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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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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和建議范文第1篇

          在座談會上,省保監局、省農委、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林業廳、省民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畜牧局、省政府金融辦,以及人保財險吉林省公司、安華農保吉林省公司、中航安盟吉林省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結合部門工作實際,就我省農業保險工作情況以及對農業保險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做了匯報。

          在聽取了各與會部門和單位的匯報后,王守臣副主任講了話。他說,這次座談會開得很好,主要有三點收獲:一是各與會部門對我省制定出臺農業保險地方性法規形成了共識。二是各與會部門對如何開展農業保險立法提出了好的意見和建議,抓住了關鍵性問題。三是各與會部門都表示要積極參與農業保險立法工作。

          王守臣強調,財政補貼保費的農業保險政策是中央一系列強農惠農富農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農業建設中的一個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保證農民持續增收,減輕農民負擔,幫助農民擺脫貧困,幫助農民防災、抗災、減災,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縮小城鄉差距,提高農業的自我保護能力和國家保障能力等方面,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起步較晚、制度體系建設滯后、政策不配套、市場發育不足等因素的影響,我省農業保險在發展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需要通過開展農業保險立法,來發揮制度建設在農業保險中的重要作用,解決農業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從而保證我省農業保險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

          王守臣指出,我省開展農業保險立法,有三個方面的可行性:一是國家出臺的《農業保險條例》,改變了我國農業保險無法可依的局面,為我省農業保險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我省經過九年的實踐探索,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三是國務院《農業保險條例》的內容比較原則和宏觀,需要結合我省農業保險實際情況,轉化為相對細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規定。

          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和建議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業保險;實施;障礙;消解

          一、關于地方政府經濟干預權的問題

          1.地方政府經濟干預權不明確,干預不適當地方政府經濟干預不明確現象長期存在于農業保險實踐中,為對上述現象進行有效應對,我國在出臺《農業保險條例》的同時對其進行實施。但是基層政府也存在干預不適當的情況。該種現象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下面我們對其進行仔細分析。(1)政府是經濟補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在其中占據重要地位,在實際進行農業保險中存在不適當干預現象。其中主要包括要求投保人的保費進行免除。沒有進行承保的事故以及或者屬于保險人免責的情況下不需要對保險金進行賠償。(2)保險制度不足現象長期存在于省級政府設計中,尤其是在對保險金進行籌措方面存在嚴重不足。大災發生后會對經濟造成極大的損失,在實際進行賠付時政府會出面對其進行干預,封頂賠付以及協議賠付應運而生。我國有多部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最高賠付做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就是其中之一。封頂賠付以及協議賠付就是在賠付問題上對其進行討價還價。,這是對保險法基本原則的違背。該項條例在實施后已經對上述現象進行明顯改善,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還是存在一系列問題,保險人的保險能力被抑制。最終導致政府在保險工作中干預作用逐漸加強。農業保險工作機制形成受到地方政府的直接影響,不僅可實現對農業保險的組織與推廣,還可實現對新成員的吸納。保險人的全程監控以及全職監控導致保險人對政府職能進行代替。在實際對保險制度進行制定時我們應該對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結合,從真正意義上實現保險制度的實施。為社會發展以及經濟發展做出貢獻。2.《農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應進一步規范政府經濟干預權美國2011年重提老羅斯福的“新國家主義”,即“新國家干預主義”,主張擴大政府機能限制私人經濟,由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和控制甚至直接從事大量經濟活動,徹底與純粹的自由市場主義、市場原教旨主義訣別。美國金融危機以及歐債危機使西方經濟思潮開始出現新變化、新趨勢。新國家干預主義正式回到世界經濟思想的前臺瞪。

          二、互助合作保險和農業保險中介組織的問題

          1.互助合作保險和農業保險中介組織沒有具體法律規范農業互助合作保險和農業保險中介組織在實踐中一直存在,關于其合法地位問題卻一直存有爭議。反對的原因主要在于實踐中不規范發展的各種弊端和監管困難的問題,但不應否認的是互助合作保險有其特別的優勢¨21而深受農戶歡迎,如道德危險和逆向選擇更易控制。2009年中央就提出鼓勵農業互助合作保險,2014年又再次提出鼓勵多種形式互助合作保險,足見中央政府的支持態度;而中介組織也具有中立性、農業技術等優勢,在現在商業保險公司主導農業保險的情況下需要,在互助合作保險中更加需要。這兩者都是公民社會發展的產物,顯示了公民自治的力量,屬于經濟法中的社會中間層主體。雖然最后《條例》保留了兩者的合法地位,但并沒有給予有價值的法律規范,只是沒有禁止而已。《農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農業保險條例配套規定》又沒有及時出臺,所以《條例》實施后,對這兩者的發展沒有實質性的推動或規范作用。農業保險中介組織的培育體系依然缺位,縣一級監管依然真空,無資質的中介機構依然存在。各國實踐和理論已經證明,農業保險中不是只有產品就可以的,系統的解決方法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中國目前的農業保險還做不到保本,又由于服務體系長期缺失,導致即使有了《條例》,索賠、勘損、定損、理賠及賠款落實到戶仍然困難重重,反過來又影響了投保的整體積極性。如果說公民自治在農業保險中有重要意義,在中國則更具特殊意義。這主要是由于中國的地理及農業實際情況造成的。中國地域廣闊,地理條件差異大,又以家庭生產為單位,農業保險涉及面廣,但承保標的分散、價值小。

          三、中國缺乏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1.世界各國包括中國農業保險實踐已經反復證明:僅靠政策性農業保險單打獨斗,對農業的保障十分有限。關于巨災保險及其中的農業巨災保險分散機制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但《條例》實施前后沒有實質變化,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都沒有建立起來,連最初步的分保模式、稅收優惠等都沒有規定。2014年中央“規范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也只是倡導性的條款,沒有具體措施,事后也沒有細則或配套規定,直接影響了投保方和保險方的積極性,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2.以建立財政稅收優惠制度為第一步中國雖然沒有建立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但實踐已經開始,繼深圳之后,巨災保險將以指數保險形式在廣東全面展開。根據對農業巨災保險的綜述可知,學者提出農業巨災保險的發展模式:一是國家和各級政府提供再保險;二是運用資本市場力量的風險證券化來提供農業巨災保險;三是政府和市場混合機制。政府提供對于政府會形成沉重的財政負擔,而且這和政府救援基本沒有區別,通過資本市場分散風險的前提是金融混業經營,中國仍然是分業經營模式,充其量是處于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基本法的松動可見一斑。

          四、結論

          《農業保險條例》給了農業保險一定的“規矩”,但有諸多不足,建議對《條例》中沒有規定的,如經濟干預權的規范、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職責、互助合作保險及保險中介組織、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在今后制定的《農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中進行規定。筆者認為:要進一步規范政府經濟干預權,引入政府干預經濟契約化手段;要以培育社會中問層主體為中心構建農業保險服務體系;要以建立財政、稅收優惠制度為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建設的第一步。

          作者:張慧 單位: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人力資源部

          參考文獻:

          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和建議范文第3篇

              關鍵詞:森林保險,農業保險。

              我國的森林保險起步較晚, 1982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的探討,并在1984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顧和總結我國森林保險發展歷程中提到,發展森林保險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使我國的森林保險事業更好地發展起來[1]。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發展森林保險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特別是從2005年以來,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成為研究的熱點,出現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機構和人員也不再局限于林業部門及農林高校,金融機構和其他領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繼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從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與實踐來看,以理論為先導仍然是開展森林保險的重要基礎。因此,希望能夠通過本文對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狀況進行較為系統的梳理與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與實踐中得以借鑒。

              1 開展森林保險的意義。

              對于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意義的闡述一般是從保險的作用、森林資源保護、林業再生產和森林災害補償這四方面展開的[1-4]。劉暢、曹玉坤[4]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森林保險是恢復和穩定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經濟手段,并且從林區恢復良性生態系統的緊迫性、森林災害的嚴重破壞性、林業企業經營的穩定性三個方面論述了發展森林保險業務的重要性。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對于發展森林保險重要性的認識也得到不斷深化。許慧娟等[5]認為,森林保險是林業管理風險的重要手段,在林業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改善發展環境、穩定生產以及增加林農收入、促進農村和諧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險的內涵。

              對于森林保險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趨于一致,歸納起來森林保險是指以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為保險標的,并對保險期限內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3, 6-9]。但是,對于森林保險的歸屬問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森林保險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林業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認為林業保險是以林木種植及保護、加工及與之有關的行業為保險標的。高嵐[7]認為在災害商業保險體系中林業保險險種就是指森林保險,田蕓[3]也持同樣觀點。孫祁祥[11]則認為森林保險是以林場中生長的林木為標的。李媛媛[12]從森林與林業的法律定義出發,提出森林保險不能稱作林業保險,森林保險立法時更不能以林業為保險標的。由以上研究結論可以看出,林業保險和森林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險標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農業保險的關系問題。高嵐[13]將森林保險劃歸到農業保險的險種體系下,并且并列于農業種植業保險。孫祁祥[11]將森林保險劃歸農業保險的種植業險種范疇內,并將經濟林、園林和苗圃保險列為與森林保險一樣的獨立的險種。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義的基礎上,認為不能按照《農業法》中大農業的概念來界定森林保險,因此森林保險不能包括在農業保險當中。出現這樣的差異與研究者對森林和森林保險特點的認識角度不同有較大的關系。孔繁文[1]認為,森林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但也不同于農業保險,它具有自身的特點,如林木資產的增值性、所有制結構的特殊性、資金來源的多元性等。

              3 發展森林保險的制約因素。

              潘家坪[10]從內外部兩方面對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因素進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從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體制方面進行分析,而內部因素主要是從森林保險產品的需求方和供給方的角度進行分析。

              外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欠缺。潘家坪、常繼鋒[14]認為,我國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體制中,使之難以發展。等[15]認為我國森林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范圍、基金管理、費率制度、賠付標準等缺乏法律規范。2)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冷靜等[16]通過參照日本和美國的政府補貼標準,認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許慧娟等[5]通過對江西、福建兩省的調研也提出了同樣觀點。3)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問題。等[15]認為作為政策性的森林保險選擇商業保險經營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發展的。冷靜等[16]提到我國仍沒有解決好發展森林保險的經營模式問題,這將會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的發展。

              內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1)林農對森林保險的需求總體較低,投保面積小。崔文遷等[17]從福建省開展森林保險的實際狀況出發,通過林農的保費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選擇、保險意識這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許慧娟等[5]認為這一制約因素使得大數定律難以體現。2)險種單一,難以滿足林業經營者的需求。冷靜等[16]在對江西省實地調查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森林保險普遍存在的這一問題。李建明[18]從福建省發展森林保險的實踐出發也提到了這一制約因素。3)理賠復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專業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國森林及其災害特點的基礎上,認為這一制約因素在我國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險業務風險大,利潤空間小。石焱等[19]認為,森林保險發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突出使得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風險大。許慧娟等[5]認為我國大部分林業種植者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投入大且風險管理的難度大,森林保險的利潤空間小。所以說我國森林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需求不足和供給有限的雙冷局面[15]。鄭志山、周式飛[20]認為,在森林保險的供給與需求這一矛盾體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險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險的供給方(保險公司)。

              4 發展森林保險的對策。

              要發展我國的森林保險,首先必須對其進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認為我國的森林保險應定位為政策性保險[19, 21-23]。其中陳玲芳[21]認為將森林保險定位在政策性保險上,加大政府對森林保險的支持力度,這既是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外森林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另外,李艷明、陳曉峰[24]在分析廣西森林保險實踐的基礎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

              對森林保險經營模式的對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將森林保險與商業保險分開經營,擺脫商業保險公司制度對森林保險的束縛,并組建專業政策性保險機構[9-10, 15, 25]。而有的學者認為,應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經營模式[5, 19, 26-27]。其中許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險為基礎、商業性森林保險為補充的復合型森林保險體系”的總體思路。出現以上分歧的關鍵是保險公司是政策性還是商業性的問題[1]。李丹、曹玉昆[28]認為,在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模式的同時,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成立政策性林業保險公司,并發展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導+共保經營”并兼顧“政府引導+互保合作”的經營模式。就目前整體的研究情況來看,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觀點較為主流。

              對于發展森林保險其他方面的對策研究可謂是見仁見智[30]。在健全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方面,吳希熙、劉穎[27]認為,應利用已有的試點經驗,并借鑒國外森林保險法規,建立我國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崔文遷等[17]認為應考慮立法實行強制保險的可行性。在提高經營管理技術水平方面,陳盛偉、薛興利[31]通過對林業標準化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機理分析,認為林業標準化能夠有效克服林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技術障礙。潘家坪、常繼鋒[32]認為,運用ART技術設計價格低廉、風險穩定的森林保險產品,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對一些傳統保險合約不予保險的風險提供保障,為有效解決森林保險發展緩慢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辦法。在發展多險種方面,金滿濤[33]認為,可以開辦森林火災保險、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森林綜合保險和森林附加保險。在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方面,李丹、曹玉昆[28]認為政府應加大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財政補助或直接給予參保林業經營者以財政補貼。鄭志山、周式飛[20]提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財政補貼應包括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稅收優惠和建立風險基金。同時,多數研究者從不同角度認為應加強森林保險的宣傳工作[1, 9, 21]。

              總之,森林保險應與林業科技、農村金融等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并且只有不斷創新,不斷完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和保險承保方式,我國的森林保險才能穩步發展[22]。

              5 森林保險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我國森林保險的研究工作經過了20多年的時間,已經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還是不能夠滿足我國森林保險改革實踐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結合我國森林保險實踐而進行的單項實證研究較少,如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和市場主體組織形式的單項研究; 2)專門針對森林保險經營管理技術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險保額評估方法、費率厘定技術等; 3)沒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針對以上我國森林保險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將來一段時間應加強研究的方面具體包括: 1)緊密結合我國目前的實踐情況,特別是2009年財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為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省份,并且這三個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實施,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并參照國外森林保險的成功經驗,開展符合我國實際的森林保險經營模式、政府財政補貼形式、森林保險產品設計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的研究; 2)運用森林資源評價理論與方法,特別是林木資源的價值評價理論和方法,針對具體地區進行林木保險保額評估方面的研究; 3)針對不同的地區和林種、樹種,運用林業經濟和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以及統計計量方法,進行林木風險等級劃分研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費率厘定方面的評價指標設計和計量模型研究; 4)結合林學、森林價值理論、風險與概率理論、森林災害補償理論和宏微觀經濟學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參 考 文 獻。

              [1]孔繁文·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回顧及建議[ J]·中國林業, 1996(10): 34·

          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和建議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業保險;政策性支持;黑龍江。

          一、黑龍江省農業保險政策性支持成效。

          目前黑龍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分別由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承辦。陽光農業、中國人保、大地財險等公司也開辦了商業化農業保險業務。目前黑龍江省確定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中,種植業保險險種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和小麥;養殖業保險險種包括能繁母豬保險和奶牛保險。商業化模式自主推動的險種主要包括烤煙、林木、肉雞等險種。截至2010年7月,黑龍江省實現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收入12.2億元,承擔風險保障128.86億元。

          二、黑龍江省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民的認知程度不高。

          黑龍江省地處祖國邊疆,多數地方地廣人稀,大多數農民長期處于分散封閉的小生產狀態下,傳統觀念根深蒂固;農民的文化素質普遍較低,風險意識淡薄,缺乏參加農業保險的主動性;大多數農民都存在僥幸心理,只有到遇到災害時才央求政府。部分農民不了解保險,沒有自愿參保的意愿;即使有些農民有投保意愿,但承受能力很弱,交保費的壓力較大;少數投保農民對于自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依存關系認識不足,騙保、冒保、虛保現象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讓保險公司防不勝防。

          2.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壓力沉重。

          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地方政府都需要配套承擔一定比例的保費。

          由于保費按照農作物種植面積計算,因此糧食主產區和商品糧調出省市縣的財政支出壓力更為沉重。黑龍江開展農業保險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壓力沉重,如某縣級市全年財政收入只有1億元,2008年分擔的保費補貼支出達2162萬元,如果再擴大承保面積,市財政將難以為繼。

          農業大省、大縣往往是財政困難大省、大縣,地方財政較為困難,主要是“吃飯”財政,地方經濟建設主要靠中央轉移支付,加之中央各個轉移支付專項資金均要求地方財政進行配套,如不進行配套就不撥付中央資金,這進一步加劇了收支矛盾。地方財政難以匹配農業保險的配套資金,致使有些縣區根本不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有些縣區選擇那些承擔縣級配套資金的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造成農業保險畸形發展。

          3.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政策性支持業務普遍虧損。

          由于農業保險同農業緊密聯系,具有災害發生頻率高、損失大的特點。目前我省農業保險政策性支持業務經營模式為保險公司自辦模式,一旦出險,只能由保險公司用自有資金進行賠付,會面臨單險種核算虧損的情況。由于道德風險不易控制,農業保險需要較高的監督成本。為防止部分承保、選擇性投保或投保淘汰或不夠畜齡的豬只和奶牛,需要對投保能繁母豬和奶牛進行實地驗標,承保工作量大、成本高。在理賠時同樣要會同當地農業、畜牧部門一道進行現場查勘以準確確定保險責任、核定理賠金額。對于種植業保險,由于農作物在受災后具有自我恢復性,災害對農作物造成的損失往往要進行二次定損;對于養殖業保險,只要有一頭豬死亡就要進行現場查勘,工作量巨大,造成保險公司經營成本高,農業保險險種普遍存在虧損現象。

          三、促進黑龍江省農業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1.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在開展宣傳工作的過程中,既要考慮到黑龍江省農村地域分散、交通不便、通訊落后等特點,又要考慮到農民文化水平低,小農意識嚴重等特點。宣傳形式要多種多樣,可利用網絡、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進行宣傳,宣傳方式更要有針對性,使廣大農民充分認識農業保險并認識到參加農業保險的好處。

          2.完善農業保險的相關財稅支持政策。一是要加大重點農產品的保費補貼比例,減輕縣級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比例。二是實行區別對待的保費補貼政策,中央財政對糧食主產省與非主產省實行差別補貼政策,對黑龍江省這樣的糧食主產省份要加大補貼力度,確保糧食安全。三是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要研究建立巨災風險基金,解決因重大災害所造成的超賠問題。四是對農業保險業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減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營業稅和所得稅,提高自我積累和應對風險的能力。

          3.相關部門要為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政策性支持提供便利條件。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進一些為好的保險公司參與本地的農業保險業務,并給予一定支持;各地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選擇,既要適度分工,也要適度競爭,要根據服務業績對保險公司開展農險業務實行優勝劣汰;對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可給予經辦政府采購范圍內的車輛、房產,以及農機具、農房等保險業務的優先權,在區域內讓其農險與非農險“打包”承保,使之以險養險,以解決目前農村保險市場上商業保險公司爭搶財險和壽險,而農業保險無人問津的問題;地方各級政府要組織協調農業服務組織、龍頭企業、合作社等發揮自身優勢,為農業保險政策性支持業務的開展提供配合和支持,實現“雙贏”。

          4.加強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我國農業保險經歷了幾十年的發展,至今還尚未形成專門的農業保險法。《保險法》是一部規范商業性保險的法律,對于具有特殊性的政策性的農業保險不適用。《農業法》中也沒有關于農業保險的相關規定。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法律缺位的情況下,黑龍江省可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先出臺地方性農業保險法規,為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法律保障,也為將來國家制定統一的農業保險法律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丁國光,吳孔凡,易 .黑龍江、吉林兩省開展農業保險情況的調研報告[j].農村財政與財務,2008(6)。

          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和建議范文第5篇

          關鍵詞:政策性種植業;保險審計;風險管控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淺議政策性種植業保險審計方法及改善經營管理的對策

          收錄日期:2016年11月1日

          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專項審計,對于摸清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運營的真實情況、排查業務管控中的重要風險、提升風險環節管控和促進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尤為重要。這便要求審計人員能夠熟練掌握識別虛假承保理賠信息的手段和本領,并且能夠準確判斷產生問題的根本原因,制定有效的應對方法,以便為管理層提供最有效的管控方案。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合規專項審計背景

          近年來,隨著國家三農政策扶植力度不斷加大,國內政策性農業保險市場迅速發展,在政策性種植業保險業務開展過程中,各保險主體及地方涉農部門頻發不法人員套取政策性農業保險資金的違規、違法案件。主要通過虛構保險標的、虛增投保面積、代繳農戶保費及虛報損失面積、程度等方式,套取財政補貼及農險賠款,導致政策性種植業保險業務數據不真實,無法使政策性種植業保險專項補貼資金最大化發揮支農惠農作用。如何保證財政補貼專項資金落到實處,切實達到支農惠農的目的,對當前各保險公司,提出了新的管控要求。

          二、政策性種植業保險常見違法違規問題及產生原因

          目前來看,發生虛增、虛構種植面積,套取財政補貼的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以個人名義,虛增、虛構種植面積進行投保,并虛報損失,領取賠款。該類問題的發生,主要是由于個別人員自律性不高,因當前技術手段有限,在承保和理賠時無法做到對耕地所有人進行逐筆核實確認。

          二是村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政府機構代其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繳納保費,虛增、虛構種植面積進行投保,領取賠款,用于支付保費及其他開銷等。此類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為個別區域在開展政策性農險時,采取任務攤派方式,各級政府為了完成任務,制作虛假材料為農戶進行投保。

          三是地方政府要求將賠款整體支付財政賬戶,由政府對于賠款進行二次分配,導致部分參保農戶無法得到準確、合理補償。此類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的強勢要求,保險人無法與其進行有效協商。

          四是個別村干部,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其名義進行投保。賠款雖支付村民賬戶內,但村干部以費用打至該村民賬戶為由,要求其將該筆款項取出上交,或該村民賬戶由村干部實際使用。此類問題發生多是因為農村工作情況復雜,村民對于自己的權益不知情,正當利益無法得到保護。

          三、政策性種植業保險審計案例

          (一)以村干部名義投保或虛增耕地,截留、挪用賠款。在審計過程中常發現鄉鎮政府以村干部名義,虛增、虛構種植面積進行投保,并將賠款截留,用于其他用途。此類問題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保單簽單日期與同類作物簽單日期存在差別;二是投保面積畝數較大,且為整數,存在極高巧合因素;三是保單中戶均投保面積明顯高于同村或同鎮鄰村其他保單;四是以鎮為單位投保大畝數農戶多分布于該鎮的各個村,存在主觀挑選行為;五是投保資料中的土地流轉手續為偽造。

          如:在審計過程中,非現場篩選水稻集體投保的保單,發現存在一筆保單以鄉鎮為單位投保,投保標的為5,000畝,簽單時間為2013年9月,而該區域、該險種其他保單簽單日期集中在6月。根據以上特征,審計人員將該筆業務列入抽樣范圍。現場檢查調閱該保單投保資料發現,該保單投保戶數為17戶,投保標的總畝數為5,000畝,計算得出戶均投保畝數為294.12畝,明顯高出該區域戶均投保面積。調閱該保單承保檔案,發現投保的17戶農戶來自17個不同的村,多份土地流轉證明日期相同、簽字筆跡雷同。通過理賠系統查看該保單項下發生的賠款,總金額為160萬元,進一步追蹤賠款支付對象發現,賠款均支付到鎮會計核算中心,沒有直接支付給農戶。根據以上疑點,審計人員認為該保單存在承保真實性、理賠真實性風險,需進行實地走訪,核實疑點。審計人員將該保單中17戶農戶選定為走訪目標,對于該保單中農戶實際種植土地情況及賠款情況,進行現場走訪核實。首先到其所在村進行走訪,隨機與其他村民了解當地種植大戶情況,得知該村的糧食種植大戶并非上述保單中的人員;審計人員繼續走訪了投保單中的農戶,經了解,該投保人為村干部,本人表示對該保單中所投保土地并不知情,且沒有收到過賠款。隨后與村、鎮工作人員進行核實,清單中的參保農戶均為各村村干部,鎮政府把各村沒有參保的土地以他們的名義投保。農戶自繳部分保費由鎮政府支付,賠款由鎮政府領取,賠款沒有支付給農戶,而是用于各村災后的防治建設。

          (二)代農戶繳納保費,虛增賠款,用于支付保費及其他開銷。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存在村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村里代其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繳納保費,虛增、虛構種植面積進行投保,領取賠款,用于支付保費及其他開銷等,導致政策性種植業保險業務數據不真實,村民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險補償,無法享受到政策性農業保險專項資金的支農惠農政策。此類問題有以下特征:一是個別農戶投保面積明顯高于其他農戶;二是干旱出險不應僅少數農戶出險,且出險農戶均為大戶;三是賠案要素不完整,不能清晰反映案情。

          如: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某公司存在一筆以村為單位投保的保單,該保單中項下總計投保705戶,投保標的畝數為2,319.29畝,其中5戶投保面積在45~50畝之間,共計投保238.45畝,占該村投保面積的10.28%,其他農戶戶均投保2.97畝,存在個別農戶投保面積明顯高于其他農戶的現象。根據上述特征,審計人員將該筆業務列入抽樣范圍。現場檢查調閱該保單的投保資料,投保清單中農戶簽字筆跡雷同,關聯賠案賠款金額49,200元,賠案出險原因為干旱,但理賠農戶僅為保單中投保面積較大的5戶,不符合干旱災害農作物大面積出險的特征。損失程度為全損,賠案照片中無法體現全損狀態,賠案中未留存領款人聯系方式,無損失鑒定材料。根據以上疑點,審計人員認為該保單存在承保真實性、理賠真實性風險,需進行實地走訪,核實疑點。將該保單中投保耕地畝數較高農戶選定為走訪對象,并隨機走訪其他未出險農戶了解投保情況是否真實。首先到其所在村進行走訪,未見到保單中5位投保面積較大的農戶本人,隨機與其他村民了解5位農戶情況,表示不了解上述5位人員耕地情況。審計人員隨機走訪該村其他農戶,均表示對于種植業保險情況不知情,受訪者本人均未參與過種植業保險投保、繳費,但這些農戶的保險信息均在該保單中體現,未發生賠款。

          (三)政策性種植險賠款被基層政府二次分配,無法對參保農戶進行準確、合理補償。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個別地區存在當地政府對政策性種植業保險賠款強力介入,不但主導農戶出險、報案、查勘、定損環節,更將本該直接支付給農戶的賠款由政府部門進行二次分配,部分用于農業相關設施、人員的日常開支,部分以補貼和賠款混合支付給農戶,導致部分參保農戶無法得到準確、合理補償。此類問題主要疑點是賠款未直接支付給農戶,而是直接打給村、鎮政府或農業相關部門。

          如: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某分公司在2013年8月對于2012年12月結案的政策性種植業保險進行重開賠案處理,總計17筆,金額合計1,737,681.80元。因政策性種植業保險理賠工作需要在現場進行損失核定,一次性進行賠付處理,一般不會發生因技術原因導致定損、賠付不準確的情況。因此,審計人員將上述賠案列入重點審計范圍。現場檢查調閱上述重開賠案紙制案卷,未見充分依據支持,進入系統查看賠款去向,發現上述賠案首次賠款和重開賠案賠款均轉入當地縣財政局賬戶。審計人員與公司管理層進行了解核實,根據該省財政廳要求,將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轉入縣級財政局賬戶,由財政部門將賠款支付到農戶一卡通,但當地鄉鎮地政府認為以上賠案的首次賠款及賠付方案,不能平衡各村受災情況,該賠款被鄉鎮政府進行二次分配。后因部分農戶未能得到實際應有補償,進行上訪,政府為了維護當地治安及社會穩定,請求人保財險公司重新進行賠案處理,對于上訪農戶進行補償。

          四、政策性種植業保險審計帶來的幾點啟示

          (一)查找合規及管理漏洞,及時為管理層提供改進建議。本次政策性農業保險合規專項審計,該公司審計人員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的主要風險,進行了摸底排查,找到業務管理流程中存在的主要薄弱環節,并針對主要風險提出具體管理建議。對于投保畝數偏大的農戶標的,進行實地查驗標的;對于出險時報損面積大、損失程度高的報案情況,進行現場查驗核實;對于同一投保清單內,存在于多個不同自然村的,進行實地查驗標的;對于投保清單中投保,要進行抽查核實;對于賠款截留問題,要求政策性農險賠款經保險公司業務系統直接支付給農戶,改進思路。

          (二)總結審計發現問題及方法,進一步查深查透查實。政策性種植業保險業務真實性審計實際工作中,往往遇到各方的不配合,阻礙審計人員得到真實信息。有時發現真實性風險較高的案例,迫于審計手段限制,無法深入調查,需要審計人員充分思考,采取更多的有效取證渠道。審計人員需要掌握充足的農業基本知識,了解當地種植業基本情況;對于高風險異常數據要高度重視;充分利用村、鎮農業部門數據信息進行核對;對于存在疑點的土地流轉手續,應核實耕地來源,采取向實際耕地所有人進行核實的方式;走訪農戶時,要與農戶本人進行訪談,必要時還要向其他村民了解情況;要以理賠資金流向存在疑點的案件為主要線索開展工作。

          (三)建立數據信息體系,使政策性種植業保險業務公開透明開展。目前政策性種植業保險業務開展過程中,公開公示工作很難得到有效效果,應建立政策性保險信息網站,將承保及理賠信息公示于網站,農戶可隨時查詢往年承保、理賠情況,起到有效監督作用;同時建立數據平臺,充分發展大數據時代信息優勢,可以對各村農戶當年作物種植情況進行查詢、核對,隨時對于異常變動信息進行跟蹤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