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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調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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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調管理論文

          協調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一、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現狀考量

          行政訴訟協調,它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由法院法官主動參與協調引導,就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愿景,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就訴爭問題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的一種終結訴訟方式。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協調是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干撓下,由法院法官引導行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互諒互讓,就爭議的事實或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而形成的以解決紛爭和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協議。

          我國行政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案件適用協調制度,但協解畢竟在不知不覺中成了行政審判中一種結案方式。長期以來,我國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審判工作過于剛性,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做法,實際上把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視為不可調和的雙方,使得行政訴訟缺乏人情味。從審判實踐來看,行政案件撤訴率高的現象已經說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協商、協調的方式得以解決,有的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達到原告撤訴的結果,有的因法院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動與行政機關交換意見,有的是訴訟外被告給予原告某些好處而使原告撤訴,作為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人民法院幾乎對申請撤訴的都予以準許。[2]據統計,1996年因法院協調而撤訴的行政案件數占所有撤訴行政案件數的51.7%,1997年是56.6%,1998年上升至60.7%,1999年又升至64.6%,2000年甚至高達69%,[3]特別是近年來因法院協調而撤訴的行政案數更是占據了撤訴案件的絕大多數。在法律和司法解釋還沒明確規定“協調”制度的情況下,一些法院大膽思維和創新,制定了《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實施辦法》,通過適用協調方式由原告主動撤訴結案。

          我們經調查,以協調方式由原告撤訴結案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有一定的瑕疵,判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的涉及群體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二是行政賠償案件,通過法院協調,從而及時化解雙方矛盾,解決紛爭;三是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發的案件;四是訴不履行法定職責,尚需繼續履行的案件;五是行政裁決、行政處理案件;六是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七是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協調價值的案件。對以上各類案件,法院根據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實清楚的原則,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在認識一致的基礎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合理的調整,促使原告撤回,從而解決行政爭議。因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協調”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極易導致“案結事不了”,不僅不能解決矛盾,還可能激發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采取協調、協商的方法,既可以“案結事了”,又避免了判決后激化雙方矛盾。客觀地講,行政訴訟適用協調雖在立法上沒有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以得到較廣泛的運用,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我們從司法實踐來看,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法官進行適當的協調,只要其協調過程和結果不違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有利于和諧穩定發展,就有構建和創設的現實必要。一是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二是從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審判實踐的需要;三是從違法行政當糾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我國社會現實的需要;四是從行政審判中的利益衡量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行政訴訟目的的需要;五是從行政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來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建立是正公與效率的需要。但在實踐中較大的問題在于,由于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不能調解,不少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許乃至動員下通過“協調”解決的,被告改變、撤消被訴的行政行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為,或者在訴訟外給予原告某些好處,原告認為達到目的,便申請撤訴,訴訟就此了結。這實際是沒有調解書的調解。這些撤訴案件,使行政訴訟不允許調解的規定被悄然規避,名存實亡。這種異化了的方式因沒有法律層面上的支撐和依據,有時使得協調顯得有些過于隨意,并使之異化成為某些法官手中的權力。比如“以壓促撤”、“以判壓撤”、“以勸壓撤”、“以誘促撤”、“以拖壓撤”等等現象時有發生。這種“和稀泥”式的無原則協調及壓服式的非自愿性協調最直接的表現和結果無疑是多年來撤訴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訴率的居高不下。象近年來全國一審行政案件撤訴率從未低于1/3,最高達到57.3%,個別法院的撤訴率竟達到81.7%[4];又比如2003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88050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1547件,占47.2%[5],2004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92192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3705件,占47.4%[6],2005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95707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1620件,占43.5%[7]。

          我們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原告,正常和不正常撤訴尤為突出,是什么原因導致原告不正常撤訴呢?通過調查,一是來自法院的“協調”使原告撤訴;二是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原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三是來自原告人自身的醒悟而主動撤訴。除第三種撤訴方式外,第一、二種方式的“協商”、“協調”、“庭外做工作”等,實際上就是“合意和解”,但這種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訴的案件的案卷中,我們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訴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議庭對撤訴申請的審查過程。與其讓這種變相的調解、協調處理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將其納入司法監控的范疇,從立法制度上進行規范,使之成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二、行政訴訟協調的種類

          盡管行政訴訟協調的確立和適用有利于保護原告合法利益,減少訴累,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但我們要明確的是行政訴訟的協調既不同于訴訟中的和解,又不同于訴訟調解。訴訟調解則作為一項原則,“既是當事人處分權的表現又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表現”[8]。而訴訟協調在行政訴訟中卻不應作為一項原則,它只是訴訟活動中的審理和裁判方式。因此,行政訴訟協調并不是拋棄規則的協調和衡平,也不是無邊無際的隨意協調。它具有合法性、有限性、適度性、約束性、平等性等界線要求。基于行政訴訟協調的界線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行政裁決案件的協調。行政裁決是行政司法權的具體表現。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要求糾正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其實質也在于滿足其民事主張,會始終圍繞著自己民事權利義務的有無及多少來爭論行政裁決的合法性,而人民法院在審查行政裁決行為時,判斷行政裁決是否正確合法也始終以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是否正確合法為標準。因此,法院行政裁決權在民事糾紛“合意和解”失去裁決基礎的前提下給“私權利”讓步,既不是“公權力”的放棄,又符合“裁決行政”定紛止爭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立法目的。從以上層面來說,“行政裁決”中“公權力”與“私權利”存在著“合意和解”的可能性[9]。

          (二)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協調。也即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協調。我們知道,“權自法出”,“職權法定”。“行政權既是職權又是職責,是職權與職責的結合體,作為職權可以行使,但作為職責,卻必須行使,否則構成失職”[10]。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即法定職責。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通常表現為三種情形,即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復。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沒有依法履行的,對于拒絕履行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撤銷,并責令其重作。對拖延履行,不予答復的,只能判決在一定期限履行。這對原告而言,顯然效率太低,如果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從中協調而主動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這種積極作為既合乎行政目的,對相對人來說正好達到訴訟目的,是一種典型的雙贏局面。

          (三)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的協調。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維持,而人民法院判決一經作出,行政機關必須不折不扣的執行,這樣必然導致社會效果不好。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規定實際上為行政機關在判決后行使自由裁量權,變更不合理行政決定創造了條件。事實上,因行政主體在裁量權范圍內放棄一定的“公權力”與“私權利”和解,以促使行政相對人盡快地履行具體行政作為,既不違背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又符合行政盡快地恢復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還符合行政的效率理念和目的理念。從司法實踐來看,現在有許多案件通過法院從中協調,行政機關不僅沒有放棄法定職責之嫌,相反,會使行政行為更加符合立法旨意,各方抵觸情緒較小,甚至可以說是各類行政訴訟案件中最不損害行政機關權威的一種。

          (四)行政賠償案件的協調。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因此,行政賠償存在著“合意和解”的可能性已得到我國立法的明確認可。關于行政賠償訴訟適用協調制度的構建,應當體現下列考慮:一是從行政賠償訴訟目的上來考慮。“中國行政訴訟的唯一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11]。可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這也是行政賠償訴訟的主要目的。二是從實體法規定來考慮。行政賠償訴訟是訴訟中一種,屬程序法律,要受到實體法律,即國家賠償法中行政賠償法律規范的影響。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賠償案件調解的結果往往是受害人賠償數額的減少,在現行已經很低的賠償標準下,還要降低賠償數額,這不能不使人懷疑國家是否有賠償的意圖,而這又是違背國家立法的本意的。既然國家通過國家賠償表示其對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護,那么這種尊重與保護就要體現國家對公民權利和權益的保護和關懷,這也是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在價值上最大的不同。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筆者認為,對行政賠償必須構建協調制度。一方面刪除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再適用調解制度,而改為適用協調制度。另一方面從修改實體法著手,限制行政賠償調解制度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

          三、行政訴訟設立協調制度的適用范圍

          在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中,不適用協調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法律或規章明確仔細地規定了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條件和方式,行政機關即沒有自由裁量權,因此不存在協調適用之基礎,不適用協調;二是對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由法律、法規明顯規定“無效”、“不能成立”、“有權拒絕”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法院不得進行協調。除以上兩類外,適用協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行政賠償訴訟案件

          行政賠償訴訟允許調解已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出于以上所述行政賠償調解制度可能帶來的消極作用來考量,從規范行政訴訟協調程序來看,行政賠償訴訟中不再適用調解制度,而改為適用協調制度較為妥當。如侵犯公民健康權,造成其身體傷害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又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通過法院引導,當事人雙方對具體補償數額相互平等協商,達成合意和解,從而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

          (二)行政訴訟案件

          1、因行政裁決和處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主要有兩類:(1)如果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處罰具體行政行為是基于自由裁量權作出,則法院可在自由裁量權范圍進行協調。比如對增收滯納金、停業整頓、罰款、拘留、勞動教養等具有不同幅度的行政裁決和處罰行政行為,通過協調來化解行政相對人的怨氣和對立情緒,從而樹立和提高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執法公信。(2)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處罰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僅僅違反法定程序的,則法院可適用協調。比如不服行政機關權屬爭議歸屬確認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某種民事行為責任、效力作出認定,不服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民間糾紛處理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強制補償或拆遷安置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侵權或損害賠償所作裁決等等,以上可以進行目的在于說服相對人接受行政行為的協調工作,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因行政指導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在行政指導行政行為中,作為行政相對人有進行判斷并進而作出是否服從的選擇自由,若相對方不服從,行政機關不能因此而給予其處罰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實現是以相對方的認同為前提,比如對“以幫助、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利益并達成一定行政目的”授益性行政指導不服的;“行政主體對于危害公益、妨礙秩序之行為,所施以規范、預防及抑制的”規制性行政指導不服的;“行政主體對相對方相互間發生爭執,自行協商不成而出面調停以達成妥協的”[12]調整性行政指導不服的。對以上行政指導引起的爭議進行協調,可以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而監督行政機關進一步依法行政。

          3、因行政合同爭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一直以來,行政合同爭議納入民事救濟的理論基點在于“否認行政合同是屬于行政行為”和“訴訟和復議救濟的范圍界定為單方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專門把行政行為的內涵作了擴大化解釋,“行政行為不僅包括單方行為,也包括雙方行為”[13]。這一重要修改,為作為雙方行政行為的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范圍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盡管目前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行政合同爭議的案例較少,但行政合同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已在法院的司法實踐得以應用。目前我國較為典型常見的行政合同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國有企業承包和租賃合同、門前三包責任合同以及計劃生育合同、環境污染治理合同、交通線路或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等等。隨著大量行政合同的出現,行政合同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也必將應運而生,而通過協調來解決雙方的爭議更是一種明顯的趨勢。從司法實踐來看,能通過行政訴訟協調解決爭議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1)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的;(2)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合同違約制裁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行使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不服的;(5)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合同行為不服的等等。[14]

          四、行政訴訟協調的程序和結案方式

          協解是以平等自愿為基礎的,判決是以強制為特征的,二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構建和諧社會和當前官民矛盾較為尖銳的情況下,協調不應僅限于一審程序,在二審、再審程序中適用協調,也能夠更好、更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筆者認為,在行政訴訟程序和結案方式方面,應主要從適用協調的“審前、審中、審后”三個階段進行規范。

          (一)協調的審前程序,即啟動程序。協調的適用應由行政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申請提出,并且一般應采取書面申請。法院也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在查明事實、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作出初步判斷后給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建議,但是法院不能依職權強行啟動協調程序,另外就是法院在協調前,應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進行審查,只有在事清責明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協調。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可以有三種啟動方式:第一,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只要行政爭議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提出和解的想法或者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協調的,從解決爭議和化解矛盾的角度考慮,人民法院可以考慮進行協調。第二,由人民法院引導啟動。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合法性審查、獨立審判、適用法律位價、對原告不得加重處罰原則,有可能通過協調解決行政糾紛的,經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亦可運用協調。第三,由相關部門協調啟動。協調不僅僅有人民法院參與引導,有些行政訴訟案件雖然由行政管理行為而起,但還涉及到其他行政機關,在行政機關內部不一定解決得了,如果當事人雙方以外的行政機關或主管部門出面協調,這時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參加,從而啟動協調程序,這樣可以達到最優的協調效果。

          (二)協調的審中程序,即處理程序。大多數情況下,爭議是發生在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人民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分別傾聽各方意見或者同時聽取各方意見。但在協調階段,人民法院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本人參加。也就是行政訴訟的協調要求當事人本人參加,且具有訴訟能力,包括行政機關應當是能夠承擔權利義務的行政主體,原告及第三人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二是公開進行。協調應一律公開進行。因“行政訴訟不僅僅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行為的公益性,可能對其他社會成員產生實際或未來的影響”[15]。三是合法協調。在行政法意義上,合意和解協議是一種公法契約,應比照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協調。人民法院主要引導雙方合意和解協議確定的行為符合特定的法律規定,以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主旨。四是“協判合一”。借鑒我國民事調解、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調解和行政賠償訴訟調解的經驗,法院可選擇“協判合一”模式,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協調必須堅持能協則協,當判則判,協判結合,案結事了。法院在行政訴訟協調過程中,為防止案件“久協不決,以拖壓協”,應規定協調的次數不超過三次,可選擇三級協調法,即承辦人先行協調、庭長再協調、院長最后協調的方法,妥善解決行政訴訟糾紛。同時協調的時限應在行政訴訟的審限允許范圍內完成。

          (三)協調的審后程序,即終結程序。在行政訴訟中,對于經法院協調,當事人達成“合意和解”后,原告申請撤訴的,當然還是依照傳統的結案方式裁定準予撤訴,對于撤訴的理由一般不再審查。但在法院協調制度下,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和解”后,沒有申請撤訴而又有合意和解具體內容的,采取何種結案方式?目前司法理論界有多種觀點:一是應以出具“終止審查決定書”形式結案。二是應以“書面協議”形式結案。三是應以“調解書”形式結案。四是應以“裁定書”的形式結案。筆者認為,以上四種觀點各有利弊。從我國行政訴訟的現狀考量,筆者較為贊同第四種觀點,即我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結案方式應采用“合意和解裁定書”的形式。因為行政訴訟“法院協調”既是當事人之間的“公法契約”行為,又是法院的職權行為,既有當事人“自治”,又有法院依職權的“引導”,而訴訟行為的中止或終結,當事人雖具有促進作用,但主動權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對當事人中止或終結訴訟的行為是否準許,必須由法院審查后決定。因此,“合意和解”協議并不當然地中止或終結訴訟,其中止或終結訴訟的效力必須由審判權賦予。用“合意和解裁定書”的形式結案,正如準予撤訴的裁定一樣,既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自治”,又能體現出法院的“審判職能”。

          總之,為了盡快構建起我國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我們應對《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比如將《行政訴訟法》第50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進行調解,但可適用協調”。在第51條后增加一款,即:“經協調,原、被告雙方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后制作合意和解協議裁定書”。總之,我們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須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符合時代潮流和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從而使行政“合意和解協議”裁定書成為人民法院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和窗口。

          注釋:

          [1]應松年、楊偉東:《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正初步設想》,載《法律教育網》,2005年6月9日。

          [2]王養慶:《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討》,載《法律教育網》,2005年9月5日。

          [3]何薇:《行政訴訟中建立調解制度的司法需求》,載《審判研究》,2006年第6期,第40頁。

          [4]何海波:《行政訴訟撤訴考》,載《中國行政法學精粹》2002年卷第204頁

          [5]《2003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3期,第16頁。]

          [6]《2004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3期,第15頁。]

          [7]肖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4期,第10頁。

          [8]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00頁。

          [9]仇慎齊:《行政訴訟存在“合意和解”可能性的案件類型分析》,載《法制日報》,2006年4月7日。

          [10]揚海坤主編,《中國行政法基礎理論》,中國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10頁。

          [11]馬懷德主編,《行政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頁。

          [12]包萬超:《轉型發展中的中國行政指導研究》,《行政法論叢》第1卷,第66-67頁。

          [13]《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釋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第5頁。

          協調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建設以及專業化分工的深入發展,現代工程項目越來越趨向大型化、復雜化,項目的參與方也由原來的少數幾家上升到成百上千家。由于涉及到的項目利益相關者數目眾多,致使項目的管理工作非常繁雜,傳統的項目管理方法和理念已逐漸不能滿足工程項目管理的需要,迫切需求一種新的方法和思想來實現工程項目的高效運轉,因此,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應運而生,而工程項目協調管理的實現依賴于協調管理機制的建立。

          目前,有關協調管理機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多(Multi-Agent)協調機制和調模型設計等方面[1,2]。張青山和游明忠[3]在基于信息平臺的協調管理構架的基礎上提出了目標機制、信任機制、群體協商機制構成了虛擬企業的協調機制內容體系;盧少華[4]從協商層、協作層和信息層3個層次討論虛擬企業的協調機制,同時對信息協調與策略、盟員選擇與激勵機制及供應鏈協調和效益優化進行詳細研究;李剛,程國平[5]從界面設計、信息技術、知識管理、跨文化管理的角度提出虛擬企業界面協調機制。但這些研究都是以供應鏈和虛擬企業為對象開展的,而對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的研究卻鮮有涉及。本文擬從分析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的內涵著手,提出工程項目協調管理的幾大機制,并給出協調管理機制的運行模式,以期對工程項目實踐活動提供指導。

          2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的內涵轉自項目管理者聯盟

          由于工程項目不同于一般的科層結構,具有眾多獨特性,項目的一次性、參與方的多樣性、信息的不對稱、利益的不一致性、溝通的障礙以及機會主義的存在等因素使得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很容易產生各種沖突和摩擦。因此,為了保證各參與方能夠有效完成各自的工作以實現共同的項目目標,協調管理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活動,而協調管理活動的順暢開展則是通過一系列科學的協調管理機制予以實現。在管理學中,管理機制是指系統內各子系統、各要素之間相互作用、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形式及其運動原則和內在的、本質的工作方式(張青山、游明忠,2003)。從這個意義上說,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是指為了組織與控制項目各參與方達成協調一致,確保項目目標的全面實現而設計或安排的且必須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與規則,用以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各利益相關方之間相互作用、相互聯系、相互制約關系的所有手段、方式和方法。

          3工程項目的協調管理機制

          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應該包括兩部分:一是項目建設全過程中的協調管理機制,它是事先的主動型的制度設計與安排。另一部分是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協調管理機制的具體運行,可以用于指導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活動,也可以為解決工程項目運行過程中各參與方之間矛盾與沖突而做出規則的安排,并使之程序化與規則化以不斷地補充和完善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完善的協調管理機制,不僅可以確保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管理活動更加規范化、制度化,而且還能提高工程項目組織的工作效率和敏捷度,降低了由于協調管理困難而導致的諸多風險。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主要包括決策機制、合作與信任機制、激勵與約束機制和溝通機制等。項目經理圈子

          3.1決策機制

          決策是人們對可行方案進行分析判斷的過程,工程項目各參與方都擁有決策權,只是決策的空間不同。合作各方通過分工與協作共同完成項目目標,項目合作中的分工與協作表現為項目參與方決策的分工與協作過程,這一過程必然伴隨著決策權在成員之間的分配。在工程項目協調管理中,決策與決策權可達到有效的統一。一方面,項目參與各方在項目建設合作過程中將自己的核心資源提供出來實現優勢互補。另一方面,各參與方擁有相對充分的知識與信息,尤其是與自身所承擔任務相關的知識與信息,這就使得決策環境和決策條件各不相同。因此,工程項目協調管理中的決策權是分散的,但又是在合作中行使的。這種合作基礎上的分散決策是一種決策的均衡,也是提升工程項目組織運行效率的基礎。

          而從工程項目本身的角度看,盡管工程項目的合作各方來自不同的組織,但由于各合作方的相對獨立性,導致了在利益和行動上都不會自動地趨向一致,當涉及到需要協調管理的事務時,合作者需要聯合決策。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中的分散決策機制是不同于一般企業的決策機制,是對傳統決策模式的超越,是專業化分工所導致知識的分裂以及相應的分散決策重新在工程項目體系內整合到一起,是分散與集中(確切地說是獨立與協作)的辯證統一。在信息時代,隨著社會、經濟、技術的迅速發展,工程項目所面臨的環境錯綜復雜、瞬息萬變,決策個體受有限理性的限制,正確決策必須依靠參與者群體的智慧,基于知識分裂的分工業務的分散獨立決策以及借助發達的信息網絡技術能保證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中決策機制的科學性。

          3.2合作機制

          工程項目是由眾多不屬于同一個企業的參與方共同完成,當這些參與方為了某個工程項目走到一起時,即展開了合作對策過程,各個參與方之間通過合作機制,達到多贏的目標。由于工程項目的復雜性,不是某一個企業能夠完成的,必須通過合作來實現項目目標。但是在合作過程中,由于合作各方的能力不均衡可能導致合作各方間產生沖突和矛盾,這種能力的不均衡主要是因為各合作方所擁有的資源不均衡。合作機制是一種調整參與方間行為和資源配置的一種結構性裝置,這種機制不僅對參與方的行為產生約束,同時也對能力不均衡提供一種補償。因此,參與方間的合作機制對于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活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在建立合作機制的過程中,應該以工程項目的整體目標為目的,通過協調矛盾,資源共享,最終實現項目目標和各參與方利益的多贏局面。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中的合作機制主要包括信任機制、信息共享機制、風險共擔和利益分配機制三部分內容。項目的各個參與方首先都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進行合作的,而進行合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利益,但同時也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只有合作各方目標一致,信息共享,不因信息的不對稱而產生機會主義行為,才能實現完善的合作。

          3.3溝通機制

          溝通是一個過程,在溝通過程中,參與溝通的諸多要素之間在建設項目的環境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最后產生出溝通的結果。溝通結果如何直接受到溝通過程中各個環節和各個要素之間的作用影響。有效的溝通是使不協調關系得以協調的關鍵

          溝通機制的構成要素包括:溝通理念、溝通內容、溝通渠道和溝通反饋等。這些構成要素受到工程項目內外環境中的諸多因素影響。該機制運作是否有效取決于溝通過程中的技術層面要素,它包括各參與者的參與程度,整個工程項目體系內溝通氛圍的營造,溝通制度的制定,各溝通主客體溝通策略與技能的應用及工程項目協調管理信息溝通平臺的建設。溝通機制的運作是動態的,其運作過程和方式需要不斷的完善與改進,溝通機制各要素的內涵也需要不斷提升和深化。首先,溝通機制必須與工程項目組織相匹配,通過溝通協調管理工程項目內部的運作,從而達成為項目目標服務的目的。第二,溝通機制內部各個部分需要協調一致,使其運作順暢有效。第三,外部環境的多變性和不可預測性,必須根據工程項目外部環境變化進行動態調整。轉自項目管理者聯盟

          3.4激勵與約束機制項目經理圈子

          激勵與約束是工程項目實施協調管理活動的手段,而手段發揮作用的載體是機制。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為了降低項目各參與方道德風險發生的概率,就需要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來保證項目各參與方利益的最大化與項目目標一致。由于項目各參與方承擔的任務不一樣,因而各專業參與方在自己所承攬的任務內所獲得的信息與知識比他方要多,而利用這些富余的信息與知識量就有可能獲得更多額外利益,從而就會增加項目的建設成本或導致項目失敗。如何在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活動中,合理利用各種激勵與約束措施去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非效率損失,最小化協調管理費用,需要積極發揮激勵約束機制的功能。因此,在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活動中,只有建立、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激勵與約束手段才具有了賴以運用的載體,才可能將其作用持續地、良好地發揮出來。根據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的內涵,激勵約束機制就是為了實現工程項目目標,以項目參與方的需求和動機為基礎,通過對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協調管理方式方法的優化組合,制定必要的監控手段及可實施、執行的制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相對固定化、規范化的能促使各參與方行為趨向一致、目標一致的激勵與約束手段、方式、方法、程序、規章和標準。

          4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運行模式

          根據上面論述的五種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本文認為可以從三個層次上探討它們的運行模式,即決策層、執行層、信息層,外加一個無處不在的技術支持平臺,以實現各協調管理機制的功能,如圖1所示。項目經理圈子

          (1)決策層。決策層只要包括決策機制,著重于制定項目目標和任務分解,處理工程項目內外部之間的有關事務。由工程項目的協調管理機構來負責工程項目的整體協調管理,如有關規則的制定、參與方的選擇與淘汰、重大沖突與矛盾的消解等活動,其形式是定期或特定的協調管理會議,一般以合同、規章制度、參與方的責權利等方式明確下來,對所有成員具有強制性。項目管理者聯盟

          圖1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運行模式轉自項目管理者聯盟

          (2)執行層。執行層主要包括合作機制、溝通機制、激勵與約束機制,是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最為關鍵的部分,也是最為復雜的部分,由項目協調管理委員會通過這些機制去執行具體的協調管理活動,如各參與方的實施進度協調、材料設備供應協調、合同的具體實施協調等。采用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即可進行現場協調也可采用會議協調;即可由事務雙方協調也可通過第三方進行協調。

          (3)信息層。信息層是前面兩個層次予以實現的基礎,為協調管理活動提供各種數據和信息支持,完成相關信息和資源的集成與優化調度,以更利于各種協調管理機制的貫徹實施,同時也可將協調管理機制產生的效用進行反饋,便于協調管理者判斷機制是否適宜以及有無改進完善的之處。

          (4)技術支持層。技術支持層在協調管理的任何層次和任何協調管理機制中都發揮重大作用。因為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決策是基于并行工程環境的分布式群體決策模式,由各參與方按某種方式組成決策群體,通過計算機協同工作環境、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提供支協調管理功能。由于這些技術支持的保障,工程項目可以實現各參與方之間、人員之間的一對一、一對多、多對一、多對多等多形態的協調管理方式。電話、傳真、遠程文件傳輸、網頁瀏覽公告版、電子郵件、網絡會議可分別實現這幾種不同的功能,而且網絡安全技術也為各參與方之間的協調管理提供了安全保障。

          5結論

          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是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活動得以有效開展的根本保障,而協調管理活動的有效開展是實現協調管理職能的基礎。本文從工程項目協調管理機制內涵出發,探討了工程項目協調管理的五大主要機制:決策機制、合作機制、溝通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并由此構建了整合這五種協調管理機制的運行模式。這無疑將有助于工程項目各參與方之間以及項目與外部環境之間的協調合作,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項目建設效率,成功地實現項目整體目標。

          參考文獻:項目管理論壇

          [1]Goldman,StevenL.,Nagel,RogerN.AndPreiss,Ken-neth,AgileCompetitionsandVirtualOrganizations:Strate-giesforEnrichingtheCustomer[M].VanNostrandRein-hold,1995.

          [2]陳劍,馮蔚東.虛擬企業構建與管理[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1):110-107.

          [3]張青山,游明忠.企業動態聯盟的協調機制[J].中國管理科學,2003(4),第11卷第2期:96-100.

          [4]盧少華.虛擬企業的協調機制與效益優化問題研究[D].南京:東南大學,2004.

          協調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體育利益;制度;功能;要求

          1.體育利益關系協調制度化的整合功能

          為了及時解決發生的矛盾和沖突,政治制度應為社會成員提供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得整個社會的政治規則結構完整,配合默契,從而實現其調節各階層間沖突、促進合作的整合功能。政治制度通過相應的規則和程序,把互相沖突的各種社會階層整合在統一的體制和秩序之中,使沖突得到解決或緩解,使合作得以進行。矛盾出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分配不公和腐敗,并缺乏利益表達機制、相互溝通和理解的機制。為了發揮政治制度有效協調和整合的功能,除了使政治制度在整體上具有協調和整合的機制外,還必須在政治制度的橫向結構和縱向結構,以及政治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建立起表達利益、綜合利益、分配利益、協調利益的規則和程序。通過這些規則和程序,使各階層的利益、要求得到表達,矛盾和沖突得到解決或協調,并使整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得到維護,基本的社會秩序得以確立,共同的社會目標得以實現。

          1.1 社會協調的途徑

          從社會控制理論來講,通常有三種途徑控制社會沖突,即:觀念途徑、經濟途徑和制度途徑,具體采用哪種途徑則應根據沖突的自身特性來決定。當前我國社會利益沖突的特殊性在于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逐利行為的多樣性,以及滿足主體需要的社會資源和財富的稀缺性和有限性,造成了當前我國社會利益沖突的不可避免性,只有通過調整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完善社會利益的分配制度才能消除沖突。

          1.1.1法律控制利益沖突有兩個途徑:第一,立法控制,通過公平立法,建立合理的利益整合制度,分配利益,保障利益和協商利益,在宏觀上防范利益沖突的發生;第二,司法控制,通過公正司法,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濟機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在微觀上解決具體的利益沖突。同時要注意保持利益表達渠道的暢通,使各種利益訴求都能夠得到及時的表達,避免矛盾的積累和激化[1]。

          1.1.2體育利益沖突的關鍵在于,體育利益格局的發展實際上是一個不斷分化和整合的過程,社會結構愈趨復雜,社會的異質性程度愈高,體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組就愈頻繁[2]。然而解決體育利益矛盾是體育利益沖突控制的關鍵環節。并非所有的利益沖突都能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只調整適合法律評價的利益沖突:第一,這種沖突必須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統治秩序、制度的基本方面及主流道德意識;第二,沖突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社會單位,即自然人和法人。從法社會學的角度指出,利益沖突是“利益主體基于利益差別和利益矛盾而產生的利益糾紛和利益爭奪”。則從控制論的角度提出了較深入的認識。研究沖突歸根到底是為了控制沖突,但控制沖突首先面臨著手段的選擇。

          1.2 社會體育利益的整合

          中國單位制屬于經濟制度與政治制度結合的這樣一種體制。單位成為整合社會體育活動的有效的組織系統[3]。具體說來,國家通過壟斷各種社會資源,進而對單位組織形成控制;單位通過全面占有和控制單位成員發展的機會以及他們在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資源,進而形成對單位成員的領導與支配。換言之,通過設置、運用一定的利益分配與協調機制,使得政治秩序與社會秩序得以產生。

          2.體育利益關系協調制度化的公平分配功能

          許多學者認為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對社會中的價值或利益進行權威性的分配,這種分配實際是在對人與人、階層與階層間的利益關系進行調整。這種分配可能會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也可能加劇沖突或引起分裂。問題的關鍵在于分配是否公平。而我國社會階層結構分化過程中出現問題,尤其是收入差距拉大,說明政治制度的這一功能并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在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建設的主要任務之一,是提高政治制度和政府公平分配的功能,解決分配差距過大的問題。分配差距過大將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秩序,影響民主政治的建設和發展。

          2.1 體育利益主體

          探討體育利益的前提是體育利益主體的正確認識。利益是永恒的, 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4]。根據改革以來人們利益獲得和受損狀況將中國人分為四個利益群體或集團,即特殊獲益者群體、普通獲益者群體、利益相對受損者群體和社會底層群體。通過體育體制改革、加快體育市場化來實現體育利益相對公平[5]。

          協調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裝備使用階段,保障方案,保障計劃,建模,研究框架

           

          1.引言

          我軍向來不打無準備之戰,在裝備使用方案和使用計劃形成的基礎上,必相應地形成裝備保障方案和保障計劃。為了對其進行評估和分析,需要建立面向裝備使用的裝備保障方案(計劃)的描述模型和評估模型。而保障方案(計劃)涉及的模型眾多,為了清晰的描述其模型體系,需建立其建模研究框架,并確立相應的模型體系。這是保障方案(計劃)分析的基礎理論工作,對于指導保障方案(計劃)模型建立具有重要的意義。

          2.保障方案(計劃)的概念與內涵

          裝備保障方案(SupportConcept)是裝備保障系統(SupportSystem)的系統完整的總體描述,由一整套綜合保障要素方案組成,并與設計方案和使用方案相協調。保障方案是概念階段的保障系統,也稱概念系統,而保障系統是實體系統。

          面向不同的角度管理論文,裝備保障方案有不同的劃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從保障對象系統壽命周期的角度進行劃分,保障方案可相應的劃分為論證階段的保障方案、研制階段的保障方案、生產階段的保障方案、使用階段的保障方案和報廢階段的保障方案。前者是后者的依據,后者是前者在使用階段的落實。

          從保障工作主要內容的角度進行劃分,裝備保障方案可分為使用保障方案和維修保障方案。

          從保障系統的層級的角度進行劃分,裝備保障方案又可分為戰略保障方案、戰役保障方案和戰術保障方案。

          本文主要研究裝備使用階段的維修保障方案論文格式模板。其定義為:從總體上對維修保障工作進行概要性說明,是關于裝備維修保障的總體規劃。其構成包括維修保障體制、維修保障策略和維修保障要素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類型、維修原則、維修級別劃分及任務、預計的主要資源和維修活動約束條件等。

          裝備保障計劃(Support Plan)是保障方案的詳細說明和進一步延伸,是依據裝備保障方案的內容,全面、具體地反映裝備保障要求,對裝備使用與維修保障工作作出的具體安排。它涉及綜合保障的各個要素,并使各要素之間相互協調,是指導和調節裝備保障的行動方案,一般包括使用保障計劃和維修保障計劃。

          3.裝備使用階段的保障方案(計劃)建模研究框架

          根據系統工程的方法,任何一個系統的建模研究均可從研究目標,研究對象和研究時域三個領域著手進行分析。由于保障系統與保障方案(計劃)之間是對等關系,因此,保障方案(計劃)的建模研究也可從上述三個領域進行分析。

          (1)建模研究分析

          ? 時域維分析

          在裝備使用階段,裝備保障方案(計劃)所描述的保障系統開始實施保障。為了與保障對象系統的任務階段相適應,保障系統不斷調整其保障部署,其部署位置及展開程度也不斷變化。因此,與裝備使用階段的任務階段相適應,通常將整個保障階段按作戰部署、保障部署或展開程度劃分為多個保障階段。每一個保障階段由多個面向保障任務的保障過程構成。在同一個階段,某保障層次上的保障實體所處的位置及保障展開程度均相同。

          需注意的是,不同的任務階段所產生的保障任務與保障系統的保障階段的對應關系并不確定。可能是同一個任務階段管理論文,也可能是不同的任務階段,如下圖所示:

          保障階段與任務階段的關系(示例)

          針對同一個任務階段的保障任務,當保障系統各層次的保障實體處于不同保障階段時,其保障效益是不同的,而整個保障系統所體現出的屬性狀態也是不同的。在建模研究中應當充分考慮到這一點。

          ? 屬性維分析

          保障方案(計劃)的屬性需描述其自身的特性以及與裝備體系及使用任務之間的交互關系。

          從保障對象系統的角度看,需要保障方案(計劃)所描述的保障系統能為之提供及時有效的保障服務。也即是說,保障方案(計劃)必須是及時的和有效的。從使用任務系統的角度看,不僅需要保障方案(計劃)所描述的保障系統對保障對象系統作用力不間接影響任務的推進外,還需要保障系統的規模不會影響使用任務系統的決策。因此,保障方案(計劃)的保障規模應當保持在合理程度上。而從保障方案(計劃)的角度看,保障系統的構建和運行是以資源消耗為代價的,其目標當然是以最小的代價完成保障任務。主要體現三個方面上:一是費用消耗最小,二是資源的配置是有效的,即所配置的資源不僅能夠滿足保障的需要,還能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利用。

          因此,保障系統的目標屬性可歸納為:及時性、有效性、經濟性和保障規模四大類論文格式模板。其中有效性又分為保障任務完成的有效性和保障配置的有效性兩類。不論是保障系統的構建還是保障運行的評價,都必須以保障方案的屬性為約束和目標。及時性通常用平均保障服務時間進行描述。保障有效性通常用平均保障任務完成概率進行描述,配置有效性通常利用資源滿足率和資源利用率兩個方面的參數進行描述。經濟性通常用保障費用進行描述。保障規模通常用資源的重量、體積及數量等參數進行描述。

          ? 層次維分析

          從研究對象看,保障方案(計劃)的層次可分為:保障資源層、最小保障單元層、獨立功能保障力量層、綜合保障力量層、層級保障系統層和保障系統。不同的保障層次,其構成、內涵和特性各不相同,其屬性描述參數也不相同。

          (2)裝備使用階段的保障方案(計劃)建模研究框架的構建

          通過對裝備使用階段的保障方案(計劃)建模研究的分析,可構建其研究框架,如下圖所示:

          裝備使用階段的保障方案(計劃)建模研究框架

          對上圖各維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即可明確保障方案(計劃)在建模研究中的若干重要問題。

          ? 參數維和層次維的關系分析

          保障方案(計劃)面向的保障對象層次不同管理論文,保障方案(計劃)所反映出來的屬性狀態也不同相同。在構建保障方案(計劃)的參數體系時,需要面向不同的保障對象系統層次構建相應的參數體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障層次,其屬性描述參數也不盡相同。例如,對于及時性而言,在最小保障單元和獨立功能保障力量層次關心的是自身的平均維修時間,而綜合保障力量層、層級保障系統層和保障系統層,則更加關心平均維修保障服務時間。也即是說,保障層次越高,更加關心綜合參數,而保障層次越低,則更加關心單項參數。在參數體系的構建過程中,通常利用參數間的相互關系作為自頂層向下分解的重要手段。

          ? 參數維和保障階段維的關系分析

          在不同的保障階段,各個保障層次所處的狀態各不相同,用于描述該階段狀態的屬性參數及參數值也不相同。例如,在保障展開階段,保障力量的及時性可用平均維修服務時間進行描述,而在保障未展開階段,維修力量對維修任務的及時性則用平均等待展開時間進行描述。因此,應針對不同保障階段的特性對保障服務的影響,確定各個保障層次的影響因素描述參數。

          ? 層次維和保障階段維的關系分析

          保障實體是保障任務執行的載體,而由于保障階段的不同,保障實體執行保障任務所發揮出來的能力也不相同,對保障方案(計劃)的屬性能力的貢獻也不相同。例如管理論文,維修力量處于完全展開階段時的平均維修等待時間必定小于部分展開階段的平均維修等待時間。

          同時,下層保障層次上的保障實體的保障階段規定了下層保障層次上的實體的保障階段劃分。例如,保障群處于未展開階段時,其下屬的維修力量、備件保障力量等所有力量均處于未展開階段;保障群處于部分展開階段時,其下屬的維修力量、備件保障力量等力量所處的保障階段的確定需要進一步細分。基于此,保障方案(計劃)應當對各個保障層次上的實體所處的保障階段進行詳細規劃論文格式模板。

          ? 參數維、層次維和保障階段維的關系分析

          不同的保障階段,保障實體執行保障任務的能力存在差異,各個保障層次所表現出來的屬性狀態各不相同,繼而導致面向保障對象系統的整個保障方案(計劃)的屬性參數值的差異。在三維空間內任取一點,即可確定某保障層次在某個保障階段下的屬性參數。

          4.基于裝備使用階段的保障方案(計劃)模型體系

          對裝備使用階段的保障方案(計劃)建模研究框架進一步分析,可得到如下模型體系框架。

          裝備使用階段的保障方案(計劃)模型體系框架

          其中,保障關系是為了明確保障力量之間的相互關系,因此,保障系統的組織結構模型是保障關系模型的基礎。

          保障任務區分需要明確三個要素,其一是區分對象范圍,即有哪些保障任務;其二是保障任務由哪些層次的保障實體承擔;其三是明確對保障任務進行區分的影響因素。因此,保障任務模型是輸入,組織結構模型是基礎,保障關系模型是約束。

          保障資源的確定的首要條件是應明確自身需要承擔的任務,以及是否有其他保障力量需要自身提供保障,因此保障關系和保障任務區分模型是保障資源模型的輸入條件。

          面向保障任務的保障過程,需要以保障任務為輸入,其保障實體為載體,以實體間的信息交互為橋梁管理論文,以保障關系為約束,以資源為基礎,因此組織結構模型、保障任務區分模型、保障關系模型、保障信息模型、保障資源模型是面向保障任務的保障過程模型的基礎。

          根據面向保障任務的保障過程,以一定的建模分析方法為基礎,即可分析某一保障層次在某一保障階段下的屬性參數模型,繼而確定多個保障階段下的屬性參數模型。最后,根據保障層次之間的屬性關系,即可得到不同保障層次上的屬性參數模型。

          5.結論

          本文從保障方案(計劃)的概念著手,對裝備使用階段保障方案(計劃)的時域、目標和層次進行了詳細分析,構建了保障方案(計劃)的建模研究框架,并在此基礎上,對保障方案(計劃)的模型體系進行了分析,明確了模型間相互關系,為保障方案(計劃)的建模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指明了研究方向。在此基礎上,可根據研究的側重點進行不同的模型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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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徐高達,軍事裝備學[M]. 北京:國防大學出版社,1998

          [5]張柳.裝備綜合保障系統模型研究[D]. 軍械工程學院,2003.03

          協調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公路貨運,運營管理模式

          隨著我國城市間公路設施和城市內部道路設施建設的日益完善,公路貨運量在整個貨運行業比重將越來越大,以公路貨運的機動靈活特性與其它運輸方式的競爭更顯優勢。卻在公路貨運行業內,許多貨運公司在組建自己的車隊進入貨運市場競爭中,與其他運輸企業和貨運展開貨源的競爭,與貨主間進行價格、服務質量、運輸質量等成交條件的討價還價顯得無能為力。貨運企業可主動地通過創造條件,創新調整,根據各企業經營的業務項目,在不同的崗位上,構建、選擇公路貨運運營管理模式,實現改變內部管理環境與市場接合,求得生存的空間和發展的道路。

          一、公路貨運企業運營管理存在主要問題

          (一)投資不足,規模不大,資金緊張的現象普遍存在。據統計, 2009年中國經營公路貨物運輸企業超過512萬家,擁有營運貨車642萬輛。其中:擁有10輛以上汽車企業不到2%與發達國家的情況相類似;普通載貨汽車占比重95.16%,零擔車、集裝箱拖掛車、冷藏運輸車及廂式汽車等專用汽車占比重偏小,僅為4.84%。大多中小型公路貨運企業在開拓運輸網絡化、多式聯運業務中需要規范的合同交易和定期結算,因欠缺足夠的周轉資金被迫止步。

          (二)在企業內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專業崗位人員配備不齊造成整體性管理團隊不健全。人才是企業的重要資源。要發展公路貨運企業,既需要掌握專業技術的人才,也需要操作型人才,更需要管理型人才組成團隊。目前大多公路貨運企業這幾方面的人才都很匱乏,特別需要這三種類型的復合型人才,這種人才匱乏現象已到了影響生存問題。

          (三)制度管理不到位造成流程運作不經濟,操作風險過大。隨著運輸產品越來越多樣化和復雜化,在公路貨運業務運作過程中,因企業制度管理不完善或失靈的內部流程控制、人為的錯誤、制度失靈以及外部事件所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可能性過大,造成運輸服務質量差,因操作失誤,可能帶來很大的甚至是極其嚴重的后果。

          二、構建公路貨運企業運營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及運行條件

          貨運企業運營管理存在主要問題是行業特點造成,但貨運企業可主動地通過創造條件,構建公路貨運運營管理模式,實現改變內部管理環境與市場接合,是每家貨運企業求得生存的空間和發展的必由之道。構建公路貨運企業運營管理模式的運行條件:

          (一)推行“單車核算”的保障制度。“單車核算”是指以從事公路運輸營運業務的單臺車輛的收支和配比綜合費用,求取營運利潤的核算辦法怎么寫論文。單臺車輛是公路貨運責任單位最基本的構成單位。能適應貨運市場多變的環境和符合貨運企業采用不同的經營方式要求。為企業提供多種管理數據資料,是推行責權利管理的有力保障制度措施。

          (二)形成內部交易價格與完成貨運量任務的雙行控制辦法。內部交易價格是企業內部交易結算和責任結轉所用價格。內部交易價格可作為部門之間合作,作業活動時空協調,經濟責任承擔的約束標準,更有力地推進責權利管理;同時,促使各責任單位以多種方式完成貨運量任務,有效地降低運營成本,實現價量雙行控制管理目標。

          (三)執行“誰負責誰承擔”的分配方式。調整負擔運輸產品成本是“業務”,轉變為承擔責任成本的是“部門或崗位”。為了實現責權利協調統一,調動各環節的責任人的積極性,在整條物流供應鏈里,做到責任明確,量化細化到不同業務流程和責任單位上與效率,效益,效果掛鉤,充分體現“按時空責任分配”。

          從管理模式應用角度上說,構建、運行每一種管理模式關鍵在設定運行必備條件和選用環境下才能順利地開展執行,才具可行性。

          三、在不同業務或崗位環境下,企業選擇公路貨運運營管理模式

          (一)公路貨運企業以運營成本中心管理模式

          該模式以崗位發生的費用支出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建立成本中心,把發生收入全額上交,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在創新調整資源思維下,由于公路貨運企業供給固定成本高,設施和設備專用性強,不同運輸產品之間有獨特的成本要素不同,加之運輸需求的時間和空間分布不均衡,只能適應公路貨運市場需求變化的需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高新技術的廣泛應用以及社會生產、流通、消費方式的改變,當公路運輸的小批量、多品種、高時效和高附加值貨物的比重不斷增長時, 企業必然選擇零擔公路貨運業務來滿足需要,為客戶提供的運輸產品,建立一套對小批量、多品種、高時效的運輸產品適合的一站式完整的運輸單證,流程,解決一次運輸過程中要與多方承運者發生轉換成本,同時,處理在一定范圍內不確定性成本劃分標準。除了重視流程管理外,由于激烈的市場競爭以及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按完全成本法提供的會計資料越來越不能滿足預測、決策、考核和分析的需要。因此,對貨運企業的管理層要求會計提供更廣泛、更有用的信息,以便加強對經濟活動的事前規劃和日常控制,運用變動成本計算法加強對運營成本事前預測、決策,及時地調整運價和運營標準成本,適應對零擔業務和各種新開發的運輸產品管理變動需要。更靈活,更實際應對競爭對手的變化。

          (二)公路貨運企業以運營利潤中心管理模式

          在公路貨運行業,許多貨運公司都在選擇組建自己車隊或建造營業網點的發展路向。當它們進入運輸市場參與競爭,除了與其他運輸企業開展的爭取貨源的競爭外,事實上面臨著與貨主間在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條件成交的競爭,也同時面臨與其它的運輸方式的競爭、宣傳的競爭、服務質量的競爭、運輸質量的競爭和價格的競爭。其實價格是競爭核心,在運輸服務方式相似的情況下,運價便宜者就有可能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運價是貨主選擇承運者的主要因素;服務質量的競爭和運輸質量是競爭基礎,在提高運輸服務水平,保證運輸質量水準時,也就是增加運營成本和管理成本,當價格與質量、服務實現有效地平衡,最終運營利潤低于投資收益,影響投資者信心和擴張發展計劃的實現。

          在考慮價格與質量、服務有效地平衡為出發點,凡建造每個營業網點都作為物流利潤中心,讓其成為既負責物流收入,又負責物流支出,并負責管理現代企業管理論文,使用一定數量資產的物流責任單位,亦即對物流成本收入的發生都能加以控制的責任單位,該物流利潤中心的領導者具有控制物流價格、物流業務和所有相關費用的權力,每個營業網點與貨運企業的各操作部門之間提供貨源、物流服務,其收入按內部轉移價格結算,物流成本按其實際發生額轉移,雖則其收支都是虛構的,但對于物流系統內部的某個部門來說,本來可能是一個成本中心,通過內部結算價格的確定,將其確定為一個內部人為利潤中心,這對于責任中心的成本控制來說也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提高每個部門的經營管理意識,也了解物流成本的節約對本部門業績的重要性,從而促使改善本部門的物流管理水平,降低自身的物流成本。此外,對貨物運輸質量事故所發生的貨物丟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誤期、錯運以及由于失職、借故刁難、敲詐勒索而造成的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歸入各物流利潤中心承擔,通過制定貨物運輸質量考核的指標和標準對接,杜絕發生重大貨運質量事故,嚴控貨運質量事故頻率,貨損率,貨差率;獎勵達標的完成運量及時率,實現貨物安全優質送達,承托雙方都受益,各方經濟利益得到維護。

          當然,在利用利潤中心管理來進行物流成本控制的過程中,應注意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對于幾個責任中心共同承擔的費用,依據一定的標準,按照誰受益誰負擔,受益多就多負擔,受益少就少負擔的原則分配。一定要避免共同費用不合理分配挫傷各部門的積極性。

          (2)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度要合理。這是合理評價各物流責任中心的工作業績,促進各單位努力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的重要保證。合理制度在內部轉移價格,是加強物流系統內部資金、成本、利潤管理的有效措施,使客觀評價各利潤中心的工作業績的重要手段。物流內部結算價格是指運輸、裝卸、包裝、倉儲等人為利潤中心之間相互提供物流的結算價格。一般可分為成本定價和利潤定價兩大類。成本底價是依據實際成本和標準成本來制訂內部轉移價格。一般可以按標準成本進行定價,因為實際成本定價下供方可能向需方轉移不利成本差異,不利于分清責任。而按標準成本定價可以克服這個缺陷現代企業管理論文,但它不符合利潤中心要考核效益、評定利潤的要求怎么寫論文。所謂利潤定價法是指各利潤中心之間結轉物流業務是除成本之外,還要加之以一定比例的利潤確定轉移價格;另外,也可以參考市場價格來制訂內部轉移價格。

          (3)除了內部轉移價格的制度和對費用計劃標準控制外,公路貨運企業還需要衡量在不同產品、不同區域、不同渠道和不同促銷規模等方面的實際獲利情況,主要環節是進行贏利能力分析。贏利能力分析就是借助于有關財務報表和數據的處理,把所獲利潤劃分到各運輸產品、貨源地區、促銷渠道、顧客群等方面以便比較每個因素對企業最終獲利的貢獻大小以及其獲利能力的高低,一般主要是用銷售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資本收益率、物流服務周轉率等指標來衡量。

          (三)公路貨運企業以“運量—運力平衡”業務管理模式

          市場是第一位的,客戶也是第一位。“運量—運力平衡”業務管理模式的經營理念就是: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需求為中心,提供靈活多樣、盈利最大化的綜合物流服務。對于一個多環節、多工種的聯合作業系統的整車貨物運輸業務的組織作業來說,需要參與運輸生產的要素包括勞動者運用運輸車輛、裝卸設備、承載器具、站場設置等,通過各種作業環節,將貨物這一運輸對象,從始發地運送到目的地的活動過程。而制造企業的產前產后物流多采用整車運輸,公路貨運企業對于整車運輸業務的組織作業管理應充分發揮主動發現、創新、整合市場需求的設計能力,及時了解市場的終端和供應鏈的始端變化信息,通過整合供應鏈上的相關企業如生產企業、運輸企業、配送企業、倉儲和加工包裝企業、貨代以及消費者可用需求信息資源,能夠為物流鏈上的企業提供最佳的管理咨詢服務,實現物流鏈上最佳流程。

          當今的物流活動是一個社會化的活動,涉及行業面廣,涉及地域范圍更廣,所以它必須形成一個網絡才可能更好的發揮其效能。“運量—運力平衡”業務管理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參選網絡組織結構,打破單純企業或集團內部的“運量—運力平衡”做法。推選主要有兩種網絡結構,一種是大物流中心加小配送網點的模式,即:“兩頭小中間大”;另一種是連鎖經營的模式,即:“鏈條式”。前者適合商家、用戶比較集中的小地域,選取一合適地點建立綜合物流中心,在各用戶集中區建立若干小配送點或營業部,采取統一集貨,逐層配送的方式,充分利用零擔,整車,空運(或鐵路)運輸方式特點,優勢構建零擔聯運快速干線。后者是在業務涉及的主要城市建立連鎖公司,負責對該城市和周圍地區的物流業務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地區間各連鎖店實行合約,性協作,該模式適合城市間或全國性物流,連鎖模式還可以兼容前一模式。第三方物流大大擴展了物流服務范圍,對上游生產商可提品、管理服務和原材料供應,對下游經銷商可全權為其配貨送貨業務,可同時完成商流、信息流、資金流、物流的傳遞。

          以客戶需求為中心提供量體裁衣般的、靈活的綜合,以降低社會運營的總成本,最終讓需求者成為最終收益者并得到滿足為目標,實現相對“運量—運力平衡”結果,讓供物流鏈上的所有企業實現一種共贏的局面。 四、結束語

          由于公路貨運企業存于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客戶個性需求變動大,而企業自身資源貧乏之下,企業管理處于無政府主義狀態。為此,筆者認為,通過創造條件構建穩健性企業運營管理模式;根據企業不同的業務,崗位,創新調整企業可利用的資源選取運行運營管理模式,揚長避短,創造合理運營管理環境為公路貨運經營服務,適應貨運市場變化的需要。

          參考文獻

          1、《物流運輸管理》王風剛高等教育出版社