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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的方針,按照社區建設和社區殘疾人工作的要求,聯系我市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殘疾人的現狀,以維護社會穩定、恢復殘疾人社交和就業能力、減輕社會和家庭負擔為主要目標,以立足于社區的工療站為載體,以為社區殘疾人提供日間托管、康復訓練、輔助就業服務為主要內容,以政府主導、行業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為實現形式,為促進殘疾人充分參與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標
(一)減少精神病患者的復發率和降低肇事肇禍率,穩定精神病患者的病情,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區經濟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通過康復訓練,提高精神病患者、智力殘疾人的社會適應能力,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減輕社會及家庭負擔,減少“關鎖”精神病患者、智力殘疾人的現象。
(三)解決社區內精神病患者、智力殘疾人的就業問題,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庇護性就業和支持性就業服務,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創造就業條件,使更多的殘疾人經過一段時間的工療后能回歸社會就業。
三、建立健全規范的康園工療服務體系
(一)由*市殘疾人展能中心統籌、指導全市康園工療機構業務運作。
(二)由區、縣級市殘聯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區康園工療站服務中心(下稱區服務中心),原則上每條街道設1個康園工療站,作為區服務中心的連鎖服務點。有條件的鎮也可建立康園工療站。
(三)有統一招牌,統一標識,如:××區康園工療站服務中心、××街康園工療站。每站接收工療人員應不少于30名,其中精神病患者比例不少于40%。
(四)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區服務中心配置專職工作人員5-8人;工療站配置專職工作人員4-6人,其中至少1人為社工(康復)專業人員。工療站專職工作人員中,要聘用勝任工作的輕度殘疾人(或殘疾人直系親屬),殘疾人(或殘疾人直系親屬)員工比例不得少于50%。
(五)人員的招聘方法、條件。
采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法,通過考試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街鎮轄區內熱愛殘疾人事業、恪守“人道、廉潔、服務、奉獻”的職業道德和有良好心理素質的熱心人士,具備如下條件者可擇優聘為工作人員(能勝任工作并持有本市《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或殘疾人直系親屬優先)。
1區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1)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心負責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身體健康;
(3)年齡在35周歲以下。
2工療站工作人員。
(1)善于與殘疾人溝通,有較強的責任心;
(2)具有一定的生產管理經驗;
(3)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
(4)年齡在45周歲以下。
3工療站社工(康復)專業人員。
(1)社會工作(康復)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責任心強,善于與殘疾人溝通,具有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
(3)年齡在30周歲以下。
(六)招聘程序。
登報和街道轄區內張貼招聘公告,采用自愿報名與各街殘聯、社區居委會、工療站、社區殘協推薦報名的方式,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考核、公示的程序,由各區、縣級市殘聯統籌組織實施。
(七)康園工療機構主要工作。
1*市殘疾人展能中心:
(1)負責指導全市康園工療機構的組建與日常管理;
(2)負責協調全市康園工療站產品的產供銷業務;
(3)負責全市康園工療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
2區服務中心:
(1)制定本中心以及所轄工療站的發展計劃;
(2)負責區域內工療站的組建、管理;
(3)負責制定落實工療站康復訓練項目;
(4)負責工療站產品的產供銷業務;
(5)建立工療站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工療站勞動生活制度,娛療、體療制度,工療站專職人員守則,工療人員須知等;
(6)定期向區、縣級市殘聯、民政部門匯報上述工作情況,按有關規定辦理年審手續。
3工療站:
(1)全面負責工療站工作,根據區服務中心授權對工療站人財物進行管理;
(2)組織站內工療人員進行職業、生產勞動技能培訓,組織安排他們生產勞動;
(3)負責監護工療人員的安全;
(4)組織開展文體活動。
4社工(康復)專業人員:
(1)為每個工療人員建立康復訓練卡,定期做好康復訓練記錄;
(2)督促需服藥的工療人員按時、按量服藥;
(3)定期對工療人員進行康復效果評估;
(4)發現工療人員有病情變化,及時督促并協助家屬,送病人入院接受治療;
(5)對工療人員進行心理衛生輔導,開展文體活動;
(6)對工療人員家屬進行有關精神病、弱智康復知識的培訓,與家庭配合對工療人員進行康復治療。
四、保障措施與管理
(一)加強領導。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工療站的領導,將工療站建設作為為民辦實事的具體舉措,落實資金、場地和各項扶助措施,并列入社區建設工作考核內容。研究制定鼓勵單位、團體和個人資助區服務中心及工療站工作的辦法,爭取社會各方面對區服務中心及工療站工作支持和幫助。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所用的低值易耗辦公用品,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下,優先購買使用工療站的產品。
社區殘疾人協會應主動協助和監督本方案的實施。
(二)加強管理。
1各區成立的區服務中心由區、縣級市殘聯直接領導,按照《××區康園工療站服務中心章程》規定,開展工作;區服務中心負責所轄街工療站人財物以及業務的統一管理。
2工療站由區服務中心直接領導,并接受本街道殘聯和精神衛生機構業務指導。
3工療站屬公益利事業,不以贏利為目的。對站內的無業貧困精神病患者、智力殘疾人生活費要適當給予補貼;根據工療站實際情況對參加工療站生產勞動的工療人員發放勞動津貼。
4積極推薦工療后病情穩定兩年以上、有勞動能力、能勝任工作的工療人員參與社會就業。
5實行區服務中心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制度,及時掌握和溝通有關信息,區服務中心每季末月25日前向區、縣級市殘聯報送本季工作報告;每年12月25日前向區、縣級市殘聯、民政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衛生局報送本年工作報告和各相關報表,經審核后15個工作日內報市殘聯、民政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衛生局。
6加強輿論宣傳和社會監督。堅持以人為本、共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輿論導向,擴大工療站的影響,正確理解、對待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殘疾人,促進精神病患者、智力殘疾人回歸社會。
(三)落實場地。
完善工作網絡服務場所,區服務中心辦公場地由區、縣級市殘聯解決;工療站場地由所在街道無償提供,工療站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
五、經費、補貼來源
(一)區服務中心、工療站開辦費用。
由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次性撥給予每個區服務中心、工療站開辦費補助,分別為6萬元和3萬元。
(二)康復訓練經費。
康園工療機構康復訓練經費在開辦兩年內按每個工療站接收30個工療人員,每人每月400元標準計算安排,經費來源由市福利彩票收入中的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和區、縣級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別承擔30%和70%。康園工療機構在開辦兩年后接收工療人員達不到30人的,從第三年起,康復訓練經費按照工療站實有接收人數計算安排,并由市殘聯負責審查確定其是否需要繼續開辦或停辦。
(三)工療人員的生活補貼和勞動津貼。
工療人員各項生活補貼和勞動訓練津貼在工療產品收益中提取發放,標準由區服務中心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六、具體實施
【關鍵詞】精神分裂癥;積極心理學;護理干預
【中圖分類號】R473.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6350(2016)02—0342—03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病癥明顯、治療難度大、復發率及致殘率均極高的精神病,不僅可對患者的身心造成極大傷害,最終將導致其社會功能低下[1]。精神分裂癥患者多伴有自卑絕望等負面情緒,也是導致其基本不愈及復發的根本原因所在,如何疏導及緩解患者的不良心理狀態成為目前精神分裂癥可否治愈的關鍵所在。護理人員對精神分裂癥患者的護理得當與否是決定治療預后的重要環節,目前有學者提出應當在日常護理中注重對患者的心理狀態疏導及干預,在緩解患者不良情緒的同時應積極誘導患者的正面積極心理狀態產生[2-3]。積極心理學是旨在激發患者自信、滿足等積極情緒,提升患者生活幸福感的一門理論學科,本文主要分析積極心理學理論指導下的護理干預用于精神分裂癥患者的臨床應用價值。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將本院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間的精神分裂癥患者74例納入研究,所有患者符合精神分裂癥診斷標準,所有患者家屬在了解研究過程后均簽署知情同意書。根據接受的護理干預措施不同,所有患者隨機分為觀察組(n=37)及對照組(n=37)。對照組患者接受臨床常規護理干預,其中男性17例,女性20例,年齡16~59歲,平均(34.28±7.51)歲;觀察組患者接受積極心理學理論指導下的護理干預,其中男性16例,女性21例,年齡18~60歲,平均(35.09±8.43)歲。兩組患者的一般資料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護理方法
1.2.1對照組該組患者接受精神病患者常規護理,即:護理人員對其進行日常健康教育,為患者提供娛樂活動包括打牌下棋、讀書、看電視等,護理人員對患者給予支持性心理治療,不涉及積極心理干預。1.2.2觀察組該組接受積極心理學理論護理干預,與患者進行親切交談,建立良好的治療關系。針對患者及家屬關心的問題進行詳細耐心講解,并給予針對性指導意見。對患者的無助感進行勸解、鼓勵、安慰,幫助患者及家屬建立疾病康復的信心[4]。組織患者參加相關講座,鼓勵其進行自我心理狀態表述及團體活動的參與;為患者提供其感興趣的報章雜志進行閱讀,聆聽安靜優雅的愉悅,引發患者對新知識的探知及好奇心理,使其心態平靜;鼓勵患者將自己的情緒記錄下來,通過觀看勵志人物的相關視頻錄像,使患者樹立起積極生活及重新投入社會的信心及希望[5]。
1.3臨床價值評價方法
1.3.1積極心理評分患者接受護理干預后,采用幸福進取者問卷(HEIQ)評價積極心理品質,HEIQ問卷包括6個維度:幸福感、人際關系、目標管理、克服困難、自我肯定、學習成長,得分越高、幸福進取程度越高。1.3.2精神病癥狀采用簡明精神病評定量表(BPRS)對兩組患者接受不同干預前后的精神病癥狀進行評價,具體包括焦慮抑郁、活力缺乏、思維障礙、敵視猜疑四方面,分值越高,病情越嚴重。1.3.3社會功能及自尊水平評分采用社會功能缺陷篩選量表(SDSS)對兩組患者接受不同護理干前后的社會功能情況進行評價,分值越低,患者社會功能越好;采用自尊量表(SES)對兩組患者接受不同護理干預前后的社會功能情況進行評價,總分10~40分,總分越高、自尊程度越高。
1.4統計學方法
所得數據均采用統計學軟件SPSS22.0進行分析,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積極心理評分
觀察組患者接受積極心理學理論指導下的護理干預后,幸福感、自我肯定、目標管理、克服困難、人際關系、學習成長等積極心理評分值均明顯高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2.2精神病癥狀
觀察組患者接受積極心理學理論指導下的護理干預后,焦慮抑郁、活力缺乏、思維障礙、敵視猜疑等精神病癥狀評分值明顯低于對照組患者(P<0.05),見表2。2.3社會功能及自尊水平評分兩組患者的基礎社會功能、子準水平評分值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觀察組患者的護理干預后社會功能評分較對照組低、自尊水平評分較對照組高(P<0.05)。
3討論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高致殘慢性疾病,據相關統計研究顯示其致殘率達75%以上,終生患病率約0.65%,若不及時加以積極干預,將嚴重影響患者的精神健康及正常生活能力[6]。住院治療是目前精神分裂癥的主要治療方式,但是患者長時間處于醫院密閉環境中、交流環境少,有可能會精神狀態惡化、病情加重[7]。在精神分裂癥患者的治療中,心理治療扮演著重要角色,應當最大程度的恢復患者的良好心理狀態。有研究顯示,精神分裂癥患者多伴有自卑絕望等負面情緒,自身幸福感及生活質量均低下,成為阻礙患者康復的最主要因素[8]。良好的心態及正面的情感體驗有助于提升患者的心理健康度,在以往對精神分裂癥患者的護理干預中,往往重點關注患者的定時定量藥物服用情況,對患者精神異常程度的評估、對患者的心理狀態了解及干預則較少涉及[9]。最新的研究顯示,在精神分裂癥患者的整個治療過程中,護理人員是與其接觸最多的人群,護理人員對患者的心理狀態誘導及干預將成為影響治療結局的關鍵因素之一[10]。最新的精神疾病護理要求,護理人員應當對患者的不良心境進行積極干預,向患者灌輸積極的心理狀態,因此基于積極心理學的護理干預措施逐漸受到臨床重視。積極心理學的中心思想為激發個體的主觀能動性,使之形成積極的品質,促進人們生活適應能力的提升[11]。基于積極心理學的護理干預措施中,注重對患者的信任及希望關注、使患者感受被關注并增強內心幸福感,其內涵是增強患者的力量、增加患者的愉悅及快樂等美好體驗,而非僅僅是減輕患者抑郁、焦慮、低自我效能等消極心理[12]。在本次研究中,將積極心理學理論與護理干預相結合并應用于精神分裂癥患者中,重點觀察患者在精神狀態、疾病評分及社會功等方面發生的改變。在積極心理評分方面,本次研究結果顯示:觀察組患者接受護理干預后的幸福感、自我肯定、目標管理、克服困難、人際關系、學習成長等積極心理評分值均明顯高于對照組患者(P<0.05),提示積極心理學理論指導下的護理干預措施不僅可以減輕患者的痛苦與煩惱,在整個治療過程中還賦予了患者自信、滿足、樂觀等積極心理,對于遠期的疾病康復及減少復發等均有積極作用[13]。精神病癥狀評分是臨床判斷精神分裂癥等精神疾患最主要的評價指標,患者心理狀態的改善必然伴隨著整體精神病癥狀的改善,故精神病癥狀評分不僅可以反映患者病情的輕重,也可以側面反映患者心理狀態的改變[14]。上述研究結果顯示:觀察組患者接受護理干預后焦慮抑郁、活力缺乏、思維障礙、敵視猜疑等精神病癥狀評分值明顯低于對照組患者(P<0.05),提示積極心理學理論指導下的護理干預可以有效緩解精神分裂癥患者的臨床癥狀。精神分裂癥患者普遍伴有自卑心理及社會功能降低;測定患者的社會功能及自尊評分也是評價治療有效性的指標之一,上述研究結果顯示:觀察組患者接受護理干預后社會功能評分低于對照組、自尊水平評分高于對照組患者(P<0.05),提示積極心理學理論指導下的護理干預可以有效降低患者的負面情緒、提升整體社會功能水平[15]。綜上所述,積極心理學理論指導下的護理干預應用于精神分裂癥患者中,有助于相關臨床癥狀的緩解,在優化患者心態以及強化患者社會功能等方面均有極大優勢,是一種理想的現代化護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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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所檢察對強制醫療進行監督存在的問題
根據新刑訴法,監所檢察部門有權對強制醫療進行監督,但由于立法的過于原則性及強制醫療的特殊性,基層監所檢察部門對強制醫療的監督工作存在著以下困難。
(一)監督指向不明確
精神病患者由于民事和刑事責任能力的不足和缺失,醫療機構對其治療過程必然不同程度地具有強制性,因此強制醫療機構的外延理論上應涵蓋所有有能力收治精神病患的醫療機構。監所檢察部門作為強制醫療的監督主體,其監督必然要指向具體的特定的執行機構。監所檢察部門在強制醫療中要監督誰、由誰(具體的檢察機關)監督、如何監督是不能回避的三個命題,其中“監督誰”是前提和基礎。由國家司法機關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必然由國家司法強制力予以執行,其司法成本(監管與治療)亦必然由國家承擔,因此有資格收治此類醫療對象的必然是隸屬于司法機關的醫療機構,而現階段具有這一特性的只有公安機關管理下的安康醫院。1988年1月29日公安部《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會議紀要》(公發〔1988〕5號)要求各地抓緊建立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并將此類機構統一定名為“安康醫院”,收治的五類對象中包括有殺人、放火、、爆炸行為的。2004年9月20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4〕71號)再次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盡快建立安康醫院。安康醫院雖然是具有人身強制性(類似看守所、勞教所)的專門醫療機構,但由于其適用的是非司法程序,因此成為不受檢察監督的“化外”之地。新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確立強制醫療制度時雖未明確指定其執行機構,但各地的通行做法是將被強制醫療決定人報各省公安廳監管總隊同意后送至安康醫院執行。這使安康醫院無論情愿與否只能自揭其神秘面紗走向公眾的視野,完成了前生今世般的蛻變。安康醫院以強制手段實現醫療目的,依法無期限地限制和剝奪被強制醫療人的自由,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是必需也是必然的。據統計,目前全國只有24所安康醫院,其中湖南省僅有一家(某縣安康醫院,行政副處級),隸屬湖南省公安廳監管總隊。該安康醫院現收治有精神病人460余人(其中女性47人),其中由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23人,配備監管干警14人,臨聘人員60余人,治療工作由該縣精神病醫院承擔。盡管安康醫院事實上已承擔了強制醫療執行的重任,但法無明文規定,其執行主體的法律屬性仍不明確。這必然導致監所檢察部門對強制醫療工作進行監督指向的不確定性。同時,安康醫院是作為公安機關的一個部門接受檢察機關的普遍監督還是作為強制醫療的執行機構接受檢察機關的專門監督(類似看守所)亦必然成為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杯葛的問題。
(二)約束措施不具體
目前基層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強制醫療活動的監督主要集中在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種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上。《刑訴規則》第543條規定了公訴部門對公安機關采取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是否適當予以監督;第547條規定了監所檢察部門對公安機關在對涉案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措施時有體罰、虐待等違法情形進行監督。盡管新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對約束措施進行明確和規范,但無論采取何種約束措施,均不應是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因為刑事強制措施在程序上具有專有性,它只能適用于刑事訴訟。而實踐中,由于涉案重大,強制醫療對象的鑒定大多是在被逮捕羈押后才作出,此時偵查監督部門由于不愿承擔錯捕的責任往往以逮捕時并無錯誤(未見鑒定結論)為借口不去主動撤銷逮捕;公安機關由于約束措施無章可循且受人力、財力的制約,大多以檢察機關并未撤銷逮捕為由將被強制醫療申請人繼續羈押在看守所內簡單了事;公訴檢察部門為保證強制醫療程序的正常進行更不愿率先承擔釋放被強制醫療申請人的風險。檢察部門與偵查機關的相互推諉與利益搏奕直接導致非法羈押。“已身正方可正人”的監督規則使監所檢察部門的駐所檢察監督陷入尷尬境地。即使勉強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但由于法無確定定拒不糾正的法律后果,公安機關經“二害相權取其輕”后自然不愿承擔將精神病人約束于看守所外的風險。新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對約束措施作強制性的明確規定是以上矛盾的癥結所在,這必然使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監督淪為空談。
(三)內部配合不密切
《刑訴規則》第540條和661條將強制醫療決定和執行活動的監督權分別交由公訴檢察和監所檢察行使,這雖是分工但更需配合。首先是部門配合的問題。現有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法院將強制醫療決定書和強制醫療執行通知書在送達公安機關的同時送達檢察機關監所部門,也沒有規定公訴部門在收到決定書副本后與監所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這導致監所檢察監督信息不暢通。同時,《刑訴規則》第543條和第547條規定了公訴部門與監所部門都有權對公安機關采取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實施監督,但司法解釋并沒有就兩者法律監督的協調作出規定,面對有限監督和監督無力的現狀,兩個部門都有可能知難而退,怠于監督。因此,檢察機關自身應當就強制醫療監督內部配合予以明確規定。其次是不同檢察機關配合的問題。根據《刑訴規則》第661條和662條的規定,檢察機關監所部門有權對公安機關強制醫療的交付執行活動和強制醫療機構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實踐中,決定與執行往往不在一地,由此產生了上文提到的“由誰監督,如何監督”的問題。要破解這一命題,形成監督合力,向強制醫療機構派駐檢察勢在必行,只有將交付執行監督和執行監督剝離開來,明確權責,才能確實有效地保障被強制醫療對象的合法權益,規范執行機構的行為,真正實現強制醫療的立法考量。
二、完善監所檢察對強制醫療監督的思考
監所檢察是強制醫療法律監督的中堅和最后屏障,完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強化監所檢察對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強制醫療交付和執行的監督符合確立強制醫療制度的立法精神。
(一)明確強制醫療機構的司法屬性
強制醫療機構是強制醫療的執行者,擔負被強制醫療人的監管和治療責任,實現著強制醫療制度的價值,應以明文法的形式確立強制醫療執行主體的司法屬性,明確隸屬于公安機關的安康醫院強制醫療執行機構的主體地位,進一步加強安康醫院的執行能力,規范收治制度,并盡快納入監所檢察的監督范圍。
(二)強化監所檢察法律監督的效力
強化監所檢察部門對強制醫療的監督效力,要增強監督手段的司法強制力,通過立法賦予強制醫療監督中糾正意見、檢察建議一定的司法強制力,以作為對被強制醫療對象自身維權缺位的補償。建議由高檢院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作出后,檢察機關應撤銷逮捕,公安機關應撤銷案件(刑訴法中有相關規定),再由公安機關將強制醫療對象從看守所釋放后約束于非強制醫療的精神病醫院,進行臨時性治療和看護,直至法院作出是否強制醫療的決定。
[關鍵詞]社區衛生服務;政策評價;意向評價;實施效果
[中圖分類號]R197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7-9572.2013.02.008
2009年4月,國家頒布新的醫改方案,將完善基層衛生服務體系作為重點工作之一,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等,上述政策有助于轉換社區衛生機構運行機制,改變以藥養醫的局面,促進整個衛生服務體系可持續發展。經過一年多努力,各項改革措施取得了可喜進展。為了深入了解社區衛生服務相關政策實施效果,及時發現問題,提出下一步改革建議,開展了此項研究。
1.對象與方法
1.1研究對象 2010年6月,課題組從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聯系城市中單純隨機選擇了HZ、NJ、XN和YC 4個有代表I生的城市進行調查,并在每個城市單純隨機選擇了2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共調查170名醫務人員。
1.2研究內容 包括個人基本信息以及對目前實施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點內容,包括基本藥物制度、公共衛生服務、雙向轉診情況、財政補償政策等方面的主觀意向評價。從醫改實際執行者的角度看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1.3統計學方法 定量調查數據錄入SPSS 15.0進行統計處理,主要采用統計描述、方差分析等方法進行分析和比較,以P
2.結果
2.1基本情況 從170名醫務人員的基本情況看,女性比例達到72.9%,40歲以下年輕人員占到65.3%,學歷水平較2005年有了較大改善,本科及以上占到32.9%,職稱結構沒有明顯變化,初級及以下職稱者占到65.9%。見表1。
2.2基本藥物實施情況評價 本研究從四個方面分析了基本藥物的實施情況,一是醫生評價患者是否需要使用目錄外藥品的情況,從結果看,只有25.3%的醫生認為患者需要使用目錄外藥品的情況較少或很少;從患者是否經常指定購買某種藥品情況看,38.8%的醫務人員認為患者指定購買某種特定的藥品;在認為患者購買目錄外藥品的醫務人員中(共102名),經過醫生解釋,能夠改變主意或選擇醫生推薦藥品的情況看,32.4%的醫生認為這種情況較多或很多;從醫生的整體評價看,認為基本藥物制度影響較小或很小的占14.1%,影響較大或很大的占44.7%。見表2。
2.3公共衛生服務實施情況評價 公共衛生服務是目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重要工作內容,也是促進社區衛生機構轉換運行機制的重要手段。目前國家對公共衛生服務的補償力度不斷加大,從實施情況看,社區醫務人員認為任務比較明確或很明確的占31.2%,認為不明確的占25.3%。從分工合理性看,認為較差或很差的占28.8%,認為合理的占32.9%。從上級檢查督導力度看,醫務人員認為政府督導力度較強或很強的占58.8%。從任務完成情況看,認為完成較好或很好的占31.1%。見表3。
2.4工作負荷的評價 此次研究通過醫務人員定量評價自身承擔工作與正常工作量之比,發現醫生自我評價的工作量最大,是正常工作量的112.29%,其次是公共衛生人員,達到109.57%。醫務人員的工作量均超出了正常工作量水平。檢驗檢查人員的工作負荷較低,但相互比較發現差異并無統計學意義(F=2.289,P=0.082,見表4)。
2.5雙向轉診實施情況評價 建立合理的分級醫療服務體系是此次衛生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緩解看病難、看病貴,促進衛生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從目前實施雙向轉診的情況看,醫務人員認為,目前就診患者中,較多或很多需要轉到上級醫療機構治療的占14.1%(見表5)。深入分析發現,目前影響轉診制度的最大障礙在于患者意愿,有46.9%的醫務人員選擇此項影響因素;其次是機構追求利益(38.3%,見表6)。
2.6財政補償落實情況評價 醫務人員認為政府補償力度較小或很小的比例達59.4%。醫務人員對自身收入滿意度較低,滿意的比例僅為7.1%,對社會保障及其他福利水平較滿意的人數也只占19.4%(見表7)。對于政府補償形式,醫務人員認為按照服務人口核定政府補償最好,選擇率達到57.1%;其次是采取保障工資的方式(54.6%,見表8)。
3.討論
3.1加強基本藥物制度的宣傳和推廣 居民對社區衛生服務的認可程度正在提高,但改變居民不合理的就醫習慣仍需較長時間。本研究也發現,有很大一部分患者通過醫生的宣傳和解釋,可以轉變態度,建議醫務人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加大對基本藥物的宣傳力度,引導居民合理用藥。衛生行政部門也可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宣傳和考核,促進供方積極推廣基本藥物,提高基本藥物利用率。另外,基本用藥目錄也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保證居民能夠享受到質量高、效果好、價格低的藥品。
3.2提高公共衛生服務質量 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居民能否享受到新一輪醫改成果。目前,基層衛生機構的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非常重,加之服務能力有限、技術水平不高,可能影響到公共衛生服務的質量。建議強化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培訓力度,提供針對性高、系統性強的培訓,建立公共衛生服務質量與政府補償掛鉤的評價制度。調查還發現,目前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明確,但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之間的分工應進一步細化,特別是在艾滋病患者防治、重癥精神病患者管理等方面,仍需進一步明確社區衛生機構的具體職能。
【關鍵詞】非刑罰處罰;創新;公司犯罪強制性監管;精神障礙矯正;懲罰性賠償
【正文】
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等五種非刑罰處罰方法。但是,由于上述非刑罰處罰方法在適用方式與內容上均有很大的局限性,且無法結合具體案件特點與行為人人格特征進行有針對性的非刑罰化制裁,導致司法實踐中較少采用甚至是虛置非刑罰處罰。有必要對非刑罰處罰刑事適用方法進行理性創新,探索能夠有效實現刑事制裁懲治與預防雙重目標價值的非刑罰處罰措施,豐富非刑罰化的處遇。
一、建構獨立的經濟犯罪非刑罰處罰體系
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應當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有必要進行區分,選擇經濟犯罪中社會危害可彌補、犯罪人及犯罪公司可矯正的案件,適用非刑罰處罰,節省經濟犯罪刑罰處罰所需要的資源及成本。建構獨立的經濟犯罪非刑罰處罰體系,特別是在檢察環節對經濟犯罪案件適用相對不起訴并附加非刑罰處罰,具有必要性與可操作性。
(一)建構獨立經濟犯罪非刑罰處罰體系必要性分析
經濟犯罪非刑罰處罰的實體性法律效果必定是對涉嫌經濟犯罪的公司及主要負責人員免予刑事處罰。故國內外刑事司法實踐中均有不少觀點認為,對經濟犯罪適用不起訴決定及輕緩的非刑罰處罰措施有寬容甚至縱容經濟犯罪之嫌。[i]其論證依據主要為:涉案公司或者自然人通過認罪且支付賠償獲取相對不起訴以及免予刑罰處罰的實體處分,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以經濟補償代替刑罰的刑事司法處遇傾向,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相對不起訴放棄了實體定罪機制,而免予刑罰處罰的適用放棄了刑罰處罰的強烈震懾功能,有可能成為大型公司以及相關自然人主體在實施經濟犯罪之后逃避刑事責任的途徑,從而弱化或者擾亂刑事法律體系追究公司與經濟犯罪刑事責任的實體基礎與程序運作。當然,理論上也有不少觀點支持對經濟犯罪的輕刑化、非刑罰化處理。[ii]
我們認為,部分經濟犯罪案件適用相對不起訴能夠拓展非刑罰處罰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充分發揮檢察權對實然經濟犯罪的遏制作用與未然經濟犯罪的監管作用。審判機關適用經濟犯罪免予刑罰處罰亦能起到同樣的效果。
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司法裁量工作必須重視指控犯罪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或者定罪適用刑罰后的大型公司強制關閉、大規模失業等附帶性結果容易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司法機關必須積極考慮利用非刑罰處罰這一緩沖機制,有效解決經濟犯罪行為責任問題與刑事司法行為社會成本控制問題。相對于起訴經濟犯罪或者直接判處巨額罰金刑而言,相對不起訴或者免予刑罰處罰肯定是一種相對輕緩的非刑罰處遇程序。然而,程序的公正性并不必然取決于震懾力度的強弱,而在于程序本身運行的透明性、平等性及合理性。關鍵在于,司法機關應當在內部制定較為嚴格的經濟犯罪非刑罰處罰實體條件與程序規范,指導一線辦案的檢察官、法官,在相對一致的標準下選擇起訴或者不起訴、適用刑罰或者免予刑罰及其對應的刑事和解內容,確保經濟犯罪案件非刑罰程序適用的公正性。
(二)建構獨立經濟犯罪非刑罰處罰體系的司法能力基礎
只要在司法理念與司法能力層面塑造堅實的檢察官、法官職業能力,才能以具有權威效應的司法能力保證經濟犯罪案件相對不起訴及免予刑罰處罰等非刑罰處罰程序的順利運行。例如,上海市檢察機關已經根據區域情況在各級檢察院建立相關的金融犯罪、航運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等專門案件的辦案科室或者辦案組,以專業化的職業能力和知識儲備應對經濟犯罪案件的挑戰。這就為公正、準確且高效地適用經濟犯罪案件非刑罰處罰措施奠定了堅持的職業能力基礎。
此外,有必要對經濟犯罪案件非刑罰處罰程序配備具有豐富經濟犯罪辦案經驗的檢察官、法官,以此保證檢察官、法官群體在辦理重大疑難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形成了強烈的司法職業能力與職業文化,保障社會正義的實現,使用一切合法合理的方法形成公正的不起訴決定、免予刑罰實體結果與程序運作。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社會對于司法權威存在或多或少質疑的背景下,[iii]檢察官、法官不能將完成經濟犯罪案件非刑罰處罰程序視為一項普通的工作,應當高度重視自己在被告單位、被告人、辯護律師、被害人以及社會公眾面前的形象。公正、嚴明、誠實的檢察官和法官在經濟犯罪非刑罰處罰司法實踐中更容易獲取被告單位、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信任,各項司法工作會因此而順利開展。與此同時,各級司法機關還應當定期組織經濟犯罪案件檢察、審判業務培訓,通過學習研討培訓的方式提高辦案質量。
(三)經濟犯罪案件適用非刑罰處罰程序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1.信息及時披露
由于當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強制性要求檢察官公開不起訴決定書以及法官公開判決書文本內容,不起訴程序以及免予刑罰處罰等非刑罰處罰實踐操作的透明度與公開性處于檢察權與審判權的自由裁量范圍。在這種條件下建構經濟犯罪案件非刑罰處罰機制,顯然無法滿足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與司法透明的強烈呼喚。[iv]
我們認為,有必要對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辦理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非刑罰處罰的適用情況設置明確的信息公布規則,明確規范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通過公告、新聞會、網絡等媒介公布適用非刑罰處罰措施的經濟犯罪案件情況。在時機成熟的情況下,應當進一步要求司法機關出臺執法規范,明確規定經濟犯罪適用非刑罰處罰起訴案件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將每個經濟犯罪相對不起訴、免予刑罰案件的決定文件以及相關的刑事和解文本備置于司法機關網站供社會查詢瀏覽,以確保公眾對檢察權、審判權運行的廣泛知情與一般監督。
2.健全法律文書檢索系統
由于經濟犯罪案件情況相對復雜,為了減少經濟犯罪非刑罰處罰法律文書不統一的問題,有必要為承辦經濟犯罪案件非刑罰處罰程序的檢察官、法官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技術支持,健全經濟犯罪案件非刑罰處罰適用情況檔案系統,使其可以便捷地查詢與經濟犯罪案件非刑罰處罰程序相關的主題信息,主要包括不起訴決定書、免予刑罰判決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文書樣本、和解協議等。
3.監督機制
司法機關必須落實與完善相關監督機制,使經濟犯罪案件非刑罰處罰司法適用保持相對統一。經濟犯罪案件非刑罰處罰內部監督機制應當采用多層級、多領域的監督模式:下級司法機關向上級司法機關匯報經濟犯罪案件的執行情況;各級司法機關定期就重大或異常案件進行討論;強調對經濟犯罪案件非刑罰處罰的辦理確立科學的考核體系和考評辦法;經濟犯罪案件的辯護律師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人一旦發現當事人在非刑罰處罰程序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權直接聯系檢察委員會或審判委員會辦公室,陳述問題、質疑實體或程序的合法性。
4.創新公司犯罪強制性檢察監管制度
有必要建立公司犯罪不起訴后強制性檢察監管制度,要求承認經濟犯罪的公司對內部監管機制進行重整,執行嚴格的合規程序,即為了監管、預防、震懾經濟犯罪專門設計內部犯罪風險控制機制,使其成為公司治理極為重要的一部分內容。檢察機關設立專門的經濟犯罪控制與預防部門,有權強制要求認罪的經濟犯罪公司接受檢察機關經濟犯罪控制與預防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內部監管職務,協助公司保證合規程序的正常運轉,降低公司經濟犯罪的案發可能。在試點運行成功的條件下,在公司經濟犯罪案件不起訴程序中附加強制性內部監管機制可以強化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司內部的監管權限,使其有權在省級以上檢察機關的指導下評估、建議、修改公司治理的規章、解雇違紀違法職員、直接以公司名義雇用審計人員、律師在公司內部針對審計、法律問題進行盡職調查。
公司犯罪強制性檢察內部監管機制有利于快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特別是控制經濟犯罪風險。檢察機關監管人員不僅能夠成為認罪公司財務上的監管者,而且可以深入公司內部管理流程全方位執行經濟犯罪預防計劃。
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檢察機關要求建立的強制性內部監管機制所耗費的高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對認罪公司造成經濟壓力。例如,美國司法部率先探索實施經濟犯罪檢察機關內部強制性監管。但是,根據相關的數據統計顯示,大型的涉案公司僅監管費用一項平均高達600萬美元。[v]此外,以檢察機關為主導的監管人員以治理專員的身份介入公司事務亦存在正當性疑慮。因此,節省管理成本、明確法律監管與內部治理界限是經濟犯罪非刑罰處罰程序如何適用強制監管實踐需要不斷思索的疑難問題。
二、建立健全精神病人、精神障礙者犯罪非刑罰處罰措施
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衛生部、教育部、公安部聯合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對精神病強制醫療進行了規定,但實踐中仍存在適用范圍不合理、收治精神病人操作混亂、解除強制規范無序、強制醫療執行乏力等問題,有必要通過建立健全與精神疾病行為人相關的非刑罰處罰措施改變現狀。
(一)健全精神病人非刑罰處罰機制
根據《刑法》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踐中,司法機關對部分間歇性精神病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的輕微犯罪適用免予刑罰。但由于現有的精神病人強制治療對象局限于對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無法適應社會對具有犯罪傾向的精神病人進行合理控制的要求。
我們認為,在我國《刑法》對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人實施看管以及政府強制治療制度的基礎上,有必要完善對間歇性精神病犯罪人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犯罪人的非刑罰處罰機制。基于一般公眾安全保護和對特定精神病患者的治療保護的考量,根據保護和矯正的雙重目的將間歇性精神病犯罪人安置于特殊醫療機構是亟待付諸于實踐的選擇。對于確實存在人身危險性且監護人無能力看管的,司法機關應當決定適用強制治療的非刑罰處罰措施。經過鑒定機構認定人身危險性明顯減弱,不會對社會安全構成現實危險的,可以解除強制治療。
1.犯罪類型應當具有明確的限定性。適用非刑罰處罰措施的精神病犯罪人強制醫療的犯罪類型應當限定為暴力犯罪。由于暴力犯罪對社會公眾安全構成現實且緊迫的威脅,在監護人看管治療仍不足以防止該危害發生的情況下,有必要對其強制醫療。
2.決定強制醫療的主體應該是檢察官或者法官。盡管強制治療屬于非刑罰處罰,但基于其治療手段的強制性以及不確定期限性的特點,對精神病人的人身限制強度較大。因此,必須經過司法性審查才能適用強制醫療措施。對于相對不起訴的案件,檢察官有權決定是否強制治療;對于免予刑罰的案件,法官裁決是否實施強制醫療。司法機關應當關注后續的強制醫療情況,對于經鑒定符合人身危險性控制指標的,裁定解除強制治療措施。
3.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執行強制治療的實施,治療費用應當由國家承擔。強制性醫療應當實行不定期制度,根據病人的病情輕重由主治醫院確定不同的治療時間和不同嚴厲程度的管理方式。盡管此種非刑罰處罰的期間可以超出罪責可能判處刑罰的期限并視情況予以延伸,但其精確程度是建筑在間歇性精神病人已然的犯罪行為分析上,區別于保安處分對未然行為危險性的純粹估計。我們建議,在省級層面設立專門的精神病強制治療中心,對被確認屬于間歇性精神病犯罪者實施有針對性的治療和矯正。
(二)建立精神障礙犯罪人非刑罰處罰體系
實踐中不僅存在精神病犯罪人系統化非刑罰處罰制度闕如的問題,對于精神障礙型犯罪人的刑事處遇制度更是處于完全真空狀態。我國《刑法》僅對醉酒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醉酒輕微犯罪適用免予刑罰后如何進一步適用符合社會安全保障以及糾正醉酒精神障礙傾向需要的非刑罰處罰配套機制完全沒有做出規定。并且,實踐中不僅存在酗酒成癮型的精神障礙,吸毒成癮進而犯罪的也屬于多發性現象,對于此類精神障礙者實施輕微犯罪免予刑罰之后如何適用非刑罰處罰,同樣存在法律規范缺位的問題。
我們認為,刑法規范有必要引入區別于精神病人的精神障礙者概念,并在刑事責任能力章節中規定,醉酒成癮和吸食成癮進而使自己陷入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狀態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實施輕微犯罪免予刑罰的,可以根據情況強制其接受心理矯正治療。建議在省級層面建立精神障礙者心理矯治中心,強制解決犯罪人酗酒、藥物濫用、吸食問題,糾正其人格障礙,醫院定期對犯罪人進行心理狀況測試,符合標準的解除強制心理矯治非刑罰處罰。雖然非刑罰處罰措施的手段可能與保安處分相近或著相同,但在適用質量、科學性、精確度、程序規范以及人權保障上顯然更具有確定性。
1.資金保障。精神障礙心理矯正非刑罰處罰措施對于人力與資力方面的要求較高。例如, 1994年,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宣布政府花費132億美元用于精神障礙治療機構的建設和維護,以求改變傳統涉毒案件、家庭暴力案件、醉酒交通肇事等刑事司法運行過程中執行犯罪預防功能績效較差的現實。[vi]精神障礙心理矯正系統的資金投入程度可見一斑。因此,我國在建設精神障礙心理矯正中心的過程中,必須解決資金先期投入與后期維護資金問題。精神障礙犯罪人心理治療矯正更多的需要借助于有力的財政保障與高端的犯罪科學理論支撐,如若沒有大量進行司法成本初次投資的勇氣以及持續性成本跟進的實力,刑事司法系統可能難以經受試驗性制度的成本耗費風險與銜接過渡階段機制紊亂的陣痛。
2.核心方法。精神障礙者矯正中心必須從心理道德情感的角度尋找治愈行為人犯罪欲望的方法。心理道德情感是對于個人面對的現實情景的復雜心理表現與反應模式,需要集中大量的心理學專家運用高端心理分析處理器進行測量。犯罪語境化的道德情感經歷是對個體因從事特定行為而產生的痛苦或快樂的真實心理回饋,掌握犯罪道德情感的發展脈絡是愈合“親犯罪性非常態傾向”[vii]的治本之策。對處于精神障礙壓制下的行為主體而言,實施犯罪行為與否,是社會生活選擇境遇下典型的對錯判斷。心理道德情感的現實表達為通過非刑罰化的治療矯正措施透視精神障礙犯罪人的內心決定與行為模式提供了深刻的分析視角。積極的心理道德情感是由適當的現實處境造就的行為主體正常渴望滿足后的道德平衡。消極的心理道德情感是不當現實處境形成的破壞性個體焦慮或者行為主體違背個人、社會價值標準規范后的痛苦心理結果。
3.價值目標。精神障礙犯罪人心理矯正治療措施激發積極的心理道德情感,使之成為犯罪人的心理抑制動力,從而監控行為主體健康心理的危險蛻變前兆,適時呈現,改變不良生活習性,阻止現實犯罪行為的成型。心理矯正治療的實際運用能夠在刑事領域開辟全新的司法文化,使犯罪人痊愈、犯罪問題解決等概念成為了刑事司法的現實價值而非外部強加且遙不可及的目標。心理狀態、心理療法、心理分析等心理學解釋模型使刑事司法不斷融入對犯罪人的個體性考察,不僅去除犯罪人行為惡習,還承擔起心理輔導的重任,通過聚焦、提升心理學專家在刑事司法過程中的作用來保證制度價值的實現。
三、建構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獨立標準
根據《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以下簡稱《北京規則》)的約定,締約國應當使主管當局對未成年犯罪人采取各種處理措施,使其具有靈活性,從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刑罰。世界各國均積極貫徹《北京規則》設定的公約義務。
例如,德國聯邦法官在判例中形成一致性意見,認為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制定獨立的未成年罪犯非刑罰執行制度。[viii]德國規范未成年罪犯非刑罰處罰執行的現有法律依據是《青少年司法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德國認為,對于限制未成年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罰以及非刑罰處罰措施而言,上述程序性法律規范遠不足以建構充分的法律保障體系。基于此,立法機關正在積極修訂《青少年司法法》,通過構建全面且獨立的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體系完善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措施的執行制度。[ix]然而,當前我國司法實踐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緩刑的比例尚且不高,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更是很少適用。
我們認為,有必要獨立設置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的法定條件,以量化的方式評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及其行為惡性程度,從而決定是否對其采取非刑罰處罰。
(一)建議制定《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刑事適用規則》
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人的特點,研究制定有關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刑事適用規則的司法解釋。在司法解釋中專門將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措施的內容、種類、適用范圍、執行等方面問題進行細致規定。同時,各地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探索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輔的地方操作規則,進一步明確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轄范疇、非刑罰處罰具體措施的實施方法和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期間的管理制度等。
(二)設定科學的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適用標準
我們建議,通過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風險指標與犯罪需求指標進行統計分析,根據風險系數將未成年犯罪人分層,按照個體特性確定是否處以以及適用具體的非刑罰處罰的方法、強度以及時間,憑籍行為主體的階段性表現再度分配管理與監督力量。犯罪風險指標是影響再犯可能的靜態因素,包括未成年犯罪人年齡、犯罪前科、與定罪量刑非直接相關的犯罪行為個體化特點等等。犯罪需求指標是影響未成年人再犯可能的動態因素,會隨著刑事處遇的過程逐漸發生變化,包括工作狀況、婚姻家庭依戀、社會關系、有無藥物濫用情況等可變性較大的變量依據。
(三)完善現行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措施
有必要將未成年犯罪人賠償損失的非刑罰處罰進行合理改造,改變一律金錢支付的賠償方式,而是提供多種賠償損失的途徑。例如,由未成年犯罪人向被害人直接提供勞動補償損失,或者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勞動機會,在獲取報酬之后賠償被害人損失。通過勞動成果賠償被害人損失,不僅同樣能夠起到被害人補償作用,而且有助于未成年犯罪人通過實際行動進行切實的反思,促進其在勞動中得到深刻的教育。我們建議,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工讀學校的性質,明確將未成年犯罪人工讀教育置于非刑罰處罰體系之中加以規范。同時做好宣傳工作,防止社會公眾歧視工讀學校學生,實現學生身份的一律平等。
(四)豐富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方式。
我們建議,可以將社會關護、社區服務、參加軍訓夏令營、參觀監獄、參加戒毒戒酒戒煙治療、參加藥物濫用等犯罪預防課程等針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會化矯正措施全面納入非刑罰處罰的范疇內由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的規范化框架內進行運作。例如,對于免予刑罰處罰的未成年犯罪人,司法機關可以要求其為社區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務,其工作類別包括在醫院、慈善、教育、文化機構中從事幫助、事務性工作,或者在社區從事保養或清潔。
(五)強調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的人性化
加大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罰的刑事適用力度,優化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責任追究的方式方法,盡量以不影響在校未成年犯罪人學業為辦案宗旨。對未成年犯罪案件謹慎公訴,有效控制有罪判決導致未成年犯罪人被剝奪學籍的情況。積極建議修改相關教育立法,刪除有罪判決即取消學籍的規定,建議對免予刑罰處罰的在校未成年犯罪人保留學籍。
四、創新與經濟社會多元化發展相匹配的立體非刑罰處罰方法
經濟社會多元化發展的趨勢要求針對一般犯罪的非刑罰處罰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方法體系,從而滿足針對不同類型犯罪人恰到好處地適用非刑罰處罰措施的司法實踐需求。
(一)剝奪犯罪人的相關資格和權利
我國《刑法》將剝奪政治權利等資格刑作為附加刑置于刑罰體系,但資格刑的種類極為有限,無法針對犯罪行為和犯罪人特點進行適用,有必要在更為廣泛的層面拓展剝奪資格和權利型的處罰。我們建議,可以在非刑罰處罰的體系內適當增加各種類型的剝奪資格和權利的處罰,通過非刑罰的方式規范免予刑罰犯罪人的行為,不僅實現震懾犯罪的目的,而且達到預防犯罪的實效。
實施商業賄賂犯罪的,可以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相關經濟領域的活動,屬于律師、會計師、審計師、拍賣師、清算師等特殊中介組織工作人員的,可以進一步規定剝奪其執業資格。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可以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交通運輸活動。實施金融證券犯罪的,可以規定禁止從事證券、期貨、基金、銀行等行業工作。實施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可以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公務性工作。上述非刑罰處罰措施針對犯罪行為輕微沒有必要予以刑罰的犯罪人。
雖然《公司法》、《證券法》中已經設置了剝奪從事相關領域董事、經理、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職位資格的規范,但由于其沒有配套的程序規定,尤其是處罰監管機制缺失,實踐操作中并不規范。將此類剝奪特定資格和權利的處罰作為免予刑罰犯罪人的一種實體處遇,置于規范化的非刑罰處罰刑事適用體系進行整體運作,由司法機關進行全程監控,可以切實防止剝奪資格或者權利適用中的失控或者虛置。
(二)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也稱示范性的賠償(exemplary damages)或報復性的賠償(vindictive damages),是指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x]懲罰性賠償具有補償受害人損失,但更重要的是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的一種法律救濟措施。懲罰性賠償最突出的特點就在于“懲罰性”——不以實際損失的發生為適用前提,賠償數額不以實際損害為標準。懲罰性賠償通過對故意的、惡意的實施不法行為的人強加更重的經濟負擔,來懲罰和制裁不法行為,它是在補償性賠償金之外,要求侵權行為人另行支付款項,并不以受害人所遭受損失為主要依據,它的功能不僅在于彌補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損失,而且在于懲罰和制裁嚴重過錯行為。
但是,由于懲罰性賠償具有明顯的懲罰功能,民法理論與實務中對其責任實現的性質存在極大爭議,認為其具有部分刑事處罰的性質,不屬于侵犯責任法的范疇。[xi]我們認為,正是懲罰性賠償的懲罰性特征決定了該種制裁方式可以納入非刑罰處罰體系,同時通過刑事司法程序規范懲罰性賠償的運行,對于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損失但沒有必要予以刑罰處罰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犯罪人主觀上具有惡意或者嚴重過失,實施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損失,司法機關要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示刑法對于此類危害行為的強烈否定。從刑法適用經濟性的角度,有的案件沒有必要對犯罪人處以刑罰措施,要求其在經濟上對被害人進行全面賠償以及懲罰性賠償的處罰意義、補償意義、教育意義更為明顯。例如,初次酒后駕駛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從被害方的角度分析,家人更為需要的是實質性的賠償,通過懲罰性賠償部分的加重賠償,被害人方面的經濟生活壓力能夠得以明顯釋緩。從犯罪人的角度分析,一旦因其偶然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罰責任,不僅當前的生活陷入困境,而且今后仍然存在回歸社會困難的疑問,通過懲罰性賠償接受教育從新投入社會生活,更有利于其改造。
當然,懲罰性賠償不以實際損失為限,其數額高于甚至遠遠高于實際損失,司法機關在計算懲罰性賠償金額時必須綜合考量。懲罰性賠償過少不足以制裁和懲罰犯罪行為,過高賠償又不合實際,犯罪人無法承受,導致判決成為“空判”。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及犯罪人承受能力,充分運用自由裁量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保證懲罰性賠償的合理性。
(三)建議主管部門剝奪榮譽稱號
對公司以及自然人實施的知識產權犯罪等經濟犯罪,應當增設剝奪榮譽稱號這一非刑罰處罰措施。公司作為經濟活動主體,享有名譽權、榮譽權,公司的榮譽權能夠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如“信用信用單位”、“產品質量優質獎”、“知識產權示范創建單位”等。這些榮譽稱號是公司在經濟的自由競爭中優勢所在,公司享有榮譽對其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影響,實際上決定了經濟效益。剝奪公司榮譽權雖然不是罰金刑,卻有經濟處罰的功效。科研單位等工作人員實施知識產權犯罪的,同樣應當剝奪相關的個人榮譽稱號,譴責其犯罪行為,通過針對性的非刑罰處罰措施進行懲治與教育。因此,司法機關有必要通過司法建議書的形式,要求公司主管部門等有權單位剝奪犯罪公司、犯罪人的榮譽稱號。
【注釋】
[i] 龍宗智:《經濟犯罪防控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載《法學雜志》2006年第4期;Benjamin Greenblum. Judicial Oversight of Corporate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s [J]. 105 Columbia Law Review 1863 (2007).
[ii] 柯葛壯、張震:《經濟犯罪非刑罰處罰及程序研究》,載《社會科學》2007年第9期;荊忠、俞湘靜:《論經濟犯罪的輕刑化》,載《犯罪研究》2005年第2期。
[iii] 蕭瀚:《法官為何自損威儀?》,載《財經》2009年第19期。
[iv] 這已經被國外的司法實踐所證明。例如,在2007年之前,美國聯邦檢察官辦理的部分公司犯罪暫緩起訴案件沒有進行公開,部分暫緩起訴案件在辯訴交易過程中則約定涉罪公司必須在其官網公布辯訴交易的最終文本。學者、辯護律師、社會公眾強烈批評聯邦檢察部門暫緩起訴及辯訴交易本文內容缺乏足夠的透明度,不僅無法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犯罪公司牽涉的不法行徑,保證公共知情權與監督權的有效性,而且不利于涉罪公司的辯護律師深入研究辯訴交易程序,影響其行使公司犯罪辯護權。參見Christopher Wray & Robert Hur. The Power Of The Corporate Charging Decision Over Corporate Conduct, 116 Yale Law Journal 306 (2007).
[v] Vikramaditya Khanna & Timothy Dickson. The Corporate Monitor: The New Corporte Czar, 105 Michigan Law Review 1713 (2007).
[vi] D. Wexler.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 Overview, Cooley Law Review,2000, 125: 132.
[vii] V. Lopez & E. Emmer. Adolescent Male Offenders: A Grounded Theory Study of Cognition, Emotion, and Delinquent Crime Contexts, Criminal Justice & Behavior, 2000, 292: 301.
[viii] BVerfG (2006) 2 BvR 1673/04–2 BvR 2402/04.
[ix] Dünkel, F. & A. P.rksen, Stand der Gesetzgebung zum Jugendstrafvollzug und erste Einsch.tzungen, 19 Neue Kriminalpolitik 61, 73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