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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噪聲;污染;防治策略
中圖分類號:U49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791(2015)04(a)0000-00
城市噪聲污染的危害性較大,我國在城市化建設與發展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城市噪聲污染的防治力度,優化城市噪聲污染的防治方法,保障噪聲防治的實踐性,強調城市噪聲的防治水平。城市噪聲污染的類型較多,需要結合城市噪聲污染的實際情況,確保防治策略應用的價值,進而科學的解決城市噪聲污染的問題,維護城市環境。
1城市噪聲污染分析
城市噪聲污染的來源較多,導致多個方面潛在城市噪聲的污染風險。結合城市噪聲污染的現狀,例舉比較常見的污染類型,如下:
1.1工業噪聲污染
工業噪聲污染的影響較為明顯,具有固定污染的性質,工業噪聲的污染面積大,尤其是城市建筑的過程中,存在大范圍的工業噪聲[1]。我國許多城市非常注重工業生產,工業噪聲污染相對比較嚴重,制約工業發展的速度,導致城市生活面臨嚴重的噪聲干擾。目前,工業噪聲污染成為城市噪音中的主要影響來源,同時屬于重點控制的部分。
1.2工程噪聲污染
工程噪聲與城市建設存在直接的關系,此類噪聲污染并不是集中在某一特定的位置,而是根據城市建設工程的建設逐漸產生,僅僅出現在工程建設的周期內,一旦工程建設完工即會消除。工程噪聲污染的力度大,短時間內的危害性非常高,對城市居民的生活有很大的沖擊性。
1.3生活噪聲污染
生活噪聲污染較為頻繁,基本是由居民生活引起的,包括居民日常的活動。生活噪聲污染中比較常見的有:媒體聲音播放、房屋維修等。
1.4交通噪聲污染
交通噪聲是指城市中的交通工具造成的超出安全標準的聲音。交通噪聲污染中最為明顯的是地面交通引起的污染,如:汽車、火車等,其對城市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擾,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2城市噪聲污染的控制方式
城市噪聲污染的控制方式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也是噪聲防治的基本依據,降低城市噪聲的污染力度。
2.1控制城市噪聲污染源
城市噪聲的污染源較多,零散分布在城市建設的過程中,按照聲音的安全標準,全方位的控制污染源,一方面管理城市噪聲污染源,另一方面限制聲音標準,所以針對城市噪聲污染源,提出幾點控制方式,如:(1)規范城市建設,聯合城市各個部門,做好噪聲監管的工作,各個區域的噪聲達到安全標準后才能排放,落實環境保護中對噪聲的要求;(2)積極檢測城市噪聲中的污染源,明確污染源的基本性能后,治理污染源,提高噪聲污染的控制力度;(3)監督城市噪聲污染中的違規行為,以免演化成污染源,降低噪聲污染源的影響性。
2.2控制城市噪聲傳播途徑
城市噪聲傳播屬于重點控制的內容,可以按照城市噪聲的級別,設計合理的傳播控制方式[2]。例如:某新建城市在規劃時,對新建區域實行噪聲控制,主要是控制噪聲傳播的途徑,降低城市噪聲的干擾性,針對噪聲控制困難的項目,盡量安排在遠離市中心的位置,集中治理噪聲傳播。城市噪聲傳播途徑的控制,減輕了噪聲治理的壓力,發揮噪聲傳播控制的積極性。
2.3控制城市噪聲接受方
城市建設遵循以人為本的理念,噪聲接受方的主體是城市居民,由此應該結合以人為本,嚴謹的控制城市噪聲接受方,保護居民的健康并完善生活環境。我國城市建設中采取綠化、隔音措施等方法,減少接受方的噪聲分貝,避免居民受到噪聲危害。城市噪聲接受方需要采取治理與保護相結合的方式,發揮科學控制噪聲的優勢,改善城市噪聲污染防治的環境,推進城市建設的安全發展。
3城市噪聲污染的防治策略
結合城市噪聲污染的分析,綜合規劃防治策略的應用,提升城市噪聲的防治力度,改善城市化建設的環境。
3.1完善城市噪聲控制的法規
我國在城市化建設的過程中,需要采取立法的方式防治城市噪聲污染,落實法律、法規在城市噪聲控制中的應用[3]。我國在城市噪聲污染方面已經提出了相關的法規,但是缺乏完善性,所以必須按照城市噪聲污染的需求,細化防治噪聲污染的法規內容,提高城市噪聲控制法規的完善性,最大程度的控制城市噪聲,還要保障噪聲控制法規的實施力度,不能僅僅依靠表面工作,更重要的是將法律法規實施到位,滲透到城市噪聲污染防治中。
3.2嚴格控制城市的噪聲污染
針對上文城市噪聲污染的來源,提出防治噪聲污染的策略。首先是工業噪聲防治策略,在工業噪聲的發生源上安裝消音裝置,用于控制噪聲源的傳播,例如:某城市工業企業中統一了噪聲污染的控制,機房、廠房等部分,全部加設了吸音裝置,防止噪聲外傳,該企業的管道、排風等噪聲源部分,安裝了噪聲處理裝置,安裝后檢測聲音在5dB-8dB的范圍內,該企業要求機械類噪音在消音、吸音裝置的作用下,應該達到10dB-40dB的標準;其次是工程噪聲防治策略,根據工程建設的工期和進度,安排噪音污染防治,城市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工程建設的力度,規范工程建設,消除工程中潛在的噪音污染;然后是生活噪聲防治策略,由社會部門對生活噪聲進行控制,利用宣傳、教育的方式,解決城市居民生活中的噪聲問題,城市相關部門可以定期組織教育活動,提高居民生活中的自覺意識;最后是交通噪聲防治策略,按照城市噪聲污染的防治策略,重點防治交通噪聲源,配合傳播控制,在交通噪聲嚴重的地方設計屏障,規劃出特殊位置禁止車輛鳴笛等。
3.3合理規劃現代城市建設
我國城市化建設的速度非常快,各個城市都面臨著規劃建設,由此增加了城市噪聲污染的壓力,為防止城市發展中的噪聲污染,必須合理規劃現代城市建設,優化城市化建設的結果,避免城市建設中出現矛盾,用于防止城市建設中的噪聲污染[4]。我國城市建設中逐漸意識到噪聲防治的重要性,遵循城市結構的具體要求,規劃不同功能的城市區,體現城市規劃在噪聲污染防治中的價值。
4結語
城市噪聲污染是城市化建設中的主要污染源,其對城市環境、居民健康等都存在明顯的影響,根據城市噪聲污染的分析,合理規劃城市噪音的控制方式,同時配合防治策略,降低城市噪聲污染對城市建設的影響力度,緩解噪聲污染對城市建設的危害,保障城市化建設的發展力度,加強城市化發展中的經濟控制,以免影響城市化建設。
參考文獻:
[1] 李昊.城市環境噪聲污染及其防治對策[J].科技資訊,2009,32:97.
[2] 鄭細妹.中國城市噪聲污染及其防治[J].能源與節能,2011,09:31-32.
關鍵字:城市噪聲,防治 , 危害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economy, promote urban construction of extensive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also caused the noise pollution, for normal life bring influence, produce environmental noise. S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reduce the noise produced, is concerned, is also the urgent need. The following the author to noise do a general overview, analyzes its the main causes of the harm and, and put forward some effective way to control, provide us with a good living environment.
Key words: the city noi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he hazards
中圖分類號:F29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0噪聲的總述
在生活中我們把不同頻率、不同強度、無規律的混亂聲音組合稱為噪聲。而噪聲給生活帶來的危害,稱為環境噪聲,主要是指干擾正常生活環境的聲音。在噪聲概念的基礎上我們還需要了解聲音的概念,明確聲音形成的主要因素,從而更深的理解噪聲產生的原因,實現減少噪聲和有效預防噪聲。
1對噪聲的分類
(1)按聲源的機械特點可分為:氣體擾動產生的噪聲、固體振動產生的噪聲、液體撞擊產生的噪聲以及電磁作用產生的電磁噪音。
(2)按聲音的頻率可分為:1000Hz的高頻噪聲。
(3)按噪聲的來源可分為: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建筑噪聲、社會噪聲等。
2分析噪音的傳播特性
聲源發出的噪音在媒介中傳播時,其聲壓或聲強將隨著傳播距離的增加而逐漸衰減。高頻噪音隨著距離越遠或遭遇障礙物,能迅速衰減,而低頻噪音卻遞減得很慢,聲波又較長,能輕易穿越障礙物,長距離奔襲和穿墻透壁直入人耳。低頻聲波在固體中傳播其能量隨距離的增加損失很小,結構傳聲在建筑物中影響廣遠。
3討論噪聲造成的危毫
噪聲污染對人、動物、儀器儀表 及建筑物均構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決于噪聲的頻率、強度及暴露時間。噪聲危害主要包括:
(1)干擾休息和睡眠、影響工作效率
(2)噪聲會造成人的聽覺器官損傷。
(3)對人體健康有很大的影響。會產生心血管疾病、視力減退等各種疾病。
(4)特強噪聲對儀器設備和建筑結構的危害,使材料產生疲勞現象而斷裂, 產生聲疲勞。
4有關環境噪聲的規范要求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要求,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2)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噪聲污染管理的規定。
(3)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國家對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最高限值控制的標準
5 噪聲控制基本方式
充分的噪聲控制。必須考慮噪音源、傳音途徑、受音者所組成的整個系統。噪聲控制的內容包括:
5 .1 控制噪聲源
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5 .2阻斷噪聲傳播
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使噪聲的在傳播過程中衰減,以減小噪聲的傳播能量,目前常采用的技術措施有以下幾方面: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1)吸聲技術
聲波在傳播過程中遇到用吸聲材料作成的屏障時,其中一部分噪聲的能量被屏障發射回去,一部分能量被吸音材料吸收。吸聲材料的吸聲性能與吸聲材料的類型和吸聲系數有關。常用的吸聲材料有無機纖維材料、泡沫材料、有機纖維材料和建筑吸聲材料等。影響材料吸聲性能的因素
a)材料的表觀密度。對同一種多孔材料(例如超細玻璃纖維)而言,當其表觀密度增大時(即空隙率減小時),對低頻的吸聲效果有所提高,而對高頻的吸聲效果則有所降低。
b)材料的厚度。增加多孔材料的厚度,可提高對低頻的吸聲效果,而對高頻則沒有多大的影響。
c)材料的孔隙特征。多孔吸音材料孔隙互相連同。孔隙愈多愈細小,吸聲效果愈好。如果孔隙太大,則效果就差。
(2) 隔聲技術
將發聲的物體或需要保持安靜的場所,用隔聲良好的構件封閉起來.這種方法稱為隔聲。例如用隔聲門、隔聲窗和隔聲罩等將產生噪聲的聲源與工作場所隔離開,形成隔聲操作室、休息室等。隔音材料的一般規律包括:
a)質量定律
材料越重(面密度,或單位面積質量越大)隔音效果越好。對于單層密致勻實墻,面密度每增加一倍,隔音量在理論上增加6dB,這種律即為質量定律
b)共振頻率
任何隔墻都存在固有的共振頻率,當聲波的頻率和墻的共振頻率一致時,墻體整體產生共振,該頻率的隔音量將大大下降。一般地,墻體越厚重,共振頻率越低。當共振頻率低于隔音評價最低參考頻率100Hz時,對隔音的影響大大降低。
c)吻合效應
聲波接觸墻板后,墻板除了垂直方向的受迫振動以外,還有沿著板面方向的受迫彎曲振動。在某個特定頻率上,受迫彎曲振動將和板固有的自由彎曲振動發吻合,這時板就非常順從地跟隨入射聲彎曲,造成聲能大量地透射到另一側去。形成隔音量的低谷。這種現象被稱作吻合效應。
(3)吸聲和隔聲的結合
吸聲和隔聲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但在具體的工程應用中,它們卻常常結合在一起,并發揮了綜合的降噪效果。
(4)消聲技術
消聲技術就是允許氣流通過而阻止聲波傳播,實現降低空氣動力噪聲的措施.常用的裝置是消聲器。消聲器的類型主要包括:阻性消聲器和抗性消聲器。
5.3受音者防護措施
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6 有效控制城市建設噪聲的方法
(1)加強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全面落實《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2)強化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查處施工噪聲超過捧放標準的行為。推進對建筑施工進行實時監督。(3)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嚴格實施《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擇放標準》。(4)深化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貫徹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加強工業園區噪聲污染防治,開展鄉村地區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
7 結語
從噪聲的概念入手,一一分析噪聲的形成因素和傳播特性,以此來有效地控制噪聲的傳播,減少噪聲給生活和健康帶來的危害,提高對噪聲的危害的意識和防治觀念,在生活中控制噪聲進到自己一份義務,從而保護我們美好的生活環境。
8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2] 《地面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3]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噪聲污染;城市規劃;污染防治
中圖分類號:TB5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2)17-0119-02近年來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城市基礎設施、舊城區改造和住宅建設的不斷加大,城市建筑噪聲給人居住環境帶來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區的建設項目施工中產生的噪聲污染,已經成為環境污染投訴的熱點問題。就馬鞍山市而言,在各類環境污染投訴中,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投訴占環境量的20%以上。因此,如何加強城市建筑施工噪聲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聲污染,給居民一個寧靜的生活環境,已成為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
1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現狀
1.1 污染源調查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源主要來源于施工機械,通過對其工作狀態調查,其噪聲平均強度見表1,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 12523-90)國家標準見表2:
1.2 建筑噪聲聲源的特點
建筑噪聲聲源常常在露天,擴散途徑不易被割斷。其特點是位置多變,噪聲源的性能、強度、種類變化的范圍大,常常伴有強烈的震動發生,還具有強度大且持續時間集中,噪聲控制難度大等特點。除此之外,建筑中使用的大噸位載重汽車的噪聲形成流動噪聲源同樣不可忽視。
1.3 污染現狀分析
第一,一些建筑施工單位受經濟因素制約,使用的施工設備簡易陳舊、質量低劣、安裝不當。與此同時,建筑施工業主普遍缺乏環保意識,對施工機械缺少必要的降噪手段。卷揚機、電鋸、切割機等產生高噪聲的設備露天安置,操作時刺耳的噪聲隨時傳播,使施工場界噪聲嚴重超標。
第二,由于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側重強調建筑質量和工程安排,兩者與施工時間發生矛盾時,自然會從經濟利益出發,導致出現夜間施工現象,嚴重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由具體的施工單位承擔污染防治責任,造成了其上游的總包企業和建設單位沒有義務來治理污染的認識誤區。另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遞交,環評文件提出的不進行夜間施工,或者必要時經環保部門批準才進行夜間施工,其內容是建設單位作出的承諾。因此,在實際執行工作中,無法對建設單位實施處罰。他們常常利用各種手段來縮短施工工期,導致部分施工企業出現“被動違法”現象。
2 建筑施工噪聲的污染防治對策
2.1 合理制定作業時間
在施工現場超出規定時間帶作業的一般是混凝土連續澆注,而且噪音的強度非常大,如在夜間作業噪音尤為突出。為了有效控制施工單位夜晚連續作業,就應該嚴格控制作業時間,特別在居民稠密區進行噪聲施工作業時,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0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規定,禁止夜間(22:00~6:00)施工,如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報環保部門批準,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并告示附近居民。
2.2 城市規劃要合理
城市規劃和建設布局同防治噪聲污染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在制定城市規劃時,要合理安排功能分區和建設布局,對老城區改造,應實行適度開發,避免建筑施工噪聲擾民現象發生,對新區開發實行一次規劃分片施工,以減少施工噪聲污染
強度。
2.3 科學防治施工噪聲污染
推行施工噪聲降噪的實用技術,條件允許的可安裝消音、吸音設備,如使用纖維材料、顆粒材料等吸聲材料,在打樁機、攪拌機等高噪聲施工機械周邊設施吸聲屏,可降低噪聲15dB(A)左右;另外,對施工設備也可以屏蔽降噪,使用隔聲性能好的隔聲構件將施工機械噪聲源與周圍環境隔離,以減少環境污染范圍與污染程度,如用磚砌成的隔聲間,隔聲量可達30~50dB(A)。總之,建筑部門應根據噪聲特點和經濟能力,科學地防治噪聲
污染。
2.4 完善法律法規的規定
將建筑施工噪聲的法律責任的承擔者調整為建設單位,而不再是具體承擔施工任務的建筑企業,這樣就可以落實建設期的義務,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要求相一致,實現環保部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權力、義務的一致,共同來解決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同時,環保部門在查處違法夜間施工行為時,就能順利地解決在取證、送達和執行等環節面臨的困難,提高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效率。
2.5 利用經濟手段進行污染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61條明確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因此,建議在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實行保障金退還制度,對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建筑工程大小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障金,如果在今后的施工中,在限制時間內擅自進行建筑施工等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作業拒不改正的,給周圍居民生活帶來極大危害的,視其情節扣除部分保障金,如果未產生噪聲污染如數奉返保障金。
2.6 從環境管理上采取防治措施
關鍵詞:公路施工;噪聲污染;應對策略
一、緒論
公路建設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人們的出行,為物資運輸提供便捷、快速的道路,它的這一特性決定了公路必然要從城鎮、鄉村、廠區、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的地方穿越或經過,這也就有了公路施工中噪聲污染問題。近年來公路施工噪聲問題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由于施工單位噪聲產生的問題和糾紛已屢見不鮮,噪聲污染嚴重危害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做為施工方必須對噪聲污染危害性的提高認識,維護好人們正常的生活秩序,在施工過程中選擇低噪聲施工機械,并控制噪聲傳播的途徑,效降低公路施工噪聲對環境的影響。
隨著機械化施工的推廣,在公路施工過程中會大量使用各種不同性能的動力機械,各種施工機械引發的過大噪聲使原來比較安靜的環境成為噪聲污染嚴重的場所,對附近的人群產生心理和生理上的雙重影響,降低了人們的工作效率和休息質量,尤其是一些距離居民區、辦公區、教育區較近的施工現場后果更為嚴重,此外,過大的噪聲甚至會引發施工方與居民之間的糾紛。而一般情況下,公路建設的周期都較長,特別是一些新建公路從開工到通車往往需要3~4年的時間,從這個角度來看,公路施工產生的噪聲污染在一定程度上還是一個長期的問題,因此,對于公路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噪聲污染絕對不能輕視,防治噪聲污染勢在必行。
二、公路施工中噪音污染的主要來源
1 公路施工中噪聲的主要來源
公路施工期間噪聲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運輸土石方及其它建筑材料的載重汽車行駛所產生的噪聲。二是施工中各種機械、設備等在作業時的碰撞、摩擦及振動。如路基填筑時有推土機、壓路機、裝載機、平地機、風鉆等;公路面層施工時有鏟運機、平地機、壓路機、振動棒、攤鋪機等。這些突發性非穩態噪聲作為施工中的主要噪聲源,將對施工場地附近一定范圍內的村莊、學校等敏感點產生相當的噪聲污染,而夜間施工將會使影響加大。現在大多數正在作業的公路施工現場噪聲一般在90分貝以上,最高達到130分貝。
2 公路施工噪聲的特點
(1)隨意性和無規律性。施工機械種類繁多,不同的施工階段有不同的施工機械,同一施工階段投入的施工機械也有多有少,甚至同一種機械設備在不同負荷或運轉狀況下產生的噪聲也不一樣,這就決定了施工噪的隨意性和無規律性。
(2)不同一性。不同設備的噪聲源特性不同,有些設備噪聲呈振動式的、突發的或脈沖特性的,對人的影響較大;有些設備(如攪拌機)頻率低沉,不易衰減,而且使人感覺煩燥;施工機械的噪聲較大,但它們之間聲級相差仍很大,有些設備的運行噪聲可高達110dB以上。
(3)流動性和局部性。施工噪聲源與一般的固定噪聲源及流動噪聲源有所不同,施工機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而且它們會在某段時間內在一定的小范圍內移動,這與固定噪聲源相比增加了這段時間內的噪聲污染范圍,這就是它的流動性和局部性。
(4)階段性。對某段公路而言,施工噪聲污染僅發生在施工期內,具有很強的階段性。
三、公路施工噪聲的防治措施
1合理選擇施工機械,施工前提前對工程所用的施工機械設備進行常規工作狀態下的噪聲測量,對超過國家標準的機械禁止其入場施工。施工過程中要經常對設備進行維修保養,避免由于設備性能差而使噪聲增大。同時,對容易產生施工噪聲的工藝進行調整。如在振動壓實作業時,增加輕型振動設備,減薄路基每一層填料厚度,增加鋪筑層數,增加碾壓遍數,均可減少施工設備振動和噪聲對沿線居民產生的影響。
2 設置臨時施工隔聲屏,加強噪聲敏感點防護措施。施工期噪聲帶有時效性特點,因此可以采用臨時隔聲屏處理。如采用木制隔聲板對學校、醫院等聲環境敏感點進行臨時性防護。對施工周期較長、噪聲超標嚴重、不能調整施工安排的建筑,可以考慮采用隔聲窗。
3 合理選擇施工路線,在公路選線階段除保證行車安全、舒適、快速以及工程以外,還應根據環境噪聲允許值控制好路線距環境敏感點的距離,最大限度地避免公路文通噪聲擾民。公路穿越地區功能分區合理,盡可能避讓居民生活區、醫院、學校等,減少噪聲防治投資。一般而言,在公路邊界用地外200 m,公路文通噪聲對聲環境基本不會造成影響。因此從滿足噪聲要求考慮,公路與城鎮規劃區之間至少應保持200 m距離。根據擬建公路兩側敏感點的分布情況,也可以考慮對噪聲敏感點的建筑進行搬遷。同時,施工期各類車輛運輸路線應盡可能避開村鎮、學校等敏感點。
4 科學安排施工時間
合理選擇和調整施工時間和機械配備。在公路施工過程中,應對施工進行科學安排,盡可能地將施工作業時間安排在白天。在居民區附近路段,嚴禁夜間進行大規模施工活動,以減少對居民的干擾。公路施工噪聲污染是一項十分重要但還沒有被人們完全重視的問題它危害的人群也大多是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的農村和郊區。如何能夠在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制的基礎上,從噪聲產生的根源做起,全面提高機械設備的性能降低產生噪聲的聲級;從公路建設管理入手,在設計和招標階段就全面地預防公路施工噪聲污染;從監督管理入手加大對公路施工噪聲的控制,及時對產生污染單位或個人施行行之有效的處罰,也只有按照建設和諧社會的理念去防止公路施工污染才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 做好宣傳工作,爭取周圍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源頭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推行清潔生產,淘汰污染嚴重的工藝、設備和產品,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機動船舶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合理規劃交通干線走向和各類功能區域。
第八條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包括該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所在地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有關規定及時批復。
第九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十日內批復;因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條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十日內批復。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環境噪聲監測網絡,定期環境噪聲監測公告。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加強對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環境噪聲的監測,并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設置環境噪聲污染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被檢查者應當接受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四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施: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科研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區;
(四)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十六條因使用工業固定設備、流動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造成污染的設備種類、數量、安裝位置圖、運行時間、噪聲值、防治措施和相關技術資料。
前款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屬于突發性的重大改變致使環境噪聲污染加重的,應當在改變后三日內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從事工業生產以及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金屬、非金屬、食品等加工項目的,應當符合廠界環境噪聲標準。
第十八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內,不得從事下列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生產活動:
(一)機械切割鋼材、鋁合金等金屬材料;
(二)機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屬材料;
(三)其他嚴重干擾居民正常休息的工業生產活動。
第十九條工業產品產生噪聲的,生產者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排放噪聲的強度。超過噪聲限值的,不得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進行建筑施工作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十五日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期限、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超過噪聲限值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建成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產生噪聲污染的夜間建筑施工作業;但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進行前款規定的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提前三日公告噪聲污染影響范圍內的居民。
第二十四條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時間作出限制性規定,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輕軌道路穿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設置聲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聲污染。
第二十六條在已建成或者將要建成的鐵路和城市交通干線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確定間隔距離,并采取設置聲屏障、安裝隔聲門窗等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輛超過噪聲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區內行駛,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者通過年度檢驗。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根據噪聲污染程度和城市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劃定機動車輛禁鳴區域、路段以及大型貨車、拖拉機、摩托車禁行路段、時間,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在非禁鳴區域、路段長鳴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第三十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警報器的,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除執行緊急任務外,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一條鐵路機車駛經城市市區以及機動船舶航經城市市區的港口和航道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在居民住宅區從事商業貿易、餐飲娛樂、體育以及組織旅游、培訓等活動使周圍居民受到環境噪聲影響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一個月內進行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它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三)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
(五)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條在經營活動中安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水泵等產生噪聲污染設備的,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條使用伴唱機、樂器、健身器材等進行家庭娛樂活動、身體鍛煉或者其他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
安裝家用空調器室外機的,應當符合房間空氣調節器安裝規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經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場界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
前款規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三日。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有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檢舉、控告后不按規定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二)對申報的事項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批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筑施工作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有關設施、設備實施監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檢查者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為超過噪聲限值的機動車輛辦理登記或者通過年度檢驗的;
(六)利用職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一條受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加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發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偶發性強烈噪聲,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既定數值的強烈噪聲。超過上述標準的既定數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二)午間,是指北京時間十二時至十四時之間的期間;
(三)夜間,是指北京時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之間的期間;
(四)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