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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高校積極發展保險專業,為保險業的發展壯大培養優秀人才。保險專業涉及的知識點多,單純依靠理論學習,學生缺乏感性認識,難以牢固掌握。更重要的是保險專業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學生不僅需要知道課程有哪些知識點,更有必要了解實踐工作中保險業務是如何展開的。然而,保險業務流程復雜,由于其行業特征,學校不易提供真實的實踐環境讓學生實習,而且大多數高校并未開設相關的實驗教學內容,缺乏對學生實驗能力的鍛煉,因此不少學生在畢業時對保險業務操作流程還知之甚少。造成保險實驗教學內容缺失的原因,首先是某些高校不具備相關的保險實驗軟件,其次是大多數高校忽略了實驗對保險專業教學的重要性。因此本文以保險專業核心課程之一的財產保險為例,對其實驗教學內容進行簡要闡述,以期達到推廣應用、共同探討與改進單一保險教學模式的目的。
二、實驗教學的實施過程
1.實驗準備工作。(1)實驗軟件準備本實驗教學軟件采用上海碩研公司開發的“保險業務模擬教學系統”,教學活動在我校經濟學院金融實驗室進行。在課堂開始之前,教師啟動服務器,打開實驗系統并完成教師注冊、新增公告、新建案例等準備工作,然后檢查學生機的情況,對無法正常使用該系統的學生機及時進行維修,充分的準備工作可以大量節省課堂教學時間。(2)實驗案例準備實驗教學是以教師為引導、學生自主操作為主的教學方式。因此教師事先需要構建合理的實驗背景,創造一個可供操作的實驗環境,尤其是在文科教學中,符合實際的、有效的實驗假設條件是非常重要的。實驗條件的假設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不能脫離現實,如果實驗背景架空于現實社會,則實驗是無意義的;其次,所設定的實驗條件不能過于復雜,應該能讓學生容易接受和理解,比如從簡單的家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等貼近生活的險種出發設立實驗環境;最后,實驗條件應當盡可能詳細,避免出現實驗過程中因所給條件不足或有誤而使得實驗無法進行的情況。基于上述原因,在實驗教學中選取了平安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盜搶綜合險作為實驗背景,該產品詳細設定了投保房屋、保險期限、銷售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等條件,并且在給定的保險金額的條件下測算出相應的保費。在此實驗背景之下,可以確保學生能夠順利地進行實驗,提供了一個有效的實驗環境。2.實驗操作流程。(1)介紹實驗要求教師在實驗課開始之初介紹實驗要求。本次實驗要求學生能夠在課程理論知識學習的基礎上綜合應用家庭財產保險的實務操作,具體要求如下:①以小組為單位,在教師所給定的家庭財產保險產品的背景下,討論編寫一個符合實際的風險事故,損失發生的原因應當較為復雜,可為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也可為連續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或者是間斷發生的多種原因導致;②根據各組編寫的風險事故案例,結合給定的家庭財產保險產品相關要素,組內成員扮演不同角色,上機操作,分別完成申請保單、暫收保費、承保核保、申請理賠等環節;③分析自制案例,做出理賠決策,給出理賠理由,計算賠償金額,最終完成賠案結案;④撰寫實驗報告,包括實驗內容及原理、實驗步驟、實驗結果分析。(2)分組討論并完成上機操作各組在熟讀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之后,開始編寫風險事故案例。經過熱烈的討論,各組相繼完成了案例的編制,緊接著開始利用保險軟件進行上機操作。①以客戶的身份申請保單。保險申請需要填寫的信息為投保單信息、投保人資料、被保人資料及受益人,在實驗中可由小組成員商議編制。點擊“投保單信息”,出現管理保單信息頁面,已存在保單會出現在列表中,根據對應的功能按鈕進行查看、修改或刪除。②以保險公司身份核保并收取保費。在保險公司管理的模塊里可以查詢到未審核的長險或短險投保單信息,如果條件符合系統的默認要求(默認要求為暫收費已交),暫收費上的保單信息和投保單上的保單信息一致,那么這個保單信息會自動出現在“系統核?!蹦K內,表現為“生效狀態”,只需確認即可。如果不符合系統默認的核保要求,則需要保險公司自行將該核保單加入,在錄入、修改核保意見中,點擊“新增核保意見”可將需核保的客戶信息錄入。③以客戶身份申請理賠。在客戶端提出理賠申請,選中相應的保單編號,就可以查看到相應保單的詳細信息。然后在“管理賠付申請及立案”里,可以填寫相應的申請信息,取得相應的證明材料,便可對此案進行立案審核。立案后,保險公司便可就此案展開調查,并將調查報告及時錄入。④以保險公司身份理賠結案。在調查報告錄入后,可以通過“查詢調查報告”來查看調查報告的具體情況,在“審核調查報告”里,可以查看調查報告的情況是否符合理賠的情況,如果符合,確認結果為“理賠”,系統默認調查報告的結果為理賠,如果拒賠的話,可以點擊相應的“理賠”,即可以確認狀態為“拒賠”。如果結果為“理賠”,則小組需要進行理賠計算,并將相應的計算結果錄入。在錄入理賠結果后,就可以進入“賠案結案”模塊進行相應的結案流程了。
三、總結實驗課堂教學成果
實驗課堂結束后,教師通過實驗軟件及學生所撰寫的實驗報告總結此次實驗課堂的教學成果。通過查閱發現,各小組表現非常出色,不僅完成了繁雜的實驗操作流程,更重要的是能夠編制具有綜合性的風險事故案例,且能夠結合保險產品和事故原因做出合理的理賠結果。比如有一組學生的案例設計如下:“家住海南的小王于2015年5月20日為自己新購的一套房屋購買了一份期限為一年的平安家庭財產保險,并附加盜搶險和水管爆裂損失險。2016年5月16日,小王出差,家中由于一場臺風遭受嚴重家庭財產損失,受損情況如下:玻璃破碎3000元,冰箱受損5000元。小王家保姆擔心受責,于是盜取了20000元的首飾后跑路。18日小王出差歸來清點損失,當晚因忘記修理窗戶致使家中再次被盜,損失30000元現金,于是小王向保險公司報案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該如何賠付?”從以上學生自行設計的案例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實驗課程教學是能夠使學生將理論知識綜合應用的有效的教學方法之一,在實驗過程中,鍛煉了學生思考問題、團隊合作、實務操作等能力。但是也暴露了一些問題,比如個別學生理論基礎不扎實導致理賠結案不合理,個別學生追求案例的復雜性給之后的分析造成了不小的難度。總體來看,在財產保險課程中加入實驗課堂,已達到了相應的教學成果,存在的問題筆者也將在今后的教學中不斷完善。
作者:張璐 單位:西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張建深.基于CAI的《保險學》實踐教學模式改革研究與實踐[J].教育教學論壇,2013(49):46-47.
關鍵詞:財產保險;賠償問題;研討
中圖分類號:F840.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財產保險賠償,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給予的經濟補償。財產保險賠償問題關系到被保險人的經濟補償問題和保險人的經濟利益,賠償實踐中,當事各方常常因賠償數額的確定而發生糾紛,這主要是由于他們對財產保險的賠償原則及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等問題存在不同理解所致,這就需要我們對保險賠償中涉及的有關問部加以明確。筆者將結合具體情況對財產保險賠償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一、如何正確理解財產保險的賠償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又稱損失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以財產和與其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擔上述各類保險標的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填補損失”的合同。財產保險最能體現保險的補償性質,因此,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損害補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遭受損害時,保險人在責任范圍內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進行補償。該原則體現了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
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損害補償額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損害補償原則受到的限制主要有:
1.保險金額的限制。即損害補償額不得超過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在此須引起注意的是,我國《保險法》4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侗kU法》第49條、51條還規定: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失而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而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因此,可能出現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超過保險金額的情況。
2.實際損失的限制。有實際損失是保險賠償的基本條件。財產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對財產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對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是補償原則的基本要求。賠償金額的確定以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3.保險利益的限制。保險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的保險利益,補償的是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損失?!侗kU法》第12條、第33條的規定表明,投保人對投保標的享有保險利益,既是保險法的核心原則,也是保險關系的基礎;它不僅決定投保人的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而且決定保險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侗kU法》第12條2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對于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利益成為保險合同有效的基礎,是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之一。投保人要取得與保險人建立合法有效保險關系的資格,必須滿足《保險法》第12條關于其“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的規定。具體說就是他們對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系。非財產的所有人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如對特定財產有實際而合法的利益,也應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受到損害,其經濟利益也隨之受到損害,就表明他們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保險事故發生,保險標的受到損害,而他們的經濟利益沒有受到影響,則說明其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可在保險標的出險時獲得賠償,即損害補償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具有的保險利益的金額。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應是合法的且能以金錢來衡量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根據世界各國的保險立法通則,構成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必須是屬于經濟上的確定的合法的利益。通常情況下,根據保險利益確定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賠償和給付保險金均受保險利益限制,即只對具有保險利益的損失予以賠償或給付。法律之所以規定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和當事人申請保險賠償的基礎,從根本上說,正是為防范有人利用保險合同進行有損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投機活動。
在確定保險賠償數額時要綜合考慮損失補償原則以上三個方面的限制,通常情況下,賠償金額既不能超過實際損失,也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或保險利益。
二、如何正確確定財產保險中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一)財產保險中保險價值的確定。保險價值一般是指財產投?;虺鲭U時的實際價值。保險價值在財產保險中表現為現有財產的實際價值,在責任保險合同中不存在保險價值,因為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應承擔的責任是不確定的,故僅需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預先約保險金額即可。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是確定保險金額的基礎,實際上也是保險人所負損失賠償責任在法律上的最高限度。根據我國《保險法》第40條的規定,保險價值的確定有以下二種:
1.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合同中約定。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目前,我國的保險法中并無關于定值保險的明確規定。凡屬定值保險,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無論所保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保險人都要按保險合同上訂明的保險價值計算賠款。但是定值保險合同一般只適用于特殊的保險標的,如古玩、字畫、文物等一些很難確定其本身價值的物品,為了避免爭訟,需要雙方事先約定一個固定不變的價值作為保險價值進行保險,這種合同的運用范圍應受到嚴格的限制。
2.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在保險事故已經發生需要確定保險金額時才去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是不定值保險。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不記載確定的保險價值。絕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是不定值保險合同。由于保險財產的賠償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所以,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價值通常按保險標的當時的市場價格即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
(二)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確定。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針對具體的保險標的,根據其保險價值而實際投保的貨幣金額,它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當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賠償金額的給付不但要受保險金額的限制,還要受實際損失、保險利益等因素的限制。保險金額的確定應以保險價值為基礎,但是卻不一定等同于保險價值。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對比關系來劃分,保險合同分為三種類型,不同保險類型保險合同的賠償方式不同。
1.足額保險合同,又稱全額保險合同,是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合同。這種保險合同中,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部賠償,這時保險金額等同于全部價值,又等同于賠償金額;如果保險金額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則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實際損失數額賠償,這時保險金額小于保險金額,等同于實際損失數額。
2.不足額保險合同,又稱低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合同。在這種保險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3.超額保險合同,即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40條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該條規定充分體現了保險法的補償原則。因此,在超額保險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損失時,保險人僅賠償實際損失,并以保險價值為限。具體而言,對于超額保險,可以根據投保人在投保時的心理狀態分為善意投保和惡意投保。如果投保人出于善意行為而致使出現了超額保險的結果,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其超額部分則歸于無效;如果投保人是出于惡意行為而導致了超額保險結果的出現,那么保險人可以依法解除所訂立的財產保險合同。
綜上,可以看出財產保險的保險賠償涉及到損失補償原則的實施、保險價值及保險金額的確定等問題,保險賠償數額的確定問題,是審理財產保險賠償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依法保護好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參考文獻:
[1]祝銘山,主編.保險合同糾紛[M].中國法制出版社.
[2]強力,韓良總,主編.證券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M].中國經濟出版社.
關鍵詞:中間性保險;重復賠償;損失補償
中圖分類號:F840 獻標識碼:A 章編號:1003-9031(2006)10-0033-03
一、中間性保險的定義及其相關規定
當前,我國《保險法》以保險標的內容為標準,將保險業務分為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兩大類。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其保險標的具有經濟價值,能用金錢進行客觀分析評價,適用于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不當得利。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其保險標的無法以金錢計算,一般來講,即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雙重地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給付和從第三人處獲得損害賠償,也不屬不當得利。
然而,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又有其特殊性。這類保險以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而理所當然地被歸入了人身保險范疇。然而從性質上看,此類保險則屬于損害保險,其目的僅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治療疾病所產生的費用,且此類費用是能用金錢進行計算的,因而適用于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不能因疾病或受傷害治療而獲得不當利益。這就是保險業界通常所說的中間性保險。[1]
當前,我國《保險法》并沒有對中間性保險作出專門的定義或規定。因而在實務中究竟是將其作為人身保險業務來處理還是作為財產保險業務來開展就成了一個很有爭議的話題。下面筆者僅針對中間性保險能否重復賠償這點來談談當前《保險法》第六十八條的立法漏洞,并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議。
二、中間性保險重復賠償問題的案例對比
案例1:2003年,北京一公司員工崔龍在購買了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后,被他人打傷,在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時,保險公司以傷人者已經賠償了醫藥費為由拒賠。2004年8月22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作出判決:崔龍無權再獲賠償。[2]法院的判決理由:涉及醫療費用的保險,即中間性保險,屬財產保險性質的保險,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由于被保險人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所以對被保險人而言,既然無損失發生,無損失則不應當賠償。因而依據保險業在醫療保險理賠中的“常規”,即其他單位和個人(比如醫保機構、肇事者、其他保險公司)賠付了之后,保險公司不再賠付,判定保險公司不再賠付。
案例2:2004年9月28日,李某之母為其投保了學生幼兒平安保險以及附加住院醫療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險。2004年12月8日,李某遭遇一場車禍,肇事者支付了醫藥費,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賠付。2005年12月13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要賠。[3]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保險法》第六十八條,即“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索賠?!狈ㄔ赫J為既然中間性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那么被保險人就可以獲得肇事者和保險公司的同時賠償。
兩案案情相似,均涉及到中間性保險的賠償問題,判決結果卻截然相反。這從某種程度上折射出了當前中間性保險理賠問題的混亂。而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混亂關鍵就在于《保險法》的規定與保險基本理論以及保險實務不相符合。
三、中間性保險的法理解釋與實務沖突
我國《保險法》第九十二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一)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二)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卑创艘幎?,中間性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人身保險不能像財產保險那樣,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損失價值來進行賠償,而只能采取定額給付方式,即只要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就要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而不論被保險人損失金額的多少。這樣人身保險合同的給付性就決定了保險人不應限制投保人的投保金額,也決定人身保險可以重復投保,保險人應按不同的保險合同分別給付保險金,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既然中間性保險是指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其性質就屬人身保險的性質。《保險法》第六十八條從法理上表明: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賠償。被保險人在享有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索賠的權利時,仍享有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權利,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這兩項權利的獲得都是由于法定事由依法律和合同而取得。所以依據此規定,保險公司當然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其向被保險人賠償后并不影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反之,保險公司也不得因被保險人從第三人處獲得損害賠償而免除其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這樣,一般的社會醫保和商業醫保雙重享有者就可以獲得雙重賠付,而若是由第三方引起被保險人生病或住院,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更可以獲得多重賠付。
然而,一旦允許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從保險公司和其他地方獲得多重賠付,保險就變成一種盈利手段了。雙倍甚至多倍醫療費賠償會誘使很多人沒病裝病或是故意延長住院時間來索賠。這樣一來,整個保險市場就會亂套,嚴重的道德危機將不可避免地發生。因此,保險實務中,對于中間性保險的理賠,保險公司一般遵從損失補償原則,認定保險只是對未來風險的一種經濟補償,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所受的損失,不能因保險而獲得額外的收益。被保險人的醫療費損失,如果可以在不同的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地方獲得償付時,償付以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為最高限額,最多只能獲得100%的賠付,不允許被保險人因生病、住院而獲益。此外,為了規避道德風險,許多保險公司往往在保險條款中規定,投保人在申請醫療給付時,應附隨醫療費用的原始憑證,從而使被保險人無法向第三者追償(因為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同樣需要提供相關的原始憑證)。但與此同時,不容忽視的是被保險人因喪失索賠憑證而無法向第三者索賠,使得真正應當負責任的第三者從中獲益,免于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有違公平。
四、對《保險法》第六十八條的修改建議
保險法理強調中間性保險可以重復賠償,而保險實務更傾向于損失補償原則。對此沖突,有學者認為應從保險客體體現保險利益的角度來分析:如將保險人身體健康權益作為投??腕w,那么保險利益便具有人身屬性,所花費醫療費用的多少,只能視為對其身體造成傷害程度的輕重,醫療費用可以成為一種象征性的、支付保險金數額的參照,顯然不適用于損失補償原則;如將被保險人花費的醫療費用作為承??腕w看待,那么保險利益即為被保險人獲得所花醫療費用的補償,顯然其保險利益與財產險同質,為經濟上的可保利益。[4]因此,醫療費用究竟是作為承??腕w看待還是作為賠償客體參照,必然導致對該險種保險利益及補償原則的適用有著不同的認定結論。
筆者認為從中間性保險的定義來講也許更為合適。中間性保險是指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其賠償的是醫療費用損失,即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致的醫療費用。而醫療費用本身是可以用金錢衡量與計算的,所以應適用于損失補償原則,即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方責任引起的,保險人既可以在給付了保險金后,要求被保險人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力轉交于保險人,也可在第三方進行了賠償后,又予給付或補足差額,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也應按照一般財產保險中重復保險下的賠償方式進行給付。
相對于一般的壽險和產險,中間性保險確實比較特殊。國際上在劃分保險業務時都對此做了規避處理,有的按照精算標準和財務處理原則將保險業務分為壽險與非壽險,英國和我國香港將保險業務分為長期業務和一般業務。日本將保險業務分為損害保險和生命保險,而將介于壽險和產險公司傳統經營范圍之間的這一塊中間性領域裁定為“既不屬于人壽保險也不屬于財產保險,而是屬于第三領域的新險種?!盵5]當前,我國《保險法》將中間性保險界定為人身保險,有其歷史淵源,卻忽略了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險法》第六十八條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直接使得保險公司在理賠中處于不利地位。因為根據保險不利解釋原則,司法實踐中,法院總是明顯的傾向于保險消費者一方。保險人的正當利益往往都被忽視了。要減少中間性保險的理賠問題糾紛,更好地維護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維持中間性保險業務的發展,適當的法律依據必不可少。因此,筆者建議將保險法第六十八條改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涉及醫療費用等中間性保險不適用于此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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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志杰.一個判決顛覆保險業行規[N].瀟湘晨報,2006-05-25.
近年來,眾多掛靠或沒有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的機動車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賠付。法院受理了大量的因投保人對機動車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的糾紛案件,此類案件不僅涉及到掛靠經營及未過戶的車輛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還與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原則等有緊密的聯系,投保人對該機動車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本文擬從兩則案例進行一些有益探討。
案例一
車牌號為xxx號的小車原系潘某所有并掛靠于車隊從事運輸經營。潘某于2001年12月12日為該車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期限自2001年12月13日0時起至2002年12月12日24時止。保險期限內潘某將該車轉賣給黃某,但雙方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機動車輛買賣過戶手續,亦未告知保險公司該車輛轉讓事宜并辦理相關的保險變更批改手續。黃某又與王某合伙經營該車,并雇用駕駛員張某。2002年5月10日晚,張某駕駛該車發生了兩車碰撞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駕駛員死亡及車輛損壞的后果。該事故經交警認定,張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黃某、王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黃某、王某不具有訴權和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等為由而拒絕支付賠償。原告黃某、王某于2004年3月2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潘某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后,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雙方簽訂的合同已依法成立生效并已實際履行。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潘某已將該保險車輛及其保險單證等有償轉讓給二原告合伙經營,雖因雙方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和未履行轉讓保險車輛的告知和變更義務,發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瑕疵,但這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繼續履行或加重被告的保險責任。鑒于保險車輛已由原告實際支配營運,且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由二原告作為該保險車輛實際車主直接對保險合同的第三人承擔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又保險公司已明示不對原投保人、被保險人潘某理賠,因此該保險合同的賠償請求權依法可由二原告直接行使。故保險公司既不向保險車輛法律上的車主潘某理賠,又拒絕二原告作為事實上的車主的賠償請求,于法于理不合,二原告的賠償請求依法有據,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給原告黃某、王某保險賠償金。
經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該機動車輛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及第三者死亡等后果,損失已客觀存在,作為保險公司自然應當承擔理賠義務。潘某將保險車輛及其保險單證有償轉讓給被上訴人合伙經營,雖因雙方未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和未履行保險車輛轉讓的告知和變更義務,在合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或加重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保險車輛已由黃某、王某實際支配營運收益,且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黃某、王某為實際車主直接對保險合同的第三人承擔了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也明確表示不對原投保人潘某理賠。因此該保險合同的賠償請求權依法可由黃某、王某直接行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2004年8月16日,陳某為車牌號為粵xxxx的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上責任險(車上乘員)、無過失責任險、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保險單上顯示:被保險人、聯系人、索賠權益人均是陳某,行駛證車主是xx公司,車牌號是粵xxxx,新車購置價是580000元,實際價值是270000元。保險期限白2004年8月17日0時至2005年8月17日O時止。2005年7月17日,陳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到某市洽談生意業務,將該車停放在一小區商鋪前,在當晚21點取車時發現該車不在,遂報警,但該案至今未破。后陳某向保險公司就車輛被盜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以陳某不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對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賠,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27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北kU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發票上顯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單和支付保險費的人均是陳某,故投保人應認定是陳某。又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因案涉保險標的——車牌號為粵xxxx汽車的所有權人是xx公司,而不是投保人即陳某,故陳某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應認定無效。但保險單上明確顯示行駛證車主是xx公司,支付保險費的人和被保險人均是陳某,可以推斷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是知道陳某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公司仍舊與陳某訂立保險合同,并收取保險費,故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無效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陳某不能舉證證明是受保險公司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保險合同,亦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和五十八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且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基于以上分析和公平原則,保險公司在承保期間對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已賠付金額不作退回,且應當退還陳某保險費,而陳某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陳某退還保險費。
經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單即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依保險合同產生的保險法律關系當然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本案保險單是陳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該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當然是陳某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而本案訴爭丟失的車輛的所有權不是陳某的,那么陳某即投保人對本案訴爭的車輛就沒有保險利益,依據上述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即陳某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應認定保險合同無效,因合同無效,陳某即投保人不能依據無效合同請求保險賠償,陳某請求保險公司理賠丟失車輛的訴請應予以駁回。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以上兩則案例對比,我們可以看出不同的法院對保險利益有著不同的理解,作出的判決也存在著巨大才差異,要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正確理解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的保險利益原則,它不僅涉及到保險金額,更決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終止及保險人補償義務的履行。那么什么是保險利益?《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五條第二款對海上保險利益問題做出了一個定義,很有參考價值:“當一個人與某項海上冒險有利益關系,即因與在冒險中面臨風險的可保財產具有某種合法的或合理的關系,并因可保財產完好無損如期到達而受益,或因這些財產的滅失、損壞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損失,或因之而負有責任,則此人對此項海上冒險就具有可保利益?!雹?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在經濟上的損失,故保險利益必然是一種經濟上的利益關系,是一種可以確定的利益和合法的利益。
對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以分為以下四類:一是財產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財產一旦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而具有保險利益,他可以對該項財產進行投保,如汽車所有人為自己的汽車投保;二是財產的合法占有人、經營人對他們所占有、經營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這些人雖然沒有所有權,但如果財產遭受損失,同樣會給他們帶來經濟損失,因而也具有保險利益;三是財產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對他們所保管、租用、承包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四是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對他們所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具有保險利益。汽車所有權的轉讓標志著保險利益的轉移,出賣人不再享有汽車所有權,也就喪失了對汽車的保險利益。雖然汽車的買受人取得了對汽車的所有權,對汽車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因出賣人沒有辦理保險合同主體變更,故買受人不是保險合同中的當事人,不能享有相應的保險權益。我國《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故其應當履行通知的義務,并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保單批改手續。對于車輛過戶登記與保單批改手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40條作出了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車輛所有權轉移過程中,誰為被保險人的情形:1)保險車輛已經交付,但尚未完成過戶手續,保險人已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新車主是實際被保險人;(2)保險車輛尚未交付,但已經完成過戶手續,保險人已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新車主是被保險人;(3)保險車輛尚未交付,且未完成過戶手續,保險人已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新車主是實際被保險人;(4)保險車輛已經交付,過戶手續已經完成,并已向保險人提出保險單變更申請的,新車主是被保險人。(5)保險車輛已經交付,過戶手續已經完成,但未向保險人提出保險單變更申請的,新、舊車主都不是被保險人。”
一、調查情況
(一)總體情況
1、財產保險公司客戶滿意度情況
對財產保險公司,主要測評客戶對機動車輛保險服務特別是理賠服務的滿意程度。調查顯示,2012年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服務客戶滿意度全省平均得分為79.08分,最高為83.19分,最低為75.71分。
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總體服務感受,72.84%的客戶表示滿意,21.53%的客戶表示基本滿意,5.62%的客戶表示不滿意。通過調查上述對保險公司服務總體不滿意的客戶,“賠付不及時”占比最高,為62.03%;其次為“賠付金額不合理”,占59.70%;再次為“服務態度不好”,占42.41%(見圖一)。
2、人身保險客戶公司滿意度情況
對人身保險公司,主要測評客戶對人壽保險服務特別是銷售服務的滿意程度。調查顯示,2012年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服務客戶滿意度全省平均得分為83.91分,最高為88.94分,最低為70.88分。
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總體服務感受,76.49%的客戶表示滿意,20.90%的客戶表示基本滿意,2.61%的客戶表示不滿意。通過調查上述對保險公司服務總體不滿意的客戶,“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等內容未做出明確說明”占比最高,為65.00%;其次為“退保損失過大”,占44.58%;再次為“投資收益過低”,占37.92%(見圖二)。
(二)分項情況
1、銷售環節
從財產保險公司看,“保險責任是否如實告知”得分為80.62分,只有76.52%的客戶反映業務員在銷售車險時告知了保險責任;“投保單是否親筆簽名”得分為89.49分,有88.22%的客戶表示投保單為本人簽字。說明業務員在銷售車險時,相關權利義務明確告知的責任履行不到位,“代簽名”問題還一定程度存在。
從人身保險公司看,“保險責任是否如實告知”得分為87.12分,84.33%的客戶反映業務員在銷售保險時告知了保險責任;“投保單是否親筆簽名”得分為98.37分,在各題目中得分最高,僅有1.41%的客戶表示投保時非本人簽字;“有無對同業公司進行貶低”得分為94.42分,有3.65%的客戶表示存在此類情況。說明“代簽名”問題已經不再是銷售誤導的主要問題,“同業詆毀”現象得到較好改善,“如實履行各項告知義務”有待進一步改進。
2、理賠環節
從財產保險公司看,車險理賠環節問題最為突出,客戶反映最突出的問題為“賠付金額的合理性”和“查勘、定損、賠付過程的及時性”,得分分別為71.12分和74.59分,低于全省平均得分,從部分客戶反映的“交強險限額”問題和“理賠金額越高越好”的心態看,客戶對車險產品的認知度還不夠,對理賠實效和理賠責任有更高的期望。“是否向客戶索要好處”和“理賠資料是否一次性告知”得分分別為99.58分和93.82分,在各題目中得分最高,說明財產保險公司理賠服務人員在業務素質與職業操守方面逐步改善,得到了客戶的普遍認可。
從人身保險公司看,通過對客戶不滿意因素分析發現,“賠付不及時”和“賠付金額不合理”兩個原因對公司滿意度影響程度最低,占比分別為20.83%和20.00%,說明人身保險公司理賠服務問題不很突出。
3、回訪環節
從財產保險公司看,“車險理賠后是否回訪”得分為83.12分,只有79.90%的客戶反映公司在理賠后進行了回訪,說明保險公司理賠過程的售后服務持續性還有待進一步改善。
從人身保險公司看,“壽險投保后是否回訪”得分為93.24分,92.08%的客戶反映公司在投保后進行了回訪。在四個銷售渠道中,個人、專業中介、公司直銷以及銀行得分分別為96.44分、95.16分、94.68分和87.43分,說明銀保業務新單回訪還不夠到位。
從電話調查成功率情況看,本次電話調查總體成功率為37.03%,其中財產保險公司為35.33%,人身保險公司為38.73%,無效電話號碼是造成調查成功率較低的最主要原因,說明保險公司的客戶信息準確性還不夠,特別是銀保渠道的客戶信息不真實情況較為突出。
4、壽險銀保渠道
銀保渠道的整體客戶滿意度偏低。通過對人身保險公司四個銷售渠道客戶調查的情況匯總分析發現,個人渠道的客戶滿意度最高,得分為87.96分;其次為保險專業中介渠道,滿意度得分為86.77分;公司直銷渠道得分85.77分,列第3位;而銀保渠道的滿意度最低,僅為76.59分。
銀保業務占比高的公司客戶滿意度相對較低。本次調查中,客戶滿意度得分排名后10位的人身保險公司中,有8家公司的銀保業務占比居前10位,占比均在65%以上,其中3家公司銀保業務占比在90%以上。
銀保渠道在“履行各項如實告知義務”方面較差。在“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條款說明”、“投資型產品收益不固定”、“10天猶豫期說明”以及“超過10天猶豫期后退保損失說明”四個問題的調查中,銀保渠道得分分別為69.81分、78.55分、78.87分和78.10分,比其他三個銷售渠道低12至25分,說明不如實履行各項告知義務仍是銀保渠道銷售誤導的主要表現形式。
(三)保險消費傾向
從財產保險公司看,在調查客戶選擇保險公司考慮因素中,“公司信譽是否良好”占比最高,為69.60%;其次為“服務是否熱情周到”,占65.64%;再次為“理賠手續是否簡單”,占60.15%(見圖三)。
通過調查上述在選擇保險公司時考慮公司信譽是否良好的客戶,“從熟人那聽說的”占比最高,為51.55%;其次為“是公司的老客戶”,占20.56%;再次為“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推薦的”,占10.31%(見圖四)。
從人身保險公司看,在調查客戶選擇保險公司考慮因素中,“保險產品是否適合自己的保障需求”,占比最高,為81.09%;其次為“公司信譽是否良好”,占74.92%;再次為“服務是否熱情周到”,占74.50%(見圖五)。
通過調查上述在選擇保險公司時考慮公司信譽是否良好的客戶,“從熟人那聽說的”占比最高,為33.86%;其次為“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推薦的”,占31.61%;再次是“銀行或郵政推薦的”,占14.61%(見圖六)。
從本項調查可見,“信譽”與“服務”是影響客戶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要因素,財產保險公司的客戶比較注重理賠服務的質量,人身保險公司的客戶更加注重產品的適合性。在客戶對公司“信譽度”判斷方面,客戶通過熟人、業務員等面對面溝通的方式影響最大,而通過媒體的影響因素最低,在“媒體”因素影響占比中,財產保險公司為“3.06%”,人身保險公司為“5.79%”,說明保險業通過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還很不夠。
二、相關建議
(一)針對關鍵環節的突出問題治理銷售誤導和理賠難
在治理銷售誤導方面,一是強化風險提示,確保如實告知。制定行業統一的業務風險提示語句,做到通俗易懂、簡單明了,比如:“明明白白買保險,中途退保有損失”,并通過在銷售網點懸掛條幅或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二是完善保險公司內控制度,要求保險公司完善業務系統,實行客戶重要信息強制錄入,保證客戶聯系電話、通信地址等重要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建立關鍵信息人工校驗復核機制,對于涉及老年人投保等信息,強制要求二次人工核保。三是完善客戶回訪環節管控機制,制定行業統一的業務回訪話術基礎內容,制定客戶回訪工作細化標準。
在治理理賠難方面,一是注重利用信息技術,提高查勘定損的準確性,采用信息定損、估損系統及遠程定損系統,實現既可以當場定損,又可以進行網上遠程定損,客戶和修理廠還可以上網查詢定損結果和配件價格、甚至購買配件等功能,提高查勘定損的效率。二是逐步引入非保險業的獨立第三方車險定損機構,提高理賠估損定損的公允性。三是注重理賠后及時回訪,提高售后服務的持續性。
(二)從主要銷售渠道入手嚴抓服務質量提升
人身保險公司重點抓銀保渠道。建議保監會與銀監會聯合下發監管規定,要求銀行機構參照現金儲蓄的業務流程,利用銀行現有的技術手段,增加對銀行柜面銷售保險行為實時監控錄像的環節,將影音資料作與投保資料一并交由相關保險公司,按照業務檔案管理的期限和要求予以妥善保管,并定期開展質量抽檢,作為核查銷售誤導行為的重要依據。
財產保險公司重點抓車險中介渠道。針對車險80%的業務是通過渠道銷售的特點,以及渠道存在保險責任告知不到位和代簽名等問題的現狀,應進一步明確對保險公司因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造成的失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強對機構的檢查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同時,進一步推進車商兼業專業化發展,將機構銷售車險時的各項責任切實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