,“開放結構”的法律概念打開了疑難案件法律推理模擬的思路。法律形式主義忽視了疑難案件的存在。疑難案件的特征表現為法律規則和案件之間不存在單一的邏輯對應關系。有時候從一個法律規則可以推出幾種不同的結論,它們往往沒有明顯的對錯之分;有時一個案件面對著幾個相似的法律規則。在這些情況下,形式主義推理說都一籌莫展。但是,法律現實主義在批判法律形式主義時又走向另一個極端,它否認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法律規則的存在,試圖用“行動中的法律”完全代替分析法學“本本中的法律”。這種矯枉過正的做法雖然是使法律推理擺脫機械論束縛所走出的必要一步,然而,法律如果真像現實主義法學所說的那樣僅僅存在于具體判決之中,法律推理如果可以不遵循任何標準或因人而異,那么,受到挑戰的就不僅是法律形式主義,而且還會殃及法治要求實現規則統治之根本原則,并動搖人工智能法律系統存在的基礎。哈特在法律形式主義和法律現實主義的爭論中采取了一種折中立場,他既承認邏輯的局限性又強調其重要性;既拒斥法官完全按自己的預感來隨意判案的見解,又承認直覺的存在。這種折中立場在哈特“開放結構”的法律概念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法律概念既有“意義核心”又有“開放結構”,邏輯推理可以幫助法官發現問題的陽面,而根據社會政策、價值和后果對規則進行解釋則有助于發現問題的陰面。開放結構的法律概念,使基于規則的法律推理模擬在受到概念封閉性的限制而對疑難案件無能為力時,找到了新的立足點。在此基礎上,運用開放結構概念的疑難案件法律推理模型,通過邏輯程序工具和聯想技術而建立起來。Gardner博士就疑難案件提出兩種解決策略:一是將簡易問題從疑難問題中篩選出來,運用基于規則的技術來解決;二是將疑難問題同“開放結構”的法律概念聯系在一起,先用非范例知識如規則、控辯雙方的陳述、常識來獲得初步答案,再運用范例來澄清案件、檢查答案的正確性。

          第四,目的法學促進了價值推理的人工智能研究。目的法學是指一種所謂直接實現目的之“后法治”理想。美國法學家諾內特和塞爾茲尼克把法律分為三種類型。他們認為,以法治為標志的自治型法,過分強調手段或程序的正當性,有把手段當作目的的傾向。這說明法治社會并沒有反映人類關于美好社會的最高理想,因為實質正義不是經過人們直接追求而實現的,而是通過追求形式正義而間接獲得的。因此他們提出以回應型法取代自治型法的主張。在回應型法中,“目的為評判既定的做法設立了標準,從而也就開辟了變化的途徑。同時,如果認真地對待目的,它們就能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從而減輕制度屈從的危險。反之,缺少目的既是僵硬的根源,又是機會主義的根源。”(注:(美)諾內特、塞爾茲尼克著:《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頁。)美國批判法學家昂格爾對形式主義法律推理和目的型法律推理的特點進行了比較,他認為,前者要求使用內容明確、固定的規則,無視社會現實生活中不同價值觀念的沖突,不能適應復雜情況和變化,追求形式正義;后者則要求放松對法律推理標準的嚴格限制,允許使用無固定內容的抽象標準,迫使人們在不同的價值觀念之間做出選擇,追求實質正義。與此相應,佩雷爾曼提出了新修辭學(NewRhetoric)的法律理論。他認為,形式邏輯只是根據演繹法或歸納法對問題加以說明或論證的技術,屬于手段的邏輯;新修辭學要填補形式邏輯的不足,是關于目的的辯證邏輯,可以幫助法官論證其決定和選擇,因而是進行價值判斷的邏輯。他認為,在司法三段論思想支配下,法學的任務是將全部法律系統化并作為闡釋法律的大前提,“明確性、一致性和完備性”就成為對法律的三個要求。而新修辭學的基本思想是價值判斷的多元論,法官必須在某種價值判斷的指示下履行義務,必須考慮哪些價值是“合理的、可接受的、社會上有效的公平的”。這些價值構成了判決的正當理由。(注: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43-446頁。)制造人工智能法律系統最終需要解決價值推理的模擬問題,否則,就難以實現為判決提供正當理由的要求。為此,P.Wahlgren提出的與人工智能相關的5種知識表達途徑中,明確地包括了以道義為基礎的法律推理模型。(注:P.Wahlgren,AutomationofLegalReasoning:AStudy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ComputerLawSeries11.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DeventerBoston1992.Chapter7.)引入道義邏輯,或者說在機器中采用基于某種道義邏輯的推理程序,強調目的價值,也許是制造智能法律系統的關鍵。不過,即使把道義邏輯硬塞給計算機,鋼鐵之軀的機器沒有生理需要,也很難產生價值觀念和主觀體驗,沒辦法解決主觀選擇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波斯納曾以法律家有七情六欲為由對法律家對法律的機械忠誠表示了強烈懷疑,并辯證地將其視為法律發展的動力之一。只有人才能夠平衡相互沖突的利益,能夠發現對人類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的價值。因此,關于價值推理的人工智能模擬究竟能取得什么成果,恐怕還是個未知數。

          2.法理學對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研制的理論指導作用

          GoldandSusskind指出:“不爭的事實是,所有的專家系統必須適應一些法理學理論,因為一切法律專家系統都需要提出關于法律和法律推理性質的假設。從更嚴格的意義上說,一切專家系統都必須體現一種結構理論和法律的個性,一種法律規范理論,一種描述法律科學的理論,一種法律推理理論”。(注:GoldandSusskind,ExpertSystemsinLaw:AJurisprudentialandFormalSpecificationApproach,pp.307-309.)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究,不僅需要以法理學關于法律的一般理論為知識基礎,還需要從法理學獲得關于法律推理的完整理論,如法律推理實踐和理論的發展歷史,法律推理的標準、主體、過程、方法等等。人工智能對法律推理的模擬,主要是對法理學關于法律推理的知識進行人工智能方法的描述,建立數學模型并編制計算機應用程序,從而在智能機器上再現人類法律推理功能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人工智能專家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如何吸收法理學關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成果,包括法理學關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究成果。

          隨著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研究從低級向高級目標的推進,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對法律推理的微觀機制認識不足已成為人工智能模擬的嚴重障礙。P.Wahlgren指出,“許多人工智能技術在法律領域的開發項目之所以失敗,就是因為許多潛在的法理學原則沒有在系統開發的開始階段被遵守或給予有效的注意。”“法理學對法律推理和方法論問題的關注已經有幾百年,而人工智能的誕生只是本世紀50年代中期的事情,這個事實是人工智能通過考察法理學知識來豐富自己的一個有效動機。”(注:P.Wahlgren,AutomationofLegalReasoning:AStudy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ComputerLawSeries11.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DeventerBoston1992.Chapter7.)因此,研究法律推理自動化的目標,“一方面是用人工智能(通過把計算機的應用與分析模型相結合)來支撐法律推理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應用法理學理論來解決作為法律推理支撐系統的以及一般的人工智能問題。”(注:P.Wahlgren,AutomationofLegalReasoning:AStudy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ComputerLawSeries11.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DeventerBoston1992.Chapter7.)在前一方面,是人工智能法律系統充當法律推理研究的思想實驗手段以及輔助司法審判的問題。后一方面,則是法律推理的法律學研究成果直接為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制所應用的問題。例如,20世紀70年代法理學在真實和假設案例的推理和分析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已為幾種人工智能法律裝置借鑒而成為其設計工作的理論基礎。在運用模糊或開放結構概念的法律推理研究方面,以及在法庭辯論和法律解釋的形式化等問題上,法理學的研究成果也已為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究所借鑒。

          四、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研究的難點

          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究盡管在很短的時間內取得了許多令人振奮的成果,但它的發展也面臨著許多困難。這些困難構成了研究工作需要進一步努力奮斗的目標。

          第一,關于法律解釋的模擬。在法理學的諸多研究成果中,法律解釋的研究對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制起著關鍵作用。法律知識表達的核心問題是法律解釋。法律規范在一個法律論點上的效力,是由法律家按忠實原意和適合當時案件的原則通過法律解釋予以確認的,其中包含著人類特有的價值和目的考慮,反映了法律家的知識表達具有主觀能動性。所以,德沃金將解釋過程看作是一種結合了法律知識、時代信息和思維方法而形成的,能夠應變的思維策略。(注:Dworkin,TakingRightsSeriously,HarvardUniversity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1977.p.75.)目前的法律專家系統并未以知識表達為目的來解釋法律,而是將法律整齊地“碼放”在計算機記憶系統中僅供一般檢索之用。然而,在法律知識工程系統中,法律知識必須被解釋,以滿足自動推理對法律知識進行重新建構的需要。麥卡錫說:“在開發智能信息系統的過程中,最關鍵的任務既不是文件的重建也不是專家意見的重建,而是建立有關法律領域的概念模型。”(注:McCarty,Intelligentlegalinformationsystems:problemsandprospects,op.cit.supra,note25,p.126.)建立法律概念模型必須以法律家對某一法律概念的共識為基礎,但不同的法律家對同一法律概念往往有不同的解釋策略。凱爾森甚至說:即使在國內法領域也難以形成一個“能夠用來敘述一定法律共同體的實在法的基本概念”。(注:(奧)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頁。)盡管如此,法理學還是為法律概念模型的重建提供了一些方法。例如,德沃金認為,法官在“解釋”階段,要通過推理論證,為自己在“前解釋”階段所確定的大多數法官對模糊法律規范的“一致看法”提供“一些總的理由”。獲取這些總的理由的過程分為兩個步驟:首先,從現存的明確法律制度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原則,用自我建立的一般法律理論來證明這種法律原則是其中的一部分,證明現存的明確法律制度是正當的。其次,再以法律原則為依據反向推出具體的法律結論,即用一般法律理論來證明某一法律原則存在的合理性,再用該法律原則來解釋某一法律概念。TAXMAN等系統裝置已吸收了這種方法,法律知識被計算機結構語言以語義網絡的方式組成不同的規則系統,解釋程序使計算機根據案件事實來執行某條法律規則,并在新案件事實輸入時對法律規則作出新的解釋后才加以調用。不過,法律知識表達的進展還依賴于法律解釋研究取得更多的突破。

          第二,關于啟發式程序。目前的法律專家系統如果不能與啟發式程序接口,不能運用判斷性知識進行推理,只通過規則反饋來提供簡單解釋,就談不上真正的智能性。啟發式程序要解決智能機器如何模擬法律家推理的直覺性、經驗性以及推理結果的不確定性等問題,即人可以有效地處理錯誤的或不完全的數據,在必要時作出猜測和假設,從而使問題的解決具有靈活性。在這方面,Gardner的混合推理模型,EdwinaL.Rissland運用聯想程序對規則和判例推理的結果作集合處理的思路,以及Massachusetts大學研制的CABARET(基于判例的推理工具),在將啟發式程序應用于系統開發方面都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但是,法律問題往往沒有唯一正確的答案,這是人工智能模擬法律推理的一個難題。選擇哪一個答案,往往取決于法律推理的目的標準和推理主體的立場和價值觀念。但智能機器沒有自己的目的、利益和立場。這似乎從某種程度上劃定了機器法律推理所能解決問題的范圍。

          第三,關于法律自然語言理解。在設計基于規則的程序時,設計者必須假定整套規則沒有意義不明和沖突,程序必須消滅這些問題而使規則呈現出更多的一致性。就是說,盡管人們對法律概念的含義可以爭論不休,但輸入機器的法律語言卻不能互相矛盾。機器語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例如,LDS基于規則來模擬嚴格責任并計算實際損害時,表現出的最大弱點就是不能使用不精確的自然語言進行推理。然而,在實際的法律推理過程中,法律家對某個問題的任何一種回答都可根據上下文關系作多種解釋,而且辯論雙方總是尋求得出不同的結論。因此,智能法律專家系統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還依賴于自然語言理解研究工作的突破。牛津大學的一個程序組正在研究法律自然語言的理解問題,但是遇到了重重困難。原因是連法學家們自己目前也還沒有建立起一套大家一致同意的專業術語規范。所以EdwinaL.Rissland認為,常識知識、意圖和信仰類知識的模擬化,以及自然語言理解的模擬問題,迄今為止可能是人工智能面臨的最困難的任務。對于語言模擬來說,像交際短語和短語概括的有限能力可能會在較窄的語境條件下取得成果,完全的功能模擬、一般“解決問題”能力的模擬則距離非常遙遠,而像書面上訴意見的理解則是永遠的終極幻想。(注:EdwinaL.Rissl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SteppingStonestoaModelofLegalReasoning,TheYaleLawJournal.(Vol.99:1957-1981).)

          五、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開發策略和應用前景

          我們能夠制造出一臺什么樣的機器,可以證明它是人工智能法律系統?從檢驗標準上看,這主要是法律知識在機器中再現的判定問題。根據“圖靈試驗”原理,我們可將該檢驗標準概括如下:設兩間隔開的屋子,一間坐著一位法律家,另一間“坐著”一臺智能機器。一個人(也是法律家)向法律家和機器提出同樣的法律問題,如果提問者不能從二者的回答中區分出誰是法律家、誰是機器,就不能懷疑機器具有法律知識表達的能力。

          依“圖靈試驗”制定的智能法律系統檢驗標準,所看重的是功能。只要機器和法律家解決同樣法律問題時所表現出來的功能相同,就不再苛求哪個是鋼鐵結構、哪個是血肉之軀。人工智能立足的基礎,就是相同的功能可以通過不同的結構來實現之功能模擬理論。

          從功能模擬的觀點來確定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究與開發策略,可作以下考慮:

          第一,擴大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發主體。現有人工法律系統的幼稚,暴露了僅僅依靠計算機和知識工程專家從事系統研發工作的局限性。因此,應該確立以法律家、邏輯學家和計算機專家三結合的研發群體。在系統研發初期,可組成由法學家、邏輯與認知專家、計算機和知識工程專家為主體的課題組,制定系統研發的整體戰略和分階段實施的研發規劃。在系統研發中期,應通過網絡等手段充分吸收初級產品用戶(律師、檢察官、法官)的意見,使研發工作在理論研究與實際應用之間形成反饋,將開發精英與廣大用戶的智慧結合起來,互相啟發、群策群力,推動系統迅速升級。

          第二,確定研究與應用相結合、以應用為主導的研發策略。目前國外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實驗室領域,還沒有在司法實踐中加以應用。但是,任何智能系統包括相對簡單的軟件系統,如果不經過用戶的長期使用和反饋,是永遠也不可能走向成熟的。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如果不能將初期研究成果盡快地轉化為產品,我們也難以為后續研究工作提供雄厚的資金支持。因此,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究必須走產研結合的道路,堅持以應用開路,使智能法律系統盡快走出實驗室,同時以研究為先導,促進不斷更新升級。

          第三,系統研發目標與初級產品功能定位。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發目標是制造出能夠滿足多用戶(律師、檢察官、法官、立法者、法學家)多種需要的機型。初級產品的定位應考慮到,人的推理功能特別是價值推理的功能遠遠超過機器,但人的記憶功能、檢索速度和準確性又遠不如機器。同時還應該考慮到,我國目前有12萬律師,23萬檢察官和21萬法官,每年1.2萬法學院本科畢業生,他們對法律知識的獲取、表達和應用能力參差不齊。因此,初級產品的標準可適當降低,先研制推理功能薄弱、檢索功能強大的法律專家系統。可與計算機廠商合作生產具有強大數據庫功能的硬件,并確保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判例的網上及時更新;同時編制以案件為引導的高速檢索軟件。系統開發的先期目標應確定為:(1)替律師起草僅供參考的書和辯護詞;(2)替法官起草僅供參考的判決書;(3)為法學院學生提供模擬法庭審判的通用系統軟件,以輔助學生在、辯護和審判等訴訟的不同階段鞏固所學知識、獲得審判經驗。上述軟件旨在提供一個初級平臺,先解決有無和急需,再不斷收集用戶反饋意見,逐步改進完善。

          第四,實驗室研發應確定較高的起點或跟蹤戰略。國外以知識工程為主要技術手段的人工智能法律系統開發已經歷了如下發展階段:(1)主要適用于簡單案件的規則推理;(2)運用開放結構概念的推理;(3)運用判例和假設的推理;(4)運用規則和判例的混合推理。我們如確定以簡單案件的規則推理為初級市場產品,那么,實驗室中第二代產品開發就應瞄準運用開放結構概念的推理。同時,跟蹤運用假設的推理及混合推理,吸收國外先進的KBS和HYPO的設計思想,將功能子系統開發與聯想式控制系統結合。HYPO判例法推理智能裝置具有如下功能:(1)評價相關判例;(2)判定何方使用判例更加貼切;(3)分析并區分判例;(4)建立假設并用假設來推理;(5)為一種主張引用各種類型的反例;(6)建立判例的引證概要。HYPO以商業秘密法的判例推理為模擬對象,假設了完全自動化的法律推理過程中全部要素被建立起來的途徑。值得注意的是,HYPO忽略了許多要素的存在,如商業秘密法背后的政策考慮,法律概念應用于實際情況時固有的模糊性,信息是否已被公開,被告是否使用了對方設計的產品,是否簽署了讓與協議,等等。一個系統設計的要素列表無論多長,好律師也總能再多想出一些。同樣,律師對案件的分析,不可能僅限于商業秘密法判例,還可能援引侵權法或專利法的判例,這決定了緣由的多種可能性。Ashley還討論了判例法推理模擬的其他困難:判例并不是概念的肯定的或否定的樣本,因此,要通過要素等簡單的法律術語使模糊的法律規則得到澄清十分困難,法律原則和類推推理之間的關系還不能以令人滿意的方式加以描述。(注:EdwinaL.Rissl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SteppingStonestoaModelofLegalReasoning,TheYaleLawJournal.(Vol.99:1957-1981).)這說明,即使具有較高起點的實驗室基礎研究,也不宜確定過高的目標。因為,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究不能脫離人工智能的整體發展水平。

          第五,人-機系統解決方案。人和機器在解決法律問題時各有所長。人的優點是能作價值推理,使法律問題的解決適應社會的變化發展,從而具有靈活性。機器的長處是記憶和檢索功能強,可以使法律問題的解決具有一貫性。人-機系統解決方案立足于人與機器的功能互補,目的是解放人的腦力勞動,服務于國家的法治建設。該方案的實施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以人為主,機器為人收集信息并作初步分析,提供決策參考。律師受理案件后,可以先用機器處理大批數據,并參考機器的和辯護方案,再做更加高級的推理論證工作。法官接觸一個新案件,或新法官剛接觸審判工作,也可以先看看“機器法官”的判決建議或者審判思路,作為參考。法院的監督部門可參照機器法官的判決,對法官的審判活動進行某種監督,如二者的判決結果差別太大,可以審查一下法官的判決理由。這也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司法腐敗。在人-機系統開發的第二階段,會有越來越多的簡單案件的判決與電腦推理結果完全相同,因此,某些簡單案件可以機器為主進行審判,例如,美國小額法庭的一些案件,我國法庭可用簡易程序來審理的一些案件。法官可以作為“產品檢驗員”監督和修訂機器的判決結果。這樣,法官的判案效率將大大提高,法官隊伍也可借此“消腫”,有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薪水,吸引高素質法律人才進入法官隊伍。

          未來的計算機不會完全取代律師和法官,然而,律師和法官與智能機器統一體的出現則可能具有無限光明的前景。(注:Smith,J.C,MachineIntelligenceandLegalReasoning,Chicago-KentLawReview,1998,Vol.73,No.1,p277.)可以預見,人工智能將為法律工作的自動化提供越來越強有力的外腦支持。電腦律師或法官將在網絡所及的范圍內承擔起諸如收債、稅務、小額犯罪訴訟等職能。自動法律推理系統將對訴訟活動發揮越來越多的輔助作用,例如,通過嚴密的演繹邏輯使用戶確信全部法律結論得出的正當性;在解決相互沖突的規則、判例和政策問題時提示可能出現的判決預測;等等。正如網絡的出現打破了少數人對信息的壟斷一樣,電腦法律顧問的問世,將打破法官、律師對法律知識的壟斷,極大地推動法律知識的普及,迅速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素質,使法律真正變為群眾手中的銳利武器。

          邏輯學在法學中的重要作用范文第4篇

          一、當代心理內容研究的主要基礎性問題

          心理內容研究是當代意向性研究的一個特殊面向。從心理語義學、哲學解釋學切入的論者認為,意向性就是心理符號的意義即心理語義性問題。站在認知科學、人工智能和計算機科學立場上的論者認為,意向性問題主要是表征問題。表征的特征就是“關于性”,即表征總是指涉它之外的事態。而持認識論和邏輯學視角的論者則把意向性問題歸結為心理內容問題(或簡稱為內容問題),因為意向性就是心理有特定的意向狀態,而有這些狀態就是有特定的態度和相應的內容,因此他們著重研究心理內容的基礎、條件、轉換過程和加工方式等。

          當代心理內容研究是傳統意向性研究的繼續與深化。一方面,當代諸多心靈哲學家在研究起點上大多以命題態度問題為出發點,并以命題態度的傳統研究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從而展開對內容基礎性問題的研究。當代心理內容研究綱領主要包括以下基礎性問題:(1)主體問題;(2)本質問題;(3)表征問題以及錯誤表征問題;(4)真之條件問題;(5)因果性問題;(6)自然化問題;等等。

          內容主體問題是傳統意向性研究的重點,目前主要有二元論、還原論、功能主義、解釋主義、取消主義等理論。內容本質問題,即內容究竟是什么?內容是否存在?如何存在?對這些問題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觀點,當代主要有外在主義或寬內容、內在主義或窄內容、內容二元論、內容本質主義等主張。表征問題主要包括表征概念問題,心靈表征理論、表征與表征為的關系問題、表征的形而上學問題等。表征問題是認知科學中最關鍵的基礎性問題之一。表征概念問題在我們模擬和解釋認知機制中是必不可少的①。心靈表征理論者如福多、菲爾德、卡明斯等人通常接受心理表征內容的自然主義描述,但是這些自然主義描述方案對錯誤表征問題(也就是析取問題)仍然爭論不一,這使得“析取問題已經引起了一個研究領域”②。這些懸而未決的問題還引發了認知動力學的相關問題,而且越來越多的認知科學家和哲學家已經認識到,表征觀念應該以更直接的、物理的術語來模擬和重構認知。當代強表征主義觀點認為,對于一個知覺經驗來說,具有某種現象特征就恰好是對它來說具有某種表征內容,但強表征主義遇到了兩個問題,即雙重面相問題和副本問題③。內容的真之條件問題也就是內容的真假或真值賦值問題,主要針對的是各種命題態度或意向狀態的真之條件或可滿足條件等問題,并且往往與邏輯論證密切相關聯。關于內容的自然化問題主要解決:內容在自然界的秩序中有無地位?能否用自然主義術語、物理主義原則來說明內容?由此而形成了不同的內容自然主義描述方案,主要有德雷斯基的信息論描述方案、米利肯的目的論描述方案、福多的思維語言描述方案。另一

          *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當代西方心靈哲學中的心理內容研究”(項目編號:11CZX051)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方面,除了以上有關內容的基礎性問題的一般研究以外,當代學者還對內容的特征問題(如規范性、透明性、因果相關性等)展開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

          在規范性問題上,在當代心靈哲學和語言哲學中,意義和心理內容具有一個規范維度,這個規范維度是思想和意義的一個必要條件。正是這些規范條件阻止將語義學的內容和心理的內容還原到自然主義屬性或因果屬性④。重要的是,心理內容和態度的規范本質主義成為當代內容規范性問題研究的主流。規范本質主義是有關具有命題內容的、或簡單命題態度的意向狀態的一個理論,并且該理論認為,能被以規范術語理解的這種狀態有兩個維度,即態度成分和內容成分⑤。內容成分的規范性能以兩種不同方式來理解,即作為有關語言學意義的一個論題或作為有關心理內容的一個論題。態度成分的規范性在于針對某個心理內容而采用的特定態度所相關的規范要求和正確性條件。一些學者(特別是Zangwill等人)已經辯護所有的命題態度應該根據這樣的條件來被理解,而其他人認為不同于信念的態度規范性能被還原為與相信相關的規范性。Ralph Wedgwood認為,根據規范原則,心理內容和態度以它們各自的本質而被理解。Nick Zangwill則進一步強調有關命題態度規范本質主義中心理東西的規范本質的重要性。Paul Boghossian也辯護這樣的觀念:即信念是根據其認為它正確的構成規范而被理解的,并且這些信念的定義特征是根據該規范來支配的。David Velleman和Nishi Shah也以不同的理由來辯護這樣的觀念。戴維森、克里普克、Michael Morris以及Robert Brandom等人也發展了心靈哲學和語言哲學中的這種傳統,并且使之在近二十年來處于主導地位。

          當代內容透明性問題研究被分成兩部分,即“相似性的透明性”和“差異性的透明性”。傳統觀點認為:(1)如果一個思考者的標記思想中的兩個思想擁有相同的內容,那么該思考者必定能先天地知道這兩個思想擁有其各自的內容;(2)如果一個思考者的標記思想中的兩個思想擁有不同的內容,那么該思考者必定能先天地知道這兩個思想擁有其各自的內容。這里的“先天地”是指“獨立于外在經驗”。Paul Boghossian指出這種傳統透明性問題的不足:第一,當心理內容違反這些透明性論題中的一個或兩個時,就會污染了推理錯誤和事實錯誤之間的不同。第二,在柏奇和普特南意義上,心理內容的反個體主義構念也違反了這兩個透明性論題⑥。

          在心理因果關系問題上,我們通常假定一個人的思想內容因果地影響他外在的物理行為。但從哲學角度看,它們的前提假定引發了當代許多有爭議的問題。第一個假定:存在心理因果關系,就會導致金在權所提出的因果排斥問題。第二個假定:人們心理狀態的內容是因果地相關于它們的行為的,這從心理內容外在主義視角中看是有問題的。第三個假定:我們對我們自己的心理狀態有優越通道,這在外在主義論題看來也是有問題的。因為,正如外在主義所認為的,如果我們的一些心理狀態的內容是部分地由經驗狀態所決定的,那么不清楚的是:主體如何能擁有他們心理狀態的完整知識而無需作出經驗觀察⑦。另外,由于內容的因果相關性問題是其在解釋行為方面由內容的作用中所引發的,因此,在內容解釋作用問題上,有觀點堅持認為,內容的解釋相關性在于它隨附于計算狀態的形式屬性。近年來在這領域研究頗深的學者們一方面關注相關因果理論的發展,另一方面關注相關因果理論的應用。

          二、當代心理內容研究的流派眾多且爭論不斷

          首先,從內容的本質方面來看,主要有外在主義與內在主義之爭。在當代心靈哲學中內容外在主義是主流觀點。外在主義認為,“意義(或內容)不在頭腦之中”,甚至強外在主義論點認為所有意向狀態的內容都是外在地被決定的。越來越多的當代哲學家成為意識外在主義者,如德雷斯基、泰依等。但是批判者們認為,外在主義思維依賴于兩個錯誤的假定,并且外在主義真之要求的條件是不一致的⑧。當代內在主義研究也有新的進展,并且深入地對內在主義進行了級別劃分。弱內在主義觀點認為,心理內容是獨立于它們主人頭腦之外的世界的:在從意義的命題態度情況中,微觀物理復制品能夠并且將會在心理上有所不同。塞爾為弱內在主義進行了辯護,他思考了從意義的命題態度,這種命題態度是有關該態度的主人的,如他的身體或時空方位⑨。

          當代這種內容本質的內外爭論主要體現在:“外在主義”概念與“反個體主義”概念區分有無合理性?自我知識是否與外在主義兼容?是否內容外在主義與通過第一人稱權威獲得的某種知識(或認識內在主義)相兼容⑩?近年來學界已經引發了所謂心理內容的“雙重成分”理論和“二維”理論,被稱之為外在主義和內在主義之間的“中間道路”。在中間道路的觀點上,心理狀態是被假定具有兩種內容:民間心理學的種類,這種是我們經常談論的并且是寬的;另一種是窄的,是某種非民間心理學種類。盡管如此,大多數學者不得不在內在主義和外在主義之間作出選擇{11}。

          其次,從內容的呈現方式來看,主要有概念主義與非概念主義之爭。傳統主流觀點是內容概念主義。概念主義者們根據嚴格的邏輯區分原則來確定內容是概念內容還是非概念內容,這些原則主要有(1)復合性;(2)認知重要性;(3)指稱決定性;(4)效力獨立性。根據這些原則,概念內容具有理性一致性、邏輯復雜性、主體性和媒介性、決定性、可表達性、可交流性和可行性等。當代重視內容的科學哲學研究的哲學家主張概念內容是研究的重點與核心。在他們看來,內容被認為是命題內容、意向內容、認知內容或心理狀態的語義屬性或意向屬性的承擔者。

          非概念內容是相對于概念內容而言的。在當代心靈哲學界中,有些學者明確否認非概念內容的存在,但也有許多學者認為不可忽視非概念內容,如McDowell、Sedivy等人。但也有學者認為不可忽視非概念內容,如埃文斯(Evans)、皮科克、福多、Heck、Crane等人。他們分別從嬰兒和非人類動物認知角度、從現象學的優質性(fineness of grain)角度、從知覺識別角度、從區分知覺(或經驗)和判斷(或思維)的角度、從知道如何與知道什么之間的區分角度、從概念獲得理論角度、從指示詞理論角度等不同方面對內容非概念主義進行了論證{12}。在非概念內容的作用問題上,一些心靈哲學家(如德雷斯基)已經暗示非概念內容作為一種信息產生和加工概念內容之間的中間地帶,在自然化語義學方案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福多則認為在說明某種聽覺和視覺現象中非概念內容發揮著解釋性作用,而且非概念內容僅僅發生在先于意識覺知的知覺加工的前期階段。而在具體的知覺內容問題上,還有學者提出了內容非概念主義的“內容”觀和“狀態”觀。絕大多數當代非概念主義者運用優質性論證(FoGA)來反對概念主義的論證。而由麥克道威爾所領導的概念主義者則運用所謂的“指示詞策略(DS)”來回應。也有極端分子如Jeff Speaks認為,沒有有關非概念內容的任何問題,但事實上存在有的知覺狀態的表征內容原則上不能是概念的情況。

          針對各方的爭論,羅伯特·漢納提出了弱專制非概念主義和強專制非概念主義,并且稱弱專制非概念主義所主張的內容為“偶然絕對地非概念內容”,由強專制非概念主義所主張的內容為“本質絕對地非概念內容”,或簡稱為“本質地非概念內容”。為此,他提出了“兩手論證”來論證非概念內容的存在{13}。而T. M. Crowther認為經驗內容具有概念的和非概念的特征以及相應不同的哲學動機,并對之進行了從占有—獨立角度的論證和認識論上被驅動的論證 {14}。近來也有學者認為爭論的關鍵之一是:知覺經驗是否擁有非概念內容和概念內容?當然,也有學者指出,概念內容與非概念內容的區分本身就存在問題。因為,盡管在認知科學中從視知覺的認識論研究角度來看概念內容和非概念內容之間區分是有用的,例如Jacob和Jeannerod就把非概念內容觀念運用到視知覺的經驗研究之中,以體現思維的復合性和知覺的優質性,但是從心靈哲學的視角來看,非概念內容觀念具有異類本質,而且對于“概念”觀念的本體論思考也仍然困難重重 {15}。

          再次,從內容表現形式的研究傳統上來看,主要有心理學視角、現象學視角、語言學視角等。當代跨學科的研究使得內容觀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學科(包括認知心理學、神經心理學、心理語言學、人工智能、認知動物行為學等)一起形成認知科學。這些學科中的每一學科的特定目標不同,但所有學科都分享這樣的信念:即認知過程是可以被分析和被理解的。

          在心理學研究框架內,當代一些學者認為,認知狀態和認知狀態的內容之間的混淆造成了對心理主義的顛覆,并且逐漸形成兩種內容心理主義顛覆觀。弱顛覆心理主義認為我們能夠通過研究內容來研究認知狀態,例如我們能通過研究語言學或邏輯來研究心靈。這種態度在認知科學和語言學理論中是有一席之地的。強顛覆心理主義認為,我們能夠通過給予計算機表征來產生認知狀態,這種表征表達認知狀態的內容并且在引起適當行為中發揮作用 {16}。

          在現象學視角中,當代學者在繼承胡塞爾思想的基礎上更加關注現象內容的研究。越來越受歡迎的論點是認為現象特征是一類表征內容,而且現在更關鍵的關注點是那些已經被稱為“經驗的透明性”的東西 {17}。這種“經驗的透明性”論題引發了大量的視覺經驗及其現象特征的表征主義描述。通過現象學觀察得出的結論是,經驗內省似乎能接觸的唯一方面是它的表征內容,即現象內容,從而形成現象特征的表征理論。如在現象意識的內容研究方面,有學者提出了“PANIC”理論,即認為“現象特征是一個這樣相同的特征如平衡的、抽象的、非概念的、意向的內容”{18}。

          在語言學視角方面,當代的塞拉斯、戴維森、福多等人倡導基于語言的思維模型,主張思維語言觀點。這也成為當前的主流觀點,由此而形成了不同“語句主義”或“表征主義”的類型或級別,如 “最小語句主義”和作為高級別的“直接語句主義”{19}。許多哲學家已經論證或假定在某種方式上語言是思維的本質方面,而且意向心理狀態本質的哲學解釋、心理表征機制的心理學解釋、內容歸屬的語義學解釋也以各種方式經常依賴于語言學上的表征和心理的表征之間的類比{20}。還有一些人根據語義理論解釋復雜表達式所具有的成分結構來刻畫構成思想的內在狀態,如各種語義學理論、意義理論。

          最后,從內容的研究方案上來說,主要有民間心理學傳統方案、取消主義研究方案、自然主義研究方案。內容的民間心理學傳統方案主要是通過心理語言進行隱喻式的描述體現出來的。內容的取消主義研究方案包括傳統的意義懷疑論描述以及極端的取消主義描述。極端取消主義研究方案主張民間心理學所斷定的實在根本就不存在,否定世界上存在著意義、內容之類的東西,相關的心理術語應該完全被取消,甚至認知心理學的概括化也不會適合民間心理學的概括化{21}。

          內容的自然主義研究方案是當代內容研究的主流方案,它一方面堅持民間心理學的立場,承認內容的存在地位,另一方面堅持對內容進行自然化。它實質上是介于二元論和取消主義之間的一種研究方案。德雷斯基等人用信息來描述思維內容,即信息論研究方案;米利肯等人則用生物進化中歷史選擇的專有功能或目的來描述思維內容,即目的論研究方案;福多等人深入到思維內部,提出了思維語言假說,將思維內容描述為思維語言中的心理表征,思維就是計算,即計算主義研究方案。

          當代語言哲學中的內容主題,是通過假定該語言使用者的某些心理狀態具有適當的、被轉移到言說者表達式中的內容,從而使語言學內容能被解釋。不同的學者把這些心理狀態在這種理論中所發揮的作用描述為或者是功能的、或者是推理的、或者是概念的,并且內容的相關理論就相應地被稱為功能作用語義學、或推理作用語義學、或概念作用語義學。Gilbert Harman明確地將心理狀態的計算功能主義和這些狀態的內容的功能作用語義學(FRS)結合起來,由此形成了CTM-FRS理論{22},而丹尼特則繼續賴爾的傳統形成解釋語義學。在最近20年,對基于拒斥表征主義的CTM 的批判日漸普遍。但福多的CTM論證仍被學界認為是當前最好的有關心靈的內容理論,因為通過假定能反映表征之間的語義關系的因果過程,它提供了產生一種科學的心靈理論的希望,并且接近于我們心靈的民間理論。

          三、結論

          綜上所述,就整體而言,當代心理內容研究主要有三條路徑:一是現象學的路徑,重在從現象學的立場出發考慮感受質和現象特征問題。還有學者在胡塞爾現象學研究基礎上,把胡塞爾稱之為“原始數據(hyletic data)”的東西解讀為不可清楚表達為一個命題態度的經驗的那種主觀感受質性,即關注對感受質的研究,并且認為胡塞爾陳述的知覺經驗描述,解釋了我們如何體驗接受性和敏感性的分布以及它們如何在知覺識別里合作。另外,還有學者研究表明:胡塞爾知覺現象學中所闡述的非概念內容思想為當代內容非概念主義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二是分析哲學的路徑。這條路徑肇始于弗雷格,他的涵義理論、思想理論以及由此引起的論爭構成了當代心理內容研究的理論背景。三是融合的路徑。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現象學傳統和分析哲學傳統的各自內部的融合。如在當代分析哲學傳統中,意義研究就有一種建立能說明一切形式的意義統一理論的趨勢;另一方面是這兩大傳統之間的融合,例如,很多當代學者都把意向性、心理內容、表征、語義性、意義等看成沒有本質區別的屬性或特征,作為統一的對象來研究,于是,意向性、表征論、語義學、意義、內容等以前分屬不同領域的研究便合而為一了。就英美心靈哲學中的心理內容研究而言,當代研究有如下幾個方面需要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第一,心理內容已經成為多個學科共同關注的焦點問題。心理內容不僅是形而上學研究的熱門話題,更成為許多學科的交匯點、聚焦點。一方面,心靈哲學、語言哲學、解釋學、邏輯學等哲學分支發揮各自優勢從特定的視角、獨特的概念框架對它進行透析。認知科學、人工智能、計算機科學等則基于強烈的應用動機,從特定的方面對它進行解密,因為已有的計算機、人工智能模型要實現其智能水平的突破,必須具有像人那樣的本源的、自發的心理內容,只有這樣它才可能由純符號的加工機、句法機變為能意識并加工意義的語義機。而要這樣,必須研究心理內容的本質、機制、存在方式、功能和條件。另一方面,由于心靈哲學家和認知科學家的推動和有效的工作,又有對心理內容問題的綜合的、整合性的研究。在這樣的研究背景下,逐漸形成了特色鮮明的兩大陣營:一派以現象學視角的經驗內容研究為主,一派以理性認識的思維內容研究為主。

          第二,從整體上看,當代西方心靈哲學家們注重尋找心理內容的自然科學基礎,而且往往借助于當代科技發展的實際情況而進行微觀描述,并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他們的心理內容研究深入而具體、生動而不空泛,有力地推動了當代本體論、認識論研究。當然,他們對心理內容問題的整體性回顧、反思仍然不夠,而且當代內容外在主義和內容內在主義在內容本質、特點、成立條件等問題上缺乏全面的、整體的、歷史的觀點,尤其在揭示內容成立條件過程中,盡管注意到了語言指稱因素、社會環境因素,但對其他因素仍關注不多,宏觀把握不夠。

          第三,值得引起重視的是,當代西方學者開始重視從哲學的立場來研究心理內容問題。尤其是,當代內容外在主義者們從漠視心理內容理論到充分肯定、承認之。例如,吉勒特和麥克米倫等人引入并運用實踐觀研究內容問題,提出意義作為內容的呈現方式最終是由實踐決定的,心理內容的出現或存在根源于實踐。皮科克等人分析了思想的內容隨環境變化而變化的特點。佩里格林則在內容結構問題上體現出明顯的辯證法思想等,甚至有些學者還從內容外在主義立場對的心理內容理論進行了評析。這些都為國內研究心理內容問題提供了寶貴的借鑒經驗和廣闊的研究平臺,并且對深化我國心理內容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注釋:

          ① H. Lyre, Special Corner: Representational Content and Cognitive Abilities, Cogn. Process,(2009)10, pp.51-52.

          ② Jesse J. Prinz, The Duality of Content, Philosophical Studies,(2000)100, p.30.

          ③ Berit Brogaard, Strong Representationalism and Centered Content, Philos Stud., (2010)151, pp.373-392.

          ④ Pascal Engel, Wherein Lies the Normative Dimension in Meaning and Mental Content? Philos Stud.,(2000)100, pp.305-321.

          ⑤ Asbj rn Steglich-Petersen, Against Essential Normativity of the Mental, Philos Stud., (2008)140, pp.263-283.

          ⑥ Paul Boghossian, The Transparency of Mental Content revisited, Philos Stud., 15 September 2010, Springer.

          ⑦ Albert Newen, Preface to Mental Causation, Externalism and Self-Knowledge, Erkenn.,(2007)67, pp.147-148.

          ⑧ Amir Horowitz, Contents Just are In the Head, Erkenn, (2001)54,pp.321-344.

          ⑨ Anthony E. Newman, Two Grades of Internalism, Philosophical Studies(2005)122,pp.153-169.

          ⑩ B. J. C. Madison, On the Compatibility of Epistemic Internalism and Content Externalism, Acta Anal (2009)24,pp.173-183.

          {11} Anthony E.Newman, The Good, the Bad, and the Irrational:Three Views About Mental Content, Philosophical Psychology,(2004)Vol.17, No.1.

          {12} Y. Gunther, Essays on Nonconceptual Content, MIT Press, 2003, pp.1-19.

          {13} Robert Hanna, Kantian Non-conceptualism, Philos Stud.,(2008)137,pp.41-64.

          {14} T. M. Crowther, Two Conceptions of Conceptualism and Non Conceptualism, Erkenn,(2006)65,pp.245-276.

          {15} Alessandro Dell'Anna, Marcello Frixione, On the Advantage(If Any)and Disadvantage of the Conceptual Nonconceptual Distinction for Cognitive Science, Minds & Machines(2010)20, pp.29-45.

          {16} Terry Dartnall, Reverse Psychologism, Cognition and Content, Minds and Machines,(2000)10, pp.31-52.

          {17} U. Kriegel, Phenomenal Content, Erkenn,(2002)57, pp.175-198.

          {18} Alex Byrne, Consciousness and Nonconceptual Content, Philosophical Studies,(2003)113,pp.261-274.

          {19} William G. Lycan, Mental Content in Linguistic Form, Philosophical Studies,(1990)58, pp.147-154.

          {20} Robert Stalnaker, Mental Content and Linguistic Form, Philosophical Studies,(1990)58, pp.129-146.

          {21} John Collins, Theory of Mind, Logical Form and Eliminativism, Philosophical Psycholog,(2000)Vol.13, No.4.

          邏輯學在法學中的重要作用范文第5篇

          【關鍵詞】本科教育 會計教育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H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08)08(b)-0119-02

          1 引言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會計作為經濟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全球通用商業語言,在企業管理和經濟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作為會計人才的主要供給源,高校本科會計教育的重要性亦隨之增加,會計教育的方向、模式和質量對會計工作具有重要的影響。在此過程中,表現出許多引人深思的本科會計教育問題,尤其是會計教育如何適應現代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培養創新型、應用型和國際型的會計人才已成為當前本科會計教育所面臨的重大課題之一。因此,進一步檢視我國本科會計教育的目標,教學內容設計與教學資源,對于進一步提高會計教學質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我國會計學本科教育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2.1 會計本科教育目標不夠明確

          會計教育目標作為會計教育模式的出發點,從根本上決定整個會計教育的發展,因此是不可或缺的,是會計教育面臨的首要問題。但我國會計教育目標到底是什么,至今未有定論。國家規定高等學校會計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為:“培養在企、事業單位,會計事務所、經濟管理部門、學校、科學機構從事會計學的實際工作和本專業教學、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備的高級專門人才。”但這一目標存在如下弊端:一是該目標表述不夠明確,各高校對其的理解各異。該目標雖由國家制定,但不同的高校對其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有的學校認為是通用型人才,有的認為應側重于應用型、專門型,還有的提出開拓型、外向型等等。由于思想不統一,教改的側重點不盡一致,因而難以評價、判斷教改成果。二是職業性和專門性過強。過分強調學生會計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不注重綜合素質的教育,缺乏對學生開拓創新精神、協作交際能力、職業道德水平以及使學生終生受益的學習方法的培養,難以適應當今社會對綜合性高素質會計人才的要求。三是未能與時俱進。會計職業界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有了新變化,教育界沒有及時意識到這一問題,調整自己的教育目標,致使許多會計專業的學生無所適從,于是大都把通過注冊會計師考試作為學習的主要目標,影響到會計人員的整體質量。這些問題都說明會計教育目前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問題,我們有必要重新確立會計教育目標。

          2.2 課程體系缺乏合理性

          目前我國會計專業本科教育的課程設置大多是以會計學應涵蓋的基本內容來確定的學科體系.并以此為依據設置專業主干課程。這種課程體系的不足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知識結構比較狹窄。首先,這種學科體系以核算為主、理論分析為輔。重實務和會計制度詮釋方面的課程而輕理論課程,導致會計教材頻繁更換,使會計理念無法進一步深化和升華。其次,專業課程內容缺乏系統性,專業課程內容重復較多,如管理會計所講的變動成本法等又重復出現在成本會計課上,相應減少了學生的有效學習時間,增加了教師的負擔,造成資源浪費。再次,側重國內會計制度學習,缺乏時代性。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趨勢的日益增強,新的會計業務層出不窮,會計人員如果不熟悉國際會計準則、國際商務慣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就難以掌握和反映國際經濟活動的會計信息。雖然一些學校能夠隨著會計準則和法規的變更及時修訂會計教材,但是較少有教材能夠及時地反映國內外的最新研究成果;會計教育過分依賴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缺乏深度理論探索,重制度解釋輕理論分析,這不利于學生深入思考能力和綜合運用能力的培養,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一體化所需國際會計人才的要求。二是對基礎課的學習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專業課程與基礎課程比重失調。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基礎課程的內容必須涉及社會、人文、自然、科技等領域。而在我國本科會計教育中,過分強調專業化程度,不注重知識結構的通用性;對相關專業課程如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前沿問題、稅法、統計學等內容重視程度還不夠。三是對技能培養的意識還比較薄弱。由于選修課程中很少開設信息檢索技術、數據開采工具和知識發現技術等課程,使得學生難以掌握查詢資料與檢索信息等技能。

          2.3 教學手段有待改進

          我國傳統的教學模式落后,教師所運用的教學方式較單一,缺乏靈活性和啟發性。在教學過程中,師生之間的互動性較差,學校不能根據課程的具體特點變換和革新考試方式。沒有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也沒能合理地運用案例教學,不能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不利于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傳統的教學方法的缺陷集中表現在只著重于傳授和吸收知識,而忽視知識的應用。在傳統教學模式下,學校教學以教師為中心,書本為依據,沒有考慮學生的差異,扼殺了學生的個性,忽視了學生能力的發展。更不能鍛煉和開發學生的判斷能力和決策能力,使教學效果大打折扣。會計問題及其解決方法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會計教學的目的不應局限于現有知識的單純傳授,而更重要的是使學生獲得一種學習能力、創新能力。教學的重點應該是培養學生處理非確定局面時所需的方法和技巧。要想改變這種現狀,我們應該借鑒國外大學先進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手段。

          2.4 師資狀況需要改善

          目前我國高校會計教育教師隊伍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知識結構不合理,缺乏知識經濟時代教師所必需的一些相關學科知識。會計實務中新問題層出不窮,而會計教學的具體內容往往多年一成不變。教學內容與會計實踐相差較大,教師本身缺乏實踐經驗,教師在授課過程中缺乏對社會經濟熱點問題的講解和分析,這不利于學生及時了解實務界出現的新問題、新動態,影響學生對未來會計發展趨勢的把握。教學和科研多是“紙上談兵”,理論與實踐脫節比較嚴重。而在西方發達國家,會計專業教師會定期深入到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收集和整理資料。實踐活動是實務界和教育界緊密相連的一種渠道,實踐活動可增加教師的閱歷,提高教師的業務處理能力,對提高會計教學和會計研究的質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 提高本科會計教育水平的對策

          3.1 重塑會計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

          知識經濟時代到底需要什么樣的會計人才,是影響會計教育培養目標最重要的因素。美國大學商學院聯盟提出會計教育應該使學生對各種會計職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包括公共會計職業、企業、政府及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工作。澳大利亞的會計教育不僅要求學生具備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會計記賬和報表編制的知識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求學生具有分析和解釋財務報表,建立和運用計算機會計系統,并訓練學生的語言表達和文字組織方面的能力,以便日后更好地參與企業的管理決策。

          我們當前所處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迅猛擴張、更新,學科之間知識相互滲透,會計學科不斷吸收其他學科的知識。我國會計本科教育目標的確定,應當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時代特點并立足于中國實際,注重培養知識全面的高素質專業人才。由于我國當前和今后本科畢業生的去向一是進一步攻讀碩士研究生,二是流向會計職業界,因此本科教育自身可以分為精英教育和大眾教育兩個層次,對于前者應為他們繼續深造創造一定的條件,其培養目標可界定為:在培養專業意識的基礎上,拓寬知識口徑,擴充基礎知識范圍,使其具備較為扎實的經濟學、管理學的基礎和較為寬廣的考察社會經濟現象的視野,真正構建起金字塔式的定量分析與定性描述相結合的知識結構;而對于后者,則可以培養成具有較高會計專業素養和操作能力的會計專業應用型人才,可將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具有較強的市場經濟意識和社會適應能力,專業扎實,視野開闊,能滿足會計職業界需要的會計專業人才。

          3.2 優化課程體系

          借鑒美國等其他國家會計教育課程體系,我國本科會計專業課程應按照“厚基礎、寬口徑、重能力、高素質”的要求,緊跟學科前沿發展與科學技術更新,致力于培養會計專業學生的品質和能力,實施“通才教育”,大力培養“復合型人才”。據此,我國會計本科教育課程體系應做相應調整。一要加強公共基礎教育,夯實基礎知識。美國本科會計教育中,公共課程設置體現了會計教育必備的專業基礎知識,專業課程以外的課程所占比重大,選擇余地寬,基礎課程及選修課程的學分占了總學分的53%。我國在本科教育中亦應強化學習數學、外語、計算機基礎、數據庫知識、文學、法學、美學、哲學、寫作、邏輯學、研究方法論、公共關系學、經濟學等課程;二要拓寬專業基礎課教學內容。不能單純地追求本專業學科知識的系統性和完整性,應打破傳統的學科知識結構,淡化各學科間的界限,減少由于專業細化造成的知識缺陷。在會計專業課程之外,應進一步開設計量經濟學、稅務學、企業管理學、市場營銷學、經濟法規等課程。三要精簡會計主干專業課。應合理界定各門課程的內容,合并精煉教學課程,避免教學內容的重復。會計主干專業課包括:基礎會計學、中級財務會計、管理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審計學和會計電算化。四是要優化會計教材。要督促各高校及時根據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更新原有教材體系和內容,并建立嚴格的審查制度,切實提高會計教材的質量。在會計教學的改革中要進一步豐富教學內容,打破教學內容只局限于教材的現象,某些學術性期刊如《管理世界》、《會計研究》等應該成為會計學習的重要信息來源之一。同時要致力于促進教材內容的國際化,部分專業核心課程可以直接使用原版教材,如基礎會計學和中級財務會計等課程。

          3.3 創新教學方法

          在現代化的經濟環境下,知識更新更加迅速,實務發展日新月異,傳統的教學方式加上極度規范化的考試制度已經不足以提供給學生充分的準備去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教會學生如何學習變得更為重要。美國在會計教育上實行“教師授課為輔、學生參與為主”的新教學方法,強調教師的主要職責應該是引導、啟發、組織學生的學習思考,通過案例分析、小組討論、實務研究等形式調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加深對所學會計知識的認識和理解,鍛煉和培養學生各方面能力。澳大利亞大學在會計本科教學中注重組織豐富多彩的教學活動形式,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強化教學課程的認識和理解。

          我國應以注重培養學生的思考能力和創新能力為出發點,盡快改進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改進授課方法。教育改革最重要的是教育方法必須擺脫傳統思想的束縛,提倡開放式的創造性思維教學,激發學生的發散性思維,培養學生的創造力。今后的本科會計教學方式應當從灌輸式向啟發式轉化,從單一方式向多元方式轉變,從單向交流向多向交流轉化,重視問題解決過程,重視原理應用。改革單一的“滿堂灌”和“填鴨式”教學方法,課堂講授要以引導啟發為主,系統闡述為輔,根據課程的特點和內容采用形式多樣的方法,充分調動和引導學生的想象力和思維創造力。

          第二,增加案例教學和課堂討論。案例教學一直是高等院校會計教育中的薄弱環節,盡管很多高校也很重視案例教學,但諸多因素限制了案例教學的發展。應通過案例教學培養學生的專業綜合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提高他們在壓力下工作的專業素質,增加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拉近理論與實踐的距離。為保證案例教學的效果,案例教學至少應包括財務會計案例、財務管理案例、審計案例和管理會計案例。要搞好案例數學,主要應抓好案例收集與整理這一環節,并對授課教師提出更高的素質要求。

          第三,推廣現代教學手段。多媒體教學是實現教學手段現代化和教學方法科學化的重要方式之一,為了推廣這種教學方式,必須積極調動教師和學生的積極性,配備現代化多媒體電子設備,投入人力物力進行多媒體課件的制作,大力提高教學效果。在改進教學方式與手段的同時,必須研究解決相關的一系列問題,比如對現代化教學手段的教學效果采用新的評價標準與方法,以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與條件。

          第四,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充分體現會計教學與會計實務的結合,才能真正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了構建實踐教學體系,加強實踐鍛煉,應構建一個相對獨立的與課堂教學有機結合的實踐教學體系。一方面要大力加強校內實踐教學。要加強課堂教學的實踐演示, 推廣助教崗位,歡迎學生參與科研項目,培養學生的科研能力,提高實踐課課時比例,增加實習課的內容。另一方面要加強校外會計實踐教學。通過社會實踐提高學生的交際能力、公關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同時讓學生了解國情,了解社會,了解我國企、事業單位會計工作現狀,了解與會計工作有關的具體問題。抓好畢業實習環節,鞏固學生理論知識,豐富感性認識。社會實踐和校內模擬實踐教學相結合,提高實踐課的效果,培養學生的知識應用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

          3.4 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當今社會科技發展突飛猛進,知識日新月異,教師無法用過去所學的知識,教現在的學生去適應未來的世界。因為,會計教師應樹立終身學習、適時學習的觀念,及時優化自身素質結構,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加強專業知識學習。要采取定期培訓、進修學習、訪問交流等方式,提升會計教師在教育學、心理學、會計專業理論等方面的知識積累,不斷優化知識結構。二是加強實踐鍛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為會計教師提供實踐鍛煉的機會,深入到企業以了解會計實務工作或進行調研。在實踐活動中,教師可以幫助企業、會計師事務所解決一些問題,同時又為會計教學提供了寶貴的案例教學資料。三是嚴格考評工作。應以制度的形式對教師進行考評,以保持授課內容具有前沿性。在考評方面,除注重教師的專業能力之外,不應忽視教師的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

          參考文獻

          [1] Lin,Z.Jun,Xiaoyan Xiong and Min Liu,Knowledge base and skill development in accounting education: evidence from China [J].Jounal of Accounting Edueation,2005(23):149-169.

          [2] 劉玉廷.對我國高級會計人才職業能力與評價機制的探討.[J].會計研究,2004,(6):27-30.

          [3] 劉永澤,孫光國.我國會計教育及會計教育研究的現狀與對策[J].會計研究.2004,(2):75-81.

          [4] 邁克爾?戴爾蒙德.新形勢下的會計教育、研究和實務[J].會計研究.2005,(12) :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