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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家庭暴力 特點 原因 對策
一、家庭暴力問題的定義及現狀
(一)概念的界定。
“家庭暴力”概念產生于近代,它是與家庭平等、家庭民主相對立的。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家庭暴力問題逐漸成為國際人權領域后來居上的關注事項。家庭暴力英文為Domestic Violence。由于各國國情、社會意識形態不同,各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異。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為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實施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①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給出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行為人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折磨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施暴,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侵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會造成輕傷、重傷、身體疼痛及精神痛苦,甚至死亡。
(二)家庭暴力的現狀。
根據全國婦聯調查,在2.7億個中國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目前我國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在我們身邊,每三個已婚女子中就有一個曾經或正在忍受婚姻中的身體暴力:也許一記耳光,也許一場鞭打,從偶爾一次到每周數次。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已近乎麻木。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是社會公害,其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范圍。家庭暴力被認為是現代化生活中的一顆“毒瘤”。②而且家庭暴力手段越來越殘忍,令人發指,由家庭暴力引發的惡性案件逐年增多,給家庭和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南昌市婦聯2009年3月5日的最新數據顯示:2008年的總量324件,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有90件,占總件的27.8%;配偶外遇、同居的56件,占總件的17.28%。由此看出,家庭暴力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仍然是婚姻家庭的主要問題。從第一次發生家庭暴力的時間看,超過一半的個案是在婚后三年內發生的,婚前就有暴力發生的也有相當比例。從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類型上看主要發生在核心家庭。不可否認,婚姻中,首先施暴的一方絕大多數是丈夫。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傷害和威脅,而且破壞家庭的穩定和安寧,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和發展。有相當數量的家庭惡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實施極端報復行為。因此,不管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應當采取措施加以減少和消除。懲治家庭暴力,是實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安定。
二、家庭暴力問題的主要特征
(一)手段的多樣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又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待和婚內。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語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
第一,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包括毆打、打耳光等。
第二,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
第三,性暴力。是指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接觸。
第四,冷暴力。這是一種新的形式,也是未來家庭暴力家庭成員對待雙方的一種必然趨勢。通常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為。它是冷戰階段的隱性暴力,這種精神上的折磨甚至比肉體傷害更可怕。很多人離婚的前奏便是家庭冷暴力。
(二)受暴者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其中婦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體,家庭暴力所帶來的痛苦和傷害正在肆虐著全球每一個地方。而在中國,婦女這一弱勢群體也遭受了家庭暴力的侵害。
(三)方式的隱蔽性。
由于家庭暴力主要是發生在家里這個特定的場所,一些受害人誤認為這是家務事,當事人礙于情面,而“家丑不可外揚”,使得這種惡性現象越來越猖獗,形成“惡性循環”。
(四)行為的連續性和延伸性。
家庭暴力伴隨著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施暴者往往出于“習慣”,因為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里,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以致“習慣成自然”。另外,家庭暴力也呈延伸性,一些行為人往往把對方親屬作為泄憤對象,將家庭糾紛矛頭指向他人,家庭暴力的范圍逐漸延伸、擴大。
(五)解決辦法的非理性。
從目前家庭暴力發展的趨勢和情況看,發生家庭暴力后,絕大多數家庭成員選擇非理性的手段解決,施暴者越施越暴。受暴者要么忍氣吞聲,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想想下次就好了,要么試圖以暴力報復。而且一些受害者不知道求助有關部門,使得這一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助長了不良風氣,甚至造成惡性的刑事案件。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面對形式如此多樣、危害如此嚴重的家庭暴力,只有了解它形成的原因,才能對癥下藥,從根本上加以解決。關于家庭暴力的成因,很多調查顯示,大部分都與婚外戀、婆媳關系不和和經濟糾紛有直接關系,究其深層原因,主要如下:
(一) 家庭暴力形成的主觀原因。
主要指施暴者和受暴者的主觀思想,以及自身的原因。
1.施暴者的主觀原因
(1)受傳統社會意識形態的影響。
由于我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傳統的封建社會意識根深蒂固,父權、夫權等“男尊女卑”的統治觀念一直貫穿于某些人的腦海中,某些男性認為娶來的女人就是自己的附屬品,女人也不反對,“嫁雞隨雞嫁狗隨狗”。與此同時,封建家長制被部分人所推崇,一些父母往往信奉“不打不成才”,抱著“棍棒出孝子”的信念體罰和“教育”未成年人,施暴者往往通過暴力體現自己在家中的地位。
(2)經濟收入的差異和由于社會壓力較大造成的心理疾患。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施暴者一般都是家里的支柱,在經濟上處于支配和主導地位,而受害人則作為弱勢成員在經濟上依賴著他們。一旦發生了家庭暴力,則施暴者常常把他們作為發泄的對象,愈發不可收拾。那些雙雙都失去經濟來源的家庭,慢慢地由“窮吵”變為“窮打”。施暴方由于社會壓力較大,心理健康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問題,常見的主要有缺少自尊和自信、疑心病重妄想、自控能力差,弱勢的一方成了另一方的發泄工具。③那些在社會中不得志的施暴者往往有性格缺陷和精神疾患,偏離正常思維,經常大打出手。
(3)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是施暴者進行家庭暴力的催化劑。
如今社會開放了,但在開放的同時有些人過于追求所謂的“思想開放”,受到負面因素的影響而喪失倫理道德,貪圖享樂,對家庭、對婚姻沒有責任感。這些不良的生活惡習易使施暴者產生心理畸變,進而成了加劇家庭暴力的催化劑。
2.受暴者的主觀原因
(1)現實的依賴讓受暴者選擇退縮不前。
由于離婚婦女在社會上仍遭受一定的歧視,特別是帶著孩子的單身母親,既當爹又當媽的角色沖突使得她們心力交瘁。當男人成為家庭經濟的主要支柱時,離婚就讓女人望而卻步。除此之外,那些忍受父母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不得不由于現實的依賴而選擇逆來順受和委曲求全。
(2)對施暴者的庇護和縱容。
在處理家庭暴力一類的事件時,往往都會出現這樣的尷尬局面,許多受害者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或怕事情鬧大給自己也帶來一些損失而拒絕與司法合作,甚至不希望施暴者受到懲罰,家庭暴力的撤案率一直比較高。在受害者的庇護和縱容下,施暴者會再次對受害者施暴,而且愈演愈烈。施暴者并不會因為受害者的寬恕而有所悔意。
(二) 家庭暴力形成的客觀原因。
1.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機制
盡管 2001年 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 2005年 8月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明文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受傳統的“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和“清官難斷家務事”等觀念的影響,不僅一部分執法人員不能依法懲處家庭暴力行為,甚至有些公安機關的報警電話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④毋庸置疑,如此執法肯定對施暴者起不到懲戒和威懾作用。
2.道德建設滯后于經濟的發展
經濟發展決定道德建設,目前整個社會道德在某些方面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的增多與家庭倫理道德建設的滯后與滑坡不無關系。市場化對傳統道德觀念的沖擊是導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個主要原因。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員的行為傾向于金錢和物質利益,而忽視了對感情、親情的培養和鞏固。⑤另一方面開放的社會促進了人的個性張揚和人格獨立,交往空間的相對擴大使人對家庭的依戀感和責任感相對減弱,一些家庭由此變成了一個松散的聯合體。
3.人的成長環境深化了家庭暴力的發生
一些長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人由于受到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和熏陶,“近墨者黑”,道德觀發生了扭曲,進一步增長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比率。
總之,產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傷害和威脅,而且破壞家庭的穩定和安寧。由于家庭暴力、家庭惡性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因此,不管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應當采取措施加以預防,減少和消除家庭暴力,才有利于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構建和諧社會。
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
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人,尤其是婦女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政府有關部門和全社會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從道德規范、輿論宣傳、完善立法和提高司法救助等方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一)加強道德教育和輿論導向,全面提高婦女素質。
通過道德教育,提高社會道德水準,對制止、減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是非常必要的。在提高婦女文化素質的同時加強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活動,完善和倡導正確的輿論導向,用輿論監督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形成反對家庭暴力的社會意識,強化婦女的維權意識,不要使自身弱點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線。當自身的權利受到傷害時,受害者要勇敢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能逆來順受,息事安人,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自身修養,自立、自強、自尊、自愛,并懂得珍惜做人的權利。
(二)加強宣傳活動,促使人們樹立法制觀念及思想意識。
提高全社會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責任感。當今社會,還有一些人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認識和寬容態度,這不僅會在一定程度上縱容家庭暴力,而且會成為制裁家庭暴力的障礙。因此,必須加強對公眾的宣傳和教育,社區等組織可以通過張貼海報和定期法律常識培訓等方式進行宣傳和教育,使公眾充分認識家庭暴力的本質。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和與家庭暴力作斗爭自覺性的提高,會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完善立法,加大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
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近年來,我國政府開始重視防治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反對家庭暴力是一個繁雜的系統工程,家庭暴力仍然在較大范圍存在。我們還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把反對家庭暴力的工作納入到相關職能部門的目標責任中,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應該始終貫徹這樣的立法概念:(1)對家庭暴力“零忍耐”,即反對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這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出發點。(2)國家責任,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而是侵犯家庭成員人權的社會公害。保障公民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是國家必須承擔的責任。(3)人權觀念,反家庭暴力法是人權保障法,人權觀念要求我們必須在尊重和保障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同時,不斷創制新的法律規范,擴充和確認家庭成員應有的權益。⑥必須將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上日程,以便在全國范圍內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行動有專項法律可依,能夠起到統一的威懾作用。
(四)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立完備的社會支持系統。
在完善相關立法的同時,對司法也必須給予高度重視。在某種意義上,司法比立法更重要。為了加大司法干預的力度,司法機關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機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實踐證明,在司法系統設立專門的反對家庭暴力的機構,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公、檢、法和有關行政機關要各司其職,⑦對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該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進行嚴肅處理,不得再以“家務事”為由而互相推諉,對于家庭暴力,不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具體可實行以下措施:第一,建立社會求助系統;第二,設立婦女避難所;第三,建立婦女技能培訓基地;第四,重視家庭暴力案件的傷情鑒定;第五,對于“冷暴力”等問題,更應該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⑧
關注家庭暴力已成為全社會共同關注的話題,英國內政部已于2009年3月開始了一項公共咨詢活動,英國的女性可以通過警方的數據庫查詢男友或丈夫是否有家庭暴力前科,從而更好地保護自己。而在我國,2008年8月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就已經根據受害者的要求簽發了我國第一道“人身保護令”,湖南也出臺了全國首個反家暴案審理指導意見,在全國得到了廣泛推廣。
家庭暴力會破壞夫妻間的感情,致使家庭生活不和諧,影響當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會給子女造成終生難愈的心靈創傷。家庭暴力還會破壞家長與子女的感情,讓孩子易形成叛逆孤僻的性格,不利于孩子成長。家庭暴力破壞了良好的社會風尚,給社會道德帶來了負面影響。所以說根除家庭暴力不但是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需要,而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發展的需要。
綜上,本文就家庭暴力的現狀、特點和原因作了初步客觀的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關對策。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要解決家庭暴力這一問題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措施,需要全社會共同承擔責任。因此,全社會都應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問題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法律、道德、行政、教育等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共同為消除家庭暴力而不懈努力。
注釋:
①高莉,鄭曉斌.論家庭暴力[J].法制與社會,2008(11):32-34.
②劉淑媛.關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M].寧夏社會科學,2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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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逄愛卿.對我國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太原理工大學陽泉學院,2008(2):42-44.
⑥陳明俠,夏吟蘭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礎性建構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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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逄愛卿.對我國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太原理工大學陽泉學院,2008(2).
[6]陳明俠,夏吟蘭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礎性建構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對于家庭暴力,目前國際國內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根據《國際婦女百科全書》的解釋,家庭暴力是指威脅使用或者使用體力,來強迫或者控制成年親密伙伴;它發生在親密關系之中,不論性傾向如何或者結婚與否。暴力的兩個重要方面是威脅和控制。
據世界銀行的調查,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系密切者的身體虐待。根據全國婦聯2004年的調查顯示:我國大約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直是全國婦聯維權的重點問題之一。據全國婦聯處統計,2004年度婦聯系統受理家庭暴力41277件,2005年度受理家庭暴力39350件,分別占該年度婚姻家庭類量的21.41%和19.69%,均位于第一位。
家庭暴力的類型和特點
從施暴的行為來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1)精神暴力,如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造謠、侮辱等;(2)身體暴力,如毆打、體罰,超重、超時的體力勞動等;(3)性暴力,主要指不顧對方的精神和身體等情況,在違背對方性權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國際婦女百科全書》中認為家庭暴力還有兩類,一類是破壞財產(故意破壞受害者所擁有的財產);另一類是傷害動物(傷害對受害者很重要的家庭寵物)。據調查,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精神暴力位居第一,身體暴力排在第=,性暴力排在第三。
一般來說,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反復性和多樣性等特點。但是,各種研究數據顯示,進入社會轉型期以來,家庭暴力現象并沒有隨著改革開放、經濟的改善而出現明顯下降趨勢,卻呈現出一些不同的特征和新的情況。主要表現為:(1)婚外情、婚外性的問題明顯增多;由此引發的家庭暴力也在增多。(2)隨著女性經濟地位的提高,“女強男弱”、“女高男低”卻成了一些丈夫施暴的由頭;(3)知識分子家庭暴力呈現上升趨勢。據北京紅楓婦女心理咨詢服務中心的報告稱,在存在家暴問題的家庭中,家庭成員為大專以上學歷的占總數的50%以上,主要以冷暴力和性暴力為主。
男性統治是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
很多時候,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會被解釋為經濟窘迫、教育落后、心理壓力過大,或者酗酒吸毒、脾氣不好、受害者的挑釁,或者曾出身于有暴力的家庭,或曾受到過暴力等??墒沁@些是施暴者施暴的真正原因嗎?家庭經濟窘迫、教育水平低、心理壓力過大的不只是男性,也有女性,而為什么更多的是男性對女性施暴?況且并不是所有的男人都會施暴。所以,這些因素,包括酗酒吸毒,出身于暴力家庭等都只是家庭暴力的誘因,而非根本原因。高級知識分子家庭暴力案件更是對這種解釋的諷刺。
男性統治則是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男尊女卑的夫權統治、男權統治,重男輕女的傳統思想使得男性背負著統治者的責任意識,而這往往被認為是上天賜予的,是天經地義的。男人首先不是統治天下,而是統治女人,用暴力統治女人則更是天經地義的。因此,在經濟不發達、教育水平低的情況下,就更加容易發生暴力。隨著女性經濟地位的提高,“女強男弱”、“女高男低”成了一些丈夫施暴的由頭。這與長期以來形成的家庭中的男權文化不相適應,男性心理失去平衡,于是“不如你,就打你”。尤其是在我們當今的社會氛圍中,家庭暴力最初往往被認為是家庭私事,“清官難斷家務事”、“家丑不可外揚”等觀念使得整個社會形成了受害人不告、鄰居不勸、居(村)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局面,不能使家庭暴力消滅在萌芽狀態,致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缺乏來自社會的及時救助。再之,社會上存在的暴力行為對家庭暴力的滋生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男性更容易受媒體的影響,從小沉迷于動作片、暴力影片,誤把動作當暴力。
男人和女人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的存在,首先危害婚姻的感情基礎,使賴以建立家庭的感情基礎逐漸受到損害以至蕩然無存,使婚姻和家庭關系分崩離析。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的狀況》白皮書介紹,我國的離婚率為1.54‰。在每年解體的約40萬個家庭中,1/4緣于家庭暴力。
女人往往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根據全國婦聯2004年的調查顯示:我國大約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這其中,有95%以上都是丈夫對妻子的暴力。家庭暴力嚴重威脅婦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長期遭受暴力的婦女多數在精神上處于惶恐和驚嚇中,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閉。
關鍵詞:以暴制暴 犯罪 量刑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惡現象。女性生活在充斥暴力的家庭里,身為弱勢群體的她們在忍無可忍時,積壓已久的屈辱與憤怒一旦爆發,很容易演化為犯罪———以暴制暴。
一、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特點
女性“以暴制暴”的犯罪行為表現為用一種暴力行為來抵制另一種暴力行為,其與其他犯罪行為相比,表現為以下的特點。
(一)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此類犯罪的女性往往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思想觀念陳舊,深受“嫁雞隨雞”、“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的束縛,對長期遭受的家庭暴力一直在默默忍受,身體和心理受到嚴重摧殘,精神頻臨崩潰。當再次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嚴重傷害時情緒突發,在高度刺激下產生嚴重危機感后實施了“以暴制暴”的行為。
(二)女性的“以暴制暴”帶有防衛性質。長期以來,她們面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逆來順受,極度恐懼。當家庭暴力嚴重到超過她們忍耐限度時,她們才被迫反抗。她們的反抗是在自救,具有自我防衛的性質,但由于她們選擇的方式觸犯了刑法,往往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小。這些女性的犯罪,雖然后果很嚴重,但并沒有民憤,社會危害性小。周圍的群眾,甚至是受害人親屬,會替她們求情,請求法院從寬處理。
(四)“以暴制暴”的女性人身危險性小。這些女性的人身危險性小,也就是她們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極小。據有關研究表明,由長期的嚴重家庭暴力引發的傷害或殺人犯罪,其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其犯罪的指向是唯一的。“以暴制暴”女性的人身危險性只針對原施暴人,并且犯罪后多數會去自首。
二、量刑的基本理論
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量刑時應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同時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用于指導人民法院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
(一)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二)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對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建議
遭受家暴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引發的殺人案、傷害案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一定比例。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案件情節很相似,但因承辦案件的法官對家庭暴力行為認識不同,定罪量刑各異:從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不等的有期徒刑,量刑幅度相當大。因此,針對此類案件的特殊性,需要我們形成統一公正的量刑標準,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一)對“以暴制暴”的女性要從寬處罰。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忍無可忍的情形下為了自保或保護子女而實施犯罪,她的犯罪行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害人的刺激或引誘造成的,犯罪后多數會去自首。此類案件一方面犯罪人主觀惡性小,并且產生的后果對社會的危害性也不大,因此對于犯罪人從輕、減輕處罰,使這些長期受暴的女性得到公正的審判。
(二)對“以暴制暴”的女性盡量適用緩刑。如果對“以暴制暴”的女性最終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符合了《刑法》第七十二條關于緩刑對象條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盡量適用緩刑。一方面,“以暴制暴”的女性人身危險性比較小,符合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適用緩刑足以實現刑罰的目的。另一方面,“以暴制暴”的女性絕大部分都有孩子,在照顧孩子方面母親的作用是別人無法替代的。
(三)對“以暴制暴”的女性盡量適用減刑、假釋。“以暴制暴”的女性人身危險性很小,對她們監禁改造不但浪費監獄的資源,而且還容易形成監禁人格。因此,對于符合減刑、假釋形式條件的服刑女性,應該盡量適用減刑、假釋,爭取讓她們早日回到孩子的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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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非婚同居;家庭暴力;反家暴法
一、非婚同居的定義
學術界對于非婚同居的解釋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是大體上分為兩種,一種是廣義說,一種是狹義說。廣義說認為非婚同居包括有配偶的同居和無配偶的同居。狹義說認為非婚同居只是無配偶的同居。
非婚同居是兩個單身者之間不愿結婚登記,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結成的穩定的生活伴侶關系。非婚同居者之間同樣具有夫妻之間擁有的感情、經濟和性關系的聯系,只是缺乏結婚的形式要件。但是在傳統觀念下,我們通常是把建立在婚姻基礎上的家庭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對于非婚同居,我們大多采取的是嚴肅地態度。比如法律只處理“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案件”,對于單純的同居關系下的民事案件,不納入家庭法體系中。但是此次新《反家暴法》的頒布,讓人可喜的看到,我國在維護同居關系中,對于弱勢者的強有力支持。這無疑是歷史的巨大進步。
二、長期非婚同居是否構成家庭
非婚同居在上個世紀60年代以前,一直受到各國政府政策的排斥,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權理念、女權主義的興起和發展,婦女地位的到提高,男權的絕對地位喪失,人們的婚姻價值觀開始發生轉變,特別是婚姻價值觀中的兩性關系受到巨大沖擊。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各國文化融合,婚姻多元化趨勢不斷加強,非傳統類型的家庭,不斷涌現。非婚同居、同性婚姻,單親家庭、單身家庭不斷出現,而非婚同居是最突出的一個問題。
關于非婚同居是否可以納入家庭,首先得解釋一下家庭的概念。家庭的概念一直是一個比較熱點的問題。但是不管怎樣,現在的家庭觀念越來越向個人方面傾斜。雖然傳統觀念一直認為家庭是婚姻和血緣密切相關的社會組織。但是家庭的性質、組織、結構、職能以及和它相聯系的道德,都是隨著生產方式的變化而變化。家庭的功能包括生育、性、社會化、經濟、情感等方面。非婚同居雖不屬于血緣和婚姻的法律擬制,但是他具有家庭的生育、經濟、性、情感等功能。從社會倫理角度,是符合現在家庭條件的。長期非婚同居生活具有相對的穩定性,這種同居關系構成了有別于傳統血緣、婚姻形成的家庭,是一種新的家庭。我們必須要予以關注,而且隨著這一部分群體的擴大,我們沒有理由回避。
我國法律對于同居關系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独^承法》第十條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缎淌略V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包括夫、妻、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由以上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傳統的法律里是沒有把同居關系的另一方看作是近親屬的,在繼承上也受到歧視。我國法律對家庭的界定還是僅僅局限于婚姻和血緣。但是對于暴力方面的問題,把同居暴力引入家暴法,筆者覺得是適當地。因為財產方面的問題涉及公序良俗的問題,立法機關有所顧忌,而同居暴力涉及人生安全,立法者理應給予非婚同居者“準家庭成員待遇”。此次新出臺的家暴法顯然是對其在人生安全方面家庭成員的肯定。
三、同居暴力納入家暴法前的困境
家庭成員的范圍歷來都是一個比較麻煩的問題,它也是家庭暴力防治立法討論中的焦點。同性戀關系、婚前同居關系、前配偶之間關系都會出現暴力問題,而他們是否應納入家庭暴力范圍內。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合法婚姻基礎上的,這顯然存在弊端。這折射出我國與西方暴力概念上的差別。我國狹義上的家庭暴力概念,更加體現了集體人權和社會秩序文化取向重于個人人權的特點,帶有明顯的保守性。如果我們不能把非婚同居暴力納入家暴法的規制范疇,那么就不能更好的解決現實生活中不存在婚姻關系而存在同居關系的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同居者之間的隱蔽性和親密性使他們不同于陌生人之間的暴力,如果不能把這種暴力納入到家暴法規制范圍內,那么對受害者是不利的。
所以,我們必須調整我們的法律。首先,家暴法是保障法,不是確認法。反家暴法首要目標就是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其次,而這個受害者應該是與施暴者有密切同居關系的人,而不一定是具有婚姻關系的人。如果不能走出這個困境,僅僅局限于婚姻和血緣關系的范圍內,那么我國的家暴法難稱得上是一部合格的家暴法。
四、同居暴力進入反家暴法的合理性
首先,大量非婚同居現象的存在。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婚姻觀開始改變。法律應當給予必要地關注,單純地回避不是立法者應有的態度,在同居關系中,處于弱勢的一方在遭受暴力的時候,法律不能坐視不管。新反家暴法的實施可以有效地填補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白,運用法律的力量規制新形勢下非婚同居暴力。
其次,非婚同居和婚姻關系的相似性。非婚同居的雙方,其關系程度不亞于夫妻關系。他們具有情感、經濟和性關系方面的聯系,既然聯系如此廣泛,必然在生活中發生矛盾,這就要求立法者順應形勢,與時俱進。在發生同居暴力時,必須以相應的法律進行規制,體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形象。
再次,國際上對于同居暴力的規定?!秶H婦女百科全書》界定的家庭暴力為:“一個成年親密伙伴對另一個成年親密伙伴實施?!笨梢姡l生在親密關系之中,不論是否結婚。英國《1996年家庭法》對家庭暴力的界定為:“家庭暴力包括個人為控制和支配與之存在或者曾經存在某種親屬關系中的另一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和虐待行為。”主體包括了前配偶、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
最后,對于“家庭”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中文含義。我國對于家庭的規定,往往局限于婚姻和血緣關系關系為基礎的社會組織形式。這對于不斷發展進步的社會,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所以我們必須用發展的眼光來重新定義家庭這個概念。家庭的概念應當多元化和社會化。從社會倫理學角度,非婚同居是符合現代家庭觀念的,但是在我現有法律體制下,非婚同居是構不成家庭的??墒俏覀兊摹斗醇冶┓ā樊吘怪皇且徊勘U戏ǎ皇谴_認法?!斗醇冶┓ā返氖滓蝿帐潜U鲜芎φ叩暮戏嘁妗?/p>
五、小結
綜上可以看出,國際文件和外國法對于家庭暴力范圍的界定要廣于我國先前的規定。最新的《反家暴法》實際上確認了同居關系屬于家庭的范疇。對于家暴的理解,已經不是以具備親屬關系為必要條件?,F在家庭暴力主體更加注重共同生活和親密關系的實際狀況。筆者認為,我們對于家庭暴力的主體應做擴大解釋,不能僅僅局限于中文語境中的“家庭”,無論我們采取什么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定義,都應該把與現實緊密的家庭概念都認識到,不能僅僅理解為中文含義下合法的“家庭”,更應該考慮到受經濟、文化和價值觀影響,產生的特殊群體?!斗醇冶┓ā穼ⅰ巴雨P系”納入其中,絕不是鼓勵人們同居出軌,而是將已出現的實際情況進行規制,維護受害人利益。所以,我們千萬不要用道德有色眼鏡去看待《反家暴法》,而應該從更廣泛的視角去分析。(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1]鄭凈方 《非婚同居者間暴力和家庭暴力》 廈門大學 2011.09
[2]管星 《非婚同居關系中女性權益的保護》 西南政法大學 2013.03
近年來,師生關系惡化事件頻頻報道于媒體.例如,山西朔州市第二中學學生李某捅殺班主任老師事件、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道東小學六年級班主任侯某因為學生徐某與其頂了兩句嘴,就抓住徐某的頭發往身上猛踢,致使徐某摔倒,頭部撞墻,造成徐某頭顱內血腫,最后導致死亡.這些師生關系極端惡化的現象,使我的心沉甸甸的.問題到底出在哪里?為什么師生之間的惡性事件頻發?師生關系惡化現象誰之過?如何才能避免和消除師生間的不良關系?
二、問題分析
1.教師民主平等觀念淡薄
“教育成功的秘訣在于尊重學生”.教師工作的對象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學生,他們有思想、有自尊.教師不能以領導者自居,一味地發號施令,搞強權和專制,而應多一些民主作風,尊重學生的人格,保護他們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以情動人,以理服人,多進行換位思考,多替學生著想,多傾聽他們的心聲,真誠地做他們的朋友.
2.學生自私任性
伴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學生大部分是獨生子女,他們與別人發生矛盾時,總不從自身找原因,總喜歡把過錯歸咎于別人,與朋友、同學交往有一點小摩擦,他們也會懷恨在心,甚至設法“報仇”解恨,很少能夠寬容他人.
同時,處于青春期的中學生,對成人、對與之發生沖突的教師、對家長大都抱有成見.而許多教師卻對這一特殊年齡階段的心理現象認識不足,缺乏有效的應對策略.由于成見的原因,造成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隔閡;又由于隔閡沒有得到及時的溝通,一有風吹草動,沖突就隨時可能引發.
3.社會家庭教育沒有盡到應有責任
教育應該是社會、家庭和學校共同努力、承擔責任.但現在把教育的失誤全推給學校,這是社會、家庭教育不負責任的表現.有些家長認為學校教育是萬能的.這是造成差生出現的根源所在.研究發現,這些問題學生,多是出生在以下幾種家庭:父母素質不高、不負責任、對孩子放任自流;父母離異;父母對子女過于溺愛,甚至不愿承認孩子做壞事;父母本身崇尚暴力、有家庭暴力史等.
要避免類似校園暴力悲劇重演,還必須反思成人社會的責任缺失.這種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歸結于成人社會失范,卻讓無辜青少年埋單.其中,社會暴力的魔爪伸向校園是直接原因所在.目前的網絡、游戲、影視、書籍中,宣揚暴力的比比皆是,而對于分辨是非能力較弱的青少年來說,覺得這些施暴者很酷、很時尚,值得作為學習模仿的榜樣.當生活在種種壓力下的他們遇到沖突時,就會自覺不自覺地模仿上述途徑中看到的暴力場面,釀成暴力行為.
三、教育方法
1.民主和諧的師生關系,有利于學生接受批評教育
建立和諧的師生關系,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對待每個學生,包括那些問題學生.我們發現,學生喜歡哪位教師,哪門功課成績就好;學生與哪位教師頂牛,往往是與教師的關系緊張.這正是所謂的“親其師,信其道”.
2.民主和諧的師生關系,有利于學生創新精神的培養
民主和諧的師生關系,體現了教師正確的學生觀.教師把每個學生看成有思想、有個性、有情感的活生生的人,做到人格上平等,尊重、信任、理解每個學生;學問上平等,尊重學生的意見,共同探討,共同進步.這樣,教學氣氛變得異?;钴S,同時創設了寬松、安全、愉悅的學習氛圍,學生會積極主動地觀察思考,創造的欲望被激活,表現出主動參與的激情,產生樂學勤學的愿望,學習動機由單純的認知需要上升為情感需要,學生的創新意識、創新精神就在民主和諧的氣氛中培養起來.
3.民主和諧的師生關系,有利于體現教師的敬業精神
大量調查表明,教師心理壓力很大,職業倦怠現象較重.民主和諧師生關系的建立,有利于師生之間消除隔閡,化解矛盾.我們學校優秀教師共同的特點之一就是喜歡所教的學生.在這些班級,學生尊敬教師,親近教師,教師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師生親如一家.教師在一種輕松愉悅的心境中工作,減輕了心理壓力和疲勞感,永葆教書育人的滿腔熱情,享受工作的快樂,敬業精神在和諧的師生關系中培養了起來.
四、反思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