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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林養護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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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林養護管理細則

          造林養護管理細則范文第1篇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年滿11周歲的公民,男至60周歲,女至55周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承擔義務植樹任務。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組織做好本單位的義務植樹工作。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義務植樹,是指公民無報酬的為國家、集體種植樹木的活動。

          第四條各級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全民義務植樹工作,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組織實施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切實做好全民義務植樹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林業、園林、交通、水務、環保、滇管、教育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全民義務植樹組織實施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義務植樹工作。

          第六條每年6月為**市集中義務植樹活動月。

          第七條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全民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義務植樹規劃應當從本地實際出發,以國土綠化規劃為依據,符合本地區造林綠化的需要。

          第八條義務植樹勞動限于在全市范圍內營造國有林、集體林和公共綠地。凡是義務植樹的地段或參加綠化勞動項目,要進行周密的調查研究,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一安排。

          第九條城市居民義務植樹的重點是營造城市近郊生態防護林、風景林、水源林和參加城市公共綠地建設。農村應以鄉或村為單位建立義務植樹基地。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到義務植樹基地或國有、集體林場義務植樹,也可參加重點生態工程建設等與綠化有關的義務勞動。

          第十條有植樹義務的公民,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5株。

          第十一條義務植樹活動按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市區范圍內的省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義務植樹任務,按市屬地管理原則,由省政府、省委綠化大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安排;

          (二)駐昆鐵路系統的義務植樹任務,按市屬地管理原則,由**鐵路局綠化大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安排;

          (三)市區范圍內的中央駐昆單位、市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四個城區所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無業市民和農村務農人員的義務植樹任務,按區屬地管理原則,由四個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安排;

          (四)除四城區以外的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縣(市)區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各縣(市)區范圍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植樹任務的組織安排;

          (五)、武警部隊的義務植樹任務,按市屬地管理原則,由各、武警部隊綠化大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安排。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人數,如實上報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各單位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人員包括本單位正式職工和臨時雇傭人員。

          第十三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各單位上報的人數,下達義務植樹任務。單位不按規定上報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人數,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經核實的人數下達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組織本單位人員按照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地點,保質保量地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在本單位庭院內植樹以及在本系統、本行業國家下達的植樹造林生產任務內植樹,不計入義務植樹任務。鼓勵單位和個人營造紀念林、栽種紀念樹,營造紀念林、栽種紀念樹不計入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五條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費、交通費等,由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自行解決(、武警部隊苗木費除外)。單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后填報義務植樹登記卡,向同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后加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專用章,退回原單位,以備年終目標考核使用。

          第十六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為參加義務植樹和營造紀念林、栽種紀念樹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技術指導,提供苗木供應渠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條件。苗木供應單位應當保證苗木質量。

          第十七條對11至17周歲的未成年人,植樹有困難的,由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就近安排宣傳和澆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綠化勞動。

          第十八條凡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的公民,所在單位應當組織其參加義務植樹。確實不能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在每年4月底前,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繳納綠化費。喪失勞動能力者、無固定收入者、在校學生、農村務農人員未參加義務植樹的,免繳綠化費。

          第十九條收取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標準,按省發改委、財政廳《關于調整向城鎮居民收取的綠化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云計收費〔2001〕210號)收取,每人每年按5株計,每株收取2.5元。單位開支渠道:行政、事業單位在包干經費或預算外資金中開支,企業單位在稅后留利或利潤留成中開支。

          第二十條收取綠化費。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必須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并在收費后開具收據給交費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義務植樹綠化費按照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設立財政專戶,繳入同級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綠化費用于為繳納單位和個人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和重點綠化工程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接受上級綠化委員會及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要監督林權所有者或承擔義務植樹管護者負責管護,保證成活率達到85%以上。未達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擔管護責任者或有關責任單位予以補植。

          第二十三條義務植樹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人民和武警部隊參加義務植樹,由市、縣(市)區規劃植樹地塊,部隊組織實施,不準收取綠化費。

          第二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綠化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超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并達到規定成活率的,成績顯著的;

          (二)在義務植樹組織實施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檢舉、揭發和制止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有功的。

          第二十六條未按規定組織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不得參加當年綠化達標單位、園林式單位、文明單位的評比。連續兩年未按規定組織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綠化達標單位、園林式單位、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補繳綠化費:

          (一)不參加義務植樹,又不繳納綠化費的;

          (二)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拒不補栽又不補種的;

          整個單位沒有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建議各級政府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不如實上報本單位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人數的,由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要追究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林權單位或林木養護單位未盡管護責任,致使義務植樹所植樹木大量丟失、損毀、死亡的,由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補栽;拒不補栽或補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補栽,補栽所需費用,由林權單位或林木養護單位承擔。

          造林養護管理細則范文第2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市城市建成區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項綠化活動以及各類綠地(包括規劃綠地)、樹木、綠化設施(包括綠地的裝飾護欄、園林小品、綠化植物、名稱標牌、公園導游牌及其他綠化宣傳牌等)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是*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檢查各城區的綠化工作,并直接負責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市管行道樹的綠化管護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綠化管理工作,并負責對所屬街道及轄區內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休的綠化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各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督促、檢查轄范圍內的單位、住宅小區、居民區宅院的綠化和管護工作。

          *市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市城鄉綠化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市園林文物管理局。

          各區綠化委員會在市綠化委員會的指導下,組織領導本區綠化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各區城建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第*市規劃管理局和*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應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城市綠地建設應合理布局,做到市區綠化與郊區綠化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提高相結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綠地系統。

          第五條凡年滿11周歲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殘者外,都應依照《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和其他綠化義務。各單位都應將年的人數據實統計,報所在區綠仳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分配當年具體任務的依據。

          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在確定各單位義務植樹具體任務指標時,可按單位劃定責任地段,承擔整地、育苗、運輸、栽植和養護任務,也可按相應勞動時,分配承擔綠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單項和幾個單項的任務,或按規定實行以資代勞辦法。

          第六條年滿18周歲的成年公民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由所在單位進行教育,并責成其限期補栽或給予經濟處罰。

          沒有完成當年義務植樹的單位,應按市綠化委員會和財政部門制訂的標準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該項費用,行政事業單位在經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企業單位的支出,應進行納稅調整,在稅后列支。

          第七條義務植樹綠化費專項用于為補償單位或個人未完成義務植樹所雇用的植樹人員的工資、苗木、肥料、藥械、工具以及綠化宣傳、獎勵等費用的支出。

          第八條城市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規劃、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須有*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參加審核。*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通知有關區城建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新區開工和舊城改造的建設工程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區的綠地面積應不低城叫用地面積的30%。其中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劃分別達到組團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區(含組團)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二)舊城區成片改造(包括組團、小區、居住區)的綠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應不低于25%,其中公共綠地應不低于前款相應指標的50%。

          (三)零星插建單幢住宅,除幢間道路用地外,其余土地應用于綠化。

          (四)工業企業、倉儲等的綠地面積應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0%,屬于舊城改造項目的,不低于15%。

          (五)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永久性港口、碼頭、集裝箱集散地、車站、停車場、大型煤場和專業性市場等綠地面積應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0%,屬于舊城改造項目的,不低于15%.

          (六)舊城區十道兩則新建影劇院、飯店、商業大樓、大會堂等大型單體建筑,綠地面積應不低于總三地面積的15%。

          (七)學校、療養院、醫院、部隊、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等建筑,綠地面積應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5%,屬于舊城改造項目的,不低于30%。

          (八)化工、印染、造紙、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廠區綠地面積應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屬于舊城改造項目的,不低于25%。廠區與生活居住區之間設立一定寬度的防護林帶。

          (九)城市道路綠化,主干道綠化帶面積應不低于道路總用地面積的20%,次干道綠化面積不低于道路總用地面積的15%,在舊城區范圍的可相應降低5個百分點。

          (十)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應高于城區同類項目綠地比率的15%,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地帶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比率應高于地區同類項目綠地比率的5%。

          (十一)各類公園綠化用地應符合《公園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道路、鐵路、河流、湖泊規劃綠化帶兩側征用、劃撥建設用地時,應同時按規劃要求征用、拆遷、劃撥一定面積的綠化帶用地,無償交給*市園林文物管理局統一組織安排。此類城市總體規劃綠化帶用地不計入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指標。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確困用地緊張,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九條規定的指標的,經*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同意*市規劃管理局批準用地規劃后,應按不足的綠化用地面積,向*市園林文物管理局繳納綠地易地補償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5%。綠地易地補償費的標準由*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各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綠化建設費用應列入該項建設總投資。建設項目的綠化配套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配套綠化工程須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按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建設單位需發稿設計方案時,須經原審批部門批準。配套綠化工程的完成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拆除綠化用地范圍內的應拆臨時設施和構筑物,負責將場地內的殘留物清理干凈并平整場地,按建設項目的綠化規劃按時完成綠化。

          未按時完成配套綠化建設的,市或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市或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代為組織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按實際發生的綠化費用的1至2倍向責任單位征收綠化延誤費,征收的綠延誤費統一用于城市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城市綠化及涉及綠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全市性、區域性公園的設施方案,經*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市城市建設委員會審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小區,組團級住宅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報*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審批。

          (三)園林綠地內建筑工程的設計方案,經*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審核后,由*市規劃管理局審批。

          有礙園林綠地景觀的建設項目的劃定勘設紅線時,須征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因特殊原因確需占(借)用城市綠地(包括規劃綠地,下同),砍伐、遷移樹木的,建設單位應按項目批準文件、規劃用地許可文件及規劃設計方案,經*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核準,發放準予占(借)用綠地或砍伐、遷移樹木通知單,土地管理部門憑上述文件準予占(借)綠發通知單,核發用地許可文件。*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應在收到申請火日起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如*市園林文物管理局認為批準占(借)用綠地的范圍或規劃設計方案不妥,應在10日內向*市規劃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議。*市園林文物管理局與*市規劃管理局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市園林文物管理局請示市人民政府決定。

          因臨時或雜項建筑工程需占(借)用綠地或遷移、砍伐樹木時,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占(借)用本單位內的一般綠地、居住區綠地,一次一處50平方米以下的,由區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園林文稿物管理局備案。

          (二)遷移樹木(除古樹、名木),胸徑在19cm以下的,一次一處20株以內的,砍伐樹木(除古樹、名木),胸徑在19cm以下,一次一處10株以內的,由區城建行下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備案。

          區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審批之日起7日內報*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備案。未報*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備案的審批項目或上報備案的審批項目中有違背《綠化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事項,*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有權指令糾正或直接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當發生水災、火災、風災等突發性災害天氣時,為搶險救災或處理事故急需遷移或砍伐樹木的,可先行處理,但應在3天內向*市園林文稿物管理局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因建設項目無法避讓并按規定權限批準占用現有綠地的,應按綠地等級向*市園林文稿物管理局繳納綠地易地補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由*市園林文物管理局統一安排綠化,或者由占用單位以占用同等級別綠地2倍的土地進行綠化,費用由占用單位承擔,并應先補后占;占用尚未實施的規劃綠地有,由規劃部門相應調整綠化規劃。綠化補償費的構成要素為所占綠地的綠化植物價、綠化設施價,綠化遷移費、1年的綠化養護費等。

          經批準占用本單位綠地,占用后本單位綠地指標達不到本實施細則規定比例的,應在本單位內與以被占用等面積的土地進行綠化。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經批準砍伐建設用地上的樹木,應按*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標準補償給樹木所有人。

          凡經批準同意遷移的樹木由建設單位際擔遷移樹木的人工費、運輸費、材料費、1年的綠化養護費,并按不同季節向樹木養護單位繳納40%-60%的樹木損失補償費。

          第十九條需臨時借用現有綠地的,按本實施細則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后,按規定標準繳納綠化補償費。臨時借用期以2年為限。確需繼續臨時借用綠地的,應提前一個月辦下延長臨時借用綠地的審批手續。延長借用綠地手續最長不超過6個月。超過限期的,加倍征收綠化補償費。借用期滿后,借用單位應負責恢復綠化。

          第二十條市政建設經批準占用現有綠地的,按下列情況進行補償:

          (一)經核準砍伐樹木的,市政工程竣工后可恢復綠化的,應根據不同季節由市政建設單位負責恢復綠化,并相應繳納砍伐樹木的人工費、運輸費;砍伐樹木后不能進行綠化的,應按*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補償標準的70%-80%進行補償,并支付相應的人工費、運輸費。

          (二)經核準遷移樹木的,市政建設單位應按綠化植物價值的20%-60%進行補償,并支付遷移的人工費、運輸費和1年的養護費。

          (三)就近安排相應面積的土地用于綠化。如就近安排綠地確有困難,應按同等級地繳納綠地易地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城市現有樹木應嚴加保護。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為樹冠垂直投曩以外5米;胸徑在50cm以上的大樹的保護范圍為樹中心以外7m;胸徑在30cm以上的中等樹木的保護范圍為樹中心以外5m。在樹木的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不得堆放土、石等雜物,不準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和取土控石。

          樹木因枯萎死亡需要砍伐的,須經*市園林文物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直接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的綠化和養護,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居住區綠化養護費在新村管理統籌旨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違反《綠化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侵占城市綠地,建造臨時性或永久性建筑設施,或作其他非綠化用途的鳳及擅自遷移、砍伐樹木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侵占綠地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或摘自遷移胸徑在10cm以下、2株以內的樹木,情節較輕,能主動采取彌補措施,立即恢復綠地的,責令其具結悔過,并處以被占綠地造價(按綠地補償費的構成要素,下同)或樹木價2至4倍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處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罰款。

          (二)侵占綠地面積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樹木2株以內,損失較重的,責令其退還綠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綠地造價或樹木價4倍至6倍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侵占綠地在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樹木5侏以內,或遷移一般樹木10株以內,損失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退還綠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綠地造價或樹木價6至8倍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處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侵占綠地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或遷移一般樹木10株以上,或砍伐一般樹木5株以上的,責令其退還綠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綠地造價或樹木價8至10倍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侵占綠地不能恢復的,除按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規定處理外,并收取2倍的綠地易地補償費。

          (六)其他毀壞樹木及綠化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損失費2至5倍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埏處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毀壞古樹名木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砍伐或者毀壞古樹名木致的,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年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破壞綠地、樹木,或毀壞林木綠化設施,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綠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一至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四至九項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

          (二)釘栓刻劃樹木,攀折花木的;

          (三)在綠地內亂扔廢棄物的;

          (四)在綠地內割草、挖沙、取石取土的;

          (五)在綠地內放牧、捕獵、開墾種菜的;

          (六)圍圈樹木或就樹建房的;

          (七)在綠地或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點的;

          (八)在草坪、綠籬和花壇內堆物、堆料的;

          (九)在綠地內傾倒廢渣、廢土的。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所列處罰,在城區的,由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執行,其中處罰后允許其補辦占用綠地手續和罰款在3元以上的,須報經*市園林文稿物管理局批準;在西湖風景名勝區的,由*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執行。

          *市園林文物管理局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必要時,可以直接進行處罰。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按照本辦法收取的綠化費、綠地易地費、綠化延誤費等,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顚S?。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俞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是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執行。

          第二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模范執行本辦法,并接受群眾的監督。綠化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持有關證件或佩帶標志,從嚴管理,秉公執法。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信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造林養護管理細則范文第3篇

          15年來,他的人生軌跡始終與水利施工隊伍的壯大緊緊地地聯系在一起。自從上水利中專的第一天起,他就與水利工程結下了不解之緣。在秦漢渠,在他堅持不懈的努力下,在短短的四五年的時間里,處水利工程公司由小到大一躍而成為水利系統赫赫有名的三級施工企業,擁有資產500多萬元,年創利逾百萬元,使得施工建筑業成為管理處綜合經營的拳頭項目和支柱產業。他工作15年來,經手完成的大大小小各類工程120多項,完成產值6000多萬元,創利稅800多萬元,為秦漢渠的雙文明建設以及行業脫貧、職工致富做出了突出貢獻。憑著過硬的素質和一往無前的勇氣,他為管理處贏得了榮譽,同時,他也多次獲得各級各類多次表彰獎勵。自參加工作以來,他年年是管理處的先進工作者,多次獲得優秀黨員稱號;1988年被評為水利廳優秀團員,1988、1989年連續兩年獲得自治區團委“優秀團支部書記”稱號,同年被區團委、經委、總工會評為“雙增雙節先進個人”;1989年被區團委授予“五四精英”稱號;1992年被吳忠市評為建筑施工先進工作者;1994年被水利廳評為“十大杰出青年”;1995年被水利廳評為優秀黨員;1996年被水利廳評為優秀施工員,同年被評為全國防洪抗旱勞動模范,獲得2000元獎金;當年還獲得了自治區“新突擊手”的光榮稱號。

          由于他的突出表現,得到了上級組織與群眾的充分肯定和信任,也引起了新聞媒體的關注。1990年4月15日《寧夏日報》2版登載了題為《管渠的小秀才——記共青團員、區“五四精英”榮譽稱號獲得者劉文秀二三事》的文章;1996年10月23日《青年生活導報》頭版登載了題為《劉文秀:工程質量的堅守者》的文章。1997年11月23日《中國青年報》頭版頭條刊登了人物通訊《銅幫鐵底劉文秀》。由此,他聲名鵲起,當然也是實至名歸。但他依然保持著樸實無華的本色,兢兢業業地為水利事業默默地奉獻者熱血、青春。

          ×××同志的事跡突出地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抓自身建設,思想堅定,作風扎實。

          打鐵須得自身硬,他始終將自己擺在一個學習者的位置上,堅持學習,嚴于律己,在實踐中磨練、提高自己。他不滿足于上水校中專時所學,為了系統掌握水利工程方面的專業理論知識,他除了自學,參加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外,百忙之余,報名參加了寧夏農學院工程專業的自學考試,并以刻苦的精神和優異的成績完成了學業。為了提高自己理論水平和經營管理能力,他又參加了中央黨校本科班的函授學習。他深知,現代化的企事業單位需要有現代化意識的人來管理,掌握和運用計算機是大勢所趨。在他的呼吁下,管理處逐年擠出資金,培訓人才,購置設備。幾年來,處機關共購買計算機12臺,培訓計算機操作人員達30多人次。他本人積極帶頭參加學習和實踐,初步掌握了計算機操作技能。為了學習和掌握更多的工程施工和管理知識,他自費訂閱了《建筑技術》、《工程施工與管理》等專業雜志,通過各種渠道獲取知識。他并且能夠做到學以致用,結合實踐寫出了論文《河冬灌區渠道滑坡治理措施芻議》,發表在《寧夏水利》1999年第二期上。作為管理處思想政治研討會的理事,他思想活躍,發言積極,每年都能提交論文。對于下屬,他言傳身教,促其進步。

          二、抓工程建設,把質量當生命,公而忘私。

          正如他的那句口頭禪所說:工程是百年大計,要“銅幫鐵底”。他正是這樣身體力行的。十幾年在工地上的摸爬滾打,使他練就了一副過硬的識假打劣的本領。經他施工的大大小小120多項工程沒有一項不合格,其中:獲得處優良工程的不下20項;馬蓮渠改道工程、漢渠南干溝涵洞工程、貢碑溝涵洞工程、秦渠紀家湖涵洞工程、農場渠砌護工程、水利廳院落改造及道橋工程等獲得了水利廳優良工程;1995年的管理處培訓大樓工程被評為自治區優良工程;在1998年的紅三干渠12標段工程施工中,由于他加強管理,狠抓質量,使該段被評為優質工程,受到了扶貧揚黃灌溉工程指揮部的嘉獎。多年來,他總結摸索出了一套“四早五定三把關”的施工經驗,即早安排、早勘測、早設計、早施工,堅持定方案、定任務、定人員、定資金、定時間,嚴把設計、審核、驗收關。嚴格實行工程建設法人制和項目責任制,積極配合實施監理制。他注重規范管理,每項工程都要求簽訂安全合同,層層把關,按章操作,嚴格施工。他堅持原則,鐵面無私。他的只看質量不看人情的嚴厲態度,使許多施工人員不寒而栗。他不分晝夜,堅守工地,為管理處贏得了安全保障和信譽。

          三、抓制度建設,科學管理,因材用人。

          1、建章立制,規范管理。他接手工程隊以后,打破舊框框,建立了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成立公司后,又制定章程,完善用工合同,制訂了詳盡的《工程施工規范》等,并帶頭嚴格執行。

          2、獎優罰劣,獎勤罰懶,打破喝“大鍋水”的平均主義分配方式,無論在工程公司當經理,還是在任副處長后主管財務、綜合經營、工程時,他都制訂了明確的獎罰細則,兌現起來也決不手軟。

          3、抓后備隊伍建設,著力培養、使用年輕人,放手使用,給他們以鍛煉機會。他提出每年抽調一批大、中專學生和各所的技術員上大工地實踐鍛煉,為全處培養了一批懂業務、會管理、能吃苦的技術人才。

          四、抓經營管理,大膽改革,大刀闊斧上馬新項目。

          劉文秀同志在任工程隊長期間,就曾順應形勢,提出了試行公司制的構想。經處研究后完成了改制,他又動腦筋、想辦法,積極對外承攬工程,增收節支。他提出,發展我處水利經濟,必須以建筑施工業為龍頭,以其雄厚的實力,支持、發展農牧業,發展沿渠經濟,以工保農,以農養牧,促進良性循環。經過管理處的反復研究、確定,最終采納了這一建設性的建議。開發渠堤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水土資源優勢,在東干渠兩側進行農業綜合開發,已開發農田2000畝,養豬500頭,養牛100頭,初步形成了規模。另外,他摸準了市場脈搏,上馬、擴建了水泥預制廠,也取得了十分可觀的經濟效益。

          造林養護管理細則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態條件,創造優美整潔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中所稱城市園林綠地是指:

          (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游園、廣場綠地及道路、河流兩側的公共綠地;

          (二)居民區和機關、團體、廠礦、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專用綠地;

          (三)改善城市自然條件和安全、衛生條件的防護綠地;

          (四)為城市綠化培育各種苗木、花草及其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產綠地;

          (五)風景名勝區綠地。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建制鎮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體制的城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與行政處罰相分離,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園林綠化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六條城市內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造林或者其他綠化城市的義務。

          鼓勵和提倡社會捐助、綠地認養、街路和游園題名等多元化綠化方式。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城市綠化系統專業規劃由市、縣兩級政府組織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報上級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必須根據經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有計劃地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或占用規劃確定的綠地,因調整城市規劃確需變動時,須經原規劃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條城市新建區綠地面積應不少于總用地面積的30%;城市改造區綠地面積應不少于總用地面積的25%。城市綠地由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負責綠化。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橋和沿河兩側應適當預留綠地,其中新建干道預留綠地的寬度不得少于道路總寬度的25%。

          第九條建設項目與其附屬綠化項目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加蓋“城市綠化規劃審批專用章”,未辦理建設工程綠化規劃手續的,不予辦理施工圖審查、招投標,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綠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和逾期未能完成綠化任務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代為綠化,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城市開發建設中,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劃標準預留綠地,少留或不留的,低于標準部分應按當地綠地建設平均費用標準,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一次納綠化建設費用。收費標準由物價、財政、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測算確定,報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年度內分配給各單位的義務植樹任務,均應在規定期限內按標準完成,確保成活率。對未完成植樹任務或未經批準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按《遼寧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繳以資代勞費,用于城區綠化。

          第十二條城市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須將綠化工程列入基建規劃,其基本建設投資中必須包括其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投資,投資比例為土建工程總造價的4%—6%,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一次性將綠化工程建設資金存入銀行專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新建公園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規定進行。占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其設計方案應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占地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其設計方案應報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園林綠地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建筑造景為輔,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公共綠地綠化面積不得少于綠地總面積的70%。

          第十五條城市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駐軍、企業和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其自行負責,但應符合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城市苗圃、草圃、花圃應培育適于當地生長的優良植物品種,保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圃地面積應占建成區總面積的2%以上。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城市公共綠地、風景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行道樹、干道綠化帶內的樹木、花草屬于全民所有;機關、團體、駐軍、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區專用綠地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屬于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所有;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屬于個人所有。

          第十八條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健全日常管護、防火等管理制度,確保城市綠化植物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十九條城市園林綠化,按下列分工實施保護和管理。

          (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園、廣場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干道綠化帶及花壇由園林管理機構負責;

          (二)住宅小區綠地由房產物業機構負責管理;

          (三)機關、團體、駐軍、學校、廠礦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含自管職工宿舍區)區域內的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四)河道、公路、鐵路兩側的綠地由各主管部門負責;

          (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內一切樹木(不論權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砍伐、移植。確因建筑施工、枯死危險、換代更新等需要砍伐、移植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制鎮一次性砍伐、移植30株以上的,報所在縣(市)、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市區、縣級市、所在地的鎮一次性砍伐、移植50株以上的,報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一次性砍伐、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報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凡因建設工程、管線工程和開設商業服務網點等原因,經批準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的,應按規定交納城市樹木砍伐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規劃確定的綠地和現有綠地,未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調整城市規劃、改變綠地用途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由用地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規定交納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網點的,必須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園林綠地內損毀樹木、花草、綠化設施,嚴禁挖砂、采石、取土、毀林、捕殺動物、堆積物質、排放污物等。

          第二十六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對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為保證建筑物、構筑物及管線安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修剪費用的承擔,由雙方協商確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建筑物、構筑物及管線安全時,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應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做好園林綠地植物病蟲害的預防、預報和防治工作。對引進或調出的苗木、花卉、種子,必須按《遼寧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遼寧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疫。未經檢疫的苗木、花卉、種子不準引進或調出。

          第二十九條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參加園林綠化建設的義務和保護園林綠化的責任。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與沿街路和沿綠化帶的單位、商業門點業主建立園林綠化保護責任制。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三十一條擅自砍伐城市樹木、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砍伐或損壞樹木花草價值的20%—5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二條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并處樹木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三條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對公民并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按照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五條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拆除,并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在公共綠地內開設的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管理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違法占用城市綠地、損害城市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造林養護管理細則范文第5篇

          一、主要做法

          (一)創新載體,搭建平臺。

          1、建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規范有形建筑市場管理。于1999年成立了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實行“業主組織招標,企業自行投標,專家評標定標,中心管理監督”的運作機制,將建設工程、房屋裝璜、工程監理、建材采購等統一納入中心實行公開交易。在建設工程方面規定所有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的項目統一進中心交易,做到信息、程序、交易、結果四公開,較好地規范了有形建筑市場的管理。中心成立以來,共進場交易工程335個,交易額18.6億元,通過招投標節省造價1.8億元,平均降低造價8.3%。

          2、建立政府采購中心,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于1999年成立了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政府采購工作。制定了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對采購程序和辦法等作了明確規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三大類共29項,基本涵蓋了行政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政府采購中心成立以來,共實行政府采購668次,預算資金8324.12萬元,節約資金990.14萬元,節約率達11.9%。

          3、建立行政審批中心,優化資源配置服務環境。于1999年建立了市鄉兩級政府辦事大廳,XX年進一步整合行政審批資源,建立了市行政審批中心,搭建集中統一的審批服務平臺。中心落實了“項目、人員、授權”三到位,實行“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內部運作、限時辦結”的運作模式,為資源配置市場化提供優質服務。XX年,中心共受理審批服務事項30618件,辦結30499件,辦結率達99.87%。行政審批中心成立后,核準事項減幅53.56%,審批時限提速35.79%。據每年“雙百民評調查”,群眾對我市軟環境的滿意度不斷提高,XX年比XX年提高了33個百分點。

          (二)健全機制,優化配置。

          1、實行“退二進三”政策,合理配置經營性資產。我市在企業改制過程中運用“退二進三”政策杠桿,在市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有效解決了企業改制資金缺乏的關鍵問題。主要做法是:將城區第二產業退出,搬遷至工業園區生產經營,城區企業地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發展第三產業,將有限的國有資本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結合推進城市化建設進程,來獲取企業改制成本。一是由政府收購國有企業全部股權,全權處置企業資產。二是將國有資產徹底退出,職工身份徹底置換。國有資產徹底退出的方式主要是將機器設備等資產進行公開競價和將企業土地進行招拍掛,獲取資源的最大效益。三是先由政府墊付資金用于改制。“退二進三”政策不僅解決了企業的改制問題,而且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增加了財政收入,完善了城市規劃。全市75家國有企業已完成改制72家,近2億元國有資產退出了競爭領域,6000余名職工身份得到徹底置換。如市工具廠實行“退二進三”政策后,將企業所有機器設備進行公開拍賣,將所得資金336萬元用于企業改制,使157名職工身份得到徹底置換,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推進公共性資產市場化配置,加快城市化進程。一是在市政工程建設方面,將工程立項預算、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統一面向社會,將工程施工、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建設材料等統一進入工程交易中心實行公開招投標。通過市場化運作,市政工程每年為國家節約資金1500余萬元。

          二是在綠化工程方面,對城市綠地的實施和養護分塊細化,分成若干個綠地標號,制定好實施、管理標準和要求,實行公開招投標,為城市建設節約了大量經費。

          三是在廣告經營方面,對入城口和主要路段精心規劃、設計廣告位,分別采取由建設主管部門先投入資金制作后招租和向廣告公司招標的方法,賦予廣告經營權;對主要道路燈箱廣告和街景立面,按其路段效果制定方案,采取暗標的方式進行公開招投標,賦予經營權。

          四是在城市公共場所利用方面,一種方式是對公共場所進行統一規劃,實施統一布點(早點、夜市和水果攤位等),按定點、定時的要求對城市攤點經營權進行招投標。另一種方式是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在主要繁華路段統一制作攤位工棚,將攤位工棚面向市場統一招投標。

          五是在城市保潔方面,將全市城市道路分成若干個區域,一個區域一個保潔服務隊,實行清潔、運輸、收集處置相分離,按國家核定標準制定招投標方案,按市場勞務工工資情況核定標底價,實行公開招投標。通過分類招標,每年可節約保潔資金200多萬元。如將城市25座公廁經營管理權推向市場后,每年不但節約了10多萬元的管理經費,反而可收取10多萬元的出讓費,更為重要的是衛生狀況得到了改觀。

          3、以市場化為手段,規范資源性資產管理。一是加快森林資源合理流轉,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在體制上,成立了林業專家咨詢委員會和同佳林業規劃設計所,為社會參與林業開發提供中介技術咨詢服務;成立了木材檢驗中心,實現產銷直接見面,打破林業部門獨家經營木材的格局,提高木材生產者的利益;成立了國鄉林管理機構,將下屬改制企業的6萬多畝國鄉林收回統一管理,為公開出讓提供了體制保障。在流轉形式上,主要有國鄉合作造林、活立木競標拍賣、租賃承包經營、合作(或股份合作)經營、租賃倒包經營、經營權轉讓和活力木抵押等形式。如道太鄉國有林場林木轉讓公開拍賣,以超出底標6.7萬元被市萬森木藝有限公司競得;寶溪鄉國有林場林木轉讓公開拍賣,以超出底標14.2萬元被福建省浦城縣人競得。據統計,實行公開競標拍賣轉讓價要比私下轉讓提高38%左右。通過森林資源配置市場化,特別是對改制企業的國鄉林、房地產進行統一管理,市場化方式處置后,確保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企業改制籌措了大量資金,同時促進了非公有制林業的快速發展,涌現出了我市全國勞模湯福泉創辦的1300余畝林業科技實驗林場、浙江興南林業公司投入1000萬元資金租賃林地2萬余畝建立的綜合性非公有制林業企業和各林業技術人員參與綜合開發的1萬余畝林業基地等典型,為林業可持續發展注入活力。 【1】 探索資源配置市場化新路子工作總結 的相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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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完善土地出讓機制,規范土地交易市場。我市早在1992年就開始對土地使用權采取拍賣的方式出讓。近年來,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不斷完善,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積極調控二級市場,在市區全面實行經營性用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同時向鄉鎮全面鋪開,XX至XX年共出讓土地64萬平方米,收取出讓金3.7億元。并于XX年開展了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試點,將上洋瓷廠廠區23.6萬平方米閑置用地進行拍賣,獲得資金463萬元,不但解決了657名職工的安置問題,而且還為當地6家企業解決了用地問題,建立了上洋青瓷生產基地,每年可為當地增加稅收300余萬元,為200余人提供了就業機會。

          三是積極探索礦產資源、旅游資源等市場化運作。在礦產資源方面,新設置的礦山采礦權均以拍賣、招標或掛牌的方式公開出讓;對已開采的礦山,采礦權期滿后實行協議有償出讓。在旅游資源方面,通過引進如宋城集團等參與開發,使我市旅游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

          4、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加強非經營性資產管理。于XX年對全市167戶行政事業單位進行了調查,資產總量達6.06億元,占國有資產總量的75%。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出臺了《龍泉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對國有資產的處置范圍、審批權限等作了明確規定。同時,為盤活存量資產,促進國有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集約經營,于XX年成立了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逐步將全市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經營性資產歸集公司管理,實行市場化運作。

          (三)加強督查,規范管理。

          一是建章立制。以制度建設為抓手,促進資源配置市場化行為的規范化。如在工程建設方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的通知》、《康莊工程招投標管理實施細則及評標辦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評標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在政府投資和項目管理方面出臺了《龍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關于規范行政村建設工程項目投資和其他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等;在監督和責任追究方面出臺了《重點工程委派監察員制度》、《軟環境舉報督查制度》和《公職人員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處理辦法》等。

          二是規范財權。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于XX年建立了會計核算中心,納入中心實行集中核算的單位共95家。采取“集中管理、統一開戶、分戶核算”的辦法,實行財務統一核算,會計統一派遣,分配統一標準。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成立了會計委派中心,按照“集中財力、合理安排、科學調度”的原則,發揮政府資金的最大效益。將全市7家國有投資公司的帳目納入中心統一核算,把全市20萬元以上所有政府投資項目活動納入統一管理。

          三是強化監督。建立了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舉報督查中心和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中心,受理群眾舉報,維護市場秩序,確保資源配置有關政策順利實施。同時,以政務公開為手段,將資源配置納入社會監督。

          二、下步工作打算

          經過幾年的探索,我市資源配置市場化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實踐過程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特別是在體制機制方面仍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管理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目前還缺乏科學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二是部門各自為政,工作規范性不夠統一,工作效能有待提高;三是缺乏切實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如對中介機構監管薄弱;四是資源配置市場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等等。

          下一步,我市資源配置市場化工作將以規范行政權力為著力點、以公開透明為基本要求、以創建平臺為載體、以制度創新為抓手、以監督制約為保障,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資源配置市場化工作,努力使資源配置做到行為規范、程序嚴密、運行公開、結果公正、監督有力,從源頭上有效遏制腐敗問題的發生。

          (一)以規范權力為著力點,建立資源配置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主抓,部門各負其責,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依靠人民群眾參與和支持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為資源配置市場化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以公開透明為基本要求,規范資源配置行政許可行為。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規范資源配置的行政許可行為。對資源配置許可項目和收費項目進行清理,凡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保密的,一律予以公開,同時要求各單位編制并公布許可權力運行流程圖,接受社會監督。

          (三)以創建平臺為載體,推進資源配置市場化進程。一是摸清資源配置家底。據統計,由于受規劃等的限制,目前可供配置的資源仍顯不足,而有些資源配置難度大。下一步,我們將結合我市開展的“規劃年”工作,對全市可供配置的資源進行一次綜合普查,進一步完善各項資源配置規劃,制訂詳細的工作計劃。二是制定資源配置工作方案。制定出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工作方案,凡能用市場機制配置的資源,一律取消原有的行政審批,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三是組建資源配置中心。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范運作、運作統一管理”的要求,組建資源配置中心,為全市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交易、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和專營權配置等提供統一平臺。 探索資源配置市場化新路子工作總結 的相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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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制度創新為抓手,為資源配置市場化提供保證。建立健全資源配置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辦法,統一進場標準,統一交易規則,統一接受監管,規范運作機制,鏟除“自由裁量權”和各種人為因素,切實防止“暗箱操作”。

          (五)以監督制約為保障,順利推進資源配置市場化。一是建立資源配置的監督體系,將資源配置工作納入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二是完善監督機制,突出對權力的制約。三是強化信息公開,加快建立和完善行政信息披露和社會聽證制,創新公開的內容與形式。四是建立執法監察的協調機制。五是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同時充分發揮中介組織作用,依法規范中介組織行為。

            3   探索資源配置市場化新路子工作總結 的相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