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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梯噪聲污染是特殊的環境侵權行為
過錯責任原則是我國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一般適用于侵權行為,而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例外。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住宅電梯噪聲污染是一種特殊的環境侵權行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住宅電梯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噪聲,一般而言,這些噪聲都在人體的忍耐限度內,但如果排放的噪聲超出了人體的敏感度和耐受性,即使噪聲不具違法性,也不能據此否認噪聲的危害性[1],進而否認噪聲污染的產生。
(二)住宅電梯噪聲污染侵權責任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侵權人以污水排放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住宅電梯屬于特種設備,有專門的法規與規程,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電梯監督檢驗規程》《電梯技術條件》和《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等,但這些法規與規程均是電梯質量相關規定,并無電梯噪聲排放標準與限值的規定,且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使電梯質量合格,噪聲排放符合電梯設備運行標準,也不能免除電梯噪聲侵權的法律責任。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被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編第七章的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證明下列事實:侵權人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造成的損害;侵權人排放的污染物或二次污染物、生態破壞與損害之間存在相關性。”按照這一規定,居民如主張住宅電梯噪聲侵權,必須舉證證明住宅電梯噪聲存在、噪聲給居民造成的損害以及噪聲與損害之間的關系,噪聲可以通過鑒定作出,損害也可以提供醫療檢測報告或醫院診治記錄,但如何證明噪聲與人體所受傷害存在關聯卻是個難題。噪聲對人體生理造成的直接危害并不明顯,與人的身體狀況和心理承受能力密切相關,是一種感覺性損害[2],如將該舉證責任交由居民,顯然是極大地增加了舉證難度,會使噪聲侵權的主張很難獲得法律支持,有損特殊侵權無過錯責任的立法原旨。筆者認為,應當參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三十條【環境污染、生態侵權舉證責任的規定】“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糾紛,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只要居民能夠證明住宅電梯噪聲的存在、自身受損,則應根據噪聲會導致人體受到傷害的科學理論以及一般社會認知,認定損害系由噪聲導致,如侵權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噪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就構成特殊的環境侵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這一觀點也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法院的認同與支持,直接將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侵權行為一方。①
(三)住宅電梯噪聲污染侵權責任主體
開發商通常為住宅電梯噪聲侵權責任主體。開發商對其開發建造的住宅建筑及配套設施負有保障責任,應當按照《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的強制性標準采取隔聲、減震、降噪措施的作為義務,保證其所選定的設施不對業主產生噪聲污染,故開發商應當成為住宅電梯噪聲污染的一般侵權責任主體。電梯設備制造商雖然是電梯的設備制造和安裝主體,但一般是受委托安裝電梯,并非電梯設備的產權人和管理人。如住宅電梯的設計、建筑、安裝、驗收均達標,即符合《電梯技術條件》《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等的要求,則電梯設備制造商一般不應成為電梯噪聲污染的侵權責任主體。作為住宅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物業公司,是否承擔電梯噪聲侵權責任要看其對于噪聲的產生在管理上有無過錯,且其是否為電梯設備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如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了小區電梯的運營管理維護事宜由物業公司負責或者概括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服務,則物業公司管理上就可能構成過錯,進而成為住宅電梯噪聲污染的侵權責任主體。
二、各地法院對住宅電梯噪聲排放標準的適用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確定住宅電梯噪聲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并未規定對住宅建筑中電梯產生的噪聲進行評估的明確標準,因此在司法審判實務中,對住宅電梯所產生噪聲適用的環保標準主要依據行政機關所的規范。這些規范主要有《民用建筑設計隔聲規范》《聲環境質量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等,而各地法院在審理電梯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時,對于上述規范的適用往往持不同立場,裁判尺度不一,甚至有的法院采用的噪聲排放標準被另一法院直接裁定不予適用。下文,筆者將結合法院的具體裁判,對此作簡要介紹和分析。
(一)參照適用《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
(2018)閩0104民初4985號《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就明確指出,《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2010)是對民用建筑隔聲設計制定的相關標準,無論涉案房屋的驗收是在該標準出臺前還是出臺后,都應當接受該標準的調整和約束,在該標準出臺前驗收的房屋不符合該規范的均應當整改至符合該規范規定的標準。
(二)參照適用《聲環境質量標準》
(2014)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828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武漢市洪山區環境監測站對涉案房屋的監測報告,涉案房屋噪聲排放均未超過《聲環境質量標準》的相關規定,故涉案房屋的噪聲污染值也未超過國家允許的噪聲污染最高值。
(三)參照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2020)浙10民終520號《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認為,案涉電梯使用過程產生的噪聲超出GB22337-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相關標準限值要求,而噪聲對人體會產生損害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故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四)參照適用《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2019)魯0502民初2330號《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認為,法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為鑒定標準對案涉房屋的電梯噪聲進行了檢測并出具鑒定報告,該鑒定報告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法院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納。
(五)排除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2020)粵01民終8580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住宅建筑生活服務設備噪聲適用環境保護標準的批復》,無論是《社區噪聲排放標準》還是《工業企業邊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均不適用于對安裝在住宅建筑內為該建筑內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設備(如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產生的噪聲進行評價。因此,社區噪聲排放標準不適用于本案例。
三、住宅電梯噪聲排放標準的法律適用規則
雖然各地法院認定住宅電梯噪聲污染的標準不一,但大量的審判案例也表明,只要居民能夠證明存在環境污染行為、環境污染損害事實,且提供了電梯噪聲鑒定報告,電梯噪聲侵權責任一般可以認定。因此,如何選擇和識別噪聲排放標準,進而認定構成住宅電梯噪聲污染,是住宅電梯噪聲環境污染侵權問題的核心和關鍵。
(一)住宅電梯噪聲排放標準應當適用《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
《聲環境質量標準》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聲環境質量。因此,毫無疑問,本規定適用于住宅電梯噪聲污染的排放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系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聲環境,而特別制定,住宅小區作為民用建筑和電梯噪聲污染的選擇以《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為準,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立法邏輯和立法目的。
(二)住宅電梯噪聲一定條件下可選擇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雖然《社區噪聲排放標準》明確規定,該排放標準僅適用于“商業文化娛樂場所和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和控制”,但2011年,環境保護部向安徽省環境保護廳了《關于住宅建筑使用生活服務設備產生噪聲的環境保護標準適用問題的批復》(環函〔2011〕88號),其中也明確了《社區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不適用于評價安裝在居住建筑內為該建筑內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設備(如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產生的噪聲。但是,雖然這一規定不適用于本案所涉及的環境,但住宅作為人們日常生活的場所,對防噪的要求比一般環境更高。按照社會的普遍認知,很難說涉案變壓器處在對環境噪聲要求較高的居住場所時沒有危害。現有法律法規并無住宅電梯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司法審判實踐中,如各方當事人均同意按照《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住宅電梯噪聲進行檢測,或者一方當事人按該標準檢測后其他方不認可但又不按照其他標準重新檢測的,根據民事訴訟證據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法院很可能會支持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三)住宅電梯噪聲謹慎選擇適用《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首先,《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將環境噪聲污染分為工業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噪聲污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按此分類,住宅電梯產生的噪聲污染屬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其次,《環境保護部關于住宅建筑生活服務設備產生噪聲適用環境保護標準的批復》(環函〔2011〕88號)明確排除了《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在住宅建筑電梯設備噪聲評價中的法律適用,包括《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和《社區噪聲排放標準》(GB22208)。這兩項標準不適用于評價在住宅建筑內設置的為該建筑內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設備(如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產生的噪聲,《噪聲法》并未規定該類噪聲的適用環保標準。最后,從《工業企業邊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名稱可以看出,該噪聲排放標準適用于一定范圍的工業企業。在司法實踐中,除非住宅區靠近工業企業,大多數法院在侵權人提出異議后不會采用這一適用標準。
四、住宅電梯噪聲排放標準的選擇與思考
住宅電梯噪聲排放標準,應首先選擇適用《聲環境質量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如一方選擇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而對方并未提出異議的,則《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也可參照適用。但是,如居民選擇適用《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則應當舉證證明住宅必須緊鄰工業企業廠界,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適用條件。上述不同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噪聲排放閾值并不一致,存在較大差異,適用不同的標準可能會得到完全不同的法律結果。故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住宅電梯噪聲排放標準的情形下,居民一方或是開發商一方先選擇適用噪聲排放標準,即選擇的優先性,選擇哪一噪聲排放標準,即選擇的確定性,很大程度上會決定住宅電梯噪聲污染的侵權責任的最終認定。總之,居民的生命健康權應當受到保護與尊重。住宅電梯噪聲排放標準,目前國內立法尚屬空白,出現了很多新的法律問題。如何科學設置住宅電梯噪聲排放標準,如何準確認定住宅電梯噪聲污染侵權,地方各級人大及政府可以作為立法重點,通過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結合地方實際科學、民主、合理規定,以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參考文獻
[1]谷昔偉,章智敏.噪聲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不以行為違法性為要件[J].人民司法,2015(2):35-37.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源頭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推行清潔生產,淘汰污染嚴重的工藝、設備和產品,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機動船舶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合理規劃交通干線走向和各類功能區域。
第八條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包括該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所在地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及時批復。
第九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十日內批復;因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條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十日內批復。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環境噪聲監測網絡,定期環境噪聲監測公告。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加強對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環境噪聲的監測,并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設置環境噪聲污染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被檢查者應當接受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四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施: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科研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區;
(四)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十六條因使用工業固定設備、流動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造成污染的設備種類、數量、安裝位置圖、運行時間、噪聲值、防治措施和相關技術資料。
前款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屬于突發性的重大改變致使環境噪聲污染加重的,應當在改變后三日內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從事工業生產以及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金屬、非金屬、食品等加工項目的,應當符合廠界環境噪聲標準。
第十八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內,不得從事下列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生產活動:
(一)機械切割鋼材、鋁合金等金屬材料;
(二)機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屬材料;
(三)其他嚴重干擾居民正常休息的工業生產活動。
第十九條工業產品產生噪聲的,生產者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排放噪聲的強度。超過噪聲限值的,不得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進行建筑施工作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十五日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期限、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超過噪聲限值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建成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產生噪聲污染的夜間建筑施工作業;但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進行前款規定的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提前三日公告噪聲污染影響范圍內的居民。
第二十四條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時間作出限制性規定,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輕軌道路穿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設置聲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聲污染。
第二十六條在已建成或者將要建成的鐵路和城市交通干線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確定間隔距離,并采取設置聲屏障、安裝隔聲門窗等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輛超過噪聲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區內行駛,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者通過年度檢驗。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根據噪聲污染程度和城市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劃定機動車輛禁鳴區域、路段以及大型貨車、拖拉機、摩托車禁行路段、時間,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在非禁鳴區域、路段長鳴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第三十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警報器的,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除執行緊急任務外,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一條鐵路機車駛經城市市區以及機動船舶航經城市市區的港口和航道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在居民住宅區從事商業貿易、餐飲娛樂、體育以及組織旅游、培訓等活動使周圍居民受到環境噪聲影響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一個月內進行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它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三)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
(五)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條在經營活動中安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水泵等產生噪聲污染設備的,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條使用伴唱機、樂器、健身器材等進行家庭娛樂活動、身體鍛煉或者其他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安裝家用空調器室外機的,應當符合房間空氣調節器安裝規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經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場界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
前款規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三日。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有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檢舉、控告后不按規定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二)對申報的事項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批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筑施工作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有關設施、設備實施監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檢查者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為超過噪聲限值的機動車輛辦理登記或者通過年度檢驗的;
(六)利用職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一條受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加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發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偶發性強烈噪聲,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既定數值的強烈噪聲。超過上述標準的既定數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二)午間,是指北京時間十二時至十四時之間的期間;
(三)夜間,是指北京時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之間的期間;
(四)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的施工。
第一條為控制環境噪聲污染,創造安靜適宜的城市環境,保護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制定邢臺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制定的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和其它正常黨活動的現象。
第三條凡在本市轄區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管理。
各級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和檢查人員有義務為被檢查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和義務,有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
直接受到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減輕、排除噪聲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環境噪聲標準和環境噪聲監測
第七條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規定的各類區域,按照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邢臺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規定的批復》(政字[1995]38號)執行。
第八條城市各工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執行。
(一)1類區:晝間:44dB(A):夜間:45dB(A)
(二)2類區:晝間:60dB(A):夜間:50dB(A)
(三)3類區:晝間:65dB(A):夜間:55dB(A)
(四)4類區:晝間:70dB(A):夜間:55dB(A)
夜間的概念:
冬季(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22:00-次日6:30
春夏科季(3月16日-11月14日)23:00-次日6:00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負責全市噪聲聲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和全市噪聲聲污染糾紛的監測數據的技術裁定。
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為本轄區環境管理提供噪聲監測數據。
第十條凡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之前,其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原批準單位檢驗,檢驗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拜謝標準。
對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限期治理。
省屬及省屬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提請省環境保護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十三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排放噪聲設施、噪聲污染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噪聲的噪聲源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并如實提供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資料。
噪聲源的種類、數量和排放的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拆除或閑置噪聲污染治理設施的,應當征得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排放噪聲六天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提出局面申請,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審查批準,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上述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3天內作出答復,并在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凡在本市建筑施工中使用機構、設備,其排放噪聲可能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拜謝標準的,必須在開工15日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填寫出建筑施工噪聲拜謝登記申報表,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嚴禁夜間在建成區內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險、救災作業除外。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備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使用證。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和禁止車輛使用警報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十八條拖拉機、柴三馬、農用車、機動平板車等車輛,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在劃定禁止行駛的街道行駛。
第十九條在市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一律禁止使用氣喇叭、怪喇叭,禁止用喇叭喚人和在市區內道路上試驗喇叭。
在有禁鳴樗的地段禁止使用喇叭。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在城區內,未經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第二十一條嚴禁在商業活動中采用發出高大聲響的方法招徠顧客。
第二十二條學校、公園、舞廳、影劇院及其它文化娛樂場所使用的間響發出的聲響,不得超過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露天卡拉OK和其他音響設備應在夜間(冬季:22:00-次日6:30;春夏秋季:23:00-次日6:00)停止營業。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具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除責令其糾正外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放噪聲申報登記事項的,處以1000元罰款。
(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三)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責令補繳,并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在禁止區域和時間內作業,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不聽勸阻的,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交通、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和使用,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建設項目在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時即投產使用的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二)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產使用的,處以2000元至6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10000元到20000元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罰款由環境保護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噪聲污染損害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并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可視期情節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鍵詞:交通噪聲;污染現狀;控制對策
中圖分類號: P733.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城市化的進程使城市交通迅猛發展,主要體現在城市道路的拓展和機動車輛數的成倍增長,而由此帶來的城市交通噪聲污染問題日益突出,下面筆者針對紹興市區近年來的交通噪聲污染現狀進行淺析,從而得出其防治對策和治理途徑。
1、紹興市越城區交通噪聲現狀分析
紹興地處中國東南沿海,東接寧波,西臨杭州,距上海232公里。總面積7901平方公里,市區面積101平方公里,東北部為水網平原,西部為丘陵山地,丘陵山地約占全市面積的2/3.是歷史上的大都會和世界文豪魯迅先生的故里。首批中國優秀旅游城市,長三角區域中心城市,華東天然交通樞紐,民營經濟第一城,中國品牌之都,中國經濟民富強市,聯合國人居獎城市和全球紡織中心。紹興近年快速發展,著力構建大紹興都市圈(交通樞紐、商務集聚、旅游名城、新興產業),重現東南巨郡風采。
市區交通噪聲監測與統計分析情況:
市區城市面積101平方公里,總人口64萬人,人口密度為6637人/平方公里,道路交通主干線長32.51公里,平均路寬35米,平均車流量2348輛/小時,共有交通道路12條,紹興市環境監測站對各條道路進行了交通噪聲測試和統計,詳情見表1、,從表1看出:市區交通噪聲平均等效聲級為69.7dB(A),未超過《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4a類標準,總體情況好。超過70 dB(A)的有一條路,是二環北路—昌安立交橋已形成輕微污染。說明市區城市交通噪聲整治重點應放在中興路。噪聲污染狀況見表1、表2.
表1紹 興 市 環 境 保 護 監 測 站
表2
2、交通噪聲聲源的特點分析
城市交通噪聲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噪聲源,越城區交通噪聲聲源主要為機動車鳴笛聲,高達90dB(A)、載重貨車行駛產生的轟鳴聲為85dB(A),由此分析可知,越城區城市交通噪聲污染源主要來自于機動車的鳴笛聲,其次是載重貨車的行駛產生的轟鳴聲。因此,只要對這此類聲源進行嚴格控制,越城區交通噪聲污染將能得到有效遏制。
3、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方法及對策
環境保護意識不斷加強,在環保投訴熱線中反映環境噪聲污染的擾民事件不斷攀升,噪聲可使學習工作效率降低,在特定條件下甚至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為了紹興市 “創建環保模范城市”的目標,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改善人們學習、工作、生活環境,我們應當繼續采取更加有效地措施,加強治理降低噪聲。近年來,國家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及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在治理城市噪聲污染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還應在噪聲的治理更多地應是加強立法,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和城市管理工作將是今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另外還有一些比較好的方法和建議如下:
3.1降噪路面——對于中小型汽車,隨著行駛速度的提高,輪胎噪聲在汽車產生噪聲中的比例越來越大,因此修筑降噪路面對于控制交通噪聲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國外研究資料表明,根據表面層厚度、使用時間、使用條件及養護狀況的不同,與普通的瀝青混凝土路面相比,此種路面可降低交通噪聲3~8分貝。
3.2種植降噪綠化林帶——樹木及綠化植物形成的綠帶,能有效降低噪聲。植樹綠化是防治噪聲的有效措施之一。選擇合適樹種、植株的密度、植被的寬度,可以達到吸納聲波,降低噪聲的作用。
3.3聲屏障技術——采用構筑聲屏障的方式來降低噪聲是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降噪方式。聲屏障降噪主要是通過聲屏障材料對聲波進行吸收、反射等一系列物理反應來降低噪音,據測試采用聲屏障降噪效果可達10分貝以上。
3.4強化交通管理——交通噪聲的產生與車流量、車輛的行駛速度、噸位以及路面和民用建筑的規劃距離密切相關。因而加強交通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通常車輛速度提高一倍,平均噪聲要增加 6~9 分貝;車流量增加一倍,噪聲增加 3 分貝;載重車輛的行駛噪聲比小型車要高出20~40分貝。對噪聲敏感的區域和居民居住密集的地區,要明確外環路的使用性質,合理調整交通流量,設置限速標志,特別是大中型載重汽車夜間行駛速度。另外,強化市區內禁止鳴笛的處罰力度,減少鳴笛對居民生活的影響。
3.5土地利用政策——在規劃中,應采用“鬧靜分開”和“合理布局”的設計原則,使高噪聲區盡可能遠離噪聲敏感點或小區;降低就業與居住的空間距離布置,方便居民就地工作、就地居住,減少不必要的出行和降低出行距離,減少潮汐流;形成多中心混和的土地利用布局,減少各類噪聲對居民的影響。
4加強城市管理,加大交通執法力度和交通規則宣傳力度,提高市民守法意識。在城區范圍內大力開展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一是嚴禁交通要道亂擺亂停行為,主要街道設置禁停區和單行線;二是加大交通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交通違法行為;三是加大交通法則宣傳力度,提高市民交通守法意識,營造一個交通出行的和諧氛圍。
結語
交通噪聲污染已成為干擾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主要難題,愈來愈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控制噪聲源、規劃城市功能區以及種植降噪綠化林帶是噪聲防治的可行對策。
參考文獻
[1]紹興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紹興市城市環境交通道路監測報告書[R],紹興,2012.
關鍵詞: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對策
中圖分類號:X59 文獻標識碼:A
一、 交通噪聲污染現狀分析
會同縣縣城內有一條交通主干道,為209國道稱將軍路。“十一五”期間會同縣城鎮基本特征及交通噪聲監測結果詳見表2、表3:從表2、表3可知:十一五期間隨著人口密度的不斷增長,會同縣在路況沒有改變的情況下機動車流量卻在節節攀升,由2006年的767輛/小時增至2010年的1140輛/小時,增幅為48.6%,交通噪聲平均等效聲級也由2006年的65.62分貝增至2010年的85.30分貝,期間增加了近20分貝,增幅為30%,根據道路交通噪聲質量等級劃分(1表):
2006年交通噪聲污染不明顯,而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均呈現不同程度的交通噪聲污染,從交通噪聲暴露在不同等效聲級下的路段分布情況看:2006年所有路段等效聲級均未超標;2007年等效聲級超標路段占總路段的83.53%;2008年至2010年所有路段均超過70分貝的標準值,超標率為100%;尤為嚴重的是2010年平均等效聲級全部達到80分貝以上,形成了重度噪聲污染狀況。
二、交通噪聲的主要來源
1車流量的急劇上升。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流量急劇上升,其種類繁多,如:家用轎車,大、中、小型載重汽車、農用車、三輪摩托、兩輪摩托等等,而會同縣僅有一條主干道穿城而過,遠遠不能滿足車輛行駛的需要,車輛的搶道行駛導致競相鳴笛,交通噪聲污染不斷升級。
2城市道路建設滯后,道路基礎設施不完善。因城市規劃的原因,城市道路建設滯后,道路基礎設施不完善,造成會同縣路網結構單一,功能混雜,交通秩序較為混亂,同時,路面損毀嚴重不能及時修復,坑坑洼洼、凹凸不平給車輛行駛帶來了很大的影響,也是造成交通噪聲污染的原因之一。
3城市管理不到位,人們守法意識淡薄。由于城市管理的缺失,使得城市道路亂停亂擺現象嚴重,人行道和車行道不能絕然分開,造成交通擁堵,而人們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淡薄,加劇了交通的混亂,給城市交通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形成的交通噪聲污染是可想而知的。
三、交通噪聲污染的危害
交通噪聲干擾人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甚至嚴重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如引起心血管疾病、內分泌疾病、神經系統紊亂等。噪聲可使學習工作效率降低、產品質量下降,在特定條件下甚至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另外,交通噪聲還會影響到公路沿線的經濟發展。例如,交通噪聲對房地產、工廠、商廈等的經濟效益和生產效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還直接影響到公路周圍的一些科研機構,如分析檢測機構,由于汽車產生的電磁波、低頻震動,直接影響精密儀器的正常運行和檢測。
四、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對策
1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加快城區改造的步伐,并以此為契機對交通網絡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首先要加大城市道路交通建設的投入,合理增加主干道的數量和路面寬度,修建多空隙瀝青降噪路面,建成一個與會同縣經濟發展相匹配的交通體系;其次,嚴格控制拖拉機、農用三輪車以及大中型載重貨車進入城內的時間和路線,減少擁堵和機動車啟動和制動次數。
2加大道路基礎設施建設。一是在人群集中較敏感區域設置聲屏障,能起到較好的隔聲降噪作用;二是道路兩側建立綠化帶,多種植枝繁葉茂的樹種,這樣能有效地降低噪聲。實測表明,10米、20米、30米、40米寬的綠化帶可以降低噪聲30%、40%、50%、60%,噪聲的降低和林帶寬度、高度、位置、配置方式及植物種類都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交通道路綠化工作在降噪方面顯得尤為重要。
3加強城市管理,加大交通執法力度和交通規則宣傳力度,提高市民守法意識。在城區范圍內大力開展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一是嚴禁交通要道亂擺亂停行為,主要街道設置違停區;二是在人群密度較大的區域和居民集中區設置禁鳴區和單行線;二是加大交通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交通違法行為;三是加大交通法則宣傳力度,提高市民交通守法意識,營造一個交通出行的和諧氛圍,盡量減少車輛鳴笛次數,達到真正降噪目的。
結語
交通噪聲污染已成為干擾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的主要難題,愈來愈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控制噪聲源、規劃城市功能區以及種植降噪綠化林帶是噪聲防治的可行對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