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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消防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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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消防安全培訓

          文物消防安全培訓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標

          緊緊圍繞為黨的十八勝利召開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積極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深入排查整治火災隱患,有效提升火災防控能力和水平,確保我縣文化市場和系統內重點部位、重點場所的平安穩定。

          二、組織機構

          成立縣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黨的十消防安全保衛戰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局屬單位負責人和機關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消防安全保衛戰的組織協調、信息傳遞等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副局長兼任。

          三、工作任務

          (一)夯實火災防控基礎。持續深化“清剿火患”戰役,結合“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深化火災隱患治理。積極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公共文化場所、歌舞娛樂場所、網吧、出版物經營場所、印刷企業和文物保護單位等場所開展全面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電氣線路破損等火災隱患。國慶期間以文物保護單位為重點,開展消防安全集中檢查。十召開前夕和召開期間,重點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集中檢查,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增強滅火救援能力。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要組織娛樂場所、文物保護等單位開展消防疏散逃生演練工作;局屬單位有獨立樓院的必須組織消防安全演練,以提高火災應急救援能力。

          (三)深化消防宣傳培訓。各單位要以消防宣傳“五進”為載體,組織實施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宣傳活動,組織消防志愿者開展社會消防宣傳教育等志愿活動,在娛樂場所、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落實消防宣傳“三提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應組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進行專門培訓,提高經營者的自主消防管理能力。局屬單位要組織干部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四、工作步驟

          (一)部署階段(9日27日至9月28日)。制定實施方案,成立組織機構,建立工作機制,召開專門會議,逐級動員部署,落實工作任務、責任、措施。

          (二)實施階段(9月29日至9月30日)。統籌推進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滅火救援演練等工作。各單位按照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細化工作措施,全力以赴,落實各項工作。

          (三)攻堅階段(10月1日至黨的十閉幕)。十開幕前,各單位要專題分析消防安全形勢,針對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查漏補缺,開展攻堅行動,強化督導檢查,確保各項火災防控措施落實到位。

          (四)總結階段(黨的十閉幕后5日內)。各單位對消防安全保衛戰進行匯總分析,認真總結經驗做法,研究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局將通報各單位消防安全保衛戰情況。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思想認識。黨的十是我黨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舉國關注,舉世矚目。各單位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把十消防安保作為壓倒一切的政治任務,作為十安全保衛的重要組成部分,周密部署,確保全勝。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履行“一崗雙責”的責任,把這次消防安全保衛戰放在當前工作的首位,迅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切實采取果斷措施進行治理,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檢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消防部門依法查封、責令停產停業的文化經營場所,應予以取締或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照。

          文物消防安全培訓范文第2篇

          關鍵詞:莆田;荔城區;古建筑文物;消防安全;保護

          荔城區存有豐富的文物古跡,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6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38處,區級文物保護單位40處,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共計96處。在這次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中,荔城區實地調查了普查點269處,登錄不可移動文物 259處,古建筑占有232處。因此。如何切實做好我區古建筑的消防及安全保護工作,就成了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試就荔城區轄區內的古建筑文物的消防及安全工作做點探討。

          一、古建筑文物外部環境因素

          1.古建筑亂拆亂建現象比較嚴重,古建筑本身和周圍環境受到破壞。有的古建筑民居出于自身利益考慮,隨意拆除古建筑,新建現代建筑。如拱辰辦東陽村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明清民居建筑群,由于自然和人為的破壞,有的古建筑改變了原有的風貌與格局。在古建筑邊上隨時可以看到炮樓式的現代建筑,與古建筑風格不協調,文物環境風貌受到嚴重破壞。

          2.古建筑外在安全隱患嚴重,防火、防盜難度大。文物古建筑的不合理使用,極大的加重了古建筑的火災負載。由于占用單位復雜,管理不是很到位,在古建筑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亂接電線現像嚴重。如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大宗伯第,由于歷史的原因,電線、有線電視線、網絡線、電話線等線路全經大門進入,加上大宗伯第大門周邊小吃店電線亂拉、煤渣亂堆,造成極大的消防安全隱患,在1991年和1993年就曾因電路老化引起火災。

          3.經濟建設的快步發展,城市改造造成古建筑受到破壞。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朱天貴祠,作為莆田市委市政府城建18個重點項目之一的東大路南北側舊城改造正式動工建設,朱天貴祠亦在改造范圍之內。為此,市政府規定朱天貴祠異地遷建東巖山,但由于原住戶與開發商因安置費用未能達成協議,故拖到今天該祠還未能遷建。現朱天貴祠已破敗不堪,墻身嚴重開裂,部分建筑物已先后倒塌,構成重大的安全隱患。

          二、古建筑內部現狀。

          荔城區轄區內現存的文物古建筑大多是以木結構為主要結構形式,基礎上立木柱,柱上架木梁,梁上再立瓜柱,瓜柱上再架梁,層層疊疊,壘成一組木構架,加之古建筑的木材經過長期的自然干燥,含水量極低,極易燃燒。特別是一些枯朽的木材,由于質地疏松,在干燥的季節,遇到火星也會起火,火災危險性極大。這些古建筑經歷了歷朝歷代的風雨侵蝕,造成木質腐蝕、干燥,而且其表面漆油漆涂料耐火等級極低,一點小小的火苗足以使其化為灰燼,這使得它們脆弱而不堪一擊。從平面布局上看,多為群體建筑,前后殿堂相連,廊道相接,建筑單體間距很小,沒有消防通道,給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很大難度。從建筑格式看,古建筑多為跨度大、空間大的殿堂式建筑,房屋相當寬大,發生火災時,整個屋內充滿煙霧,煙霧和熱量不容易散發,最終容易倒致轟燃現象。

          三、造成古建筑遭受破壞的主要原因

          1.宣傳不夠,文物保護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缺乏責任主體意識。群眾文物保護意識淡薄。火源、電源管理不嚴,沒有樹立起“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責任主體意識。由于古民居、祠堂、宮廟等多為民間古建筑文物集中處,可是這些古建筑往往被當地群眾用以出租、堆放雜物或者任其荒廢。特別是拆除古建筑等現象在農村普遍存在,古建筑風貌因此遭受破壞。在一部分群眾眼中,文物與物品并無多少差別,被盜了或者損毀了也不在意。

          2.古建筑文物本身存在安全隱患,容易引發安全事故。荔城區民居古建筑文物多,住戶多為老人小孩,消防意識自然薄弱,而且民居內普遍使用電器,電器線路老化、現象嚴重,危及古建筑文物安全。也為消防安全帶來隱患。如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大宗伯弟、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郭尚先故居、彭鵬故居、雙池陳尚書宅等民居古建筑,線路亂拉亂接現象隨處可見,有的燈具及用電設備距可燃物極近,有些線路直接敷設在可燃的構件上。又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東角百廿間大厝,因線路老化短路差點引發火災事故,幸好發現得早,及時撲救,才沒造成損失。

          3.古建筑文物普遍存在既沒有足夠的訓練有素的人員,也沒有一定數量,一定威力的滅火設備,安全保障系數低。并且存在消防通道障礙。古建筑年代久遠,所存有的滅火設施不適用于現代,又由于與普通民居毗鄰,胡同狹窄,市政基礎設施陳舊,消防車輛根本無法接近,消防通道普遍缺乏。

          4.古建筑文物保護經費短缺。由于地方財政緊張,加上文物保護還不夠重視,古建筑文物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嚴重缺乏,民居古建筑文物自救能力低。

          四、加強古建筑保護的思考

          1.要全面貫徹落實文物保護工作“五納入”,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古建筑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文物保護法》、《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古建筑文物保護的職能部門。落實好相關部門的職責。健全管理機制,普及消防知識,努力預防火災發生。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解決古建筑文物消防安全難點問題。依法解決古建筑文物保護維修經費問題。把防火管理目標分解到每一個部門,確保各項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2.要建立健全古建筑文物保護工作的規章制度,加強古建筑文物消防的宣傳力度。提高古建筑文物消防自救能力,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要以《消防法》、《文物保護法》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預防和遏制消防安全事故為目標,堅持“保護與整改相結合、利用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為保障古建筑文物的安全,預防和遏制消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應制定《文物消防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嚴密防范各種突發事件。同時制定《文物保護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員工作職責》、《村級文物保護協管員職責》和《文物保護董事會章程》等,落實文物保護安全責任制。與文物保護員簽訂《文物保護消防安全責任狀》,指導文物保護員按責任書中所規定的規章制度建章立制。進一步提高各有關職能部門對文物保護工作的認識,把文物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定期開展古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自查。定期開展對古建筑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廣泛開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宣傳。切實增強文物保護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文物保護工作要得以落實,必需依靠廣大熱心人士,要用各種宣傳手段教育、動員、提高人們對保護文物重要意義的認識,使“保護文物人人有責”思想深入人心。讓人們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鼓勵人們自覺參與文物保護事業。

          3.加強消防設施建設。古建筑要盡量配備室外消防栓,如無法達到,則要配置夠量的滅火器,建立消防貯水池或備有消防水缸、消防砂、鐵鍬等,以備不時之需。

          4.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在古建筑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電線要采用鋼芯絕緣導線穿管架設,不得將電線直接設在可燃的構件上。對不符合規定的,要利用修繕改造的機會將電氣線路的改造納入維修方案中,對線路已老化又不能立即整改的,應嚴禁用電或限制用電等措施,在古建筑內禁止使用碘鎢燈等大功率照明燈具和電爐、取暖器等電加熱器,清除所有電源插座,照明燈具距可燃物要有一定距離,對使用的電器設施、設備應當由專職電工定期檢查和維修。對有雷擊危險的古建筑。要安裝避雷設施,并定期檢測和維修。

          5.加強火源管理,在古建筑內嚴禁堆放柴草、木料及汽油、液化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燃放和焚燒,要指定遠離古建筑的焚燒點,并定人定崗負責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6.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職責,有條件的地方要依靠現代科學技術,實現對古建筑文物的消防安全監控、監測和管理。要深入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火災隱患,同時要針對古建筑的特點,制定文物消防安全事故處置預案,通過培訓和演練使文物保護員對消防安全事故處置預案達到熟悉處置流程步驟和可操作。

          我國是一個文明古國,中華兒女無不以輝煌燦爛的文化遺產而自豪。要讓這種自豪感延續下去并且不斷積累升華,全體公民都有義務和責任保護文化遺產。文物古建筑是祖先留給后人,留給社會的一份豐厚的文化遺產,所具有的精神價值、文化價值是不可估量的。豐富多彩的古代建筑是我國文化遺產的重要部分,理應得到悉心保護。加強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確保文物古建筑的安全意義非常重大,是關系到對歷史負責、對文化負責、對祖國負責的大問題。因此,做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是文化遺產保護的一項緊迫而又重要的工作。

          參考文獻:

          [1]吳志強;寺廟(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對策的思考與研究;中國消防;2004年第9期

          文物消防安全培訓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防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車信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它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分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它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

          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它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它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它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信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它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它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它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說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信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它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它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它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它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它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文物消防安全培訓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標

          通過三年時間,強化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精準治理,深入推進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重點場所治理、突出風險整治、重點行業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風險,全面提升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公民消防安全整體素質,建立完善消除火災風險隱患的消防管理責任鏈條、火災防控體系、監測預警機制,推動消防安全形勢持續向好發展。

          (一)全力防控重大消防安全風險。堅持問題導向、精準治理,全面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彩鋼建筑、養殖區亂堆亂放、人員密集場所、石油化工企業、物流倉儲企業以及老舊場所等領域的消防安全突出風險隱患。

          (二)持續夯實全民消防安全素質。全民消防安全素質提升工程全面實施,消防安全納入主要行業領域職業培訓內容,推動企業單位建立常態化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制度,重點人群分級分類培訓全面落實。到2022年,實現全民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明顯提升。

          二、工作任務

          (一)實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配合完成)

          1.實施消防車通道劃線管理。按照縣應急管理局《關于開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動的通告》文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高層住宅小區、社會單位、住宅區標線施劃、障礙物清理、曝光警示等重點任務。

          2.加強聯合管理。充分發揮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作用,在消防安全公約中明確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的約束懲戒措施,強化群眾自治管理。

          (二)集中開展重點場所消防安全治理。

          1.配合完成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治理任務。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為民辦實事工作要求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20年省列為民辦實事實施方案的通知》(古政辦發〔2020〕56號)要求,2020年,全縣完成1000戶高層住宅滅火器材箱配備和具備條件的住戶逃生緩降裝置安裝,6個社區、17個高層住宅小區微型消防站消防裝備器材配備。同時,全面排查全縣高層建筑是否確定管理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是否落實,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是否定期開展,消防物聯網遠程監測系統是否接入,微型消防站是否創建達標,是否出臺微型消防站隊員優撫優待、激勵保障等相關配套政策等,建立問題隱患清單和整改責任清單,制定三年整治計劃,分步驟逐項整改,2020年重點督辦一批高層建筑嚴重問題,2021年高層建筑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整改;2022年全面優化提升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水平。

          2.石化和易燃易爆企業消防安全能力全面提升。不斷加強石油化工和易燃易爆企業消防安全能力建設,重點針對石化企業是否建立消防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是否定期開展自查評估和重大消防安全風險管控,是否建立安全事故工藝處置隊和微型消防站并開展實戰技能訓練和綜合演練。

          (三)整治老舊場所及新材料新業態等突出風險。

          配合抓好老舊場所突出風險治理。公安派出所結合日常治安巡防、戶籍檢查、社區警務、群租房排查等工作,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充分發揮民警“點多面廣、貼近群眾”的優勢,加強消防安全宣傳。安監站適時組織力量對出租屋、老舊住宅等消防安全基礎薄弱區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持續深化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相關單位對小微企業、家庭作坊開展檢查,重點整治違規搭建、違章操作、危化品存儲使用不規范、電氣線路老化、疏散通道不暢、消防設施損壞、安全培訓演練不到位等問題,逐級明確監管責任,逐一落實安全措施。

          (四)夯實農村消防安全治理。

          1.夯實農村消防安全基礎。各村要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農村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繼續推進落實農村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充分發揮公益性崗位隊伍作用,著力解決基礎消防設施建設滯后、柴草垛亂堆亂放等問題,督促村民開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消除身邊的火災隱患。

          2.持續推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推動落實近年來農村火災隱患整治經驗,各村結合脫貧攻堅和危房改造計劃,將電改、灶改納入改造范圍,持續改造農村老舊電器線路,改造農村廚房灶臺、爐灶、火炕等明火取暖設施,為煙囪安裝防火罩,切實解決煙囪飛火、炕洞余火等生活用火不慎發生火災的問題。各村要成立志愿消防隊,按照標準配備消防器材和裝備;鎮安監站、村民委員會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重要時段落實24小時防火巡查;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大會和疏散逃生演練,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提升自防自救能力。2020年底,全鎮16個村組建志愿消防隊。2022年,農村消防安全條件明顯改善,農村火災起數明顯減少。

          (五)加強重點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集中整治行業消防安全問題。教育、商務、文旅、衛生健康、宗教、電力等重點行業部門,2020年組織對學校及幼兒園、商場市場、文化娛樂場所、賓館飯店、旅游景區、醫療衛生機構、文物建筑、宗教活動場所等行業單位集中開展排查整治,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列出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時限,力爭在三年內基本整改完畢。

          消防部門發揮綜合監管作用,加強工作檢查協調,提供消防技術服務。

          (六)推行消防安全智能化專業化管理。

          加強基層消防管理共建共治。2020年底前,將消防安全工作融入鎮政府“一站式服務”“一門式辦理”范圍,納入基層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基層一體化信息系統和綜合指揮平臺,整合發動群防群治力量使用手機APP確保隱患排查和宣傳教育完成率達到100%;嚴格落實《市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規定》,嚴格落實《市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規定》,開展針對性培訓,加強基層網格員隊伍建設。依托鎮安監站設置1名消防安全專干(兼網格專員),專職調度指導轄區消防檢查、宣傳培訓工作。2021年底前,推行落實消防安全專業化監管。

          (七)實施消防安全素質提升工程。

          開展消防宣傳“五進”工作。制定《關于推進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工作的三年計劃》,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融入基層綜合治理體系,網格員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三、時間安排

          從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0年7月5日前)。結合實際,制定方案,動員部署,廣泛發動,營造氛圍。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村按照方案,精心組織,認真實施,緊盯工作重點、問題隱患和整改責任“清單”,明確排查時間表、整改路線圖、工作責任人,積極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確保各項任務精準推進落實。

          (三)集中攻堅(2021年)。各村對照前期排查“清單”,堅持由表及里、由易到難,細化各項治理舉措,實施差異化整治。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全面落實掛牌督辦和跟蹤整治,確保按時整改銷案,達到預期治理效果。

          (四)鞏固提升(2022年)。各村結合實際,鞏固經驗成效,建立健全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風險的系統性、機制性治理舉措,提升整體治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要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對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進行研究部署,明確各項任務責任主體。主要領導親自研究、分管領導具體主抓,及時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確保各項任務按步推進、按期完成。

          文物消防安全培訓范文第5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省政府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消防工作聯席會議,指導省政府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全省消防工作會議,對全省消防工作任務進行部署,與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并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指導。

          第五條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負全責;分管系統(行業)業務工作的領導為第二責任人,對所分管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監管工作負責;分管消防工作的領導為第三責任人,對本地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滅火救援和消防監管等工作負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行政、生產等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所分管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間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保障消防經費投入,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三)將消防專業規劃納入城市、村鎮、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和新區開發、工業園區的建設規劃中,保證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與其他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同步實施。

          (四)加強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建設,增強撲救火災的能力。

          (五)建立消防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七)建立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并組織實施。

          (八)對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報請批準的事項,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確決定。

          (九)指導、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十)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督察,并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政績考評內容之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將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規劃。

          (二)財政部門應當保障消防業務經費的需要。

          (三)建設部門應當實施消防規劃規定的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等有關內容,并從工程設計審查、工程監理、質量監督等方面,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消防設計、設施和工地防火措施落實到位。

          (四)通信部門應當保障火警專線暢通,并協助有關部門保障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門、單位之間調度專線的正常使用。

          (五)教育部門負責學校等各類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工作;應當將有關的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大、中、小學教學內容,并組織實施制定教材和教學計劃;指導農村學生集中的中小學校針對農村消防工作特點,開展符合農村實際的防火安全教育。

          (六)司法、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列入普法、培訓、安全考核的內容。(七)民政部門負責監管養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部門負責監管文化活動、演出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衛生部門負責監管醫院等各類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農業部門負責監管農村、鄉鎮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牧業部門負責監督草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交通部門負責監管客運汽車站、船舶、碼頭、水上運輸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旅游部門負責監管賓館、飯店等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體育部門負責監管體育場館、設施等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文物部門負責監管文物古建筑等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人防部門負責監管由各級人防部門組織建設的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義務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對公安消防機構需要公示、公開的社會公益性消防安全內容,應當免費登載、播發。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應依據法律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

          (二)履行消防行政許可職責,加強消防產品監督。

          (三)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四)受理火警,及時組織撲救火災,救助遇險人員。

          (五)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六)對社會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推動消防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并進行監督指導。

          (七)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重大消防工作事項,提出消防工作建議。

          (八)公布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和督促整改情況。

          (九)依法對消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定期對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業務指導,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消防規劃,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工作計劃,組建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措施等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的消防工作。

          (四)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本轄區內各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情況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規定》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村民防火公約并組織實施。

          (二)開展家庭、糧場防火知識宣傳教育,在本村公共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標志。

          (三)建立本村消防滅火組織,開展滅火技能培訓和演練。(四)對村民隨意堆放糧草、違規接拉電氣線路等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予以糾正和制止,消除火災隱患。

          (五)督促本村所屬經濟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并組織對初發火災的撲救。

          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二)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糾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違章行為。

          (三)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并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撲救火災,疏散居民。

          第十四條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

          (二)參加有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和火災撲救。

          (三)遵守公共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四)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消防監督檢查。(五)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消防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機構,接到舉報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立即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與所屬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關于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規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主管部門與被監督管理單位之間,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可以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行政處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書面向提出建議的單位反饋。

          第十九條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察。

          第二十條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下級人民政府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損失,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