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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經濟體制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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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經濟體制的實質

          西方經濟體制的實質范文第1篇

          關鍵詞:沉井;施工;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TL372文獻標識碼: A

          1沉井制作過程中的常見問題及防治措施

          1.1外壁粗糙、鼓脹

          澆筑井壁的混凝土在脫模后,如果其外表面出現粗糙不平甚至鼓脹的現象,將會影響到沉井的下沉。造成此現象的原因是:木模板灑水不夠濕潤,鋼模板未全面刷隔離劑,模板接縫不嚴密,混凝土振搗不密實或振搗過度等。針對此類問題及其主要原因,可采取以下應對措施:對于粗糙部位應用清水刷洗,對于鼓脹部位應進行鑿除,灑水保證這些部位足夠濕潤后,再用1:3的水泥漿抹平。

          1.2井筒裂縫

          沉井制作完成后,在井壁上或隔墻上出現了縱向或水平裂縫,造成此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沉井地基不牢固,井筒發生了不均勻沉降而形成裂縫;沉井的墊木位置設置不當,使沉井較早地出現過大的彎曲應力而形成裂縫;拆模時間過早或未將墊木進行對稱拆除,導致沉井強度不足,形成過大的局部拉應力,從而出現縱向裂縫;針對此類問題及其原因,可采取以下應對措施:當沉井地基軟硬不均時,可以利用砂墊層加固地基;沉井刃腳處的墊木設置位置要得當,其間距需根據計算來確定,并確保支點和跨中產生的拉應力大小相等;拆除墊木時應先拆除一般墊木,最后拆除定位墊木,并進行分組、分區,對稱、同步地拆除。

          1.3井筒歪斜

          澆筑井筒混凝土后,筒體如果發生了歪斜,將影響到沉井下沉過程中垂直度的控制。造成歪斜的主要原因是:制作沉井的場地未做地基處理,井筒澆筑混凝土后發生了不均勻沉降而出現歪斜;制作沉井時出現井壁不直,刃腳不平等質量問題,導致刃腳喪失其導向功能從而形成歪斜;拆除墊木時沒有對稱、同步地進行,且拆除后又沒有及時進行回填并夯實均勻,致使沉井發生歪斜。針對此類問題及其原因,可采取以下應對措施:在沉井制作前應先將地基夯實整平,對于軟硬不均的不良土質,要做好地基加固處理;制作沉井時應控制好各部位的尺寸偏差以及混凝土、鋼筋、模板的施工質量,保證沉井的井壁垂直、表面光滑;拆除墊木時要對稱、同步地進行,拆除后應立即在刃腳處回填砂礫并夯實均勻,定位墊木放在最后同時拆除。

          2 沉井下沉過程中的常見問題及防治措施

          2.1下沉過快

          如果沉井下沉速度過快甚至超過挖土速度,沉井施工將難以控制。造成此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沉井下沉過程中遇到承載力很低的軟弱土層,使沉井下沉速度過快;因砂的流動或長期抽水導致井壁與土體間的摩阻力減小而引起沉井下沉過快;沉井土體液化導致沉井過快下沉。針對此類問題及其原因,可采取以下應對措施:遇到軟弱土層時,可先通過井點降水法固結土體,以提高土體的承載力或在刃腳下采取不挖土或部分不挖土的方法。如果沉井采用的是排水下沉法則可改為不排水下沉法,利用水的浮力控制其下沉速度。還可以在井壁與土壁之間填些粗糙的材料并將井筒夯實,從而控制沉井過快下沉。

          2.2下沉過慢

          沉井出現下沉困難甚至停止下沉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沉井下沉的自重不夠,不足以克服土壁的摩阻力和刃腳底部的正面阻力;刃腳周圍的挖土深度不夠,導致沉井所受的正面阻力過大;刃腳處遇到障礙物時,沉井下沉受阻;遇到摩阻力大的土層而未采取減小阻力的措施;在軟粘性土層中,沉井因故中途停沉過久,由于側壓力增大而使沉井下沉困難或停沉。針對此類問題及其原因,可采取以下應對措施:在沉井上部可以采取均勻配重或通過澆筑上一節井壁混凝土增加自重的方式保證沉井順利下沉;將刃腳附近的土進行分段均勻地挖除,以減小正面阻力;刃腳處遇到孤石等障礙物時,如果進行人工排除有困難,對于沉井采取不排水下沉時,可進行打眼爆破孤石。對于排水下沉的情況,可將小孤石進行人工清除,大孤石可利用風動工具將其破碎取出;在井壁上埋置射水管,當沉井下沉困難時,可射水沖刷土體,以減小土層與井壁間的摩阻力;在軟粘性土層中下沉的沉井,因其下沉系數小,應對其進行連續挖土作業,避免下沉過程中停歇或盡量縮短中間停歇時間。

          2.3瞬間突沉

          沉井在下沉時瞬間失控,出現突然下沉的現象,將會使沉井發生傾斜或超沉。造成此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在軟粘土層中,沉井所受的摩阻力較小,若在沉井內挖土很深或將刃腳附近的土層掏空過多,沉井由于失去了支撐而突然下沉;采用不排水法下沉的沉井,若中途對其采取排水迫沉,也將會出現突沉的情況;沉井下沉過程中遇到粉砂層,受動水壓力的影響將會在井筒內產生流砂現象,導致沉井發生突沉。針對此類問題及其原因,可采取以下應對措施:在軟粘土層中,可在刃腳處設置底梁或加大刃腳的寬度。控制沉井的挖土深度在40cm左右,且避免刃腳部位的土被過多地掏空。采用排水法下沉時,應將排水高差控制在1.5~2.0m,以減小動水壓力,從而避免發生流砂現象或盡量采用不排水法下沉。對大型沉井也可采用井點降水法來穩固土層,消除流砂。

          2.4沉井偏移

          沉井在下沉過程中其軸線與設計軸線形成一定位移即為偏移現象。造成此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由沉井在制作過程中發生傾斜而引起的,當沉井發生傾斜時,在傾斜一側的下部形成的較大壓力使沉井發生偏移。針對沉井的偏移問題,可讓沉井先向其偏移的反方向傾斜,再讓沉井沿著傾斜的方向下沉,直到沉井的軸線與其設計軸線相重合。

          3結束語

          以上分析的諸多問題是沉井在制作和下沉過程中十分常見的一些施工問題,由于各項工程的差異性,在工程實踐中我們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這些問題的成因及時做好合理的防治和應對措施,切實保證沉井的施工質量。

          參考文獻:

          [1]葉俊鋒,淺談沉井施工中的常見問題及預防措施[J].科技資訊,2009,(11):96.

          西方經濟體制的實質范文第2篇

          【關鍵詞】 房屋拆遷 現代制度經濟學 產權 交易成本 國有土地使用權產權

          一、引言

          新制度經濟學理論體系擴張了傳統經濟學的解釋力,已成為一種能更準確和全面地解釋現實世界的經濟學工具。盛洪(1993)用兩個詞概括了其理論核心,一個是“產權”,即受制度保護的利益,產權制度既涉及對產權的界定,有涉及對產權的保護;另一個是“交易費用”,即指達成契約和保證契約執行費用。

          眾所周知,房屋拆遷工作對于我國現代化建設、城市面貌更新及國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然而拆遷工作又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于被拆遷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產權的不明晰界定,導致了拆遷補償標準的確定機制不完善,進而降低了拆遷工作效率,嚴重增加了拆遷工作的交易成本,甚至引發了大量拆遷雙方的矛盾糾紛,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在此基礎上提出切合實際的建議措施,以圖為建立健全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處理好加快城市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質量與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關系提供借鑒。

          二、實施拆遷行為的必要性分析

          對于問題交互性質的認識將有利于人們更理性地判斷某一行為的潛在收益和損失。科斯(1960)在分析涉及對他人產生有害影響的工商行為時深刻指明損害問題具有交互性質,即外部侵害不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避免對受損害方的損害將會使實施損害的一方遭受損失,關鍵在于避免較嚴重的損害。因此,在分析拆遷行為給房屋所有權人帶來損失的同時,更應考察不實施拆遷行為給社會凈收益帶來的損失,唯有權衡兩者輕重,才能更好地理解實施拆遷行為增加社會總價值的戰略意義。

          實施拆遷行為給被拆遷者帶來的損失方面,暫不考察拆遷者(損害方)對于被拆遷者(受損害方)是否補償及補償是否合理,需考慮的是由于城市居民的房屋往往是一個家庭的命脈,承載著太多的東西,當拆遷方實施拆遷行為時,大多數被拆遷者將只能選擇放棄原來市中心便利的生活設施和交通條件,到城市邊遠地區購買一套住房,這使得居民蒙受了原有物業和物業區域內土地使用權喪失,以及因搬遷而造成的生活、工作、學習成本增加等損失。

          此外考察不實施拆遷行為帶來的損失,亦即實施拆遷行為帶來的收益。由于拆遷制度的實施,我國許多城市實現了住房資金的良性循環,加快解決了住房困難,大部分危房、棚戶、簡屋得到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環境得到了較大的改善。因此,拆遷行為是我國進行舊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另外,拆遷制度也使中國城市住房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城鎮住房以公有制逐漸轉化為非國有為主,為房屋的市場交易奠定了基礎。因此,比較實施與不實施拆遷行為的各自損失,我們可以發現,雖然目前拆遷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詬病,但是放棄拆遷制度而將城市更新重新放歸私法領域也是不現實的。

          為了更好地分析實施拆遷行為的必要意義,在此引入科斯(1960)提出的“合法的妨害”這一概念,即有些行為即使對別人造成了損害,只要該行為的當事人采用了適宜的技術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認這些行為的合法性,即他們只能忍受。這是法律根據對整個社會的成本與收益的考慮,作出的對私有產權適當削弱的調整。于是,從提高社會凈收益的角度出發,受侵害一方應當允許并接受“合法的妨害”,即人民群眾應當對城市房屋拆遷行為報以支持和配合的態度。另外,由于相對于實力較弱的、分散的居民,拆遷方及地方人民政府顯然具有談判優勢,這使得擁有“合法的妨害”權利的當事人,會降低技術的適宜水平,從而使侵害的程度提高。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產權的不予以承認及不明晰界定導致被拆遷者損失加重的現象,便是拆遷方提高侵害程度行為的具體表現。

          三、土地使用權產權不明晰界定引發的城市房屋拆遷問題

          土地使用權是憲法確定的私有產權,在涉及對這種私人產權的征收、征用、拆遷時,就應當考慮補償。然而近年來,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往往只是對房屋進行補償,不對土地進行補償,有關土地使用權的補償糾紛時有發生,從而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此外,不合理的法定拆遷補償標準使得居民在缺乏合理依據的情況下根據自己喜好提出要求,一旦前人的要求得到滿足,后人會以此為依據提出更高的要求,這也致使拆遷方和地方政府承受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和財政負擔。

          1、城市房屋拆遷的本質及其所涉及的土地問題

          為了考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獨立產權性質,必須理解什么是產權。阿曼?阿爾奇安(1965)指出:“在任何社會里,資源的個人使用權(即產權)都能得到解釋,產權意味著對于其他人在資源使用方面做出的違背我意愿的選擇的一種保護”。E.G.弗魯博頓和S.配杰威齊(1972)認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產權安排確定了每個人相應于物時的行為規范,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他與其他人之間的相互關系,或承擔不遵守這些關系的成本。”

          土地使用權雖然是不完全物權,但仍然是獨立的財產權利,具有對世性的特征。土地使用權者直接和不特定多數人發生法律關系,也都可以獨立地行使物權請求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可以自主決定將該權利轉讓、出租或抵押,或在其權利上設定其他性質的物權。土地使用權人實施上述法律行為時,不受土地所有權人即國家及社會任何其它個體或組織的干涉。因此,土地使用權是其使用權人的一項獨立產權。

          盡管城市的土地按照憲法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但這些國有土地上建立了各種不同所有權的房屋,這些房屋是因為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存在的。城市房屋拆遷的直接目的在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被拆遷人的財產價值構成不僅涵蓋房產,更應當體現出土地的價值。從表面上看,拆遷似乎指向的是房屋,但其本質卻是在公權力干預下的平等主體之間土地使用權的產權交易。基于土地使用權的獨立產權性質,其流轉交易應依法實行有償轉讓,房地產開發及拆遷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鎮拆遷費等相關費用,以平等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上取得土地使用權。

          然而無論是相關法律理論,還是拆遷補償實踐,大多有意無意地偏離了拆遷的本質。長期以來,一些部門和單位宣稱拆遷方產權人購買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利用地方規章和政策無視、模糊以至于抹殺公民合法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產權,不能給予被拆遷方公正合理的拆遷補償。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產權的不明晰界定導致了對于受損失方不合理的拆遷補償標準,進而引發拆遷交易成本急劇上升、致使矛盾糾紛頻繁涌現,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

          2、土地使用權產權不明晰界定引發的拆遷交易成本上升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發生的為達成一項合同而發生的成本和事后發生的監督貫徹該合同而發生的成本”(R.Matthews,1986)。樊綱(1992)對交易成本的具體成本支出內容進行了劃分,本文所要分析的拆遷交易成本上升問題則主要涉及其中的議價成本,即為確定買者和賣者的真實要價而進行的討價還價過程,此外還應包括因無法達成合同而產生的訴訟賠償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交易與交換,無論是物品的交換還是勞務的交換,說到底都是一種權利即“產權”的交換,也就是放棄對某一物品的產權換得對另一物品的產權。產權不明確,事實上從兩個方面使交易成本上升,一方面是造成交易對象之間發生議價博弈,雙方為追逐私利引起了“有形交易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模糊的產權會阻礙交換行為的發生,導致交易規模的縮小,使人無法通過交易行為提高經濟效率,這一由產權不確定造成的效率損失,也被稱為“無形的交易成本”。下面就有形和無形交易成本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產權不明晰界定引發的拆遷交易成本上升問題進行考察。

          有形交易成本方面,假定拆遷方對其所致損失(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負完全責任,被拆遷方就沒有任何理由修改他們的安排,因為對被損害權益的賠償總是能夠替代他們損失的市場價值。但是,如果拆遷方抹殺公民的土地所有權即不用負完全賠償責任,他們就會堅持這一安排,這樣輪到被拆遷方設法減少損失,采取與拆遷方進行議價博弈的形式。進而,在議價過程中,居民往往具有更高的博弈資本,由于一旦對某個地塊進行拆遷,這個拆遷的程序是不可逆轉的,政府和開發商無論投入多大成本都必須將這個工作完成,此時,居民就不會擔心因為自己要價過高而使得開發商知難而退。因此,在后一種情形下即土地使用權產權不明晰的情形下,原先的拆遷補償標準名存實亡,被拆遷方不合理地提高補償要求,使拆遷方和政府承受了大大超出預算范圍的有形交易成本。

          無形交易成本方面,當拆遷雙方就補償標準進行議價談判陷入僵局而無法達成拆遷協議契約,甚至引起雙方法律糾紛時,就產生了無窮大的無形交易成本。即當我們以“機會成本”的觀點來看該問題時,產權界定不清楚,事實上阻礙交易的實現,使任何交易成為不可能,事實上使潛在無形的交易成本無限大。

          從這個意義上說,明確界定產權,不僅是減少有形交易成本的前提,而且本身也減少了“無形的交易成本”。對于我們分析的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帶來的借鑒意義便是:承認并明晰界定被拆遷方應有的土地使用權產權,并為此建立公平合理的產權制度以保護公民的私人獨立產權,將會大大降低拆遷過程的交易成本,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

          四、土地使用權明晰界定為被拆遷居民獨立產權的意義

          明確的產權界定,提供了人們進行一切交易活動的基礎,它能有效減少和節約交易成本。進而,不同的產權界定所帶來的資源配置效率也是不同的,換句話說,一種界定可能比另一種更有效率或更無效率,并且存在著最佳產權界定。盛洪(1992)認為,“誰的行動給他人的既定經濟利益帶來損失,誰就要負賠償責任,這便是達到最佳產權界定的簡化了的經濟學規則”。

          對于房屋拆遷問題而言,要達到最佳土地使用權產權界定,應當要從遭受利益損失的使用者的產權角度去考察,由于拆遷方的行為改變了既定的利益格局,為了使社會資源配置效率不受影響,必須負完全賠償責任。即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脫離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分離的思路,土地所有權公有化,并不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產權的公有化,應當按照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完全市場價格,將其基本或完全界定為居民的獨立產權。唯有如此,才能以最有利于社會資源配置為目的的土地使用權產權界定方式,有效減少拆遷過程中因土地使用權產權不明晰所造成的有形和無形交易成本,使拆遷交易活動更容易、更順利、更高效率地進行。

          同時,不能執行的法律,只是一紙空文;不能有效地加以貫徹和保護的產權,只是“口頭”的產權。因此,為使界定產權不流于形式,還必須有效地保護產權,即能對破壞產權的行為進行有效的制裁。既然產權的概念本身是一個社會概念,是在人與人之間才能劃定的社會關系,那么也就需要以國家機器為物質基礎的社會契約方式加以界定和保護,而產權制度便是這樣一種社會法律契約形式。E.G.弗魯博頓和S.配杰威齊(1972)指出:“產權制度是一系列用來確定每個人相對于稀缺資源使用時的地位和社會關系”。產權制度的價值,就是它所能避免的為爭奪產權而付出的代價和因產權未定帶來的資源配置的機會損失。因此,產權制度較之沒有產權制度是優越的,有關拆遷立法和監督執行部門要在行政法規、地方規章和具體行動中真正明晰界定以及保護居民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加快建立起將土地房屋共同界為私人獨立產權的公民產權制度,推動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更好地為城市建設服務。

          五、對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問題的對策性措施思考

          1、以明晰界定被拆遷者土地使用權產權為基礎對拆遷法規進行修訂

          國家應當盡快出臺《房屋拆遷管理法》,確保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時,能夠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而不是依據現行的行政法規。修訂法規的核心任務是明確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屬民事范疇,應遵循“有償”、“公平”、“平等”的原則,充分保護被拆遷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改變對依附于房屋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被無償征收的不合理狀況。

          2、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權補償制度

          應當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增加對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補償以及區位變動補償的具體規定,這既是尊重和保護私人財產的體現,也是市場經濟中土地資源市場化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時,通過設定較為科學完善的價格評估程序,合理確定被拆遷房屋及依附土地的貨幣補償金額,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由于作價補償時,必須考慮土地的價值因素,置換地段區位,應以合理的土地評估價,給予被拆遷人公正合理的拆遷補償。因此,要全面推行市場化評估,拆遷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市場化評估要符合國家房地產評估規范的要求,緊跟動態的房地產市場。對于被拆遷房屋所依附土地和安置房屋所依附土地的評估,要參照同區位的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采用同一的市場化評估方法,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最后,具體費用的計算標準和方法應該通過制定新的《行政征收法》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來加以規定和明確。

          3、政府應合理定位并履行好自身職責

          在土地管理過程中,政府扮演著雙重角色,即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實踐中出現的很多問題都是因為沒有理順這兩種角色的關系,若要有效推進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土地使用權產權有償轉讓制度,政府必須正確行使土地所有權和行政管理權職責。拆遷是平等主體之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拆遷補償應由雙方當事人依法平等協商確定。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拆遷外,政府應保持中立。當然,由于土地的國有性,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存在管理服從的行政關系。但是如果政府能夠嚴格區分其作為土地管理者與土地所有者的角色,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才不至于在實踐中出現政府職能“越位、缺位、錯位” 的情況。具體到拆遷補償問題上,政府應謹守其財產所有人的中立角色,尊重土地使用權人的私人獨立產權,做到“行政的歸行政,市場的歸市場”,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自主談判,無法達成協議的依法裁決;同時作為管理者,政府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做好協調關系、制定優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務工作,做到不從拆遷中牟利,不充當市場競爭的主體,不與投資主體之間存在經濟利益或親緣關系,不搞暗箱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因此,政府唯有成為超脫的居中管理者并努力踐行上述職責,才能使其重新樹立群眾公信力,更好地推動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4、推行被拆遷人參與機制:對擬建項目的社會評價制度

          城市發展項目是引致城市拆遷的動因所在,因此,必須要做好項目評價工作,把好城市項目審批關。然而現有的城市建設拆遷制度似乎在引導公眾參與、協商、促進信息公開、減少負面社會影響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城市開發項目的規劃和建設過程中,缺乏對擬建項目進行必要的社會評價,難以識別開發中存在的社會問題。通過對擬定項目進行社會評價可以在拆遷戶與拆遷人之間建立一種協商機制,賦予拆遷戶協商權、發言權,把拆遷戶的意見體現在拆遷協議中,確保他們的利益不受侵犯,達到城市發展以城市居民為本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盛洪:現代制度經濟學(上下卷)[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2] R.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Law & Economics,1960.

          [3] Armen Alchian.“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J]. Politico,1965(30).

          [4] 樊綱:有關交易成本的幾個理論問題 [J].經濟學動態,1992(5).

          [5] 楊衛國、程承坪:所有權、財產權及產權新辯――兼論馬克思所有制理論與現代產權理論的異同[J].經濟財政,2007(1).

          西方經濟體制的實質范文第3篇

          京國土房管市二〔2002〕1128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管理,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加強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社會監督,推動房地產經紀服務誠信體系的建設,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建設部《關于建立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就本市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系統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系統構成

          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包括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信用檔案。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二、下列信息記入身份信息系統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身份信息

          1.房地產經紀機構登記注冊的基本情況;

          2.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核準事項;

          3.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年審或其他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4.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房地產經紀機構身份的情況。

          前款規定的信息包括登記、變更、注銷或撤消的內容。

          (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身份信息

          1.《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基本情況;

          2.《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執業情況;

          3.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身份的情況。

          三、下列信息記入提示信息系統: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提示信息

          1.因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或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2.未通過資質年審或其他周期性檢驗的;

          3.不按規定執行掛牌公示制度的;

          4.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收取傭金未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的;

          5.房地產經紀合同無《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簽字的;

          6.房地產經紀廣告未載明機構名稱、資質證書號碼的;

          7.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時,未查驗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并保留復印件,或居間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的;

          8.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業務時,未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

          9.從事涉外房屋租賃居間業務時,未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辦理涉外安全審查手續的;

          10.從事外地來京人員房屋租賃居間業務時,未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及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的;

          11.從事房屋租賃業務時,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相關手續辦理責任方的;

          12.從事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時,未查驗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件并保留復印件,或居間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的;

          13.從事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合同沒有明確標明房屋售價或售價范圍、各項稅費標準、傭金標準及支付責任方的;

          1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房地產經紀合同約定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的;

          15.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通報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提示信息

          1.被依法收回《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的;

          2.同時在兩個以上(含)房地產經紀機構執行業務的;

          3.所承辦或簽署的房地產經紀業務有第三條第一項中第7至14類違法行為的;

          4.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通報的其他違法行為。

          四、下列信息記入警示信息系統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警示信息

          1.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吊銷營業執照、撤消資質證書處罰的;

          2.因嚴重違法行為未通過資質年審或其他周期性檢驗的;

          3.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或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4.因違法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其他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危害房地產交易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

          (1)、允許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

          (2)、虛假廣告、提供虛假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4)、向當事人收取傭金以外的酬金或非法賺取差價的;

          (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警示信息

          1.因嚴重違法行為被收回《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的;

          2.對執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嚴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3.因嚴重違法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向當事人收取傭金以外的酬金或差價及有其他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危害房地產交易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的。

          五、下列信息記入良好信息系統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良好信息

          1.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

          2.兩年無有效投訴的(有效投訴,是指被投訴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投訴所涉及的業務中有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

          3.有關消費者書面表揚或感謝優質服務并經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核實的;

          4.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房地產經紀機構良好信息系統的其他行為。

          (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良好信息:

          1.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

          2.執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連續兩年無有效投訴的;

          3.有關消費者書面表揚或感謝優質服務并經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核實的;

          4.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良好信息系統的其他行為。

          六、宣傳公示制度

          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實行公示制度,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將上報北京市政府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部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其中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的信息,通過北京市國土房管局網站(bjgtfgj.gov.cn)、、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信息網(bjfdc.gov.cn)、、放心中介網(fxzj.com.cn)、、《北京房地產》雜志及其他授權報刊、網站對外公示。

          西方經濟體制的實質范文第4篇

          由于認識到在市場化和自由化的全球影響下,媒體融合已超越言論,成為了實實在在的、承載國際政治經濟角逐、影響國內社會權力結構的重要歷史趨勢,北美學者也因此給于媒體融合足夠的重視,對這個歷史進程在當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機構和權力分配中起到的有機作用做了全方位的研究。

          1 什么是媒體融合?

          媒體融合最早是由MIT政治學學者IthieldeSolaPool提出的。他在1983年的專著TechnologiesofFreedom中,把媒體融合描繪成一股未來趨勢。這個概念泛指由數字技術所帶來多種媒介載體相互融合的技術演變。根據這個概念,在數字技術的影響下,信電、電話、電報、大眾傳媒之間原有的行業隔離與技術區別正在逐步消失。未來,某一物理媒介―無論它是無線還是有線,無論是電波還是電纜―將能承載所有的語音、圖像、數據、以及視頻的傳遞;同理,原本只能由傳統媒體提供的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盡管未來主義把“新科技”對歷史進程的影響放大到絕對主導的地位,但是伴隨著國際資本和西方發達國家實實在在的推動,媒體融合已從主觀預測轉變為有自我實現能力的潮流,因而有了超越話語范疇的現實影響力。在自由化的市場機制的激勵下,壟斷集團通過融合強占先機,以期制定規則,主導轉型。可以說通過迎合跨國壟斷集團資本擴張的本性,這一歷史性改革標志著新自由主義機制的興起,其深遠的影響力波及了整個國際傳播體系。

          當然,不同的學術流派對于這些問題的解答也不盡相同。首先是機構研究。機構研究以引導機構改革、促進融合為目的,著重分析和評估融合的具體政策和現狀。這類研究默認并接受了主導媒體融合的商業邏輯,其研究的目的也是為了完善并促進資本主義技術改革,推進在“新自由主義”引導下的全球信息體系的重組與再造。從這個意義上,媒體融合說明資本邏輯滲透全球傳播體系的規模和深度的不斷擴張。有別于機構視角,批判政治經濟學往往突出國際資本活動所起到的隱形的,但實質上相當核心的主體導向作用,并且描述這個復雜歷史過程中所上演的種種矛盾、斗爭、控制,進而說明社會變革的根本性質和方向。

          2 新媒體政策與融合經濟

          毋庸置疑,媒體融合給行業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電信、廣電和信息產業原本是在相對獨立的監管制度下發展的。具體的說,在歐美地區,電信監管政策強調對基礎設施硬件的管理,但視內容為超出監管范疇的私人問題;出于保護文化多樣性和維護弱勢群體的話語權,廣電的監管則側重內容管理;同時,信息與網絡產業則是在相對無監管的環境下發展起來的(Blackman,1998).但是面對媒體融合,原來各自分立的行業監管不得不重新調整,不同利益和理念之間的爭論與沖突不可避免。對于這些爭論的記載和分析有助于說明媒體融合的多重主體性與復雜的內在矛盾。

          首先,在基礎設施這一層面,就存在許多關于發展趨勢的爭論。在媒體變革的過程中,種種有關技術標準、市場準入條件、以及行業準則的監管政策都將影響未來媒體格局,因而至關重要。

          其次,媒體融合還促使了許多新型終端和新型服務的出現;雖然傳統媒體并不會徹底消亡,但卻經歷巨變。重要的是,這些劇烈的變革鼓勵社會各界重新審視貌似永恒不變的媒體結構和媒體權力分配,因此孕育了大量的爭論和動蕩。但是,往往正是這些極有益的技術特點使得資本通過全球傳播體系實現利潤積累的過程受到沖擊。

          總之,如何創造新的盈利方式,如何控制乃至扼殺不符合資本積累的技術應用,如何打開并開發利用新興市場,如何創造新的需求不僅對于資本邏輯下的媒體行業本身有重要的意義,對于剖析現代資本經濟組織演化也有關鍵性意義。

          3 媒體融合的社會影響

          由媒體融合引發的全球傳播體系的重整對資本主義市場體系本身有深刻的影響。當新媒體社會學和新媒體文化學的研究從大眾“消費者”的視角出發,媒體政治經濟學的視角則又回歸到媒體與資本主義體系的另一個重要交點,那就是媒體融合對勞動者、勞動關系和勞動狀況的影響。一方面,數字技術在各種機構中的滲透加深了資本主義體系對勞動者的監視、控制和操縱,在后福特主義生產模式下,當全球數字化與經濟全球化相融合,媒體融合更促使國際產業鏈的擴張和調整,因而對世界各國的就業結構和勞動狀況也產生了深刻影響;另一方面,新技術也帶來了鼓勵勞動者主體性和承載集體維權活動的空間。這一對相互制衡的矛盾趨勢將怎樣影響數字勞動、創造性勞動和知識型勞動?面對媒體融合所帶來的媒體產業結構和管理方式的變化,廣義的媒體工人是怎樣應對的?在信息產業全球化,媒體行業的工會做出什么樣的戰略性的組織調整?可以說,關于廣義的“知識勞動”與“創造性勞動者”的研究是一個的新興領域。這個視角再次把媒體融合的現象設置在資本主義經濟體系全球擴張和自我更新的時代背景之下。

          4 總結與未來趨勢

          西方經濟體制的實質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經濟發展 信息社會經濟學 人的能力

          一、引言

          從改革開放以來,到現在步入2016年,我國的經濟在飛速增長,取得的各種成就是全世界人民有目共睹的,現在已經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而接下來的目標很可能就是要超越美國,到底我們還需要多久才能超越美國這個世界第一大國。每一個中國人無疑都很希望知道確切的答案。但對任何一位西方經濟學家而言,這卻是一個根本無法回答的問題。因為在他們的工具箱里,缺乏可用來分析處理這一問題的必要工具。然而,這并不意味著這一問題有多么高深難解,僅僅意味著在面對重大現實經濟問題時,現有的西方經濟學已經喪失應對能力。一旦代之以信息社會經濟學,則有足夠可靠的理論依據可以表明我們可以并且有能力超越美國。

          二、信息社會經濟學

          信息社會經濟學是以工業革命為分水嶺把社會分為物質社會和信息社會兩大塊,使用歷史與邏輯的分析方法來分析經濟現象,從知識不斷涌現的角度來闡述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的。西方經濟學由于未能立足于現實經濟運行模式之上,本質上不具備研究經濟發展問題的能力,因此也不能很好的回答中國經濟發展的問題,而信息社會經濟學則具備了回答這一問題的條件。

          信息社會經濟學認為經濟發展的實質就是知識增長,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可以歸結于來自發達國家已有知識傳播過程,成功的經濟發展取決于現代知識傳播體系的建立。而知識傳播體系的現代化狀況又決定于人的素質,國際經濟聯系與社會規范等方面與發達國家差距的消除狀況。因此,信息社會經濟學認為,不僅僅對中國,而且對任何一個發展中國家,無論其與發達國家有多么大的發展差距,只要其有效致力于知識傳播體系的現代化,均有可能在四、五十年內,完全消除二者之間的差距,與那時的發達國家并駕齊驅。

          三、人的能力

          人的能力指的是其在起到其應有作用時的狀況,信息社會經濟學認為,人的能力根本上取決于人的知識狀況,而知識狀況則主要是教育的成果,在教育方面,中國人的素質與美國存在明顯差距,不僅最粗略的受教育年限有明顯差距,而且進一步的教育質量也存在差距。兩個國家教育的根本差異在于教育的目的不同,美國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學生,提高學生的認知水平和實踐能力;而中國教育因為社會發展水平和思維模式的原因,還兼具著另外一層目的,那就是遴選人才,優勝劣汰。這樣的教育目的下,教育體制以及培養出來的人差距自然而然是有的,中國式的應試教育不能夠拓展孩子的知識量和想象力只能限制他們的行動力,而美國式的自由教育不僅大大提升了孩子的行動力和想象力,也大大擴張了美國孩子的知識量范圍。由于教育的功能在于加速傳播已經整理好的沉淀知識,只要教育能夠使學生有效接觸到現代知識,教育的現代化即可實現。為此,只要有適當的可供汲取知識的教材與圖書館等充分的知識來源、提高傳播效率課程體系結構、高質量的教師與高效率的教育體制,以及激勵學生獲取現代知識動力的機制等,教育現代化的條件即可充分具備。

          四、國際經濟聯系

          信息社會經濟學認為,在信息社會,國際經濟聯系的作用主要在于提供了知識增長的渠道,使一國可以通過知識傳播來實現經濟增長。對于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國際經濟聯系具有獨特的重要性,因為國際經濟聯系提供了知識由發達國家傳入發展中國家的渠道,幾乎是發展中國家知識增長的唯一來源,并且通過其傳播的知識構成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差距的主要部分。在知識涌現速度很快的現代社會條件下,國際經濟聯系(通信運輸等)的成本越來越低,基于知識分享的國際經濟聯系的收益越來越大,這些有利的現實條件都促使中國建立有效的國際經濟聯系。韓國自20世紀60年代在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我國自20世紀60年代在國際貿易方面、90年代在國際直接投資方面的迅速發展,都表明了在一兩代人的時間內迅速建立有效國際經濟聯系的現實可能性。

          五、社會規范

          在信息社會經濟學中,社會規范指的是為達到一定社會目標而形成的用于約束人的社會行為的一套規制體系。社會規范能夠提供怎樣的激勵,也決定著經濟發展會受到怎樣的推動,社會規范與經濟發展目標的相關程度較高時,對有利于知識增長的努力的刺激較強,對不利或與知識增長無關的目標刺激較弱,對發展的促進作用較大,反之,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較小。不同的規范將使經濟活動呈現不同的狀況,美國如此發達,與建立了有適當管理機制的市場經濟體制密不可分,亞洲四小龍等新興工業化國家與地區也是如此。社會規范作為一種特殊的知識,其演變過程也就是一種知識的創新與傳播過程。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這一過程可以以知識的可分享性為基礎獲得跨越式發展。不難看到,以二十年左右的時間,我國與蘇聯東歐國家都基本上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比較成功地轉變為所謂的市場經濟體制。盡管它們的目標體制與中間過程有很大的不同,但都可以大致理解為是從一種知識范式條件下的社會規范轉變為另一種知識范式條件下的社會規范。既然這樣的體制轉變可以在相當盲目的條件下在一兩代人的時間內完成,那么,任何一種社會規范的轉軌均有希望在此限度內完成。

          綜上所述,中國想要成為像美國一樣發達的國家甚至是超越美國,涉及的領域非常廣,但是從信息社會經濟學來說,把握住現代化的知識傳播體系就足以抓住了經濟發展的重點。從現代化的知識傳播體系的三個決定因素方面來看中國與美國的差距,只要中國致力于現代化的知識傳播體系,完全可能在四、五十年內,完全消除與美國之間的差距,成為世界上一流大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