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環保總局將對這些重點污染企業實行季報制度,以及時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強執法監督,有效促進污染治理、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解讀:重污染企業被監控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
2007年3月底,根據《關于加強和改進環境統計工作的意見》(環發〔2005〕100號)關于“篩選重點污染企業實行季報制度。企業名單由總局與各省環保部門商定,原則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部企業排放量65%以上的企業為基礎確定”的要求,環保總局經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反復核對與協商,確定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是指環保總局需要直接掌握其排污信息的重點工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工業企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10000噸日以上)、危險廢物處置廠等。為了及時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強執法監督、促進污染治理、有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確定重點監控企業。
各地環保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轄區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基礎上,再確定一批省(市、縣)控重點企業。
此次確定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包括:廢氣污染源3592家、廢水污染源3115家,其中,合并重疊的641家,共有工業污染源6066家;城市污水處理廠658家。揚子石化、蒙牛股份等一批國內知名企業位列其中。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環保總局將對這些重點污染企業實行季報制度,以及時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強執法監督,有效促進污染治理、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重點監控的確定方法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是指環保總局需要直接掌握其排污信息的重點工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工業企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1萬噸日以上)、危險廢物處置廠等。據介紹,環保總局經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反復核對與協商,確定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廢氣污染源監控企業中,山西省最多占了403家,而廢水污染源監控企業中,河北省最多占了313家。
重點監控的廢氣企業的確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庫中,以8萬多家重點調查企業為基礎,分別對工業二氧化硫、煙塵、工業粉塵排放量從大到小依次排隊,篩選出排放量之和占全部工業排放總量65%的一部分企業,作為國家重點監控對象。3種污染物中有1種污染物的排放量進入65%范圍的,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
國家重點監控的廢水企業的確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庫中,以8萬多家重點調查企業為基礎,分別對工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從大到小依次排隊,篩選出排放量之和占工業排放總量65%的一部分企業,作為國家重點監控對象。2種污染物中有1種污染物的排放量進入65%范圍的,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
2005年底前投入運行的、設計能力等于和大于10000噸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國家重點監控的危險廢物排放源和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名單另行確定。
國家環保總局污控司司長樊元生表示,被監控的污染源多,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當地的污染狀況。據介紹,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監督管理仍然按現行管理體制和權限,由所在地環保部門負責。樊元生表示,出臺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實際上也是各項工作的一個基礎,排污許可證制、全國污染排放統計等工作都將由此展開。
監管重點也是治污重點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監督管理仍然按現行管理體制和權限,由所在地環保部門負責。要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監測、統計、執法監督和污染治理的重點,抓緊抓好。
――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的重點。根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核發排污許可證,率先落實減排責任。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依法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監督性監測的重點。所有重點監控企業都要安裝自動監控系統,并與各級環保部門監控系統聯網。監測部門至少每月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并與自動監測數據比對。
――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執法監督的重點。環境監察機構至少每月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一次現場執法檢查,根據檢查情況和自動監測、監督性監測數據,會同監測、統計等部門逐月核定其各類污染物排放量,并據此征收排污費。
――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環境統計的重點。環境統計季報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為基本樣本,在此基礎上科學測算各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匯總得出全國季度統計結果,并向社會公布。
――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污染治理的重點。各地在安排污染源治理項目、先進適用技術示范項目和污染治理專項資金計劃時,要優先考慮國家重點監控企業。
――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作為污染源建檔和信息公開的重點。建立健全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檔案,及時記錄其污染排放與相關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依照有關法規,定期公布其排污信息。
環保總局相關部門將加強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信息采集、執法監督和指導,并在執法與監測能力建設、污染治理項目方面給予支持。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將每年調整一次。各地環保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轄區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基礎上,再確定一批省(市、縣)控重點企業。
鏈接:水污染地圖“納新”
公眾在污染防治中的力量究竟有多大,環境知情權和信息公開對污染企業能起到怎樣的作用,環保NGO組織在其中又扮演著怎樣的角色?
如今,公眾和民間環保組織社會監督的力量正日益顯現,成為督促違法企業改正其不法排污行為的重要力量。
2006年9月,環保NGO組織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開辦了“中國水污染地圖”網站(省略.cn)。這是一個水污染公益數據庫,匯集和整理了全國各省、市的水質信息、排放信息和污染源信息。
目前,這一網站公布的污染企業近5000家,其中既有松下、百事可樂等大型跨國公司的在華企業,也有不少國有企業和鄉鎮企業;有的是超標排放,有的是違反環評、“三同時”等制度,還有的是被要求限期治理和掛牌督辦而被記錄在案。
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說,達標排放是對企業公民最基本的要求,但仍然有很多企業做不到。怎樣才能讓環境法律、法規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動力之一來自民眾,尤其是受到污染影響的民眾,讓公眾參與成為企業環境治理的真正動力。我們不但提供了帶有不同著色標識的河流,而且還對具體污染源進行了定位。我們正從地圖走到實際,發動當地的NGO組織,看污染企業的排放對周邊的社區和民眾會有怎樣的影響;同時,我們也從實際走上地圖,將污染企業的位置具體標注在電子地圖上,讓當地社區和公眾看清楚,究竟誰是污染的根源。只有讓公眾了解了身邊的風險源,才能讓他們也參與到對污染源的監督中。
據了解,數十家被“中國水污染地圖”曝光的企業,做出會改進治污設施和環境管理、確保達標排放的承諾,還主動要求接受第三方的環境審核,以重新贏得公眾的信任。
國家環保總局環評司巡視員牟廣豐說,目前,公眾環境意識正在增強,各種法律也保證了公眾的環境知情權與參與權。“中國水污染地圖”從地域和空間上對污染的河流、區域進行了定位,而且把污染源追溯到點源上,落實到污染企業頭上,最終公眾會要求企業對此負責,進而對企業的環境表現產生壓力。
北京地球村、綠家園志愿者、云南大眾流域等數十家環保NGO組織對這種環境信息披露和公眾監督參與的方法表示了贊賞。北京地球村主任廖曉義說,我們以信息公開為手段,希望通過與企業的對話和協商,以互助互動的方式解決環境問題。
中國首張水污染地圖
由“自然之友”主編的2007年中國環境綠皮書《2006年:中國環境的轉型與博弈》昨天由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綠皮書顯示,“中國水污染地圖”上的污染企業總數已超過5000家,一些跨國公司也在其中。
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表示,按目前的環境執法力度,已經形成了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尷尬局面。“我們的目的不是要讓罰款更高,而是要通過社會對企業造成壓力,也使企業產生治理污染的動力。”
一張中國地圖。在綿延1.8萬公里的海岸線上,海水的藍色已基本上被顯示污染的紫色所覆蓋,且隨著紫色加深而加重的污染示意可以清晰的看出我國沿海的海洋污染狀況。使用搜索按圖索驥甚至可以看出這些污染的源頭企業是哪個。這就是由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制作的中國水污染地圖。這張地圖的“炮制”者――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透露,目前地圖納入的“黑”企業已達5000多家,較半年前地圖剛時增加了3000家。
其實這就是一張中國地圖,它東邊的海岸線原本是用海藍色標注的,但現在用紫色顯示污染的區域。而內陸河流由于面廣河多,故分成流域圖,用不同顏色來顯示該流域各個干、支流的污染狀況。由此可以看出整個中國水域的污染現狀,同時也可找出造成該河流污染的企業。據馬軍介紹,這張地圖完全是按照國家海洋局、各地環保局向社會的完全官方的水污染數據綜合描繪制作的,應該說它能夠真實地反映當前我國的水污染現狀。
更有意思的是,隨著水污染地圖的推出,5000余家曾被當地環保局或媒體曝光的污染企業“黑名單”也公之于眾。而這張“黑名單”也來自官方的正規,只是人們沒有留心去歸納,而馬軍這些有心人卻把它按地區整理出來。
談起制作這張地圖的本意,馬軍一再強調,他們做的目的就是要提升違法排污的成本。因為按目前的環境執法力度,已經形成了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尷尬局面。“我們的目的不是要讓罰款更高,而是要通過社會對企業造成壓力,也使企業產生治理污染的動力。”馬軍還表示,他們將在完善水污染地圖的基礎上,籌劃推出大氣污染地圖。這種環境信息的透明公開,將使公眾能夠深度參與環境保護,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讓污染企業無法立足。
這張水污染地圖及污染企業“黑名單”,由于涉及了一些跨國公司的在華企業,已經引起了外國媒體的廣泛關注,日本的朝日新聞和美國的《華爾街日報》均就“黑名單”上的本國企業進行了報道,對這些污染企業形成了強大的輿論壓力。
污染企業已開始回應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開始轉移,正在損害著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因為跨國公司生產的高附加值產品,利潤在國外,而把生產過程的污染留下來。這樣只能由中國人自己來盯住自己的環境陣地。”馬軍認為,我們既要避免貿易保護主義,又要解決環境問題。這次的污染企業黑名單中有不少是跨國公司,其實也是要起到震懾的作用。
這份“黑名單”不是簡單的羅列,而是詳細的寫出其污染行為、污染流域,并留出了其解釋、整改到最后審核的空間。
“當我們的‘黑名單’出爐的時候,不少公司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回應,希望解決環境問題。”馬軍說。這些都是“黑名單”上的企業對此事的回應,有的解釋原由,有的澄清問題,還有的已經整改。但這些企業更多的集中在跨國公司,不論它是受到上下游企業的壓力還是受到社會的壓力,馬軍說,“只要回應我們都是歡迎的,說明它有改的愿望。青島啤酒也給予了回應,我們希望中國的企業也都能做出回應,因為溝通是最起碼的。”
那么如何確定企業真正不污染了?馬軍解釋說,當然只有污染企業自己說改好了還遠遠不夠,必須要有第三方審核。“但是第三方審核我們認為應該公開、公正,應該有環保組織參加,在有監督的情況下進行審核。要看他的防治設施是否證明它有能力可以不再污染了。因為企業不能只是生產,它還要與NGO環保組織交流、要與周邊溝通。”
馬軍也表示了他目前的憂慮:“現在我們最擔心的問題就是跨國公司在中國的經營本土化趨勢,如果再帶來環境管理體系的本土化,是我們最不愿意看到的。跨國公司應該把好的管理方式帶到中國來,而不應該實行中國和國外的雙重標準。”
為了達到促進企業節能減排的目的,他們聯合數十家環保組織在“世界水日”向中國的廣大消費者發出了綠色選擇倡議,希望大家在消費過程中考慮企業的環境表現,在污染企業證明已經改正之前謹慎選擇其產品,用自己的購買權利促使企業改進其環境行為。
觀察:地下水資源保護已刻不容緩
《中國建設報》記者劉偉撰文:中國地質調查局最新公布的我國地下水資源與環境調查結果顯示,近年來我國地下水的實際年開采量達到了1100億立方米,約占全國供水總量的15。
地下水資源是支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國家安全的基礎資源,也是地表水的戰略性后備經濟資源,是寶貴財富,更是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有機組成部分。
由于地下水資源的大量開采,以及地下采礦疏干排水,地下水環境惡化的趨勢愈演愈烈,已經到了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威脅人類生存的程度。“兩會”期間很多政協委員提出,加強地下水資源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已經刻不容緩。
地下水環境日趨惡化無情現實已發出警告
由于我國地下水開發利用存在不合理不珍惜的現象,導致水資源短缺矛盾更加突出,水生態環境急劇惡化。
地下水管理制度滯后,對破壞和盜用地下水資源的現象處罰力度不夠。隨意打井盜用地下水現象較為普遍,其中某些用水大戶成為超采、盜用地下水的主力軍。目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地下水處于超采狀態。有些高污染企業從不主動交水資源費,也不交污水處理費。這些高污染企業往往就地盜用地下水后又直接排污。一些企業更是打深井排入地下,對地下水資源構成嚴重威脅。他們的利潤是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環境得到的,而對自然環境造成的嚴重破壞,卻是其利潤與資產全部加起來也無法彌補的。
我國一些地方不合理抽排地下水已經造成大范圍的區域水位下降,使得地下水水位(水頭)長期低于允許臨界值,引發了多種地質災害。截至2003年,全國有50多個城市發生了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和地裂縫災害,沉降面積擴展到9.4萬平方公里,形成長江三角洲、華北平原和汾渭盆地等地面嚴重沉降地區。在隱伏巖溶區,由于過度開采地下水,引起地面巖溶塌陷,造成樓房開裂倒塌、人員傷亡、鐵路中斷。
上海、天津、遼寧、河北、山東、廣西、海南等沿海地區因地下水位下降發生的海水入侵,已經呈現由點狀向面狀發展的趨勢,造成群眾飲水困難,土地鹽漬化,農田減產或絕收。我國北方地區降水稀少,蒸發強烈,植被稀疏,導致大部分地區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脆弱,荒漠化土地達到175.81萬平方公里。
目前,全國約有一半城市市區地下水污染比較嚴重,已成為影響供水安全的重大隱患。有些地區深層水中已檢出有機污染物。地下水有機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三致作用”,大多數有機污染物在地下水環境中很難通過自然降解過程去除,很可能會長期存在并發生累積。在廣大農村地區,長期超量、不規范使用農藥、化肥,也對地下水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被污染的地下水治理難度大、費用昂貴。由于地下水的循環周期較長,少則幾十年,多則幾千年,甚至數萬年。地下水系一旦遭受污染,便難以永久性清除,整治的難度要比地表水大得多。
分析惡化原因尋找解決方案
水資源供需矛盾日漸突出導致地下水環境惡化。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對水資源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地表水資源不甚豐富的華北、西北地區對地下水的依賴性更強,地下水被廣泛地開發利用,其開采量以平均每年25億立方米的速度增加,最終形成掠奪式開采,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現在我國有100多個城市嚴重缺水,80%%以上的北方城市供水不足。
大規模地下采礦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環境惡化。有關報道表明,我國每年礦坑排水量驚人,粗略估算,全國因采礦疏干排水總量超過1000億立方米,且采礦排水利用率不高,造成水體二次污染。
水資源時空分布極不均衡導致地下水資源惡化。我國年降水量時空分布極不均衡,雨季降水豐沛,江、河、湖泊及淺層地下水迅速得到補充,不少地區甚至江河漫溢,造成洪澇災害,此時的水利工程以排澇為主,促使地表徑流迅速排泄而不能充分利用;在旱季,一些地區的地表水體不能滿足供水要求時,不得不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甚至大量開采深層地下水,難以得到補充的深層地下水越用越少。
空間分布上我國東南沿海年降水量超過1500毫米,華北地區一般為600~800毫米,新疆塔里木盆地降水量少于50毫米。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年地表逕流量占全國的75%以上,華北和西北地區僅占10%,降水主要集中在春夏之交。由于水資源時空分布的極不均衡,使得地下水成為我國北方地區發展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
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獲取經濟利益,導致地下水資源惡化。個別地方政府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對于企業超采和盜用地下水以及造成的危害睜只眼閉只眼,隨意發放地下水開采取水許可證,放縱工礦企業的污染行為,水資源成為營造人脈的“禮物”。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資文件中,公開標明可以任意開采使用地下水。
某些自來水公司大量盜用地下水資源,導致地下水資源惡化。這些自來水公司既不想積極改制,更不考慮國計民生,完全不顧水法,為滿足局部利益,大量盜用地下水,不按實際用水量計量上繳國家,只是和有關部門約定,象征性上繳小數額費用。這些供水企業作為用水大戶,危害更大。
水污染防治未能很好落實,導致地下水資源惡化。隨著我國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小城鎮建設步伐的加快,農村人口向城鎮集中,城市供水壓力不斷增大,同時,城鎮人口生活污水的集中排放量也驟然增加。工業的發展速度迅猛,產生大量工業廢渣、廢水,并且未經治理就隨意排泄。污染物的增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不力成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根本原因。
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操作困難,導致地下水資源惡化。主要表現在法律、法規體系很不完善,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系統的地下水資源保護法規,相關內容都分散在有關部門法中,例如在《水法》、《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規定》、《國務院取水許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中都包含了地下水資源保護的有關規定。由于規定不夠細致,可操作性不強,加上多頭管理,部門之間難以協調,地下水資源保護立法、執法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
完善立法和執法以求“亡羊補牢”之效
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地下水資源的保護措施,但是,都不夠系統和具體,不利于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加強和完善我國地下水資源保護的立法、執法勢在必行。為此,有關專家建議:
首先應該由國家制定專門的地下水資源保護法規,即《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地下水資源保護的立法、執法工作。通過法律或其他方式授權,使《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調整范圍涵蓋與地下水有關的各種人類活動。包括各類地下水資源、地熱資源、礦泉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地下采礦和建設施工疏排地下水,地下水水利工程建設,水土保持,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環境保護等相關的社會經濟行為。
第二,各地應制定和完善地下水資源利用保護規劃,明確規劃的等級、內容、編制單位、審批程序、修訂條件等。規劃內容應當包括地下水資源利用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各類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農業用地下水規劃,工業用地下水規劃,生活用地下水規劃,疏排地下水規劃,地下水環境治理規劃,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地下水環境保護規劃等等。
第三,應將地下采礦、建筑施工等工程進行的地下疏干排水行為納入法規管理。礦山開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應當明確包括采礦對礦區地下水環境的影響,規定企業進行的地下疏干排水方案中包含地下水資源保護的內容,可以采取封堵、排供結合等措施,盡可能地減少地下水的疏干排泄,加大礦坑水的處理回用力度,提高地下采礦的準入許可條件。對礦坑排水量大、污染嚴重、經濟效益差、回采率低的小礦,應當堅決予以關閉。
第四,根據地下水資源利用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對工業、農業生產使用的地下水和可供飲用的地下水水源進行嚴格保護和管理。長期穩定的地下水開采井應當設立專門的井房、電路、水泵、水表等設施。自然人或法人需要取用地下水時,應當向管理部門申請取水井施工許可,并附取水井施工設計方案,包括井位、水井深度、取水層位、開采水量等內容。施工時由管理部門派人或委托監理單位現場監督,實際情況與施工設計方案有較大出入時,應當得到管理部門的批準,并將實際情況報管理部門備案。對于長期停用的取水井應當按照報廢井處理,采用專門材料予以回填封死。
第五,地下水庫建設工程、地下水回灌工程等地下水環境治理工程,是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硬件設施。應當具體明確規定上述地下水環境治理工程建設的組織、管理、實施等內容。可以在水文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段筑建地下攔水壩修建地下水庫,也可以利用地下廢棄的礦井、巷道構建地下水庫。應由專門機構對地下水水位、水質進行監測,分析變化原因,采取相應對策,適當調整開采布局,引導地下水環境治理工程建設。通過動態管理來實現地下水資源的合理利用。
專家還建議,既要避免地下水資源的枯竭而產生地質環境問題,也要防止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對地下水的污染。除了加強污水治理工作以外,要堅決禁止直接在巖溶溝谷、地下水源補給區排放廢水或污水。應當堅決回填封死廢棄水井,防止已污染的地下水通過廢棄水井擴大污染范圍。加大地下水污染的懲戒力度,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有機結合起來,嚴格其法律責任。改善農村環境狀況,引導農民科學使用化肥、農藥,減少村辦企業廢水、村民生活污水對地下水的污染。
加強地下水資源保護刻不容緩,在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完善之前,應當要求各地限期完成地下水資源利用保護規劃,根據實際情況科學管理和保護地下水資源。充分利用地下水資源具有的獨特優勢,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更好地促進地方經濟的健康發展。
評論:以污染減排促進和諧發展
為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必須始終堅持環保優先方針,堅決摒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產出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持續開展污染減排行動,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增長。
轉變增長方式,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排放。一是優化調整產業結構。按照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不同要求,明確不同區域功能定位,合理規劃和優化產業結構及空間布局。堅持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二是大力發展生態經濟。加快形成循環經濟的產業體系與空間格局,不斷完善企業內部“小循環”、園區工業“中循環”、經濟社會“大循環”。加快推進污染防治、資源節約、新能源等科技創新,大力發展環保產業。三是提高園區環保門檻。堅持先環評后建設,超過環境總量和生態承載能力、不符合環保規劃要求的項目堅決不能進入園區。
強化綜合整治,從整體上推進減排工程。一是加大污染整治力度。細化年度工作任務,全面推進水、氣、固廢減排工程。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加強水污染企業的深度治理,積極推行中水回用;推進集中供熱,提高集中供熱率和覆蓋面;加強各類工業廢物資源化利用;全面推行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減少生產環節的污染物排放。二是加大環保執法力度。依法加強對超標排污單位的管理,對擅自停運或故意不正常運行治理設施的行為,從嚴處罰;對于達不到治理要求的,一律進行整改或升級改造,甚至責令停產整頓。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提高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水平。三是加大生態建設力度。大力開展植樹造林和綠化建設,切實加強風景名勝區、濕地、山體資源的保護,對耕地實施最嚴格的保護制度。
堅持社會聯動,從機制上確保減排實效。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制,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切實做到目標任務、職責分工、治理措施、時間進度、治理效果“五個明確、五個落實”。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對污染減排推進情況定期進行檢查,把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與年度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掛鉤,對拒不實施減排任務的單位,進行嚴肅查處;對于工作積極、措施扎實、按期完成減排任務的單位,市政府按投入治理資金額度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和輿論監督作用,對減排成績顯著的單位進行宣傳表揚;對拒不執行政府決定、不服從有關部門管理、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毫不留情地批評曝光。
(陶 平)
馬軍觀點:
“不環保的商品你有權拒絕”
中國正面臨嚴峻的水污染問題,大量排放的工業廢水威脅著水環境和公共健康,破壞了有限的水資源。2007年世界水日,21家環保組織向中國的廣大消費者發出綠色選擇倡議,希望大家在消費過程中考慮企業的環境表現,在污染企業證明已經改正之前謹慎選擇其產品,用自己的購買權力促使企業改進其環境行為。(據3月22日《第一財經日報》)
迄今為止,多數中國消費者關注的重點僅限于商品的價格和質量,而很少將其和企業的環境表現聯系起來。一些企業超標排放,甚至造成惡性停水事件,而其產品卻依然在市場上熱銷,這就給企業傳遞了扭曲的市場信號,導致它們降低環境標準,通過減少環保投入來贏得市場競爭。生產過程的污染,最終損害了公眾的生活質量和社會福利。
如果您關注水環境保護,卻又苦于缺乏參與環保的渠道,那么您不應該忽視自己所擁有的購買權力。希望您留意環保組織收集的不達標企業名單(具體名單見省略.cn),留意他們的品牌,這樣下一次當您走進超市,就可以識別超標企業生產的產品。您一念之間的消費選擇,不會影響自己的生活質量,卻會給企業發出一個正確的信號,形成真實的市場壓力,促使其履行環保責任。
今天,綠色選擇的條件已經具備。首先,公眾環境保護的意識不斷提高,保護水資源成為社會共識。其次,中國已經形成了活躍的消費品市場,同等價位和質量的產品,在市場中常常有多種品牌可供挑選。而最為重要的條件,是環保部門近年來加大了信息公開的力度。僅我們收集到的2004年以來政府和官方媒體披露的超標企業已接近5000家,其中既有大量的本地中小企業,也包括許多大型企業,甚至包括一些跨國公司。
實際上,近期公眾對污染企業的關注已初見成效。在去年底媒體開始報道我們收集的污染企業名單時,一些企業也曾來接觸,但它們還不情愿真正加大污染治理投入,甚至不愿公開回應違規問題,而是寄望于公眾會淡忘這些事件。綠色選擇倡議發出前后,有20多家中外企業前來溝通,他們中多數非常認真,提供了大量書面材料,對當時發生超標排放的情況作出了說明,提出了改進措施,有些還提供了政府部門的后續監測數據。
顯然,這是企業和公眾良性互動的開始。在現代社會中,企業必須和周邊的社區進行交流,向社區介紹自己生產活動中的一些潛在環境風險,說明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如何避險;同時聽取社區對企業環境保護的要求和期待。
一些國際領先企業已經意識到,企業不只需要一張工商部門頒發的執照,還需要一張社會執照,也就是要贏得社會的信任。
相比日用消費品的組裝生產過程來說,生產原材料和配件的上游生產企業的污染常常更加嚴重。僅僅針對制成品進行綠色選擇,很難對位于生產鏈條上游的大量污染企業產生有效的影響。為此我們倡議大型零售商和大型企業主動加強供應鏈的環境管理,對照不達標企業名單對供貨商進行篩選,對其中的不達標企業開展嚴格的環境審核。
目前已經有國際知名的大型企業開始在內部試用不達標企業搜索引擎來管理供貨商,我們希望有一天他們可以公開向社會承諾不從環境違法企業進貨。
可以相信,隨著環境信息公開的進一步擴大,綠色選擇將創造正向的市場壓力,協助各級環境部門更有效地對污染源實施管理;我們期待,公眾能通過購買行為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益,找回曾屬于自己的碧水藍天。■
綠色選擇倡議
發起單位:
北京地球村、綠家園志愿者 自然之友、甘肅綠駝鈴、天津綠色之友、淮河衛士志愿者協會、中國青年報綠島、全球環境研究所、北京市可持續發展促進會、綠石環境行動網絡、守望家園志愿者、環境友好公益協會、綠色漢江、新疆自然保育基金、河北綠色之音、重慶綠色志愿者協會、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云南大眾流域、溫州綠眼睛、野性中國、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
在2007年世界水日(3月22日)到來的時候,我們向中國的廣大消費者發出綠色選擇倡議,希望大家在消費過程中考慮企業的環境表現,在污染企業證明已經改正之前謹慎選擇其產品,用自己的購買權力促使企業改進其環境行為。
中國正面臨嚴峻的水污染問題,工業生產排放的大量廢水威脅著我們的水環境和公共健康,破壞了有限的水資源。一些企業超標排放,甚至造成惡性停水事件,而這卻并不妨礙其產品在市場上熱銷,這就給企業傳遞了扭曲的市場信號,鼓勵它們降低環境標準,通過減少環保投入來贏得市場競爭。生產過程的污染,最終損害了公眾的生活質量和社會福利。
綠色選擇也是綠色消費的一種形式。今天,綠色選擇的條件已經具備。首先,中國已經建立起活躍的市場經濟,而市場中多數產品常常有多種品牌可供挑選。其次,政府環境主管部門近年來加大了環境信息公開的力度,僅我們收集到的政府和官方媒體披露的超標企業已接近5000家,其中有大量的本地中小企業,也包括許多大型企業,甚至包括一些跨國公司。 我們希望消費者能夠留意我們收集的環境不達標企業名單,留意他們的品牌,這樣下一次當您走進超市,就可以識別超標企業生產的產品。您一念之間的消費選擇,會給企業發出一個正向的市場信號,形成真實的市場壓力,促使企業考慮其違法排放行為給品牌和市場份額帶來的影響,促使其遵守環境法規。
我們同時倡議大型零售商和大型企業主動地加強供應鏈的環境管理,對照環境不達標企業名單對供貨商進行篩選,對其中的不達標企業開展嚴格的環境審核。這些對供應鏈條開展綠色管理的企業,其生產和銷售的全過程將更加清潔,他們值得公眾更多的信任。
本文的研究問題為:為什么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無法解決目前臺灣土地開發時所面臨的沖突困境?主要原因為何?面對這個問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可能必須做何種更張,以適合臺灣民眾的需要,進而來解決環保抗爭與經濟成長之間的沖突?
1土地開發之困境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建立
臺灣過去因為追求工業及經濟之快速發展,嚴重忽略了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育,致使環境污染事件相當頻繁。許多大型的開發案都受到民眾的抵制,而無法順利的動工興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并平衡環境保護與經濟成長之間的矛盾,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乃逐漸的受到重視,企圖透過此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一方面能夠保護臺灣的自然生態與社會環境,另一方面則是繼續保持臺灣的經濟成長,由此創造出彼此雙贏的局面。然而,何謂環境影響評估?依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范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劃,并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由上述對于環境影響評估的定義可知,非常注意科學及客觀的評定辦法,企圖由此辦法來作為開發政策的主要之判準。而科學及客觀似乎被劃上了等號,只要是符合科學的,就是屬于客觀的,其應不包含主觀的成分,因此是可以為一般社會大眾所接受的。再者,何種開發行為必須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呢?根據該法第五條之規定,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1)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2)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3)土石采取及探礦、采礦;(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5)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6)游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7)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8)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筑或舊市區更新;(9)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10)核能及其它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11)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主管部門會商有關部門于本法公布施行后一年內定之,送有關立法部門備查。根據此法條第二項之規定,環保部門后來訂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范圍認定標準”辦法,許多土地開發行為因此在開發之前都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等到通過之后才得以開發營運。因此,此法的實施對于臺灣之土地開發確實帶來了相當大的沖擊。
2科技就是客觀中立的嗎
環境影響評估的實施非常強調科技的重要性,這可由該法第四條之內容得知。每當政府或是大企業面對著嚴峻的環保抗爭時,科技理性就成為它強而有力的辯護武器,解決環境污染的根本辦法就是科技不斷的創新及改進。在這種思維底下,政治及社會方面的價值觀,如民主參與、社會公平、環境及生態的均衡發展等,都被置之一旁而無暇顧及了。換言之,地方社區的價值及其社會意義已在科技決定論的意識型態底下,被摧殘的支離破碎。然而,這種科技決定一切的論點受到民眾的強烈質疑及反對,因為他們已逐漸體驗并認識到科技帶給人們的負面影響(Norgaard1988,610)。由于不斷惡化的生存環境已促使基層民眾群起抗爭,積極要求參與政府制定決策的過程,所謂的科技中立之說及科技是純粹追求事實而不考慮任何后果的立論,已經為環保工作者所拒絕(Freudenberg&Stei-nsapir1992)。為了保持科技至上及經濟效率第一的價值觀能夠支配整個社會,Edelstein(1986/1987)指出,政府技術官僚經常想出辦法來避免科技及市場的運作遭到民眾參與的干擾,行政程序的設計是為了要避免市民的參與,即使有些市民被邀請來參加,他們也只是代表著象征的意義罷了。另一方面,Freudenberg&Steinsapir(1992)也表示,政府及企業界通常把那些原本是政治的事件轉變成科技的問題,因此,去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就是要仰賴專家而不是民眾的民主參與。因此,現代化觀念強調科技的結果,使得環境問題都被化約成科技的問題,解決之道也唯有依靠科技的手段,至于人類的行為或是選擇,則并非是考量的重點。因此,Redclift(1994,31)就指出,當人們把自己與科技分離時,并將責任委由科技來承擔時,人們就很不可能為那些因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后果來承擔責任。諸多環境問題,如溫室效應、臭氧層破洞等問題,就皆被視之為外部性問題,解決之道,并非依賴人類的一起努力,而是必須依賴于少數精英專家。此外,重視科技的另外一個意涵,就是誰掌握了科技,也就擁有了社會的權威,對于未來發展具有絕對的影響力量。Goldsteen&Schorr(1991)所強調的,在決策過程之中,當民眾面對環境風險時,民主的參與是絕對有其必要,科技的決定必須要并入民主的過程當中。而當正規的政治管道無法容納他們的參與時,來自于民間社會的直接行動或許就成為市民不得不采行的手段。
3環境規劃理念的變遷
賦予地方社區對于未來發展的自,開放并且公平參與的權力結構,不再完全倚賴于技術精英的指揮,可謂是環境影響評估主要重點。這種理念其實在過去的規劃理論思辨中,就有學者大聲疾呼其重要性,例如Davidoff(1965)提出了倡導規劃的概念(advocacyplanning),建議規劃者必須幫助民眾參與,并應該特別協助那些無法參與的弱小團體。在Davidoff之后,Friedmann(1973)也提出了類似的接觸規劃理論(transactiveplanning)。認為規劃者與被規劃者之間的關系必須做結構性的調整,他指出規劃者與被規劃者必須多進行對話,經由這種對話接觸,彼此將可以交換知識,進行互相學習,然后一起把知識轉化為行動。Grabow&Heskin(1973)大力批評所謂的理性規劃學者所堅持的科技及客觀的理念。他們要求徹底的更改這種規劃模式,將規劃的權力分散,轉交給能夠促進人們發展的社區及社會。另外,為了追求一個民主的規劃過程,幫助民眾直接參與,Forester(1982)繼Davidoff(1965)提倡的倡導式規劃之后,提出進步規劃(progressiveplann-ing)的理念。他藉由Lukes(1974)所述“權力三種面向”的理念,指出規劃過程中的信息往往因政治及經濟等結構性因素而被扭曲,在這種情況之下,規劃者的主要任務即是避免這種情事的發生,讓民眾能夠接觸到正確的信息,了解政治經濟不公平的結構關系,如此一來,民眾才能夠被賦予批判的力量,而真正的民主規劃過程才有可能達成。Forester(1996)深受Habermas的影響,認為過去以科學為主的化約方法根本沒有辦法來解決復雜的社會問題,因此進一步指出,唯有透過用心溝通,并仔細傾聽民眾所講的的故事,才是規劃的主要內涵。因此,規劃理論的主要內涵已由過去所強調的實質規劃轉變為重視溝通過程,規劃被視之為交互主觀、互相學習的辯論過程(Healey1996;Innes1998,1999)。由此觀之,規劃理論正處于一個典范交遞的年代,論者習以“現代化”及“后現代化”相稱(Beaureg-ard1996;Healey1996)。以往的主導者理性規劃模式已受到相當多的質疑,因為長久以來局限于科技理性的觀點已經變成了一種支配霸權,它將許多其它重要的想法(如道德、公平、審美觀等)皆排除在外,認為彼等不值得人們的眷戀,而也唯有建筑于科技理性之下的行動才算是人類文明的進步。如此一來,在這種追求進步的理念之下,資本的重要性往往凌駕于對于人類及環境的關懷,規劃理論的重心反而是以促進經濟成長及競爭力為主要的考量。如今,這種建基于對于現代化理念追求的規劃理論正面臨了相當大的挑戰,人們不再相信科技理性是唯一的判準。由此可知,一個仍然是立足于科技理性的環境影響評估概念,自然也會受到強烈的質疑。
4環境影響評估應該有新的制度內容
政府原本期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建立能夠消除環保抗爭,使得臺灣的經濟能夠持續的成長,而環境保護也能兼顧。然而,這樣的理想似乎是沒有達成,因為在此制度建立之后,臺灣社會的環保抗爭仍然是從不間斷,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這可由近年來反核四及反七輕設廠為例。社區民眾并不相信由此制度所提出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并且有相當多的質疑。因此,如何賦權(empowerment)予地方社區民眾,讓社區民眾能夠參與于此報告書的制作,而不是僅只于報告書出爐之后的參與說明會及公聽會,應該是一個很值得思索的課題。本文主張,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至少必須同時賦予地方社區及地方政府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權力。也就是說,第一階段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第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皆不應該僅有一個版本,除了原本開發單位所提的版本之外,中央政府或者是開發單位也應該提供經費予地方社區及地方政府,由其選擇環境影響評估的專業單位來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及報告書的制作,然后再提交予審查委員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環境影響評估的主要內容,系“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而對于上述之內容,地方社區民眾應該是最具有資格來表達他們的意見,因此,倘若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及報告書的部分主動權能夠由他們來實質掌握,必可大量的減少環保抗爭。于此,所關懷的主要重點為,信息之擁有往往是環境影響評估的主軸,擁有信息其實就是擁有權力(Forester1982),缺乏信息之一方是無法與擁有信息之一方來進行競爭。本文主張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應該要嘗試讓弱勢團體、地方社區及地方政府擁有他們所需要的信息,并且由此來破除信息之霸權,由不同評估報告書的提出來創造一個公平參與的論述空間,讓各方行動者皆能擁有信息,表達他們不同的關懷,如此一來,透過后續的對話與溝通,才有可能達到彼此都能接受的土地開發共識。倘若上述之建議短期之內無法達成,那么至少也應該盡速修改法律,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編制權轉移至“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使得該審查委員會能夠擁有環境影響評估專業單位、或者是顧問公司的聘用權,而不是如同現在之作法,任由開發單位來自由的選擇,僅是于事后做“關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之審查。”也就是說,由審查委員會來主導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及報告書的編制,如此一來,所做出來的環境影響評估可能會比較具有公信力,容易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至于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所需的費用應該由開發單位來支出,因為這是彼等必須負擔的社會責任。審查委員會也必須依照現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公開其所有之信息,讓地方社區民眾及開發單位皆能獲得信息。在此制度之下,審查委員會的運作因此深深影響著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成敗,然而,此處之建議是否允當卻也值得再思慮,這是因為目前的制度已經賦予了委員會過多的責任,因此,再次增加它的負荷是否為彼等所能承擔?再者,該審查委員會的成員組成也是必須給予重視。這里引發了兩個頗值得重視的課題,第一、即當地之居民及地方政府并沒有被包括于審查委員會里;第二、審查委員會充斥了行政及專家的色彩,專家之聘用權并且掌握于主任委員之手,彼等是否能夠真正的代表社區民眾的意見,其實是頗有商榷之余地。倘若審查委員會制度于現階段無法更改,那么解決之道應該要有彈性的作為,即審查委員會應該增加名額,讓地方社區民眾及地方政府有參與的機會。此外,所有審查委員會成員的遴選應該要公開,并讓環保團體及地方社區民眾對于審查委員的人選有表達意見的機會。再者,當審查委員會對于某件重大開發案無法作成決議,或者是彼此之意見相當分歧,而委員們之票決又是抗衡不下之時,例如,當“正反意見同數時”,可能不應該如同該組織辦法第九條所訂定的“由主席裁決之”,此時可能就必須考量公民投票的適用性。因為,土地開發及環境影響評估原本就是一項政治的選擇,在一個民主的年代,選擇的權力應該要歸屬于地方社區民眾所擁有,而不是由專家們來代為決行(徐世榮及陳志仲,1999)。吳介民就指出,“專家決策的迷思是威權時代的遺跡。專家像所有人一樣可能犯錯。此外,專家也不必然比一般民眾更有遠見。…風險的高度不確定性,既然無法由專家保證,那么誰來背書,本質上就是一個政治問題(2000)”。因此,公民投票應該是具有其正當性,他進一步闡述公民投票的內涵:公投的先決條件,是各個團體,協同懷抱不同專業信念的社群,提出正反意見和各種替代方案,提供給選民充分討論之后才舉行投票。在公投的前置作業階段,是各種核能、環保專家、社區運動者和民眾之間互相溝通和說服的過程。這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例如一年或兩年。這個過程,有助于我們深刻反思快速經濟成長的社會代價和環境成本。投票的結果,不論是贊成或反對核四,由全體公民來承擔這個公共抉擇的風險和政治責任。公民投票決定核四興建與否,可以補強臺灣過去重大公共政策所匱乏的正當性。這也是專家和民眾攜手擺脫專制黑箱作業,謀求“社會和解”的契機。本文基本上同意上述之論點,然而,并不認為公民投票是適用于每一個土地開發案,只有在經過改造過之后的審查委員會無法作成決議,或者是彼此之意見無法統合,委員們的投票結果又是相持不下時,才有適用之可能性,否則付出之社會成本可能會是過于巨大。另外一個值得考量的方法乃是將“公民訴訟”的觀念引進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當中,藉以提醒并防止政府主管機關怠于執行其應負擔的職務。其實目前國內已經有多種環境相關立法引入公民訴訟條款,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四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九條)等,比較其條文幾乎皆是相同,僅是于第二項之內容有部分文字上的更動。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九條就規定: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于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于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于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于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訟,請求判令其執行。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鑒定費用或其它訴訟費用予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有具體貢獻之原告。由上述可知,目前“公民訴訟”條款之精神,主要在于賦予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能夠對主管機關疏于履行作為義務之情形提出告訴,藉此督促相關法令之積極執行。衡諸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其主要考量在于事前防范或減輕開發行為與政府政策對環境之不良影響,故而在前述制度興革之下,若能參酌前述“公民訴訟”條款之精神,將此一規定納入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中,除可強化民眾參與之機制外,并將使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流程更形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