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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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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第1篇

              關鍵詞:電子合同;基本范疇;法律分析

              電子合同的基本范疇,是研究電子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以及糾紛的解決等其他問題的邏輯起點。研究電子合同的內涵、特征和本質等基本范疇是非常必要的。

              電子合同絕不僅僅是簡單的“紙質合同的電子化”。在現代信息技術引進之前,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后來產生的通過電子脈沖傳輸的電報、電傳和傳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張輸出稿作為書面證據。但是,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電子合同僅表現為一組高科技的電子信息而已。

              電子商務是通過一系列的電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實現交易的,因此合同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能否通過網絡的電子數據交換成立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這是互聯網上電子商務得以發展的最關鍵問題。”

              電子合同科學內涵的法律分析

              我國目前尚未對電子合同進行明確的法律定義。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國首都巴黎,國際商會舉行的世界電子商務會議,被認為作了“關于電子商務最權威的概念闡述: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從涵蓋范圍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共享數據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條形碼)等。”

              在聯合國第51次會議上通過的、影響深遠的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廣義上的電子商務概念,其第2條將“數據電文”界定為“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種協議,因而必須有可以證明的協議存在。(2)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3)合同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在合同中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4)合同是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確定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協議,因而訂立合同必須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各方當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商務協議。從廣義上說,“不論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線合同,也不論是當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電子方式進行要約或承諾,只要合同訂立過程使用了數據電訊方式,均可包括在電子合同內。”

              電子合同是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在廣義上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子簽名、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電子視頻、電子音頻、電子公告牌記錄、電子資金劃撥、數據庫等。

              電子合同與其他形式的商務合同一樣,都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只是合同的載體發生了變化(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從而致使訂立方式、簽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項也隨之發生某些變化。

              電子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數據電文形式所訂立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專指通過計算機網絡形式訂立的,以交易為目的的數據電文協議。

              電子合同本質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雖然不同的學者對電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盡不同,但是,“電子合同”在本質上是“合同”,而以“電子”為特征,是得到學界公認的。

              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的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

              因特網是一種工具,是一種高級形態的信息存儲、處理、傳遞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設備(如計算機和電話線),就可以成為網絡用戶,就有可能發生商業交易。因此,在一定意義上,所有的網絡用戶都是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通常,人們習慣將因特網構筑的人類開展信息交流和發生商務行為的環境稱為“虛擬”社會。用“虛擬”一詞來描述區別于傳統的現實社會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實的人、企業及其存在狀況,只有數字符號辨識其主體,也只有數字形式傳遞他們的信息。也就是說,“虛擬”只是說明這種環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還是現實中的民事主體。

              有的學者將電子合同的特點概括為,“一是其意思表達方式不同。電子合同以人體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電子數據傳輸意思,須經機器解譯后方能為人所理解。二是當事人身份確認方式不同。電子交易訊息所顯示的發信人與實際上的制作人或發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當事人須借助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等技術手段與服務,來確定其歸屬及對方身份。三是合同行為事實要素的確定方式不同。電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須以時間戳、指定信息系統等新的判別標準,來確定其是否到達以及到達的時點。盡管電子合同在諸多方面與傳統合同法規則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調整。電子合同本質上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因而它仍然屬于民商事合同。”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第2篇

          1項目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首先,認識到項目合同管理中合同的訂立方式及傳輸中的法律風險。在現代通訊技術的高速發展及廣泛應用,傳真、電子郵件、MSN等新興通訊方式促進了商業貿易的發展。不但已經被廣泛應用于商務洽談、信息傳遞中,而且還應用在訂立合約的過程中,對于我們項目合同的管理來講,意識到傳真形式訂立合同的法律風險是非常重要的。雖然,使用傳真訂立合同使交易更加簡便快捷,但是在享受傳真等數據電文方式帶來的快捷便利之時,其中存在著的商業和法律風險,是我們必須要重視和面對的重要問題之一。

          其次,通過對我國項目合同管理的認識,加強法律認識。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口頭形式是合同當事人用語言來體現合同內容的形式,包括面談、電話接洽、錄音表述等。雖然口頭形式合同簡便易行,但無文字為據,一旦發生爭議難于舉證,不易分清各方的責任,一般只適用于能夠即時進行的交易。通常,重大交易一般不宜采用口頭形式。另外,根據《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書面形式的合同種類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的數據電文是指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其應當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所以說,針對合同金額較大或者履行期較長的單筆合同,應盡量避免采用傳真件形式締約,避免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問題。如果需要采用傳真方式締約的,應當立即要求對方以信函補寄合同正本或者雙方及時另行簽訂合同書。雖然,目前以傳真方式締結合同業已經成為各個企業、工程項目中訂立合同較為常用的一種方式。但是,作為數據電文之一的合同傳真件屬于書面合同,作為傳真文件使用的紙張存在著不能夠長期保存的問題,并且經過一段時間容易褪色或者傳真機老舊等問題,會造成字跡模糊不清,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我們要清晰的認識到這類問題。

          另外,在進行項目合同管理時,避免出現“合同倒簽”,引起的法律風險。“合同倒簽”是在合同履行前沒有通過書面形式對合同雙方進行劃分,導致在后期合同責任追究缺乏有力的證據。

          綜上,項目合同管理的過程是對項目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或糾紛進行處理,以確保合同依法訂立和全面履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傳真訂立合同及“合同倒簽”的問題,使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合同各方面能相互協調,幫助合同雙方建立長期友好合作關系。

          2項目合同管理中的防范措施

          第一,簽訂完善的項目合同。項目合同應該依法簽訂合同。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對合同的約定內容的法律作用也愈來愈被當事人所重視。第二,在訂立合同時要積極掌握市場的價格動態,使報價準確合理,避免為了爭取中標,不顧實際情況和客觀條件一味壓低標價,造成虧損。第三,規劃好簽訂合同的可行性。項目合同管理的相關者在談判和簽訂施工合同前,要對項目進行科學合理的論證,對可預見及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分析探索,對于承擔風險過多、有失公平的合同不能簽訂。對于合同是否具有可行性,進行考查,同時,我們在項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使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

          與此同時,我們進行項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研究合同并預測風險。合同項目管理人員首先要對項目合同進行完整、全面、詳細的研究分析,準確了解自己和對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同時預測合同的風險,分析合同變更及索賠的可能性,便于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其次,明確項目合同管理目標。在項目合同準備階段,要根據合同要求編制計劃,安排各項生產,制定工期目標、質量目標、成本目標,合理利用項目合同,建立配套的組織體系、責任體系,確保項目合同管理目標的有效實現。

          總之,我們只有在合同簽訂和合同履約管理中,始終堅持“保障各方利益的原則”并且避免法律風險,力爭依法簽訂并完善合同的訂立,不斷強化項目合同管理履行約定管理,在合同中規避風險和轉移風險,做好各種防范措施,把每一項活動存在的風險降到最低,才能讓企業獲得最大的利益。我們要通過對項目合同管理的前提、價值、基礎、主體、焦點及未來等基本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適應法治時代的要求,實行“合同之治,契約之理”,并且通過對項目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堅持按合同辦事,不斷完善合同條款,充分發揮好項目合同管理的優勢及主導作用。通過對項目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避免及防范措施,保障合同雙方的合理權益,進一步推進項目合同的管理。我們應該把對于項目合同的管理看成是一項復雜、全面的系統工程,因為項目合同管理的成敗直接關系著我們整個項目的運作及最終目標的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1] 丁樂群.朱越.張鐳.項目合同中的約束激勵問題研究[J].東北電力大學學報,2006(4).

          [2] 王世杰.違約風險博弈分析下的信用構筑[J].華東交通大學學報,2004(6).

          [3] 洪偉民.王卓甫.工程監理尋租行為的博弈分析與對策[J].人民黃河,2008(2).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第3篇

          [關鍵詞]合同法合同法國際統一化不安抗辯權實際履行原則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經濟全球化的形成和快速推進,合同法多樣性的局面日益顯示出阻礙各國乃至世界經濟發展不利的一面。而現有的國際統一合同法推動各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作用則愈來愈有所加強,并且國際統一合同法的這種積極作用也越來越被世界各國有所認識。因此,各國紛紛加入合同法國際統一化運動之中,我國也不例外,對合同法作出了及時的調整和改革,以適應新形勢下世界經濟的發展。

          所謂合同法國際統一化是指“各國通過采納或適用統一的示范法或合同法規,或在不影響各國實體法規則的情況下,通過沖突法規則對各國合同法進行協調,以消除合同法律沖突,使各國合同法達到一種一致有序的整體的過程。”

          一、合同法國際統一化是我國合同法改革的時代背景

          中國作為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國家之一,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和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發展,首先制定了改革開放的經濟政策,并且在這一政策的指引下,經濟上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重大成就。為了更好地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迎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在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影響下,我國對合同法國際統一化運動做出了積極的回應。在眾多的回應形式中,成就最突出的是我國在總結原有的三個合同法經驗的基礎上,在合同法國際統一化這一時代背景下,于1999年1月15日制定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對于原來的三個合同法而言,1999年《合同法》條款內容除了注意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在某些問題的制度規定上保持自己的特點外,大量反映和吸收了國際統一合同法的相關精神和規則,這也是1999年《合同法》最顯著的特點,從而使中國合同法與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重要成果趨于一致。

          二、改革后的我國合同法與國際統一合同法接軌的重要表現

          我國1999年《合同法》與我國以往合同法相比,有著許多創新性的發展,這些創新性的發展正是我國改革后的合同法向國際統一合同法積極靠攏的重要表現。這些重要表現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形式上明確采用不要式原則

          與原有的三個合同法相比,1999年《合同法》在合同形式問題上朝著國際統一合同法邁出的重要一步是明確采用了不要式原則。

          原有的三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問題,原則上實行要式原則,即一般要求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尤其是涉外經濟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確認為無效。1999年《合同法》在這個問題上的突破和發展,首先體現在確認了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1999年《合同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這里所謂的其他形式,包括“當事人通過自己的在特定情形下的行為也可以訂立合同。”這一規定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一條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1.2條關于國際商事合同無形式要求的原則是一致的。考慮到中國現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形式有特定的要求,1999年《合同法》第十條第2款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的規定,既照顧了當事人選擇締約形式的自由,有利于交易的便捷和提高效率,又尊重了有關法律法規對合同形式的限制要求。雖然根據上述第十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在未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之前,應當推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未成立,但是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又補充規定,在上述這種情形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就實際上進一步放寬了第十條第2款對書面形式要求的限制,體現了國際統一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輕合同形式要求的發展趨勢。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同樣反映了這樣的精神。

          在合同形式上,1999年《合同法》向國際統一合同法靠攏的另一個表現,是在合同的書面形式上借鑒吸收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電子合同的規定內容,確認了采用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1999年《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按照這一規定,凡是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都可以作為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條文中明確列舉到的這幾類。1999年《合同法》的這一規定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關于書面形式的定義是一樣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1.10條對書面形式的規定是“書面系指能記載所傳遞的信息并可以有形的方式復制出的任何通訊方式。”這樣,不僅滿足了現代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又為今后信息通訊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留下足夠的彈性空間。

          2.第一次提出了通過要約與承諾的訂約方式

          在合同的訂立方面,1999年《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發展是第一次提出了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并且對當事人通過要約與承諾訂立合同的過程作了詳細的規定,彌補了我國關于合同訂立方面法律規定的一大空白。我國1999年《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而此前的《經濟合同法》與《涉外經濟合同法》在起草的過程中,“法學界雖有人建議,在合同的訂立問題上,必須首先要有要約與承諾的規定,因為這是合同訂立一般要經過的兩個步驟,它們不但本身比較復雜,而且涉及到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合同在什么時候,在什么地方成立等容易發生爭訟的法律問題,但均未被采納,從而使此前的中國合同法在立法上存在著一個最大的缺陷,法院只有根據一般實踐和法理來評判某個合同是否已經成立。”而1999年《合同法》不僅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須采取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并且對這一制度設立了二十個條文,內容包括要約的定義和構成要件、要約何時生效、要約如何才能撤回和撤銷,何時失效;承諾的定義和構成要件、承諾何時生效,承諾如何撤回等規定,從而使中國合同法在內容和體系上進一步完整起來。我國1999年《合同法》關于要約與承諾法律制度的規定基本上完全參考吸收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要約與承諾的規定內容,體現了與國際統一合同法銜接一致的精神。

          3.拋棄了“實際履行原則”的提法和接受了“不安抗辯權”制度

          我國1999年《合同法》關于合同履行的規定也較前幾部合同法有了新的發展。1999年《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問題上,較之前幾部合同法,至少在以下兩個方面有了新的發展:

          (1)1999年《合同法》拋棄了“實際履行原則”的提法。所謂“實際履行原則”是指一旦合同訂立,合同債務人就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標的為給付,既無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也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履行,更不能以償付違約金、賠償金的方式來終止履行。應該說“實際履行原則”是我國計劃經濟和短缺經濟年代的產物,這一原則在我國歷史上曾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變,以及我國和世界經濟愈來愈緊密的聯系,如果再堅持這一原則,顯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不利于商家及時把握商機。科學地看待合同履行的問題,首先肯定合同的目的既在于在特定的債權人、債務人之間設定特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在正常的或一般的情況下,債務人無疑首先應承擔按約定的標的履約的責任。但市場情況總是在不斷變化的,不但債務人“實際履行”的能力會有所變化,就是債權人的要求也不一定從合同訂立時起就一直不變。因此,應當允許當事人之間有必要的靈活性或作其他處理的權利。所以,1999年《合同法》第六十條改“實際履行原則”為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1999年《合同法》的這種改變更能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2)1999年《合同法》接受了已為國際社會普遍實踐的“不安抗辯權”制度。1999年《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和六十九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但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這種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護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4.違約責任構成的規定具有重要的實踐與理論價值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點擊合同;不公平條款;合法權益;規范

          在當今的信息社會,計算機技術的發展推動了網絡交易的普及,我國逐漸邁入了電子商務時代,電子商務發展的程度開始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現代化水平和綜合國力的重要標志。點擊合同作為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質上屬于格式合同,但又具有不同于傳統格式合同的特點。它的出現不僅是一場交易方式上的革新,也改變了人們的交易理念,對人們的生活和工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點擊合同的定義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特別是在B2C的網絡交易活動中,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會與成千上萬的消費者或用戶簽訂合同,這時,為了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商家通常在交易中通過事先擬定合同條款,當消費者網上購物、申請免費郵箱或在線下載軟件時,要求消費者填寫個人資料并點擊“同意”按鈕后才能完成交易或享受服務,這就是點擊合同。

          點擊合同是一種電子化的格式合同,它是電子商務發展之后的產物。點擊合同經歷了由傳統的格式合同到拆封合同再到點擊合同的形式演變過程。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當事人事先制定的,并適用于不特定的第三人,而第三人不得加以改變的合同。拆封合同是指計算機軟件銷售商在出售其軟件產品時,經常采用的印刷在封裝好的軟件包裝上或保存于軟件包裝內的格式合同條款,主要應用于計算機軟件的銷售中。

          在交易電子化以后,為了進一步簡化交易,在網絡交易中開始將拆封合同予以電子化,即采用點擊合同。點擊合同是指在電子交易的過程中,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以電子數據信息的形式擬定,規定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內容,另一方通過計算機互聯網點擊并完全接受該條款內容以確立交易關系的協議。點擊合同通常在兩種交易活動中使用,一種是以有形的商品為標的物的商品交易活動,這種交易一般是有償的,如在京東商城購買日用品、在當當網上買書等;另一種是以無形的信息、服務或軟件為標的物的服務活動,這種交易一般是無償的,主要包括在線下載軟件、申請免費郵箱等活動,用戶通過點擊同意按鈕即可在線享受服務。

          可見,點擊合同是傳統的格式合同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適應了商品交易電子化的需要,在新時代下呈現出獨特的優勢,具有交易過程的虛擬性、要約和承諾存儲的多層次性、意思表示的不可更改性等特點。點擊合同與拆封合同一樣,都是通過消費者一定的行為(打開或點擊)完成合同的訂立過程。但二者的使用范圍不同,拆封合同只用于軟件等商品買賣活動,點擊合同適用于買賣活動與非買賣活動,包括商品等有體物的買賣活動,又包括下載免費軟件、使用免費郵箱等無償服務活動,因此其適用范圍大于拆封合同。

          二、點擊合同存在的法律問題

          點擊合同為用戶或消費者進行網絡交易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如購買商品、下載軟件、申請郵箱等。但在實踐中,網絡公司通常會利用其優勢地位在點擊合同中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如隱私權條款、免責條款、法律選擇條款、法院管轄地條款等,給用戶或消費者強加不公平的義務。下面,筆者將從騰訊QQ、網易、淘寶等網絡服務提供商制定的格式條款出發,結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找出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立法的不足之處。

          (一)點擊合同的內容:格式條款的單方附從性以及不公平條款提請注意方式的隱蔽性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

          在現實的網絡交易中,很多商家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鉆法律的漏洞,制定明顯不利于消費者的格式條款。有的商家規定了單方變更或終止合同的條款,如2010年“3Q大戰”中騰訊公司單方停止軟件服務的依據就是QQ軟件中《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第2.1條款的規定,其單方解釋認定了奇虎360軟件為“外掛”軟件,從而有理有據地停止了對用戶的服務;有的商家規定了不公平的免責條款,如注冊淘寶用戶時出現的《淘寶網絡服務許可協議》第6.1條款規定:“淘寶對淘寶平臺服務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于淘寶平臺服務的適用性、沒有錯誤或疏漏、持續性、準確性、可靠性、適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有的商家明確規定了法律選擇條款,如迅雷7中的《軟件許可協議》5.2條款規定:“若用戶和迅雷之間發生任何糾紛或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用戶在此完全同意將糾紛或爭議提交迅雷所在地法院管轄”;有的商家雖然規定了隱私條款,但違背了合理使用用戶信息的規定,等等。這些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明顯偏向商家,將不公平的義務強加給消費者,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筆者通過對淘寶、迅雷、網易等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合同條款進行仔細地分析,發現這些公司在不公平條款提請注意的方式上也存在很多問題。如迅雷7的《軟件許可協議》中,對用戶的隱私權條款、免責條款、法律選擇條款等關乎用戶切身利益的規定都沒有以粗體、大號字或加下劃線等形式突出顯示,用戶很容易忽略掉其中不公平的內容,從而威脅到自身的利益。還有《網易通行證服務條款》中的規定字體細小(通篇采用小五號的字體),內容冗長,用戶在注冊郵箱時不易閱讀,有的用戶甚至未加閱讀就直接點擊“同意”按鈕,這時商家很容易鉆法律的空子設置不公平的條款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此外,在注冊淘寶用戶時,《淘寶網絡服務許可協議》是以超鏈接的方式設置在填寫資料頁面下方的,用戶只能點擊該鏈接才能查看條款內容;且該協議字體細小,以“同意協議內容”為默認方式,用戶稍不注意就會忽略協議的內容,這樣就給商家設置不公平的條款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點擊合同的訂立方式:極大地限制了用戶的自由,無法保障用戶對要約、承諾的撤回、撤銷權

          通常情況下,提供服務或從事商品交易活動的商家會事先擬定對自己有利的格式條款,并利用技術手段將用戶的選擇權縮小(同意或不同意),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比如在注冊網易郵箱時,用戶只有點擊“同意接受服務條款”完成注冊才能享受郵箱的服務;在注冊淘寶用戶時,《淘寶服務協議》以超鏈接的方式置于頁面下方,并以“同意接受協議內容”為默認方式,用戶只能選擇同意才能完成注冊;在下載迅雷后,系統會默認在用戶的電腦中安裝迅雷播放器、迅雷影音等相關插件,如果用戶拒絕,就會提示用戶如果不安裝會導致軟件無法運行等等。正如美國學者喬治·派克所說:“所有這些使用電子資源的協議(包括點擊合同)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它們均是極其單方面的。也就是說,你在訂立這些內容固定的協議時,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絕(take it or leave it)。”

          由于點擊合同采用數據電文的方式訂立,數據電文傳輸的速度很快,尤其是在商家設置了自動回復系統時,商家的服務器會在收到用戶答復的同時發出合同訂立的通知。因此,用戶在事實上不可能行使合同法賦予的要約、承諾的撤回權和撤銷權。

          (三)點擊合同的履行:交易過程的虛擬性導致交易的風險較大,且舉證責任不公導致消費者難以行使求償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點擊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當事人在締約時也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點擊合同的一個特點是交易過程的虛擬性,當事人不進行面對面的協商,只能在網絡這個虛擬環境中模擬“面對面”的交易方式,由消費者通過不斷的點擊行為與商家的人(網絡服務器)進行交易。在網絡環境中,商家無法知曉對方的年齡、精神狀態,也無法從對方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和印鑒中判定對方有無相應授權,即使商家要求消費者輸入身份證及出生年齡等個人信息,仍難以防止身份造假。這樣會影響交易安全,大大打擊商家網上交易的積極性,進而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三、規制點擊合同的建議

          根據我國現行立法,點擊合同存在的問題一般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規定來解決的,除此之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三十二條也作出了相關規定。但網絡點擊合同作為新型的格式合同,具有不同于傳統格式合同的特點,因此光靠現行法律的規定是不足以解決問題的。為了解決點擊合同存在的問題,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的發展,現結合國際上先進的立法經驗提出以下建議:

          (一)點擊合同訂立前:從技術上對交易雙方進行身份認證,并明確經營者對其資信公開和合同內容的提請注意義務,切實維護交易安全

          1.身份認證:建立官方管理的互聯網認證機構

          美國建立了一種認證機構,這種認證機構有三種類型:官方機構管理型、民間合同約束型與行業自律型。[5]由于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發展還不成熟,有的學者認為應當建立一個由官方管理的互聯網認證機構,當用戶進入電子商務市場時,由認證機構按網上交易的要求核實該用戶的真實身份,簽發一份“電子證書”,其中包括身份證明、網上交易種類、支付能力證明等,以后該用戶進行任何交易都要附帶這份電子證書,用來說明他作為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性。同時,也把交易對方是否認真核對電子證書作為其主觀是否善意或者是否己盡必要注意義務的判斷因素之一。電子證書的功能相當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這份電子證書同樣要經認證機構的定期審核,以保證其有效性。

          2.內容審查:經營者公示和提請注意的義務

          日本對點擊合同訂立前經營者的義務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日本《訪問交易法》第3條規定,“經營者在開始進行訪問交易之前,對于消費者必須明確提供經營者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在消費者申請購買所推銷的商品時,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交付有關書面文件”。《訪問交易法》第4條對書面文件的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具有可操作性,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

          我國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結合我國當前立法不足的現狀,在合同法中明確商家公示、提請注意的義務以及消費者審查合同的權利(在涉及大宗交易時,應要求商家提供合同的書面文件),這樣可以為消費者維權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此外,為了從源頭上防止不公平交易的發生,我國行政機關特別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地行使職權,對網絡商家制定的格式條款的訂立、修改實行備案制度,可以提供格式合同范本為網絡交易提供指引。同時,還應當建立對點擊合同條款的預先審查制度,充分發揮行政監督的職能,對發現商家有違反公平、誠信原則的行為可以直接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裁量權,有效地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二)在點擊合同訂立時:在立法上明確網絡用戶明示同意的標準,保證用戶根據其意志訂立合同

          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于1999年制定的《統一電子交易法》對格式條款的內容、注意方式、同意的形式都做了細致的規定。如《統一電子交易法》第12節規定了明示同意的標準:“如果消費者主動去了解合同條款或在有審查合同條款的機會時閱讀合同條款達到以下程度時,視為消費者明示同意合同條款:(1)自動表明同意合同或合同條款;(2)消費者有目的性的行為或合理的聲明足以使電子人通過行為或聲明了解消費者同意合同條款的意思表示。”我們應該借鑒美國的做法,在《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適當的修改,明確消費者在點擊合同中明示同意的標準,確保當事人根據真意訂立合同,這樣可以充分保障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也有利于減少商家的交易風險。

          (三)在點擊合同訂立后:通過設立在線投訴網站和善良理性基礎上做出的司法判例來解決糾紛

          1.建立在線投訴網站

          美國為解決網絡交易的糾紛引入了在線爭議解決機制,即爭議解決的全部或主要程序都在互聯網上進行的爭議解決方式。在爭議解決的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爭議解決機構之間不進行面對面的會面,從爭議解決程序的發起到進行裁判或協商,甚至有關費用的支付都通過網絡技術來實現。該機制的具體運行程序是:當電子服務合同的格式條款出現爭議時,用戶可以向在線爭議解決機構發出申請書,由該機構就被訴的格式合同條款結合相關的調查研究做出權威的解釋,通過在線調解和在線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最后由有關的司法權威部門設置一個裁決機構做出有約束力的判決,引導案件快速有力地解決。這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僅方便有效,還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水平還不成熟,法官的專業素養還不足以應付大量的網絡糾紛案件,可以借鑒美國在線爭議解決機制方便快速的特點,建立權威的在線投訴網站,即在各個地方設立分支機構,當用戶在網站上投訴時,投訴資料會被自動地轉發到被投訴電子商務經營者所在地的分支機構處,由該機構代表用戶與經營者協商解決糾紛。該方式使用戶不再費時費力去尋找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住所地,只需要在網站上投訴即可,大大減輕了用戶的訴訟成本,客觀上有利于監督經營者依法辦事。等到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水平和法官的專業素養足以獨立處理網絡糾紛案件時,建議借鑒美國的做法,引入在線爭議解決機制,在線解決糾紛,這樣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降低用戶的訴訟成本。

          2.最后的救濟:司法判例

          美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水平很高,在解決網絡交易糾紛方面建立了完善的司法體系,美國作為一個判例法的國家,做出了很多經典的司法判例,對以后的判決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998年,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于Hotmail Corporation .v. Van Money Pie, Inc.一案中,就做出了首例確認點擊合同效力的判決。

          我國司法機關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根據點擊合同的特殊情況靈活地處理糾紛,對于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的問題,應該采取與一般舉證責任不同的舉證原則。首先,在當事人能夠舉證時,適用一般的舉證原則。如果根據合同情形當事人不可能舉證,則要求對方當事人舉證,也就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果當事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也不能否認對方的請求,則推定對方的請求成立;其次,對于網絡合同的一些特殊主體,如網絡服務商,由于其在交易活動中處于優勢地位,應該明確規定其舉證責任,一方面使舉證主體承擔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相應的責任,另一方面以利于訴訟糾紛的解決;最后,由于這種證據的特殊性以及存儲器存儲空間的有限性,我們只能要求舉證主體在其能力的范圍內以及有效的時間范圍內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要求舉證人只對自己服務器能夠存儲的合同內容負責舉證,而不對合同的生成負責舉證。比如可以根據服務商的服務條件要求,參照我國其它的法律規定,規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更合理,也利于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承擔。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第5篇

          關于公路煤炭運輸合同范本

          甲方:(即托運方)

          乙方:(即承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運甲方煤一事訂立該合同以便雙方共同尊守。

          一、履行合同時限:

          二、貨物名稱:煤。

          三、貨物數量x萬噸,(具體運輸數量,按每月計劃確定)。

          四、貨物起止點:起運點: 有限責任公司。 到達地點. 有限公司指定煤場。

          五、運價:(根據運輸市場價格波動,隨時調整運價,雙方簽訂補充合同)。

          六、運輸費用:從貨物裝車到達目的地途中的運輸費用,包括過路過橋費及各類收費及裝卸費,都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加油。

          七、結算方式:運輸費用結算按照實收計量為準,憑甲方開具的過磅單,每月結算一次,隨到隨結,不得拖延,履行完運輸合同后全部結清。運輸過磅票乙方每 天給甲方交接一次月底根據運輸數量給乙方結賬。

          八、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需對所承運的貨物加蓋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拋灑。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保質保量安全運達目的地,

          按時向收貨人告知到達通知,保證貨物非人為變質,不得換煤,短少,加水如有以上問題,現場扣留運輸該煤的車輛,搜集證據,作為處罰依據,甲方核實清楚確屬人為因素的將具實按照煤價的5倍予以賠償。

          3、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都由乙方負責。

          4、貨物到達過磅時,乙方司機應將運輸票據(礦方過磅單、計量票、入境票)如數交予甲方,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對到達貨物進行驗收,驗收無誤加蓋驗收章并出具驗收過磅單。

          2、貨物到達后,乙方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煤庫人員指揮,不得插隊、無理取鬧等,否則,甲方對乙方車輛進行相應處罰;同時甲方人員必須及時接受乙方貨物,不得刁難、克扣及索要錢財,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十、其他事項:

          雙方在運行中發生的具體和未盡事宜,應及時了解、溝通協商解決。(如有不可抗力,乙方不聽甲方合同即行解除)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蓋章):

          煤炭道路運輸合同參考

          甲方(托運人):

          乙方(承運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甲方(托運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 號:

          開戶銀行地址:

          乙方(承運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 號: 開戶銀行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就有關貨物運輸事宜訂立本合同,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貨物品種、數量、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

          煤炭品種:

          運輸數量: 萬噸

          煤炭起運地:

          煤炭到達地:

          第二條 貨物運輸期限

          貨物運輸期限為 日,乙方須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將甲方貨物運到本合同約定地點,并交付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

          第三條 煤炭裝卸時間、責任和方法

          甲方負責機械裝卸及其費用,并保證在合理期限內完成裝卸.合理期限為貨車到達目的地( )小時內,如果甲方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裝卸,乙方有權提出推遲貨物運輸期限。

          第四條 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圓整)。

          4.2運輸單價:運輸每噸150元人民幣(含運輸稅) 。

          4.3合同價款的支付,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乙方貨車發車前一小時內甲方將貨款打到乙方指定的帳號上,如果甲方未履行甲乙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乙方有權中止合同的履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負全部責任。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5.1 甲方權利和義務

          5.1.1 甲方交付托運物時:甲方核實托運貨物的指標、重量等必要情況后,應向乙方開具憑證;

          5.1.2貨物起運時甲方封條,貨物到達目的地甲方指定收貨人按合同規定及時拆封驗貨。

          5.1.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履行付款義務

          5.2 乙方權利和義務

          5.2.1 按照本合同約定安全、及時、穩妥地將甲方托運貨物運抵甲方指定交貨地點,乙方應當及時通知并交給甲方指定收貨人。

          5.2.2 在運輸過程中乙方不得私自更換貨物,發生質量改變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6.1甲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價款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

          6.2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甲方托運的貨物運抵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并交付甲方指定收貨人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6.3 甲方無故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違約責任。

          公路煤炭運輸合同范本

          甲方: 聯系方式: 乙方: 聯系方式:

          雙方本著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則,共同協商煤炭短途運輸中有關事項達成如下條款:

          一·工程地點:山西省交口縣溫泉鎮,工程期限為一年。 二·運輸距離2.5公里,每立方運價4元(以車廂容積計算)當天拉運當天結算(定在第二天12點以前結賬);

          三·甲方提供給乙方車輛燃油,乙方以每升6.5元自付油款。(在當天結算時扣除)

          四·甲方協助乙方解決住房問題,按每間(住6人)每月300元收取乙方住宿費用;

          五·車輛進場后進入正常作業,乙方車輛不得隨意撤出,有特殊情況,需提前一星期告知甲方,商定后方可撤出。

          六·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十分注意安全,因乙方不慎或其他意外災害造成乙方人身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均由乙方自己負責承擔。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并共同遵守執行,不得違約。合同簽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