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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健康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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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健康指導意見

          精神病健康指導意見范文第1篇

          1.機構設置和編制核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的核定,要符合事業單位改革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要立足于調整現有衛生資源,輔之以改擴建和新建,避免重復建設;要統籌考慮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差異,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區衛生服務。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公益性事業單位,按其公益性質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編制為財政補助事業編制。機構設置,要有利于方便群眾就醫;人員編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機構設置

          2.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構成。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組成,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實行一體化管理。

          3.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置范圍。政府原則上按照街道辦事處范圍或3-10萬居民規劃設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需要可設置若干社區衛生服務站。新建社區,可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范圍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近增設社區衛生服務站。

          4.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舉辦形式。要進一步加大政府舉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力度,同時按照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要通過對現有一級、部分二級醫院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等進行轉型或改造設立,也可由綜合性醫院舉辦。街道辦事處范圍內的一級醫院和街道衛生院,可按照本意見的標準,直接改造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員較多、規模較大的二級醫院,可按本意見的標準,選擇符合條件的人員,在醫院內組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實行人事、業務、財務的單獨管理。社會力量舉辦的衛生醫療機構,符合資質條件和區域衛生規劃的,也可以認定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供社區衛生服務。街道辦事處范圍內沒有上述醫療單位的,在做好規劃的基礎上,政府應當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引進衛生資源舉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5.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舉辦形式。社區衛生服務站舉辦主體可多元化。社區衛生服務站可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舉辦,或由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舉辦,也可按照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標準,通過招標選擇社會力量舉辦。

          三、職能配置

          6.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對象。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社區、家庭和居民為服務對象,主要承擔疾病預防等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服務。對危急重病、疑難病癥治療等,應交由綜合性醫院或??漆t院承擔。

          7.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責:

          社區預防:社區衛生診斷,傳染病疫情報告和監測,預防接種,結核病、艾滋病等重大傳染病預防,常見傳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蟲病防治,健康檔案管理,愛國衛生指導等。

          社區保?。簨D女保健,兒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區醫療: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社區現場救護,慢性病篩查和重點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轉診服務等。

          社區康復:殘疾康復,疾病恢復期康復,家庭和社區康復訓練指導等。

          社區健康教育:衛生知識普及,個體和群體的健康管理,重點人群與重點場所健康教育,宣傳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等。

          社區計劃生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與咨詢指導,發放避孕藥具等。

          8.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機構的職能調整。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應根據機構編制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意見,將適宜社區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交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并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際承擔職能的情況,對其編制進行統籌考慮。

          四、編制配備

          9.核編范圍。國家只核定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人員編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綜合性醫院、??漆t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站不再核定人員編制。

          10.核編標準。原則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每萬名居民配備2-3名全科醫師,1名公共衛生醫師。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醫師總編制內配備一定比例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全科醫師與護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標準配備。其他人員不超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編制總數的5%。具體某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編制,可根據該中心所承擔的職責任務、服務人口、服務半徑等因素核定。服務人口在5萬居民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核編標準可適當降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人員編制應結合現有基層衛生機構的轉型和改造,首先從衛生機構現有人員編制中調劑解決,同時相應核銷有關機構的編制。要充分利用退休醫務人員資源。

          五、機構編制管理

          11.指導意見的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衛生、財政、民政等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和編制標準實施辦法。各地在制定實施辦法時,可根據本地經濟和財政狀況、社區衛生服務需求狀況、交通狀況、人口密度等,在本指導意見編制標準的基礎上掌握適當的幅度。各地要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目標,結合本地社區衛生服務工作進展情況,本著適應需要、從嚴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則,合理設置機構、核定和使用編制。

          12.機構編制的審批程序。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的數額提出審核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

          13.編制管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采取定編不定人的辦法,在核定的編制范圍內,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公開招聘所需人員,不得超編進人。受聘全科醫師等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符合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資質條件。

          精神病健康指導意見范文第2篇

          一、具體分工

          (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含艾滋病)、免疫規劃、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預防控制以及社區衛生診斷和居民健康檔案、協助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疾病預防控制相關的健康教育、衛生信息管理等社區公共衛生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二)市婦幼保健院負責婦女保健、兒童保健、計劃生育技術咨詢指導服務與管理、老人保健,與婦幼保健相關的健康教育、衛生信息管理等社區公共衛生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三)市健康教育所負責整體健康教育以及與之相關的衛生信息管理等社區公共衛生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四)市皮膚性病防治所負責除艾滋病以外的性病的預防控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健康教育、衛生信息管理等社區公共衛生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五)市胸科醫院負責結核病的預防控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健康教育、衛生信息管理等社區公共衛生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六)市精神病醫院負責精神衛生服務以及與之相關的健康教育、衛生信息管理等社區公共衛生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七)市殘疾人康復中心負責殘疾人康復指導和訓練以及與之相關的健康教育、衛生信息管理等社區公共衛生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二、工作職責

          (一)制定社區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規范、質量考核標準和人員崗位要求。

          (二)開展人員培訓,分為公共衛生服務崗位人員培訓和專題項目培訓。公共衛生服務崗位人員培訓主要通過市級防保機構舉辦師資培訓,由區(縣級市)級機構負責轄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公共衛生服務崗位人員實施全員培訓。專題培訓主要根據工作需要,由市級防保機構聯合區(縣級市)機構開展專題培訓。同時市級防保機構應根據需要安排區(縣級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公共衛生服務人員到本機構進修。

          (三)組織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質量監測和技術指導。市級防保機構應按照社區公共衛生工作規范和質量考核標準定期對各區(縣級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進行質量監測和技術指導。每年至少應對每區(縣級市)監測和指導2次,并做好工作記錄和監測意見反饋,監測情況作為各區(縣級市)社區公共衛生工作平時成績備用。

          (四)實施年度工作質量和績效考評。市級防保機構應認真制訂所負責工作項目的績效考評指南和操作表,在市衛生局的統一組織下,按照《*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評試行辦法》實施年度社區公共衛生績效考評工作。

          (五)推廣公共衛生適宜技術。

          三、有關要求

          (一)市級防保機構應按照年度《*市社區衛生工作計劃》和工作職責制定每年的社區公共衛生計劃,并組織落實。同時應確定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工作落實。

          (二)市級防保機構應按照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總體要求,根據《*市社區公共衛生工作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制定下沉基本預防保健服務項目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工作指引。

          (三)市級防保機構應按照職責在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公共衛生項目規范管理點,作為市級機構的工作窗口、技術實驗田和管理示范點。

          (四)各區(縣級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和督導本轄區防保機構在職能范圍內加強對社區公共衛生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工作,并采取措施督促轄區防保機構及時將基本預防保健服務項目下沉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精神病健康指導意見范文第3篇

          [關鍵詞] 綜合醫院;社區精神衛生服務;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 R194[文獻標識碼] C[文章編號] 1673-7210(2012)03(c)-0156-03

          Thinking of promotion of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by general hospital psychiatry

          WANG Hairong

          Shiyan Red Cross Hospital, Hubei Province, Shiyan 442011,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transition of medical model from traditional model to "social-psychological-biological" model, the intensification of social changes and improvement of quality of life, people's demand level of mental health care becomes higher and higher, and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have become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a psychiatry. Aiming at how to improve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work,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current statu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a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nd explores how to promote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work by taking full advantage of talents,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strengths of the local general hospital psychiatry under new circumstances.

          [Key words] General hospital;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Problem; Suggestion

          精神疾病具有病程長、治愈率低、復發率高的特點,因此由精神疾病帶來的家庭負擔和社會負擔都十分沉重[1]。隨著醫學模式由傳統模式向“社會-心理-生物”模式的轉變,社會變革的加劇,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對精神衛生保健需求的層次越來越高,過去那種把好轉的患者放在家里、把嚴重的精神病患者送進專科醫院或社會福利院的管理方式已不能滿足患者及家屬的需要,社區精神衛生服務工作已成為我國精神醫學發展的趨勢。

          社區精神醫學不僅僅是醫院精神醫學的延伸,而是將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康復醫學以及保健醫學融為一體。社區精神衛生服務是以社區為單元開展精神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康復工作,目的是提高該社區居民的心理健康水平。在服務對象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者,以社區中的全體居民為對象,包括目前心理狀態正常者以及兒童、青少年、老年人的心理問題,開展全方位式的服務,需要政府及其各部門與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狹義者,主要服務對象為社區中的現癥精神疾病患者,由衛生部門承擔主要任務,同時也需要其他部門的協同和配合。對于后者,我國專業工作者習慣上稱之為“精神疾病的社區防治”[2]。

          由于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生活節奏加快,競爭壓力加大,各種社會矛盾增多,人們的心理壓力比較大,精神疾病發病率不斷升高,本世紀初資料估算中國內地約有精神病患者1 600萬人,重性精神病患病率已達13.47‰,精神疾病在中國疾病總負擔的排名中居首位。世界衛生組織推算,到2020年,精神疾病負擔將上升為中國疾病總負擔的1/4[3]。在這種情況下,費用較低、覆蓋面廣、有利于就近診治、方便患者和家屬、有助于患者心理和社會功能康復的社區精神衛生工作顯得愈發重要。我國的社區精神衛生服務,是在1958年全國首屆精神病防治工作會議上提出的,至今已有50多年的歷史,但由于歷史原因發展緩慢, 雖然近10年來我國在重性精神病的社區防治方面已經取得很大進展,但就全國而言,此項工作還不夠普及,各地防治工作的發展還很不平衡,社區精神衛生工作在廣度上和深度上還存在一些問題?,F對這些問題及解決的對策進行初步的分析探究。

          1 目前我國精神衛生服務存在的問題

          1.1 精神衛生資源不足,分布不均衡

          目前全國精神科醫師不足2萬人,精神病醫院病床數量不及20萬張,每10萬人口僅有精神科醫師1.5人,精神科護士2.4人,遠低于4.15人和12.97人的世界平均水平;由于歷史原因,長期以來我國精神衛生服務的重點是精神病??漆t院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其服務范圍不足1%。隨著工業化、現代化的進程,人們的生活方式有了很大的變化,由于生活節奏加快,競爭加劇及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精神疾病患者呈直線上升趨勢,精神疾病的譜系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2],現有的精神衛生資源和服務體系與當代精神衛生需求相距甚遠。

          1.2 精神衛生專業人才匱乏

          目前我國從事精神衛生專業的服務人員非常缺乏,經過正規的精神科專業培訓的醫師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大多就職于精神病醫院或綜合醫院的精神科。雖然衛生教育部門加大了精神醫學和心理衛生人才的培養,但由于工作條件較差,待遇較低,很少有精神衛生專業的畢業生愿意從事社區精神衛生服務,因此,絕大多數的社區醫生缺乏精神衛生知識,往往忽視了患者的精神癥狀,把許多精神病理現象或病理性心理反應當成正常心理反應。專業人才的匱乏使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難以承擔對精神障礙的識別和處理工作,是制約社區精神衛生服務發展的關鍵環節。

          1.3 社區對精神障礙的認識不足,社會偏見嚴重

          由于我國傳統文化背景影響以及心理精神衛生知識的大眾知曉率低,大多數人對精神疾病認識不足,對患有精神衛生問題的人存在普遍恥感與歧視,對患者缺乏應有的理解和同情,避之唯恐不及,從而促使患者及其親屬產生顯著的病恥感,即使患有精神障礙,也不愿到醫院就診,諱疾忌醫,結果延誤病情。對精神疾病認識不足,治療率自然也上不去。

          1.4 工作經費投入不足,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

          近幾年來,國家686精神衛生項目工作雖然有了很大進展,但由于患者醫療負擔過重以及地方財力不足等問題,各級財政對精神衛生的投入占當年衛生總投入的份額較少,社區精神衛生服務機構業務用房和設備裝備條件較差,不能滿足精神疾病患者治療需要。另外,醫療保障體系的不健全,使不同人群在醫藥消費領域處于不平等地位,仍有很多精神疾病患者沒有任何醫療保障措施,看病就診完全自費,因為經濟困難得不到應有的治療。受上述因素影響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普遍存在“以醫養防、以藥補醫”的情況,應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未完全到位,直接影響社區精神衛生服務的發展。

          1.5 精神衛生事業缺乏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近幾年以來,雖然國家加大了對精神衛生工作支持力度,做出一系列的部署,尤其是國務院轉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衛生部等17個部門下發《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2015年)》更是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性、指標性要求。但我市至今還沒有精神衛生工作地方性法規、政策,沒有對精神衛生工作的規范化、規劃性管理的條例、方案、意見出臺,沒有具體的法規保障措施來落實國家部署的精神衛生工作。我市目前急需盡快制訂相應的法規、政策,以便依法、有序、協調地發展社區精神衛生事業。

          2 對綜合醫院精神科開展社區精神衛生工作的思考

          按照國家新醫改政策和要求,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全面加強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目的就是要解決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讓公眾受益,社會福利最大化,社區衛生服務正在受到國家的重視,國家財政投入的重點開始轉向社區醫療和預防保健,逐步建立“大病到醫院、小病進社區”的醫療體系。面對這種趨勢,為配合社會發展需要及提升市民的精神衛生保健意識,我院應抓住機遇,主動與社區服務機構溝通,建立合作關系,通過我院精神病??频募夹g優勢和先進設備的共享、醫院管理與服務理念的傳輸,讓社區基層群眾以低廉的價格享受到城市大中型綜合醫院的優質服務,形成合理的醫療資源配置格局。為滿足我市群眾對精神衛生資源的需求,使社區精神衛生服務工作健康發展,建議做好以下幾方面:

          2.1 建立和完善精神衛生人才流動及培養機制

          綜合醫院精神科首先應做好社區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識別和處理常見精神衛生問題的能力,減少和避免誤診,有利于精神疾病的早期診斷、早期干預。其次,要建立大中型綜合醫院中高級職稱醫護人員下社區的制度,積極安排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護人員到綜合醫院學習進修,加快培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精神衛生專業人員,使人才流動及培養機制落實到實處,以緩解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專業人才不足的局面。

          2.2 建立醫院――社區一體化的精神疾病監管治療模式

          鑒于目前精神衛生資源不足,建議盡快建立綜合醫院精神科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接制度,由社區醫生負責發現、報告各社區內的精神病例,由綜合醫院精神科的醫生對患者進行危險性評估,對確診有肇事肇禍傾向的患者進行應急處理,符合收入院的患者及時收住院,治療好轉后轉給社區進行康復治療、隨訪管理。建立醫院――社區一體化的精神疾病監管治療模式,相互轉診,無縫對接,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連續、完整的優質服務,實現綜合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患者三贏。

          2.3 建立精神患者健康網絡

          建議醫院成立了一支由科主任、護士長、資深醫師、資深護士組成的社區精神衛生服務小組,明確分工的基礎上精誠合作。由科主任擔任醫療顧問,負責健康咨詢,為開展此項工作聯系社區相關領導,并與社區簽訂合作協議書;由護士長負責具體安排及組織實施工作,準備相關資料,如調查表格、健康教育、宣傳資料等。由資深醫師、資深護士負責培訓基層醫務人員,在普及精神衛生知識的基礎上,開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查,指導社區醫務人員建立社區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歷檔案,并進行信息化管理,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出本社區精神衛生服務的規劃和措施。在日益競爭激烈的醫療市場中,通過健康網絡的組建,大大方便了患者,減輕了家屬的負擔,能夠讓更多的精神疾病患者早日擺脫疾病困擾,達到醫院增加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的雙贏效果。

          2.4 繼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社區服務的經費

          目前,國家已將精神衛生納入公共衛生體系,政府應當加大扶持力度,通過對公共衛生服務提供者采取激勵機制,來提升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個體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首要的激勵措施就是提高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水平,建議參照公務員標準執行。其次,調整醫保報銷政策,適當提高患者在社區衛生機構門診就醫的報銷比例,使患者感到在社區衛生機構就醫的實惠。第三,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由政府通過補貼的形式購買社區衛生機構的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務,使社區公共衛生職能盡快到位。

          2.5 建立精神衛生服務管理制度和規范

          我市精神衛生法制建設可以借鑒北京、上海等內地城市,初步構建與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精神衛生工作保障體系,盡快出臺《十堰市精神衛生條例》,使精神衛生工作有法可依,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衛生工作者的合法權益[4]。在精神衛生條例中突出社區精神衛生的內容和作用,讓人們認識理解精神病患者回歸社會的重要性,為社區范圍內開展精神衛生工作營造氛圍與平臺。

          大力發展和完善社區醫療服務體系是當前醫療改革的突破口,除了國家加大基層醫療的人力和財力投入以外,公立大中型綜合醫院扶持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對于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社區精神衛生服務在我市城區中剛剛萌芽,需要得到各級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全社會的支持,要盡快出臺相應的政策,逐步構建起行政部門、綜合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三級精神衛生醫療、康復、防治、健康教育為一體的完善的社區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充分利用綜合醫院精神科的資源優勢和技術優勢,有效提高社區居民心理健康水平,建立精神心理疾病防御能力,改善和提高精神患者生活質量,營造安定和諧的家庭和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1]陳秀麗.社區精神衛生工作展望[J].臨床心身疾病雜志,2008,14(6):535-537.

          [2]沈漁.精神病學[M].5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9:995-996.

          [3]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年~2010年)[J].上海精神醫學,2003,15(2):125.

          精神病健康指導意見范文第4篇

          《強制醫療所條例(送審稿)》的說明

          一、制定《強制醫療所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由于多種因素影響,精神疾病發病率高,一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肇事肇禍時有發生,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社會反應強烈,成為嚴重的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問題。但是,與之相應的管控措施尚不規范,相關法律制度亟須完善。

          (一)精神病人肇事肇禍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的安全隱患。近年來,精神病人肇事肇禍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以殺人傷害居多,手段殘忍,死傷嚴重,傷及無辜。二是以爆炸、縱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三是重復發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問題,已經影響到社會治安、人民群眾生活秩序。

          (二)強制醫療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按照《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并送醫療;在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對于應當由政府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由于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直接影響了《刑法》執行效果?!缎淌略V訟法》未修改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安康醫院承擔(20xx年,安康醫院名稱改為“強制醫療所”)。但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強制醫療所的運轉與發展受到限制,職能作用難以充分發揮。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強制醫療程序,規定強制醫療由法院決定,但對強制醫療執行及強制醫療機構的設置等問題仍未作出相應規定,同時,強制醫療所在醫療、診斷評估、解除強制醫療、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亟須行政法規規范。

          (三)強制醫療所的設置直接關系著強制醫療措施的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地強制醫療執行工作不規范,適用強制醫療措施標準不統一。在未設置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醫療所的地方,較設置了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醫療所的地方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比例偏低。在未設置強制醫療所的地方,上述精神病人部分被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療;部分被交由家屬送精神病院治療;部分被家屬領回家自行監管;還有部分人員被釋放后,重新流散到社會。即使一些地方指定醫療機構收治被強制醫療人員,但由于執行場所分散,執法主體不明確,安全管理、評估出所、執法監督、后續管控工作機制難以建立等原因,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也不明顯。

          綜上,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合法權益需要強制醫療措施,強制醫療所相關問題需要得到法律規范,因此,有必要制定《強制醫療所條例》。

          二、起草過程

          20xx年《精神衛生法》、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出臺,公安部著手準備強制醫療立法工作,20xx年將《強制醫療所條例》納入本部年度立法計劃,擬出草稿,兩次征求中央綜治辦、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相關部門意見。,《強制醫療所條例》被納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公安部再次進行了論證和修改,形成了《送審稿》。

          三、主要問題說明

          (一)關于強制醫療所的設置??紤]到強制醫療機構有迫切的現實需要,同時為節省資源減少重復建設,《送審稿》規定了強制醫療所的設置原則,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強制醫療所(第七條第一款)。同時,兼顧到一些人口眾多、居住密集、精神疾病高發、強制醫療需求較大的地市,《送審稿》規定了市、州、盟設置強制醫療所的審批程序(第七條第二款)。

          (二)關于醫療工作模式。強制醫療所是執行刑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的場所,其機構性質應當是執法機關,不是單純的醫療機構,但醫療是實現這項強制措施的必要手段,是強制醫療所的重點工作。為切實保證醫療質量和水平,強制醫療所醫療工作擬與看守所等其他公安監所一樣推行專業化的醫療工作模式,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業務的管理。《送審稿》規定了強制醫療所設置醫療機構(第十條),規定了對被強制醫療人員的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對被強制醫療人員的醫療與其他精神病患者相同(第二十八條)。

          (三)關于強制醫療的解除。關于強制醫療解除條件,《刑事訴訟法》規定為“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為此,《送審稿》結合各地多年實踐工作,對“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規定了因精神疾病病情穩定和因軀體原因的兩種情形。討論中,有意見提出為了防止被強制醫療人員出所后病情反復、再次發生肇事肇禍行為,在解除強制醫療時還應當參考監護人履責能力、社區管控等情況。但考慮到《強制醫療所條例》應當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保持一致,而且在實踐工作中,人民法院在審查解除強制醫療時可以將監護人履責能力、所在社區管控等情況納入綜合考量,因此,《送審稿》沒有作出相應規定。

          (四)關于臨時請假回家制度。調查反映,住院時間越長的精神病人,其社會功能越差,其監護人及其他近親屬的接納程度越低,出院愈發困難。為此,考慮到精神疾病大多能夠通過藥物控制和改善癥狀,經過半年時間的治療,病情得到緩解后,最終需要回到社會,重新建立家庭關系、社會關系,恢復其社會功能,《送審稿》建立了臨時請假回家制度,可以為那些病情得到較大緩解、監護人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精神病人更好地回歸社會作準備(第二十五條)。

          (五)關于患傳染病、嚴重軀體疾病被強制醫療人員所外就醫。強制醫療所雖然設置醫療機構,但其主要診療范圍是精神疾病的治療,同時可以治療和處置日常軀體疾病,難以具備治療傳染病、嚴重軀體疾病的條件,為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的生命、健康權,《送審稿》設立了所外就醫制度(第三十三條)。

          (六)關于收治被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精神病人?!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但是,因執行場所不明確,實踐中難以執行。為了貫徹執行好法律規定,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送審稿》規定了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可以在強制醫療所執行,但是應當與被強制醫療人員分類收治,在附則中作出了相應規定(第四十五條)。

          下面是《強制醫療所條例(送審稿)》的全文:

          《強制醫療所條例(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強制醫療所工作,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強制醫療所是強制醫療決定的執行場所。

          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員,在強制醫療所執行。

          第三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依法對被強制醫療人員進行相應的治療、康復、看護和監管。

          第四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依法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強制醫療人員,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強制醫療人員。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強制醫療所的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強制醫療所的管理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強制醫療所的醫療業務指導和管理。民政部門負責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被解除強制醫療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供養、救助。

          第六條 強制醫療所執行強制醫療的活動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二章 建設與保障

          第七條 強制醫療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強制醫療實際需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置。

          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需要設置強制醫療所的,應當報所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功能區域,配備相應的裝備設施,符合對被強制醫療人員進行安全看護和臨床治療、康復的要求。

          強制醫療所建設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管理、衛生技術等人員。

          強制醫療所的執法管理人員按照人民警察的編制配置和管理。

          第十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設有相應的醫療機構,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訂。

          強制醫療所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十一條 強制醫療所經費開支單立賬戶,其修繕、工作人員費用、被強制醫療人員治療、生活等所需經費開支,納入本級政府財政保障。

          強制醫療所新建、擴建和遷建應當列入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章 收 治

          第十二條 強制醫療所憑人民法院的強制醫療決定書、強制醫療執行通知書收治被強制醫療人員。

          第十三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在被強制醫療人員入所五日內向其監護人、近親屬發出收治通知書。

          第十四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及時告知被強制醫療人員及其監護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五條 被強制醫療人員入所前,強制醫療所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

          發現被強制醫療人員身體有外傷的,強制醫療所應當要求送交的公安機關作出書面說明。

          被強制醫療人員的非生活必需品移交其監護人、近親屬保管,沒有監護人、近親屬或者難以移交的,由強制醫療所登記后統一保管。檢查中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由送交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對女性被強制醫療人員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七條 強制醫療所發現被強制醫療人員不符合被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強制醫療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強制醫療人員進行安全監控。

          第十九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根據被強制醫療人員的性別、軀體疾病、治療康復等情況,對被強制醫療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和分區醫療。

          對女性被強制醫療人員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建立被強制醫療人員管理、治療康復檔案,對其身份和治療康復信息予以保密,但是,有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需要查閱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強制醫療人員提供飲食,尊重少數民族被強制醫療人員的飲食習慣。

          第二十二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送給或者寄給被強制醫療人員的物品、郵件,強制醫療所應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危險品。

          第二十三條 經被強制醫療人員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同意,其親友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所在社區的工作人員,可以探訪被強制醫療人員。

          探訪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強制醫療所會見室探訪被強制醫療人員。

          第二十四條 被強制醫療人員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委托的律師要求會見被強制醫療人員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五條 被強制醫療半年以上、經診斷病情明顯緩解,本人申請臨時請假回家,其監護人、近親屬書面擔保能夠履行看護、治療、安全、按期送回責任的,強制醫療所可以批準其臨時請假回家,并出具準假證明,同時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備案。

          臨時請假回家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十天,離所、回所時間計算在內。連續兩次臨時請假回家間隔至少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 被強制醫療人員提出舉報、控告,或者對被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強制醫療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相關部門,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第二十七條 被強制醫療人員在被強制醫療期間死亡的,強制醫療所應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通知其監護人、近親屬,同時通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強制醫療所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監護人、近親屬對死亡原因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五章 醫療與康復

          第二十八條 強制醫療所開展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醫療技術規范。

          禁止對被強制醫療人員實施以治療精神障礙為目的的外科手術。

          第二十九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藥品。

          第三十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組織被強制醫療人員參加康復活動,促進其病情緩解,幫助其恢復身體機能和社會功能。

          強制醫療所不得強迫被強制醫療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三十一條 對被強制醫療人員實施或者將要實施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的,強制醫療所可以采取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

          對被采取保護性醫療措施的人員應當密切觀察,可能發生危險行為的情形消除后,強制醫療所應當立即解除保護性醫療措施。

          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應當遵循醫學診斷標準和治療規范,禁止用以懲罰被強制醫療人員。

          第三十二條 強制醫療所應當建立傳染病防控制度。

          被強制醫療人員患有傳染病時,強制醫療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并進行規范治療。

          第三十三條 被強制醫療人員患傳染病、嚴重軀體疾病,強制醫療所不具備治療條件,需要轉送其他醫療機構治療的,強制醫療所應當在發現后立即提出所外就醫意見,報主管公安機關審批。經批準后,強制醫療所應當立即將被強制醫療人員轉至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治療,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監護人、近親屬,同時通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所外就醫期間的監護,由被強制醫療人員的監護人、近親屬承擔。被強制醫療人員沒有監護人、近親屬,或者監護人、近親屬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強制醫療所應當對其進行看護。

          第六章 評估與解除

          第三十四條 強制醫療所定期對被強制醫療人員進行診斷評估。

          自強制醫療執行期滿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進行首次診斷評估。首次診斷評估后,一般每隔半年進行診斷評估。

          第三十五條 診斷評估應當由三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組成的評估組實施。

          評估組應當對被強制醫療人員的精神病性癥狀緩解程度、認知和控制能力恢復、社會適應能力等進行精神檢查,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評估,并出具診斷評估報告。

          第三十六條 經診斷評估,評估組認為被強制醫療人員病情未緩解、需繼續治療的,強制醫療所應當將診斷評估意見告知其本人及其監護人、近親屬。

          第三十七條 經診斷評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強制醫療所應當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報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批準,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一)被強制醫療人員病情穩定、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

          (二)被強制醫療人員因嚴重軀體疾病、傷殘或者年老體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廁等不能自理,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

          第三十八條 強制醫療所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時,該被強制醫療人員沒有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不明確的,應當提請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九條 被強制醫療人員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強制醫療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強制醫療人員近期的診斷評估報告。

          被強制醫療人員及其監護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所作出的診斷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診斷評估的申請。

          人民法院要求強制醫療所重新診斷評估的,強制醫療所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診斷評估,并出具診斷評估報告。

          第四十條 強制醫療所收到人民法院解除強制醫療決定書后,應當立即解除強制醫療。

          第四十一條 強制醫療所解除強制醫療時,應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第四十二條 對被解除強制醫療的人員,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時間到強制醫療所接回被強制醫療人員。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對所外就醫或者被解除強制醫療的人員,強制醫療所應當通知其監護人、近親屬的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社區衛生機構和公安派出所。

          第四十四條 強制醫療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虐待、體罰被強制醫療人員的;

          (二)收受、索要財物的;

          (三)擅自使用、損毀、處理沒收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物的;

          (四)在診斷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五)私放被強制醫療人員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精神病人,可以在強制醫療所執行。執行中應當與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被強制醫療人員分別收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精神病健康指導意見范文第5篇

          非常歡迎各位上級領導與專家蒞臨我中心檢查指導,在此,我代表我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全體干部職工向各位領導與專家致以衷心地感謝與崇高的敬意!

          我中心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已有8個年頭,今年又被列為我市標準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創建單位和衛生為民辦實事項目單位,我們高度重視該項工作,根據《我市標準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創建活動實施方案》的精神要求,制訂了具體實施計劃,在我市衛生局和街道政府的領導與支持下,全體干部職工共同努力,加強軟硬件建設,完善各項制度,加強全科醫生隊伍建設,認真發揮“六位一體”的社區衛生服務功能,各項工作全面推進,有序開展,現就我中心的創建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中心的基本情況

          我街道是我的商業中心,文化底蘊、歷史沉淀深厚,轄區面積?平方公里,下轄?個社區、?個行政村,總戶數?戶,戶籍人口?,60歲以上老年人?人,7歲以下兒童?人,育齡婦女數?人。我中心創建于?年,現有職工?人,退休人員?人。其中副主任醫師?名,主治醫師?名(中醫類別主治醫師3名),醫師?人,執業助理醫師?人,公衛醫師1人,主管護師1名,執業護士?名(護師?名、護士?名),已經取得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人,在培訓?人,全科規范/:請記住我站域名/化培訓1人(在讀),藥學人員?人,其它衛技人員?人,衛技人員占?%。

          二、創建工作主要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健全組織,狠抓落實

          為使創建工作有序開展,我中心成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中心主任親任組長,各職能科室長為成員,在組織上給創建工作提供了保證;領導小組把創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多次集中開會商討創建大計,制訂具體工作計劃,分工負責,認真履行管理職能,健全各項制度、獎懲、考核機制,部署、督查各項創建工作的落實;同時,多次召開全院職工大會,認真學習創建標準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重要意義,廣泛宣傳創建工作的具體事宜,從提高思想認識著手,使人人都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投身到創建工作之中,形成了濃厚的的創建氛圍。

          (二)措施到位,全面開展創建工作

          1、完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施設備。

          根據社區衛生服務要求,依照《我市標準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評審細則》,本中心投入?余萬元用于裝修房間、添置設施設備和信息化建設;根據規范要求,進行了功能分區,調整或設置了社區衛生服務綜合辦公室、健康教育室、全科診療室、中醫診療室、康復治療室、預檢分診室等;同時各社區新設置一個專用健康宣傳欄,進行至少每年四期的健康教育宣傳。

          2、有序推進組織管理工作

          (1)設立社區衛生服務綜合辦公室,由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接受上級各項工作任務制定工作計劃。督導社區責任醫生及駐村醫生落實。

          (2)建立健全責任醫生團隊會診制度,雙向轉診制度,重點疾病管理制度等。結合考核方案逐一落實。

          (3)各科室分布示意圖、服務項目及價格、各項惠民措施等上墻公示。

          (4)制定社區責任醫生工作目標,公共衛生考核分配方案,公共衛生各項經費按費隨事走的原則,依照市衛生局的公共衛生基金分配指導意見落實。

          (5)制定(來源:文秘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村一體化管理文件,健全中心對站的管理考核機制。

          3、以群眾滿意為基準,深化社區衛生服務。

          (1)我們把群眾的滿意程度,作為衡量各項工作的指標,把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內涵、關愛弱勢群體、開展愛心服務作為工作重點。今年本中心組織?余人的醫療體檢隊,到?個社區開展針對60歲以上老年人進行免費健康體檢,共檢查?人,充實了健康 檔案,針對檢出的社區慢性疾病,責任責任醫生納入了動態管理,定期進行上門隨訪與健康指導,得到社區干部與居民的好評。

          (2)實行重點人群與重點疾病的服務,以慢病人群、特困、殘疾人、低保、五保戶等群體為工作的切入點,提高疾病知曉率、控制率、治療率。現管理高血壓???人,腫瘤?人,糖尿???人,精神病?人,冠心???人,肺結核?人,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減少或解除他們的病痛,提高了他們的生活質量。

          (3)在社區的健康教育宣傳欄上公示社區責任醫生照片、聯系方式等,同時印發責任醫生聯誼名片,注明服務內容、方式、聯系電話,便于提供服務、接受監督。

          (4)結合參保農民免費健康體檢,開展社區居民健康調查,建立家庭健康檔案?多少份,簽訂健康保健合同?多少份,與社區居民建立穩定的服務關系,積極推行責任醫生制度和團隊服務模式,與市級醫院簽訂支援協議,落實雙向轉診制度,準確及時收集社區居民衛生服務需求,動態跟蹤管理,受到廣大居民群眾的歡迎。

          4、加強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管理。今年,針對我市出現的兒童手??病流行情況,全體責任醫生挨家挨戶調查摸底,及時做好宣傳指導、預防、消毒等工作,共發放宣傳資料?余份,并且對患病兒童進行了醫學跟蹤觀察,每天上門隨訪服務,通過一系列的防控措施,我街道手??病得到了及時控制,累計只發生病例?例,無一例出現不良情況。在“?奶粉事件”中,全體責任醫生發揮了連續作戰的精神,對全部3周歲以下兒童進行了大篩查,及時掌握了本轄區兒童食用奶粉的情況,為控制事態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我中心進行傳染病網絡直報工作,無發生漏報、遲報與瞞報的情況。

          5、努力推進中醫藥參與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我中心在中醫建設方面頗具特色,現有中醫類別主治醫師?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名,中醫類別執業助理?名,中醫科室有:內科、骨傷科、甲狀腺科、推拿科及中藥倉庫與中藥房等,開展中醫適宜技術有:推拿、拔火罐、刮痧、敷貼、穴位注射等?,F有中藥品種?種、中成藥?種、中藥人員?名,中醫藥收入占全院總收入的一半。?年?6月,我中心被評為?建設先進單位。

          6、創建工作實效

          通過創建活動,居民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社區責任醫生的滿意率、知曉率明顯提高,發放問卷調查100份,滿意率達90%以上。

          三、創建活動存在的困難和打算

          (一)創建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如下困難:如公共衛生財政、社區衛生服務經費投入不足,制約社區衛生服務發展;人才缺乏,全科醫師培訓需要一個過程,人員入編尚有待政策的支持;居民對社區衛生服務認識存有距離,上門建檔服務有阻力;社區衛生服務管理軟件急需使用。

          (二)今后打算:爭取以政府為主導,強化職能,加大社區衛生服務投入;加強全科醫師和社區護士崗位培訓,提高社區衛生服務水平;創新運行機制,加快信息化建設速度;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居民積極主動參與和享受社區衛生服務,推動社區衛生服務可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