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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商業特色街區的管理。
凡在商業特色街區內居住、辦公,以及從事經營、購物、旅游、文化、娛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色街區,是指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具有餐飲、購物、休閑、旅游、文化、娛樂等特色功能的商業街區。
商業特色街區(以下簡稱街區)的具體四至范圍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度假區、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予以公布。
第四條街區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貿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街區的專業規劃、特色定位、商業網點布局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街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可以組建街區管理機構并具體負責街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街區內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街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街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街區管理機構對街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與綠化、公共秩序與交通安全、公共設施、商業經營等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街區管理經費的投入,街區管理機構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九條各行政管理部門對街區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并將行政許可結果定期抄告所在地的街區管理機構。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規定,在街區內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第十一條街區管理機構對街區內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勸阻或者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將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結果定期通報所在地的街區管理機構。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與綠化管理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街區良好的市容環境衛生。
街區內禁止下列影響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建(構)筑物外墻、市政公用設施、管線和樹木及其他設施上非法張貼、涂寫、刻畫;
(二)在臨街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和櫥窗內吊掛、晾曬和擺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亂丟、亂倒各種廢棄物;
(四)施工場地不按規定采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五)在噴水設施中洗澡或者洗滌物品;
(六)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街區內的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街區內的單位應當按照《*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工作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檢查街區內責任單位的“門前三包”責任制具體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街區內的建筑風格、景觀設計、戶外廣告及公共設施的設置,應當與街區的特色定位、總體環境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街區內建筑物原設計風格、色調,不得擅自在臨街建(構)筑物上插掛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第十六條街區內臨街建(構)筑物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建(構)筑物外立面進行清洗、粉飾,保持建筑物的整潔和美觀;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保持原有風貌。
街區內的業主、商戶裝修臨街建筑物的門面,應當與街區的特色定位、總體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街區內的下列活動依法需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征詢所在地街區管理機構的意見,由街區管理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一)進行建(構)筑物臨街立面裝修;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
(三)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
(五)設置戶外廣告,或者設置公益性宣傳牌(欄)、宣傳標語;
(六)其他影響街區景觀的活動。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保護街區內的環境,防止環境污染。
街區內禁止下列影響周圍環境,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標準安裝空調、冷卻、廢氣處理設施;
(二)在施工、商業或者娛樂活動中違反規定,產生噪聲、廢氣、廢水等環境污染;
(三)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品;
(四)其他影響周圍環境,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街區內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草坪、花壇等公共綠地內設攤、搭棚、堆放物料、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曬衣物;
(二)在樹木上釘釘、纏繞鐵絲,或者吊掛、晾曬衣被等物品;
(三)踐踏綠地、攀折樹枝、偷取花草,或者擅自采花摘果、剪取枝條;
(四)擅自砍伐、遷移、截鋸樹木;
(五)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章公共秩序與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在街區內從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動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并報街區管理機構備案:
(一)舉辦展覽、咨詢、文藝表演、影視拍攝、體育等活動;
(二)在公共廣場舉辦公益活動、商業促銷活動;
(三)舉辦其他文化、商業、旅游等群眾性聚集活動。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舉辦前款規定的活動的,街區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勸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責令舉辦者清理現場,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舉辦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街區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街區內禁止下列妨礙公共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違法乞討錢財,或者進行恐怖、殘忍表演;
(二)進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或者賭博;
(三)違反規定攜帶犬只出戶;
(四)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五)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維護街區內的治安秩序,設置和完善治安監控、防盜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條街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按照消防部門的要求,設置和完善消防設施,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消防設施正常使用。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街區內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責任單位和個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四條公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街區管理機構負責制訂、實施街區交通管理方案。進出街區的所有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街區交通管理方案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屬于規定時間內禁止車輛通行的步行街區的范圍,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在步行街區內,除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以外,其他車輛在規定時間內禁止通行;確需進入的車輛,必須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通行,并在規定的停車場地停放。
對車輛擅自進入步行街區或者在步行街區內任意停放車輛的行為,街區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勸阻或者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條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安、規劃和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設置要求和規劃功能,對街區內的室內外停車場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街區內的室內外停車場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劃功能使用,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限期恢復使用功能。
第四章公共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街區內的公共設施。禁止有損或者有礙于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街區內的道路、地下管線、環境衛生設施等公共設施由相應的職能部門和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公共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發現公共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修復。
街區管理機構可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托,對街區內的公共設施實行一體化、專業化維護。
第二十九條街區內公共場所的雕塑、景物小品等公共休閑設施由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條街區內設置各類導向標志或者解說標牌的,應當采用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和多國語言標識。
第三十一條街區內的夜景燈光應當符合城市設計和街景規劃,與街區的總體環境、格調相協調。夜景燈光的設置按照《*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街區內的公共設施不得隨意遷移、改動。確需遷移、改動的,應當依法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征詢所在地街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五章商業經營管理
第三十三條街區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對外宣傳、推介街區,組織、支持商戶開展主題商業文化活動,提高街區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三十四條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貿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街區的發展規劃、市場調研、業態布局和業種引導、經營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街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和指導街區內的商戶制定街區商業經營管理公約,引導商戶參加或者組建相關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維護業主、商戶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投訴渠道,及時調解商戶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街區良好的經營秩序。
第三十七條在街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守法經營、公平競爭、文明經商、誠信服務,保持街區的業態定位,創建經營特色和服務品牌。
街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無照經營;
(二)擅自超出商場、商店的門窗、外墻擺賣物品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三)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價格欺詐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第二條商業街區改造資金由市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從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三條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市商業發展規劃商業街區均在本辦法支持范圍。
本辦法所指商業街區包括特色商業街區(含特色市場)和綜合商業街區。商業街區的長度一般為300--800m左右,商業店鋪沿街兩側或單側分布。其中,特色商業街區內經營同類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的店鋪數量或經營面積,應占全部店鋪數量或經營面積的50%以上。
(一)特色商業街區根據輻射的范圍和影響力可分為全市性特色商業街區和區域性特色商業街區。
全市性特色商業街區(含特色市場)是指在國際、國內或全市范圍內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經營或服務內容能夠充分體現*的歷史、文化、人文等方面特色,功能輻射整個城市乃至國內外的商業街區(市場)。
區域性特色商業街區是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濃厚的區域特色,能充分體現其所在區(縣)的歷史、文化、人文等特色,服務范圍和功能輻射半徑主要在區(縣)范圍內的商業街區。區域性特色商業街區的支持,原則上每區(縣)不超過2條。
(二)綜合商業街區根據規模、功能定位、輻射范圍等方面可分為全市性綜合商業街區和區域性綜合商業街區。
全市性綜合商業街區是指功能輻射整個城市,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遍及全國乃至全世界,一般由百貨店等大型店鋪作為核心店,輔以各類專業店、專賣店等零售業態和餐飲娛樂設施的商業街區。
區域性綜合商業街區是指總體規模較小,功能輻射本區域及周邊地區,一般以百貨店、超市、專賣店等零售業態和文化娛樂、餐飲等服務業為主,可提供休閑、健身、娛樂等公共空間的綜合商業街區。區域性綜合商業街區的支持,原則上每區(縣)不超過2條。
第三章資金的用途
第四條支持商業街區改造資金主要用于對街區前期規劃、標志、標識、街景美化、環保、環境整治、交通、停車、開放性空間等為街區提供公共服務的設施改造。
第四章資金支持方式及限額
第五條對于商業街區改造項目,原則上采取一次性資金補助的方式。其中:全市性特色商業街區改造項目,補助資金不高于400萬元(全市性特色市場改造項目,補助資金不高于200萬元);區域性特色商業街區改造項目,補助資金不高于300萬元。全市性綜合商業街區改造項目,補助資金不高于300萬元;區域性綜合商業街區改造項目,補助資金不高于200萬元。
第五章資金的申請審批與撥付程序
第六條資金申請、審批及撥付程序比照《*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第五章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執行。
第六章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市、區(縣)財政局負責對商業街區改造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市、區(縣)商務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一)問卷調查內容及結果
依照自制調查問卷的內容,分別對問卷中的10道選擇題進行百分率分析。調查結果顯示,專科(高職)院校工商管理大類專業的學生對自己專業的整體認知不夠清晰,對專業的滿意度不高,對專業的核心課程了解不多,對就業前景感到迷茫。
(二)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
1.學生的專業認知不清,對專業只存在字面意義上的主觀了解。調查結果顯示,學生對專業的整體滿意程度不高。37.8%的受訪者當被問及“對所學專業是否滿意”時選擇“不滿意”,僅有7.0%的受訪者表示“非常滿意”,另有18.1%的受訪者表示“無所謂”。更有46.5%的受訪者表示對“專業核心課程”“不滿意”,選擇“非常滿意”和“比較滿意”的只占4.6%和27.7%。這充分說明學生對所學專業非常不了解也不認同,這對學生的學習會產生極大的負面效應。
2.專業核心知識或技能界限模糊,競爭力不強。調查結果顯示,41.2%的工商管理大類專業開設了“專業實踐類課程”,但仍有41.8%的學生對是否開設了此類課程或課程效果表示“不清楚”,即這41.8%的受訪者可能對已開設的專業實踐類課程根本不知道或不認可。換言之,此類課程在學生的學習中效果并不明顯。何況在這41.2%的已確定開設此類課程的受訪者中,又僅有14.9%的學生認為“效果好”。當然,這其中包括47%的受訪者可能處在低年級,不排除他們有還未接觸到此類課程的可能性。然而在專業核心知識或技能的問題中,高達41.0%的受訪者認為“不知所學”,25.1%的受訪者認為沒有掌握專業核心知識或技能。由此證明,此類課程的核心技能不被大多數學生認可,或者專科(高職)層次的工商管理類專業的核心知識或技能不夠突出。
3.學生的期望值偏高,與現實狀況差距較大。調查結果顯示,分別有21.9%和37.2的受訪者表示所學專業知識或技能對今后就業或工作“不起作用”和“不太清楚”。受訪者了解的本專業對口就業的“不滿意率”高達34.1%,對口就業職位“滿意”和“比較滿意”的只占4.3%和11.0%。受訪者就業首選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占比高達61.7%,選擇“企業單位”和“自主創業或自由職業”的比率之和都不超20%。另有18.4%的受訪者不清楚自己的就業意向。由此可見,除去所謂國家“體制內”的6成以上的受訪者,大多數學生的就業意向是盲目的、迷茫的。絕大多數學生選擇“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然而在“國考”越來越熱的現實情況下,專科(高職)生考取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已越來越難,只有少數人能順利通過“國考”,大部分人只能從事其它工作。這就必然導致此類專業學生的就業職位與期望不相符。
4.工商管理大類專業在專科層次設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有待考證。調查結果顯示,僅有18.0%的受訪者認為在專科(高職)層次開設工商管理大類專業是“合理且必要”的,有33.5%的受訪者認為“既不合理也不實際”。由此可見,超過三分之一的受訪者是持消極態度對待此類專業的。尤其是工商(企業)管理專業中更是占76%的受訪者選擇“既不合理也不實際”和“沒考慮過”。據不完全統計,專科(高職)層次的工商管理類學生的對口就業率低,且流失率高。
(三)原因探析
對調查結果分析探究,筆者認為導致工商管理類專業規模在專科(高職)層次迅速膨脹以及學生的專業認知不清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經濟、社會迅猛發展,高等教育普及,中學進入大學的絕對人數不斷增長,社會需求增加的大環境所導致。二是很多專業性高校競相朝著綜合性院校發展,不斷增設新專業搶奪生源。三是工商管理類專業辦學成本相對較低,涉及的二、三級學科門類齊全、廣泛,且絕大多數專業能文理兼收,對學生的吸引力較強。四是學生在中學階段幾乎接觸不到工商管理類專業,只能憑專業名稱來想象專業內容及今后工作性質,存在認知誤解。基于以上原因,學生進校后抱怨所學與“想象”相距甚遠,甚至感覺“上當受騙”,從而導致厭學,專業認可度低、滿意率低。加之非工商管理類的專科(高職)層次院校在開設工商管理類專業后,師資力量薄弱,有些甚至是非工商管理類專業教師“轉向”后擔任工商管理類教師的現象普遍,造成授課效果不好,課程的針對性和專業性都不強,對學生沒有吸引力。從而導致學生的學習效果不佳,畢業后難以對口就業。
二、對策研究
(一)加強教育引導,明確學生專業認知
1.進行專業核心技能展示,樹立專業形象。工商管理類專業的普遍缺陷是專業核心技能模糊,這也往往導致學生對專業的核心或骨干課程認識不清。因此,此類專業要注重對核心骨干技能或課程的宣傳展示。例如,可以組織學生甚至是教師的專業技能比賽。以此來樹立專業形象,厘清專業知識或技能體系在學生心目中的構架,提高學生的認可度。
2.明確就業目標,鼓勵學生對口就業。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引導,使其明確自己的就業傾向。引導學生對專業產生信任和興趣,鼓勵學生把興趣培養與專業學習有機結合起來,并根據專業特點進行職業規劃,從而為將來畢業后的對口就業奠定基礎。對口就業的數量和質量是反映專業認同度和滿意度的重要指標,因此要積極引導和鼓勵學生對口就業。尤其對于應屆畢業生,學校要積極采取措施特別引導和鼓勵學生對口就業,提高其就業質量。
(二)調整專業課程設置,注重與就業市場接軌
1.積極開發專業核心課程,打造專業核心技能。當前,工商企業管理專業大類包括的諸如公共事業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市場營銷、行政管理、物業管理、社區服務與管理、工商(企業)管理等專業普遍的“軟肋”是專業核心課程模糊。以上具體專業的課程相互交叉,大同小異,美其名曰交叉學科,其實是沒有自己核心內容的具體體現。因此,此類專業要根據市場人才需求,主動調整已經不適應市場需求的部分專業課程,努力開發和打造本專業的核心技能,完善專業知識體系。避免學生所學廣而不深,泛而不精,成為將來的“辦公室勤雜工”。
2.分析市場需求形勢,找準典型的職業崗位。大多數工商管理類專業是普適性的“萬金油”型專業,幾乎沒有特別的專業技能,技術門檻低。因此,此類專業的畢業生從事的工作五花八門,但要認真分析人才市場需求,找準市場與專業對接的典型職業崗位,朝著符合“典型的職業崗位”要求的方向培養人才。強調學生畢業后能到企業一線,在工商管理的某個專業領域內能迅速上手,為企業創造出價值。摒棄傳統觀念,避免成為所謂的“行政助理”、“儲備干部”、“辦公室文員”,只能做些接聽電話、發發傳真之類的工作。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頒布于2009年10月,其頒布對票據市場具有積極的作用,且隨著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功能的逐步完善和齊備,電子商業匯票市場將迎來一個新的發展機遇。本文將以網上銀行系統的建設、匯票業務的調整、經營收益的降低、風險管理這四個方面為切入點,來探討《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影響。
一、《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頒布的意義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的頒布能充分發揮商業匯票的結算和短期融資功能,提升商業匯票業務處理流程的電子化水平,更好地滿足企業支付需要,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財務費用,防范假票、偽造變造票據等風險,提高商業銀行支付服務效率、強化資產負債管理,豐富人民銀行貨幣政策手段。
二、《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影響
1.促進銀行加快網上銀行系統的建設
《辦法》的頒布要求銀行的經營管理者必須重視網上銀行系統的建設,重視網上業務的拓展,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建立一個強大的網上銀行系統,盡快實現與人民銀行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對接,更好地為企業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服務,增加自身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一個穩定、安全、可靠、便捷的網上銀行系統,可以提高銀行在業界的競爭力。在建設網上銀行系統的過程中,要注重運用新的技術,保證與企業的資源計劃系統完美結合,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加快企業和銀行間的信息共享。在建設完善網上銀行系統的同時,還要注重營銷手段運用[1]。《辦法》頒布必然會促進電子商業匯票市場的繁榮,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會變得越來越大,悶頭搞建設容易喪失戰略發展機遇,所以,銀行在擴展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時應注重營銷手段的運用,加快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推廣,吸引在交易中處于核心地位的企業成為我們的客戶。這是因為交易核心企業的選擇將會促使周邊企業選擇同一家銀行辦理電子匯票業務,繼而減少接收、轉發、存儲電子商業匯票的流程。
2.促使銀行對匯票業務進行調整
相對于紙質商業匯票,電子商業匯票具有明顯優勢。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電子商業匯票可以節省大量的的印刷、登記保管、遠距離交付等成本,并且唯一的票據號碼和嚴格認證的電子簽名使得電子匯票更加的安全,減輕了管理負擔,縮小了業務成本,從這一方面來看,銀行有足夠的動力開展電子匯票業務,引導企業減少對紙質商業匯票的使用。對于企業而言,電子商業匯票更容易申請,申請材料和成本少,能有效地避免損毀、遺失、被盜、被搶等意外狀況的發生,電子商業匯票的手續費更低,尤其是《辦法》把電子商業匯票延長至1年后,電子商業匯票更加實用,從這一方面來看,企業對電子商業匯票持開放態度,能有意識、主動地減少紙質商業匯票的使用,增加電子商業匯票的使用。綜合這兩方面,商業銀行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所占的比重將會越來越大,所以銀行應對自身的匯票業務構成進行調整,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及時規避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中存在的風險。
3.對銀行的經營收益提出了挑戰
《辦法》把財務公司承兌的電子匯票調整為銀行承兌匯票,這一調整很大程度地釋放了財務公司的功能和作用,對整個金融市場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利用電子商業匯票,財務公司可以克服沒有分支機構所帶來的影響。而且財務公司系統能直接接入人民銀行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成為電子票據市場的直接參與者,簽開銀行承兌匯票,使得財務公司有能力取代商業銀行向其所屬集團下的各企業提供電子商業匯票的開票、承兌、貼現和集中結算等服務。在這之前,這些集團企業都是銀行優質客戶,大量電子票據流動為銀行帶來了豐厚的利潤。并且,財務公司所屬的集團公司為了降低內部融資成本和財務管理成本確定會逐步減少對商業銀行貼現和貸款、結算等業務的依賴,建立自身內部金融系統。所以說,銀行的承兌、貼現、貸款、結算等業務將會有所減低,銀行相關的經營收益會有所下降。
4.引導銀行強化風向管理
隨著電子票據市場的發展,銀行的電子商業匯票的業務將會逐步增加,盡管電子商業匯票本身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從整體業務上來看還是具有一定的風險,相對于企業金融業務,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起步較晚,在發展的過程中,確定會面對各種各樣的風險。所以說,企業應強化風險管理的理念。首先,應培養銀行員工的風險管理意識,除了嚴格執行現有的電子票據的規整和流程外,還應有計劃有目標地把風險管理意識貫徹到日常工作中,盡可能避免風險的發生。建立對應的風險及評價體系,鼓勵員工參與到企業的風險管理中。其次,構建健全的風險控制制度,對各個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優化,提升銀行資金的流動能力,拓展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調控的能力[2]。再次,創新中間業務,提高待用資產負債的流通程度,加強與理財、提供咨詢服務的公司進行合作,擴展中間業務。最后,積極引進風險管理人才,隨著電子票據的市場細化和分工,該領域的風險管理人才將非常緊缺,除了積極從外部引進風險管理人才外,還應注重對銀行內部人才的培養,因為原有員工更熟悉銀行現有的業務,對內部的風險認識的也更加深刻。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適用本辦法。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舉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青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試行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具體地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方式,由中外雙方商定。
第四條 青島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土地管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使用開發區內國有土地的管理。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審批權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歸國有土地后,再提供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可以按土地使用合同的規定自行開發,也可以委托開發單位開發。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商投資企業對所用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得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不得隨意動用、開采或破壞地上地下資源;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范圍;不得非法轉讓、轉租、轉借土地;不得非法進行房地產開發。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本市國有土地,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一)提報使用土地申請書。
外商投資企業持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立項批復及其他文件和圖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提報使用土地申請書。
(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1)中外雙方使用中方合營者原用場地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且中方合營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條件的,其場地使用費計算應與取得同類土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標準相同,并把有關土地使用條款列入企業合同。
(2)中外雙方使用中方合營者原用場地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且中方合營者未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條件的,應由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3)新辟場地(包括征用、劃撥土地和租賃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使用的土地)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須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應當包括用地地點、四周界限、面積、用途、期限、開發建設的出資進度、場地使用費、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三)審批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合同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審批。土地管理局應從收到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報經政府批準后,劃撥土地。
外商投資企業持用地批準文件,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自批準用地之日起一年內,未按合同規定使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吊銷其土地使用證,收回土地使用權,已繳納的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者,應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審批,但延長期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年限,以該企業經批準的經營年限為準。沒有規定企業經營期限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核定土地使用年限。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期滿或者提前終止用地,應交回土地使用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延長土地使用期限的,應在原定用地期滿前,持企業延期經營的批準文件,到原批準用地的土地管理局辦理延長用地期限手續。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到原批準用地的土地管理局辦理規劃允許的變更用地手續。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論使用新征土地還是中方合營者原用國有土地,均須按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十五條 土地開發費,是指因使用土地而發生的征地、補償、拆遷、安置費用和為企業配套的公共設施分攤的費用。具體數額按《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關規定計收。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內,向國家逐年繳納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土地使用費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核收。其收費額,根據地理環境條件和土地用途確定(詳見附表)。各等級幅度內的收費額,由市土地管理局審核確定。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費自批準用地之日起計收。從批準用地之日起到本年度末不足半年的,免收土地使用費;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計收土地使用費。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費賃土地管理局發給的繳款通知書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應繳納的土地使用費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如中國合營者以土地使用權折價作為投資,其土地使用費由中國合營者繳納;租賃房屋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其土地使用費由出租者繳納,如外商投資企業利用某一建筑物的部分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該企業所使用的建筑面積(包括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占該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土地使用面積,并按所分攤的土地使用面積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因不可抗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確實無力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經企業申請,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批準,可緩繳或減免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費自批準用地之日起五年內不調整。以后隨著經濟發展、供需變化加以調整。但調整間隔時間不少于三年。每次調整幅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基數的百分之三十。
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改變之日起,按新用途標準計收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 產品出口型或先進技術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土地使用費按標準的百分之三十給予優惠。
產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確認部門每年審核一次,發年達不到標準的,應在次年補繳上年度已經優惠土地使用費。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須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特殊用途的經縣經以上土地管理局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臨時用地期滿后,由原批準部門收回臨時用地許可證。該地塊內的新建筑物如需拆除的,由外商投資企業負責拆除清理,恢復原貌,或繳納拆除清理費。
外商投資企業獲準臨時用地,應從獲準臨時用地之日起繳納土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和非臨時用地相同。
第二十五條 預約用地,須持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及有關證件,向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局申請預約用地登記,由其會同有關部門選定地塊,發給其土地使用預約證書。預約用地者應當從批準預約用地之日起,繳納該地塊年土地使用費總額百分之五的預約金。
地的預約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申請延長預約期限,應在期滿十天前向土地管理局提出。逾期不辦理申請延長預約用地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預約,已繳納的預約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因土地使用合同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前已經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凡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補辦用地手續,申領土地使用證。其土地使用費,如原批文或合同中已經規定了標準和不調整期限的,仍按原規定執行;未規定的,從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按本辦法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仍未補辦用地手續的,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按照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 香港、澳門、臺灣的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投資舉辦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市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表一:
青島市土地等級劃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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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級│ 范 圍 │
├───┼────────────────────────────┤
│ 一 │中山路、貴州路以南、北京路、天津路、費縣路、泰安路、肥城│
│ │路、廣西路、萊陽路、金口路、文登路、南海路、太平路、膠州│
│ 級 │路、湛山路。 │
├───┼────────────────────────────┤
│ 二 │市南區除一級地區外的其他路段,熱河路、遼寧路、上海路、濟│
│ │陽路、冠縣路、大連路、延安一路、館陶路、新疆路、商河路、│
│ 級 │泰山路、市場三路、陽信路、德平路、聊城路、寧夏路、南京路│
│ │南段、山東路南段、四川路、青穴路(湛流干路)。 │
├───┼────────────────────────────┤
│ 三 │市北區除二級地區外的其他路段,延安路、延安二路、威海路、│
│ │臺東一路、威海路、臺東三路、華陽路、人民路、鞍山路、杭州│
│ 級 │州、金華路。 │
├───┼────────────────────────────┤
│ 四 │臺東區、四方區除三級地區外的其他路段,四流南路、四流中 │
│ │路、振華路、永平路、小白干路。 │
│ 級 │ │
├───┼────────────────────────────┤
│ 五 │滄口區除四級地區外的其他路段,308國道( 城市規劃區內 │
│ │段),板橋坊河以北,嶗山城區、黃島城區。 │
│ 級 │ │
├───┼────────────────────────────┤
│ 六 │縣(市)城區 │
│ │ │
│ 級 │ │
├───┼────────────────────────────┤
│ 七 │青島市區及縣(市)城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
│ │ │
│ 級 │ │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