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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礦場資源豐富,前期礦山資源開采相對粗放、無序,導致生態環境破壞相對嚴重,生態修復起步晚、進程相對滯后。目前礦山生態修復的方法有穩定化處理法(包括物理、化學方法)和生物修復法(直接植被、覆土植被)兩大類。現階段主要采用的是物理方法與生物修復法結合方式進行,首先在生態重建的前期,采取物理方法對場地的穩定性處理、后采取熟土覆蓋、采礦場的填埋等方式創造生態修復條件,后期采取生物修復法進行植樹種草等方式進行植被恢復。我市礦山大多采取最簡單、成本最低的直接植被或直接覆土植被的方法進行生態修復,其中直接植被成活率低,恢復時間較長,一般需要10-20年,覆土植被成活率高,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常見生態修復方法,更易被大多數礦山企業采納。
一、調研我市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開展情況
(一)工作開展情況
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礦山修復和綜合整治力度,建立市級領導巡山責任制,市級領導定期、不定期逐礦實地檢查,將礦山生態該修復列為全市34項重點工作之一,建立了礦山修復及綜合整治聯席會議制度,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多次實地調研、聽取專題匯報、安排部署工作,深入解剖問題,破解整治難題。出臺了《XXX市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做到責任到人,跟蹤到位和落實到位,市有關局委落實分包縣(市、區)督導制度,實行駐地督導、捆綁問責。全面落實“三級”包礦、“兩級”包片責任制,實現無死角管控,開展聯合督查,建立問題整改臺賬,持續跟蹤問效,確保取得實效。
按照“取締關閉一批、停產整治一批、修復綠化一批”思路,實行露天礦山“一礦一策”,分類治理。目前,我市共有73座露天礦山,其中有23座處于原始地貌未開采,6座在生產,44座停產進行生態修復整治。采取覆土植被方式現已完成10座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完成治理非法開采、關閉及廢棄露天礦山50處;對全市55處采礦廢石廢渣等固體廢棄物,通過移除、覆土綠化、澆水噴淋等方式進行綜合治理,已完成治理27處;全市共完成恢復治理面積3.1萬余畝,植樹290.5萬余株,累計投入3.67億元;對短期內無法綜合利用的廢石廢渣,特別是煤矸石山,開展環境影響和安全評估,堅決防止環境污染、土地損毀和產生安全隱患。
(二)取得的成效
我市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其中,XXX縣實施“區內修復、區外補償”雙軌制,要求所有持證生產礦山礦區內無條件修復,礦區外延500米無條件修復。同時常綠樹種必須在80%以上,成活率必須在70%以上。目前已累計完成恢復治理(含生態補償區)2.16萬畝,植樹200余萬株,其中區內修復523畝,無主坑口修復632畝,區外補償20452畝,區內和無主坑口修復率85.2%。XXX縣堅持把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綠色礦山建設工作中,按照“誰開采、誰保護”“邊開采、邊治理”原則,督促企業結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質保護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主體責任,對全縣14座持證礦山進行綜合治理,總治理面積2406畝,植樹14.86萬株,硬化道路1020米,投入資金4900萬元。通過鐵腕治礦、鐵腕治污,全縣礦區生態環境明顯改善。
2019年4月21日,“生態文明媒體行”采訪團到我市進行專題報道,27家媒體已累計刊發各類正面宣傳報道200多篇。4月29日,省自然資源廳在我市召開現場會,來自14個地市和72個縣(市、區)的202余名代表到XXX縣、XXX縣進行現場觀摩,對我市的工作給予充分肯定。
二、礦山生態修復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礦山生態修復是一個長期、漫長的過程,目前存在問題較多,主要有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歷史欠賬多。處于停產整治的露天礦山較多,在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方面,歷史欠賬過多。
(二)整治資金不足。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礦山企業積極性不高,只有少數上規模、有實力的礦山企業能積極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多數礦山企業整治速度緩慢。因歷史原因還有很多無主礦山需要屬地政府來“買單”,市、縣、鄉政府財力有限,治理投資短缺,嚴重影響了全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三)破解難題辦法少。大部分縣(市、區)對無責任主體的露天礦山的治理還存在畏難情緒,整治模式和資金來源單一,缺乏對新機制、新模式的探索和創新。由于人、財、物等因素制約,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配備和技術裝備無法滿足礦山整治工作的新需求,礦山地質環境監管工作的制度化、信息化和社會化等有待提高和完善。
三、對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的建議
(一)加快整治進度。督促停產整治及其它有責任主體的露天礦山企業按照“一礦一策”整治方案,及時完成整治任務。同時,打造一批礦山治理與修復示范基地,將我市廢棄礦山打捆申報一批國家、省級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爭取政策,通過示范性綜合整治,新增一批林地、耕地。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各屬地按照“一縣一策”加快推進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綠化工作,最大限度減少裸露地面,增加綠化面積,減少和抑制礦山揚塵。
(二)拓寬資金渠道。一是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對廢棄無主礦山,整治資金需求列入市、縣財政預算。二是增加土地收益注入。將廢棄露天礦山治理與土地復墾掛鉤,使礦山廢棄地復墾成林地、耕地和建設用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土地收益優先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三是撬動社會資本。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廢棄礦山環境治理,凡被批準治理立項的單位和個人,優先享有土地使用權,并減免與礦山治理有關的收費項目,本著“誰修復、誰收益”的原則,配套制定鼓勵投資的優惠政策。四是嚴格執行相關制度。及時、足額收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加強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1.礦山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新進展
1.1制定標準規范礦山環境保護行為
目前,關于礦山環境規范管理的一些內容已被列入國土資源部的標準化工作當中。近年來,國土資源部先后制定并實施了《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技術工作要求》、《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技術要求》和《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范》,為規范礦山環境保護行為和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2005年9月7日,國土資源部與環保總局、科技部還聯合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1.2探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2005年8月18日,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要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對廢棄礦山和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多渠道融資的方式,加快治理與恢復的進程。同時,《通知》還要求建立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制定相應的礦山環境恢復與綜合治理方案,以確保采礦權人能切實履行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的責任。
2006年2月10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環保總局聯合下發《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從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新建和已投產礦山企業要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并提出達到礦山環境治理及生態恢復目標的具體措施。
1.3專門立法保護礦山地質環境
長期以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缺乏專門的立法,只是散見于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某些條款之中,缺乏獨立、統一和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其加以規范10。2009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適用于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活動造成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的預防和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走上法制化的道路。2009年12月31日,國土資源部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制度、加強監督、規范管理、注重成效,確保中央財政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實施效果。
2.有關礦山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思考
隨著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公布實施,我國礦山環境保護立法取得可喜進展,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已有了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國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還不夠完善,還需要進一步思考并加以完善。
2.1《礦產資源法》中未明確礦山環境保護制度
作為礦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礦山環境保護制度應當在《礦產資源法》中予以明確。但現行《礦產資源法》對礦山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夠系統和完整,存在內容缺位的問題=《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二條只是原則性地體現了礦山環境保護的精神,沒有具體規定礦山環境保護的內容和方式,礦山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制度在礦法中沒有明確表示出來,無法為關于礦山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制定提供法律上的有效依據。
2.2礦山環境保護的內容在法律層面的規定分散
我國有關礦山環境保護的內容散見于不同的法律中,《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多部法律中對礦山環境保護都有規定。分散的規定導致實踐中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并且礦山環境保護由多個部門管理,存在多個執法主體,職責交叉,容易造成彼此間推諉扯皮,法律責任不清,對執法責任追究制和違法處罰責任追究制的監管責任不到位等問題0,不利于礦山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的落實。
2009年5月1日起生效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系統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規劃、恢復治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是第一部關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專門立法,必將有助于保護礦山環境和促進礦區可持續發展。但其僅僅是部門規章,法律效力等級較低,無法有效解決現實中日益嚴峻的礦山環境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該《規定》只在國土資源系統的權限范圍內施行,而礦山環境保護要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系,部門規章難以作出有效的規定;另一方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這造成了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實際上低于地方性法規,在客觀上影響和制約了部門規章作用的發揮。
2.3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有待完善
(1) 各省保證金制度的具體名稱和適用范圍有所不同。根據2005年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和2006年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環保總局《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目前絕大多數省份已出臺管理辦法建立了保證金制度0,但保證金制度的具體名稱各省表述不一,安徽省表述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表述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四川、云南等省表述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遼寧、甘肅等省表述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河北、福建等省表述為“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重慶、江西等省表述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除具體名稱外,各省保證金制度的適用范圍也不盡相同,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側重于防治礦山開發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及誘發的地質災害,“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則適用的范圍更廣,但多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在實踐中難以真正執行。
(2) 保證金的收取標準不盡合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其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標準和繳存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目前各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的收取標準不盡合理,有些省份是按照采礦許可證登記的面積收取,有的省份是依據建設規模收取,也有的省份只是象征性的收取少量保證金。從實際的運行情況來看,最終收取的保證金有時無法滿足保護礦山環境的實際需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的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并且在繳存標準上缺乏統一的規定,進而導致執行力不強,可操作性欠缺。
3.對策建議
(1) 修改相關法律明確對礦山環境的保護。首先,鑒于《礦產資源法》對礦山環境保護方面規定的缺失,修改《礦產資源法》時應當考慮加入這方面的內容,明確礦山環境保護的管理分工、治理恢復方案和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以為相關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上位法依據;其次,修改《環境保護法》時建議明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責分工,并增強有關礦山環境保護條款的可操作性和約束性。
[關鍵詞]河道淤泥 地質環境 保護與治理恢復 累贅性 分析
引言
國家法律法規,都該是有針對性作出的,主管執行部門不能死搬教條,要調研具體情況,把握國家規定的實質,《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雖然要求采礦企業,必須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才可以領取采礦許可證,但是就河道淤泥問題不適用,因為清淤的主體是水政部門,即使委托有關企業實施,依然不改變責任的主體。河道淤泥的受讓人,從法定和約定上都沒有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主體義務。目前,在使用河道制磚的地區,出現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讓淤泥購買人編制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現象,文件有規定,確實是無可奈何,筆者在法律之間另辟蹊徑,力求解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淤泥制磚企業的困擾,做了一些現實的分析和理論上的探討。
1 長江中下游地區河道淤泥來源和特性分析
1.1 河道淤泥來源
河道淤泥是綜合物,通常是,雨水陳年累月的洗刷,陸地的粘土、泥沙等隨著地表水流入河道,沉積起來;生活用水從化糞池等環境衛生設施中自然地源源不斷的溢出,在河道里不斷分解沉定;浮萍、蓮藕等水生植物、魚蝦、貝殼類的河蚌等水生動物、以及微生物,尸體腐爛淤積,這些成因,就會形成了河道淤泥。
1.2 河道淤泥特性
河道淤泥,累積久了,就成為河道障礙物,會影響河道運輸功能、蓄排水功能、生態環境環境功能,處理的辦法就是清淤。但河道淤泥有這樣的特性,包含豐富的有機物,可以用于農田復墾與施肥;又具有磚瓦用粘土的粘性,可以用于制磚;污染嚴重的呢,適宜于做公路底墊。總之,這些特性,可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尋求淤泥的經濟應用,從而降低清淤的成本。
2 河道淤泥清淤的責任主體與工程綜合措旆
2.1 河道淤泥清淤的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道清淤的實施主體應該是各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是由各級水政主管部門牽頭,農林、港務、交通、規劃等部門參加,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農田水利等方面的規劃,是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考慮了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等諸方面效應和效益。
2.2 河道清淤的工程綜合措施
縱觀具體河道清淤方案,都考慮了這樣幾個方面:
2.2.1 河道清理工程有計劃按步驟實施,不要求河道清淤的速成和光潔,有利于水生植物、微生物的生長,達到治療生態環境的效果。
2.2.2 清理河道工程結束不產生新的破壞,淤泥處置與相關規劃相銜接,有淤泥用于做路、復墾、施肥、制磚等方面的方案。
2.2.3 河道清淤工程,包含防止踏方的護岸設計,選擇本地自然生長成活快的植物,既能護坡,又能防沖刷,不僅起到了水土保持作用,還延長了河道淤積周期;等等;其內容包含了、且遠廣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是綜合性工程。由此看來,河道清淤過程本身就是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過程。
3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累贅性成因
3.1 把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虛擬給不當的主體
執行地質環境保護方面規范是清淤工程主體的義務。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審查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61號文),依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規范》(DZ/T223-2009),為河道淤泥清理工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是應當的。所以實際工作中,河道淤泥清淤工程主體,應當就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實施主體,工程實施本身就是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過程。淤泥是這個過程的副產品,如果讓購買或應用淤泥的主體在取購時候,再另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是累贅的,是把實施清淤的工程主體的義務復加給買方,把已經完成的義務,主觀虛擬地假想給新的購買主體。
3.2 虛擬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被迫性
用淤泥制磚的磚瓦企業,必須領取采礦權許可證,才可以領取營業執照,才可以做其他一系列的活動。但根據國土資源部第44號部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必須編制礦山地質環境評價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才可以領取采礦權許可證。按上述,淤泥制磚企業,利用淤泥摻和煤渣或石灰制磚是個除廢過程、廢物再利用的過程,可以直接從國家購買淤泥,繳納必要的國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作相應稅賦即可。河道的清淤,已經由國家機構委托實施了,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已經得到相應完成了,為此,淤泥制磚企業編制行為不是出于現實的需要,而是迫于法律規范教條性應用所帶來的無奈。
即使堆積淤泥臨時性場地的環境恢復與治理,依法也應屬于河道淤泥清淤工程實施主體的事情,如果讓買方磚瓦企業來做環境恢復與治理方案,就有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中的“誰破壞誰治理”原則。何況,只要原地貌不變地把淤泥取走,就達到了環境恢復與治理效果。至于是不是會破壞原貌,那是通過相關方合同約定就可以處理的事情,牽強附會的用編制“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方案”來規制,無非是小題大做,是用國家強制取代合同約束,是根本沒有必要的。當然,也可以通過礦管部門的監管和查處,使原貌得到恢復。例如,人人都有盜竊的可能。難道人人都要對公安部門提供不盜竊的保證書和繳納保證金以約束自己嗎?是不是也編制個什么自我控制方案呢?倉儲性的堆積,按合同倉儲物即淤泥取走,原貌就能再現。還有,任何企業在廠內堆積原料,是常有的事情,任何企業堆積原料都不得破壞土地原來的利用條件。磚瓦企業所堆積的原料是淤泥、粘土,在倉儲用地利用的行政管理方面,不該由于原料的不同,搞企業歧視,讓磚瓦企業無形地增加負擔,是多么的不公平。
總之,讓購買河道淤泥的磚瓦企業承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評價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義務,是虛擬的,是把被他人已經完成或必須完成的義務假想性地再次施與,無論是對河道、無論對是廠內外淤泥倉儲用地而言,做“方案”都沒有現實的和法律上的道理可言。廠內淤泥倉儲用地恢復可以通過土地有償使用合
同可以約定和控制。沒必要像什么復雜工程似的,弄出個什么符合”國標”方案呢。簡單地用合同約束和履行,就可以符合“國標”了。
4 去除淤泥制磚企業編制“方案”義務的方法
4.1 分析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機理
像煤礦、石油等一系列礦山的開采,對地質環境都有一定程度的破壞力,具有負面性,對這些礦山采礦權的出讓。必須按照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而河道淤泥的撈取與處置本身就是根據一定專業方案而實施的恢復治理和保護地質環境的行為,具有積極性、正面性。為此,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猶如給冬天的白雪增白,邏輯上是混亂的。國家已經花費疏浚的河道,其結果就是恢復和治理環境的過程,讓淤泥制磚企業空洞無實際效果的去花費,是對社會財富的浪費,一切財富都是社會的。
4.2 做好調研及時向有權部門請示
淤泥制磚企業,如果想要取得采礦權,直接采挖磚瓦用粘土,那是需要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然后領取采礦許可證。一定的政府工程或政府審批的工程實施時,如果出現多余土方,那么國家可以直接出讓,工程實施權利與采礦權耦合在一起了,是開發商、工程承包主體的權利,這種耦合現象,是不需要進行再次作采礦權許可的。購買淤泥的行為,與采礦權實施行為是迥然不同的兩碼事,不需要憑采礦許可證而進行,所以,這里就出現了個自由縫隙,根據法理,無采礦許可證,只要能參與竟買到磚瓦用淤泥,可以照常營業。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不領取采礦許可證,按道理不會影響淤泥制磚企業的正常運行,那樣,如果把磚瓦企業視同污水處理廠一樣,當成污泥處理廠,也不無道理。但是,事實上,工商部門會不考慮這些情況的,認死理,無采礦許可證,就不發放或不年檢營業執照。
這樣的調研結果,可以請示兩個問題。(1)新興無采礦許可證的淤泥磚瓦企業,參照污染處理廠那樣予以管理,是否可以確認這樣的企業存在,是否可以用相應的法律新套路予以管理。(2)使用河道淤泥制磚的企業,是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原意,對擬購買的淤泥不再另起灶爐的搞一套累贅性的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黨的十和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保護生態優先、節約集約利用、依法穩步推進”的原則,通過專項整治和治理恢復,全面取締和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非煤礦山企業,達到我市礦產資源開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確保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明顯規范,生態環境明顯改善,開發利用水平顯著提高。
二、組織領導
市成立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任組長,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市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經信委、安監局、市場監管局、環保局、供電公司、國土資源局分管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王書遠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圍
專項整治工作范圍為全市所有非煤礦山企業。內容包括: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礦業權管理審批、安全生產情況、無證照生產經營情況、采礦行為管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生態環境保護、企業技術改造產品提檔升級情況等。
四、實施步驟
專項整治行動從2016年6月份開始,9月底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6月中下旬)
制定下發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成立工作小組,全面安排部署,同時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具體到每一個非煤礦山企業。
(二)全面排查階段(2016年7月上旬至7月中旬)
各鄉鎮對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進行排查,依法嚴肅查處越界開采、非法開采和無證照生產企業。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檢查辦法,迅速進行調查摸底。對違法開采粘土資源,專門組織班子進行現場跟蹤督辦,防止違法開采粘土資源行為持續升溫。
(三)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7月下旬至2016年8月底)
按照“誰破壞、誰治理”原則和“邊開采、邊治理”要求,明確環境恢復治理責任主體,確保完成環境恢復治理。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開采行為,對違法開采情節嚴重的企業,明確是否予以關停并轉,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檢查驗收階段(2016年9月下旬)
市成立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驗收小組,對各鄉鎮專項整治工作落實情況進行驗收,確保整治工作落實到處。各鄉鎮積極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整治一個,見效一個,驗收不合格的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進行關閉。建立健全常態化治理機制,對列入關閉的非煤礦山企業的落實情況,由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考核。
五、責任分工
各鄉鎮和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職、各盡其責,確保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鄉鎮政府: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常態化巡查機制,對有越界開采、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等行為及時制止并報告;對非法開采的,及時制止并暫扣相關機械設備;根據上級要求及時關閉無證無照生產和列入關閉計劃的非煤礦山企業,并做好穩控工作。
國土資源局:負責核查采礦許可證發放情況;檢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編制、審查、實施以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情況。對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等行為進行查處。
安監局:負責檢查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礦山企業進行查處。
環保局:檢查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內等開采環境破壞情況。對破壞開山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場監管局:負責核查企業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是否含有粘土資源開采項目。配合屬地鄉鎮查處無證無照非煤礦山企業,對列入關閉計劃的非煤礦山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經信委:負責引導、扶持非煤礦山企業加快技術改造、產品提檔升級、產業集聚發展,依法處置無證無照和列入關閉計劃但逾期未關的非煤礦山企業。
供電公司:根據上級的停電通知,負責對無證無照、非法開采、計劃關閉的非煤礦山企業依法實施斷電。
六、工作要求
(一)落實責任,明確職責分工。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整治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專門力量,認真開展整治工作,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實效。
(一)統一規劃,科學部署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
為統籌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我們開展了地質環境問題調查,摸清了全市地質環境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并用近三年的時間先后修編完成了《焦作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2015年)》、《焦作市資源枯竭型城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重點工程三年實施方案(2010~2012年)》、《綠色生態焦作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三年行動規劃(2012~2014年)》、《焦作市礦山復綠行動實施方案(2013~2015年)》等規劃文件。文件規劃了近期和遠期治理目標,提出了地質環境整治與城市功能完善、旅游發展、礦業開發、土地綜合利用相結合的“一體化”綜合整治的全新理念。我市通過建設游園、主題公園、經濟林、高產田等方式,賦予地質環境治理區不同的功能與價值。
(二)落實資金,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提供保障
一是積極爭取全國資源枯竭型城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資金。自2010年以來,我市共爭取資金2.9億元。二是積極爭取全省兩權價款地質環境項目治理資金。近年來,我市共爭取省財政支持資金8000余萬元。三是認真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使用制度,積極督促礦山企業繳存并及時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
(三)創新治理機制,發揮治理資金綜合效能
一是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完善城市功能相結合,因地制宜實施項目。二是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整治、解決耕地灌溉條件、改善耕地質量、增加農民收入相結合。三是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旅游發展、恢復生態和改善環境相結合。四是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相結合。
(四)精心組織,打造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范工程
一是制定工作實施方案。每年年初對當年度擬實施的地質環境項目進行詳細安排部署,明確責任人、責任單位、完成時限。二是健全組織領導機制。焦作市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由主管市長任組長,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紀檢委、市國土資源局等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焦作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政府也成立了相應的工作機構,組織協調項目實施工作。三是組建市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辦公室,抽調專人負責。發現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及時協調處理,確保各項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著力打造精品工程、樣板工程、放心工程。
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措施到位
一是高度重視隱患的排查工作。每年于汛前和汛期多次組織各縣(市、區)對全市范圍內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拉網式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點制定應急預案和防治方案,并按照地質災害點的基本特征、威脅對象,明確防范責任單位,實行目標責任管理。二是對全市地質災害群測群防人員網絡系統定期進行更新完善,健全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隊伍。三是每年都與市氣象局、省地質環境監測院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在主汛期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四是在全市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演練工作,提高地質災害隱患點廣大群眾對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能力。
三、地質遺跡保護工作成效明顯
一是強化地質遺跡資源保護工作。我們組織專家對轄區內重要地質遺跡進行調查和安全評估,對地質遺跡的危險地段實施了工程保護。二是積極推進地質遺跡保護項目實施。2010年批復的1160萬元中國云臺山世界地質公園典型地質遺跡保護項目基本完工。三是注重培訓與信息交流。對各園區300余名管理者及導游員進行科普,通過課堂講解和野外實地講解培訓,導游員對地質旅游講解水平有了大幅提高,更好地發揮了科普宣傳員的作用。四是加強地質公園建設管理,實現統一宣傳、信息共享、互惠互利,促進各園區協調發展。
四、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更加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