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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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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對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直接認定或者存在異議的,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邀請有關專家通過論證確認。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主治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引導職工增強排查治理的意識和能力,及時查找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要認真進行查證,如屬實,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部門具體負責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并督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業人員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分包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條 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議,明確各自管理責任,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本單位管理或使用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或委托相關單位統一管理,由統一管理單位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責任: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對本單位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管理情況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本單位應當重點防范、監控的事故風險,提出事故隱患辨識標準;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檢查、風險評估、隱患治理、建檔監控、信息報告、資金保障、獎懲和舉報獎勵等內容;

          (四)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單位安全培訓課程,使從業人員明確崗位責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專家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邀請本單位以外的專家進行安全檢查。對已取得安全標準化一、二、三級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頻次開展專家安全檢查;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工作臺賬應當包括:各類安全檢查,風險評估(評價)記錄;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記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報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信息報表;

          (七)根據安全檢查性質,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各類安全檢查表(卡),從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班組,到每個作業崗位,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檢查記錄;

          (八)建立健全并落實崗位自查、班組巡查、車間(分廠、區隊)周查、單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作業場所、在用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有關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從業人員遵章守紀情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指導和監督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區隊)排查、辨識和治理事故隱患,并對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三)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業務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制定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辨識、治理、驗收等具體工作標準;

          (三)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所屬車間(分廠、區隊)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的維護和保養,確保安全有效運行;

          (三)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二)落實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現場安全狀況和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三)對照安全檢查表,對作業環境、安全設施、生產系統、措施落實和作業人員的情緒狀態、健康情況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作業現場動態事故隱患;

          (四)加強現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等安全裝備的維護和保養,確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作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楚本崗位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上崗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杜絕違章、違法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四)及時查找、消除并報告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六)掌握作業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當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同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者修改時;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時;

          (三)發生事故或者險情時;

          (四)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時。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應當根據事故隱患性質,及時實施治理。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并實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時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護,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采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調。

          第二十一條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驗收和確認。

          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應當報請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和體系;

          (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并定期進行通報;

          (三)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及時關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保障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排查治理監管監察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導督辦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情況;

          (二)協調和指導行業監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三)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豫政〔2019〕41號,以下簡稱《治理責任追究規定》)以及本規定的責任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四)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分析評估、信息報送、舉報獎勵等工作制度;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并承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形成書面意見,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治理并登記建檔。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業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實施。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的,由本單位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 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治理方案和職責分工,擬就掛牌督辦事項,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受理申請的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程序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經營,并在媒體上公告治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應當及時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認定、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三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治理責任追究規定》文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為抓手,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全委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作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利用三年的時間,建立以企業分類分級管理為基礎,隱患自查自報系統為核心,以健全完善責任機制和考核機制為抓手,以制定標準體系為支撐,以廣泛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為保障。通過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和部門監管責任,促進企業由被動接受安全監管向主動開展安全管理轉變,由政府行政執法排查隱患為主動向企業日常管理排查隱患為主轉變,由治標的隱患排查向治本的隱患排查轉變,逐步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三、重點內容

          (一)排查治理范圍:全委范圍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

          (二)排查治理內容:主要是全面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現場管理等薄弱環節。具體包括: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貫徹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3、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工傷保險、安全責任保險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4、企業安全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5、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6、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措施落實情況;

          7、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8、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

          9、應急預案制訂、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10、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

          11、廠內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

          12、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四、職責分工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各負其責,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實歸屬管理和行業管理責任,建立責任明確、職責清晰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委屬各單位分別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企業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防控的責任主體,要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落實整改資金,實施監控治理。

          五、工作步驟

          結合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吸取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成果,注重橫向聯系和點面結合,先試點,再推廣、體系建設分三個階段推進:

          (一)建設試點階段(第一階段:從即日起到2012年12月底)

          1、摸清底數,實施分類分級監管。完成全部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摸底調查,建立單位名錄庫和基礎數據庫。根據企業規模、安全生產基礎條件、安全管理水平和危險有害因素等實際情況,對企業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在對企業分類分級管理的基礎上,依據不同的企業隱患排查內容、治理標準、監督檢查頻次等方面實行差別化監管,提高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2、制定排查標準。各有關單位要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與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為基礎,以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為主要內容,制定細化所有行業、企業的安全隱患排查標準,使企業知道“查什么、怎么查”,使監管部門知道“管什么、怎么管”使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3、統籌安排,確定試點范圍。按照縣安委會《關于印發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蒙安〔2012〕1號)要求,我委確定農機、漁業兩個行業領域為試點單位;糧食收儲和經營總公司均不少于2家試點企業,其他有關單位也要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工作。

          (二)推廣普及階段(第二階段:2013年1-12月)

          1、借鑒試點工作經驗,在全委范圍內全面推進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結合已建立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和基礎數據庫,建立安全隱患動態監管機制。

          2、推進重點監管企業的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工作。依托“金安工程等安全生產信息平臺,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統,主要包括企業安全隱患自查自報系統、安全隱患動態監管統計分析評價系統等,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過程記錄和管理。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報告實行分級報告制度,企業要定期向所在鄉鎮政府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委屬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及時準確上報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三)鞏固提高階段(第三階段“2014年1-12月)

          1、實現安全隱患從排查、登記、上報、監控、整改,到評價、銷號、統計、檢查、考核等全過程、動態化、重預防的管理,構建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按類分級、依級監管”長效機制。

          2、開展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情況督查檢查,進一步完善體系建設工作制度、標準和管理辦法。在全委建立先進性適用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安排部署。委屬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方案,周密安排,科學實施。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第4篇

          為深入貫徹《省政府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全面提升全省發展水平的意見》精神,進一步落實《2014年市安全生產工作意見》有關要求,繼續在我區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各類事故發生,現制定區隱患排查治理“啄木鳥工程”推進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隱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產的生命線,是預防事故發生、減少事故損失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區推進“四區四高地”建設的安全保障。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到各類安全隱患的客觀存在性,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體系,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以務實的態度和工作作風,促進我區安全生產形勢保持良好平穩狀態。

          二、工作目標

          1.完成掛牌隱患整改。按時完成全區57項(市級督辦2項、市級掛牌5項,區級掛牌20項,街道掛牌30項)三級政府掛牌督辦重大隱患整改任務。

          2.理順隱患治理職責。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體系,切實落實各街道、部門和企業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3.推進重點領域治理。加大對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各類市場、“三合一”場所、外來人員集居地、群租房、老舊住宅區等事故多發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力度,不斷提升公共領域本質安全程度。

          三、組織領導

          區安委會組織成立隱患排查治理“啄木鳥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職責分工

          (一)區安監局(區安委辦)

          1.成立隱患排查“啄木鳥工程”工作推進組,組織、協調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有關工作制度,匯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體系逐步形成。

          2.負責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職業危害、中小型生產企業等領域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協調有關部門,在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燃氣、各類市場、“三合一”場所、外來人員集居地、群租房、老舊住宅區等重點領域、地點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

          4.對全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督查。

          (二)各有關部門、各街道

          各有關部門、各街道應當按照《區、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有關要求,切實抓好職責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積極督促有關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對行業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其中:

          1.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牽頭組織好區管建筑行業和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做好區管道路、橋梁、綠化、防汛、泵閘、城市戶外廣告、街景燈光、大型標語牌等設施,區管綜合整治工程、區管公房、人防工程等領域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負責做好衛生系統所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有關工作,從食品安全、重點職業病監測、開展職業病健康風險評估的角度積極協助區安監局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3.區教育和體育局負責做好區屬和民辦學校(含幼兒園)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上述單位落實隱患自查整改。

          4.消防大隊應當做好消防安全領域,特別是要針對“三合一”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區域做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5.交巡警大隊做好道路交通領域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別是要針對工地運土車等大型車輛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

          6.各街道對本轄區內有關掛牌隱患及時進行跟蹤,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并牽頭組織落實轄區內各領域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且特別要在工作中加強督促有關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扎實開展隱患自查自糾活動。

          五、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今年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4月)

          1.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要按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結合自身工作職責,整合現有工作資源,制定相應的工作實施方案,并明確專人負責重大隱患的跟蹤與監控。通過廣泛的宣傳動員,形成全員參與整治,全社會關注、支持和監督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工作氛圍。

          2.按照市安委辦有關要求,區安委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零報告”制度,各有關部門、各街道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區安委辦(區安監局)報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二)全面推進階段(4月底-10月)

          1.各街道、各部門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對查出的隱患,要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屬于一般隱患的,應督促有關單位立即落實整改。對屬于重大隱患的,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及時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整改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2.督促高危企業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四項制度”、隱患整改“五到位”制度落實,突出加強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職業危害、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業企業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工作。

          3.結合全年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7月份“隱患排查治理月”活動,扎實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工作,通過隱患排查與治理,查找安全生產監管“盲區”,解決一批“老大難”隱患,消除一批事故風險。

          4.由區安監局在6月底和10月底組織對今年的三級掛牌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確保隱患整改落到實處。

          (三)總結考核階段(11月-12月)

          1.各街道、各部門應對本年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況進行梳理,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對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細致的總結,并將工作總結于11月底報區安委辦(區安監局)。

          2.區安委辦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完成情況作為目標責任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結合年度考核工作,對各部門、各街道進行考核。并對2014年三級掛牌隱患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同時,各街道應在12月左右確定2015年度三級掛牌隱患單位名單并報區安委辦備案。

          六、工作要求

          1.明確主體,落實責任。各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明確自身監管職責和管理職責。同時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堅決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開展隱患自查自糾活動。對于高危企業和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要建立隱患每月上報制度,充分利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跟蹤落實隱患排查整改情況。

          2.突出重點,治理隱患。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過程中,要抓好掛牌隱患、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對于存在上述隱患的單位,既要積極服務,指導幫助其逐步消除隱患。也要通過安全生產約談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等手段相結合的方法,促使其繃緊安全生產弦,及時主動落實隱患整改。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指導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為載體,著力整治安全隱患,落實安全責任,創新監管手段,強化安全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推進我市市政園林事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各有關部門的監管主體責任;全面排查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危險源監控機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確保安全隱患及時整改,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發生,全面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三、范圍和重點

          (一)排查、治理范圍:城市燃氣、供水、城市道路橋梁、公園廣場、戶外廣告等市政公用設施,全市市政園林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二)排查、治理重點:

          1、城市燃氣:管道燃氣企業的瓶組氣化站、市政管網、燃氣儲配站和燃氣供應站的安全狀況、實體隱患和管理工作中的隱患,主要包括壓力容器檢驗、安全保護措施、消防措施、防雷措施、安全監控裝置及運行,以及上述設施與外面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安全要求、管道被占壓情況、運行維護、應急預案和信息管理系統等相關制度的落實情況。

          2、城市供水:供水企業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水質檢測情況、水質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飲用水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周邊地區對水體水質構成安全的隱患;城市輸配水主干管(管道、管橋等)的安全隱患;液氯儲存、運輸、使用中的安全隱患;自來水廠高壓變電所(間)的安全隱患;應急預案的編制和落實情況。

          3、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防范橋梁、深基坑開挖、腳手架、建筑起重機械事故和規范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為重點,主要檢查橋梁、深基坑工程的專項方案編制、審批情況,施工安全防護情況;腳手架工程的搭設方案的編制、審批交底、驗收及使用情況;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登記、安裝、拆卸、檢測、驗收、使用、維修保養等情況;安全帽、安全帶和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查驗、使用情況。

          4、城市橋梁:在20*年已完成市政橋梁排查的基礎上,重點對社會集資和單位籌資的橋梁進行排查。對不明確管理單位或無單位管理的橋梁逐一明確落實管理單位,建立健全“一橋一卡”制度。排點為橋臺、橋樁、梁板等結構的安全性;橋梁上設置的廣告牌、電力管線、給排水管線、綜合通信管線等是否符合技術規范;日常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5、公園廣場等:加強對公園廣場等安全防護措施進行檢查,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各項游樂設施進行全面檢測檢驗;加強值班,強化公園廣場的治安管理工作,充實安全保衛隊伍;切實控制好高峰時段游人總量,嚴禁超容量,嚴防擁堵、踩踏等突發事件的發生。

          6、市政設施運行和維護:加大對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力度,確保井蓋等設施的完好,消除安全隱患,并對市政設施的維護加固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確保安全。對市區各主要街路及雨季易積水的路段排水設施進行維修改造,為確保汛期排水暢通、安全渡汛提前做好充分準備。

          7、戶外廣告、環衛設施:對市區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經常性的安全大檢查,重點檢查遮蓋外墻門窗、通道的廣告牌和高層建筑樓頂廣告牌。對遮蓋外墻門窗、通道以及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牌,一律注銷設置許可并予以拆除;加強對戶外廣告、環衛設施巡查維護力度,對有緊固件松動、牌體搖晃、鐵架銹蝕等安全隱患的廣告牌,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加固,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特別是臺風季節,要加強對戶外廣告的加固維護工作,確保安全。

          四、實施步驟和工作措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底前)。按照市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成立市政園林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領導小組,制訂實施方案。通過動員會、簡報、懸掛橫幅等形式,多途徑宣傳“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查找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和不安因素,消除違規違章行為,堅決杜絕事故的發生。

          (二)全面排查階段(20*年全年)。各單位要組織對所在行業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落實情況、安全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安全投入和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應急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等。要根據不同時段安全生產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隱患排查工作。通過排查,完善隱患排查臺賬,對安全隱患進行認定、分類梳理、建檔,建立事故隱患庫,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底要清、情況明。

          (三)隱患整改階段(20*年全年)。各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普遍檢查和重點治理相結合,堅持邊查邊改,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時予以整改到位;對一時難以治理的要排出計劃,落實資金和責任,限期整改,并制訂應急預案,加強監控,嚴防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對于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要依法責令立即停業整頓。要加強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充分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隱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單位。對重大安全隱患單位,要逐級上報,實行分級掛牌督辦,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督查驗收階段(20*年11月至12月)。11月底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領導小組將對各下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導,主要內容包括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貫徹落實情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治理資金落實情況、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情況、隱患排查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情況、安全生產治本之策落實情況等。認真做好迎接*市和我市安全生產檢查的準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領導小組,施躍華同志為組長,張京生同志為副組長,*等同志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公用事業科,鄭章貴同志兼辦公室主任,抽調王奕同志為信息員(*)。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成立相應的組織,并確定專人擔任信息員,信息員名單及聯系方式于4月30日前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整治活動的組織和協調,明確責任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狠抓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開展情況將作為各單位今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考核。

          (二)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針對市政園林行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各部門、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項整治方案。要認真排查,從突出問題查起,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點,不放過任何一個事故隱患;要徹底整治,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該整治的要整治,該停業的要停業,該取締的要堅決取締,絕不手軟。要嚴格考核,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實施定期考核、評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安全責任不落實、行為不規范的,要給予一定的警告直至依法處理。

          (三)落實措施,有序推進。各單位要根據隱患排查治理年工作安排,切實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工作有序推進。要實施市政園林行業主管部門不定期抽查制度,要分階段、有重點地對轄區內在建工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用企業等實施不定期抽查,做好抽查記錄,按照差異化管理的要求,定期確定重點監管企業和項目并向社會公布。要實施企業月檢制度。各施工(監理)、公用企業,要在隱患排查治理期間,每月組織一次檢查。由企業領導帶隊作好檢查記錄,實行誰檢查誰負責,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

          (四)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各單位要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為契機,既要治標,著力解決當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更要注重治本,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堅決防止產生新的安全隱患。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加強應急管理。

          (五)規范統計,及時報送。各單位要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制度,按時報送有關信息、數據和資料,領導小組要及時了解和掌握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的進展情況,指導和推進市政園林行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