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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歌舞劇團,江西南昌330000)
【摘要】奴隸社會是歷史上第一個階級社會,東方的夏、商、周、春秋戰國,西方的古希臘至古羅馬都是奴隸制時代。文章試基于奴隸社會這一歷史時期的特點,選取兩種比較有特點的音樂——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的音樂和中國奴隸社會時期的侈樂作為研究方案,比較探討這一時期的中西方音樂,以發現中西方音樂文化在階級社會最初形成時期的異同。
【關鍵詞】奴隸社會;古希臘·古羅馬;中國;中西方;音樂
一、奴隸社會時期的中西方音樂
(一)侈樂
夏朝最后的帝王桀是一個貪圖享樂的統治者,而音樂往往是統治者追求享受的重要途徑之一。侈樂流行于中國整個奴隸社會時期,在形制上有三個特征:(1)奏樂人數多;(2)樂器種類多;(3)旋律怪誕奇異。筆者認為這種音樂體現了奴隸制社會下宮廷音樂的兩個特征:
1、王權至上,體現英雄崇拜
從上古三代樂舞開始,作樂的目的就顯現出奴隸制王權意識。尤其是《大夏》中歌頌大禹治水的故事, “禹立,勤勞天下,日夜不懈……于是命皋陶作為夏籥九成,以昭其功。”這里的“以昭其功”點明了作《大夏》的首要目的——為了體現皇族王權的尊貴和獨一無二。這種英雄崇拜和王權意識在宮廷音樂中占據重要位置數千年,這同時也代表著原始社會音樂文化向奴隸社會音樂文化的轉型。
2、追求形式,超出倫理
《管子·輕重》中有記載: “昔者桀之時,女樂三萬人,晨噪于端門,樂聞于j衢,是無不服文繡衣裳者。”夏桀有許多女樂工,其演奏音樂的音效也是大得驚天動地。三萬人雖是虛數,但可見奏樂人數之多,因而聲音極其響亮。這種音量上的增大、音域上的拓寬,乃至追求過分的知覺體驗,已經不再具有內容性的音樂詮釋。過分注重音響效果的新奇來體現自己是獨一無二的領導者,但也顯示了統治者在追求音樂享受方面不斷要求達到更高更“美”的境界。
(二)古希臘·古羅馬音樂
1、文化上的反向征服
古羅馬人擅戰但缺乏浪漫情懷和想象力,因此他們對古希臘人以及古希臘文化有著矛盾的態度:一方面他們瞧不起古希臘人生活方式的自由散漫,另一方面對他們的文化成就充滿崇敬和向往。古羅馬人繼承了古希臘大部分樂器:原古希臘酒神樂器阿夫洛斯管進化成類似的提比亞管;增加了里拉琴和基薩拉琴的體積和琴弦數量;管風琴也仍然存在,但是其形制更為巨大。
2、軍樂
古希臘時期每四年定期舉行一次體育競技運動會。有一種音樂為運動會渲染氣氛,象征著競技選手健美的身體和矯健的身姿。這種音樂被古羅馬人吸收后,也代表著戰士的斗爭力量,但它在古羅馬人手中向著實用化發展,軍樂用無形的音響效果提升戰斗力,威懾對方軍隊。古羅馬人把軍樂視為生活中的必需品。
二、奴隸社會時期中西方樂器表現的文化特征
(一)中西方樂器象征不同的生殖崇拜
生殖崇拜是人類在蒙昧時期所產生的心理現象。
在華夏文明中,氏族部落成員認為魚是一種生殖力超群的動物,魚腹多子,繁殖力極強。這些特點使得原始社會時期乃至奴隸社會時期的人們相信它們身上寄寓著強大的生殖力量,人們希望能將魚的繁殖能力轉嫁到自己身上。魚形塤是生殖崇拜在中國上古時期樂器形制的體現,商朝人祭祀活動頻繁,塤用于各種祭祀儀式,被當時的人們尤為看重。
(二)中西方樂器的實用功能
從夏、商、周直到春秋戰國,東方戰爭中大多用鼓聲作為提示音,宣布戰爭的開始或進攻敵軍的信號——鼓在東方歷史戰爭中的重要地位不容小覷。而古羅馬更是一個熱衷于征戰的民族,銅管樂器是古羅馬軍事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提示前進和撤退、新的一天的開始、戰敗的哀嚎等等消息。
古羅馬戰爭中的銅管樂器和中國奴隸社會時期的鼓樂有著三個共同的特點——提示性、喧鬧性、好斗性。他們作為與外界溝通和傳遞信號的橋梁,在戰爭中起著提示開戰、鼓舞士氣的作用是毫無疑問的。銅管的材質決定了其音量大、傳遞遠的特性,所以被廣泛應用于戰爭中,擊鼓人的擊鼓速度和擊鼓時機對士兵的戰斗士氣產生巨大影響。
三、奴隸社會時期中西方音樂家社會地位的矛盾性
音樂家的地位在中西方奴隸社會時期都有著十分矛盾的表現。當時社會既離不開音樂家的創造力和演奏能力,又看輕他們獲取報酬的方式——用創作音樂或演奏音樂的手段獲取經濟上的財富。
中國奴隸社會時期的女樂地位并不高,可以作為王侯貴族之間互相饋贈的禮物,或是君予臣的賞賜,或是殉葬時的陪葬品。作為宮廷專職的女樂雖無爵位,但享受國家俸祿。春秋時期的師曠和師涓都屬于宮廷專職樂師,他們常參與國家大事的占卜,進諫國君等事務,還努力將自己的實力滲透到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所以當時的樂師除了要精通音律還要懂得人情世故,這從側面反映了當時音樂家并不能單純靠自己的音樂才能獲得社會的認可和尊重,他們仍是奴隸階層。
在古希臘時期,人們對于音樂家的評價是既欽佩又輕視。欽佩的原因是“因為他們的才能,并毫不猶豫地為他們的服務支付高的報酬。輕視的原因是“他們不是常規地屬于可以從中找到有修養之人的世俗的環境……他們的活動的商業的特性足以使他們與這個世界格格不入”。古羅馬時期,劇場觀眾席的前幾排禁止音樂家、演員以及入座。但同時又創立號角演奏者協會,這些音樂家在羅馬軍隊中被廣泛利用,并且他們有著自己的地位頭銜和獨立的經濟收入,在軍隊中扮演的角色并不是士兵而是軍官。
四、結語
關鍵詞: 人教版教材 王力《古代漢語》 《報任安書》 釋義 句讀
人教版語文課本是我國高中通行的教材,王力《古代漢語》是我國許多大學通用的古代漢語教材,二者在我國的語文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人教版語文教材(必修六)和王力《古代漢語》(中華書局,校訂重排本)第三冊均收錄了《報任安書》一文。然而,兩書對《報任安書》一文的釋義存在許多不同之處,同時二者在文本的斷句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異。總體來看,這些差異主要有:
一、釋義方面的差異
兩書在對《報任安書》中的重要詞語進行注解的時候,存在許多差異。總體來看,大致有以下注釋不同:
1.慎
《文選》作“順”,今從漢書。(王力《古代漢語》909頁)
慎重。(人教版教材98頁)
按:王力《古代漢語》此處的注解,指出了《昭明文選》和《漢書》中的一處不同。而人教版教材已經說明,該文選自《昭明文選》(卷四十一)。查《昭明文選》李善注(宋代淳熙年間尤袤所刻之李善註本),筆者方發現,《文選》中此處確為“順于接物”。①因此,我們可以初步斷定,人教版教材在將《報任安書》選入教材時,所依據的《文選》版本的可靠性有待商榷。
2.為過
見責。過,責備。(人教版教材98頁。)
王力《古代漢語》未進行注釋。
按:李善注與五臣注本,以及顏師古為《漢書》作注時,均未對“為過”進行注釋。見,在古漢語中一般為謙辭,“見+動詞”一般表示“別人對我(自身)施加某個動作或行為”,如“有何見教“意思是:你有什么要教給我的嗎?”另外,“過”本身是一個名詞,但是往往做動詞使用。此處,如果將“為”訓為“進行”,將“過”訓為“責備”,更符合古代漢語的習慣。同時,筆者認為,人教版的注釋“見責”一詞中,“見”仍為文言詞語,還需要進一步將“見”轉化為現代漢語。
3.卜祝
掌管占卜和祭祀的官。(人教版教材98頁)
卜,卜官。祝,祭祀時贊辭的人。(王力《古代漢語》918頁)
按:如果單看注釋,而不看原文,就很難發現這兩種注釋之間的差別。如果說我們將這兩種注釋分別和原文聯系起來進行的注釋的話,就會發現問題。“近乎卜祝之間”這個短語中有“之間”一詞,“之間”一般用在兩個并列的短語之后,因此,此處王力《古代漢語》將“卜祝”闡釋為兩個詞語“卜”和“注”,更為貼切,更加符合我國古代的禮制。
4.用之所趨異也
因為所追求的不一樣。用,因為。(人教版教材98頁)
應用死節的地方不一樣。(王力《古代漢語》919頁)
按:文選《李善注》:“《燕丹子》:荊軻謂太子曰:‘烈士之節,死有重于太山,有輕于鴻毛者,但問用之所在耳。’”②荊軻刺秦王的故事,發生在戰國時代;同時《燕丹子》的成書年代要早于司馬遷生活的西漢,因此,“但問用之所在耳”當為“用之所趨異也”的來源。“只問用之所在耳”可直譯為“只問把它用在哪里”。“用之所趨異也”中的“用”如果訓為“因為”,那么“之”將充當代詞,“用之所趨異也”只能翻譯為”因為它在的地方不一樣”,且不如“用其所趨異也”更加符合古代漢語的習慣,這與《燕丹子》中“用之所在”的含義存在很大差別。因此,此處王力《古代漢語》中的注釋較為貼切,與該句的出處吻合。而人教版教材的釋義,則有待進一步商榷。
5.詘體
詘,通“屈”。詘體,指被系縛。(王力《古代漢語》919頁)
卑躬屈膝。(人教版教材98頁。)
按:從上文來看,“不辱先”“不辱身”“不辱理色”“不辱辭令”都含有被動義,其中的“辱”皆為使動用法,因此,“詘體受辱”同樣應該具有被動的含義。“卑躬屈膝”是一個主動性質的詞,同時,帶有一定的貶義色彩,與本文的主旨不合。“被系縛”的意思是“被抓捕”。從下文看,“易服”“關木索”“被箠觸”等,都與刑罰或牢獄有關,因此,此處王力《古代漢語》的注解更符合常理。查《文選》李善注本,“詘體”之義,正是“謂被縲系”。③
二、句讀方面的差異
1.“無益于俗,不信”和“無益,于俗不信”
兩教材對“今雖欲自雕曼辭以自飾無益于俗不信適足取辱耳”的斷句存在差異。人教版教材為:“今雖欲自雕琢,曼辭以自飾,無益于俗,不信,適足取辱耳。”王力《古代漢語》的標點為:“今雖欲自雕琢,曼辭以自飾,無益,于俗不信,適足取辱耳。”《漢書》(中華書局版)作:“今雖欲自雕琢,曼辭以自飾,無益,于俗不信,適足取辱耳。”
“今雖欲自雕,曼辭以自飾,無益于俗,不信,適足取辱耳”可以翻譯為:“現在(我)即使想雕琢言辭,用好聽的話來掩飾自己,對世人沒有好處,不能被信任,只會自取其辱”;“今雖欲自雕,曼辭以自飾,無益,于俗不信,適足取辱耳”可以翻譯為“現在(我)即使想雕琢言辭,用好聽的話來掩飾自己,沒有(什么)好處,世人也不會相信,只會自取其辱”,用花言巧語掩飾自己,很少能直接給別人帶來好處或者壞處。將這兩種翻譯進行對比,我們會發現,“今雖欲自雕,曼辭以自飾,無益于俗,不信,適足取辱耳”一句的標點有待商榷。正確的邏輯應當是,用花言巧語來掩飾自己,沒什么好處,人們也不會相信。因此,王力《古代漢語》的標點較為可信。
2.“要之,死日然后是非乃定”與“要之死日,然后是非乃定”
兩教材在斷句方面,還有一處差異。人教版教材作為:“要之死日,然后是非乃定。”王力《古代漢語》則為:“要之,死日然后是非乃定。”李善注本和五臣注本均沒有對該處進行注解。
在古漢語中,“然后”一般翻譯為“這之后”。“要之死日,然后是非乃定”可翻譯為“在他去世的這天對他進行總體評價,這之后(所有的)是非才能確定”。“要之,死日然后是非乃定”可翻譯為“對他進行總體評價,他去世的這天以后(所有的)是非才能確定”。
對一個人進行總體評價,應該是截止到某個具體的日期,比如在學期末,學校會對學生一學期的表現做出一個總體評價;在年末,公司往往會對工作人員的表現做一個總體評價。而做出總體評價的日期,往往是確定、具體的,如“2012年3月13日”。因此,從邏輯上看,人教版教材此處的斷句較為合理。古語有云:蓋棺定論。在某人未去世之前,對他的一生進行的總體評價,往往缺乏科學性。查《文選》(國學整理社版),其句讀正為:“要之死日,然后是非乃定。”④
從上述例證來看,人教版高中語文課本(必修六)和王力《古代漢語》(校訂重排本)對《報任安書》一文的斷句和注解存在許多不同之處,因此,兩書的編委在下次進行修訂時,應當進行適當的溝通與協調,進一步推進我國的語文教育工作。
注釋:
①南朝梁蕭統.昭明文選[M].(影印圈句本).北京:中華書局,1935,8:574.
②南朝梁·蕭統.昭明文選[M].(影印圈句本).北京:中華書局,1935,8:575.
③南朝梁·蕭統.昭明文選[M].(影印圈句本).北京:中華書局,1935,8:577.
④南朝梁·蕭統.昭明文選[M].(影印圈句本).北京:中華書局,1935,8:580.
參考文獻:
[1]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學語文室.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教科書(必修)語文(第六冊)[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2007,1,第2版.
[2]王力主編.古代漢語(校訂重排本)第三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5,第3版.
公司的存在是以股東出資為前提的。公司在依據公司法設立后成為獨立的法人,并以法人的名義對股東所投資的財產享受所有權。(注:中國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未采納這種流行于西方的理論。《公司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公司中國有財產所有權屬于國家。)盡管股東在出資后不再成為該資產的所有者,但是公司的利益卻與股東的利益息息相關。股東作為投資者,應當享有股息和紅利,(注:劉俊海在《股東諸權利如何行使與保護》一書中認為使用“股息和紅利”不確切,而應改為“股利(dividends)”。見該書第3—5頁,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年版。筆者認為,股息和紅利是為人們長期使用和接受的術語,沒有必要加以否定。況且,dividends一詞也已有被distributions一詞取代的趨勢,表示公司根據股份分配財產或債務。 又見羅伯特·漢米爾頓(roberthamilton),《公司法》,第499頁,西方出版公司,1996年版。 )以及在公司清算時對可能的剩余財產參與分配的權利。就這一點而言,公司的成功意味者股東投資的成功,而公司的失敗則意味者股東投資已失去價值。一般而言,公司的成功與否與公司管理機構的經營好壞密切相關,所以,選擇股東自己中意的董事組成董事會就顯得格外重要。
董事的定義在香港和內地顯得十分混亂,使得兩地的公司法都未對董事作出明確的定義。在香港,不管被稱為總裁、理事,抑或經理,只要他們行董事之實,就可以被推斷為董事。(注:《香港公司條例》(1998),第2條。)這種推斷也符合中國公司法的精神。在實踐中, 許多經理可由董事會成員兼任。(注:中國《公司法》,第120條。 )董事由于其特殊的地位而被賦予特殊的義務。(注:在英美法系中稱之為受托人(或人)的義務;在大陸法系中稱之為被委任者的義務。見耀振華,《公司董事民事責任制度研究》,《法學評論》,1994 年第3期,第30—31頁。)一旦有違反,便可追究其法律責任。(注:在中國,根據《公司法》第214條之規定, 董事違反所賦予的特殊義務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和公司法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已有很長的發展歷史。據考證,英國早在18世紀初就開始有關公司立法。與之有關的就是著名的1719年“泡沫法案”。(注:考伯、考菲和毛利斯(choper,coffee morris),《公司的案例和材料》,小布朗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7頁。 )作為英國的殖民地,香港的公司和公司立法深受英國的影響。即使自1948年后香港公司法已逐步走上獨立發展之路,香港仍然遵循英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比較典型的原則如“刺開公司的面紗”,“董事的謹慎和對公司的忠誠義務”,等等。與中國內地的公司法不同,香港的公司法既包括成文法(即香港公司條例),也包括已經生效的判例。這就使得香港公司法能不斷適應變化,即時通過判例作出新的決定。再一方面,香港公司條例從1932年開始幾乎每年都有修訂,從而順應了公司的不斷發展。
中國的第一部《公司法》是中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承認商品與利潤的基礎上出臺的。因此,它已經大膽地參考并吸收英美法和大陸法中有關公司的規定。但是,由于中國在政經體制上處于轉軌時期,公司法的有些規定不可避免的表現出不完整性和含糊性。在這方面最為突出的,就是對董事義務的規定和股東如何依據法律保護自己和公司的利益。下面就香港和內地公司法對這些問題的規定提供筆者的一些心得,也想借此機會澄清一些概念性的問題。
二、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股東利益是一個十分抽象的名詞,它既可表示各個股東的共同利益,也可表示多數股東和少數股東(或大股東與小股東)的不同利益,還可以表示不同股東(如有優先權的股東和無優先權的股東)的利益。就股東的共同利益而言,還可以進一步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也有人稱公益權(注:時永才,《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代位訴訟若干問題探析》,《法學與實踐》,1995年第1期,第34頁。筆者傾向于公益權的說法。))。前者是指股東基于投資而享有自身收益的權利,主要包括紅利、股息、新股認購、公司解散時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后者指股東以公司利益為目的而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注:王釗,《試析公司股東的法律地位及其對公司中國有資產產權歸屬的影響》, 《法學與實踐》,1995年第1期,第23頁。)股東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股東大會上選舉自己合意的董事組成董事會來管理公司。就這一點而言,沒有不受股東會約束的董事會。(注:石少俠,《論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與制約》,《中國法學》,1996年第2期,第55頁。)
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股東可否干預董事會的管理活動。在這個問題上,香港公司法和中國公司法提供了兩個截然不同的答案。根據香港公司法,董事會一經選舉成立,便依據公司章程賦予的職權管理公司業務,股東無權通過決議對其進行干預。當然,股東在其直接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起訴訟;可以通過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也可以在時機成熟時重新選舉董事。或者,股東可以干脆將自己名下的股份轉讓給他人,并由此退出對某公司的投資。(注:當然,這是屬于最消極的保護措施。)當然,董事會與股東會之間的這種微妙關系決不能被簡單的理解為這兩大機關都是權力機關。(注:張開平在其《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一書中認為股東會和董事會都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見該書第315頁,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筆者對此持反對意見。)按照中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并對股東大會負責。按邏輯推理,董事會必然要遵循股東大會的決議。同時,股東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還可以依據法律起訴有關董事,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1 條來保護自己。在此,我們必須十分小心地衡量董事會在兩種不同法律體制下呈現出兩種不同法律地位的時代背景和思想基礎。
毫不奇怪,在本世紀初以前,傳統的英美公司法理念也認為,董事會執行公司業務必須完全依照公司章程的授權和股東會的決議,即所謂的股東會中心主義。(注:參見前引張開平在其《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一書中認為股東會和董事會都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見該書第36—37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筆者對此持反對意見。 )但是, 自1906年以來,英國判例法開始承認董事會的獨立性,并逐步為普通法國家全面接受。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開放性大公司的發展導致股權的高度分散化,使得股東既不可能、也不現實地具體控制和影響對公司業務的經營管理。(注:參見前引張開平在其《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一書中認為股東會和董事會都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見該書第41—42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筆者對此持反對意見。)而公司的巨型化必然需要對公司管理的專業化,需要一群有專門管理素質的人員來獨立操作公司的日常業務。反觀中國公司法的立法背景,我們也不難看出董事會尚不能獨立于股東會的真正原因。中國的許多公司大多由國有企業轉化而來,政府在公司化了的企業中往往是最大的股東。為了保護國有財產,中國政府一方面將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給董事會管理,從而擺脫了對國有企業的日常微觀管理;另一方面,為了保護國有資產,政府通過法律將董事會置于股東會之下并受股東會決議的約束。(注:羅伯特·阿特和顧敏康(robert c art minkang gu), 《中國公司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公司法》,《耶魯大學國際法雜志》,1995年第20期,第297頁。)
但是,股東并非企業家,而只是考慮冒風險投資獲利的資本家。在現代社會,公司的管理工作必將由董事會及其委任的經理們擔當。當然,我們也必須看到,現代的經理們會更多地考慮他們自身的權力和地位,而將股東的獲利放在次要地位。正是基于這樣一種情況,董事會和經理們必須在某種監督下行使管理職能。從法律角度看,股東除了通過股東會對董事會行使監督之外,還可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來進行日常監督。在這方面,中國公司法和香港公司法對董事日常監督的規定是不一樣的。在香港,尤其是大型的上市公司,董事往往有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之分(executive director non-executive director, 英國稱內部董事和外來董事)。執行董事負責管理公司的具體事務。非執行董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他們通過定期參與董事會的決策活動而對執行董事起到監督的作用。中國的公司法則采用德國的做法,即以監事會監督董事、經理的管理活動。所不同的是,在德國,董事會是由監事會設立的并對監事會負責。(注:有關內容,見梅慎實,“現代股份公司經營監督模式比較與評析”,《中國法學》,1996年第3期第113—114頁。 )相比之下,中國公司中的監事會顯得勢單力簿,不能真正起到對董事會或董事的監督作用。舉例來說,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監事會可以要求董事、經理糾正錯誤;或者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匯報董事、經理的錯誤。(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6 條。)但是,提議召開權并不等于召集權。一旦董事、經理不但不改正錯誤,并且影響董事會不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時,(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6條和112條。)監事會就顯得束手無策。或許, 監事會只能等待一年一次的股東大會的到來。(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4條。)在這種情形下, 是否能賦予監事會一種特殊的召集權呢?有的學者認為可以,(注:徐武生編著,《公司法案例評析與實務》,第87—95頁,經濟日報出版社,1994年版。)但這畢竟不符合現有的法律。只好將此留給立法者們在今后修訂公司法時討論、決定。
三、股東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時可否履行代位之訴
盡管中國公司法的第111 條沒有明確指出股東在董事會的行為侵犯公司利益時是否可起訴董事會,我們是否可以依據第111 條對股東的這種權利作擴展解釋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考察一下香港公司法中有關代位之訴的規定。在香港,股東之訴已被分成股東直接之訴和股東間接之訴。所謂直接之訴,是指股東純粹為維護自身的利益而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訴訟。所謂代位之訴,是指股東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而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如同其它普通法系國家,香港公司法的一般規定是:當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時,只有公司本身(而非股東)才可以提起訴訟。(注:但是張民安認為英美普通法不允許公司直接對違反規定義務的董事起訴,但允許公司少數股東以公司的名義對董事提起訴訟。見《論公司法上的越權行為原則》,《法律科學》1995年第2期,第71頁。筆者認為這是誤解。 )只有當公司的控制者不顧少數派股東的反對而作出不利于公司的決議的情況下,股東才可以代表公司起訴。(注:阿君安和羅(k arjunan c k low), 《理解香港公司法》,第330頁,lbc information service,1996年版。當然,只有在公司的控制者對少數派股東有欺詐行為或者行使越權交易并侵犯公司利益時,股東才可行代位之訴。)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控制者顯然不會代表公司對自己進行起訴的。顯然,香港公司法這種代位之訴的規定比起美國公司法的規定要狹義得多。(注:在美國,下列5 種情形視為股東代表訴訟:(1 )由于既遂的越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之訴;(2)董事、高級職員和控股股東對公司信托人義務的違反的糾正、利益返還或損害賠償之訴,包括董事或高級職員經營不善之行為、濫用公司資產或機會之行為以及出賣公司控制權之行為;(3)對價不充分的股份選種權的禁止;(4)不當分派股利之返還;(5)外部人侵害公司行為之禁止或此種侵害行為之損害賠償。見劉俊海著,《股東諸權利如何行使與保護》,第127頁,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必須看到的是,香港公司法對股東代位之訴有許多限制性規定,比如對原告的訴訟資格的規定;對原告在訴訟前必須窮盡公司內部救濟的規定;對原告的訴訟費用擔保的規定,等等。很顯然,這些限制性規定表明了法律并不十分支持股東的代位之訴,而是將其限制在一個很小的范圍中。(注:我國臺灣公司法第214條更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才有代位訴訟權。同前引時永才文,第36頁。 )雖然股東代位之訴能迫使公司的控制者改邪歸正,但是美國的司法實踐已經證明,股東代位之訴往往成為律師們為取得豐厚律師費而不惜大動干戈的生財之道。由此可見,股東代位之訴在普通法國家也只是一種權利的設定。從理論上說,有沒有這種權利大不一樣。但在實踐中,對這種訴訟進行限制也是大有必要的。尤其對董事會來說,過多地被卷入這種訴訟不利于對公司的正常管理。也正因為如此,普通法國家(如美國)的法院在決定是否要干預董事會的管理工作時通常用“ 商業判斷規則 (business judgement rule)”(注:根據這一規則, 只要董事會的決策是依據合理的信息并經過理性的思考,即使從公司的角度看這一決定是壞的或災難性的,董事會不會因此負責。在香港,與商業判斷規則比較類似的是善意地為公司利益著想義務(duty to actbona fide in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同前引阿君安和羅,第219頁。 )來檢驗這種決議是否真心為了公司的利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法院必會作出有利于董事會的判決。
中國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注:有的學者認為這條規定有兩大不足:第一,未將違反公司章程包括在內;第二,未規定賠償責任。見楊輝,《資本多數決與少數股股東之保護》,《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1期,109—112頁。筆者有同感。)顯然, 這條規定并無“公司的合法權益”的字眼。(注:有的人錯誤地將公司第111 條理解為股東派生(代位)之訴。見張遠忠,《論少數股東權的法律保護》,《山東法學》,1998年第2期,第19頁。 )這是否意味者股東無代位之訴的權利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但是,無代位之訴的規定是否意味者股東在公司合法權益受侵害不能直接起訴呢?這當然要取決于對股東的合法權益的理解。由于在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股東的合法權益當然也會受到間接的侵害。尤其當多數派股東(或董事會)欺詐少數派股東進而侵犯公司利益時,允許股東為保護公司利益和自己而進行訴訟也并無不可,(注:香港公司法中經常引用的科克訴迪克(cook v. deeks,[1961] iac554)一案支持這種觀點。)而且這樣做也符合立法者授予股東廣泛權利的意圖。只是這種理解容易被視為強詞奪理。其實,就是在代位之訴發達的美國,也根本無法輕易地將股東直接之訴和間接之訴絕對分立開來。(注:美國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布拉克訴ji箱子公司一案中也指出,該案的同一系爭事實既可以支持代表訴訟,也可用以支持少數股東的個別訴訟。參見前引劉俊海,在《股東諸權利如何行使與保護》一書中認為使用“股息和紅利”不確切, 而應改為“ 股利 (dividends)”。見該書第126頁,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如上文所言,將間接之訴(代位之訴)區分出來的目的只是為了給予更多的限制性規定。
根據現有的法律框架,還有兩種訴董事侵犯公司利益的建議值得探討。第一,中國是否可學習美國的特殊做法,即由政府對董事提出起訴。(注:例如,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美國大量金融機構出現失敗,政府作為原告對董事和其他管理者提起民、刑事訴訟。見克里福德·福萊和唐納德·秀斯(clifford l fry donald r house),《 金融機構的董事們和官員們用經濟原因作為自我辯護》,the banking law journal,1997年11月12日,第542頁。)當然, 這樣做似乎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味道太濃。而且,在這種訴訟中,如果董事能夠證明該公司失敗是由于無先例的,無法估計的市場變化而導致的,則他們有可能因此而獲解脫。(注:例如,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美國大量金融機構出現失敗,政府作為原告對董事和其他管理者提起民、刑事訴訟。見克里福德·福萊和唐納德·秀斯(clifford l fry donald r house),《 金融機構的董事們和官員們用經濟原因作為自我辯護》,the banking law journ al,1997年11月12日,第556頁。)第二,可否可由監事會代表公司對董事會或董事提出起訴。(注:張卿,《中外公司法限制股東權制度之比較》,《華僑大學學報(社科版)》,1996年第2期,第69 —74頁。)這似乎有違公司法的規定。因為,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公司的訴訟都是由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長代表進行的。(注:中國《公司法》第45條、68條和113條。)即使監事會在今后被允許代表公司訴訟, 我們也必須看到監事被董事會收買的可能性。(注:“在股票所有權高度分散的現代公司里,監事候選人欲當選或希望連任,沒有董事會的支持或未能與董事會充分合作者,就可能事與愿違。”前引梅慎實文。)由此可見,設立股東代位之訴是必需的,也是不可由其他機構取代的。中國的公司法應該在將來修訂時對股東代表之訴作出具體的規定。
四、董事的選擇和董事的責任
董事會與股東大會不一樣,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注:關于股東大會是否公司的常設機構,學術上是有爭議的。有的學者認為股東會非公司常設機構。見前引徐武生,第89頁。)與中國公司法不同的是,香港公司法認可董事會為公司的人,代表公司行使經營管理權。(注:按照中國公司法,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公司。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5條、68條和113 條。)董事會當然是由董事組成。問題是,公司在選擇董事時對董事的素質、資格應該作什么樣的考慮呢?董事應該是一群專業人員還是一般人員呢?盡管目前的公司法對此無確切地規定,但是,普通法國家已普遍認為,大公司的執行董事應該是與會計、醫生相類似的專業管理人員,衡量他們工作的謹慎標準和技能也應與之相稱。當然,對一些小公司而言,這種素質要求似乎是理想多于實際。對那些小公司而言,聘請專業管理人員需要一筆很大的開支。此外,對于董事資格的規定,世界各國公司法規定不一。總起來講可分為積極資格和消極資格。前者強調符合哪些條件(比如國籍、資格股份、年齡等)的人可以擔任董事;而后者強調在哪些條件下要取消董事資格。(注:參見徐燕著,《公司法原理》,第271—274頁,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相對而言,香港公司法對董事的資格規定比較簡單。在資格股份方面,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董事要取得資格股份,則董事在獲委任后2個月內要取得此項資格。 否則要被罰款。(注:《香港公司條例》(1996年),第155條第1款。)在年齡方面,只有年滿18歲的人才可獲委任為公司董事。(注:《香港公司條例》(1996年),第157c條。)在消極資格方面,任何未獲解除破產的人如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涉及任何公司的管理,即屬犯罪,可被處監禁及罰款。(注:《香港公司條例》(1996年),第156條第1款。)而中國的公法對董事的積極資格雖無明文規定,但有的資格是可以推斷的。比如對最低年齡的要求,一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為18歲。(注:特殊情況可為16歲。《民法通則》第11條。)在董事的消極資格方面,中國公司法的第57條卻有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分別對董事的人品、管理經驗和能力、無經濟利益沖突等作了具體的規定。此外,公司法第58條、52條第4款、124條第3 款規定了國家公務員和公司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之職。以筆者之見,中國對董事資格的規定已經相當齊備,無需在今后修訂公司法時作大的更動。
公司要保護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這一切要通過董事會的努力來實現。 正因為如此, 香港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董事對公司的受托人責任(fiduciary duty),即董事的謹慎責任、忠誠責任等。(注:有的國家如美國還規定技能義務。香港公司法有關董事的忠誠(或忠心)義務的規定,請參見筆者短文,《香港公司法關于董事的受托人義務》,《政治與法律》,1997年第3期,第30—31頁。)關于這方面的內容, 國內論述頗多,不再重復。這里想探討的是國內論述不多的關于公司對社會的責任的問題,這是目前風靡全球的話題。撇開小公司不言,大型的上市公司是否在進行重大決策時既要考慮到為公司獲利,又要明確為社會著想呢?許多事實無可辯駁地說明,這些公司的重大決策既是經濟性的,也是社會性的。比如說,在哪里建廠房,安裝什么樣的環保設備,安裝什么樣的安全裝置,是否通過行賄來獲得生意,等等。這些決策對個人、社會乃至國家都會造成后果。(注:前引羅伯特·漢米爾頓,第20—22頁。)這一切都表明,股份公司已經變成了多元化利益聚集的焦點,并成為多重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注:劉俊海,《股東權法律保護的理論和實踐》,《法學》,1995年第8期,第42頁。)
一般來說,公司的社會責任可分為兩類:一是法律上的義務,比如環保義務,保護消費者的義務。二是道義上的義務,比如救災捐款等。(注:劉俊海,《股東權法律保護的理論和實踐》,《法學》,1995年第8期,第42頁。)因此,公司一旦在運行中有違反社會責任的行為,輕者必須賠償或被罰款,如被證明有違法犯罪時可用刑法加以處置。但是,倘若公司在決策時就能考慮或避免這些問題,那么公司就事先盡了對社會的責任。就中國的目前情況而言,公司如何幫助消化國有企業的下崗工人也是公司對社會的一個重要責任。毫無疑問,公司的決策往往是通過董事會來進行的。換言之,董事在決策管理公司時不僅對公司有受托人的責任,而且也應該增加一種對社會的責任。
五、結語
【關鍵詞】 剖宮產;體重管理;鎮痛;導樂;陰道分娩
通過開展孕婦學校健康教育,提高了陰道分娩率,取得了較好社會效益,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資料來源于2009年及2010年閔行區婦幼保健院婦幼衛生工作年報統計資料。2009年、2010年產科剖宮產登記本。
1.2 健康教育措施
1.2.1 體重管理
做好孕期體重“管家”,確保胎寶寶健康成長。媽媽超重,寶寶“巨大”造成許多并發癥,如:慢性高血壓、先兆子癇、妊娠糖尿病、胎兒過大和難產等。應控制飲食,孕中晚期每周體重增長不應超過0.3kg。如增長過快,應盡快去醫院做專業營養監測。體重指數與孕期體重增長范圍見表1。
1.2.2 加強對孕婦進行孕期營養指導,降低巨大兒的發生率
日本的剖宮產率在10%左右,而圍產兒死亡率并不高,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就是醫院非常重視控制孕婦體重,新生兒出生體重盡量控制在3000~3300g左右,大大降低了巨大兒所占比例,使巨大胎兒導致的剖宮產比例降低。因此孕婦學校必須開展孕期營養知識宣教,使廣大孕婦及其家屬認識到合理孕期營養的重要性。
1.2.3 開展導樂分娩
2009年我院剖宮產64.10%,其中社會因素占6.37%;2010年我院剖宮產率63.06%,其中社會因素2.93%。導樂分娩開展,對降低剖宮產率起到促進作用。詳見表2。表1 體重指數與孕期體重增長范圍表2 開展導樂分娩前后剖宮產率的比較
通過孕婦學校宣傳和鼓勵導樂陪伴分娩、無痛分娩等,減輕產婦的緊張恐懼煩躁的傾訴,將健康教育貫穿于整個孕產期。至今共約200人愿意導樂陪伴分娩,由助產人員利用休息時間進行導樂,能完全實現全程陪伴分娩。目前由于人員緊張,不能完全滿足孕婦導樂分娩需求,故還未達到滿意效果。2010年9月我院剖宮產較上月上升12.73%,其分娩總數也較上月上升24%。自導樂開展以后,整體剖宮產率呈前高后低態勢。詳見表3。表3 2010年剖宮產率
2 討論
2.1 降低社會因素及不必要的剖宮產
無任何手術指征,多以珍貴兒,產婦怕痛不合作,不愿試產,堅決要求做剖宮產,社會因素使剖宮產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強產前宣教,進行心理調控,客觀分析剖宮產利弊,讓孕產婦及家屬了解自然分娩的生理過程和特點,避免不必要的擔心。胎兒經陰道分娩猶如“瓜熟蒂落”是一種正常生理過程;剖宮產手術只能作為解決難產的有效措施,會帶來手術風險及并發癥;孕婦及家屬應科學選擇分娩方式,不要盲目要求剖宮產。近年來,一些人誤認為過多的醫療干預代表更好的服務。分娩是一種生理現象,正常分娩能否成功,取決于產力、產道、胎兒及精神因素四個方面,互相影響,互相協調[1]。而產力受孕婦心理因素與體力的影響。孕婦學校實施的健康教育正確指導孕婦充分的休息、合理的營養可增加孕婦體力,為分娩做好物資準備。有效全面的產前健康教育,使產婦獲得有關分娩的知識,以便于產婦在分娩時積極主動與助產士配合,在第一產程中應用自由、腹式呼吸等技巧來應對分娩時的不適,減少不必要的體力消耗,保證有效的體力。
2.2 產前宣教,進行心理調控、入院指導
加強產前宣教,進行心理調控,客觀分析剖宮產利弊,讓孕產婦及家屬了解自然分娩的生理過程和特點,避免不必要的擔心。加強產時保健,提高助產技術質量,實行責任助產,提高自然分娩的安全性,使母嬰結局良好,才能消除孕產婦及家屬對自然分娩的顧慮。開展陪伴分娩和無痛分娩,縮短產程,減少孕產婦對陰道分娩的恐懼感,使孕產婦能舒適安靜地完成分娩過程。使其知道剖宮產雖然安全,但仍有一定的并發癥及意外情況發生,沒有手術指征時盡量陰道分娩,從而得到產婦及家屬的理解和配合,減少社會因素及不必要的剖宮產。介紹產科病房環境和有關規章制度、診療時間安排和安全防范措施,使孕婦和家屬熟悉病房環境,減輕心理壓力,有責任接診護士進行初步的全面的入院介紹[2]。
綜上所述,通過對孕婦進行孕期教育及產前培訓,提高了陰道分娩率,明顯減輕了孕產婦的手術損傷和痛苦。因此孕期教育及產前培訓可作為孕期保健的常規來開展。目前我國以初產婦為主,有相當數量的初產婦因缺乏正確的圍產期相關知識,獲得的是從親友、同事處聽到的有關分娩的不良體驗,而孕婦的恐懼、緊張是產生疼痛的重要因素[3]。由于恐懼分娩疼痛與意外危險,從而導致社會因素性剖宮產率上升。有效的健康教育讓孕婦及家屬了解妊娠分娩的生理過程,了解陰道分娩與剖宮產的利弊,了解剖宮產不是惟一絕對安全的分娩方式[4]。孕婦學校讓孕婦充分了解了分娩的過程,知道有導樂陪伴分娩、無痛分娩等支持措施,消除了顧慮,建立正確的分娩觀,積極選擇自然分娩方式,健康教育使孕婦獲得了有關分娩知識及應對分娩的技巧,建立了自信心,減輕或消除焦慮、恐懼、抑郁的心理,保持樂觀、積極的心理狀態,從而減少了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宮縮異常及其繼發產程延長或滯產,促進了自然分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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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遠程開放教育 網上教學 面授輔導 利弊 教學模式改革
一、網上教學的利弊分析
(一)課程教學中網上教學的優勢
1.網絡上信息量大,而且查找方便、迅捷網絡的出現給人們建造了一條“信息高速公路”,可以很方便迅捷地獲取各種信息,電大作為一個系統,有著資源上的優勢,學生可以上本校的網站、省電大的網站及中央電大的網站,觀看vOD點播,利用網絡課件學習等。
2.突破時空限制
網絡學習不分時間、不論空間,突破時空藩籬,可解決學員的家學矛盾、工學矛盾。學員可以通過網絡查找資料、觀看VOD點播、利用課件學習,更可以在網絡上與其他學員進行討論,有問題還可以與教師利用BBS等方式進行交流。隨時隨地都可以學習,為上班族們搭建了終身學習的平臺。
3、網絡教學方式更有利于推動學生自主學習
“師生分離”和“教導分離”促使網絡教學方式從傳統的教師主導型轉向了學生主導型,客觀上推動了學生主體參與知識建構活動,使教學過程更趨科學、合理。
(二)課程教學中網上教學存在的問題
1.過于依賴學員學習的主動性
網上學習的前提是學生必須具備明確的學習目的、良好的學習習慣和積極主動的學習態度。但是學員來讀書的目的是有差別的,對于那些主動性不強的學員來說,平時因為師生分離,他們可能很少自覺學習或根本不學,作業也可以抄襲其他同學的,再加上網絡上信息資源極為豐富,學員在學習中要進行信息的選擇,學生如果自我管理和控制能力不強,很容易迷失在網絡中。長此以往,他們就無法達到學習目標。而且這樣的學員還可能影響到其他學員。
2.教師難以獲得面對面的信息反饋
單純依靠網絡來進行教學,學生與教師缺乏面對面的交流,情感上會產生疏離感。對于教師來說,如果每天對著錄音錄像的機器講課,而無法獲得當面的即時的反饋,怎么能做到因材施教呢?特別是一些課程中的難點問題,學生很難通過自學就掌握其中的要領,教師如果在教的過程中不能及時得到反饋,也很難有針對性地進行講解。
3、學員在網上學習中難以獲得認同感和激勵
在傳統的集中面授中,教師可以在課堂上對學員進行及時的認可、鼓勵,讓學員感覺到自己的努力得到了認可,在這樣的激勵中提高他們的學習興趣和熱情。但在網絡教學中,學員很難得到這種即時被認可的感覺,長期下來可能會喪失學習的熱情。
二、經濟法基礎課程中面授教學的利弊分析
(一)課程教學中面授輔導的優勢
1.學生可以獲得及時的激勵并實現師生情感的互動
面授輔導中學生與教師是面對面的直接交流,教師能夠給學生即時的表揚和鼓勵,使學員獲得被認同的感覺,提高他們學習的動力和熱情。而且課堂上學員相互之間、學員與教師之間,面對面的交流無疑對加強情感上的交流和互動有著很大的好處。
2.便于教師獲得即時的反饋,特別是關于難點問題
集中面授輔導中教師與學生是面對面的,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就可以獲得學生即時的反饋,從而得知該知識點學員的掌握情況,并及時調整自己的教學設計,實現一個互動的過程。特別是對于課程中的一些難點問題,不同的學員可能掌握的情況也不一樣,是否需要再講解或者需要再鞏固,這些往往很難從網上教學中獲得。
3.講評作業采用面授輔導的形式更有效
筆者在幾年來的教學過程中嘗試過不同的方式來講評作業,實踐證明,要給學生留下深刻的印象,要使他們對作業中的一些問題更明晰,還是通過面授的方式來講評更好。如果把答案直接放在網上,學生通常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二)課程教學中面授輔導存在的問題
1.集中面授輔導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大工學矛盾、家學矛盾是成人接受繼續教育的最大桎梏,如果單純依靠面授,無法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就無法保證他們的學習時間,更無法達到教學目標,保證教學質量。
2.單純的面授輔導由于時間有限,信息量不夠
學員能夠到學校來接受面授輔導的時間本來就是有限的,在這有限的時間里,如果教師既要進行系統的講授,又要進行重點、難點的輔導,還要進行作業的講評,顯然是不現實的。但是在一門課程的學習過程中,這些都是必要的,如果有所缺失,就無法完成教學目標。這些缺失的時間用什么來彌補呢?答案只能是通過網絡教學來完成這個任務。
3.難以適應不同學員的要求
學員所從事的工作、原本的專業基礎、學習能力都有所不同,面授輔導課很難適應這些不同基礎、不同能力的學員的需求,如果結合網絡教學,大家利用業余時間自主學習,那么就可以在學習過程中各取所需。
三、財經專業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模式的探索和思考
(一)轉變自身觀念,也要引導學員轉變思想觀念
教師自己首先要轉變思想觀念,注重引導學員更好地利用現有的資源進行學習,而不是像以前那樣滿堂“灌”。同時,教師還要引導學員轉變思想觀念,告訴他們如何查找學習資源,引導并組織學員進行學習討論,逐漸幫助學員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
(二)不斷提高自己,結合課程特點,整合并建設相應的資源
現代遠程開放教育的開展其實給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在這種模式下教師從信息的傳遞者變成了學生學習的指導者,教師必須從系統的角度去考慮組織學生學習的整個過程和安排有關細節,他們的工作包括建設相關資源、引導學生學習、組織學生討論課程內容、為學員解答疑難、批改學生作業和考試試卷、給學生的學習結果評分等,所以這就要求教師不僅要有過硬的專業水平,還應當具有比較高的課件制作能力、良好的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在建設或者整合資源的時候,要注意結合本課程的特點,以經濟法基礎課程為例,筆者在實踐中注重在課堂中和課堂外針對實際情況,理論聯系實際來進行教學,比如每堂課最后都要進行案例討論,幫助學員鞏固學員的學習成果,培養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而且,考慮到很多學員將來要參加本專業的職稱考試或者注冊會計師的考試,筆者搜集了一些以往這些考試的題目,放在課程網頁上,提高學員課后復習的積極性。
(三)根據需要安排必要的面授輔導,著重于難點的講解和作業的講評
對于難點的講解,面授教學是不可缺少的,因為在這個過程中,教師可以即時得到學員的反饋,并針對問題有所側重地講解。特別是在財經專業的經濟法基礎課程中,學員們大多對法律方面的基本原理和一些概念缺乏了解,對如何應用法律規范來分析案例的方法還沒有掌握,所以對這些問題進行有側重的講解,是很有必要的。此外,作業是保證教學質量的一個關鍵環節,學員在完成了作業后如果能夠集中進行講授,錯誤及時得到糾正,對于存在的問題就會印象更深刻。
(四)建立與學員的良好互動關系,并作好監控工作
在現代遠程開放教育模式下,因為師生面對面的時間并不多,所以教師更需要與學員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比如用“公告牌”安排教學進度;決定教學進程的啟動、停止;組織集體授課和學生的相互活動,分組討論;對學員提出的問題迅速作出回應,并提出建議;定期瀏覽和回答學員的信件、網上“讀書報告”和學習計劃;保證學員的參與和交流暢通,鼓勵學生的團體學習精神等等,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需要全面了解學員的學習狀況,“開放”不等于“放開”,“自主學習”也不等于“自由學習”,只有對教學過程進行有效的監控,才能保證教學質量。在此,強化形成性考核的作用,怎樣把形成性考核工作落到實處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定期收繳和批改作業,書寫評語,如有抄襲,及時指出,不參加形成性考核或者形成性考核成績不及格者不能參加期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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