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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滯納金;
(四)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的地方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失業保險登記)
凡屬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均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在職職工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建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被撤銷時,應當在30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條(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單位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費基數確定。
第六條(繳費時間和方式)
單位應當每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第七條(失業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八條(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
單位與在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后,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在15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
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通知后的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人員,可以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九條(申領的審核)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15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
第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三)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五)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第十二條(剩余期限的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可以自審核確認其具備條件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應當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就業服務機構按月發放。
第十五條(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后重新失業的,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三)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第十六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
第十七條(生育補助金)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相同。
第十八條(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地段醫院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并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但因計劃外生育,或者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傷致病的,不得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人員因就診所發生醫療費用的70%。醫療費用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增加醫療補助金。
第十九條(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但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死的,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本市企業在職職工享受的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失業補助金)
失業人員雖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1至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但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不滿1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因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三)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招用的本市農村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返回農村后暫無勞動收入、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或者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相同。
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長、年齡大的失業人員除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外,也可以同時申請領取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25%。
第二十一條(扶持生產資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就業的,憑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第二十二條(接近退休年齡失業人員的特殊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非本人主觀原因確實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確需放寬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退休)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定期的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基金支出)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
(五)就業服務機構開展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基金的統籌和免稅)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失業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二十七條(就業服務機構經費)
就業服務機構所需經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市財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失業保險條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爭議處理)
個人因繳納失業保險費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個人或者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條(對管理機關違法行為的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不得擅自動用或者挪用。對違反規定者,應當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視作繳費年限的規定)
日之前在職職工的工作年限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第三十二條(其他)
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其他勞動組織和外省市駐滬辦事機構中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的失業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切實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77號)和渝人社發〔〕22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年7月1日以后,我縣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二、繳費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以上年度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照參保地用人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繳費標準繳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三、待遇享受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保繳費后,從領取失業保險金當月起按規定享受參保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相關待遇,其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一致。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前已辦理參保統籌區社會保障卡或醫保卡的,參加職工醫保后,由縣醫保局接續其卡內信息和資金;失業前未辦理參保統籌區社會保障卡或醫保卡的,由參保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就業局提供資料后,統一到縣醫療保險局按規定制發。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后,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女性人員計劃內生育的,仍按《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渝府發〔〕29號)有關規定報銷醫療補助金。
四、轉移接續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的,其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
失業保險關系從我市轉出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職工醫保繳費標準及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剩余時限,核定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總額,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我市的,由轉入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通知規定負責辦理職工醫保轉移接續手續,并做好失業保險關系轉出地按當地職工醫保繳費標準及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剩余時限劃轉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接收工作。劃轉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五、注意事項
1、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執行。7月1日后接轉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按本文件規定一并納入參保范圍。
2、符合參加職工醫保條件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由縣就業局統一為其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參保繳費手續。
3、符合參保條件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未辦理職工醫保的,請于年10月18日前帶3張1寸近期藍底或紅底彩色照片,2張身份證復印件(其中一張按照社會保障卡制作格式要求遞交)提交我局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卡,過期不再辦理,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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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申請書格式2022年最新尊敬的民政局相關同志:
我是---,本人原先在--建筑建材生產有限公司工作。由于公司廠房6.17發生火宅事故,給我們廠造成了極大的損失,現在廠里破產,我們一群工人也下崗了。
我原先身體就患有哮喘,身體虛弱,不能干重活,也沒有什么文化程度,又年近60旬。因此下崗之后就很難找到工作了,如果有哪家公司愿意接納我再就業,我會去參加工作的。
因為原先在--建筑建材生產有限公司參加了一份失業保險,所以我現在考慮向貴局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希望民政局相關同志核實我的情況,根據我的實際困難,給予失業保險金的支持。附上:失業登記表、身份證。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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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申請辦理流程2022年最新首先要強調一下,失業金領取是有條件限制的,滿足以上條件按以下流程辦理即可: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
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5、辦理完成后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2022年最新每月多少錢(一)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
2、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3、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領取期限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1、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
2、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3、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4、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四)國家機關及其勞動合同制職工;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六)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七)境外企業駐廈門代表機構及其中方員工
(八)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失業保險遵循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失業保險實行全市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辦法。
失業保險應當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失業保險費用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生產自救等再就業服務相結合。
第四條 欣投U閑姓棵胖鞴莧惺б當O展ぷ鰲@投U閑姓棵潘艫納緇岜O站旎梗ㄒ韻魯粕綾;梗湊氈咎趵娑ò燉硎б當O帳攣瘛5胤剿拔窕匾勒氈咎趵娑ǜ涸鶚б當O輾訓惱魘鍘?/P>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申報手續。
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城鎮戶口職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百分之二、個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繳納。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非城鎮戶口職工、外來員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繳納,個人不繳納。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經費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除預留一個月周轉金外,必須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編制,依法納入市財政預算、決算。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人民政府保證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失業保險登記、申報及繳費情況。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七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報社保機構備案。
個人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在二個月內到社保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向社保機構申請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可以幫助失業人員辦理申請失業保險金手續。
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社保機構應當在三日內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在《勞動就業手冊》上載明,并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每滿六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八條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九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計繳費時間九年以上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發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水平,對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六十計發;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計發;
(三)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九十計發。
第二十條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根據社保機構核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由本人憑《勞動就業手冊》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必須按照社保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逾期未領,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處理。
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根據社保機構核定的領取生活補助金標準,憑《社會保險登記卡》到社保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接受社保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三條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發給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為其本人領取的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家屬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參照我市在職職工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經營資金,但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者經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可以向社保機構分別申請領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重新就業補貼。
第二十七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和失業保險費隨之轉遷。
第四章 失業保險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 草擬失業保險的政策和辦法;
(三) 組織編制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草案;
(四) 指導、監督、檢查社保機構的工作;
(五) 對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六) 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社保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失業保險基金,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工作;
(二)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審核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
(三)撥付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各項費用;
(四)免費提供有關失業保險咨詢、查詢服務;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六)辦理失業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七)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失業保險的登記、申報;(二)征收失業保險費;(三)參與組織編制失業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草案;(四)對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登記、申報及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有權稽核用人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基數,確認用人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社保機構的經費列入市預算,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三十三條 社保機構應當健全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況實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由政府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保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每年應當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半年向個人公布一次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個人辦理失業保險,個人有權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的六十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投訴。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社保機構查詢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和失業保險金及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情況,并有權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核,確有錯誤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糾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
(三)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
(四)未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而遲延繳費的。
第三十九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保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社保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或者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保機構、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征繳。
第六章 附 則
一、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上用人單位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將上述用人單位及其人員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原人事部門已經開展失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地區,要保證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工作的連續性,并積極做好向當地勞動部門清理移交等有關工作。各地要督促事業單位及時繳納失業保險費,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落實所需資金。
二、規范失業保險費征繳程序
失業保險費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執行。繳費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由單位代扣代繳。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各級勞動部門要及時告知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要從統一征繳的社會保險費中,按照失業保險費應繳額的份額,及時劃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對于企業過去欠繳的失業保險費,要制定追繳計劃,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爭收回欠費總額的50%以上。
三、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實行市級統籌管理。市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管理,所屬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帳單位。截止今年7月31日,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的累積結余情況,由市負責清理,并將基金累積結余數額作為縣(市、區)的失業保險周轉金;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全部解交統籌地區,并向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周轉金支出;縣(市、區)留用的失業保險周轉金,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開支項目和標準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當年依法應當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的2%為計算基數,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季向省上繳;省級調劑金的支出項目按照《條例》規定執行;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在參保率和征繳率均達到90%的情況下,可申請省級調劑金,省級調劑金的最高調劑數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繳數額的200%。省級調劑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統籌地區財政補貼。
四、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
失業保險基金首先要保證失業人員有關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同時,管好用好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其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支出,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的質量和效果,按照省物價、財政、勞動部門一起核定的收費標準,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歷年結余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管理使用,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各地要嚴格執行《條例》規定,不得再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五、嚴格執行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標準
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從次月起逐月發給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分段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每滿1年增領1個半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領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金待遇。即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國家、省規定的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含個人應繳部分)。其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向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比照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計算,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不再發給失業人員證明,不享受再就業服務優惠政策。
六、認真做好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和再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