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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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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報告

          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報告范文第1篇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護耕地,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

          各縣(區)要抓緊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等專項規劃,并在規劃指導下,安排項目用地。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一律不得通過建設用地預審。要按相關規劃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舊城、舊鎮、舊村改造,加大對存量建設用地、低效利用土地的再開發再利用力度,促進城鎮用地合理布局,確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總規模不突破,實現耕地占補平衡。

          二、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約束機制

          (一)嚴格執行土地供應政策和建設用地標準。重點保證省“861”行動計劃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節能減排項目、重點基礎設施、重要文化旅游項目、重點流域治理等農田水利綜合建設工程、民生工程等用地。認真執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嚴控限制類項目用地,嚴禁禁止類項目用地。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和基礎設施以及公共設施、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特殊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項目(不包括商業、商品住宅、商務、金融等完全市場化運作的項目),必須符合建設用地指標體系相關規定,不得超過標準。

          (二)嚴格執行供地條件。工業項目的建筑容積率不得低于1.0,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綠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6%。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賃住房除外)、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市城市規劃區內土地投資強度不低于300萬元/畝(含六安開發區、市示范園區、金安和裕安開發園區),預期畝均稅收不少于30萬元/年;縣(含葉集試驗區)管省級開發區土地投資強度一般不低于150萬元/畝,預期畝均稅收不少于10萬元/年;市管開發區單個工業項目投資額低于6000萬元、縣(區)管開發區單個工業項目投資額低于4000萬元的項目,原則上不單獨安排供地。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標準化廠房等途徑解決生產經營場所。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廠房,鼓勵企業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建立完善工業項目用地預申請會審制度。建立工業項目用地預申請會審制度。對預申請的項目用地,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環保、科技等相關部門要進行審核把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預審產業政策、節能審查、項目立項可研等;規劃部門負責預審項目規劃,出具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并注明每棟主體工程等;環保部門負責預審項目污染排放防治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等;科技部門負責預審項目的科技屬性、創新性、技術水平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預審項目用地規模等。部門預審意見由國土資源部門報市、縣(區)土地集體決策機構審定。

          (四)建立土地征收和供后監管制度。新增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后,均要實行全程監管。項目所在地縣(區)政府(管委)應當在6個月內實施征收,逾期未征收的,收回建設用地指標;當年新增建設用地供地率不足50%、兩年累計未達70%的,暫停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等審批手續,并按未供應土地面積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用地指標計劃。土地征收后4個月內完成凈地供應,對分期建設的大中型工程項目可以預留規劃用地,根據資金實際到位情況和建設進度實行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

          建立土地供應監管制度,在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中明確投資強度、上繳稅收、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等約束條款,工業用地出讓不得低于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各類住宅項目約定開竣工時間必須符合“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的要求,出讓金必須一年內付清。工業用地自簽訂出讓合同6個月內開工建設。建立征地率、供地率、開工率、竣工率考核制度,同時建立開、竣工申報和跟蹤巡查制度。

          經營性用地的供應一律實行凈地出讓,出讓土地程序、內容公開,出讓土地條件公平,執行公正。

          三、有效處置閑置、低效利用土地,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各縣(區)閑置土地清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閑置、低效用地“收回(購)”和“退出”機制。對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盡的土地,要逐一分析原因,提出分類處置意見,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盤活閑置土地。對土地使用者造成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按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連續滿2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必須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整體推進的原則,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推進以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為內容的農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設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增加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加大對散亂、廢棄、閑置、低效利用的農村集體用地的整治力度,盤活農村宅基地及存量建設用地。

          四、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完善節約集約用地監管、考核與獎勵制度

          各縣(區)人民政府是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考核,確保節約集約用地工作順利推進。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節約集約用地工作。

          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報告范文第2篇

          ―摘自孫文盛部長2005年6月在無錫“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市長研討班上的講話

          推進集約和節約用地,政府的決策與百姓的意識開始找到契合點―提高土地利用率,使有限的土地產出最大的效益

          3月的北京,春意漸濃。郊外踏青時,一幕場景吸引了記者的眼球:一個老農喜滋滋地領著一群客人參觀他的樓房新居,邊介紹老農邊說:“這房子可是這一帶節約集約用地的典型呢。”

          這句看似不經意的“閑話”,讓記者感慨良多。

          此前不久,總理在人民大會堂作政府工作報告時,也講了一句相關的話。他在強調要大力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時指出:要“把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環境、集約用地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不同的場合,普通老農與國務院總理講到同一個話題,不全出于偶然。日漸印入城郊老農眼簾的,應該是城市擴張過程中身邊耕地的一片片減少,以及隨之而來寸土寸金含量的加重。眾多微觀場景折射到老農心中的,自然是耕地的緊缺與土地的金貴。節約土地,集約用地,最初大約就這樣在老農腦中有了簡單的概念。

          而總理所面對的,則是一系列宏觀調研報告與統計數據―

          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國(不含港澳臺地區)耕地面積僅為18.31億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十一五”期間,我國耕地必須保持在18億畝。而按照《中國的糧食問題》白皮書提出的目標,以糧食自給率95%計算,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須達到18.24億畝。按這個標準來推算,意味著從2005年到2010年5年間,我國建設可占用地耕地量只有700萬畝!另一方面,從建設用地的需求量來看,如按1978年到2003年建設占用耕地的數量測算,2004年到2020年,全國建設用地約需占用耕地4612萬畝。現有的耕地總量顯然不可能承受這種壓力。

          在土地供需矛盾異常突出的同時,建設用地粗放利用、甚至閑置浪費的問題卻普遍存在。2004年,國土資源部曾組織了一次城鎮存量土地專項調查,結果表明:截至當年年底,全國僅閑置、空閑和批而未供土地總量為395.61萬畝,占全國城鎮建設用地總量(5199萬畝)的7.8%。同時,占全國城鎮建設用地總量70%的劃撥土地,大量低價協議出讓的土地,特別是占全國建設用地一半以上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再配置政策,低效利用的問題更加突出。

          對此,總理得出的結論是:“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推進集約和節約用地,是嚴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環節。”

          節約集約用地的觀念,開始真正走下官方概念的講壇、向普通百姓頭腦中滲透,應該是在2005年的全國土地日。當“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科學發展”的主題宣傳橫幅飄揚在大街小巷時,普通百姓們開始漸漸明了:節約集約用地是面對我國土地資源國情不得不做出的唯一選擇;節約集約用地,就是要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使有限的土地產出最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對此,國土資源部于2006年舉辦的無錫土地集約利用市長班上,部長孫文盛在講話中有一個相對完整的表述:所謂節約集約用地,是相對于浪費和粗放用地而言的。主要包括這樣三層含義:一是節約用地,就是各項建設都要盡量節省用地,千方百計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約用地,每宗建設用地必須提高投入產出的強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化程度;三是通過整合置換和儲備,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數量和節奏,改善建設用地結構、布局,挖掘用地潛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耕地保有量保持18億畝,單位GDP能耗5年內要降低20%―十一五規劃提出的這兩大硬約束指標,給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標準定下了基調

          十一五規劃綱要有兩個硬性指標,與土地集約利用密切相關:耕地保有量必須保持在18億畝,單位GDP能耗要在5年內降低20%左右。耕地保有的指標決定了經濟發展所需建設用地的總量標準,而單位GDP能耗的降低,也在某種程度上為單位GDP耗地量的“降壓”定下了基調。

          有關專家曾做過一個測算:中國經濟增長的GDP中,至少有18%是依靠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透支獲得的。另有一組比較性的統計數據,則在很大程度上說明我國土地資源透支問題的嚴重性:2005年,新加坡國內生產總值為9863.39億元,土地產出率為144476萬元/每平方公里;而GDP與新加坡相當的上海市(GDP為9154.18億元),其土地產出率卻僅為14438萬元/每平方公里,不及新加坡的1/10。盡管如此,與國內的幾個直轄市相較,上海的單位面積土地產出率還是最高的。據調查,北京的這個相應數字是4097億元/平方公里,天津是3271億元/平方公里,而重慶則只有373億元/平方公里。由此可推算出,上海單位土地面積內的土地產出率是北京的3.52倍,是天津的4.41倍,是重慶的38.71倍。

          土地產出率水平最根本的反映,是單位面積土地上資金、勞力、技術的投入狀況。投資強度越大,技術含量越高,土地產出率越高。反之則越低。這表明我國土地集約利用程度還很低,同時也表明城市土地內涵挖潛、盤活存量的再利用潛力還很大。

          還有一組調查統計數據可以支持這個說法。

          按照國家關于城市規劃用地的最高定額,一般城市人均用地面積最高標準是100平方米,首都和特區城市最高120平方米。而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664個城市,城鎮居民人均用地已達133平方米。而世界上發達國家人均城市用地為82.4平方米,發展中國家人均城市用地才有83.3平方米。我國城市人均用地面積超過國家規定的33%,大大超過國際上人均用地水平。

          2004年國家清理整頓開發區時,也有一組實地調查數據。160個國家級開發區(園區)的平均建筑密度僅為13.91%,平均建筑容積率僅為0.43,平均空閑率為6.16%。同時監測到開發區內還有27%的農用地,6.9%的未利用地。加起來平均還有1/3的土地尚未開發利用。

          上兩組數據還未包括農村宅基地等集體建設用地的利用統計情況。

          節約集約用地,是針對粗放用地而提出的。粗放用地是集約用地的前提和基礎,并為土地集約利用提供了條件。然而,集約用地卻不應該僅僅成為粗放用地的相對物。如果集約用地沒有一套嚴格、合理的技術量化指標來度量,那么很可能會在“集約”旗幟下、形成用地模式的新一輪粗放。

          集約用地評價指標,或者土地利用效率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因而刻不容緩。其中,單位面積土地的GDP產值,或者單位GDP的耗地量應該是其中一個重要指標。

          據悉,此項工作尚處于政府相關部門的研究過程中。

          實踐先行于決策。近幾年,一些地方尤其是經濟發達、土地資源緊張的地方,在集約用地的實踐中探索了一些路子。江蘇昆山是顯著的一例。它在全國率先制定了投資強度定額標準,按不同區域明確每畝地的投入“門檻”:外資項目分別不低于40萬美元、50萬美元、60萬美元三個檔;民資項目則不低于250萬元人民幣。此外還規定工業項目容積率不低于0.6,建筑系數不低于30%。

          福建省廈門市也對此做了一些努力:其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已成為目前國內開發面積最小、單位產出最高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投資強度達3800元/平方米,產值達4萬元/平方米。市相關部門還對單位土地面積的產出情況做過統計:2005年,廈門每平方公里的GDP為5644萬元,規模以上地均工業產值為10532萬元/平方公里,地均財政收入為1025萬元/平方公里。這個數據指標在全國并非最突出,不過,相較于粗放用地時的狀態,其土地利用率已有了飛躍式的提高。更重要的是,集約用地的量化考核意識已開始形成。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曾于2004年下發了一個關于土地集約利用評價體系的文件,建立了一套土地集約利用的考核機制。其考核指標每年都根據產業政策的調整而調整、修訂。據粗略估計,今年根據新增產業等變化,這個集約用地率考核標準比上年大約提高了15%。

          單位面積土地產出率的評價自然并不是集約用地唯一的量化指標。目前,有的地方采用提高容積率、建筑密度等建筑用地定額指標和土地投資強度指標,向空中、地下,向集約要土地,從而使單位面積土地的產出率成倍增長;也有的地方對符合條件的擬引進項目逐一評審、建立項目的預期效益、項目用地預期產出率、土地受讓人資信、出讓價格、投資密度、技術含量、吸納勞動力及區域帶動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實踐探索中,要求建立土地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體系的呼聲已越來越高。

          不過,如果涉及具體的數額標準,似乎不能忽略三個前提:其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應與當地經濟的現有發展程度與規劃計劃發展程度相一致;其二,土地集約利用標準應與現有土地(包括存量與增量土地)的利用情況相結合;其三,土地集約利用指標應該隨著地方經濟的發展與產業結構的調整而調整。因此,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類別可以是統一的,但其具體量化數額應該體現區域性,而不應以同一數字“一統天下”。

          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政府行為,核心仍在通過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集約用地的市場化配置;而政府管理體制與經濟制度的改革,才是扭轉粗放用地局面,形成集約用地機制的根本

          在市場機制尚未完全配置或還未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仍然是要靠政府宏觀調控、通過政策激勵和約束機制來發揮促進作用的。

          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有關負責人透露,政府目前對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將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通過規劃的科學編制與實施,對土地利用布局、結構進行調整,從宏觀規劃上管住建設用地總量;通過建立土地利用標準、加強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供應土地時嚴格把住土地利用與監管的關口,控制建設用地增量;通過內涵挖潛、盤活存量,找出新的用地空間;通過推進市場化配置,建立一整套節約集約用地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使節約集約用地的實現;加強組織領導,形成齊抓共管的態勢。

          政府行為永遠是為市場行為服務的。任何促進集約用地的政策與措施,都只是促使集約用地市場機制形成與完善的一個手段。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集約用地的問題,還必須找出目前用地不集約的深層原因。

          有專家分析,工業化與城市的無序擴張導致了土地的粗放利用,而土地取得成本低,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對此,土地勘測規劃院副院長周建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這是利益機制造成的“惡果”。他認為粗放用地的根本原因或深層原因是地方財稅體系問題。地方財政沒錢,只能靠賣地來補充,對土地出讓收益及其相關收入的依賴就很大。

          周建春說,1999年分稅制改革后,地方財政就開始衰落,但地方政府“財減事未減”,因此只能從土地上做文章,以土地出讓收益來擴充預算外收入。從而很大程度上促使政府經營土地,地方政府成了經紀人。在某種程度上,地方政府似乎已不是一個行使職能的公共機構,而成了一個壟斷性經營城市土地的大公司。

          從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中央相繼出臺了5個相關文件,實際上都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

          去年12月,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將工業分成15個等級,確定了不同的最低價標準。與之前要求工業用地一律招拍掛的相關政策精神一致,其根本目的都是提高工業用地成本,抑制工業用地的過度擴張,提高工業用地的集約利用程度。

          此前一個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推出《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的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其征收后100%交省級國庫,然后再由中央財政返還。這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過去應交歸地方政府70%費用往往被減免的問題,目的仍然是增加新增建設用地的取得成本。

          與此同日開始實行的中央另一條財稅政策,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修改:每平方米稅額在原規定基礎上提高2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納入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上述財稅政策,用最通俗的方式可解讀為,一方面,以收稅或增稅方式,提高土地成本,抑制土地投機與擴張;另一方面,為地方財政增加新的收入來源,減小地方財政對土地的依賴性。

          還有一條經濟調控政策是土地出讓金的收支兩條線,即從今年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將全額納入地方預算。這意味著土地出讓金不再是地方政府的“小金庫”,而改由中央監控使用。

          這些來自中央政府的經濟調控措施,針對的對象都是地方財政。對此,周建春評說,這是在補充地方稅源,是要從根本或從深層次解決土地不能得到集約利用的問題。他認為,地方政府要抓經濟發展,就不能不抓投資,包括工業投資與房地產投資,為了吸引投資,才去競相壓低地價。從另一方面看,圈地越大,吸引投資的機會越多,這就造成一個惡性循環。對房地產業而言,地價越高,土地出讓金就越多,政府正好用這塊收益來彌補工業用地低成本出讓而帶來的土地虧損。因此,地方政府不能沒有房地產的繁榮,這是地方政府往往與房地產商在某種程度上形成“一體”的根本原因。政府巧妙地運用土地一級市場供應,死保房地產,只有這樣,工業加房地產投資才能相互平衡,從而保住甚至提高地方的GDP。

          可見,房價降不了,工業價管不住,還是財稅體制惹的禍。

          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報告范文第3篇

          近年來,浙江省為緩解土地供需矛盾,綜合利用經濟、法律、行政、技術等手段,積極探索節約集約用地的有效途徑和措施。

          5月28日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政府關于節約集約用地情況的報告。為確保這項工作取得實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程渭山帶隊,于3月下旬至4月中旬赴寧波、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臺州等6市12縣進行調研。

          2008年以來,浙江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從實際出發,全面開展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成效明顯。至“十一五”末,全省保有耕地2975萬畝,超過國家下達浙江2891萬畝的保護目標,2011年萬元生產總值耗地量、萬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新增建設用地耗地量分別為37.5平方米、15.3平方米,比2007年末下降了30.4%、68.4%。

          實施“365”用地行動計劃

          2008年,浙江省正式啟動“365”節約集約用地行動計劃,提出節約集約用地三大目標,推進六大工程,建立五大保障體系,同時,建立“365”節約集約用地行動計劃目標責任體系和考核辦法,每年對各市(縣)政府進行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三大戰略目標,勾勒出全省節約集約用地的宏偉藍圖——5年內確保國家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以及省政府確定的標準農田面積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不降低,全省實現耕地占補平衡;5年內科學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盤活存量建設用地50萬畝,不斷提高土地資源保障發展的能力;5年內節約集約用地的量化目標與2007年相比,單位GDP與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量分別減少20%、15%,土地利用強度提高15%左右。

          與此同時,省政府還逐步完善了以規劃與標準控制為前提、政策約束與激勵為導向、監管與評價考核為保障、有償使用與市場配置為基礎的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管理機制,有力保障了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合理用地需求,有效推進了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促進了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創新制度存量挖潛

          在土地供應上,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加大對產業轉型升級的支持力度,重點保障省級產業集聚區用地,不向淘汰類工業項目供地,以土地供應政策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和節約集約用地。在項目準入上,推行項目節約集約水平決策咨詢機制,更新工業、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體系,尤其是提高產業集聚區項目準入標準,項目用地容積率、單位面積投資強度及產出指標值均按高于國家和省級開發區標準執行。在土地出讓上,在全國率先實施工業用地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2011年,我省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工業用地占同期工業用地供應總量的95.7%,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不斷擴大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推進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有償供地試點,2011年底,全省土地有償使用率上升到56.1%。在批后監管上,建立建設用地供應動態監測系統,推行建設項目合同履約管理,實行建設項目巡查制度、項目竣工用地復核驗收制度和土地供應、開發利用情況通報制度,對項目建設用地“批、供、用、補、查”進行綜合監管。

          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通過落實項目供應一批、異地置換盤活一批、完善手續辦理一批、查清情況核銷一批等方式,加快已批準農轉用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的消化供應。2008年以來,全省累計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達到82.7萬畝。開展閑置土地清理處置,重點整頓房地產行業違法閑置土地行為,依法征收閑置費,2008年以來,全省共依法處置閑置土地9.3萬畝,2006年以來的現狀閑置土地處置率達到80%。對低效用地進行“二次開發”,鼓勵企業開展節地挖潛活動,通過廠房加層等辦法適當提高建筑容積率和建設密度,通過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協商收回等多種途徑進行處置利用。2008年以來,全省共盤活存量建設用地24.8萬畝,占同期土地供應總量的17.3%。

          粗放低效用地亟待改變

          通過調研,省人大常委會調研組也發現,從總體上看,我省土地資源粗放低效利用的局面還未根本扭轉,土地閑置浪費的現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發展需求與土地資源緊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方面,我省土地資源本身緊缺,人均耕地僅有0.5畝,為全國平均水平的40%左右,另一方面,新一輪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仍然很大,據估計,“十二五”時期,我省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約為260萬畝,供需缺口約在140萬畝以上,土地資源已成為制約我省今后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用地緊張的情況下,粗放低效用地現象仍較為普遍。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建筑存在重復建設、超標建設等現象;工業用地低效利用現象突出,大量早期建設的中小微企業布局分散無序,畝均投入產出效率低;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量存在,截至2011年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總面積76.5萬畝,閑置土地2.2萬畝,國家規定閑置二年以上無償收回的政策難以執行;農村農民“建新不拆舊”、進城后“購新不棄舊”導致“一戶多宅”和“空心村”、“空心住宅”增多。

          同時,土地出讓仍然受到低價招攬項目的影響。工業用地在供應及價格形成過程中受到過多行政干預,招拍掛出讓方式離市場配置的實質性突破還有距離,2011年,占全省土地供應總量約36%的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一般只略高于最低限價,遠低于二級市場轉讓的交易價。同時,占土地供應總量約32.8%的基礎設施用地仍以劃撥為主。

          調研組認為,從長遠看,地方政府要樹立正確的發展理念,改變粗放型發展模式。不能過于依賴土地資源獲取城市建設資本和吸引工商投資,以土地換取GDP增長和城市建設政績。

          另外,我省經濟發展以民營經濟起步,傳統型小微企業占了很大比例,“低小散”的發展模式也造成土地無序開發和消耗過快,而部分基層政府長期以來對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不予重視,又一定程度上導致土地高消耗和中低端產業盲目擴張的粗放增長模式長期難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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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約集約用地 各地各顯神通

          如何節約集約用地,浙江的一些地方在實踐中創造了創造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和做法,為全省節約集約用地起到了推動和示范作用。

          義烏:工業用地分階段出讓

          義烏市針對工業用地供需矛盾非常突出的實際,創造性實行工業用地分階段出讓的辦法,有效防止粗放低效用地現象。工業用地中標者分兩個階段簽訂出讓合同,第一階段出讓年限一般不超過8年,用地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投資總額到位、項目建筑工程完成、主要生產設備安裝完畢,經復核驗收合格,簽訂第二階段合同,復核驗收不合格則收回土地使用權。

          紹興:“畝產論英雄”

          2007年,紹興縣在全國率先提出“畝產論英雄”理念,即用計算單位土地畝均效益的辦法來進一步引導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其核心就是以最小的投入實現產出的最大化。如今,“畝產論英雄”的理念已成為我省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一張金名片。

          慈溪:“零增地”技改

          慈溪市積極開展“零增地”技改,每年安排2000多萬元,對符合產業導向的重大裝備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和傳統優勢產業改造升級等技改項目進行重點扶持,對不占用新增建設用地、原地提升實施“零增地”技改的實行追加獎勵,引導企業集約型內涵式發展。

          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報告范文第4篇

          為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和經濟轉型升級,根據《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工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8〕80號)等文件精神,就加強我市工業用地轉讓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工業用地“退低進高”,堅持新興產業培育和傳統產業提升并舉,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減少低效產能用地,推動傳統產業向先進制造業提升,切實提高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規劃管控原則。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現狀,按照城鎮規劃、開發區和鎮街道工業功能區規劃定位,科學合理推進工業用地“二次開發”,規范有序轉讓工業用地。

          (二)高效利用原則。尊重歷史事實并兼顧土地管理政策,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積極穩妥推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加快土地投入和產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勵工業用地向集約高效利用產業項目轉讓,杜絕新的低效用地行為。

          (三)政府聯審原則。依據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工業建設用地原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不斷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切實加強工業用地轉讓監管,實行政府相關部門聯審備案制度,確保規范有序推進。

          三、加強工業用地轉讓管理

          工業用地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工業用途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一)工業用地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滯納金、違約金及相關稅費,并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不改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設規劃條件等。對于受讓人擬改變原工業用途中不同行業類別的,應取得規劃建設、經信等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根據有關政策相應調整土地出讓合同;屬于特殊行業的,還須征得安監、環保、消防等部門同意。

          3.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投資額已達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且實際開發建設建筑面積已達到合同約定開發建筑總面積25%以上。

          4.土地權屬無爭議、無違法用地(或違法用地已處理完畢)、無違章建(構)筑物、未設定抵押(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除外)或他項權利登記。

          5.工業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轉讓,如分割轉讓的,須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安監、消防等部門批準。

          6.受讓方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工業投資項目須符合我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評價要求。

          7.已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轉讓前提條件。

          (二)工業用地轉讓程序

          1.轉讓、受讓雙方向所在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如實申報轉讓價格,申請轉讓方提供原土地出讓合同和原立項文件或項目投資協議,受讓方提交擬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等資料。

          2.所在鎮街道負責初審轉讓方用地是否符合工業用地轉讓條件,受讓方是否符合開發區(工業功能區)規劃、鎮街道產業布局規劃、產業準入條件、用地及建設要求等。對轉讓方用地須經相關中介評估機構對已投資狀況進行評估,根據原土地出讓合同,對履約狀況進行評價認定。

          3.初審并通過評估符合轉讓條件的,轉讓方案報送市行政服務中心國土資源窗口,窗口審核受理后將受讓項目可行性報告等相關資料提交市工業項目準入評價領導小組(或其辦公室)組織準入評審。通過評審的,憑評審意見書先辦理轉讓房屋所有權過戶,然后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原合同及《產業用地投資建設協議》的約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轉讓后,原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的除外。

          (四)完善轉讓項目竣工復核驗收制度

          對于未經復核驗收而急需轉讓工業用地,轉讓合同應進一步明確相關控制指標及要求。對于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原土地出讓合同有明確要求的按原要求執行,無明確要求的,按市現行有關標準重新約定,并簽訂補充協議。項目竣工后,須經復核驗收,并辦理土地重次登記。到期未通過復核驗收的,按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及有關約定追究相應違約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加強工業用地轉讓管理,是加快經濟轉型升級,優化資源要素配置的客觀要求,是有效破解發展中要素瓶頸、拓寬發展空間的迫切需要,對于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市場的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轉讓行為,法院、公安、監察、規劃建設、工商、稅務等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維護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法院在公開處置工業用地資產時,應明確地塊產業項目類別、投資強度等相關準入標準,并將此作為公開處置的前置條件。

          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報告范文第5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皖政〔*〕16號,以下簡稱省政府《通知》)精神,結合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監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國土資〔*〕42號)精神和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學習,統一思想,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意識

          各地要充分認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保護耕地,緩解土地供應矛盾,保證我市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宣傳活動,全面準確理解把握國務院和省政府《通知》的精神實質、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各項節約集約用地措施,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規定,全面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的總體水平。

          二、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確保建設項目的合理用地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積極研究促進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的政策措施,確保各類建設用地的總規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使用計劃的安排,進一步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中,要全面貫徹節約集約用地、嚴格保護耕地的基本方針,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和建設占用耕地規模,引導和鼓勵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

          三、認真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工作,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認真組織開展全國第二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工作,確保調查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的到位,按期完成調查任務。在此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工作,對現有建設用地的利用狀況、利用強度、綜合承載能力等進行綜合評估,對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閑、閑置土地,要明確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進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

          四、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保證閑置用地清理工作的落實

          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全面開展轄區內閑置土地清理,通過征收土地閑置費和征繳增值地價等手段,督促用地單位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約定開發使用土地。

          對于違反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構成閑置用地的要依法進行處理。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對逾期不收回的,市人民政府將予以直接收回,并納入本級政府土地儲備。

          對于已經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各地要加大供應力度,確保符合土地供應條件的建設用地在*年5月底前完成供應,避免因土地供應不及時造成土地閑置。

          *年5月15日前,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各轄區內的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和新增用地的供應情況向市政府進行專題報告,并抄送市國土資源局。

          五、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規范土地供應行為

          合理控制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模。所有出讓土地應根據土地供應及建設情況,合理控制出讓規模,縮短土地開發期限,杜絕囤積土地行為。要嚴格控制單宗土地出讓面積。對于成片開發建設的土地,要統一規劃,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分片供應。

          凡房地產開發用地面積超過100畝以上,其他單宗地開發土地面積超過200畝以上的,土地供應方案須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先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完善和規范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行為。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競價出讓工作程序,并按程序組織實施。

          各區縣應認真編制出讓年度計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后上報備案,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和按出讓計劃組織實施。競價出讓工作要嚴格按照《規定》所確定的時限和范圍出讓公告,不得減少期限和縮小公告范圍,所有出讓活動必須在規定時間和地點舉行,不得擅自調整。

          出讓用地應當建立集體研定制度,設立土地市場管理機構,審查和批準土地出讓方案。在集體審定出讓方案時,規劃部門除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外,還應當明確項目實施的開、竣工時間以及建設期限。項目的開、竣工時間以及建設期限國土部門應當在出讓文件中予以告知,并在出讓合同中載明和設定違約責任。

          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秩序。嚴格執行凈地交易制度。凡擬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必須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熟地。出讓時必須做到土地權屬清楚、面積準確、規劃條件明確,且完成征地拆遷安置補償。

          繼續完善和建立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將所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價出讓活動集中在交易市場內進行。認真落實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范,堅持出讓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防止競買人之間惡意串標、圍標,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沖擊土地交易場所,擾亂土地市場秩序。

          嚴格執行競買保證金和首付出讓金比例。投標人、競買人交納投標、競買保證金原則上不得低于該宗地市場評估審定價的20%。首付出讓金所占出讓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全部土地出讓價款應當在60日內繳清。特殊情況需延期的,應經土地市場管理機構批準。

          強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督。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支兩條線管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其國有土地收入全額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完善土地市場的準入監管,建立行業“黑名單”制度。對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轉讓土地、惡意串通參與土地競價出讓和閑置土地等違法違規記錄,以及拖欠土地出讓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取消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資格,并適時列入“黑名單”范圍,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并在三年內禁止其參加*市內競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