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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現狀
關于可再生能源的基本概念問題,我國 2010 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第 2 條有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內學術界針對可再生能源補貼是否構成不可訴性補貼,以及不可訴性補貼本身的適用性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有觀點認為,在目前的多哈回合談判中,已有不少成員方提議恢復“不可訴補貼”條款,還有成員方建議在恢復“不可訴補貼”條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不可訴補貼”的范圍。與之相對,也有學者認為,根據 ASCM第 31 條、第 8 條相關規定的適用期僅為 5 年,而目前 WTO 各成員尚未就是否恢復不可訴補貼的適用達成一致意見。退一步說,即使第 8 條仍然可以援引,也還是不明確的。除了不可訴性補貼之外,可再生能源補貼在 ASCM 禁止性補貼與可訴補貼的規制下又處于何種境地?還有觀點認為,依據現有的 ASCM,很多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真實目的的補貼都可能被判定為禁止性補貼或可訴性補貼,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 WTO 成員采取相關的補貼措施自由。4第 20 條款前言及(b)、(g)項又稱為環境例外條款。WTO允許成員方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援引在本條款之下設置合理貿易壁壘。然而,可再生能源補貼能否援引該環境例外條款?有學者指出對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補貼,看似與GATT 第 20 條(b)、(g)兩項所追求的目的的有某種“異曲同工”之效,但從法律上說,兩者間實則險阻重重。究其援引,除了 GATT 第 20 條對 GATT 以外的 WTO 規則的可適用性問題懸而未決外,可以說,該條款的條文內容在很多方面都不適用于作為補貼措施的抗辯依據。還有觀點認為,盡管從表面上看,這兩項例外措施的內容非常寬泛,但要想成功援引,尚存在很大的難度。甚至有學者認為,ASCM 中有提到 WTO 其他協定,但沒有提到 GATT 協定,這就說明了 ASCM 起草者不想將 GATT 第 20 條的例外適用于 AS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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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意義
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最大多數人所共有的物品卻得到最少的關照。每個人關心的都是自己的東西,卻極少考慮公眾的利益。”隨著時間的推進,人們改變了過去過度消耗資源、恣意破壞大自然的惡習,逐漸意識到地球不分彼此,是大家所共有寶貴資源。可是大自然并不會因此而姑息人們,氣候變化、能源危機的陰霾正一步步地向人們逼近。世界氣候會議頻繁召開,《京都議定書》計劃逐步推進,世界各國對于溫室氣體排放,全球氣候變化等問題表現出空前的關切,然而,不可不承認的是,多邊減排計劃的談判相繼崩盤,使得現今世界環境保護的步伐僅是原地踏步,停滯不前。此時,可再生能源產業無疑成為了世界各國重要的救市稻草。大力推行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是民意所趨、大勢所向。與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潔環保、低能耗、可循環等優勢,可再生能源補貼是各國政府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不二之選。除此之外,能源安全可謂是一國國內安全的頭等大事。為了避免不必要能源安全危機的發生,各國政府正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以彌補傳統化石能源的缺陷與不足。在實踐上,補貼作為一項有效的貿易保護工具被各國所采用,幾乎所有發達國家在不同經濟發展階段都曾經通過補貼等激勵措施是促進某些領域的發展。在各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中,補貼措施的運用更是時代所趨。然而,隨著世界各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重視程度的不斷加深,相應 WTO 各成員方政府陸續對該產業進行援助,其中補貼措施最為常見。各成員方開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貿易越發敏感,又基于 WTO 與生俱來的自由貿易屬性,提交 WTO 解決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控訴正經歷著從無到有,從有到多的過程,如中美風能設施補貼案、中美光伏案、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等等。由此也引發了本文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如此風靡,但貿易摩擦頻發的緣由思考,進而考量在 WTO 法律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的合法性以及現實意義能夠得到反映。在理論上,可再生能源補貼本身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問題尚存在較大爭議。此外,可再生能源補貼的認定標準比較模糊,現有法律條文對該問題的闡述不甚明確;可再生能源補貼措施對 GATT 第 20 條一般例外條款的援引的規定模棱兩可,其法律依據存在歧義。本文的分析將建立于對現有 WTO 法律文本理解的基礎上,以 GATT1994 的補貼規則、例外條款與 ASCM 的法律條文為藍本,對可再生能源補貼所爭議的核心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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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再生能源補貼認定標準
(一) 禁止性補貼的認定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配額制;比較研究
能源是指能夠提供某種類型能量的資源或能量運動。按其成因可分為天然能源(即一次能源)和加工能源(即二次能源)。從能源的形成時間和是否可重復利用的視角對能源資源所做的劃分可分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能夠重復利用的資源,在短時期內可以再生,或可以循環使用的自然資源。主要包括生物資源(可再生)、土地資源、水能、氣候資源等。可再生能源具有可再生性、清潔、安全性和不穩定性等特點。可再生能源的不穩定性是指風能、水能等資源由于受季節、氣壓、溫差、地域等因素的影響,呈現出一定的波動性。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為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提供了巨大的驅動力,經濟社會的發展與國家能源政策有著密切聯系。美國作為發達國家,其所實施的能源安全戰略很大程度上反應了世界未來能源發展的新動向。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能源消耗問題一直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中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能源領域都會面臨能源需求增大、對外依存度偏高、結構不盡合理、生態環境惡化等挑戰,這將對我國的能源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中美兩國國土面積相似,地形多種多樣,能源資源分布廣泛,而且兩國均為世界能源消耗大國,均面臨著促進經濟發展、確保能源安全和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的巨大壓力,因此中美兩國在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具有較強的可比性。
一、中美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和配額制的比較分析
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 1的基本含義是建立在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基礎之上,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即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并負責實施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制度,是有效促進政府強制推動和市場自主調節相融合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制度。總量目標制度具有如下特點:(1)戰略性,該制度規定了國家未來一段時間內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目標;(2)強制性,總量目標制度是基于強制性立法的制度,具有法律的強制性;(3)計劃性,總量目標制度具有明確的目標限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絕對量或相對量)和規定的實現手段2 。
美國聯邦政府于2009年2月出臺《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該法案要求全美可再生能源發電利用規模到2012年時占有美國社會整體電力消費的10%的比例,并將該比例在2025年時提高到25%。美國眾議院于2009年6月通過《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該法案是美國國家層面首個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性方案。該法案規定通過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方式到2020年時滿足全美社會整體電力需求的20%。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應用最廣泛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個制度安排,雖然目前聯邦層面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尚未出臺,但是許多州都通過相關立法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在社會整體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問題進行了規定3 。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最初就是由全美科學家聯盟和美國風能協會所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組合標準,該政策隨后被以各種方式被引入到美國州一級電力行業的市場化改革浪潮中,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在美國大多數州逐步推廣4 。相較于美國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按制度層級來說處于較高層級,起著總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全局的指引作用。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強制上網制度等只是總量目標制度的實現手段,處于較低一級的層級。
二、中美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與配額制的比較分析
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5 的基本含義是由法律強制性的規定相關電力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并由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并網服務。
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是一種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定價機制,是可再生能源發電消納的一種實現方式,即由政府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并網電價,并強制要求相關電力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予以全額保障性收購。實際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規模大多數情況下由市場調節,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利潤回報的多少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到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中來。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以保障性電價和強制上網保證,給可再生能源發電擴大了生存空間,解決了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銷售問題。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的主要特點在于:(1)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全額保障性收購和強制并網服務。即由法律明確規定相關電網企業有義務將可再生能源發電接入電網,并有義務按政府定價全額購買可再生能源發電量。(2)固定電價。該制度在國外也稱為固定電價制度,即由政府依據可再生能源的不同類別和相應的技術利用水平及總的發電量等因素確定公平合理的上網電價,并由相關電網企業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支付固定的買入價格。(3)對相關電力企業沒有具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要求。即對相關電力企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數量沒有具體的硬性指標,而是通過相關企業自主的市場化行為選擇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6 。而配額制則要求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承擔者在其開發利用的總的電量中必須完成規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主要目的在于為可再生能源提供一個強制性的市場需求,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夠擁有一個穩定的市場供應7 ,主要解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實際生產供應問題。
三、中美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與公共效益基金制度比較分析
我國政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于2006年設立了可再生能源國家專項資金制度,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相關活動。同年5月30日我國財政部公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利用、支持范圍、分類標準等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范。相較于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國家專項資金制度,美國許多州則確立了公共效益基金制度,將其作為一項便捷有效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融資渠道,公共效益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電力銷售價格收入的按比例提取和相關企業及個人的捐助。二者的共同點在于均是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資金扶持制度。同時,二者也有著明顯的區別,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支持,而美國的公共效益基金則主要來源于相關電力銷售收入按規定比例的提取和社會捐助等,具有多元化融資的優勢,二者的資金來源渠道不同,具體的運作模式也不同。
四、中美可再生能源經濟刺激制度的比較分析
美國聯邦或州一級的相關可再生能源立法, 經濟激勵制度是其眾多制度選擇中應用最普遍的, 同時也是最有效的。美國《1978年能源法》確立了適用于太陽能和風能設備的稅收減免政策。《2005年能源政策法》則顯著擴大了可再生能源稅收減免的額度、適用范圍與手段類型,確定了五項新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減免激勵措施,主要包括:(1)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稅減免,主要適用于符合條件的電力設施的生產商,且其將可再生能源電力出售給與其無關的人;(2)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即屬于政府鼓勵發展的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資可以獲得稅收優惠待遇;(3)住宅能效設施稅收減免,即在規定時限內采購民用能效設施的家庭可以獲得相應數額的稅收減免優惠;(4)商業太陽能投資稅收減免,主要適用于那些利用太陽能發電、供熱或制冷或者用于生產、分配或利用地熱能的新設備的費用;(5)商業燃料電池購置稅收優惠,即購買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商業機構購置可再生能源電池可獲得10%的稅收減免8 。
相比較而言,中國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經濟激勵方面一般比較宏觀、粗略,而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經濟激勵方面則顯得比較具體,一般會有相應的技術指標支持或計算標準,各項工作相對來說比較細致具體,成效也比較顯著。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分類電價制度和美國的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制度設計各有亮點,在科學考量不同類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公平合理的規定費用分攤和促進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發展成熟等方面各有不同程度的貢獻。
五、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健全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體系
為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更好開展,必須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體系的不斷發展完善。以我國《能源法》為基礎,完善能源資源的開發利用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監督管理體制、信息共享機制和其他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等內容。其次是有針對性的根據不同種類的可再生能源制定相關可再生能源單行法,及時對目前主要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科學的專門化的立法規制,例如,制定專門化的《太陽能法》、《地熱能法》、《風能法》等等,規定相應的開發利用制度、監管機構、法律責任等。最后是要不斷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制度的相關實施細則的完善和具體落實。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制度
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制度,在市場準入、規范監管、引導扶持的同時關注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的利益關切,探索建立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制度,讓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企業在響應國家號召的同時能夠得到實實在在的合理利潤,以確保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長遠發展,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和綠色證書交易制度。
(三)建立以政府采購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制度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在我國來說是一個戰略新興產業,由于處于發展初期,市場發展不成熟,資金壓力大、運營成本高,如果引入政府采購機制,通過相應市場準入資格的合理規制,讓具備相應開發技術和投資能力的市場主體參與到可再生能源的技術研發和開發利用中來,既可以確保合格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又可以將其巨大的社會資金吸引到國家鼓勵和扶持的投資領域和開發項目,實現兩者的雙贏。在市場經濟發展繁榮的大背景下,應注重運用政府采購機制來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立法目標的實現。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激勵措施過多的關注了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環節,而對可再生能源的消費環節的激勵卻略顯不足,其實可再生能源的終端消費群體的接受程度對于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政府采購行為的示范效應可以有效引導社會資本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消費,政府源源不斷的訂貨有利于維持企業長久穩定的經濟利潤,加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清潔、安全、無污染,有利于整個生態環境的改善,從而擁有一個共贏的結果。
注釋:
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并予公布。”
2. 張博,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中國地質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第21頁,2007.5.28.
3. 桑東莉,《氣候變化與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P156.
4. 任東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研究---系統框架與運行機制,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頁。
5. 具體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6. 付姍璐,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和強制上網的互補發展模式研究,浙江工業大學碩士論文,第18頁,2008.12.29。
7. 任東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研究--系統框架與運行機制,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頁。
8. 桑東莉,美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發展新動向,載于《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1月,第44卷,第1期,第49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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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杭州市統計局能源統計處,浙江 杭州 310000)
摘 要: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動經濟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創建“美麗杭州”、建設低碳城市的重要內容。本文以工業企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為切入點,分析了杭州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現狀,指出其在企業自主利用意愿、利用結構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進一步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工業;可再生能源;余熱余壓
中圖分類號:F20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05-0034-02
收稿日期:2015-02-05
作者簡介:汪璐(1982-),女,浙江臺州人,杭州市統計局能源統計處主任。研究方向:能源統計。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環境為人類持續不斷提供有用能量的物質,其產生和使用具有持續不斷或循環往復的自然特征,包括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海洋能、生物質能等。杭州市能源資源匾乏,自供率約為3%,而規模以上工業又是第一大耗能主體,加強對規上工業企業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分析研究,對了解杭州市工業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進一步做好能源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義。
一、杭州市規上工業企業可再生能源利用基本情況
(一)可再生能源利用不斷推廣,但總體利用水平仍較低
2013年,全市規上工業企業中,共有近百家企業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涵蓋余熱余壓、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生物質廢料燃燒、其他工業廢料和其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五大利用方式,企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為48萬噸標準煤,同比增長2.1%,占規上工業能源消費的2.3%。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豐富,余熱余壓利用量最大
1.余熱余壓利用量占比超六成
余熱余壓是企業生產過程中釋放出的多余副產熱能、壓差能,主要來自高溫氣體、液體、固體的熱能和化學反應產生的熱能。余熱余壓回收技術在全市鋼鐵、水泥、造紙等行業已得到推廣運用,如杭州鋼鐵集團采用高爐爐頂余壓發電(TRT)、干熄焦、爐窯煙氣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等技術,現年余熱利用量已超過5萬噸標煤。2013年,全市有16家工業企業回收利用余熱余壓,回收利用量達868.54萬吉焦,折成標煤29.62萬噸,占全部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2.3%。
2.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規模擴大
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有杭州綠能環保、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杭州余杭錦江環保、杭州蕭山錦江綠色能源、浙江富春江環保熱電等5家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量41.2萬噸,折成標煤 9.26萬噸,同比增長 5.4%,占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19.5%。
3.生物質廢料能源化利用發展較快
生物質是指通過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各種有機體,包括固體燃料(木柴、木炭、農林廢棄物及牲畜糞便)、氣體燃料(沼氣、垃圾填埋氣等)、液體燃料(乙醇、生物添加劑等)。在全市規上工業中,生物質廢料作燃料主要來源于竹粉、竹頭、薪柴、木屑等農林廢棄物和生物質顆粒。2013年生物質廢料利用量達6萬多噸,折成標煤3萬多噸,同比增長14.3%,占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4%。
4.工業廢料綜合利用加快推進
工業廢料是工業企業在生產活動過程中排放出來的各種廢渣、粉塵及其他廢物等,在全市規上工業中,主要來源于有色冶煉、鑄造、電鍍等行業的廢渣、廢泥等固體廢物。如富陽申能固廢環保再生有限公司利用鋁廠電解鋁過程中消耗的殘極作為冶煉燃料,用于冶煉銅、鋁等高融點金屬,年可處理各類有色金屬固體廢物20萬噸。2013年工業廢料作燃料利用量達4萬噸,折成標煤近3萬噸,占全部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5.5%。
5.其他廢物資源可開發空間巨大
造紙是杭州富陽的傳統支柱產業,造紙產生大量的衍生副產品——造紙污泥和紙渣。近年來,富陽建成投運浙江清園生態熱電有限公司污泥焚燒資源綜合利用一二期工程,采用污泥脫水干化、焚燒發電、余熱造紙無害化處理技術,其利用能力合計每天可焚燒處置污泥3900噸,紙渣600噸,每年可向國家電網供電4.44億千瓦時,向周邊企業供熱318萬噸,折算節約標煤40多萬噸。2013年,其他廢棄物作燃料利用量為3.04萬噸,折成標煤3.04萬噸,增長60.2%,占全部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4%。
二、杭州市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面臨的難題
(一)可再生能源技術規范尚處于起步階段,給統計帶來較大難度
作為新興領域,可再生能源涉及的數據量大,覆蓋面廣,內容多樣。從資源角度看,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等;從能源利用角度看,又包括發電、供熱等不同的應用;從專業技術角度而言,每種可再生能源又有不同的技術參數信息,在技術標準、產品檢測認證、設備安裝使用等方面的行業標準仍不完善。目前在國家層面,可再生能源還沒有被完整納入正常的能源統計調查體系,現有制度對太陽能、風能發電量是否計入企業綜合能源消費量沒有明確規定,開展系統的可再生能源統計面臨的難度較大。
(二)總體利用規模小,企業自主利用意愿不強
根據現行統計制度,2013年規上工業企業消費原煤占全部能源消費的32.1%;消費電力、熱力、天然氣分別占36.9%、10.5%和6.8%;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僅占全市規上工業能源消費總量的2.3%,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業僅為規上工業企業總數的2%。據調研,由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目前主要依賴政府政策和資金扶持,項目又多為新技術,投入成本較大,很多工業企業認為其使用會給運營帶來更多負擔,這些都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利用。
(三)利用結構發展不均衡,有待進一步改善
分品種看,全市規上工業中,余熱余壓的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的焚燒發電占比高達81.8%,生物質廢料燃燒發電、生物質固化產業、工業廢料等其他固廢綜合利用產業基礎薄弱,產業鏈還不盡完善。杭州市生物質能理論上可能源化開發利用的包括沼氣、秸稈、畜禽糞便、次小薪材、生活污水等,各種固廢品種可開發利用的包括粉煤灰、石煤渣、爐渣、冶金廢渣、化工廢渣、廢舊瀝青等。從環保和資源潛力綜合考慮,生物質能、其他固廢綜合利用的前景空間巨大。
三、進一步推動杭州市可再生能源發展對策建議
根據《浙江省“十二五”及中長期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到201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開發量占到能源消費總量的4%。按照目前的增速,杭州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還遠低于該預期水平。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建設,仍任重而道遠。
(一)加強宣傳,普及相關知識,提高公眾認知和接受程度
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多種方式,加強可再生能源規劃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同時,增強企業及個人的自主創新能力,變被動接受為主動尋求,為可再生能源的技術研發與應用提供恒久的動力。
(二)因地制宜,加強優勢資源利用,拓寬發展方向
杭州地區全年日照時數為 1400~2200 小時,年太陽輻射能為1280 千瓦時/平方米,針對這一特點,應進一步通過資金補貼、稅收、價格、貸款、配額、技術援助等方式,大力加強太陽能的推廣利用,推動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太陽能集熱系統在工業領域的應用。利用兩區、五縣(市)可再生資源豐富的優勢,因地制宜加強優勢資源開發利用,逐步形成杭州市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化特色。
(三)依托現狀,推廣循環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
一是提高余熱余壓的利用率。加大余熱余壓在紡織、印染、造紙、化工行業的綜合回收利用。二是推進城市垃圾的資源利用。高效利用垃圾焚燒發電,提高垃圾焚燒發電水平。三是合理構建可再生能源產業鏈,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生態產業網絡,推動污染集中處理和廢棄物循環利用。
(四)學習借鑒,積極研究探索,夯實可再生能源統計基礎
北京從2009年就探索開展可再生能源利用調查,構建了《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杭州要學習借鑒北京的先進經驗,探索研究建立符合自身發展特征的可再生能源統計評價指標體系,在具體指標的確定上,盡量選擇能夠實現準確計量的指標,如無法實現直接計量,應利用相關的折算系數,確定科學合理的推算方法。同時,指標體系應具有可維護性和可擴展性。此外要規范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匯總,形成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的規范化、系統化和制度化,為我市可再生能源政策、規劃、計劃的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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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世界能源危機爆發以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引起各國政府的極大重視,也開創了以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紀元。風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和熱利用,生物質利用等項技術日臻成熟,有的已進入大規模產業化發展階段,在總能耗中的比重不斷增加。經過20年的發展,新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生了突破性的變化。初步奠定了太陽能、風能利用的產業基礎。縱觀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過程,分析我區的能源產業現狀,探討新疆多元化能源結構體系的發展,研究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策略,把新疆建成我國21世紀的能源基地,促進國民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 新疆能源產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發展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結構任重道遠
新疆能源結構的多元化是指煤炭,石油,水能和可再生能源均衡發展,互為補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為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力發展和促進潔凈的、可再生的能源的廣泛應用,構筑多元的能源產業結構。
新疆有豐富的能源資源,煤炭、石油、天然氣儲量位居全國首位。預測煤炭儲量為2.2萬億噸,占全國煤炭資源總量的43.4%;石油儲量209.2億噸,占全國儲量的30.1%;天然氣儲量10.8萬億立方米,占全國儲量的34%;水能理論蘊藏量4054.7萬千瓦,占全國可開發量5.0%;風能蘊藏年總量為9100億千瓦時,約占全國風能總量的41.5%;太陽能年輻射總量為5.0X109-6.6X109焦耳/立方米年,位居全國第二;生物質能總量3000萬噸標準煤,由此可見,新疆是我國二十一世紀最重要的能源資源基地,為建設我區多元化的能源結構提供了充足的資源,為發展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了得天獨厚的資源條件。
煤炭和石油是一種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由于大規模的利用,資源日趨枯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這對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尋找和利用潔凈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建立煤炭,石油,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元化的新型的能源結構,是重要的能源發展戰略。豐富的煤炭、石油資源和較發達的常規能源產業,在能源暫時并不十分緊缺的新疆,如何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多元化新型能源結構,逐步取代以煤炭為主的常規能源格局,確保自治區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全面解決農村能源短缺問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建設多元化的新型能源結構夠認識的不足,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多元化的能源結構還未形成,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任重而道遠。
2. 政府引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是關鍵
自治區各級政府部門為了解決我區農村能源問題,以各種不同形式給予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適當的經濟補貼,使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得以生存和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研究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是,調查表明,目前仍在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裝置不超過40%,其中60%的裝置因各種原因,已經廢棄,不能發揮作用。“十五”期間國內外各類資金的支持大約6~8億元,建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太陽能、風能開發利用企業,但產業化的水平不高,規模普遍偏小,產品質量良莠不齊,維護成本高。從2000年至今,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投資力度不斷加大,這極大推進了新疆光伏產業的發展,緩解了農村能源的緊缺狀況。但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集成、服務體系尚未形成,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資金支持仍然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始動力。離開了政府的支助政策的扶持,現在剛剛發展起來的產業隊伍將難以發展、壯大。
認真總結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自治區在經濟比較困難的情況下,仍然拿出了一些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解決農村能源問題,這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但是,欠缺系統規劃,缺少客觀指導,新疆可再生能源思路不明確,建設布局不統一,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得不到及時的解決,一些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政策不能及時推出,相關的技術標準,規定和行政法規遲遲不能出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比較緩慢。
3、 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運行機制尚未建立
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策支持,規范的市場是保證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基礎條件。但是,縱觀我區20余年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歷程,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極不規范,新技術、新成果的市場轉化能力很弱,重大工程項目的建設遠未能形成規范的招標投標機制,可再生能源工程項目的監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的體系尚未建立,所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制約了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
4、 可再生能源產業結構不合理,發展不平衡
從新疆的能源資源狀況來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水能(小水電)。地熱、氫能和燃料電池等可再生能源還處在研究階段。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種類來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方面。而且數量太少,企業規模不大,多數企業實力弱,水平低,管理差,根本沒有能力參與市場競爭。新疆可再生能源年產值在新疆國民經濟生產總值中占的比例很小,是一個新興的弱小產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不平衡,二頭小,中間大。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開發,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運行,管理,服務行業非常弱小,這種不完整的產業結構,影響和阻礙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推廣,從可再生能源的行業分類來看,太陽能和風能產業發展較快,生物質能和小水電等產業隊伍并沒有形成,沒有基本的研發力量,又沒有相關的企業,但是,生物質和水能的利用,技術比較成熟,經濟性較好,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應該得到重視.
5、 技術研究薄弱,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
可再生能源是一種潔凈的,無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但是,多數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密度較低,受環境氣候的影響顯著,收集,轉換,儲存的技術難度較大,開發利用成本較高.這些問題都直接或間接地制約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因此,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新產品,努力降低成本,是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的重要途徑.但是,我區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研究非常薄弱,首先是應用技術研究涉及的領域太窄,主要集中在太陽能和風能利用方面的某些領域,而且處在較低水平的研發階段.生物質能,小水電的開發應用,與建筑結合的太陽能利用技術,大功率光伏發電控制技術、并網逆變技術等項研究尚待開發,農村能源的綜合利用技術,地熱、氫能、燃料電池的應用技術研究仍是一片空白,多數產品是在低水平上重復開發,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很少,產品的穩定性,可靠性和經濟性較差,直接影響可再生能源產業參與市場競爭,阻礙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二、發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思路
1、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產品的開發,發展具有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產品制造業
堅持建設規模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政策引導、技術創新”發展與市場開發相結合原則,總體規劃,分類實施,突出重點,滾動發展,構建多元化的能源結構體系,使可再生能源成為新疆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20多年來,我區在太陽能、風能等方面,開展了大量的研究、開發、引進、消化工作。在大功率風機的研制,戶用光伏電源、太陽能光伏電站設備、太陽能水泵,太陽能熱利用技術等取得一些實用的技術成果。新疆新源股份公司、新疆金風科技開發公司、新疆太陽能科技開發公司、新疆風能公司就是在依托一批科技成果的開發和利用的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然而,這些科技成果已不能適應我區可再生能源建設蓬勃發展的需要,也不適應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為了加快發展具有我區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產品制造業,必須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產品的開發。
1)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開發大型風電機組,努力降低風電成本,利用風力資源,建造大規模的風力發電場,促進新疆風電產業的發展。
2)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應用十分廣泛,技術比較成熟,但發電成本較高,是制約光伏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引進新的光電材料,提高光伏電池的轉換效率,是降低光伏發電成本的重要途徑。研究大功率光伏電站監控系統、逆變、并網裝置。是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必須在新產品的技術性、可靠性和經濟性三方面加大開發力度,推進太陽光伏產業的發展。
3)為建筑物提供潔凈的能源,將極大的推動與建筑結合的太陽能利用技術的發展,也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向,這是一個正在形成的新興產業。加強研究和開發與建筑物結合的太陽能熱利用技術,并網光伏發電技術,太陽能空調技術,太陽能熱泵技術,建立熱-電-冷聯供太陽能建筑示范基地,促進太陽能建筑產業的快速發展。
4)新疆有豐富的生物質能資源,主要包括薪柴資源、作物秸桿和人畜糞便等,全疆生物能資源可利用量達到3000萬噸標準煤,是廣大農牧區的重要能源資源。
2.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服務業
隨著自治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項目啟動與實施,然而,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管理和服務業不適應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場快速發展的要求,不但集成技術水平低,企業規模小,管理能力弱,服務質量差,而且以往的農村小水電、太陽能光伏電站以及戶用光伏電源的推廣應用,因為沒有建立具有維護、管理、服務能力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企業,沒有建立適合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發展的運行機制,導致一些電力系統經幾年的運行之后,由于管理不善,維護不力,沒有服務而被迫廢棄,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損失,給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產生不良影響,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和服務業,采用市場運行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依托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開發,按行業分類,應成立風電公司、太陽能電力公司、農村能源公司、太陽能建筑工程公司、可再生能源燃氣公司等,這些企業利用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開發、生產各類高品位的清潔能源,并向最終用戶提供完整的服務,為企業創造利潤,用于促進本企業的再發展。我們總結以往的失敗和教訓,正是因為背離了市場運行規律,盲目推廣,導致一些扶貧項目失敗。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產業是一個朝陽產業,正處在發展和逐步成熟期,如果沒有一支專業的技術服務隊伍,完善的管理運行機制,就無法實現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長期穩定運行。所以,按照市場規則,發展可再生能源系統集成、管理、服務業,調整現行不合理的產業結構,確保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有序、健康發展。
3. 建立面向國內和國際市場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世界已探明的化石能源的儲量和開采的年限十分有限。原油、天然氣分別在40年、60年內基本枯竭,煤炭經濟開采年限220年。世界能源形勢依然嚴峻。因此,大力開發可再生能源,廣泛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二十一世紀的重要課題。
1) 建立風電技術創新基地
風力發電是可再生能源中技術最成熟、經濟性較好、最具規模開發條件和商業化發展前景的發電方式,國際風電市場繼續高速增長,平均增長率達31%;國內風電市場快速發展,年裝機容量平均增長率達18%。面對廣泛的國內、國際和新疆風電市場,建立具有新疆風電技術特點的創新基地,是應對風電技術市場快速發展的舉措。風電機組的技術沿著增加單機容量,研究變速恒頻并網技術,提高風能利用系數,開發新一代的風電技術產品,積極參與國際、國內風電市場競爭。
2) 建立新疆太陽能光電光熱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太陽能光伏發電和熱發電技術比較成熟,但發電成本很高,幾乎是煤電成本的8-10倍。盡管如此,光伏發電仍以30%的年增長率高速發展。這是因為最具可持續發展理想特征的太陽能光伏發電將成為人類能源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太陽能利用技術的提高和成本的不斷下降。據專家估計,到本世紀50年代,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將達到30%,太陽能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將達到15%。由此證明太陽能在世界能源市場中的重要戰略地位。建設太陽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研制太陽光伏發電系統關鍵技術和設備,研究太陽能熱氣流、太陽能熱電發電技術,開發太陽能建筑技術和產品,保證我區的太陽能產業在激烈的競爭中持續、健康發展。
3) 建立生物質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生物質能資源包括農作物秸桿、薪柴、禽畜糞便、工業有機廢棄物和城市固體有機垃圾,以及能源作物,如甜高粱、甘蔗等,為生物質能源產業化提供可靠的資源保障。
生物質能是一種易于轉化、儲存、運輸、經濟的可再生能源,也是我國農村重要的可再生能源。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發了生物質氣化供氣、氣化發電、沼氣發電、甜高粱莖桿制取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能源植物等現代生物質能技術,為我國生物質能產業化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發展新疆生物質能源產業,必須加強生物質能利用技術的引進、開發。結合新疆生物質能的特點、重點研究生物質能的固化成型技術、生物質氣化技術,生物質液體燃料轉化技術,生物質發電技術,以及“高光效植物”的生物轉化培育技術。加快生物質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的建設,促進生物質能源產業的發展。
三、 發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對策和保障措施
1、構筑多元化能源結構體系,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和保障措施
近年來,我區能源工業發展很快,基本滿足國民經濟增長的需求,主要城鎮能源短缺現象有所緩解,無電區域逐步減小,初步形成了以煤炭為基礎,電力為中心,石油為突破口,可再生能源開發和節能并舉的能源結構體系。由于常規能源的不均衡分布,能源短缺在一些地區依然存在。因此,進一步調整能源結構,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是解決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新疆具有豐富的煤炭、石油資源,但分布不均,且污染嚴重,盡管在短時期內仍然是主要的能源,但應改變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率,加大潔凈化利用,延長化石能源的開采和利用年限,降低在總能耗中的比例。從我區的能源資源分布狀況和需求預測結果分析,總的來講,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結構中,應逐步增加在總能耗中的比例,“十五”期間將上升到5%,2020年將達到15%,2050年將達到總能耗的50%。首先在常規能源短缺和污染嚴重的地區鼓勵利用可再生能源,其構成比例可以大一些。隨著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提高和經濟性的改善,提倡在一切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生活領域盡量利用潔凈的可再生的能源,逐步實現可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并舉發展的多元化能源結構。
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還應該制定出相關的保障措施,制定并出臺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法規政策、制定符合地方特點的可再生能源市發展規劃、引進可再生能源的資源評價和利用規劃、設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基金、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的補償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化建設的保障體系,才能夠使可再生能源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2. 以優惠的政策,寬松的市場環境,強化內引外聯,全方位開放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場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需要先進技術,專業人才和雄厚資金,僅靠新疆自身的力量和現有的基礎,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很難取得突破性的發展。我們應該積極創造良好的市場氛圍,優惠的政策,學習和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借助外力,采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其實,國外許多大企業看好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市場,以投石問路的方式,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荷蘭援助的“新疆光明工程”、德國援建的“再生能源供電工程”、法國支持的“農村電氣化工程”、丹麥參與的“大型風電工程”等,總共以數億元的規模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建設,期望進一步開拓新疆可再生能源市場。參與這些援助的都是國際上大型的企業,他們有先進的技術,一流的人才和雄厚的資金, 他們進入新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和市場,將推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要引進國內外的技術、人才、資金,吸引他們到新疆來投資、開發、建設。必須有優惠的政策,開放市場,豐富的資源和良好的環境。企業的行為都是以獲取最大利益為目標,在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應該出臺更優惠的政策,吸引國內外的可再生能源企業來新疆投資,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以及常規能源的潔凈化利用。比如,可再生能源發電優惠入網,獨立電站供電優質優價,鼓勵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政策。尤其應該加快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工作,通過各種優惠的政策,合理的法規,吸引全社會各種力量和內引外聯國內外企業集團積極參與投入我區可再生能源建設中去。這是多、快、好、省發展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有效措施。
3. 加強研究開發,大力培養人才,穩定技術隊伍。
從指導方針上看,歐盟和德國認為,為履行防止全球氣候變暖義務,并且要為全球其他經濟體做出榜樣,歐盟和德國有必要大力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歐盟一直發言高調、姿態積極,并以提議和先鋒者自居。2007年6月,由德國主持的G8峰會原則同意,到205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相比1990年將下降50%。由于《京都議定書》于2012年到期,歐盟2009年一直在積極呼吁,國際會一定要在哥本哈根會議上達成延續《京都議定書》的實質協議;歐盟愿意適度承擔高于其他發達國家的義務。作為歐盟重要成員國,德國認為,節約能源、提高能效和發展可再生能源均能減少室氣體排放,但只有發展可再生能源才是長久之策。另外,歐盟和德國在指導思想上還認為,除減少室氣體排放之外,可再生能源產業還能增加就業、促進關聯高技術產業發展。
歐盟為各成員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設定目標和規劃路線圖,并持續開展各種支持計劃。歐洲議會2007年3月規定,將2020年歐盟可再生能源在全部最終能源消費中的占比目標設定為20%;將所有成員國生物燃料占全部歐盟運輸用汽、柴油消費的最低比率設定為10%。歐盟根據全歐總體目標為各成員國設置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標,2020年德國可再生能源在最終能源消費中占比設定為18%。按照歐委會(2007年10月)《歐盟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圖》,在歐盟層面,將從法規建設、工作框架和促進措施等方面積極開展工作。
(一)歐盟法規建設。將主要著眼于協調成員國策,改善可再生能源入網條件;推動公共采購中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一體化。
(二)歐盟工作框架。包括(信息討論平臺)“阿姆斯特丹論壇”、歐盟戰略能源技術規劃(SET- Plan)、生物質規劃(Biomass Action Plan)、歐洲智能能源(Intelligent Energy for Europe)以及多項歐盟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都能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支持。根據2008年9月歐委會歐洲智能能源工作報告《可再生能源:轉變》(Renewable:Make theswitch),2005年以來,僅在“歐洲智能能源”工作框架下,就有諸如“清潔歐洲能源網(CLEAN-E)”等22個與可再生能源有關的工作項目得到開展,每個工作項目資金投入約100萬歐元,其中來自歐盟預算資金占50%。
(三)歐盟促進措施。歐盟將充分利用歐盟的融資策工具,包括體制與團結基金、農村發展基金和各項歐盟國際合作項目所能提供的融資機會;歐盟還將通過征收能源稅,使傳統化石能源的室氣體排放成本內部化;同時,歐盟還會督促成員國在費率補貼、獎勵制度、綠色證書、稅收減免、公共采購、技術研發等方面拓展政策手段。
二、德國以《可再生能源優先法》為核心,形成聯邦促進法規體系
德國的《可再生能源優先法》,在德國可再生能源法規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而優惠和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則是所有與能源使用相關法律法規的普遍原則。
德國《可再生能源優先法》(EEG)最早于2000年4月生效,曾經兩次修訂并分別于2004年8月、2009年1月生效。其前身是1991年生效的《強制輸電法案》(StrEG)。2009年新EEG設定,2020年德國可再生能源在電力消費中的占比目標為30%。德國《可再生能源優先法》的基本政策方針是可再生能源優先以固定費率入網,即電網運營商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固定費率,收購可再生能源供應商的電力。同時,供電商再根據全部入網的可再生能源、傳統能源成本狀況,厘定電價。這樣,盡管可再生能源目前成本還高于傳統能源,但EEG為可再生能源提供和傳統能源一道“吃大鍋飯”的機會;再加上可再生能源還有其他方面優惠,其發展風險得以大大降低。
2009年EEG所修訂重要內容包括:1、以提升價格為主,調整可再生能源補貼性價格標準。如將最低檔可再生能源入網價格由每千瓦時7 87歐分提高到9.30歐分,其他重要調整包括,陸地風電價從每千瓦時8.03歐分上調至9.2歐分,海洋風電價從每千瓦時8.92歐分上調至13至15歐分,以后每年調低5%;光伏(PV)能電價調降至33~43歐分,2010年下降8%至10%,以后每年降低9%。2、調低對新項目入網價格每年遞減速度。新項目入網價格之所以每年遞減,其原因是隨著生產量增加、技術進步和學習效應取得,可再生能源供應成本會下降。2009年,德國將大部分新項目價格入網每年遞減的速度由原來每年規定的2%降低為1%(做出特別規定的除外)。3、對供電質量和技術要求規定獎懲機制。
2007、2008年,德國依照《可再生能源優先法》補貼電量分別為670、720億度,補貼電銷售總額分別約76億和90億歐元。補貼負擔最終落在消費者身上。
除《可再生能源優先法》之外,德國主要促進和規范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聯邦法規包括:(1)《生物質發電條例(BiomasseV)》,2001年6月生效,2005年8月修訂。(2)《能源投資補貼清單2009》,該法規于每年初修訂,用于說明在府“能源投資補貼(EIA)”安排下,每年可獲補貼的投資項目清單及其補貼金額。(3)《能源供應電網接入法(StromNZV)》、《能源行業法(EnWG)》,都是2005年7月頒布,2008年10月修訂,前者規范供電市場參與者行為,后者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接入電網做出相關補充規定。(4)《促進可再生能源生產令(SDE)》(2008年4月生效,2009年3月修訂),《可再生能源分類規則2009(RAC 2009)》(2009年3月生效)。前者規定規范聯邦府對可再生能源生產的補貼;后者提供可再生能源產品分類信息,并規范依SDE法開展府補貼時,金額計算方法。(5)《能源補貼分配總規則no.1313/2007》(2008年1月生效),該法規相關條款規定對可再生能源領域投資和科研項目予以資助,以促進技術提升;《太陽能電池府補貼規則no.2009:689》(2008年7月生效),規定在太陽能光伏系統投資將部分獲得政府補貼。
另外,德國所有和能源使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訂中,都設立相關優惠和促進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條款。比如,德國早在1999年4月1日開始征收生態稅;稅費標準在2002年曾經調整;征收對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氣等傳統能源產品;這實際也有利于提升可再生能源產品競爭力。再如,德國近年修訂和推出《建筑節能法(EnEG)》、《德國可再生能源取暖法》等,都有優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條款。
三、聯邦府開展研究課題和工作計劃
(一)研究課題。從1977年至今,德國聯邦府先后出臺5期能源研究計劃,最近一期計劃從2005年開始
實施。據德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和核安全部(BMU,簡稱德國環境部)所《德國可再生能源研究資金報告2008》,2008年,通過聯邦環境部撥付的可再生能源研究資金總額9740萬歐元;通過聯邦食品、農業和消費者保護部撥付資金總額1940萬歐元;通過聯邦教研部撥款1400萬歐元,通過聯邦教研部和聯邦經濟和技術部聯合撥款3040萬歐元;所有來自德聯邦府部門資金總額為1.612億歐元;當年,德所有(來自政府、科研機構和企業)可再生能源研究資金支出總額為9.7358億歐元,聯邦政府部門資金占16.6%。
(二)工作計劃和項目。以下是若干項相對典型的政府工作計劃或工作項目。
1、10萬太陽能屋頂計劃。在歐盟1998年9月推出的歐洲“百萬太陽能屋頂計劃”戰略框架下,德國政府宣布從1999年1月起實施“10萬太陽能屋頂計劃”。德國經濟部為“10萬太陽能屋頂計劃”提供總計約4.6億歐元的財政預算。該計劃于2004年結束。此后,德國可再生能源法規體系和促進措施漸趨穩定。
2、生物質能計劃。2005年12月,歐委會宣布在全歐盟范圍實施生物質能計劃,并要求各成員國制定本國計劃。德國生物質能計劃的基本目標是按照可持續發展原則,持續提高生物質能在能源供應中的比率。所采取具體措施依托現有法規體系和促進措施而展開,具體舉措涵蓋產量、農地、供熱、發電、燃油和其他方面。
3、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可再生能源貸款項目。作為銀行,KfW在貸款項目號270、271、281、272和282下,為光伏產品、生物質能、沼氣、風能、水能、地熱和可再生能源提供優惠貸款。
(三)倡議
1、“可再生能源出口倡議”(Renewalbe Energy Export Initiative)。德國經濟技術部于2002年規劃,2003年發起該倡議,目的在于幫助德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擴大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出口,并對全球氣候保護做出貢獻。該倡議具體促進主要依托現有機構部門、法規框架而展開;德經濟部每年提供約500萬歐元預算資金,通過舉辦專業報告會、組織企業參加專業展會、赴國外商業考察、對口洽談會等活動,幫助企業與國外企業建立聯系。具體執行單位是德海外商會或通過公開招標選定。在實施過程中,往往與對方發展援助項目相結合。
2、國際氣候(International Climate Initiative)。由德國環境部于2008年初發起,基本操作方式是通過德國政府(環境部)出售CO2排放許可權所籌集資金,為全球范圍氣候變化應對項目提供資金,以推動提高能源效率、擴大可再生能源使用、降低碳排放。2008年,該動用資金總額1.12億歐元,在全球范圍發起近百個改善項目,涉及49個合作國家。有些項目的開展,德國技術合作公司(GTZ)、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在配套資金和聯絡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這些項目絕大部分都是由德國公司執行,采用的是德國技術和產品,因此。該實際上促進了德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出口。
四、專門機構和地方政府發揮重要作用
與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促進相關,以下專門機構和各級政府都起到重要作用。
(一)聯邦政府部門。聯邦環境部(BMU)和聯邦經濟部(BMWi)在推動立法和發起項目方面起到主導作用。
(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包括其子公司德國投資開發公司(DEG)在內,KfW為起步階段的德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KfW大部分面向可再生能源企業發放的利率優惠程度一般在50%左右。據KfW數據,1998年至2002年間,KfW和DEG總共向可再生能源提供資金總額6.5億歐元,這大致相當于所有德國能源項目融資總額的60%、占KfW融資業務的27%。從2003至2006年,KfW和DEG面向可再生部門融資年均總額約1.3億歐元。2008年,KfW在全球范圍可再生能源部門融資總額3.4億歐元(還不包括對大型水電站融資),遠超過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可再生能源2.8億美元的融資總額,成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融資機構。
(三)德國能源署(dena)。是聯邦政府、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安聯股份公司、德意志銀行和德國聯邦銀行共同控股的一家公司,公司在操作上通過公共私人伙伴關系,為項目提供咨詢和資金。在組織架構上分為通訊和服務兩個板塊,業務活動是圍繞能源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策劃和組織宣傳活動;為能源項目提供咨詢和支持;通過創新、明智的理念,前瞻性地推動企業項目規劃。德國能源署網站還提供歐盟和德國可再生能源政府信息。
(四)地方政府。德國州政府可能出臺在本州范圍使用的優惠性法規或政策,同時也會根據需要,發起某一領域可再生能源促進。如圖林根州政府2007年4月頒布《2007年出租房屋現代化和維修補貼條例》;北威州2008年9月開始對住房使用太陽能實施補貼,并在2008年以法規形式頒布《合理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能源計劃》;巴符州于2008年9月發起“環境保護和節能促進計劃”。
五、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取得顯著成就
(一)可再生能源占比不斷提升。如表1所示,2008年,德國可再生能源生產總量在全部能源消費總量的占比9.5%;其中,來源于水電、風電、生物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比率分別占0.9%、1.6%、6.6%、0.4%。這一占比是1998年的3倍多,已相當于2020年目標的一半多。可再生能源在電力消費、最終熱能、最終燃料消費中占比情況類似,都是2008年比率相比1998年有大幅提升。
(二)近年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和設施總量高速增長。如表2選取若干近年產量增長速度較快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列舉其產量在2000~2008年的變化情況,2000~2008年,風能、生物質、(太陽能)光伏發電總量的年均增長率分別高達23.3%、33.2%、67.7%,地熱發電則在2004年之后,實現從無到有、迅速發展的飛躍。同時,生物質、太陽能供熱總量也分別實現7.7%、16.1%的高速增長。當然,支持產量高速增長的是可再生能源設施數量的高速增長。比如,(德環境部數據)1990年年末已安裝風電裝機容量為56兆瓦,到2000年末增加到6112兆瓦,截至2008年末達到了23895兆瓦;而德國(太陽能)光伏發電裝機容量則從1990年的2兆瓦增加到2000年的100兆瓦,2008到達5311兆瓦。
(三)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形成強勢國際競爭力。在風電和光伏太陽能領域,德國不論在產量還是在技術水平上,都處于國際領先水平。從風電裝機總容量上看,據《全球風能協會》所《全球風能報告2008》,到2008年底,全球總計風電裝機容量120798兆瓦,德國為23903兆瓦,占19.8%,居全球第二位,
稍低于美國(占20.8%);在2008年新裝容量中,德國以1665兆瓦位居第四,占6.2%;排在美國、中國、印度之后。再看2008年全球光伏太陽能新裝機總容量,據歐洲光伏太陽能行業協會(EPIA)數據,德國以1500兆瓦排名第二,僅次于西班牙(2511兆瓦),遠高于位居第三的美國(342兆瓦),占當年全球光伏太陽能裝機總容量的27.4%。德國光伏產業和光伏技術的優勢競爭力還體現在單個企業的市場份額和國際化發展上。比如,德國SMA太陽能公司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太陽能逆變器生產商;公司逆變器全球市場份額達到40%;年銷售收入約12億美元;2009年,該公司已開始在美國設立分支機構。
(四)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實現室氣體減排。據德國環境部計算,2008年,德國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總量7160萬噸,通過可再生能源取暖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總量2910萬噸,通過可再生能源燃料實現減排總量830萬噸,總計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總量1.09億噸,相當于德當年室氣體排放總量的11.5%。如果按可再生能源方式分類減排總量,則生物質、風能、水電、生物燃油、光伏太陽能、太陽能供熱、地熱分別占到44.6%、27.9%、16.6%、7.6%、2.2%、0.8%、0.2%。2008年,德國室氣體排放總量9.45億噸,已提前實現《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可再生能源發展對此做出重要貢獻。
(五)可再生能源發展形成新經濟增長點,促進了內需和就業。據計算,2008年德國各類可再生能源設施建設工程實際投資總額131億歐元,相當于德國GDP的0.54%;其中光伏、風電、生物質取暖、太陽能取暖、地熱、生物質發電、水電分別在工程總量中分別占47.3%、17.5%、11.4%、11.1%、8.4%、3.8%、0.5%。而各類可再生能源設施營業(能源銷售)總額為157億歐元,相當于德GDP的0.65%。其中,生物燃油、生物質發電、風電、光伏太陽能、生物固體燃料取暖、水電分別占到營業總額的22.3%、22.2%、20.4%、13.4%、13.4%、8.3%。所有由可再生能源部門運營和投資產生的營業總額為288億歐元,相當于當年德國GDP的1.2%。2004年德國可再生能源部門雇員總數為16.05萬人,2008年上升到27.80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